行政伦理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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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论文

行政伦理论文范文1

行政管理的开题报告 题目:企业经营者的激励问题研究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和研究现状

(一)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激励对一个人的心理和行为会产生强大的作用,经过激励的行为与未经激励的行为有着明显的差别。不同形式的激励,在不同的场合、时机,对行为过程会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采取科学有效的激励手段,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对企业的忠诚度,才能使企业在竞争中始终处于有利地位。但在实践中,很多国内企业对激励机制的认识既不到位又不全面,没有真正认识到激励机制是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动力源。因此,激励要在实践中有效发挥作用,就必须选择科学的激励机制。本文在结构安排上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对激励的定义和特性进行了简单的阐述,通过借鉴他人的研究成果,结合本人的学习和分析将国内外现有的激励理论进行归纳和分类,按照研究曾面的不同将激励理论分为内容型和过程型激励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对现有的激励理论进行综述。最后部分是文章的最终落脚点,是解决问题的部分,主要论述了现代企业激励机制的建立问题。论文着眼于大局先列举了建立现代企业激励机制必须遵从的有效原则,再从静态和动态的角度将企业员工进行合理的分类,针对不同的员工和员工不同的阶段设计了不同的激励机制,并设计了现代企业激励机制具体实施的操作流程图。

(二)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从传统的简单的劳资问题转而发展到关注复杂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而激励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作用日益加深。我国的学者运用西方的理论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了一些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类:

1、对激励对象的研究

俞文钊设计了《员工需要自我评价调查表》对我国员工的需要层次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发现不同单位、职务因素、文化因素、年龄因素等在需要等级上存在不同,他在公平理论基础上联系中国实际提出了公平差别阀理论,马胜祥博士也进行了一些相关的实证研究。韩大勇、顾建平、林彬等都对知识型员工的激励进行了研究,韩大勇提出了小满意创造大收益的观点。而顾建平则认为对于知识型员工的激励主要是实施薪酬激励。林彬则认为激励知识型员工最好的方法是为员工制定好职业发展规划。张望军对知识型员工和非知识型员工的激励因素进行对比,探讨了对知识型员工的激励模式。苏伟伦通过对企业的实践研究总结出了8类激励员工的方法。分别是物质激励、精神激励、目标激励、行为激励、关怀激励、民主激励、竞争激励和反向激励。王志兵提出通过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实行完善的沟通体系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2、着重于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问题的研究

张冬梅对企业经营者人力资本与激励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她结合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经营者人力资本为什么是高价值的?为什么要对经营者进行高激励?怎样对经营者进行高激励?她的论点是:在为经营者人力资本高价值,所以需要对经营者进行高激励对经营者的高激励才能体现经营者人力资本高价值.

总体来说,我国对于员工的激励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顾建平、武志鸿等人都提出了在激励中存在的薪酬设计不合理的问题。顾建平还指出企业薪酬激励不合理的主要原因是:薪酬标准不高、薪酬战略意识弱、结构不合理等。杨和茂则指出企业激励的的力度和范围设置不合理,同时也指出了股权激励单一性的缺点。王志斌说,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缺乏沟通,导致了激励时无法真正满足员工的需求。

二、研究方案及预期结果

(一)论文主要研究内容

本课题的研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激励理论回顾。其次,我国企业激励现状与问题,现代企业激励机制以及现代企业激励机制的建立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最后,得出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有效实施人力资源管理的结论。

(二)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方法。文献研究的是最为基本的,也是必须要使用的一种普遍的研究方法。在本篇论文中,需要从前人的研究中拓展视野,也需要发现已有研究之不足、寻找进一步研究的切入点以及可能的创新点。在本篇论文中,将大量阅读国内外文献,试图分析并提取出非常有价值的观点并予以探讨,同时在此基础上,也将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2、系统分析方法。系统分析方法是指把要解决的问题作为一个系统,对系统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找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的咨询方法。

(三)论文框架

1、激励理论回顾

1.1、激励的内涵

1.2、主要的激励理论

2、我国企业激励现状与问题

2.1、我国企业激励现状

2.2、我国企业激励中存在的问题

3、现代企业激励机制的建立

3.1、现代企业激励因素分析

3.2、现代企业激励模式

3.3、现代企业激励机制建立的原则

3.4、现代企业激励机制设计

3.5、现代企业激励机制的实施

3.5.1、激励模式的选择

3.5.2、激励因素(资源)配置

3.5.3、激励方案整合

3.5.4、激励方案实施和监控

3.5.5、激励效果评估

3.5.6、激励信息反馈和调整

三、研究进度

20xx年xx-xx月选题、确定题目

20xx年xx月搜集资料,撰写、修改开题报告

xx月上旬提交开题报告,

xx月中下旬整理资料,完成论文初稿与修改论文

xx月上旬毕业论文定稿,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审阅

月中下旬毕业论文答辩,提交论文与开题报告

四、主要参考文献

[1][奥]熊比特着。经济发展理论[M].商务印书馆,1997.

[2][美]罗伯特。赫勒着。激励员工[M].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

[3]吴明亮,李旭凯,张佃淑。试论企业激励机制的建立[J].齐鲁粮食,2001.

[4]张明辉,陈光波。激励理论与激励方案设计[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1.

[5]刘志虹,庆继胜。如何激励知识型员工[J].现代企业,2002.

[6]向秋华。现代企业中激励机制的设计[J].经济师,2001.

[7]李柏洲。论企业中的精神激励[J].学术交流,2002.

[8]彭炜,温金林,于英川。现代企业激励机制设计的思考[J].企业经济,2001.

[9]李春琦,石磊。国外企业激励理论述评[J].经济学动态,2001.

[10]王中。劳动力产权:现代企业制度下激励机制的理论探索[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2.

[11]吴叔平,虞俊健。股权激励--企业长期激励制度研究于实践[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0.

[12]Brown,H.D.TeachingbyPrinciples:AnInteractiveApproachtoLanguagePedagogy[M].PrenticeHallRegents,1994

行政管理的开题报告篇二 论文题目 官僚制在当前行政改革中的价值学院法政学院专业行政管理(年级)03学生姓名

路 人 甲

学 号 200012003040

指导教师 教 授乙 ;

教务处制表

二00 七 年 三 月二十六

一、选题依据

选题依据: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改变不仅改变了经济运行环境,而且引起了社会、文化和政治领域的深刻变革。这种机遇和挑战相互交织的进程,对政府的管理、决策以及服务能力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这种新的变化,世界各国纷纷开始大刀阔斧地进行行政改革,西方国家兴起了以新公共管理运动为代表的政府创新活动,他们对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韦伯的官僚制进行了猛烈抨击,一段时间以来,摒弃官僚制突破官僚制和政府再造等成了广泛关注的话题。那么,官僚究竟是走到了[文章来日中国报告网]尽头,还是依然具有生命力?对于和发展中国家有着不同历史背景和改革路径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应该怎样正确合理的对待官僚制?这个问题对于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改革关键时期的中国行政改革而言,无疑是具有指导和现实意义的。

理论意义:在公共行政学领域中,对官僚制的研究占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以至于可以这样说,公共行政学是无法回避对官僚制发表意见的。研究者们要么接受官僚制的理论体系并为其建构、改造和发展提供进一步的建言;要么对官僚制理论体系提出批评,并试图寻找替代性的方案。尤其是以被称为组织理论之父的马克斯韦伯为代表的一大批学者对官僚制所展开的学理研究使之成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道亮丽的风景。韦伯是无可厚非的管理学和社会学的大师级人物,他的思想博大精深,逻辑严密且内涵丰富,十分具有理论研究价值。

现实意义:研究官僚制在当前行政改革中的价值亦有其必要的现实意义。官僚制在社会实践层面的应用与理论研究交相呼应,使我们的社会生活处处都与官僚制形态及其人员联系起来,密不可分。现代官僚制是近代西方工业化发展的产物,体现了资本主义的理性精神,在现代社会具有普适性价值。而现实的中国正在经历着向工业化社会的转型,中国在行政模式的选择上应如何对待官僚制,是沿袭?是摒弃?是完善?还是超越?成为近年来学术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怀着检视历史和理论以服务当前问题的想法,本文将选取对韦伯官僚制的分析作为论文选题,从管理学和行政学的视角入手,希望从韦伯思想中提取一些认识,在实践分析上作一点尝试。

二、文献综述

研究现状:

韦伯虽是20世纪初的人物,但越是影响深远的理论,越易受到广泛的批评和锤炼。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特别是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西方的兴起,重塑政府、政府再造、企业化政府成为行政改革的主要方向,而长期以来指导政府构建的权威理论{baogaocn.com}官僚制理论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对韦伯的批判几乎不绝于耳。在这方面,国内学者对于中国行政改革中应该如何对待官僚制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应顺应西方新公共管理改革的要求,摒弃官僚制,超越官僚制才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尤其在电子政府时代即将到来的时刻,官僚制的理念与现实已格格不入;另一派学者则认为,官僚制在中国不是过多,而是不足,在这样的现实下,谈超越官僚制只是乌托邦式的理想,应着力于官僚制的完善,官僚制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还具有顽强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行政伦理论文范文2

经济学思想在西方行政法治理论的演进历程中起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经济自由主义只能产生警察行政法观,国家干预主义可以产生福利行政法观。而当代行政法是实质的服务行政法,服务与合作是其人文精神,增进社会福利,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全面提高人民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其价值追求。

「关键词行政法治理论行政权力政府干预市场机制

西方国家的文化是多元的,西方行政法治理论的思想基础也是多元的。时代的发展、行政法的演变需要我们以更广博的视角来审视西方行政法治理论的发展历程。我们在关注其哲学基础、法理学基础的同时,亦不能忽视经济学思想在其发展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事实上,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是行政法学和宏观经济学所共同关注的一个基本问题。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经验表明,尽管“市场失灵”和对公平的关注提供了政府干预的经济学基础,并由此诞生了凯恩斯的政府干预主义和福利经济学,但市场的不完全和信息的不对称等同样导致“政府失灵”,而试图以政府替代市场的做法将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市场失灵置换了市场万能的观念,政府失效拒斥了国家的神话。可见,没有一个有效的法治政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的。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更是促使我们再次思考这样一些问题:政府的作用是什么,它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以及如何更好地去做这些事情。因此,如何在尊重市场逻辑的前提下建设一个有效的法治政府已成为全世界重新关注的焦点。本文拟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阐释西方行政法治理论的发展历程,洞察其历史脉络及深层次的发展规律,并窥探其发展趋势。这对于政府角色的重塑,政府功能的重新定位以及新世纪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和完善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经济自由主义与警察行政法观

17~19世纪是资产阶级夺取并巩固政权,发展资本主义的时期。在这一时期,资产阶级尚未摆脱封建统治阴影的笼罩,深感丧失自由和财产的恐惧。因而,他们要求取消一切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限制措施和政策,论证并且实现经济自由,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深信“最好的政府,最少的管理”。这使得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各国无不围绕“行政权力”构建本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在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的法国,19世纪70年代以前,行政法治理论基本上是以拉菲利埃(E.Laferriere)提出的“公共权力说”为主流。按照“公共权力说”,行政行为被区分“权力行为”和“管理行为”,前者是行政机关在立法机关的授权下执行国家意志的一种行为,受行政法约束,并接受行政审判权的监督;而后者则是行政机关作为社会生活的参与者和组织者而为的一种行为,属于私法范畴,接受司法审判权的监督。通过这种区分,行政法的主要任务被确定为划分公共权力与私人失误之间的界限,并对超过这一界限的“越权行为”予以制裁。这样,行政权的作用便被局限于国防、外交、警察和税收等以“权力行政”为特征的狭小范围。“公共权力说”确立后,影响到整个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理论。我们可以把这一时期的行政法治理论称为“警察行政法观”。

这种行政法治理论不仅是当时生产关系状况的反映,而且也与当时的主流经济学———新古典学派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相一致。以亚当。斯密(AdamSmith)为代表的新古典学派将整个经济系统分为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国际贸易、政府预算、居民收支等紧密相联的组成部分。“看不见的手”并不是简单地调节其中某一个市场,使其实现供求平衡,而是通过价格信号同时对整个系统发生作用。任何一个外来冲击,如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数量的变化,某项政府政策的变化,都会通过各种渠道传递到系统的每一部分。如果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同时达到均衡的话,这就是“一般均衡”(GeneralEquilibrium)。如果外来的冲击破坏了初始的均衡状态,那么,“看不见的手”将通过价格调整,使其转向另一个均衡。

新古典学派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他们认为,政府的干预很可能会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给经济系统带来扭曲,从而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有了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就不需要政府干预了。但是,新古典学派并不完全排斥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他们主张建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把政府的活动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即政府应当保证发展生产、公平贸易和积累财富的外部环境,并且向社会提供那些私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publicgoods)。①于是,政府甘居幕后,扮演“警察”的角色,担当起社会“守夜人”,行政职能集中于“秩序行政”,即保障国家的安定、社会安宁,维护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

二、国家干预主义与福利行政法观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不断发展壮大的资本主义创造出了比以往任何社会都要丰富的物质财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由自由竞争发展为垄断。资本主义制度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周期性经济危机开始频繁爆发。与此同时,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关系更趋复杂,社会形势的变化更趋迅速,但个人的生存能力却受到社会的严重制约,就业、教育、卫生、交通以及环境等都已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解释经济危机以及一系列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经济学家们开始更多地关注对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研究。在这一时期,新古典学派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开始受到挑战。在法国经济学家瓦尔拉(L.Walras)的均衡理论和均衡分析方法的影响下,瑞典经济学家缪尔达尔(K.G.Myrdal)和林达尔(E.R.Lindahl)提出了动态均衡理论,以德国经济学家施穆勒(G.V.Schmoller)为代表的新历史学派和以美国经济学家凡勃伦(T.B.Veblen)为代表的制度学派也相继产生。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上述理论与经济自由主义截然不同,它们主张政府应对经济进行干预,强调政府在调节和管理经济中的作用。在政治方面,它们宣扬阶段利益调和,迎和了资产阶级加强统治的需要,因而对当时西方各国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②于是,在西方国家,行政权的作用范围开始拓展。政府在实施有限的间接调控的同时,也开始少量地直接投资,从事教育、卫生、交通以及公共事业等方面的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典型的“权力”特征已经很微弱。但这些活动又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不同于私人行为,因而不受民法规则支配而适用行政法规则。在这种形势下,法国行政法上传统的“公共权力说”开始动摇,以狄骥(L.Duguit)为代表的波尔多学派提出了“公务说”。“公务说”认为,“行政法是公共服务的法”,行政行为也是“以公共服务为目的的个别。”③按照这一标准,行政主体直接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动都是公务行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信任关系;政府的服务是一种通过执行法律为公众提供的服务即公务,因而服务与合作关系就是一种公务关系;公务构成了行政法的基础,行政法将随着公务的需要而变化。“公务说”产生后,对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一些其他国家的行政法都产生了影响。从此,发生了西方行政法治理论发展史上的伟大变革。

到了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爆发于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给整个资本主义体系带来了致命的冲击。这次经济危机的时间之长、程度之深都大大超过了人们的预期。按照传统的新古典宏观经济理论,无论经济繁荣或衰退,政府都不应当积极干预经济活动,“看不见的手”会自动把经济导向稳定状态。可是,这只“看不见的手”并没有把资本主义国家从经济危机中拯救出来。面对严峻的挑战,政府显得软弱无力。资产阶级理论家们认识到,对这种社会形势,除了政府之外,没有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能够应付,政府的角色有必要重新塑造。

时代呼唤出来一个全新的经济理论———政府干预主义。凯恩斯(J.Keynes)在1931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系统地提出了政府干预经济的政策主张。凯恩斯认为,完全的市场机制是“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完全市场机制的假设往往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经济行为的外部效应以及交通运输约束等情况的存在,使得市场机制失灵(marketfailure)。凯恩斯认为,周期性经济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有效需求不足。他用“消费倾向”、“资本边际效率”和“流动偏好”三大心理规律来解释这一命题,并指出在自由放任的经济中必然会产生有效需求的不足。按照凯恩斯提出的“有效需求原理”,在小于充分就业的情况下,只要存在着一定量的总需求,就会产生相应数量的总供给。既然“看不见的手”不能有效地对市场进行调节,那么就应当让政府担当起调节供求关系的责任。据此,凯恩斯认为应当放弃主张自由放任、无为而治的新古典经济学,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应当积极地干预经济,扩大政府职能,刺激投资和消费。同时,他认为政府直接投资不仅可以弥补私人投资的不足,以维持国民收入的应有水平,而且政府每增加一笔净投资,还可以通过乘数效应带动私人投资和消费,使国民收入量比最初的净投资额有成倍的增长。因此,凯恩斯“希望国家多负起直接投资之责”。④总之,政府的责任就在于运用各种政策以纠正市场失灵,保证资源优化配置,抚平经济周期波动的创伤,促进经济发展。只有政府为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才能使公共利益最大化。

后来,这一理论发展为凯恩斯主义,成为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官方经济学”。于是,行政权力开始大举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资本主义由一般垄断阶段过渡到国家垄断阶段以及各国经济的恢复和高速发展,行政权也日益膨胀,行政立法大规模出现。在社会生活中,行政权的作用已是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以促进公共福利为目的行政服务功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面对新形势,“福利国家论”应运而生。尽管随着“福利国家”等现象的出现,“公务说”已不能全面界定行政法的外延,出现了行政法理论基础多元论的局面,但行政法理论中服务与合作的基本精神并未改变,即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服务,给相对人以“生存照顾”是行政主体的职责;享受服务、得到“福利”是相对人的权利。在这一时期,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的主体范围不断拓展。同时,因分享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关系以及因行政事实行为引起的关系也都被纳入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的范围。西方行政法治理论甚至开始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的触角伸向了传统的民法领域。总之,这一时期行政法理论的中心思想是:只有不断地缩小市场机制作用的领域,扩大行政权力作用的范围,才能为相对人提供更为广泛的服务,公共福利才能实现最大化。因而,我们可以称之为“福利行政法观”。

三、政府干预主义的困惑、修正及西方行政法治理论的重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凯恩斯的政府干预主义风光了几十年。一直到70年代初,普遍奉行政府干预主义的西方各个工业发达国家的经济稳定增长,并没有遭遇到较严重的经济危机。但是,70年代以后,西方各国的经济却遇到了麻烦———“滞胀”现象,即高失业与高通货膨胀并存。尽管各国政府按照凯恩斯的主张采取了各种药方,但是经济衰退仍越来越严重。对此,凯恩斯的政府干预主义既不能在理论上给以解释,又不能提出有效对策。特别是70年代“雪上加霜”的两次石油危机以及“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更是动摇了政府干预主义的基础。于是,主张经济自由、减少政府干预的新经济自由主义学者对凯恩斯的政府干预主义展开了尖锐的批评。西方各国也相继放弃政府干预主义,而选择经济自由主义为制定政策的指导原则。到80年代末期,过度的放任自由导致西方国家的经济又一次出现衰退,国家干预主义重新得势。

看起来,似乎新古典学派主张的经济自由主义与凯恩斯学派主张的政府干预主义在经济学舞台上是“你方唱罢我登场”。但是,无论是新古典学派还是凯恩斯学派,都在不断地汲取对方的长处,修正自己的观点。例如,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P.Samnelson)把自己的学说称为“新古典综合学派”或“后凯恩斯主义经济学”,1985年以后又改称为“现代主流经济学新综合”。又如,克林顿政府强调政府干预,不过克林顿政府的政策并不是片面地强调增加需求,而是采取既强调需求方面,又强调供给方面的两手政策。克林顿也认为,自己的经济政策既不是新经济自由主义,也不是政府干预主义,而是一条结合两者长处的新道路。⑤总之,两大学派的融合反映了西方宏观经济学正在加深对客观规律的认识,探寻政府权力作用的最佳范围,整个资本主义也“几乎在不知不觉中,演变成保持公私两个方面主动性和控制权的混合经济。”⑥面对宏观经济理论各派林立,争论不休,国家政策频繁变动的新情况,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西方行政法治理论也表现出了应有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行政权作用范围的有限缩小。学者们认为,在现代社会,政府并不是唯一的“公共体”:“公共产品”除了可由行政主体提供外,还可以由其他公共体———社会自治组织提供。这是因为,非政府的社会公共体行使公共权力,可以避免或减少行政国家异化的许多弊端,如腐败、低效率、滥用权力等。而且由于它更贴近公众,公众可更直接地参与其运作和更直接对之进行监督。除此之外,学者们也认为,过分强调为公众提供全方位的“生存照顾”会使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退化;行政权的过度延伸不仅不会使公共利益进一步扩大,而且还会对其产生抵销作用;应该重新重视市场机制激励作用,“只有在个人无力获得幸福时,才由国家提供服务。”⑦因此,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纷纷对行政权重新估价,放松政府管制而加大市场调节的力度。政府也将一些政府垄断项目转到市场竞争领域,或者引入市场机制到公共领域适用。于是,国家行政、社会公共行政的结合和对私人力量的利用便构成了维护、分配和发展公共利益的多元力量结构。⑧第二,行政强制的弱化。西方学者认为,行政行为既然是一种服务,在相对人能自觉合作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公共利益能够实现的情况下,也可以不运用强制性的行政行为,而运用一些非正式、非强制的行政行为来服务。并且,传统上以“公权”和“强制”为特征的行政行为的性质及形式,都需要重新界定和概括。这种观念上的变化在行政法上便反映为:一些新的行政行为形式或者原来在行政法领域中不甚重要的行政行为形式,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给付和行政私法等,已经或者将在行政中发挥新的或者更重要的作用。行政合同和行政规划在法国,行政指导在日本以及行政给付在瑞典等都已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行政法制度。这些行政行为形式中既包含了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又体现了相对人的意志,既有行政权力的因素,又有市场自由的精神。它们所具有的应急性、简便性、温和性和实效性等特点,也正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第三,行政程序法治理念的增强。学者们普遍认为,新时期行政法治不仅应重视服务的结果或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而且还应强调行政程序,即服务与合作的过程。通过行政程序,扩大行政民主,调动相对人对服务的合作或参与,增进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相互沟通和信任,使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融合相对人的意志,使行政行为具有公正性、效率性、准确性和可接受性,以避免行政权在其作用领域中的滥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因对抗而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失。而行政强制的弱化,行政程序法治观念的增强,必然会促使行政效率的提高,公共利益的实现。为此,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行政程序法典化浪潮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仍然方兴未艾。

行政伦理论文范文3

摘要: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政府职能的形式不断转变,行政队伍的人数不断增加,我国行政管理费用呈快速增长趋势。行政支出的直线上升加重了财政的负担,造成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提高财政风险的几率。此外,还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官员腐败、滥用权利等的产生。本文从财政支出学角度出发,结合实际,论述我国行政支出的现状、原因、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领域问题的研究和正在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费用逐年增长。突出表现在:预算外支出不断增加;“三乱”现象日趋严重;公务员的工资福利步步攀升。有关专家针对这些现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部分认为:由于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政府作为公共产品提供者职权范围的不断扩大势必导致行政费用的增加。同时,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各种建设蒸蒸日上,由此相关的行政费用飞速增长也就不足为奇。而另一部分则对此持质疑态度,他们认为,行政费用增加的确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增长过快以及不均衡增长就属于不正常现象。目前,我国正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包括政治文明在内的各种文明建设是重头戏,因此,必须给过度增长的行政费用泼泼冷水,降降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效率的提高以及把腐败扼杀在萌芽状态。

学界的争论不一,使得研究此课题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以上两方面的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但我们应该从一个更全面、更长远的角度看问题,即应把是否增加行政费用同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联系起来,同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联系起来,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联系起来。把判断行政费用高低与否的标准变成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而不是官员的政绩需要或是一些浮于表面的数据指标。

一、行政管理支出现状

我国行政改革已有20多年的历史,20多年来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精简机构等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却仍然存在行政支出扩张、预算软约束化,行政支出存在“越位”和“缺位”等问题,由此带来了财政预算赤字的增加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艰难。

到2003年,行政支出已在公共支出中占到19%。跟改革开放前相比,行政管理经费(亿元)本身的增长快:1950年为13.13,1970年为32.00,1978年为52.90,1985年为171.06,1995年为996.54,2003年达到4691.26。改革开放以来,竟增长了87倍,年均增长3.5倍。我国行政管理经费占财政总支出比重,逐年上升:1978年仅为4.71%,1985年为8.53%,1995年为14.6%,2003年达到19.03%的高度。25年来每年平均提高0.57个百分点。这一水平在财政总支出的五大类型支出中比重排列在第三位,以2003年为例,经济建设费占30.05%,社会文教费占26.24%,行政管理费占19.0%,国防费占7.74%,其他经费占16.91%。从这些数字可以清晰地看到,控制行政费用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同时,考虑我国现阶段的情况,必须控制行政费用的增长,把更多的财政支出倾向于科研教育经费和农业投入。笔者认为,只有这样,财政结构才会日趋科学化、合理化、制度化;国家的各项事业才能得到进一步发展;财政风险指数才能降到最低限度。

而跟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或同阶段发展中国家相比,这也是一个非常惊人的数字。各国一般公务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数据采取从低到高排序如下:日本(1993年)为2.38%,英国(1999年)为4.19%,韩国(1997年)为5.06%,印度(2000年)为6.3%,法国(1997年)为6.5%,加拿大(2000年)为7.1%,俄罗斯(2000年)为7.6%,美国(2000年)为9.9%,巴西(1998年)为14.16%。以美国为例,其国内是三级政府——联邦政府,州政府、市政府。政府职能可以说比我国完善,管理的社会事务也非常多:大到立法选举,小到居民违反交通规则,“事无巨细,皆辖之。”可美国的行政费用并非同其军事支出一般高涨。2000年,美国行政支出占其财政支出9.9%,而我国竟然高达17.4%,几乎是美国两倍!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一方面是美国的行政效率较高;另一方面,美国各级政府树立了廉洁行政的良好风尚。反观我国,虽然政府机构改革早已启动,精简了部分机构和人员,但仍然存在官员冗杂,人浮于事的现象。这不仅导致政府行政效率相对较低,而且加重了财政的负担。当然,官民比例的不断增加,也是我国行政费用不断攀升的一个重要因素。正如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2003年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中国实际由国家财政供养的公务员和准公务员性质的人员超过7000万人,官民实际比例高达1:18,真是前无古人,后有来者。中国历史上最高的官民之比也仅为1﹕981,已经形成一种“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现象。而同期美国的政府公务员人数为310万,官民比例仅为1对94。

二、现状原因分析

当前的问题在于,行政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改革,政府机器庞大,机构臃肿重叠,财政养人过多,行政管理费呈现出加速膨胀的态势,大大加重了财政负担。从中央财政看,尤其是从地方财政看,收支矛盾比较突出,其他一些重点建设支出、社会公益性的重要支出缺乏必要的财力保障,这与财政养人过多、行政费用膨胀具有直接的关系。

首先,经济的增长使财政收入增加,财政支出相应增加,于是行政管理支出就产生了扩张的可能;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行政管理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这又导致行政管理支出的增长,二者相互促进。众所周知,行政机构是政府的组成部分,而政府作为公共商品的提供者,必须尽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需要。现阶段,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和质量不断提高,因此在公共支出中占据重要地位的行政管理支出也不可避免地攀升。这一点无可厚非,要想高产出,还真得高投入。当然,高投入的方向要对,渠道要正。

其次,政府机构的膨胀、编制的扩张、人员配置增加、工资及办公设施的标准提高,都势必造成行政管理支出“水涨船高”。而且,由于机构和人员数量增加所导致的行政管理支出的增长具有“刚性”,因此在实际中难以压缩。2000年以来,我国政府实行工资改革,逐步增加了公务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提倡“高薪养廉”;并且,各级政府用于提供公共商品和社会福利的成本进一步提高;再者,由于近年来人口流动频繁,使得各级政府管理当地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治理社会环境时的行政支出增多。以上三方面都势必直接导致行政管理支出的攀升。对此,笔者认为历史经验可以作为“前车之鉴”,正所谓,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北宋王朝成立时,宋太祖赵匡胤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同时防止统军大将拥兵自重,功高欺主,于是选派大量文官到地方各州府担任最高行政长官——知州。同时为了收归财权和司法权,又向各地增派了转运使和通判。一时间,北宋官员数量激增,给当时的财政造成了极大的负担,而且进一步导致地方实力空虚,“金玉其外,败絮其中”,最后落得国破家亡的下场。

再次,行政管理支出中的项目涵盖范围不明确。公款旅游、公款吃喝、超标购房、超标购车等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讲排场、铺张浪费、公款消费的不良风气,导致了行政管理支出的增长。如在去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教授就曾发表“公车改革”提案,目的就是为了降低行政成本,节约行政支出。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政府运作模式,只考虑社会效益,而忽略了项目的实际成本。政府中一些官员为了显示自己的业绩,不惜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建造所谓的“标志工程”、“形象工程”,其中一部分不具任何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造成了财政资金的巨额浪费。

最后,政府的行政支出预算编制仍没有完全摆脱“基数+增长”的传统做法。“基数+增长”方法使以前年度的不合理因素延续下来,容易形成支出上的“越位”和“缺位”、浪费与紧缺并存,会加剧各部门的苦乐不均。因此打破基数法,实行部门预算和零基预算,已成为行政预算管理改革的重点。目前我行政支出预算编制是以定员、定额、定标准为起点的零基预算编制,但在实行过程中有些地方并没有实行真正意义上的零基预算。

当然,行政经费的增长与一个国家的历史渊源,文化背景,传统观念都有很大的关系。中国历来就是一个政治气氛很浓厚的国家,权力相对集中,“官本位”的意识也是深深的扎根于大部分炎黄子孙的心中,而这些都是行政费用激增的因素。由此可见,我国行政费用的过快增长,除了经济结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人事安排等因素外,思想观念以及文化传统的作用也不可忽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甚至要超过之前那些因素的效果。

三、控制我国行政费用膨胀的有效途径

针对现阶段我国行政费用不断膨胀的事实,我们必须采取得力措施。依据财政学原理,行政支出的管理方式主要有:第一,全额经费包干,结余留用;第二,部分经费包干,结余留用;第三,总额控制,结余上缴。正如国家在通货膨胀时期要实行紧缩的财政政策一样,在今后经济体制的转轨中,为了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增强财政的调控能力,必须从多方面采取过硬措施,从严控制行政人员和行政经费。

(一)在财政内部全面实行“下管一级”的管理办法。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行政经费总量限额、行政人员编制及人均行政支出综合定额提出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考核,辅之以一定的奖罚措施。

(二)推进行政改革,精简机构,这是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和压缩行政经费的治本之策。笔者认为,精简机构是降低行政管理支出、减轻财政负担的一种最彻底和最有效的办法。一方面要确保正常的行政经费提供,按照“精简、效能、廉洁、高效”的原则,保证必要的经费支出;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控制经费的支出规模,控制不合理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三)建立有效的政府公务员系列的竞争机制。这不仅包括公务员的公开考试录用制度,而且要逐步推行机关干部的辞退制度,改变行政机关人员只进不出的现象,改变目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现状,努力减少财政供养人口,节约财政支出,减轻社会负担。

(四)有效配置政府资源,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效率。政府应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重新认定公共产品提供的范围。对于纯粹的公共产品,理应由政府财政支出;对混合产品,如:教育、卫生、科技等,可以采用市场提供和公共提供相结合的方式(即部分公共提供的方式)。其中,公共提供的份额应该建立在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从而既能较好地避免市场提供可能造成的消费不足的效率损失,又能有效地防止公共提供可能造成的消费过度的效率损失。

(五)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监管。1.制定细致的预算管理办法,明确各级领导的审批权限和范围,并承担控制预算的经济责任;2.建立增收节支的激励和约束机制;3.建立事中、事后监督制度;4.建立一整套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行阳光采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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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财政税收问题研究》.《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年

[3]王雍君.1999年.《建国以来公共支出结构的演变》.《中央财经大学学报》.第10期

[4]汤亮.《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政府效率》.《江苏党校报》.2003年9月25日总第244期

[5]任保平、钞小静.《中国公共支出结构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分析:1978-2003》

[6]《中国统计年鉴》2001、2004、2005期

行政伦理论文范文4

一、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1、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政拘留322

人。与上述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政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政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政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

行政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

3、

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政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政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4、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

二、消防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1、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紊乱。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政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

2、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诉讼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政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

3、个别执法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

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政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4、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

毋庸讳言,上述问题应予彻底解决,然而在现行法体制的制约下,无疑又是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国家重视和决策,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更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法学界的通力协作和不懈努力,从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传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能够治标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现时期,国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还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步伐,尽快理顺消防体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监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

三、今后消防行政诉讼发展趋势的预测

1、消防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上升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约10万起行政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有了行政诉讼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政机关内部。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随着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将与消防部门的争议诉诸于法律,除涉及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外,还将涉及消防行政许可、检查、强制、命令等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那样一来,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将逐年上升,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2、消防行政诉讼案件难度加大

近年来,国家对消防工作特别是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较大的改革,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行政争议往往同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出现复杂的趋势。无论作为当事人的消防部门和原告,还是作为裁判者的人民法院,都需要适应可能出现的新变化。随着消防体制的改革的深入,火灾扑救是否可诉终有定论。

行政伦理论文范文5

1.1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

在全球经济发展中电力企业想要占有稳定的地位必须要大胆的创新企业管理,可以说21世纪最大程度市场经济是一种服务经济,所以企业的行政管理不能单纯的着手于管理方面,应该从全球的管理模式中引进优秀的企业管理模式,然后在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改变以往传统的管理理念,使其成为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管理机制。

1.2知识经济要求企业管理的创新

最近几年,我国的经济机构有工业经济转向知识经济,而知识经济对企业整体员工素质也有着较高的要求,所以需要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合理的配置资源,把科技作为支撑点,把创新作为基本的内容。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岗前培训以及发展的平台,这些都是电力企业管理必须要创新的方面,励志把电力企业打造成信息、人才、知识密集的综合性企业。

2.电力企业管理发展的趋势及创新的建议

2.1建立完善有效的管理体系

想要创新电力企业的行政管理,必须要从本质上改变以往传统的管理模式和理念。许多电力企业的领导思想还较为落后,仍然按照以往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和理念,所管理的方式不能适应现在时代和社会的发展,甚至有些领导还制定出一些不符合企业实际需要的条例,过于形式化,过分注重表面工作。因此,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且结合市场经济的需求,建立完善有效的电力企业管理体系和配套的规章制度。

2.2创新的企业管理必须做到以人为本

如今,对于企业来说人力的资源十分重要,因此企业行政管理方面的创新必须要以人为中心,企业竞争的实质就是人才的竞争,什么都没有办法替代人所带来的创造性以及可持续发展性。所以行政管理必须要做到尊重人才、爱惜人才,并且要懂得如何合理的分配利用人才,这样才能发挥出人才的最大潜力,为企业做出更大的贡献。在行政管理中,对于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还要进行进一步的提升,所以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人才的机制要积极的创新,引进先进优良的管理技术,以拓展人才培训的途径,实施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对于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要不断的提高,实现企业稳步、健康、快速发展的目标。

2.3以组织结构为切入点创新行政管理

电力企业行政管理不是只单纯的对行政部门进行管理,而是对电力企业所有部门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并且行政管理部门还有协调和服务的职能,其实,行政管理的实质就是服务。此外,行政管理的创新还需要对审批的程序记忆请示汇报进行简单化,这样有助于提高企业行政管理的效率,充分发挥企业行政管理的作用。

2.4形成良好的企业行政管理氛围

一个民族的发展离不开创新,失去创新的民族也就没有了灵魂,创新还是一个国家兴旺发展的不竭动力,想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那么就离不开创新。由此可知,一个企业要想发展和进步也离不开创新。因此,企业必须形成强烈的认同创新,对于员工的创新价值观进行重点的培养,对于企业的创新机制也要不断的完善,从而形成让那个强大的创新动力,设计一些创新文化的活动。

2.5提供优质服务

供电企业想要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站住地位,在多方面领先与其他企业,就必须不断的提高优质服务的水平,以此作为电力市场的营销,优质的服务需要体现在整体生产经营的全部过程和环节,树立全体员工的营销观点,使企业的每一名员工都为企业的社会形象高度重视与负责,与用户建立保持新型的供电关系。

3.结束语

行政伦理论文范文6

证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基础,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及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证据必须合法,对不同的证据,法律要求各有不同。

一、证据的形式要求

证据作为一种物,总以一定的形式存在,让人能以某种方式被认知与感受,获得一种印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证据同样具有物的属性,以不同的形式存在。有的是实物,有的是声音,有的是图像,有的是文字记载内容等等。人们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认识,确定所证明的当事人的某种行为事实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作为能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证据,不同形式的证据,在法律上有法定的不同形式要求。

证据的形式要求是指证据以某种形式存在,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规定,是对证据外在表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种类很多,如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资料、实物、视听资料等等,这些不同的证据其外在表现各不相同,法律上对其形式要求也不一样。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书证具有书面形式,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根据证据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所取得的书证应是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取的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调取的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特殊规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

物证。物证是以物质的存在、外部特征或属性证明案件情况的一种证据。物证多种多样,其基本的表现形式是物品和物质痕迹。它以物质的存在、外部特征和属性对案件起证明作用。它是客观实在物,从静态上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作为证据,所取得的物证应是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可以分为种类物与特别物。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提取其中的一部分。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据在形式上要求,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并附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设备所反映的声像、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它科技设备与手段提供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同时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是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客观理性的意见,不是感性认识,是就案件中专门性问题发表的意见,而不解决法律上的适用问题。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形式上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并说明分析过程。

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人员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涉外证据。涉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二、证据的“三性”要求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由此可见,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具有法定形式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所有的有效证据,都应具备“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即证据必须客观存在。证据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客观存在的物质,一种是被人们感知并存入记忆的事实。任何主观的东西,如主观臆想、分析、判断,都不能成为证据。

证据的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所谓有关联,指证据必须与案件存在客观联系,并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或提供,并经查证属实。它强调证据必须由具有一定主体资格的法定人员收集或提供,并以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结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对所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使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将所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成铁案。

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人员对所有取得的证据必须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特别注意的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及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有效证据。在鉴定结论中,因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亦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予以使用。

对证据的客观性审查,即对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在审查证据时,要注意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及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综合认定证据所证明内容的是否具有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