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范例6篇

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范文1

学生的学籍管理,同教学运行管理、教师管理、教学工具与环境管理一样,均属于教学行政管理的范畴,是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工作,也是各地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发放学历证书和办理学生异动手续的唯一依据。严格规范学籍管理,是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从源头上控制学生无序流动和违规异地招生的有效途径,更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学校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组织学籍管理员、班主任和学生及家长完成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更新,开展学籍系统应用。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本校所有学生的日常学籍管理申请业务,查询本校学生的学籍数据,通过报表查看分析本校学生学籍数据和学籍变动情况。

二、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内容

根据《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高中日常学籍管理主要依托学籍系统做好学籍系统配置管理、学籍注册管理、学籍信息变动管理、学籍异动管理、学籍正常变动管理和学籍档案管理六个方面。总体而言,高中学籍管理主要就是坚持新生准入、学习考核和毕业资格三个审查的动态管理过程,保证学生学生证的单一性和终身性。

三、高中学籍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一)学籍系统平台应用问题

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可在WindowsXP系统和Windows7系统下运行,但有时Windows7系统运行中会经常出现不稳定状况,主要表现为查询的内容不显示或显示不全。究其原因,主要是与Windows7使用的浏览器不配套导致。

(二)学籍注册管理存在问题

在学籍注册时,许多学生和教师没有认真对待这项工作,导致问题和信息更正问题频频出现,给日后学籍管理带来很多不便,甚至影响到学生的毕业。

(三)学籍动态信息管理存在的问题

学籍动态信息管理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分别为学籍信息变动管理、学籍异动管理、学籍正常变动管理。1.学籍信息变动管理。学籍信息变动管理分为两种:一是关键性数据变动。该变动需要仔细核对学生关键性数据(学生户口、身份证、学籍信息)相一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公安部门户籍管理问题,经常会出现学生户口、身份证、学籍信息三者不一致的现象,变动需上传公安户籍部门证明材料进行佐证;二是非关键性数据变动,该变动相对于关键性数据变动较简单,这里不再多述。2.学籍异动管理。学籍异动管理涉及面很广,但最常见的主要是学生转学和休学。转学在国网中转学分为三种:一是省内转学。省内转学管理相对容易,但国网中存在漏洞,民办校转公办校、低转高在一段时间内是存在的;二是跨省转学。在拿到学生的国网学籍号和姓名后,因为国网还不能实现实时联网,省网与国网之间必须在夜间进行对接,只能在夜间实现跨省查询功能。同时,跨省转学还需要先提出申请,待省网与国网对接后才能发出请求后,并且在对方学校的配合下才能实现跨省转学,导致跨省转学办理的时间基本上在半个月以上;三是毕业后跨省就学。该变动是针对初中毕业后学生需要到原籍所在地初中申请跨省就学。在这个变动过程中,有很多学校的学籍管理员把毕业后的跨省就学理解成为跨省就学,导致出现很多学生转学年级不对等,学生无法转入的现象。

(四)学籍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学籍档案管理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学籍定期整理问题。因为涉及到学校内部分班问题,学生学籍档案经常流动,造成学籍管理混乱。二是数据保存问题。国网学籍系统的数据保存主要保存在网络上,但如果网络不畅,会导致不能实时查询,需要及时备份。

s四、相关建议

(一)加强国网与省网的建设

针对目前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的不畅,建议国网与省网一是能够实时对接,方便查询和变更信息,二是提高网络的适用性,兼容各种浏览器的使用,或指定固定的浏览器配合使用。

(二)学校各部门加强配合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范文2

【关键词】独立学院 学籍管理 思考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6-0-01

独立学院是普通高校结合社会力量合作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新型学院,是

3 如何做好独立学院学籍管理工作

(1)强化服务意识,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工作理念。学生是学院发展之本,学院要发展,归根到底是要培养出合格的社会认可的高素质的学生,只有学生得到充分的发展,学院才能发展,因此,所有的工作必须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工作理念。

(2)加强制度建设,制定符合独立学院学生特点的学籍管理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是规范之根本。独立学院应当适当放宽转专业的限制条件,允许有特殊专业兴趣或志趣的学生在规定学期和规定时间内申请转专业。独立学院应当优化学籍异动操作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3)充分发挥网络信息作用,加大学籍监管力度。

学籍管理要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手段,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实现学籍网络化管理。同时通过建立完整的学生学籍信息资料档案,实现对学籍管理过程的监控,减少差错。

总之,学籍管理是高校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加强和完善学籍管理工作,对实现新时期的教育目标,促进教学改革,提高高校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独立学院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需转变观念,改革传统落后的管理方式,面对新的形势,结合独立学院特点,针对新形势下高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特点,不断探讨新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方法,建立起科学的学籍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 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

学籍管理范文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

第二条(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

第一款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新生(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入学的依据依次为:

1、按户籍就近免试入学

学生户籍与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的,按户籍地址就近安排。

2、按住址就近免试入学

户籍地址与住址分离的本市户籍学生,需待区域内按户籍入学新生安排后,视各校招生情况,再按房产证(产权人是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3、其他特殊情况的入学

市政动迁户子女、移民子女、转业干部子女、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地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本市蓝印户口(学生本人)或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根据蓝印户口或居住证注明的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参照沪教委基[2009]20号文件执行。

港、澳、台、外籍人员子女,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每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由教育局普教科根据市教委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制订,入学依据若有调整,以当年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为准。

少体校、特殊学校的招生工作与其他中小学同步。

第二款由教育局普教科制定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事业规划和入学工作的政策和文件,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分布和生源情况,对学区进行统一规划或适当调整,并于招生工作开展之前向社会公示有关政策、文件和学区安排。

第三款学校根据区教育局的招生文件要求,进行新生报名、注册、分班,并将新生信息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导入学籍管理系统后生存学生学籍号。

第四款本市户籍、在本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小学生免学、缓学申请表》,学校于八月底前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由考试中心汇总后报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备案。

第五款按照《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学校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给予批评教育,并将未按规定就学的学生情况报送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由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提请其所在组织给予行政处分,促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三条(关于班级学额)

本区高中、初中、小学各学段班级学额,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48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一般控制在40人以内)。

本区中小学应按区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计划,招生班级数进行招生,原则上不得突破学校办学规模。

第四条(关于转学的适用对象)

第一款义务教育阶段

(一)本区学校间转学

1、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学校原则上须予解决的对象:

(1)学生户籍随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迁入转入学校学区的。

(2)市政动迁、移民安置、部队转业落户转入学校学区的。

2、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学校在班额许可条件下须予解决的对象:

(1)本市户籍、因学生父母在转入学校学区购买住房并取得房产证(不含购房合同)而住址变迁的。

(2)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或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学区内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口的。

(3)持蓝印户口者(本人)或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其居住证地址在转入学校学区的。

如对口学校因班额原因无法接收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协调统筹解决。

3、个别确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出转学申请的,学校在接收完上述两类学生后,班额仍许可的前提下,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跨区县(省市)学生转学

学生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迁往外区县,或由外区县迁回本区),需跨区县(省市)转学的。

第二款普通高中阶段

1、本区户籍,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申请回本区就读的。

2、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申请到本区高中学校借读的。

第五条(关于转学的申请手续)

第一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1类的两种学生,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经转出、转入学校验证转学条件并盖章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学区对应学校原则上应无条件接受此类学生转学。

第二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2类的三种学生,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双方学校验证,接收学校在班额许可条件下办理转学手续。

如学区对口学校因班额原因无法接收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协调统筹解决。涉及的学校应服从区教育考试中心的安排。

第三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3类的学生,原则上应严格控制。双方学校同意盖章,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跨区县(省市)转学的学生,从本区中小学转出的学生,经接收学校同意盖章方可办理转出手续,转出学校在未收到转入学校接收函,学校不得擅自取消学生的学籍。

第五款凡属普通高中阶段转学的学生,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材料,并推荐安排学生到校进行测试,对符合转学条件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有特殊困难需从外区县转入本区(或本区转入外区县)高中学校的,由教育局领导核准同意后,按要求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第六条(关于转学的申请时限)

暑假期间统一在八月底前一周内办理,寒假期间统一在开学前3天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

因市政动迁、移民安置、部队转业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教育考试中心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七条(关于转学所需的材料)

初中、小学学生转学须提供:转学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册、体质健康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学籍卡复印件(原件留存)等;高中学生转学须提供:高中录取材料(高中录取通知书、中考分数、录取学校资质证明)、转学证明、学生评价手册、高中军训证明、初中毕业生材料、高中阶段学籍卡(本市高中学生还需提供社保学籍卡)。

外省市高中学生转入本区高中的,在高中录取通知书、中考分数、录取学校资质等相关材料上需加盖原就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专用章,并提供高中学籍证明以及学校资质证明。

第八条(转学过程中的几条规定)

第一款本区各中小学发生学生增减、变动情况(包括转学)均须在规定时间到区教育考试中心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款办理各类转学手续都必须严格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转出学校不得同时开出转学联系单及转学证明。

第三款凡符合规定,由外省市转入本区高中(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除外)的学生,必须向户籍所在区县或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根据其居住地及学业水平情况,推荐安排到相应高中测试,根据测试成绩决定是否允许转学。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得擅自安排就读。

第四款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第五款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六款高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予转学,学期中途不予转学。

第七款转学过程办理中,双方学校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款对本市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的转学学生,转入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书面测试,不得擅自安排学生留级。

第九款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十款转入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无转学手续及相关材料的学生。

第十一款在区少体校、启德学校就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籍所在学校,由于特殊原因不适宜继续在少体校参加训练的,由家长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原就读学校或学生户口地所在学校应予接收。少体校、启德学校中途不招收学生,此类学生日常管理均由两校负责(包括学业考试、毕业考试、综合测评等工作)。少体校、启德学校每学期上报区教育考试中心招生情况后,方可办理相关的借读手续。

第九条(关于学生借读)

第一款借读的适用对象

学校应优先解决的借读对象是:本市蓝印户口;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适龄子女;外省市户籍持学区内房屋产权证人员的子女;港、澳、台、华侨子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

在班额许可的条件下,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逐步扩大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应优先满足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童的入学需求。

第二款借读的申请手续

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或家长持申请材料到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填写《非本市户籍学生借读申请表》,学校在班额许可情况下同意盖章后,由学校统一于每学期开学初一周内到区教育考试中心集体办理借读手续。

办理过一次借读手续的,在同一学段内持续有效。小学毕业后要求继续借读初中的,须重新办理借读手续,申请手续同上。

第三款借读生回原籍就读办理手续

借读生需回原籍就读的,须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盖章后报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相应手续。没有办理过回原籍就读手续的,借读学校不得为其提供学籍证明、成绩证明等任何材料。

第十条(关于学业评价)

学生评价结果的表达:小学阶段全部采用“等第制”、初中阶段提倡使用“等第制”、高中阶段采用“等第制”和“百分制”相结合的方式表达。

采用“等第制”表达时,一般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应的“百分制”分数为“80分以上”、“60—79分”、“59分以下”;中学艺术学科的“等第”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关于学生留级)

凡符合留级条件(参照《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同意并加盖公章,每年6月底前3天报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留级手续。

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学校要掌握标准,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该年级学生总数的2%。

第十二条(关于学生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后上报,由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受理审核批准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十三条(关于学生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允许单科免修。

第十四条(关于证书颁发)

各学段毕业生名单由区教育考试中心确认后,按市教委要求统一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关于学生休学复学)

第一款学生休学

学生符合休学条件的,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区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批准备案。

每次申请休学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二款学生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区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批准备案后,即可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应将其编入原读年级学习;凡休学满半年以上,学生家长有要求的,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款休学延期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后,可继续休学。

第十六条(关于学生退学)

学生符合退学条件的,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大龄学生退学由监护人凭户口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十七条(关于学生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须经教育局普教科委托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批准备案。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学年后,确有悔改表现,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第十八条(关于学籍管理责任部门)

本区学籍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是教育局普教科,负责本区学籍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和解释,并指导、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学籍管理范文4

摘 要:学籍管理工作在高效的学生管理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结合着我院在学籍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探索学籍管理工作的创新。

关键字:学籍管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2)-12-0059-01

学籍管理是是对学生从入校到毕业整个培养过程,是学校获得准确的学生基础性数据和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杜绝假学历假文凭、规范高校办学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之一,对高效全面协调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在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学籍管理的主要工作

我院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新生的学籍电子注册、老生的学年注册、新生信息导入及班级的设置、学生学籍异动(休复学、转专业、退学、改名字、保留学籍、学籍注销等)、毕业资格审、毕业生学历注册及异动等。学籍管理工作是学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较强的管理工作。

二、我院学籍管理工作中遇到问题

1.学籍管理人员队伍不稳定。学籍管理工作是一项烦琐、量大的工作,要求管理人员费工且需要非常细心的解决具体问题。目前,我院学籍管理工作虽然采用二级管理制度,教务处负责监管、系部分别设置相关的人员,但是系部人员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学籍管理培训,而且流动性大,在一定程度上给后续学籍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遗留问题,使学籍工作不能有效地展开。

2.校领导对学籍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高。在高校,学籍工作的作用是潜在的、隐形的,学校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形成规范的管理、绩效考核机制和人才培养机理机制,导致相关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人员流动频繁,没有形成稳定的人才结构和固定的队伍。

3.系部的工作人员对学籍管理工作认识不清。系部学籍管理相关人员及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籍管理的政策不清楚,不能及时回答学生的问题。同时,他们对学籍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当学籍管理工作与系部其他工作时间相冲突的时候,他们会优先选择系部的工作,而对学籍管理工作采取敷衍了事的态度。例如在新生或老生学年注册之前,需要系部进行学生信息核对,确认无误后学生签字。在这个过程中,系部会出现拖拉甚至学生代签的情况发生,导致学生学籍注册过程中信息有误,为学生正常学习以及学院的发展产生的不良的影响。

4.设备更新慢。学籍管理工作是业务职能部门,尤其是在学期开始,需要处理大量的数据,这就需要在硬件上给予相应的配置。而硬件的更新速度慢,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籍管理工作的水平;软件上,购买的青果系统数据与省教育厅采用的数据不一致,导致重复性劳动多,难以保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实效性。

5.分工不明确。随着学院扩大招生规模,很多学籍管理问题出现,尤其是在转专业方面明显。我院学工处负责招生,已经在新生报到中负责转专业相关内容,由于在新生军训过程中仍然有相关学生后报道,或者直接在学工处转专业,而相关数据并未到教务处,因此这部分学生的学籍注册和学籍异动会出现问题,影响了学籍管理的准确性。

三、学籍管理规范化建设方面的探索

1.加强学院学籍管理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学籍管理机制。规范化的学籍管理制度是学籍管理工作的有“法”可依,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学籍管理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改进,使之更适合实际情况。

2.加强学籍管理制度的宣传,使学籍管理内容程序化。在学院的学籍管理制度中,对于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等手续性较强的学籍管理工作以流程图的形式提现,但是相关人员并不清楚,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让每个相关人员熟知流程,以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紧张而有序地运转。

3.健全工作体系,推进学籍管理专业化。学院学生管理涉及的内容多,范围广,但却没有设立学籍管理机构。为了强化学籍管理工作,应该推进学籍管理专业化,设立专门的需诶管理科,与系部共同完成工作。

4.实施赏罚分明的奖惩措施。为确保学籍管理的顺利进行,需要实施奖罚分明的措施,以杜绝学籍注册过程中工作推脱、代签名的情况以及其他情况的发生。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同志要予以表扬,给予奖励,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教师和管理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相应的处理。

5.要加强学籍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学籍管理队伍是提高学籍管理质量的必要保证。学校领导要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激励和考核制度,建立相对稳定、责任心强、素质优良的学籍管理人员。

同时,结合实际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学籍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研究新形势下的学籍管理特点,提高学籍管理队伍的整体水平。要本着教育学生在先,学籍处理在后的原则,对学生提出要求,加强教育管理过程,形成良好的约束机制。

综上所述,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院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与时俱进,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不断探索,推进学籍管理的法制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学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传坤,强化高效学生学籍管理初探[J].科教导刊,2010(4).

学籍管理范文5

1.满足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需求

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各大高校招生力度加大,高等教育逐渐普及,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限制越来越少,更多的学生得以进入高校学习。进入高职院校学习的学生不再单单是传统的高中毕业生,还包括中职推荐免试生、中职学校联合办学三二分段制学生、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学生、和中职选拔生等。由于学校规模不断扩大,办学宗旨和理念各不相同,教育对象呈现多样化,因此“以学校和教师为中心”的传统高职学籍管理制度难以满足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需求,学籍管理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2.符合高职学籍管理信息化现状

2006年1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创建了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该平台的开通,加快了教育管理信息化进程,有利于教育管理水平稳步提高,标志着高职学籍管理信息化正逐渐成为现实。信息管理平台运行范围包含学籍注册、图像校对、在校生、电子注册等方面。目前,我国采取国家、省、学校三级分步管理方式保障信息平台的正常运行,这就需要运用互联网技术,将学生学籍信息共享,即学籍管理信息化。在新生入校、在校学习、毕业等过程中,互联网技术和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均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随着时展,信息管理平台不断改进和完善,高职学籍管理信息化正逐渐成为现实,因此,学籍管理人员应顺应时展需求,提升高职学籍管理水平,并运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确保学籍管理正常发展,推动高职学籍管理现代化进程。

3.深化高职学籍管理制度改革

学生在高校里的角色定位多种多样。他们是知识的接收者,也是教育的重要主体;不但是教育投入者,还是教育服务享受者;是管理条例的对象,又是管理的参与者。为更好的促进学生正常发展,实现办学宗旨和理念,高校应建立并完善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制度,确立学生在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由于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呈现多元化,其自身修养和处事原则加入了鲁莽、独立等多种元素,因此,以学校和教师为中心的传统学籍管理制度已无法满足时代需求,更不利于学生身心正常发展。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学籍管理人员必须深化高职学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升高职学籍管理水平,在日常教学和生活中注重学生各项能力的培养,引导学生实现自身价值,营造有利于学生正常发展的氛围。

二、提高高职学籍管理水平的几点建议

1.树立科学管理理念

为提升高职学籍管理水平,管理人员应摒弃传统思想观念,顺应管理发展需求,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科学管理理念。在日常工作中,管理人员应将学生利益放在首位,结合学生实际情况,重视学生的身心发展和个性差异,积极引导学生弥补学习、生活中存在的不足,真正发挥管理职位的价值。管理人员应重视学习和工作两个方面,杜绝出现侧重某一方面现象。学习是接受先进理念的过程,而工作是验证理念是否符合现状的过程,两者缺一不可,不通过学习接受先进理念,就无法实现理论的进步和升华,管理工作就会停滞不前,不利于学校与学生的正常发展。

2.持续优化知识结构

随着社会持续发展,学籍管理知识、理念和技术不断推陈出新,学籍管理人员必须不断学习,持续优化知识结构,才能保证学校和学生的正常发展。学习内容应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法律法规,党的指导方针与政策,现代化管理理念,现代化工具使用方法等。通过加大学习力度方式,学籍管理人员的思想修养得到提高,工作能力得到加强,知识结构得到优化,知识面得到拓宽,从而推动高职学籍管理水平的提升,保障学生学习、生活等机制的正常运行。

3.熟练运用新兴管理技术

由于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的出现,传统人工管理体系无法满足目前学籍管理的发展需求,运用现代化工具进行学籍管理趋势愈发明显。由教育部开通并运行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在加快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促进学籍管理现代化方面具有积极影响。因此,管理人员应迎合学籍管理发展需求,熟练运用新兴管理技术,充分发挥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的价值。此外,管理人员要做到学籍注册数据、在校生数据、毕业生数据等多类型数据统筹管理,通过采取校、系分步管理方式,运用互联网等新兴管理工具,努力实现提升学籍管理水平目标。

三、结语

学籍管理范文6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及经区县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主要内容)

本市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学制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普通高中阶段)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小学入学年龄)

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

第七条(小学、初中入学办法)

本市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监护人责任)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免学和缓学)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所辖学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条(入学与注册)

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高中学生作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政府给予的资助,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班级学额)

本市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48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应在30人以内。

第四章转学

第十二条(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高中学生还须附高中录取材料等。

第十五条(申请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中学生转学,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小学生转学,可直接到转入地所属学校联系。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五章借读

第十七条(适用对象)

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即本市蓝印户口;持有一年及以上《*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高中阶段适龄子女。

第十八条(受理部门)

借读申请人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借读申请,落实就读学校。

第十九条(申请时限)

借读申请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

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父母身份的有关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小学一年级新生还需有户籍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或健康检查卡。

第二十一条(相关待遇)

借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免收借读费。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可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其中境外引进人才子女,在语言适应期(3年)内报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已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的,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由学校对其进行测试,经测试合格后,由学校报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受其借读。

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地区居民、海外华侨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就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市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考核评价要求)

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册。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内容)

根据《*市中小学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程标准》),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及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

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小学阶段学生不进行期中考试。期末除三、四、五年级语文、数学考试外,其他学科可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特点和学科要求进行形式灵活多样的考查。

中学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考核,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需考试或考查的学科。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个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科目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考核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应准予补考。补考时间应事先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记录方式)

学业评价结果根据《课程标准》规定和《*市学生成长记录册》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记录,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的记录方式要一致,便于学期、学年总评。

第七章升级留级

第二十七条(升级)

1、各科成绩学年总评全部及格。

2、小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及格外有1门学科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和其他学科中各有1门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留级)

1、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达5门及以上。

2、小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学科中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学科中有2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1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4门的。

4、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习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5、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的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第二十九条(随班学习)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留级两次(即在同一年级读完3年)仍不能升级的,可继续随班学习。

第八章跳级免修

第三十条(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毕业)

1、小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下同);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含2门,下同);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学科有1门不及格;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4、实施学分制学校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5、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并报市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备案和上网公示。

第三十三条(结业)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肄业)

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证书遗失)

学生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十章休学复学

第三十六条(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三十七条(休学申请)

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八条(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一般不超过16周岁,高中学生一般不超过3年。

因出国探亲等原因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保留学籍2年,高中学生保留学籍1年。

第三十九条(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条(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十一章退学

第四十一条(适用对象)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年满16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5、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四十二条(退学手续)

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十二章奖励处分

第四十四条(奖励对象和形式)

市、区县、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四十五条(奖励程序)

凡授予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队长”和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四十八条(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解除劳教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拒收。高中学生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学校可同意其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表现好,未重犯错误,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恢复其学籍。

第十三章学籍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习评价,拓展型探究型学习成果,社会实践鉴定,社会工作表现,红领巾争章活动,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要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十条(学生社保学籍卡)

小学、初中、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指导学生按时申领社保学籍卡。

第五十一条(学生成长记录册)

《*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是学生升学、转学的依据之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具体记载工作由班主任牵头管理,每学期分若干次组织有关教师、班级同学对有关的栏目作出评价并记载,定期(一般四至五周)发给学生、家长交流,每学年结束,发还学生保管。

第五十二条(区县学籍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籍管理制度,确定责任部门和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具体实施对本地区中小学学籍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教育改革试点学校)

上一篇技术监督

下一篇运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