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发展的措施范例6篇

协调发展的措施

协调发展的措施范文1

【关键词】 城镇化 协调发展 第三产业 政策措施

城镇化与工业化协调发展是新阶段加速推进城镇化和加快完成工业化任务的客观需要。能否做到城镇化与工业化两者的协调发展事关一个国家或地区 经济 增长速度的快慢和效率的高低。从根本上讲,要实现城镇化与工业化之间的协调发展,必须采取行政的、经济的、 法律 的等综合措施,才能奏效,单靠哪一种措施都无法解决。其基本思路应为: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大就业比重,重点通过加快服务业的发展来带动城镇化,而不是反过来,依靠加快城镇化来促进服务业发展。具体的政策措施就是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加快服务业的发展,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防止产业“空壳”化。

对策之一: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推动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协调发展

传统 理论 认为工业化是城镇化发展的根本动力,第三产业是城镇化发展的后续动力。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这一理论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但当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到一定 历史 阶段后,第三产业的地位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其推动作用越来越显著,并不断上升,而工业化的作用则呈现递减的趋势,传统理论由此面临新的挑战。

城镇化、工业化与第三产业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工业化推动城镇化的发展,城镇化能够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反过来,第三产业的发展也会增强城镇的吸纳能力,加速城镇化的进程,为工业化发展提供丰富的人力、物力资源。城镇化与第三产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城镇化水平越高,第三产业发展程度也就越高,城镇化水平较低,表明第三产业不太发达。一方面,发展第三产业,必须依托城镇化。第三产业的地位和作用是不断变化的,在工业化的后期,第三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会逐渐大于第二产业,对农村向城镇集聚的要求也高于第二产业。只有城镇化才能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和发展。另一方面,没有城镇化,第二、三次产业就失去了发展空间和载体。城镇化与相关产业本当融为一体,没有产业支柱的城镇化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也是发展不起来的。因为没有产业支持,城镇的人口就很难充分就业,就没有足够的收入,就很难刺激消费,而没有消费就没有再生产。发达国家城镇化与第三产业的相关系数一般为0.8,而 中国 2002年城镇化与第三产业的相关系数则为1.16。中国城镇第三产业比重也明显高于农村第三产业比重。

第三产业对促进和推动中国工业化与城镇化协调发展是功不可没的,尤其是近年来业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新高地”。但存在的 问题 不容忽视:第三产业比重明显偏低,而且内部结构不合理。与世界大部分国家相比,中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在GDP中所占比重偏低。 目前 ,绝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这一幅比重在60~80%,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也超过35%,而中国2002年这一比重仅为33.7%。从第三产业内部结构看,发达国家主要以信息、咨询、 科技 、 金融 等新兴产业为主,而中国仍以传统的商业、服务业为主,一些基础性第三产业和新兴第三产业仍然发育不足。这些问题,直接 影响 GDP的增长,制约了城镇化的发展。

对策之二:通过加快服务业的 发展 ,带动 工业 化与城镇化的协调发展

服务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第三产业对城镇化与工业化的推动作用中 ,服务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第三产业的发展主要取决于服务业的发展程度。因此,服务业是否发展严重 影响 着城镇化的发展,影响城镇化与工业化的协调发展。

对策之三:大量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就业,促进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协调发展

协调发展的措施范文2

关键词 保障措施 公共利益 对等性问题

作者简介:杨磊,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29-02

纵观整个国际社会和学术界,都未对保障措施的含义达成统一的共识。笔者认为主要是指WTO某成员国认为已经或者正在进口的产品数量急剧增加,进而严重威胁或损害该国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行业时,进口成员国可以通过采取关税、数量限制、终止关税减让等手段采取的措施。

一、保障措施制度的价值界定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生产要素和商品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然流动更加迅速。由此可见,贸易自由化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然而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贸易摩擦纠纷不断,保障措施频频被一些国家用来保护国内相关行业利益,起到安全阀的作用。

保障措施被经济学家们视为对贸易自由制度的博弈结果。一方面,各成员国追求政府的租金最大化;另一方面又考虑经济收益通过降低交易成本达到社会产出最大化,这就构成了一个两难困境。只有当产出最大化与租金最大化的综合利益大于成本的时候,制度变迁才会发生。从中国加入WTO组织的贸易实践中,可以看出各个国家的贸易体制与降低国际贸易交易费用的自由贸易体制之间历来存在冲突,而保障措施作为紧急措施,通过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来保障国内经济利益,是一种高效率的贸易制度,平衡各成员国的利益。保障措施的制度的渊源与发展。

(一)保障措施制度的渊源

保障措施经历了从单边主义、双边主义到多边主义的发展过程。最早进行保障措施立法的是美国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规定在出现“紧急情势”的情况下,美国可以偏离协定义务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后来发展到双边国家,1942年美国与墨西哥签订的《互惠贸易协定》中,主要是关于缔约国因承担约定义务而对自己国家不利时,可以采取全部或部分的免除义务的措施,被称为逃避条款。

1947年在起草国际贸易组织章程的过程中,保障措施条款经过修改被引进了当时的关贸总协定,后来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各成员方达成《保障措施协定》。这个协定加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涉及到的保障措施的基本制度,这两部分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保障措施制度主要组成部分。

(二)保障措施制度的内容

《保障措施协定》由14个条款和1个附件构成,前9条确立了可操作的保障措施机制,后5条是使这个机制得以公平、有效运行的保障。

GATT1994第19.1(a)条规定实施保障措施需要构成四个要件。第一是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存在,第二是进口激增,第三是因进口对进口成员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第四就是进口激增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保障措施制度的执行

首先是非歧视原则,《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2款要求“实施保障措施不受产品来源国的限制”,即只仅仅针对这种产品,并不是歧视的针对某个国家。其次其他一些条款也对保障措施的实施进行了约束性规定,进而减少对国际贸易产生的负面作用。

二、 保障措施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保障措施制度实施的相关数据分析

从世贸组织官方网站收集的数据经过整理可知,从1997年到2012年,这15年期间有关发起保障调查的案件达330件左右,但是其中仅有43个案件的成员方依据《保障措施协定》提出磋商的请求,其中仅仅只有10个案件当事双方达成了谅解协议,其他的都实施了保障措施。

首先,为什么提出磋商请求的国家这么少?其次,提出磋商请求后达成和解备忘录的比例仅只有23.26%。接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第一,针对成员方根据《保障措施协定》提出磋商请求较少的情况,笔者认为首先是各个成员方国家对WTO及相关协定内容的不清楚而造成。上文提到过保障措施制度是由单边主义向多边主义发展而来,有的国家甚至没有保障措施的立法,对于新加入的成员方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熟悉。其次,有关保障措施实施程序在实践中执行状况与理论有较大区别,特别是关于一些原则、模糊性的规定,如:《保障措施协定》第12条第1款关于成员实施保障措施应立即通知这个决定。其中的“立即”规定的时间是多长,就会引起成员方的理解歧义。这也将导致另一成员方在应对这样的突然袭击显得素手无策。再次,在进口成员方调查进口数量与造成后果的过程中,对于它国的数据调查范围、计算方式及法律认定上,缺少相关经验及证据反驳。最后,针对磋商请求,协定的规定并不具有权威性,只是尽量鼓励成员方通过充分磋商达成谅解。

第二,提出磋商请求的案件中,最后达成协议的比例也依然是那么低。第一,保障措施是针对公平的贸易行为,各当事方都会尽全力维护自己的利益。然而这个利益的平衡点很难达到。第二,协定规定磋商的内容范围不全面。磋商内容一般只涉及到成员方所提供信息的审议和贸易补偿问题。对于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和时间及对于实施措施后是否变相进行报复却没有在这个讨论范围之内。第三,有的国家也会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进行诡辩,公共秩序这也是个争议的焦点,虽然目前没有一个国家因公共利益而成功抗辩过保障措施的实施。

(二)保障措施制度的案例分析

笔者选取了1996年韩国奶制品案,1997年美国小麦面精案,1999年印度丙酮案,1999年新西兰及澳大利亚诉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2002年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五个典型案例来进行探讨。

1.未能预见的发展。“未能预见的发展”指进口成员方在承诺义务时没有预见的发展, GATT1994第19条第1款(a)项中对其进行了规定。虽然对于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是进口激增、造成后果并存在因果关系,其实在很多案例中都存在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议,主要 集中在成员方在实施保障措施时是否需要证明进口增加是未能预见的发展的结果。在1996年韩国奶制品案中上诉机构的裁定明确了成员方有义务证明这一点。2003年美国钢铁案也再次认定“未预见的发展”属于事实问题,应予以证明。虽然不是为实施保障措施的独立条件,但是一个必须被证明的事实。实践中美国及其他国家却以金融危机、币值持续升值等一系列借口来对抗,对于未预见的发展很好确定,但是对于未预见的发展如何导致进口增加这却是需要各成员方要有充分的逻辑来证明。

2.进口增长。GATT1994第19条第1款(a)项及《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1款对进口数量的增长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进口增加的比例和数量必须是最近的、突然的,增长达到剧烈和重大时,进而才能采取紧急措施。但是协定并没有对调查进口增长数量的时间及分析做出具体的规定。从实践中的案例可以看出,进口数量增长不仅仅是数学上的增长就能认定,而是这样的增长还必须导致国内行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实施保障措施的核心要求,当然也是争议的焦点。《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b)项中指出,当增长的进口与其他因素一起作用导致或威胁导致严重损害时,主管机关必须证明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害并未归因于增长的进口之上。也就是需要成员方的主管机关证明如何将这些其他因素区分开来。从案例中可以看出,需要证明进口增长的趋势与损害结果的不利趋势存在同步性,同时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及逻辑性。

4.通知义务。《保障措施协定》第12条是关于通知义务。通知内容除了内容具有完整性外还要及时性,要求成员方立即通知相关机构及利害关系方。但是对于“立即”的具体时间却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以至于在时间中经常出现歧义。在1997年美国小麦面筋保障措施案中,美国发起保障措施调查与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时间上相差16天,被上诉机构认定为迟延行为。那么超过多少天才不属于立即呢?这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三、 完善保障措施制度的设想

(一) 各国要加强对国际协定的理解及运用

针对各国发起保障措施的磋商请求比例较小的情况,各国要加强对GATT相关协定及《保障措施协定》的了解,培养相关法律人才及经济学综合人才,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并灵活运用。至今,美国、欧盟与加拿大等很多国家都确立了比较完善的保障措施立法,但是有些成员方甚至没有保障措施相关方面的立法。除了成员国自身的努力之外,世贸组织的保障措施委员会也应给与相关指导与建议。

(二)保障措施协定完善相关模糊条款

首先是《保障措施协定》第12条第1款关于成员实施保障措施应立即通知这个决定。其中的“立即”应详细规定一个最长期限,笔者建议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如因网络信息不畅,最迟不超过5天。这给各成员方留下相关信息与应对措施准备的空间。其次是关于GATT1994第19条第1款(a)项中“未能预见的发展”,这个规定在《保障措施协定》并未体现,在实践中,这都是一个需要被证明的事实,可以在协定中对未预见的发展进行详细界定。再次是《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1款对进口数量增长的规定存在缺陷。对于调查的手段方法,计数手段及时间应做出具体规定,并要求提供相对增长和绝对增长的数据证明。最后关于协定第12条第5款关于磋商请求的条款,一般是根据发起保障措施调查通知后进行磋商请求,这个前提需要建立在调查是正确的基础上。欧盟第一步就是进行信息提供与磋商,证明发起调查的正当性,这点值得借鉴。同时磋商内容可以进行扩大,如:进口条件、趋势、相关产品的经济环境等方面。

(三)保障措施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建议

《保障措施协定》第14条是关于磋商和争端解决的法律依据。该条也规定保障措施争端的解决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之下来解决。这样就给成员方提供了多元的选择方式。笔者认为应多发挥保障措施委员会的功能与作用。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保障措施协定》第13条规定在货物贸易理事会下设保障措施委员会。这个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能是关于对保障措施的监督。上文提到过在磋商过程中,该委员会应给与相关指导。但协定要求依成员方要求才提供协助。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该机构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监督的功能,同时也应在争端解决中发挥能动的作用。

参考文献:

协调发展的措施范文3

[摘 要]Wm框架内的保障措施是WTO授权各成员方在一定条件下用以保护和调整本国境内产业,避免大量进口冲击的安全阀之一。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保障措施协定》和外国实施保障措施的现状,中国应尽快建立预警机制,积极介入调查过程,充分利用磋商机会,利用保障措施条款和Wm争端解决机制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保障措施;实施原则;实施条件;对策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6)06―0029-04

保障措施是指在公平的贸易状态下,进口国为保护本国的国内产业免受严重损害而对出口国采取的一种临时贸易救济措施,一般包括限制进口或增加关税,也可同时并用。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和报复性关税不同,不论是否存在任何不正当贸易行为,均可对出口方实施该措施。

一、保障措施的实施原则

(一)非歧视性原则

WTO《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明确规定,保障措施必须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即保障措施只针对进口产品,而不论其来源。这一规定对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保障措施的选择性和非歧视性的争论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是WTO最惠国原则的具体体现。但第5条允许有两个例外,一是保障措施委员会如果认为从某成员的进口在代表时期内相对于进口增加总量不成比例时,可以违背非歧视性原则有选择地分配配额。二是根据GATT其他规定的措施可以不受这一约束。如果成员在加入WTO时承担选择性保障条款,可以歧视地实施保障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障措施的选择性实施开了方便之门,在实践操作中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中国就因在相关问题上的人世承诺承担了选择性实施的风险。可见,真正实现WTO的自由贸易的精神,只有靠国际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二)适度保护原则

保障措施在推行贸易自由化方面起着“安全阀”的作用,一方面,它作为正常贸易条件下允许采取的一项贸易救济措施,在本质上起着限制竞争的作用。因此《保障措施协议》第5条第1款规定了关税限制的适当性和数量限制的适当性。另外,该协议还对关于时间的适当性问题、保护强度的递减性问题、保护的再次适用等问题都做了详细规定。这充分说明保障措施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实质意义上的公平竞争,避免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新的贸易壁垒。

(三)补偿原则

保障措施在结果上讲求利益的平衡,要求采取进口措施的进口方给予出口方补偿,并赋予其报复措施,这充分体现了保障措施在经济利益上的妥协性。成员方为实施保障措施而达成的协议,事实上是双方在经济力量上博弈的结果。这项措施对进口方而言,需要付出相当大的经济代价甚至政治代价。 综上所述,保障措施立法原则的建立,充分体现了保障措施临时性、有限性和紧急性的特点,在本质上体现了WTO的倡导的公平竞争立法精神,但在实践中,由于贸易保护主义现实的存在,成员方往往在该措施行使的具体条件中偏离和规避法理原则和措施,人为地制造贸易壁垒。

二、从美国钢铁案谈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

2002~3月5日,美国总统依据美国“201条款”命令,宣布对10类进口到美国的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除了与美国签有贸易协定的加拿大、墨西哥、以色列等国家以外,该保障措施对所有向美国进口钢铁制品超过市场份额3%的国家和经济体实施。在措施实施后,所涉成员国等WTO成员方共同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指控,指控美国违反了WTO有关《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要求成立专家组对争议加以解决。专家组于2003~7月11日作出报告,裁定美国的保障措施事实上使得申诉方根据WTO相关协议本来应当享有的利益被剥夺或者受到了减损。美国对专家组的裁定不服,于2003~8月提起上诉,上诉机构报告基本上维持了专家组的原裁决。据此案例,笔者将对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进行分析。

(一)不可预见的发展

所谓不可预见的发展是指一缔约方在进行关税减让谈判时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该情况的发生以及该缔约方履行关税减让承诺的结果将导致某种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并对该缔约方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在WTO《保障措施协定》明确规定的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的条件中,并没有提及“不可预见的发展”。但是众所周知《保障措施协定》来源于GATT第19条。各缔约方对不可预见的发展是否构成采取保障措施的必要条件存在不同看法。但是,早在韩国奶制品案及阿根廷鞋类案中,上诉机构便已明确,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必须理解为代表了不可分割的必须联系在一起考虑的一揽子权力纪律。因此“不可预见的发展”是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对不可预见的发展可作以下解释:“不可预见的发展是指在相关关税减让的谈判后出现的情况发展,并且要求作出关税减让的国家的谈判代表在谈判时预见到这种情况是不合理的。”这一解释还被WTO争端解决机构在1999年韩国奶制品案中所采用。

在美国的钢铁案中上诉机构还强调,在实施保障措施时仅证明发展的“不可预见性”是不够的,还必须证明其导致了被实施保障措施的那种产品的进口的增加。在两者间还需提供一个“合理和充分”的解释,要求在其主张的“不可预见的发展”和与保障措施相联系的进口增加间建立一种“逻辑联系”,同时强调这种合理和充分的解释,应是对在保障措施下的“每一项”产品的进口的增加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发展”的结果的解释。因此在这一案件中,美国就应当对10种钢铁产品的进口的增加是其所主张的包括“亚洲金融危机,俄罗斯金融危机,美国经济和美元的强势发展”在内的不可预见的发展所造成的结果,分别给予“合理”和“充分”的解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查后认为,美国缺乏支持性的研究和数据分析。由此我们看出WTO对于不可预见的发展这一前提条件的要求是严格而苛刻的。

(二)进口数量的增加

进口数量的增加是实施保障措施的要件之一。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审查:(1)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与增长量。(2)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进口数量的增加并不应该是单纯的“数量”分析,并不是任何数量上的增长均可以构成所要求的进口数量的增加。所以在进行进口数量的分析时,不仅要考察进口产品的绝对增长率与增长量,而且应考察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WTO上诉机构在阿根廷鞋类制品案中认为,仅仅证明进口数量的任伺增长是不充分的。上诉机构要求,“进口数量的增长必须是在时间上足够近

期的,足够突然的,足够急剧的,足够重大的,并在数量上和性质上能造成或造成严重损害”。

在美国钢铁案中,申诉方认为只有在审查整个调查期间进口趋势、并特别关注最近的趋势后,仍认为足够近期、足够突然、足够急剧、足够重大以至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时才能认定“进口增加”。在美国看来,从整体而言,在调查末期或接近调查末期时,进口的数量比之前的一些时间点要高就已满足了协定的规定。上诉机构指出简单的时间点比较法容易导致不同的结果。这种比较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起始点和终点来分别支持进口量上升或下降的结论,这种比较法是不充分的。因此美国的主张自然遭受了上诉机构的调查。在本案中,专家组对各种措施进行分析后认为,美国对于CCFRS、热轧钢棒材、不锈钢杆材等三种产品进口增加的认定不符合保障措施协定的要求,因为主管当局没有就有关事实提供一个合理和充分的解释,上诉机构支持了这一裁决。

(三)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的威胁

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1款,严重损害是指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地位造成的重大总体损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指严重损害迫在眉睫,确定存在严重损害威胁应当基于各种事实而不应仅仅是基于断言、推测或者遥远的可能性。为考察国内产业是否遭受“重大总体损害”,必须对国内产业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估。在考察国内产业损害时,应当考察W凹《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2(a)所列出的全部产业损害考察因素。严重损害存在结论的作出,并不要求被考察的每一项因素均呈下降趋势。上述对严重损害的确定方法同样可以适用在严重损害威胁的认定中,在考察严重损害威胁的存在时,调查机关的考察范围不受《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2(a)的限制,以便作出正确的评估。与严重损害要件不同的是,严重损害威胁还必须证明威胁是迫在眉睫,这一威胁的存在是基于各种事实,而且该损害威胁的发生存在高度的可能性。

在此案中,美国主管当局认为其进行了严重损害和威胁分析,主要依据是调查问卷中获得的数据。美国将其国内产业状况重大全面减损视为严重损害,认为其对《保障措施协定)所要求审查的相关因素都进行了评估。对有些产业,美国认为其考虑了相关因素,例如生产商是否宣布破产。申诉方认为,美国并没有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损害分析。例如,对于板材,美国就没有解释为什么说负面因素超过了积极因素,仅仅说一句“这些指标的改善没有抵消其他指标所显示的重大下降”是不够的。而且其使用的是起点对终点比较法。这不足以证明进口增加造成了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专家组和上诉机关裁定其部分产品是不符合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

(四)因果关系

在考察因果关系要件时,WTO《保障措施协定》第四条2(b)中规定:“除非调查根据客观证据证明有关产品增加的进口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得作出(a)项所指的决定。如增加的进口之外的因素正在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则由此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增加的进口。”WTO《保障措施协定》对因果关系的上述要求可进一步具体化:(1)作为调查机关考察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应把进口增加对国内产业所造成的损害与其他因素所造成的损害区别开;(2)进口增加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的损害分别进行归因,以保证由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会归因于进口增加;(3)判断在进口的增加和严重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该因果关系构成两者之间的真实和实质的关系。

因果关系要求在增加的进口和严重损害之间存在“真实和实质性的原因和结果”。在钢铁案中,美国认为进口增加和严重损害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并且其重要性不亚于其他任何原因,应当被认为其已经证明了:在增加的进口和严重损害之间存在“真实和实质性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但是美国的辩解降低了真实和实质性的标准。因果关系并不要求进口增加是造成严重损害的唯一原因。上诉机构曾指出“即使增加的进口之外的因素正在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因果关系也是存在的。”“当严重损害是增加进口和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时也可以认为符合因果关系的要求。”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二条(2)b的规定,当进口之外的因素正在引起或据说正在引起损害时,主管机关必须进行不得归咎的审查来评估这些因素的影响,从而确定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被归咎于增加的进口。调查机关应当确定进口增加之外已知因素的损害性后果的性质和范围,并应对此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在此案中,美国并没有对进口增加之外因素造成的损害性后果进行分析证明满足保障措施的适用条件。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败诉一案足以说明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是严格的,WTO成员方想要援引CA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的相关规定实施保障措施,不易成功。事实上,在现有WTO保障措施案件中,从一开始的韩国奶制品案和阿根廷鞋类案再到美国小麦面精案、美国羊肉案、美国钢管案,采取措施的一方都是败诉的。

三、外国对中国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的现状及中国的对策

协调发展的措施范文4

规划功能是政府职能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体现。从规划史看,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分为指令性、指导性等类型。指令性计(规)划是以行政命令来调控所有的经济活动,起到经济运行中枢的作用。指导性计(规)划的功能较弱,主要是担当信息、协调、调控职能。信息功能是指规划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政府调控意向等信息。协调功能是指规划编制过程中,协调不同群体利益,形成可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规划方案;还包括为达到规划目标,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调控功能是指通过规划所确定的政策措施对经济社会主体进行约束和引导,促使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方向符合规划目标和发展战略。调控功能一度被作为刺激经济增长的方式,主要是由于一些采用规划方式调控经济的国家初期都获得了较快增长,如1951~1979年法国GDP年均增长率为4.9%,日本则在5%以上,超过了原联邦德国(4.7%)、美国(3.6%)和英国(2.6%)。但20世纪80年代后,法、日、韩等国经济情况并没有好于其他国家,政府和学术界逐渐意识到规划的功能是熨平经济周期,而不是单项的刺激经济增长。

规划的调控功能是规划功能体系的核心,也是关系到规划存废的关键。从总体上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调控功能强,转型国家的指导性计划调控功能相对弱;发达国家规划调控作用较强,而发展中国家调控作用较弱。

规划的调控功能取决于战略目标与政策措施的有效组织方式。我国一直在探索加强规划的调控功能,但成效不大。除规划本身的问题外,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经济体制不完善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这集中体现在政府与市场间界线不清晰、财税体制改革不彻底、政绩考核体系不完善等方面。如,政府与市场间界线不清晰使规划内容选择不科学,许多本应由市场实现的内容,却被政府强加干预,目标因此落空。再比如,尽管各级政府在改革绩效考核方面有较大进步,尤其是2006年7月6日中央有关部门下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GDP等经济指标为核心的干部考核机制,许多部门追求眼前利益,“领导指挥规划”、“项目引导规划”的现象较普遍,产业结构升级、地区协调发展、保护资源环境等战略性内容统统让位于经济增长。

要实现好、完善好我国规划调控功能,一方面需要继续完善五年规划,包括进一步优化规划内容设置、目标明确和切实可行、配套政策和措施有力、编制程序进一步科学化。另一方面,也需要坚定不移的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只有理顺经济运行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规划才有可能真正具备调控功能,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社会运行的基本手段。

二、中外规划的内容

各国规划内容具有较为一致的演变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一直是规划的核心内容。但各国规划内容的差异也比较明显。第一,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不同。20世纪50、60年代,各国普遍以经济增长为规划目标,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仍以推动经济迅速增长作为规划的基本目标;20世纪70、80年代,发达国家规划开始转而强调增加就业、消除贫困和公平分配,重视可持续发展;20世纪90年代后规划的目标和理念不仅包括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收入分配公平、可持续发展,而且还包括文化的多样性和政治参与等社会、文化和政治目标。我国经过长期的探索,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规划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第二,规划的内容涵盖领域不同。发达国家的规划一般集中在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领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特点较为突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往往涵盖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外交等各领域,“总体”规划特征明显,但重点又放在经济建设领域,社会领域尤其是公共服务领域的内容偏少。第三,规划内容的组织方式不同。规划目标是否可行、政策措施是否有效、目标与政策措施的组合方式是决定规划成败的关键。较为成功的规划一般都是由明确的战略目标和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有机组合而成。如,韩国的新五年计划纲要(1993~1997)对于“100天、半年、各年”的目标都有清晰的界定,这些目标辅以对应的政策措施,组织严密。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和对策措施不够明确,五年规划中的目标多没有具体分解,各年度实现的目标不清楚,而年度计划又较少关注五年规划的目标;而且我国规划采取了“目标、战略+配套措施”的模式,每个领域内都有相应政策措施,这带来了各类政策如何相互协调和配合的问题;政策措施较为宽泛,许多政策往往只是指出方向,缺乏具体的路径设计,实践中难以遵照执行;一些支撑政策如投资政策等,与目标间的关系论证不充分,各种政策不一定能完全满足规划目标的需要。

我国发展规划内容应“有进有退”,围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在政府可调控的领域内进行内容选择,减少经济等领域的内容,增加公共服务领域内容的比重,增加相应的对策措施。规划内容应实现“虚实结合”,即一方面将总体规划作为阐述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遵照发展战略确定规划目标,体现规划的战略导向性。另一方面,还应包含具体工程项目和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与具体工程项目性质相似,政策措施也是规划的“实体内容”,各项政策是保证规划和内容实现的基本手段。因此,规划内容与政策的组合优劣是关系规划成败的关键因素。应逐步推广“规划目标+配套政策”的规划模式,保证各规划目标都有相应的配套政策;配套政策采取总体框架和近期具体政策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政策对规划内容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中外规划的编制程序

大多数国家编制规划的程序都包括五个步骤,即前期研究、规划草案、全面协调、正式方案和公布实施。核心环节是前期研究和协调。其中,协调环节是中外规划编制程序中差别较大的部分。协调是不同利益主体对规划方案进行讨论、修改、完善来达成共识,促使规划方案更贴近实际、减少执行阻力的基本手段。因此,协调的范围和深度是决定规划成败的关键。发达国家规划都重视协调,协调的时间要历时3年,而规划方案编制仅需几个月;韩国规划从开始编制到正式公布,整个过程一般需要两年时间。其中,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协调;日本一个中长期规划的制定,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审议和决定过程。

从协调对象看。发达国家规划是与所涉及到的主要利益群体进行协调,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各专业部门、地方政府、各类企业、民众等进行协调,尤其是与企业、民众间的协调更为重要。协调工作较好的法国、日本、韩国都侧重于企业、民众的协调。如,法国负责规划协调的现代化委员会(后改称为计划工作委员会)由产业组织的代表、政府有关官员、政府指定的专家及工会组织的代表组成。其中,前两部分人员占60%~70%。我国总体规划主要与专业部门、地方政府协调,侧重与不同专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尤其是与财政、土地、建设等部门的协调。但与企业和民众的协调还不够。到目前为止,国家规划的初步方案对企业和民众都是保密的,只有规划批准公布后,广大企业、民众才能了解规划方案。编制“十一五”规划期间,民众、企业还只能通过发展改革委网站专栏反映意见和建议,或采取邮寄信件、电子邮件方式反映意见看法,还不能直接对规划方案提出意见。目前,我国正致力于推进企业和民众“知情权”的建设。

从协调内容看。规划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选择(在众多可能的目标中选择最优目标或为大多数群体所接受的目标)、目标与政策手段的配合、讨论和修改总体方针和政策建议:最后,形成规划草案报告。协调是为了确保国家规划目标的实现,同时又能充分调动地区或企业的积极性,实现国家目标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协调一致。我国规划协调主要是不同政府部门、各地方对主要发展指标的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对主要措施、重点项目和资金配套关系等进行讨论修改,这与国外规划大体相同。但协调本身追求的是与大多数群体达成一致,由于我国规划缺少与企业、民众的协调。所以,实质上协调内容较国外少。

从规划协调的机构看。许多国家设有专门机构负责规划协调工作,以提高规划协调力度,韩国的经济企划院是组织规划协调的主要机构,从第五个计划开始,在计划草案报送内阁批准前,必须广泛征集有关方面对计划目标和政策的意见。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展规划司是具体负责中长期规划编制事务的机构。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我国应建立专门负责规划协调的组织机构,以委员会的形式搭建规划的协调平台。加强规划与企业、居民的协调,在进一步加大与专业部门、地方协调力度的同时,逐步加强与企业、民众的协调,尤其是对战略性产业的企业代表、不同阶层的民众代表进行协调。

四、中外规划的评估

较为完善的评估体系包括监测和评估两部分。监测是对规划实施的全程记录,评估可分为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包括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最终评估(后评价);不定期评估主要是指应急评估。各类评估的差异很大,年度评估的重点是评价规划实施的环境和进程,中期评估的重点是规划实施环境、实施进程、修改建议和对新一轮规划的建议。应急性评估的重点是重大突发事件对规划的影响,最终评估的重点是规划实施效果评价和对新一轮规划的建议。

目前,我国规划评估体系还不健全,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应急性评估长期没有开展。2003年,我国第一次开展五年计划中期评估,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提交了“十五计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但该报告总体上是描述式的,没有对因素进行深度分析来解释所观察到的趋势。

不同类型的规划评估重点差别很大,评估方法因此各不相同。指令性规划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投资、财政、信贷等的“三大平衡”,主要围绕经济增长速度、投资总量等指标来安排具体项目,对其评估的重点是主要指标实现程度和指标之间的平衡趋势,方法主要是对指标进行定量对比。指导性规划目标的重点在于阐述和落实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向及相应对策措施,对这类规划的评估也集中到落实发展战略的主要领域,主要是评价各领域的发展是否符合规划的方向,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评估方法也由单纯的定量比较研究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转变,包括利用定量指标判断基本指标的实现程度,依靠专家定性判断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与规划战略的吻合程度,利用问卷调查评价规划对企业和民众的影响等。

我国“十一五”规划是指导性规划,而且具有一些新特点: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得到较为全面的体现。评估的重点是这一理念的贯彻落实情况,可通过个人、企业等微观主体在规划前后的切身感受对比,辅助以必要的统计数据进行评估。二是产业、区域、社会、政治、文化建设等领域“虚实结合”。评估应兼顾战略方向和具体工程的进度。三是发展指标性质不同。评估应注意到不同类型的指标。应着重从“指标、战略、满意度”三方面对“十一五”规划进行评估。“指标”主要是评估发展指标的实现程度和重大工程项目的进度。“战略”是评价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领域的发展是否遵循规划的战略意图。“满意度”则主要调查企业、个人、政府部门对规划实施的满意程度。

“指标”的评估主要可采用数值对比方法,难点在于约束性指标的评估。约束性指标包括可均分性指标和不可均分性指标,即有的指标可基本平均分到各年,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等,这些指标均分后通过数据对比直接测度。许多指标包括全国总人口、森林覆盖率等指标受自然规律影响,工作成效难以逐年体现。为此,一方面,应注重科学合理确定指标年度目标。另一方面,对指标完成情况的测度应放到较长周期考察。还有部分不可均分性指标如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程度,国家已对每年实现的目标进行了确定,可对照实现程度进行评估。一些重大工程中也存在类似情况,如,科技创新工程等探索性、试验性、风险大等项目进程往往具有时间不对称性,存在“先慢后快”、“先快后慢”等情况,对其评估应使用不可均分性指标进行处理。

“战略”的评估是中期评估的难点。开展中期评估时,规划刚执行到中期,从短期发展指标判断长期发展趋势是其难点。以前主要采取定性评估的方法,许多人并不认可这种评估方法,认为这种方法容易“流于形式”。因此,可采取分层评估的办法评估“十一五”规划内容。第一层,基于各领域内重点工程的完成情况和统计指标,判断该领域战略意图的实现程度,并对这些工程能否实现该领域的战略意图进行反馈性思考。第二层,动态模拟规划实施效果。按月份采集规划执行后的相关领域数据,利用定量模拟技术,对当前的政策、措施、工程等在该领域内的效果进行动态延伸,对比该领域规划编制前的发展情况,综合考察按照目前发展轨迹能否达到预想目标。第三层,依靠各领域内的专家,通过研讨的方式判断规划执行后该领域的发展情况与战略方向的契合度。第四层,结合规划满意度的评估,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对该领域内执行效果进行评价。综合这些评估的结果,对战略性内容的执行情况作为进行判断。

“满意度”的评估方法可采取网上调查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测评微观主体的满意度。在发展改革委网站上设立“十一5E"规划评估专栏,请网友通过网络评分、留言和建议等,对“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修改建议。同时,还应考虑到困难群体很难接触网络的实际情况,需要在全国选择多个省份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县、市(在东、中、西、东北地区各选择两个或以上省份),或按照四类主体功能区的设想,在各类主体功能区内选择一定数目的县、市,围绕公共服务的普及情况、生活质量、人居环境、就业状况等,对区域内企业、居民进行问卷调查,获取微观主体对规划的了解情况和规划实施对他们带来的影响。

协调发展的措施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按照《××区交通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全区交通工作实际,对梳理出的影响和制约交通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应强烈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归类,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逐条制定整改措施。对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立即整改,对暂不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积极创造条件,分步实施,有效解决,确保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整改,解决好群众反应强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解决好阻碍交通事业发展的问题,解决好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努力营造“干事、创业、为民”的良好氛围,力争到今年年底,实现三大目标体系:

1.落实“三个服务”。一是服务××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紧紧围绕区委三届六次全会提出的实施“三大战略”、推进“四个第一位”的发展思路,自觉加快交通发展,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化、规模化程度,为经济社会全局的发展创新优势提供新势力、拓展新领域,形成满足需求、适度超前的支撑和保障能力。二是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继续把农村公路建设作为交通运输工作的重点,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公路等级,实现通行政村公路硬化,为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三是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积极推进农村客运班车通达工程和城乡客运一体化工程,建设城乡公共交通资源相互衔接、方便快捷的客运网络,逐步实现“村村通”客运班车。

2.实现“三个有机衔接”。一是注重各种交通网络的衔接和协调,二是注重境内外交通通道的衔接和协调,三是注重交通枢纽的衔接和协调。

三、分析梳理

通过对各种形式征求的意见、建议及查摆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提炼,共整理归纳出影响和制约我区交通事业科学发展以及群众反应强烈的4项突出问题:

1.希望交通局在今后的交通道路建设中,能紧扣“建设生态玉溪”这一主题,从大局出发,超前规划设计。

2.“三分建、七分养”,公路养护也是发展,建议加大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力度,主要是公路养护客观要求所需的资金保证和资金筹措,再加上体制和机制的正常运行,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改善人民群众出行条件和交通安全。

3.继续关心、爱护、帮助各块工作,经常与基层政府联系,了解基层实际,解决实际困难。

4.协调解决基层道路维护、养护费用,协调解决所欠的道路、客运站建设工程款。

针对这些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局逐项认真进行了分析,科学分类,将其划分为“有条件解决,正着手解决的问题”以及“有一定难度,正在积极协调、创造条件争取解决的问题”两大类。

四、落实整改

(一)希望交通局在今后的交通道路建设中,能紧扣“建设生态玉溪”这一主题,从大局出发,超前规划设计。

整改措施:一是创新管理机制,我们要认真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紧密结合我区交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我区交通区位优势,构建公路网络。二是创新融资机制。在积极争取上级项目和资金安排补助的基础上,努力争取扩大财政性资金来源,探索新的融资渠道,解决基础设施建设地方配套资金来源地问题。同时,健全交通资金监管和约束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益。三是转变交通发展方式。在加快公路建设中,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约土地、能源、材料,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与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正确处理好交通建设、运营、管理与资源节约,合理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走出一条交通发展、节约资源、环境改善的可持续发展新路。

责任领导:*

涉及部门:公路科

整改时限:长期

(二)“三分建、七分养”,公路养护也是发展,建议加大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力度,主要是公路养护客观所要求所需的资金保证和资金筹措,再加上体制和机制的正常运行,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改善人民群众出行条件和交通安全。

整改措施:进一步健全公路养护保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全区农村公路养护长效机制,积极协调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争取养护管理政策出台,确保养护资金到位,管理人员编制及管理机构升级。已制定方案,筹备建立养护公司。我们将积极争取××区编委给予增加编制,同时提升地方段为副科级单位。对于各乡镇没有交通管理所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我们将协调上级部门帮助协调解决

责任领导:*

涉及部门:公路科、局办公室、地方段

整改时限:2009年下半年

(三)继续关心、爱护、帮助各块工作,经常与基层政府联系,了解基层实际,解决实际困难。

整改措施:交通局的中心工作就是构建“路、站、运、管”一体化协调发展,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服务群众便捷出行。因此要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建设,首先要把身子沉下去,深入基层,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作为政府组成部门,更要注重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开展调研工作,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做好调研工作,开展调研要选择一些带有战略性、前瞻性和综合性的问题作为调研对象,要在深度上下功夫。要在机关建立“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大局、促进和谐”的长效机制,主动走出机关,问计于群众,求教于实践。找准切入点,有的放矢,切实提高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提高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能力和水平。

责任领导:局长、副局长

涉及部门:局办公室、公路科、运输科、地方段、路政大队、运政所。

整改时限:2009年下半年

(四)协调解决基层道路维护、养护费用,协调解决所欠的道路、客运站建设工程款。

整改措施:加大协调力度,争取解决基层道路维护、养护费用,一是区级以上政府补助资金的到位,二是乡镇对道路维护、养护费用的预算。对于拖欠工程款,我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领导,争取逐年解决一部分,最终全部解决。

责任领导:*

涉及部门:局办公室

整改时限:2009年下半年

五、保障措施

协调发展的措施范文6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 环境保护

一、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

为了经济发展要追求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为了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目标要限制或禁止某些国际贸易,两者之间存在冲突。亚历山大o基斯说:”在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中存在着两个对立的趋势:一方面是为了环境保护控制某些国际贸易的愿望,另一方面是为了自由贸易取消所有贸易障碍的愿望。”所以,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表现为下面两种具体的形式:

(一)国际贸易对环境保护的限制影响

当代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寻求贸易自由,减少各种各样的贸易障碍,以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和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地利用世界资源。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贸易自由化要力求扫清各种贸易障碍。但贸易自由化的放任自流则会造成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使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的破坏。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发达国家利用大国优胜和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推行环境殖民主义,发展中国家出口以初级产品为主,这是建立在对其国内资源的高强度开发甚至掠夺性开发的基础上,是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作高昂代价换来的,而发达国家却以低于实际资源价格的(即没有考虑环境资源价值)的市场价格购买初级产品。

其次,新一轮环境侵略将使环境安全面临新的威胁,长期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和危害环境的工业,设备,产品和有害废物,进行环境侵略(也称生态侵略,生态殖民)。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遭受环境侵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制约

正是由于贸易自由带来了新的环境问题,所以整个国际社会都试图在贸易中考虑环境保护,来协调好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具体来讲,是在贸易规则中考虑相关环境因素,在环境规则中对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进行规定、限制,甚至禁止一定的国际贸易。这样,环保措施在实现其环境保护目的的同时,对国际贸易必然构成一定的障碍,其主要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构成的法律障碍

首先是国际法中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规则。这类条约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目的,在规定贸易规则的同时考虑了相关环境因素。最为典型的是gatt第20条。其次是国际法中与贸易有关的环境规则。这类规则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规定了影响环境的有关贸易规则。

2.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设置的经济障碍

第一,课征环境进口附加税。进口国以保护环境为理由,对某项产品的出口,除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还另外加征税款。第二,绿色壁垒。它是进口国以保护国内的环境,人民和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根据wto,gatt的相关规定的条款制定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限制和约束国际贸易的隐蔽壁垒。第三,环境贸易制裁。即一国针对另一国违反国际条约而采取的强制性贸易制裁措施。

3.各国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形成的行政障碍

各国为保护本国环境会制定一系列环境管制措施,环境管制是指为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各个国家实施环境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以保护环境为名,征收环境进口附加税。第二,采用强制性措施,限制或禁止进口,其依据是进口产品的生产制造方法不符合本国的环境要求。第三,推行国际标准,即对未达到国际组织制定的环境标准的产品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第四,政府环境补贴。即政府以政治原因或经济原因(如因经济困难商无力支付污染防治费用)而对厂商进行环境补贴。因此,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制定的环境法规和贸易规则构成了环境管制的法律基础和依据。随着环境贸易政策的增多,环境管制措施日趋多样化,由此引发的贸易问题也日益增多,从而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出了挑战。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实质

(一)利益的冲突

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目的不能同时达到是一种表面上的冲突,更深层的冲突是南北国家之问的冲突;是南北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环保水平上的差异所造成的冲突;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利益、环境利益上的冲突。发展中国家尚处于工业化的过程中,希望扩大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尽管过量开发自然资源可能破坏环境,但这些国家迫于贫困很难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放弃出口收入。另外,它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还很淡薄,环境法规极不健全,环境标准相对低下,且无力支付改善环境状况的高昂费用。发达国家已完成工业化过程,环境污染的一度加剧,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迫使这些国家逐步完善其环境法规,在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关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措施。所以,环境与贸易之问的冲突其实是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环境意识基础上的不同利益的冲突。

(二)规则的冲突

国际上环境与贸易争端日益成为焦点,案例之多,种类之多,是空前的。这里还有一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打规则仗,各种各样的规则为争论的各方所援引。而规则的模糊性、规则的不协调正是造成冲突的重要原因。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各自的环境标准截然不同(其中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相对严格),难以协调,从而导致发达围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追求环境保护与追求贸易自由上矛盾更趋尖锐复杂。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保护环境是目前国际社会的人趋势,将环保措施纳入到周际贸易的目标和规则中,发达国家的这一行为似乎代表了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但发达国家同时又运用各种规则中的例外规定来为自己辩解,规则的原则性、模糊性为其援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这就需要国际社会从全局考虑问题,综合考虑问题的各个方面,以求规则的协调统,减少因规则不协调引起的纠纷,加强规则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三、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协调

㈠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法律协调途径:

1.不断完善国际法

首先,赋予发达国家更多的国际义务。根据圈际环境法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赋予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上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各国负有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存各国之间,丰要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这个责任的分担不是平均的。一方面,发达国家要对一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物质的生产、排放进行控制,率先采取相关措施,列出时间表,而适当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宽限期。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应当在技术、资金上给予发展中国家额外的资助。所幸的是,这些已经在一些国际性的条约、协定中有所体现,也引起了同际社会的共同关注。

其次,标准的协调。我们应当寻求产品标准的协调。产品标准的高低表明一国在制度选择上是环保优先还是贸易优先。环保优先会阻碍贸易,贸易优先会降低某些国家的环保水平,所以,在全球范围内,产品标准的协调也显得尤为重要。

2.国内法与国际法协调发展,在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上,除了国际法的完善,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也应作相应调整,把国际法、多边协议的内容以国内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履行国际义务。保护环境不能以经济”零增长”为代价,应当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实现发展与环保的双重目标,所以要完善环境贸易法规,在环境立法中积极考虑外贸行为,在外贸立法中考虑环境管理;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开发绿色产品,发展环保产业;推广实施iso 14000国际标准;制定和完善外商投资法规:等等。通过这‘系列措施协调好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关系,达到环保水平和贸易自由的共同提高。

3.完善解决争端机制,环境与贸易的冲突源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冲突,且这种冲突短时期内不会消失。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表面目的的不一致和根本目的的一致性,环境与贸易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决定了这两者必然会发生交叉和冲突,并最终协调融为一体,但这个协调过程也是漫长的。所以,现阶段,一旦发生冲突,还是要有相对完备的救济机制,妥善解决环境.贸易纠纷与争端,促使两者走上良性循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地球环境,实现全球的共同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经济协调途径:

首先,广大发展中国家要立足于本国,加强彼此之间的团结合作,积极开发环境无害技术,环保工业产品,实行倾斜扶持政策,发展绿色经济,以科学技术为推动力,应用清洁生产技术,资源节约技术等等,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同时要抓住机遇,加强与发达国家繁荣交流合作,借鉴吸收其先进技术与经验,争取早日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其次,改变旧的、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只有本着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和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思想,各国共同努力,调整现行多边国际贸易制度与多边环境条约之间的关系,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因此发达国家应从技术,资金,人力等方面伸出援助之手,使发展中国家在内外因素的双重作用,迅速走出生存经济状态,提高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发展中国家要积极参加国际社会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会议,争取与发达国家一起制定公平合理的环境贸易政策,措施,保证其透明度,以免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或不利于其本国的环境保护。

最后,尊重各自的国情,区别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冲突在许多场合下,其本质上都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作为发达国家,其已经渡过了发展与积累的阶段,在经济上处了二有利地位,因此,在面临环境危机时,对环境问题有更多的倾向性措施,甚至不惜减慢发展的速度。而在发展中国家,其正在进入艰苦的发展阶段,甚至有些国家还在为国民的温饱问题苦苦挣扎,因此生存才是其第~要事,面对环境问题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在解决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冲突时,要充分尊重不同国家的实际国情,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