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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规体系建设方案范文1
【关键词】食品安全 信用制度 美国 欧盟。
“信用”的范畴很丰富,从经济学角度看,是不需要提供物质保证,不需立即支付现金,凭信任进行的商品货币交换[1]
。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信用体系已成为市场机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完善程度不仅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更影响着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与有效整合。
根据《小康》杂志中国全面小康中心的信用调查显示,2005-2012年,中国的政府公信力、企业信用、人际信用以及中国信用小康指数均呈现平稳上升的趋势,在中国诚信形象不佳的十个行业中,2011年食品行业排名第二,2012年排名第六[2][3]
。
可见,食品安全领域的信用机制构建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本文通过借鉴发达国家信用体系的有效经验,在对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框架的发展对策。
一、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
我国食品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面临着许多问题,特别是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食品生产企业禁不住市场诱惑和利益驱动,违背了食品安全和社会诚信的原则,违法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更损害了我国食品行业的声誉和形象。因此,研究美国和欧盟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对于构建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美国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
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美国政府特别重视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了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并及时食品市场检测、不合格食品的召回等信息,使消费者及时准确的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政府对媒体的报道有严格的规定,媒体必须以客观、准确、科学的食品信息服务于社会,不得炒作新闻,制造轰动效应来牟取经济利益。美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论,提高政府公务的透明度。
美国农业部(USAD)设立有消费者热线,为消费者解答关于食品安全知识、风险防护、营养搭配等方面的问题,而且还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知识指导、教育和培训。美国有专门的食品投诉系统,主要接受来自消费者的投诉确认是否确有致病、致伤,以及产品不合法的报告。这些措施都有利于美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完善。
美国建立有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有严格的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如果食品无法达到相应的标准,生产厂家有义务将其召回。不仅有《食品质量保护法》、《公共卫生服务法》、《联邦肉类检查法》、《禽产品检查法》等诸多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对食品安全违法者的惩罚也比较严厉,不仅要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要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制裁。
2.欧盟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
欧盟将食品安全管理局实施的人类与动物健康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其他的一些科学建议公布于众,增强了食品安全工作的透明度。
消费者或相关组织可以参加观察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一些活动,使公众可以广泛获取该局掌握的文件和信息。在食品标签管理方面,欧盟的前身欧共体于1979年颁布了《食品标识说明及广告法指令》,作为一部食品标识规范的总则,通过这部法律保证标签能为购买者和消费者提供有关信息。促进消费者自由选择,并保证消费者不受标签的欺骗和误导。该管理法案进行多次修订,对食品标识的管理越来越严格。
1990年了《关于食品营养标签指令》,对特定的项目、特定类别的食品有特殊的管理规定,即专项指令。这些都使消费者能够充分的了解食品信息,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提供了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作为食品可追溯制度最早的倡导者,欧盟也是最早实施食品可追溯制度的地区。欧盟法规《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欧盟食品安全及有关食品安全程序》(EC178/2002)为食品追溯提供了法律依据。欧盟通过一些其它的法令和控制系统来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比如,提出了《良好生产实践指南》来监控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潜在危害。建立了以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和食品标签管理体系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二、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发展现状与完善对策。
1.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发展现状。
为了加快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4月7日,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99号),《意见》中确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为“从2004年至2008年,为全面推进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5年,通过5年的建设,要逐步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和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奖惩制度等六项制度体制。
同年4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要求试点工作将在两年的时间内分三个阶段完成,并确定了五个试点城市(吉林省辽源市、黑龙江大庆市、福建省厦门市、湖南省常德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和三个试点行业(肉类行业、粮食行业和儿童食品行业)。
随后,山西、河南、吉林、新疆等16个省(自治区)也了相应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指导意见。至2004年11月,全国又有33个市被确立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试点城市,部分省、区、市还在饮用水行业、乳制品行业和调味品行业开展了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4]。至此,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全面展开。
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从法律层面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做出了规定。
为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同年10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0-2012年)(工信部消费[2010]549号),计划从2010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企业诚信信息征集体系、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和政府部门协同推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食品企业积极参与、诚信责任有效落实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运行机制,确定了以建立和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制度和标准体系、诚信管理体系、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诚信评价体系、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宣传与诚信文化建设、奖惩机制建设为主要任务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2.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经过各地政府大力推动,全社会成员积极参与,食品企业不断探索,我国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国食品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还面临着许多问题。
(1)法律法规方面。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还比较单一,没有形成比较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对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制建设和食品安全诚信建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其实际执行效果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且仅仅依靠食品安全法来解决食品安全诚信建设所需要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的重要保障。我们需要加快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促进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完善食品安全诚信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修订。
(2)宣传教育方面。我国一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还存在法制观念不强,责任意识淡薄的问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导致食品生产经营者信誉度普遍较差,因此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仍需加强。
建议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科普宣教,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加强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法律法规、标准、科学知识等培训,同时,利用社会舆论进行正确有效的引导[5],不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专业技能与道德水平。
(3)信息共享方面。建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过数次改革,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涉及卫生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各个监管部门在各自负责的领域从事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能,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处罚等有关信用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和利用,在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的情况下,使得监管工作难以形成合力。
针对以上问题,应逐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晰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消除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效能。强化中央与地方及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协调联动,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健全资源共享、联合执法、信息通报等机制。
(4)信用档案方面。企业诚信档案是为了全面反应企业经营过程中诚信相关行为而形成的记录。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体系,对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将某些企业的失信行为通过一定的媒介向社会公示,使企业接受社会公众的谴责和惩罚。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远远落后于实际需要。
因此,建议依托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和身份证信息,全面建立并动态更新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细化完善档案记录信息,逐步实现信用档案电子化和全国联网。
(5)信息公开方面。我国的追溯制度相对比较欠缺,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掌握程度相对较低,且大多信息都是从新闻媒体等途径获得,而非政府、行业协会等官方机构,这不仅会降低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更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因此,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增加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于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培育先进的食品安全诚信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借鉴国外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食品从业者必须详细记录进货来源,并将相关信息保存好,同时要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让社会公众参与其中,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三、结语。
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在今后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要坚持政府指导、企业践行、公众参与的原则,引导企业转变观念加强诚信自律,将那些缺少安全信用的企业驱逐出市场,从而彻底扭转我国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
参考文献:
[1]周利丽。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的现状和对策[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8,11(06):15-16.
[2]欧阳海燕。2011中国人信用大调查:诚信危机刺痛中国[J]小康,2011(08):25-27.
[3]鄂璠。2011-2012中国信用小康指数:社会信用趋于好转,透明度对政府信用影响最大[J]小康,2012(09):58-62.
法律合规体系建设方案范文2
[关键词] 档案信息化; 管理; 信息资源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6. 042
[中图分类号] Q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06- 0089- 02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档案与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得到了人们的认可,档案工作的地位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档案信息是国家重要的信息资源,随着国家信息化战略的提出,档案信息化不仅是适应国家信息化战略的必然趋势,也是全面提升档案工作为社会更好服务的必然要求。在国家制定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战略中,特意把信息安全列入到构建和完善因素之中,可见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的研究课题,同样也适用于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因此,构建档案信息化安全体系就具有必要性。
1 基础设施安全体系的构建
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是档案信息化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技术应用的前提和基础,并制约着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水平。与档案信息化建设一样,档案信息化安全体系建设也应从基础设施安全体系建设入手。
1.1 硬件设施安全体系建设
档案信息化硬件基础可以用信息化经费投入总量占档案馆经费比例、人均计算机拥有量、数字化设备的数量、存储设备的数量、数据迁移和备份设备的数量等指标来衡量。档案信息化硬件设施安全主要体现在通信线路的安全、物理设备的安全与容灾能力、抗干扰能力与设备的运行环境等方面。因此,构建档案信息化硬件设施安全体系要从上述安全因素出发,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具有防自然界非确定因素安全体系。自然破环属于不可抗力,只可预防不可阻止。信息化时代导致微电子网路设备和硬件设备得到普遍应用,也易遭受雷击影响,所以,档案馆或机构应具有综合防雷方案,以备不时之需。综合防雷方案包括直击雷的防护和感应雷的防护,以防止潜在风险。除此之外,电子文件安全防护设备除具有调温、调湿、防水、防盗、防光、防虫等功能外,还应具备防磁、防磨损等能力,以确保档案信息化信息安全。
(2) 计算机机房环境控制体系。适宜的温湿度不仅能够保证机房安全,也能延长计算机寿命。本文结合其相关资料,把计算机机房环境指标分为温度、湿度、照明、噪声等因素,按照不同的标准分为A、B、C三级。档案信息化主服务器环境至少要达到B级标准,甚至有条件的话要达到A级标准,以达到计算机硬件设施安全。
1.2 网络环境安全体系建设
档案信息化网络环境指标可以用馆内计算机上网比例、网络性能、网络建设水平、政务网建设水平和公众网建设水平等指标来衡量。档案信息化网络环境安全体系建设主要体现在网络安全通讯、网络资源的访问控制、数据加密、远程接入的安全、路由系统的安全、侦测非法入侵和网络设施防病毒等。结合档案信息化网络安全体系安全因素,档案信息化网络环境安全体系建设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全网数据安全备份体系。对数据进行备份是为了保证数据的安全,消除系统使用者和操作者的后顾之忧。信息技术的发展促使档案信息化的发展,也导致档案数据业务量的增加。数据备份体系一直是预防灾难、保证档案信息化信息安全的一种手段。档案信息化中信息不仅包括主服务器上的信息,而且包括网络节点上的信息,所以,数据备份不仅要备份主服务器上的数据,而且也要备份节点上的信息,建立全网数据安全备份体系就成为档案信息化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数据保障体系。我国浙江省舟山市档案馆在馆内建立病毒入侵防御系统、双机热备与灾难备份系统确保这些原生性档案数据安全与使用就是数据备份的例证。
(2) 网络设备安全体系。信息技术的发展由传统的信息保密性向信息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等多方面发展。档案信息化正是借助于先进信息技术,档案信息化也由信息保密性向其他方面发展。除了在传统信息技术注重系统本身防范外,还应在网络出口配备防火墙设备。防火墙通常设置于某一台作为网间连接器的服务器上,在内部网与其他网络之间建立起一个安全网关,使访问者无法直接存取内部网络的资源,保护网络资源免遭其他网络使用者的擅用或侵入。档案管理部门可以通在信息传输和存储方面采用加密技术和身份认证技术等方式,对不断变化的网络安全做出及时的反应,以构建网络设备安全体系。
2 标准规范安全体系的构建
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建设是档案信息化业务、技术应用和应用系统建设的规范,也是其核心能力与竞争力的体现。统一的标准规范建设不仅有利于档案信息化的过程,而且有利于数字资源的长期保存与管理。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建设不仅要对已经颁布的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要制定符合档案信息化的标准规范安全体系。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建设可以用档案信息化的政策支持力度、现有的档案信息化标准和规范的应用和所制定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总数及有效度来衡量。本文从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的管理性、业务性和技术性3个方面建立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安全体系。
2.1 管理标准规范安全体系
档案信息化法律法规应覆盖档案信息化建设整个活动范围,其管理标准规范主要体现在国家或地方机构对档案信息化的政策支持力度。针对我国目前档案信息化法规现状,档案信息化管理标准安全体系建设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国家的综合性法律或档案信息化管理法规,应结合当时的信息技术发展水平以及档案信息化发展水平,及时对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修正或修改。
(2) 地方性法规应结合国家方针、政策,根据地方档案管理特色以及地方档案信息化现状,对当地的档案信息化法规做出有益的补充与修正,以达到保护档案信息资源的目的。
2.2 业务标准规范安全体系
档案信息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档案工作的效率,其业务标准规范主要体现在国家或地方机构对档案工作的专门性法规上。结合我国档案信息化法规现状,档案信息化业务标准规范安全体系建设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档案信息化法规应该是档案信息化活动的法律保障,档案信息化法规应覆盖档案信息化活动的6个方面,因此,档案信息化法规应具体、详细地制定档案信息化六方面具体的建设标准,并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标准,从法律上约束档案信息化的信息行为。
(2) 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档案信息化工作专门性规范,提高档案信息化法律的专指度和可操作性,否则,不同的工作模式和不同的标准就会导致档案信息的通用性不强,不仅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也会对档案信息安全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2.3 技术标准规范安全体系
档案信息化是信息技术在档案领域的应用。信息技术的应用使档案信息载体形式、提供服务形式以及保管形式都发生变化,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约束有利于档案信息化开展。结合我国档案信息化技术标准规范体系现状,我国档案信息化技术标准规范安全体系建设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信息技术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信息技术在档案学的应用也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档案信息化技术标准规范安全体系建设应根据当时的信息技术条件,实时制定相应的档案信息化技术标准规范。
(2) 档案信息化技术标准不仅要结合信息技术行业标准,而且也要结合档案信息化自身特征。信息技术的发展促使电子文件产生,但电子文件元数据的采集标准、电子文件数据的鉴定和保存标准、电子数据的长期保存标准缺乏相应的法律或法规规范就是很好的证明。
3 人才队伍安全体系的构建
档案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是档案信息化的成功之本。信息技术的发展促使档案信息化人才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档案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影响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其他各要素。档案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可以用人员构成和信息化培训两个主要指标来衡量。本文从人员构成和信息化培训两个因素来构建档案信息化人才队伍安全体系。
3.1 档案信息化人员构成安全体系
信息技术促使档案信息化人员结构的变化,档案人员构成在档案信息化影响下,应以档案专业人才、计算机专业人才为基础,以复合型人才为重点。档案信息人员构成可以用信息化人才培养经费占档案经费的比例、本科及以上学历馆员的比例、掌握专业信息技术的馆员比例、专职从事信息化工作的比例等指标来衡量。档案信息化人员构成安全体系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 加大培养具有计算机和档案专业的复合型人才。信息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时展不可逆转的潮流,档案学作为信息专业,也应根据时代要求,增加信息技术的相应课程,适应档案信息化的要求,做好人力上的准备,间接地维护档案信息安全。
(2) 增强对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档案信息化对档案学人才提出了新的挑战,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不仅是档案信息化的支柱,也为档案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
3.2 档案信息化人员信息化培训体系
档案信息化使档案信息应用系统,档案信息上网系统以及数字档案馆应用系统应运而生。档案工作人员需要运用其应用系统进行档案信息服务,所以就需要对档案信息化人员进行信息化培训。档案信息化人员信息化培训可以用管理层非信息化人员接受信息化的比例、非专业人员接受信息化培训的比例以及非专业人员接受信息化培训的时间等指标来衡量。档案信息化人员信息化培训体系包括:
(1) 新技术运用能力培训体系。信息技术不仅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产生,也使各种信息设备产生。档案信息人员除了应熟练操作档案信息软件外,还应具有使用新型信息设备的能力。因此,档案馆或相关的档案单位应该对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技术运用能力的培训,以减少人为操作失误,维护档案信息安全。
(2) 业务能力培训体系。业务能力培训目的是为了使档案工作人员了解档案工作程序、规范和操作方法。档案部门要针对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素质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与教育方案,例如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档案管理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教育,使他们掌握档案工作程序、规范和操作方法;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从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进行现代化、信息化管理的基本知识教育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训,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档案工作者具有运用档案计算机管理软件完成档案存储、编辑、检索、利用等档案管理工作的能力。只有档案工作人员正确按照档案工作程序、规范和操作方法去实施,才能从人力因素上杜绝人为安全因素的风险。
4 结 语
档案信息化安全体系建设关系到档案信息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如何构建一种全面、合理的档案信息化安全体系,是目前档案界比较关心的问题之一。档案信息化安全体系涉及到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技术因素,还涉及到管理因素、政策因素、人才因素等多种非技术因素。本文从以上角度出发,构建了档案信息化安全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l] 王朝阳. 档案信息化管理的优势及安全问题[J].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06(l):29-31.
法律合规体系建设方案范文3
一、搞好诚信文化建设、巩固诚信机制。
开展诚信教育,建立和巩固诚信理念,为砖瓦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活动夯实基础。通过诚信文化建设活动,积极引导和推动砖瓦企业业主和相应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合法依规经营。
1、诚信为本,现身说法、教育先行。
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增强砖瓦企业从业人员诚信意识、守规意识,形成人人“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良好风尚。并组织从业人员、企业业主现身说法,以自身诚信与否的经历正反对比,自我教育,让诚信在个人心灵深处扎根。
2、创建典型企业诚信阵地、标兵引路。
开展以“诚信共建美好生活”为主题的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和在各砖瓦企业深入开展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对砖瓦行业信用的学习讨论,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大力提高服务质量,树立砖瓦行业新形象。在厂区建立诚信体系建设阵地、在户外公示诚信牌子,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社会宣传、发挥外部保障力。
加强对公众的砖瓦取土、用土等相关法规和知识宣传,加强全民耕地保护意识,引导群众对河道淤泥制砖的支持和监管;倡导企业按照对外公布的产品质量价格标准,就企业诚信情况及时听取客户的反馈意见并做好协调沟通工作,落实诚信措施到实处。
4、鼓励行业自律、聘请协会定期测评。
以《中国砖瓦行业自律公约》等依据,定期邀请海安县砖瓦窑压减关闭互助协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企业和个人都有维护行业诚信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行业诚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二、砖瓦行业诚信体系考核标准范畴的探索。
各砖瓦企业之间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履行行业自律义务,开展经营合作,促进砖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反对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1、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政策遵守方面。
执行国家有关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政策,积极生产节土、节能、利废、环保、绿色型新型墙体材料。增强节能减排意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整合砖瓦用粘土利用,推进淤泥制砖产业化。鼓励技术创新,鼓励建立先进技术有偿共享平台。
2、在企业依法运行、社会义务承担方面。
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产品供给、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为员工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并保障职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时为员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及时发放员工工资。
3、在产品内涵承诺及合同义务落实方面。
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单方提价、故意压价、恶意抵押、拖延交货、拒付和故意延期支付货款等行为,一切经营活动既要合法,又要严格合同管理,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无故违约。发生经济纠纷时,应当采取合法的救济途径。
4、在遵守财经纪律和税收义务履行方面。
遵守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按时足额纳税,不拖欠、逃避金融债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应当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融资,不得扰乱社会金融秩序。
5、在同业价格竞争正当与否方面。
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不通过缔结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
6、 在同业生产竞争正当与否方面。
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不得侵犯其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不以盗窃、利诱、购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法律合规体系建设方案范文4
精心组织各级安监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睁落实全省“双基建设年”的工作方案纳入今年本局工作的重点任务,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工作领导,根据全省“双基建设年”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职责,确保全省“双基建设年”工作方案的顺利实施。
突出重点。在工作落实中,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力求重点突破。在监管体系和机构队伍建设中,要突出监管机构、班子队伍和乡镇机构建设,形成完善的监管网络体系;在法制建设和执法工作中,要突出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监管执法工作的全面开展,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在企业基础建设和安全监管中,要突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和“平安企业”创建,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在宣传培训教育中,要突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和企业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农民工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在应急体系建设和科技兴安工作中,要突出应急指挥中心和监控体系建设,运用科学技术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注重协调。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特别是机构、班子和队伍建设,应急体系和科技兴安等工作,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各级安监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紧紧抓住长期被动、工作相对滞后的难点和重点问题,研究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解决难点、突破重点、带动全局。特别是各设区市安监局要积极推动县(市、区)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积极推动乡镇(街道)监管机构建设和委托执法工作。同时,要善于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县(区、市)的有效做法和工作经验,进一步促进本地区“双基建设年”工作的落实。
法律合规体系建设方案范文5
关键词:中国特色 征信体系 运行模式 信息系统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8-059-05
征信体系是指与征信活动有关的法律规章、组织机构、市场管理、文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共同构成的一个体系。征信体系的主要功能是为信贷市场服务,但同时具有较强的外延性,还向商品交易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提供服务。在实践中,征信体系的主要参与者有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以及政府。
一、国外征信体系模式
(一)欧洲征信体系模式
1.欧洲征信体系基本概况
欧洲征信体系为政府主导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公共征信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征信体系。公共征信系统是指由各国中央银行管理的“一个旨在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监管当局提供有关公司及个人在整个银行体系负债情况的信息系统”(欧洲银行行长委员会定义)。公共征信系统起源于欧洲,德国于1934年建立了第一家公共征信公司。迄今为止,15个欧盟国家中有7个欧洲国家设立了公共征信机构,分别是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欧洲的公共征信系统有几个共同特点:包括强制参与、服务监管、保密、隐私保护、报告贷款信息的最低贷款规模要求以及计算机密集型技术。
2.欧洲征信体系运行情况
(1)征信立法:欧洲国家的征信法律法规必须由议会进行规范或由得到议会授权的专门机构来制定,中央银行负责具体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欧洲对于征信的立法最初是源于对数据、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此与美国相比,欧洲具有较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
(2)市场监管:在采用政府主导模式的欧盟国家,公共征信系统通常由各国中央银行直接管理,该系统本身就是中央银行的组成部分,因此,中央银行既是征信市场的监督者又是运营者。
(3)系统建设:由国家财政出资建设的公共征信系统,主要采集一定金额以上的银行信贷信息,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监管和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服务;由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组成,一般从事个人征信业务。
(4)市场服务:公共征信系统主要为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和执行货币政策以及商业银行控制信贷风险服务,只有被授权的中央银行职员,以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被授权的职员才可以使用,其他人不能够通过公共征信系统直接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3.欧洲征信体系的特点
(1)公共征信机构为主,政府主导,以中央银行建立的公共征信机构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征信体系。
(2)非盈利性,系统信息主要供商业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金融机构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及执行货币政策。
(3)强制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公共征信系统,并依法报送信用信息。
(4)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征信业监管职能。
(二)美国征信体系模式
1.美国征信体系基本概况
美国的征信业始于1841年,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模式,以商业性征信公司为主体,由民间资本投资建立和经营,是独立于政府和金融之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以赢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有偿的商业征信服务。如今,美国征信业已发展为一个年销售28亿美元、提供2.2万人就业、日均查询200万次、每年提供10亿份信用报告、每月更新信用信息20亿条、覆盖1.9亿人口的行业。
2.美国征信体系运行情况
(1)征信立法:美国对征信的立法是由于上世纪70年代征信业的快速发展所导致的系列问题而开始,先发展,后立法,走的是一条在发展中规范的立法过程。美国第一部直接针对个人征信的法律是1970年颁布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此外涉及征信业务的法律包括《信息自由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
(2)市场监管:在美国,征信业是市场化服务业,征信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组织,政府是市场秩序的监管者,不直接参与征信活动,政府的作用是制定信用管理法律和监督相关法律的执行。
(3)系统建设:美国征信机构实行的是自由的市场运作模式,这些机构都是由私人部门设立的,整个美国有1,000多家当地或地区的征信局为消费者服务,但这些征信局中的绝大多数或者附属于Equifax、Experian和Trans Union三家最为主要的征信局,或者与这三家公司保持业务上的联系,而这三家征信局都建有覆盖全美国的数据库,包含有超过1.7亿消费者的信用记录,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三家征信局三足鼎立的局面。
(4)市场服务:美国普遍使用以商业征信公司为基础的社会信用管理方式,遍布美国的个人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都是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账追收等,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
3.美国征信体系的特点
(1)私营征信机构为主,完全市场竞争。“美国模式”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征信业以商业性征信公司为主体,由民间资本投资建立和经营。美国的征信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私营征信机构,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征信服务主体。
(2)商业性,盈利性。美国的征信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金融机构之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以赢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有偿的商业征信服务。
(3)收集信用信息方式多样。美国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广泛,除来自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它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而信息内容也较为全面,不仅征集负面信用信息,也征集正面信息。
(4)政府制定法律并进行监管。美国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而且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随,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环境,政府主要负责立法、司法和执法,建立起一种协调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同时其本身也成为商业性征信公司的评级对象,这样就保证了征信公司能确保其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
二、我国征信体系基本情况
(一)征信法制建设
我国征信立法进程不断推进,地方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政府部门先后了一些部门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深圳、浙江、安徽等省市陆续制定了地方性信用信息相关管理办法,这些法规保护了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和信用信息安全,为更高层次的征信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2008年初,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人民银行配合起草《信贷征信管理条例》,并成立调研小组进行征信立法调研工作。2009年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二)征信市场监管
一直以来,我国征信业没有统一的监管部门,征信市场发展较混乱。在信用评级机构资质和评级质量的有效监管上,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家发改委都曾颁布过关于信用评级业务的监管规章。在监管上,施行谁出资、谁监管的方式,当前信用担保机构出资方式多种多样,许多部门重审批、轻管理或不管理。2003年国务院在“三定”方案中将“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之一,2008年7月,国务院将人民银行“三定”方案调整为“管理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并强化了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职能。
(三)征信系统建设
1.人民银行推动建设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征信体系的基础设施。该系统从金融机构采集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开立结算账户信息、信贷信息,从各有关部门采集非银行信息等,主要为商业银行的信贷决策提供查询服务;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为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1)企业征信系统建设。上世纪90年代,人民银行在深圳进行贷款证试点,为商业银行提供纸质贷款信息共享平台。从1997年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将纸质贷款证实行电子化管理,该系统于2002年实现地市、省市、全国三级数据库联网运行,2004年底开始系统升级工作,并将其改造为企业征信系统。2006年7月底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征信系统正式运行。截至2010年底,企业征信系统接入机构718家,收录的企业及其他组织近1691万户,其中超过790万户有信贷记录;全年累计查询次数5200多万次,同比增长33.7%。
(2)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自2004年初开始,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启动了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工作。2004年底实现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的成功联网试运行。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2006年1月个人征信系统正式运行。截至2010年底,个人征信系统接入机构574家,收录自然人数7.7亿多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数2.2亿多人;全年累计查询次数近2.9亿次,同比增长26%。
2.地方政府推动建设的联合征信系统
(1)上海市联合征信系统建设。2000年7月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成开通,面向社会提供信用报告。2001年11月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启动,2002年3月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开通运行。截止2009年底,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所承建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已拥有超过1109万人的信用信息。企业征信系统已采集了上海147万家企业的信用信息。
(2)深圳市联合征信系统建设。2002年8月深圳市建成并试运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2003年10月正式对社会提供信用查询服务。2002年11月深圳市建成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开通深圳信用网试运行,2003年12月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正式开通运行。经过8年多时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已征集到国家和地方多个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年提供信用报告2000多万份。
(四)征信市场情况
征信机构在20世纪初就开始在我国萌芽,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征信业开始进一步发展。经过近20年的努力探索,我国征信业已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并具备了一定的行业规模。据调查,截至2006年末,国内注册的法人征信机构共有3983家,总注册资本1262亿元,从业人员有36758人。
三、我国征信体系的特点
(一)公共征信机构为主,私营征信机构为辅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公共征信机构与私营征信机构并存互补的征信体系格局,在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建立了行业和地方公共征信机构,同时各种形式的私营征信机构也在不断发展壮大。据调查统计,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已有12个省、直辖市组建了公共征信机构共24家;明确从事信用登记、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信用调查、信用评分业务的私营征信机构190余家。
(二)盈利和非盈利征信机构共存
我国公共征信机构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部门主导,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一般不收费或以保本原则收费,具有非盈利性特点。私营征信机构由民间资本投资建立和经营,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资金来源主要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收费,具有盈利性特点。
(三)信息收集内容及形式多样化
我国征信机构既收集正面信息也收集负面信息。公共征信机构通过行政力量收集信息,主要采用强制报送的形式,收集的信息主要供商业银行等授信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使用。私营征信机构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开渠道、实地调查及有关政府部门获取,主要采用协议方式收集信息,收集的信息主要提供给付费者使用。
(四)中央银行对征信市场进行监管
虽然法制层面尚未对征信市场监管进行明确规定,但2008年7月,国务院通过调整人民银行的“三定”方案,赋予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的职能,明确了我国征信市场监管由中央银行负责。
四、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问题
与国外比较健全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相比,我国还没有一部相对完整、系统的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致使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有关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征信规章制度法律效力层次偏低、规范的范围较窄,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解决征信市场准入、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保护、征信业监管等问题。2007年3月国务院了《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但也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2009年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但到目前为止,仍未能正式出台。
(二)市场监管问题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的主体包括资信评估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对这些机构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其“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谁来管、怎么管”,造成各类信用中介机构性质不清、归属不明,进而导致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的状况并存。目前征信市场监管存在“五难”问题,严重影响了征信业发展的步伐。其一,征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做到刚性的市场监管;其二,征信监管主体各自为政,难以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其三,征信监管客体界定不清,难以实施全面的市场监管;其四,征信业垄断现象严重,难以进行公正的市场监管;其五,征信业缺乏自律机制,难以达到规范的市场监管。
(三)系统建设问题
1、标准化的问题
伴随着征信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征信标准化滞后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由于缺乏统一的数据元定义、信息分类及数据接口等基础技术标准,导致征信系统与相关信息平台间互联互通困难,对数据加载整合造成了很大障碍。对相同事物的不同描述使得系统对数据整合效率不高或无法整合,降低了征信系统的数据质量,影响了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使信用报告无法全面和客观反映被征信主体的信用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护被征信主体权益,制约了征信体系的快速发展。
2、重复建设问题
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在帮助商业银行防范信用风险、扩大信贷规模、加强行政执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在信用体系建设上,政府部门意见存在着分歧,全国部分省市重复建设,纷纷投资建立地方信用信息数据库。据统计,目前已有12个省市建立了地方信用信息数据库。由于地方建设的数据库数据分散,不集中,信息收集量总体偏少,使用效果有限,造成了很大的投资浪费。
(四)信息共享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共享没有明确的支持,没有明确政府部门是否可以向征信机构等第三方公开、提供或披露个体信息的条款。其次,我国征信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建立,仅有一些国家政策性文件以及部门规章等,没有上位法做支撑,许多部门以没有法律依据、存在法律风险为由,拒绝或故意拖延信用信息的共享合作。再有,我国各行业部门和地区的信息化建设差异较大,信息化程度较低,许多部门信用信息还处在纸质保管阶段,而且信息存储的标准不统一,实现信息共享的技术难度比较大。最后,即使有少数信息化较好、信息共享意愿较强的部门,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实现了一次或多次的信息共享,但由于双方合作缺乏利益基础和长效机制,往往导致信息共享难以持久,信息更新速度慢,异议信息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
(五)信息安全问题
征信业不同于一般的服务业,维护信息安全已成为当前我国征信市场开放中最为紧迫的任务之一。首先,征信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收集大量的企业和个人信息,大量的个体信息集合成数据库,能够反映一国特定行业或整体经济的特征。其次,征信机构主要是为信用交易,特别是各种金融活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这类信息具有高度敏感性,涉及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再有,在我国尚未建立征信法规制度、尚未有效监管、尚未采取信息保护情况下,外资征信机构已开展了信用调查及信息分析涉及敏感信息的业务,而且纷纷通过设立代表处、技术合作、合资、独资等形式大举进入我国征信市场。因此,我国国家信息及经济金融安全正面临着严重威胁。
五、对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征信法律法规
加快推动《征信管理条例》等征信法规的出台,以立法形式明确各方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征信监管制度建设,明确征信机构及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促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尽快启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
(二)发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主干作用
人民银行主导建立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立足金融,服务社会,不仅支持银行信贷决策和管理,同时为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司法、纪检监察、行政机关及信用报告当事人提供查询服务。随着征信法规的逐步完善,系统还将向其他合法用户提供服务。因此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应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主导建立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主干作用,加大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应用力度,建立健全司法机关、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法履职中形成的企业和个人行业信用记录,支持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在更大范围采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三)加大行业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力度
各行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掌握了大量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但普遍存在着信息电子化、集中度不高的问题。通过建立、完善本部门的执法信息系统,整合行业信用信息资源,收集行业信用信息记录,逐步实现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应用,依法开展信用信息的社会服务,有利于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
(四)建立行业、地方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一些行业缺乏集中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分散,没有形成行业内的信息共享机制,对行业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也缺乏有效的信息支持,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绝,严重影响了行业信用建设。跨行业的信用共享和信息交换更是缺乏,行业间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信用体系建设机制,在某一行业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另一行业享受优惠待遇甚至被“评优”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也有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以本部门、本地区掌握的信用信息为基础,自建地方的信用信息系统,形成地区间的信息孤岛,不利于数据集中统一和信息共享,也造成了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六、中国特色征信体系建设及发展思路
(一)坚持走吸收外国征信体系建设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道路
中国的征信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从中国国情的实际出发,吸收外国征信体系建设经验为我所用。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积极发挥示范、规范、推动、监管的作用,促进征信体系建设紧张而有序地进行。这种运作模式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是积极稳妥而又切实可行的,这是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运作模式。
(二)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征信体系建设及发展模式
我国征信业20多年发展的实践经验证明,征信市场的发育过程不能单纯依靠市场自发形成,市场力量的作用相对较慢,并且在国外征信机构的压力下,国内征信业很难发展壮大。同时,人民银行推动建设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具备了政府主导、非营利性质的特点,并在防范金融风险、服务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征信增值服务领域,我国也要大力发展信用评级、信用调查等社会征信机构。对这些机构,我们鼓励在政府引导下,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培育和发展。
(三)坚持公共征信机构与私营征信机构并存互补的征信体系格局
公共征信机构和私营征信机构是征信市场的两个主体,为商业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提供全方位的征信服务,两者互为补充,共同肩负着推动信息共享、促进就经济和金融发展的重任。在我国,在全国范围的征信机构成立之前,已经有许多私营征信机构。我们还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形成相互补充、相互合作、相互促进、有序竞争的良性发展局面,我们要从政策、监管等多方面支持社会征信机构进一步发展,真正使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具有强大的竞争力,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信用环境改善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坚持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与对外开放相结合的征信业发展道路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要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在严格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循序渐进,逐步开放征信市场。从国际上看,征信业由于其特殊性,在世界各国都是高度敏感的行业。从国内来看,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更需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和经济安全问题。目前,外资机构正逐步进入国内征信市场,对此要坚持以我为主,循序渐进的原则,把好征信市场准入关,处理好对外开放和信息安全的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和实际监管能力,逐步开放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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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戴根有.具有中国特色的征信体系发展道路与未来展望[J].中国征信,2010(6):12-16
作者简介:
法律合规体系建设方案范文6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信用”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为重要手段,以建立统计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为主要方面,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为治理重点,不断提升统计干部诚信履职意识和诚信行政水平,引导树立社会诚信意识,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优化统计工作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推进依法行政。将依法行政作为统计部门与统计干部施政履职的根本准则,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将统计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二)推进政务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评价相结合,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统计政务信息,加快推进政务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提高政府统计工作透明度。
(三)推进守信践诺。在统计管理和统计服务的各领域全面贯彻公平正义原则,提高统计诚信施政、诚信作为和诚信执法能力。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推动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干部诚实守信、清正廉洁、恪尽职守和敢于担当,为全社会做出表率。
(四)推进勤政高效。改进统计执法模式,创新统计服务模式,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体系。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等现象;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办关系案等现象。
(五)推进奖惩并举。按照联合惩戒管理办法,结合市信用“四张清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机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领域进行重点治理,构建政务诚信联合奖惩机制。建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制度和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
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间安排
(一)保障机制和制度规范
1.组织保障(2020年5月至6月底)。修订完善本单位征信管理配套制度,成立县统计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领导、责任科室及具体负责人员,及时更新联系方式并完成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
2.信用制度落实(2020年6月至6月底前)。根据县信用办出台的各项信用相关政策,及时制定本单位信用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办法。
(二)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
1.加强信用信息归集(2020年6月至12月底前)。继续以《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及《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为指引,将统计诚信示范企业、统计信用承诺书及表彰奖励荣誉等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加强统计信用信息报送(2020年1月至年底)。县统计局高度重视信用信息上传与报送工作,围绕本单位信用建设的重点和热点工作,及时上报工作动态,并上传至“信用”网站。规范统计数据的采集与,推进统计数据信息在全社会的应用。截至到6月末,共上传信用信息10条。
3.完善落实“双公示”制度(2020年1月至年底)。按照“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要求,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编制本单位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动态更新。及时将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市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截至到6月末,我局无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件发生,按照信用要求完成了信息录入员和信息审批员的注册工作。
(二)加强统计信用监管
1.继续开展统计信用承诺(2020年1月至年底)。根据《县社会信用体系信用承诺实施方案》,县统计局在统计监督检查、统计信用修复等方面继续推行统计信用承诺制,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2.继续开展统计信用修复(2020年6月至12月底前)。根据《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工作。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失信主体自愿参加各类信用修复培训,实施主动修复。
3.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2020年1月至年底)。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统计领域法人、统计从业人员诚信制度和信用档案,建立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探索运用“双随机+信用”监管模式,加大对失信、不良信用主体的监管频次,优化对诚信主体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认定和公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要实施联合惩戒。
4.拓展“信易+激励”应用场景(2020年6月至12月底前)。积极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多领域、多途径地探索创新“信易+”应用场景。充分发挥统计诚信企业的激励作用,推广企业注册“信易贷”。到6月末,共推广15家企业注册“信易贷”。
(三)加强依法统计诚信统计
1.加强统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2020年1月至年底)。将统计诚信教育贯穿到统计工作全过程,提升统计人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利用对“四上企业”及相关部门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契机,进行政府诚信教育,3月20日至21日,我局召开了五期的“五上”企业及相关事业单位、限下贸易抽样单位、劳动工资抽样调查单位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会议,共13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有效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增强了统计诚信意识。我局将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将诚信教育纳入党校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和公务员培训课程。
2.加强企业统计信用监测(2020年1月至年底)。完善“四上”企业统计数据信用监测制度,加强统计数据日常监管,对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的企业信息进行信用信息认定,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
3.积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2020年6月至12月底前)。2020年持续保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高压态势,积极开展执法检。制定全年执法检查计划,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
4.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2020年5月至年底前)。认真做好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线索工作台帐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完善市统计局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办法,签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书,压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第一责任、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到统计工作的全过程,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四)加强统计诚信宣传
1.开展统计诚信宣传活动(2020年1月至年底)。结合“12.4”国家宪法“12·8”《统计法》颁布日、人口普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统计诚信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深入开展统计诚信宣传,打造全社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良好环境。
2.发挥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警示作用。加大统计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力度,加强统计失信案例警示教育,不断提升统计执法影响力,提升统计诚信宣传水平。
(五)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统计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计执法监督局为责任处室,责任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具体负责信用建设管理工作,各处室、单位协助配合,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2.健全机制制度。根据县信用办要求和统计工作的特点,及时制定统计信用建设工作要点及相关制度,使信用建设制度化、规范化。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成立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全面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把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推动信用建设与业务工作、诚信教育与管理举措融为一体。确保2020年实现信用工作“八个有”,即有实施方案、有组织保障、有信用记录、有项目经费、有政务应用、有市场应用、有宣传教育、有创新示范。
2.严格督促检查。统计局各科室要完善督查检查制度,采用多种形式,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强化守信践诺机制。开展统计干部守信践诺活动,严格履行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务诚信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