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移交协议范例

资产移交协议

资产移交协议范文1

一、前言

BOT模式推动了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但也因为相关配套制度没有及时的补充而使BOT模式下的会计核算存在诸多问题。由于缺乏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会计核算的操作规则,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方面有相同的业务,出现了不同的核算方式和方法,影响信息的准确对比性。本文基于BOT模式下垃圾焚烧发电处理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性,探讨了BOT模式下当前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会计核算的现状,详细分析BOT模式下垃圾焚烧发电处理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难点,并提出了BOT模式下解决垃圾焚烧发电处理企业会计核算难点的一些建议。

二、BOT模式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用现状

我国财政部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了BOT项目的适用条件与会计核算。我国政府在垃圾焚烧发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上大范围采用BOT特许权经营模式,BOT模式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地解决了政府部门基础设建设领域资金和投资能力有限、缺乏专业性的问题,减少政府投资的各种风险。将社会资本的专业性和全能性充分展示出来,很好的促进了城乡基础设施的发展和完善。土耳其政府最早提出该模式,后期在此基础上不断改进并加以完善后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推行。对BOT模式下的垃圾焚烧行业会计方式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研讨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总体看来,我国人口基数较大,人口密集地主要集中在中东部发达的沿海城市及地区,目前在社会发展中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传统的垃圾处理方式填埋、高温堆肥、露天堆放等受到限制已无法满足社会需求。垃圾焚烧的余热发电模式具有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和节约能源的优点,是处理垃圾的最佳选择。面对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所需的大量资金和专业化运营,BOT模式有较强的适应性,效果显著,一经采用便广泛推广,已成为目前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中最为重要的运营模式。

三、垃圾焚烧发电处理项目会计核算主要的思想路线

针对BOT模式,财政部门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再一次明确的详细阐明BOT模式下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原则。根据文件,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主要思想为:

(一)项目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建造的处理方式。如果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而是选择将基础设施建造业务承包给第三方,移交资产和资料之前,承包方作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项目企业不应再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工程价款、设备款等成本,首先在在建工程科目中进行归纳收集,待建成投产运行后转入无形资产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项目公司自主建造情况下的处理方式。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BOT项目一般需设立独立的项目公司,如果项目公司同时提供建造服务,则应当按照准则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收入应该参照向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成本根据实际发生进行归纳收集,即建造期间可以形成一定的毛利。项目公司一般会针对项目进行银行借款融资,建造过程发生借款利息应进行资本化处理。基础设施建成后应自在建工程科目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会计处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成后,经营服务相关收入按相关要求进行核算。根据合同规定,企业确保建成的基础设施保持一定水平的服务能力,在移交给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之前保持正常的使用状态,估计未来将要发生的相关支出,应当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项目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四、垃圾焚烧发电处理企业会计核算中的难点分析

(一)金融资产计量属性方面存在差异。在垃圾焚烧发电处理BOT模式下的项目公司不仅可以自行建造垃圾焚烧发电的处理设施,而且还可以将其承包给其他公司,根据金融资产的市价确认金融资产,项目公司主建造基础设施时应根据金融资产的市价计量项目建造。将设施建设项目承包给其他公司的,考虑合同约定,依据成本确认金融资产,由于存在基础设施建造方式的差异,在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方面也会产生差异,因而会计核算不能相比相加影响会计核算的结果。

(二)预计负债不能准确计量,风险较大。BOT模式下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造耗时长,建成后保证正常的生产水平和使用年限,企业有义务进行改造和维修。在建成投入正常运营时过程中,对设施进行的修理和维护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但由于垃圾焚烧发电设施使用年限较长,企业在会计成本核算中无法准确的计量预计负债发生额。企业需要调节已确认预计负债和利润的关系,确保利润。但有些企业无法确认准确计量预计负债,亏损和盈利,风险较大。

(三)无法准确约定协议到期后移交资产的范围。绝大部分的特许经营协议对无偿资产移交仅明确为移交保证垃圾焚烧发电处理企业正常运行的资产。协议中没有准确约定特许经营权经营到期无偿交付的资产范围,到期之后是否需要和经营期内新增的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一起移交。在一部分的垃圾焚烧发电处理项目签订特许权协议前,无法明确移交资产清单,后期建成使用后也没有明确的补充。因此,无法判断宿舍和食堂等设施、办公室设备、新增环境设备等是否属于协议到期后的资产移交范围。

(四)在大修理费用的处理上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在建成投入使用后,随着运营时间的增加,出现需要较大修理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企业对大修理费用的标准和摊销时间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企业在处理时不可避免地受到主观因素影响。企业效益较好时倾向于提高大修理费用标准和减少摊销记入当期损益,企业效益较差时倾向于降低大修理费用的标准和增加摊销来减少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五、BOT模式下处理垃圾焚烧发电相关会计核算难点的建议

针对上述提出垃圾焚烧发电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几点难点问题,提出对应的建议,相关企业会计成本核算可供参考。

(一)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方面进行统一。基础设施建造方式的不同,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存在差异,将影响到会计核算结果。政府部门应当遵循实质大于形势的原则对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进行规范。企业应当对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与基础设施的建造方式等方面进行统一,计量属性统一采用金融资产的市价,而建造方式统一按照实际成本。

(二)明确改造范围,确保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的准确性。由于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的使用年限比较长,期间影响其运行的因素较多,所以企业无法对将来设备的修理和维护费用进行准确地计量。首先明确移交前更新改造的具体范围,才能尽可能的精准可靠地计量预计负债。应该先进行行业的分析和相关判断哪些设备在移交前需要改造更新,再明确新改造部分设备的价值。未来设备的修理和维修费用难以估计,但是计算改造更新部分设备的在用价值比较容易评估,因此可以将在用价值当作将来可能支出进行计量。

(三)在没有明确的准则前,补充协议的内容以明确资产移交范围。由于协议对经营期满无偿移交资产的范围不够明确,可能导致垃圾焚烧发电财务核算不够规范。所以,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快出台对于特许经营权协议中增加资产移交的相对应的规范准则,补充现有政策中存在的不足,补充协议内容不包含在运营期间企业自己购买的资产。对不影响未来运营的相关资产如:宿舍、食堂、办公设备、环境设施等是否属于移交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在未制定相关准则前,企业应与经营权授予方在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完成并做完财务最终核算后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明确后期移交资产明细准则,企业财务人员就可根据补充协议对资产进行对照分类,并准确加以核算。

(四)明确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大修理费用标准和摊销年限。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是指为恢复固定资产的性能,对其进行大修理或全部修理所产生的费用。当大修理费用没有采用预提的办法,并且支出较大,收益期超过一年的大修理费用支出,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针对垃圾焚烧项目大修理费用的标准,建议某一固定主体设备购入时支出的资金按照相关比例来确定,摊销年限应由专业人员给出每次大修的受益年限,将大修理费用在受益年限内进行分摊。有受益期限的,按照规定来摊销;无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五年摊销。长期待摊费用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

(五)完善垃圾焚烧发电特许权项目的税务处理。当前国家未针对BOT模式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出台相应的税务管理条例,无法保证企业会计报表信息的准确性。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快出台对应条例,明确资产计税基础及会计和税法差异,方便企业在计量项目金融资产时可以计算出相关的税后金额。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体现税法的公平性原则,在确认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时实行免税,不让其原有的刚正性随着会计准则的改变而发生变化。

六、结语

资产移交协议范文2

关键词:PPP;会计核算

引言

近年来,我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呈现了蓬勃发展的趋势,截至2020年12月30日,全国PPP在库项目总计仍有13281项,总投资额达19.17万亿元。随着PPP业务规模的迅速发展,国家有关部委持续加强对PPP业务的管理,对PPP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和法律环境逐步趋严趋紧,各方面管理逐步得以规范。随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PPP业务会计处理的原则和方法也得到了明确。

一、PPP项目分类

(一)经营性项目。收费基础较为明确,能够依靠“经营”向服务受益者收取费用从而弥补投资建设成本,通常采取由政府向社会资本方授予特许经营权,以BOT、BOOT等模式实施。对应付费机制为“使用者付费”。典型的经营性项目有高速公路、地铁、垃圾处理、供水供热供气等。

(二)非经营性项目。收费基础不明确或无法确定受益对象,仅能依靠政府方支付投资成本,则属于“非经营”项目,一般以BOO、委托运营等方式实施。对应付费机制为“政府付费”。特征是运营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受益对象难以量化,项目公司向社会公众收费环节无法确定,只能采取政府付费的方式弥补建设成本和运营费用。典型的非经营性项目主要有市政道路、城市亮化、环保工程等。

(三)准经营性项目。项目存在收费基础且收费对象明确,但收费无法补偿社会资本方投资成本及资金收益,尚需要政府方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偿的,采用授予特许经营权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对应的付费模式为“混合模式”。该种模式的形式与种类多样,如政府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价格补贴和土地无偿划拨等。典型的准经营性项目有医院、学校、体育场馆、保障房、地下综合管廊等。

二、PPP项目会计核算原则

(一)建造资产类型的判断标准。根据项目公司未来收回投资成本和合理回报的方式,项目公司投资成本确认为资产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金融资产模式根据PPP合同约定,在建设期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向合同授予方收取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是无条件的,且收费金额总体固定。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所收取的收费金额低于合同约定的某一特定金额时,合同授予方负责将差额无条件向PPP项目公司予以补偿的,项目公司应选择“金融资产”模式,即投资成本确认为金融资产。对应的PPP模式为“政府付费”的非经营性项目。2.无形资产模式根据PPP合同约定,项目公司在基础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营后的一定期间内,被授予“特许经营权”,可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按合同约定或有关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且收费金额不确定,该收费主要用于弥补项目公司投资成本及资金收益,项目公司应选择“无形资产”模式,即归集的投资成本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对应的PPP模式为“使用者付费”的经营性项目。3.混合模式根据PPP合同约定,项目公司在基础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营后的一定期间内,被授予“特许经营权”,可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按合同约定或有关标准收取费用,但差额部分的担保需求风险由合同授予方承担,项目公司承担超出部分的需求变动风险。在此情况下,项目公司应选择“混合”模式,即已获担保部分的对价确认为金融资产、剩余部分为无形资产。对应的PPP模式为准经营性项目。

(二)确认收入原则。(1)如果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由项目公司自行完成,则项目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来确认收入、成本,根据不同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2)一般来说,项目公司不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如受到施工资质限制等),而是将基础设施建造工作发包给其他单位,则项目公司在建设期不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按照建造过程中归集的投资成本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3)基础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营后,运营期项目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确认相关收入、成本。

(三)对于BOT模式下所建造的基础设施不应确认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四)借款费用资本化原则。(1)借款费用资本化仅限于项目公司建设期,项目公司运营期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金融资产不属于符合资本化要求的资产,所以在金融资产模式下借款费用不能资本化,而应计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模式下确认的无形资产满足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可以将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混合资产模式下,项目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就无形资产所占份额部分予以资本化,具体占比可以参照所确认的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占建筑服务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确定。

(五)政府拨款的处理。(1)项目公司在建设期收到政府拨款,与建造基础设施提供服务密切相关且属于建造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项目公司应当在收到时冲减所确认的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2)项目公司收到的政府拨款,若为政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的配套资金,应作为补充资本金,确认为资本公积。(3)项目公司收到的政府拨款,为政府无偿支付给项目公司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核算。

(六)资产减值测试。1.金融资产模式资产负债表日项目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对金融资产减值进行评估;除单项认定的金融资产外,可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若干组合来计算预期信用损失。2.无形资产模式资产负债表日项目公司需要对已确认的无形资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判断,如有减值迹象的,需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无形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三、建设期会计处理

(一)确认有关资产。一般情况下,由于PPP项目公司不具有施工资质,而是将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对外进行发包。所以,项目公司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而应当按照向施工单位办理结算的工程价款等,确认相应的资产。借: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模式)合同资产-金融资产模式PPP项目建设期(金融资产模式)无形资产、合同资产(混合模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模式下,建设期结束,政府方进行竣工验收后将“合同资产”转入“长期应收款”科目。借:长期应收款—PPP业务回购款贷:合同资产-金融资产模式PPP项目建设期

(二)金融资产模式下有关会计处理。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应按照建造服务及前期费用的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同时依据未来可收回的现金流计算实际利率。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则依据实际利率法以摊余价值进行确认。1.实际利率的计算根据金融资产存续期间发生的、与金融资产直接相关的现金流入、流出进行计算,现金流不应包含项目公司运营期提供运维服务所收到和支付的现金。在测算现金流时,现金支出可根据生产部门提供的施工产值计划、项目间接费用支出预算等进行匡算;现金流入应依据PPP协议约定的收款情况确定,除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方付款时间和金额发生变化外,原则上不做调整。现金流量测算时,现金流入和流出应为不含税金额。项目公司应当定期复核现金流入、流出变化情况,并根据最新情况重新测算实际利率。2.利息收入的计算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资产期初、期末平均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得出。建设期政府方提前支付款项,属于建造服务对价组成部分的,应当抵减金融资产余额后再计算利息收入。若实际利率发生变化,应先根据新的实际利率和重新议定或修改的合同现金流量调整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新的实际利率计算当期利息收入。

四、运营期有关会计处理

(一)无形资产模式。无形资产模式下,项目公司应按运营期时间或按工作量(如高速公路可按车流量)等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摊销借:主营业务成本贷:累计摊销项目公司运营管理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借: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营业务成本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金融资产模式。运营期间收回的款项需要区分运营服务收入与建造服务对价。对于运营服务收入属于待执行合同,应于发生时确认收入;对建造服务对价在实际收回时冲减长期应收款。确认运营期利息收入借:长期应收款—PPP业务回购款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项目公司运营管理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借: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营业务成本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政府方(业主)款项时,项目公司应根据建设期与运营期所提供服务的公允价值按比例对收取业主款项进行分劈,属于合同内建设期提供服务应收对价的部分冲减长期应收款,属于合同内运营期提供服务应收对价的部分冲减应收账款。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应收款—PPP业务回购款应收账款

(三)混合模式。项目公司应按运营期时间或按工作量(如高速公路可按车流量)等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摊销,具体摊销方式应提前进行筹划和测算。借:主营业务成本贷:累计摊销计算金融资产模式下确认应收款项的利息收入(项目公司应收资金的时间价值)并进行会计处理借:长期应收款—PPP业务回购款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运营期间的收款金额应当分为两部分考虑:一是对合同约定的无条件收款部分冲减长期应收款,二是剩余部分应确认为营业收入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应收款—PPP业务回购款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项目公司运营管理发生相关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同上。

(四)项目维护整修PPP项目合同大多会约定社会资本方在运营期负有维护整修义务,一般应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1)若合同授予方会偿付该部分维修支出,应当在发生费用支出时确认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2)若合同授予方无须对该维修支出另行进行偿付,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处理,考虑时间价值的影响,对履行维修义务的支出进行最佳估计,确定相应的准备金额。合同要求重大维修和定期翻新的,项目公司应每年对需发生的维修费用进行预计,按现值确认预计负债借:主营业务成本贷:预计负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所得税费用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预计负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所得税费用实际支出维护整修费用时借:预计负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借:所得税费用贷: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常规维修和维护所发生的支出,一般在发生时即确认为当期损益。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原材料、银行存款等

五、PPP项目终止和移交

(一)资产移交。当特许经营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时,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内已将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全部摊销为零;当特许经营权确认为金融资产时,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内已将长期应收款全部收回。通常情况下资产移交模式下只需进行实物移交,无须进行会计处理。

(二)股权移交。(1)对于运营期政府付费中不含社会资本方投入的资本金,而是在项目运营期结束、社会资本方退出时由政府方单独进行股权收购的,项目公司应进行如下处理借:实收资本-社会资本方贷:实收资本-政府方(2)若以减资的方式实施社会资本方的股权退出借:实收资本-社会资本方贷:银行存款

(三)期满终止有偿移交。根据PPP项目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在项目经营期满对资产进行有偿移交,则在金融资产模式下初始确认建造服务对价时,就应将移交阶段所发生对价的现金流量考虑在内;在无形资产模式下,于收到移交补偿时确认收入。

(四)提前终止移交。因政策或环境变化等原因,PPP项目合同在期满前终止,相关资产提前移交政府方的,项目公司应按照实际收到的补偿资金(如有)冲减“长期应收款”或“无形资产”,差额部分计入营业外收支。

六、结语

随着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等有关准则、解释的出台,关于PPP项目会计核算涉及的特许经营权资产的确认方式、收入成本以及税金的确认原则等都将得到明确和规范,促进我国PPP业务会计处理逐步与国际准则接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EB/OL].[2021-02-02].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EB/OL].[2021-02-03].

资产移交协议范文3

(一)资料收集不全

没有按规定收集与会计核算有关的资料(例承包协议书、工程项目决算书、银行对账单等),每个年度终了,没有及时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收集齐全。有些村甚至连工程结算票据、出纳现金、银行存款结账单都没有收集。

(二)资料随意处置

没有按会计档案资料的不同形式,不同保管期限进行分别装订立卷、造册。有些村甚至没有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装订成册,而是用报纸包一下,或用线捆扎一下,放置在纸箱或蛇皮袋里。

(三)移交手续不全

会计、出纳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不够严肃,不够规范。从笔者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情况来看,无论是村级财务账还是村办企业账无不例外地只根据资产负债表列出单子办理所谓的移交财务手续,而应该移交的会计财务凭证、会计财务报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的会计核算资料并没有办理移交。我们知道,会计结算是依据与经济业务相关联的原始凭证结算的,如果没有原始凭证、会计账册、就不能正确判断所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加强农村的会计交接管理制度化建设

依据我国相关部门出台规定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由于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会计人员,必须要与接替的财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转接手续,对于未办理手续的不得离职。在离职前,会计人员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全部会计工作在限定的时间内交接清楚;接替的工作人员应认真接管前任会计移交的相关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实际操作中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移交前须结清帐目

对于更好更快的办理移交工作,需要对以下工作加强完善与改进:一是尚未填制的经济业务但是已经受理的需要尽快填制完;二是尚未登记的财务账目要登记完且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公章;三是整理好各项需要移交的资料,并对尚未完成的工作或需要继续跟进的写出书面材料;四是认真编制移交财务会计物品清单,详细罗列应该需要移交的文件、现金、支票、公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内容。

(二)移交过程中应有专人进行监察管理

在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察管理人员负责监交。移交人员需按照移交清册逐项清交,接替人员要清点、核查、验收。为了保证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在移交过程中注意以下方面:一是现金、有价证劵的点交,要根据账簿余额进行。保证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余额一致,若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与账簿余款有出入那么移交人员需在限定的时间内查清处理。二是确保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不得遗漏相关重要信息。如果发现缺少部分资料应立即查明原因,并用红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银行对账单应和银行存款账户余额数目一致。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要与各种财务物资和掌权财务的明细账户余额核对相符;非常时期,可以通过有合作关系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核查或随机选取个别账户与财务开销情况进行核对。

(三)移交后须延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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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在我国传统公共项目融资方式出现弊端的背景下产生,能够较好地填补公共项目融资方式中存在的不足。本文以PPP模式会计核算的问题为切入点,探讨了当前PPP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一些优化性建议。

关键词:

PPP;会计核算;问题及建议

一、PPP模式概述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也称公私合营、公私合办或公私合伙制。PPP模式最早应用于英国基础设施建设中,为解决财政资金效率低下或短缺问题,吸引社会资本,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造。当前,我国PPP模式的应用主要包括外包类、特许经营类、私有化类三种类型,其运作形式较为复杂。会计工作中,会计原则应满足会计要素确认、会计要素计量两大关键点,项目会计目标应从公私双方出发,体现产权变动关系的会计信息;为产权及其变动提供理论及实务支持,同时满足受托责任的需求,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二、我国PPP项目会计核算问题分析

PPP项目的结构与形式在实际工作中会有差异,因此,项目范围界定应从PPP项目本质出发,而非以形式限定。会计核算上,由于PPP项目为公私协作项目,因此,分析会计问题应当从政府与企业两大主体出发。

(一)政府主体的PPP会计核算问题分析

现金收付制基础上的公共设施建设,其固定资产核算通常只进行收支性核算,如公路、桥梁等设施的建设不在政府部门会计账面上体现出来,而责权发生制下的PPP项目建设,需要将资产在会计上予以确认。从政府主体出发,PPP项目建成的资产政府拥有最终所有权,项目公司具备定期使用、收益的权利。政府在取得资产时,也不能以全额投资作为资产处理基础,而应当通过计量出让经营权的方式取得资产,在会计处理中,政府必须理清PPP项目资产类型,才能进行资产核算。

(二)PPP项目公司主体的会计核算相关问题

按照PPP项目流程,会计核算应当分为项目公司成立阶段、建设阶段、运营阶段及资产移交阶段四大阶段,以下分阶段对PPP项目公司主体会计核算进行分析。

1、项目公司成立阶段的会计核算问题

项目公司由政府以特许权协议,授权投资代表机构与私营部门联合出资注册成立。一般的,公共部门构成较为简单,而私营部门构成较为复杂且通常以联合体形式存在,这就会出现部门内部划分了若干个产权主体,由于PPP项目会计目标中包含“为产权及其变动提供理论及实务支持,同时满足受托责任的需求,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而传统会计处理方法通常以企业为一个核算主体,不存在内部产权划分关系,因此,要在PPP项目中准确反映各方产权主体的经济利益及其影响,并符合会计目标,就必须对传统会计核算进行改进。

2、项目建设阶段的会计核算问题

首先,PPP项目资产性质存在区别,一般会分为完全产权资产与特许经营权资产,项目公司应当清晰区分核算,不能混淆。第二,要关注PPP项目特许经营权资产的特殊性。由于资产建造完成所有权归属公共部门,特许经营权以取得资产为代价,且为过去经济交易或事项中形成,能够取得预期经济利益并可以可靠计量,因此,特许经营权也具备资产属性,应当作为资产进行确认及计量,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资产不能确定为固定资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项目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时,应该关注益物权与无形资产的差异,在确认为金融资产时,应该注意资产属性界定中,财务信息不可比的问题。第三,借款费用的处理。项目资产在没有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全部资产投入应视为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则应归属“全部投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资产要在后续会计期间内确认为费用支出,并且费用的确认需要费用“效用”确实发挥出来。因此,建造期间由于费用“效用”并未实际发挥,该借款费用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在建造期间资本化处理,以增加项目资产账面价值,其他情况要做费用化处理。

3、项目运营阶段

项目运营阶段的会计核算应当充分关注收入确认,根据解释2号,项目公司应当注意,金融资产模式下,项目收入若确认为投资净收益,会造成毛利率、应收账款等指标异动,以及营业收入与成本的不配比,若PPP项目以债权方式融资,就会极大地误导投资者。同时,在后续支出处理上,PPP项目应注意更新改造义务支出的属性,这类支出无法为企业带来未来收益,但是是PPP项目资产价值组成的部分,为了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可计入当期损益中。

4、项目移交阶段

特许期结束后,公共项目资产当移交公共部门,剩余资产属项目公司资产。对于无偿移交部分,由于不计残值已经在运营阶段摊销完成,因而不需做会计处理,而对于剩余资产,就必须按照协定及法律做清算处理。

三、优化PPP模式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提高核算可操作性

会计准则并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适用的,PPP项目会计核算中,要强调可操作性与可实现性,例如,应当将资产分类简约化,避免确认中金融资产处理及无形资产处理中利润操纵的可能性;避免无形资产摊销中漏洞为不法者提供盈利后置的可能性,从而提高财务核算监督职能的有效性。

(二)关注业务流程

以BOT项目为例,PPP项目主要包括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建设、运营及移交七大环节,要实现规范化的会计处理,在流程上就应当对投标联合体、资本结构、主办人出资提出合理要求,在保障政府社会效益与项目公司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合理对项目评估,确定投资结构、贷款比例、权益及再融资安排等项目,避免会计核算中由于会计权益、资产属性等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关注会计原则确定

会计原则指导PPP项目会计核算,因此,工作中必须重点注意会计原则的确定。一般的,PPP项目会计原则的明确应当重点关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确认以及会计要素计量三方面,避免会计核算工作出现失误及偏差。

作者:徐雪梅 单位:喀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编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会计核算案例[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14

资产移交协议范文5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决策部署,深入践行国家公园建设理念,以加强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保护为核心,立足依法依规,坚持生态优先,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之间关系,切实纠正小水电开发经营中存在的生态环境影响问题,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确保2020年创成公园。

二、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保护第一。牢固树立“国家公园实行最严格的保护”理念,妥善处理小水电开发与河流生态保护的关系,减少水电建设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避免水电站关停退出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破坏。

(二)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全面核查、科学评估存在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按照“共性问题统一尺度、个性问题一站一策”的思路和“保育区内小水电必须退出,游憩展示区、传统利用区内小水电必须整改”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水电站分类处置办法。

(三)依法依规,合理补偿。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论证评估,科学依法定性问题,逐站制定整改退出方案,严格处置程序,合理确定整改方案或退出水电站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保护水电站业主合法权益。

(四)防范风险,维护稳定。要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分析研判风险隐患,明确责任,注重防范和化解水电站关停退出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范围

公园规划范围内的9座水电站。其中涉及生态保育区的电站4座,涉及游憩展示区的电站5座。

四、工作目标

2019年5月底前,完成公园范围内水电站核查评估工作,初步制定工作方案;2019年7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启动实施;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平坑、东山、县林场、茅山等4座电站的退出处置及大石龙、库坑、碧家河等3座电站的整改;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新朋电站的退出处置。齐溪电站的退出处置,按照开化水库建设进度实施。

五、处置方案

(一)退出类电站处置方案。将同时位于古田山国家自然保护区及公园生态保育区的平坑电站,位于公园生态保育区的电站,以及位于游憩展示区因整改条件差、整改难度大电站共6座电站列入退出类。

(二)整改类电站整改方案。根据中央、省、市对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部署要求,按照《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制定“一站一策”,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审批手续,完成固废及危险废物机油处置、科学核定并下泄生态流量,实行生态流量监测(监控)等,促进小水电绿色转型发展。

六、实施步骤

(一)全面核查评估

在前期开展小水电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小水电资产评估和问题核查,提出各退出电站处置方案和整改电站整改方案,并建立相关台账。

(二)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公园范围内水电站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公园范围内水电站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乡镇成立工作组,调查核实退出电站可能涉及当地村、农户的政策处理等问题,并制定工作方案。

(三)分类整改落实

2019年11月10日前签订退出电站退出协议;11月20日前退出电站停产解网,移交公园管理局,完成退出电站处置工程方案的设计和核准工作;12月底前完成实施退出电站处置工程方案和整改电站整改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新朋电站退出处置,并全面完成公园范围内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监控)系统建设。

(四)补偿政策兑现

电站签订退出协议,预付给资产评估价值50%的补偿金。电站在规定时限内签订退出协议的给予资产评估价值5%奖励;电站运行管理人员的安置及涉及当地村、农户的政策处理等问题由电站自行解决。上述工作已完成且电站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站营业执照已自行注销,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已解除,具备拆除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拆除的电站,再给予资产评估价值5%的奖励。补偿金余款及奖励资金在电站移交后付清。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公园范围内水电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水利副县长、公园管理局副局长任副组长,生态资源保护中心、水利、环保、供电、财政、信访、林业、司法局等部门单位及属地乡镇负责人为成员,及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政策等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通力协作、各负其责、各尽所长、全力以赴。有关乡镇成立工作组,负责辖区电站退出谈判、签订退出协议,实施电站报废处置工程方案等。

(二)保障工作经费。县水利局设立公园范围内水电站专项整治专户,县财政局按照整治计划及时将申报资金拨付到位,资金使用严格执行财经制度。

资产移交协议范文6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常见归档方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归档方式一般包括:1.在任务或项目完成后归档:主要适用于建设周期不是很长的项目;2.按阶段归档:主要适用于将形成于不同阶段或程序的文件材料进行分期归档,比较适合于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3.随时归档:适合于设计变更、维修等活动所产生的文件材料的归档。对于1和3两种情况,由于文件材料相对较少,归档也相对简单,但对于第2种情况,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其文件材料的归档就比较繁琐,有的项目建设周期长达十几年,项目参与人员不断变化,想要控制好项目文件材料的完整并及时归档,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归档前的工作

为了保证项目实施部门归档文件材料规范、完整,归档及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开始前,要严格按照档案“三纳入”“四同步”“四参加”要求,档案人员在了解项目概况的同时,要组织项目涉及人员进行档案基础知识的培训,比如:图纸签字完整、准确、清晰、规范、更改到位;书写使用碳黑墨水;不使用易褪色材料(复写纸、热敏纸等);采用“手风琴式折图法”折叠图纸;没有达到A4尺寸的图纸文件要装裱成A4尺寸;对复印件的处理,尽可能收集原件等等。同时从项目档案归档范围,项目档案收集的齐全性、准确性、有效性等各方面进行培训,尤其是要强调档案的准确性,要求项目涉及人员所收集的文件材料一定要满足档案的准确性。通过项目档案基础知识的宣贯,让项目涉及人员掌握档案专业知识,这对项目档案归档尤为重要。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归档过程

1.归档过程出现的困难

一般情况下,档案工作处于项目尾端,各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相对较少,专职项目档案工作人员更是缺少。如果让档案人员亲自收集全部项目档案文件材料,实施起来难度比较大,也不符合项目档案管理中“谁做谁负责编制”的原则。所以项目档案文件材料的收集还是要依靠项目实施人员,由具体实施人员收集、预立卷后进行移交归档。但是项目施工人员工作忙,对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常常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各个阶段收集的文件材料的齐全性也不能保证。久而久之,在向档案部门移交文件材料时,往往是缺东少西,造成项目档案文件材料的完整性降低。档案部门因为归档文件材料不完整,无法进行系统的组卷,如此形成恶性循环,直接影响项目档案工作的进程。

2.解决途径及优势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选择按阶段归档的方式。由于目前项目档案验收已经有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和详细的归档范围,为了更好地促进项目建设部门和档案部门做好项目档案文件材料的移交工作,在进行文件材料归档时,可以采用把大项目划分成多个小项目的形式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归档,比如:可以将设备项目中的每一台设备划分成一个个小项目,并对每一台设备预制定归档文件材料清单,相当于先有卷内目录,再进行卷内文件材料的收集,从而完成组卷,这样就可以保证项目档案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也遵循了设备仪器档案按“单台套”组卷的原则。由于设备仪器分为自制、外购、计算机、特种四种形式,在制作设备资料清单时要按照不同设备采用不同清单的方式。而且制定清单时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对每一台设备单独建立清单。下表是自制设备归档文件材料部分清单。 清单除了可以帮助收集文件材料外,还可以协助管控项目,通过清单可以很清楚地了解项目的施工进程。当项目完成一个阶段后,就应该组织文件材料的移交,档案人员可以根据移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归档整理,而项目实施人员经常使用的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可以在组卷完成后,由项目实施人员按借阅制度借出,但不建议复制,因为项目中合同太多,每份都复制将不利于合同管理。这样既保证了文件材料的完整,也保证项目实施人员在施工中能够方便地利用。档案人员和项目人员进行文件材料移交时,一定要按照项目批复文件的内容,对移交文件材料进行详细的一一核对和交接,对清单中已经归档的文件材料及时进行备注,对于缺少的文件材料应尽快通知项目实施人员进行补充,不能拖延到下一个阶段,以免影响项目档案工作。至于其他文件材料,比如:前期文件、施工技术文件等也要按阶段及时归档,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划分成一个个小项目,并分阶段归档,以方便项目管理和档案整理。档案整理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项目所涉及的人员对项目文件材料是否全部归档,没有一个准确的反馈,文件材料往往要等到项目快结束时才整体移交到档案部门,让档案人员无从着手整理各阶段。如果有了每一个小项目的清单或者每一台设备的总清单,进行清点和核对将事半功倍,也会使项目各阶段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情况清晰,并且很容易发现哪个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没有归档,目前形成的文件材料能不能在保证档案系统性、完整性的情况下进行组卷,以及归档的文件材料属于哪个项目或设备,应该编什么档号,是重新添加档号还是接着以前的档号进行组卷,并且移交文件材料时可以据此进行有序的核对。档案人员不是全才,不可能对基建项目和设备做到了如指掌,因此就必须提前建立小项目清单,按清单进行文件材料的清点,确保项目文件材料的完整并及时归档,归档后的文件材料还可以录入档案管理平台进行资源共享,方便各部门使用,从而更好地发挥档案的利用价值,而不应该将文件材料留存于某个员工手中,造成项目文件材料无法共享甚至遗失。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文件材料归档存在的问题

1.准确性差

竣工图修改无标记、不规范,竣工图签字不完整,比如:项目验收中发现竣工图修改后没有相关支撑文件,修改原因、修改人、修改日期等都无法找到,这样就无法保证档案的准确性,不利于档案的利用,也失去了档案的价值作用。另外,档案案卷中常有重复件发生,而原则上档案部门立卷一份文件只存一份,换句话说“档案是唯一的”。

2.完整性差

在项目验收后,经常出现该归档的文件材料没有归档的情况,这就是档案收集过程中采用整体归档或者阶段归档时出现的问题。这是因为没有严格按照归档清单进行及时归档,或者没有采用大项目划归小项目的方式方法进行归档,造成档案文件材料的缺失,影响了项目档案的整理工作,降低了项目档案的完整性,从而影响项目档案的验收。

3.系统性差

项目文件材料如果按照小项目分阶段依据清单全部移交,档案人员则会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顺序进行归档处理,从而确保档案的系统性。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是项目实施人员分阶段移交时出现缺项情况,没有及时进行补充,甚至下一个阶段的文件材料移交完毕,上一个阶段的文件材料还没有补充上来。到项目结束后,需要进行档案验收时,才突击补充,这就造成项目档案卷内顺序的混乱。如:“设备开箱验收单”排列在“终验收”文件之后,这些看似文件排列顺序的错误,其实反映的是项目管理上的问题,这些项目文件材料很有可能是后期人为补充归档的。对于后续补充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档案人员理应在文件材料甄别过程中进行清除(因为不能确认文件材料的原始性),但为了满足项目档案的完整性,迫不得已违规接收。档案作为项目建设过程的历史见证记录,必须真实完整,而不应该等到项目完成后再进行文件材料的补充归档,这会破坏项目档案的系统性,不利于后期档案的利用,也使得档案的利用价值丧失;并且很有可能对利用者产生误导,甚至铸成大错。另外,档案人员在接收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归档文件材料时,归档文件材料清单就显得尤为重要,不可或缺。

参考文献:

资产移交协议范文7

第一条为保障管线迁改项目顺利实施,节约财政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土地征收、出让或项目建设等需要并由县财政出资的管线迁改项目。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上或地下的给水、燃气、燃油、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财政出资的管线迁改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即由负责实施管线迁改的单位(以下简称迁改单位)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以货币形式补偿管线权属单位,由管线权属单位按约定完成管线迁改。迁改按原标准、规模还建,对不能按原标准、规模还建的,按原功能还建。因新建、扩容、提高标准等所增加的费用不列入预算,由管线权属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条迁改单位全面负责管线迁改的各项工作。县发改、规划、财政、审计、建设、交通、城管、园林、水务等部门和所涉镇(街道)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并配合做好管线迁改相关工作。

第二章、迁改方案的制定

第五条财政出资管线迁改须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迁改单位应向管线权属单位报送管线迁改申请,并会同管线权属单位根据相关规划和现场实际制定初步管线迁改方案,经县发改局、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确定管线迁改方案,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管线迁改框架协议。

第七条管线迁改框架协议应包括迁改单位和权属单位及线路名称、迁改范围、迁改内容(含迁改范围内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道路、市政、水利等设施的破除与恢复,绿化移栽与恢复)、迁改时间、计费办法、相关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等。

第三章、迁改方案的审核

第八条管线权属单位应按照确定管线迁改方案和框架协议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线路迁改的勘察、设计和预算编制,在项目未实施前经迁改单位审查后依序分别报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审核。管线迁改单位、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收到报审资料后审查(审核)时间分别不得超过2、2、6、6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上述相应时间的1倍。

第九条实施管线迁改应取得相应规划许可,按规划路径实施。规划许可手续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办理,迁改单位应积极协助。对县域内建设的管线未在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规划局办理审批手续的,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无条件拆除或迁改。经县规划局批准的临时管线,规划审批要求“在规划需要时须无条件服从,自行迁改”的或超过有效期的应由管线权属单位无条件拆除或迁改。

第十条迁改单位须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检察院,以县财政局审定的预算控制价为基础与管线权属单位谈判,初步确定管线迁改包干费用(包含勘察、设计、监理等二类费用),报县政府批准后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管线迁改正式协议。管线迁改正式协议除含框架协议中的基本内容外,应包括经县政府批准的管线迁改包干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第十一条县建设局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对管线迁改方案进行优化评审。管线迁改单位向县建设局申报工程设计优化评审时应提交如下资料:(一)管线迁改批准文件;(二)施工图、施工图电子文档及迁改方案审查意见;(三)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按县建设局审定的方案审查管线迁改费用。管线迁改单位向县财政局申报管线迁改预算审查时应提交如下资料:(一)迁改项目批示文件(原件);(二)县规划局批准文件(原件);(三)迁改方案会各部门签署意见(原件);(四)经优评、迁改单位盖章的2套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设计变更图并提供电子版;(五)地勘报告(原件);(六)加盖迁改单位、编制预算单位公章、工程造价人员执业印章的工程预算文件(原件,提供电子版)。

第四章、迁改实施

第十三条管线权属单位应按照审定的迁改方案和协议实施迁改工程。

第十四条迁改单位应配备相应专业人员配合管线权属单位,加强对管线迁改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项目监督管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实施符合迁改方案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对涉及的管线迁改不具备相应迁改能力的,应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将管线迁改移交给具备条件的县属国有公司负责迁改。移交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须做好管线迁改配合工作,并提供管线迁改实施条件及相关资料。如移交的管线迁改费用需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接收迁改任务的县属国有公司依规划拨管线迁改资金。

第十六条因管线迁改需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电力通信通道,由迁改单位按地下电力通信通道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对应急工程涉及的线路迁改所需的地下通道建设,按应急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对县财政出资实施的管线迁改需使用地下通道的,免收权属单位地下通道建设费用。迁改包干费用不包含通道建设费用。

第五章、验收与结算

第十八条迁改单位负责牵头召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县监察局、勘察设计单位、管线权属单位、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对包括迁改范围内的道路、市政、水利等设施及绿化恢复在内的管线迁改进行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如在工程实施过程或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迁改工程实际实施情况与原审定的方案不相符合,迁改单位应及时查清原因,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属于实施单位遗漏的迁改内容,迁改单位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后再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如属须变更迁改内容而导致减少费用的,迁改单位应督促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实际实施内容完善竣工资料,并就变更或减少的实施内容送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审查出具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据实调整包干价后结算。

第十九条管线迁改单位可根据迁改项目缓急程度、费用结构、资金来源等具体情况,在管线迁改正式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60%迁改费用,完工验收后据实支付余款。管线迁改所涉费用主要为材料费的,首付款比例报县政府审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军缆迁改费用可按包干价一次性支付。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条在管线迁改过程中,对被迁改的原有管线由迁改单位依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管线迁改工程残值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涉及公共利益(医院、学校、敬老院)的迁改项目,各管线权属单位应积极筹集资金实施迁改,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管线迁改金额未达到10万元的,由迁改单位参照本办法直接与管线权属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谈判确定迁改包干费用并签订迁改协议。

资产移交协议范文8

关键词:PPP项目;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

1污水处理PPP项目概述

1.1PPP项目的定义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英文首字母的缩写,它被称为“PPP项目模式”。它指的是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它以市场竞争的方式提供服务,主要集中在纯公共领域、准公共领域,不仅是一种融资手段,还是一次体制机制变革,涉及行政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

1.2PPP项目的特点

目前,我国PPP项目模式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1)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相关合同协议向社会资本部门提供现在已有的基础设施。(2)由社会资本成立相关公司来进行社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并且在经营期内持续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3)社会资本在经营期内只享受基础设施的使用权,政府部门享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4)经营期满之后,社会资本需要将原有的基础设施或者新建的、扩建的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

2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2.1缺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政府对从事重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企业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为2007年11月审核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草案)》中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这种税收优惠政策是有期限设置的,但是污水处理PPP项目是一个长期且连续不断的项目,它的经营期限相对较长,一般情况下为25年至30年,有的甚至更长;除此之外,污水处理PPP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质,投资大、收益少。污水处理PPP项目不同于其他市政建设,污水处理PPP项目处理水量达到设计处理规模(日处理量),与政府招商引资、与上游纳管企业实际生产量等有关,必须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才能达到计处理规模,因此该项目在经营早期基本上都会处于亏损状态,可只有在投入运营的前六年能够享受到“三免三减半”的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2.2存在增值税进项税留抵问题

在实施污水处理PPP项目时,前期需要购入大量的污水处理相关的大型设备或者服务,就会产生大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根据我国目前所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以销项税额为前提的,但是在污水处理PPP项目建设的前期阶段并不会发生大量的销售业务或者服务,且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就容易导致大量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且留抵时间长。当污水处理PPP项目建设完成后进入运营阶段时,据我国财税政策的相关规定,污水处理项目工程自2015年7月1日起由免征改征增值税,在缴纳税款后返还税款的70%;2019年新出的财税政策中规定了污水处理PPP项目可以享受“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污水处理PPP项目并不能享受“即征即返”的税收优惠。所以,在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建设期所产生的大量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及时的抵扣,在退税之前这些待抵扣的进项税额会对实施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公司造成极大的现金流压力,若是项目公司运营不当,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链条不能有效的运行则可能会导致项目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对实施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公司造成极大的运行压力,严重的话会由于缺少资金而导致污水处理PPP项目中途废止。

2.3污水处理PPP项目公司税收负担压力重

对于从事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公司而言,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税收压力过大,并且在项目公司运营前夕,需要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前期的项目建设之中,企业所面临的资金压力较大,假若资金运营周转不开就会为企业带来极大的财政危机,严重的话会引起企业破产重组等一系列问题,那么污水处理PPP项目工程建设便会搁置。

3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研究

综上所述,PPP项目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加强社会资本的运用,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面对当前我国污水处理PPP项目税收政策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措施,以加快完善我国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PPP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加快完善我国的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3.1构建完善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污水处理PPP项目建设是一项长期漫长的工作,消灭黑水、臭水工作任务艰巨,因此污水处理PPP项目在前期建设中项目公司的资金链运转紧张,而且在前期建设中缺乏有效的盈利能力,经济水平整体相对较差。由此,我国要加快完善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加强污水处理项目工程的顶层设计,从政策支持、财政支持、市场补贴、科技创新以及融资渠道等多方面给予污水处理PPP项目建设支持,构建一个综合性强、信息化水平高的污水处理PPP项目优惠政策体系,以促进该项目高水平、可持续运行。目前,PPP项目在我国主要应用于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成本高、投资时效长、盈利水平慢,而且目前我国对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三免三减半”,对项目运营期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前三年不征税,后三年征一半的所得税,对污水处理PPP项目建设工程企业税收优惠期限为六年。但是在我国污水处理PPP项目工程时间较长,一般为25至30年,有的甚至时间更长才能使污水处理工程达到预期效果。所以,我国要加快构建完善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结合项目具体实际情况适当地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进行延长,可以将六年的税收优惠政策时间延长至十年,以保证项目公司的资金正常运转,也可以直接将开始盈利年度设置成为税收优惠政策的起点,保障污水处理PPP项目公司能够享受足够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以保证污水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按期高质量完成。

3.2结合具体情况完善税税收优惠政策

污水处理PPP项目具有建设时间长、投资成本高、盈利能力弱、回收时间长等特点,因此要充分考虑到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特点,结合具体情况完善税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在我国,PPP模式是以政府和社会资本两个主体为主导的,社会资本成立项目公司来进行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建设,该项目公司一般情况下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污水处理建设时前期需要购买大量的设备,因此会收到很多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项目工程在前期一般处于建设之中,没有进行销售业务,也就不会产生销项税额,就会导致大量的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不能抵扣。留待抵扣的大量进项税额会导致流动资金被占用,造成污水处理PPP项目建设的资金运转较为紧张,缺少有效的现金流,导致项目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同时,PPP项目公司还需交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压力大。我国应该结合具体情况加快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对增值税税收优惠通过按照项目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多少和留抵时间的长短,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进项税额大、留抵时间长的项目公司,可以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部门申请按比例退税;而对退税困难的公司,可以采取延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以加快改善项目公司的现金流状况,提高资金运转的能力,保证项目公司平稳有效的运行。

3.3优化资产移交环节的税收政策

在我国,污水处理PPP项目是项目公司拥有的经营使用权,而所有权属于政府机关部门。因此,污水处理PPP项目的资产设施最后都会进行移交。目前,新建的污水处理PPP项目在移交时候一般采取的是BOT模式,即在移交时所有资产和经营权一次性转移;对于之前的污水处理PPP项目则采用的是TOT模式,在移交时会发生两次转移。一次资产移交就会产生相对应的税费,而两次资产转移就会给项目公司带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双重负担压力。因此,要对资产转移环节的税收进行明确的规定,优化资产移交环节的税收政策,对于资产无偿转移的免收所得税;对转移后发生金额交易的,对资产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以避免对资产移交环节重复征税的情况,减轻项目公司的负担。

3.4提高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

一方面,要加快完善我国对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各地政府机关部门PPP项目的组织管理架构,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的协作,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建立起一支专业优质的PPP项目建设队伍提高项目公司对税收政策的正确认识;另一方面,建立专门的PPP项目税收服务中心,项目公司可以对相关项目税务工作进行咨询了解,可以充分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除此之外,政府税务机关可以组织学习PPP项目税务优惠政策,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向项目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管理层讲述PPP项目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使得项目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管理层对税收优惠政策得以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以保证PPP项目建设长期有效的发展运营。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