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价值的评估范例6篇

资产价值的评估

资产价值的评估范文1

评估价值的本体不是“价值”

电视内容资产属于一种可辨识无形资产。有学者认为,无形资产的评估结果并不是凝结于其中的抽象劳动的货币表现。①从电视产业运作实践来看,电视内容资产之所以能在市场中转让和交易,关键就在于它具有收益特征。通常情况下,电视内容资产的价值在投资者眼里主要取决于其获利能力。一个电视节目、一段素材资料的市场价值,只有通过为拥有或控制主体创造的经济利益来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电视内容资产获利能力的有无和高低是决定电视内容资产市场价值的关键,获利能力除了受电视内容资产的效用、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和有效经济寿命等自身特质的影响以外,还受市场规模、成长性以及受让方转化能力等诸多外部因素的复杂影响,所以不能将电视内容资产的评估价值直接等同于其内在劳动价值。

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看,电视内容作为创意劳动产品,其“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亦很难确定。电视内容生产的主要劳动耗费是创意劳动,较之常规劳动,这种创意劳动过程的风险性和复杂性难以横向比较,不同的创意劳动者在相同时间内获得的劳动效果不具有可比性,很难用不同主体所消耗的代表社会必要劳动的价值支出来衡量电视内容资产的价值。进而言之,电视内容产品的市场价值与所投入的物化劳动消耗不成正比。有的电视节目,可能耗费的物化劳动不多,却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回报;而有些节目尽管耗费了巨额投资,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却效益不佳。显然,这两种电视节目的评估价值不应是其生产所导致的劳动耗费的量化。

从评估目的来看,现实中的电视内容资产评估的评估标的物并不是凝结在其中的全部抽象劳动,节目生产过程的物化劳动耗费至多只是决定其价值大小的变量之一。尽管在劳动价值论中,商品的价值实现以交换成功为标志,通过价格来表现其内在价值,商品价格由商品的内在价值决定,并随市场供求关系状况围绕内在价值上下波动。但由于电视内容资产是一种共同消费产品,可以多次重复使用,除了新节目全部版权一次性卖断的情况外,电视内容资产的成本补偿并非通过一次易来完成。实际上,电视内容资产评估所涉及的大量评估对象是经过多轮播放以后的节目,电视内容生产的成本补偿和成本分摊在首播和前几轮播出中,通常情况下,在电视内容资产销售中,被出让的是特定电视内容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同一节目的不同播放轮次、不同区域市场、不同播映渠道的版权产品售卖会导致不同的评估目的,不同的评估目的又会导致不同的评估指标体系,最终的评估结果往往相差很大,评估结果在本质上并不是生产阶段劳动耗费的货币表现。

从市场贸易实际来看,作为获利能力的重要标志,电视内容产品的市场交易价格除了受凝结于其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的制约以外,还受到供求关系、播放轮次、授权范围及时间等一系列复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即使同一节目在相同的市场供求状况下,因为宏观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政策环境的不同,其市场价格也会出现巨大差异。例如,价格歧视就是一种通行的电视节目发行策略。所谓价格歧视,指同样的内容产品销售给不同的买家的价格不同,而价格不同的原因却与成本的差别无关。②节目的播映权的价格总是因地因时而异,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特定市场的观众规模和观众财富的差异。

综上所述,电视内容资产评估的标的物不是凝结于电视内容中的物化劳动,电视内容资产评估价值的决定因素也不仅是节目的生产成本。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分析并非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只是为了明确不能将电视内容资产的评估价值直接等同于凝结在电视内容资产中的劳动价值。事实上,凝结于电视内容资产中的物化劳动仍然是电视内容资产评估价值深层决定因素之一。

评估价值属于价格范畴

首先,评估价值不能等同于价格,只是一种模拟价格。既然电视内容资产的评估价值不是其生产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那么评估价值是否是电视内容资产的价格呢?按照经济学中的价格定义,价格只能在流通中产生,通过交易来实现。而电视内容资产的评估价值是内容资产真正进入市场流通之前,由评估人员依据电视内容资产的制作元素、市场供求、播出轮次、覆盖范围、历史收视业绩、播出时段、购买方的市场份额等诸多因素对特定电视内容资产的可能价格所做的一种专业判断。尽管电视内容资产评估通常属于一种市场性活动,委托方的评估目的也主要是为了获取专业评估人员对电视节目或素材价格的意见,以便为市场交易提供参照。但无论从评估进行的时间顺序,还是空间位置来看,评估行为仍是在电视内容资产真正进入市场之前进行的经济活动。评估活动本身并没有取代交易当事人的市场交易行为,评估价值的存在也没有阻止交易当事人的讨价还价。所以从本质上讲,电视内容资产的评估价值仅仅是专业人员对拟进行市场开发的电视内容资产市场价值的一种专业咨询意见,而不是对电视内容资产市场价格的事前确定,因此不能等同于市场价格。

电视内容产业在本质上是一种典型的版权产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整个节目被买断或卖断,买卖双方交易的只是节目版权的一部分,同一节目的版权常常被打造成不同的版权产品进行多次售卖,所以买卖的标的物通常并非节目本身,而是版权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电视内容资产价值评估在本质上是对特定版权市场价格的判断和估算。

从源头上考察电视内容资产评估的动因,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电视内容资产评估价值的本质内涵。电视内容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市场运作的需要,具体而言,电视内容资产价值评估的目的通常有:整体版权转让、以电视内容资产投资参股、播映权售卖、新媒体传播权售卖、音像出版权售卖、衍生产品开发权售卖、上市融资等几种情况。既然电视内容资产评估是为了满足市场运作的需要,其最主要和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在一定评估假设前提的基础上,对特定电视内容资产进行判断。即通过模拟特定市场条件,估算电视内容资产的可能价格。可见,评估结果属于价格范畴,但从根本上讲只是一种模拟价格。因为在电视内容资产进入市场之前就想知道它的价格,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模拟市场,即根据影响电视内容资产在评估价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估算。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相对合理性,就需要利用合理的假设前提,将评估对象“置于”某种状态下和某种市场环境中。

其次,模拟价格有多种决定因素。如果排除市场规模、成长性以及受让方转化能力等诸多外部因素的复杂影响,仅从内部价值决定因素来分析,电视内容资产的评估价值主要由其效用、所处生命周期阶段和有效经济寿命共同决定。信息生命周期管理理论认为,在不同时期,信息的价值会随着其在生命周期中所处的不同阶段而起落,电视内容作为电视媒体的主要产品,具有明显的信息生命周期特征,特定电视内容资产的获利潜力大多与其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有着密切的内在关联。就有效剩余经济寿命而言,特定电视内容资产的有效剩余经济寿命主要受制于两个决定和致变因素:一是版权寿命,二是经济寿命。我国版权法规定,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作品,有些职务作品、电影类作品、摄影作品,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到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电视内容资产的版权大多属于这种情况,多数电视内容资产的法定版权保护期限为其首次播出后的50年。此外,特定电视内容资产的有效经济寿命还受其剩余经济寿命的影响,当特定电视内容资产的版权寿命和经济寿命不一致时,其有效经济寿命与其中时间较短者一致。换言之,如果版权寿命小于经济寿命,那么电视内容资产的有效经济寿命就等于版权寿命,反之则等于电视内容资产的经济寿命。

在经济学中,“效用”是指消费者通过消费商品和服务所获得的满足程度。效用在电视内容资产的价值评估中是一个至为关键的致变和决定因素。商品具有交换价值,不仅因为它具有劳动价值,更重要的是它能够满足购买者的某种需要。从整体上看,电视内容具有两类购买者:作为终端消费者的观众和作为内容集成商的媒介机构。对于作为终端消费者的观众(如付费媒介的观众)而言,特定电视内容资产的效用是其满足观众信息娱乐、审美、求知等需求的能力,其价值在货币上可量化为观众对这种满足的支付意愿。对于媒介机构而言,电视内容资产的效用价值大致可分为经济效用和宣传效用。经济效用主要体现为通过广告回报和版权产品售卖直接创造现金流收益,以及通过为电视台内容再生产提供便捷的资料服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在多数情况下,作为内容集成商的媒介机构之所以愿意付费购买某一电视内容,看重的是其拉动观众收视的能力。从根本上讲,电视内容资产之于媒介机构的效用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于终端消费者的效用的大小,离开了观众的接受,媒介机构的经济目标和宣传目标都无从实现。

宣传效用主要表现为引导舆论、更新观念和传承文化的社会功能。一些节目从商业性上看可能并不可行,但电视台为了完成宣传任务,仍会投资或购买,而且这类节目在电视台节目总量中占有不小的比例。鉴于这种情况,在进行电视内容资产评估时,有必要将以意识形态宣教和文化传承为主要诉求的节目与纯商业娱乐节目进行类别区分,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不同的效用指标体系。

资产价值的评估范文2

国内评估师对于市场价值、投资价值和内在价值应该并不陌生。《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对于市场价值和投资价值给出了明确定义,虽然目前国内准则中尚没有对内在价值做出明确定义,但是许多评估师对内在价值也有一些接触。目前国内评估界争论的关于资产评估师应该评估“价格”还是“价值”的问题,实际上如果采用价值类型的专业术语描述,这个争论的焦点就是评估师评估的价值类型应该是市场价值类型还是内在价值。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明确定义了投资价值,根据这个定义,投资价值仅为针对特定投资者的价值,不是针对多数投资者的市场价值,这个定义中并没有说明投资价值与市场价值实质差异产生的原因,因此,根据这个定义无法指导评估实务。如何准确完整地理解内在价值和投资价值,还需要从市场价值、内在价值和投资价值的定义以及相互关系的角度来分析。

一、市场价值、内在价值定义及相互关系

(一)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的定义

根据《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对市场价值的定义,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上述定义比较完整,且与国际评估界对市场价值的定义趋同,没有实质性的差异。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没有对内在价值给出定义,但国际上有许多专业文献对内在价值给出了完整的定义。在这些文献中比较著名的包括:(1)美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定义:内在价值是一个谨慎的投资者,在估算所有可以获得的相关信息数据的基础上,认定的标的资产实际的、真实的价值,如果其他投资者分析标的资产也可以获得同样的价值结论,则这个价值就成为市场价值1;(2)美国企业价值评估专家Shannon P. Pratt的定义:内在价值(有时也称为基础价值)与投资价值不同,其不同主要表现在内在价值代表的是在分析内涵于投资本身特性后的对标的资产的分析判断价值,这个价值并不受投资者本身特性的影响,但是由于不同的分析人员对如何感知资产的这种特性存在不同解释,从而会导致内在价值出现不同。当其他投资者也能获得同样的结论时,这个价值就成为市场价值2。

(二)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的关系

根据市场价值的定义,市场价值是全部市场参与者或者绝大多数参与者都能接受的价值,即市场价值不是针对某个特定市场参与者的价值。根据内在价值的定义,内在价值是针对特定市场参与者的价值,因为它是特定市场参与者凭借“感觉”得出的资产价值,这个价值虽然不受特定市场参与者本身特性的影响,但是由于不同的市场参与者对如何感知资产的这种特性存在不同解释,从而会导致所感知的内在价值不同,也就是说内在价值是针对特定市场参与者的价值。

从哲学的高度分析,市场价值具有矛盾的一般性或者“共性”。内在价值则具有矛盾的特殊性或者“个性”。根据哲学原理:矛盾的特殊性(个性)决定矛盾的一般性(共性);矛盾的一般性(共性)不能等同于特殊性(个性);矛盾的一般性(共性)对特殊性(个性)具有指导作用。利用上述原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市场价值是由内在价值决定的,但市场价值不能等同于内在价值;市场价值可以对内在价值的确定起到指导作用。

这里的市场价值由内在价值决定,即要评估具有一般性(共性)的市场价值,就必须通过分析全部市场参与者或者多数参与者的内在价值来获得市场价值。现实中就是通过股票市场公开交易数据来估算折现率,这些股票交易数据被认为是市场多数参与者都认同的代表市场的价值数据,以凸显折现率所代表的是多数市场参与者的共性。这里的市场价值不能等同于内在价值,其含义是作为评估价值的市场价值不能完全等同于委托方实际交易的价值,也就是评估值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交易价。因为实际交易的成交价应该是具有个性的内在价值。这里的指导作用恰恰就是资产评估报告在现实经济行为中,对委托方确定自身内在价值时提供参考依据的作用。因为只有矛盾的一般性(共性)才有指导作用,因此评估师评估的结论应该是市场价值,而不是评估某个特定市场参与者的内在价值,当然也不是评估师自己的内在价值。总之,内在价值和市场价值之间的关系实际就是矛盾的特殊性与一般性之间的关系,一般性由特殊性决定,一般性不能替代特殊性但是可以对特殊性具有指导作用。

二、投资价值的定义及与内在价值的关系

(一)投资价值的定义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定义投资价值为: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亦称特定投资者价值。根据这个定义,投资价值是针对特定市场参与者的价值,具有特殊性,不具有一般性。但上述定义存在一个缺陷,即没有给出投资价值特殊性所产生的原因,因此笔者认为这个定义内涵不完整。

美国资产评估协会在BV203中定义投资价值为:投资价值是对于特定一个投资者(或为数很少的买方)的价值,根据这个定义,这是一个绝对非常小或有限制的市场,这个市场的参与者具有一个特性,即由于这个资产并购行为可以使得这个特殊的购买者产生资产协同效应或经济规模效应从而获得超额收益。当这个资产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所产生的超额收益不再是仅有特定市场参与者可以享有后,投资价值就会转变为市场价值。与国内准则对于投资价值的定义相比,这个定义明确解释了投资价值是针对特殊投资者的价值的原因,这个原因就是这个特殊的投资者可以因为相关并购行为产生资产的协同效应或规模效应。由于这个特殊的市场参与者可以产生资产的协同效应或规模效应,从而产生超额收益,这个超额收益只有这个特定的市场参与者可以享有,而其他的市场参与者无法享有,因此这个市场参与者可以接受其他市场参与者所不能接受的投资价值。

(二)内在价值与投资价值的对比分析

内在价值与投资价值相比,两者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

1.内在价值与投资价值的相同点:两种价值类型都是针对特定市场参与者的价值,不是针对市场所有参与者或多数市场参与者的价值,也就是两者都是具有“个性”的价值类型,不是具有“共性”的价值类型,并且两者在满足一定条件后,都能转换为具有“共性”的市场价值。

2.内在价值与投资价值的区别:投资价值的“个性”产生于该特定市场参与者本身拥有的资产与标的资产存在协同效应或规模效应,从而可以产生超额收益,并形成其他市场参与者不能接受的投资价值;内在价值的“个性”则是表现为因为市场参与者在分析内涵投资本身的特性时,由于存在不同的感知而对资产的特性存在不同的解释,从而导致对价值的不同感知,这种感知实际表现在对投资风险的感觉和要求的期望投资回报率的不同。

再形象一点解释,投资价值是特定市场参与者因其可以获得未来协同效应或规模效应所产生的超额收益,使预期收益折现分析公式中的分子——预期收益增加,因而使其与市场其他参与者对目标资产价值的感知有所不同,但如果该市场参与者不再能享受这种协同效应或规模效应所产生的超额收益,投资价值也就会变成市场价值。

内在价值是因为特定市场参与者对标的资产的感知,即对投资风险感知不同,期望要求的投资回报率不同,导致预期收益折现中的分母——折现率不同,从而使特定市场参与者对目标资产的价值感知有所不同,但该投资者采用市场一般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后,感知的目标资产的价值就会变成市场价值。

总之,投资价值与内在价值都是针对特定市场参与者的价值,具有“个性”,但是两个价值类型产生“个性”的原因不同,投资价值是因为协同效应或规模效应而产生超额收益,内在价值则是因为市场参与者自身对投资感知或风险偏好不同,从而产生对价值的认同有所不同。上述两种个性价值类型在满足特定条件后,都可以转化为具有“共性”的市场价值。

三、投资价值估算的技术途径分析

在充分分析投资价值产生的原因后,我们就可以合理分析确定投资价值的评估操作途径。投资价值是因为特定的市场参与者自身资产与并购的目标资产之间可以产生协同效应或规模效应,从而为这个特定的市场参与者产生超额收益。即产生A+B≤C的效应,也就是说,特殊市场参与者自身拥有的资产A再加上并购资产B可以形成资产C,但是由于存在协同效应或规模效应,使得C的价值大于A与B单独市场价值的简单加和,因此对于资产B,具有资产A的特定市场参与者,存在投资价值。

如果我们将资产C作为一个整体资产,对这个特定的市场参与者来说就不再具有协同效应,即对于资产C来说这个特定的市场参与者就仅能接受与其他市场参与者一样的市场价值。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通过资产C的市场价值估算目标资产B的投资价值,具体做法如下:

(1)确定特定市场参与者自身拥有的与并购目标资产可以产生协同效应或规模效应的资产A;

(2)将A资产与并购目标资产B协同一起形成新的资产C;

(3)单独估算资产C的市场价值;

(4)单独估算资产A的市场价值;

(5)以资产C的市场价值扣除资产A的市场价值得到资产B的投资价值。

资产价值的评估范文3

关键词:资产评估;增值率;价值准确性

众所周知,准确性是资产评估质量的核心和最高标准,也是衡量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全面素和能力的一个综合性指标,因此提高资产评估的准确性是评估行业需要长期努力和追求的目标。本文研究某地区地区评估机构在对地区所属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由于评估主体与评估目的的不同,影响资产评估价值准确性得程度如何?通过定量的研究方法得出评估目的和评估主体对国有资产评估的影响。

一、某地区2011-2013年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状况

本文以2011年1月1日一2012年12月31日某地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为研究对象,考察近三年来市属国有企业有关资产评估价值准确性的现状。通过查阅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内容,本文共得到65份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其中,2011年披露23份,占总数的35.38%: 2012年披露21份,占总数的32.31%: 2013年披露21份,占总数的32.31%。分别对2011-2013各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进行整理、分析,井运用Excel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可以得到2011-2013各年度各类资产评估增值率的概况(见表1)。

为了说明各项目增值率的集中趋势,我们引入了各项目增值率的“中位数”这一统计量。中位数是一组数据按一定顺序排序后,处于中间位置上的数,它是一个位置代表值,其特点是不受极端值的影响。显然,中位数将全部数据分成两部分,每一部分包括50%的数据,一部分数据比中位数大,另一部分则比中位数小。

二、某地区市属国有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价值准确性的实证研究

(一)样本介绍

1.本文以上述65份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为研究样本。

2.本文以下计算的各年度的评估资产评估增值率、每一年度各项目的资产评估增值率等平均增值率的计算方法:

平均增值率=评估后的资产价值之和-调整后的资产价值之和调整后的资产价值之和×100%

3.为了更客观地反映资产评估的准确性,本文在计算平均增值率时没有剔除评估增值率呈异常现象样本;但为了对比总资产增值率的均值和修正值,在计算修正值时,本文剔除了资产评估增值率出现异常值的样本。

(二) 三年总体样本资产评估价值准确性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整理这65份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其总资产增值率和增值额总体分布情况见表2、表3:

从表2、表3可以看出,共有8笔资产评估业务增值率超过100%,而增值率最高的两笔业务更是达到了414.51%和360.68%,还有9笔业务增值率小于-50%,也就是说减值率达到了50%以上,最高的一笔为-88.04%。从增值额上来看,有2笔业务增值额超过5,000万元,有2笔业务减值额超过5,000万元,分别各占到总样本的3.08%,减值额最大的两笔业务的竞高达-19,583.29万元和-18,663.34万元。

表4、表5分不同类别交易性质介绍了增值率和增值额的变化趋势,表中:修正值均是根据样本情况,从该类别样本中剔除由于特殊因素造成异常值后的均值。

从表4、表5从可以看出,总体样本增值率均值是27.14%,修正后是17.62%;增值额均值是-146.82万元,修正后是-483.87万元。这也就是说,平均每评估一次,资产就减值了146.82万元,而企业经过评估的每1元资产,平均减值了0.0271元。样本总体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

(1) 资产非正常处置占很大的比重。这与我国近几年国有企业进行兼并、改制、破产重组的大环境相适应,而资产非正常处置评估增值率与增值额在所有评估业务中,准确性比较差。

(2)在上述三项非正常资产处置中,准确性表现为正方向增值的为国有股权界定和资产重组。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国有股权界定的原因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老国有企业中,改制不规范,需要重新确认股东各方权益。在旧的经济体制与环境下,由于会计制度的不规范,国有企业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应资产实际价值,造成企业权益不准确;二是在老国有企业改制中,股东中如果有职工持股会,势必造成对于国有资产低估,以便达到职工持股会在新企业的权益中占有较大比例;三是企业进行改制,需要确定国有股权价值。在统计分析中看到,资产评估中,增值最为显著的是第二种情况。笔者在对国有企业的评估核查案例中,也验证了此点,这也是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之一。因而在国资监管机构成立后,国有产权界定工作是工作的重头,这也是评估增值率过高的原因。

(3)资产重组中的资产评估增值率均值为159.75%、修正均值99.21%,增值额均值2,106.95万元,修正均值1,026.89万元,这是整个样本中,评估准确性最差的一组。造成在资产重组中,资产评估增值最高的样本,有其特殊原因。众所周知,国有企业原来资产中的土地都是国家无偿划拨形势,账面价值为0,因此,在重组过程中,土地价值均以有偿使用作价入股,造成价值畸高,甚至成为影响个别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的唯一因素,对此笔者做了修正,就是对账面价值为0的土地资产以同类型、同地段的土地价值作为企业土地资产账面价值调整数,经调整后,增值率修正均值99.21%,增值额修正均值1,026.89万元,这也远远高于其他样本。究其原因,主要近几年土地资产价格上涨很快,某地区很多国有企业的驻地在新的城市规划中居于市中心位置,土地增值很高。企业的总资产随之水涨船高。

(4)企业破产的资产评估增值额与增值率成反方向变动,也就是说表现为减值率与减值额。从表4,表5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破产中,资产评估增值额均值是-3,434.23万元、修正均值是-3,420.12万元,增值率均值是-51.35%,修正均值是-31.25%。这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某地区大部分国有处于破产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关停多年,企业仅有留守人员,企业账务多年无人进行管理,仅仅是保存状态,多项资产的折旧计提没有进行,企业现存的实物资产已经毁坏或不能使用,账面价值水分很大,经资产评估后,减值巨大,同时考虑到破产企业的资产拍卖,评估师们还进行了资产快速变现处理,因此评估价值准确性发生反方向变动很大。同时由于破产企业在某地区数量较多,因此给整个样本统计分析结果带来了巨大影响,使整个样本资产评估增值均值以及增值率均表现为负值,这种结果的特殊性是基于近三年市属国有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

(5)在资产非正常处置样本中,资产拍卖与股权转让评估增值率与增值额最为接近真实价值。

从表4、表5我们还可以看出,资产拍卖资产评估增值率均值为10.46%,修正均值是9.63%,股权转让资产评估增值率均值为14.73%,修正均值是12.12%,前者低于后者。但同时我们发现,资产拍卖资产评估增值额均值为671.27万元,修正均值是587.44万元,股权转让资产评估增值额均值为716.29万元,修正均值是686.79万元。两者比较接近。可能的原因是:随着国资监管力度加强,国家相继对国有资产评估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和资产拍卖,在实施过程中有一套完备的程序和监督机制,监管制度逐步完善,所以信息披露相对也越来越规范,这是一种进步。

(三)研究假设

我们从以下两个个方面假设:

评估目的是资产业务对资产评估结果用途的具体要求,主要描述评估的使用者以及哪些决策者将受到评估结果的影响。由评估目的决定的评估目标不同,委托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也不一样,资产评估的增值水平也不同,因此,有以下假设:

假设1:资产评估目的不同,资产评估的增值率也不同

考虑到我国近年国有企业改革和破产划分为政策性破产与依法破产等实际情况,很多资产评估不是企业自主或者市场行为,而是由政府主导进行的。政府主导的资产评估要考虑的市场行为很多,例如招商引资、拓展企业经营领域、企业快速破产等,所以,一般来说,政府主导的资产评估增值水平要低于企业自主资产评估的增值水平,因此,有以下假设:

假设2:评估主体的不同,资产评估增值率不同

(四)研究设计

①对于假设1我们运用两独立样本的曼一惠特尼U检验(Mann-Whitney U ),检验评估主体不同的资产评估的增值率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②对于假设2,我们运用多独立样本的K-W (Krusal-Wallis)检验,检验不同评估目的下的资产评估增值率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

3.研究模型

两独立样本的曼一惠特尼U检验(Mann-Whitney U )和多独立样本的K-W (Krusal-Wallis)检验的思路我们在本文不做赘述,主要看结果的影响和经济学的解释。

(五)实证结果及经济学解释

(1)样本特征描述性统计

就评估目的而言,将所搜集到2011―2013年的资料按资产拍卖、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界定和企业破产等目的分成5类,本文对65份评估报告书摘要按评估目的分类,分布状况如下表(表6):

(2)表8不同评估目的增值率差异Kruskal-Wall检验

表8所显示的检验结果表明:从总体上来看,在95%的显著性水平下,不同的评估目的所得的资产评估增值率都存在显著性差异,验证了假设1。

(3)表9不同评估主体资产评估增值率差异Mann-Whitney检验

表9所显示的检验结果表明:就评估主体而言,不同的评估主体对资产评估增值率影响不存在显著差异,证明假设2错误。

四、实证结论与启示

本文研究了某地区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与资产评估增值率偏差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1)将资产评估增值率按评估目的进行分类,对不同评估目的的增值率作非参数检验,我们发现:不同评估目的的资产评估增值率有显著性差异.说明评估专业机构、人员在评估过程中由于评估目的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评估方法,注意到了对不同目的的待评估资产区别对待,说明某地区资产评估质量得到改善,资产评估人员素质有一定程度提高。

(2)本文的研究表明:我们所担心的由于政府出面或者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多采取招商引资等活动影响企业自主经营,脱离市场等原因有可能造成资产评估结果失真的局面没有出现,说明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方法》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企业资产评估实务操作中增值率不实的现象得到了根本控制,同时,这也反映出我国资产评估监管政策的得力,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只有在完全信息的市场条件下,各种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才能发挥最大效率,而事实上完全竞争只是一种理想模式,现实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过程中广泛存在着通过降低资产评估质量,竞相压价,进而获得更多资产评估业务的现象。因而,在不完全竞争的资产评估市场上,市场常常失灵,为了维护经济的有效运行,实现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必须采用相应的监管的微观经济政策来纠正资产评估市场中的不经济现象。

在作者查询某地区备案和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还披露了一些没有披露数据资料或只披露查阅具体数据的时间、地点、评估目的等信息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由于时间、地点和保密等因素的限制,本人不可能查阅到这些具体的数据,也就没有把这些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作为本文研究的对象。因此,根据本文计算的一些指标还需进一步的验证。(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评估中心)

参考文献:

资产价值的评估范文4

关键词:公允价值;财务报告;资产评估

一、公允价值的含义

无论是FASB准则体系,还是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以及中国的会计准体体系,公允价值只是诸多会计计量属性中的一种。而关于公允价值定义,目前亦无统一认识。但各国机构对公允价值含义的表述都强调以下几点:(1)公允价值是在公平的交易中形成的,交易双方是自愿的,彼此熟悉情况,交易金额公平,是双方一致同意的;(2)公允价值计量的对象是全面的,即公允价值是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3)形成公允价值的市场是普遍存在的,只要在该市场环境下存在公平交易,那么不管是在活跃的市场中还是在不活跃的市场中都可以形成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概念主要倡导的是会计计量要使交易的双方做到公平与公正,强调真实性和公允性。公允价值并非特指某一种计量属性,而是几种计量属性的一种组合的概念,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都是公允价值的表现形式。

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与公允价值会计的关系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是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而产生的一项新的资产评估业务。会计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计量的广泛运用催生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运用评估技术,对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由此可知,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为会计的计量、核算及披露提供专业意见。财务报告以公允价值计量是会计目的的客观要求,因为历史成本比较可靠和客观,同时体现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国际会计准则在世界范围的实质性运用,使得更多的企业有了选择公允价值模式的机会。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可能会涉及到对资产的评估和重估,有的具体会计准则甚至直接要求由专业评估师进行评估,如IAS16。应当说,只有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价以后,才产生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而在严格的历史成本模式下,没有必要进行以会计为目的的评估。资产评估由于其专业性和独立性,在公允价值的确定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前,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采用为资产评估带来了空前需求。以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为例,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要求更多地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并且规定了公允价值可靠计量的三个标准:(1)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2)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3)对于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的资产,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资产评估作为以公允价值为主要基础的计量模式,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资本保全状态,能够从计量单位与计量属性两方面完善会计的配比原则,真实反映企业的收益,合理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有效地提供会计信息,因而能够满足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提出的基本要求。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采用为资产评估带来了空前需求。

与此同时,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采用促进了资产评估服务领域的拓展。在我国市场化程度尚不高的情况下,会计职业判断大量运用,财务报告中的公允价值计量更需要资产评估机构的协助,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更需要社会中介机构的鉴定。而社会中介机构对财务报告的鉴定,相当程度上依赖资产评估结论。这在国际资产评估准则中也得到了印证。在《国际资产评估标准》(IVS)中,标准3《以财务报告及会计事项为目的的资产评估》说明了资产评估本身也可以为会计提供技术服务和专业支持。因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财务报告中的运用为资产评估扩展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提供了契机。

三、公允价值下财务报告目的的资产评估发展对策

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开展财务报告目的的资产评估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是加强资产评估业与会计业的合作。资产评估业加强同会计界的合作与协调,可以获取会计界的支持,创造和谐的准则实施环境,共同推进评估立法中遇到的、涉及到为会计准则服务的评估技术衔接问题,从而逐步改善评估标准立法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的现状,积极引导企业价值评估实务更好地服务于会计报告事务。

而在合作的过程中,应该大力推广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允价值的推广应用是资产评估业与会计业合作的最大推动力。随着评估行业在经济中作用的发挥,以及会计行业对评估结论依赖程度的加大,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正快速增长,对相应准则的需要日趋迫切。根据计划,国际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IVSC)将对国际评估准则进行全面复核,目的之一是审查国际评估准则是否满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对相关资产评估的要求。

二是要明确评估师与会计人员的分工。从世界各国公允价值计量的实践看,根据市场的活跃程度及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复杂程度,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计量主体模式,确定被计量资产的公允价值。一是:并非所有的公允价值确定都由外部评估师去承担。二是:被计量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比较复杂性,或不存在活跃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多由专业评估师和评估人员介入以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所以,在公允价值确定方面,企业会计人员和外部评估师需要有合理的分工,这是公允价值计量会计改革本身的一种内在要求。

三是要加强评估队伍建设,提高评估队伍的专业水准和公信力。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评估行业是通过政府的推动而迅速发展起来的,因而我国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往往习惯于政府强制性地规定某种情形下必须评估的做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强制规定的服务范围已更多地让位于市场,资产评估行业要在市场经济中获得长足发展,最根本的是要提高专业水准和公信力。要让市场认可,就必须给市场以优质服务。

四是要搭建公允价值信息平台,促进财务报告目的的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公允价值的确定不易得到市场的验证。当无法从活跃市场中获取公允价值时,公允价值的计量需要依赖一些技术手段和市场参数。这些技术手段所得出的结果必须足够可靠,支持这些技术手段的市场参数也必须较丰富和完备,否则公允价值就难以可靠地计量,甚至可能导致对会计利润和资产价值的人为操纵。为此,除了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各家评估公司自身的积累以外,评估行业协会应该搭建一个信息平台,拓展信息渠道,逐步建立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全国市场价格信息数据网络,大力推进信息资源公开化,形成良好的市场价格信息体系。

参考文献:

[1]李琴琴,蒙小兰.公允价值下财务报告目的资产评估研究[J]. 东方企业文化,2010,18.

[2]高志英,王淑珍.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探讨[J]. 财会通讯.2010,29.

资产价值的评估范文5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并购、公司上市、股权变更、企业清算、国有企业改制等经济事项日益增多,这些经济事项的发生都会涉及到企业价值评估。企业价值评估中需要探讨的问题很多,无形资产因素就是其中之一。为了便于说明,本文中所指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和人力资源两个内容。

一、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对无形资产因素的考虑

收益法是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一种主要评估方法,它是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的预期收益可以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利润或现金红利等口径表示。按照一般的企业价值评估思路,收益法通常适用于评估持续经营且具有获利能力的企业。

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是企业各种因素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共同作用的结果。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类型很多,理论上包括各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专有技术等)以及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如企业的人员素质、企业文化、商誉等)。在评估企业价值时,这些无形资产因素都必然要加以考虑。需要探讨的问题在于,评估师如何对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后将给企业未来收益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

比如,企业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一项技术,但在技术的消化与吸收方式以及相关的资金投入等方面不同,这项技术的价值,即未来获利能力就会完全不同。据统计,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的一些企业,在技术引进方面的投入比例大约是1:7,即每引进一元钱的技术,企业自己进一步开发的投入大约是7元;而我国企业的该项投入比例大约是1:0.2,大大低于上述两个国家的企业。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同样一项技术,在不同的企业中,人员技术水平的的高低、管理人员的素质、企业对技术的消化能力、企业的融资能力以及投入的资金量等因素不同,该项技术所产生的未来获利能力是完全不同的。

根据这个例子,可以悟出一个道理,就是在预测企业的未来收益时,一定要充分考虑企业无形资产(特别是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构成,要考虑与无形资产未来发挥效益密切相关的因素,如企业未来的融资能力、在技术方面加大投入的能力、在技术方面进一步开发的能力(主要指企业中技术人员的素质)、技术研发成功后相应资金的配套能力、与该技术相关的产品市场份额、与该技术相关的国家产业规划以及环保因素等。简单地讲,就是要考虑四个“量”,即:企业人力资源的质量(研发能力)、企业后续配套资金的数量(融资能力)、市场上对相关产品的容量(竞争能力)、企业的生产能量(生产能力)等。

在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无形资产(特别是技术型无形资产)在未来使用方面的各种配套因素以及影响因素,本文将这种思路称为动态评估思路;而不是笼统地以企业的现有收益为基础,以某一个预计比率来对企业未来的收益加以预测,本文将这种思路称为静态评估思路,在评估无形资产时,应采用动态评估思路,而不宜采用采用静态评估思路。

在采用动态评估思路评估企业无形资产乃至企业价值时,对于一些引进技术要特别加以注意。有些企业在引进技术方面是花了很大代价的,从成本的角度看,这些技术的价值是很可观的;但如果从收益的角度看、从技术的进一步开发以及与该项技术的相关配套因素上看,有些引进技术所实际发挥的作用可能是非常有限的。这就形成了某些无形资产,在技术上是先进的、引进成本是较大的,但在效益上却是较差的。评估师在进行评估时对这些情况要特别加以注意。

二、采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对无形资产因素的考虑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又称为资产基础法,它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

采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对无形资产因素考虑的问题有两个。

(一)对非持续经营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是否要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企业非持续经营通常又称为企业清算,这种情况大致包括:企业解散(如:企业因经营目的达到、因经营期限到期以及因其他各种原因不再继续经营等)和企业破产。企业中止持续经营,通常要履行企业清算的程序,其中包括资产评估。那么,在对非持续经营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也就是以企业清算为目的所进行的资产评估中,是否还要考虑无形资产因素?

要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弄清企业的无形资产都包括哪些类型。

关于无形资产的类型,有各种各样的分类方法。这里按无形资产的性质划分,可以分为知识型无形资产、权利型无形资产、关系型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型无形资产等四类。

知识型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权利型无形资产包括各种特许权,如烟草专卖等专营权、进出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

关系型无形资产是指企业可据以获得盈利的各种关系,如客户关系、购销关系等。

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是指那些不可单独取得、离开企业就不复存在的无形资产,如商誉。

进行非持续经营假设下的资产评估中,是否要考虑无形资产因素,笔者认为要根据以上不同无形资产的情况而定。

对于依附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如权利型无形资产中的各种特许权、关系型无形资产中的各种客户关系及购销关系、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如商誉等,在非持续经营假设下的整体资产评估中,可以不必考虑和评估这些无形资产,因为随着企业的消失,这些无形资产自然也就消失了,这些因素不会再产生未来获利能力,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对这些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了。

对于知识型无形资产,如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则要视情况而定。为了获得这些技术,被评估企业曾经进行了投资。这些技术型无形资产,有的是可以不依附于企业而独立存在的(如专利权),有的则是依附于自然人的(如专有技术)。因此,在进行非持续经营假设下的评估时,有必要对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加以评估。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后,可以对专利权实施转让,以取得一些转让收入并加入到企业清算分配中去;对专有技术进行评估,可以将这些技术的评估价值参与到企业清算分配中去,因为这些技术通常是依附于自然人的,这些自然人在离开清算企业后仍然可以通过这些技术获得收益。所以,在非持续经营假设下,有必要对知识型无形资产(至少是大部分)的价值进行单独评估。

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提出来讨论,就是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问题。国有企业改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对改制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在国有企业改制评估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

一是改制企业的评估假设问题,也就是企业是否持续经营的问题。从企业原有经济性质将终结,企业的人员、名称等都要发生较大变化这个角度看,企业是非持续经营;从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作为一个实体依然存在这个角度看,又属于持续经营。这样,在进行国有企业改制的整体资产评估中,就有必要对于评估假设作出判断,从而才能采用不同的评估思路和方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笔者认为,国有企业改制政策性很强,涉及到国有资产的管理、人员安置、改制企业今后的股权设置等敏感问题,在以企业改制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中,评估假设宜确定为非持续经营假设。因为,在非持续经营假设下,企业整体评估才能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而又只有在采用成本法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时,才有可能对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进行逐项清点和评估。

二是如何对改制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问题。有的改制企业,从账面上看,拥有不少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等),但从效益上看,企业的年度报表上仍然显示是亏损,这就需要进行判断,在企业亏损的前提下,这些无形资产是否还具有价值,如确实这部分无形资产不能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甚至一般利润,那么,在评估实践中,对这部分账面无形资产,通常可以不进行评估;有的改制企业中的无形资产,在企业评估基准日时,可能只能产生有限的效益,但从未来看,在相关因素(如人员素质、资金来源等)具备的前提下,可能会有成倍的效益产生(如特许经营权等)。对于这部分无形资产,应当进行价值评估,在评估方法上,可以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二)自创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完整时如何取得相关资料

运用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的难点在于自创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完整。这是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方面的规定造成的。

财政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这项规定的实质就是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时全部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资本化。这项规定的后果是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不完整的。如果运用成本法评估企业的无形资产,就很难以企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基础依据。

解决的办法是:

第一、如果被评估对象是一项研发成功了的无形资产,那么,在采用成本法评估时,就要对该项无形资产自研发以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加以整理搜集,从而据以确定该项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虽然这是一项很繁琐的工作,但也是必须做的一项工作,前提是需要被评估企业有较好的资料基础工作,特别是研发费用支出资料的保存工作(注:当然,研发成功了的无形资产,并不能说明就具有经济效益,也许未来的使用成本会大于未来收益,但在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就暂时不考虑未来的使用成本与未来收益等因素了)。

第二、如果被评估对象是一项正处于研发阶段的技术型无形资产,那么,在评估时,该项技术暂时不能被确认为无形资产,其所记录的研发费用,也不能作为评估该项无形资产价值的依据。

三、对企业集团中的控股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时对无形资产因素的考虑

企业集团是指由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等组成的多层次的经济组织。企业集团由若干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组成,但企业集团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

控股是指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拥有控股权,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公司被称为母公司,被投资公司被称为子公司。母子公司的结构通常形成企业集团。

当企业进行企业兼并、合并等经济事项时,就需要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如果被兼并方属于企业集团类型,那么,就涉及到对母公司的评估和对子公司的评估。企业集团是由母、子、孙公司多层次组成,凡是下属有子公司的公司,都可以被称为母公司,因此,从理论上讲,在一个比较大型的企业集团中,通常有几个层次的母公司。为了区别,本文将最上一层的母公司称为终级母公司。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如果是对企业集团中最下层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那么,评估事项就比较简单,可类同单体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如果是对终极母公司进行整体评估,也就是本文所谈的对控股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那么,评估事项就要复杂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也较多,本文仅就无形资产因素进行探讨。

资产价值的评估范文6

关键词:公允价值 资产评估

2006年财政部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新的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计量被摆到重要位置。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的广泛应用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资产评估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拟就与之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以下探讨。

一、会计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计量的广泛应用

我国会计基本准则中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与原会计准则相比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增加了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指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财务报告以公允价值计量是会计目的的客观要求,因为历史成本比较可靠和客观,同时体现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应用十分广泛:第一类,明确要求必须要用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国际会计准则,包括IAS 41规定的生物性的资产、IAS39规定的金融工具、IFRS2中以股权支付的报酬。第二类,要求以公允价值进行减值测试的情形,包括存货(IAS2)、资产减值(IAS 36R)、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和无确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LAS 36R、38R)、为出售而持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和终止经营(IFRS 5)等准则。第三类,可选择采用公允价值入账,包括不动产、厂场和设备(IAS 16)、无形资产(IAS 38R)、投资性房地产(IAS 40)准则等。

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其中采用公允价值的内容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第2号、第3号、第4号、第5号,第7号、第8号、第10号、第11号、第12号、第15号、第16号、第20号、第21号、第22号、第23号、第24号、第27号、第31号、第37号、第38号,及涉及公允价值的第1号等。可见会计准则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不可分割的。一提到会计准则就会使人联想到公允价值,会计上对公允价值的应用使资产评估有更大的用途,更广阔的前景。

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资产评估中公允价值计量的分析

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可能会涉及到对资产的评估和重估,有的具体会计准则甚至直接要求由专业评估师进行评估。随着会计理论的发展,资产评估理论也应该与之衔接。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资产评估需要从资产评估角度分析公允价值及明确与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内容:

首先,有大量市场参加者的市场价格是最好的公允价值参照,是公允价值的良好发现机制,为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提供了公正、公开的保护。反之如果存在外在干预将导致偏离公允价值,而最终可能导致交易某方拒绝接受的后果,并可能产生纠纷。即市场价值是公允价值的基本表现。

其次,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密切联系。第一,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关系。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历史成本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是指取得资源时的原始交易价格。在初始确认时,如果是公平交易,已收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通常被认为是公允价值。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新起点确认时,历史成本就不能认为是公允价值了,即历史成本是过去的公允价值。第二,重置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关系。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有时为了重新确定一项资产的价值即新起点确认时,不可能进行现实的市场交易,只有参照同类或类似的资产(参照物)加以确认,假设该参照物的市场交易价格是公允交易价格,这样才能表现其客观公共性,故在这种情况下的现行成本就被看作是公允价值。第三,可变现净值与公允价值的关系。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可变现净值与现行市价有相同之处,反映的都是资产的未贴现的价值。但是现行市价是假定现在脱手而实际未发生销售费用,可变现净值着眼于未来。所以说,如果期限比较长的话,它是不能反映某项资产的公允价值的。但只要时间较短、物价稳定,一些短期的应收应付项目的可实现净值亦可视为公允价值。第四,现值与公允价值的关系。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公允与否取决干预期的现金流量、时期和贴现率三个因素。现值分为以公允价值为计量目标的现值和以特定个体计量为计量目标的现值。其中公允价值为计量目标的现值指在现金流量、时期和贴现率三个因素被普遍认同的基础上所确定的现值。只有以公允价值作为唯一计量目标的现值才与公允价值一致。即一定条件下,现值是未来公允价值的体现。

三、财务报告中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评估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中不动产,厂场和设备(IAS 16)规定对于厂场设备可以采用成本减折旧和公允价值两种计量模式。如果采用公允价值,土地和建筑物的公允价值通常通过评估手段根据市场证据确定,该评估通常由具有专业资格的评估师进行。机器设备的公允价值通常是评估得出的市场价值。如果由于厂场设备的特殊性,缺乏市场证据支持,则可以运用收益途径和重置成本途径估算公允价值。

我国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金额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采用其他估值技术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四、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资产评估的实施方式探讨

(一)借鉴国外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资产评估的实施方式

在英国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的公司中,评估师(测量师)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公司会计师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账务处理,注册会计师根据评估报告和创业会计师的处理发表审计意见,彼此之间形成相互合作、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专业合作关系,不仅保证了会计准则的有效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也界定了各自的专业责任和法律风险。在欧洲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其中一个重要标志就是1978年7月欧共体制定的第四号法令,即公司法。该法令第七章第35条规定了为财务报告目的对固定资产进行估价的规则,对欧洲地区评估与会计业的发展影响深远。在此基础上,欧洲出现了以服务于财务报告目的的专门评估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评估师,比、法、德、樊和爱尔兰发起成立欧洲固定资产评估师联合会。同外会计师事务所都有自己的资产评估方面的专家,虽然有这些专家,但审计的过程中是不能为客户进行评估的,这是由于独立性原则的问题。基于这一原则,虽然会计师事务所有评估专家,但不能自己做评估。一般会计师事务所会要求客户先提供评估的结果,然后会计师事务所对这个结果进行审计。客户会请专业的评估师进行评估,对于这样的专业评估会计师事务所会从审计的角度给予评价。审计准则要求,当会计师事务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时,审计人员要评价评估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审计人员并且需要和评估专家交流,以确定评估目的以及评估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和假设是否合理,对所采用的数据也需要进行测试。对于有些复杂的评估,会计师事务所了解这些评估专家的工作时一般都要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专家,让他们和客户所聘用的评估专家进行沟通。

目前的会计准则下越来越多的应用到公允价值,表明会计和审计工作需要更多的评估专业的支持,对评估的需求越来越大,评估行业有很大的发展前景。

(二)我国资产评估与会计的协作方式的探讨

在我国参与公允价值估算(复核)的机构和人员包括:企业内部符合资格的人员;企业聘请的评估专家;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评估专家;会计师事务所外聘的评估专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小组。在我国可以尽量由企业委托合乎资格的评估师和评估机构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