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业务委托书范例6篇

医保业务委托书

医保业务委托书范文1

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接续代办委托书(个人)

XXX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本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将在XXX市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养老/医疗)转出XXX市,因故不能亲自前去贵中心办理,现委托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为办理转出手续。

本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户籍类型:城镇 农村

本人户籍地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按指印)

受委托人:(签字按指印)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代办委托书(单位)

XXX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我单位职员------------,(身份证号码:-------------------)根据有关政策,需将-------市--------县(区)缴纳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转入XXX市,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办理,特委托-----------(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代为办理转入手续。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受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深圳市社保局盐田分局积极落实失业保险“一站式”服务委托书签订工作

近期,按照市人社局专题工作会议纪要的要求,盐田分局局领导及相关业务科长就失业保险“一站式”服务委托书签订工作向区领导作了工作汇报,随后分局按区领导的指示到区人力局、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及各街道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在各项工作准备充足的情况下召开了由区领导、区人力局、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及各街道参加的“推进盐田区失业登记办理和失业保险金申领一站式服务工作会议”。

医保业务委托书范文2

医学科技查新是一项通过医学科技文献检索和对比分析对科技项目的新颖程度做出评判的信息咨询活动和文献查证工作[3]。作为一项高层次情报服务工作,医学科技查新大大提高了医学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强化了社会的情报意识和技术创新意识[4],推动了我国医学科研工作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常见的医学科技查新大致可分为科研立项查新、成果鉴定查新及专利申报查新3大类[3]。

2医学科技查新中的相关问题

2.1医学科研立项查新中的相关问题对2008-2009年吉林大学医学图书馆受理的912项科研立项查新委托书进行人工统计,发现有近一半的委托书存在书写内容或形式不规范的现象,只有20%的委托书能够使查新人员对查新课题有一个清晰全面的理解和认识。此外,约有40%的委托人并非课题组成员,而是代替其导师、同事以及家属等向查新人员提交委托书,对委托课题了解甚少;20%的委托人不能够明确回答查新人员所提出的问题。这些都会给查新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上述统计数据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医学科研立项查新中的相关问题多由委托人所引起,因此笔者在此将重点从委托人的角度详细阐述相关问题。

2.1.1科研人员对立项查新的认识不足

长期以来,立项查新并未引起科研人员的重视,加之科研管理部门对立项查新要求不严,有些未经查新的课题同样可以申报立项,从而导致一些研究项目在课题鉴定验收时,才发现所研究的课题已是重复劳动。目前,绝大多数医学科研单位在进行成果鉴定或报奖时才进行查新,而忽视了科研立项查新的重要性,导致无法保证科研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

2.1.2申报者个人素质与科研水平的差异

有的课题设计不严谨,如缺少对照组,缺乏可比性;有的技术路线不明确;有的统计方法使用不当,导致结论不可靠或出现偏差。从立题查新者的委托科研基金申请报告书也能够反映出申报者的个人素质,有的硕士或以上学位的申报者“标书”书写比较规范,对研究领域的动态掌握得比较全面;有的则条理不清;有的申报动机盲目,掌握文献过于陈旧,根本提不出创新点;有的则把创新部分与模仿部分混在一起,提问概念不清,故意遮掩实质等等[5]。

2.1.3委托人不能如实填写委托书

有的委托人立项心切,认为检索出来的相关文献越少越好,甚至希望检索结果为0。因此,为了得到诸如“未见报道”或“报道较少”这样的结果,就故意把查新点与查新要求写得很模糊,并使用一些生僻词代替常用词,甚至故意创造出新的检索词,达到迷惑查新人员的目的。此外,还有一些委托人在委托查新时存在戒备心理,主要原因是担心泄密,在填写查新要点时要么将查新要点罗列过多过全,要么含糊不清,使得本来就对委托课题相关专业不甚了解的查新人员在查新过程中,面临更大的困难,从而写出不客观的查新报告。

2.2医学科技成果查新中的相关问题

2.2.1武断作出查新结论

对2008-2009年吉林大学医学图书馆受理的466项成果申报查新报告书进行粗略分析,发现约有30%报告书中的查新结论带有明显的主观性词语。一般情况下,对于成果查新,我们要对网上资源进行大范围的搜索。有时会在网上查到一些与委托查新课题相类似的成果信息,但该信息并未标示出该产品或成果属于哪个单位或哪个人。针对这种情况,一些查新人员就会武断地做出“见有……相关报道”的结论,并直接否定委托人的科研成果,这显然是不客观、不合理的。此外,一些查新人员还会在查新结论中加入“首次研究出……”、“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等这样的主观性词语,这些做法均会影响查新结论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2.2.2检索用数据库存在不同程度的滞后问题

当前机检所用的主要工具———数据库存在不同程度的滞后问题[6-7],因而导致查新所需文献出现了一段时间真空。有些与查新项目密切相关的文献虽已发表,但数据库还没有录入,同样会影响查新结论的客观与公正。

2.2.3漏检问题

有的技术或研究虽已开展,但由于本人不够重视,故未发表文献或未在会议上进行交流。而检索工具虽已收集了国内外主要学术期刊所发表的文献,但由于所采集文献的范围有限,导致有的部门或地区办的刊物、会议论文未能收入,从而造成漏检。

2.3医学专利申报查新中的相关问题

由于医学专利申报查新是一项较新的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实例数量有限,因此仅从理论方面对其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2.3.1医学专利查新所需资源不足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医学专利查新文献支持系统,专利检索途径有限。由于所需文献资源不足,导致最后的查新报告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2.3.2缺乏统一的查新质量标准

到目前为止,尚无统一的查新质量标准,致使对医学专利查新质量的好坏无法作出全面、量化的评判,甚至出现同一专利查新项目在不同的查新站得出不同结论的情况。即使结论基本一致,也无法准确判断出查新论述和查新深度的区别。

3医学科技查新的对策

3.1针对医学科研立项查新中相关问题拟采取的对策

3.1.1加强查新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以讲座或培训班的形式在医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中普及查新知识,增强其在科研立项过程中的查新意识,使他们理解国家设立查新点和开展查新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避免科研过程中的低水平重复,为专家评审提供情报学证据服务,而不是为科研人员评奖和申请基金课题设置障碍[8]。

3.1.2多与查新委托人沟通和交流,明确委托人的真正意图查新人员和委托人的充分合作、积极沟通是保证查新质量的关键[9]。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和学科分化程度的不断增强,即使是同一专业的查新人员,面对不断更新的专业知识,要找出其创新点也很困难。所以查新人员一方面要虚心向委托人请教,搞清楚项目的真正内涵;另一方面在交流中要针对一些委托人因保密需要而不愿意透露研究内容的情况,告知用户查新人员了解课题内容、技术关键及创新点的必要性,积极争取用户的理解和配合。另外,与用户进行交流不仅仅是在受理课题时,还必须贯穿于整个查新过程中,以免走弯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2针对医学科技成果查新中相关问题拟采取的对策

3.2.1客观公正地撰写查新结论

作为一名查新工作人员,应始终站在第三方的角度,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不能带有任何个人主观色彩。因此,对于网上一些没有明确标示的成果信息,查新人员不能够武断地做出诸如“见有……相关报道”的结论。因为查新人员无法确定这些成果的所有权者是不是该委托单位,所以在下结论前一定要在网上进行仔细、全面、更深层次地搜索,切实获取一些有价值的信息,以便为客观地做出查新结论提供帮助和参考。

3.2.2数据库检索与手工检索相结合

针对数据库时滞的问题,查新人员可以利用检索现刊的方法进行弥补,手检半年至一年内相关专业的核心刊物。当然,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尽量缩短检索用数据库的更新周期。

3.3针对医学专利申报查新中相关问题拟采取的对策

3.3.1努力完善医学专利查新文献支持系统

专利文献数据库具有内容集中、信息量大的优点,是医学专利查新非常宝贵的信息资源。因此,应加强专利文献数据库的建设,鼓励科技查新人员将检索到的相关专利文献存档,这样既可供他人参阅,又方便查新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可将网上专利信息作为查新资源的补充。

3.3.2建立和规范医学专利查新质量标准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医学专利查新质量审核和评价的管理办法或准则,加大对专利查新工作质量的监督与控制,建立一个切实可行且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对不同查新站所提交的查新报告进行定性的评判;其次,各查新单位应明确各环节的质量标准,严格按照程序步骤对各环节提出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查新标准。

4三类查新存在的共同问题及其对策

由于文献检索是医学科技查新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在整个查新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上述3类查新在文献检索过程中存在以下共有的问题。

4.1检索工具选择不恰当

由于三类查新目的各不相同,因此查新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选择数据库。科研立项查新主要是为了了解某一科研项目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进展情况,因此应选择诸如CBM,PubMed,EMbase等国内外综合性医学文献数据库,并可适当延长检索年限,以保证检索结果的准确性。成果鉴定查新的目的是“鉴”定待查成果的“新旧”,因此除了要使用上述数据库之外,还应注意检索有关专利、研究报告、产品样本、会议资料、标本等方面的检索工具。而专利申报查新是为了判定专利的新颖性,以便确定专利能否得到顺利申报,所以在选择检索工具时应遵循以各国专利局网站以及国内外大型专利数据库为主、文献型数据库为辅的原则[10]。

4.2检索用词选择不准确、检索策略制定失误

检索词和检索策略不准确会直接影响文献的查全率和查准率,进而影响查新报告的质量,我们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在选用检索词时,除主题词外,查新人员可通过阅读与待检课题相关的综述查找其他的同义词、近义词、学名及俗名等。只有将检索词考虑得尽量全面,才能保证查全率及检索的准确性。由于检索策略的具体体现是检索式,它不仅控制检索过程,还关系到信息查询速度和工作效率,因此设计合理的检索表达式,不断调整检索式进行扩检、缩检就成为控制和提高检索质量的关键[11]。由于各检索用数据库的设计、检索途径的设置、标引语言的使用以及检索性能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在制定检索策略时,要视具体数据库而定,要有的放矢地进行查新检索[12]。如CBM,PubMed,OVID以及EMbase均采用规范化的主题词检索,效果优于自由词。在检出文献量少或无确切对应主题词的情况下,可将二者结合使用以满足查全的需要。而对于万方,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CHKD,CMCC等,使用关键词/自由词检索时应将同义词、近义词囊括齐全,以免漏检。此外,在对一些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的课题进行检索时,应先扩大检索范围,增加检索词的组配面,然后再缩小检索范围,以免漏检文献[13]。

4.3检索途径单一

文献检索采用的途径以主题与分类途径为主,主题途径具有专指性,而分类途径具有系统性,两者有机结合可使检索更加全面与完善。因此,查新人员应遵循以主题加分类途径为主的原则。当然,医学科技查新还存在其他一些共有问题,如某些数据库主题标引深度不够、标引主题不清、副主题词错标与漏标[14],查新人员专业知识面不够全面、责任心不强[15]、业务素质不高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16]等,都需要每一个查新工作人员进行认真思考,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医保业务委托书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医保业务委托书范文4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兴趣办本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人:___ 投保单号:___----------------------------------------------| | 投保财产项目 | 以何种价 | 保险金额 | 费率(‰) | 保险费(元) || | | 值投保 | (元) | | || |--------|------|------|-------|--------|| | | | |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章 保险对象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一)房屋及其附属物;(二)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三)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耕牛保险保险单本公司依照耕牛保险试行条款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________的下列耕牛:被保险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耕牛种类畜龄畜性毛色特 征保险金额保险费备注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养殖保险合同样本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险____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险________险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标的的保险责任。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事宜所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样本合同编号:_________保险人: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账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样本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样本1、建筑工程保险一般条款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协议书样本甲方:_________(企业名称)乙方:_________(下岗职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员工福利保险服务协议书样本甲方(委托方):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员工福利保险保障顾问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缴款协议书根据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xx]206号)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是工程总造价的组成部分,是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专项资金,因此为加强建设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样本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样本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为了使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安定人民生活,特兴趣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筑安装工程险保险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投保人姓名、地址被保险人姓名、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建筑、安装工程名称、地址本公司依照建筑、安装工程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它条件,承保下列财产: 保险项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保险财产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从负责的财产;(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人身保险个人投保单全文 兹拟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内容如下: 投保单编号: ---------------------------------------------------- | 保险种类 | | |--------|-----------------------------------------| |投保人|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房屋按揭、购房贷款保险合同一、保险财产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二、责任范围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1.火灾;2.爆炸;3.雷电;4.飓风、台风、龙卷风;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

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一条为因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能得到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第二条凡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车辆驾驶执照牌号及完税凭证的自行车,均可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1.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 鉴于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

机动车辆投保单(说明)保险公司制发的单据,用于客户所购车辆投保的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和不计免赔险。(填写注意事项)保单每项内容均需当事人签署。投保人(名称):____________欢迎您到___________保险公司投保。

个人信托合同甲方(受托方):_________住址:_________乙方(委托方):_________住址:_________为使乙方的个人财产稳定持续保值、增值,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信托协议:一、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

网上证券委托买卖协议书甲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证券帐号:_________资金帐号:_________股票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邮编:_________地址: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有价证

再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甲方(委托方):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再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盗窃险保险合同订立合同双方:保险方: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投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甲方:_________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使会计师事务所有效地防范执业风险,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偿付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及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章投保范围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

银证电话自动转帐协议书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证券营业部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办理银证电话委托转帐业务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资金运作和收益分配的协议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为了能够保值、增值,增强担保业务的抗风险能力,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将甲方所有的资金_________元人民币委托乙方进行国债等低风险的证券业务运作。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深圳市)甲方: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乙方:_________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了更好地发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保险财产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一)房屋及其附属物;(二)单件价值在50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三)单件价值在300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医保业务委托书范文5

    医学科技查新是一项通过医学科技文献检索和对比分析对科技项目的新颖程度做出评判的信息咨询活动和文献查证工作[3]。作为一项高层次情报服务工作,医学科技查新大大提高了医学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强化了社会的情报意识和技术创新意识[4],推动了我国医学科研工作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常见的医学科技查新大致可分为科研立项查新、成果鉴定查新及专利申报查新3大类[3]。

    2医学科技查新中的相关问题

    2.1医学科研立项查新中的相关问题对2008-2009年吉林大学医学图书馆受理的912项科研立项查新委托书进行人工统计,发现有近一半的委托书存在书写内容或形式不规范的现象,只有20%的委托书能够使查新人员对查新课题有一个清晰全面的理解和认识。此外,约有40%的委托人并非课题组成员,而是代替其导师、同事以及家属等向查新人员提交委托书,对委托课题了解甚少;20%的委托人不能够明确回答查新人员所提出的问题。这些都会给查新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上述统计数据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医学科研立项查新中的相关问题多由委托人所引起,因此笔者在此将重点从委托人的角度详细阐述相关问题。

    2.1.1科研人员对立项查新的认识不足

    长期以来,立项查新并未引起科研人员的重视,加之科研管理部门对立项查新要求不严,有些未经查新的课题同样可以申报立项,从而导致一些研究项目在课题鉴定验收时,才发现所研究的课题已是重复劳动。目前,绝大多数医学科研单位在进行成果鉴定或报奖时才进行查新,而忽视了科研立项查新的重要性,导致无法保证科研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

    2.1.2申报者个人素质与科研水平的差异

    有的课题设计不严谨,如缺少对照组,缺乏可比性;有的技术路线不明确;有的统计方法使用不当,导致结论不可靠或出现偏差。从立题查新者的委托科研基金申请报告书也能够反映出申报者的个人素质,有的硕士或以上学位的申报者“标书”书写比较规范,对研究领域的动态掌握得比较全面;有的则条理不清;有的申报动机盲目,掌握文献过于陈旧,根本提不出创新点;有的则把创新部分与模仿部分混在一起,提问概念不清,故意遮掩实质等等[5]。

    2.1.3委托人不能如实填写委托书

    有的委托人立项心切,认为检索出来的相关文献越少越好,甚至希望检索结果为0。因此,为了得到诸如“未见报道”或“报道较少”这样的结果,就故意把查新点与查新要求写得很模糊,并使用一些生僻词代替常用词,甚至故意创造出新的检索词,达到迷惑查新人员的目的。此外,还有一些委托人在委托查新时存在戒备心理,主要原因是担心泄密,在填写查新要点时要么将查新要点罗列过多过全,要么含糊不清,使得本来就对委托课题相关专业不甚了解的查新人员在查新过程中,面临更大的困难,从而写出不客观的查新报告。

    2.2医学科技成果查新中的相关问题

    2.2.1武断作出查新结论

    对2008-2009年吉林大学医学图书馆受理的466项成果申报查新报告书进行粗略分析,发现约有30%报告书中的查新结论带有明显的主观性词语。一般情况下,对于成果查新,我们要对网上资源进行大范围的搜索。有时会在网上查到一些与委托查新课题相类似的成果信息,但该信息并未标示出该产品或成果属于哪个单位或哪个人。针对这种情况,一些查新人员就会武断地做出“见有……相关报道”的结论,并直接否定委托人的科研成果,这显然是不客观、不合理的。此外,一些查新人员还会在查新结论中加入“首次研究出……”、“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等这样的主观性词语,这些做法均会影响查新结论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2.2.2检索用数据库存在不同程度的滞后问题

    当前机检所用的主要工具———数据库存在不同程度的滞后问题[6-7],因而导致查新所需文献出现了一段时间真空。有些与查新项目密切相关的文献虽已发表,但数据库还没有录入,同样会影响查新结论的客观与公正。

    2.2.3漏检问题

    有的技术或研究虽已开展,但由于本人不够重视,故未发表文献或未在会议上进行交流。而检索工具虽已收集了国内外主要学术期刊所发表的文献,但由于所采集文献的范围有限,导致有的部门或地区办的刊物、会议论文未能收入,从而造成漏检。

    2.3医学专利申报查新中的相关问题

    由于医学专利申报查新是一项较新的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实例数量有限,因此仅从理论方面对其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2.3.1医学专利查新所需资源不足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医学专利查新文献支持系统,专利检索途径有限。由于所需文献资源不足,导致最后的查新报告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2.3.2缺乏统一的查新质量标准

    到目前为止,尚无统一的查新质量标准,致使对医学专利查新质量的好坏无法作出全面、量化的评判,甚至出现同一专利查新项目在不同的查新站得出不同结论的情况。即使结论基本一致,也无法准确判断出查新论述和查新深度的区别。

    3医学科技查新的对策

    3.1针对医学科研立项查新中相关问题拟采取的对策

    3.1.1加强查新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以讲座或培训班的形式在医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中普及查新知识,增强其在科研立项过程中的查新意识,使他们理解国家设立查新点和开展查新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避免科研过程中的低水平重复,为专家评审提供情报学证据服务,而不是为科研人员评奖和申请基金课题设置障碍[8]。

    3.1.2多与查新委托人沟通和交流,明确委托人的真正意图查新人员和委托人的充分合作、积极沟通是保证查新质量的关键[9]。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和学科分化程度的不断增强,即使是同一专业的查新人员,面对不断更新的专业知识,要找出其创新点也很困难。所以查新人员一方面要虚心向委托人请教,搞清楚项目的真正内涵;另一方面在交流中要针对一些委托人因保密需要而不愿意透露研究内容的情况,告知用户查新人员了解课题内容、技术关键及创新点的必要性,积极争取用户的理解和配合。另外,与用户进行交流不仅仅是在受理课题时,还必须贯穿于整个查新过程中,以免走弯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2针对医学科技成果查新中相关问题拟采取的对策

    3.2.1客观公正地撰写查新结论

    作为一名查新工作人员,应始终站在第三方的角度,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不能带有任何个人主观色彩。因此,对于网上一些没有明确标示的成果信息,查新人员不能够武断地做出诸如“见有……相关报道”的结论。因为查新人员无法确定这些成果的所有权者是不是该委托单位,所以在下结论前一定要在网上进行仔细、全面、更深层次地搜索,切实获取一些有价值的信息,以便为客观地做出查新结论提供帮助和参考。

    3.2.2数据库检索与手工检索相结合

    针对数据库时滞的问题,查新人员可以利用检索现刊的方法进行弥补,手检半年至一年内相关专业的核心刊物。当然,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尽量缩短检索用数据库的更新周期。

    3.3针对医学专利申报查新中相关问题拟采取的对策

    3.3.1努力完善医学专利查新文献支持系统

    专利文献数据库具有内容集中、信息量大的优点,是医学专利查新非常宝贵的信息资源。因此,应加强专利文献数据库的建设,鼓励科技查新人员将检索到的相关专利文献存档,这样既可供他人参阅,又方便查新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可将网上专利信息作为查新资源的补充。

    3.3.2建立和规范医学专利查新质量标准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医学专利查新质量审核和评价的管理办法或准则,加大对专利查新工作质量的监督与控制,建立一个切实可行且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对不同查新站所提交的查新报告进行定性的评判;其次,各查新单位应明确各环节的质量标准,严格按照程序步骤对各环节提出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查新标准。

    4三类查新存在的共同问题及其对策

    由于文献检索是医学科技查新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在整个查新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上述3类查新在文献检索过程中存在以下共有的问题。

    4.1检索工具选择不恰当

    由于三类查新目的各不相同,因此查新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选择数据库。科研立项查新主要是为了了解某一科研项目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进展情况,因此应选择诸如CBM,PubMed,EMbase等国内外综合性医学文献数据库,并可适当延长检索年限,以保证检索结果的准确性。成果鉴定查新的目的是“鉴”定待查成果的“新旧”,因此除了要使用上述数据库之外,还应注意检索有关专利、研究报告、产品样本、会议资料、标本等方面的检索工具。而专利申报查新是为了判定专利的新颖性,以便确定专利能否得到顺利申报,所以在选择检索工具时应遵循以各国专利局网站以及国内外大型专利数据库为主、文献型数据库为辅的原则[10]。

医保业务委托书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秩序,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器械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医疗器械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作出具体规定,针对不同类别医疗器械制定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并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填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见本办法附件1),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

第七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产品质量、技术的规定。质量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生产负责人;

(二)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当与所生产产品的要求相适应;

(三)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生产、仓储场地和环境。企业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企业应当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并具备与所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能力;

(五)企业应当保存与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八条开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本办法

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内审员不少于两名;

(二)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两名。

第九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见本办法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证明文件;

(四)企业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学历或者职称证书;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和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五)拟生产产品范围、品种和相关产品简介;

(六)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

(七)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八)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

(九)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供生产环境检测报告。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对申请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申请进行审查。对于尚未颁布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分类实施要求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见本办法附件7)。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所需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申请进行审查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生产范围应当包括产品管理类别、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类代号和名称。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除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本办法附件3),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依法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变更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本办法附件3),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

第二十条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合并、分立或者跨原管辖地迁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合并、分立、跨原管辖地迁移或者告知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后30日内或者在告知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

第二十一条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本企业生产场地但没有形成独立生产企业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见本办法附件4),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审批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准予变更的,原审批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通报生产场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本企业生产场地但没有形成独立生产企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原告知登记部门书面告知。原告知登记部门收到该书面告知后,应当将情况通报生产场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并形成独立生产企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告知登记。新设生产场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收到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书面告知后,应当通报原审批部门或者原告知登记部门。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见本办法附件5),并提交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以来或者前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以来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材料中发生变化的材料。

原发证机关结合企业执行法律法规、产品监督抽查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决定。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换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申请,应当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换证,并予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原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照原核准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补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等工作档案,并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补发、撤销和注销等情况,在每季度末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因变更、换证、吊销、撤销、注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建档保存5年。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四章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告知登记,并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生产企业。

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告知登记的生产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其生产范围应当涵盖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

(二)生产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

(三)一次性使用的无菌医疗器械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其他医疗器械,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外,受托方还必须具有涵盖受托生产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第二十八条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和销售。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查,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生产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规定的产品标准、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并按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签署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委托生产期限不得超过委托生产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条委托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填写《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登记表》(见本办法附件6),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委托方委托生产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和受托方相关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拟采用的产品标准、生产工艺、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四)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

(五)委托方对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认可声明;

(六)委托方关于医疗器械质量、销售以及售后服务责任的自我保证声明。

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应当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登记表》抄送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委托生产合同终止或者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委托方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情况及时通报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部分医疗器械禁止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

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委托生产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零部件、组件、材料等,不属于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管理范围。

第三十四条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第五章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抽查。

第三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监督检查包括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现场检查、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

第三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在进行监督检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执法证明文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知悉的企业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生产企业提供以下有关情况和材料: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其事项变动和审批情况,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组织机构、生产和质量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生产、检验条件的变动及审批情况;

(三)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

(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接受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五)不合格医疗器械被通告后的整改情况;

(六)检查机关需要审查的其他必要资料。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应当包括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生产许可、生产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良事件监测、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内容。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企业的以下行为记入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一)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二)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医疗器械的;

(三)擅自降低相应生产条件的;

(四)违反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跟踪和不良事件监测制度的;

(六)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

(七)擅自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或者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未备案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条个人和组织发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违法生产的活动,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生产企业,可以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抽验频次。

第四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下组织生产,符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相应规定和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

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应当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

第四十六条医疗器械跨省设立生产场地但未形成独立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原审批部门或者原告知登记部门通报。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托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四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重新组织生产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体系考核或者现场检查。

第四十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上市产品再评价工作,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产品上市后的跟踪制度,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四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并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医疗器械监督员。医疗器械监督员的有关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罚。

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使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责令其改正,其中属于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罚。

第五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已进行生产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五十六条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的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处罚。

第五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的;

(二)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者产品出厂没有合格证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四)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有关要求,擅自降低生产条件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登记备案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

(六)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擅自生产医疗器械的;

(七)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建立上市后跟踪制度的;

(八)未按规定报告所发生的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

(九)上市医疗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予纠正的;

(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未提前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恢复生产的;

(十一)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