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贷款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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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贷款政策

商业贷款政策范文1

【关键词】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

一、引言

美国次贷危机显示了不良贷款率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低迷的CPI使美联储调低利率刺激需求,也使银行放松贷款审核,导致信贷快速扩张,信贷高增长会引起未来不良贷款大量积聚的风险。趋势反转时,美联储为抑制资产价格增长调高利率、收紧银根,企业资金链断裂,偿债能力出现困难,大量不良暴露。货币政策在我国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前些年为促进复苏我国采取4万亿投资和宽松货币政策,这些政策会影响信贷质量。因此,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不良贷款的关系意义重大。

二、文献综述

关于宏观经济与不良贷款的关系,Gambera(2000)[1]and Fofack(2005)[2]分别研究美国和非洲银行,发现不良贷款主要受经济波动的影响。周忠明(2005)以江苏省379户企业为样本进行调查,得出约70%不良贷款的形成与宏观经济波动有关。[3]李思慧(2007)[4]和李麟(2009)[5]分别采用主成分回归和VAR进行实证分析,研究表明不良贷款与宏观经济指标呈强负相关。

对于货币政策与不良贷款的关系,Jimenez(2008)and Ioannidou(2009)分别研究西班牙与玻利维亚银行的“风险效应”,研究表明扩张性货币政策将带来更高的信贷风险。于一(2011)采用1999-2009年50家银行数据考察货币政策的影响,研究发现扩张性货币政策会刺激银行风险,风险的动态性将其延续到货币政策紧缩阶段。[6]

由此可知,大多文章忽略了经济运行中货币政策调控的影响。实际上,不良贷款率在随

经济波动而变化的同时,货币政策也会影响信贷质量,本文将同时考虑两者的作用。

三、机理分析

经济增长会对不良贷款产生两方面影响。一方面,不良贷款率会随着宏观经济波动而波动。随着经济增长,企业盈利能力提高,有足够多资金偿还贷款,可降低信贷风险,即宏观经济状况与不良贷款率呈负相关。另一方面,国家往往会采用宏观调控来熨平经济波动,央行会收紧流动性,这将增大银行风险暴露,不良率上升。

货币政策对不良贷款率的影响具体可分析如下:当经济低迷时,央行采用扩张性货币政策,这时银行放松贷款准入条件,扩大信贷规模,使得一些盈利能力较差的项目也获得贷款,企业财务状况变好,拥有足够多的资金用于还贷,使得当期不良贷款率下降。但实际上信贷高增长会降低贷款质量,引起未来银行不良贷款大量积聚的风险。等到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央行采用紧缩性货币政策,通货紧缩的出现使得大量不良贷款开始逐渐暴露。由此可见,货币政策会对宏观经济对不良贷款率的影响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削弱,两种效应究竟哪一种效应占主导,需要采用实证的方法加以研究。

四、实证分析

1.变量选取、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实际GDP增长率(GDPR)反映经济景气程度,采用M2增长率(M2R)、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BIR)和存款准备金率(RE)作为货币政策变量,被解释变量为不良贷款率(NPLR)。采用2004年Q1至2012年Q4的数据来进行分析,样本对象为我国商业银行。为使结果更准确,本文采用施华强(2005)的方法[7]将银监会网上的不良率数据加以变换,计算剔除剥离的不良率,即NPLR。

2.实证研究过程

首先采用ADF方法进行平稳性检验,所有变量都是I(1)序列。其次进行Johnson协整检验,结果表明,(NPLR,GDPR,M2R,BIR,RE)之间存在协整关系。

本文选用VAR模型来具体分析各宏观经济变量对不良贷款的影响,滞后阶数由LR、FPE、AIC、SC和HQ值确定为2。由脉冲响应函数可知GDPR对NPLR的冲击为负,这表明宏观经济形势与不良贷款率呈负相关;M2R对NPLR的冲击为负,BIR和RE对NPLR的冲击为正,这表明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会带来不良贷款率的上升。当经济形势良好时,虽然货币当局采取的紧缩性货币政策会抵消一部分不良贷款率的下降,但总体而言银行面临的信贷风险还是下降的。根据方差分解,可得出NPLR受其自身影响最大,其次为GDPR和M2R,而受BIR、RE的影响较小。这也说明货币政策只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抵消宏观经济对不良贷款率的影响,并且BIR和RE对不良贷款率的影响较小,与脉冲响应结论相一致。

五、结论及建议

1.结论

(1)GDP增长率与不良贷款率呈负相关,这表明虽然货币政策会从一定程度上削弱经济增长对不良贷款率的影响,但这种影响相对较小。M2增长率与不良贷款率呈负相关,利率与存款准备金率与不良贷款率呈正相关,故扩张性货币政策会降低不良贷款率。

(2)在货币政策工具中,M2对不良贷款率的影响最大,而利率与存款准备金率的影响较小,这与我国实际情况相一致。由于我国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而存款准备金率这一数量型工具较为猛烈,故我国常采用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

2.政策建议

(1)由于货币政策会影响信贷质量,所以央行要对其风险效应做出前瞻性和系统性把握。在衰退时,当期扩张性货币政策能够较快带来经济企稳回升的效果,但这一过程积累的风险会在随后几期释放,为随后经济复苏中的风险埋下隐患。

(2)不良贷款大部分都是在贷款增长较快时期投放出去的,因此为保证银行稳健运行,在实施经济刺激计划的同时,央行有必要抑制信贷过快投放。

参考文献:

[1]Gambera M. Simple Forecasts of Bank Loan Quality in the Business Cycle [J].Federal Reserve Bank of Chicago,2000.

[2]Fofack, Non-performing loans in sub-Saharan Africa:Causal Analysis and Macroeconomic Implications[J].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2005.

[3]周忠明.不良贷款与经济增长关系分析[J].银行业监管,2005,6:45-46.

[4]李思慧,颜向农.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与宏观经济因素相关性实证分析[J].时代金融,2007,5:45-46.

[5]李麟,索彦峰.经济波动、不良贷款与银行业系统性风险[J].国际金融研究,2009,6:55-63.

[6]于一,何维达.货币政策、信贷质量与银行风险偏好的实证检验[J].国际金融研究,2011,

12:59-68.

商业贷款政策范文2

论文摘要:民贸民品贴息贷款对少数特需商品定点企业的发展将起着重要的支持作用。本文以广西北海市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为样本,深入分析影响民贸民品贴息贷款投放的各种因素,提出了放开优惠利率贷款发放的限制、赋予商业银行权限对优惠利率贷款实行封闭式等政策建议。

一、北海市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二、影响民贸民品贴息贷款的原因分析

1.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一是宣传的对象受限制。在确定“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之前,北海市民族宗教局按要求对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进行了调查,并对相关企业进行了政策的宣传。这种“点对点”有针对性的宣传虽然效率高,但是没有普遍性,政策宣传的广度不够,上很多生产有少数民族特色商品的企业对相关政策缺乏了解。二是宣传方式单一,宣传渠道狭窄。北海市有关部门对民贸民品政策的宣传主要体现在转发文件、电话解释,宣传方式比较单一,宣传渠道狭窄,从而影响政策的有效宣传。三是宣传主体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据北海市民族宗教局的反馈,有些实力较强的企业怕麻烦,不愿成为“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实际上,民贸民品优惠贷款利率政策是一项能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企业可从中真正得到实惠的长远政策。[2]一般只有对优惠政策了解不够透彻的企业才不愿申请。另外,在“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确定之后,有些企业相关负责人并不知道其企业已成为“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之一,不了解其可以享受优惠贷款利率政策。有些企业不了解如何申请优惠利率贷款。据调查,有民品企业曾经咨询过民族宗教局如何申请优惠利率贷款,但民族宗教局具体负责人不知情,也未咨询过人民银行,从而导致优惠政策落空。政策宣传的力度不够使得政策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

2.民品企业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无法享受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一是企业不良贷款记录制约其新增贷款的注入。民品企业要想获得的优惠利率贷款,首先必须符合银行一般贷款的准入条件。根据现行机构风险防范规定,如果贷款人已有贷款违约记录,形成不良贷款,那么贷款人很难再次获得银行的新增贷款。[3]作为民品企业之一,广西北海银滩国家度假区亨通珠宝公司就遇到这种情况,其在1995年、1997年分别向建行北海分行贷款累计470万元,后来由于公司经营亏损,形成315万元不良贷款。建行已把该转给东方资产公司。虽然目前该公司生产运营正常,而且这几年该公司一直积极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征求减免债务、协商还款之事,但是毕竟存在不良贷款未清的事实,对于该公司新增贷款的,银行都表示拒绝受理。二是企业未能提供贷款要求的财产抵押或者担保,银行不予发放贷款。目前银行发放的贷款一般都是财产抵押贷款或者信用担保贷款,北海市6家民品企业大都是生产金银珠宝饰品或者工艺品,产品加工后即可卖出产品,技术水平含量低,资金实力较差,没有大型或者高精端的设备,有的甚至没有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因此,这些民品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往往由于未能提供财产抵押而无法获得贷款。而且,北海市担保机制不健全,几家担保机构由于自身实力较差而难以在担保方面取得良好的公信力。因此,很多企业包括民品企业难以获得银行的信用担保贷款。由于民品企业不符合银行贷款的一般条件,民品优惠利率贷款也只停留在文件层次上。

3.银行贷款手续繁琐,影响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积极性

由于银行贷款手续较为繁琐,程序复杂,准入门槛高,从贷款申请到贷款审批需要的时间较长,影响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积极性。为此,有些实力较强、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并不十分愿意向银行贷款。

4.信息沟通机制缺失

一是牵头部门的主动性没有发挥出来。民委没有发挥明显的主导作用,没有与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过有效沟通交流,也没有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相关政策宣传活动。二是联席会议制度没有形成。目前北海市尚未建立有关民贸民品方面的联席会议制度,没有组织召开过民委、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民品企业和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民委、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民品企业等有关部门缺乏信息交流的平台,造成银行等有关部门不了解企业、企业不完全了解相关政策等现象。信息沟通机制的缺失无法使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真正有效地落到实处。[4]

三、完善民贸民品贴息贷款发放的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政策

一是放开优惠利率贷款发放银行的限制。目前参与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发放的仅限于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由于这些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在开发理念、贷款准入门槛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性,在某些领域尤其是弱势群体金融业务的拓展方面显现出一些不足。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改革,建议放开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发放银行的限制,允许信用社、发展银行以及银行等其他商业银行也成为成员,发挥它们的优势,实现金融机构优势互补,为民贸民品企业创造更优良的,支持民贸民品企业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民贸民品的繁荣。二是放开贷款基准利率的限制。按照现行规定,优惠利率贷款一律不准上浮,也就是说只有民品企业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基准利率时才符合优惠利率贴息政策,否则不予贴息。这种赢利锁定的规定对商业银行开发此类贷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有所限制。为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建议修改相关政策规定,放开贷款合同基准利率的限制,给予企业贷款实实在在的比正常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补贴。这种政策修改不仅可以让民品企业在优惠期间切实得到政策支持的实惠,推动民品企业的发展壮大,而且也给予了商业银行对民品企业贷款业务的利率定价权限,调动它们的积极性。三是赋予商业银行权限对优惠利率贷款实行封闭式管理。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利率贷款政策的企业,其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应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为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也为了加强银行对企业贷款资金流向的跟踪,确保资金安全,建议新增政策,规定商业银行有权对优惠利率贷款实行封闭式管理,民品企业生产资金的支付与回收均可由贷款行负责监控。

2.商业创新观念积极扶持民品企业

我国是一个多国家,民品企业生产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不仅满足人民的需要,而且也传承与延续着中华文明。因此,商业银行应创新观念,积极扶持民品企业,为这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商品提供优质、特殊的服务支持。一方面,各商业银行在坚持化改革的同时,信贷政策不要“一刀切”。商业银行在贷款决策、约束机制等方面应当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特点和民品企业的特点,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制定与此相适应的信贷政策,适当降低优惠利率的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效率。另一方面,各商业银行要主动与民品企业建立联系,优先考虑并保证企业的贷款需求;同时,严格执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协助做好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宣传工作,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让民品企业真正享受优惠政策,从而达到银企双赢的效果。

3.多部门联动推动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民委应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构建多方参与的交流平台。建议民委牵头,、局等有关部门参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民品企业、商业银行、人民银行、银监局、财政局、局、经委、人事劳动部门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民品企业可通过这个平台主动向银行、民委等相关部门通报信息,让银行、民委等相关部门了解企业经营动态;民委、人民银行可通过这个平台进一步宣传解释各项政策;各与会单位通过交流信息,协助解决企业困难,推荐项目与人才,为企业的发展建言献策,为企业和银行提供实质性的服务。二是加大政策宣传的力度。民委应突破“点对点”的政策宣传模式,积极拓宽政策宣传的渠道,变化宣传方式,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大范围宣传。通过宣传,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成为政策优惠的企业,从而促进民品企业在竞争的中持续发展,让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真正发挥作用。三是建立责任考核制度。贯彻落实民品企业优惠政策是民委等多个部门的一项工作,建议各有关部门把落实民品企业优惠政策、支持民品企业发展的工作列入责任考核内容,并定期向公开考核结果,使有关部门执行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的具体行为透明化,推动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

4.发挥人民银行的“窗口”作用

立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银行,应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做好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的工作。一是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不断完善每年年初对辖区金融机构的信贷指导意见,引导商业银行对民品企业的信贷资金及时投入跟进。二是利用季度金融分析联席会议,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政策宣传,交流相关信息,发挥“窗口指导”的作用。三是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指导及其他事务工作。四是创建平台,邀请商业银行和民品企业召开座谈会,交流信息,做好民品企业和商业银行的参谋。五是加强调研,人民银行要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商业银行、民品企业,了解各方实际存在的困难与需求,掌握优惠贷款利率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经验,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

5.提升企业竞争力

一方面,企业要提升产品质量的竞争力。民品企业要抓住机遇,用足优惠政策,加强内部、产品技术开发、市场开发与,大胆引进人才,提高产品质量,研发特色产品,使自身能够在竞争的市场中站稳脚跟。另一方面,企业要提升品牌的竞争力。民品企业要用好优惠政策,诚信守法,不逃废,为自身塑造良好的信用记录。

参考文献:

[2] 淡亚君.青海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青海金融,2006,(5).

商业贷款政策范文3

关键词:民贸民品;贴息贷款;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10-0086-03

“十一五”期间广西有116家企业被国家确定为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1]至2008年6月末,广西有南宁、柳州、桂林等6个城市开展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贴息贷款业务,北海市民贸民品优惠贷款利率政策还处于落空状态。本文从影响北海市民贸民品贴息贷款的主要因素入手,提出一些对策建议,期望能够对我国的民贸民品发展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一、北海市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07]228号)文件,北海市有6家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品企业),其中合浦县有1家。“十一五”期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十一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15号)文件规定,各国有商业银行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优惠贷款利率不得上浮。北海市6家民品企业成立较早,但生产规模普遍不大,实力不强,6家企业有5家是小型企业。这些企业主要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金银珠宝饰品、缸罐、角雕等工艺品,产品生产成本低,收益高,目前都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但是经过调查,北海市6家民品企业都没有获得过优惠利率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影响民贸民品贴息贷款的原因分析

1.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一是宣传的对象受限制。在确定“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之前,北海市民族宗教局按要求对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进行了调查,并对相关企业进行了政策的宣传。这种“点对点”有针对性的宣传虽然效率高,但是没有普遍性,政策宣传的广度不够,社会上很多生产有少数民族特色商品的企业对相关政策缺乏了解。二是宣传方式单一,宣传渠道狭窄。北海市有关部门对民贸民品政策的宣传主要体现在转发文件、电话解释,宣传方式比较单一,宣传渠道狭窄,从而影响政策的有效宣传。三是宣传主体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据北海市民族宗教局的反馈,有些实力较强的企业怕麻烦,不愿申请成为“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实际上,民贸民品优惠贷款利率政策是一项能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企业可从中真正得到实惠的长远政策。[2]一般只有对优惠政策了解不够透彻的企业才不愿申请。另外,在“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确定之后,有些企业相关负责人并不知道其企业已成为“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之一,不了解其可以享受优惠贷款利率政策。有些企业不了解如何申请优惠利率贷款。据调查,有民品企业曾经咨询过民族宗教局如何申请优惠利率贷款,但民族宗教局具体负责人不知情,也未咨询过人民银行,从而导致优惠政策落空。政策宣传的力度不够使得政策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

2.民品企业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无法享受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一是企业不良贷款记录制约其新增贷款的注入。民品企业要想获得银行的优惠利率贷款,首先必须符合银行一般贷款的准入条件。根据现行金融机构风险防范规定,如果贷款人已有贷款违约记录,形成不良贷款,那么贷款人很难再次获得银行的新增贷款。[3]作为民品企业之一,广西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亨通珠宝公司就遇到这种情况,其在1995年、1997年分别向建行北海分行贷款累计470万元,后来由于公司经营亏损,形成315万元不良贷款。建行已把该债务转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虽然目前该公司生产运营正常,而且这几年该公司一直积极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征求减免债务、协商还款之事,但是毕竟存在不良贷款未清的事实,对于该公司新增贷款的申请,银行都表示拒绝受理。二是企业未能提供贷款要求的财产抵押或者担保,银行不予发放贷款。目前银行发放的贷款一般都是财产抵押贷款或者信用担保贷款,北海市6家民品企业大都是生产金银珠宝饰品或者工艺品,产品加工后即可卖出产品,技术水平含量低,资金实力较差,没有大型或者高精端的设备,有的甚至没有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因此,这些民品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往往由于未能提供财产抵押而无法获得贷款。而且,北海市担保机制不健全,几家担保机构由于自身实力较差而难以在担保方面取得良好的公信力。因此,很多企业包括民品企业难以获得银行的信用担保贷款。由于民品企业不符合银行贷款的一般条件,民品优惠利率贷款也只停留在文件层次上。

3.银行贷款手续繁琐,影响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积极性

由于银行贷款手续较为繁琐,程序复杂,准入门槛高,从贷款申请到贷款审批需要的时间较长,影响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积极性。为此,有些实力较强、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并不十分愿意向银行贷款。

4.信息沟通机制缺失

一是牵头部门的主动性没有发挥出来。民委没有发挥明显的主导作用,没有与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过有效沟通交流,也没有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相关政策宣传活动。二是联席会议制度没有形成。目前北海市尚未建立有关民贸民品方面的联席会议制度,没有组织召开过民委、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民品企业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民委、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民品企业等有关部门缺乏信息交流的平台,造成银行等有关部门不了解企业、企业不完全了解相关政策等现象。信息沟通机制的缺失无法使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真正有效地落到实处。[4]

三、完善民贸民品贴息贷款发放的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政策

一是放开优惠利率贷款发放银行的限制。目前参与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发放的仅限于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由于这些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在市场开发理念、贷款准入门槛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性,在某些领域尤其是弱势群体金融业务的拓展方面显现出一些不足。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改革,建议放开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发放银行的限制,允许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等其他商业银行也成为成员,发挥它们的优势,实现金融机构优势互补,为民贸民品企业创造更优良的融资环境,支持民贸民品企业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民贸民品的繁荣。二是放开贷款合同基准利率的限制。按照现行规定,优惠利率贷款一律不准上浮,也就是说只有民品企业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基准利率时才符合优惠利率贴息政策,否则不予贴息。这种赢利锁定的规定对商业银行开发此类贷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有所限制。为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建议修改相关政策规定,放开贷款合同基准利率的限制,给予企业贷款实实在在的比正常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补贴。这种政策修改不仅可以让民品企业在优惠期间切实得到政策支持的实惠,推动民品企业的发展壮大,而且也给予了商业银行对民品企业贷款业务的利率定价权限,调动它们营销的积极性。三是赋予商业银行权限对优惠利率贷款实行封闭式管理。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利率贷款政策的企业,其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应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为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也为了加强银行对企业贷款资金流向的跟踪,确保资金安全,建议新增政策,规定商业银行有权对优惠利率贷款实行封闭式管理,民品企业生产资金的支付与回收均可由贷款行负责监控。

2.商业银行创新观念积极扶持民品企业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品企业生产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不仅满足人民的需要,而且也传承与延续着中华文明。因此,商业银行应创新观念,积极扶持民品企业,为这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商品提供优质、特殊的金融服务支持。一方面,各商业银行在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同时,信贷政策不要“一刀切”。商业银行在贷款决策、约束机制等方面应当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特点和民品企业的特点,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制定与此相适应的信贷政策,适当降低优惠利率的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效率。另一方面,各商业银行要主动与民品企业建立联系,优先考虑并保证企业的贷款需求;同时,严格执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协助做好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宣传工作,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让民品企业真正享受优惠政策,从而达到银企双赢的效果。

3.多部门联动推动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民委应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构建多方参与的交流平台。建议民委牵头,金融机构、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民品企业、商业银行、人民银行、银监局、财政局、工商局、经委、人事劳动部门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民品企业可通过这个平台主动向银行、民委等相关部门通报信息,让银行、民委等相关部门了解企业经营动态;民委、人民银行可通过这个平台进一步宣传解释各项政策;各与会单位通过交流信息,协助解决企业困难,推荐项目与人才,为企业的发展建言献策,为企业和银行提供实质性的服务。二是加大政策宣传的力度。民委应突破“点对点”的政策宣传模式,积极拓宽政策宣传的渠道,变化宣传方式,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大范围宣传。通过宣传,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成为政策优惠的企业,从而促进民品企业在竞争的环境中持续发展,让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真正发挥作用。三是建立责任考核制度。贯彻落实民品企业优惠政策是民委等多个部门的一项工作,建议各有关部门把落实民品企业优惠政策、支持民品企业发展的工作列入责任考核内容,并定期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使有关部门执行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的具体行为透明化,推动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

4.发挥人民银行的“窗口指导”作用

立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银行,应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做好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的工作。一是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不断完善每年年初对辖区金融机构的信贷指导意见,引导商业银行对民品企业的信贷资金及时投入跟进。二是利用季度金融分析联席会议,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政策宣传,交流相关信息,发挥“窗口指导”的作用。三是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指导及其他事务工作。四是创建平台,邀请商业银行和民品企业召开座谈会,交流信息,做好民品企业和商业银行的参谋。五是加强调研,人民银行要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商业银行、民品企业,了解各方实际存在的困难与需求,掌握优惠贷款利率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

5.提升企业竞争力

一方面,企业要提升产品质量的竞争力。民品企业要抓住机遇,用足优惠政策,加强内部管理、产品技术开发、市场开发与营销,大胆引进人才,提高产品质量,研发特色产品,使自身能够在竞争的市场中站稳脚跟。另一方面,企业要提升品牌的竞争力。民品企业要用好优惠政策,诚信守法,不逃废债务,为自身塑造良好的信用记录。

参考文献:

[1] 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Z].[2007](228).

[2] 淡亚君.青海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青海金融,2006,(5).

商业贷款政策范文4

[关键词]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性贷款;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 F830.58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3-0140-03

[作者简介] 万 方,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湖北 武汉 430074)

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开展以来,帮助众多贫困学生圆了大学梦。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05年12月底,全国累计已审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206.8万人,累计已审批合同金额172.7亿元,早期贷款的学生已完成学业,开始进入还贷期。但由于当前一些学生毕业后就业困难、流动性大、少数学生信用意识较差等原因,已经出现拖欠还贷现象。“过去有些学生得到助学贷款后不愿意归还,毕业后手机一换,再留个假单位、假地址,银行就找不着人了。”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日前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联网运行新闻会上说。助学贷款违约率高达28.4%,导致许多银行不愿发放助学贷款。由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2005年,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的42名本科毕业生被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告上了法庭。银行要求解除双方借款合同,并要求学生归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虽然立案半年来有37名学生通过不同方式偿还了贷款,但仍有5名学生既不还贷,也未到庭参加诉讼。2006年5月15日,北京昌平法院对中国石油大学霍某、季某两名学生进行了缺席宣判,判令其立即返还所拖欠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的助学贷款。这一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凸显出我国实施助学贷款政策以来由于潜在的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导致的冲突、矛盾和问题已有爆发的趋势和危险。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已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一、还贷与追贷――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中的突出问题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1999年,我国各级各类高等院校开始实行扩招政策,高等教育规模出现历史性突破。在此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也出现较快增长。据教育部公布的数字,到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约240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20%左右。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完成学业,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高校等先后制定出台了助学金、勤工俭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1999年开始试点、2000年全面实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政策措施之一。2002年初,随着第一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部分学生进入还贷期,许多高校毕业生不如期还贷甚至逃避还贷义务导致国家助学贷款的推进陷入困境。在还贷高峰变为违约高峰的影响下,商业银行是“多贷多损失、少贷少损失、不贷不损失”。伴随着违约高峰而来将是放贷低谷,商业银行惜贷、怠贷、恐贷乃至停贷的举动无疑印证了这一点。

大学生违约拖欠助学贷款,增加了银行承担的经营风险。虽然在“不让一个贫困生失学”的思想指导下、在帮助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完成学业的公益追求中,有学者提出国家助学贷款“贷出去比收回来更重要”,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还贷与追贷的问题不能解决或缓解,势必会增加银行的资产风险、损害银行的利益,最后的结果势必会打击商业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直接阻碍国家助学贷款的推进。贷了要收,收不回会影响贷,导致恶性循环。所以笔者的看法是:贷出去重要,收回来同样重要,收回来是为了更好地贷出去。那么,还贷与追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依靠政府指令显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进行,必须尽快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以制度保障国家助学贷款有序地进行。

二、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法律制度的发展

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最早出现在 1987年。当时,国家教委联合财政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决定建立学生贷款基金,揭开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序幕。 1999年 6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中国工商银行为贷款银行,在北京等城市进行试点。为了保证贷款的回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人并由后者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从 2000年到 2002年,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推进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及《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担保贷款改为信用贷款,扩大了贷款范围,取消了“对不履行职责的介绍人、见证人公布姓名”的规定,并且允许各商业银行对发放助学贷款时产生的呆坏帐,在由总行核定后,依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2004年 6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助学贷款政策做出重大调整。表现在:①将原来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和学生各负担 50%的规定改为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学生自付;②还贷期限由原来的毕业后 4年改为 6年;③承办银行由指定改为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④加大对违约学生的惩罚力度;⑤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三、国家助学贷款法律制度的构建

无论是新机制还是老办法,都不能摆脱立法层次低、效力等级弱等诟病。任何经济活动均需要法律支持和约束,只有制定和完善与助学贷款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确保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度需要完善是各界的普遍共识,然而通过何种形式完善,如何完善却众说纷纭。有学者主张制定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法,统一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关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我国并无统一的贷款法,贷款法律规范包含于《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之中。作为贷款的一种形式,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然而其重要性无需通过单独的立法来彰显,而且在我国本无就某一具体形式的贷款专门立法的先例。我们完全可以在现行的立法体例和模式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笔者认为这才是比较科学合理而且节约的途径。因此本文将主要从这一角度阐释自己的观点。

(一)明确界定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贷款性质

《若干意见》所确立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较之于老办法已有了较大的进步和改善,然而有关基本制度的缺失影响了这一机制的准确定位。明确界定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是构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基础,但《若干意见》中对此并未加以界定。

对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商业贷款,认为无论国家助学贷款是否包含贴息、是否有政策因素、信用因素,但就其根本属性还是商业银行自主发放的,其运作仍要遵循贷款运作的基本规律,仍应以《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为总的指导,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笔者认为这一推论存在逻辑错误。商业贷款确实是由商业银行自主发放的,但我们不能说只要是商业银行充当贷款人的贷款都是商业贷款。由于政策性银行不普遍设立分支机构,政策性贷款业务除通过由商业银行的形式有赖于商业银行配合外,政策性银行还通过对商业银行贴息、提供保证或再融资等方式鼓励商业银行从事政策性贷款业务。这说明政策性贷款也是可以由商业银行充当贷款人的,由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人是商业银行这一特征推论出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贷款性质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对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既不是一般的商业贷款,也不是完整意义的政策性贷款。一方面,国家要贴息,另一方面,有规定的还款时间,学生毕业以后要还本付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模棱两可不可取。因为商业贷款和政策性贷款本身就有很多共性,当然也有不同的特征。我们不能因为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具有商业贷款和政策性贷款的某些特征就认为其既不是商业贷款,也不是政策性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界定是如此重要,需要在立法中加以明确界定。笔者认为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应是政策性贷款。所谓政策性贷款,是指由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发放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支持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配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贷款业务。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参与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其根本出发点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促进教育公平。根据《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有商业银行向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其学费、生活费及住宿费,并由中央或地方财政贴息的人民币银行贷款。而且《补充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中还规定了国家助学贷款发生呆坏账核销和免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并规定不应再追究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可见,国家助学贷款具有极强的政策性。无论是从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目标和经营原则,还是到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制度,如期限、利率、贴息、呆坏账处理等,都符合政策性贷款的表征。而正如前文所述,贷款人是由政策性银行还是商业银行来充当并不会影响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目前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有商业银行发放,这丝毫不会改变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贷款性质。《若干意见》中将助学贷款分类为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助学贷款,这一规定应该说也印证了笔者的分析。

(二)借完善银行法体系之机构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银行法是调整银行组织机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同性质的银行,由于其法律地位、经营原则、业务范围、职能等方面的差异性,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来看,大多采分别立法的模式。我国目前银行立法的模式就是依照国际惯例,数法分立,采用了分别立法的立法体例。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都有各自专门的立法,不过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政策性银行法。完善银行法体系,填补法律空白是首要的任务。为更好地调整政策性银行组织机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我国应尽快制定政策性银行法。

政策性银行法除应规定政策性银行的组织体制与治理结构等有关组织法的内容外,规范政策性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制定政策性银行业务规则等有关行为法的内容也是政策性银行法的重要内容。政策性银行的业务主要是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其中资产业务主要是政策性贷款和投资。说政策性贷款是政策性银行最重要的业务毫不夸张,因此政策性贷款业务规则理应成为政策性银行法的重要内容。政策性贷款规则应包括政策性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规则、政策性贷款程序规则、政策性贷款主体规则、政策性贷款监管规则及贷款损失处理规则、政策性贷款清偿规则等基本内容。前文笔者已对政策性贷款的概念做了尝试性的界定,认为政策性贷款的贷款人应是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这种界定不仅与我国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实践相吻合,而且也符合我国鼓励政策性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政策,充分考虑到了我国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缺乏的状况,还能有效地利用设置较完善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资源。因此,政策性银行法中规定的政策性贷款规则应是广泛意义上的规则,具体而言,其应适用于国家助学贷款这一政策性贷款业务。借制定政策性银行法、完善银行法体系之机,我们应在现行的立法体例和模式下构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笔者认为这才是比较科学合理而且节约的途径。

政策性贷款业务规则的制定将支撑起国家助学贷款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当然还需要《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辅助和补充。总而言之,笔者不赞成制定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法,而主张在现行的立法模式下构建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法律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是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关键

1.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管理有关部门、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快全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设,健全银行风险防范机制。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并做好相关工作。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要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以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2.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考虑到国家助学贷款特点和我国的具体国情,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具体而言,是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各普通高校承担的资金,按照普通高校隶属关系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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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福江,张小军,王长安.国际助学贷款立法的研究[J].河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商业贷款政策范文5

【关键词】商业银行 二套房 贷款

自去年4月起,国务院频繁“亮剑”,相继出台了“新国十条”、“新国五条”、“新国八条”,而且这些政策层层加码,态势凌厉,施展的空间比以往的调控更“给力”,直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以下统称“二套房”)。如:“新国八条”明确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这显然降低了商业银行二套房贷的经营风险,同时也使其业务发展面临新的难题,值得深入探究。

一、发展二套房贷业务的必要性

(一)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权数较低

《巴塞尔协议》规定,完全居住用途的房产做抵押的贷款风险权数为50%,而其他类型的固定资产及不动产的风险权数为100%。可见,个人住房(无论首套房,还是二套房)贷款的规模越大,银行风险资产总额越小。此外,目前商业银行大多实行经济资本管理模式,其中个人住房贷款经济资本占有率仅为2%,是所有抵押类贷款经济资本占用最低的业务品种。因此,在当前各行经济资本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大力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可为商业银行行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个人住房贷款质量良好

1998年住房改革以后,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居民个人住房消费、惠民安居、实现购房安居上面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2010年全国个人住房贷款新增1.40万亿元①,年末余额6.16万亿元,比97年底增长324倍,占全部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余额的12%。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快速增长的同时,也成为商业银行的优质资产。即便2008年房地产市场经过了调整,价格发生了大的变化,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特别是个人住房贷款的质量仍然保持了很好的水平,都远远低于各项贷款的不良率②。

(三)二套房贷的比较优势明显

毋庸置疑,与首套房贷款相比,二套房贷(无论源于改善型需求还是投资型需求)的优势明显,在同等条件下,商业银行倾向于将二套房贷客户视为优质客户,更愿意把钱贷给后者。主要原因有:一是二套房的客户至少基本上已有一套住房,还有一定的资金支付二套房首付,表明此类客户群整体资产实力和还款能力较强。二是60%首付款比例提高了客户的违约成本,同时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商业银行应付房价下跌风险。三是基准利率1.1倍的贷款定价有利于商业银行在更大程度上覆盖风险。

二、发展二套房贷业务面临的问题

(一)二套房政策知易行难

政府相关部门虽然出台了文件,厘清了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有信息系统的,出具查询记录;没有信息系统的,借款人自己保证。但要实现此标准,首先需要四个部门拥有覆盖全国的相关信息系统并实现互相共享:隶属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系统;隶属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系统;大部分隶属住建部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由所有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贷信息的央行征信系统。据了解,目前全国房屋登记系统尚未联网,无法查询购房人在外地的购房记录,这必将造成异地查询不完善。同时,住房登记系统不完善也会使借款人所提交的信息真假难辨。其次,因当地暂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要求借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这一要求缺乏必要的刚性约束。虽然规定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但假保证书对于信用记录的影响及其程度也不够明确,难以震慑恶意借款人。再次,增加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要求,必将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此外,为争取首套房的优惠政策,个别借款人挖空心思寻找政策空隙,“假离婚”、“假离婚证”盛行。因此,如果政策细则不出台,目前的严厉政策,也就成了“雷声大雨点小”的“纸老虎”,没有什么约束意义,更不会长期稳定和发展房地产市场。

(二)二套房贷风险暗流涌动

虽然对于银行而言,同等条件下,第二套以上住房贷款的违约风险起码不会大于第一套房。尽管提高首付比和贷款利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风险,但二套房贷风险仍不可掉以轻心。众所周知,目前国内房价高企,并仍呈高歌猛进之势,已引起公众不满,政府调控房价政策频发,银行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而国内的贷款政策制度本身也存在缺陷,主要以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按揭贷款价值,将房贷款下跌的风险和责任全部转移给了银行,助长了地方政府-开发商-银行间微妙的“铁三角”关系形成,使银行也不自觉地成为一个推动房价上涨的力量。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住房既是一种商品,同时也具有投资品的特征。我们还未真正经历过房价大幅下降而导致抵押物不足值的情形,因此国内银行对住房按揭贷款风险管理水平还没有经受过像样的检验。在房价持续上升的情况下,按揭贷款的风险是被掩盖的的,二套房更为甚之,正如美国次贷危机。

(三)部分改善型住房需求的优质客户流失

尽管部分专家称收紧二套房贷有利于挤压房地产的投资泡沫,保护真正刚性需求的购房者。但笔者认为二套房政策有“把孩子和脏水一起倒掉”之嫌。因为论套不论面积的规定,缺乏量化标准不能真正地实现对于投资与自主需求的区分,并真正地保障应当保障的人群,让那些本应享有合理住房面积已有一套房改善型需求的家庭成了被遏制的对象受此限制,不得不望而却步;而真正具有实力的投资客、炒房者根本不在乎那一点钱,并不会因为这一政策而暂停脚步。在实际的消费中,据调查显示二套房并不是投机客占主导的,改善型住房需求占很大比例。因此,二套房贷会影响到市场的改善型需求,而相对的,此举对当前的投资性需求的影响不会很大,由于楼市的回暖以及通货膨胀的加强,更多的投资客正积极入市。结果是部分改善型住房需求的优质客户流失,投资型住房需求的客户增加,出现了“逆向选择”现象,显然违背了政策初衷。

三、发展二套房贷业务的对策

一方面是经营上的压力,一方面是日益迫近的房价调整风险,常言到“花无百日红”,但在管理层和股东眼中,各项经营指标和利润却是刚性的。作为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在信贷扩张压力很大的情况下,非但不能压缩房贷款这一最优质的资产,还必须勇于逆水行舟,多措并举,主动争取更多的优质客户来抵消加息和提高首付对其二套房贷业务经营的负面影响。

(一)提高二套房政策执行力

针对政策知易行难,相关部门应群策群力,力争在短时间内建立完善的“四网”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使商业银行能够安全、高效地做出判断。在此之前的“真空”阶段,相关部门应做到纲举目张,出台政策实施细则,堵住“假离婚”、“假离婚证”和“假保证书”漏洞。明确一旦“四网”系统建成,将对婚姻状况及保证书的内容进行查实,一经查出有假,将作为个人征信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影响该借款人家庭此后再贷款买房、买车或者办理信用卡。同时,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追偿违约利息,以增加借款人的违规成本;数额较大的,有权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同时,不能把二套房认定、核查的工作完全甩给商业银行,而应该由政府主持,并在落实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出具有公信力证明。

(二)严防二套房贷风险

已形成共识的是,在好的风险管理下的住房按揭贷款才是银行的优质资产。商业银行要密切关注国家宏观政策,并根据自身资产组合、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风险偏好等进行压力测试及其情景假设,防范政策风险。可以通过提高首付比例,加强客户资料真实性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审核,或者提高贷款利率等手段来防控市场风险。一方面关注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认真考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资)和还款意愿(信),通过严格的贷前调查与审查,严把准入关。另一方面,由于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很长,即使是最彻底、最及时的审查也无法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做出准确预测,因此银行还必须寻找获取贷款抵押品来保证自己的利益。具体来看,包括以下方面:

1.坚持贷前的严格审查。审点有两个,一是审查借款人的收入状况与信用状况,落实第一还款来源。二是审查抵押房产价值及产权状况,落实第二还款来源。需进一步完善贷款担保和贷款保险,落实第三还款来源,降低住宅抵押贷款的违约损失,从而保障贷款人的权益。

2.探索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质就是实现银行资产的转换,在二级市场上卖出贷款,将其移出资产负债表,从而也转移了与该贷款有关的各种风险。有人将美国次贷危机归罪于此,反对证券化。其实证券化本身并没有问题,只是美国证券化的程度和规范性等出现了问题,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此外,还需探索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来减轻利率风险给银行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实现银行信贷资产的保值。

3.利用贷款重组的手段。当借款人出现还款的困难时,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降低利率和延长还款期限等贷款重组的方法来避免违约的发生。

(三)实施差别化二套房贷政策

增加首付可以应付下跌,提高利率可以覆盖风险,但利率(贷款价格)提高对银行收益的影响,还取决于需求弹性。谁都承认高房价背后的高风险,但房贷款是块优质资产,银行同业竞争激烈。因此,商业银行应在平衡公众形象和社会舆论,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的同时,满足自身盈利性需求。在科学甑别客户的前提下,采取“有争、有保、有压”策略,实施差别化二套房贷政策。首先,对优质客户(如存款额度达到一定金额的VIP客户),依据客户的信用、资产状况及其对该行的贡献率来综合考量,在二套房“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或者推出打包组合贷款,如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信用卡免息分期、装修贷款等,一方面对二套房贷严格执行政策,但对其他业务提供一定优惠;或者推出固定利率贷款,低于同期基准利率(因为第二套房贷政策并没有限制使用固定利率);或者推出住房贷款省息产品,如“随借随还”、“按揭开放账户”。其次,对改善型客户的自住性购房贷款款执行首付50%,利率1.倍的底线。再次,把具有超前消费行为的低敏感度群体作为重点客户来管理,同时对中、高敏感度的投资型客户要严格审查,进一步提高首付比和利率。最后,杜绝向对投机型客户提供任何形式、任何条件的住房贷款。

注 释

①资料来源:

②资料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省略 2009年01月06日

参考文献

[1]秀娟.北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至四成分析师认为:利弊共存[N],国际商报,20103-5(C02).

[2]杨斯媛.上海二套房贷_中资行紧外资行松[N],第一财经日报,2010年4月15号A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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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凤凰.浅析商业银行房贷政策_以四川房地产行业为例[J],大众商务,2010,(2):40.

[5]深蓝.好痛!二套房贷假离婚撕裂一个家[J],爱情婚姻家庭,2011,(1):7-9.

商业贷款政策范文6

【关键词】平台贷款 风险分析 期限错配

一、偿付风险

平台贷款按贷款期限类型来看,各商业银行业的平台贷款中超过五成为中短期贷款。另一方面,融资平台公司又把筹集到的信贷资金投向于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而这些基建项目往往需要一定的建设年限,能够产生正常的自有现金流量更得滞后,这就导致前面商业银行投放的中短期贷款到期后,基建项目累计回收的现金流未能覆盖平台贷款的本金与利息,从而面临无法及时、足额偿付平台贷款的风险,如果各地的融资平台贷款偿付风险集中爆发,就会对整个银行系统产生巨大破坏。

银行业信贷资产质量恶化趋势明显。商业银行的平台贷款逾期贷款普遍上升,有些银行的逾期余额更是以10%的速度同比增长。这些不良贷款增量中,中长期不良贷款总量和占比同时增长,所属的行业又主要分布在公共事业、交通运输业;而这两个行业正好是地方政府融资的主战场。平台贷款恶化问题不仅在城商行盛行,连有些系统重要性银行也难独善其身。建设银行2010年6月末逾期贷款总额比年初多出57亿元,同比上升10%;中国银行同期逾期贷款也增加了64亿元,同比上升10%。而且期限错配问题极为突出,以2010年年末9万亿的融资平台贷款为例,假设自2011年项目自有现金流为8000亿元,每年递增5%,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为6%,经测算,商业银行的9万亿元信贷资产的回收期就长达约15年,而这些平台贷款的还款期限仅为回收期的1/5-1/3。

有些融资平台公司出于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还将本该是中长期的贷款分解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然后又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放于运营周期较长的基建项目,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后又进行还旧借新的续贷。这种贷款循环使用的方式在平台公司的资金链正常的情况下还可以维持,一旦平台公司的资金链断裂,没有资金头寸偿还旧贷款,也就无法再借到新贷款进行循环。2011年相继暴发的“云南公路”、“申虹集团”、“湖南高速”等融资平台债务危机,充分暴露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商业银行平台贷款的偿付风险。从平台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来看,有一半的融资平台贷款流入到自偿能力欠缺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有一半的融资平台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双双为负值,也就是说这些融资平台公司做的都是亏本生意,主业自身造血能力不足,无法保证平台贷款平息的到期偿付。此外,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本届政府会继续加大廉租房和公租房的供给以及土地政策的市场化改革,这对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产生抑制作用,而这些政策一旦形成合力,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偿付风险还会进一步暴露。

二、集中度风险

商业银行在客户类型选择上,呈现明显的扎堆融资平台现象。从贷款投放来看,2009年平台贷款新增3.8万亿元,占到全国新增贷款的40%。出于政绩和风险防控来看,各家商业银行偏好有潜在政府保底的融资平台,争相把稀缺的信贷资源投放到融资平台,一方面造成信贷资源配置失衡,挤出了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另一方,各家商业银行的利益都与融资平台捆绑,使得平台贷款的集中度风险持续增加。贷款在集中的同时,风险也在集中。

从投向行业来看,路桥交通业和市政基建业的平台贷款集中。2008年之前,许多商业银行出于地方政府财力的顾虑,在路桥交通和市政基建业涉足不算很深,这两个行业的贷款集中度不会高于10%。中央出台宽松货币政策和积极财政政策刺激经济后,商业银行预期到政府最终为此政策后果买单,一改过去审慎的做法,主动支持路桥交通业和市政基建业,于是大量的信贷资金很快从各家银行流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银行贷款在这两个行业集中度迅速增加。据统计,大约有50%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集中在路桥交通业和市政基建业。

从银行机构来看,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性银行的贷款集中度更加突出。由于地方政府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等地方性商业银行的控股股东,对地方性商业银行的人事任命有决定权,并且能够摆布地方性商业银行的经营资源和政策优惠,因此地方性商业银行不得不贯彻乃至服从地方政府的政治意图和经济布局。由于是国家重大投资项目没有被覆盖的地方政府,其基础建设由于没有得到中央财政的支出,更加倾向于要求地方性商业银行把信贷资源配置到融资平台上。

从平台层级分布来看,市县级商业银行的贷款平台化更加显著。由于自身实力所限,在无法承接重大项目的情况下,地方性商业银行更多地把信贷资金投放到县级融资平台。以某地方商业银行为例,其城投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与土地储备融资平台的贷款余额之和占到总贷款余额30%以上。中部地区某县农村信用社的县级融资平台贷款总额信贷资金占到平台贷款总额的七八成。而县级平台公司屈服于地方政府的意志,把商业性的信贷资金投向于无收费权的、公益性的市政基础设施;由于市政建设项目盈利能力不能产生自营现金流,导致很多县级平台贷款根本得到有效覆盖。因此,地方性商业银行的信贷集中度风险不仅威胁其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也给区域性金融安全带来极大的隐忧。

三、冒进风险

此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浪潮涌起的,除了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刺激,商业银行业的经营冒进行为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最基本的经营理念——审慎原则被选择性搁置。

为了追逐业绩最大化,商业银行弱化了贷款风险保障。2009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多次下调基准利率,商业银行的利差不断收窄。按照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利差每收窄0.05%,贷款规模投放需要增加2.3%,才能对冲基准利率下行对商业银行利润表的负面影响。因此,基准利率下行会导致商业银行千方百计扩大贷款规模投放,以维持商业银行利润,确保经营利润考核指标的完成;而存款准备金率的降低,使得货币市场上的资金过于富余,各家商业银行手上的闲置信贷资源也需要寻找投放出口。融资平台由于有地方政府财政兜底,被各家商业银行视为重点优良客户而被竞相追逐。但是资金市场上的供大于求,使得谈判主动地位向地方政府倾斜,商业银行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导致商业银行向融资平台妥协,最终弱化了贷款风险的保障措施:一是接受财政担保作为前提向发放平台贷款,尽管明知道这种担保缺乏法律效率;二是认可储备土地作为抵押物,尽管商业银行对此类抵押物缺乏财务控制力;三是允许融资平台之间的相互担保,尽管这些融资平台自身明显还贷能力存在缺陷。

为了抢占市场先机,商业银行无限放松信贷审查。在激烈的同业竞争环境中,谁能抢先融资平台占市场,谁就在后续竞争中赢得更大的先机。供求失衡的资金市场中,商业银行冒进地搁置了审慎经营原则,放松了信贷准入条件,忽略了对融资平台应尽的尽职调查。有的融资平台连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不完备,照样划拨贷款;有的融资平台的项目资本金未予以核实,就急于投放贷款;有的融资平台将多个层次不齐的投资项目打包申请贷款,还是坚持给予放贷;有的融资平台把缺乏现金流能力的实物资产当作项目资本金,商业银行也视而不见;有的融资平台资本金尚未完全到位,贷款就已提前发放;有的融资平台以过桥贷款、关联方借款、城投债等债务资金来充当项目资本金;有的融资平台尚未完善项目合法手续,就以流动资金贷款形式投放。

为了争夺高端客户,商业银行虚化了贷后管理。首先,商业银行没有构建科学的平台贷款的风险预警机制。贷款投放给融资平台后,确保商业银行贷款资产安全一道重要的防线就是及时、准确识别平台贷款的风险暴露。融资平台公司的贷款偿还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财力。但是由于在谈判地位上商业银行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强制要求其向银行提供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状况、融资规模、债务总额、政府担保情况以及或有负债等方面的财务信息,因而就无法准确识别对平台贷款风险,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其次,商业银行无法有效监控平台贷款的资金流向。地方政府就像上市公司的集团公司那样,对外界施展复杂的“财技”,建立多个融资平台,通过“一台多行申贷”、“多台一行融资”的手段,最大限度向商业银行套取贷款资金;在银行贷款汇划到融资平台,又将贷款资金划入财政专户或关联平台公司,最终银行贷款资金进入地方财政预算的“资金池”,从而脱离了商业银行的资金监控。

四、政策政治风险

当前中国还处于深化改革阶段,政策风险深刻影响着地方政府平台贷款管理。为了熨平金融危机的不利冲击,2008年末起,我国中央银行采取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多次下调基准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市场上的流动性大大增加;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向地方融资平台发放更多贷款资金,为地方筹资足够的配套资金以承接国家的大型投资项目。商业银行的决策者出于政治因素考虑,将大量银行信用投给融资平台公司。但宽松的宏观调控导向仅维持一年时间迅速转向收缩。欧洲债务危机的普遍性、连锁性、破坏性警醒了中央对我国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调控态度,再加上2009年我国经济企稳回升,宽松的经济政策退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从盛宴走向整顿。但是大量的平台贷款余额已成为事实,商业银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的平台贷款质量面临宏观调控的政策风险。现行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有三大来源:地方本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和预算外收入,前两个来源已有明确的预算内支出安排,因此平台贷款的还款来源主要依靠预算外收入。而当前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成分是土地出让金,“土地财政”症状无法根治。一般来说,只要房地产市场没有走进熊市,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能够保持相对稳定,商业银行的平台贷款余额可以实现以时间换取空间的方式逐步清偿。但是,房价高企已经威胁到我国社会和谐,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政府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力度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不断加大,很可能从根本上扭转土地拍卖市场持续向上的预期。2011年起,各地出现了土地拍卖流标的情况,使得地方政府的预算外收入减少,平台贷款政策风险日渐增大。

商业银行的平台贷款还面临地方官员换届的政治体制风险。在以经济绩效为主体的政绩考核体制下,新上任地方官员在确定任期内要上马的大型项目后,就会动用所有资源打造政绩,从而与其他官员参与晋升锦标赛。这些大型项目往往需要高投入,地方政府现在的财力无法支撑,于是就以融资平台作为承贷主体承接商业银行贷款。但是地方官员一个任期只有5年,而有些大型项目需要跨越两届政府,本届政府花掉的平台贷款,还贷就留给下届政府来;花钱的政绩归上届政府,还钱的责任留给下届政府,平台贷款责权在地方政府届际之间结构失衡。尤其是临近政府换届年,在任的地方官员更加有动力向商业银行贷款,因为他们并不打算在其任期内偿还贷款;而后任官员也缺乏动力偿还上任官员扔下的债务,从而出现“新官不理旧账”换届政治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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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曹红辉.地方融资平台:风险成因与治理[J].财经研究,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