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问题的解决范例6篇

三农问题的解决

三农问题的解决范文1

    ——陈桂棣、春桃:《中国农民调查》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贯彻“农业三法”

    ——给农民“发钱”重要还是健全法制重要?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梁剑兵

    还没有来得急看完《中国农民调查》的一半,我悲哀的眼泪就掉下来了!既为我那勤劳、淳朴、善良、温驯却饱受乡村恶霸欺凌的农民兄弟而悲痛,更为那软弱无力的、被视为敝履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业法》等“农业三法”在农村不被尊重和实施的遭遇而痛心疾首。

    在经过审慎的思考之后,我将我也许不太正确的一些想法拉杂的写在下面,供大家随意评判和参考吧。

    一、三农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是什么?

    解决任何问题的先决条件,是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发现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找到问题之所以产生的病根,然后对症下药,方可有效。单就表面现象来看,"三农问题"主要体现为农民的贫困、农村的凋敝和农业的衰退问题,因此,如何增加农民收入问题,似乎就成为大家公认的解决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比如,某官员就振振有辞的说:“在当前,促进农民增收是有效解决农村其他问题的关键。” (见中国农业信息网2004-02-09文章《中央财经办副主任陈锡文解析“中央一号文件”》)

    那么好,按照该官员的逻辑,我们不妨做如下的假设:

    假设一:国家今年出钱,直接把钱发给农民吧。不多发,每户发1000元好了,全国农民共两亿六千万户,发给他们两千六百亿元人民币吧。这在中国其实不是什么难事情,把全国950万辆公务用车停下来,每年可以节省三千亿元人民币,除了发给农民的以外,还剩下四百亿元,拿这些钱打一场收复台湾的战争也够用了。

    这样一来,《中国农村调查》里面反映出来的三农问题就能够解决吗?

    地球人都知道:解决不了。(理由也是地球人都知道的)

    少了那就多发点吧,加一倍,每户发2000元,共发五千二百亿。这好象多了点,但也不太难,“停完轮子停筷子”,全年禁止公款吃喝,可以节省一千五百亿,加上“停轮子”节省的三千亿,共可以筹集四千五百亿,不够的七百亿,让四亿多城市人口每人捐献一百多元就解决了。

    这样,三农问题就能够解决吗?还是解决不了。

    如果谁说“发钱”就能解决三农问题,我就发给他一元钱人民币的“最差幻想小说奖”。

    假设二、既然农民经济负担太重,我们就免除我们农民兄弟的所有经济负担吧。

    根据中央权威部门的调查表明,近年来,九亿农民每年对国家的经济负担总数是1200亿元(包括农业各种税、“五统筹”和“三提留”)。我们就恨恨心、咬咬牙,一下子免农民负担三年,共免除三千六百亿元好了。如果国家因此发生财政困难,也好解决,只需要“停下筷子”,三年可以节省财政支出四千五百亿,不但可以解决财政困难,还多出来九百亿元,我们可以拿这九百亿去美国采购十条航空母舰回来以增强我国军队的战斗力。

    这样,三农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吗?

    谁说这样就能够解决三农问题,我就发给他一毛钱人民币的“最佳傻瓜奖”。

    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不难发现,解决“三农问题”单依靠钱是根本不行的。三农问题的本质,根本就不是一个简单的“给农民发多少钱”的财政问题或者经济问题,就好象发高烧的本质不等于感冒一样。

    那么,三农问题的本质在哪里?

    我认为,三农问题的本质,可以有由浅入深的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普通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横行乡村的土豪恶霸的侵害,却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中国农民调查》中所反映的最突出的问题,也是痛彻全国人民心肺的一个重要问题。最要命的是,损害农民民主权利、土地资源权利、矿产资源权利和获得生活基本费用权利的,恰好就是应该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社会公权利组织,比如乡镇政府、比如村委会。有时候也包括农民“自己”,比如盲目建工厂和兴办公用事业等等……

    第二个层面,是城乡经济社会结构的二元化问题。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和工业经济体制改革,基本上是以牺牲农民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农产品利益和劳动力资源等重大利益为代价的。农民兄弟的这种无私的奉献,换来了我国经济的初步腾飞和城市社会生活的基本小康,却也换来了农村社会的贫困和凋敝。

    第三个层面,是“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所造成的“劣等公民歧视”问题。目前的中国社会,按照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集团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的不同,已经大体上分为三个不同的阶层或者“公民等级”:

    第一等级是官员公民,大约占我国公民总数的不到3%,但是,从经济上看,他们每年在经济上的“职务消费”,单从“公务车”和“公款吃喝”两个方面来计算,每年就要花去四千五百亿元人民币之多,这笔钱大体上相当于我国十年农业税收的总和!从政治和文化上看,他们拥有最多的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其他的利益就不说了(比如腐败、灰色收入等等)……

    第二等级是拥有正式“城镇户口”的城市公民,大约占我国公民总数的26%到27%,他们在各方面都是十几年来城市和工业经济改革的受益者,有比农民更多的获取经济利益的机会。实在不济的,还有国家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在保护着他们。以上两个等级的公民,总数大约占30%,却拥有大约80%的社会财富和经济利益。

    而最受歧视的,是第三等级的公民,也就是我们的农民兄弟,他们占我国公民总数的70%,却只得到大约20%的社会财富和经济利益。例如,1997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为2090元,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60元,两者的收入差距为1:2.47;到了2003年农民的人均收入为2622元,城镇居民为8500元,差距已急剧扩大为1:3.24.而以生产粮食为业的“纯农户”则更惨,根据国家统计,1997年,农民人均来自农业的纯收入为1268元,但自1998年到2003年,农民来自农业的纯收入已连续6年低于这一水平。(以上数据见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资料)。另外,正如网友“一语成谶”在他的文章《中国农民最后的出路——土地制度改革》(见扬州日报。茶坊 [yzxr.xilubbs.com])中所说:“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作为资源的重要意义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和近郊。英国”羊吃人“的圈地运动正在中国换版上演,不少地区正在以”外资吃人“、”企业吃人“的方式大肆圈地。房屋被拆毁,土地被征用,土地使用权被永久性地剥夺,农民在丧失土地的过程中,仅得到了最低廉的补偿。几乎没有人担忧,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未来将如何生存,几乎没有人考虑,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几乎没有人想到,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也盼望一个充满希望的明天。

    事与愿违,不少经济较发达地区又纷纷出台政策,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请注意,这些政策的出台,并不是为了还农民一个公平,给他们平等的身份,而是觊觎农民手中的那点可怜的生活资料和生存基础——土地!尽管一直以来土地给农民带来的只是温饱、只是城乡日益拉大的差距,但对于土地的模糊预期和朴实情感,他们却有着传统的期盼和执着。于是,逐步觉醒的农民并不为所动,更多的农民执著地坚守着自己的土地,保持着农民的身份。“

    我觉得,除了上述经济和财产问题外,更要命的是,我们的农民兄弟在政治和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广受歧视。比如:假设每一百万个城市选民可以选举一个全国人大代表,那么,每八百万个农村选民才可以选举一个全国人大代表,这几乎是要表明农民的政治权利只相当于市民的八分之一,也就是说,八个农民的选举权利才抵的上一个市民的选举权利!!!再比如,流浪到城市的打工农民,已经占到我国建筑业的80%,制造业的60%,服务业的50%,(见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记者招待会报道)已经成为“新兴的工人阶级”,但是,他们所受到的歧视性待遇却比比皆是:暂住证制度让他们无法在自己的祖国具有起码的居住自由;预防犯罪的各地国家机关把他们看做潜在的犯罪群体;他们的血汗工资被残酷的老板克扣,竟然连起诉和要求劳动仲裁的程序性权利都没有。

    呜呼!!!

    “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某农村干部语录)

    综上所述,以上这三个层次的本质问题结合起来,就使“三农问题”从单纯的和一般的经济与财政问题跳出来,构成了当今中国社会的主要社会矛盾之一:城乡发展不均衡矛盾。农民、农村、农业,好象是年迈多病的父母,她的身体被长年的劳作和为城市儿女的幸福“输血”而大伤元气了,无奈的跟在城市以及第一等级与第二等级公民的后面,忍辱负重、步履蹒跚……

    二、一个令人震惊的发现。

    几天来,我在网络上阅读了许多关于三农问题的文章和资料。也许是长期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职业敏感所致吧,我有一个令人震惊的发现:在为三农问题奔走呼号的同时,几乎所有的人都忽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于解决三农问题的价值和作用!更有甚者,为解决三农问题,有些地区和部门竟然以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政策”公然为农民免税,从而形成对法制的直接破坏。

    目前,这两部法典,加上《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上构成了我国农业法律制度的“三驾马车”。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极其重要的一部法典,该法典主要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选举、村民权利、村民会议的召集和村民议事权等规定,是关系到九亿农民的民主权利和自治权利的重要法典。尤其是,该法典第19条明文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又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早在1993年7月2日就已经颁布。后来,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又颁布了修订后的农业法。

    修订后的农业法全文约1.3万字,共13章99条,分为总则、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粮食安全、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这部法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引人注目的是,这部法典专设第九章规定农民权益保护的保护问题,用了从第六十七条到第七十八条共计12个法律条文来规定如何保护农民权益问题。为了表明该法典的重要性,我谨将这12个法律条文原封不动的复制如下,供大家阅看和分析:(内系法条原文)

    「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 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 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 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 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经我统计,上述法律条文大约1400个汉字,使用了十个“任何”以及22个“必须”、“不得”和“应当”等字样规定了严禁侵犯农民各项合法权益的“刚性法律规范”,其法网之严密、规范之明确、语气之严厉,在其他法律中都是罕见的。

    但是,很遗憾、非常遗憾的是,这样三部应该对保护农民利益起巨大作用的国家法典,竟然好象被大家遗忘的一干二净!!!

    不相信吗?请看:

    一、在《中国农民调查》全文中,没有一处文字提到这三部法典中的任何一部。该文章的两位作者,为了中国农民的利益呕心沥血,想尽了一切办法,惟独没有想到依靠法律!!!

    二、在新浪网组织的两次《中国农民调查》的作者、农村领导和部级专家学者与网友聊天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人提到过这三部法典中的任何一部。

    三、在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的全文中,也没有一处文字提到这三部法典中的任何一部。

    四、2004年2月9日,在有关国家机关所组织的正式的新闻会上,没有任何一个官员和任何一个记者提起过这三部法典中的任何一部。

    五、在我几天来看过的数十篇关于解决“三农”的文章中,我只看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某位专门研究三农问题的研究员提起过其中的一部法典,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遗憾的是,他竟然搞错了该法典的名称,将这部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典的名字写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看来,该先生也是个“有文化的法盲”。

    六、某些城市(如杭州市)和有些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为解决三农问题,已经制定政策和提出建议,公开规定或者要求取消农业税,表明他们已经完全忘记了纳税是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也是国家农业法所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开始使用非法的政策和规定为农民减轻负担了。必须声明的是,我这么说的意思不是反对废除农业税,而是说,在国家没有修改农业法之前,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擅自颁布废除农业税的部门、地区法规或者规章,因为这在根本上就是一种破坏法制的行为,只会更进一步的导致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制大业的毁坏!

三农问题的解决范文2

一、城市化战略应当体现多样性

面对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城市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农业内部富余劳动力不断累积增加的现象,不少学者提出了“减村扩镇”战略。对于“减村扩镇”,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之间的差异非常大,此战略应当有选择地进行。在我国的东部地区,小城镇的建设可以利用当地人口密度较大,小城镇的城建规模相对较大、从而容易形成一定的市场容量,易于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的有利条件,结合小城镇所具有的与农村地缘联系密,生活费用低,农民向城市迁移和定居的成本低等好处,充分利用东部地区的工业优势,合理布局、开发和新建适合小城镇的小工业,从而实现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和谐发展。此外,在东部地区实行“减村扩镇”战略,既可以减轻大城市的人口压力,又可针对东部地区地域相对狭小,小城镇的分布比较密集的客观条件,充分利用小城镇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大中城市的辐射和扩散效应。

但在西部地区(尤其是西北地区),如果实施“减村扩镇”战略,则未必能带来我们所期望的效果。一方面由于地广人稀,小城镇的建设很难形成应有的城市规模,很难发挥城市的聚集效应,不能形成应有的城市产业,从而人为地割裂了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内在联系,往往是一种“马路城镇”,使小城镇的建设徒有其表;另一方面,即使建成小城镇,由于西部地区的人口密度较小,小城镇之间相距过远,使得小城镇对其周边的农村以及城镇之间互动影响非常小,不能发挥城镇的应有功能。同时,考虑到西部地区(尤其是西北地区)由于受到水资源等多种现实环境要素和经济因素的制约,大量兴建和发展的大型、超大型城市的条件不具备。所以,在西部地区,应当大力发展以县城和地级市为核心的中心城市的规模。充分利用这些中心城市具有功能齐全,聚集能力强,规模效益高,就业容量大,土地利用率高,治污成本低,辐射效应大等优势,吸纳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其收入,提高城市化水平。

二、以市场化推进基层政府职能的转变

通过对历史资料的研究发现,随着历史的不断演进,中国农民人均赡养的财政人口负担越来越重,当前农村,税费混杂,税轻、费重、集资摊派繁多,农民负担沉重,虽然国家一再出台扶持农业、补贴农民的优惠政策,但农民收入始终没有大的改善。这主要是与我国基层财政人口过于庞大密不可分。我国历史上需要财政供养的人与普通百姓之比,两汉为1∶945,唐朝为1∶500,清朝康熙时期为1∶91;新中国成立之初为1∶600;1978年为1∶50,而目前却是1∶28。现在县乡两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已占到全国的71%,但其财政收入只有全国财政总收入的21%。因机构臃肿给农民造成负担约占实际负担的40%。由此可以看出,削减和精简机构就是对农民最大的减负和投入。另一方面,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基层政府已经不能有效地为不断构建的农村现代化发展模式提供快捷高效的公共服务,而它的存在又有意无意地阻碍了市场力量的介入,加剧了“三农”问题的严峻态势。

20多年改革的经验教训是,农村经济的根本活力在于市场经济,应当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离开了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农业的发展、农民的富裕和农村的繁荣稳定就无从谈起。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制度是内生的,并且是决定经济绩效的首要因素。虽然制度本身并不能增加资源禀赋,但可以协调利益关系,降低交易成本,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改变生产要素配置的环境和相对价格,从而影响经济发展的方向、速度和效率。

因此,要想切实改变“三农”问题,就必须加强对基层政府的职能的市场化改革。总的来说,就是将基层政府的很多具有商品属性、产业特性的职能推向市场,由中介服务公司通过竞争向社会提供。事实上,公共服务领域中的诸多行业如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卫生等,对它们的消费本质上也是一种生产性投入,是形成人力资本的重要途径,因此,这些公共服务的产业特性、商品属性是无庸置疑的。而它们的商品属性,决定了它在价格机制的主导下必然有寻找供求平衡的市场化取向。早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等西方工业化国家行政改革的实践中,就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并取得了成功。因为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恰恰是利用政府权威制定的制度来对公共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约束,利用市场交换制度来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

政府职能的市场化改革对解决“三农”问题有以下几个好处:第一,目前的基层政府管得过多、过死,机构臃肿,效率低下。通过职能改革,减轻基层政府的工作压力,实现基层政府职能由“越位”、“缺位”向“到位”转变,促使基层政府实现职能的重新定位。第二,由于职能的缩减,财政人口也相应的减少,从而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第三,这些职能的缩减所造成的空白如果由市场中介机构填补,一方面在给农民带来更多的消费选择的同时增强农民的市场意识,另一方面,目前乡镇企业中80%以上是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明显不足,由此导致农业富余劳动力出路狭窄。通过对原来具备产业特征的公共事业部门进行的产业化改造,创建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环境的产业发展新机制,从而增加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岗位。基层政府也可在职能转变中寻求最佳的管理模式,以促进自身及市场的良性循环。此外,市场中介机构在竞争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也会提高农民的福利水平。第四,由于大量中介服务公司的出现,在它们的相互竞争中会产生职能“溢出”效应,这也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综合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

三、农业产业化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关键

中国农业问题以及农村问题的本质是农民问题,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其根本出路在于富余农民的非农就业问题。依赖于土地的人少了,留在农业中的劳动力才能从事专业化、大规模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劳动生产率才能提高,从而获取更高的收入,农业也才能真正实现现代化,农业和工业的人均收入的差距才会缩小,城乡收入的差距也才能缩小。

农村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调整的前提是农业产业化的大发展,它能够不断创造出大量非农就业机会,从而不断降低农业就业比重和数量。“三农”问题解决的关键也在于此,而且应当优先注重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因为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虽说劳动生产率高,产品附加值大,但其对其员工的素质要求较高,而作为解决三农问题而大力发展的产业,其规模必须大、而且是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从目前的全国情况看,劳动力市场上的整体态势是供大于求的结构性失业,“有人没事干”和“有事没有干”现象突出地反映了这一矛盾。而作为劳动力市场主体的农村劳动力的基本特点就是高素质人才极度匮乏,整体素质偏低,一些拥有较好劳动力素质的农民已经进城打工或进入了乡镇企业,目前农村中的大量剩余劳动力不具备在资本密集型企业从事技术工种的素质和条件。

结合目前我国“三农”问题的实际情况,应当把农产品加工业作为农业产业化关键一环大力发展。第一,农产品加工业由于它的原材料来源于农业,从生产力的布局角度讲,厂址的选择一般靠近农村,这会大大地降低农业人口的迁移成本,有利于农业人口从农业向非农业转移。第二,农产品加工业一般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在我国目前农村资金严重匮乏的情况下,可以实现较少资金解决较多剩余劳动力就业的问题。第三,目前我国农产品加工值与农业产值之比为0.85∶1,发达国家为3∶1;我国深加工用粮不到总产量的8%,而发达国家在70%以上;我国农产品的加工程度为45%,而发达国家为80%以上,水果采收后清洗、打蜡、分级、包装等商品化处理发达国家接近100%,我国仅为1%。这表明,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空间很大。通过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可以大大地提高我国的农产品加工能力,从而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改变目前我国农产品竞争力弱,在加入WTO后,农产品面临世界农产品市场冲击的不利态势。第四,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吸纳了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在提高了他们的收入水平的同时,也大大拓展了第三产业的发展空间。而第三产业在我国目前是吸纳剩余劳动力的一个主渠道。通过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紧紧围绕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动员和利用各种农村教育资源,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新型农民科技和就业培训,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从而促进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为破解“三农”问题和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何伟:关于农业发展战略的几个问题.理论视野[J].京,2003年01期,14~17

三农问题的解决范文3

注重促进农业、农村、农民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解决,是农村先进性教育活动紧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主题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实效的关键,也是全国人民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一要求贯穿于先进性教育活动始终。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三农”问题是始终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是新时期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先进性教育活动注重解决“三农”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既是实现先进性教育活动“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目标要求的综合体现,又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相一致。只有注重解决“三农”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才能把总书记关于搞好农村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才能使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才能使亿万农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教育活动带来的新变化新成果。

促进“三农”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解决,要努力提高农村广大党员和基层干部的素质。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引导广大农村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重视解决“三农”问题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战略思想,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和科学内涵,深刻认识农村党员在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新农村中肩负的重大责任,增强信心,鼓舞士气,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要积极引导广大农村党员和基层干部努力提高科学发展、致富群众的本领,执行政策、依法办事的本领,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本领,艰苦创业、务实创新的本领。

促进“三农”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解决,要着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给钱给物不如建个好支部”。各级党组织要下大力配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班子、选好村党支部书记,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人选进基层党组织班子。要引导农村党员干部对照和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紧密联系解决“三农”工作实际问题的需要,认真查找在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发挥作用、服务群众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切实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坚强保证。要通过解决“三农”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使基层党组织提高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提高处理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水平,提高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能力。

促进“三农”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解决,要坚持求真务实。各级党组织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科学安排,把用美好蓝图激励群众同排忧解难惠及群众结合起来。既要制定好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特别要明确“十一五”时期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奋斗目标、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又要解决好目前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对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以来农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原因,拿出对策,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切实加以解决。要继续坚持边学边改,边议边改,一切从实际出发,因时因地因事制宜,能解决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着重解决什么问题。具体到一个村,至少要解决一至两个突出问题。要建章立制,逐步形成促进“三农”问题解决的长效机制。

三农问题的解决范文4

[关键字]“三农”现状 原因 措施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涉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只有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基础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坚持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利,才能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在新形势下重视“三农”问题,解决“三农”问题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要求。

一 “三农”问题的现状

“三农”问题是以农民为主体、以农村为地域、以农业为纽带相互交织为一体的农民、农村、农业问题的总称。近些年党中央十分重视三农问题,连续用若干个一号文件的形式来逐步解决农“三农”问题,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成绩,农村贫困人口数量由1978年的2.5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25%好转到2007年的1479万、占农村人口总数的1.6%,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也要看到未来的发展道路还是荆棘密布,尤其是“三农”问题面对的压力还比较大,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

1.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收入持续偏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大部分农民的生存状况没有根本改变。

2.农业生产落后,生产力低下,传统的耕种方式仍然是主导,产业化,集约化,机械化发展程度不高,农民还没有从落后的生产方式中解放出来。

3.农村市场发育严重滞后,土地市场化化程度不高,耕地流失严重。

4.农村人口众多,劳动力素质偏低,教育落后,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5.城乡二元结构现状使城乡居民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上两极分化严重,造成城乡居民在基本权利和根本利益上的巨大差别。

二 “三农”问题的原因分析

“三农”问题涉及到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最令人困惑的问题之一,需要人们以开阔的视野去审视其产生的根源。近年来,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采取了大量的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农”问题的症结并不在农业和农村本身,而在于与国家的农业和农村方面的宏观经济体制和政策导向,换句话说就是城乡制度失衡是导致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其造成的影响主要是:

1.农业资金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大量的资金流失使农业和农村丧失了增加农业投入、改善生产设施、提高技术水平的基本条件,严重削弱了农业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导致了农民收入下降、农业发展后劲不足。

2.工农产品“剪刀差”仍然存在,严重阻碍了农业效益的提高。由于农业经营规模过小,农副产品价格持续低迷,而工业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持续上涨,国家又取消了对农业生产资料费用的补贴,农业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严重阻碍了农业效益的提高。

3.农村金融体制不合理,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目前四大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重吸储轻放贷、金融网点从农村撤退的现象。农村资金大量流向城市,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贷款十分困难。也因此民间的高息借贷十分活跃,这既扰乱了金融秩序,又提高了交易成本,增加了农民负担。

4.城镇化过程中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现象突出。城镇非农建设用地已全面转向市场化,土地价格大幅度上升。但由于国家垄断了土地转让的一级市场,国家向农民征地的补偿仍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也是农民利益流失的一条重要渠道,对此农民心态严重失衡。尤其是一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其补偿费根本不足以让这些失地农民在城镇安居乐业,纠纷上访不可避免。

5.城乡隔离的户籍管理制度,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影响着农民收入的增长。农民离乡进城要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他们不能与城市居民一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民因户口问题在就业、上学、医疗、迁移、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

在城乡二元经济机构的背后,是我国多年来在制度上和意识上的消极积累,这种制度必然导致城乡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也会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良性运营。

三 解决“三农”问题的建议思考

我国解决“三农”问题,将是一个长期、复杂而艰巨的过程,要充分认识它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只有遵循标本兼治的方针,赋予农民国民待遇,实行城乡统一的各项政策制度,并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建设,才能最终解决“三农”问题。党中央强调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要实行积极有效的变革措施,笔者有如下建议:

1.是深化农村产权改革,改革农村产权制度。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产品的流通,改革土地征用制度,维护农民利益,增强农民在农产品市场上的主体地位,使农民享受土地增值收益,为完善农村市场,保护农民利益创造条件。

2.是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把附加在户籍上不合理的福利性成分全部剥离出去,实行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制度,恢复宪法赋予农民的自由迁徙权利,有条件、有步骤地将进城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纳入城市的各种社会保障之中,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等带有等级色彩的划分。

3.是改革教育管理体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培养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高新科技发展所需的农业人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支教、任教。率先在农村实行免费的义务教育,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教育经费短缺、教师工资长期拖欠、教育资源流失的状况。加大职业技术教育力度,改变农村教育的“离农”现象。

4.是改革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和计划生育政策,扩大社会保障面,逐步建立农民与市民平等一致、覆盖全社会的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编织社会安全网,使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失业而有所保障。

三农问题的解决范文5

关键词:“三农”问题 政策选择 农产品价格

“三农”问题即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说白了就是农民收入水平低下、农村发展落后、农业发展困难的问题。尽管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已经步入了高速发展的轨道,但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必须尊重我国目前还是一个农民人口大国的客观事实。党的“十六”大确定了全面实现小康的发展目标,“三农”问题的解决更显得迫切。本文从宏观的角度对“三农”问题形成的历史基础、关键因素方面进行研究和探讨,在此基础上分析、提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关键和核心问题及其政策选择。

历史基础:“三农”问题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我国“三农”问题的形成是建国50多年来逐步积累形成的,直到今天,这种积累趋势并没有得到基本的改变。造成这种状况主要因为我国国情的特殊性,而这也是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特殊性。

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做法主要是:对农产品实行消费者价格,对工业品实行生产者价格,即通过运用行政力量或手段尽量压低农产品价格,抬高工业品价格,通过貌似平等,实际不平等的不等价交换,把农业剩余转移到工业中来,又通过工业企业的利润上交集中到国家手中,国家再用来发展工业及其相关的非农产业。与此配套的其它做法是同时通过金融、税收、甚至是收费的办法从农业或农民手中积累资金,以加速工业化建设;实行城乡隔绝的户籍制度,农民进城完全根据工业化的需要由国家统一安排;在各产业中实行只记产出,不记效益的就业制度,等等。在这个过程中,具体做法和资金的积累程度虽然在具体时期有所不同,但基本道路是没有变化的。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长期推行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工业化发展道路,更是强化了工业畸形发展,农业更加落后的状况。我国进行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虽然情况大有好转,但并没有改变这种趋势。

这种现代化建设的办法,形成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单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来看,就十分显著,据曾国安研究,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自1978年以来除1980年初有所缩小以外,一直处于不断扩大的态势,到2000年已达2.79∶1。除此之外,我们知道,当城市提供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公用交通、消防、绿化、图书馆等)时,一般不会要居民负担其全部费用。当城市兴建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学校、公园等),居民根本不必承担任何费用,农村则不然,本来对农民的公共服务就十分有限,公共设施落后,这已经很不公平了,更不公平的是,即使最必要的服务和最简陋的设施也全部要农民负担。

关键因素:“三农”问题的形成及其影响

从一般经济学原理可知,在一个外向型经济很差或几乎没有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农业与工业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从农业方面看,在工业化初期,工业化的进程要以农业发展所能提供的剩余为基础,农业要为工业提供资金、劳动力、原材料和市场,工业要为农业提供技术装备。从工业化道路看,“二战”以后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大体上都是这样的道路,这条道路既有二元经济结构向工业化转化的理论支持,也有其它先期独立或解放的发展中国家的实践证明,更有前苏联的榜样“典范”,我国的问题在于长期从农业拿钱发展工业和其它行业、长期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发展模式,正是这种长期性,造就了“三农”问题。

长期从农业拿钱发展工业,使得农业、农村发展严重滞后。在工业化初期,通过一定方式从农业拿钱发展工业,完成资金或资本的原始积累是正确的。问题在于实行这种办法的长期性。虽然农业的基础性和各部门按比例发展规律使工业化的进程不得不顾及到农业的发展,但这种顾及在我国都是在万不得已的条件下进行的,即通过行政力量或手段,尽最大努力压缩农业发展,为工业提供最大的发展空间,只有当通过行政力量也无法使农业发展在食品提供、工业品销售市场方面满足工业及其它行业的发展时,才促进一下农业的发展,然后又通过行政力量或手段加速发展工业及其它行业。我国的工业化或后来的现代化进程就是在这样一种全部耗尽农业发展所提供的空间,不得已发展一下农业,反过来又发展工业的恶性循环中进行的。通过强制性行政力量,长期从农业拿钱发展工业及其它行业,自然造成了农村和农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协调发展的要求相比,发展严重落后。从纵向比较,虽然农业的发展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横向比较,使得二元越发显著。直到今天,在城市化和经济现代化势头依然强劲的同时,“三农”问题也更加突出。

长期从农业拿钱发展工业及其它行业,使得农民收入水平低下。最大限度地从农业拿钱,实际上就是最大限度地拿走农民所创造的价值。农产品生产中的不变价值部分C不可能拿走,因为农业发展的最低限度是要维持其简单再生产,所以拿走的部分只能是活劳动创造的价值V+M中的一部分。这就必然使农业的扩大再生产规模受到影响,拿的部分越多,影响就越大,农业要维持规模不大的扩大再生产,必然形成对作为劳动者个人收入的V部分的挤占,这样必然使农民收入水平极大地低于其它行业的同类劳动者。

长期以工业为主导、重工业为中心的经济发展方针,造成了国民经济或城市经济的畸形发展。长期从农业拿来钱发展工业,产出的工业品销往何处?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了绝大部分,农业除了为工业的发展提供资金、劳动力和原材料之外,还提供市场。随着工业化进程,工业提供自身发展所需的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的程度在加强,但对农村市场的依赖性则不会减弱。从理论上可以推断,长期从农业拿钱发展工业化,必然使农村的工业品购买力不足,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不可能把主要工业品销往国外,所以必须给发展较快的工业的产出找到出路,才能使其发展成为现实。我国的办法或实际的做法是通过行政力量或手段,长期实行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和提高城市人的收入水平(相对于农民),最大限度地造成工业和城市地区的自我服务体系,以最大限度地维持最大限度地从农业拿钱发展工业化条件下的经济平衡系统或按比例发展要求。这种发展模式的现实意义是从产品市场方面维持了工业化的进程,在长远方面则是造成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一是形成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过于落后,工业和城市经济发展过于超前的经济畸形发展,即我国现在所面临的“三农”问题;二是造成了市民与农民在收入方面的畸形意识,即在各种不利约束下苦苦挣扎提高自己的收入的农民,对此并无多大怨言,而市民则认为与农民相比,自己的高收入或在各种优越条件下进行竞争是理所当然的事,没有这种优越则认为是不公平;三是由于城市收入水平较高和工业没有及时反哺农业,农业现代化进程十分落后,使得文化水平较高的人都被吸引到了城市,余下的都是文化水平较低的人。形成了城市与农村人才素质上的畸形发展。

政策选择:解决“三农”问题的宏观思考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或农业的收入问题,不提高农民或农业的收入,农业和农村就无法发展,农村人才流向城市的趋势就不能改变,就没有人想在农村创业,“三农”问题就无法解决。如何才能提高农民的收入呢?从理论上思考,可以有以下几种长期的宏观战略选择:

现有体制条件下靠市场化提高农产品价格显然不可能

因为我国的农产品生产已经多年出现了供过于求局面,国家虽然尽力保护农产品价格,但也只是起缓解的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靠城市化解决农民或农业的收入问题

城市化可以有两方面:一是在农产品生产不减少条件下,大力发展非农产业,特别是在现在的农村地区发展非农产业,以吸收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从理论上可以推知,这种办法可以使农村富起来,但不可以使农民富起来和农业发展起来,因为农民不是以行政规定划分,而是以所从事产业划分,吸收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由于从事非农产业而自然脱离了农民身份,农产品生产不减少,从事农业的农民收入就不会提高,农业自然也就无法发展起来。那些企图依靠农村非农产业收入补助农业,以求农业发展的想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不现实的,另外,发展这些产业需要大量的资金,产品的销路也是问题,只能主要放在城市,例如目前我国产业工人中近2/3来自农村,只是缓解了农民收入较低的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二是发展农产品加工、储存、销售等所谓的农业产业化问题,这实际上是利用资源占有优势剥夺现有的农产品加工、储存、销售等产业的饭碗或争得经营这些产业增量的权力。从国民经济总体看,结果与发展非农产业无异,只不过是对农产品加工、储存、销售等产业的收入在现在的农民与市民之间的重新划分而已。从解决就业方面看,在城市和农村劳动力都过剩的情况下,也只不过是把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转化为城市的剩余劳动力而已。

提高农产品质量

我国农产品总量是供过于求,很高质量的农产品供不应求也是不争的事实。如果能在短期内大幅度、低成本地提高农产品质量,无疑可以提高农民的收入,进而促进农业、农村的发展。但大幅度、低成本地提高农产品质量是一个重大的技术问题,近期内全面或普遍实现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在某些品种上实现。

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

降低活劳动投入是在满足现有我国对农产品需求条件下,使现有的农产品收入由少量的农民所得,以提高农民收入。降低物化劳动投入是使现有农民得到更多的收入。前者显然不太现实,因为一方面是我国的土地资源2/3是山地,保证现有的农产品产出,降低活劳动投入的技术难度较大,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二是即使可以实现,必将形成更多的劳动力剩余。后者也是一个技术难度较大的问题,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有较大的突破性进展。

减少农产品产出,提高农产品价格

农产品需求的特殊性是收入需求弹性较小、需求和供给价格弹性较小,如果能利用这一特殊性,通过宏观调控,适当地减少农产品生产,利用市场机制就可以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销售价格,借以提高农民的收入,实现其它行业的收入向农业转移,改变几十年来的分配格局。具体可以控制农产品的生产总量,通过国家收购控制,造成现有价格条件下的农产品供不应求局面,提高农产品价格,然后,通过国家以提高的价格供给农产品,以弥补总量的不足部分。我国这几年实施的退耕还林的政策,实际上就具有这种效果,但力度远远不够。

三农问题的解决范文6

关键词:农村劳动力;途径方法;中国梦

一、21世纪“三农”主要面临的问题

(一)中国农业的目前现状

中国农业的发展水平相比于发达国家,不管在技术上、农业的基础设施都相差甚远。技术水平低,农业的基础设备差,农业的生态环境差,很难抵抗自然灾害。同时,中国农业发展的自然环境资源约束十分突出,中国人口多,土地少,资源的匮乏。随着21世纪口的猛烈剧增,中国人均的耕地面积1.5亩。随着21世纪中国人口高峰期的到来和城市面积的增加,耕地面积将更加严峻;第二是水资源缺乏,预计2030年后,缺水将会越来越严重,农业用水形势将更加严峻。中国农业目前存在很大矛盾与新的问题。

(二)农民的经济的收入少

近年来农产品出现阶段性的过剩,农产品销量低,价格低于劳动力,导致农民的收入低,目前我们的农场品处于供大于求的阶段,体现了产品多,优质品少,这将导致农产品价格不断下滑,并且将导致难销的状态,这就大大影响经济的增长。

(三)农村经营规模小

农村几乎都是小户经营,规模甚小。使得农村很难实现大规规模经营和效益的获得,再者土地的分散,农业资金的匮乏,严重阻碍我国农业发展。农产品价格高,缺乏市场的竞争力,更加约束农业后期的发展,所以解决农村经营规模小,是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中最关键步骤的。

(四)乡镇农业发展缓慢

随着乡镇农业发展的缓慢,城乡差距逐渐拉大,曾经靠农村经济发展的乡村已出现下滑趋势。特别是近几年,随着经济的不景气,外出务工的农民回到农村,导致农民对农业的大幅度依赖,城乡的差距在逐渐的扩大,这将直接影响到消费扩大的重要因素。

(五)农村劳动力转移难,城镇发展艰难

由于人多地少,人均耕地的减少,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增加。农村居民收入主要是靠非农产业,只有彻底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才能解决“三农”问题,客观分析我国农业、农村、农民的问题、以及面临的内部主要问题和困境,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二、21世纪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战略

(一)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确保经济稳定

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均耕地不断减少,人多地少的矛盾将会突出,农业在社会中的发展性将决定了中国在国际竞争中所占的位置。中央反复强调粮食农业对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特殊性,中国处于人多地少,因此在新世纪的发展中,必须客观的面对粮食安全性,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保证粮食的供求平衡,客观面对粮食供应形势,采取措施调节粮食生产,这样才能确保全国经济以及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二)全力推进农业文化的生产

农业产业文化是随社会的经济需要而产生的,在改革初期,实行家庭承包制,其制度具有长期可发展的潜力,将任务分配到每个家庭中,必须进一步发挥其潜力。将规模小,经营范围小摆脱,走向高效,摆脱传统的制约,农业生产化将解决这个弊端,进而提高农业的产量。

(三)创建新型的农业科技技术

现代化农业,是以科技为基础的农业,在世界农产品的竞争下,原是以价格为竞争,正在转变以价格、质量、科技为主的全方面竞争。因此,要着眼未来农业的发展,必须加强农业科技化的创新,加强农业生产的发展。为使农业创造出新型的科技体系,农业科技跃居世界前列,国家对农业的质量要求将更加重视。21世纪,中国农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将依附现代科技,将科技运用到农业中,提高农产品技术。大力发展农业教育方面的研究,以科技为主,为农业事业培养一批优秀的人才。加快科技体制的改革,通过承包、租赁、以及转包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农业化,将科技和农业合作,大力发展农业标准化的产生。

(四)加入WTO,发展农业优势

加入WTO,改变农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将农业经济机构进行调整,从而有利于更大范围的吸纳外资金。可以学习发达国家的农业经验,进行学习并改进农产品的质量,拓宽农业的发展空间,有利于农业经济的整体素质和提高农业效益。人多地少是中国农业的基本国情,只有通过合理分配,相互合作,才能打破地区农业区域的界限,只有注重农产品的加工,形成一些高科技技术产业,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成特色产业,才能提高我国农业的竞争力。

(五)提升城镇化的建设速度

城镇化建设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既要注重其内部问题,又要注重解决外部条件。发展小城镇是推进中国城镇重要的途径,小城镇建设要合适布局,合理规划,把重点放在有潜力的城镇中去,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发挥农村地域的经济优势,这样中国经济将可获得持续可发展的动力。改革开放以来,大城市大量的引进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随着城市建设的完善,农民工在城市工作的人群数量越来越多,这样将大大提升城镇建设以及很好地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三、实现中国梦,“三农”是基础

(一)农业现代化在实现中国梦中的地位及作用

党的十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社会主义特设道路,中国梦的核心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现代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实现中华名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让十几亿人民有饭吃,让亿万人民进入小康社会,将农村建设成农民幸福的家园,推出“三农”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指标。

(二)如何让亿万农民同步进入小康

过上小康日子是中国农民的梦想,同时也是党的目标。在主席讲话中提到:“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只有农民工富裕了,工农乡镇共同发展,才会共同走上建设小康,实现中国梦。体现在农民的收入快速增加,从1949年到2012年,全国人民人均收入从44元提高到7917元,这将是经济的一个提升。农民生活水品提高,人均的消费从62元提升到6000元,短短几十年,就可以看出消费结构发生巨大的变化。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从改革开放初期的2.5亿减少到3000多万,是一个很大的改变。

(三)促进农民增收,实现中国梦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家庭收入,改变传统农业,拓宽农业功能,培养新的收入,加速改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保证农产品价格合理,增加产量;让在外工作的劳动力积极返乡回家创业,加大培养农业技术,提高技术含量,将农民工工资稳定提升;加大农业的补贴,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加,大幅度增加农民生产和收入;推进农村改革,增加农民财产的收入,将土地承包制落实到人头,将会给农民带来可观收入。

(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美好家园

新世纪以来,农村的面貌发生很大的变化。党的十明确指出,在发展中不平衡,不能找到发展的问题所在,工农城乡的不平衡是目前经济的主要构成矛盾所在。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应该加大统筹城乡的发展力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建设中。推进新农村建设,必须掌握好生产发展、文明生活、公正的管理、村容整洁,这是中央主要提倡的目标,首要的是解决好农民工的生活问题;再者就是解决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将城市公共服务做到最好;最后,就是解决好城乡要素不平等问题,实现城乡一体新型城农关系,从而实现中国梦。

参考文献:

[1]李明.实现中国梦,基础在“三农”[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