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准则范例6篇

资产管理准则

资产管理准则范文1

关键词:资产减值准则;盈余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其中第8号准则是《资产减值准则》,对旧会计准则在资产减值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即新准则将不允许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资产减值准则是用来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的。

资产负债观要求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如实反映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负债全面反映企业的现时义务。因此,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及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归根结底属于资产计价的问题。根据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当资产为企业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能力受到影响时,剔除那一部分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资产,即提取恰当的资产减值准备,这样做才能使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项目更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当企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计至可收回金额。

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当局为了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在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对会计数据进行策略性的调整。盈余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盈余管理通常是指企业管理层为了给企业或个人谋取利益,而通过使用会计手段,或通过采取实际行动使企业的账面盈余达到所期望的水平的操控。狭义的盈余管理仅指非法的或欺诈性的盈余操纵行为。本文以下所谈论的主要是狭义的盈余管理。

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盈余管理的关系

资产减值准备一直都是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资产减值准备政策实施的目的在于使企业更稳健地确认当期收益,更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现行资产减值准则既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又充分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及资产减值准备被许多企业用来进行盈余管理的现状,对规范企业盈余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新会计准则实施以前,一些上市公司不切实际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巨额冲销和巨额转回,在会计年度间随意调节利润。

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对盈余管理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是针对目前我国不少上市公司以盈余操纵为目的,随意计提和转回准备,粉饰报表而修订的。值得注意的是,不得转回只是针对大部分非流动资产而言,流动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在以后会计期间恢复时可以转回。据调查,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转回减值准备比例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所以说,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在某些途径关掉了进行盈余管理的大门,但是企业仍然可以通过流动资产的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

资产减值计提与盈余管理既是制约与反制约关系,也有利用与反利用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资产减值计提是国家从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出发,与企业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证券监管部门及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该“协议”的坚定维护者,反对一切违反“协议”的行为,而企业管理当局从自身利益出发,经常在遵守“协议”的收益(或损失)与破坏“协议”的收益(或损失)中进行权衡,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时常会做出破坏“协议”,操纵盈余的行为,因此会计准则和盈余管理形成博弈关系。在这二者的攻与防的较量中,互有长短。

虽然企业资产减值计提不是导致盈余管理的根源,但毕竟是盈余管理乐于借用的主要工具。因此,资产减值计提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弹性如何,对企业管理当局利用其进行盈余管理的广度、深度和频度无疑是有影响的。中外过去的盈余管理研究也已证明了会计选择和职业判断与盈余管理的相关关系。尽管会计准则的制定者也知晓这一关系,但由于资产减值计提并非完全为防范盈余管理而设置,所以会计准则制定者在制定准则时经常陷入是更多顾及准则的科学性、适用性,进而扩大资产减值计提选择和职业判断的范围,还是更多顾及反制盈余管理、压缩会计选择和职业判断空间而牺牲资产减值计提的科学合理性和广泛适应性的矛盾之中。矛盾斗争的最终结果是均衡与妥协,新准则正是这一矛盾斗争的产物。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以前期间计提的这些非流动资产的减值准备,在这些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时,可予以转出。此外,《资产减值准则》对于相当一部分非流动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即不允许转回且不考虑例外情况,那么即使以后年度这些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得以恢复且高于账面价值,资产负债表上也只能按账面价值反映,这样很可能会造成一部分资产的价值长期被低估。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资产减值准则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其实是明确的,可以描述为:资产减值准则天生不是盈余管理的动因,但资产减值准则天生会成为管理当局用来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资产减值准则主观上制约着盈余管理,但盈余管理客观上成为了反资产减值准则牵制的对手,两者在博弈中不断演进和发展。

三、对策及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针对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制度自身的建设和完善,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问题。如,资产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较大调整极大地抑制了企业资产减值上的盈余管理行为。

(二)加强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建设。新的经济形势还要求会计从业人员保持开阔的视野,用新思路、新方法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具体操作时,需要根据会计人员的经验和主观判断进行提取,这就造成企业可以利用多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同时,会计人员还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对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判断和表达,应当基于客观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三)完善资产减值内部控制制度。增强资产减值各环节工作的相互牵制作用;完善授权机制,即以减值准备的计提额度和比例为基本依据,结合各事项的重要程度,由不同层次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批。

(四)加强外部监督。首先,强化注册会计师在资产减值审计环节中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始终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以谨慎的态度开展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被审单位管理当局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合理,披露是否充分。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数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决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揭示”;其次,会计造假行为需要财政等监管部门对企业经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检查。监管部门要实现信息共享,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合力。对于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来粉饰利润的行为采取严惩措施,提高造假和违规成本,以形成较强的外部约束力以提高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改革对上市公司的考核评价指标。目前,许多上市公司是为了迎合有关部门对其业绩的考评而进行违规盈余管理的,从而折射出证券监管部门监管政策中的不合理之处。评价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仅要考查其相关利润指标,还应结合公司的融资能力、偿债能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建立多层次的监管评价体系。这样才能“切断资产减值准备与上市公司考核评价指标之间的联系,减少上市公司利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操纵盈余的动机”。

(六)加强部门的监督监管。应不断完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的内部、外部审计监督。证券监管部门应该把资产减值损失列入上市公司的考核指标,有关部门应制定一整套资产减值准备专项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以此来遏制有些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来进行盈余管理。

(七)借鉴国际会计准则(IAS36),进一步规范资产减值信息的披露。鉴于我国目前资产减值信息的披露过于简单且信息量较少的现状,可以借鉴IAS36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进一步规范和充实。比如,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如果当期发生的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事项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存在重大影响,企业还必须披露以下相关信息:减值资产所处的环境以及导致资产减值损失发生变动的事件;单个资产的性质;资产所属的报告分部;对现金产出单位的描述及其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变动前后现金产出单位资产范围改变的原因;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以销售净价为基础,披露用以确定销售净价的依据,如果是使用价值则须披露目前或以前估计所使用的折现率。以上信息使得报表使用者和监管部门能够系统地了解与企业资产减值相关的信息,有助于他们做出相关决策,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

(八)强化、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一些企业采用资产减值准则对利润进行调节,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诚信度,导致会计行业的危机,损害了社会风气。因此,想要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打击会计造假,就需要证监会、财政、税务等部门对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对于查出的违规、违法会计行为,必须追究相关人员和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提高法律的威严和严肃性,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总之,只有不断完善准则的具体规定、提高市场和企业内外部监督的作用和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进行盈余管理,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作者单位:安徽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陈香茹.浅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经济研究导刊,2009.5.

[2]赵治纲.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财会学习,2009.6.

资产管理准则范文2

1.明确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时间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定期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判断。按照准则中这一规定,企业在对外报送各期报表时应按照准则规定对已存在明确减值迹象的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上市公司在中期报表时不计减值,待至资产负债表日时,一次性计提巨额减值。此项举措,可以有利于投资或潜在投资者充分了解到该上市公司各个时间段的经营状况。

2.进一步完善了披露要求

新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原则、计提的原因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描述,此项措施不使资产减值的信息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空间扩大,而且也减少了依托于主观、需要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会计估计,有利于减少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改善起到了很大的帮助。

二、新资产减值准则产生的消极影响

1.缺乏理论依据和可操作性

我国虽然已明确声明禁止企业秘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对利润进行操控,但是不少上市公司为了追求自身及企业价值最大化,仍然不顾法律准则的规定。我国新资产减值准则不可转回的政策正是为了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因此如果光从遏制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角度看,此项准则尚可理解,但如果是从专业的角度来看,准则规定的此类做法就缺乏理论依据和可操作性了。

2.可收回金额的难以可靠估计

新准则规定,如有证据表明资产确实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对企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可收回金额。但其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第一,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处置费用后净额确认都难以可靠估计,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我国会计准则虽然已经对公允价值的具体计量方式做了谨慎规定,国际上与公允价值有关的一些案例也为我们提供了借鉴的经验,但毕竟我国引入公允价值时间较短,其理论概念还不太具体,目前仍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第二,在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认上不能准确计量。尽管新会计准则对未来现金流量的确定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其的确定基础是主要是依靠已获批准的预测数据报告和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以后年份稳定增长率,但财务预测的数据自身就只是一个估计值,存在主观性。

3.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实施异常困难

目前,在我国准则中引入了与国际准则趋同的“资产组”的概念,就我个人观点而言,在我国现有阶段下实施、完善资产组是相当困难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管理水平尚未满足实施“资产组”的条件,实施资产组首先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现金流量预算管理水平,但是我国大多数的上市公司没有惯例对其长期现金流量预算进行编制,并且相关的管理者、会计人员对其的预算没有丰富的经验,因此,目前在我国很难实施“资产组”;二是由于我国相关的准则中没有对资产组做出明确地的划分标准,因而不同的资产组划分的方法将会直接影响资产减值计提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企业很可能随意通过调节资产组的大小来操纵利润,以满足企业自身财富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4.商誉减值测试困难

商誉的减值测试的可操作性较难,这主要是其要结合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同步进行。对企业资产组的具体认定,商誉究竟分配给过小的资产组亦或是过大的资产组都没有明确的确认标准,只能通过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主观估计进行计量,但过小和过大将会直接影响到商誉减值测试的结果,进而会对企业财务报表上的数据产生影响。由于准则中规定并不明确,财会人员和外部审计人员也没有具体判断标准,这会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利用商誉减值测试标准的不确定性进行盈余管理行为。

5.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善

资产管理准则范文3

关键词: 资产减值准则; 盈余管理; 制约

盈余管理通常是以会计选择和职业判断为依托的,而会计选择和职业判断又是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由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冲突的存在,会计准则中必将允许管理当局在财务报告中采用职业判断,并且审计是有缺陷的,管理当局运用职业判断也为盈余管理创造了机会,即管理当局就会选择不能准确反映其公司真实经济情形的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管理当局以滥用“巨额冲销”的方式来调整费用、提前确认收入,不切实际地计提准备等,这些正威胁着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旧准则在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和冲回方面,企业有很大的自我调节余地,这实际上给予了公司粉饰会计报表的机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需要会计人员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并作出职业判断,这就可能存在机会主义行为,选择对公司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资产减值就可能成为一种盈余管理的方法。现行准则规定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一经提取以后年度不得转回,有效防止了上市公司利用减值准备一次亏够,再重新转回的利润操纵手段,但现行准则对于存货、应收账款和金融工具减值准备仍可继续计提并转回,上市公司还可能会利用存货跌价准备,个别特殊坏账准备的计提、转回调节年度利润,然而与以往相比,其影响力有所减少,但实施手段可能更加隐蔽。

一、现行资产减值准则对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

现行资产减值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企业通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现状。所以它的颁布将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方式。

(一)现行准则的详细规定有利于压缩企业操作利润的空间

资产减值准则有很多变化,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通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产生抑制。原准则中,对减值准备的计提需要经过大量的会计政策选择、会计估计和专业判断,而不同的企业以及不同的会计人员对同一项资产所作出的判断不可能完全一致,这样就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留出了很大的空间。现行准则的制定注意到了这一点,并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现行准则中对于“资产组”的新规定就是一个例子。原准则对固定资产减值的规定没有提出这个概念,这就势必导致对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企业在操作时遇到困难,进而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的计提方式,难以达到统一。现行准则中对此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以“资产组”作为此类资产的计提基础,大大缩小了企业在这一方面对利润做文章的空间。有关资产减值不能转回的规定有利于抑制盈余管理行为,这是对现行准则的一个较大调整。在现行准则制定以前,企业通过资产减值准备的大额冲回来调整当期利润是进行盈余管理的一个主要方式。企业在某一年度对应收账款超常提取巨额坏账准备额,使得当年利润急剧下降,次年却以债务重组等方式“成功收回”而大量冲回“坏账准备”,使次年的利润突增以达到某种目的。现行准则作出了一经确认,不得转回的规定后,由于企业无法通过冲回减值准备快速提升利润,在计提时就会更加慎重,因此这条规定将有效抑制企业在资产减值上的盈余管理行为。

(二)现行准则下企业的盈余管理空间透视

现行资产减值准则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改进和完善了原准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抑制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作用,但其还存在一定缺陷,这些缺陷仍然会给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留下一定的空间。

1.资产减值确认条件有的过于笼统。资产发生减值的情况千差万别,准则不可能列出判断资产减值的所有迹象,所以对于准则所列出的若干迹象来要求企业根据这些迹象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职业判断,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要具备很高的职业判断能力。从这些迹象本身来看,有的过于笼统,比如判断资产减值的第一个条件是市价的跌幅明显高于预计的下跌,“明显高于”的界限就需要依据企业外部经营环境、法律、市场、技术的变化来判断,资料十分不易取得,对于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怎样处理,现行准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2.资产减值计量标准有的不够明确。确认条件只是列举出可能发生减值的若干迹象,最终判断资产是否减值要判断其账面价值是否低于可收回金额(成本是否低于可变现价值),按账面价值(成本低于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部分计提减值准备。所以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是减值的计量标准,它的确定非常重要。但现行准则只给出了可收回金额的定义,资产的销售价格和处置费用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如何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也没有全面、系统地说明。这对某些可收回金额的计算难度大,不确定因素多的资产(如长期资产)在实务操作上带来很大困难。

3.控制盈余管理行为存在漏洞。虽然现行准则规定了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能转回”,但是企业仍然可以通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调低当期利润,减少期末存货成本,这样以后期间销售成本就会偏低,从而使未来的利润反弹。另外,在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发生更替或企业的盈利无法达到分红计划所规定的下限时,一些企业仍然可以在某一会计年度一次性提取巨额资产减值准备,使得企业一次性亏足。在以后的年份可以轻装上阵,可以说现行准则对这种形式的盈余管理行为抑制作用不大。这也从侧面说明了现行准则还是无法全面考虑到企业盈余管理的方方面面。从长远看,现行准则中资产减值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利润操纵。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主要项目,在旧准则规范下由于对是否发生了减值、减值的金额到底有多少等方面的判断存在很大的操纵空间,从而为企业操纵提供了途径。因此,我国现行颁布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将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现行准则的修改和完善,起着对资产减值确认、计量、披露的规范性作用,能够有效抑制现有企业一些通过资产减值政策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但企业面临的具体情况是复杂多样的,针对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现行准则的规定还略显不足,在某些细节之处仍然存在着可操作不强的特点,给盈余管理行为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二、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内因

资产管理准则范文4

关键词:资产减值;盈余管理;利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51-0142-02

一、新资产减值准备准则的相关规定

(1)新准则提出了资产组和总部资产的概念。(2)新准则扩大了适用范围。(3)新准则对资产减值迹象判断上要求更加明确。(4)新准则采用“可收回金额”作为资产减值的计量属性。(5)新准则规定对已经计提的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6)新准则规定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而且商誉必须分摊至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才能确认资产减值损失。(7)新准则要求对资产减值信息充分披露。

二、新资产减值准则对盈余管理的影响

(一)新减值准则的实施对盈余管理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1.更加明确的资产减值迹象判断有利于抑制盈余管理行为。新准则不仅要求“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显然,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表明了资产减值的前提,明确了资产减值的认定标准,约束了企业在计提资产减值上的随意性,对盈余管理起到了抑制作用。

2.在会计确认和计量等方面做出的规定有利于抑制盈余管理行为。针对单项资产有时难以独立确认可收回金额的问题,新准则提出“资产组”的概念。当无法确定单项资产的减值金额时,应当依据相关资产组确定资产减值。对于不能单独确认减值的资产可以对其所在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防止会计人员利用政策的漏洞操纵盈余。这一规定规范了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行为,对盈余管理起到抑制作用。此外,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而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管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个会计年度都应进行减值测试。对资产负债表日的规定,表明企业除了要在年报中反映资产减值情况,还要在半年报、季报等报表中披露资产减值计提情况。这一规定抑制了上市公司只在会计年末集中计提减值损失的行为,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盈余管理行为。

3.有关资产减值不能转回的规定有利于抑制盈余管理行为。在新准则制定以前,上市公司主要通过冲回大额的资产减值准备来调整当期利润进行盈余管理。2006年颁布的新资产减值准则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设置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并规定了部分资产减值一经确认不得转回。这样一来上市公司将无法通过冲回减值准备来快速提升利润,使得管理者在计提减值准备时更加谨慎,进而防止操纵利润现象的发生。

4.新资产减值准则增强了对信息披露要求的力度。旧准则规定企业应在其报表附注中披露当期所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以及当期所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而新准则不仅要求企业披露当期所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还要求披露其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资产组的基本情况以及归属于资产组的各项资产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各项资产可收回金额所涉及到的折现率、估计基础等。这项重要改进,更有利于外部信息使用者准确地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报表信息的可靠程度,有助于减少企业管理当局粉饰财务报告的空间。

(二)新资产减值准则实施后仍为盈余管理留有空间

1.资产组的认定和划分标准不够明确,为盈余管理留有空间。新准则虽规范了对减值资产的认定,但对资产组的认定和划分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仍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易诱发操控利润的行为,导致盈余管理行为依然存在。

2.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过于笼统,为盈余管理留有空间。虽然新准则对如何判断减值迹象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但发生资产减值的情况有许多种,新准则不可能列出所有判断资产减值的迹象。因此,在实务中,就要求会计人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做出职业判断,即在判断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滥用职业判断调节盈余管理的问题。

3.资产减值测试的计量标准不够明确为盈余管理提供空间。新准则规定若某项资产的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现在的账面价值,那么该项资产就要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可见,可收回金额是资产减值的计量标准,它的确定十分重要。但是新准则只给出了可收回金额的定义,却未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处置费用给出明确的定义。同时,在估计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新准则也并没有对其作出全面、系统的说明。

4.资产减值损失禁止转回的范围存在限制,为盈余管理留有空间。新准则虽规定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但是其并未对存货、应收款等流动资产减值转回予以规定,这些资产减值损失仍然可以转回。因此,企业仍然可以利用这些可以转回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据有关上市公司统计资料显示,在流动资产中,存货跌价准备和坏账准备占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总额的比例最大,是企业重要的盈余管理方式。

三、防范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措施

1.完善资产减值相关制度。首先,新准则没有明确的提出资产组的认定和划分标准,以至于在会计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现实中,很多企业便会利用这个漏洞进行盈余管理。其次,新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一经确认减值损失,在以后会计期间均不得转回。”这一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上市公司利用一些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但同时也引发了上市公司利用某些流动资产减值准备来进行盈余管理的倾向。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赋予的企业会计人员在某些会计实务中会计程序和方法的选择性,来缩小会计选择的范围。

2.提高会计人员执业能力和道德素质。新准则增加了一些新的职业判断和大量信息披露工作,内容不仅多而且抽象,因此新准则对会计人员有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会计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职业能力。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只有从思想上遏制利用各种手段操纵会计信息,才能提升会计信息的诚信度,防止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

3.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上市公司热衷于操纵利润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监管部门以利润作为基本指标考核上市公司的业绩。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三年连续亏损的退市制度导致现行的公司业绩考核过分注重利润类的指标,在财政部公布的十大经济效益指标中,与利润直接相关的三项指标(净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权重达40%。因此,监管部门应该调整现有的业绩评价体系,弱化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操纵盈余管理的动机。

4.加强滥用减值准备的惩罚力度。首先,上市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信息都要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才能对外披露,因此,要保持审计人员执业过程中的独立性就必须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惩罚力度。其次,要加强对舞弊的企业管理层和执业会计人员的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宋敬瑜.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盈余管理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10.

资产管理准则范文5

一、资产减值准则国际比较

(一)资产减值的确认。国际会计准则资产减值准则(IAS NO.36)指出,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估计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这种迹象,企业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小于其账面金额时确认减值损失。同时IAS NO.36规定,如果不能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企业应确定资产所属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但是将某些负债排除在外,对于总部资产应以合理且一致的基础分摊到现金产出单元或现金产出单元组合上。

美国会计准则资产减值准则(FAS NO.144)规定,当事项或环境的变化表明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时,应对其可收回性进行测试,对“持有和使用的资产”在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总额小于其账面金额时确认减值损失,减值损失等于资产的账面金额超过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FAS NO.144将资产化分到不同的“资产组”中以辨认每一个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并且将需要考虑的某些流动资产和负债包括在资产组内。

(二)资产减值的计量。IAS NO.36采用了可收回金额标准,将可收回金额定义为“资产或现金产出单元的公允价值减出售费用与其使用价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只有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小于其账面金额时,资产的账面金额应减计至可收回金额,减计数即为资产减值损失,如果不可能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则企业应确定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当可收回金额发生改变时,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资产的账面金额应增加至其可收回金额。

FAS NO.144使用了公允价值标准,规定资产的减值损失应以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公允价值的差额计量,并且不允许修正以前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即禁止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对于商誉这一特殊的无形资产,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都规定对这类资产价值的减少应计提减值准备而不是摊销。

二、我国新资产减值准则的特点

新资产减值准则与现行会计制度相比,不但增强了可操作性,而且全面提升了会计信息可靠性和相关性的质量特征,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引入“资产组”概念作为资产减值的计提基础,并界定为企业可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这比国际会计准则提出的“现金产出单元”更容易被会计人员所理解。准则规定如果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该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对于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减值的总部资产应当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将其账面价值分摊至该总部资产所属的资产组,据以判断资产的减值损失。这一改进更好地体现了资产的本质特征和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二)采用“可收回金额”作为资产减值的计量属性。准则规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减值损失。而且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等分别作了较为详细的指导规定。这一变化既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也是出于我国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增强了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三)资产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规定成为新准则最为引人注意的一大变化,大大缩小了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符合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环境,保证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更符合高质量会计准则的要求。

(四)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新准则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相一致。既每年至少对商誉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而且商誉必须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后才能确认减值损失。

三、新资产减值准则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要确认为当期的损失,也可以转回以前期间的资产减值并计入当期损益,所以资产减值的会计政策会影响企业的盈余状况,一方面为反映公司真实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也为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近几年来,企业利用计提和转回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甚至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时有发生,相关实证研究结果表明:(1)减值前亏损的公司会以转回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来避免亏损;(2)减值前亏损并且无法以转回资产减值准备避免亏损的公司会以计提资产减值进行big bath,为下一年做准备。上述结论也说明了新准则不允许转回已确认资产减值的原因。资产减值准则的变化及特点在体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对防范企业盈余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资产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较大调整极大抑制了企业资产减值上的盈余管理行为。在现行会计制度下,当企业管理当局试图减少会计利润时就大幅度地计提资产减值,增加当期费用;反之,则通过转回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当期会计盈余。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在企业继续持有资产期间不得转回计入损益,只允许在资产处置时再进行会计处理。这一重大变革将有效地遏制利用资产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准备”调节会计盈余的情况,而且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资产价值,尤其有利于国有和公众公司资产的监管。

(二)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根据这一要求,企业在对外报送季报、半年报时均应该按照准则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以便确定是否计提减值损失,这样可以有效遏制上市公司季报、半年报不计提而在年底一次计提减值损失的现象,有利于投资者根据季报、半年报判断上市公司的年度经营情况。

(三)新准则扩大了资产减值的计提范围。在原会计制度基础上,新增的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和所得税资产都要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另外,特殊行业的特殊资产,如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石油天然气开采权等,新准则也进行了规范。便于进一步排除会计信息中的不实部分,将资产中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部分扣减出去,使会计信息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便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四)新准则采用可收回金额作为资产减值的计量属性。保证了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采用相同的确认与计量方法,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同时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与资产相关的特定风险,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这一标准便于会计人员理解和运用,减少了会计人员的职业估计和判断以及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

(五)对资产减值的披露做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范。不仅要求企业披露资产减值的金额,而且要求对导致减值的事件、环境、资产组的状况以及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折现率等进行披露,这样更加详细的规定有利于外部报表使用者更好地判断公司经营状况和报表信息的可靠性。

资产管理准则范文6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出现资产减值迹象时,企业资产的司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同时还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一)资产减值准备确认的变化 首先,在确认方式上,针对单项资产难以独立确认未来现金流量的问题,新资产减值准则引入了“资产组”这一概念,即企业以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人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人为依据,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这样有利于简化计量工作,大大缩小了企业利润操纵的空间。其次,新资产减值准则扩大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除了原准则中规定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外,还增加了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七项资产项目,从而进一步挤出会计信息中的“水分”,将资产中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部分扣减出去。扩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企业所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督和控制,制止企业通过虚增或虚减资产来操纵利润的行为。

(二)资产减值准备计量的变化 原准则规定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新资产减值准则确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这一计量方法不仅使期末资产计价与当期损益计量更可靠,而且在实务上提高了可操作性,更加规范了上市公司的操作。

(三)资产减值准备披露的变化 新资产减值准则,除了披露当期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外,还要求披露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累计金额,资产组的基本情况及其所包括的各项资产于当期确定的减值损失金额,以及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和计算过程中涉及到的估计基础、折现率等。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外部报表使用者更好地判断公司经营状况和报表信息的可靠性。

二、资产减值准则变化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

新资产减值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目前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现状,在计提基础、确认标准、计量标准和操作步骤方面较原准则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关于禁止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规定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原会计准则下公司的盈余管理方式,抑制一部分盈余管理手段。但由于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和所有者与管理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没有消除,避亏、保壳、保配等盈余管理动机依然存在。本文选取上海证券交易所2005年、2006年和2007年4月前以A股发行的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其中2005年339家,2006年317家,2007年已公布的256家),通过新资产减值准则颁布前后上市公可计提和转回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对比,对上市公司在新资产减值准则颁布后可能出现的新盈余管理手段进行探讨。

(一)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分析 表1反映了2005、2006和2007年计提各项减值准备金额的比例关系。从表中可以看出2005~2007年计提金额排在前三位的资产减值准备分别是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且计提的坏账准备占整体的比例逐年提高,由2005年的41.96%到2006年的57.43%再到2007年的58.29%,两年时间共提高了16.33%。由此可见,坏账准备是上市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主要方式,也是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主要手段。而计提的长期资产减值准备所占的比例由2005年的26.26%下降到2006年的24.02%,再到2007年的18.37%,两年来一共下降了7.9个百分点。笔者认为引起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在新资产减值准则出台后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将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利用短期资产减值准备来进行盈余管理。

(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情况分析 表2反映了2005、2006和2007年转回各项减值准备金额的比例关系。从表中可以看出2005年转回金额排在前三位的资产减值准备分别是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分别占整体的40%、34%和17%:2006年转回金额排在前三位的减值准备分别是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分别占整体的34%、30%和1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占整体的比例大幅度提高,由2005年的17%上升到2006年的30%,增长了13%之多,转回金额仅次于坏账准备,位于第二位。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的新资产减值准则中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规定的主要适用范围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这意味着自2007年1月1日准则实施起,上市公司以往年度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将不得冲回,这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将产生很大影响。因此2006年被视为资产减值准备冲回的最后期限,表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金额所占比例的大幅度提高验证了这一点,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2007年上述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为0。同时,2006年与2005年相比存货跌价准备转回金额所占的比例大幅度下降,由2005年的34%下降到2006年的14%,降幅达到20%之多,而2007年存货跌价准备转回金额又上升至36%。这主要因为存货跌价准备不适用于颁布的新资产减值准则中关于不许转回的规定,即企业在2007年以后仍可按准则关于减值迹象的要求计提和转回存货跌价准备。可见,在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被限制后,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利用短期资产减值准备来进行盈余管理。这表明,尽管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切断了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转回,但企业仍然有其他的选择进行盈余操控。

(三)简要评述 新资产减值准则的颁布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统计数据表明在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被限制后,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利用短期资产减值准备来进行盈余管理。第二,由于新资产减值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实施,这意味着2006年是上市公司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最后期限,统计数据表明那些在此前年度通过计提减值准备私藏利润,或需要并可以通过转回来满足某些经济指标要求的公司有在此期间将资产减值准备集中冲回的行为。第三,新资产减值准则的颁布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由于企业面临的具体情况是复杂多样的,针对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新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还略

显不足,在某些细节之处仍然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新资产减值准则对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影响程度有限。

三、政策建议

针对上述实证研究分析的结果和新资产减值准则变化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笔者提出通过缩小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一)进一步修订与完善会计准则 虽然新资产减值准则在资产减值准备方面规定更加具体,操作性也更强,但一些规定仍值得商榷。第一,禁止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规定。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首先,这一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上市公司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但同时又引发了上市公司利用短期资产减值准备来进行盈余管理的倾向。其次,如果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根据最新得到的可靠资料进行会计估计,使资产以真实价值反映,最终有助于信息使用者的投资决策,那么,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可视为对原先会计估计的一种修正,若不允许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实质上就是否认市场环境因素的变化,从而不利于提供资产真实的价值。再次,资产的减值可以分为暂时性减值和永久性减值。如果“不允许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就应只对造成减值因素的永久性减损部分计提减值,这样才能保证所实施的会计程序在理论上保持前后一致性。然而这又面临如何划分永久性减值和暂时性减值问题的困扰,在实务中仍有很大的人为操作空间。由此可见,允许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更符合理论逻辑,以降低相关性为代价的不允许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规定只能是短期内的权益之举,只有不断完善准则的具体规定、提高价格市场的作用和会计人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才能降低利润操纵的可能性,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第二,对可收回金额的规定。新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新准则虽然体现了我国与国际会计的接轨,但只给出了可收回金额的定义,资产的销售价格和处置费用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如何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也没有全面、系统地说明。这给某些可收回金额计算难度大,不确定因素多的资产(如长期资产)在实务操作上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建议准则制定部门根据我国市场环境的特点,及时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会计准则,谨慎赋予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权,减少模糊性语言和概念,减少可供选择的会计方法,尽量使会计规范具有可操作性,以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