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政策范例6篇

商业保险政策

商业保险政策范文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高-低-高的曲折发展。第一个高速发展时期是1982~1993年。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农业保险的11年中,开展了包括粮、棉、油菜、牛、马、家禽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在内的100多个险种,地区涉及除以外的各省区。农业保险的保费由1982年的23万元增加到1993年的8.3亿元,年均递增127%,累计承担4000多亿元的农险责任。当时的经营管理不考虑盈亏,赔付率很高,高达116.7%~136.3%,农业保险业务虽然亏损严重,但有政府补贴。在政府的支持下,农业保险出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也为农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1994~2003年是我国农业保险业低速发展时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从1994年起,保险公司开始转轨,农业保险业务也转向商业化。失去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骤然下降,保险业务萎缩严重。此期间保费收入基本维持在年均5亿元左右,而保费赔偿年均达到4亿元左右。个别年份赔偿率在100%以上,入不敷出。到2003年,经营农业保险的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险两家,险种由最多的近百个下降至不足30个。这个时期农业保险商业性经营不适应农业生产发展,因此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呼声渐高。

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支出21.5亿元的预算额度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在中央的推动下,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突破50亿元,比上一年同期增长6倍,保费收入、覆盖区域以及保障范围等主要指标都创出高点。2007年至2012年,保险业承保农作物占我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40%。一些主产省承保覆盖率超过70%,甚至接近100%。农业保险承保农产品品种90多个,覆盖了农、林、牧、渔业等各个方面。农业保险开办区域覆盖全国各省(区、市),参保农户1.83亿户次。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51.8亿元增长到240.1亿元,年均增速36%。2007年至2012年,农业保险提供的风险保障从1126亿元增长到9006亿元,仅2012年,农业保险户均赔款526元,较好地支持了农民灾后恢复再生产,对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自2008年起,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总结近三十多年农业保险发展过程,突出特征是农业保险发展对政府具有较强的依赖性,政府的重视程度与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呈正相关系。因此很多国家把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扶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措施。在农业保险中,政府能够利用强制力提供一个完备的法律框架,并通过强制措施实现绝大多数人投保而保证农业保险的需求扩大。同时政府能够依托自身权威调动财政、金融、税务等方面的力量参与农业保险,保障农业保险的供给充足。更重要的是政府不把经营农业保险的结余作为利润,而是常常作为风险储备金,从而增强了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能力。

二、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机构利弊分析

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尽管在短期内改善农业保险市场的供求关系,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病和局限性。

第一,财政负担大,难以担当。目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占应缴保费的近80%,国家免征农业保险营业税和印花税,并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实际上农业保险几乎全靠财政支撑,长此以往财政负担过重难以持续。

第二,政府主办农业保险会提高逆向选择和增加道德风险。在商业保险下,保险公司自负盈亏,业务谨慎。靠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公司不再注重逆向选择,即使原来被拒保的投保人也会被重新核保。对于核保的保单也会放松道德风险的防范,必将导致补偿的索赔提高。

第三,扭曲农业保险的价格机制。科学合理的保险价格形成机制是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前提,公平合理的价格机制是靠市场机制形成和逐渐完善。统一的费率是通过计算全国农业保险“平均水平”的结果,体现不了各地保险水平的差异和不同地区保险单位投保的风险水平,难以反映农业保险的供给和需求。这种农业保险价格抑制了保险价格的市场发育机制,使农业保险发展始终过分依赖于政府。第四,弱化农业保险发展的激励机制。即使是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也需要有效的激励机制,包括对保险供给的激励和对保险需求的激励。政策性农业保险易于让低风险投保单位让渡更多的保险利益或付出额外的保险成本,而让高风险单位侵蚀低风险单位的利益,导致低风险单位的推出,降低了投保单位数量,提高了保险赔付率。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为了实现保护和发展农业,与商业性农业保险有着显著的区别:从保险目的层面,政策性农业保险以贯彻落实政府政策为首要目标,有明确的公共利益取向,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商业性保险则是以盈利为目的,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从保险形式层面,政策性农业保险既可以采取强制性形式,也可以采用自愿参保的方式。而商业性保险则表现为自愿或非强制性的特点。从保险费的赔偿设计层面,政策性农业保险通常带有相对固定金额的特点,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设计具有对称的、非固定金额的特征。因此,以政府为主导,政策性经营与商业性经营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最适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经济发展转变增长方式和产业优化升级、重点推动对“三农”,特别是对现代农业保险发展的大背景下,也成为商业性保险机构参与农业保险的重大机遇。通过商业化运营,推动农业保险成为比较完全的市场。

三、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模式探讨

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和商业性经营相结合的运作模式有很多优势:一是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经营管理技术、专业人才及其营业网点和营业机构,可以节约机构设置成本和运作成本。二是在政府支持下,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凭借人才较多、实力雄厚的优势,不断改善经营,加快农业保险创新,推动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三是商业保险公司在试验性经营农业保险中积累了经验,从制度到技术都比较规范,有着良好的社会基础。四是政府可以避免过度介入,更有精力搞好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对农业保险的全局性监管。

商业保险政策范文2

【 正 文 】

在券商融资政策(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出台之后,中国股票市场又迎来了新的生力军——保险公司。10月下旬,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发出通知,保险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已经获得国务院批准,即可付诸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公司将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在二级市场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配售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的基金,将按一定比例向保险公司配售,并根据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增发新基金。

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共同基金、保险金、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日益成为市场主体。在中国证券市场初具规模的情况下,培育一定数量的机构投资者,已经变得十分重要和紧迫。随着中国商业保险业特别是人寿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企业所管理的资金数量将会迅速增长,因此保险资金进入股票市场对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保险资金入市”政策的背景

一、中国保险公司的现状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正式成立标志着新中国保险业务的开始。改革开放后,经济迅速增长,保险需求旺盛,这也为中国保险市场的多元化提供了可能。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平安保险公司相继成立,形成了三大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31家保险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4家, 股份制公司9家,中外合资公司8家,外资保险分公司10家。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新格局。国内保费收入也由1980年的4.6亿元发展到1998年的1247. 3亿元,增长271.2倍,平均每年增长36%; 开办险种也由最初的单一财产险,扩展到包括财产险、人身险、责任险和信用险四大类几百个险种;截至1999年第三季度,保险业总资产达到2389亿元人民币。1998年保险业上缴营业税48.2亿元,支付各类赔款555.9亿元。

二、保险资金可用于入市的规模和特点

1996年,中国3家主要保险公司拥有的资金量为1428.5亿元, 其中46.25%为现金及银行存款。从中国保险公司的资产结构情况来看, 保险业的资金运用率低,结构不合理,效益也非常差。保险企业的大部分资金是以活期存款存入银行或以现金形式持有的,投资收入少得可怜,名义收益率常比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还低,有些年份在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后的实际收益则为负数,使得这些资金不但没有产生应有的效益,反而造成了亏损。例如在1993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寿险全年从可投资的203亿元中得到的利息收入为16亿元,当年的通货膨胀率为13.2%,而实际回报率为-5.3%。

根据中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企业的投资方式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法》对中国保险企业资金运用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了中国目前金融市场的具体状况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这在短期内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但从长期来看,尤其是在中国保险对外开放的条件下,中国保险企业仍然依靠承保盈利,以目前50%左右的赔付率来维持发展,将会限制中国保险企业的竞争能力和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必须在安全性的前提下,依靠保险资金的增值来推动中国 保险业的发展。

目前中国保险资金运作的不尽理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窄。在1998年以前,中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只能存在银行或购买国债。1998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业务。这一举措为保险资金运用无疑开辟了一条安全、高效的新渠道。但是这一市场目前虽有9000亿的存量,但交易不够活跃,限制了保险公司资金的大规模进入。

2.对保险资金运用重视不够。一方面,运用受到一定的政策限制,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重规模、轻效益”的思想也导致了对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从全国几大保险公司的情况看,保险资金的40~60%是现金和银行存款。1996年,中保708亿元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389.09亿元,占49.84%;太保83.9亿元的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34.36亿元,占40.95%;平保76.18亿元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37.72亿元,占38.72%。

投资是保险行业的核心业务,没有投资等于是没有保险行业。保险行业的主要存在目标是运用金融工具实现风险转移。保费是风险转移的价格,但由于市场的竞争,使得这个价格往往不够支付转移的成本。所以,没有保险投资,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是不能维持下去的。

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资本金,它是由股东认缴的股金或国有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在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除上缴部分保证金外,基本处于闲置状态,因此可以提供给保险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另一部分是准备金,它是保险公司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从收取的保费中按期和按一定比例提留的资金。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负债,但由于保险公司的赔偿与给付是在未来时间完成的,所以这部分资金也长期掌握在保险公司手中。截至1999年9月, 中国保险资产总额达2389.6亿元,如果允许5%进行证券投资,则将有120亿元可以入市。如果允许按总资产15~20 %进行证券投资, 则入市资金规模将达359~478亿元。1998年中国保险公司的保费年收入已达1247 亿元, 从1994年以来,年增长率达18.6%;考虑到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和国外保险公司的进入,今后几年保持这个速度应不成问题。随着现有保险公司不断

增资扩股和拓展业务,我们认为今后几年中国保险资产总额的年增长率将可能高于保费的年增长率,预计将保持在20%左右。则至2000年和2005年,中国保险资产总额将分别达到2867亿元和7135亿元,可入市资金也将分别达到500亿元和1248亿元。 可用于入市的保险资金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规模较大,潜力可观。1996年,美、英、日、韩等国的保险费收入分别为6529.9亿美元、1370.61亿美元、5195.89亿美元、624.70亿美元,占GDP的比重分别为8.55%、10.71%、11.7%、13.24%。 中国保险费收入在1998年达到1247亿元人民币,占GDP的比重为1.57%,这一比例说明中国保险业与发达国家保险业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但也可看到中国保险业的巨大发展潜力,同时还可看到中国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需要逐步累积大量的保险资金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建设。

第二,稳定性强。在资本市场上政府投入资金非常有限,企业和个人的资金变现要求很强,受各种因素影响资金规模变动很大,使得企业、个人资金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而保险金的交纳具有规律性,保险金的给付与赔偿也纯粹由客观条件决定,所以投保人一般不轻易退保,这样就给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

第三,期限长。一般情况下,人寿保险的保障期限都很长,大部分保障几十年乃至被保险人的一生。财产保险虽然一般只保障一年,但是由于社会潜在的保障需求巨大,因此这部分保险费只是在不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再分配,而从保险行业整体上考虑,其总量是呈增长态势的。从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人寿保险将在未来保险市场上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因此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将会得到根本保障。

保险资金规模性、稳定性、长期性的特点,决定了它与证券市场的资金需求是吻合的,因此它也必然成为证券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

附图{图}

图1 1994年以来中国保险业保费总收入

三、保险资金入市的意义

1.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研究国外保险公司资本增值和资金运用的基本经验, 我们可以发现,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并通过证券市场达到增值目的,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而且推动了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的进一步深化。如美国在1967~1986年的近20年时间里,保险业承保业务只有5 个年度略有盈余,其他15年都出现1.1~8.3%的亏损,而此期间资金运用的收益率在两位数以上。在90年代英国寿险公司各项投资中,投资于有价证券的资金占72.3%,银行存款仅占4.8%。 而中国保险业的银行存款占总资产比例为38%,证券投资占23%,且绝大部分证券投资是国债、金融债。允许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不仅使保险公司得到可持续发展,而且有利于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

商业保险政策范文3

对于农业保险的产品属性,国内有关理论研究文献很多。刘京生(2003)认为,农业保险具有商品和非商品的两重性;陈璐(2004)提出,农业保险属于混合产品中的第三种类型,是具有利益外溢特征的产品;冯文丽(2004)认为,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正外部性是各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一般原因;孙秀清(2005)则明确提出,农业保险具有政策性,商业性经营已陷入困境,完全由政府主导政策性保险又面临许多障碍。Hazell(1992)把商业性保险公司持续发展的条件界定为:(A+I)/P

(一)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历程

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经历了20多年的历程,既有创建之初的快速发展,也有商业化运作的萎靡滑坡。从总体来看,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恢复与波动发展阶段(1982——2003年)。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业务发展呈现快速上升趋势,1992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同时,赔付率也大幅度上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达到119%.随着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特别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变后,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2000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下降到3.87亿元,2002年又减到3.0亿元,全国农民人均缴纳保费不足1元。据统计,1982—2002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长期亏损,各家保险公司相继取消了农业保险的经营。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仍在经营,但品种、规模很小。这一阶段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恢复后快速发展到萎缩低迷的发展时期。

第二阶段:破冰与升温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由于近年来“三农”问题的不断升温,加之加入WTO过渡期终结的日益临近,农业保险对“三农”的保护伞作用日益突出,农业政策性保险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关注。目前,国内已设立了四家农业保险公司,即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盟农业保险公司、阳光互助农业保险公司。2004年3月中国保监会批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公司在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的基础上由上海11家企业共同投资组建,注册资金2亿元。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是探索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的试点。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进人新的阶段。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是吉林省内5家企业共同发起,2004年7月由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又一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2亿元。安盟是法国第二大综合性保险公司,最早由农民以互助形式组建,已有100多年历史,在农业保险领域占据法国65%的市场份额,是世界农业保险领域的领先者。2000年3月安盟首次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2003年6月获得在西部地区经营财险业务许可证,并且把四川作为安盟公司在中国发展的立足点,正在谋求以“财寿合一,肥瘦平衡”的理念赢得中国农村保险市场。安盟公司的进入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多元化模式的形成。2004年中国保监会在上海、黑龙江、吉林等9个省区市启动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2005年,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加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力度,扩大试点范围,通过试点探索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同模式,并制定政策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事业。为此,有人乐观地称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春天即将来I临。

(二)我国农业保险商业性运营的困境分析

1.农业保险的外部性与商业运营的趋利性之间的矛盾。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单一依靠市场机制的配置会造成市场的失灵,客观要求政府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的职责。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作,趋利性的目标追求,偏低的边际收益,会导致农业保险经营者以经济利益的回报程度来选择保险险种,从而降低农业险种的投入和经营强度,因为农业保险经营者不会主动为政府或社会承担外部性造成的经济损失。矛盾的结果,必然是农业保险业发展特别是外部性突出的农业险种发展的萎缩乃至消失,农业保险供给不足。

2.农业保险的低补偿性与农业产业的高风险性之间的矛盾。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由于产业的弱质性和农业生产经营设施条件的匮乏,自然灾害对我国农业产业发展造成的损失非常大,对欠发达地区的危害程度会更大,并且有逐步加重的趋势,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但作为农业产业发展“保护伞”的农业保险业,由于受自身收益和险种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对农业灾害的补偿水平却很低,远远低于实际损失的价值。据测算,1998—2000年需要补偿的农业损失平均每年为1681.59亿元,通过农业保险平均年补偿为4.5亿元,仅占0.27%.

3.农业保险的高成本与农户家庭的低收入之间的矛盾。农业保险以大数定律为基础,投保多则保费低、保障足。农业产业的高风险、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农业保险需要比一般城镇保险付出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实现正常运营必须要有高费率作保障,一些地区农作物保险的费率高达10%.然而,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保险的支付能力有限,从而导致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缺乏。

4.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与法律法规的有待健全之间的矛盾。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而地域和个性的差异导致的逆选择性,更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问题的原因除了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外,保障农业保险良性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缺乏是重要原因。《保险法》是我国一部有关商业性保险的法律,对农业保险不适用。《农业法》也只是泛泛谈及,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几乎仍是一片空白。

二、构建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的基本思路与模式选择

(一)构建的基本思路

对中国的农业保险发展而言,不可能照搬国外的发展模式,不可能完全依赖政府的财政补贴,不可能选择单一经营主体的道路,不可能缺乏政策性保险体系的构建。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通过推进七种模式的试点来构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即政策性公司经营、相互制公司经营、商业性公司代办、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外资公司经营、互助合作经营、再保险运作。尽管模式很多,但从系统构建的角度看仍是点的安排,没有实现从政府(包括中央、地方)支持政策的构建到政策性、商业性保险业务多元化经营主体的形成,以及政府、企业、农产之间效益平衡和持续循环的系统部署。

对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的构建,必须在借鉴、遵循国外先进经验和共性规律的基础上,着眼我国国情和农业、保险业发展的客观实际,立足现有金融资源(主要是政策、机构),以政府支持、全社会广泛参与为导向,以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为主线,以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完善为内容,以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作为特征,以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主办,商业性保险公司、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金融机构经营为组织形式,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的整体效能,加快建立保障有力、运营高效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为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提供有效手段。

(二)构建模式选择

根据国际经验,综合业内的观点,构建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政府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机构,负责各地农业保险业务的直接经营;二是成立合作性保险组织经营原保险,政府成立专门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经营再保险(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或委托中国再保险公司经营);三是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原保险,政府成立专门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经营再保险。对构建模式的选择,必须遵循科学、高效、可行、易管的原则,立足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现状,在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大框架下去构建。

第一种模式:经营成本高、财政负担重。新成立的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专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不仅要设立新的机构和遍布全国的网络体系,还要聘用大量的人员,加之专门机构组织体系发展的惯性,势必导致机构的迅速膨胀。其结果必然造成经营成本较高,财政负担过重。同时,面临政府精简机构的大形势,也不合时宜,缺乏可行性。但通过专门机构经营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思路是可取的。

第二种模式:自愿互助难、组织基础差。农业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加之农村人口素质较低,收入水平不高,农民的保险意识淡漠,在广大农村通过农民自愿互助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难度非常大。从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来看,不仅组织基础薄弱,而且通过成立合作性组织经营保险的政策背景也非常不成熟,与国情不符,更难以担当如此重任。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经营再保险的思路应该借鉴,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或中国再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应有相应的激励政策和财政资金投入,但必须明确由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经营再保险的主渠道作用。

第三种模式:合乎规律、符合国情。立足现有资源、促进多元化发展是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构建的重要准则。立足现有商业保险公司资源,发挥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不仅是国外的经验,更是市场化运作的客观需要。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高效运行机制和网络体系,实现节约管理成本、完善市场化体制的目标。但必须以单独核算、分账管理和政府对经营农业政策性保险进行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为前提。立足现有农业政策性金融资源,设立专门的农业政策性保险部门负责经营再保险,不仅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农业政策性金融资源,确保政府目标的真正实现,减少政府财政支出,避免新机构的设立和膨胀,还能够实现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政策性贷款的有机结合,更有利于实现有效监管,并且切实可行,易于操作。

(三)选择模式的具体构建

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的构建,在具体操作上可考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履行农业政策性保险经营的职能,实现政策性银行混业经营,主要负责再保险经营业务。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是社会上现有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不同性质的经济组织。以商业化、社会化保险公司和经济组织经营为主,以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直接经营为辅,实现政策性业务、市场化运作、多元化经营。政府制定相应的财政、税收政策,对经营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支持。财政承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管理费用。保监会对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具体见图1.

选择在农业发展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基础上构建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模式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一是充分借鉴了国际上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的成功经验,遵循了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的客观规律。二是充分利用了现有农业政策性银行、商业性保险公司的资源,实现了政策性贷款和政策性保险的有机融合,有利于发挥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政策的整体效能,有效规避信贷资产风险。通过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业务是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经营的趋势,可以提高经营效益,避免市场垄断,降低财政支出。三是为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的尽快构建提供了现实可行性,易于操作,在农业发展银行基础上进行构建,避免了设立机构的巨大财政成本投入,国家财政对农业政策性贷款的财政补贴政策体系已经形成,也可以避免通过中国再保险公司或新成立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需要新建立财政补偿体系政策的复杂性。四是符合政府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提高农村金融体系支农作用的主旨精神。

商业保险政策范文4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政策性,商业性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际通行的贸易促进手段,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二战以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全球化进程的逐渐加快,出口信用保险也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许多国家先后以不同的模式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已占世界贸易总量的10%以上。

由于出口信用保险具有强烈的政策性色彩,其经营模式也受到完成政策性职能这一要求的影响。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历史演变及其最新经营模式进行分析和比较,对于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体制,更好地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配合国家经济、金融、产业、外交政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演化

从历史上看,出口信用保险经历了纯商业性、纯政策性、政策性与商业性并存的发展过程。出口信用保险最初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发起的,但因其高风险的特征和复杂的经济属性而未得到大规模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争加剧了出口的风险程度,商业性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同时,欧洲各主要国家的政府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是扩张贸易、复苏经济、提高就业的有力工具,开始由官方经营出口信用保险并使其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后,其他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陆续效仿。上世纪90年代以前,出口信用保险在各个国家一直作为政策性业务由国家专营。之后,随着国际政治趋于稳定、经济快速发展和欧洲一体化的进展,欧洲几家规模较大的公司认为一部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已有利可图,遂使其中的可盈利业务逐步剥离出来,在欧盟国家逐渐形成了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与商业性保险共存的局面。

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国际上主要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形成了以下五种运作模式。

1.政府设立特别的机构或部门经办出口信用保险。如澳大利亚出口融资与保险公司(EFIC)、挪威出口信用担保局(GIEK)、日本通产省贸易局进出口保险课等。

2.政府成立全资公司。如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EDC)、捷克出口担保和保险公司(EGAP)、芬兰担保委员会(FI-NNVERA)、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HKEC)、匈牙利出口担保公司(MEHIB)、韩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KEIC)等。

我国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也是国家财政全资拥有的政策性公司。

3.政府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波兰出口信用保险公司(KUKE)、葡萄牙信用保险公司(COSEC)等。

4.政府委托私人办理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由政府委托某私人信用保险公司政府从事官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该部分业务计入“国家账户”,所有风险由政府承担,政府每年付给该私人公司一定金额的费;该私人公司另设“公司账户”,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自主经营纯商业性业务。德国EULER-HERMES信用保险公司、荷兰出口信用保险局(NCM)、法国科法斯(COFACE)都属于此种经营模式。

5.进出口银行模式。进出口银行在直接经营出口融资业务的同时兼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此模式以美国进出口银行为代表。

这五种不同的模式代表了政府不同的介入程度。其中,政府设立特别的机构或部门经办出口信用保险无疑是政策体现最充分的一种模式;而政府委托私人模式,政府对信用保险的扶持和利用则相对弱得多。

二、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最新发展

如前所述,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用保险最为发达的欧洲地区为代表,信用保险业的市场化趋势正成为该行业的潮流,西方信用保险市场化步伐加快,变成以商业市场为主(尤其是短期险),政府支持下的政策性为辅的新格局。

在这种形势下,政府开始研究如何规范管理商业性和政策性业务。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下列几种管理模式:

1.政府将能够市场化运营的信用险业务全部留给商业市场,政府指定的机构只经营政策性的业务。例如:英国的ECGD就是这种模式,它只经营政策性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能够市场化运营的短期险业务一概由商业性公司负责。

2.政府将政策性的业务委托给商业性保险机构去做。例如:德国的EttlerHermes、法国的Coface和荷兰的Atradius均是受政府委托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机构,其政策性业务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3.政府设立国有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既从事政策性业务,也经营商业性业务。例如:比利时的OND是政府全资拥有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既从事需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也经营公司账户下的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分账核算。无论国有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还是商业性信用保险公司,在核算中为政策性业务设立专门账户,以便独立核算经营成果和确定赔偿责任。OND建有两个账户,一个是商业性公司账户,另一个是国家账户。短期险中承保的私营买家风险记入公司商业性账户,短期险承保的政治风险和公共买家风险中的35%记入国家账户。中长期险中商业性经营部分记入公司商业性账户,并由政府给予最终担保;纯政策性业务记入国家账户。德国的EulerHermes则是在一个公司下经营两种完全独立的业务:一是公司账户下的私营信用保险业务;二是由独立部门(AGA)经营的国家账户业务。对属于国家账户的业务,无论是法国的Coface,荷兰的Atradius,还是德国的EulerHer-mes,只将政府政策性保险的手续费记入公司账户。

市场化带来了信用保险的快速发展。目前欧盟范围内涉及经合组织(OECD)核心成员之间贸易的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基本全面实行了市场化,政府资助的信用保险机构不得介入商业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三大商业信用保险集团EulerHermes、Atradius和Coface的业务规模已经占全球市场规模的80%以上,而以其中世界最大的信用保险集团EulerHermes为例,2003年该集团商业性业务保费收入19亿欧元,其德国政府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收入仅为4亿欧元。商业信用保险公司的发展以及其在信用保险市场的统治地位,对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发展带来了深刻影响。

三、对我国的启示

1.政策性和商业性职能的发展变化,是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演化的主要动力。出口信用保险经历从纯商业性到纯政策性再到政策性与商业性并存,最后到目前的商业性趋势更加明显的过程,其经营模式与之相应进行发展和变化,适应和促进了政策性职能和商业性职能的互动。

2.政策性业务的范围决定了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从国际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过程看,在政府将全部出口纳入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范围时,都采用了国家专营的经营体制。上世纪90年代之前,欧盟各国一直对本国的全部出口提供信用保险支持,国家专营的经营体制也随之保持了70年之久。日本和韩国的所有出口信用保险自设立以来均为政策性业务,其经营体制也一直是国家专营。当政府需要为所有出口提供信用保险支持时,国家专营的体制有利于政府掌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强化政策,实现统一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信用保险市场化运营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也是促进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发达国家信用保险市场化的实践表明,在经济全球化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信息技术日益发达,市场趋向开放,市场经济的客观环境对信用保险市场化运营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信用保险机构本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直接关系着业务的承保质量和盈利程度。信用保险市场化运营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在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能够,而且完全可以做到市场化运营。

我国自1988年起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2年,国务院决定在我国正式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并拨付1亿美元的“国家风险基金”。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也陆续开展了一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挑战,借鉴国际经验,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时停办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其原有业务和未了责任全部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注册资本40亿元人民币,资本金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后,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得到了高速发展。2002年-2005年,实现了业务三年连续翻番,2006年,公司实现承保金额295亿美元,占一般贸易出口的比例达到7%.在支持国内自主知识品牌产品、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机电产品、农产品等的出口,在支持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中国企业去海外投资,在配合我国对外经济外交战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模式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这主要表现在,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一些业务能够实现盈利和自我发展,出口信用风险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转移和分散。在这方面,欧洲市场化国家的理念是,凡是市场能够接受的信用保险业务,全部放给市场去做,政府不介入或只在市场中发挥引导作用。只有市场不接受的业务才由政府参与,或通过委托商业机构经营而由政府承担风险责任。我国应借鉴这种做法,把一些成熟的可以市场化的业务剥离出去,使其能够在市场中实现持续健康发展。这样既可减少政府的负担,又有利于业务本身的快速发展。

4.在新的模式下,完成政策性职能仍然是首要任务。从欧洲国家信用保险市场的情况来看,即便是经历了80多年的长期发展历史,市场经济又非常成熟和发达,但仍然存在需要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即便是短期险业务也不可能全部市场化商业运营,而目前我国愿意承担出口信用风险的市场主体并不多。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兼有“新兴”加“转轨”的特点,经济体制改革仍在深化和完善之中,加之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实现市场多元化、科技兴贸等发展战略的实施,国家外交、财政、产业政策的落实,都需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予以支持,现阶段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具有更强的政策性。也就是说,与欧洲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短期险依然带有一定政策性色彩,而中长期业务集中在新兴市场国家,政策性色彩更强,更加需要政府的支持与帮助。

5.在新的模式下,不论是政策性业务还是商业化业务,都必须保证政府全资拥有或控股,以保证政策性业务的顺利有效开展,保证商业性业务中所包括的政策性职能的实现。

商业保险政策范文5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双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困境分析

农业保险是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一项“绿箱”政策,农业保险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然而在我国,农业保险却陷入了困境,出现了加速下降的趋势。我国农业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断减少;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农民不愿投保,农业保险展业困难。

(二)“双失灵”是造成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问题,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着严重的“双失灵”现象。

1.市场失灵。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转换为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农民没有交费能力;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因此,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农业保险缺乏竞争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现象。正因为此,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

2.政府失灵。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及其商业化经营的实践共同佐证了一点,即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而我国政府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

因此,要使农业保险走出困境,关键和首要的问题是制度设计。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应以政府为主体,突出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改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现状,通过建立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政策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二、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

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型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分别以美国和毛里求斯为例进行说明。

(一)美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开办农业保险,采用的是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美国政府依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通过提供巨灾保险(属基本保障水平)、扩大保障保险(属较高保障水平)、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四大险种,取代政府救济计划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并规定不参加政府保险计划的农户,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计划的帮助。在运作模式上,目前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局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制订、费率拟定、业务指导和检查,开发维护软件、预测农产品价格等,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政府还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1995年起,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当于农业保险保费的31%的补贴,并提供农作物保险免税、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国农业保险补贴平均占到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达6.6美元/英亩,农作物巨灾风险推行强制性保险制度并补贴全部保费,其他皆为自愿选择。投保农民当年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取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1981—1988年间,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开支达42亿美元,赔付金额与投保金额的比例高达14:1。1989-1999年10年间,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08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就达到22.4亿美元。2004年美国各家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收入保费41.9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险的补贴为24.8亿美元。此外,政府还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虽然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补贴昂贵,但是政府仍认为这是比救灾计划和政府直接经营更经济的做法。

(二)毛里求斯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一项成功的农业保险模式,该模式具有四个鲜明特点:第一,效率高。由于该基金只承保一种作物,业务简单、单证费用低,加之计算机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员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费用率仅占保费收入的7%(多数国家这一比例为15%—20%)。第二,费率拟定科学化。为防止风险不均质而导致逆选择,该基金设计了多达100个档次的费率体系,费率体系的高度差异化能激励生产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费率档次,从而达到少支付保费又能获得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资收益高。基金的投资收入约为业务费用的150%,投资收入的50%用于基金积累,能够相应减少农民的保费负担,增强基金抗巨灾的能力。第四,商业化运作。虽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担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职责,而且政府要求强制投保,但到目前,该基金从原保险到再保险完全采用商业方式来运作。

虽然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都不尽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护、政府行政指导、财政资金支持、减免税费业务发展与农业信贷衔接等措施。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大多农业发达和不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以及具体补贴比例进行规定。如美国和日本分别于1938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于1994年又制订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2000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风险保护法》,计划在以后5年内提供总计82亿美元财政支出,补贴农业保险。2002年美国又通过了新的农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决定在未来10年内给农业拨款1910亿美元,较目前实行的补贴增加了80%,在价格支持和收入政策、农产品储备计划、出口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国内农业安全、教育研究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政府补贴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国的保险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才得以蓬勃发展。

三、适合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战略等多方面原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我国的农险法律建设滞后、核算办法、税费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状况没有扭转。《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在我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这就造成了仅仅依靠商业性保险机构独立经营农业保险,而我国政府补贴和扶持缺位的情况。

(一)构建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

从对美国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我国虽然已于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但这只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主要法律,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尽早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应明确规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及组织形式等;规范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管理原则、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经济指标调控其运行;《农业保险法》中还应对政府行为予以约束,对政府的作用和农民的参与方式进行规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随意性或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二)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

1.设立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农民收入低和保险意识差,因此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支付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采取强制保险,并享有免税待遇。除了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还应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合作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突破单一格局,向多元化发展。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费率补贴和亏损弥补等,缓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与农业保险效益低的矛盾。

商业保险政策范文6

1.生猪养殖风险的强损性与商业保险经营原则根本冲突

生猪养殖面临的风险具有多样性和并发性,疫情周期和频率较高,其结果是成灾率高、损失严重。高赔付金、管理费用及损失准备金之和小于当期保险费收入,与商业保险盈利目标相冲突,偏低的边际收益,会导致保险经营者以经济利益的回报率来选择保险险种,从而降低生猪养殖险种的投入和经营强度;保险公司则不可能介入亏损经营。因此,抑制保险供给以至退出其经营策略是必然选择。

2.生猪养殖保险的低补偿性与养猪产业的高风险性的矛盾

常发性蓝耳病、“猪链球菌”疫情等,是生猪养殖平稳发展的最大威胁和风险。由于动物疫病和药物残留等问题,导致日本、韩国、俄罗斯等不进口我国猪肉等偶蹄动物产品,其市场风险难以应对。作为养猪产业发展唯一“保护伞”政策的低补偿远低于实际损失的价值。

3.高保费标准与养猪户低收入不相容

养猪风险的随机偶发性和独立性,是利用大数法则分散风险为前提的。养猪产业风险的广延性、分散性、疫病的复杂性和成本价格的不稳定性,其性质已经不属于典型的可保风险。如果按商业化操作的要求制定保费率,农民买不起;如果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费率,保险公司赔不起,最终导致生猪养殖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都严重缺乏。

二、区域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实现农业保险由商业性保险向政策性保险的转变,政府需承担如下制度创新的预期成本:即政府提供农业保险制度框架;政府承担组建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义务;政府对农业保险公司及其服务对象提供管理费用补贴、保费补贴、巨灾补偿和优惠政策;政府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提供相关优惠政策。

基于国情和省情,本文提出“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保险公司+保监会”的政府主导性发展模式。其中①管理机构农业发展银行主要负责对经营生猪养殖保险的商业公司提供再保险,提供部分保费,经营管理费补贴,制订财政、税收优惠政策。②商业性保险公司负责直接经营相关业务。③保监会负责监督政策性保险业务执行。

这种模式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经营模式,国家根据效益最大化原则,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生猪养殖保险的发展规划、政策制订、宏观调控管理、基本险种设计、费率厘定和提供生猪养殖保险再保险支持。获准经营政策性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主要经营生猪养殖保险监管部门设计的基本险种,也可经营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查和批准的自行开发自愿投保生猪养殖保险险种。

该模式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在于:一是充分借鉴了国际上发展生猪养殖保险业务的成功经验,遵循了政策性保险发展的客观规律。二是充分利用了现有政策性银行、商业性保险公司的资源,实现了政策性贷款和政策性保险的有机融合,有利于发挥政府政策性金融政策的整体效能,有效规避信贷资产风险,提高经营效益,避免市场垄断,降低财政支出。三是为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体系的尽快构建提供了现实可行性,避免了机构设置的巨大财政成本投入。四是符合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村金融体系支农作用的宗旨。三、对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的政策建议

1.财政补贴政策

各级财政应进一步提高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补贴,将生猪养殖保险补贴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包括:第一,提供保费补贴。对保险经营费用进行补贴,由政府按照保险公司对养猪户收取的保费收入比例给予全额补贴经营费用,保险公司不从保费中提取任何费用,保费全部用于对养猪户受灾后的赔付。第二,提供管理费补贴。对经营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第三,提供再保险补贴。对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业务购买再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以进一步降低保险公司保险风险,增强赔付能力。

2.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制度

生猪养殖面临饲料涨价,疫病等风险,很容易形成巨灾损失。因此,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巨灾损失基金,积累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增强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势在必行。

3.税收减免制度

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减免制度有利于扶持农业保险基金的积累,增强保险的自我发展能力。对生猪养殖来说,应将政策性保险业务与其他业务严格分开,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账专人管理,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实行保险公司经营一定区域范围内(县以下的范围)的其他险种相关税目免税,从而调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的积极性。第一,对生猪养殖保险进行单独的保费收入管理,建立单独的电子化信息系统。第二,对资金结余的管理要明确规定,要求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拆借。第三,要对生猪养殖保险分险种核算,积累数据,为未来相关规定的制定提供依据。

第四,建立费用的分项管理系统。建议相关部门对全国的生猪养殖信息进行统计、调查、研究,做好生猪养殖保险的基础工作,掌握完整的产量及疫病统计资料和各种饲料的成本数据,使定损理赔有所依据,从而促进生猪养殖保险快速发展。

4.全省统一承保条件和赔付标准

依法统一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的承保条件和赔付标准,坚持承保生产成本和赔偿生产成本原则,避免保险公司经营的不确定性。如农户需要投保产量或产值保险,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商业化险种。

【摘要】四川是养猪大省,2007年以来由于仔猪价格、饲料价格和猪肉价格同时飞涨,且疫情严重,生猪养殖面临巨大的风险。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与商业性保险的经营目标相背离,导致农业保险陷入了内在的两难困境。四川生猪养殖必须探索适合国情省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走出困境。

【关键词】农业政策性保险生猪养殖保险模式

参考文献:

[1]王鹏.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探讨[J].中国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