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的利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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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的利弊范文1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计算机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应用计算机网络对信息进行传播具有非常高的时效性和便捷性,已经成为当今时代信息传播的主体。但是计算机本身具有很强的虚拟性,储存的信息有好的也有坏的,一些虚假或者是不良信息不仅会影响到信息传播的质量,更会为社会带来不好的风气。为此,计算机网络传播是一种利弊共存的传播方式,只有正视其发展现状,对现状进行合理分析和研究才能使计算机网络传播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

计算机网络;传播方法;发展现状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依托于计算机的网络传播成为了主要的信息传播途径,比起传统的传播媒介,网络传播更能显示出覆盖面大、速度快以及信息丰富等特征。此外,计算机网络依托于大数据的急速衍生和发展,很多计算机衍生出来的产品都是在创造大数据,比如,医疗卫生、环境卫生、电子商务以及影视节目、科技航天等都蕴含着储量丰富的大数据,大数据下的计算机网络已经成为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主体。为此,做好对大数据背景下计算机网络发展现状的研究显得非常有必要。

1计算机网络传媒媒介的现状

1.1计算机网络传播媒介的优势

(1)信息传播的覆盖面非常广。互联网是由各个局域网络连接而成的,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信息的传播和共享,凭借着因特网的强大科技力量可以使信息传递到世界上的任何角落中的计算机当中,无论是在地球上的任何地点,只要存在计算机网络就能够实现信息传播,不会受到时间或者空间的限制,速度和信息容量超过了任何一种传播媒介。

(2)计算机网络传播信息的速度较快。通过计算机能够实现信息的远程传递,并且其具有非常高的便利性和高速性。这一点比起电视、广播、报刊等具有明显优势。因为报纸、杂志等传播媒介在传播时要进行远距离的邮递,花费的时间较长,但是计算机却可以省去邮递的费用,使信息能够得到及时、快速、连续的传播。比如,新浪网是一种信息播出量较多的网站,每天24小时都会连续播出不同类型的信息,每隔5分钟就会滚动出一些新闻信息,大大满足了网民的需求,网民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到最新的新闻资讯。根据相关的资料显示,我国会有约百分之七十的人选择观看新闻信息。为此,新浪网成为了吸引网民最多的网站。

(3)计算机网络存储的信息非常丰富。传统的传播媒介信息容量非常有限,并且很多的信息都相对固定,单一,而计算机网络则依靠强大的内存有非常高的信息传播功能。首先,计算机信息容量丰富不只表现在信息存储量大的方面,更表现在信息内容的多样性方面。这是因为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来源是不同的,不同的信息机构都可以被计算机检索到,还有很多网站上的信息机构,有的信息甚至来源于网民,由此可见,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都能够提供信息。依然以新浪网为例,新浪网能够为网民提供世界各地的新闻,每天的网页浏览量可以达到200万次,在全球具有超过600万的访问记录。丰富的新闻资源是企业网络传播途径所不能比拟的。

(4)计算机网络信息传播有互动性特征。计算机网络除了具有强大的信息传播能力以外还具有非常强大的互动,比起传统的传播媒介,计算机网络传播媒介彻底改变了网民被动式观看或者是倾听的局面,而是能够主动去查看信息或者是传播信息。比如,网民可以通过论坛或者是贴吧等一些平台实现互动。可以说计算机网络完全突破了一点对多点的传播,实现了多点对多点的传播。

1.2计算机网络传播媒介的不足

即使计算机网络已经突破了传统传播媒介的一些不足,实现了信息传播领域的变革,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但是计算机网络传播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民的知识水平存在差异。传统的传播媒介,比如电视广播对于受众的知识水平要求不是很高,有很多的受众通过电视上的声音也能了解到新闻资讯,但是计算机网络系统硬件和软件非常多,要想浏览完网上的资讯需要一些基本的网络知识作为辅助。很多的中老年人因为文化水平有限,会更加依赖传统的传播媒介,比如,报纸、电视、广播等,可见,具备网络知识的网民会更加喜欢应用计算机网络,为此,要想实现计算机网络传播媒介的普及,就要提高受众的网络知识水平。

(2)计算机网络传播需要有配套的设备。在人们使用传统的传播媒介时,比如,报纸传播媒介只要受众认字就可以,而传播媒介受众需要的设备是一台收音机,但是计算机网络传播媒介下,受众除了需要一台电脑以外,还需要有连接网络的网线、局域网络等。只有各项基础设备都具备时才可以顺利上网。但是在一些较为贫困的地区,受地区经济的制约,当地没有配套的网络设施,电脑数量非常有限,在这种情况下计算机网络传播的普及受到了制约。为此,要想使计算机真正实现普及就要做好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扶持。

(3)计算机网络传播在网络建设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资金。在计算机网络开通以后,为了保持其稳定运行,必须每年花费一定数量的资金进行维护和建设。以国外的网络建设为例,英国在启动了网络广播以后,各项费用加在一起超过了200万英镑,美国网络建设的投入在300万美元以上。因为我国的计算机网络较国外起步较晚,发展相对较慢,为此,用于网络建设的资金非常有限,并且资金问题的解决也相对较为困难。鉴于上述原因,为了解决资金问题,除了政府的扶持以外,很多的网络媒体企业都会通过广告以及电子商务等解决资金问题,但是随着行业的饱和,网站的资金投入不能与收益产生正比。以我国的新浪为例子,新浪网的运行模式很多地方都是参考着美国的一些网站,广告费用非常高,每个月的支出可以达到300~400万,而每个月广告收入只有200万元。可见,即便是经营状况良好的网站也存在一定困难和风险。

(4)受上网费用的制约。计算机网络区分其他传统媒介的标志之一就是有上网费用,由于上网费用较贵,在城市的每一个家庭中这笔费用每年也是不小的开支,某种程度上很多网民如果不是很需要的话不会安装电脑,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网络传播的发展。很多单独生活的老年人更不会选择应用电脑获取资讯,因为报纸报刊的订阅费用非常少,能够满足老年人心理预期。

2针对计算机网络传播的发展建议

2.1加强信息管理,构建良好的网络环境

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知道,网络传播具有便捷性、高效性以及互动性特征,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网络监管出现疏漏。一般来说,网络传播实现的途径非常简单,只需要一台电脑和网线,但是对其监管却存在一定难度。在网络中信息的容量是非常巨大的,但是这些信息中还掺杂着一些不良信息或者违法信息,这些信息在进入到了社会中会直接影响社会风气,阻碍和谐健康的网络信息环境的构建,尤其是这些信息一旦进入到校园中会对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我国虽然在严厉打击网络上的违法犯罪现象,但是在网络上依旧会存在一些不健康的信息,为此,必须加强网络传播的监管力度,还要制定与网络信息传播相关的规范制度,以此使企业或者是个人都能够明确监管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网络上的不良信息严厉打击。

2.2做好网络技术的安全保护,提高网络信息传播的安全性

安全性是计算机网络传播的前提和重要条件,如果计算机网络在传播过程中受到了病毒的侵害会造成信息的损害,比如,常见的黑客、计算机病毒等,严重的会导致系统的瘫痪,使信息传递受到阻碍,威胁到信息的安全。一般来说,信息的者在信息或者是传递信息过程中容易出现损害,甚至是篡改,从而使信息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障,与信息的有所违背,免于受损的信息也有可能感染到系统中的病毒。为了提高电脑的安全性就要做好电脑的保护,可以从技术上进行防范,比如在电脑中安装专门的杀毒软件等,可以对电脑中的顽固病毒进行查杀。此外,在应用电脑的过程中也要时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有安全隐患的软件尽量不要下载,从而减少病毒入侵的机会。要想实现计算机网络传播的安全性,还要对信息传播的过程进行监督,各级部门或者单位都要做好网站维护工作,可以对网站进行设置,阻止不健康信息的进入。总之,计算机网络传播在发展中可能会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障碍,但是很多问题都是可以预防的,只要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努力做好网络传播安全防范工作,就能够使计算机网络传播更加健康地发展。

3结语

本文主要对大数据时代下计算机网络传播发展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可见,计算机网络传播有很多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只有正视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并对问题做好防范就可以使计算机网络传播在健康安全的背景下普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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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丹丹,郑明春.虚拟社会网络特征与公共危害信息的网络传播行为研究[J].计算机安全,2010(12).

网络传播的利弊范文2

一、网络销售

主要适合比如原来做服装、化装品、珠宝饰品、食品、日化用品、玩具、家居类、母婴、文体书籍、家电数码、保健等快销品或其他类。当然也并不绝对,网络卖汽车等大宗商品也是有可能的。

一般来说,这些品类一般是单一品牌或者几个品牌,这类品牌商或者生产商都是可以借助网络直接实现销售成交的,也可以在网上开展网络分销,招募小卖家或者店铺来网络销售。

需要注意的是要小心网络渠道或者网络销售对线下原有渠道或终端造成冲击,笔者个人经验是开发网货,实行线上产品和线下产品分隔,或者干脆起用全新品牌,这需要综合权衡利弊,谋而后动。

笔者提醒中小型传统企业千万不要头脑发热,盲目上马自建B2C网络平台。因为独立B2C的整体运营费用投入巨大,并且由于厂商的品牌单一、产品种类少,所以网站平台的受众群体小,推广难度大,并且网站黏度小,很难总是重复购买。除非原来做流通类的企业,并且实力不错,那可以建设一个行业B2C门户,或者企业实力强、品牌知名度高,如:百丽集团、哎呀呀等。

否则,笔者建议还是依托淘宝、拍拍、卓越等平台做。虽然竞争也大,但是毕竟聚合了网络购物的大部分流量,并且各种平台提供了大量的工具,简化了操作、降低了投入,提高了效率,只要企业用心做出差异化的特色,还是有很大机会的。

网络销售类企业的网络营销核心是销售转化率,需要从供应链整体提升,从产品质量、产品规划、品牌规划、网站(网店)平台生动化、商品运营、促销活动、网络传播推广、仓储物流配送、财务评估等全方位的规划好,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二、招商加盟和贸易批发

这是原来做消费品类分销的传统企业,利用网络来找商、批发商、经销商和销售商,或者是项目连锁加盟型企业,又或者是做对外贸易等通过网络营销来寻找联系目标客户。

一般来说,原来是靠连锁加盟、批发渠道商的都可以借助网络获得更快发展。

该模式的核心是网站,网站的销售力、客户体验情况都决定了最终的转化率。当然网站推广和线下约谈时的销售也是关键环节。该模式的网络传播策略:一是立足搜索引擎,二是寻找目标客户圈子主动传播推广,三是借助行业平台或者B2B平台。

需要注意的是产品批发或者招商和项目连锁加盟其实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各种策略也有差异。

三、线上沟通+线下成交

一般来说,提供中介服务、直接服务和大宗工业品的销售采购等类型的传统企业都属于该类型。

该模式在形式上和策略上都和和招商加盟或者贸易批发模式有点类似。基本来说,线上很难直接成交,需要多次沟通或者线下沟通才能成交。但是这俩模式有一个最大区别:招商加盟的对象不是最终使用者,并且以后一般有多次销售,目标对象的目的是赚钱;而该模式的目标对象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是最终使用者,并且虽然有后续服务,但一般是一次销售(有的类型有重复购买或者转介绍购买)。

比如笔者操作的飞洋集团的投资移民项目就属于线上沟通+线下成交的类型。网络只能提供意向客户的联系资料并给客户留下良好的形象,成交需要投资移民顾问线下多次接触沟通和后续多个部门的服务。

和招商加盟模式类似,线上沟通+线下成交模式的网络营销核心也是网站转化,传播策略是立足搜索引擎和行业圈子。

四、品牌传播推广

该模式一般面对的是大众群体,网站对于这模式来说有可能不太重要,有的甚至可以不需要网站。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网站传播品牌价值以及辅助线下销售。一般大众消费品企业都适合该模式。比如:汽车厂商,众所周知的王老吉典案例等。出于企业自身的某种考虑或者线上难成交等原因,他们把网络当作媒体来对待,而不是当作一个电子商务平台来看。

网络传播的利弊范文3

[关键词]网络传输 版权 数字化 集成权利

一、网络传播权问题的由来

作品的网络传播问题起因是由于各国传统的版权法中都没有规定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不经作者同意将其作品上载并在网络传播的行为是否侵权?如果侵权,侵犯了作者何种权利?现有版权法找不到作者相关权利的规定,就没有侵权的依据。问题的核心是: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著作权形式是否作者之外的人无权使用?也就是说,是否作者当然地具有对其作品的任何形式的使用权,无论是否法定。答案是肯定的。著作权一旦确定,一切对其使用行为,无论法律是否规定,都属于对该著作的利用,都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著作权的使用形式不同于著作权本身,法律没有确定的知识专有权,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该知识产品不构成侵权,因为没有专有权就谈不上侵权。[1](P80)然而,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著作权的使用形式,作者仍然享有专有权,其他人不经许可不可以使用。一旦确定了专有权,作者将对专有权的任何使用形式进行垄断,无论这种形式是否被法律明文列出。数字时代带来的作品使用方式的增加不会改变版权法中私权保护的原则。[2](P20)

然而,不及早确立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对禁止网络上不经许可对作品的上载、浏览、下载等行为只能一直认定为“侵犯作者使用其作品的其它方式”(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终字第194号)。),对此种侵权行为就不能有效制止。此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的《版权条约》(WCT)和《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中虽没有出现“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却规定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注: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6年12月20日通过的《版权条约》第8条、《表演和唱片条约》第15条。)。为了实施WIPO制定的上述两个条约,美国参众两院于1998年8月4日投票表决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1998年10月28日由美国总统签署了该法案,该法将传统著作权延及数字化传输,确立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按照WCT和WPPT的解释,“向公众传播的权利”是指作者以有线和无线的方式,包括使公众可以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专有权。当然,“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中包含了我们通常讲的“网络传播权”。

目前,我国还没有通过立法将作品的“网络传播权”确定为一种独立的著作权形式,司法判例也不能将网上侵犯著作权行为认定为侵犯作者的网络传播权,但是可以通过将此行为认定为侵犯“作者使用作品的其他方式”来保护作者对其作品的网络传播使用。(注: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列出的作品的使用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此列举方式为非穷尽式列举,以后随着科技的发展,权利形式也在增加。自印刷设备、复印机到网络,科技发展的历史就是著作权法增加权利形式以适应科技发展对版权冲击的历史。)为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保护作品的“网络传播”,国内学者提出了有关网络传输权问题的种种观点,主要有:其一,将其归为复制权,认为“任何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的文件必须输入到WWW服务器的硬盘驱动器内,……,这个过程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3](P405)。其二,主张将其归为传播权[4](P90),同时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适当限制该权利的形式,因为“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任何膨胀,都会带来巨大的负面效果”[4](P115)。其三,将其归为传播权,并且认为“我国版权保护中的传播权除表演权外都排除了容纳网络传输的可能,……,扩大对版权法中表演权的解释不失为一种给予网上材料司法保护的出路”[5](P111)。其四,将其归为发行,认为“将网络传输作为一种发行行为,对传统的发行来讲,其原有的外延被拓展了。但笔者认为:这是无可避免的,也并不牵强”[6](P378)。

上述学界观点各有利弊,但都有一个共性,即将网络传播行为归为版权法中已有的一个权利板块中,靠对该板块的扩大解释保护网络传播,而并没有试图为网络传输行为单独确立一个包含其所有子过程的概括权利,即“网络传输权”。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虽然规定了“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但是,该解释并未确定网络传输权,其对于作品网上的使用是通过将其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进行保护的,笔者认为,这种保护方式只是过渡性的,其反映了目前对作品网上保护的不成熟和应急性。

二、网络传播行为的新视角:模糊行为理论

网络传播行为对原有著作权法最大的冲击是这一行为中包含了对作品的数字化、复制和向公众传播(注:向公众传播不同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行。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仅有的两项权利是复制权和发行权,其中的“发行权”是指向公众提供具有固定载体的“硬”复制件(hardcopy),而网上的作品没有固定的载体,其固化过程是通过用户向自己磁盘介质下载完成的。)等多种使用作品的方式,在对这一行为进行归类时就会出现复制、播放、发行的模糊化。

传统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采用板块式方式,它将各种使用作品的方式进行分类,并作非穷尽式列举,每一种使用作品的方式就如同一个独立的板块,任何使用行为都可以方便地归到其中的一个板块内,以板块的名称称谓该使用行为。

从版权法的发展历史看,对作品使用方式的分类是由使用作品的技术条件决定的。使用作品的技术条件越落后,各使用作品的方式越具独立性,各板块间越不具关联性,使用方式的板块式保护越具可操作性。随着使用作品技术水平的提高,作品使用方式间的界限变得相对模糊,一种在较新技术条件下的作品使用往往跨越了已有著作权法对作品使用方式切割后的多个板块。在新技术引发的作品新使用方式出现后,著作权法往往滞后于技术的发展,在其还来不及补充进新的权利形式之前,一般采用一种权宜之计,即利用已有的权利形式来保护作品新的使用方式。具体做法是:从新的使用方式中解构出可以归类于已有权利板块的几种使用行为的组合,然后按照所归类的已有板块对新的使用方式进行定性并给予保护;待技术发展成熟后,作品的该种新使用方式已被社会广泛接受,其权利义务关系也已基本明确时,再对原著作权法进行修改,将该使用方式确立为一种独立的使用方式并给予独立权利保护。“本世纪以来,应对新技术对版权法保护方式提出的变迁要求之普遍的做法是,把新问题纳入到旧的保护体系之中,当不能成功时才考虑创设一种新的规则。”[7](P128)

信息传播发展的历史证明,人类利用信息获得满足的方式是由单感官刺激到多感官刺激进化的过程。在雕版印刷时代,对作品的利用方式只有出版;到了复印时代,作品除增加了新的使用方式外,各使用形式之间开始出现混合,作品使用方式的模糊化开始出现,但并不明显;到了广播电视时代,各种使用行为的混合程度加深,作品使用方式愈加模糊化,如广播就可以拆分为录音加传播,电视可拆分为录像加传播;到了数字时代,各板块之间的重合愈发加剧,新的使用方式更加模糊化,网络传播是数字化+上载(复制)+向公众传播+浏览(暂时复制[8](P153))等一系列使用作品方式的混合。由于这种新的使用方式是多个原有板块混合的产物,将该使用方式当然地归入某一已有板块并按照此板块进行保护自然变得牵强,于是出现了作品的网络传播到底是发行还是广播的归类合理性讨论。

混合了多种板块使用方式的复合使用就是本文称的作品的模糊使用。它是在科技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在作品的一次使用中可以同时调动多种传播使用方式,在几种板块使用方式之间形成短暂连续的(如网络传播)或同时的(如多媒体)的复合。作品的模糊使用或者提高了信息传播的效率(如网络传播),或者增加了信息的刺激方式(如多媒体)。后者是指作品同时作用于观赏者的多个感觉器官,信息获得者对作品的单感官接触由多感官接触取代,使观赏者同时产生多方位的刺激信号,极大提高作品感知效率(注:感知效率包括获得和使用作品的经济性以及功能性信息的使用效率或表现性信息的满足效率。表现性信息是指直接作用于人的感官,使人产生某种感觉。如果说作为手段的话,它们仅是使人产生感觉的手段,而不是实现其它目的的手段,如图画、音乐;与之相对的另一类信息是功能性信息,其生成、发送、接收只是为了完成某一项功能,它是人们从事另一项行为、完成另一项事业的手段,而不是作为创造人们感觉的直接信息,如计算机程序、图纸、天气预报。),从而高效快速地获得满足。追求信息的多方式使用和多感官刺激是提高信息传播效率的外在要求,因此作品的模糊使用是作品的使用方式随技术水平发展而发展的必然结果。

作品的模糊使用可以牵强地归入已有板块中的一种,但是随着这种使用方式的普及,其独立于已有的任何一种板块将会是一种趋势。数字化时代将多种创作行为融于一部作品,又将作品多种使用方式在瞬时融进一个过程中,其即时性和模糊性使得从其中分别解构出各种板块行为进行单独保护既不现实也不经济。于是,新技术呼唤法律采用更集成的保护方式,创设一种将使用作品的多种权利集成在一起的整体的权利形式,作品模糊化的使用方式要求权利的集成保护形式。

三、传统版权法面对作品模糊化使用方式的困境

传统的版权法对一部作品采取分解保护的方式,即将任何一种使用作品的行为都归为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各行为的一种或几种。(注:这是根据我国版权法对文字作品使用方式的列举,其他国家略有不同。)这种板块式的保护方式在数字化时代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数字环境下作品的使用方式是多种使用方式的模糊化,很难拆分成版权法中列出的有限使用方式的组合,采用先拆分再保护的策略虽然尊重了作品使用方式的物理学上的客观事实,但是,拆分的后果是:为适应将新环境下作品的使用归类于原著作权法中的既有板块而不得不将传统版权法中的某些概念作扩大解释,这样就损害了原版权法中某些概念的内在严谨性,从而引起这些概念在界定其他行为时的模糊化。

以作品的网络传播过程为例,该过程包含有作品的数字化、上载、传输、浏览和下载等一系列子过程,按照时间先后进行分解,其物理顺序是:(1)用扫描仪将其读入计算机。这是对作品数字化的过程,属于网络传播的预备过程;(2)将数字化作品从用户硬盘上传至网络服务器硬盘,这是上载过程,属于永久性复制;(3)将数字化作品从网络服务器硬盘传送到目的地用户存储器,这是真正物理含义上的传输过程,属于临时存储;(4)一般的下载软件都会询问目的地用户:是在此处打开该文件,还是直接将其存入硬盘。如果目的地用户选择前者,则直接将数字化作品从存储器传至本机的显示器缓存,以使目的地用户能从显示器上看到还原的该作品,这是浏览,属于暂时复制的过程;如果目的地用户选择后者,则跳过浏览,进入后面的下载过程;(5)如果目的地用户要下载此文件,则需将存储器中的数字化作品存储到自己的硬盘上,这是一个永久性的复制过程。

在上面的一系列过程中,只有1和4需要用户的参与,其他过程由机器自动地按顺序完成。由于机器进行的速度极快,用户几乎感觉不到过程的存在,更感觉不到过程中各阶段的衔接。以下通过对上述各子过程的分析来说明通过建立“网络传输权”对作品采取集成式保护的必要。

1.数字化

作品的数字化是指为将作品存储于如软盘、CD、VCD、CD—ROM等光、电、磁介质而对作品进行的符号化(注:见中国国家版权局1999年12月9日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一条。),读取该作品时再进行逆操作,由该等介质上存储的符号还原为声像或文字作品。数字化可以在人工完全不干预的情况下由计算机独立完成,它是机器在显示和存储之间自身设立的一种联系,而用户通常没有必要接触数字化后的代码。作品数字化改变的只是存储依赖的物质形式,数字化作品没有原创性,不是新作品,因而单纯作品的数字化不应该享有版权。(注:如果是将多个作品进行编辑后再数字化,形成数字化的编辑作品,会因对作品的编辑而产生编辑权利,但并不是数字化权。)我国在1999年12月9日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中将数字化归为复制行为。(注:国家版权局1999年12月9日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所指的复制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只是通过将数字化归类为“复制”,而不需单独规定“数字化权”就可以保护作者对作品数字化的权利。由此可见传统版权法在保护数字化行为上并不显捉襟见肘。④(注:在数字化行为出现后,虽然利用原有版权法中的复制权进行保护并不显得牵强,但也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讨论。反对将数字化权归为复制权的意见主要是:数字化后的信息形式与原作品提供的信息形式不同,而通常意义上的复制是指在与原作品存储介质同类的介质上备份原作品的信息。)其中的原因是,早在数字化行为出现之前,为适应录音、录像技术的发展,传统“复制”的含义已经扩展,由原来要求的对作品在相同介质上的原样照搬扩展为可以在不同介质上的变换方式的纪录,只要通过逆向操作过程可以重视作品即构成复制。[9](P61)

不过,我们还是可以发现:录音、录像以及数字化过程这些变换介质型的复制与传统的复制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

变换介质型复制是一种混合行为,由相互连贯、交叉进行的两种行为组成:信号变换和存储。传统的复制不含信号变换,只是同一种信号在另一块相同介质上的存储。而变换介质型复制在存储之前要先将信号进行电磁变换,再存储在一种与原来不同的介质上,而且是边变换边存储,变换一段存储一段。因而,“变换介质型复制权”可分解成:信号变换权+变换后信号存储权。

对于这种混合行为采用“复制”板块保护仍然有效的原因是,信号变换行为和变换后信号的存储行为在时间上融合在一起,即已经模糊化,如果为了追求行为的精确化而拆分它们然后分开保护会变得既难以操作又不经济。因而,可以利用对传统复制权的扩大解释,用“复制”来涵盖新技术带来的这种模糊行为。

然而,追求行为的精确描述是科学精神在法律学上的一贯体现,一味地靠扩大解释概念来增大原有权利板块以求涵盖新技术带来的混合行为,并不是原有权利法案一直可以容忍的。一旦新技术带来的模糊行为超出了靠解释原有板块可以拓展的范围,确立独立的模糊行为方式从而保护集成权利就成为大势所趋。(注:例如,信号变换后直接传播,不经过存储,原有复制板块靠扩大解释也难于覆盖直接传播行为,而传统的传播权,不包括信号变换的过程,只是将同一种信号传播出去。这种情况下,只有创立“变换信号传播权”才可以对此种模糊行为进行保护。目前技术条件下,这样做并无必要。)

本文所称的“数字化权”是指单纯对原作品的代码化权利,而不像有些学者将数字化权定义为“在线权”或数字化代码的“使用权”[8](P469),其实“在线权”正是本文所称的“网络传播权”,而数字化代码的“使用权”就是作品的使用权。

2.上载

上载是指将数字化的文件由用户端传至服务器硬盘上,或在服务器端直接将文件从外设拷贝到硬盘。第一种情况下的上载是由“传输+复制”构成的,用户先将数字化后的作品传至服务器,即上传,再在服务器处拷贝。第二种情况下的上载是由复制一个行为构成,它是网站人员将数字化后的作品拷至硬盘以供用户下载的过程。

由于上载过程中一定包含拷贝这个关键性的环节,而且传输过程和复制过程已经高度混合在一起,只要确立了复制权就可限制不经作者同意的上载行为,而无确立“上载权”之必要。

用复制权保护“上载权”的前提是传输和复制两行为的模糊化(注:这一点不同于上文提到的行为的模糊化引发的权利的集成保护,恰恰相反,在时间轴上重叠的模糊行为倒可以归为板块权利保护,而在时间轴上多个分离行为却可能导致集成权利的诞生,因此,行为在时间轴上的模糊化程度即是引起集成权利产生的原因,而不是模糊化行为本身。),一旦出现两者的可察觉性分离并且两行为的主体不同时,譬如,用户将数字化作品传至网站后由网站人员或机器选择是否复制,这种上载就是由用户的上传行为和网站的复制行为构成,这种情况下是无法用复制板块保护“上载权”的。

出现上述情况后可采取三种方式来保护作者的“上载权”,其一,仍用复制权禁止网站端的复制,截断上载的终端,而不去理会用户的上传。这种保护方式只保护了一段,对共同侵权用户无法可依。其二,建立集成权利,即“上载权”,将两个主体分别实施的两个过程纳入一个权利范围之中,将两个主体作为共同侵权人。其三,确立“上传”的权利,将服务器端用复制权保护,而用户端用“网络传播权”保护。

3.网络传播

网络传播,是指经过网络将数据由计算机的一端传到另一端,包括服务器和用户之间的传输以及用户相互之间的传输。网络传播包含“传输+暂时复制”。所谓“暂时复制”,是指接收端计算机将数字化的作品存入存储器中,而不是直接存入硬盘。

目前,国际上保护网络传播行为的通行做法是扩大对“复制权”的解释,使之包含“暂时复制”,例如,WPPT中规定复制包括以任何手段和方式直接和间接的复制;①(注: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6年12月20日通过的《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第11条。)这种方法其实是用“复制权”保护了“传输+暂时复制”两个过程。然而,有些国家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权仅指有形载体上的复制行为,对于无形载体上的“临时复制”行为,有待扩大国内法对复制的解释才可用“复制权”保护“临时复制”。例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复制的解释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这种复制是不包括临时复制的。1999年12月9日国家版权局为了保护数字化制品在其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中曾对“复制”进行了扩大解释,但这种解释仅是对制作数字化制品构成复制的扩大解释,并未扩大到存储器上的“临时复制”行为。可见,目前我国的复制概念还不包括临时复制的外延,因此我们实际上还不能使用“复制权”保护作者的网络传播。

虽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靠对复制概念的扩大解释保护网络传播,但是,由于存在下述两个理由,使得确立独立的“网络传播权”成为必要。其一,当网络传播由“传输+暂时复制”两个过程高度混合在一起时,靠保护“暂时复制”一个过程可以保护整个网络传播过程,但毕竟网络传播的核心过程是“传输”,而非“临时复制”,而“传输”这个核心过程并未受到保护。一旦两个过程分离,保护单纯的传输过程又变得无法可依了。其二,网上作品使用的各种方式中几乎都包含网络传播的过程,比如上载和下载。如果确立网络传播权,则有利于对一系列网上作品其它使用方式的保护。

4.下载

下载是指将数字化的文件由服务器硬盘传至用户终端的存储器上,再由用户将处于存储器中的数据拷贝到终端硬盘。下载包含“传输+暂时存储+永久存储”三个过程,其中关键的过程是永久存储。永久存储是传统意义上的复制,而“暂时存储”是指计算机收到网络传来的数据后临时存入其缓存器的过程。[2](P77-81)由于缓存器在断电或意外情况下将会丢失且不具备关机后的恢复,这种临时存储属于上面讨论过的“临时复制”,是要靠复制概念的扩大解释才可包含的。

保护下载行为不需要建立专门的下载权,下载的核心是将数据存到硬盘的永久复制行为,利用保护复制权就可以控制下载行为。

5.浏览

浏览是对具体作品的“网上阅读”,是指将服务器硬盘上的内容存入显示器的显存中,从而使显示器可以将传入的内容显示在屏幕上。浏览包含两个过程:传输+暂时暂存。[10](P177-183)如果要保护浏览,则要确立“网络传播权”或者“临时复制权”。

国际上通常不认为浏览构成侵权,理由是浏览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或者作者将作品上载行为本身就是允许他人浏览的默示许可。[8](P159-162)我国既未确立网络传播权,又未扩大复制权的范围使之包含临时复制,因此我国从法律上并不限制浏览行为。那些建立了“临时复制权”的国家,例如澳大利亚,也对浏览中出现的临时复制认定为合理使用,从而消除对浏览的限制。

然而,如果作者在其作品中明确注明“禁止未经本人允许的浏览”,则就不能以合理使用或默示许可为理由允许浏览行为。那么,又能以什么方式限制这种浏览行为呢?显然不能利用确立“临时复制权”的方式,因为任何形式的浏览都是由“传输+暂时复制”两个过程构成,“临时复制权”将限制一切形式的浏览,包括合理使用的浏览。做好的办法是建立集成权利“网络传输权”,对于未经许可的数字化、上载、传输的侵权的源头进行限制,而对用户端的浏览行为本身并不禁止。这样,既不破坏合理使用原则,又能从源头上根本制止对注明“禁止未经本人允许的浏览”作品的浏览。

四、作品模糊使用和权利集成保护的法理学思考

在特定的科技发展水平下制定的版权法不可能预见到将来作品新的使用方式。那么,是不是在数字环境下原版权法已不再适用而有待由保护集成权利的法律取代呢?大部分学者持否定态度。[4](P9)目前对作品的普遍使用方式仍为板块式使用,数字时代引发的作品的模糊使用虽是趋势但尚未形成主流。因此,板块式的保护仍然必要,数字化时代需要版权法调整的是在原有板块保护的基础上增加集成权利以适应对作品模糊使用的保护。作品在数字化时代的模糊使用有以下特点:

1.地域的模糊化——要求创设统一权利取代国际板块间兼容式保护

传统社会对作品的国际保护使用了国际公约的形式,国际公约保护的实质是建立各地域封闭式板块保护的兼容性。知识产权的最大特征就是地域性,每一个主权板块之内都有仅限于该板块内的独特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1](P427-437)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作为产品,需要按照国际贸易的规则被买进卖出,这就需要各板块之间的兼容,于是各国开始签署协议相互承认对方板块内的保护方式,并将自己的保护给予外来的知识产品以作为对价。如果说在传统时代,作品在一次使用中不会涉及跨地域问题,各国不需考虑统一各板块的保护方式,只需靠着建立独立板块之间的兼容性就可以有效保护著作权的话,当技术发展到数字化时代,在作品的一次使用中就包含了国际因素,如果仍不考虑统一各板块内分离的保护方式,仍企图通过签几份国际协议以增加板块间的兼容性就可以保护版权的跨地域使用,未免天真。试想,即使撇开跨国电子商务问题不谈,只是从国外网站下载图片一个行为,就包含了适用哪国法律、在哪国起诉、判决后怎样在他国执行等一系列国际私法问题。[1](P451-452)如果创设统一权利,替代板块及其国际兼容式的保护方式,这种权利的集成保护就如同在一个主权板块内一样有效。

“互联网络是一个由世界各国共同组成的一个跨国技术联盟。……‘网络社会’在一定意义上模糊了国家与地区界限,……”[11](P234-235)网络的根本属性之一就是跨疆域性,它的内在要求是冲出国界,任何人为的板块式管理分割都将阻碍其发展。试想对于无视主权疆界的同一个网络行为,在不同的主权范围内对其按照各国的国内法中已有权利板块进行各自的拆分归类,人为地将物理上没有分割也不可能分割的网络世界进行观念上的分割,再按此分割后的板块进行管理,此种管理方式本身就违背了物理学意义上网络世界无疆域的客观属性。传统知识产权的典型使用方式是地域分割式的,其保护方式则是适应这一特性的主权板块式保护,但是如果生搬硬套这种保护方式来应付物理属性根本不同的网上作品,企图仅靠拆分归类和建立国际兼容性就可适用于这块崭新的“领土”,则是一种幻想。板块式保护对于无疆域的网络的爱莫能助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保护方式的主观划分疆域与保护客体的客观无疆域的矛盾,这种矛盾必然束缚网络的发展。因此,“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更趋于向国际化或地区化发展”[4](P27),网络呼唤创设各主权板块都承认的统一权利。

数字时代创设统一权利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已付诸实践,欧盟就是先行者。它颁布了一系列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统一法令”:如《数据库保护指令》、《计算机软件保护指令》以及《电子商务示范法》和《多媒体保护指令》。虽然这些指令仍然带有严重的板块色彩,例如其并非是直接保护知识产权客体的法律,而是通过要求按统一方式修改国内法来达到国内保护的统一。其本质仍是按照板块方式进行保护,只不过不是通过国际条约取得板块间的兼容而是将各板块本身进行了统一。这样做是考虑到了各国固有的司法体制的不同,现阶段企图在各国独立的司法体系下统一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是不现实的。然而迈出这一步,即并不改变著作权的板块保护方式本身,而是创设统一的权利,已经是由板块保护向统一保护的飞跃。如果要在世界范围内取消板块保护创设统一权利,仍需时日,但这是由作品使用的网络无国界的物理属性决定的。

2.时间的模糊化——导致不可感知过程与实用主义法学的矛盾

作品在网上使用方式的模糊化还表现在各种使用方式同时糅合在一起,它们以电流的速度先后衔接,其时序是人所无法感知的,人所感知的只是我们对作品同时进行了多方式的使用。对于用户来说,网络传播的过程是一个瞬间完成的完整过程,对该过程的时序拆分只具有物理学上的研究意义。

下面我们讨论对该过程的拆分是否具有法律学上的意义。对一个快得几乎感知不到的过程进行时序的拆分,除了文学描写的需要(注:其目的是把时间放大以使任何短暂的过程都可被感知,从而建立超感觉的时空平台,以便将读者的视角拉入到这一拆分后的子过程中。)以及物理学上理论研究需要之外,对于其他学科,这一超越感知的时序拆分几乎没有任何实用意义(注:此处的意义指按照功利考察的意义,当一种行为没有实用性时,就称这种行为无意义。)。那么为什么法学家不厌其烦的要将这一过程进行时序上的拆分以寻求对每一个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进行深刻的理论分析呢?原因来自现有法律的缺陷:在现有的权利义务规范中找不到适用于网络传播整个瞬间过程的法律法规,而对此过程的保护又刻不容缓,因此只有将此过程拆分,将拆分片断归类于已有规范的管辖范围,从而应付对整个过程规范的燃眉之急。

这是法律面对技术快速发展的权宜之计。技术发展带来了立法时无法预料的新过程,法学家在现有法律中无法找到对整个过程的规范,现有法律在这一过程出现的初期还不能公平地分配其中的权利和义务,然而法律的实用性却要求在法学家搞清这一新过程的细节之前对其进行规治,这就给现有法律出了一个难题:让其规范一个不懂的事物。法学家所能做的只是将该过程按照物理学本身的时序进行拆分,并将拆分结果归类于已有的规范,从而可以套用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法律学上将一个几乎不能感知的过程执著地进行物理学上时序拆分的真正原因。

拆分加归类的保护方式看起来客观和精确,即按照过程本来的物理过程深入到事物内部进行保护,然而法律的效率和可操作性决定了它是一门实用的科学,追求客观和精确不是它的目的。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其目的在于通过分配的明确和相对公平、纠纷解决的高效和程序正义带来稳定的秩序。一部按照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创立的“精确”的法律,如果诉讼成本过高或者效率低下就不具有操作层面上的实用性,那是法学家实验室里的法律,不是实践中的法律。“法治回应的是社会生活,是社会的产物,并作为整体来说是功利性的,而不是超验的。”[12](P149)

在一个具体过程中,是否有必要建立对权利的集成保护,存在法律的概括性、稳定性、立法成本和司法实用性之间的矛盾。建立权利的集成保护,必然支出立法成本、动摇原有权利板块整体规划的稳定性、减弱已有权利板块的概括性,但集成权利的确立会提高司法的效率,减少司法成本;相反,仍沿用传统的板块式保护,虽不必创设新的权利从而节省了立法成本,保证了原有权利板块势力范围划分的稳定性,但在司法中必须靠恰当归类才可套用某一权利板块,不仅纠纷双方对拆分及归类的恰当性争论会增加诉讼成本,而且随着法律对技术接纳和理解的加深,法律解释对拆分和归类的修正势必削弱司法的稳定性。在平衡了权利板块的整体规划、立法和司法成本的矛盾后,笔者认为是否创设新过程中的集成权力应依据利益平衡原则,视该过程的普遍性而定。对于一个罕见的过程(其极端情形就是个案),创设出的集成权力不具备重复使用的环境,这时应节约立法成本而不对这一过程单独立法,把是否具有权利的判断交给司法进行恰当归类并援引已有权利板块来解决,这就是对于罕见过程并不单独创设法律而是恰当归类的原因。按照法律的普遍性要求,当一个过程频繁出现于社会生活中时,就有必要专门对其创设规范,否则对于大量的同类案件仍沿用恰当归类的方式来解决,必将损害司法的效率。

为频繁过程建立专门规范的一种简便方法就是创设集成权利。将一个概括的权利赋予当事人,既节省了诉讼中对过程细节的拆分归类,避免对不可感知过程的逻辑分解游戏,从而提高司法效率,又有利于当事人将自身权利放置于整个过程中通盘考虑,不会担心因过程的物理分解而使权利分解后,对每一个拆分权利重新确权带来的权利丧失的可能,更有利于集成权利人自由地、高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建立集成权利保护的实质就是:对于感知不到的过程,在确权时忽略过程中的步骤,不去探讨过程拆分后每一个阶段的权利归属,而只对整个过程确立一个权利,即过程的集成权利。避免概念的归类游戏,“试图探索其实际效果来解释每一个概念”[13](P26)的理念体现了实用主义的法学方法论。对于网络传播权问题,法律的效率性要求给出迅速且明确的回答:“作者是否具有在网络上传输其作品的垄断权?”而不是通过分解网络传播的过程、考虑已有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并对某些概念作扩大解释,再运用类比归类,借用已有法律中若干权利组合来涵盖被拆分成多个片断的一个瞬时过程。

建立过程的集成权利是技术发展到过程不可感知且分解不经济后对过程规范的必然趋势。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创造的过程必将更加模糊和短暂,靠将该过程分解、归类、扩大解释已有权利板块、然后再进行确权的板块式保护势必严重加大司法成本,而且这种保护方式由于以下原因变得越来越难于操作:过程的模糊化引起的拆分困难;科技含量的提高使得拆分后的子过程和传统权利板块之间的可比性减少;对已有权利板块的扩大解释对原法律内在严谨性的损害等等。

随着立法者对原本陌生的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认识的加深,以及该过程中的纠纷逐渐增多后引起的人们对司法效率的关注,创设对于过程的集成权利保护成为趋势。

3.行为的模糊化——产生用概括规范确立集成权利的司法操作性要求

建立集成权利不仅是由于过程本身短暂到不可感知从而使得拆分违背了司法社会控制的目的,还由于各子过程中不同行为之间高度的复合化使得拆分在操作层面难于进行或极为不经济。“版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术语,而且它从来就是一个具有经济意义的术语。因此,问题的关键是要根据新技术带来的变化解释版权的经济意义之变化,才能够设计出令贡献者和公众都满意的产权规则。”[7](P129)各子过程中不同行为间的复合性从另一个角度看就是该过程中独立行为的模糊化。例如,网络传播过程包含的上载、传输、浏览和下载在几乎感知不到的时间里高度复合,每一个单独的行为在跟其它行为快速衔接后变得模糊不清,独立分解出来分别规范既不经济也不好操作。因此,将全部网络传播行为作为一个复合行为对待比为了追求物理学上的客观真实而拆分它更能体现司法的效率。

法律“应当以其特有的权威性的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实现效率的极大化”[14](P317),对于这门讲究操作效率和成本的实用性学科,拆分瞬时复合在一起的行为并没有操作层面的意义,不如将这些行为概括为一个虚拟行为,即网络传播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更能体现规范的效率。另一方面,从司法的成本出发,也需要确立一个集成的权利,即网络传播权,以此规范网络传播中的一系列行为,而不是对其中的每个行为分别规范。

对复合行为的模糊规范是以牺牲规范的准确性为代价的。如果建立对过程的精确规范,则应规范该过程中包含的每一个具体行为,但这除具有理论研究上追求客观真实的科学精神以外,并无多少操作层面的意义,因为建立对一系列复合行为的概括规范已经足以有效控制司法实践中一直以复合面貌出现的该模糊行为。

当然,如果复合行为中的某个行为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过程,则可为此行为单独建立规范。例如,虽然在对网络传播行为规范时不必单独规范其中的上载行为,只需为包含上载行为的复合行为(即网络传播)建立一个概括规范(即确立集成的网络传播权),而不必深究上载行为本身应符合怎样的规范;但是由于上载行为本身构成一个独立的过程(注:例如,服务器端管理员将作品拷贝至服务器供用户下载构成独立的上载行为。),因此为规范该过程应建立对上载行为的单独规范。(注:目前是靠对复制权的扩大解释而将上载纳入复制的外延中。)应注意的是,建立对上载行为的单独规范并不否认在对网络传播过程作概括规范时不企图规范其中上载行为的结论,因为集成权利的本质是为过程建立权利,而不企图拆分过程套用权利,既然网络传输(包括上载)和单独上载是两个独立的过程,就为这两个过程分别确立两个独立的权利:网络传输权和复制权。

五、结论

作品的网络传播过程包含数字化、上载、传输、浏览和下载等一系列子过程,每一个子过程同时也是一次独立的对作品的使用。作品网络传输中使用方式的模糊化表现在上述子过程构成的使用方式同时糅合在一起,它们在时间上的顺序性往往是人所无法感知的,对该过程的拆分只具有物理学上的研究意义,没有法学上的实用意义。

版权的板块式保护适合于分类行为时代,其对于作品新的使用方式采取按时间拆分、再把拆分后的子过程归类于版权法中已有的权利范畴,使用已有的权利组合保护新的使用方式。这种保护方式已经不适应数字时代的要求,它是法学家对于新技术带来的作品的新的使用方式,一时无法准确应对时,利用已有的的权利义务板块规范新的社会关系的权宜之计。

数字时代作品的使用表现为地域、时间和行为的模糊化。地域的模糊化要求创设统一权利取代国际板块间兼容式保护,时间的模糊化导致司法时拆分不可感知过程与实用主义法学的矛盾,行为的模糊化产生了用概括规范确立集成权利的司法操作性要求。

在一个具体过程中,应利用利益平衡原则判定是否应当确立权利的集成保护,解决法律的概括性、稳定性、立法成本以及司法实用性之间的矛盾。对于作品复合化和模糊化的使用方式,板块式保护不具有司法的经济性,应建立版权的集成保护,即不再采取拆分加归类的保护方式,而是为包含数个子过程的使用方式确立一个集成的权利,如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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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的利弊范文4

关键词:微博;实名制;利弊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36-0286-01

近年来,以微博客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新业务发展迅速。微博客服务在反映民意、汇聚民智、信息传播、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微博客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买卖“粉丝”、利用网络进行欺诈等突出问题,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引起网站、用户和公众的不满,社会各方强烈呼吁加强互联网诚信建设,规范微博客服务管理,保障互联网健康发展。微博经历了2010年的快速发展,在2011年的年中用户数已接近2亿,并且越来越显示出其巨大的影响力。但从“金庸去世”等几件微博大事件不难发现,微博变成了虚假信息的集散地,成为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件大事,所以规范微博行为,微博实名制就成了必然趋势。

从实际情况看,微博网站和微博用户呼吁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障其合法权益,社会公众也普遍呼吁要建立网络诚信体系,网站和微博客用户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有害信息。从微博客服务发展来看,在注重服务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应当重视社会效益,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保证信息服务质量。因此微博实名不但不会限制微博客服务的发展,还将有助于微博客网站树立企业品牌,提高服务质量。

北京市2011年12月16日公布实施微博管理新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要用真实身份信息,否则只能浏览不能发言。相关网站需要在三个月内完成对用户的规范。从微博客服务发展来看,在注重服务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应当重视社会效益,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保证信息服务质量。因此,《规定》不但不会限制微博客服务的发展,而且将有助于微博客网站树立企业品牌,提高服务质量。

从微博发展现状来看,微博实名势在必行。首先责任促成实名制。截至今年,微博用户已达到2.4亿之多。如果庞大的用户加上海量的信息,自由的言论应遵循道德的底线,微博上的谎言、谣言、诽谤侮辱他人、不良商业竞争等行为应该得到制止。每个人都应该有责任和义务来净化我们得之不易的微博自由环境。其次权益促成实名制。微博本身是没有门槛的,人们在这个媒介上可以随便发言,在这种低门槛的传播过程中容易出现种种混乱,维权无从谈起;一旦网民权益被侵犯,公民的名誉权被侵犯,就会维权无门,微博帐号与QQ帐号一样,同样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实名制有助于帐号维权。再次诚信促成实名制。微博实名制对于微博的长足发展是个很好的机遇。实名制有助于增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微博的虚假信息泛滥,更加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冷漠,这些都是不诚信造成的。微博实名制是增强信任的粘合剂,是建立微博诚信的必经之路。最后国家安全促成实名制。对于一个公共舆论平台,它应该起到推动民主进步的正面作用。微博实名上升到国家意识形态,微博实名制成为必然。

微博实名制将有助提高微博质量和公信度;有利于维护网民权益;有利于杜绝僵尸粉和网络水军;有利于扼杀生硬恶劣的微博营销活动,有利于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实名制后,微博上的信息可信度和真实度将大幅提高,微博上的沟通也更加便于建立人际关系网,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看,也有利于网民自身权益的维护。它对推动民主进步起了正面作用。对我们的知情权更有保证。

另一方面实行微博实名制后也将有损于言论自由;会使微博营销公司遭受损失;会泄露个人隐私;会扼杀真实的声音。中国软实力进一步削弱,形象进一步受损。新增用户也会大幅度减少,更多人沦为看客,成为敢怒而不敢言一族。微博的在传播信息,反映舆论方面的作用将大大减弱。

对于微博实名制,有分析认为可操作性不强,能够造成的影响尚不明朗。比如早先强推实名制的百度说吧,最终上线不到一年就不得不关闭;手机实名制都叫了那么多年的实名制,到现在还没实现,可见强制实名认证不符合中国国情。另外,新浪用户它本身面对的用户不仅仅是中国。它还有很多国外的用户,如果进行身份验证,有些国家甚至连身份证都没有。另外这些国家也不可能给它开放验证的接口。

我认为目前微博实名制是必然的趋势,将来新浪微博所有人都将加“V”,但是在诸多问题没有强有力的解决的情况下强制实名,会打击用户对微博的热情。微博实名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也需要在技术层面做好充分的准备,同时在管理层面的可操作性更要考虑周全。微博作为载体,实名制作为保障,用户认识也需要一个过渡。虽然是必然的趋势,不过仍然需要积极的引导,解除心理障碍。所以全面推行和形成氛围都需要一个必经的长期过程。相信,微博的明天会更好!

网络传播的利弊范文5

关键词:社交网络 青年群体 思想政治教育

伴随着WEB2.0时代的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社交网络日益受到青年群体的追捧,成为最受青睐的新型人际传播工具之一,并对青年群体产生了深远影响。充分认识时下社交网络对青年群体的利弊影响,有利于探索SNS时代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对加强新形势下青年群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交网络的兴起与特点

SNS,全称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即社交网络服务,其理论依据是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米尔格伦于1967年创立的“六度分隔理论”,也就是说“你和任何一个陌生人之间所隔的人数不会超过六个”。根据《2010-2011年中国社交网络用户行为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6月,我国社交网络月度覆盖人数已达到3.8亿,其中活跃用户1.55亿,占我国互联网用户总人数的31%。中国已经成为社交网络技术发展最快、社交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社交网络之所以会受到网民特别是青年人的青睐,与其信息传播特点是密切相关的。

首先,真实性存在。在Web2.0时代出现以前,互联网一直被认为是虚拟世界的代名词,早期的网络社区、BBS论坛、博客,用户都是一个个ID符号,将自己的真实身份隐藏起来。这虽然有助于保护个体的隐私,但后果却是增加网络信息的不真实性,降低了网络交往的信任度。区别于传统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社交网络的最大特点就是采用实名制,使网络用户以真实的姿态出现,揭开了网络人际交往的神秘面纱,建立起来一个可以相互信任的透明社交圈,强调了网络的真实性存在。

其次,开放式互动。社交网络将网络虚拟世界向现实世界无限延伸,还原现实的社交关系,他的存在基础是好友或是好友的好友,通过熟人圈建立一个现实的世界。在社交网络的人缘基础上,用户通过自己的实际需要,通过熟人找熟人,通过搜索、朋友介绍加为好友或是加入群组的方式,与“朋友的朋友”、“熟人的熟人”建立连带关系,并通过信息的分享,扩大交流与互动,拓展社交范围。

第三,平等式参与。社交网络是一个自由、开放、平等、共享的交流平台,每个用户既是信息的接收者,也是信息的创造者和传播者,它消减了中心的意义,凸显了去中心化的特点。用户可以通过信息反馈、留言板、群信息、粉丝关注与评论等功能,清晰地认识自我、了解自我。当用户的个体身份得到尊重需求的满足,就会有进一步实现自我价值的可能。当富有创意的表达或积极参与受到其他用户肯定时,用户对自己在网络世界的角色变得更加自信,也推动他们更充分地参与到社交网络中去,形成良好的人际交往关系。

二、社交网络对青年群体的影响

1.社交网络的正效应

(1)获取自我认同。青年是思想最活跃的群体,在社交网络中,用户可以将日常看到的、想到的思想和信息及时共享,提取精华并链接到网络上有价值的信息,使自己的好友可以在第一时间接触到最鲜活的思想,把握热点、观点和动态,并加以评论。根据美国心理学家米德“主我与客我”理论,人们渴望认识作为他人的社会评价和社会期待之代表的“客我”,希望得到他人的肯定,社交网络恰好为“客我”提供了一个空间。现代青年人大多都怀揣自我实现的梦想,追求更高级的心理需求,在竞争激烈的现实社会中,很多深层欲望不能在现实世界中得到实现,在社交网络中通过被关注、被接纳、被赞许、被肯定,得到了群体的归属感和尊重感,这对于在现实生活中面临种种压力并不堪重负的青年人来,可以缓解压力、宣泄情绪、获取自我认同。

(2)满足情感需求。青年人的情感体验最为丰富,在当今社会,由于生活和工作节奏加快,很多人的圈子变得极其“狭隘”而且不稳定,往往出现孤独、焦虑、忧郁等情绪情感。社交网络真实性的特点是以现实社会的人际关系为基础,将虚拟的互联网与真实的人际关系结合起来。在社交网络上,青年人的交往更容易、内容更深入、效率更高,可以找到与自己志同道合的人,满足了他们在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下表达自己的喜悦、忧伤,在一个平等的透明的社交文化中建立起可控的和谐的人际关系圈,情感获得了支持,真实情感得到回归,增加了愉悦感和幸福感。可以说,立体的、多样化的社交网络平台极大地满足了当代青年人的情感需求。

(3)减少社交成本。根据传统的社会学理论,青年社会化的主要渠道是家庭、学校、朋辈群体、大众传媒,而社交网络的盛行,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开辟了青年社会化的又一途径,当代青年已成为了“社会化网络一代”。社交网络一方面降低了青年交往的经济成本。比如走访、电话、信件、QQ等传统的社交方式,都会直接或间接产生较大的经济成本,这对于经济上依然依靠父母的青年学生或者是正在奋斗中的青年,都是一笔较大的开支。另一方面,社交网络降低了社交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现实生活的忙碌和压力限制了青年不能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交往活动中,社交网络却可以即时与朋友进行联络并可以及时记录活动轨迹,与朋友一起分享动态,掌握朋友的近况并及时做出反应。目前,社交网站开通的多种API更是可以让用户通过多种途径消息,携带手机即可消息,现代社交已成为“拇指社交”,花费较少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即可与朋友互动与分享。

网络传播的利弊范文6

一、网络媒介的优势与不足

网络媒介是以地空合一的电信设施为传输渠道、以功能齐全的多媒体电脑为收发工具、依靠网络技术连接起来的复合型媒介。[2]目前,多媒体技术所导致的新闻传播全球化以及网络媒介将成为主流媒体的方向已经不可逆转。这种复合型媒介既是一种覆盖全球的大众传播媒介,又是一种高效灵便的组织传播媒介和人际传播媒介,可以说,其为人类社会的传播活动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多维的平台。现代社会中,大众传媒是改造社会思想、建设精神文明的最强大的舆论工具。借助这一平台,人们既可以实现面向公众的开放式大众传播,也可以实现横向和纵向交流的组织传播,同时也可以向特定的群体实现人际传播。互联网的出现,可以说是现代科学技术在传播领域中综合加以运用的一个结果,而网络媒体则是集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优势于一身的复合体。学术界公认杜骏飞对网络新闻的定义:网络新闻是指传受基于互联网的新闻信息——具体说来,它是任何传送者通过互联网或再,而任何接受者通过互联网视听、下载、交互或传播的新闻信息。这一定义表明,新闻信息基于互联网,而传播者和受众则变成了任何一个“我”,即进入了自媒体时代。从目前的发展态势而言,网络新闻的影响力已超过任何传统媒介。其优势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复合性一般而言,传统媒介是视觉性的,其使用的文字、图片、色彩、版面设计等传播符号,大多是单一的、扁平的。互联网则完全改变了传统传播模式。虽然说网络新闻也是以视觉信息为主导,但它集传统媒介之大成,将传统媒介的传播符号糅合在一个传播单位里,构成了超文本、超媒体的多媒体信息,使传播效果更综合、更直观也更加形象,也使传播者和受众能有声有色、图文并茂地传播和接受新闻事件和现实生活,有力地提高了传播的综合效应。

2.扁平性“新闻”二字透出了其本质属性,所谓新,即时效性和即时性;所谓闻,即广泛性和全时性。传统媒介中间环节太多,如信息采集、筛选、播发等受程序、制度及人为的影响较大,因此很难实现即时性与全时性的统一。互联网传播则不一样,它打破了时间、空间上的限制和屏障,实现了信息的扁平化传播,在大多数广电媒体尤其是纸质媒体无法实现一天24小时滚动播出新闻的情况下,网络恰恰实现了全天候播报。如对灾害、突发性事件的报道,网络新闻的优势无可比拟。

3.广泛性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容多,信息量大;二是覆盖面大,受众群体广。传统媒体都有容量限制,电视新闻如中央电视台最多能做到单独开辟新闻频道,报纸最多如北京地区的报纸增发晨报和晚报,而网络新闻则不然,其具有无限的可扩充性和可覆盖性,不受版面和时段的限制。在办公室,在家中,在交通工具里,任何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或者手机、iPad都可以与全世界的计算机实现信息交换。完全可以说,在地球村里,互联网将个体与世界连接起来,实现了人的世界化和世界的个人化,实现了信息的大容量传播和广泛性接受。

4.互动性传统媒体提供信息时,是辐射性的单向传播,受制于传播渠道和工具,如广播、电视、报纸等,只能是“给什么,看什么”,记者采访了什么,编辑编发了什么,受众才能接触到什么。网络新闻则完全改变了这一格局,实现了点对点的互动性传播。不仅越来越多的网站开始提供个性化服务,而且在点击量为王的时代,也越来越考虑受众的复杂性、多样性需求,甚至受众参与到网络新闻传播中,这一双向交流促成了网络成为一个信息承载、服务、传播的多维平台。互联网在中国真正发展起来,也就20年的时间,还是一个新兴事物,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美国数学家D•霍夫斯塔特说过:你想要理解任何一份消息,就必须先有一种消息告诉你如何去理解它。

网络新闻虽然优点很多,但其存在的很多缺点影响了我们的理解。总体而言,网络新闻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信度较低。新闻是事实的报道,真实性是新闻的第一属性。目前,网络是人们特别是年轻人获取新闻信息的最重要的渠道。然而,网络新闻为了吸引眼球,特别强调时效性和娱乐性,因此无法做到传统媒体那样的字斟句酌,以至于重数量不重质量,甚至还出现一些网络大V出于各种考量,制造虚假新闻,传播错误事实和观念的案件,这不能不引起人们对网络新闻的真实性、公信力的怀疑和抵触。深刻性较差。新闻是易碎品,网络新闻则是泡沫。纵观各大门户网站,新闻类标题基本是各领几分钟,不仅如此,在内容上,缺乏深入挖掘和纵向反思。在人们心目中,各大网站扮演着信息者的角色,基本达不到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新闻调查》《东方时空》《新闻纵横》这样有深度的报道,更无法提供反思和比较的平台。即使有些网站会召集相关人士进行讨论,其内容也淹没在大海般的各类广告和信息之中,再加上一些不负责任的网民的谩骂和攻击,网络新闻变成了全民或者部分网民狂欢和发泄的载体,深刻性、严肃性无从谈起。原创性不足。目前,重大新闻信息的尚掌握在传统媒体手里。打开国内最主要的门户网站新浪、搜狐和凤凰,除了版式有差别,内容大同小异,有些甚至是换换标题就生搬硬套地出去,既无法保障法律赋予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使用权等专有权利,也会让人们对新闻信息产生过度阅读和消费。严肃性不足。由于网络新闻具有匿名性,追求个性化,再加上信息接触量大,观念更新速度快,参与性强,很多网站片面迎合受众心理,导致新闻价值取向较低。网络作为“第四媒体”,是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

网络新闻的发展是科技发展与媒介技术进步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结果。在21世纪这个宏大的互联网时代,认真研究网络与新闻的关系,进而提出电视新闻的变革方向,推动新闻事业的发展,就是应有之义了。

二、网络传播对新闻传播活动的影响

1994年4月20日,中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自这一天起,新闻与网络便纠缠在一起,欲罢不能。从浏览器、WWW、Flas、Java、Html5、云计算、大数据一路走来,技术越来越改变了新闻传播的模式、格局和方法。

1.改变了新闻传播的垄断模式在旧有的传播理论中,传统媒体是新闻传播的垄断者,而互联网的出现突破了原有的话语垄断模式,提高了公众参与传播的无限可能。由于个人信息的门槛和机制变低乃至消散于无形,博客、微博特别是微信的涌现,使人人成为一种新兴的“自媒体”或“私媒体”。一些网络名人借助于互联网,甚至成为新时代具有巨大社会影响的“权势人物”。这在传统媒体完全占据新闻传播领域的状况下是不可想象的。

2.改变了新闻传播的格局阵地一方面,传统媒体重视网络新闻传播阵地的构建,如从1995年开始,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就开始创办电子版、网络版,另一方面,从1998年起,商业门户网站也开始借助论坛、博客、微博等互动领域涉足网络新闻传播,进而建设成为综合性网站。而且,随着技术的发展和进步,留言板、博客、微博、网摘、SNS、贴吧等多种互动手段共同使用,促成了新闻、阅读、共享的无限制性,使得话语权日益大众化、传播日益个人化、言论日益公众化。

3.改变了新闻传播的方式方法一是改变了新闻传播的过程。以往,新闻传播是公共机构特别是权力部门的事情,是国家权力运作的一部分,具有崇高性和神秘性。现在,新闻的传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一切变得快速、透明,普通民众也可以直接参与到新闻运作的过程中。二是改变了新闻传播的手段。以往记者编辑处理新闻时只局限于文字或音视频,现在则运用文本、表格、语言、声音、图形、动画、图像及视频等多媒体方式,使新闻越来越生动直观,表现力和感染力得到加强。三是改变了新闻传播的编辑方式,不仅逐步改变了首页以及新闻页信息堆砌的方式,越来越社交化、个性化、娱乐化,而且实现了重大报道的常态化策划,比如国庆报道、阅兵报道、灾害报道等。四是改变了新闻传播的时限,实现了全天候新闻和多渠道信息反馈。

4.改变了新闻传播的受众地位在传统媒体时代,受众只是信息落地的被动接受者。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受众的角色和地位发生了很大改变,接受者与者,评论者与把关者,精英与草根,他们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模糊。受众不仅凭借“手指”实现了对网站浏览的赞成与反对,而且可以旗帜鲜明地发表意见,用立场站队,迫使新闻网站改革创新。这既是市场化的力量,也是技术时代受众为王的必然趋势。

三、网络传播与电视新闻的融合

目前,三网合一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2010年7月1日,国务院公布三网融合的第一批试点城市,这一举措意味着我国三网合一取得突破性进展。三网融合从概念上讲,指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新一代互联网演化发展过程中,通过技术升级换代,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趋于相同,各网络互联相通、资源共享,能为受众提供语音、数据和视频等多种服务。三网融合涉及技术、业务、行业、终端以及网络融合,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网络资源共享,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形成适应性广、容易维护、费用低的高速宽带的多媒体基础平台。总体趋势是,电视可以通话、上网,手机可以看电视、上网,电脑也可以通话、看电视,三网相互交叉,相互融合。我们分析网络新闻利弊的目的是研究在互联网时代,电视新闻如何革故鼎新、浴火重生,适应广大受众的多种需求。电视是20世纪的一大发明,严格来说,它是一种利用电子设备传送活动图像的技术及设备进行广播和通信的工具。尽管受到互联网的强大冲击,在“家”这个平台和领域内,它依然是受众最多、使用最广的新闻宣传、信息服务和文化娱乐工具。总体来说,电视具有群众基础广泛、受众群相对稳定,制作精良、可信度高,形象直观、现场感强等特点。网络媒体所具有的文中所述特点,给电视新闻的冲击是剧烈的、强大的。目前,电视新闻只在黄金时段对中老年受众具有吸引力,除此之外,则是互联网包括手机新闻的“天下”,人们已习惯实时从互联网上获取最新、最生动的新闻信息,而电视作为曾经的首选新闻宣传工具的地位已逐渐被取代。在这一前提下,重视研究和适时推进网络传播与电视新闻的融合就势在必行。

1.拓宽电视新闻的功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电信、信息、娱乐、文化、广电、出版等行业的渗透和融合。2000年1月10日,美国在线和时代华纳宣布合并成为融媒体、娱乐和通讯为一体的世界巨头,这一事件是传统媒体产业和网络产业的融合的标志性事件。有学者认为,电视新闻的传播完全是在有线电视网络这样一个“闭路”中进行传输,很难实现基于媒体终端的即时互动,使得电视新闻的生产流程中缺乏接受者及时反馈的环节,信息接受者的话语权受到极大的限制。[6]因此,电视新闻要高度重视信息时移点播、新闻在线直播、新闻检索链接以及文字视音频交互等功能的改造和升级,在这一态势下,广大受众能够根据个人兴趣和喜好定制、分享、在线评论、互动参与电视新闻节目,增强参与感和主动性,这样才能吸引眼球,留住受众。

2.转变电视新闻的定位在互联网出现之前,新闻话语权掌握在国家及其人比如媒体管理机构手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网络用户从传统的信息消费者转变为信息的生产者,越来越多的普通老百姓通过博客、播客、维客、威客、拍客、闪客、晒客、微信等随时随地生产和分享信息。如2004年7月美国大选期间,CNN一方面采用博客实时播报大选要情,另一方面鼓励主持人、评论员和特派员与知名博客合作,第一时间追踪最新选举动态。民众不仅可以分享身边的新闻,而且可以参与到重大事件的报道中去,比如2015年俄罗斯红场阅兵时,很多人就利用微信和微博分享自己亲身经历的新闻。在这一传播环境下,传统的传播理论面临挑战,传统的传受关系发生变化。面对新的挑战,电视新闻要认真考虑运用新媒体传播以及与新媒介融合的问题,不仅要重视这些草根记者的信息,还要邀请他们参与到新闻报道中来。

3.革新电视新闻渠道目前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法国、新加坡等国家开始推行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四位一体”运行模式,拓宽新闻播放渠道。特别是美国,起步最早。2001年,佛罗里达州《坦帕论坛报》就在该报建了一个新闻中心,将报纸、网站、电视台的编辑部门融合进“多媒体总编辑”统一指挥,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