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概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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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概述

交通运输概述范文1

关键词:营改增;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0月8日

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同年8起,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市)。2013年8月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范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在研究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的相关工作,预计2015年开始推广。下面简单谈谈营改增的一般规定。

一、“营改增”概述

所谓营业税改增值税制度,是指部分原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具体如表1所示。(表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纳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营改增”计税方法

(一)计税销售额的确认。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这种差额征税的方法是营业税常用的一种税基计算方法,此次营改增对试点税目计税销售额的确认继续使用差额征税法。

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即计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二)“营改增”应纳税额的计算。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三、以交通运输业为例,说明应纳税额的计算

大通运输公司接受A公司委托,将一批货物从甲地运输至乙地,运费为500万元;大通公司将部分货物委托捷达运输公司运送,约定的运费为200万元,相互间通过银行存款结算。试分别计算大通公司和捷达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分析:第一种情况,大通公司与捷达公司都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

捷达公司销项税额=2000000÷(1+11%)×11%=198198.20元。假定其本月没有其他增值税的进项与销项,则本月应交增值税198,198.20元。

大通公司本月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00÷(1+11%)×11%=495495.50(元)

本月应交增值税=495495.50-198198.20=297297.30元

第二种情况,大通公司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捷达公司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

捷达公司本月应交的增值税额=2000000÷(1+3%)×3%=58252.43(元)

大通公司本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000000×7%=140000(元)

大通公司本月应交增值税=495495.50-140000=255495.5(元)

第三种情况,大通公司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捷达公司是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捷达公司只能开具200万元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给大通公司。

捷达公司缴纳营业税=2000000×3%=60000(元)

大通公司应缴增值税=(5000000-2000000)÷(1+11%)×11%=297297.30(元)

第四种情况,假设大通公司是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捷达公司是非试点地区纳税人。

大通运输公司应缴增值税=(5000000-2000000)÷(1+3%)×3%=87378.64(元)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意义

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选择在交通运输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改革试点,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营业税改增值税最大的变化,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带动扩大就业。从“营改增”试点内容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非常明显,试点方案规定销售额500万元作为分界点,销售额小于500万元的企业可以选择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旦划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就从原来营业税的5%,降为增值税简易征收的税率3%,税负下降超过40%。更重要的是,营业税改增值税改变了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价格体系,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抵扣关系,从深层次上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内部架构,促进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主要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财务与会计.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交通运输概述范文2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交通物流业 增值税 营业税

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在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为第三产业发展减轻税收负担,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和发展能力;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大产业的融合,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1]增值税改革作为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营业税及增值税概述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营业税属传统商品劳务税,实行普遍征收,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由于企业各营业盈利水平高低不同,因此在实际税收负担设计中通常采取按不同经营业务、不同行业设计不同的税目和税率的方法,实行同一行业同税率,不同行业不同税率。

(二)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规定一般包括: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上述的一般规定外,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者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需做出具体确定。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一)交通运输业的定义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等五类。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输旅客或运送货物的运输业务,包括公路运输、索道运输、铁路运输、缆车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水上运输是指运输业务通过江、河、湖泊等人造或者海洋航道运送旅客或货物。

航空运输是通过空中航线运送旅客或货物的业务。

管道运输是固体、液体或气体供应通过管道运输业务设施的运输。

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畜力、人力将货物在运送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和装卸现场之间进行搬运和装卸的业务。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高了流转税制度。运输过程作为在生产过程中的中间环节,不仅是货物在空间位置的转移过程,也是货物本身价值增值的过程,但是之前的流转税税制将实质上应当属于生产过程中的交通运输业,即该位移增值过程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史玉光(2012)[2]根据财政部的税收征改规定,对其法规进行了解释,分析“营改增”对相关企业的影响并解释了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还对“营改增”之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并初步介绍了交通运输业的税收处理和其他业务的处理。刘丰榕(2012)[3]认为应该根据试点情况及时调整增值税税率并考虑给予过渡期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其及时调整生产结构,并且提出将交通运输劳务等营业税征税项目纳入增值税应税项目,必须要考虑中央地方之间的税收分配,否则将严重影响各级财政收支平衡、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以及地区间均衡发展。笔者认为,这其实可以通过计算,因为各地区提供公共服务的费用不同,分配率也应该有所不同,所以可以根据往年的数据进行分配率计算使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时不影响财政收支和公共服务水平。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促进交通运输企业规范其会计核算,深化体制改革需要。增值税税法明确规定对不能正确核算进、销项税额或不能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进项税额抵扣,并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通过了明确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必将认真地建立账本、设立账户,对会计制度的管理高度重视,进而形成较为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并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监督。实行增值税同时也可以使购买双方由交增值税税额进行审计,相互制衡,减少了运输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加强市场秩序趋于良好状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发展我国公交系统行业及民航运输业的需要。目前,我国居民私家车保有量增长迅速,城市交通拥堵却日益严重,大力发展公交系统行业成为我国解决交通拥堵问题的必然选择。由于燃油价格日益攀升,交通运输行业成本压力越来越大,面临亏损,改征增值税后,只要税率设置得当,交通运输企业就可以抵扣其购进燃油的成本及新增固定资产中包含的已纳增值税的税额,进而减轻税收负担。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促进交通运输设备更新和运输能力改造,控制污染、减少能耗的需要。交通运输业作为一个资金集中型产业,在企业的资产中固定资产占据较高的比例,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使得企业在其新购入的资产计算中扣除已缴纳的增值税,降低资金集中型产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进行交通运输业设备更新和运输能力改造,控制能源排放污染、减少环境污染,提高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建议

“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后,如果公司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税率相比“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前会有大幅度增长,而与增长的税率相抵消的就是大量营业成本所带来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对于交通运输企业而言,如果进项较多且可抵扣金额与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了47.65%,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以减轻税收负担。相反,对于进项较少的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则是会增加企业较多的税收负担。

“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从2013年8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对于交通运输企业而言,应当注重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按要求学习“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同时掌握“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后的会计核算,并且应该重新对企业进行新的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只有学习“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才能知道企业的部分业务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标准,只有会计核算体制健全,才能使得企业正常运行;做好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可以增加企业未来的营业利润,使企业稳步发展。

对国家而言,“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后,税务机关要加强实物监管,实地进行检查。交通运输业本身具有经营方式灵活,流动性强的特点,因此税务机关在对其监管过程中就容易出现征、管、查相互脱节问题。同时,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交通运输业已实现全面快速发展,形成以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为主的综合运输网络,运输量和港口的吞吐量大幅增长,交通运输设施和装备水平显著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提升明显,经营管理也趋于现代化。新的交通运输业运营模式必然为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所以在加强实物监管、进行实地检查方面已是非常重要了。

注释:

(Endnotes)

[1] 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2] 史玉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法规解释与实务操作[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

[3] 刘丰榕.从交通运输业入手谈增值税扩围问题[J].时代金融,2012(12):42

参考文献:

[1]喻均林.对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思考[J].财会月刊,2008(19)

[2]王秀菊.关于物流行业改征增值税的分析与对策[J].中国总会计师,2012(05)

交通运输概述范文3

关键词:中国民航交通运输;高等教育;改革

1民航交通运输高等教育改革举措

1.1完善入学体制

空管和运控专业的学生在身体和心理素质层面的要求很高,利用综合测试和高考的方式对学生进行选拔,主要措施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对飞行员的选拔形式进行模仿,针对空管和运控的人员实施严格的身体检查,根据民航标准要求执行检查。随后对人员实施职业倾向和专业能力测试,对空管学生进行空间想象力、心理素质和逻辑推理等进行测试。第二,针对于没有参加测试的学生,可以利用高考、研考等形式录取成交通运输行业的大专、本科或者硕士生,注重交通运输理论知识的学习。

1.2重构交通运输教育体系

交通运输的普通教育和空管管控职业教育是分开的,主要措施有,第一,中专属于职业教育的内容,其作用在于提升员工的心智,十分适合偏远的新建起来的机场和部分小航站的航务助理人员的组织和培训,十分出色的人员可以选成管制人员的后备军,因此需要有限度的对中专航务教育进行恢复。第二,大专院校和高职院校的教育主要适应的地方在中小机场快速且低成本的对空管和运控人员进行培养;第三,就目前的空管教育结构来看,本科阶段的空管教育主要分成以下几部分,空中交通管理部分,运行控制的专业教育,交通运输专业教育、普通本科教育。第四,需要争取正式的设立空管、运控工程硕士专业,还需将教育定位在民航高等职业研究生的教育领域,实施空中交通的管理和民航运行控制的工程硕士,和交通运输实施的分工培养的形式。第五,就博士层次来看,暂时还没有看出国家中纯职业教育的需求,分析是否有研究的必要性。第六,专升本的自考好像是目前十分火热的空中交通管理文凭和就业资格的获取类型,对从业人员素质的提升作用显著,但其会受到交通运输专业普通教育的局限。第七,需要加快对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按照具体的培养方向来修订教材。

1.3空管随控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培养模式

空管/运控的高等职业教育需要将市场作为具体的引导,将职业的显示需求作为目标,将目标放在民航生产线上,对实际教学内容进行调整,由此创立其创新型且实用性强的人才培养模式。第一,职业学历教育和普通的学历教育之间存在很大不同,其可以利用高等教育的方向调整的机会来建立起空管随控的高等职业教育模式,由此将产业和学生专业、未来就业等联系起来;第二,采取订单形式的培养方式,为很多用人单位提供实际的解决问题方式,同时还可以考虑对德国著名的二元制方案进行借鉴,在企业不同的基地中增添实际训练的过程,实现学校和企业的共同管理,即表现出一种“工学交替”的情况。分析订单式培养的形式,其主要涵盖的内容是学前订单和学中订单两种形式,根据具体的岗位需求来重新设置针对性的动态新课程。第三,对工程硕士企业导师的教学模式进行模仿;第四,空管和运控都是将基础的飞行当做是基础内容,过去缺少了必要的培训,对于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对事业发展的阻碍很大。自从新型的职业教育体系建立之后,需要将飞行训练纳入到空管随控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的实际课程当中,作为必修课的重要部分,早点实现和国际之间的接轨,对飞行训练进行强化。第五,民航交通运输的高等职业教育和其他类型的大众高等职业教育之间的差异性很大,属于一种十分精英化的教育。

1.4空管随控高等职业教育其他措施

民航交通运输高等教育和其他类型的高等教育差异性很大,其中民航、教育的主管部门需要要按照具体的法律规定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针对不同院校的空管和运控等职业教育等实施具体的准入制度和审核制度。

1.5空管随控

分析职业教育和交通运输之间的区别,分析联系空管高等学历教育和交通运输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重要共同点体现在以下几点,两者的服务对象都是社会,主要关注人员的升华和能力提升。分析二者的主要区别可知,第一,二者的差异性体现在价值取向上,前者主要关注劳动者在社会分工中的写作能力,分析个人发展的实际能力,后者主要目标是关注人这种高级生物的价值体现和自然界的和谐性。第二,两者的教育目标出现差异,前者十分关注个体在民航企业中的发展状况,后者注重人们身心结构的改善,提升整个行业和民族的素养。第三,二者的教育方式出现差异,前者十分关注现实层面的发展程度,后者十分注重对人才的研究和启发,由此会倾向于十分理想化且全面的人才培养模式。第四,差异性体现在教育内容上,前者十分关注实用性,注重操作方式和操作过程,后者十分注重理论性的研究,以上两种教育主要针对民航对于人才的需求来实行员工培训的分工,还可以采取不分班灵活穿插教学的方式。

2展望

我国民航持续性发展的主要高校是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其发展势头迅猛,在内部启动了优化教学的方式,对基础性课程实施了调整,对交通运输专业的学习进行改革,未来的发展会朝向利用新体系交通运输的专业教育管控员身体更强壮,理论知识更强,职业信念和自豪感提升,将成为十分出色的空中管理者,成为航空企业运行的完美控制者。

作者:刘忠超 单位: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广西分局

参考文献:

交通运输概述范文4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业;税负风险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0-0121-01

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营改增”经历了两年多的试点与摸索,业务范围已经逐步扩展到交通运输业、6个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务,地域范围也已经扩展到了全国。本文将系统分析“营改增”对于交通运输业的影响,以期对“营改增”的推进提供一点建议。

一、“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积极影响

一方面,“营改增”的核心思想就是降低企业税负、避免重复征税;另一方面,完善税收体制也有利于国家的税收管理,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1.“营改增”可以有效地解决交通运输业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营业税、增值税依其流转额进行征税。但是二者存在着重要区别:营业税缴纳过程中不允许抵扣上一环节的缴纳税额,而增值税则可以。通过“营改增”,可以避免对于同一课税主体重复征税,具体见下面例子:

交通运输企业A取得的应税收入为100万元,相应成本为90万元。“营改增”之前,A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假设其相应成本中有40万元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换言之,A企业在这40万元成本发生时已经缴纳了营业税,但是实际过程中,A企业还要以100万元的应税收入进行征税,实际上其应税收入变成了140(100+40)万元,其中的40万元成本进行了重复征税;“营改增”后,A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销项应税额为100万元,进项应税额为90万元,按照抵扣原则,A公司实际的应税收入为10(100-90)万元,不存在着重复征税的情况。

2.“营改增”可以降低交通运输企业的纳税压力。“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允许抵扣上一环节的缴纳税额和避免了重复征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下降。具体见下面例子:

交通运输企业A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应税收入为100万元,相应成本为90万元。“营改增”之前,A公司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具体为3(100×3%)万元;“营改增”后,A企业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具体为1.1(100×11%-90×11%)万元,相较“营改增”前,A企业税负降低1.9万元。

3.“营改增”有利于完善税收管理,健全税收体制。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在国家税收中占有重要地位。增值税的重要特点就是流转过程中存在纳税抵扣项,这有利于促进交易过程中双方的互相监督;为了取得可抵扣凭证,发票的接收方会对发票的出具方进行监督。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消极影响

1.短期税负会增加。从理论角度进行分析,推进“营改增”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但是在政策的执行和工作的推进过程中,交通运输业的税负不降反增,使得“营改增”面临着尴尬的境地。导致交通运输业的税负不降反增的原因是成本无法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交通运输业的成本主要包括外购机械设备、燃料费、外购劳务、保险费、路桥费、内部职工薪酬等,但是,按照规定只有外购机械设备、燃料费、外购劳务的可以作为进行抵扣额,其余都不允许进行抵扣。一方面,外购机械设备、燃料费、外购劳务如果发生在“营改增”之前,按照规定也不允许进行进项抵扣;另一方面,运输业存在着其特殊的行业特性,其燃料费、外购劳务等的发票获取存在困难。基于这两点,交通运输企业的可抵扣的成本不足,将导致其短期内税负增加。具体见下面例子:

可抵扣成本比例为70%时,A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100#11%-90×70%×11%

=4.01;可抵扣成本比例为80%时,A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100#11%-90×80%×11%

=3.08;可抵扣成本比例为90%时,A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100#11%-90×90%×11%

=2.09。我们可以看出当可抵扣比例接近81%时,“营改增”才能真正实现交通运输企业税收的减负效应。

2.账务处理和税务征收工作难度增加。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相当部分的企业财务方面采用简单的核算方式。而“营改增”后的账务处理要求企业采用可抵扣核算模式,核算的难度增加,所得税的清算、申报等难度也会相应增加。与此同时,交通运输企业在财务报表的披露、纳税的申报、抵扣、核算和系统操作方面产生了一系列问题,这都对交通运输企业的账务处理流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一系列问题如果不同妥善解决,将使交通运输企业面临着严重风险。

“营改增”后,税务征收工作难度增加。一方面,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务稽核等方面的工作量增加,造成税务征收工作难度增加;另一方面,由于可抵扣项的存在,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上升,导致税务征收部门在监管、稽核方面的工作难度增加。

三、“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应对措施

“营改增”是顺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正确选择,在推进工作中面临各种风险也是合乎规律和逻辑的。本文将从两方面提出解决“营改增”面临的风险的措施。

1.继续推进税制改革,不断健全税法相关体系。“营改增”初期,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增加主要原因就是部分成本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因此,本文建议,一方面,税法可以参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做法,将保险费、路桥费、内部职工薪酬等不能抵扣的部门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毕竟保险费、路桥费、内部职工薪酬等占交通运输企业的成本很大的比重,如果不能抵扣,真正实现“营改增”为交通运输企业减负是十分困难的;另一方面,“营改增”之前购入的机械设备由于不能进行进项抵扣,给企业带来了很重的财务压力。毕竟机械设备的价值高、使用寿命长,因此应可以按照年折旧额进行抵扣,这可以相对削弱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压力。

2.加强企业财务人员专业教育,提高业务水平。税务部门通过开办税务知识公共课程,建立税务知识网络平台等方式,加强企业财务人员专业教育,使交通运输企业的财税人员能够尽快掌握“营改增”后的税务工作流程,熟练地开展纳税申报、核算等业务工作。同时,税务部门还应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加大对违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惩处力度,避免因增值税发票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利益受损。

参考文献:

交通运输概述范文5

【关键词】 营改增; 交通运输业; 税负变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2-0122-03

一、引言

2011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该方案于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继上海试点后,2012年7月,同志在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从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8个省市,同时还决定于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并逐步在全国推广。201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下发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从试点方案来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文统称“营改增”)内容主要包括:(1)试点行业首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展开,其中现代服务业主要是物流辅助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研发技术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设计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交通运输业主要包括航空、陆路、水路以及管道运输服务。(2)税率变化,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主要是17%的基本税率和13%的优惠税率,“营改增”后,针对前述行业新增了11%和6%两档税率,其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的税率。

试点运行以来,整体上企业税负有所减轻,原征收营业税的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材料等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都可以进项税抵扣,原征收增值税的企业购买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也可以进行抵扣。但是,在整体税负减轻的背景下,交通运输业的税负不减反增,这一现象引起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关注。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现实意义

(一)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促进企业间分工与协作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每流转一次就会对流转额征一次税,增值税实行可抵扣制度,而营业税则全额征税,不允许抵扣。“营改增”前,交通运输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即便是外购了燃料、固定资产、劳务等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都不能进行抵扣,因此出现对同一纳税主体重复征税现象,并且现实中有很多企业为了避税,倾向采用生产服务内部化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利于专业化分工。“营改增”后,企业只要获取了增值税专业发票,就可以凭票抵扣,刺激企业对其利润贡献不大的服务外包,提高专业化分工程度,促进交通运输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有利于降低交通运输企业及上下游企业的经营成本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以前不能抵扣的外购燃料、修理劳务及固定资产可以凭票抵扣,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交通运输企业的经营成本,鼓励企业进行更新改造、技术升级;同时,由于“营改增”打通了产业链上下游的抵扣链条,使得上下游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范围扩大,有利于减轻整个产业链的经营成本。

(三)有利于降低交通运输企业的纳税风险,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大量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现象,即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对于单纯的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不少财务人员不能正确划分,当两种行为并存时,无疑是难上加难。如果企业无法正确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营业税兼营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适用税率。“营改增”后,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将将大大减少,不仅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纳税风险,也简化了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工作。

三、“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影响分析

(一)数据对比

虽然“营改增”在理论上有前述种种优点,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出现了交通运输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尴尬局面,下面本文将对不同纳税人的税负变化进行分析。

例1:以某试点市交通运输企业为例,假定该小规模纳税人营业收入1 000万元。

由表1计算得出,“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改交的增值税税额比营业税税额减少2.9%,整体税负下降1.38%,净利润增加2.25%。因此,“营改增”可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增加净利润,但变化幅度并不明显。

例2:以某试点市交通运输企业为例,假定该一般纳税人营业收入为1 000万元。

由表2计算得出,“营改增”后,该一般纳税人改交的增值税增加79.03%,整体税负增加15.73%,净利润下降14.22%。因此,对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不仅导致其总体税负增加,同时减少了企业的留存收益。

(二)税负变化综合分析

1.税率变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营改增”前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税改后增值税名义税率为3%,实际税率为2.91%①,税率下降了。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3%上升到9.91%②。即使考虑进项税抵扣的因素,9.91%的税率增长幅度还是较大的。

2.可抵扣项目范围窄。交通运输业的成本项目主要是劳务、燃料、保险费、路桥费以及自有职工薪酬。虽然试点方案中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劳务、燃料产生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实际工作中可抵扣部分主要是燃料,只占30%左右。而占比重相当大的部分如路桥费、自有职工薪酬、保险费却不允许抵扣,于税改前外购的固定资产、劳务、燃料亦不允许抵扣。这样一来,交通运输企业实际可抵扣范围便小了很多。有很多学者提出“营改增”后外购固定资产能产生一笔较大的进项税,但笔者认为,交通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并不会太快,尤其是对那些在税改前已经完成更新改造的企业来说,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将直接影响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高低。

3.无法抵扣现象。对于试点方案中允许抵扣的项目,往往出现由于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的现象,比如修理费。众所周知,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修理较为频繁,尤其是长途运输,小型修理店在便利性和价格方面都要优于4S店和大型修理店,而大部分的小型修理店并不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资格。因此,修理费常常得不到全面抵扣。这样一来,又进一步限制了交通运输企业的抵扣范围。

四、应对策略

“营改增”是顺应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税收制度、调整经济结构的必然趋势,而目前对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来说并没有达到减税的初衷,这说明营改增政策中还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相关建议:

(一)从政府角度,逐步完善试点方案

“营改增”后,针对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不减反增这一现象,笔者认为影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低的直接因素就是可抵扣进项税的大小,只要进项税达到一定数量,税负就可以降下来。首先,由于交通运输企业可抵扣范围局限于外购燃料、劳务、固定资产,而占成本比重相当大的过路费、保险费以及自有职工薪酬不能抵扣将会限制税负的减轻。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税法可以参考增值税中运费的抵扣规则,规定企业按照这三项费用总额的百分比(比如7%)进行进项税抵扣。其次,对于争议较大的存量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问题,一部分学者认为按照存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抵扣,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存量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但应该以2009年1月1日为临界点,因为增值税于2009年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因此存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抵扣要与税法相符。最后,政府可以适当考虑对税负增长较大的行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补贴,稳定短期税负,帮助这类行业较好地完成过渡。

(二)从企业角度,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1.转变纳税人身份。试点方案中规定,应税劳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开票纳税人,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于那些不能获得充足进项税的企业,可以考虑将公司分拆,使得各公司的应税劳务低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以试点区某交通运输企业为例,假设该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800万元,那么应纳增值税为42.97万元③,如果将该公司分拆为两个公司,各取得400万元的收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缴纳的增值税为23.3万元④,减少了19.67万元。

2.合理安排增值税抵扣时机。交通运输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合理安排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取得,使得销项税和进项税相互配比,避免提前纳税。比如,在月底发生的业务,企业可以跟客户沟通推迟到次月月初,减少当期的销项税额;对于本月内发生的采购或其他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尽可能在本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另外,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固定资产的采购和处置,对于那些购入时间比较长、维修费用较高,尤其是在2009年1月1日之前购买且尚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考虑出售这部分资产,通过再购买以增加本期进项税,减轻税负。

五、小结

整体上看,“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大部分纳税人的税负,迎合了国家结构性减税的初衷。但对于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交通运输业,税负不减反增的问题,不仅企业要做好准备积极应对各种挑战,政府部门也要切实考虑企业利益,制定相应的过渡性政策,为稳步推进”营改增”进程、提升整体经济活力奠定坚实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S].2011.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通知[S].2013.

交通运输概述范文6

[关键词]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制造业;影响

[中图分类号] F502 [文献标识码] B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使营业税改增值税企业税负降低,企业的净利润增加,避免了重复征税,达到了减税的目的。那么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于接受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服务的企业有什么样的影响呢?下面以交通运输业为例来说明其对制造业的影响。

一、对企业存货采购成本的影响

企业存货成本主要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在制造业中原材料费用占了总成本的很大比重,一般在60%以上,高的可达90%,是成本管理的主要对象。影响原材料成本的因素有采购、库存费用、生产消耗、回收利用等。企业原材料的来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企业自己生产,另一种是从外部购进,大部分企业原材料是外购的,因此控制成本活动可从采购原材料着手,原材料采购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费对原材料成本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举例:江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以产品生产为主营业务。2013年为生产产品购进甲原材料4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8000元,支付原材料运费5000元(含税),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一般纳税人,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凭证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江城公司所发生运输费税法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50元(5000×7%),原材料采购成本为404650元(400000+5000-350),其业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甲材料4046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0

贷:银行存款40500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1%,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一般纳税人,按照货物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的11%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假设江城公司原材料采购运费仍为5000元(含税),那么先对运费进行价税分离,不含税运费为4504.50元[5000/(1+11%)],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95.50元(4504.50×11%),原材料采购成本为404504.50元(400000+4504.50),其业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甲材料404504.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95.50

贷:银行存款405000

从以上业务处理可以看出,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使制造业原材料的采购成本降低了145.50元(404650-404504.50),原材料成本的降低必然会导致企业产品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承上例,江城公司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而导致税负下降了145.50元(495.50-350)。

2.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影响。由于江城公司应交增值税下降了145.50元,因而城建税下降了10.19元(145.50×7%)。

3.对教育费附加的影响。由于江城公司应交增值税下降了145.50元,因而教育费附加下降了4.37元(145.50×3%)。

4.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影响。由于江城公司应交增值税下降了145.50元,因而地方教育费附加下降了2.91元(145.50×2%)。

各项税费下降总额为162.97元(145.50+10.19+4.37+2.91)。由此可以看出,增值税的下降不仅仅是增值税本身的问题,它将影响着后续的其他税种,使其他应交税种也跟着下降了,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大了利润增长空间。

三、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承上例,假设江城公司本期消耗了本期购入的全部原材料,所得税税率为25%,并且假设其他因素没有变化。那么产品成本下降了145.5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下降了17.47元(10.19+4.37+2.91),也就是产品成本及费用下降了162.97元,从而使利润总额增加了162.97元,继而使企业多交企业所得税40.74元(162.97×25%)。

由此可见,江城公司实际税负下降了122.23元(162.97-40.74)。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追求利益最大化仍然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首要目标,制造业的成本和经济效益是密不可分的。也就是成本和利润是此消彼长的,如果成本下降利润会上升,反之成本上升利润会下降,但在本例中虽然成本下降利润上升,导致所得税上升了40.74元,但总的税收负担还是下降了122.23元,说明企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还是受益非浅的,这样可以提高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综上所述,尽管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方法有多种,且真正做到利润增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降低产品成本和降低税负不失为很好的解决办法。虽然目前全世界原材料价格普遍上涨,加重了企业负担,压缩了利润空间,降低了企业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但国家适时地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无疑是对制造业降低产品成本,减轻税负,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

[参 考 文 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R].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