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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管理范文1
食品卫生安全的基本概述
基本内涵。结合《国际食品卫生通则》的相关规范,所谓的食品卫生安全就是根据食品的具体用途来开展烹饪、调味与食用时,不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形成危害。二在《食品工业基本术语》中,对食品卫生安全的定义是防止食品在实际生产、加工、运输、贮藏与销售中被部分有毒或有害物质污染,旨在保证人体食用的健康性与安全性。在《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被赋予了新的定义,是指食品无害、无毒,且其中所蕴含的营养物质能满足人体健康需求,不会对人体健康构成慢性、亚急性与急性的危害。
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主要因素分析。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食用需要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在制作食品的过程中,常常会受到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最终衍生一系列的食品安全问题,后果不堪设想。例如,在食品种植与生产阶段,为保证产量,种植者常常会在一些瓜果上涂抹一些激素类药物或农药,这些化学物质会浸入到瓜果蔬菜之中,进而会埋下安全隐患,若卫生监督不科学,会将一些含有大量化学药物的瓜果蔬菜进入到市场环境中,后果不堪设想。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
打造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对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而言,若缺乏相配套的食品安全保障系统,会对食品卫生监督效果产生严重的制约。因此,应打造更为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及时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具体流程进行规范与约束,这样,能为食品卫生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在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运输与储存过程中应严格遵循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的要求,在该体系中,应对食品与农产品的质量进行明确规定,也要对无公害、卫生质量标准予以严格规范。为保证食品安全,必须做到在原材料收集、生产、加工、食品成形中的各个环节,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注重对食品卫生安全的标准化监督与管理,进而可大大提高食品的安全性,进而能为人们健康食用提供条件。
加大对食品的抽检力度。一般来讲,食品数量较为庞大,且在开展食品检测时,会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若对食品进行彻底、逐一的检查是不切实际的。对此,我国在开展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时,是采用抽z方法,且抽检结果与食品卫生安全存在着直接性的关系。因此,为保证食品检测质量,减小食品安全检测的风险,应对食品抽检操作流程实施严格规范,以保证抽检操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抽检工作完毕后,需要将抽检结果上报到相关部门,监管部应打造科学的抽检报告体系,深度分析抽检结果,并建立起抽检数据库,这样可为后续数据的查找提供便利。
卫生监督管理范文2
为规范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 2010年9月至10月底, 孝义市卫生监督所对孝义市市区涉及二次供水单位、住宅小区、学校二次供水卫生状况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检查内容有卫生档案和制度、卫生许可、供管水人员健康证、储水设备、供水管线、设施卫生防护与周边的卫生状况及日常管理情况等。重点对二次供水消毒设备运转情况、水质卫生检测指标、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等进行了检查。现将情况分析如下:
1基本情况
2010年通过排查摸底和监督检查,目前市区有62个二次供水点,正常投入使用的20个,另外42个点正在建设中。在这使用的20个二次供水点中,隶属关系有两种:一是小区物业管理部,二是自有产权单位。用途一是住宅,二是办公学校。用途为住宅的,水源种类均为市政供水;14个为传统供水方式,6个为无负压供水;生活饮用水箱和消防水箱虽同处一室但不混用;水箱位置均为负一层,仅有一个为顶层;均有专人负责,但供管水人员无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水箱材料使用水泥或不锈钢;均无生活饮用水消毒设施;水箱间均能上锁或有防盗门,但通风较差。传统的供水方式流程均为外线管网-低位水箱-加压设备-用户,仅有一个为外线管网-加压设备-高位水箱-用户;有两个定期清洗但不消毒,也无清洗合同和记录,其余的都不清洗更不用提消毒。大都存在无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水质二次消毒制度不落实,消毒剂外包装标识不完整、涉水产品均无相应卫生许可批件等。卫生监督员当即责令停止使用,下达监督整改意见并依照相关法规给予处理。
居于这种现状,我们粗略统计到2012年将有近10万高层居民饮用二次供水,饮用水安全问题更加重要。二次供水是目前高层供水的惟一选择方式。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按规定建设、设计及建设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与人民群众正常稳定的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加强城区高楼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的力度加强监督检查至关重要。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了各有关单位的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对二次供水单位加强自身管理,保障供水安全起到了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高层楼群日益增多,高层水箱二次供水卫生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正常使用,定期清洗,直接关系到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正常稳定的生活。供水公司输送出的水是严格按国家要求消毒的,水质是合格的,但由于管线加压和贮放都处于动态过程,水在二次供水水箱里存放,消毒剂量逐步衰减。由于管理不严的原因,部分二次供水的蓄水池都无盖、无锁,密闭性差,有很多尘埃,所以二次供水的水箱就容易变成微生物孳生的温床,易导致饮用者感染疾病。二次供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也成了城市供水管理的难题。《二次供水卫生规范》规定,蓄水池必须每年至少清洗一次。但由于用户重视不够,加上 清洗费用的负担等问题,能保证每年都清洗的蓄水池屈指可数,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都不清洗的比例较高。由此也导致储水池滋生红虫,水体浑浊,有异味等现象,水质也达不到卫生标准,给居民的身体健康埋下隐患。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于 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的水质检测项目由原来的35项大幅增加至106项,今后供水公司的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会相应提高,但这并不意味着用户龙头水就达标。蓄水池不按规定定期清洗,再好的水质也会被二次污染。
2存在的问题
供水体制不适应当前城市建设飞速发展的要求,市政供水单位只负责水厂、路面管线的设施和水质,二次供水单位负责从接上引入后全部设施的管理。特别是近几年来,新型物业小区不断增加,供水管理模式呈多样化,而对二次供水单位没有一个部门具体管理。在这种体制下,本市的二次供水没有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范畴,始终是供水单位和产全单位自我建设,自我完善。旧的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存在污染隐患。
近年来,由于承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供水部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供水现象严重,致使供水设施卫生质量无法保证。卫生监督部门执法难度大、支承点低,致使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难度加大。
3对策
为整治本市二次供水存在的问题,保证生活饮用水水质,已由市政府牵头成立多部门参与住建部门牵头、公用事业部门主抓、卫生部门监督的供水管理机构,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改造本市不达标的二次供水设施,消除污染隐患。
(1)将现有的以市政供水为水源水的二次供水设施逐步纳入市供水公司管理或者按照现行产权管理体制,将社会产权单位纳入市供水公司管理,将房管局所属产权单位及物业小区供水管理纳入房管局统一管理,以实行行业社会化服务。这样有利于全行业的统筹规划,提高供水卫生管理质量。
(2)将二次供水的运行管理成本费用纳入水费中或单独设立收费项目,使二次供水纳入良性运行轨道,促进健康发展。
(3)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二次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对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限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管理,加大监督力度,并适当增加监测频次,防止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4)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饮水卫生法规和知识,使各单位和广大居民都知法、懂法、守法,自觉贯彻执行卫生法规,保证饮水卫生安全。
4建议
(1)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二次供水的管理,也可由业主出资,集中供水单位统一设计、规划建设,交付物业统一管理,既保证初期规划设施符合标准要求,又保证后期管理到位,从而达到居民饮用安全的目的。
卫生监督管理范文3
【关键词】高层建筑;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大大加快了我国城市建设的步伐,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也使得我国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飞速递增。二次供水是指能贮存来自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并凭借高层构筑物形成自然压差或机械压力,二次输送到用户的供水设施。目前,我国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除公共场所、物业管理及直属房管系统者有一定的管理组织及制度外,其余大多处于无序状态,长期无人管理或管理仅在于形式,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常层出不穷。因此,如何加强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已经成为我国环境卫生工作中一个重要课题。
二、基本状况
在开展全国城市卫生环境综合整治活动(1990年)前,由于缺乏有关管理制度,水箱(池)的卫生状况不尽如人意。有的水箱自建成以来从未进行清洗消毒,内壁及底部淤泥沉积,水藻滋生,孑孓繁殖,有的水箱无盖、无锁,排气孔无防护装置,个别水箱中甚至发现死鼠、死鸟,致使水质恶化,发生异嗅异味。由于水箱不洁,使得饮用者消化道不适症状增多。在对部分多层住宅居民健康调查中发现,二次供水组腹泄、腹痛发病率显著高于饮用直供水组。由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不善而引起的污染事故也时有发生。如某涉外宾馆地下蓄水池因溢流管与下水道相连,下水道受阻时,其中的污水倒灌入蓄水池,使得各客房因水有明显异味,造成不良影响。
三、二次供水存在的问题
1.供水设施的污染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设置不合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一些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于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的疏忽,以致设施的设置不甚合理。如水箱(池)容积与用户用水量不配套,水长时间滞留,余氯消耗贻尽,一些化学指标发生改变。
(二)水箱结构不合理,进出水管位置不利于水的全面流动、更新。蓄水池容积过大,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由于担心缺水,用户首先考虑水池越大供水越安全,设计人员往往受用户影响,在设计时,将水箱、水池容积设计偏大,重视了水量的保障,却忽视了对水质的影响。因为自来水在水箱中贮存期间,水中的余氯会迅速减少,细菌、总大肠菌群指标会明显增加,特别是在夏天,水温较高,水在蓄水池中滞留24h以上,水质就会急剧恶化。
(三)低位水箱设在地下室内,由于水箱水溢流和地下渗水,使污水长期浸泡水箱。
(四)有的水箱设在生活居住区附近,周围存在着生活垃圾、厕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污染源。
(五)有的设施把溢流管与污水管相连接等等。这些极易造成二次供水水质污染。
(六)没有消毒设施,甚至没有预留安放消毒设施的空位。
(七)仍有很多水箱周围无防护结构和措施。
2.防锈、防尘、除污措施不力
二次供水设施由于结构、材料上存在缺陷,又加上经过蓄水这一环节,因此,必须增加防锈、防尘和除污等措施。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二次供水设施缺乏相应的防护措施,不能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水箱和蓄水池无盖、无锁、排气孔无防护装置,内壁没有防腐层,壁周和底部污物沉积等问题严重。
3.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不能定期进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85)中明确规定:“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而且不少于一次”。但是,有些二次供水单位不设专人管水,管理人员不固定,给健康查体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无证上岗和管理者卫生知识贫乏的现象较为突出。
4.职责不清,管理混乱,缺少必要的卫生监督管理体系
随着住房体制改革,企业改制,一些二次供水设施的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难以确定,使得卫生监督和城市建设行政部门的管理无法落实。虽然加大投入,改造输配水管网,水务部门接管部分水箱的运营,蓄水箱(池)已由1997年的2100个減至1500余个,但二次供水设施的自觉清洗率只有56%。有的蓄水池通风管封死,有的通风管防虫网罩损坏,盖板被毁,箱底淤泥堆积,箱壁青苔密布,水质浑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蓄水池时有出现。虽然建设部、卫生部在1997年的5生活饮用卫生监督管理办法6第8条、第14条当中,对二次供水单位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和供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作了明确规定,在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中也对卫生部门必须参加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监督作了规定,由于缺少对二次供水单位义务的约束和制约措施,我市自2002年实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城市建设部门体制改革以来,32家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单位,没有1家主动向卫生部门提出通过审查和验收申请。
在全国城市卫生、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推进下,各市都制订了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一些市相继建立了高低位水箱清洗消队伍,对居民住宅楼、宾馆及饭店的二次供水贮水设施进行了突击清洗。但由于房地产的开发,房屋产权归属不一,不易形成一定的管理体系,给高层水箱的长期卫生管理和定期清洗消毒带来一定困难。相互推诿现象常有发生,不少住房来源较杂的住宅楼,往往因无人牵头,收费困难,水箱得不到及时的清洗、消毒。
四、卫生监督管理的对策
1.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档案
为全面了解掌握水箱及供水现状,以社区为单位在社区范围内对每个水箱实行统一编号,建立水箱档案表册。内容包括产权单位、水箱地址、容积、建成日期、供水人口、供水方式(直供、加压)、水箱防护、清洗消毒和卫生监测等。为日后有的放矢地进行卫生管理和监督,建立背景材料。
2.建章立制,各司其职
城市建设、卫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供水条例》、《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二次供水系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中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完善具体的办理程序、条件和监督措施,以保证未经验收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设计人员在设计时要遵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还要了解城市供水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合理设计,使水箱大小适应安全供水的要求,又不造成水质二次污染,在水池过大时,必须考虑设置防止自来水水质恶化的有效措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为依据,实施每年1次清洗消毒制度和对新、改、扩建水箱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3.建立规范,落实措施
为使高位水箱清洗消毒管理落到实处,严格把握清洗消毒质量,使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制订具体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如:制订《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规范》、《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程序》等;对从事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实行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和水质消毒方法的现场技术培训;对清洗后的水箱进行水质卫生指标的检测,以考核清洗质量;对新建的水箱、水塔(除对基建工程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外)在投入使用前,严格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验收。
4.强化卫生法制观念,加强对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
伴随《行政许可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等一系列法规的颁布实施,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探讨对带有市政垄断和公益性供水行业卫生监督模式,研究供水单位多元化改制,政府委托经营和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等形式下对二次供水管理相对人身份、义务的认识、把握,依法行使对供水单位的行政许可权、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审查权、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监测权和行政处罚权,加强与承担管理职责的城市建设行政部门的协作,共同作好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饮水卫生安全。
为强化高层水箱的卫生监督管理,在每年1次清洗消毒的基础上,以“看(现场),访(用户),测(水质卫生指标)”的形式,对高层水箱清洗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引起各二次供水产权单位及管理者的重视,增强自身管理意识,推动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巩固发展,从而保障广大饮水居民的身心健康。
五、结束语
高层建筑二次供水的卫生与我们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切身相关,状况已得到彻底改善,二次供水末梢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的总合格率已由1993年调查的30.67%,提高到1997年的98.53%;末梢水游离性余氯检出合格率达到95.5%;基本达到了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实现了二次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安全水的研究目标;感染性腹泻、痢疾2种肠道传染病的发病率分别下降了29.34%、24.10%,大大提高了群众的健康水平,保护了生产力,间接促进了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延平,蔡祖根.生活饮水卫生标准实用指南[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340
卫生监督管理范文4
竹山地处鄂西北边陲,西与陕西旬阳接壤,南与重庆巫溪毗邻。版图面积3586平方公里。数山区农业县,八山一水一分田。
竹山县动物卫生监督局(竹山县动物检疫站)成立于1960年;2005年撤销竹山县动物检疫站,成立竹山县动物防疫检疫总站,级别为副科级;2008年撤销竹山县动物防疫检疫总站,成立竹山县动物卫生监督局(加挂竹山县动物检疫站牌子),机构规格仍为副科级;2014年5月,县委、县政府将原县商务局内设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连人带编划归为动物卫生监督局业务范围,增加生猪屠宰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我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现状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简述如下:
1 监管工作现状
1.1 基础保障工作到位
1.1.1 防检监督体系健全。竹山县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于2008年底到位,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竹机编[2008]34号)核准:
1.1.1.1 成立了“竹山县畜牧兽医局”(加挂“竹山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牌子),内设5个股室,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7名。
1.1.1.2 成立了三个副科级单位:一是“竹山县动物卫生监督局”(加挂“竹山县动物检疫站”牌子),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8名。二是“竹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加挂“竹山县动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牌子),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2名。三是“竹山县畜牧技术推广站”(加挂“竹山县饲料管理办公室”牌子),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
1.1.1.3 全县17个乡镇分别设立了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站和动物卫生监督分局,有独立的办公用房。统一悬挂了中国动物卫生监督标志图案,加挂了“竹山县畜牧兽医局XX乡(镇)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站”和“竹山县动物卫生监督局XX分局”标牌。公示了检疫申报管理制度、公示牌、检疫工作流程等。并配置了消毒喷雾器、红外线测温仪、检疫采样专用箱、冷藏包、应急灯和防护服等设施设备。共设立检疫申报点34个。
1.1.2 财政经费保障有力。自2007年起,我县一是将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卫生监督、监测、物化、紧急免疫、扑杀补偿等经费纳入了本级财政预算。每年本级预算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卫生监督、监测、物化、紧急免疫、扑杀补偿等不低于100万元专项经费。2015年县级预算批复项目经费95万元,其中计划免疫特种疫苗购置5万元、动物防疫物资器械采购及工作经费20万元、动物防疫疫苗冷链体系建设及维护10万元、动物实验室疫病监测经费10万元、动物实验室设备采购5万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经费20万元、动物产品检疫检验收入10万元,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监测经费5万元、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10万元,专项经费有力的保障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2016年,在取消检疫收费后,又将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动物产品安全监测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20万元。二是全县17个“乡镇防疫检疫工作站”,核定全额拨款编制34名,为畜牧兽医局派驻的股级事业单位,待遇纳入财政足额预算。三是村级动物防检协助员按人平8000元年落实了劳务报酬。
1.1.3 各项工作得到了上级党委政府和业务部门的充分肯定。据不完全统计,2011至2014年,竹山县畜牧兽医局共获得:湖北省农业工作先进单位、湖北省畜牧兽医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先进单位;获十堰市市政府动物防疫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市综合目标考核优胜单位、信息宣传先进单位、全市畜牧兽医工作先进单位;获县委、县政府:党风廉政建设优胜单位、文明单位、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等。
1.2 检疫监管工作现状
1.2.1 产地检疫申报受理和屠宰检疫工作情况。一是产地检疫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精神,按照省、市主管部门的要求,强化产地检疫,全面提高产地检疫率。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方案,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强化措施,不断完善了各项检疫制度和动物产地检疫责任管理制度。产地检疫监管上做到“六有”(有办公地点、有各项规章制度、有规范档案记录、有联系方式、有消毒设施、有公示牌)。全县设立了34个动物检疫申报点,聘请了125名动物检疫协检员,实行执法人员分片包干监管工作责任制,县、乡、村“三级”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体系基本完善。二是屠宰检疫。检疫办公室“十有”建设完善,“四有”登记齐全,做到了检疫“五个到位”。屠宰检疫率达100%,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1.2.2 跨市、州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监管情况。为进一步做好疫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发生和扩散,切实保障畜牧生产发展和动物产品有效供给,严格按照农业部和《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切实加强检疫监管,防疫知识宣传,督促履行调运义务。严格执行调入前申报备案、调入后落地报告等制度。
1.2.3 重点部位落实了监管责任人
1.2.3.1 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管责任明确。一是规范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从严把关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工作,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一律下达限限期整改通知书,不予受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二是落实监管责任人。对全县所有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和动物防疫条件监管档案,实行一场一档,进行全面指导监管。明确各辖区动物卫生监督分局局长作为第一监管责任人,每月进行4次指导检查,实行常年常态化监管,具体履行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和养殖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督促、指导和帮助养殖场(户)依法建立规范的畜禽养殖档案,科学免疫,科学用药,提高养殖户的报检意识。并根据《湖北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和省市畜牧兽医局的工作安排,从完善规模养殖场(小区)防疫条件审核入手,采取政企共建的办法,监督养殖场(小区)的规范化生产行为,落实防疫措施,落实了养殖场监管责任人。三是实行专家进场服务责任制。公示服务电话,定期对辖区内养殖场跟踪检查及服务。四是完善管理制度,签订承诺书。每个场都建立了防疫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等制度,签订了监管责任状、强制免疫通知书、兽药安全使用责任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承诺书。通过严格监管,提高动物饲养场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从源头上保障了畜产品质量安全。
1.2.3.2 屠宰场所防疫监管工作到位。与生猪定点屠宰场签订《动物屠宰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加大对辖区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巡查力度和频次,加强对定点屠宰证、章、牌的使用管理,严格审查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动物防疫条件。2015年8月份购进“瘦肉精”智能检测金标仪,每天对屠宰场屠宰的牲猪进行尿样检测。屠宰检疫监管上严把“六关”(入场查验关、检疫申报关、违禁药物监督关、检疫出证关、无害化处理监督关、防疫巡查关),做好监管记录,实现了动物产品检疫到位率100%,上市动物产品合格率100%,不合格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率达100%。
1.2.3.3 活畜禽交易市场防疫监管有力。对每个活畜禽交易市场都明确了监管责任人,悬挂监管公示牌,对活畜禽实行市场准入和定期休市制度。建立购销记录。对动物经纪人建立并录入了信息专档禁。
1.2.3.4 动物投入品监管到位。对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开展兽药GSP达标验证工作,严格规范管理,每批次产品必须实行登记备案。经常性开展清查农业部通报假劣兽药、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认真组织农资打假等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经营违禁药物、假劣兽药、人药及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不定期开展GSP企业兽药质量监督抽查。
1.2.4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一是落实工作责任。细化措施,扎实做好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工作专班,制定了具体操作程序,落实专人负责,将其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强化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及副中心乡镇建成了日处理动物及其产品1吨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其他各镇建立有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点。处理中心、收集点管理制度、流程图、处理标准完善。
1.3 应急处置工作现状
1.3.1 应急队伍建设情况。根据我县实际:制定“竹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竹山县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竹山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了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机制。开展了对各乡镇防检站长、部分防疫员和养殖业主进行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演练知识培训。
1.3.2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1.3.2.1 冻库建设:县疫控中心建设疫苗冻库两个容量80立方米,常年储存有各类疫苗20万头份左右,可保障辖区内应急需求。
1.3.2.2 应急物资管理:一是建立了应急物资管理、强制免疫疫苗使用管理等制度。二是应急物资实行专人管理,进出库记录规范,坚持每天两次温控监测,并定期对冷(冻)库进行保养维护工作。
1.3.2.3 疫苗管理:建立了动物疫苗使用管理追溯体系。健全了动物疫苗管理档案,积极做好失效报损和空瓶回收工作,保证疫苗的使用有据可查。
1.3.3 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落实情况。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了动物防疫举报电话,各乡镇防检站分别在醒目位置公示了负责人及举报电话。坚持应急值守。制定了24限时值守和领导带班值班及遵守核查制度,要求相关负责人在值班期间确保通讯畅通,值班人员做好各项登记工作。
1.3.4 动物疫情报告体系情况。自2012年起,我县通过建立和完善村、乡(镇)、县三级疫情报告和核查体系,制定疫情报告和核查制度及时核查疫情。及时核查处理群众反映动物疫情,确保我县动物达到了“有疫不流行、有病不成灾”的防控目标。
1.3.5 动物疫情处置规范情况。有效控制疫情是发展养殖业的必由之路,我县在疫情管理上高度重视,从不懈怠:一是建立了疫情监测网络,明确村级疫情测报员队伍;二是建立了疫情管理、疫情报告监督和核查制度,县乡村分别有专人负责报告;三是建立了疫情处置程序,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快速反应,按规定上报疫情,按相关防治技术规范及时处置,未发生疫情扩散和蔓延;四是建立了扑杀补偿储备金机制,动物扑杀实行了先行按标准垫付扑杀补偿资金的制度,未发生因疫情处置不规范导致上访事件。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机构设置不到位。突出表现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设置不到位。对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有核定编制,执法人员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实际承担工作强度的需要;部分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还不是独立的法人,存在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问题;目前乡镇一级在履行日常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职责同时还需组织、实施数万牲畜、数万只禽类、多个病种的强制免疫、疫情调查、疫病抽样监测、临床诊断等工作,还包括承担生鲜乳监管、兽医医政、药政及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一岗多责导致人力分配与实际工作强度间矛盾突出。
2.2 条件保障不到位。基层财政保障不到位:政府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较少,导致执法条件差,装备缺乏或落后,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无执法车辆,工作靠租车,检疫手段设备落后,检疫依然靠原始落后的经验、感官、镜检等分析手段。尤其是实行动物卫生监督与“瘦肉精”监管一岗双责、检疫检测同步实施以来,检测经费支出增加,乡镇一级无专项资金保障,导致经费缺口加大,难以保障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同时,随着全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也暴露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技术力量薄弱的缺陷:缺乏快速、简易的检测定性手段,快速检测仪器等相关设备不能配置到位,不能为执法工作提供科学切实的技术保障和依据。缺失了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
2.3 执法人员素质不到位。目前,基层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低、人员老化、结构不合理,非专业人员从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情况还比较严重,法律知识缺乏、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强,少数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甚至存在违法执法的问题。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的实际,已成为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水平的瓶颈。
2.4 动物卫生监督检测手段技术有待更新,设备设施有待增加完善。现有的疫病诊断、检验设备设施、防控技术远不能满足我县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县、乡(镇)防疫技术员队伍有待充实、稳定,防控技术有待培训、提高,防控设备有待于补充、完善。
2.5 规模养殖迅速发展,养殖环节监管面,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尤其是大面源污染日渐突出。随着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畜禽规模养殖场数量不断增加,集中、量大的畜禽粪污给养殖企业的处理带来了较大的压力。部分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与养殖规模不配套,处理能力有限,造成一定污染,影响了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
2.6 移动监管难度加大。现在交通便利,四通八达,外来活畜随便出入给当地养殖业带来疫病传播风险。我们监督执法既不能上路执法,又不能拦车执法,对有些过境运畜禽车辆,随意流窜,随意流通,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
3 主要建议
3.1 继续深化改革。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体系改革,健全监督机构,强化队伍建设。建立符合法定要求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国家层面统一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参公事业单位,乡镇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每个分所配备2名官方兽医。依法规范和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不断优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配备,现有的各类协检员,逐步转为政府雇员,依法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监管职能。
3.2 重点协调解决部分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编制和经费保障等关键问题,规范和理顺执法主体资格。做到机构名称(包括派出机构)统一、执法主体资格合法(独立的法人、独立的财务、独立的办公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职能配置规范、职责任务明确、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运转有序、监督执法有力。同时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设管理,形成统一、稳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机构。
3.3 完善监管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动物卫生监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县乡政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层层落实动物卫生监督责任制,逐级签定动物卫生监督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实施协检员包场包户和官方兽医分片包干的方式,对监管对象包干监管。建立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巡查制度、检验检测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等各项制度。
卫生监督管理范文5
1本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现况
现制现售饮用水是一种通过水处理设备当场制水并当场直接散装出售的供水方式。目前本市共有两种模式的现制现售饮用水存在。一种是建立供水站,放置专门的制水设备、贮水桶和饮水桶清洁设备,由专人负责制水、售水和送水(即“供水站模式”);另一种是设自动售水机,自动售水机是一种水质处理机与自动售货机的结合体,经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的水被贮存在内置水箱中,当居民投入硬币后,根据币值由机器直接从水箱中放出相应量的水(即“自动售水模式”)。
本市现共有20余家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公司及3 000余家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各占半数),通过直营或特许经营(即连锁加盟)的方式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
现制现售饮用水供水站营业面积一般在10 m2左右,经营方式一是业主购买或者租赁经营公司的制水设备,作为相应经营公司的加盟店;二是经营公司自行经营。经营公司负责对业主进行制水设备操作、卫生制度和营业制度培训。供水方式除小部分由用户自带空桶零拷外,大部分是由供水站备桶灌装后,将桶装水送至用户处。供水站负责水桶的清洗消毒。
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大多安放在居民小区的户外或路边。由于售水机操作全部自动化,一般不设专人管理,经营公司只负责派人定期或不定期(每2天或1周)对售水机进行巡视。经营公司不向购水用户提供水桶和对水桶的消毒,由用户自备水桶取水。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以桶装水方式生产现制现售饮用水
目前,绝大部分供水站采取将设备制水装桶后向餐饮店、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公司供应,这种生产经营方式十分类似于桶装水厂的生产经营方式。而桶装水是在符合一定标准的生产条件下,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水源,采取一定水处理工艺加工制得,并密封于水桶内,有一定的保质期,经批次检验合格后出厂,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调查中发现,供水站中存放着大量已经制备好待送的桶装水,这些水桶中,有部分还印有桶装水生产企业的品牌标识。还有部分供水站在经营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同时,还附带外送由桶装水厂生产的其他品牌桶装水。
2.2水质自检能力薄弱
水质检测基本由经营公司负责,目前现有的经营公司中能自行开展水质检测的仅有2家,而大部分经营公司无检测能力,采取委托检测的方法对水质进行检测,委托检测的频率基本为每月1次。另有部分经营公司(大多为自动售水设备经营公司)为净水设备的生产企业,其本身及加盟者都不具备相应的水质自检能力。由于经营公司水质自检能力的不足,造成经营者不能及时了解水质变化,给水质卫生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2.3供水站卫生管理水平差
虽然经营公司制订了供水站管理办法和卫生制度,但因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造成供水站从业人员对水质卫生安全未引起重视,同时因缺乏水处理设备维护保养、水质检验等专业知识,造成水处理设备超期“服役”、擅自更换水处理设备、饮水桶清洁消毒未按规定执行、瓶盖消毒不符合要求、制水售水记录不完整等管理问题。
2.4自动售水设备缺乏有效维护
自动售水设备从投币到出水全部采取自动化,负责巡视的人员仅限于对设备外观的擦拭等,不负责对水处理系统的维护。因此设备制水是否正常、内置水箱水满时设备是否能自动停止制水、消毒设备是否正常运作等等,全部由机器自动来判定,一旦自动售水设备出现故障,将得不到及时处理,势必会影响出水的水质。同时,由于自动售水设备都为露天放置,有的甚至放置在路边或生活垃圾房附近,缺乏必要的防护,极易造成污染,甚至人为的破坏,水质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2.5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现制现售饮用水作为对市政自来水的进一步净化处理,是通过水处理技术,去除水中有害物质,改善水质,但它并不具有任何治疗疾病或保健的功能。部分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单位宣传其具有各种保健和治疗疾病的作用,如“活化细胞、能量矿活化、有效促进人体新陈代谢”等,是对消费者的误导。
3管理对策
3.1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应由卫生、技监、食药、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进行监管,杜绝以桶装水方式生产现制现售饮用水。
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使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管理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并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提出的“国家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的要求,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和供水站应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确保供水站、自动售水机的选址和设计、水源选择、水处理设备、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
3.2强化企业自身管理职责,保证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现制现售饮用水、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规定、标准和规范,加强自律管理,负责其设置的自动售水机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明确其所辖供水站的卫生管理职责与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水处理设备的经常性维护也是保证饮用水水质的关键因素, 必须在管理规定中予以明确。
同时,经营单位须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建立水质检验室,经营单位水质检验能力应当与所辖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规模相适应,并对其所辖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的水源水质、出水水质进行日常检验。
经营单位和供水站还应建立公示制度,按时公布有关经营单位、供水站、自动售水机的相关信息和水质检验结果。
卫生监督管理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学校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聘任的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食品卫生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药品监督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等不同类别监督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县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类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全国统一的证件、证章。
第二章资格
第五条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
(一)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实践经验:
(1)从事卫生防疫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员以上职务的卫生行政人员;
(2)从事卫生防疫或药检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
第七条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经法律、法规授权机关聘任方可成为相应专业的卫生监督员。
第三章任免
第八条卫生监督员在下列机构中聘任:
(一)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
(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防治和药检机构,必要时也可从乡镇(街道)一级卫生机构中聘任。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为完成特定的卫生监督任务可从全国聘任国家特派的卫生监督员。
第十条为辅助卫生监督员执行监督职责,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聘任助理监督员或检查员。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聘任为卫生监督员:
(一)非在职人员;
(二)专职实验室的检验人员;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任务的人员;
(四)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从事担任卫生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药品监督员的聘任,不受本条所列(一)(二)项所限。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所聘卫生监督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依法直接撤免或建议原聘任机关撤免:
(一)不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聘任的人员;
(二)经资格考试、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三)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四)在卫生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人员。
第十三条各类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和工作考核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办理解聘手续。
被撤免和解聘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收回其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帽徽、标志等,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职责
第十五条各类卫生监督员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及经营药品的个体工商户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抽验;
(三)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四)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五)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六)参加对有害人体健康事故、假药案和疫情的调查处理;
(七)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和药品知识培训;
(八)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其它监督任务。
第十六条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七条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六)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八)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九)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各类卫生监督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各类卫生防疫及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聘任的各类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聘任卫生监督员的情况报所在地的省辖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依法设置的助理监督员、检查员以及各地依据地方性卫生法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