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发展原则范例6篇

协调发展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范文1

关 键 词:协调发展原则,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市场机制,环境保护

在市场经济制度的,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环境保护引起了广泛的注意。然而在环境的立法上,主要还是行使国家的职能,加大环境的治理和预防的力度,同时适当的收取与此有关的责任人的相关费用。然而,在市场经济下,适当的经济手段也可在此此处使用,让市场来引导一定的环境保护。

协调发展原则,即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则、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这一原则,正确的反映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指出了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

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即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1996年8月3日国务院的《关于环境保护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上述的各项都进行了意义上的确立。

在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立法的趋势似乎不仅仅在行政方面,同时根协调发展原则与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经济手段的介入环境立法,是环境立法的趋势。

协调发展原则的贯彻,主要体现在3点,第一,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第二,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三,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前两方面主要是政府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体现,即运用行政权力进行发展策划。而最后一个方面,除了政府制定的一系列的环境经济的政策,进行奖励、优惠或者征收之外,个人和也可以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有利于其的经济或技术的措施。如何使得企业个人投入进采取这方面之中呢?这就需要市场机制的引入进行引导。环境立法需要引入市场机制的引导功能,而不是单方的一些奖励或优惠政策。根据社会的发展,这样的政策未必起到真正很有效率的作用。

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的贯彻,也主要在以下4个方面。第一,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第二,对超标的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的力度;第三,运用经济手段,促使污染、破坏者积极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的破坏;第四,强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这个原则的贯彻和本文的命题有最重大的关系。

于此,我们得出,社会发展兼顾环境的保护是当代环境的要求,同时市场机制是引导发展趋势的最好的调节器。根据以上两个原则,对于社会,可持续的发展和资源的利用是这种经济手段介入的背景。

从经济的角度看,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个经济问题。企业的环境保护活动(如采用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等)在很大程度上由企业的经济利益或利润所决定,另一个方面,环境退化主要是各种不适当的经济活动的产物,机制失灵(又译为制度失灵)是环境资源退化和发展不可持续性的原因。在美国的法学家波斯纳创设的法律经济学中,核心概念是“效益”,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用同样多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这里的“资源”包括通常意义上的资源、社会资源和法律权利等人为资源。我们这里可以从环境资源的角度理解引入市场机制的基础。

下面,我将根据这两个原则以市场机制的引入浅谈一下我的理解。

首先,我们现在采取的手段可以分为经济手段和非经济手段,非经济手段主要是政府职能的体现,例如政府的治理和规划。经济手段主要是奖励、惩罚、征收税务等等手段。

再者,以上谈到的经济手段都是将个人或企业的责任放在征收治理费用的角度上的,或者低效率的防止他们过渡的破坏环境。这样而来,企业需要减低他们的成本不会在环境的角度。因为无论怎样,他们对环境的负责是一样的,不存在一个可以节约成本增加利润的空间。如果,引进一个量化的交易权的话,就有可能将环境问题与成本挂钩。例如排污交易权,即排污权交易主要是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来进行污染排放控制。政府先要设定某区域内的总量调控,对该地域或空间内可容纳的最大污染物总量面向企业进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后允许企业进行交易排污权,这样通过市场手段将排污权从治理成本低的企业流向治理成本高的企业,最终实现社会以最低成本减少排污染物,从而使环境资源得到最有效利用。从这个角度上看,我们还可以借鉴一个环境押金的制度。押金制度是指通过强制性的措施,使消费者在玻璃或塑料等容器(包装物)上存款或押金,以促进消费者退回或循环使用这些容器或包装物。一般作法是:在消费者购买饮料等商品的同时,为包装或装有这些饮料或商品的容器或包装物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如果消费者将使用过的这些容器或包装物退回给原销售者,则销售者根据其退回的容器或包装物的数量,退还消费者预先为这些容器或包装物所支付的押金。如果消费者不退回其已经付过押金的容器或包装物,则其所支付的押金将不能退还。这是一种强制性的市场机制。除了这两种制度之外,还存在生产和治理结合的。早段时间,新闻上报道了关于机废物的问题。主要是在现在,计算机的更新很快,同时引起了很大的计算机垃圾的问题。然而这样专业的垃圾,具有巨大的污染性,也不是一个普通人具有处理这样的垃圾的能力的。于是,美国的电脑公司引进了一种制度,即在计算机的成本中加上了之后处理的费用,用户可以将被淘汰的计算机交回购买的公司,公司进行免费的接受和专业的处理。这样一方面,减少了使用者对电脑垃圾的处理的困难,另一方面,电脑公司减低了其对计算机垃圾存在的污染责任,因为其负责了主要的处理任务,且费用方面已经加入到成本内,由消费者支付了,其实也就是节省了对环境问题的经济投入,减低了成本。同时,这样帮消费者分担了处理废物的担忧,也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增加了公司的销售额度。而在处理废物的同时,公司因为需要降低成本,不断地提升其处理废物的技术和消费以增加利润减低成本。以上公司的行为,其实在追逐其最高的利润,但是在客观上对环境的保护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社会所最需要的效果。

然后,在征收税的方面,虽然税收是我们处理环境的最主要来源。但是我们往往在税收方面很少贯彻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即不同的行业对环境有不同程度的。贯彻公平原则,应该根据不同的影响程度来进行不同的征收。很多国家,如美国、欧盟国家都有对环境保护税收的相关的立法。美国已着手对每吨碳征收6 至30美元的碳税,并开始征收税,每次行程收税1~4美元。比利时、德国、英国、丹麦、意大利等国也制定各种生态税收法,分别针对能源、三废、产品包装等征收税收。

最后,在财政上,我们可以设立更多的辅助制度来引导环境的保护。很多国家有环境保护资金的设立。欧盟国家通常采用的经济手段包括环境保护税收、收费、低息贷款、保险手段、环境标志、环保拨款、补助金、押金、加速折旧、排污许可及排污交易等。美国《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1980年)规定设立危险废物基金和关闭后的责任基金。其中,低息贷款是一个很值得借鉴的。例如,一个对重视环境保护的,必定在成本上有关于环境方面的投入,因此会提高环境成本,与其追逐利润的目的相违背。若进行对其的低息贷款制度,在贷款上对其进行帮助。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奖励的行为,奖励和鼓励这种对环境的关注的企业,另一方面,在客观上,促进了环境保护的进程。设想,进行此种财政上的帮助与对一个不注重环境保护的企业的环境治理所花费的费用相比较,节省了很多费用,符合双方的行为目的。根据波斯纳的经济法学的,的作用便是降低的交易成本。在此处环境立法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综上所述,根据协调的原则和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客观上需要在环境立法上引进市场机制的理论,符合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根据市场机制与环境保护的特点,我提出了一些国外实践证明可用的主要经济的手段来引导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下来,主要是四项主要的措施:第一是收费和收税;第二是可交易的许可证;第三是押金制度;

第四是财政补贴制度。

以上是我对协调发展原则和利益和责任原则在环境保护的具体作用的理解。具体与社会的相关适应与和具体的国情特殊性相矛盾的问题并没有进行探讨。不过,在以后,也是我值得思考的问题。

主要的资料来源:

[1] lib-sta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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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 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 协调

WTO及其法律体系的宗旨,是逐步减少和消除成员方政府以关税、数量限制、管制立法和其他国内立法与行政措施设置的国际贸易壁垒,以及其他对国际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扭曲行为;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协定,规定所有成员可以接受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和所允许的国内贸易保护措施,逐步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WTO的实践也不断提醒我们,仅有民商法规制是不够的,纯粹的贸易自由,必然导致垄断、倾销等诸多妨害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不合理。就目前来看,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至少应注意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立法目标的协调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国属经济法范畴,因而其立法目标在大方向上是协调一致的,即防止“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然而,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又是各自独立的两个法律体系,因而也有各自的立法目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两者才有协调的必要。

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立法目标,要在进一步深化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国民待遇、公平竞争、法律透明度及法制统一等理念的过程中相协调,尤其是要体现在公平竞争精神方面。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理念。在我国,这种市场经济法制理念虽已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标投标法等诸多法律中得到体现,但是,由于体制上的缘由,这种体现仍显不足。因此,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一定要在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等经济立法中进一步深入反映公平竞争这一市场经济法制理念。

二、法律原则的协调

从以往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不难看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都有各自的法律原则。例如,学者们所列举的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包括“总量控制原则、间接控制原则、协同原则、集中统一调控权原则、政府调控行为规范化和约束原则”等等。而学者们列举的市场规制法的原则也有许多,诸如“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平合理竞争原则”等等。在上述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各自的诸多原则中,几乎没有两项原则是相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在法律调整原则上是无法协调的,因为它们毕竟同属于经济法范畴。

入世后,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应当共同遵循“社会公益原则”,即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制市场经济生活的行为要以社会公益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也就是要始终以社会公益为基本尺度。社会公益原则应当包括“社会公共利益至上”和“社会整体效益优先”两层涵义。从根本上说,只有满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才能够实现社会的稳定,只有实现了社会的稳定才能促进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所以,从更长远一点的角度看,当社会公共利益标准优于社会整体效益标准时,二者是相一致的,是并不矛盾的。

三、调整手段的协调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社会经济关系必然同时朝着分化和综合两个方面不断跟进。这就要求法律对各类具体的经济关系既能区别对待,进行分别调整;又能一视同仁,进行综合系统的调整。传统法律部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正是按分类调整和分段调整进行的,但彼此间缺乏应有的连贯性和协调性。这就需要运用具有综合系统调控功能的经济法,综合协调国家、市场、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模式。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关系复杂多样,相互联结、相互渗透、综合发展的趋势日益加强。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正反映了经济关系分化与综合两个方向发展要求,它们的协调就可以实现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手段的有机结合。一方面通过众多的具体部门经济法分别调整各类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从总体上对各种具体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综合调整。

四、作用与体系的协调

随着我国入世后可持续发展、知识经济等新问题不断涌现,民法、行政法解决不了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关系方面的问题会更加突出,而这些问题仅仅通过经济法的各部门单行法来调整是难以胜任的。这就需要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协调,共同发挥作用。宏观调控法的作用在于通过政府参与经济活动,实现引导经济发展的目标。市场规制法的作用在于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干预市场,通过行政机关管理市场。国家按有利生产、活跃流通、方便生活、讲求效益、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商品市场,对自发形成的市场要加强管理;对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等市场进入者设置法定的进入条件;对于已进入市场者设置的市场进入壁垒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剔除,保障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同时,设定公平交易规划,对于违反者给予警告、罚款、直至逐出市场,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我国现行的经济法规范 (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之间存在大量的重叠、交叉与冲突,这就使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的完善与协调显得更加迫切。在市场规制法方面,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亟待制定的是反垄断法,以保证我国入世之后对各类垄断进行规制的需要,无论是经济垄断还是行政垄断,国内垄断还是国际垄断。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成和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推进改革开放进程的客观需要,是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要求。但是,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经济和法律的影响也是深刻的,这就需要我们尽快完善并协调好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以便使我们从容应对WTO带来的经济和法律上的冲击。

参考文献:

[1]于安.WTO协定的国内实施问题[J].中国法学,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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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差异 会计协调 会计国际化

一、引言

国际会计协调是指以缩小或消除地区间或世界范围内各国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重要差异为目的,以逐步达到各国会计资料的可比、可信和共享的活动。会计国际化,通常指由于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客观上要求各国在制定会计政策和处理会计事务中逐步采用国际通行的会计惯例,以达到国际间会计行为的相互沟通,协调规范和统一。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实施主体不同,会计协调是国与国之间进行的活动,而会计国际化通常是一国的自发行为。无论是会计协调还是会计国际化,其目的是一致的,那就是提高会计资料的沟通效果以利于经济的发展。近年来资本市场全球化速度明显加快,为拓宽融资渠道,许多公司进行海外上市,但由于各国会计处理存在差异性,导致公司上市成本的增加,给国际间资本流动带来了阻碍。另外,大型跨国公司不断涌现,国际间公司并购事例也经常发生,由于母子公司或并购企业双方所在地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增加了会计合并成本,也不利于公司之间的横向比较,这已成为公司拓展全球业务的一大障碍。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改革开放力度不断加大,经济环境促使企业将视野由国内转向全球,这就要求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更好的协调,对会计国际化采取更理性的对策,这一方面有利于国外投资者横向比较我国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发展潜力,另一方面也是我国企业开展跨国业务,进行对外投资的需要。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组织,近年来在对内部成员国的会计协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许多方面对我国的会计国际化发展有理论和现实的参考价值,有选择的吸取欧盟会计协调成功经验,将有助于提高对我国会计国际化进程。

二、会计差异成因分析及会计国际化实质

(一)会计差异的成因分析(1)经济环境差异。由于各个国家的地理位置、历史及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导致其主导产业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如某些国家经济形态主要呈现出农业化的特点,而其余的则可能基于制造业、贸易或服务业;一些经济形态以出口自然资源(如能源或矿石)为其主要特点,而另外还有一些国家是从旅游业中获取绝大部分经济收入的。在这些形形的经济环境中,存货及自然资源的计量、成本会计和外币转移手段等问题都有着不同的定位、侧重和发展程度。另外,经济环境的差异还包括资本市场环境。不同的资本市场发展模式及发展阶段,必然会对企业的投、融资模式造成不同的影响,进而会导致会计处理上的区别。(2)政治体制及法律体系差异。不同政治体制及法律体系,会造成对会计资料的要求和使用目的不同。在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会计信息的主要作用是揭示企业的经营状况,目的是保障投资者、债权人等企业外部主体的利益。而对于一些非市场经济国家,会计信息的主要作用是反映整个国家的经济运行状况,为国家编制财政预算及评价社会经济效益服务。另外,从不同的法律体系上看:普通法系的国家。法律对会计施加间接影响,无论是证券法还是证券交易法都没有对会计实务做出明确的规定,会计处理程序与方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选择性,注重会计惯例;而民法法系的国家,会计则受政府管制较多,会计程序与会计原则一般都体现在会计法律和会计法规之中,会计准则一般以法律形式颁布,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3)文化、教育等其他方面的差异。各个国家在观念、文化及会计职业界的平均受教育程度上的差异巨大,导致了会计理论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方法的不同。一国政府要想将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的影响淡化,或者对政治体制及法律环境实施重大变更则是极为困难的。正是历史文化背景以及政治法律制度等因素真正阻碍了国际会计协调活动的进程,如果再与国家荣誉或民族感情等问题结合在一起,情况就变得更加复杂。人们发现即使在西方国家内部,试图进一步减少会计理论差异和实务分歧的努力也遭遇到了难以想象的困难。

(二)会计国际化问题的实质

推进会计国际化、减少各国会计标准的差异,可以提高各国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从而降低那些在国际资本市场投、融资企业和国际资本提供者的资金成本以及国际贸易者的交易成本。然而在推行国际化的过程中,新的会计准则向哪一方倾斜,或者说与哪一方的原有准则更接近,将直接导致双方会计方法变更成本不对等及对各自内部经济影响程度不同。显然,新旧准则越接近,变更成本及对国内经济的影响越小。对会计准则制定的博弈过程中:博弈双方在决策时都以自己的最大利益为目标,结果往往是无法实现双方最大利益或较大利益,甚至可能出现对各方都不利的结局。正是因为存在一些不可克服的困难,使得建立能让各国接受并且一直奉行的国际会计准则,在任何时候都不具有令人乐观的可能性。

三、欧盟会计协调概述

(一)欧盟各国会计标准的差异欧盟会计标准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会计模式不同。根据内部会计实务体系可划分为三种模式:一是英国会计模式。其基本特征是:通过《公司法》管理公司事务、包括对公司财务会计和报告的要求;在遵循《公司法》的基础上由民间机构制订会计准则;强调公司应按真实和公允的观点提供财务报告,以市场为导向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二是法国一西班牙一意大利模式。这个模式的会计实务基本上服从税法、税则的要求,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必须一致。其中法国属宏观经济管理体制的国家,其财务会计和报告的规则集中内含于《会计总方案》中,该法令由法国政府负责会计发展与应用的部门,即法国全国会计委员会颁布,政府在会计准则和方案的制定中起决定作用。三是北欧会计模式。以德国、荷兰为代表,以公司为导向,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该会计模式中各国的会计处理的差异也是很大的:德国注重税法的指导作用;荷兰以微观为基础,侧重商业经济学,瑞典则以宏观统一为基础,属福利经济导向型。其他北欧国家如丹麦、挪威、瑞士也具有各自的独特性。(2)会计原则和会计实务不同。在财务报表披露上,“真实和公允”观点是英国会计模式的基本特征,要求对财务报表作充分的披露;而其他欧洲大陆国家则是以“形式重于实质”为指导思想,财务报表的披露是十分有限的。在对“稳健性”的态度上,英国在会计处理上保持适度稳健的态度。而欧洲大陆国家追求极度稳健,体现在会计处理上则是计提多项准备。在成本计量上,德国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其他国家在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后都在历史成本和重置成本之间做出选择。在财务报表编制方面,欧洲大陆国家一般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报表附注,对财务状况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未作要求;英国则要求公司规模在达到一定程度后编制现金流量表。

(二)欧盟会计协调的措施

(1)会计指令和条例。欧盟实现其协调目标的一条重要途径是制定“指令”。指令是欧盟法律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由欧盟的立法机关部长理事会制定,各成员国都有义务遵守这些条款。《罗马条约》第18条对指令进行了解释:“指令对

欧盟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但同时在形式和方法上欧盟指令要留给各成员国一定的自由选择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各成员国虽然都有自己的法律和规则体系,但它们都受到欧盟指令的强烈影响。二是制定“条例”。条例可以不经过成员国立法程序的通过就成为欧盟范围内的法律,因此,与指令相比条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制定指令的程序一般是:首先,欧盟委员会确定一个项目并指定一名专家起草一份报告。如第4号指令就以1967年的埃尔门多夫报告为基础的。其次,起草一份讨论文件,交由一个研究组进行评价。如对第4号指令讨论文件进行评价的会计师研究组,是原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从各成员国召集的会计师组成的一个非正式组织。再次,起草的指令草案交由欧洲议会等机构加以审查。修改后的建议指令呈交部长理事会的―个工作组。最后由部长理事会投票决定是否采纳一项指令或条例。一项指令被批准通过后,各成员国就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指令并人本国的法律。(2)创建欧盟会计咨询论坛。欧盟会计咨询论坛并不是欧盟的―个政策机构,它的成员也并不都代表各成员国的政府。这些代表包括欧盟各成员国会计准则制订机构、欧盟财务报告提供者以及财务报告的主要用者(包括联邦银行、股票交易联盟、财务分析专联盟、工会联盟、保险业联盟)、欧盟会计人员联合会以及欧盟会计师联合会等。这个由欧盟委员会主持的会计咨询论坛给财务报告的提供者、使用者和欧盟各成员国会计准则制订机构就有关会计及其发展问题提供了―个充公讨论的舞台。欧盟会计咨询论坛不是通过指令让欧盟各成员国来执行从而达到进行协调的目的,而是通过寻求与各成员国相关团体的共同工作来达到在欧盟范围内更有效的会计协调,因而这是欧盟会计协调方法的改变。

(三)欧盟会计协调中的障碍及后续发展(1)欧盟会计协调中的障碍。尽管欧盟在会计协调方面取得了成果,但欧盟各成员国在财务报告方面还存在巨大的差异。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会计指令覆盖面不全面,只包含最起码的要求。指令对财务报告中一些非常重要的方面并没有涉及到。第二,指令中有太多选择余地。欧盟指令包含了太多的“可选项”,欧盟各成员国在面临指令的多项选择时,就会选择本国所偏爱的方法,从而导致在各成员国之间出现差异。指令中具有多项选择的项目包括资产的评估、所得税的处理、存货的计价等。过多的选择项目使指令对各成员国的约束降低,使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削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会计指令的协调功能。第三,指令协调的表面化、形式化。指令主要解决财务报告中的三个主要方面:公开披露财务报告的公司和集团范围;财务报告的格式;财务报告遵守的会计原则,尤其与资产评估和利润计量相关的会计原则。对于前两项,会计协调已经取得了成功。但对于第三个问题,即遵守的会计原则,协调的成果有限,部分的原因是指令本身留给各成员国和各企业选择会计原则的活动空间和自由度太大;而另外部分的原因是在法律中对会计原则进行定义困难太大。因而欧盟各成员国的企业在计算利润时所选择的方法存在极大的差异性。这样就必然形成协调的表面化:从形式和表格上看,财务报告已经协调了,但从财务报告本身所传递的信息来看,财务报告还没有完全协调,距离协调的目标还很遥远。第四,理论协调不足以满足实务协调的需要。欧盟在会计协调中没有考虑建立类似于美国“概念结构框架”的理论,会计专家只是在指令草拟阶段发挥作用,但从草案到正式颁布过程中,却要平衡各成员国利益,当中充满了“政治谈判”,最后的结果是相互妥协,导致指令中存在大量的选择性条款,同一会计事项多种会计处理必然会带来概念上的混乱,甚至会产生矛盾之处。例如欧盟第7号指令对待商誉的处理既允许在一定时期内摊销,又允许立即冲抵准备,这样前者意味着商誉是一种资产,后者则否认商誉是一种资产,类似的地方还有很多。(2)欧盟会计协调的后续发展。在欧盟内部有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在欧盟之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这些公司数量不是很多,但经营规模庞大,对整个欧盟的经济有重大影响。这些跨国公司根据以欧盟会计指令为基础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所编制的财务报告,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不能被完全接受。因此,这些公司必须编制至少两套财务报告,一套以欧盟会计指令为基础,满足本国和欧盟范围的需要;另一套则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需要进行编制。这种做法不仅成本较高,更主要的是根据两套不同规则编制的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不同信息,给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带来极大的困惑和不信任。此时。欧盟委员会发现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IASC在2001年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并且美国证券权威机构SEC能够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在这样的背景下,欧盟委员会了官方文件《会计协调:关于国际间会计协调的新战略》,文件提出:与其修改现存的欧盟会计指令,还不如采取一种新的战略,即支持IASC与IOSCO(国际证券组织理事会)之间的协议,加强与IASC的合作,以便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达到会计的国际协调。这样不仅解决了这些企业所面临的问题,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欧盟跨国公司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向美国会计准则GAAP靠拢的趋势。

四、欧盟会计协调对我国会计国际化启示

(一)会计国际化可采取的方式

根据协调地区范围的不同,会计国际化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双边协调。指两个国家会计制度的协调,即通过双边协定两个国家会计制度的相互一致性。这种方式具有协调范围容易沟通的特点。(2)地区协调。指与某个地区多国会计制度协调,即通过多边协定促进整个地区会计规范的相互一致。与双边协调相比,地区协调的范围较宽,比较难于实施,但它对促进整个地区资金和商品流转会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3)国际协调。是指与世界各国有一定代表性的组织结构在国际范围内协调,讨论和共同努力确立能成为各方普遍接受的最佳会计规范,以达到缩小差异、使会计和财务报告实务趋于标准化的目的。上述三种协调方式中,可供我国在会计国际化过程中灵活选用。但各国在实践中较多的采用第三种方式。

(二)我国会计国际化应遵循原则

(1)急需业务优先发展原则。会计的国际化,首先来自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需要。我国加/LWTO后,随着上市公司大规模到国外资本市场进行筹资和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业务的迅猛发展,部分业务对会计国际化的要求尤为迫切,例如,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往往遍布世界各地,各母、子公司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编制的各式会计报表,为跨国公司合并报表的编制和经营决策的制定带来了很大困难。当前最迫切的是先做好上述两者的会计国际协调工作,以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和筹资成本,减少进入阻力,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应将部分急需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业务优先国际化。(2)利益导向原则。实行会计国际化无非就是实现经济利益上的协调,因此在国际化进程中我们就应以利益最大化为方向。对于有利于我国的国际化措施,我们都应当尽可能予以接受。当然这里还涉及一个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问题,我们应有―个取舍的决心,着眼于长远的大利益,例如对于当前国际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如果包括美国在内的大多数国际资本市场都接受的话,那么也可以考虑与之接轨,即使这样做会在当前付

出较大代价,否则,尽管现在看来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我国的利益,但从长远看对我国是有好处的。(3)循序渐进原则。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的特殊国情,会计国际化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考虑到我国目前存在的种种问题,妄想国际化改革一蹴而就、一步到位是不现实的。会计国际化改革不能超越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与之同步进行。我国会计人员素质较低,对会计国际化有一个适应的过程,我国的总体会计水平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以上种种情况说明我国的国际化是一个漫长艰巨、循序渐进的过程。(4)求大同、存小异原则。各国的会计标准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强求一套全世界完全统一的会计标准是不可能的,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文化交流的增多,经济差距的缩小,经济运行方式的趋同,会计准则的国家差异会越来越小,会计准则的共同性因素将会越来越多。但只要国家这种形式存在,会计差异就不可能完全消除,会计标准的国家差异就一定存在,但总的趋势是各个国家的会计标准越来越一致。(5)区域协调优先原则。相对于世界范围内的协调,区域协调所面临的矛盾和协调过程中遇到的阻碍较少。区域性政治经济组织的形成,都是以一定的共同目标为基础,区域协调的愿望比国际协调的愿望更强烈。区域性政治经济组织的权威性和内部政治经济利益的一致性,使得推行会计准则协调活动的可能性比国际协调大的多。

(三)我国会计国际化的具体措施(1)加强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交流与合作。据不完全统计,到2007年为止,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已在将近92个国家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很多采用本国会计准则的国家也宣称,其会计准则是以IFRS为基础的,或者是与IFRS相似,甚至是一致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改组,加强与各国准则制定机构合作,并按地区和发达市场及新兴市场分配议席,这是其成为成熟的国际公认会计准则制订者的客观需要,也是给类似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机遇。因此,与IABS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是我国实现会计国际化,并在IABS准则制定机构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必然选择。我国在吸收引进国际会计准则的同时,还应将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准则介绍出去,有效地与世界沟通,积极参加IASB的具体工作,与IASB的工作项目进行合作,争取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主动权。(2)加强中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双向协调。任何一种会计思想和惯例都有它生长的“土壤”,特定的环境产生特定的会计思想。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法律环境、社会文化观念等存在差异,导致会计原则和方法的适用性也有所不同。欧盟会计协调困难重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欧盟各国,尤其是英国和德、法等国的会计环境差异太大,各方在沟通上都存在障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体制起步晚,水平较为落后,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会计思想和惯例以尽快提高我国会计水平无疑是一条有效的途径,但借鉴来的会计思想和惯例是不是能适应我国国情、能否为国内会计界理解和接受是摆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面前的问题。例如美国的GAAP,它被世界公认为是最先进、最严谨的,但它是在美国的“土壤”中结出的“果子”,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造就发达的证券市场及分散的股权,外部投资人的决策需要就不可能主导会计体系的发展,也不可能孕育出严谨的美式财会体系。这就要求我们的会计发展不能一味地强调国际化而忽视本国特色,也不能过分强调本国特色阻碍国际化发展,必须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我国会计国际化协调机制如(图1)所示。

协调发展原则范文4

关键词 幼儿园 班级管理 原则

中图分类号:G615 文献标识码:A

1确立幼儿园班级管理原则的理论依据

幼儿园班级管理,本质上是一种教育管理行为,即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发展规律,有意识地调节教育系统(幼儿园班级管理系统)内外的各种关系和资源,以便达到教育系统目标的过程。因此,教育管理的基本规律是确立幼儿园班级管理原则的主要理论依据。

1.1系统原理

系统原理,即利用系统论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管理进行系统分析与处理,以达到最优化目标的理论。在现代管理活动中,任何组织都是一个特定的管理系统。人们进行管理,其最终目的就是要把管理系统中各种要素的功能统一起来,使之产生整体功能大于各部分功能之和的放大效应。要实现这样的目的,必须对管理对象进行系统分析,正确认识和处理系统中各要素之间、整体与部分、结构与功能、系统与环境的相互关系,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班级管理的整体协调原则正是现代管理的系统原理在班级组织中的具体应用。

1.2人本原理

管理学的人本原理是一种以人的发展为本位的新管理哲学观与管理行为价值论。其核心思想就是要确立人的主体地位、弘扬人的内在价值,通过管理服务使人的潜能得到充分的开发,使人获得自由的、全面和谐的发展。班级管理应用人本原理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于通过管理职能的执行,指导学校教育的发展方向,塑造有德、有才、有能力、有个性的现代人。

1.3协调原理

教育管理中协调的涵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协调是对教育管理状态的概念性描述,与平衡、和谐、一致等概念意义相近。教育管理中的协调,主要是指教育系统与社会环境之间、教育系统与其子系统之间、教育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比例适当、结构合理、步调协调的关系。

其次,协调又是一种手段,是一种围绕组织目标、把组织活动中的各种不协调转化为协调的活动。在这里,协调与控制、协同等概念意义相近,“所谓管理、控制等,也就是协同、协调”。

2幼儿园班级管理的原则

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精神要求,以及教育管理的基本规律和幼儿园班级管理实践,以人为本原则、整体协调原则、保教并重原则应当作为幼儿园班级管理工作所遵循的最基本原则。

2.1以人为本原则

2.1.1以人为本原则的意义

“以人为本”作为一种教育理念,强调的是教育观念的人本化,以及教育教学的个性化,以尊重人、理解人、培养人、全方位地提高人的素质和人的全面发展为主要内容和中心思想,始终将人置于教育的核心地位,达到培养人、发展人的目的。落实到班级管理工作中就是要以学生为本,从学生的根本利益出发,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构建“以人为本”的班级管理体系,把学生看成既是教育的中心,又是教育的目的,在构建整个班级管理体系的实践中既重视满足学生内在的需求,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调动学生的一切积极因素,实现学生的成长。

2.1.2贯彻以人为本原则的具体要求

幼儿园班级管理工作要确立“人本”管理理念,彰显人文关怀,表现在具体的管理活动中就是要重视幼儿发展的多样性需求,做到尊重、关心、激励三结合,让幼儿主动、大胆地表现自我,展现自己的个性,从而促进幼儿个性化健康发展。

(1)以爱为出发点,尊重和接纳每一名幼儿。

爱孩子,并观察、了解、研究、理解每一个幼儿,尊重幼儿已有的知识经验,尊重幼儿的心理发展水平,尊重幼儿的个性风格,尊重幼儿的兴趣与需要,尊重幼儿的潜在能力等。这种尊重是建立在了解和理解的基础上,走进孩子的内心世界,读懂孩子语言与行为的实际意义,是班级管理工作中最为关键和必要的。

(2)让幼儿做环境的主人。

教师在布置环境的时候,应该尽量考虑幼儿的兴趣、审美和需要,并且给予幼儿参与其中的机会,同时随活动的进展辅助幼儿把自己的学习成果或作品展示在便于幼儿观看和取放的位置,让每一个幼儿都有展示自己作品的机会,成为环境的主人。

(3)让幼儿学会自我管理。

班级作为一个群体,就必须要有一种“制度”来约束。这种“制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常规。幼儿园班级管理的主体是人,它包括老师、保育员和幼儿。班级管理时,要把幼儿放在“主人”的位置上,放在管理者的位置上,而不是被管理者的角色。当幼儿开始走进并熟悉班集体的过程中,我们努力帮助他们感受到秩序的存在,通过让幼儿理解基本规则来主动管理自己。

(4)让幼儿做自信的自己。

幼儿的自我认识是朦胧的、肤浅的,他们往往通过成人的评价来认识自己、评价自己。所以,作为老师,一定要注意自己对孩子的评价,即便孩子做得不好或做错了,也不要轻易指责孩子或对孩子做一些“定性”的评价,如:“真是没治了,连这都不会!”“你怎么可以这样做,真是坏透了!”我们要做的是帮助幼儿找到问题存在的原因,然后一起想办法改善现状。

2.2整体协调原则

2.2.1整体协调原则的意义

所谓整体协调,指的是班级管理者要视班级为一完整的系统,对班级管理的目标、内容和方法,班级管理的要素与资源,班级内部与外部环境进行周密分析,统筹安排,以求得班级管理的整体优化。树立班级管理的全局观点、整体观点和效益观点是整体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

2.2.2贯彻整体协调原则的具体要求

(1)教师对班级的管理不仅是对集体的管理,也是对每个幼儿个体的管理。

应把班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纳入管理工作的视野,且切实地加以管理,把全班幼儿作为一个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这是当今科学的管理观、教育观所倡导的。为了切实做到这一点,教师应从本班实际出发,从幼儿不同的特点和水平出发,建构一套行之有效的班级管理策略,真正促进全班幼儿全面和谐的发展,真正使整个班级呈现出新的面貌。

(2)高度重视班级中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学校、社区、家庭之间的相互影响,充分发挥利用积极影响,抑制克服消极影响。

幼儿园想要发挥好自身的教育作用,离不开家庭的配合和社会的支持,毕竟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他们的言行举止、为人处世的态度和方式、家庭和谐、文化氛围都给孩子以深刻性的影响。而孩子所处社区的各种文化也会对他们起着重要的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幼儿园要善于争取家庭、社会社区的配合和支持,从中挖掘利用有益的教育资源。

(3)充分发挥一日活动的整体教育功能。

幼儿园一日活动是指幼儿园每天进行的所有保育、教育活动。它包括由教师组织的活动和幼儿的自主活动。每种活动不是分离地、孤立地对幼儿发挥影响力的。一体活动必须统一在共同的教育目标下,形成合力,才能发挥整体教育功能。因此,如何把教育目标渗透到各种活动中,或者说,每个活动怎样围绕目标来展开,就成为实践中应当特别关注的问题。

2.3保教并重原则

2.3.1保教并重原则的意义

“保”就是指在幼儿成长过程中,幼师要全面保证幼儿在身体方面、心理方面和社会方面能健康成长。“教”主要指幼儿园制定一系列战略发展目标和计划,有针对性、有计划性、有目的性地对幼儿开展全面能力培养的综合教育。保育和教育是在统一的教育目标指引下,在同一教育过程中实现的。只有保教融合在一起,幼儿园教育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2.3.2保教并重原则的具体要求

(1)将保育工作纳入幼儿园常规管理,并落实到班级工作计划之中。

在班级工作计划和总结中加入保育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和研究重点,要求教师在制订教育计划时也要有目的地思考和落实本班幼儿的保育要求和措施,将保育工作纳入常规工作管理之中,是落实保教并重原则的基本出路。

(2)创设保教共育氛围,加强对保育工作的教育意义和实施途径的探究。

幼儿园的保育工作具有狭义的教育工作所不具有的特殊教育价值――幼儿园保育工作是家庭养育功能的自然延续,对建立幼儿对幼儿园的归属感与安全感、教师与幼儿之间的亲密关系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是幼儿园实施生活教育的直接途径,有利于保障幼儿学会基本独立生活与日常生活交往的幼儿园教育基本目标的实现。

(3)提高保育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落实保教并重原则。

保育人员作为班集体中的一员,在一日活动中与幼儿亲密接触,他们的一言一行会影响幼儿的发展。因此,幼儿园不能将他们仅仅定位于清扫保洁和生活护理工作者,而要将他们作为对幼儿有影响力的教育工作者来看待。由于他们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因此,幼儿园就要承担起对他们的培训责任,让他们明白,班级中两位教师和保育员是一个整体,要坚持分工不分家的原则。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组织编写.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13.

[2] 李季湄,冯晓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解读[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3.

[3] 孙绵涛.教育管理原理[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4] 唐淑,虞永平.幼儿园班级管理[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5] 张富洪.幼儿园班级管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

[6] 郑三元.幼儿园班级制度化生活[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7] 姚伟.现代幼儿教育理念――以儿童发展为本[J].早期教育,2002(3).

协调发展原则范文5

关键词:区域经济;法制;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0-0177-02

一、区域经济法制协调发展的必要性

区域经济的发展需要区域经济法制作协调,才能保证区域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我国提出了要统筹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可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性。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涉及的方面很多,如基础设施、产业结构、人力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如果只是非制度化调整,则不能实现区域经济的长期协调发展,需要建立区域经济之间的法制协调,实现区域经济由非制度化向制度化管理,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法制保障,响应我国的政策,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概念

区域经济是对部分地区进行行政区域或者地理位置的划分,导致经济上具有相互联系的综合体,主要是根据地域特色进行地域划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主要是协调区域中不同的行政政策,区域经济法制协调发展是解决区域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立法冲突、执法保护、司法不协调等,以保证区域经济的稳定。

(一)区域经济法制协调发展的内容

区域经济法制的协调发展主要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协调。立法协调主要是对不同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上的沟通,保证立法系统的完善和和谐,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执法协调是区域经济在执法过程中进行的协调,它包括宏观的和市场监督方面的协调。其中,宏观方面的执法协调保证区域间进行有效的执法交流和协作,市场监督的执法协调是对区域经济进行监督指导,促进区域经济的执法效率。司法通常涉及到政治方面的问题,司法协调通常也会有政治干预,保护地方经济,使区域经济不能协调发展,而是相互对立。要保证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需要处理好司法协调不受政治的影响,减小政府对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区域经济法制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

区域经济法制的协调发展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的制定需要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协调。第一,法制统一同地方的立法有机结合的原则。我们在保证法制统一的基础下,让区域立法发挥其应有的特性。区域立法应该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进行制定,不能相互抵触。区域经济法制要在中央的统一立法下制定相应的规则,并要根据本地的特点和需要,尽量统一协调,避免各种冲突,保证区域经济法制的协调发展。第二,保证效率和公平兼顾的原则。公平就是在区域经济法制协调发展中,需要做到公平公正,并且要兼顾效率问题,做到不同地区的经济地位平等,减小区域经济差距,促进区域经济法制调控的发展。第三,要有互利共赢的原则。利益是经济发展的核心,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促进了基础经济的发展。利益不仅存在于各个行政区域,还存在于整个区域中,要实现利益共赢。总之,就是权衡区域中各个行政区的利益和自我调整,实现区域经济法制处于和谐互利共赢的目的。

三、我国区域经济法制协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区域立法时没有完善的法律协调机制

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中央和地方立法有职权划分和协调机制。职权划分是要求中央和地方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地进行地方立法的执行。协调机制包括不抵触原则、冲突裁决机制等。虽然我国区域立法的法律协调机制有了一定的发展,且有较强的指导性,但是它主要针对宏观上的统筹协调,在实际中运用和操作能力都不强。在区域立法时,应该将重点放在区域经济法制协调发展的立法程序建设之前或者建设过程中,尽量避免出现冲突以后才进行相应的调整。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不是独立的,不能进行独立的调整,需要依靠中央经济的支撑,但是它们之间的协调机制却不完善,需要加强中央和地方经济的协调发展,是保证区域经济法制协调发展的重要要求。

(二)区域经济法制易发生冲突

由于区域经济的发展特点,造成区域经济法制容易发生冲突,主要是由于不遵守立法的规定,有的甚至在自身权限之外。我国的地方立法呈现膨胀式的发展,有立法权限的地方机关数量不断增大,其增长速度超过了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的调整范围针对地方的具体事项,制定权限也向中央立法机构延伸,在地方立法发展迅速的今天,冲突也由此产生。常见的区域经济法制冲突有对外商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的冲突,如“两免三减半”;有环保的相关法律法规容易发生的冲突,如新建或者扩建一些禁止的、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同地区对土地的租赁有不同的规定,不同地区对劳动合同、法规政策等都有一定的差异,道路交通规定的安全政策的差异等等。这些冲突阻碍着区域资源的配置效率,甚至整个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各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

各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也是造成我国区域经济法制发展不协调的重要原因。由于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以及行政划分等差异,造成各方面发展的不平衡。它会使我国金融体系不完备、权利分配不当、财税体系不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因此需要不断完善各地区的经济协调发展。我国要发展成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保证资源优化配置,利用国家统一的立法机制来协调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是不合理的,如劳资标准、土地价格、地方产业等,不能实现一刀切。可以根据我国的法律和经济政策,给各地相应的立法和管理权,制定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特点的经济法规,才能为我国各区域经济发展的协调提供一定的保障。

(四)对各种冲突没有完善的解决机制

区域协调机制能监督和管理经济法律行为,还能为经济立法事项作出全面的统筹和开发,这样能有效协调区域立法机制,防止各种冲突。虽然我国区域经济法制增长速度很快,但是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法协调机制,对各种冲突没有完善的解决机制。所以,需要加强区域经济法制的协调发展,建立完善的解决机制,保证各种区域经济的冲突都能够很好地解决。

四、我国区域经济法制协调发展的完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立法协调机制

立法协调机制是为了保证区域间经济具有井然有序的立法机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想提高区域经济立法的良好质量,需要保证区域立法的协调和透明机制。针对不同的地区,身份地位有很大差别,即使是对同一部法律,理解也会有很大的差别。各地区对中央立法的认识差别也很大。因此需要完善立法协调机制,才能保证我国法制的统一,排除区域经济法制发展中存在的障碍,促进区域经济法制的协调发展,保证区域经济健康、稳定、和谐的发展。地方政府之间应该磋商协议,要保证协议的制度化,就需要建立完善的区域立法机制。区域立法的协调是在全国立法机制下各地区政府之间立法的协作,它是建立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的,只是协调立法机制的内容,立法的主题和权限、法律法规的等级范围等都没有改变。它要保证各地区经济法制的内容和实施互补,在法规制定时要各个地区共同探讨,根据各地区的建议,建立符合地方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机制。

(二)利用司法机制的协助

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着不协调的地方,需要建立完善的司法协调机制。首先,要对司法建立统一的标准,通过利用司法鉴定机构的协作,在保障司法鉴定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的相关标准,保证司法机构的公平和公正,对于司法活动,可以通过各地区的司法机关的协商来达成统一的标准,保障司法的权威性。在司法活动中,还需要具有统一的证据公开标准,保证采集证据、认证证据时的有序进行。其次,加强司法机关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协助。对于异地文书的送达,可以通过异地委托送达机构,保证文书送达的及时有效。对异地司法文书的执行,可以通过司法协调执行机构,对不同地区的案件,可以委托当地司法机关进行执行,同时还要有跨区域调查取证、不同地区管辖单位、区域法律等的协助,保障司法资源的整合,保证各区域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区域之间具有很强的地方保护主义,要保证区域经济法制的协调发展,需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保障公平,对不同区域可以通过加强区域联合,也可以通过寻找其他的渠道,如纪检委,来保证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促进区域间执法的协调与合作

区域执法的协调和合作就是让不同的机构和部门相互合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机构,从而实现执法的监督和检查、处理过程以自身单位的名义执行。首先,这种方法能够促进多部门之间强强联合,避免出现执法过程中的重复情况。在执法联合时要通过各地区的政府部门经营领导,保证和执法部门的协作。其次,可以利用行政协助来解决区域经济发展活动中出现的难题。它通过向其他行政部门发出申请,以协助解决相关行政问题。建立完善的不同区域案件信息的移送和交流机制,保证案件资料能够及时送达,避免出现拖延的现象。对于跨区域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可以建立一个区域联网的信息交流平台,如建立电子档案、市场主体信息库等,保证信息的共享。还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争议、区域执法的协调机制,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根据不同地区的管辖单位,根据不同部门之间意见和建议,协商决定该争议的解决策略,保证区域经济法制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郭小蓓.我国区域经济法制的协调发展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3.

[2] 赵慧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宏观调控法制完善初探[J].科学之友,2010,(11):87-88.

[3] 周菊.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制协调机制浅析[J].政法学刊,2010,(5):34-39.

[4] 刘银.中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制度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4.

协调发展原则范文6

[关键词]气候变化;能源法;环境保护;节能减排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0)08-0169-04

张勇(1973—),男,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能源资源与环境法、环境刑法。(上海201620)

气候变化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能源开发利用与气候变化之间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各国都十分注重通过加强能源立法来应对气候变化,我国也正加紧制定和完善包括《能源法》在内的能源法律制度,积极寻求节能减排的法律对策。那么,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路径究竟如何选择?能源立法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价值意义如何?作为能源领域的“基本法”的《能源法》有何制度功能?在《能源法》中如何安排设计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内容?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都有必要作深入的探讨。

一、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外立法趋向

无论是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履行减排温室气体的国际责任角度考虑,我国都必须处理好能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快发展低碳经济,推进低碳制度创新与法制建设,形成与国际上低碳立法理念相呼应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而能源立法在这个法律体系的构建中有着关键地位和重要意义。

(一)应对气候变化与国际立法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为保护全球气候系统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法律成果。《京都议定书》纳入了三个基于市场的碳减排机制:国际排放贸易、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即我们通常所称的“京都三机制”,由此催生了各成员国之间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碳交易,国际碳交易市场体系已经形成并逐步发展。尽管《京都议定书》未规定发展

2.协调和衔接功能。任何法律规范并非独立存在,其所处制度结构的紧密性、逻辑性、相容性都决定了整个法律秩序是否能真正发挥制度功能。协调一致不单是制度衔接的必要,也是制度能力的标志。一个法律制度结构是否稳定、是否紧密、是否协调将直接影响到整个法律制度体系的好坏。能源法律制度也是如此,能源法律体系也要求制度统一。而法律的“一致和相互支持”来源于统一理性。《能源法》是能源法律统一理性与制度的来源,其理性与制度直接影响到单行能源法,在整个体系中起着制度间衔接与协调的功能。[4]《能源法》的制度理性为应对气候变化能源法律制度体系树立一个共同的价值目标,即“能源的生态化发展”,在这个统一的目标原则框架下,各单行能源法才能据此设定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能源法律规则,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各制度间的扩张性和延展性。虽然,这种理性并不能绝对保证具体规则的相容,但只要规则的制定不违反基本价值所设定的意义,从一定程度上讲,某些差异的存在可能更能反映应对气候变化能源法律体系在结构上的摩擦和互动,从而进一步促进制度间的衔接与协调。

从目前来看,《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5条确立了“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虽然此原则性规定为整个应对气候变化能源法律体系确立了基本理念,但该意见稿并未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作专门的具体规定,尽管在上述能源节约、能源开发、能源价格与财税、能源科技等相关制度中也有涉及,但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安排不具有针对性,也不利于《能源法》应对气候变化制度内容的协调统一。有学者就指出,我国单行能源立法对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制一直存在不足,而《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也没有对此问题进行集中规定,这与其将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作为主要立法目标的价值追求是不相称的。[5]还有学者建议,在《能源法》中设置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专章,规定国家将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等内容。[6]当然,这涉及该“专章”其他章节相关制度内容协调统一的问题,在立法技术上是一个不小的难题,但在《能源法》的制度安排中充分体现和贯彻能源环境保护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理念,是十分必要的。

三、《能源法》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安排

从制度内容来看,能源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但两者的功能定位是不同的。因此,在设计《能源法》中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规则方面,我国应将上述“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中所确定的基本理念贯穿于能源法律制度之中,并注重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同时,《能源法》作为能源的基本法,也不宜设定过于细致的法律规则,而更应注重从法律原则上进行宏观和软性的规定,对需要在实践中具体操作执行的法律规则更多地交给单行能源法去制定完成,这样也能更好地发挥《能源法》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能源法律体系的主导作用。

(一)《能源法》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内涵

《能源法》在确立“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基础上,需要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对此原则进行内涵阐释。根据前述国际立法与我国政策精神,《能源法》体现和实现“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应首先具有以下原则性内容:第一,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性特征出发,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既是国际社会达成的重要共识,也是各缔约方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选择。我国政府早就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和战略目标,《能源法》将继续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第二,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框架,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发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