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工作存在的问题范例6篇

三农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农工作存在的问题范文1

(1)资产收益管理不规范。有的村以其他费用支出直接冲抵承包款和租金,收支均不入账;有的村收款后,干部私自保管、挪用,长期不报账;有的村资产收益使用无计划,寅吃卯粮。

(2)出租合同签订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书面合同少,口说为凭;合同要素不全、条款不明,权利义务不平等或其他不符合法定要求等方面。

(3)农村“三资”较为复杂,主要是因为农村“三资”涉及面广、项目多,管理难度大。比如说,农村“三资”既有现金的,又有实体资产的,还有资源属性的;既有可转移的,又有固定的;既有国家补助资金、各项补偿补助款,又有集体收入,还有筹资、捐款等,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多样性,带来繁杂管理难度。

(4)农村“三资”登记的财务管理和账目统计检查还需进一步完善。其中主要原因是资源统计不全面、不细致或没有台账登记管理。村务公开只强调财务公开,“三资”管理的公开还需加强。“三资”登记管理中合同签订不符合科学规范,不符符合签订层序,集体利益得不到稳定和合理的保证,此外,合同条款不完善,甚至没有书面的合同,农村集体“三资”承包收益减少很多,造成农民的不满,时而还有上访事件发生。

二、“三资清理”工作的方法和目标

(1)资金的清理方法。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银行存款以及白条抵库的数额先进行清理,再登记造册,经村支两委会决议或“三议三公开”后,村委会主任在认定的资金登记表上签字。

(2)资产的清理方法。清理借款凭据、核定各项往来款项的欠款人、欠款金额,并登记造册;清理各项对外投资合同,核实投资对象、投资时间、每年的投资收入并登记造册;存货清理:采用实地盘点法,账实核对,登记资产清册;固定资产:先清理数量、核定金额;再分经营用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分别登记造册,其中非经营用固定资产造册登记数量和金额;经营用固定资产除了要登记数量和金额以外,还要依据租用合同登记经营用固定资产的承租人、租期、每年的租金收入等。

(3)资源的清理方法。耕地、矿山、林地、果园、鱼塘、机动田、荒山、滩涂等资源要分经营承包和村集体留用分别登记面积、用途。属于集体留用耕地、矿山、林地、果园、鱼塘、机动田、荒山、滩涂的要对附着物的数量、价值进行合理估计,并登记造册;属于承包经营型的耕地、矿山、林地、果园、鱼塘、机动田、荒山、滩涂要造册登记承包人、承包期限、每年的承包收入;属于以补代工的机动田或其他资源的,要对面积、性质(村或村所属组所有)、使用方式(以工代补标准)、受益人等情况进行造册登记。通过以上方法,主要达成以下的清理目标。

三、农村“三资清理”工作问题对策

(1)集中行动,强化市场监管。由于长期以来农村经济市场机构受体制不顺因素制约,尽管县、乡(镇)相关部门在村级财务法规管理方面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却难以发挥出村级财务监管作用,建议尽快理顺农村管理体制,强化农村经济职能建设,确保其行政职能的有效履行,特别是在财务违纪和审计监督方面,制定出相应的处罚办法,强化市场监管,明确农经相关部门的执法地位,形成有权威有效力的行政监管体系。

(2)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思想认识。首先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严肃督办和查办不落实“三资”管理政策,要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宣传教育,确保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另外,特别是加强对村干部财经法律法规的教育力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三资”管理工作的本领以及群众对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增强村民的参政议政能力,发挥村民民主监督作用,以减少财务管理工作中的漏洞。

(3)强化资源管理,堵塞交易漏洞。县乡(镇)两级应成立资源交易中心。凡农村集体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实施承包、租赁、出让等开发利用,未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一律要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招标、拍卖,规范交易行为,堵塞各种交易漏洞。要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网络技术优势,加快推进财务计算机监管网络建设,为村级财务实时监督、动态监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4)完善制度,规范操作。在落实原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财务公开等相关制度的同时,建议县政府制定出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和《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开展有章可循。同时,“三资”管理办公室对相关责任单位村务财务公开透明、民主理财投资、货币资金管理科学、合同票据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每年开展月或季度监督检查。

四、“三资清理”具体实施路径

(1)清理。成立乡(镇)从财政所、农经站、社会事务所、乡(镇)纪委抽调人员组成的临时三资清理小组,在该小组的监督和指导下,以村自查为主,全面进行清理。成立村民主理财小组,对集体“三资”进行逐笔逐项清理。同时,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动的自主权,自愿签订会计委托服务协议,实行村财镇管(镇财政所代管)或有资质中介机构代管。建账核算,统一监督管理,会计委托服务机构和“三资”监管机构工作有场所、运转有经费、人员有保障。

(2)登记数据。清理完一项就要立刻登记。资产资源的登记要按类别登记其名称、数量的多少及实际的使用情况。登记的内容要真实全面,数据等要准确,做到不重复不遗漏。

(3)核实登记结果。对已清理登记的集体“三资”,由村民自建的理财小组逐项逐笔进行核查落实。重点对“三资”的数额多少、权属比例、实际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方法等情况进行核实。

(4)公示核查结果。对初步核实后的集体“三资’,由清理核实小组负责逐项逐笔在相关的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在公示期间相关工作人员要接受群众的咨询和问题的反映,并做好记录以及解释的工作。

(5)确认公示结果。公示期满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三资”清理结果进行再次的确认。

(6)上报核定的结果。经过村民代表会议确认通过的“三资”清理结果之后,由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的人负责人、村会计、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后上报镇集体“三资”清理领导小组审核,再经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定同意后,由基层操作人员以及实施人员的辅助,把相关的数据录入到该村三资管理信息系统,由系统进行汇总,逐级上报。

三农工作存在的问题范文2

关键词:农村产业结构;农业产业;农村工业;农村服务业;农业产业化

农村产业结构,就是在一定地域内,农村各产业部门之间及各产业内部质的联系和量的比例,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就是将农村各产业内部重庆进行选择,优化,提高农村经济运行的效益。农村产业包括三大产业:第一产业为农业产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第二产业为农村工业;第三产业为农村服务业。从我国目前的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看,我们应该将调整农村工业结构、调整农村服务业结构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结合起来,相互促进;通过农村工业结构调整,从根本上解决农副产品加工的问题;通过农村服务业的调整和发展,解决农副产品的销售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带动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解决农产品相对过身和农民增收的问题。并充分发挥农村产业化经营对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以农村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一、调整当前农村产业结构的必要性及其要求

(一)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的必要性

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我国解决了长期困绕国人的吃饭问题,农民收入也实现了相应增长。但随着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产品总量供大于求、农村产业结构不合理、现阶段我国农业连年增产而农民增收缓慢等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暴露出来,这些矛盾最基本的原因是农村产业结构不合理,只有通过调整农业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才能使问题等到根本解决。我国现阶段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农民增产不增收的问题,保障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合理的农村产业结构的评价标准

合理的农村产业结构能充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以保证最大限度地提高当地农村经济效益,提高农业生产的生态效益;合理的农村产业结构能够保证农业内部各个生产部门和生产项目之间的物质能量相互转化,保持和改善生态平衡,合理的农村产业结构能促进农村各产业之间协调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必须以合理的农村产业结构的评价标准为导向,科学统筹,逐步推进。

二、当前农村产业结构的现状及其调整途径

(一)农村第一产业发展的现状与不足

农村第一产业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农村种植业内部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其他农作物之间的比例关系;二是指农村大农业内部农(种植业)、林、牧、渔之间的比例关系。

1、种植业存在的问题及其调整途径

(1)种植业存在的问题。我国近年来粮食连年增产,但粮食生产生产方式科技含量低,无法生产出优质高效的农产品。经济作物具有经济价值高商品率,经济作物的种植对于增加农民增收有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目前经济作物占的比重小,经济作物的种植不明显是我国种植业存在的一个硬伤。发展农业要既优且专,“优”指的是发展地区特色农业,“专”指的是将地区特色农业推广发展为主导产业,但我国农村种植业发展缺少地方特色,即使有特色农业,也不能进行产业化经营,难以形成地区主导产业。

(2)种植业的调整途径。保障主要粮食产品的供给是调整种植业结构的前提,这样才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在调整种植业生产结构时,发展优势、适销对路的经济作物是调整种植业结构的重点,逐步使经济作物在粮食中的比重逐步上升;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资源优势、环境优势,发展地区地区特色农业与主导农业,进行产业化经营,逐步形成地区主导产业,这样才能能够提高农产品的市场需求,促进农民增收。

2、林业、畜牧业、渔业存在的问题及其调整途径

(1)林业、畜牧业、渔业存在的问题。当前林业发展的三重问题:一是重伐轻植,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也不符合农业生产结构原则中资源合理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二是生产规模化程度低,不能够有效地形成产业链,导致了产品缺乏市场竞争优势,不能够塑造产业品牌;三是林业生产中的林业产品科技含量低,科技推广程度不够,零散的经营不利于优秀科技成果的转化。

畜牧业存在的问题为:畜牧疫病较多是养殖业的重要风险,多种疫病的频繁发生使畜牧养殖业的风险大大增加,与此同时,个别养殖户由于养殖或防疫技术不过关,栏内畜牧大量死亡甚至空栏。在畜牧在饲养期间,饲料价格和出售价格等存在不少变数,这些因素的变动都会对经营户的经济效益产生影响,这使得生产经营者不愿意发展畜牧业。

渔业存在的问题为:重捕轻养是渔业发展的首要问题,这不利于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各种新型的鱼类病害频频发生,给渔业生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鱼类病害已日益成为渔业养殖生产持续发展的瓶颈;另外,由于大量药物、饲料的无序使用,致使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下降,渔业养殖投入品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制约了渔业生产的持续健康发展。

(2)林业、畜牧业、渔业的调整途径。在林业、畜牧业、渔业调整过程中,有三个基本的调整途径:一是改变生产方式,改变重伐轻植、重捕轻养的生产方式;二是普及农业生产新技术,提高生产过程中的科技含量,这是应对植物疾病和动物疫情的根本措施;三是注重产业化经营,产业化程度低,这不利于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也不利于应对市场风险,注重产业化经营是增加农业生产科技含量,发展农业的必走之路。

(二)农村第二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调整对策

1、农村第二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农村第二产业是指农村工业。农村工业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但是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一是农村工业与农业的关联度很低,不能使农产品就地加工增值,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缓慢;二是农村工业与城市工业的重复率高,农村特色工业少,不能充分发挥农村工业的特色优势;三是农村工业科技含量低,产业化链条短;四是我国城乡市场分割的现实使得农村工业并不能与城市工业进行分工合作。

2、农村第二产业发展的调整对策

发展农村工业,最为有效的方法是立足于农村实际,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以此可以加深农业工业与农业的关联度,使农产品快速增值;因地制宜,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工业,以“稀有独特”取胜;调整农村工业布局,防止农村工业与城市工业的重复生产,建立统一的城乡市场,加强与城市工业的分工与合作,以此促进农村工业的快速发展。

(三)农村第三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调整对策

1、农村第三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服务业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农村生产的过程中,主要重视农业产业和农村工业的发展而忽视了农村服务业的发展,在农村服务业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又紧紧重视农村生产资料的生产、销售和农业技术推广,不重视农产品市场信息的,不重视农村金融、农村法律等服务内容。

2、农村第三产业的调整对策

农村现代服务业必须发展农村信息、金融、会计、咨询、法律、旅游服务等行业,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含量,从长远看,信息、金融、会计、咨询、法律等服务业对于保障农村第一产业与第二产业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另外,建立农业服务专门机构是发展农村第三产业的重要途径,这是优化农村服务业结构、提高农村产业运行质量的必要选择。

三、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一)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农业产业化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能够与现阶段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的新的经营方式和运作机制,它能够有效解决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一系列问题,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具大推动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应围绕农业产业化进行。

(二)发展农村产业化经营的基本思路

1、形成农产品生产基地

由一大批承包农户组成小规模、大群体式的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这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础。基地农户应达到一定数量,并能达到一定批量的商品产量和商品产值。如果不能带动一大批农户并生产一定批量的商品,表明生产基地还没达到一定规模,就形不成农业产业化经营。

2、做大做强龙头企业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多样化的龙头企业和产业化组织发展。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现代营销业,结合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优化龙头企业布局。引导促进龙头企业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创出一大批农产品名牌,使其在国内外市场中占有相当份额,并在全国形成不同层次、各具特色的农业产业化体系。

3、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大力发展订单农业,促进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促进龙头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农户在产权上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行之有效的产业化经营利益联结形式,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新机制,保护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

四、结束语

“农民很苦,农村很穷,农业很危险”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三农”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战略部署,应该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形成合理的产业布局,有效利用资源,发挥地区优势,促进农民增收,着力解决“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不仅能够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质量,也能使得农村三大产业规模化发展,保证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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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赵邦宏,邸文祥.论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J].农业科技开发,2000(5).

三农工作存在的问题范文3

(一)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内在要求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内容之一,而社会保险又是社会保障权利的应有内容。社会保障权是作为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一,这一权利旨在保障公民在年老、失业、工伤、患病、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这一权利的保障义务人是国家,而保障对象则是全体公民。农民工作为中国公民理应享有这一权利。因此,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内在要求。

(二)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

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贡献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问题,即农民工犯罪问题也不容乐观;其二,农民工数量庞大,很多地方的农民几乎是居家迁往城市,在城市中谋生活;其三,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是我国“三农”问题当中重要一环。因此,解决了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进而实现农村和城市的稳定,最终实现社会的稳定。

(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

社会的发展靠的是千千万万民众的努力,社会发展的成果应该为民众所共享,因而实现公民权利公平、社会保障公平等,是社会公平正义最为直接的体现。农民工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功臣。在城市中,农民工的身影随处可见,他们承担了城市建设发展当中最累最脏的那部分工作,修马路的是他们,建高楼的还是他们,他们几乎成为了城市当中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可以说,在祖国的繁荣中农民工功不可没。因此,在社会发展繁荣的过程中农民工理应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获得平等的权利。如果让做出巨大贡献的农民工不能享有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那何以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保障农民工的主体地位,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

(四)提高城市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是提高我国城市化水平的必然要求。农民工数量的大幅度增加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结果,这一转移不仅为城市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也能带动乡村的发展。城市中的农民工数量增多必然有利于城市的建设发展,而如果解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让他们在城市当中更有归属感无疑能够最终加快城市化发展的进程。此外,农民工外出务工,不仅可以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还能够开阔视野,进而推动农村的发展,使得农村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立法现状

一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二元的户籍制度,这一特殊的户籍制度导致了我国城乡的二元结构,在养老保险上则表现在城镇基本上建立了国家养老保险制度,而农村仍然以家庭养老为主。不过,近年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在逐渐建立,并日益完善。但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渐完善也没能切实实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因为农民工作为城市和乡村中的边缘人,既游离在城市养老保险系统之外,又不能完全融入到农村的养老保险当中。基于这种特殊性,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特点,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旨在建立起符合现实需要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先后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前者将农民工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当中,并增强了养老保险的延续性和便携性,使得养老保险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予以流转和存续,后者则考虑到了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以及能衔接的要求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程序和规则作出了规定。这两部“办法”的颁布无疑有利于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二)存在问题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以及出台了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一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缺陷直接影响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功效的发挥。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适用对象存在局限性

《办法》虽然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并且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却没有将所有的那农民工都涵盖进来,只是将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当中。其实,在我国的农民工大军中,存在大量的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他们常常在各个用人单位中辗转,往往只是与用人单位达成口头上的用工协议。因此,《办法》明显没有涉及到所有的农民工群体,其覆盖面仍然有待扩大。

2.缴费比例较为模糊

《办法》规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应缴纳的比例在4%到8%之间。这一规定无疑过于模糊。一方面,农民工个人缴纳保费比例浮动范围较大;另一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个人缴纳保费比例是由农民工自行选择还是由各地自行规定。

3.剥夺了农民工自行退保的权利

《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前,不得中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这一规定无疑剥夺了农民工退出养老保险的权利。当农民工不愿意在城市务工,想回到农村,并转回新农保制度时,他们会发现原来自己不能退出基本养老保险,转而加入新农保了。这实质上体现出的问题是新农保制度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不能很好的衔接。

4.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仍然存在难度

农民工的工作流动性大,很少有能在一个地方待很久的,所以基本养老保险能否流转则成为很重要的一项问题。《暂行办法》和《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可以流转和存续,只要农民工本人的要求,并出具相关的凭证,就可要求流转前后的社会保险机构予以衔接。现实中,由于各地间的养老保险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会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衔接造成一定的困难。此外,由于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农民工在转移或者存续自己的养老保险时,各地会处于各种考虑拒绝接受让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转入。一般而言,由最后转入地为农民工办理退休,但实际中有的会基于农民工临近退休,缴纳费用少而保费领取时间长,进而拒绝农民工转入养老保险。这样状况的存在无疑不利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也是现行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想

我国的农民工人数已经接近3亿,但是养老保险覆盖率却不足20%,也就是说,我国有将近2亿的农民工没有参保,这是一个令人不得不重视的问题。经分析可知,导致上述问题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一,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全国性的养老保险规范体系;其二,企业对于农民工参保表现冷漠;其三,农民工自身对于参保认识不足,或者没有能力参保。针对我国现今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立法,以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为此,笔者对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提出了以下的立法构想:

(一)深化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

我国的户籍体制是二元制的,即城市和乡村的户籍分开管理。这一户籍制度直接导致了城乡居民在福利、社保、工资、医保等方面存在差异,进而使得持有农村户口和持有城镇户口的公民在身份上的差别。农民工入保难与这一户籍制度的存在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要建立起完善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必须进一步深化我国的户籍制度。当然深化我国的户籍制度并不是要立即废除这一户籍制度,而是要进一步消除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之间的限制,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居民身份制度,以打破户籍制度的桎梏,从而破除城乡居民之间身份上的隔膜,进而实现二者之间利益的一体化。其实,深化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是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二)建立全国性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否能够切实保障到农民工的权益,发挥积极的作用,其根本在于这一制度的建立是否考虑到了农民工这一群体的特殊性。我国存在大量的农民工,这些农民工存在工作不稳定的特点,经常要在各个城市之间转移。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一定要将所有的农民工囊括进来,并增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性和接续性。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扩大农民工参保范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农民工参保范围的规定还待于扩大。前文的提到《办法》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限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从而将大量的临时工排除出去,这样的规定根本不利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的建立。因此,应该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参保范围,将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也涵盖进养老保险的体系当中,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其次,对农民工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当然应该将所有的农民工都囊括进来,但实际上农民工群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已经有了固定的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的只是临时工,在不同的城市和不同的用人单位之间随意的转移。因此,在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时有必要对农民工进行分类管理,即与用人单位建立固定的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以正式纳入到基本的养老保险当中,而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则可以自行选择是加入到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加入新农保。最后,实行全国统一的个人账户。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还应该注重的问题是养老保险的自由流转和接续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实现全国统一的个人账户,即统一社会保险项目、缴费标准、待遇标准,将养老保险基金统一调剂使用。我国的养老保险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地之间无论是在缴费标准还是在待遇标准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这无疑阻碍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流转。因此,有必要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个人统一账户,将农民工的个人信息与账户绑定,让个人账户随着农民工的转移而转移。这样不仅可以免除了农民工为办理养老保险接洽两地跑,还能防止各地为了阻碍农民工转入而设置各式各样的门槛。

四、结语

三农工作存在的问题范文4

一、学习体会

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总书记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指出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是: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在党的十七大上,科学发展观被写入,要求全党同志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这些,都对我们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突出践行科学发展观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复杂变化的形势下,我国的改革和发展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作为一名农村工作者,我们必须结合农村工作实际,进一步增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加深刻地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更加自觉地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农村工作的要求,更加扎实地谋划农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举措,把践行科学发展观提到突出的位置,以科学发展观来审视、反思、指导农村工作,统揽工农村工作作全局,谋划农村发展,坚持既定的农村工作理念、发展战略和发展举措不动摇,在更高起点上突出践行科学发展观,推动农村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结合自己平时的学习和工作,我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照,以人为本的思想树立不牢。科学发展观广义的以人为本内涵,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就我们农村工作而言,以人为本的核心问题,就是建设好让农民满意的领导班子,建设好让农民满意的干部队伍。在这些方面,我尽管做出了艰辛的努力,并且前瞻性的提出了打造“人文型村庄”的治理方略,但是,在具体工作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一是对农民关心不够。在日常工作中,总认为农民种地工作能力强,能独当一面的开展好工作,自己只要做好决策就行了,因此,给他们安排的工作多,布置的任务多、压的担子多,与他们思想交流少,坐下来谈心少,研究少,指导少,不能及时了解他们的意愿与想法,不能从他们中吸取有益的思想和工作方法。有时,不能容忍他们在工作的失误,性格过于直率,批评不留情面,指责不分场合,方法比较简单,影响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工作创新不够,战斗力、凝聚力、号召力不强。二是服务意识不够强,为农民办实事、解难事的标准不够高。整天忙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对农民的思想、工作、学习状况了解不够,特别是他们在想些什么,工作中为什么会出现某些问题或偏差,了解不够,研究不够,不能帮他们及时发现问题和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三是对农村管理中存在的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有章不循、屡纠屡犯的问题还没有彻底根除,存在畏难情绪。四是在接待农民上访方面不够耐心、细心,尤其在处理农民投诉和咨询问题时,存在厌烦情绪,有时对投诉和咨询问题的解答不够热情细致,对待农民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有时有简单粗暴、敷衍塞责的现象。这四个层次的问题,都未很好地体现以人为本。

2、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照,全面发展的要求拓展不深。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发展的广义内涵就是要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快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形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具体到我个人来说,就是要在自身思想建设、学风建设、作风建设、廉洁自律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共同提高。但是,在这些方面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我还存在不足:一是思想解放不够,创新意识不强。具体表现在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精神状态还不能很好的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思想认识跟不上迅速发展变化的客观实际,对如何深入推进“新农”创建,没能很好地找准切入点,工作上只是按部就班,不能用全新的思维和方式去做开创性的工作。二是联系实际不紧,学习风气不浓。具体表现在对理论武装头脑的紧迫性认识不足,虽然平时能够主动地学习,但是系统性还不够强,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还不够紧,学用脱节,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实践的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把理论和实践紧密地联系起来,有时存在与工作关系密切的多学,与工作关系不大的少学的现象。三是作风建设方面主要是勤政务实、艰苦奋斗等方面有时做得不够好。在执行工作中缺乏深度和广度,不能很好地俯下身子深入农村,了解农民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真正研究、解决问题的不多;工作上缺乏持之以恒的韧劲,抓落实的力度不够,造成执行工作不力,执行效果不佳。对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人和事明知不对,也不去批评,姑息迁就,既使批评了,也是轻描淡写的说一说,保持一团和气。四是监督检查不力,廉洁自律要求不严。对农民请干部吃饭等现象监督检查不够细致,查处力度不大,特别是事前监督乏力;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的意识不强,虽然自己在廉洁方面能把住大方向,能够抵制一些不正之风,为此得罪了一些人也从未退缩让步,但是在一些问题上,比如在与部门交往、接待上级领导时,存在陪客应酬、个别时候有超标准接待现象;在与农民的交往中,存在接受吃请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看起来不很起眼,但反映出自己在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上自觉性还不强,自我要求还不高,再加上受社会大气候的影响,在一些事关廉政的事情上,认为是人之常情,碍于情面,不便推辞,随大流而不以为然,这些都反映出自己加强党性锻炼、改造主观世界的自觉性不强。

3、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照,统筹兼顾的能力不强。科学发展观协调发展的广义内涵就是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内协调发展和对外开放。具体来讲,统筹兼顾的要求就是班子团结协作,形成凝聚力;相互支持,形成向心力。对照科学发展观来检验,我在这方面还存有差距。一是统筹兼顾班子成员不够,对有的农民压得担子多,布置的工作任务重,工作标准高,工作要求严;而对于有的农民压得担子少,布置的工作任务轻,对他们的一些日常性、事务性的工作要求不是十分严格,存在听之任之、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的现象。二是统筹兼顾不够,对于种地、计生、打工工作抓的多、抓得细、标准高,要求严,而对于的教育工作过问少、抓的不实,精细化管理不到位,存在敷衍应付的现象,三是统筹兼顾工作不够,对宏观工作抓的紧,思考的多,而对中观和微观工作思考不细、建议较少,思想上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问题。四是统筹兼顾农民与种地的关系不够,不能很好的及时沟通农民的思想和人际关系、工作关系,存在着“息事宁人”、“各打一大板”的思想倾向,造成了与农民沟通不及时,矛盾化解不及时,进而影响了农村工作。五是不能很好的统筹兼顾与上级部门的关系,总认为只要把工作干好了,就是对上级尽到了责任,因而在具体工作中与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思想交流少、工作沟通少,仅仅满足于落实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致使有些工作协调不好,影响了农村工作。六是在推行和推动工作、抓落实方面,注重稳中求进,忽视了时效要求,注重了充分准备,忽视了猛扑猛干,注重了社会效益和正面影响,忽视了方面作用。所有这些,都是统筹兼顾不利的具体表现形式。

4、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照,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发挥不够。科学发展观对可持续发展的广义内涵就是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具体到我个人来说,就是要充分发挥好班长的作用,带领农民坚持正确的种地理念、种地方向和发展战略,在打造“新农村”建设,推进创新教育,形成活力型、质量型、人文型、健康型、数字型、效能型、平安型、学习型、创新型农村,促进农村的和谐、全面和可持续发展。尽管自己在推进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也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但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还存有差距。一是对推进“新农村”创建和创新教育上缺少长远的规划和深入的研究,不能站在新农村未来发展的高度上进行深层面、多角度地思考,只强调立足现在,而没有放眼农村未来;只强调活动形式,未作内涵上的深层挖掘,存在急重现在、轻长远,重现象、轻研究,重形式、轻内容等急功近利的做法。二是推进“新农村”创建和创新教育方面存在求稳怕乱的思想,有怕错、怕乱、怕难、怕出问题“四怕”思想,缺少虎虎生威的士气、敢为人先的勇气、竞相创新的锐气,致使工作力度不大,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着只提要求不抓落实、只发号召不抓细节等现象,致使“新农村”创建的许多工作停留在口头上、计划里、领导中,不能很好的变成上下共同努力的行为,不能很好的落实在方方面面的工作中。三是推进“新农村”创建视野不开阔,工作方法单一,手段不新,深度和广度不够,致使“新农村”创建缺乏联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不能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注重实效、全面发展的局面,甚至在某些方面还有死角。

三、根源分析

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有思想观念上的,也有工作方略上的,但主要还是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不够,缺乏科学发展的理念。主要表现在:

1、与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的要求存在差距。一是自身存在的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不够深入等问题,有时过于相信和依赖同事,认为每一项工作都有专门的人去抓,自己做好决策、出出主意、点点题、多督促检查几次就可以了,不必每项工作都亲历亲为,缺乏深入实践、考察和研究。二是在具体工作中对个别农民教育不严,要求不高,存有“老好人”的思想,过多考虑到了工作的辛苦,忽略了个别操作不规范的问题,认为没有必要将存在的一些小问题进行深究。三是存有“以偏盖全”的现象,有时只看到个别农民身上闪光的一面,只看到他们在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和作出的贡献,而看不到他们身上所存在的缺点,有时为了工作而无原则的迁就他们的过失,缺少批评精神,对他们的过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四是工作方法不细,领导作风不实,思想政治工作缺乏超前性,没有做到农村中熟悉与了解情况,农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上宣传力度不够,群众观念树立的不牢,关心、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不够。

2、与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发展的要求存在差距。一是理念创新意识不够,思想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只要抓好农村全局工作安排,保证农村工作顺利进行,不致于偏离总的方向,并略有提高就行了,没有静下心来认真系统地去钻研理论知识,不能从农村的发展,理论的创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指导作用去认识和把握。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安于现状的思想观念,探索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以及管理的新机制、新手段的理念创新略有不足。二是理论学习意识不够,放松主观世界改造。最根本的主观原因在于内因,在于自身,在于缺乏系统学习。有的虽然学了,肤浅的很,理解不深刻,有时工作忙一点,也就把读书学习放下了,有时偏重实用主义,与工作有关的多看一点,无关的就放一放,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不能很好地结合农村的工作实际消化吸收,只会片面地引用词句,而不会运用科学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具体研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是随着年龄的增大,对自身的要求越来越低,党性意识和群众观念不是太强,艰苦奋斗的意识弱化,认为只要农民够吃了,其它方面都无所谓,吃点、喝点都是小问题,不讲点排场,不摆点阔气,会上人感到“小气”、“寒酸”,自己也没面子。这些都是利己主义思想上升,享乐主义思想作怪,头脑里缺乏完全彻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的具体表现。四是在廉洁自律方面有时放松了警惕,没有严格要求自己,没有很好地贯彻“两个条例”,没有很好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还不够好,没有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3、与科学发展观的统筹兼顾的要求存在差距。一是对如何更好地实现民主集中制,促进领导班子建设研究的不够,学习的不够,对如何更好地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障,理解掌握的还不够。二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够,不能及时地纠正自己或他人的缺点、错误和处理好内部分歧,有老好人、怕得罪人的错误思想。三是自己协调能力不够过硬,怕麻烦,怕矛盾,怕因为工作影响与同事的关系,造成了上下协调配合不够,不能很好地形成工作合力。

4、与科学发展观的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要求存在差距。一是不能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对农村今后的可持续发展思考的少,各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还不完善,这些都给推进“新农村”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了很多的被动。二是班子整体缺乏一种精神或灵魂,上下统一不够,思想认识不到位,对推进“新农村”建设理解不深,认同不够,实践不力,有关的要求难以落到实处。三是没能在推进“新农村”制度建设上下工夫,监督检查时紧时松,而且存在形式主义倾向,存在管理不到位,指导不及时,措施不能很好地落实的现象。

四、整改措施

针对以上不足,今后我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以发挥好自己作为“一把手”在践行科学发展观方面的表率示范作用。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的思想。一是通过抓好班子建设,掌握班子成员的思想动态,工作作风情况,及时力所能及地解决他们的学习、思想、工作中的难题,因势利导,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他们的素质。二是加强调研分析,克服浮在上面、指手划脚的家长作风,多深入农民中间,多搞调查研究,多倾听群众意见,及时掌握农民的思想动态和普遍要求,从而增强创新意识,拓展工作思路,使决策更符合实际,有效地避免瞎指挥,推动工作向前发展。三是增强责任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注重工作质量,摸清情况,把握规律,明确职责,区别轻重缓急,突出工作重点,完成任务做到迅速扎实,准确无误,高效快捷,不拖拉松垮,推卸责任。四是正确处理好好抓大与放小的关系,围绕中心工作去布置具体工作,让副手和中层干部充分发挥好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做到一级指导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使根本问题得到解决。

三农工作存在的问题范文5

关键词:呼和浩特;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

呼和浩特是内蒙古自治区的首府,是全区农民工子女就学最为集中的地方。呼和浩特的农民工子女教育呈现这些特点:人数多、比重大、主要就读民办学校。近年来,呼和浩特政府和教育部门为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作出了很多努力。取得了很大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

一、呼和浩特农民工子女教育现状

(一)就学情况。2005年全市有57021名外来人员子女就读,占城区中小学在校生总数的26.4%。部分公办学校,占总人数的55.8%;民办学校,占总数的33%;教育部门指定的接收进城农民务工人员子女的学校,占总数的11.2%。

(二)构成情况。呼和浩特市城区的外来人员主要以农民工为主,其子女占外来人员子女入学的57.4%,工作经商人员的子女占18.7%,外来求学的人员占19.6%,其他人员子女占4.3%。

(三)城区分布情况。玉泉区外来人员子女占区内在校生总数的比例较大,占到34.7%,其余三区比例相当,分别约占22%左右。这说明各区都承担了很大比重的外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责任。

目前是这样一个现状:农民工子女就学依然困难。呼和浩特的农民工在不断增加,关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依旧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呼和浩特农民工子女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呼和浩特教育部门来看,存在办学条件不足的问题。接受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机构主要分这三类: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和教育部门指定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学校。而主要农民工子女就读的学校是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教育条件是有限的,学校面积、基础设施、师资力量、资金储备都是存在一定局限的,民办学校的教育是不能很好地满足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需要的。

(二)从国家政策来看,对农民工子女教育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执行系统、社会支持系统、资金支持系统,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可忽略的,但这些却没能很好落实贯彻。国家颁布的一些关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的相关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就出现了歪曲的现象。社会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关注度夜是不高的,支持是不够的,社会部分人士对农民工和其子女存在一定的歧视。农民工子女教育不受政府重视又怎么会有发展呢?

(三)从农民工自身方面来看,农民工子女存在心理问题。调查发现,一些农民工的子女的交际能力差,表现较为孤僻。学校是个小社会,农民工的子女在学校,就跟他们的父母在社会中一样,可能遇到不公正的待遇,可能遇到这样那样的歧视,这对孩子来说,心理承受力和解决的方式方法都存在局限。这很多问题根源都是环境。

三、呼和浩特农民工子女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现行户籍制度的影响。现行户籍制度在教育方面是存在排外性和分割性的,呼和浩特的农民工子女要想进入当地学校,阻力重重。

(二)政府部门的失职。呼和浩特市对农民工教育的资金投入不足,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够。

(三)学校教育的不足。学校在农民工教育方面硬件和软件设备都存在局限,对农民工子女的心理问题的辅导不足。

(四)农民工自身素质低。部分父母对子女的教育重视不够,以及自身知识的缺陷,不能很好地辅导孩子的学业,另外由于工作繁忙,也少有关心孩子的心理,少有与孩子的沟通。

(五)社会舆论的不重视。呼和浩特的各种社会媒体对农民工的教育问题关注不够,社会舆论的不重视,没能在社会中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没能在市民中营造一种共同支持,共同发展的意识。

四、呼和浩特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解决的策略

解决呼和浩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事关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事关整个社会的发展,因此要备受重视。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一套完整的、系统的法律法规,规范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环境,让在处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时有章可循。在制度中明确社会各界的责任和义务,共同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政府积极履行自身职能。其一,政府从学校的教育资源方面入手,整合教育资源,组织教师培训,完善学校的教育设备。其二,是加强引导与监督,保证各方面都能按要求办事。其三、保障农民工子女顺利入学,并且还是就近入学。

(三)学校教育要有针对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为老师,不仅要教书还要育人。学校的教育是大众化的教育,但也要有针对性。重视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学生与学生、学生与家长等各各方面的沟通。

(四)社会要广为关注和支持。这主要体现在对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关注,而不是带着歧视的心态去看农民工和他们的子女,生活在这个世界,都是兄弟姐妹,应该相互扶持,共同发展。

(五)企业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意识。农民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效益,企业也应该实行人性化的管理,以人为本,增加农民工的休假,增加他们与孩子的沟通,这也有利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的解决。

五、结束语

解决呼和浩特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同时呼和浩特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存在,也是社会普遍的存在,以个体事例为出发点,解决社会中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高峰.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的新思路[J].思想理论教育.2008,(24).

三农工作存在的问题范文6

关键词: 农民工 养老保险 问题 对策

将农民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保障其基本权益的措施之一。近年来我国每年进城农民工一般保持在1.5亿左右,由于农民工以中青年为主,大部分都还没有达到养老年龄,农民工养老问题目前还不突出,没有成为社会问题。但若现在不重视,在不久的将来,大规模的农民工年老体衰后的养老问题将发展为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农民工年老后在哪里养老,城市还是农村?谁将承担养老义务,是农民工自身、是其子女还是国家和社会?这些问题不解决,将给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解决好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刻不容缓。

一、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997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确立。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亿人被纳入该制度的覆盖范围。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全部职工,明确规定包括1年以下的农民工,而且农民工对于养老保险有强烈的需求。但从现实情况看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并不乐观,存在许多障碍。

(一)制度有缺陷

目前实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农民工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了规定年龄就可领取退休金。但农民工从事的多数是体力活,多数是灵活就业,也很少有单位会这么长时间雇佣他们。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造成农民工大量退保的现象。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统筹层次低。二是转移办法滞后。三是省际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遇到问题,迁出地省社保机构解决不了,迁入地省社保机构也不管,农民工不知找谁才能解决问题。

(二)立法滞后,执法不严

近年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国家和地方都制定了许多政策、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立法不足、执法不严和行政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严重供大于求的状况,劳动者必须依靠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现阶段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低“硬度”使维权工作缺乏力度,其存在的不少漏洞和操作性不强,以及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条款等问题,使该部法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上显得软弱无力。对于涉及农民工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问题,大多都是出现了问题或投诉举报才进行检查处罚,主动监督不足。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立法滞后、行政管理和执法的缺位,导致企业在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保费用时,是逃费的多,纳费的少,主动纳费的更是微乎其微。

(三)企业不愿参保

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城市脏、累、差的体力活和高危行业,这些企业人工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参加养老保险对企业的压力较大,大多数企业缺乏为农民工缴纳保费的积极性、主动性。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不给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工在就业市场上是弱者,只要能找到一份活干就行,几乎没有可能考虑是否参加养老保险等事项,农民工生存压力大,他们只能考虑当前的生存问题,因而产生部分收入低的农民工愿意企业不参加养老保险而给予一定的补贴,导致许多企业根本不给农民工参加任何社会保险。

(四)农民工自身缺乏保障意识

农民工自身方面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认识问题。虽然农民工普遍意识到以后养老是一个存在的问题,但认为自己现在还年轻养老是几十年以后的事抱着“车到山前必有路”的想法。二是生存压力。目前农民工工资收入一般不足1000元,在西部地区只有600元。三是就业压力。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劳动力供大于求,农民工为生计满足于有活干,只能放弃养老保险等权力。四是法律意识淡薄。对不签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权行为,往往持克制,忍耐的态度,没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民工中推行不力的原因之一。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措施

建立平等、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发展目标和当前的城乡差异现实,决定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具备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可衔接性,才能有助于逐渐消除人身差异,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才能提高国家、社会在老龄化高峰来临时承受风险的能力。

(一)加快立法、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至今尚未颁布《社会保险法》,制约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加快《社会保险法》、《职工养老保险法》的立法工作,已成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和迫切要求。目前,农民工参保率在低位徘徊与参保后其利益得不到保障有直接关系。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和接续。要吸引更多的农民工参保,就要设计适应农民工高流动性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2010年 1月1日新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下转第14 页)

(上接第39 页)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一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随着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特别是2009年全面实现了省级统筹,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了制度和体制的基础。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条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具有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