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指导意见范例6篇

行政执法指导意见

行政执法指导意见范文1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我省的法治建设进程,省委明确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意见》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举措。从这六方面可以看出,我省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有了新认识,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方面,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四个方面,分别提到了四部政府规章,分别是《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政府职能职权的发挥必须法律和法规先行。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不能打着改革的旗号,突破法律,践踏法律。在以往的重大改革中,我们习惯打破原有的法律规定,还形成一种惯例,不突破法律就不算是改革,把改革和修改法律同步进行。比如说,对于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即“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有的领导干部在改革中经常强调“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可以想、可以干”。而我省在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举措中强调法律法规先行,体现了我省的改革是于法有据,也能使我们的改革制度化、长久化,而不是运动式的改革。

在法治政府评价标准方面,十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在2020年建成法治政府,而按照现有的推进速度看,这是有一定的难度的,所以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并对法治政府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也就是说具备以上六个标准,就是法治政府。这六个标准都是客观的,可根据客观情况作出具体评价。我省提出的“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政府应该是法治政府,符合四中全会对于法治政府的六个客观标准就可以称之为法治政府;其次,政府还应该是人民满意的政府,法治是客观的评价标准,而满不满意却是一个主观评价标准,这体现了我省在四中全会精神的引领下,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评价标准,体现出我省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对四中全会精神的深刻理解。

在执法方式理念方面,四中全会强调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执法领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因为执法直接贴近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利益,也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针对过去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执法、钓鱼执法、选择执法等问题,《意见》提出“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体现了执法为民、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的新执法方式,对于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理念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此外,《意见》中还提到“探索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如在司法领域,最高法院会定期案例指导意见。行政执法面对的对象千差万别,相关的执法依据不清,会增加执法的随意性,失去执法的公平性。在行政执法领域案例指导,能够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弥补法律的不足,促进执法的公平正义。

行政执法指导意见范文2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规范和监督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成立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局,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全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具体负责对各部门报送的自行梳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行为、执法职责分解等材料进行审核及公布工作。所需经费由区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部门要明确一位领导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指定专门的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具体内容和措施

(一)梳理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行为。

1、梳理执法主体。按照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三类执法主体,结合“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进行梳理。各部门按照上述三种分类分别列举,并列举出确立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及“三定”方案。梳理确立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时,要列明具体的法律名称、条款与内容,以及“三定”方案的文号(格式及范本见附件1)。

2、梳理执法依据。将本部门履行法定职权中现行有效的执法依据,按照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等内容以表格的形式进行全面梳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对废止无效的、与上位法抵触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清除(格式及范本见附件2)。

3、梳理执法行为。执法行为按照以下类别分类: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登记、备案等)等九类。各部门按照上述分类,分别梳理。每类执法行为按照行为名称(内容)、行为次类别(如行政处罚行为要列出部门可以行使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等)、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必须列明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的详细内容)分别列明(格式及范本见附件3)。

上述梳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行梳理阶段。各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自行梳理,并于*年7月15日前将梳理结果报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统一审核阶段。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自行梳理材料进行审核梳理,并于*年10月13日前将梳理结果报区政府审定。

(3)公布阶段。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区政府审定的梳理结果统一汇编成册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区政府负责对区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方案由区政府法制局牵头制定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各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方案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并报区政府法制局备案。评议考核方案及相关的配套制度,必须在*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组织实施。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区政府的评议意见。

2、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但要明确对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更要注重对行政执法机关和部门行政首长的过错责任追究。区监察局、人事局、法制局、编委办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各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资料要汇编成册,形成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资料汇编(见附件5)。该项工作必须在*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报区政府法制局备案。

(三)加强执法队伍的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严格执法队伍准入关和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申领工作,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上岗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联系。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指定一名联络员,与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沟通信息,联络员姓名报表(见附件4)于*年5月30日前报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执法指导意见范文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意见》学习宣传工作,要将《意见》列入学法计划,作为领导干部学法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通过培训、讲座、领学、自学等多种方式,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意见》宣传教育活动,为贯彻落实《意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努力把依法行政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意见》从九个方面,包括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等,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把全面、正确执行《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抓出成效。要按照年全县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要求,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具体措施,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坚持和完善依法行政各项基本制度

依法行政包括决策、制度、执行、服务、监督等一系列环节,意见》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等,针对依法行政的不同环节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包括学法制度、决策程序规则、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程序规则、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政务公开机制、行政监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一定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制度,依法开展和推动各项工作,并要根据《意见》要求,针对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建立依法行政的相关制度。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督促与指导。

行政执法指导意见范文4

政法委对部门行使法律权利的行为有察看和管理的职责,而这种察看和管理的方法和形式又多种多样。笔者从涉及法律和政策的问题入手,经过调查研究,略举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三种方式。一、适时组织执法抽查和检查。

政法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执法机关,负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职责,政法委对政法机关的执法监督职权具有明显的法律和政治属性。政法委依据法律和事实,通过法定程序,采取法律手段,适时组织执法抽查和检查,来监察、督促政法各部门的司法活动,以防止司法活动出现法律上的偏差,这是传统的、有效的执法监督方式,旨在督导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此来督促政法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以防止政法工作背离党的法治轨道。抽查和检查要着力突出重点,解决难点。为使执法规范,政法委组织的执法监督抽查、检查,必须坚持适时的原则,以确保效果,可根据每年或某个时期确定的执法工作重点和执法中存在的多发性问题,定期组织全面检查,纠正违法违纪问题,查处违法违纪干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普遍性问题,也可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进行专项调查,实施重点突破、难点攻关,推动执法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对上级党委、领导的批示和群众来信来访,对其办理情况可采取有针对性的抽查,督导执法部门依法有效、及时地办理。

二、组织执法协调和督办。

政法委督办、协调的案件主要是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包括涉法上访和久拖不决的案件,党政领导和上级党委政法委批转的案件,政法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争议,确需党委政法委协调的重大疑难案件等。在不直接介入个案诉讼活动的原则下,通过个案监督发现带有普遍性、全局性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对于督办案件,要进一步完善督办程序,建立登记、审批、交办、督查、协助调查、报告、立卷等制度。对于挂牌督办的案件,要责任到人,一督到底,对于报请协调的案件,执法监督部门也要认真审核立项,制定协调方案,做好协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坚持充分协商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讨论研究,依照法律和政策进行协调,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制作正式意见,经党委政法委主要领导签批,印发各有关政法部门党委(党组)贯彻执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法各部门分别报上一级政法部门决定。需要继续协调的,由上级政法部门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协调。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意见的落实责任制和查究程序。对于协调一致的执法监督意见,有关执法部门应坚决执行。

三、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追究相结合,经常性监督、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相结合,形成全过程、多功能、广覆盖的监督网络,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内容监督活动的需要。要结合政法队伍建设,将执法监督情况纳入政法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的配套措施,对因监督管理不力,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1)预防警告。若发现被监督者有轻微的错误行为,应发出预防警告,提醒其不要再犯类似错误。

(2)指导意见书。若发现被监督者司法工作出现偏差或存在不足,应发出指导意见书,要求其限期修正或弥补,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3)纠正通知书。若发现被监督者有一般违法行为,应及时发出纠正通知书,勒令其立即纠正,并书面报告纠正结果,同时予以通报。

(4)建议罢免。若发现被监督者违法失职不再胜任司法职务,应建议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罢免。

(5)建议党纪处分。若发现被监督者的行为有违党纪,应建议党纪检查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6)纪律处分。若发现被监督者有违反司法道德和纪律的行为,可直接作出纪律处分。

没有完善的监督程序,监督就难免越权和失职,被监督者也将无所适从。因此笔者认为,应在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督办等各个方面,分别明确监督关系各方的职权与职责及其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的程序要求,以严格规范和约束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相关活动,从而使执法监督工作各个环节做到有章可循、严谨有序。

政法委在做好宏观指导工作的同时,对执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研究,是确保执法的严格、公正、文明和高效的有效途径。

行政执法指导意见范文5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推进本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扎实推进实施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决定》要求与“*要率先成为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地区之一”的要求结合起来,把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与法治政府建设结合起来,加强区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

区县政府依法行政要坚持“三个有机统一”: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与科学发展的有机统一,通过依法规范政府行为,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是坚持依法行政与以人为本的有机统一,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关心和重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机统一,使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相协调、相适应。

(二)基本目标

经过五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在区县政府层面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显著提升。

——行政决策机制基本完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显著提升。

——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基本落实,文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行政执法规范基本到位,执法的效率和社会效果显著提升。

——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基本健全,公开的力度和层次显著提升。

——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基本确立,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显著提升。

二、依法行政责任制度

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区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区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第一责任人制度和考核制度;编制和依法行政白皮书,对区县政府依法行政状况进行定期分析和评估。加强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把区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乡镇、街道层面。

(三)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

区县政府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对本地区的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区县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

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不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导致本地区连续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度

区县政府要完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体系,在考核指标中增加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法办事。考核结果应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和任免挂钩。

(六)依法行政状况白皮书制度

市政府定期编制并向社会本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状况白皮书,反映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方面的基本状况以及社会评议情况,总结、分析依法行政的成功经验和主要问题,以持续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

(七)政府法制机构及其队伍建设

区县政府法制机构是区县政府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要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等方面的作用。

区县政府要适应加强依法行政的新要求,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中,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区县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责。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在继续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的同时,切实承担起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对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区县政府签订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把关等职责。

区县政府要把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力量,使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与法制机构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相匹配。同时,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

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所属部门、乡镇、街道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保证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要求能全面落实到基层。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机制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重大行政决策都应当事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要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等制度,推进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要积极探索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对违法决策的,要依法追究决策责任。

(八)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

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1.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区县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等政策的确定。2.区县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3.财政预算草案、调整方案的编制,预算预备费的动用。4.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要专项资金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5.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6.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公共交通、旧城区改造等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项目的确定和调整。7.区县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安排。8.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九)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事先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制机构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决策内容,应当提出支持性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的决策内容,应当根据需要提出调整的建议;对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但符合法律原则、国家政策精神、改革发展方向的决策内容,可以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召集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要明确集体讨论决定的议事规则。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等程序的,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报告公众意见、听证会、专家论证等情况;集体决策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行政机关负责人未采纳与会多数成员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一)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制定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应当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也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还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途径,征求公众意见。

(十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听证。听证代表的名额分配和确定,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并保障听证代表平等充分的发言和辩论的机会;行政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席听证会,直接听取意见。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向听证代表反馈。

(十三)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对专业性强、技术性强、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咨询机构、研究机构以及专业人士等对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和评估,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十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

对涉及大量公共资源投入、大额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应当进行评估。要探索专家评议、管理相对人评价、决策实施部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制度设计合理性和制度实施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中应当明确提出决策调整、继续实施、停止执行等建议。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内容、程序的管理,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清理制度,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提高发文质量,促进规范发文。

(十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要求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定权限。除市和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政府、依据法定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市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外,其他单位原则上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内容合法。不得创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没有上位法依据,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剥夺、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要事先听取意见、经过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核,提交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未经听取意见、法制机构审核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施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六)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制定机关需要延长规范性文件实施期限的,应当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组织对文件内容和实施状况进行评估;评估后,制定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决定进行修改、废止或者确认继续实施。

(十七)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和部署,组织区县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和定期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缺失,内容相互抵触,调整对象已不存在,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八)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区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市政府备案;区县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区县政府备案。

市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职责,对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制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越权限、内容违法、违反法定程序的文件,应当提请同级政府撤销、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执行;发现应当报备而不报备规范性文件,应当责令限期报备。经审查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协调和监督

继续推进综合执法,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有效解决职责交叉和执法缺位问题。建立行政执法推进和督查机制、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制度、行政执法分类分步实施模式和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切实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十九)行政执法推进和督查机制

区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推进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真正做到使违法者不因违法而得利益,守法者不因守法而受损失。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依法妥善予以处理。要强化行政执法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二十)行政执法协调机制

区县的不同执法部门之间需要协调执法衔接等问题的,应当送交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各方达成一致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各方仍存在分歧的,应当提请区县政府决定。涉及不同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执法依据的应用解释等区县难以处理的执法协调事项的,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请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相关的市级执法部门进行协调。在全市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执法协调事项,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对区县边界区域违法行为的查处,相邻区县的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的协同执法机制,有关市级执法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和督促。对执法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提交市级有关执法部门进行协调;协调达不成一致的,由市级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二十一)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制度

市级执法部门要根据回避、公开、当事人参与、诚实守信、保障救济权利等程序要求,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编制本系统行政执法操作指南,针对不同执法领域和事项,明确执法主体、权限、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范。市级执法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接受公众监督。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执法部门的职能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区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操作指南的要求,规范实施执法活动。

(二十二)行政执法分类分步实施模式

实施行政执法,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必须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避免执法缺位、不作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引导、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要与执法目的相当,避免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二十三)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市级执法部门要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当事人、参照先例、必要适度等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要求,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结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本系统行政执法的性质、特点,制定并公布本系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则和参考标准。市级执法部门应当对区县执法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加强指导、监督。

(二十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市政府法制机构制定的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标准、归档规范和评查办法,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指出执法案卷制作、归档中不规范的问题。案卷评查结果应当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评议考核。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入推进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以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不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规范依申请公开行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机制,逐步形成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补充的格局。

(二十五)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逐步增强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性资金运行的透明度。加快推进区县政府有关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和重点支出执行情况及其审计结果的公开。落实区县政府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扶贫、救济、优抚、义务教育、农业补贴等资金分配情况,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招标、中标情况。公开区县政府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实施情况。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等社会公共性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的公开。

重点推进教育、医疗卫生、住房、劳动就业、城市交通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拆迁、城市规划等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领域,应当依法、有序推进信息公开,进一步发挥“以公开促规范”的积极作用。

(二十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要求

在推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制度的基础上,区县政府及其部门要编制并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为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便利和指引。区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探索各种有效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咨询、引导和帮助,减少依申请公开争议。设立区县集中接收公开申请窗口,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指导行政机关解决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二十七)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机制

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保密审查程序和责任分工,在政府信息形成过程中同步明确公开属性,对已形成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并明确公开属性。建立政府信息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政府机关的,要及时启动协调机制,就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公开内容、公开义务主体等协调一致。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和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增加公众评议在监督考核中的比重。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要予以责任追究。

七、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建立行政争议的预防与排查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水平。创新办案方式,保障办案条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强化社会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督、救济及争议解决作用。

(二十八)行政争议的预防与排查机制

建立行政争议预测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区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对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进行评估预测,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建立行政争议排查机制,区县政府及其部门要重点对本地区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房屋拆迁、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领域进行排查;排查工作可以通过居委会、村委会等渠道组织进行。对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的苗头和隐患,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配合综治、等部门及时制定应对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初期、解决在基层。

(二十九)行政争议处理协调机制

进一步发挥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体作用。对本地区群体性的、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区县政府及其部门确实难以解决的,可以提交市有关部门予以协调;市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帮助区县政府及其部门,研究并采取有效调处、妥善解决矛盾争议的措施。

(三十)行政复议办案规范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改进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积极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等方式,促进行政机关及时纠正具体行政行为中的瑕疵。

要确保一般案件至少有2名复议人员承办,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名复议人员承办。要为办理复议案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设置接待当事人和举行复议听证的场所。

(三十一)行政应诉相关要求

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依法履行行政诉讼各项义务,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研究落实司法建议,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

行政执法指导意见范文6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制,建设法治政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高度重视《若干意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若干意见》的重要性,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把学习《若干意见》作为法制学习、宣传的重要内容,领会和掌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涵和工作要求;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做好《若干意见》的宣传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形式,对各级行政机关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力求高质量地抓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二、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一)梳理执法依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要对本部门各项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进行认真梳理(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最终由同级政府决定的,其执法依据也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梳理),并将梳理结果于年1月底前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会同编办依法进行审查并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于年3月底前在政府公报、网站或者在本级行政区域内普遍发行的报纸等载体上公布。

(二)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科学合理地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制定明确的执法程序、标准、时限和责任。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其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此项工作于年3月底前完成,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的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一)评议考核主体根据《合肥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合政办〔〕3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办法》组织实施考核。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二)评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市政府法制部门每年年初结合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情况,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制定并印发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办法》的规定,制定对所属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标准。

(三)评议考核方法评议考核采取组织考评与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有机衔接。要注重通过案卷评查来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与行政效能评议工作密切结合,注意相互衔接。同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坚持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行政执法监督电话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开展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政府法制部门要积极开展暗访活动,充分发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政府法制网站行政执法投诉专栏的监督、评议作用。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长效机制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领导重视、机制科学、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体,政府主要领导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行政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把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二是加强督查指导。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制定规则等各项具体工作,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编办、人事、监察等部门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积极配合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加强指导。

三是进一步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各级、各部门应结合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尽快制定完善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发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评议考核和奖惩等制度。

四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求严,基础性工作多,任务十分繁重,所需经费同级财政部门应予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