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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
(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
(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在国家农发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审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项目终验等。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项目初验等。
二、项目申报
第六条国家实行项目年度申报与立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被破坏土地资源状况,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上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
每年项目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待复垦土地为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面积较大,相对集中连片,水土资源条件相对较好。通过复垦,能有效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公顷(3000亩);
(三)地方财政具有资金配套能力和有偿资金偿还能力。当地政府和群众土地复垦积极性较高。
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在申报条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论证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项目土地登记情况一览表及项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规划图与项目位置图;
(五)其它有关材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背景情况(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状况);项目区被破坏土地与权属状况;项目区水土资源与环境评价;项目建设范围、规模;项目建设工程量与主要工程、生物措施;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措施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立项审查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项目库。其中,对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在600公顷(9000亩)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项目立项评估论证。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汁划控制指标,在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年度立项项目,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方案。
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的项目,在项目申报符合要求与项目中期检查合格的前提下,予以优先立项。
年度项目投资汁划方案报国家农发办,经认定后,国土资源部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王管部门下达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计划,通知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下达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并通知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对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审核、汇总后,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并抄报国家农发办。
上报(抄报)材料一式两份。每年上报(抄报)材料时间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11月30日前报国家农发办。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国家农发办审核批复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农发办共同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经审核批复的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工程设计,配套设施设计,施工机械、设备购置计划,主要工程概算等。
第十五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计划表(表格样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定);
(二)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项目区涉及的地(市)、县(市、区)数及项目区范围(乡、镇、村),复垦任务及亩投资情况,主要单项工程安排情况,预期效益目标,项目实施主要措施等;
(三)附件。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按期足额偿还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书;农业银行(经办银行)提供项目贷款的证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的软盘数据;其他有关资料等。
四、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原则上按与中央财政资金1:1的比例进行配套,其中,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占70%,地(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占3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单位集体、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包括现金和实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应分别达到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50%。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用于土地复垦工程,不得用于多种经营项目。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平整;修建排灌渠系及配套建筑物;修建或新打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含)以下的输变电设备;新建、修建、改造总装机在5000kw(含)以下泵站及35kw(含)以下配套输变电工程;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修建田间机耕路;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小型仪器设备;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和项目前期工作费等。
项目前期工作费按财政投资的2%提取,并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由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提取,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规划设计、计划编制等。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资金采取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其无偿与有偿的比例为70%:30%。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中央财政资金有偿投入部分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偿还,每年偿还25%,第7年还清。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使用方式,依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应做到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具体管理监督办法按照国家农发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五、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期限为一年。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期组织完成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工程质量应达到项目规划设计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的主要单项工程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年度项目实施中期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所在县(市、区)继续立项的依据;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29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同时,明确项目运行管理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
六、竣工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有关规章制度和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等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主要工程数量和质量建设情况;
(三)资金到位、使用和有偿资金偿还落实情况;
(四)土地使用与土地权属管理情况;
(五)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制度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验。项目竣工后,县(市、区)或和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验;自验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初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验成果进行初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所有年度项目初验合格后,将所有项目的建设与初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并申请项目验收。
(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年度项目全面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国家农发办,并申请国家农发办抽查。抽查合格后,由国家农发办发给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对抽查不合格的,限期补建和纠正。逾期仍未补建和纠正的,停止安排项目所在县(市、区)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部或国家农发办验收时,地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所需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验收报告与项目初验情况;
(二)项目建设工作报告;
(三)财政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四)资金审计报告;
(五)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资金拨借文件;
(六)验收统计表;
(七)其他有关材料。
二、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除提供前款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位置图、项目规划设计图和竣工图;
(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帐目及投工投劳统计;
(三)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
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范文2
关键词:集团企业 全面预算管理 信息化建设
集团公司积极落实国资委对各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要求,2013年按计划、分步骤地推动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并已经完成以业务预算为基础、以投资预算为重点、以费用预算为抓手、以资金预算为主线的全面预算管理平台搭建工作。结合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信息化项目建设及个人十多年来的信息化建设经验,现将全面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经验予以分享,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实施准备及项目启动阶段
实施准备及项目启动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有:项目目标及前期需求沟通、项目选型、成立项目组、制定实施策略及质量和风险策略、制定项目总体实施计划、召开项目启动会等。
(一)全面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目标
全面预算管理旨在保证集团公司战略落地,通过优化全面预算体系,制定全面预算标准、规范全面预算工作流程,建立起科学的全面预算模型。集团公司以信息化为手段,以规范费用审批流程及预算控制为切入点,实现预算数据的高效流动和有效共享,真正做到全面预算管理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实现费用控制从单一的“事后控制”向“事前、事中、事后”三种控制手段结合的费用控制模式转变,加强集团公司对所属二、三级企业的管控力度,完善预算分析体系,为集团战略目标和绩效考核提供管理基石。
(二)项目选型
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信息化项目选型主要是根据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目标及预算管理需求,对软件系统及服务厂商开展深入的调研及综合评价,最终通过正式的招投标流程完成项目的选型。
集团公司与多家软件服务商就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理念及初步需求进行深入细致的沟通,初步选定几家系统服务商。同时为了能够制定更符合集团公司实际的全面预算管理系统实施方案,在项目选型期间,集团公司组织各服务厂商对集团部分领导进行访谈,并根据访谈情况,出具相对细化的实施方案。同时组织各服务厂商对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了投标讲解,预算管理委员会委员根据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信息化评分办法和评价表,从综合实力、产品与技术、解决方案、项目实施、售后服务、商务价格等六方面对方案进行了综合评标。根据综合评标得分情况确定了全面预算管理信息化系统软件及系统的实施方。集团公司与系统实施方就有关实施具体事宜及商务合同报价进行反复磋商,达成一致后,签订了商务合同。
(三)成立项目工作组织
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集团公司成立包括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实施小组两个层面的项目组,并明确了具体责任及分工。项目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项目领导组长、项目负责人及实施方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组成。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控制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调控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协调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而项目实施小组由应用分析组和系统实施组组成。应用分析组由双方的业务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完成详细的需求调研和分析报告并配合技术实施人员解决应用模型和应用需求方面问题;系统实施组由双方技术及相关实施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跟进需求分析报告对软件系统进行定制、开发等实施工作,并共同解决系统软件、硬件、网络、操作系统及后台数据库等方面的问题。
(四)制定实施策略和项目总体计划等
集团公司根据各所属企业业务特点,在征求各级领导及各企业意见情况下,确定出项目的组织范围为集团公司及所有合并范围内企业,同时挑选出数家涵盖集团主要业务的企业作为试点企业,确定出试点企业以单位+部门为预算编制主体,非试点企业以单位为预算编制主体。
集团公司根据国资委要求及企业自身管理需求,项目组反复沟通后制定出符合集团实际的项目总体实施计划,并商妥各阶段工作任务、工期及交付成果。同时为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推进,项目组制定出项目管理章程,严格执行周计划及周例会制度等。
(五)召开项目启动会
项目启动会是项目正式开始的标志。集团公司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会计师等集团领导、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所属京内二级企业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集团公司项目组等各方成员参加会议。集团公司通过召开项目启动会内部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为项目成功实施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二、蓝图设计阶段
蓝图设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需求调研与业务流程梳理、特殊业务处理研讨、系统环境部署方案制定、关键用户培训、需求分析报告及实施方案制定,以及应用接口方案及二次开发方案落实等。
(一)需求调研及业务流程梳理
集团公司项目小组认真分析,根据试点企业经营特点,制定出适合各试点企业的需求调研提纲,并开展了现场实地调研,同时针对个别采矿、选矿企业不具备现场调研条件,采用电话会议调研的形式开展调研。现场调研后,集团公司项目组对收集到的各企业调研资料进行了细致的整理,并及时给各企业进行了反馈。集团公司结合不同企业业务特点,找出各所属企业的共性和个性,并把共性的需求落实到全面预算管理系统需求方案中,满足通用业务流程及共性需求的情况下,尽力满足企业个性的需求,并落实好企业特殊业务需求及业务流程。
需求调研过程中,为更好地实现业务预算与财务预算的有效衔接,集团公司项目小组在预算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统一梳理完成类100小类商品分类,加强了业务预算的管控。
(二)制定系统环境部署方案并予以落实
集团公司根据全面预算上线企业户数,业务审批流程及各企业具体应用范围,认真分析集团现有网络带宽、新增VPN账号数量、服务器硬件配置及数据库版本等情况。集团公司按系统持续服务3-5年,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对现有网络进行了整体改造,同时增扩了网络带宽,增加了VPN用户许可数量,并增配了系统服务器,升级了集团的备份系统,为整个系统的顺利上线实施提供了扎实的技术保障。
(三)关键用户培训
集团公司根据现场调研,深入了解所属企业业务特点及预算管理工作流程后,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了项目组及试点企业关键用户的预算产品培训。关键用户培训以产品讲解为主,以各企业预算管理流程为切入点,涵盖预算系统登录、年度目标分解、预算编制和上报、预算分析、预算调整及预算考评等预算管理全过程的产品培训。关键用户培训让大家直接面对系统,直接操作预算系统,大大地提升了大家对预算系统的认知度。
(四)制定需求分析报告和实施方案
按照《全面预算管理实施工作方案》,集团公司全面预算是以业务预算为基础、以投资预算为重点、以费用预算为抓手、以资金预算为主线的全面预算管理平台。根据调研情况,集团公司在满足国资委预算编报基础上,结合集团公司预算管理要求,梳理出涵盖业务预算、投资预算、人工成本预算、生产预算及财务预算为一体的各类预算表单共计200多张,同时明确各业务表单取数关系、表内审核公式、数据校验公式及表间勾稽关系。集团公司根据各预算表单及预算管理流程,集团制定出符合集团实际的详细需求分析报告,并把制定出与财务系统接口、久其平台等系统接口的二次开发方案及集团公司系统实施方案进行无缝衔接。
三、系统建设阶段
系统建设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权限管理与权限设定、预算原型设计、业务流程测试、二次开发、实施方案完善及执行等。
(一)权限管理与权限设定
全面预算管理系统的权限管理需与预算的流程相匹配。集团公司下发通知收集了各级企业预算编制人员、预算审核人员、企业法人及预算查看人员名单,同时按相应权限嵌入全面预算管理系统,实现按业务、投资、人工成本、财务四条业务线进行预算编报、审批,财务人员进行公司全面预算的汇总、合并,企业法人完成公司预算的全面上报。
(二)预算原型设计
首先,预算原型设计完成了集团公司预算单位、预算科目、期间、年度、币种、版本、用户、部门、商品大类、计量单位及数量等基础预算维度,同时预留三个预算维度。
其次,本着直观、清晰的原则,完成预算系统任务列表设计;重点完成了90多户企业平均每户40多张预算编制表单设计;完成预算系统国资委口径及集团管理口径输出报表表单设计。
最后,完成集团公司预算系统计算规则定义;同时完成企业合并报表规则定义及不同层级合并单位表单设计。在预算系统中完成了所有企业的审批流程设计及个别企业特殊业务审批流程设计。
(三)预算系统业务流程测试
完成试点企业和非试点企业预算目标分解、预报、预算编制、逐级审批、预算上报、合并、预算分析、预算调整等全流程测试。
(四)二次开发及实施方案完善
预算系统二次开发主要是系统与财务系统取数接口的功能开发,系统与久其系统数据交互。目前集团公司已完成全面预算管理系统与财务及业务系统、久其报表系统的数据无缝衔接,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并且集团公司在流程测试的基础上总结完善实施方案,最终嵌入预算系统。
四、系统上线推广阶段
集团公司在本阶段主要完成用户手册的编写和系统上线培训。集团公司组织并完成用户操作手册、系统管理员手册、系统应用手册等手册的编写。同时,集团公司组织开展了合并范围内全级次近90户企业的财务编报、审核人员的系统培训。全面预算系统上线培训采取分期分批方式开展,是集团成立以来涉及面最广、参加人数最多的一次全员培训。集团公司完成全面预算系统上线试运行及全面上线工作。
五、系统持续支持
系统上线后,项目组积极解答系统上线的问题,出具解决方案并予以落实指导;制定出日常维护及系统用户管理制度,并下发至集团所属各级企业。同时在系统中完成预算下达与预算调整,并在执行相应的预算分析后,集团开展了深入实施效果评估,并进行了项目总结。
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范文3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
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委托交易工作。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单位承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还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
第六条下列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范围: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
(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
(六)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
(七)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八)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
(九)其他纳入整理储备范围的土地。
第七条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制度。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的供求情况,拟定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整理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整理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三)年度末储备土地的存量规模。
第八条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按照项目实施管理。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下达,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和下达。经批准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对纳入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优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实施土地整理,应当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被整理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土地整理的范围、补偿标准及进度安排等内容。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须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根据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意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实施整理国有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根据批准的土地整理实施方案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整理补偿协议书。委托拆迁的,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房屋拆迁等各项审批手续。涉及国有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土地整理实施方案批准文件及其他要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涉及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后的土地纳入储备。纳入储备满2年未供应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十四条被整理土地使用权的注销与变更登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上房屋需要拆迁的,按照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地上房屋需要保留并转移所有权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原权利人的委托书及其他要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整理非住宅房屋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状况、土地现状利用条件等进行土地和房产价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结合经济测算分析,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整理城镇住宅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拆迁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实施企业产权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人民政府对土地资产有优先购买权。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完毕相关程序,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后,交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第二十条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整理国有土地,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达不成土地整理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申请对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
第二十一条整理完毕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为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政府储备土地或者在其地上取土。
第二十二条政府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可以将政府储备土地连同地上物,采取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政府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三条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制定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政府储备土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委托公开出让。
政府储备土地公开出让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定。
第二十五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第二十六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范文4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现代农业投资方向,优化财政支农项目,合理有效配置公共财政资源,集中财力办大事,根据《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管理的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级安排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安全生产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的各类现代农业项目。
第三条财政支农项目整合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稳步实施的原则。把发展现代农业与优质产业化升级结合起来,与促进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通过项目建设,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要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周密部署、稳步推进。要坚持规划先行,重点突破,依据全县“十二五"规划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科学制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优势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重点发展市场前景广阔、产业覆盖面大、对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优势产业。从县情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壮大优势产业,把示范区建设与发展提高优势产业整体水平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我县农业生产上档次上水平。
坚持科技引领、多元投入的原则。全面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是标准化生产的重点,加强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推广,促进主导产业升级,提高农产品档次和质量,实现农产品生产与现代农业的有机结合。在项目建设投资量大而财政资金短缺的情况下,要坚持多元投资、财政补助,引导和鼓励广大农民与社会力量积极投资现代农业建设的思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整合资源、板块推进的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完善项目资金管理模式,增强发展活力,发挥项目示范带动作用。坚持做
到整合资金,划定区域,连片开发,板块推进。进一步发挥项目资金的聚合优势,最大限度的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县现代农业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以下简称项目办)、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在现代农业项目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县项目办主要负责现代农业项目协调工作,汇编全县支农项目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制定项目建设议事规则,协调做好项目组织验收等工作。
(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分乡镇、分部门的项目规划、立项、审查、上报、招标及项目计划报批。负责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指导、监督、检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等。
(三)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合同书)的编制,组织项目实施,按计划和工程进度申请、使用资金,接受现代农业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及社会各界对施工项目的检查监督等。
第五条县现代农业项目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各乡镇、各部门编报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办根据审核结果,制定《县现代农业项目规划》和《县现代农业项目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经县委、县政府、县现代农业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逐级上报省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县项目办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县现代农业项目工作方案》和《县现代农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将任务进行分解,下达各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企业)项目计划。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或企业根据计划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行政主管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项目实施前,坚持实行政务公开,在项目区推行现代农业项目就地公示制,接受当地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项目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项目建设中,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责任追究制,质量管理责任制、工程监理制、监督跟踪制和监督抽查制。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企业)法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权限和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企业)要严格按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县项目办严格按计划审核和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向县项目办提供建设有关资料,申请对项目进行决算,同时,审计部门要及时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完成后,县项目办及时将完成情况汇报现代农业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并申请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复验。
第十三条县项目办对每个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项目库管理,作为以后年度申报、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上级计划部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县现代农业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项目资金整合管理,实行项目主管、项目实施、资金结算三分离制度。
第十五条县现代农业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文件,下达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文件。
第十六条县项目办负责设立现代农业项目资金专户,严格执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三专”制度。
第十七条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资金拨付按照《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县财政农业(扶贫)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凭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实施单位做好帐务管理。
第十八条资金实行拨付“直通车”制度,由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工程,县项目办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对补助到农户的项目资金,县项目办直接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由财政所向农民直接发放,以减少资金运行中的中转环节,尽快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建设类项目按照工程进度报账,项目开工预拨工程总资金的25%作为启动资金;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实际完成进度报账,到项目竣工时累计拨付工程总投资的65%;项目完工1年后,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复验后,工程末出现质量问题,拨付剩余工程总资金的10%。
农民培训、环保等其他项目,按照前中后三个阶段分段验收,同时按30%、40%、30%报账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县项目办有权立即收回所拨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向县项目办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项目办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对不能如期组织项目施工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终止计划执行,并限期整改;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变化、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使项目失去建设意义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通知停工,资金余额上交县项目办。
第二十三条县项目办负责协调项目主管部门认真做好项目资金的投资评审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概预算审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工作,并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交付使用资产转为国有资产部分的审查验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审计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预算及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范文5
《移民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对移民搬迁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可以在某阶段进行,如规划设计阶段、实施阶段和后期扶持阶段等,本文对在受委托后如何开展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监督评估工作进行初步探讨。
1成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现场工作机构及人员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受委托后,首先要组建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明确机构负责人,以及各专业组人员组成。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组织形式可以依据项目特点、委托方委托的具体工作任务以及监督评估单位的自身情况而确定监督评估组织形式。一般常用的组织形式有直线制、职能制、直线职能制、矩阵制等。确立了组织形式后,要配备监督评估技术人员并明确职责分工。
2编写监督评估规划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监督评估规划是监督评估单位受委托后编制的指导项目监督评估组织全面开展监督评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2.1 监督评估规划的作用
一是指导移民项目监督评估组织全面开展监督评估工作;二是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对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三是项目法人或委托方确认监督评估单位是否全面、认真履行移民监督评估合同的主要依据;四是监督评估单位重要的存档资料。
2.2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监督评估规划编制要求
(1)监督评估规划的基本构成应力求统一;(2)监督评估规划的具体内容应有针对性;(3)监督评估规划编制应规范、标准;(4)项目总监督评估师是编制监督评估规划的主持人;(5)监督评估规划应动态修订;(6)监督评估规划可分阶段编写;(7)监督评估规划需审核确认。对于小型移民项目监督评估规划可以和监督评估细则合并编写。
2.3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监督评估规划编制依据
(1)有关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征地拆迁、淹没处理、移民安置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国家、地方和部门有关移民政策、法律、法规;移民区(淹没区)、安置区政府有关法规、政策;移民安置相关的各种技术规范;(2)国家批准的移民规划设计文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文;地方政府确定的移民安置办法等相关文件;(3)合同文件: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实施协议书,其他与移民安置有关的合同文件;(4)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大纲;(5)其他与移民安置有关的文件。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规划编制的依据,实际上也是监督评估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依据。
2.4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规划编制的内容
(1)监督评估项目概况;(2)监督评估范围与目标;(3)监督评估工作依据和原则;(4)监督评估工作任务、工作重点、程序和方法;(5)影响进度、质量和投资的关键问题及建议;(6)监督评估机构与职责;(7)监督评估工作内容;(8)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监督评估方案;(9)监督评估质量保证计划。
监督评估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一般按照上述内容应该满足要求,实际编写中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委托方的要求适当增减。
3水利水电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内容
水利水电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基本任务是:本着对国家、对历史、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移民补偿资金和移民任务“双包干”的原则以及移民安置规划、年度计划的要求,公正、科学、准确、及时地对一个县(市、区)总的及各大类移民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生态与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估,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
3.1 水利水电移民安置进度监督评估
(1)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实施计划,对各类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跟踪、核实,与计划进行对比,分析偏差原因,提出有关进度问题的监督评估意见,并提交相应的进度报表。
(2)审核实施方提交的总进度计划、阶段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监督评估进度目标和实施计划措施。
(3)督促进度计划实施。督促实施方依据批准的总进度计划、阶段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制订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
(4)监测实际进度与阶段进度计划目标的偏差,及时纠偏。在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测过程中,当发现实际进度偏离阶段进度计划目标时,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并提出调整改进意见,经委托方批准后,监督执行。
(5)审核实施方提交的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有关工期目标方案,并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6)对设置的进度监督评估关键时点进行实时定点监控,及时向委托方反映移民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3.2 水利水电移民安置质量监督评估
(1)参与实物指标复核,并对实物指标复核质量签署监督评估意见,对公示成果进行审核确认;掌握移民安置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对质量问题及隐患提出监督评估意见;根据委托方要求负责具体移民安置项目的质量监督评估;参与实施规划的编制与评审;掌握移民安置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及时报告委托方,并提出监督评估意见;协助实施方进行业务培训和政策法规宣传;完成委托方提出的有关专题监督评估报告;完成监督评估质量验收报告。
(2)协助委托方审查实施方提交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组织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提出优化方案监督评估意见和建议,并按批准的移民实施方案监督实施。
(3)按照移民安置规划质量目标监督评估移民安置质量,检查移民安置有关工程质量的管理情况,监测评估移民安置质量及生产、生活水平,并做出总体评价。
(4)监督、检查移民安置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企事业单位搬迁建设、专业项目复建等项目。重点检查项目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移民管理办法和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移民安置项目是否履行交工验收、质量评定等程序,专项设施是否按建设程序复建,功能是否得到恢复,不符合建设管理程序要求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5)及时上报移民安置中的质量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移民集访或群访等突发事件;对移民安置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组织认真调查,分析原因及影响程度,向委托方提交监督评估专题报告。
(6)参与各阶段的专项验收和移民安置验收,并提交阶段验收监督评估报告,移民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移民安置质量监督评估报告》。应项目责任主体或移民管理机构邀请,参与工程项目的交工验收和专项验收,经审核具备移民安置销号条件的要督促委托方及时完成移民安置验收,完成所有移民工程专项验收和移民安置验收后,应建议委托方组织进行移民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并提交《移民安置质量监督评估报告》。
3.3 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评估
(1)督促实施方落实包干责任制,实施方应制订移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将移民补偿资金分解落实到户、到具体项目。
(2)掌握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进度,跟踪、检查资金兑付情况;定期检查移民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移民个人补偿费的兑现情况;及时报告移民安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对移民资金管理、使用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3)协助委托方审查移民投资概预算和预备费的使用。
对移民投资概预算的审查,重点是审查概预算的计费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取费标准是否准确。预备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规划设计漏项、设计变更,以及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事项而造成的损失等,一般以设计变更方式使用。为此,监督评估人协助委托方制订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并督促按规定程序对预备费的使用进行审核、报批。
(4)督促移民资金按计划及时到位,检查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实施方按审定的规模、标准和投资进行实施。
(5)参与征用土地及附属物的范围、性质、类别、权属及补偿标准的界定。
(6)参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审核,以及漏项、设计方案变更等的审查。一是参与对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审核,提出监督评估咨询意见,使移民安置方案更趋合理、更具操作性;二是参与对规划漏项、设计方案变更的审查。三是对移民实施问题进行处理,包括实物指标、工程量变更进行认定,提出处理建议。
3.4 水利水电移民安置合同监督与管理
协助委托方组织各项移民安置工程合同的签订,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管理合同,包括合同管理、会议管理、支付、合同变更、违约、索赔及风险分担、合同争议协调等。移民安置合同管理可分为合同签订阶段的管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管理两部分。
3.5 水利水电移民安置信息管理
(1)在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内向委托方提交监督评估规划、实施细则和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文件资料。
(2)对移民补偿、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企事业单位迁建、专业项目复建等信息进行连续、系统收集、整理,定期编制监督评估工作报告,及时上报重大问题。
(3)建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便于监督评估师做好实时决策和监督评估,并实施有效跟踪。
(4)建立监督评估信息管理制度,落实监督评估信息管理责任,通过现场监测,对各类移民安置和专项工程建设信息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建立档案,掌握移民工程建设动态变化的实时信息和数据,及时获取移民补偿、工程建设、搬迁、安置最新动态,定期汇总和编写监督评估工作报告,定期向委托方报告,为委托方和移民管理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及时上报重大问题,必要时提交专题报告。
(5)建立监督评估信息保存、回收和保密制度,妥善做好委托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和保密工作。
(6)做好监督评估信息检索和传递工作。收集的信息经过加工、整理后存入计算机储存器,建立检索系统,实行编码监督评估,便于资料查询。
(7)做好监督评估信息使用。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管理,经过加工处理的信息,要按照监督评估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要求编印成各类报表、文字、图片、影像和音像资料,以供监督评估人员使用,或提供给委托方,满足委托方的工作需要。
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范文6
信息监理与建筑监理的区别
“信息监理”在葛乃康主编的《信息工程建设监理》中定义为“信息工程建设监理受业主方(有的称建设方或用户)委托,代表业主方的利益,依法对该单位信息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其中不同阶段)进行监督管理,并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公正地对待开发方(有的称为承建商、承包方),协调业主和开发方的关系,按质量按进度完成该信息工程项目的建设”。“建筑监理”在理论上、实践中都已发展得相当完善,因此我们在理解、定义和实施信息监理时可借鉴建筑监理的既有概念和成功经验。但是信息监理与建筑监理也有着一定的差异:技术浓度,可视性,设计独立性,变更性等。技术浓度,建筑工程属于劳动密集型,信息系统工程属于技术密集型。可视性,建筑工程可视性强,信息系统工程可视性差,而且度量和检查难度高。设计独立性,建筑工程通常是由专门设计单位承担的,设计单位一般不承担施工任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说明书进行施工;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通常是由一个系统集成商(承建单位)承担的。变更性,建筑工程一般不再对该建筑的功能需求、设计等方面提出变更,信息系统工程则不然,承建单位常常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面对“变更”问题,特别是用户需求的变更。
建立信息监理机制的实质是:在信息项目实施过程中,用专业的信自项目监理单位代替非专业的项目实施机构,对信息项目进行科学的管理,以确保信息项目实施的有效性和科学性,达到项目实施好、快、省和取得最大投资效益的目的。
档案信息系统建设中信息监理的必要性
1.效益管理需要。档案管理部门普遍缺乏必要的IT管理能力和经验,他们开展信息化工作的时间短、经验少。因此,建立信息监理机制,借助“第三方”监理单位的技术及经验来规范档案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保障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加强档案信息系统建设的效益管理。这样不仅促进了数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还有助于提高社会管理活动的针对性、时效性,避免或减少因管理失误而造成的资源浪费。信息监理是实现档案信息系统建设效益有效的管理控制手段。
2.信息对称需要。信息系统建设中遭遇“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化系统的科技含量极高,而档案部门都缺少了解和熟悉信息技术的专业人才,缺乏大型信息化工程的建设经验,故而无法掌控系统开发的过程,项目承建方在信息技术方面有着绝对的优势,档案部门在整个信息系统建设的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维护利益极其艰难,信息监理因此应运而生,改变传统的“二元制”项目实施模式。通过信息监理方,档案部门可实时掌握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并可及时调整信息化建设中的需要,改善档案部门与承建方信息与地位不对称的局面。
3.国际接轨需要。国内方面,信息产业部2002年11月28日颁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这在制度上拉开了我国信息化建设走向科学化、专业化的序幕。国外方面,在西方国家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更多是以IT审计形式开展,普遍采用技术立法和资质认证方式来推进信息化监理制度的具体落实。目前,一些国际金融机构都把实行监理作为提供建设贷款的条件之一,世界银行在我国投资的工程就全部要求进行监理。这表明,监理制是国际上工程建设必须遵循的惯例。
档案信息系统建设中信息监理的监控重点
信息监理通过“四控、三管、一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变更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沟通协调)的监理方法对信息系统工程进行全程监管和督促,掌握监控重点,有效降低项目风险,实现信息监理目标,从而给建设方一个符合合同规定的合格信息系统工程。
信息监理的监控重点是实现信息监理目标的关键。
档案信息系统建设中信息监理目标:降低成本、落实进度、保证质量。真正实现成本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即以最低的投入、最短的工期、最高的水平获得最有效的目标系统和项目成果。
档案信息系统建设中信息监理的监控重点:
1.掌握技术方向。信息监理方要把握好系统建设的技术方向和软硬件选型的合理性和适应性,通过对档案信息化目标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和评估,选择适合目前需要并可扩展到后续几年的技术及软硬件平台,有效地保护档案部门的投资,降低项目的建设风险。
2.合理配备人员。项目人员科学合理地配备对项目的成败有决定性作用,信息监理方可以协助档案部门监督承建方在项目实施小组中的人员配备,也可以预先对项目人员的资质和能力进行评估,选择合适的项目责任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阶段对人员结构进行调整评估。
3.科学制订方案。信息系统建设中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安全性和科学性是相当重要的。信息监理方可以根据自己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经验和规范,结合监理的实际,提前考虑实施中的各种风险和不可控因素,并在实施方案中加以控制。这样可以弥补档案部门在信息化中的经验不足,也可以杜绝承建方在项目管理中因资源问题而造成的偷工减料。
4.客观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是指导整个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方向标,计划的科学、细度和细分目标的确定对保证项目进度非常的重要。监理就要和档案部门、承建方进行充分的沟通,确定合理的阶段性细化目标和计划,并保证每个阶段目标的相互衔接,最终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