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征地赔偿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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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征地赔偿标准

农民征地赔偿标准范文1

关键词:失地;就业;养老;教育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的进程在不断的加快,需要征用大面积的土地来建造工厂和企业,原先生活在那里的农民将会失去土地,他们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这种转变是一刹那的,那么其生活状况将会有怎样的变化?

一、农民失地之后的生活状况

(一)农民失去了生活来源

失地前,土地收入虽然收益不是很好,但是这部分收益较为稳定,为农民提供了最低的生活保障。失地后,农民都得到一定数额的赔偿款,但是却没有了稳定的收益,对其生活带来较大的冲击,除原来少数以第二、三产业为主的农民收入变化不明显外,其他以种养业为主的农民,因为劳动力就业转移和家庭产业转移没有得到尽快解决,收入明显下降。虽然得到一定的赔偿款,但是由于赔偿费用偏低,农民的生活状况仍然没有改善。

(二)再就业困难

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就业岗位。失地农民向非农就业转移过程中,有一技之长的农村劳动力大多数早已找到了工作,但是由于大多数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很低,在土地以外的其他工作岗位竞争中处于劣势,难以找到新的就业机会。许多农民失去土地后,希望从事非农经营,然而由于过去他们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缺乏从事第二、三产业经营的技能和经验,同时又由于农民投资理财的知识和能力较为有限,难以为土地赔偿费寻求有效的增值渠道。在征地过程当中,虽然大多数的地方政府都采取了一定措施,促进失地农民就业,但由于政策不完善,准备不充分,相当一部分农民实际上仍然处于失业状态。

(三)生活成本在不断提高

农民没有了生活来源,就业也相当困难,但是生活的费用却在不断的提高。失地前,农民所需要的大多数生活用品都是自给自足,失地后,大部分的生活用品都要到市场上去购买,增加了生活成本,随着近年来的通货膨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大幅度提升,农民失地后的赔偿款是有限的,如果失地农民长期处于失业状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都得不到保障。

(四)养老问题受到挑战

失地前,大多都是家庭养老模式,而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独生子女增多,加快了人口年龄结构的老龄化,老年人抚养的比例在上升,生育率的下降直接导致家庭的供养资源减少,子女养老的人均负担增长了几倍,家庭规模大大缩小,弱化了家庭的养老功能。失地后,农民由于再就业和家庭收入等方面不稳定,依托家庭进行养老的保障模式越来越受到冲击。许多家庭依靠赔偿款来维持生计,用于养老,但过几年一旦赔偿款用完,他们的养老问题就会受到很大的挑战。

(五)失地农民子女的受教育问题

日益增长的教育支出,使失地农民不堪重负。目前,读高中一年学杂费要三、四千元,读大学的费用一年至少要七千元,高额的教育支出使一些农民家庭本来就已经难以接受。失地后,农民没有了生活来源,再就业也很困难,随着一些家庭收入的降低,更是加重了农民的教育负担。虽然一些农民意识到失去了土地,其子女必须要接受教育,提高工作技能,增强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但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有部分失地农民子女不得不放弃接受教育的机会,也有部分失地农民为了子女的教育负债累累,降低了原有的生活水平。相当一部分农民已经因为失地成了当前我们这个社会的“新弱势群体”,那么,其子女也很可能因为家庭现在的弱势继续成为未来社会的“弱势群体”。

二、改变现状的建议

经过前面分析可以看出,产生失地农民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征地赔偿费用偏低,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过于简单,农民再就业困难,生活成本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养老、子女教育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为解决这些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当前失地农民对征地不满,首要矛盾集中在赔偿费用过低的问题上,需要重新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在土地赔偿标准上,继续沿用现有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经不合时宜。现有的征地赔偿标准是按照农产品的总产值来计算的,没有考虑到土地存在其他价值的事实,结果造成赔偿标准偏低。应该引入市场化机制对土地赔偿内容进行评估,确定土地赔偿新标准。

(二)对失地农民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其自身素质,扩大就业面

失地农民再就业困难,是因为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偏低,要提高其素质,可以统一由政府劳动部门负责就业培训。

首先,按照不同年龄,对农民进行不同职业的技能培训和生活思想观念的教育,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失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同时,进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

其次,政府应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就业服务机构,收集、各种就业信息。凡具有就业愿望和能力,且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统一以给《就业登记证》,进入城镇劳动力市场求职。

最后,要打破城乡界限,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务应是办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三种保障项目。考虑到现有经济发展水平,不可能同时为所有失地农民建立这三个保障项目,只能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渐次实施,先解决主要问题,再扩大范围和提高水平。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养老保险制度。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单靠财政拨款或失地农民自行负担是行不通的,必须多渠道筹集、缴纳养老保险金。借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的模式,政府负担部分和村集体负担的一部分,用作养老保险基金,建立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医疗保障制度。目前,根据失地农民的需要,最迫切的是尽快建立失地农民大病保险制度。待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社会条件具备时,再把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并建立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投入、共担风险的机制。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政府与民间结合,强化多元投入机制,引导社区、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等多方面捐助,充实失地农民医疗救助基金。适当引导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加强农民的共济意识和风险意识。创新合作医疗的筹资、运行、监管、激励等机制,加快建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建立和完善适当水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生活水平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失地农民,列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得以曾获得高额土地征用补偿费而排除在外。从维持基本物质生活需要、当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和镇、村的承受能力等多方面,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同地方可有差异。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制定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配套的优惠政策。

威廉·配第说过“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失去了土地,农民这个群体就丧失了存在的真正意义。所以对于失地农民,国家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其利益。

参考文献:

1、宋青峰,左尔钊.试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J].农村经济,2005(5).

2、王晓洁,陈树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5(29).

3、汪晖.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征用:征用权与征地补偿[J].中国农村经济,2002(2).

农民征地赔偿标准范文2

(一)在征地和补偿问题上矛盾突出

一是宣传不到位。根据修文县土地征收工作流程,土地征收前,要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要切实落实到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和农户,告知被征地村委会和农户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及相关规定。目前政府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民,一是公告告知,公告告知虽然张贴于显要位置,但是有部分农民并不留意,由于自然条件和人为原因公告会被损坏或者毁灭,致使很多村民不能及时知悉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及政策;二是召开修文县工程征地宣传动员会,将村干部、村民召集起来开会宣传政策,但由于时间短暂、工作人员少农民多,对于农民的困惑不能做到――解答,使很多农民未能对征地信息充分了解,所以在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矛盾。以桃源河水库工程来说,由于宣传不到位,当地村民对相关政策和规定没有充分了解,致使在征地实物调查结果一榜公布后158户农民上访。另外,征地工作组在一些时候主要是依靠村干部来传达政策信息,由于村干部工作的随意性,未必能及时有效地把信息全面地传达到涉及征地的农户家。由于信息或者信息片段缺失,农民没有充分知悉征地拆迁政策,容易误解。

二是工作欠严谨。根据修文县土地征收流程,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国土资源部门确定时间并通知村组干部和被征地农户到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村委会、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即在征地调查的时候,需要三方人在场(项目征地组成员、村干部、农户需在场)。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有项目征地组成员在场调查。这样导致的后果是农民对调查公示的内容不认可。例如在修文县桃源水库工程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组一榜公示后,群众来访的158件案件中,90%以上的都是错记土地面积、漏数林木棵树等问题。现实中也存在个别村民为了多领取赔偿款,自己在征地组调查后偷栽果树到土地中,但如果征地工作人员在调查测量时把农户叫到现场确认,这种现象就极少出现。

三是信息公开不透明。部分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过程中意识上对农民存在偏见,害怕在征地时农民漫天要价,所以在与农民沟通赔偿款时藏着掖着。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担心赔偿款不够公平,又没有得到详细真实的公开信息,容易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从而会与征地人员反复地谈价格和条件。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一是养老保障方面问题突出。由于农村基本实现了合作医疗,看病难、看病贵的情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养老保险方面却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根据《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个人承担部分在征地时采取一次性补缴的办法缴清,费用从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缴时,由个人在参保缴费时予以补足。由于需要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有部分农民由于征地款数额有限,补缴养老保险后手中的钱所剩无几,无法应对突发事件。另外,有一部分交养老保险费的人群在四五十岁左右,对养老保险政策认识不够充分,认为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需要等到60岁以后才能领养老金不能马上得到收益不合算,使村民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减弱。

二是失地农民就业难。目前修文县的失地农民中,年轻人员大多已在外地或者本地的厂矿企业打工。就业困难失地农民主要是年龄45岁以上的农民,由于受教育较少、基本没有一技之长,长期靠在土地上劳作生存,年龄较大等原因不受用人单位欢迎,多数人不能找到合适稳定的工作,以后的生活极不稳定。还有一部分失地农民对工资和工作环境不满意,认为工资低,不习惯被约束,于是从事简单的零工或者走自主创业之路。根据抽样调查,从事简单零工的人员虽然计件工资较多,但是不能保证长期有工作,收入不稳定,且大多是独立工作无法融入群体;自主创业人员大多从事食品加工零售、运输、服装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餐饮等,无独立门面承担租金较少者的收入相对稳定,有独立门面租金承担较多者在营业一年左右60%以上难以为继,究其原因是对市场的认识不足,对所从事行业缺乏客观准确的分析,创业全凭一腔热情。综合看来,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指导应该分类分析,采取不同方式方法促进就业。

二、对策

(一)统筹兼顾做好群众工作

一是全方位、多角度加强宣传。宣传教育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主人翁”地位,要把思想工作做在前、做上门、做到家,要尊重民意、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为征地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除了做动员会,在媒体、宣传栏、动员会议上宣传外,为了更好地了解被征地村民的诉求,要挨家挨户地进行走访,将拟征收的土地用途、范围、征收的赔偿标准、安置补偿等政策给农民讲清楚,对村民提出的问题及时解答,把补偿问题无弹性地说全、说细,对遇到的难题归纳后交上级部门研讨解决。要及时公开工作进度、拆迁补偿标准,消除村民的疑虑。在阳明文化园区拆迁中,修文县阳明文化园项目指挥部综合办公室编印了《修文县阳明文化园项目指挥部宣传手册》,将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指导意见、征地后的生存问题的保障措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相关方面的规定都写入宣传册,这些资料内容齐全,涉及面较广,规定细致,满足了被征地农民的信息需求,及时准确地传达了政府的信息。

二是科学、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一要加强对涉及征地拆迁人员的培训和督导,组织工作人员学习领会国家、省、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土地房屋的丈量、登记、勘验等具体方法;聘请富有征地经验的同志与培训人员分享交流体会,分析征地拆迁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学习国家、省、市各大会议的精神理念,充分树立“服务为民”思想意识,立足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强化换位思考,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改善工作方法,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二要在拆迁工作中搭建能被村们充分认可的工作组队伍。因为在城市周边大多数土地属于不规则的图形,而每一分一厘都与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实地调查、丈量的数据关系到赔偿补偿,极为重要。由于修文县的房屋土地丈量等工作,不是由政府工作人员完成,而是请拆迁公司介入测量的,当地村民对此存在争议,容易引起纠纷,所以在组织征地测量队伍时,配备了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用地单位的人员、农民信任的村干部以及被征地的农民参加。这样既可及时解决有争议的问题,又可避免工作人员营私舞弊。

(二)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各项生活保障制度

一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其资金筹措应按国家、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的思路解决。政府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贴一点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资金,并专户储存、专门机构管理。

二是促进就业,保障生活质量。顺利实现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加快其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保证。首先,要对农业结构调整后的农村富余人员和失地农民进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多层面的县乡村三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提高失地农民转岗再就业能力。其次,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再次,要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和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就业,推行就业优惠政策,创新再就业机制,帮助失地农民创业发展。还可与征地项目上的工程进行协商,企业招工岗位优先考虑失地农民,扎佐工业园区的贵钢、黔轮胎厂等,可将一些技术含量不高的工作优先考虑给失地农民,确保其能有经济来源。

(三)建立健全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农民征地赔偿标准范文3

【关键词】铁路施工 ;征地拆迁 ; 工作方法

中图分类号:X731文献标识码: A

古语说:“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笔者认为与施工相比,征地拆迁工作有过而无不及。工作中需要处理业主征地拆迁中遗留的以及施工过程中新增的一些问题,像款项未到位、农民阻工,施工超过红线、村民到工地闹事(土石块掉到自家的地里、挂碰到自家的树木等),征地面积和合同签署面积不符、树木和青苗数量不对,便道要扩宽、需临时征地,取、弃土场的选择占地,三电迁改,噪音、空气污染、遮阴、死角地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处理,总之老百姓想方设法维护自己的“正常利益”,一旦有“理由”就要到工地阻工闹事。随着目前征地拆迁敏感度高,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等,在铁路施工过程中,征地拆迁作用越发凸显,征地拆迁进展工作严重关系到施工能否正常顺利开展。

新建锦州至赤峰铁路工程贯穿于辽宁省锦州市、葫芦岛、朝阳市和内蒙古赤峰市,其中我公司承建的ZH-03标在工程中的起讫里程为DK82+950~DK123+150段,正线长度40.2公里。全线在朝阳市境内,由朝阳县、龙城区、双塔区管辖,经柳城镇、西大营子镇、七道泉子镇、边杖子乡,过水泉村、郝家村、西沟村等28个行政村,地处城乡结合部,地理环境复杂,拆迁难度大,在参与了其征地拆迁工作后,深刻地体味到此项工作的酸甜苦辣,感悟到工作方法的重要。在具体工作中通过与同事间的学习、交流和探讨,再加上自己的不断摸索,总结出以下几点工作要领:

首先,感情投入是基础,读懂政策是前提。面对陌生人,谁都会有一份警惕心;面对关系有裂痕的人,谁都会产生敌视的态度;面对管理者,被管理者总会有一种厌恶的心情。更何况是长年生活在村子里,很少与陌生人接触,极少与“官”打交道,文化素质又很低的农民。征地拆迁政策内容繁多,房屋、田地以及相应附属物等的补偿标准都不一样,其面积丈量方法也有讲究。因此,要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作为工程管理人员就必须舍得投入感情,懂得感情投入的重要性,真正与拆迁户建立鱼水关系,才能形成“乡里乡亲”的和谐关系和融洽氛围,也只有学懂、吃透相关政策,做到心中有数后,才能与拆迁户进行面对面的交谈,为掌握赔偿标准和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其次,把握原则是关键,找准时机是重点。坚持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对于积极配合的拆迁户,尽快帮助其解决具体问题,办理手续;对于观望户,不厌其烦、耐心细致地讲解优惠政策,帮其算好“经济账”,促其尽快下定决心拆迁;对于有抵触情绪的拆迁户,认真听取他们的想法和意见,找准时机加以引导,逐步消除疑虑,使他们变抵触为接受和理解。最好是利用亲戚、朋友、老邻居等多种关系,以叙旧、拉家常等方式,耐心细致地做好被拆迁户的思想工作,真正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用诚心获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最后,掌握主动是必须,灵活把握是必要。征地拆迁情况复杂,群众的思想工作难做,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只有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才能化解矛盾、推进工作。在征地拆迁工作尚未启动时,就组织专门人员和力量进村入户,调查研究,先期介入,提前掌握动态和基本情况,对群众所思所想做到心中有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要在群众中争取到咱们自己的“积极分子”,形成依靠力量,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掌握群众思想动态,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解决。对于抵触情绪严重、无理取闹的村庄,要选准一个最不讲道理、最会漫天要价、带头闹事的典型户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突破口,以情感动、耐心说服,能做通工作最好,万般无奈之下,灵活使用强制拆迁手段或借力打力也未尝不可。总之,要灵活把握这一重点,并加以侧面宣传,使之成为典型示范和警示,做到举一反三,为全面征地拆迁工作扫清障碍。

有时候,或许遭到恶毒的辱骂甚至直接的人身伤害,遇到类似棘手事件,只能在首先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克制隐忍,以大局为重,积极转变策略,变换处理方式,确保下一步工作能够有序开展。“苦不苦想想两万五,累不累想想革命老前辈”,笔者认为征地拆迁工作有时候就像是打仗,除了常规思维和做事方法之外,还需注意讲究一定的策略和兵法。

根据不同的人群,不同的现场情况,以及自己掌握的各方面信息,做好灵活的不同的处理方案方法。例如:“擒贼先擒王”,首先得看这个“王”到底在这些群众中起的作用及影响力,如果他们是相当团结,事由正当,不讲条件,坚决阻工,抵抗到底的一类,那么我们要利用一切可用力量和智慧去拿下他;“擒贼不一定先擒王”,那得看这个 “王”是否属于地痞无赖,只是随便拉起一部分有点“理由”的人在那里起哄闹事,那么我们就把他冷在那里,先把其他需赔偿小额的农户谈判、签合同、补偿,最后他也只有乖乖的听我们的条件了,毕竟一石激不起千层浪来。有时候我们需要付出真情,深入到户去了解他们的真实生活,给之所需,我曾经拿自己的劳保用品到“不好对付”的困难户,先不谈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事情,就是拉拉家常,聊聊生活,以情入理,接下来的很多事情就顺理成章了。

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门艺术和学问,特别是对于干这一工作远在他乡所谓 “外来户”的工程管理人员,不仅需要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关键时候也需要一些“厚脸皮”“铁嘴巴”,还要自己去总结这门专项专用的心理学,以期确保顺利完成征地拆迁的同时,与周边关系和谐相处,促进工程建设。希望通过我们大家的交流、学习和努力,征地拆迁能够在整个工程施工中起到助推剂、营养剂的作用,不仅加快工程进度,还要最终达到经营目标。

农民征地赔偿标准范文4

一、基本情况

自年以来,柞水县因西康铁路、西柞及柞小高速公路建设、小岭工业区大西沟铁矿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等重点工程征地2236.9亩,涉及5个乡镇14个村48个组,涉及农户4169户,15187人。分别占全县总户数、总农业人口的10.5%和11.2%。其中完全失地397户1347人;部分失地233户8537人。失地农户生活困难的446户1575人。一是国家建设征地。比如铁路、高速公路途经乾佑河沿线4个镇,征地最多、农民失地最严重的沙坪村现有人口884户2740人,因铁路及新城开发等失地农民达505户1884人,人均土地不足0.17亩。二是城镇建设征地。如新城区建设占土地1560亩,使884户2740人失去了土地;罗庄村小城镇建设征地23.23亩,致使16户群众全部失地。三是企业占地。如大西沟铁矿开发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前后占罗庄村土地124.7亩,加之其它建设用地,人均耕地不足0.03亩。四是旅游开发占地。旅游项目较多的营盘镇,正在开发的龙王沟等项目占耕地717亩,涉及108户301人。五是工业园区占地。由于园区建设,有的村民小组人均土地不足0.1亩。六是移民搬迁占地。迁出地弃耕撂荒土地,迁入占用土地等等。为了妥善保障失地农民的正常生活,柞水县以维护农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发展为前提,以再就业为核心,以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为底线,逐步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安置模式,实行多种途径安置,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有效减小失地对农民生活的影响。

(一)宣传教育,转变失地农民就业观念。把转变失地农民的就业观念作为安置失地农民的首要问题来抓,结合县域实际,着重从经济发展思路、产业调整方向、当地发展前景、个人生活保障等方面做好思想工作,推动群众转变就业观念。同时,积极组织实施“阳光培训工程”,聘请专业人员开展建筑、餐饮、劳务输出等知识讲座,举办涉游服务、劳动技能等创业培训20余期,参训人员1000余人,提高了失地农民的劳动就业能力。目前,失地最严重的乾佑河流域4乡镇50%农民能抓住西柞高速公路开通良机,积极从事服务业,兴办农家乐、加工豆制品和经营土特产品销售等,90%受训人员已经实现转行,并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

(二)严格管理,保证征地补偿费足额到位。征地补偿政策落实,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柞水依据当地实际,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为目标,落实相应补偿措施。一是科学制定补偿规定。征地前将土地、青苗、房屋、林木、附着物等财产的赔偿标准和相关政策全面向群众公布,给农民吃下“定心丸”。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农业产值、生活水平、人均耕地、升值潜力等因素,按市场价逐步提高了土地补偿标准。柞小高速征用乾佑镇石镇村专业菜地,多方与建设方协调,补偿费由每亩1.8万元提高到3.9万元,仅此项为该村争取补偿费600余万元。二是实行集中安置。安居才能乐业,只有把拆迁户的住所解决好,失地农民才有心思发展家庭经济。我们实行集中统一的住宅小区安置,由城建、国土部门提前介入,做好规划设计,并依据当地主导产业,鼓励实施长效致富项目。比如柞小高速公路建设拆迁中规划了6个集中安置点,统一配套小区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同时引导群众发展“一村一品”,稳定失地农民生活。

(三)强化培训,增强农民就业能力。采取政府牵线搭桥,设立劳动就业服务平台,把劳务产业做大做强,拓展失地农民就业空间。劳动、扶贫等部门当好媒婆,走出去主动与外省用工单位联系,把失地农民作为重点对象实施劳务输出,确保其获得能够就业。年以来,每年组织“春风行动”大型用工招聘会,动员失地农民进城入企务工,成功安置就业500余人。设立失地农民职介服务窗口,免费为失地农民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成功指导就业300余人。每年组织失地农民赴疆拾棉3000余人,仅此项人均每年增收1000余元。

(四)就业扶持,加快失地农民转移步伐。加快失地农民的就业转移步伐,保证农民“失地不失业”显得尤为重要。为此,不断探索失地农民转移途径,切实加快“农民变民工变职工变市民”步伐,建立人力资源信息网络,为失地农民就业搭建服务平台。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创新机制、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了信息平台和中介平台建设,成立了由县就业中心、乡镇社保所和村委会组成三级劳务信息网络,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培训介绍、就业认定、档案管理、保险办理等“一站式”就业服务,初步形成了市场导向、政府调控、运行规范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新机制。

(五)抓政策落实,扩大保障渠道。县上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失地农民就业。坚持以“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县劳动力就业培训服务中心为依托,以其他部门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为辅助,不断拓展培训机制,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提高农民工的各项技能,在发展农家乐、就业安置等方面,给予失地农民税收减免、证照办理等优先优惠政策,调动失地农民积极性,促其发展新产业,弥补失去土地的收益,确保生活水平不下降。

(六)计划征地,有效保护土地。坚持利用与保护并重,把节约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规范征地程序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一是规范征地报批手续,严格按批准计划供地。二是严管土地资源。严格保护农民经营土地的合法权益,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严守界定征地范围,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按建设项目、产业政策、用地定额指标等要求供地。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联手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侵占、截留、挪用、拖欠、挤占土地补偿费等严重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确保“阳光操作”,专款专用于失地农民补偿。

从全县情况看,失地农民抓住“两路”建设和矿区工程建设,用足用活各项政策,利用征地补偿费经商、房屋出租、兴办农家乐、劳务输出等,一改土里刨食”,转变为经商户,收入增加明显,从征地前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在600-700元,提高到2006年底1500-1700元,是征地前的2.5倍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被征地农民73%的群众生活未受到影响,生活水平未降低。但还有少数失地农民因安置途径狭窄、谋生技能差等原因,导致无直接经济来源,生产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影响。一是安置办法滞后,就业率不够高。当前,安置失地农民主要采取货币补偿的办法安置失地农民,而安置标准相对低,失地农民获得安置补偿费少,并且一次性发放的安置补偿费,数目毕竟有限,如没有新的收入来源,坐吃山空,生活难以保障。实践证明,这种安置方法难以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活问题。二是部分失地农民就业技能差,转型就业困难。耕地目前仍是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生产要素,失去土地就丧失了最基本生活的物质基础。大量耕地被征用后,对于部分一直以种田为主的农民来说,没有其他技能谋生,生活就会陷于困境。据调查,全县有10%的农民失地后情绪低落,部分思想闭塞、年龄偏大的失地农民就业难有门路,仅靠征地补偿费难以维持生活。还有20%的失地农民靠打零工维持生活,生活并不富裕。三是失地农民培训途径单一,就业保障机制不到位。各乡镇农技校由于师资力量薄弱、培训经费缺乏等原因,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对失地农民培训的效果不明显。我县目前最大的培训基地——柞水职教中心而言,目前仅有农林专业技术人员3人,养殖专业技术人员4人,师资力量十分有限。加之财政困难,培训经费严重缺乏,失地农民培训所需的教学器材、仪器、基础设施等配备滞后,难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培训需求。四是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失地农民生计长效保障无着落。由于当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面小、标准低,失地农民没有完全纳入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部分失地农民自身“造血”能力差,就业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和子女上学也面临较多困难,扶持优惠政策较少,项目资金不足等诸多问题,未能形成长效的失地农民保障机制。

三、几点建议

(一)建立合理的土地利益分配机制。由于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主体资金来源于土地价值,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高低,直接决定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高低。这就要求改进和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充分考虑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功能、就业与发展功能、社会保障功能等因素,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以土地市场价格为基础,科学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提高失地农民失地收益。

(二)加强失地农民技能培训。各级应把失地农民技能提高放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经常研究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加强对农民的基本素质教育和劳动技能教育培训,从思想、职业道德、择业观念、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等方面教育,使他们认真克服多年积淀的旧习气,树立竞争意识、市场意识,增强自我致富的能力,尽快拓展增收渠道,增加实际收入,确保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三)努力形成强大保障合力。相关部门应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形成强大合力,打好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总体战。如国土部门负责征地、拆迁的补偿方案、土地复垦等项目实施等。城建部门落实好失地农民的住宅小区规划和建设。劳动部门负责加大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促进就业。民政、社保、保险等部门负责失地农民的社会救济、养老保险等,确保生活不出问题。扶贫、农行、信用社要积极制定和落实失地农民的产业扶持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扶持项目资金等,推动失地农民发展新的产业。财政、审计、纪检负责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管理、使用、发放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通过发挥各方面综合作用,为失地农民安置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逐步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一是积极探索和建立失地农民社会救济和保障体系。对失地农民中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户、五保户,由民政部门列入救济对象实行救助,列入低保范围予以保障。对人均土地过少的农民家庭,可由关统一办理“农转非”手续,享受城镇居民就业安置、低保、子女上学等待遇。二是要逐步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社保、保险等部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降低“门槛”,降低缴费比例,降低缴费基数,予以保障。对年龄偏大的优先投保,资金来源可采取政府土地收益中拨补一点,土地征用补偿费中抵扣一点,失地农民自己缴纳一点的方式来解决。三是要重视解决失地农民的医疗问题。卫生部门可选择失地乡村深入开展农村合作医疗改革,扩大失地农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使其病有所医。

农民征地赔偿标准范文5

从都市到乡村、从藏区到灾区,各地创新机制,建立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这种体系从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尊重群众、理解群众,进而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有矛盾并不可怕,关键是用什么办法及时予以化解?四川给出了答案。

调解征地纠纷之三台模式

李 建

[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征地规模、征地速度、征地幅度都在急剧增长,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因征地纠纷引发的上访和经常发生,成为影响农村稳定与社会安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全力运用大调解方式,对于公平公正地保护每一个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例]四个孩子的维权之路

他们,是四个至今不满5岁的孩子,纠纷、权利、打官司……在他们的脑海里连模糊的概念都没形成。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毛泽、付可、敬孟缘、龙智宇四人却不得不由父母“陪同”走到镇上,走到相关部门甚至法院……而这一“走”就是3年。

如今,他们不再“走”了,因为,他们不再被视为“外人”,不再被“区别对待”,享受到了作为社区居民应有的权利。

3年了,这是一段怎样的历程?请跟随记者的笔触,探寻背后的故事。

事情还得从2005年说起。

2005年6月2日,三台县人民政府因修建防洪堤需要征用三台县潼川镇蔬菜农场东城队所有的土地,在征地补偿款全额拨付到位的情况下,毛泽、付可、敬孟缘、龙智宇四人却分不到征地补偿款。从2006年7月至2009年7月期间,其父母多次到省、市上访,当地人民调解组织虽及时介入,但因涉及人员范围广、专业知识多、政策“打架”,多次调解效果均不理想。事情一拖就是3年。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2009年8月,毛泽等四人的监护人分别以四人为原告,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四人所在居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确认其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权,并分别给付四原告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费。

由于此案所涉政策性较强,且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四人的,在当地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多方都持观望态度,法院更是处在了纠纷漩涡的中心。但事情的处理在三台县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后出现了“转机”。

毛泽等四人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时,三台县的“大调解”体系刚建立不久。但就是这个尚处探索、推进阶段的工作体系,却发挥了巨大的能量,仅用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将这起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予以化解。

三台县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诉状后,立即向该县“大调解”协调中心作了汇报。该县“大调解”协调中心通过审查,结合该案的特点和影响,决定利用推进构建“大调解”体系这一契机,将该案列为重点案件进行化解调处。

工作组人员认真查阅了相关文件资料和案卷材料,分析和研究本案的矛盾、焦点和当事人的心态,找出了解决和化解矛盾的关键,通过对症下药宣讲国家政策和法律,不厌其烦地做四原告监护人的说服劝解工作,对其提出的疑问热情细致地解答,最终四人同意通过调解途径解决问题。

2009年9月31日,由法院指导,潼川镇政府牵头,在潼川镇政府等相关部门人员的参与下,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了以下协议:被告分别付给四原告土地征用补偿费28600元,限于2009年10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期间不计算资金利息。

2009年10月4 日,四原告向三台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同日,三台县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鉴于四原告均系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且失地后无生活来源,家庭经济困难,三台县人民法院对四原告诉讼费予以免收。10月17日,四原告分别领到了迟延近3年的土地征用补偿费28600元。

[观察]

“3年难调一件事”的尴尬和“3个月案结事了”的效率,其间的对比让人深思:在社会转型、矛盾增多的新形势下,传统的接处和人民调解工作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如何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一要合力,将所有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力量“拧成一根绳,摆进一盘棋”;二要民生至上,在调解执行的过程中要服务于社会民生的持续改善。

调解交通事故纠纷之洪雅模式

姚永亮廖文凯邹强

[背景]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因为量大面广,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解决起来非常困难,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以前,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主要有三种办法,第一是自行和解,第二是交警充当调解人,第三是事故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最后不得不上法院解决。三种方式都有弊端。因此,引入大调解,高效、快速、简便地解决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争议,成为交警部门和人民群众一个共同的愿望。

[案例]压在交警心上的石头落了地

2009年1月20日11时45分,家住洪雅县洪川镇封河坝街59岁的封世忠,驾驶无号助力车在自(贡)雅(安)路217KM处,与同向行驶的本镇人周磊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封世忠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洪雅交警查明周磊在事发路段未注意观察前方车辆行驶致事故发生,该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认定周磊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封世忠无责任。

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洪雅交警立即启动“大调解”联动机制。与成员单位之一的医院开展联动,开辟“绿色救治通道”,及时把封世忠送往洪雅县人民医院救治,及时出具认定书。前期救治,周磊垫付医疗费1.8万元。

回家休养一段时间后,封世忠伤情复发,受伤的脚疼痛得无法站立,医院检查为股骨头坏死,急需施行第二次手术,但是需要4万元手术费。2009年10月,封世忠及其家属提出让肇事车主给付4万元做第二次手术,车主及保险公司却对封世忠的伤情提出异议。

车主周磊认为,封世忠在腿伤尚未痊愈的情况下,自己提出回家疗养造成伤情恶化,应该自己担责;保险公司认为,封世忠的股骨头坏死属于医疗事故,保险公司不应为这“额外”责任“买单”。

在此情况下,封世忠咬定只能找洪雅县交警大队解决,否则将采取过激行为。事故处理民警再次做车主和保险公司工作,两方依然不同意支付4万元手术费。

2010年1月7日上午,事故处理民警把这棘手的问题汇报给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长曾友权。鉴于交通事故一般要待治疗终结后才处理,而且此次事故中的车主买了交强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保险公司又是“大调解”联动成员单位,曾友权决定立即与保险公司开展联动,组织事故中队民警斡旋调处。

当日下午,当事人双方以及保险公司负责人来到交警大队调解室,曾友权亲自主持三方调解。讲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讲明“道法”相关法律规定,讲明三方所承担的利害关系。

最终,车主方和保险公司同意先期各支付2万元,待封世忠手术康复之后再行调解。急需的二次手术费终于有了着落,压在交警心上的石头也落了地。

[观察]

1月13日,中央工作组莅临眉山调研“大调解”工作,在视察洪雅县交警大队并听取汇报后,对该县近两年来开展交通事故纠纷调处取得的成功经验大加赞赏。洪雅县2009年发生交通事故1457起,结案1421起,调处成功1418起,调解成功率达到99.8%,实现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无投诉、无、无诉讼判决的工作目标。“交通事故‘大调解’,已成为洪雅交警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枢纽,成为洪雅交警息诉止争的特殊‘熔炉’。”中央工作组成员如是说。

调解医疗纠纷之雁江模式

本刊记者陈 颖

[背景]近年来,医疗纠纷的处理成为社会关注、医院头疼的问题。传统的化解途径通常有三种。医院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但双方往往难以达成协议;请卫生部门进行医疗鉴定,但患者通常认为医院是卫生部门的下属,怀疑医疗鉴定的公正性;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但时间和经济成本很高。为了探索一条患者信任、医院平安、政府满意的医疗纠纷处理途径,资阳市雁江区探索用大调解机制解决医患纠纷,有效破解了医患紧张这一老大难问题。

[案例]来之不易的和解

2009年5月26日,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商贸街居民、高龄产妇王某在资阳市人民医院做足月剖腹产手术,术前一切正常,术后当天新生儿死亡。面对不可能再生育的丧子之痛,死者家属情绪激动,最先提出“要求赔人,不要赔钱”,然后改为要求赔偿10万,并聚集多人围堵医院,导致医院不能开展正常工作。

纠纷发生后,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调委会主任蒋自学和调解员黄在金主动介入,迅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控制混乱局面,运用调解艺术和法律知识,反复做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引导死者家属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纠纷。同时,协调医院一定要正确对待这起婴儿死亡纠纷,拿出诚意,提出实际方案,杜绝推、拖。另外,调解人员还就赔偿标准、赔偿范围与死者家属、院方进行反复蹉商与协调。

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通过大量的摆事实、讲道理、宣传法律,历经数次反复调解,最后医院与死者家属之间和解,由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42530.56元。双方都认可此次调解结果,医方迅速履行了赔付义务,使这起医患纠纷尘埃落定。

[观察]此案的成功调解充分体现出大调解体系传统优势与政治优势的融合。2009年3月20日,雁江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2009年8月,通过主动融入“大调解”机制,调解委员会的力量得到了加强,超前、主动、及时、有效化解医患纠纷的优势得到了充分发挥,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有效地缓和了医患关系,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患者、医院、社会共赢的和谐局面。

调解涉灾纠纷之平武模式

廖玉平唐红

[背景]“5・12”地震后,灾区、维稳压力空前增大,群众之间,群众与政府之间各种矛盾凸显,稍有疏忽,极易引发和严重的涉诉上访事件,极有可能严重影响灾区灾后重建的顺利进行和对外形象。为此,灾区党委、政府构建起了崭新的具有灾区特色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防范和处理了灾区各类矛盾、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便捷的法律服务、巩固了基层政权、维护了社会稳定。

[案例]从剑拔弩张到携手言和

2009年12月9日,当河北援建方与平武县民工代表的手紧紧相握时,原本的怒目相视达成了言和,昔日的剑拔弩张化作了携手,这起因灾后重建可能引发的重大群体性涉稳事件,成功得以平息。

河北金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承建河北援建平武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县医院时,与廖德军、张平富等60名平武当地农民工因强行换人等原因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平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认定:廖德军、张平富等60人与金秋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金秋公司为张平富等60人支付工资263164元。金秋公司不服该仲裁,于2009年11月9日至法院,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请求驳回张平富等60名农民工要求支付工资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该案在平武法院立案审查过程中,大调解协调中心展开了诉前调解。由于案件情况复杂,牵涉面广,矛盾尖锐,民工对立情绪大,虽经多次调解仍然陷于僵局。

2009年11月18日,由于年关将至,农民工讨薪愿望极为迫切,情绪异常激动,聚众围堵金秋公司施工场地,并与施工负责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施工中断,矛盾升级。

司法调解中心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劝解,在晓明利害、宣讲法律政策后,给予承诺及时解决,暂时稳定了民工,事态得到控制。

12月9日上午,平武法院院长唐光荣向县委书记刘少敏作了汇报,刘少敏立即组织石家庄项目中心主任李斌,共同研究具体调解方案。最后,在大调解各方的参与下,通过与当事人面对面的沟通交流,明确相关法律和各自承担的责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金秋公司支付廖德军、张平富等60名农民工工资及补偿款16万元。此协议经平武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双方已签收。

[观察]

农民征地赔偿标准范文6

广西电力线路走廊管理现状

(一)管理模式1、有审批,但无登记。在计划经济时代,电力管理部门是电力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同时也是电力建设单位。输电项目一般会取得发改委对电力线路工程的项目批复、规划部门的线路路径批复、土地管理部门的占地批复等等。这些行政许可说明了该电力线路的建设单位具有了某工程项目的建设资格或权利,或者说明了该电力线路通过某地段的资格或权利,但并不表示建设单位已经合法的取得了电力线路走廊内土地的使用权。2、有补偿,但无征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由于我国二元结构的土地所有制,在繁华城市,如果建设用地是国家所有,电力线路走廊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或者出让的方式获得;在广大农村,如果土地为集体所有,电力线路走廊用地必须办理征用手续,首先由政府征收为国有土地,否则国有电力杆塔占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实施前,对施工过程中因植物砍伐、设施拆迁等造成损害的,电力建设企业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这种“一次补偿、永久占用”方式实际占有了塔基部分的土地以及电力线路走廊用地的地上空间权,但由于没有办理征用手续,即使已经支付对价,也不代表电力设施产权人已经代替农民集体取得了塔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当然取得整个线路走廊的地上空间使用权。

(二)管理矛盾《物权法》实施后,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对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等不同空间进行分层利用、单独设定。而电力线路出于安全要求,按《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了线路下方权利人的权利行使。电力线路走廊内从事种植的经营人,种植什么、生长多高都要受到限制,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高度也受到了限制,在经营过程中的操作也受到了妨碍和限制,如应用某些超高的现代农业机械进行作业等。显然土地承包人的经营权收到了限制,因此降低了效率,减少了受益。由于《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禁止电力线路走廊建设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权经营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随时有要求电力线路产权人排除妨碍或赔偿损失的可能,这无形增加了电力线路走廊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并对电力线路走廊管理产生巨大影响。1、补偿矛盾导致妨碍电力线路走廊建设现象严重。电网建设过程中,一些单位或个人对青苗费、征地费、拆迁补偿费要求过高,以补偿不到位等理由恶意阻挠施工,项目工期严重拖期,导致电网建设工期大大延长。以广西为例,受清赔影响的工程占在建输变电工程的30%,而受阻两年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占受阻项目的14%。一些居民在线路走廊经过的地方违规抢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导致线路建设成本增加7%~12%。由于线路走廊建设拆迁,可能会引发人身伤亡事件或,引发负面舆情事件。2、缺乏登记导致违章建筑物或构筑物清理遇到严重阻力。电力线路走廊内无证盖房、违章建房导致建筑物与电力线路的距离不符合要求,在线路建设和维护过程中,容易产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在市政道路改建过程中,电力线路架设或敷设与铁路、轨道交通等进行建设时,没有相互沟通协调,或者双方执行标准不同,导致架设的设施相互妨碍,从而带来重大安全隐患。解决相邻妨碍的规则是保护在先权利,前提是在先权利合法合规,物权登记成为证明在先权利合法的关键证据。物权登记的缺失会导致电力设施产权人在权利主张时遇到不必要的阻力。3、权利冲突导致走廊内的线树矛盾问题难以解决。随着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和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各地不断扩大林区和绿化面积,加重了树与导线之间的矛盾。一些地区在电力线路走廊内大量种植“速成桉”等高杆植物,发生植物碰触线路事件,导致电网运行故障。有些林木所有权人以暴力威胁,索要高额费用,阻碍相关单位清障性砍伐或修剪,导致线路维护成本高。一些基层供电局每年因为维护线路走廊支付的砍树费用就超过200万元。

广西电力线路走廊主要物权风险

现行的法律制度没有充分考虑计划经济体制下原有的一些做法,以及新法施行后的一些配套制度。法律体系不完善体现在:

(一)物权登记缺失电力线路走廊用地一般包括电力线路铁塔基础用地、电杆和拉线用地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含电力线路跨越)的土地。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对电力线路走廊用地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政府部门依照《土地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行制定征地程序、操作方法和赔偿标准。部分省市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征地也不办理土地使用证。如: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规定,电力线路走廊用地不征地,但没有明确杆塔占地是否征地。部分省市如《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则明确:电力线路铁塔基础用地需办理用地手续;电杆、拉线不需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广西与大多数省份做法一样,对铁塔基础占地、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乡基础设施征地的规定进行补偿,不办理征地手续,无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只将线路路径报有关政府部门备案。对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土地不征地、不补偿。原因是电力线路线长、分布广、技术要求高,使用土地的方式与道路建设等具有本质区别,它不改变土地的权利归属,不改变土地的效用,也非常少地限制土地的收益,所以不征地。如果都实施征地,一方面将会形成无数条看不见的“万里长城”,另一方面将会阻碍电力发展速度,增加电力建设成本,而这些加重的成本最终都会由消费者承担。《物权法》施行后,由于缺乏配套的地役权登记制度,电力线路走廊用地无法对抗第三人,实践当中,供电企业相当数量的建设用地没有办理物权登记或者物权变更登记。材料缺失、政策变迁、涉及到用地指标等原因,物权登记办理越来越难。由于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电网企业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缺乏充分的证明效力以及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如果原土地权利人对土地使用权再行处分,电网企业的合法利益将得不到维护。另外,不办理物权登记手续,将导致土地使用权不明确,由此带来的巨大风险,将直接影响供电企业对后续线路建设和改造等投入,最终影响广大用户的用电质量,同时也阻碍了电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物权制度不足现有的电力线路走廊的制度设计还不能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有效保护和协调各方利益。法律治理工具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现行法律措施法律法规中缺少能有效解决电网线路走廊问题的措施。部分法律理论虽然有自身的优点,但都还不能完全解决存在的问题。体现在:第一,相邻关系调整的不足。《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铺设电线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物权法》对使用他人土地规定了两种制度:相邻关系制度和地役权制度。电力线路走廊是适用相邻关系还是适用地役权制度,这对电网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相邻关系是法定的、无偿的,并且是无固定期限的,适用相邻关系无疑对于电网公司较为有利。但是,相邻关系是法律对邻近不动产利用所做的最低限度调节,对“最后一公里”的低压线路特别是沿墙线等的适用是较为合适的,但是高压电力线路往往跨过好几块不同地产,杆塔之间并不邻近,缺乏适用的空间条件。特别是相邻关系一般是无偿的,这对于电力线路走廊通过的土地使用权人来说未必不是显失公平的。因此通过相邻关系解决也是不尽合理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受到剥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与物权法公私权益平等保护的立法本意也是相违背的。第二,地役权保护不足。地役权是我国物权中用益物权的一种,即通过合同约定,需役地人对供役地人的土地进行利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是在不排除所有权人占有的情况下,对供役地的一种限制。地役权解决电力线路走廊问题从法律层面上讲是可行的。通过协商签订地役权合同,可以使电力企业和电力线路走廊内的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清楚自己所负担的义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有利于减少电网建设阻力,增强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维护电力线路走廊安全的自觉性。但是地役权的取得需要订立地役权合同,支付对价并有期限,还需进行登记。现行地役权制度一方面缺乏配套登记等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只有普通地役权的规定,在《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地役权制度,当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时,电力线路走廊建设方如何取得所需的地役权没有法律依据。电力线路长距离、涉及面广的特性,使得走廊内任何一个权利瑕疵,都将影响到整条线路的建设和运行。如何解决当事人以私权保护为借口提出不合理要求,阻碍和妨碍电力线路走廊建设,成为现行地役权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第三,通过权调整的不足。主要指架线通过权,是指需役地使用权人将电力线路通过供役地的地表、上空或地下而在供役地上设立的权利。通过权本身是个英美法概念,使用债权原理解决物权问题,这与坚持物权和债权严格区分的大陆法系物权法不一致,在我国施行具有较大难度。且通过权以双方协商为主,不具有强制性,商业性质较为浓厚,大大增加补偿费用,增加电网建设难度,缺乏可操作性。

广西电力线路走廊物权风险防范途径

用益物权分层开发已经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但是分层空间是一种资源的理念还没有得到广泛的认知和认同,地上空间权做为一种可以由权利人自由支配的资源进行管理,势必会影响到权利人的权利支配和利益预期,引起电力线路走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纷争。必须进一步完善电力线路走廊法律制度。

(一)增加公共地役权制度立法机关、政府部门均应高度重视电网线路走廊在《物权法》规制下出现的新问题,共同推动公共地役权等法律制度早日出台。公共地役权制度增加的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公共地役权取得制度。地役权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设立;当双方协商不一致时,借鉴《意大利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基于公共利益,可以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法院的判决、行政机关的决定来设立;二是按照相邻权及公益事业的原则,法律直接规定关系民生的380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线路所有者无偿取得电力线路走廊的地上权且无需登记;三是已经合法取得地役权的电力线路走廊,电力线路可以在权利规定的空间内无害通过,并对侵入权利空间的高杆植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无偿排除妨碍;四是根据“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处理《物权法》颁布前的电力线路走廊,以保证原有的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公共地役权制度增加的途径包括:一是修改《物权法》时,在地役权部分增加公共地役权这一类型;二是在制定有关《物权法》适用的司法解释时,增加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内容;三是通过修改特别法的方式,在修改《电力法》和《土地管理法》时,明确电力线路走廊利用公共地役权的途径和方法。

(二)完善地役权登记制度《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采取登记自由主义,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不登记,同时地役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地役权予以登记除取得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外,还有提醒规划部门统筹规划,建设许可部门限制建设许可的作用。《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确定的输电线路走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擅自改变用途。在现实中,由于建设规划、建设许可部门没有合适的渠道,了解电力设施布局状况和征求电力部门意见,进行地役权登记将有力地扭转这种被动局面。要积极推动相关立法,明确登记机关、权利类型及内容,简化登记程序,加强登记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方便相关行政机关规划或审批,方便相关权利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