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奖发放方案范例6篇

绩效奖发放方案

绩效奖发放方案范文1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折射出的问题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总量的7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也就是说,学校对教师进行考核的是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

笔者通过比较常州市钟楼区20所小学、2所中学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发现,各校基本以《钟楼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为蓝本,设岗位津贴、工作质量奖、工作量奖、教育科研奖四大块考核项目。各项目所占绩效比例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略有差异,但均把基础性工作的达成度作为考核重点。方案的操作性都比较强,体现了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在方案中,各校呈现出“四个倾斜”:(1)向语、数、英教师,特别是毕业班语、数、英教师倾斜。(2)向班主任倾斜。各校在规定的班主任津贴外,另通过星奖班级、优秀班级的评选对优秀的班主任进行奖励。(3)向老教师倾斜。如设立“园丁奖”、“老黄牛”奖等奖励项目。(4)向优秀教师倾斜。真正体现了“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同时,笔者发现,在各校的方案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这些不足正是绩效工资实施后教师发展放缓的重要原因。

1.价值导向不够清晰

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仅仅是对教师工作“量”的评价,更要体现“质”的内涵。纵观各校的方案,最常见的关键词是针对“量”的扣减,如:“校级教研活动或集体活动缺席一次扣20元,迟到一次扣10元”,“听课节数不足,每少一节扣5元”……同时,在方案中,对考试科目的关注也使教师对“质”的理解不够全面,如:“班级人数超50人,语、数、英老师每月加奖50元”,“所教学科在校、区各类测评中成绩较好,或优秀率、平均分明显高于平行班,酌情加奖”……有一所学校语、数、英学科的教学质量奖占整个奖励性工资的40%,是综合学科教师教学质量奖的2倍。

2.管理理念有待提升

对教师的考核应有完善制度的保障,个别学校的绩效工资方案制定得比较“粗放”,在管理上表现出的是“人治”,在个别学校的方案中竟然出现了向某位校长请假之类的文字表述。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一种高激励的外在报酬、高争议的变动性工资,当绩效工资发放产生偏离时,教师可能会产生不公平感。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考核的内容涉及到师德师风、教育教学、学习进修、教育科研等各个方面,要做到公平公正,一定要有一系列完善的制度保证。

3.考核方式过于单一

绩效考核主要是由管理部门(领导)对教师进行考核,而绩效工资与教师的工作挂钩,与经济挂钩,因此教师们会把绩效工资的高低与学校对自己工作优劣的评价等同。这种单一的评价方式,让教师产生“被考核”的心理压力。

二、绩效工资背景下教师管理的策略

1.重价值引领,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

教育事业是“育人”的事业,是为儿童终身发展奠基的事业。在绩效工资实施的当下,我们更应该思考:我们的工作是为了什么?我应该成为什么样的教师?因此,觅渡教育集团策划了一系列的师德建设活动。通过“今天,我们怎样做觅渡教师”的大讨论、“读书与人生”沙龙、“发现身边的伟大,赞许动人的平凡”先进事迹宣讲、“觅渡教师”评选等活动,使讲职业道德、讲为人师表、讲奉献精神成为主流,比钻研精神、比教育态度、比工作实绩成为常态。

对于绩效工资重“量”轻“质”的现象,我们同样进行了思考。《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不得把升学率作为教师绩效考核指标,这是对传统的以学业成绩衡量教师成绩的纠偏。但是,不可避免的,种种因素使教师仍旧不得不注重分数。为了弱化分数,强化质量,要在奖励性绩效方案中适当调整平时教学常规与期末质量的比重。在考核过程中,更要避免出现紧抓学业成绩不放的不正常现象。在觅渡的管理理念中,所有的课程都应该对学生的成长负责,要淡化学业成绩,强调学业质量,因此,多年前,学校就在充分征询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将教学质量奖改为所有学科老师一视同仁。在奖励性绩效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中,集团沿用了这一做法。

2.科学人性管理,激发教师职业的幸福感

考核制度的健全能带来较为公平公正的绩效考核结果,科学人性的管理则能激发教师职业的内驱力。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的过程中,一位老师的话给了我们很大启发:“为什么总是要扣(钱),而不是加(钱)呢?”的确,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是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更好地教书育人,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因此一定要突出“奖励性”。

在征求全体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各校可以对原有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进行修订,使之更合理。岗位津贴、工作质量奖、工作量奖、教育科研奖四大块考核项目的比重可以适当调整,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要通过各级各类的评选,特别是校级层面的评优评先,让这些教师感受到被肯定、被欣赏的喜悦。

3.建立多元评价机制,构建科学考核程序

在绩效考核中,如果学校管理层不能对教师的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有可能会打击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一方面,针对目前奖励性绩效考核评价方式过于单一的现状,需要引进多元评价机制。评价主体可以是教师、部门、学生、家长,通过教师自评、部门复评、家长问卷、学生座谈等方式进行综合评议。另一方面,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考核程序。我们绩效考核的基本程序是:教师参与方案制定,教代会认可方案,进行多元评价,评价后考核小组与教师进行沟通,最后教师本人确认。

4.重合作分享,鼓励个人和团体共进

奖励性绩效首先需对教师个体进行考核,但教育工作需要团队合作与分享,因此,考核既要肯定个人的成绩,也要强调团队的合作,通过奖励先进个人激发个体积极性,通过奖励先进团队凝聚发展合力。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我们设立了项目奖,根据学生需求,教师自愿申报短期和长期活动项目,学校对优秀的项目给予奖励。这种激励机制催生了“乘着音乐的翅膀飞翔”新年音乐会,催生了“篦梁灯火”年画展等优秀项目。而在项目活动中,教师的创造能力被高度激发,带动了特色团队的形成。我校美术教研组人人投入到年画的创作中,并且形成了团队后续研究的目标,组建了区级名师工作室。我校的音乐教研组被评为区优秀特色团队,获得区政府五万元的高额奖励。

绩效奖发放方案范文2

张某,菲律宾籍,2010年1月4日入A公司工作(以下简称公司),担任某部门总监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3日,合同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125000元/月(税前),后经过调整为127511元,同时,劳动合同约定可给予报销的福利费用,即生活津贴标准为740000元/年,后经过调整标准提高至69281元/月。公司于2011年5月份向张某支付其2010年度的年终绩效奖金。因张某系外籍人士,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为其办理了在华就业证。张某于2012年1月4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后经公司批准,最后工作至2012年2月24日。

裁判结果

此后,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11-2012年度尚未支付的年度绩效奖金573799.5元。

仲裁庭审中,张某主张,参照2010/2011年度绩效奖金标准,公司应支付2011/2012年度的绩效奖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劳动合同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在有关年终奖发放日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出现公司与员工的雇佣关系解除,或员工提出或者收到解除通知两者之间任何一种情况,员工不会获得任何实际或未来的奖金”。张某对此不持异议,但认为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年度奖金的分发日期。经仲裁委核实,劳动合同中显示,公司计算绩效奖金的财政年度为当年的3月1日至次年的2月28日。故张某于2012年2月24日已离职,申请支付2011/2012年度的尚未支付的年度绩效奖金的请求,缺少事实证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讼,要求公司支付2011/2012年度的尚未支付的年度绩效奖金573799.5元。

公司辩称:关于张某请求支付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的请求,奖金应当根据上一财政年度内的集团和个人业绩、公司是否达到全国利润目标而定。由于根据上一财政年度,即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的公司的内部讨论和核算,公司上年度的绩效奖金标准的确定和最终发放在每年的5月底。张某2010/2011年度的绩效奖金也是在2011年5月底发放的。如果员工在上述绩效奖金发放日之前离职的,根据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将丧失全部奖金的领取权利。同时,因经营状况恶化,2011/2012年度公司高管均未获得任何年度绩效奖金,因此张某的该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张某对此不予认可,并且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其他员工刘某的工资单,证明公司对其发放了年度绩效奖金。

一审法院认为,2011年,张某全年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张某理应享有获得绩效奖金的权利。公司以张某离职时绩效奖金尚未发放为由拒绝支付张某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因张某已离职,公司未为张某确定绩效奖金的数额,故法院比照张某2010/2011年度绩效奖金的数额,判令公司向张某支付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286899.75元。

公司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不予支付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二审法院经审理补充查明以下事实:张某要求公司支付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的依据为其于2011年度为公司提供了劳动,且其他员工包括刘某、李某在内均发放了年度绩效奖金。

对此,公司主张刘某等员工不属于高管人员,且其工资标准以及奖金发放数额与张某差距较大,同时考核标准也与高管存在差异。较低级别员工发放年度绩效奖金,不代表高管享有此项权利。同时,公司提交了张某同一级别的另一高管赵某的工资单,举证证明因公司经营情况恶化,其同样未能获得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通过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赋予了公司对于年度绩效奖金的自主决定权,该自主决定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除非张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发放年底绩效奖金的条件,但其所提出的依据并不充分。同时,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如果在绩效奖金发放日前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该名员工无权得到绩效奖金。此项约定系为保证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连续性与积极性、提高劳动者的忠诚度而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张某在明知该项约定的情况下,仍于年终奖金发放日期前主动提出离职,依此约定,张某亦不符合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故对张某要求公司支付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未能考虑以上情况,简单以张某是否向公司提供劳动作为其应否取得绩效奖金的标准,未区分工资与绩效奖金的性质、发放条件等因素的明显不同,即依照张某上一年度绩效奖金的标准判令公司支付201 1/2012年度绩效奖金,所做出的判决明显不妥,依法予以纠正。

案件评析

(一)关于年度绩效奖金的性质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年度绩效奖金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属不属于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规定,年度绩效奖金也属于劳动报酬,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但是,又与员工的固定工资在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因为,固定工资一般都是员工正常出勤就能按月获得的固定收入,在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以及企业的薪酬制度中都有明确规定,它也是员工选择入职企业的先决基础。而年度绩效奖金虽然属于工资,但其实又和用人单位平时支付的固定工资有所区别,属于工资中的可变部分,直接和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员工的工作表现相挂钩,带有“奖励”和“不确定”的属性。因此,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务需要决定年度绩效奖金的分配方案,这也是企业用工自的体现和维护。

(二)关于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

正因为绩效奖金与固定工资相区别,所以就应当注意到,并非员工全年提供了正常劳动,就一定有权获得年度绩效奖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发放年度奖金,这并非一项法定义务。因此,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方式和标准,“发不发”“怎么发”的自都在企业。但是,如果企业明确了发放条件,或者即便无明文规定,也有实际的发放惯例,只要员工符合了相应的条件,企业就应当发放年度绩效奖金。

具体到本案,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一是发放时员工须在职,二是根据上一财政年度内的集团和个人业绩、公司是否达到全国利润目标而定。换言之,双方的劳动合同的附录明确约定,“如果在有关年终奖发放日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出现公司与员工的雇佣关系解除,员工提出或者收到解除通知两者之间任一种情况,员工不会获得任何实际或未来的奖金”。上述条款已经明确界定了年度绩效奖金的给付条件,即奖金只针对发放时在职的员工。

与此同时,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表明,公司对张某年度绩效奖金发放须综合根据经营状况及张某的工作业绩而定,公司对年底绩效奖金发放与否以及发放标准拥有自主决定权。并且张某作为公司的高管,需要对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负责,其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标准必然要高于其他员工,所以张某以其他员工发放年度绩效奖金而主张自己也应获得绩效奖金,依据明显不足。

故此,尽管张某已在2011年度全年正常提供劳动,但由于其并不符合公司对高管发放年度绩效奖金的具体条件,因此,其关于支付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的主张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本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三个阶段,但三个审理结构恰恰体现了前述争议问题。其中,仲裁裁决依据2011年度绩效奖金发放时,张某已经离职,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年终奖发放的条件,因此认为其已经丧失了获得年终奖金的资格,因此未予支持张某的诉请。一审判决则依据张某2011年全年正常提供劳动,因此张某应当享有获得绩效奖金的权利,而直接比照2010/2011年度绩效奖金的数额,判定公司应向张某支付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二审法院经过进一步深入全面地查明事实,认为企业对于年度绩效奖金具有自,且已通过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张某在明知在职期间方才有权获得绩效奖金的情况下,仍在发放日前主动辞职,其主观上已经放弃了要求支付年度绩效奖金的权利,因此对于其要求公司支付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的请求未予支持。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全盘了仲裁的审理结果,而二审法院又彻底纠正了一审法院的审理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达成一致,最终确认在本案中,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张某离职后无权获得年终奖。

(三)关于离职后的高管是否有权获得年终奖的争议问题

关于公司高管或员工在离职后能否获得上年度年终奖的问题,近年来理论及实务界的争论都颇为热烈,一段时期内大家都认为,员工离职后仍有权获得年终奖。值得探讨的是,这个观点或结论仍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是否将年终奖与年底双薪的概念混同了,再比如是否仔细考量了各公司具体的年终奖发放条件。

从A公司方面来说,对于张某等公司高管的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与否、发放数额,需要考虑到企业的经营效益即年度的业绩状况,具体根据上一财政年度内的集团和个人业绩、公司是否达到全国利润目标而定,同时还要考虑到财政年度结束后、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公司高管是否在职的情形。在涉诉后,A公司也有针对性地围绕上述事实进行了充分举证,证明公司对于离职高管张某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奖金的合理性。

由此可以看出,仲裁委或者法院是否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年终奖的诉求,关键是看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无年终奖的具体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明确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且未约定年终奖发放日前离职无权取得年终奖,员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出于保护劳动者利益考虑,仲裁委或法院很可能将《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确定的“同工同酬”原则适用到年终奖的发放中,从而要求用人单位向离职员工发放年终奖。

绩效奖发放方案范文3

在大多数企业中都存在发放年终奖金的习惯,然而年终奖金的发放需要考虑哪些因素?什么样的发放方案更为合理?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通过实践的积累,我们认为:在设计年终奖金分配方案的时候,应该综合考虑组织、团队和个人三个层面的贡献和绩效来设计年终奖金分配系统。

一、年终奖金核算及构成

年终奖金核算主要涉及的参数包括:

Ø

M:奖金基数

Ø

K1:部门绩效考核系数

Ø

K2:员工绩效考核系数

Ø

K3:岗位系数

Ø

K4:员工入司时间奖金比例系数

Ø

K5:工龄系数(或入司年限)

接下来,将对上述各个参数一次进行介绍:

1)

奖金基数M

奖金基数=员工平均月工资x效益基数,

其中,效益基数需要由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根据企业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确定。

例如:全年指标毛利为1000万元,全年实际完成1200元,那么,

效益基数=1200/1000=1.2

当然,企业不仅可以将毛利指标作为计算效益基数的依据,同样可以选取收入指标、利润率指标等,甚至可以将其中一项或多项指标分权重进行复合计算。

2)

部门绩效考核系数K1

该参数由部门考核成绩所决定,其数据由人力资源部提供。

例如,部门绩效考核结果可以和考核系数之间建立如下关系:

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比例

20%

40%

30%

10%

考核系数

1.2

1.1

1

0.9

3)

个人绩效考核系数K2

该参数由个人考核成绩所决定,其数据由人力资源部提供。

例如,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可以和考核系数之间建立如下关系:

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比例

20%

40%

30%

10%

考核系数

1.2

1.1

1

0.9

4)

岗位系数K3

该参数是由员工职级所决定的,其数据由人力资源部提供。

例如,个人岗位职级可以和岗位系数之间建立如下关系:

职级

系数

副总及以上

4

部门经理

3

普通员工

2

5)

员工入司时间奖金比例系数K4

该参数主要针对当年新进员工的奖金发放系数,其数据由人力资源部提供。

该数据计算方法为K4=(12-入司月份)/12。

例如:某明员工4月份入职,那么,该员工K4系数=(12-4)/12=2/3。

6)

工龄系数(或入司年限)K5

该参数主要由员工入职年限所确定,其数据由人力资源部提供。

例如,员工入职年限可以和工龄系数之间建立如下关系:

工龄/年

对应系数

(0,1]

1

(1,3]

1.1

(3,5]

1.2

5年以上

1.3

此外,还可以采用另一种方式对忠诚员工进行奖励,比如入司年限n*100元,即每多增加一年,加发100元。

二、年终奖金发放方案设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及企业发展阶段进行年终奖发放方案的设计,但总体上还围绕上述的6个重要参数进行灵活运用。

下面,举两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例1:XX咨询公司年终奖金方案设计

(1)

该公司强调利润指标的实现,以利润指标的实现作为奖金基数的重要依据

那么,奖金基数M=员工平均月工资x(全年实际利润/全年指标利润)

(2)

由于行业特点,该公司部门概念模糊

那么,无部门绩效考核系数K1,只保留员工绩效考核系数K2

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比例

20%

40%

30%

10%

考核系数

1.2

1.1

1

0.9

(3)

该公司对高级人才十分看重,欲以岗位职级的不同拉开奖金的差距

K3的设定如下:

职级

系数

项目总监

2

项目经理

1.8

高级顾问

1.5

一般顾问

1.1

助理顾问

1

(4)

对于入司不满1年的员工也给予年终奖励,但按入司时间进行计算

K4=(12-入司月份)/12

(5)

由于行业特点,公司人员流动较大,公司希望能以年终奖金的发放提升员工的忠诚度

K5的设定如下:

工龄/年

对应系数

(0,1]

1

(1,3]

1.2

(3,5]

1.5

5年以上

1.8

综上:该咨询公司年终奖金发放的计算公式为:

B=M*K2*K3*K4*K5

若这一年,公司计划完成利润1000万元,实际完成1100万元;

此时,一名职员,职级为高级顾问,入司3年,平均月工资为1.5万元,个人绩效水平为2级,那么,该名职员的年终奖金为:

例2:XX集团年终奖金方案设计

(1)

该集团规模较大,强调利润率指标的实现,以利润率的实现作为奖金基数的重要依据

那么,奖金基数M=员工平均月工资x(全年实际利润率/全年指标利润率)

(2)

该集团部门划分清晰,强调部门绩效的完成情况

部门绩效考核系数K1的设定如下:

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比例

20%

40%

30%

10%

考核系数

1.2

1.1

1

0.9

(3)

为激发员工个人工作积极性,在强调部门绩效的同时,也十分重视个人绩效

个人绩效考核系数K2的设定如下:

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比例

20%

40%

30%

10%

考核系数

1.2

1.1

1

0.9

(4)

该集团职级划分清晰,等级观念较重,希望在年终奖金发放方面各职级间可以拉开明显档次

K3的设定如下:

职级

系数

副总及以上

5

部门经理

3

普通员工

1

(5)

对于入司不满1年的员工也给予年终奖励,但按入司时间进行计算

K4=(12-入司月份)/12

(6)

该集团在个人待遇及福利方面较好,员工忠诚度高,人员离职率很低,因此,在年终奖金发放方面,对于入职年限的较长的员工只给予象征意义的奖励

K5的设定如下:

入司年限n*100元,即每多增加一年,加发100元。

综上:该集团年终奖金发放的计算公式为:

B=M*K1*K2*K3*K4+K5

绩效奖发放方案范文4

根据本区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中小学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为了规范学校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实施有效激励,建立符合学校自身发展要求的分配激励机制,现对学校绩效奖金分配管理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分配制度改革,加强绩效奖金的管理,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建立与学校办学目标挂钩、与教职工工作实绩相匹配的绩效奖金分配制度,使教职工的收入与业绩、贡献紧密挂钩,更好地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南汇教育的改革发展努力工作。

二、基本原则

绩效奖金分配贯彻按劳分配、有效激励的原则。在对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实绩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施分配,适当拉开差距,不搞平均主义,既要体现岗位差异,又要突出个人业绩,特别是要向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的教师倾斜。

三、范围对象

本区教育系统各类学校中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四、发放办法

绩效奖金分基础部分和绩效部分。

(一)基础部分以“基本奖金”和“节日补贴”两种形式发放。

1、基本奖金的标准统一,按月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节日补贴全年按元旦、春节、劳动节、教师节、国庆节五个节日一次性发放,标准统一,每个节日的发放标准为每人500元,从20__年9月1日起执行。

(二)绩效部分以“月度绩效奖”和“年终考核奖”两种形式发放。

1、月度绩效奖的经费由区教育局按学校核定的在编在岗人数核拨,用于学校教师、职员和教辅人员的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学校内部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按月发放。月度绩效奖全年按10个月(不含7、8月份)逐月核拨,今年的核拨标准为月人均300元,从9月1日起执行。

2、年终考核奖的标准根据学校年度考核结果而定,待学校年终考核和教职工个人考核结束后发放。年终考核奖的发放,应体现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实绩,根据不同的岗位、不同的业绩拉开差距。学校在制订具体分配方案时,教师、职员、教辅、工勤岗位的分配总额参照以下人均系数核定:

教师为1.5;

职员为1.4;

教辅为1.1;

工勤为0.6。

五、相关事项

(一)绩效奖金标准的核定和调整,由区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工资增长幅度、本区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情况适时提出方案,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学校绩效奖金总额的核定和调整,由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后执行。

(三)年终考核奖的系数,由区教育局人事科根据学校各类岗位年度收入水平的情况进行调整。

(四)区教育局要加强教育资金运作的管理,对学校在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自筹资金的提取加以规范和调控。

(五)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工资分配制度,对未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自行建立或扩大发放范围和对象的工资、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停止执行。本意见实施后,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计财、审计等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各学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七、本区教育系统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执行。

上海市南汇区人事局

上海市南汇区财政局

绩效奖发放方案范文5

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XX县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基层计生事业单位按岗取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的考核分配机制,使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层计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一线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绩效考核挂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考核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县服务中心和乡镇计生服务站。

四、绩效量化考核

(一)绩效考核办法

绩效量化考核实行百分考核办法。由县服务中心负责制定符合本方案的具体考核评分细则,报县局进行监督审核后,自行组织实施。

(二)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领导组汇总干部职工考核量化得分,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或召开全体职工会通报,实行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人人签字制度,无异议后上报县局备案,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干部职工对公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时,本人必须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考核组提出复议,对于考核组难以答复的问题,可经全体职工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干部职工代表投票仲裁。

(三)考核结果使用

绩效量化考核结果将同时记入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考核中,作为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构成

基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工资称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保留工资、绩效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护士XX%津贴为基本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保留补贴不变;原工资构成中的统一补贴、绩效补贴、临时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部分归并为绩效工资。实施绩效考核后,将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自20XX年XX月份起执行。

(二)核定绩效工资总额

绩效工资总额按各单位干部职工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和规范后津补贴水平每年到人社局核定一次。

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主要体现干部职工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在核定的总额内根据考核结果,重点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干部职工进行倾斜;所有干部职工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和为本单位本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三)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直接打入个人帐户。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完成任务的实绩和贡献。县服务中心、乡镇服务站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0%先行提取单位一把手奖励性绩效工资后,剩余部分作为单位干部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每半年兑现一次,各单位不得超支与截留。绩效考核结果是干部职工考核周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干部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单位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干部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绩效考核结果不称职人员考核得分在绩效工资分配时不计入单位绩效考核总分)

(五)绩效工资发放

各单位要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专题通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情况,并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写出书面公示报告,上报县XX局、人社局。

经县XX局、人社局审核后,办理奖励性绩效工资审批手续。

六、考核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年不得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1)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考核不合格的。

(2)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3)本年无故旷工累计达5个工作日以上(含)的、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含)以上的;

(4)被解除聘用合同的;

(5)因违法违纪或其他有关规定停发工资。

2、单位因工作需要选派进修的人员享受同岗位平均绩效工资。

3、法定产假、婚假、丧假、因公致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因工作需要,县服务中心、乡镇服务站抽调到县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享受同岗位平均绩效工资,抽调到其它岗位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享受。

5、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借调出计生系统的干部职工,由借用单位考核,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按本单位同职级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发放;

7、经县局批准长期病休的按本单位同职级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发放;

七、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

(一)县服务中心要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所辖职工和乡镇计生站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和管理。县服务中心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和职工代表5人组成,单位一把手任组长,考核小组成员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2。考核小组平时要收集、整理单位职工的相关考核资料,切忌到考核时凭印象而有失公允。

(二)县服务中心制定本单位和乡镇服务站的具体考评细则。考评细则必须经过全体干部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考评细则一旦通过,一年内一般不再改动,如果运行时发现细则有明显漏洞或显失公允,则修正案仍然要通过上述程序通过。考评细则报县局审查,XX局认为符合规范程序的,予以审批,并报县人社局备案。

绩效奖发放方案范文6

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责益相符”的原则,实行科学考核、绩效挂钩、按劳分配,建立自主灵活、符合我局事业单位工作特点的激励分配机制,进一步扩大单位内部分配自、增强竞争意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安监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监察大队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统计时间截止当年的12月底。

三、考核内容

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别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和40%。我局奖励性绩效主要用于考核职工工作的德、能、勤、绩等方面,具体内容包括: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大小、完成工作时间、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情况等,考核实绩好的给予一定奖励。

四、绩效考核的程序及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兑现办法

(一)考核程序

1.个人自评。职工按照考核内容和岗位职责的要求进行个人自评,填写相关表册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民主测评。根据岗位特点,由单位组织干部职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同时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分管领导的意见。

3.单位考核。在个人自评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由单位党组对照考核相关要求进行考核并确定其考核等次。

4.结果告知。绩效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可按绩效考核得分从高分到低分划定。考核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示或告知工作人员。

5.存档备案。考核结果须记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同时报人社局备案。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兑现办法

年度奖励绩效工资根据个人年度考核情况和岗位进行兑现。①考核不合格的奖励绩效工资不超过基数的50%。②考核合格的奖励绩效工资按照基数的100%发放。③年度考核优秀的奖励绩效工资按照基数的110%发放。

五、相关规定

(一)经上级批准人才派遣到单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我局事业编制人员参照执行。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1)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党政纪处理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的;

(3)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工作失误被上级部门或新闻媒体通报批评,损害部门形象的;

(5)连续旷工或病、事假超过有关规定的;

(6)年度履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

(7)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停发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