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工作计划范例6篇

学籍管理工作计划

学籍管理工作计划范文1

关键词:高校 学籍管理 信息化 建设对策

信息科技对高等教育事业产生了深远影响,高校改革建设也时刻围绕着信息科技,为广大师生建立多元化信息服务平台。基于高素质专业人才培养机制下,高校对学籍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坚持以信息化思想为主要指导方向,创建符合新科技的学籍管理系统,帮助学校协调学生事务工作方面的问题。因此,未来高校要保持信息科技改造方向,将信息系统融入到学籍管理体制建设中。

一、高校学籍概述

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登记学生姓名的册子,专指作为某校学生的资格。学籍不仅记录了学生从小文化知识学习情况,也为高校建立学生管理体制提供了真实材料,帮助学生管理处拟定针对性的工作方案。从教育部门颁发政策来看,2013年9月1日起,全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小中大学籍的信息管理系统,这充分说明了高校学籍信息化的改革趋势,也标志着先进科技在高等教育体制中的综合应用。

二、学籍管理系统信息化功能应用

学籍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是依赖于计算机技术的新模式,配合使用网络通信技术、电子传感技术等,共同构建软硬系统兼备的多功能信息平台。就目前高校学籍管理工作需求情况,信息化建设功能需考虑学籍资料的自动化处理,以及对各项资料整编处理的操作要求。笔者认为,高校学籍管理系统信息化功能包括:

1.处理功能。对学生学籍资料进行自动化处理,这是管理信息系统最基本的功能,也是提高学籍专项数据处理水平的关键。高效性陆管理系统数据处理功能,主要包括数据收集和输入、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加工和输出,这些可以根据学校用户实际操作需要,重新设定多个处理流程,尽可能完整地编制学籍资料。

2.预测功能。运用现代数学方法、统计方法和模拟方法,根据过去的数据预测外来的情况。我国高校坚持着开放式教学模式,学生在校期间需要接受专业知识教学,教师需根据学生学籍资料拟定个性化教学方案,利用学籍管理系统为学生编制可靠的教案。信息管理系统可以预测学生未来的发展情况,做好多方面的教学准备。

3.控制功能。根据各高校学籍管理要求提供详细数据,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测、检测、比较执行与计划的差异,对差异情况分析其原因。信息系统具备不同的数据控制功能,可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指令完成学籍档案处理,减小了人工操作学籍资料的难度。例如,计算机参与学籍资料收录、编制、校对、存储等环节,提高了学籍资料的处理效率。

4.决策功能。采用各种数学模型和所存储的大量数据,及时推倒出有关问题的最优解或满意解,辅助高校学籍管理人员进行决策。高校改革期间需处理大量学籍资料,若依靠管理人员操作则很难处理好各类学籍档案。选择信息化平台处理学籍资料,实现了数据资料的最优化决策,利用计算机平台参与学籍处理,取得较大的数据管理效率。

三、学籍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对策

学籍管理系统作为高校日常管理的技术性平台,能够帮助管理人员处理多项学籍方面的事务,也标志着高校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信息管理系统不是学籍管理的全部,还需要制定多方面的建设对策,才能保证学籍资料管理实现最优化状态。

1.审查方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审查是为了保证学籍资料的真实性,为高校后期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避免学籍信息错误带来的不便。

2.虚假方面。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冒名顶替取得学籍并获得证书者,一经查实,追回证书,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上撤销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学生,不管其在校学习时间多长,均无学籍。即使修业期满,成绩合格,也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3.网站方面。学生可以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指定的网站查询录取信息,从而了解自己是否被正式录取。教育部已经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学生可以凭借有效的信息通过指定的渠道了解自己是否是有籍的在校生。创建学籍查询服务网络,帮助高校减小学籍资料工作量,这也是信息化改革中的一部分。

4.计划方面。学籍信息化系统对学校发展规划也是很有帮助的,能够根据学校提供的约束条件,合理地安排各职能部门的计划,按照不同的管理层,提供不同的管理层,提供相应的计划报告。比如,针对新一年招生人数计划中,高校可借助计算机平台建立模拟方案,对未来学生学籍资料整编做好前期准备,方便了学籍资料的综合化管理。

结论

学籍是记录大学生教育历程的重要资料,学籍档案管理是高校日常工作的重点,确保学籍资料持久保存时学校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新时期信息科技在高校建设中得到推广,学籍管理模式也开始朝着信息化方向改革,借助信息平台可提升学习管理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学籍管理系统的内在构成,合理应用系统功能参与事务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景娜.高职院校信息化建设的问题与对策[J].价值工程.2011(24)

[2]汤丽丽.浅谈项目管理在高职院校信息化工作中的应用[J].消费导刊.2008(24)

学籍管理工作计划范文2

论文摘 要:普通高校网络教育学籍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学生是否能如期毕业,其管理过程贯穿于学生入学、日常教学管理、毕业环节等,是学校最终“产品”的出口。旨在通过对普通高校网络教育学籍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提出对现阶段学籍管理工作的对策和建议,进而加强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化,提高学籍管理工作效率,以达到促成教学管理过程质量的提高。

一、普通高校网络教育学籍管理现状

1.学籍管理制度现状

现行的普通高校网络教育学籍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条例对在校生入学注册、教学管理、毕业等过程进行学籍管理,其制度不太完善、力度略显不足,有很多规定针对普通高校学生,不适应普通高校网络教育学籍管理等诸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指导性较差。由于网络教育学籍管理日常工作流程的复杂程度导致制度执行不严、管理随意性较大等现象常有发生。

2.日常工作复杂性

任何一种教育形式,其管理均包括招生、计划、学籍这三大模块。三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学籍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很多问题往往可以追溯到招生和计划环节,而这一系列的问题大多会集中在学生毕业环节才发现,因此常常给学籍管理造成被动局面。学籍管理工作本身还包括新生建籍和信息核对、学籍异动、在校生注册、毕业生图像采集、毕业审核、学位审核、各类统计数据等七大环节,每个环节都是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可能牵扯之后的若干个环节。现阶段由于网络教育学生分布情况以及生源大部分为在职人员等特殊原因造成日常事务性工作较多,很多情况下无法按照原计划时间完成工作任务。

3.学籍管理人员服务意识不够强

由于网络教育生源较分散,网络教育学籍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和难度较普通高校学籍管理人员要大很多,大部分学籍管理人员仍然按照以往的管理经验进行管理,虽然管理的方法途径越来越多,但是管理的效果却不是很理想,人浮于事的现象较多,造成个别学生信息错误未及时修改、转专业未按时上报数据等现象发生。由于上述情况的发生直接影响学生能否继续学习,更有甚者会影响学生能否按时办理毕业证。

4.学生对网络教育的学籍意识薄弱

学生对网络教育认识不足,大部分学生为上名校而选择名校的网络教育,很多学生不把学习当做要务,抱着混文凭的态度,认为只要交学费就等着拿证。还有些学生认为学籍只是管理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也从不主动去了解自己需要做些什么,对每学期的注册、选课以及毕业等诸多环节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一旦碰到相关学籍管理的问题就茫然了,直到出现问题,有时候甚至是无法弥补的问题,继而又将责任归咎到管理人员头上,造成矛盾不断,学生和学籍管理部门往往变成对立面。

5.领导重视程度差异

目前我国共有67所普通高校开办网络教育,随着生源竞争加大以及经济利益的驱使,大部分的学校只注重招生数量忽视学生质量,学生在学期间,学籍管理作为一个主要的管理部门,往往得不到领导的重视,现阶段很多高校普遍存在着行政部门“僧多粥少”的现象,然而学籍管理部门却是门庭冷落,在学校组织的竞聘过程中,无人愿意来学籍管理部门工作。随着招生人数的激增,学籍管理工作量不增加大,管理人员数量却始终保持不变,相应的配套设备不增加,系统未能及时完善和升级,造成了学生只能网络化学习,管理人员还是手工化工作,更谈不上管理工作信息化。

二、学籍管理工作对策和建议

1.加强学籍管理制度化建设

加强制度化建设对学籍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学生情况、办学特点、管理要求等,建立适应网络教育的规章制度,使网络教育学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使学籍管理部门摆脱日常的事务性工作,采取学分制和柔性管理相结合的学籍管理方式,充分调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学分制是学籍管理制度改革中的难点,需要有一个富有弹性的教学计划和一套灵活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才能使学习者变被动为主动学习,更好地培养出适应工作需要且综合素质较高的应用型人才。同时要对学籍管理的7个环节进行制度化建设,做到学生从入学开始就能按照各种学籍相关规定、条例有计划地进行学习。在新生入学时,应组织学生进行在学期间学籍知识讲座,结合网络教育特点当做学生一门课程进行系统学习,已达到学生基本了解在学期间的各种管理规定和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如学位申请条件、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的各种要求。

2.提高学校各级、各部门、学生对学籍管理工作的认识

学籍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事务性工作。单靠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少数人是不能完成好的,需要各级领导和全校教职工的共同努力。网络教育的学生大多以工作为主,对学校的管理规定不十分重视,因此需要各个部门、老师和学生共同努力才能使学生顺利毕业。领导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部和基层学籍管理工作进行常规性抽查和指导,监督工作流程和学籍管理规定中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弥补不足,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新学期学籍管理工作作好准备。同时领导还应作为学籍管理部门与相关各部门的沟通桥梁,做好学籍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作用。入口上,针对招生环节新生信息核对中出现的问题,应在学生入学3个月内由招生部门与学籍管理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好学生进行信息核对,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在学期间:针对学生转专业等学籍异动情况,应联合计划负责部门对学生学习计划进行调整;针对学生成绩问题,与考试负责部门进行沟通解决。由此可见,学籍管理工作要想做得好,必须得到领导的重视,各个部门通力合作,学生的全力配合。

3.提高学籍管理人员的信息素养和服务意识,加强学生对学籍管理的认识

学籍管理是一项具体细致、繁琐复杂而且原则性和服务性很强的业务管理工作,政策性强,从事这项工作不仅要付出艰辛的劳动,而且必须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网络教育学籍管理区别于普通高校学籍管理,它主要体现在管理方式更加多元化,管理人员具有很强的信息素养和沟通协调能力,要能熟练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可以通过网络与学生、教师进行全方位的交流,能够指导学生在学期间通过网络远程交互通讯方式完成如选课、查询、报考等,这就要求学籍管理人员要转变思想、提高工作效率、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注重学籍管理人员的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学籍管理工作的效率,定期组织各级管理人员进行计算机操作能力和教务管理系统应用能力的培训;加强服务意识,强调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政策性和严肃性,要求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既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思想,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

网络教育学生的自我约束、监督力较弱,学校对学生自主学习监督也比较薄弱,应积极营造和谐的氛围。学籍管理部门应该在新生入学时利用网站、电子邮件、qq等各种传播途径将入学须知告知学生,使学生能及时地看到各种相关管理操作流程,听到各种规定、办法、条例、要求。每学期开学运用各种媒体手段对各级各类学生本学期应注意的具体管理规定和事项做以简要的说明,尤其对一些补充说明和修改内容要第一时间传达给学生,让学生意识到学籍管理工作贯穿于学习的整个过程,使其能了解自己在学期间应该做些什么,什么时候应该做,将其作为自主学习的一部分,降低学籍管理部门的工作量的同时避免学生因不了解学籍管理而造成不必要的问题,从而影响学生正常学习乃至毕业申请学位。从而加深学生对学籍管理工作的印象,提高对学籍管理的认识。

学籍管理作为普通高校网络管理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需要我们长期探索和研究的课题,学籍管理规范化、信息化的建设和发展对网络教育发展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学校的管理规范化程度,更关系着学生能否顺利地完成学业,因此是网络教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赵雄辉,聂娟.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建设原则探讨[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06,(1).

[2]赵绍侠,刘国庆.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新思考[j].中国成人教育,2006,(8).

[3]赵军平.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探讨[j].继续教育研究,2003,(2).

[4]申丽辉.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学籍管理探析[j].成人教育,2008,(4).

学籍管理工作计划范文3

关键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对策研究

 

一、我国流动人口现状

流动人口是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下相对一地户籍人口而产生的概念。,对策研究。。流动人口大量出现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而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也是我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体现。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统筹城乡发展,对农民外出务工采取了积极引导政策,流动人口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目前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已从改革开放初期不足200万人增加到1.5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1%,而且每年以600至800万人的速度在增长,流动人口大量涌入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他们作为城市建设的一支生力军,在城市的建设、发展、繁荣等方面显示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给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因此如何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是摆在各级政府和计划生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对策研究。。近几年来,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对此加大了工作力度,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法规,采取了一些比较有效的管理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但在实际工作中,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状况仍不尽人意。本文试对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现阶段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及其弊端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生育由计生部门垂直管理,人口流动及生育受到严格控制。,对策研究。。然而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流动人口数量快速增长,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也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98年9月22日,国家计生委适时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并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双向”管理模式由此出现。实践证明“,双向”管理模式自1999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流动人口少、双方互通信息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多的情况下,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审批、行政处罚的矛盾尚不突出,但在进入新世纪后“,双向”管理模式的弊端随着流动人口的成倍增长日益显现。2003年12月1日,国家计生委又颁发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双向”管理的职责范围以及信息交换和反馈等具体制度。

但是,由于流动人口自身的特点,其管理内容、管理程序、管理方式等均不同于世居人口,而目前所健全的管理责任制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要求不相匹配,再加上管理意识、投入机制等原因,庞大的流动人口对目前实行的“双向”管理模式形成了严峻的挑战。其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不畅,统计不准确;其二,流动人口超生现象突出,负面影响很大。在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共同管理的“双向”管理模式下,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双向”管理往往都难以到位,这给那些有超生意图的流动人口以可趁之机;其三,流动人口高危产妇多。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普遍缺乏保健知识,又不愿参加优质服务,妇科发病率较高,且缺乏治病意识。

三、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几点建议与措施

温家宝同志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继续做好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工作,稳定计划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目前,我国人口总量早已超过最优规模,正逐年向安全警界线逼近。,对策研究。。如不采取果断措施,预计到2010年,我国人口将会突破15亿。到那时,庞大的人口总数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使我国资源相对紧缺的格局愈演愈烈。,对策研究。。因此,各级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及计生工作者,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更要做好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策研究。。为此,现就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提出几点建议:

1.做好流动人员对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工作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政府、计生管理部门及计生工作者,要切实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工作。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地,开办人口与计划生育学校,随时让他们利用业余时间,免费让他们来学校接受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庞大的人口会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少生优生对提高人口素质、民族振兴、家庭富裕的道理。

2.建立全新的“一地”管理模式

所谓“一地”管理模式,即完全由现居住地有关部门对流入本地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进行全面管理的规范体系。它是相对于既有的户籍地、现居住地双头管理而言的。其要点有:现居住地以流动人口流入时查验的《婚育证明》作为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地的必要证件和入口关;以统一查验的《婚育证明》人数为基础,建立管理台帐,输入互通信息网,构建横向、纵向互通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从流入之日起,对流动人口实施居住地生育政策,生育政策的审批权在居住地各县区计生局,审批手续与世居人口完全一致;在现居住地违反计划生育者由现居住地负责取证处理。

3.尽快推行户籍制度改革

流动人口是我国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流动人口的大幅度增加是必然的,而且这是打破二元社会壁垒和地区封闭,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途径。因此,一方面,我国政府应尽快采取措施,全面推行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统一实行区域化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按照国际惯例,应建立统一的流动户籍制度,即任何人只要在一地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应有资格办理暂住或常住证,并依法享受当地居民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4.做好流动人口暂住的稳定工作

各级政府应建立由党政领导牵头,公安和计划生育部门为主,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共同抓好流动人口暂住的稳定工作,做到层层有人抓、级级有人管。在做好流动人口暂住稳定工作上,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建立以服务为核心内容的管理体制,强化政府对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职责;其二,正确处理好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部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工作中心定位于“服务至上”,实行“以服务促管理”的工作方针;其三,政府必须全面规范劳动力市场中雇主与雇员的行为,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农民工的平等劳动就业权利,从制度化劳动就业安排入手,为流动人口构建稳定、平等、牢靠的社会组织系统。

参考文献:

[1]伍海霞,李树茁,悦中山.城镇外来农村流动人口的生育观念与行为分析———来自深圳调查的发现[J].人口研究,2006,(1)

[2]宋元梁.西部地区人口流动与族际交往[J].深圳大学学报,2005,(2)

学籍管理工作计划范文4

一、加强人户分离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一)人户分离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离开户籍登记地,跨乡镇街生活居住的育龄人员。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遵循现居住地、户籍地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原则。

(二)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居住在本辖区的人户分离人员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依托住房建立基础信息资料;二是及时调整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变更、婚育节育情况变化的信息底档,实行动态管理;三是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和生育关怀等活动;四是提供免费避孕药具、开展生殖健康服务;五是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六是协助户籍地落实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工作;七是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指派的工作。

(三)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户籍在本辖区的人户分离人员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对女方户籍地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进行审批,发放二孩生育服务证;二是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三是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四是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五是国家规定的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报销;六是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指派的工作。

(四)充分发挥市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作用,及时变更和完善信息,实现户籍地、现居住地人户分离人员基本情况、婚育情况、节育避孕情况、生育服务证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技术服务等信息的互通共享,提高科学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本市内跨区县人户分离人员出现政策外生育的,实行户籍地与居住地双重申报制度。依据户籍地与居住地共同负责、以居住地为主的原则进行考核。遇户籍地、居住地一方未申报以及户籍地与居住地因情况复杂考核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人口计生委会同当事双方区县进行个案裁定。

二、加强“盲区”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六)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盲区是指本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本行政区划内尚没有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地区及因行政区划不清没有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地区。计划生育盲区管理服务遵循区分情况、分类解决、属地管理的原则,鼓励积极探索,拓宽思路,大胆实践。

(七)行政区划明确、由于行政归属不明确造成的管理盲区,由所属地和户籍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负责管理。所属地管理职责按照本文第(二)条规定执行,但不负责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籍地的管理职责按照本文第(三)条规定执行,但需增加负责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责。

(八)对于因尚未建立社区组织或新建尚未完全入住原因造成的管理盲区,由所属地的区县或区县指定的街(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在尚未建立社区组织之前,由街(乡镇)管理或由街(乡镇)指派相邻的社区代管。

(九)对于因行政区划不清等原因造成的管理盲区,由该地区相邻区县人口计生部门采取协商方式解决,确保计划生育基础管理服务工作得到落实。

三、加强驻地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指导

(十)驻地单位是指坐落在所辖区域内的各类单位。根据单位规模或级别,采取分级管理。原则上行政级别为局级及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国营大企业或职工总数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由区县负责管理,职工总数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单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管理。其它单位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分级管理范围划分由区县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十一)区县、街(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与管理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与管理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议书,并建立管理单位名册。对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的,要及时变更相关信息底册,实施动态管理。

(十二)实行分类指导。对规模较大、人员较多由区县和街(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的单位,要推动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提供计划生育宣传、药具和相关咨询服务,实现单位负责的各项要求。对规模较小、人员较少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管理的单位,要以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提供计划生育药具、咨询服务为主,并落实协议书的各项内容。

四、加强农村城镇化进程中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十三)加快城镇化进程是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阶段。示范小城镇和已实行农村楼房化的地区,要积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之中。

(十四)已经成立社区组织的,要逐步承担起社区计划生育相关的职责,建立以社区居委会、邻里和居民小组为基础的新型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

(十五)正在建立社区组织的,育龄人员有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方面的事宜仍由原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要做好新旧管理体制的有效衔接,落实好过渡期的各项服务管理措施,待社区组织建立后,由社区组织逐步承担起社区计划生育相关的职责。

(十六)尚未建立新型社区组织的,育龄人员有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方面的事宜仍由原村民委员会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务必提高认识,拓宽思路,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定期研究解决基层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要指定一个专门科室牵头负责这项工作,建立领导和科室联系乡镇街制度,加强对乡镇街和村居工作的指导,完善和落实基层信息及时上报制度。

学籍管理工作计划范文5

第一,学籍管理的内容职业院校的学籍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籍管理一般包含四部分内容,首先是学生入学后,登记其基本信息、审核其入学的资格,进而建立学生电子档案;其次是对异动学生的管理,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请假、在校等学生的奖励与处分;再次,对在校学生的成绩、考试、奖惩、日常规范等的管理;最后是对毕业要求的证书核查、选修、必修学分及课程的核对等毕业资格的审核,学籍管理工作贯穿了学生从入校到毕业的整个在校的整个过程。第二,学籍管理的重要性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学籍管理的规范程度直接影响整个教学管理的质量,从而影响到人才培养的质量。高校教育目的是为社会培养出合格的人才,因为职业院校自身的特殊性,学籍管理的重要性尤为突出,规范的学籍管理有利于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习情况,有利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另外,严格的学籍管理有利于规范学生的行为,奖罚的分明体现了公平正义,让大学生在校期间能够分清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懂得遵纪守法的重要。

二、目前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一,对学籍管理缺乏认识有很多老师对学籍管理缺乏认识,不清楚学籍管理的工作内容,认为作为老师只要上好自己的课就可以了,与学籍相关的其他事情是管理部门的事情,与自己无关,对于学籍工作相关的通知、要求不重视,导致学生毕业时才发现有些课程没获得学分,由于一些班主任老师和辅导员对学籍管理规定的一知半解,导致在新生入校后,对学校的一些管理规定、校纪校规认识不足,常常有学生了违纪被通报,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第二,学校管理方法落后很多职业院校学籍管理工作是半手工状态,随着每年招生学生人数的增多,系部规模也在扩大,工作量在逐年的增加,重复工作多,数据的误差大,尤其是在学生入学和毕业的时候,需要添加和变更的不仅数据量大,毕业资格审核程序复杂,以深圳职业技术学院12级毕业资格审核为例,学生要取得毕业,需要通过五个条件,一是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要全部通过,二是选修要满十二学分,三是要通过学校规定的所学专业的资格证书,四是须修满拓展学分,五是须通过计算机信息考试,取得相应的证书,所取得的证书要人工录入系统,课程要逐一核对,稍有不慎,极易出错,导致统计的数据准确度不高,大大的影响了学籍管理的效果。由于学校人性化的管理,每年符合条件的学生允许转专业、另外,每年学校接受一部分学生的申请到台湾交流,学校每年会招收港澳台的学生,而台湾交流的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教学计划与一般的教学计划有所不同,对于如此繁杂的工作全部要求手工完成,在计算机信息发展迅速的今天,应该发挥新技术的优势,开发出更为科学的学籍管理系统非常有必要。第三,学籍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学籍管理的工作比较繁杂,工作零碎、量大、政策性强,对工作人员有较高的要求,它不仅要求工作人员要有很好的耐心、责任心、还要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管理能力。但是据了解,目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作的流动性大,很多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就上岗工作,而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工作一直处于繁忙的状态,很难有时间跟兄弟院校交流和学习,导致学籍管理人员工作效率很难高,管理水平也只能维持现状,很难适应目前职业院校规模扩大带来的挑战。

三、完善和优化学籍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学籍管理工作计划范文6

第二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三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明确各业务机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中的职责。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根据需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流动人口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应当向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社区,按照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二)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四)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二)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六)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八)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寄回《报告单》。

第十条办理《婚育证明》应坚持便民原则,提供便捷服务。

户籍地应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提供服务,逐步实行进村(社区)入户办证,切实提高办证率。

现居住地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第十一条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可委托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财政负担;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提倡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开展生殖保健和咨询服务活动,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手术并发症,由现居住地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受理、鉴定和处理工作。

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建立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

(一)国家建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负责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交换;各省(区、市)建立本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实行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

(二)建立有效的双向交流和协调制度。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应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以及其它方法提交、反馈有关信息,重点是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措施、持证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情况。信息交换应准确、有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的收集、反馈及协调工作;

(四)纸质信息反馈应使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通报单》和《报告单》。

第十四条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日内予以情况反馈;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本人或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如实出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八条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互相配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发现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二)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四)执行征收或协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征收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经常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现居住地负责流动人口的出生统计,录入微机上报,并向户籍地反馈出生信息。

省、市、县三级的人口计划应包含流动人口的有关计划。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评估制度。根据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户

籍地与现居住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现居住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落实情况、综合治理情况以及对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有关证件的验证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提交信息的情况等。

户籍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奖励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为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相关证件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现居住地反馈信息情况等。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省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每年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和抽查等方式,考核评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投入,并按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二)逐步实行国家、省(区、市)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和药具经费统一结算制度;

(三)在核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水平。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责任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违反当地有关规定拖延办理《婚育证明》或生育审批手续的;

(二)擅自增设流动人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乱收费的;

(三)户籍地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设立孕检站点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报告单》的;

(五)已获得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报告单》或信息交换平台反馈的避孕节育信息,仍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六)出具虚假《报告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