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论文范例6篇

海关监管论文

海关监管论文范文1

关键词:海事转型 正义 范式 价值

1.佛山海事转型的背景及正义理论概述

“佛山海事――中国海事转型的一个蓝本”,《珠江水运》社评如是说。

近年来,佛山地方经济飞速发展,船舶航运行业陷入低谷,传统监管乏力,佛山海事内外部变革的动能在酝酿,特别是监管效率和服务效能的大讨论,成为内河海事转型前的思想动员。这是转型改革势的形成,这种势对冲破传统海事思想禁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比一些具体的举措更为重要,它对认识和把握这场开始破局的改革起到推动作用。这是一种基于深层、发自内心的变革冲动。佛山海事转型既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又是解决监管量大与监管资源不足的不对称矛盾的需要;既是佛山海事内部求新求变求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又是社会大环境要帮要管要效率的外在势能催生。

正义,作为人类特有的价值评判方式,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不同思想学派均对正义有不同的诠释。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做适合于自己天性的事;而亚里士多德则将善视为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呈现出平等的观念;在启蒙运动中卢梭主张将人性作为正义的基础;倡导理性自由的康德则认为个人自身的自由和他人的自由的结合才是正义。从西方古典哲学流派的秩序正义、分配正义、城邦正义到现代崇尚自由正义、平等正义的个人正义,甚至是马克思关于制度正义、生产力正义的论断看似都与佛山海事这样一个公共单位的使命职责无关,但恰恰是这些正义理论给佛山海事转型提供了理论给养,从佛山海事转型模式的理论正义、范式正义、工具正义到价值正义,组成了佛山海事转型科学发展的完整理论体系。

2.佛山海事转型的理论正义

理论的正义,是顶层设计成功的基础,指导人们采用正义的工具,建构正义的范式,实现终极价值的正义。从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会议精神到“四型海事”、“三化”建设、“四个交通”再到“五精”海事处建设等正义的系统理论的引领,为佛山海事转型发展指明了方向。佛山海事在进行转型设计的时候,深入落实了上级重要文件精神,通过理论的论证,实践的检验,不断的修正总结,最终形成了成功的内河海事转型样板。佛山海事转型这种正义的转型理论依托于国家转型发展的大思潮,起源于对小问题的大讨论,发展于持续的实践检验与修正,成熟于不断的总结反思与升华。

佛山海事改革转型的理念和思路是始终围绕着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的福祉,让转型的成果惠及人民群众的上级要求,以信息化推进海事监管现代化,向科技要生产力,向管理要生产力,通过“科技+管理”双轮驱动的正义路径理论,构建了从“汗水型”向“智慧型”转变、从“监管型”向“服务型”转变的正义的价值目标范式;形成了“抓中心、促发展、建和谐”的工作格局。佛山海事坚持以“四型”海事建设为主线,坚持以“五大思维”和“三个性”为工作指导,形成了“3+1”、“三融合”、“六个电子”、“四位一体”等系统、创新、正义的工作手段和模式。

3.佛山海事转型的范式正义

范式理论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提出并在《科学革命的结构》(1962)中系统阐述的,它指的是一个共同体成员所共享的信仰、价值、技术等等的集合;也指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是从事某一科学的研究者群体所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

佛山海事监管转型是批判继承与理论、形式创新的典范,佛山海事人在深入研究传统海事监管模式后,勇敢提出质疑和批判,吸取了其他内河局监管思想的“基本内核”和沿海局监管思想的“合理内核”,经过实践探索,最终提出了佛山海事自己转型发展的范式。佛山海事转型成功的范式,作为一种依靠本身成功示范的工具、一个解决疑难的方法的探索创新,区别于哲学理论大创新的元范式和具有普世价值的社会学范式,按照库恩的范式分类,它属于人工范式或构造范式。

要讨论佛山海事转型的范式是否正义,我们就要分析建立这套范式背后的逻辑构架和论证过程。分析佛山海事转型的范式大致可以从转型的目的、前提假设、采用的手段方法及范式构建的论证过程等几个方面入手。

佛山海事转型的假设是传统的监管和服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下监管和服务的要求,正如邓小平同志认为,改革与否的判断标准,应该主要看生产关系是否满足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事实证明,佛山海事传统的监管和服务模式不能满足当下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集聚了转型的强大势能。佛山海事转型的目的和假设的正义是佛山海事构建正义范式的前提基础。

在范式正义的论证过程中,我们要找到一条逻辑主线将假设正义和归宿正义(目的正义)串联起来,而逻辑起点正是这条主线的线头,佛山海事转型发展主线的线头就是关于生产力的认识。

马克思正义观是在物质生产劳动基础上,要求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状况,只有在这种基本相适应的情况下,才是正义的社会。在论证过程中,关于生产力的论述是佛山海事转型范式论证的逻辑起点,而论证的核心是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佛山海事人将正义奠基于劳动的贡献(即生产力的发展),通过提高生产力实现佛山海事的深化提升,这成为一个不断发展,不断自我扬弃的运动过程。佛山海事局的智慧监管模式并没有采取激进式的全盘否定、打倒重建的革新方式,而是在传统的监管模式上采用较温和的方式进行修正整合,既保持了佛山海事局内外部的稳定,又最大限度的挖掘了潜力,这种辩证的否定把新事物和旧事物联系了起来,体现了发展的连续性。佛山海事发展由肯定传统的监管模式到否定传统的监管模式,再到否定之否定传统监管模式(即传统模式的扬弃,监管模式的转型),整个历程遵循着否定之否定的客观规律。

4.佛山海事转型的工具正义(方法论正义)

方法论(工具论)就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是人们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佛山海事转型的方法论要解决的是怎样实现佛山海事的科学发展和成功转型,工具正义是实现范式正义的重要手段。

第一,佛山海事转型采取了历史、比较与逻辑三者相结合的论证方法。关于海事转型发展的问题,业界各方所持观点各不相同,因此,对于这样一个概念的解读须进行大跨度的历史梳理,这是论证的前提。通过对不同时期的发展理论的整理,找到海事转型中的各种发展正义观的历史传承间的关系,形成一个清晰的历史线索。同时,进一步分析不同转型发展的理论的深层基础,阐明新型海事转型范式正义的逻辑演绎过程,形成完整的逻辑线索。

佛山海事正是从历史和逻辑两条路径,对传统监管和服务范式进行了选择性的批判,指出传统海事范式的局限性。佛山海事人从时间的维度解读海事发展的历史,以生产劳动为基础指明了海事发展之路,通过生产关系对上层建筑的作用,论证了生产劳动对海事转型范式构造的推动。佛山海事人在研究公共部门经济学时,从成本和效率出发,通过层层逻辑递进,找到海事发展的规律,最终得出“三化”建设本质上就是提升海事先进生产力。无论是“科技+管理”双轮驱动战略,还是精细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都是通过历史和逻辑相结合得出的正义方法论。

佛山海事转型采取了比较的论证方法。如果仅仅从佛山海事转型自身的理论出发论证其范式正义,还不够有说服力,通过将佛山海事转型模式同其他局监管与服务模式进行比较,找出不同点和局限性,通过与其相互批判和回应,使佛山海事转型理论在激烈的理论交锋中,将自身的理论价值得以呈现。

第二,佛山海事转型采取了辩证和实证方法。海事转型的范式正义是海事发展讨论的主题,针对海事监管与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理论论证,结合了具体事例进行分析,凸现转型理论的科学性和时代性。无论“3+1”监管模式,还是三融合监管方法和“6个电子”智能化监管手段都经过了实践的检验,检验成果体现在诸如日间船舶监管覆盖率、电子巡航比率以及在智能管理系统发现违章并处罚的比率等监管转型的重要评估数据中。同时,在考量转型现实问题时运用辩证方法科学的把握海事发展规律,找寻转型范式正义产生的理论前提、基本原则和本质特征。

5.佛山海事转型的价值正义

指出,要注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常化、具体化、形象化、生活化。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归根到底是马克思的实践价值观,人是改造世界的主体,单位集体和个人的价值正义是作风建设的风向标,是履职的政治保障。

康德认为意志的品质、动机的性质只有在出于职责的动机才是道德的。佛山海事在单位建构、选拔和任用时,吸取了西方古典哲学的价值正义观,如采用了柏拉图的提拔智者和勇敢忠诚实干的人正义思想,也借鉴了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他认为,正义是给予人们应得的东西,正义是帮助人们根据他们的美德找到合适的角色。佛山海事局在转型过程中动员全体职工,群策群力,共同推进佛山海事局监管转型建设,既有老海事人的献策献计,也有海事青年的埋头苦干;既有局领导班子的运筹帷幄,也有全体职工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美德、能力扮演着重要角色。

公共部门的价值正义往往表现在人本、权利、公平、责任四大方面。人本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内容,权利是群众得以尊重的价值追求,公平是确保社会正义的标杆,责任是民主政府公共部门的产物。佛山海事局从追求公共部门的价值正义出发,关注民生,构建海事服务新格局,将单位的价值正义日常化、具体化,体现在船畅其运、货畅其流、人畅其心、民畅其行等多个方面。佛山海事全体职工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祖国和人民同行,努力追求个人与所在集体的价值正义。

6.当下关切和哲学觉解

佛山海事推进改革转型,实现现代化,建成国内一流的经济执法体系,需要哲学精神指引,需要历史镜鉴启迪,需要价值力量推动。佛山海事在转型过程中还要更加注重塑造人们的正确价值观,关注转型中的现实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一,要拓展改革转型行动的体制空间。佛山海事要继续演绎监管和服务转型的传奇,就要在简政放权的基础上赋予基层执法人员能办事,办成事的“尚方宝剑”,敢办事,愿办事的激励机制,要进一步打破体制的束缚,尝试建立改革压力型体制、变革人事制度、固化核心价值观、弹性化意识形态,加强社会主义基本理论的现实解释力、调整被严重窄化的政治教育思路。

第二,要构建改革转型行动的生态机制。在佛山海事改革转型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会影响改革的进程,弥漫着守旧气息的环境让给人人都固步自封,洋溢着创新活力的环境激励着人人争先。要建立有意义秩序的生态机制,要给行动者松绑满足放手做事的逻辑;要建立健全自我增强机制,宽容改革的良性异化,满足弹性空间做事的逻辑;要建立成熟规制,满足常态化做事的逻辑。

第三,要加强行政伦理的建设。行政伦理有助于佛山海事转型,逐步由“管理型”转向“服务型”,逐步达到善治的要求,即“合法、法治、透明、回应、负责”,充分实现公民与政府“权、责、利”的有效补充和配合。要做好体制伦理、组织伦理、政策伦理、职业伦理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行政伦理的凝聚作用、规范作用和整合作用。

第四,要克服转型发展的路径依赖和黏性。改革转型到一定时期,随着制度和观念的固化,可能会锁定平衡点,达到多种均衡,造成效率底下,造成制度的惯性即路径依赖。路径依赖会延迟甚至阻碍下一轮更深层次的改革转型。同时,在改革的过程中是有黏性的,这种黏性来自利益群体的抗争,还包括人们对于体制机制的疑虑,参与渠道的阻隔以及理论指导和技术指导的缺失等多个方面。要想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持续发展必须要以更大的勇气和决心克服路径依赖和黏性。

7.小结

时代营造了实干的好政治生态,佛山海事的智慧监管和公共服务的正义范式告诉我们,改革转型不必是道义的大命题,但却蕴含深层次的道德信仰。佛山海事转型从海事的本职工作着手,本着谦抑的态度做好每一件小事;既从发展的“增量”上做文章,又在最大限度的用好“存量”;始终把问题作为导向,小舞台上唱大戏,微改革大转身,小队伍走向大社会,小单位大理论,小机构大社科,通过精细管理的点滴“聚变效应”打造软环境,正是这种不放弃对佐证不懈追求的精神,最终产生了非线性的界限点效应,同时也诠释了不一样的智慧监管与公共服务的正义。

参考文献:

[1]孙立平.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学的新议题[J]:社会学研究,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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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海关对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的监管制度

对走私罪所侵犯的客体,理论界看法不一。大多数学者认为,走私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管制包括对违禁品的进出口的严格禁止。(注:参见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页。 陈兴良主编:《刑事审判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261页。)有的学者则认为, 走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管理,国家通过海关管制和关税调节,禁止或限制一些货物、物品出口,或通过关税调节进口量,走私犯罪就是破坏上述国家海关管理的严重行为(注:参见王作富主编:《经济活动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4页。)。还有的学者认为,对外贸易管制所指向的对象均是非违禁品,走私罪既破坏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又对海关对违禁品进出境的监管活动构成了侵犯;而不管是对外贸易管制,还是对违禁品等物品的进出境监管,都是国家海关进出境监管制度所规定的内容,走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海关对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监管制度(注: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下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40—141页。)。以上几种观点,都从走私罪所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这个前提出发,但对这种社会关系的性质,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结论。通过对以上几种观点的分析。笔者认为,要对走私罪的犯罪客体正确定性,首先要对对外贸易管制、海关监管和海关管理等概念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有正确的认识。

一般认为,对外贸易管制是指国家通过政策、法令对对外贸易加以监督和控制,它主要包括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外汇管理制度、海关监管和关税制度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等四项内容(注:参见于光远主编:《经济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上卷第607页; 张跃庆、张念宏主编:《经济大辞海》,海洋出版社1992年版,第935 页。)。侵犯以上四种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根据所反映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侵犯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外汇管理及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有关犯罪不同于侵犯海关监管和关税制度的犯罪,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的其他章节里,如侵犯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逃避商检罪就规定在第3章第8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这些犯罪与侵犯海关监管和关税制度的犯罪一起,共同侵犯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制度。走私罪是个类罪名,也就是说,这里所探讨的走私罪的犯罪客体是其同类客体。而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注: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4页。)。走私罪通过逃避海关监管、 检查,破坏了国家对外贸易管制,走私行为必然违反了对外贸易管制,但不能反过来说违反了对外贸易管制的行为都是走私行为。笼统地把对外贸易管制理解为走私罪的客体还不十分具体、准确。因此,这里走私罪各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只能是对外贸易管制中的某个方面或某种制度。同样的道理,根据以上第二种观点,把走私犯罪的客体理解为海关管理,容易混淆走私行为与其它违反海关管理行为的界限。因为海关管理不仅包括对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监管,还包括对人员的进出境监管等,把海关管理作为客体,不能具体、准确地揭示走私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对于以上第三种观点,笔者初步赞同走私罪侵犯的客体为海关对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监管制度的说法。走私违禁品犯罪对海关对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海关监管制度构成了侵犯;走私一般货物、物品,走私特定减税、免税、保税物品、货物的犯罪,破坏了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关税征收监管制度。根据《海关法》第2条的规定, 关税征收是海关的主要业务之一。海关通过对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实现国家对对外贸易进行管制的职能。关税征收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的主要内容和任务之一,因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也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制度。但就以上第三种观点所持的理由,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值得商榷。其一,对外贸易管制与海关进出境监管制度的关系问题。该观点认为,对外贸易管制是国家海关进出境监管制度的内容之一。笔者认为,恰恰相反,对外贸易管制包括了国家海关进出境监管制度,海关进出境监管制度只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内容之一,如上所述,对外贸易管制的四项主要措施,海关监管制度只是其一。其二,违禁品是否对外贸易管制对象。该观点认为,对外贸易管制的对象是非违禁品。笔者认为,对外贸易管制,并非仅只对于外贸商品交易活动的管制,它还包括对违禁品的进出口的严格禁止。对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海关监管制度是海关管理制度之一,这里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有各种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和货币,禁止出口的物品有珍贵动物、植物以及贵重金属等(注:参见刘瑞复主编:《中国经济法律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16页。)。 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属禁止对外贸易的违禁品,它们是海关监管禁止进出口的对象,而海关监管则是对外贸易管制的内容之一,因此,违禁品也是对外贸易管制的对象。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走私违禁品的犯罪和走私一般货物、物品,走私特定减税、免税、保税物品、货物的犯罪都侵犯了对外贸易管制中的海关对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监管制度。走私罪的犯罪客体是海关对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监管制度。

2、关于走私犯罪的罪名种类划分及个罪名的确定

理论界就走私罪中各罪的划分归类有不同的标准,其中根据犯罪对象的特征,依走私对象是否特定物品,将其划分为走私特定物品的犯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注:参见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页。)。笔者认为, 为了更好地揭示由于走私对象性质的不同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差异以及刑法对走私罪的立法精神,按犯罪对象的划分方法,可将走私罪划分为:一是走私禁止进出口物品(违禁品)的犯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二是走私非违禁品的犯罪,除刑法第153条走私一般货物、 物品罪外,它还包括走私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及保税货物,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一般货物、物品和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按走私一般货物、物品定罪处罚的行为。走私固体废物罪则按走私固体废物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危险废物、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分属于第一类或第二类。

由于刑法第151条没有采取“一条文一罪名”的立法方式, 将数个不同的走私对象规定在同一条款中,因此引起了对第151 条包括几外罪名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本条包括3个罪名,第1款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罪,第2款的走私文物、 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罪,第3 款的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注: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4页。)。另一观点认为包括4个罪名,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走私伪造的货币罪,走私文物、珍贵动物、贵重金属罪,走私珍稀植物罪(注:参见曹子丹、侯国云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3页。)。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包括5个罪名: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走私伪造的货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文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走私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罪(注:参见欧阳涛主编:《中国人民共和国新刑法注释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89页。)。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观点都值得商榷。其共同的不足在于,仅仅简单地按条文的款数来确定罪名,而忽略导致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性质走私犯罪的对象。就走私罪来说,应根据不同的走私对象来确定罪名,由此可把刑法第151条划分为以下7个罪名,即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二、关于走私罪客观方面若干问题的探讨及个罪名的确定

1、“情节严重”是否是走私罪的构成要素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固体废物的,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图片、书刊或其他淫秽物品的,刑法有规定要求走私行为的“情节严重”,只要走私上述违禁品,原则上都可能构成犯罪。因为这些物品不是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和危险性,就是对国家经济建设有重大价值,走私这些物品主观上恶性较大,客观上对社会具有相当严重的危害性。

正因为此,有些学者对走私罪是否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要素提出质疑,认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不管情节严重,一律以犯罪论处,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只有主观上的限制,而不要求情节严重……(注:参见张明楷著:《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149页。)笔者认为, 对走私行为而言,都是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只有违反海关法规,情节严重的走私行为,才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刑法对上述罪名没有规定“情节严重”才构成,但对这种理解不能绝对化,不能认为凡是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的,不论具体情况如何,数量多少,一律都以犯罪论处。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同样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151 条规定各罪的法定刑,最低幅度只要求“情节较轻”,没有对情节显著轻微规定法定刑幅度。因此,对这类走私罪而言,情节严重仍然是其构成要素。

也就是说,走私行为情节是否严重是划分走私犯罪与走私违法行为的界限,这种“情节严重”已根据走私罪里不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化解成不同的标准分散在各种罪名条文之中。走私上述禁止进出口物品,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走私上述违禁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 偷逃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表明走私一般货物、物品行为已有情节严重的性质,原则上都应定罪判刑。另外,以武装掩护走私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范围。

2、关于对间接走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所谓间接走私,也叫准走私,即刑法第155条第1项或第2 项列举的两种行为:“(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 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1)关于间接走私的定罪处罚,刑法只规定以走私罪论处。 但具体如何认定,要根据间接走私行为的对象来确定。如果间接走私特定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而构成犯罪的,应按该物品的性质分别定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并按照刑法规定的各该罪的法定刑处罚;如果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间接走私,则应当按照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2 )条文中的“数额较大”是指价额的数额较大还是指应缴纳税额的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155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 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进口的非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需要以运输、收购、贩卖走私货物、物品“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条件。这便产生一个问题,条文中的“数额较大”是指价额的数额较大还是指应缴纳税额的数额较大?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上述间接走私行为,行为对象是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即是除武器、弹药、核材料、文物等违禁物品以外的普通物品。依本条和刑法第153条规定, 上述两种行为,以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论处,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是以应缴税额作为处罚根据。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对上述间接走私行为的定罪处罚,同时也考虑到条文之间的协调性,笔者认为,本条的“数额较大”应指所走私货物、物品的应缴纳税额的数额较大而非价额的数额较大。

3、武装走私的问题

刑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 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携带武器掩护走私但未使用武器;二是携带武器掩护走私并在遇到缉私检查、追捕时使用武器抵抗。根据本条规定,无论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了武器,只要是武装掩护走私的,即应依本条处理。如果使用武器进行抵抗,致人伤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理论界,对本条第1款的理解分歧较大。 有的学者理解为“凡是武装掩护走私,无论所掩护的走私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也无论所构成的是何种犯罪,一律都按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罪从重处罚。”(注:参见邓又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与司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3页。 )有的理解为,只有“将武装掩护走私理解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才能解决武装掩护走私一般货物、物品而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伪造的货币罪的尴尬局面。”(注: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6页。)还有的认为, 武装掩护走私既不能一律定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罪,也不能定武装掩护走私罪。应当根据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性质确定罪名,把武装掩护作为加重处罚的一个情节(注:参见侯国云、白岫云著:《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257页。)。 笔者赞同以上的第三种理解,刑法第157条的规定是针对处刑的,并不涉及定罪。 按第一种观点,武装掩护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也定走私武器、弹药罪,这显然与立法精神相悖。第二种观点意味着不论走私的对象是什么,一律定武装掩护走私罪,这未能揭示出走私对象性质的不同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因此,应当根据走私对象的性质来确定罪名,武装掩护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应定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 但是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和第4款规定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三、对刑法第155条第3款的理解和认识

走私固体废物由于与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等规定在一个条文(刑法第155条)里, 因而部分学者认为这种行为也是间接走私(也称准走私)(注: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3页。 )。还有认为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是准走私罪(注:参见邓又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与司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243页。)。笔者认为,“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弃物运输进境的”行为,是直接走私的行为,它与刑法第155条第1、2 款规定的间接走私形式截然不同,正因为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也是将“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弃物运输进境的”行为确定为走私固体废物罪。关于走私固体废物罪的处罚,刑法没有规定独立的法定刑,只是规定“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至于如何处罚,法律没有规定,当前也没有司法解释。有的著作提出对此“应以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处罚”(注: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实务全书》,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315页。)。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未能较好理解立法本意, 即在处罚上对走私违禁品及一般物品区别对待,没有区分固体废弃物的性质。对此可根据1996年7月31 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它不是针对本规定所作的司法解释,并且有的解释显然已不适宜,但仍有参考价值。参考这一解释,笔者认为,如何处罚,应当区别所走私的固体废物的性质。如果所走私的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固体废物,应依照刑法第151 条规定的法定刑处罚;如果所走私的是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固体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则应依照刑法第153条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海关监管论文范文3

关键词:国际会展业;海关;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75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3-0205-02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日益深入,国际展会业正成为我国现代服务业中成长最快、前景广阔的重要行业之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和促进作用也日益增强。尤其是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筹办,为海关探索完善国际展览会的监管工作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

一、我国国际会展业海关监管概况

(一)海关监管发展历程

世界博览会这一世界性的展览盛会,从其进入中国之日起就与中国海关结下了不解之缘。自清同治六年(1867年)巴黎世博会起,迄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比利时列日世博会止,38年间我国先后共参加了29届世博会。其间,中国政府的一切参展事宜皆由清政府授权给海关总税务司赫德(英国人)负责组织筹办。其中,博览会信息的对外、宣传,展品征集、采购等事宜,都由各地海关具体经办,晚清海关与世博会折射透析了近代中国由封闭无知到认识世界走向世界并逐渐融入世界的曲折、艰辛和痛苦历程,也是中国人走出封闭走向世界文明的历史。

(二)海关监管现状

20世纪80―90年代,国内新建的会展场馆约相当于目前会展场馆总数的20%,国内会展业建设开始起步。据海关不完全统计,举办和参加会展的数量不断增多,2004年我国会展项目数量超过 3 000个,出国办展近800个;参展企业500多万家,参会专业观众近2 000万人次。

二、海关监管的现实困境

1.以经济全球化为特征的贸易新方式、新产业的不断涌现与脚步滞后的监管政策之间的矛盾

由于我国目前会展整体规划不够理想,各自为政,条块分割,以省及城市的行政区域为基础制定会展发展战略规划,使海关在通关监管上面临更多难题。

2.国际政治形式复杂多变,对国际会展业的国际贸易安全提出更高要求

随着国际安全形势的不断发展,特别是“9・11”事件后,贸易安全成为海关关注的重点。如何从海关管理层面降低国际会展业在组织、举办和承办过程中的人流、物流风险,正在成为海关等边境管理部门日益关注的焦点问题。

三、国际会展业存在的风险

1.偷逃国家税收风险

偷逃国家税收风险的表现主要为价格风险、数量风险和税率风险。每一风险表现形式各不相同(见图2)。

2.逃避国家管制类风险

逃避国家管制类风险的表现主要为证件风险、减免税风险。该项风险的来源数不胜数,有些来自组织外,如通货膨胀、公共卫生,时常接受度、汇率、政府监管。实践中,这些风险事件称为“威胁”。

3.逃避国家禁止类风险

逃避国家禁止类风险主要包括禁止进出口风险与侵犯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4.其他类执法风险

其他类执法风险包括报关单逻辑风险、通关数据逻辑风险和企业管理风险。

四、海关风险管理

1997年,世界海关组织在修订《京都公约》时正式将风险管理纳入“京都公约海关监管指南”,作为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一项具体措施。海关风险管理的内涵,即对海关工作领域存在的各类风险,系统的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方法和技术,有效进行识别、度量、分析、评估、处置和监控。

(一)实施风险管理的基本思路

以风险管理机制为中心环节,将风险管理的科学方法与实际展览会监管业务相结合,通过风险分析和评估,查找出易发生走私违规等执法风险的重点商品、重点企业和海关执法管理的薄弱环节,对高风险企业、商品进行重点管理,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二)作业流程设计

风险式监管主要作业流程包括:展会信息管理、展会风险评估、风险监管实施、风险评估反馈四个环节。

1.展会信息管理。依托信息化手段和现代网络技术,将目前相对分散的展览会监管场所、展会企业相关数据加以整合管理。

2.展会风险评估。在风险分析决策理论的支持下,确定实施监管的重点企业或重点货物。

3.风险分析处置。根据可能性和结果分析风险并决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4.风险评估反馈。对展览会监管工作总结并反馈,并进行调整,对各个阶段定期进行风险管理绩效评估。

(三)风险控制

对展览会监管存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价后,必须对采取适合的反映作出决策,对风险的反应可以分为降低、转移、分担和保留,展览会海关监管风险要求在风险发生前对能预见的事件的替代性补救方法加以评估(见表)。风险管理过程的最后一步是风险控制―执行风险反应战略,监控风险引发事件,启动应变计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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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郑建瑜,等.会展场馆管理[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7.

[7] 松茂萃.晚清海关与世博会[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5.

海关监管论文范文4

关键词:海洋政策 有序 实施机制 监控 民主参与

海洋事业的发展需要海洋管理的指导,海洋管理的成功离不开海洋政策支撑。海洋政策是“国家为实现一定时期或一定阶段的海洋目标,而根据国家发展整体战略和总体政策,以及国际海洋斗争和海洋开发利用的趋势制定的海洋工作和海洋事业活动的行动准则。”[1]它是一系列事关海洋发展的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方法、条例的总称,代表了一定时期内国家权力系统或决策者在海洋开发利用、海洋环境环境保护、海洋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意志、取向和能力,是政府向社会展示其在海洋管理上所体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倾向。海洋政策既是海洋管理活动的基础和准则,又是海洋管理的基本手段,同时还是海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海洋管理的制度框架体系中,海洋政策处在这一框架的最高点,对海洋管理全局起影响和制约作用。海洋政策在建构和执行过程中稍有偏差,就会影响海洋管理的整个过程,并最终影响到海洋事业的发展。要把我国建设成“海洋经济发达、海洋综合能力强大、在国际海洋事务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海洋强国”,必须以海洋政策的有序运行为前提。

政策制定是政策过程的核心,政策执行是政策逻辑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将政策目标转化为政策现实的唯一途径,因此海洋政策的有序运行,是指作为海洋政策重要主体的各级各类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对于海洋政策的科学制定和有效执行。海洋政策的科学制定,是指海洋政策在纵向上体现出一定的层次性和一致性,以体现和实现国家海洋发展“一盘棋”的战略设想;在横向上确保涉海不同行业方面政策的协调性,以有效地避免矛盾和冲突;综合性的国家海洋政策,作为指导国家海洋事业发展综合协调发展的国家政策,具有权威性、全局性、最高性。海洋政策的有效执行,则是指各级各类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对上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海洋政策规范遵从和执行的状态和程度。

然而当前海洋政策有序运行的要求非但没有达到,反而问题重重,威胁了国家海洋政策的权威性。海洋政策制定时,缺乏从整体上对我国海洋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导致在纵向上政策层次相互脱节,横向上政策之间在目标、内容和效应上相互冲突;同时海洋行政机关在海洋政策问题的提出阶段、方案的形成阶段和方案的决定阶段,往往片面强调自己作为政策制定者的作用,忽视公民、非政府组织和利益集团作为决策影响者的作用。海洋政策执行时,问题更为突出,表现在:已制定并颁布实施的统一政策,没有确定的管理部门、缺乏实施海洋政策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海洋政策执行的组织保障,经常出现“随着行政层级的下降,信息流失率增加,控制权力行使的力度在减少,政策执行力在减弱” [2]的现象,以及中央海洋政策执行不断弱化的“多米诺骨”效应,并经常发生政策执行中的变形现象,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替换性执行、“断章取义,为我所用”的选择性执行、“阳奉阴违,只做表面文章”的象征性执行和“虎头蛇尾,前紧后松”的敷衍性执行;涉海各相关部门和行业不重视国家总体海洋政策的贯彻,片面强调部门利益、只考虑本行业海洋政策的执行,一旦发生政策冲突,不能及时协调解决;社会公众作为海洋政策的接受者往往对其内容和目标一无所知或道听途说,因而难以在短期内认同这一政策,加上公众对海洋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监督力度和手段十分有限,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弹性之大可想而知。

面对海洋政策运行中问题,采取措施纠正政策运行中的偏差成为当务之急。纠正措施多种多样,加强海洋政策有序运行的制度建设、探索海洋政策有序运行的实施机制是重要方面。制度的重要性已被人们所公认,在我国有些学者已经提出了“从经济建设为中心到以制度建设为中心” [3]。制度“被定义为由人制定的规则。它们抑制着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制度被一个共同体所有,并总是依靠某种惩罚而得以贯彻。” [4] 制度包括“(1)以规则和管制方式对行为施加的一系列约束;(2)检验行为是否偏离规则和管制的一系列程序;(3)一系列伦理和道德规范,他们定义了规则和管制可以选择的订立方式和实施方式。”[5] 也就是说,按诺斯的观点,制度应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制度的实施机制三个构成要素。加强海洋政策有序运行的制度建设,就是要加强海洋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制度供给,“制度供给是国家的基本功能之一,统治者要制定一套规则来减少统治国家的交易费用” [6]。制度建设科学合理有利于加强对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制约、激励和监督,实现政策制定与执行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统一化。而探索海洋政策有序运行的实施机制,即探索海洋政策有序运行相关制度的具体操作过程和行为化过程,不仅是加强海洋政策有序运行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海洋政策有序运行的实施机制,不应缺少以下三个方面。

一 利益整合机制

经济学家布罗姆利认为:“公共政策本质上是关于规定个体和集体选择集的制度安排的结构。”77] 这个结构是由相互作用和依存、不同层次和侧面的政策子系统所组成的。海洋政策作为一个政策体系,同样有多种形式的政策类型。

从纵向看,海洋政策是一个自上而下、由宏观到微观、由抽象到具体的垂直政策体系,可分为中央和地方海洋政策。中央海洋政策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国家层面的综合政策,如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等,具有长期性、全局性、综合性、稳定性和很强的权威性;二是国家层面的行业海洋政策,如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政策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专有性。地方海洋政策是在中央统一部署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的适合地方海洋事业发展的政策,它既是对中央海洋政策的执行,又是与本地方海洋发展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相结合的产物,包括了省、市、县、乡各级。地方海洋政策也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地方综合性海洋政策,如“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二是地方行业性海洋政策,如“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

从横向看,许多海洋政策又呈现出“一”字排开的并列状态,这一点在中央和地方行业性海洋政策中表现的尤为突出。海洋环境、资源的多功能性,使得海洋开发利用中集中了多个行业、多个部门。这些行业或部门之间并不是一种上下级,只是一种平行的关系。每一行业或部门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工作领域,所制定的政策也是只涉及本行业领域,如:海洋资源、环境、渔业、运输、旅游、科技、油气开发、工程建设政策、以及其他一些规范引导海洋实践活动的政策等。这些海洋政策属于具体的海洋政策,它是实现海洋基本政策目标的手段,或说是基本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为落实基本政策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一般具有短期性、局部性和单一性。

纵横交错的海洋政策最终形成一个政策网络,其中形成网络经线的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海洋政

策,形成网络纬线的则是横向排开的各行业、各部门的海洋政策,经纬线交点则是双方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或共同适应的政策内容。海洋政策作为公共政策,总表现为对利益进行分配、调整,其实施结果也总要造成一些人受益而另一些人受损,因此错综复杂海洋政策结构体系中实际上包含了海洋行政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即中央与地方海洋政策的矛盾、综合性与行业性海洋政策的矛盾以及行业性海洋政策之间的矛盾。中央海洋政策往往以全局名义和政治压力侵害地方海洋权益,地方海洋政策则常常以保护局部利益无视中央海洋权益 ;各级行业性海洋政策往往跳不出一个个“点”的限制,难以把海洋这个“剪不断、理还乱”的有机整体连成一个统一的面,从而既造成了行业政策与综合政策的不一致,又引发行业政策间的不协调。

利益整合机制就是针对海洋的流动性、整体性等自然特性和海洋开发利用的多行业性、彼此关联性等社会特性以及海洋行政管理中各类政策间的矛盾提出的一种制度安排和解决思路。正如《海洋法公约》序言中所说的:“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事加以考虑。”尤其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海洋环境污染、海洋资源破坏、沿海地区人口膨胀等一系列联系日益密切的“问题群”的存在,任何一个问题仅靠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是一项行业性海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难以解决,需要相关地区和部门以真诚合作的态度,以海洋发展的全局为对象,以追求海洋发展的整体效果为目标,在对海洋整体功能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不可分割”、 “整合各方利益”的综合型海洋政策并严格落实。综合型海洋政策不仅要求对海洋资源、环境和权益等各方面的具体政策在内容上实现统筹协调;还要求不同层次的海洋政策在目标和任务上紧密相连,既体现出一定层次性,又注重彼此的衔接性;同时也要求强化国家综合性海洋政策的作用。可以说,只有运用利益整合机制,才能避免因利益冲突而导致的开发秩序混乱和国家海洋权益受损,才能保证各级各类海洋行政机关在政策制定和执行时最小限度地以个人、部门和地方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才能遏止因利益因素而产生的政策制定和执行时各种偏离政策目标的行为,从而实现政策的科学制定和有效执行,促进海洋政策体系的有序运行。当然,强调海洋政策制定与执行中的利益整合,不是要取消海洋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多样性和适时性,而恰恰是为了使整个海洋政策系统的各子系统充分发挥作用而保证整个海洋政策体系整体功能的最有效发挥。因此通过利益整合机制来实现海洋政策的综合性与政策制定与执行中的多样性和适时性共存于海洋政策体系这个同一体中。

二 民主参与机制

根据陈振明博士“政策主体一般可以界定为直接或间接参与政策制定、执行、监控、评估的个人、团体和组织”[8]这一观点,笔者认为社会公众也应是海洋政策的主体。因为随着社会治理理论的兴起、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利益格局的形成、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不断拓展和深化,社会公众参与海洋管理并成为海洋政策主体越来越具有必然性和可能性。首先,社会治理理论为公民成为海洋政策的主体提供了理论基础。治理是一个上下互动的过程,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认认同和公共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物的管理,起实质在于建立市场原则、公益和认同。 “公共治理理论针对的是公共组织及其与其他组织间依法博弈、共同治理进而使得公共行政在复杂政治环境中最终达成公共利益目标的问题。” [9] 以俞可平先生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作为善治的治理体现了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它要求国家与社会之间良好的合作。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是善治的现实基础。”[10] 治理是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海洋管理属于公共治理的范畴,海洋政策是海洋管理的重要方式,因此除了国家组织和私人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种社会中介组织、自愿组织在内的第三部门理应参与并影响海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其次,民间涉海相关组织和个人为了实现和维护其合法海洋权益,必然要求影响海洋政策的制定过程、并以特定方式参与政策的执行、监督,这就为社会公众成为海洋政策的主体提供了直接的利益动机。再次,公民参与海洋管理、成为海洋政策的主体,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政治文明的客观要求。如果海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中民主参与机制缺失,那么社会主义民主和政治文明就至少是不完善的。

既然海洋政策的主题也包括社会公众,因此海洋政策能否产生好的效果,除了取决于海洋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海洋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度外,公众的支持程度也是重要因素。而提高公众支持程度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扩大深化民主参与机制。

民主参与机制首先应贯穿于海洋政策的制定上。要通过建立海洋专家咨询团、设置能联系海洋机关和涉海民间组织的协商机构、开辟使公民意愿和实际情况得到充分表达的制度化渠道(如听证、电视电话会议和电子政务制),来提高海洋决策参与者的代表性和多样性,进而为海洋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定提供智力支持以实现政策指定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并为政策执行和政策调整提供有利保证和可靠依据。

民主参与机制也应体现在海洋政策的执行上,在这里尤其要加强社会公众(包括公民个人、非政府组织、利益集团、新闻媒体)对海洋行政机关严格执行海洋政策的民主监督,这与新公共管理运动“将决策和执行分开,即政府更多的是‘掌舵’,而不是‘划桨’” [11] 是一致的。在海洋政策执行的监督系统中吸纳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能为海洋政策严格执行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能为及时纠正政策执行中的变形现象提供更大可能性。

三 监控机制

控制是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政策执行的重要手段。实行严格的政策监控,才能保证政策的科学制定和有效执行。然而当前我们对海洋政策科学制定和有效执行的监控不仅存在着制度上的缺失,也缺乏专门监控部门和严格控制规程,从而引起海洋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弹性增大,导致海洋政策在制定中难以达到科学的要求、在执行中难以得到严格执行。建立海洋政策有序运行的监控机制,就是要通过对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以避免海洋政策在制定中的盲目性、随意性和专断性,并保证海洋政策在执行中不发生形变。建立政策监控机制,必须确立一定的机构和制度:要设立专门的海洋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监控部门,建立健全对海洋政策执行进行监控的一系列规程。建立政策监控机制,必须充分发挥各类监督主体的作用——既要强化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海洋行政机关科学制定与有效执行海洋政策的监督智能,又要合理运用上级海洋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还要保证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内部专门监察机关的独立地位,更要发挥公众独特的监督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海洋政策有序运行监控机制的功效,仅靠这一机制本身是很难实现的,只有与其他相关配套机制进行结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笔者认为,海洋政策有序运行监控机制作用的实现,有赖于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科学的绩效评估机制和严格的激励与惩罚制度的保证和支持。。

首先,加强监控机制,必须以完善信息沟通机制为前提。信息不公开、搞信息封锁,没有来自作为监督对象的海洋行政机关制定和执行海洋政策的相关信息,海洋政策有序运行的监控机制就是无源之水;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及时,政策运行监控机制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因此,监控机制作用的实现离不开健全的信息沟通机制的保障。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必须强化信息反馈系统的功能,使信息反馈经常化、制度化;同时,为了确保信息沟通的广度、深度和真实度,还应该建立并完善多层次、多功能、内外沟通、上下结合的信息控制网络,增加海洋政策有效执行的透明度。

其次,监控必然产生一定的结果,但这种结果究竟是好是坏,只有通过科学的评估才能判断。也就是说,建立海洋政策监控机制必须要以科学的绩效评估制度为基础。在建立评估制度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评估标准要坚持价值判断与事实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在评估方法上,要遵循定性分析与定量结论相统一的原则;第三,在评估时间上要充分考虑海洋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时滞效应”及“连带效应”;第四,在评估主体上要充分将公众评估纳入决策中心的议事日程;第五,在评估结论上要鉴别海洋政策制定与执行效果的优劣。

最后,经过评估后的监控结果不能不了了之、无果而终,而必须和相应的激励与惩罚制度相结合、产生连动效应,否则海洋政策有序运行的监控机制就只能流于形式。海洋政策有序运行的监控机制与激励惩罚机制连动,就是要求在对海洋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情况进行及时的跟踪监控后,对因政策制定和执行事物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及时公正的责任追究;而对那些对海洋政策的科学制定和有效执行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尤其是对那些对海洋政策的科学制定和有效执行有一定创新的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激励。只有如此,监控机制的作用才能落到实处,不了了之的监控结果才能在根本上杜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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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俞可平 《治理与善治》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1页 2000年

11. 《新公共管理及应用》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102页 2004年

the implementing mechanism of ocean policies’ orderly running

abstract: in the 21 century which is called the the century of ocean, ensur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our national ocean enterprise has a significantly strategic meaning, while the orderly running of ocean policies is a strong guarante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our ocean enterprise. the orderly running of ocean policies mainly refers to marine administration organ’s scientifical making and effective execution of marine policies during the process of marine administration. in order to accomplish this target, it is necessary ang imperative to explore the implementing mechanism of ocean policies’ orderly running. there are some implementing mechanisms that can applied to the orderly running of ocean policies and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 the three as follows: they are interests combining mechanism, democratic participation mechanism and supervising and controlling mechanism.

海关监管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在大连保税区向开放型综合自由贸易区转型的过程中,必须同时进行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为改变传统保税区多头管理和政企不分的痼疾,适应港区一体化发展的需要,大连保税区在管理体制上则宜采取政企分开的混合型管理体制和海关独立监管体制,必须调整区内管理机构的权限,实现政府角色定位的转变,改革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

[论文关键词]大连保税区;自由贸易区;管理体制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逐渐推进,为克服自身发展的问题和适应外在发展环境变化,我国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的转型刻不容缓。大连保税区作为中国保税区的中坚力量,亦当先行一步。在经济发展模式上大连保税区应以开放型综合自由贸易区为发展目标,在管理体制上则宜于采取政企分开的混合型管理体制和海关独立监管体制。大连保税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一方面是调整与发展目标不相符合的现有体制和管理方式的过程,同时还是解决原有体制中的固有缺陷和矛盾的过程。从内容上来说,保税区政府管理体制的转型包括了以管委会为核心的行政性机构的设置、权能、管理方式的改革和以海关为核心的监管体制、监管方式的改革。

1区内政府管理体制的转型

我国保税区管理体制上的多头管理是制约保税区发展的一个痼疾,这一体制的直接后果就是保税区政策上的“政出多门”、“相互抵触”且难以协调,这严重制约了保税区的发展,这也极不利于未来自由贸易区的顺利发展。这种不合理的管理体制的长期存在主要是统一立法和统一管理机构长期缺位的结果,但地方政府层面对管委会授权不足和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介入也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当然,从大连保税区的现状来看由中央层面管理体制造成的多头管理问题是无法在地方层面得到根本解决的,但完全可以从地方政府对管委会的授权环节和管委会与港务局的协调环节这两个方面积极推进体制调整,促进区内管理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首先,在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内推进旨在保障管委会统一事权管理的体制调整。按照行政组织设立的完整统一原则理顺管委会和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关系,保证管委会机构设置要完整统一、领导指挥要统一,减少区内“一事两办”、“政出多门”的现象。行政组织只有坚持完整统一原则,树立全局整体观念,行政组织之间要协调一致,进行有机的配合,才能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目前保税区行政组织设立的没有完全贯彻行政组织的完整统一原则的问题可以考虑先以地方法规明确保税区管委会是保税区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市政府实行统一领导,保税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接受管委会的管理。明确把保税区管委会作为保税区唯一的行政事务管理机构,赋予管委会高度集中的事权。同时加强保税区职能部门合作制度建设,提高保税区的各部门协调、政策共享程度。在体制上、观念上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垄断,整合各种信息资源,推动区内各种信息资源的共享和管理的协调、统一性。

其次,适应港区一体化发展的需要,适时推进港区与保税区管理的协调性、统一性。保税区事权统一问题不但涉及保税区内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还涉及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转型过程中首先实现港区一体化时港区行政管理如何与保税区行政管理协调统一问题。目前的问题是双重性的体制障碍:管委会属于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港务局目前仍是政企合一,二者体制难以融合;保税区管委会是地方政府派出机构,有地方政府领导,而港务局则是交通部门垂直管理。目前,应以“区港联动”和“保税港”建设为契机积极探索区港管理的协调机制,可以首先基于共同经济利益基础上进行一些产业和经营上的合作,促进经济上的一体化运作;然后,在时机成熟条件下,如港务局政企分开之后或地方政府与交通部门有效协调的条件下,推进保税区与港务管理局的统一和协同管理,进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港区一体化。

2政府职能的适应性转变

适应未来自由贸易区发展的需要,推进混合型管理模式的建立和完善除了上一点我们提到的解决好体制上的“条块分割”问题外,还需积极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增强区内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发展的连续性。为有效推进政企分开和职能调整需着力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2.1实现政府角色定位的转变

大连保税区建立和发展同我国其他保税区一样深深地打上了政府的烙印,保税区的发展具有很强的权力经济的色彩。政府在保税区发展中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特别是在保税区或自由贸易区创立之初指出,政府的支持和参与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保税区的发展前景。政府不仅承担了规划设计、基础设施投资的功能,还直接参与招商引资。这些对保税区的初创和发展是有必要的,其中政府的积极作为对保税区的快速成型、步入发展正轨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保税区或自由贸易区进入不同的发展阶段,随着区内经济发展对政府管理需求的变化,政府的相应角色和职能的范围也应该作出必要的调整。

首先,要从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转变为经济活动的管理者,政府管理部门真正从具体经济运行活动中退出来。我们已经说过,大连保税区的政府管理体制从形式上来看已经是混合型的管理体制,职能部门与开发公司实现了业务上的分开,但在实践中开发公司的市场化程度还不高,特别是二者在人事权限及官员任职交叉等也使真正的政企分开难以实现。其次,要实现从单纯强调管制职能到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的转变。大型综合自由贸易区运行的高效率部分的依赖于高效、完善的公共服务,而政府的服务是构成这一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服务,对投资项目的申办、建设、运行实行一部门受理、内部衔接、首问负责、全程服务的服务模式。”建立与投资者和企业间的正式沟通机制,方便对区内经济主体的信息、政策,对企业的建议、咨询、投诉和求助的反馈。

2.2规范政府管理部门的审批行为

审批制度是以行政审批作为管理经济的主要手段。过多的行政审批,束缚企业手脚,妨碍市场公平,降低经济效率,严重制约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妨碍国家经济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竞争能力。保税区政府虽然大幅度地推进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但是在行政审批管理上仍有很多与国际惯例不符的方面。深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适应未来自由贸易区发展的需要,也是活跃区内经济的需要。首先,要削减那些对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不必要的审批内容。职能部门过多的行政审批权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它往往造成少数部门享有特权,垄断市场,这违反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公开竞争的原则,影响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入世及向自由贸易区的转型必然要求政府部门减少行政审批实现规则的接轨。除了重要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特种产品和项目的生产和经营、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商品的专营专卖等由政府严格审批外,大部分审批事项应逐步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其次,致力于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保税区与其他内地相比行政审批的效率较高,但由于其审批权限与上级部门紧紧联系在一起,仍有很大改善空间。保税区设立的初衷主要的一个方面是利用外资来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烦琐的经贸审批手续不利于吸引外商投资,不利于发挥自由贸易区经济运转高效优势的发挥。

2.3推进服务产业的社会化

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是区内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也与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开的要求相符合。保税区在向自由贸易区转型中要致力于培育和引进一些具备一定的实力、规模、业务素质较强的中介公司,向区内企业提供进出口报关、保税运输、现代化库存管理、分拨、进出口、外汇换汇、结算、退税、分拨运输等一揽子服务,改善目前服务公司小而乱的局面,区内社会服务体系的服务能力增强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府管理部门从繁杂的经济事务中解放出来,更好地搞好宏观管理和稀缺公共品的供给。另外,管委会也要重视区内商会或者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发展,充分利用好这些中介组织在管理和协调企业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最少的政府干预是自由贸易区管理中的重要特征,管委会管不好的大量社会事务,可以交给社会来承担,要培养社会的自我管理的组织。许多社会事务由社会组织自行管理,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间接管理,有利于节约政府的管理成本,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又可减少腐败发生的几率。更重要的是有了这些组织,市场经济才有了组织支撑;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政府和群众的关系有了传导体和剂。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不仅利于政府职能的调整,也利于实现管委会对区内事务的有效管理。

3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的整合与调整

监管体制是保税区政府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向自由贸易区转型中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因为,作为特殊的监管区域,我国保税区与自由贸易区之间差距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区内经济活动和物资流动的自由度上,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保税区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的相对滞后造成的。甚至,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能否实现监管体制的革新是大连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转型目标实现的主要标志。从国际上成熟的自由贸易区的基本经验、我国保税区发展的特殊条件以及大连保税区未来发展的需要出发将大连保税区的监管体制发展目标确定为海关独立监管体制。我们认为要实现这一目标,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改革和创新大连保税区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

3.1实现区内监管主体的一元化

大连保税区内的监管机构除了海关之外还有检验检疫等部门同时存在,这也是我国保税区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现状在监管体制上的表现,多个监管部门的同时存在是我国保税区和国际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差别,是区内经济自由度差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海关监管方式无论如何改革都无法实现“一线放开”、“区内自由”的主要原因。要实现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的转型,要推进实现“一线放开”、“区内自由”,目前的监管体制是必须要进行改革的,实现区内监管主体的一元化。当然,由于宏观行政体制的现状及部门利益的存在,区内监管体制的一元化改革必然会面临阻力,在地方层面很难完成。但考虑到大连保税区转型、发展的需要,可以加强地方政府、管委会及各监管部门间相互协调在监管范围和方式上做出些可行的调整,区内监管机构按“一线放开”、“区内自由”的原则改革监管方式,可以暂不撤除质检等部门的驻区机构,但是需将其监管职能转移到“二线”上来,海关也需将监管重心转移到“二线”,同时革新和简化区内管理和一线报备程序。这样可以事实上形成区内海关一元监管的局面,有利于推进“区内自由”进程,待时机成熟时完成监管体制一元化的改革。

3.2提升驻区海关监管机构的地位和权能

大连保税区的驻区海关与我国大多数保税区的驻区海关一样是作为地方海关的派出机构来行使海关的监管职能的,不是作为独立完整的一级海关的地位决定了驻区海关在权能配置上不完整性,驻区海关只是作为派出机构根据上级授权来履行相关监管职责,这一定位也决定了区内海关经常会面临诸多因权限问题而需向上级海关汇报、请示等情况,而这显然会影响通关和监管效率提高。而调整区内海关监管部门的权限的办法也仅能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所以,适应大连保税区特别是未来自由贸易区综合化、大型化发展的需要,可以考虑提升驻区海关的地位和权限使区内海关成为独立的一级海关机构,“在行政上隶属地方海关,在业务上按照地方海关的要求独立运作”。

3.3改革海关监管方式和程序

监管体制上推进区内监管活动中监管主体的一元化以及解决驻区海关权能不足问题等体制性调整对完善海关独立监管体制、促进区内经济活动自由运行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对于真正实现“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自由贸易区的原则要求,仅有这些还不够,还需对保税区目前的海关监管方式和监管程序做出改革和调整。

遵循“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原则要求,驻区海关监管方式和程序调整应以简化“一线”和区内监管,转移重心到“二线”为努力方向:首先,为有效放开“一线”,应革新现有的“报备程序”。目前保税区的“一线”须向海关报备,虽然较日常的报关大为精简,但我国现行的报备手续实际上都是参照报关手续制定的,所以在程序上几乎没有什么不同,而这在实践上无疑大大限制了货物通过的效率。我们可以参照《京都公约》的相关规定,简化报备手续,这既能与国际通行规则协调一致,又能一定程度的解决“一线”程序繁琐的问题。其次,改革、完善区内海关监管方式。海关监管方式要实现区域监管,而不是目前的货物监管。货物在区域内可以自由流通,而不用向海关备案,也不征收任何税费,只有在货物出区的时候才进行监管。具体来说,海关将监管重点放到“二线”卡口上,货物从境外入区备案、出区核销,取消原来卡口、仓库同时监管的办法,做到货物入去自由、区内生产经营自由。对滞留区内的货物监管可引入风险监管机制,根据货物品种、来源地等进行重点货物的抽检。对因区内企业的加工、运输等作业引起的货物形态、数量、税号改变等情况,海关可有针对性的核对备案记录,不必要求一一对应。在区港联动及保税港试点基础上,将新的监管经验逐渐向全区推开,在全区内实现统一监管,避免港区和保税区的重复监管。另外,加大投入,加强监管部门的电子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在较高程度上实现区域监管和通关流程的信息化运作,这对于简化监管流程、提高区内监管效率也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成思危.我国保税区改革与向自由贸易区转型[J].港口经济,2004(2):6-10.

海关监管论文范文6

一、工单核销内涵分析

工单核销是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采集企业ERP(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中的加工贸易料号级料件及成品数据建立备案数据库,并按照归并关系规则生成H2000项号级账册底账,以企业申报的经卡口核放的进出区核放单(包括国内送货单、区内区间调拨单等)、料号级报关建议书数据作为料号级料件及成品的核增核减理论数据源,以企业电子工单数据作为实际耗用,计算产生理论库存,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加工贸易料件、半成品、成品核算核销的海关核销模式,是一种对企业生产进行定量与动态监管,实现海关库存数据与企业实际库存数据自动比对的核销方式。即工单核销旨在回避单耗的折算管理,而通过引入企业仓储管理,以现有的仓储电子数据直接向海关报存,通过企业仓管系统与海关特殊监管区系统联网比对,筛选风险数据进行重点盘存,以大大提高核销的便利度和准确度。

二、工单核销创新特色分析

当前,机电产品出口已将近占我国出口总额的60%,但也呈现出增长乏力的窘境:2009年,机电产品出口占出口总额比重达59.35%,创历史新高,但随后逐步将至2014年56%的低位,2016年虽回升至57.68%,但仍未回到2009年的水平,特别是2015-2016年以亿美元计算的机电产品出口额已连续两年负增长,并导致同期加工贸易出口的负增长(机电产品出口已占加工贸易出口总值接近8成),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传统的单耗核销难以适应特殊区域大型电子产品生产企业耗用的变更有关:1.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具有生产周期短(通关速度要求快)、产品更新换代快(单耗变更频繁)、产品构成复杂(涉及料件料号多)等特点,特别是单耗核销较难监管的半成品库存种类不断增多,使得成品单耗构成复杂,致使海关难以准确、及时地掌握企业的单耗情况,从而不能完全实现对大型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的定量监管和实时监管。2.传统加工贸易备案管理难以适应大型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需求。特别是商品种类不断增加导致现有H2010电子账册容量不堪重负,对备案和核销管理造成巨大负担。而工单核销则通过归并关系,将料号级申报资料升级为项号级申报资料,大幅瘦身电子账册。3.传统单耗核销预先核定单耗的管理作业模式难以适应大型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单耗核销是通过预先核定成品单耗,海关再根据数量逻辑关系在一定周期内通过逆向运算间接掌握料件耗用和成品生产情况,并将理论库存与实际库存进行比对,以从定性监管转向定量监管。但受单耗事先核定难度大、产品种类繁多、产品数量大、核销时间长等因素制约,造成“核销难、核销慢”的困境,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该类产品的出口。如福建省位于厦门市翔安火炬高新产业开发区的达运精密工业(厦门)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液晶屏幕零部件研发、生产的企业,因光电产业具有订单时效要求高、产品周期短等特点,在实际生产中,经常需要临变更生产计划,如果采用传统的“单耗管理核销”模式,每一次变更都要向海关申请审批,对企业生产灵活性带来一定的影响;而光电产业具有的原材料多、工序长、管理复杂等客观情况,使得企业在每一个核销周期结束后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进行库存盘点和数据比对以进行核销,大幅降低企业生产和加工出口的便利性。而工单核销通过对接企业工作系统与海关信息化系统,海关实时采集企业实际作业工单和进出库申报数据,实现对企业生产的定量、动态监管和库存数据自动比对,从而实现对企业生产“零干预”的动态单耗核销,大量节省核销时间,并降低内销征税缓税利息。因此,该项改革既提升海关监管效能,又促进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节约“关企”双方大量人力资源,实现企业发展和海关监管效能的双赢,并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信息化的要求。

三、工单核销优缺分析

1.优点。以料号级电子工单替代项号级备案单耗,有效有解决企业单耗变更频繁、而备案无法同步所造成的核销数据差异,有效解决企业料号级生产管理和海关项号级监管无法完全适应的难题;工单核销使用企业实际生产所用的物料进行核销,可实时计算而避免数据滞后,缩短核销时间,提升通关速度;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企业申报行为的两次审核(根据归并关系自动将料号级申报信息导成项号级报关信息和放行后的项号级报关单与料号级报关建议书信息进行比对),大幅降低申报差错率,提高企业的规范申报率和管理细致度;利用企业库存和物流平台料号申报两头数据,回避以单耗为中间数据的折算所带来的数据失真问题,确保账册数据的准确性;工单核销只需使用海关监管系统的工衡报表,无需人力手工运算,简单快捷准确,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全方位、多角度的风险管理措施(如耗用比监控、单货确认时效提示、损耗率预警、第三方审计等)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对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和完善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2.缺点。企业的所有进、出、转、存数据都需申报给海关,即海关能深入企业的生产管理核心,时时监管企业的任何行为,加大企业的监管压力;由传统的项号级核销转为料号级核销意味着管控越来越严格,加大企业料号管控的工作量;对某些不太规范的企业,海关能监控到企业的任何“不合规”行为,加大企业“做假”难度,提高企业违规被查风险。

四、工单核销海关监管

1.加工企业需完善ERP系统工单核销要求企业应根据海关监管要求定期报送ERP系统中的工单数据,因此企业需要具备较为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即使用ERP系统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特别是要以电子工单方式记录生产加工、检测维修成品的实际使用料件情况。2.ERP系统须对接海关电子联网监管系统工单核销要求企业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因此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其他计算机网络,按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辅助系统(平台)联网,实现各项数据的串联对接。3.加贸企业需对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分开管理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保税成品与非保税成品均分库别存放,各自之间的移库等均通过ERP系统严格管理,并及时报核。4.海关实行多角度预警与监管海关可根据辅助系统(平台)提示的库存差异预警、工单预警等风险信息采取查验、中期核查和引入中介机构协查等方式对企业货物和进出口行为进行核查,并根据需要采取下厂核查的方式对企业的申报库存数进行核实。更需注意,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如确认加工贸易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或存在违法情况,则可停止对该企业实施工单核销。

五、工单核销发展趋势分析

1.工单核销技术上已脱离原本的海关H2010系统进行作业,使用的系统是海关核查监管系统,目前各地区海关使用的监管系统不尽相同,报送数据的各类文件(如《进出境报关建议书》、《料号级进出区核放单》、《企业电子工单》等)格式规范要求也存在差异,导致在多个直属海关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无法统一ERP系统数据格式,加大加工贸易企业内部采购、生产等计划的协调难度。因此,海关总署应考虑推出统一的海关核查监管系统。2.将该创新核销模式拓展到具备耗用料件繁杂、不确定性强、通关时限要求高等特殊要求的保税维修、保税研发等加工贸易创新业态,以推动上海“双创”中心和贸易中心建设。3.推动以企业为单元的管理模式和灵活核销方式:如建立企业主动披露制度,探索企业自主核报管理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确定核销周期,自主选择采用单耗、耗料清单、工单等核算保税料件耗用,以优化单耗管理,实现顺势监管,提高通关便利化程度。

参考文献:

[1]许鹤珍.厦门海关启动“工单核销”改革[N].国际商报,2016-3-16.

[2]胡晨霞,高春晓.工单式核销为试点企业带来改革红利[N].宁波日报,2016-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