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体制和经济体系范例6篇

经济体制和经济体系

经济体制和经济体系范文1

关键词: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关系;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01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正式提出了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也逐渐成为我国改革的重点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协调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成为当前社会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本文对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进行分析,并重点探究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以促进我国的快速发展。

一、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

(一)政治体制改革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基础

为了适应经济基础发展需要,就要进行上层建筑改革。纵观我国改革的路程可知,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后才会提出政治体制改革,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就会引起新一轮行政体制的改革。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但为了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政治体制也要进行改革,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例如:在1993年以后,政治体制的改革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

(二)政治体制改革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保障

众所周知,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就是政治,政治以其特有的职能和功能,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政治对国家的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反作用,在某种条件下,甚至占据首要位置。政治能够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控和管理。政府作为我国经济改革的推动者,对市场经济的建立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只有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才能为经济体制顺利改革提供重要保障。

(三)两者相辅相成,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

经济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政治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两者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相互促进,不能分割。两者要紧密结合,相互影响,要协同发展,任何一方都不能明显滞后于另一方的改革。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两者相互促进的作用,为社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现阶段,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中,如何协调好两者改革的关系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内容,因为,只有两者的改革关系相适应,并进行不断的改革,才能促进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二、如何协调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

(一)为什么协调两者的关系

第一,社会基本矛盾决定两者必须协调发展。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解决两者的矛盾依赖于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影响生产力发展,这是根本矛盾,只有改变生产关系,并变革上层建筑,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矛盾。第二,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决定两者必须协调发展。任何一个国家的改革,都涉及到很多方面,诸如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及文化教育改革等,它们之间相互促进,密不可分,必须协调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使社会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混乱的经济秩序、日益严重的经济犯罪等,这是因为政治体制改革不完善所致,因此,只有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使两者发展相适应,才能使市场经济活而不乱,充满生机。第三,两者的关系决定了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协调发展。政治体制改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保障,只有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才能把握市场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经济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只有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才能促进政治体制改革。两者关系密切,不能分割。

(二)如何协调好两者的关系

1.坚持目标模式协调发展

现阶段,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明确目标,使政治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相适应,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去考虑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作为政治制度制定的重要依据。立足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进行创造性思考,借鉴先进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经验,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对社会管理职能进行研究。

2.确保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现状的协调

现阶段,要对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现状进行研究和掌握,分析两者的运行机制、相互作用机制,并分析现阶段的政治体制在哪些方面阻碍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并商讨改革的方案,促进两者的协调发展。

3.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步骤要协调

政治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保障,而经济体制又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基础,两者相互促进,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要确保改革步骤的协调,任何一方都能严重滞后于另一方,保持动态中的协调发展,但并不是绝对的平衡推进,要正确把握保持协调、平衡的度。政治体制在改革的某方面,变动更大,时间更长,因此,要合理把握两者改革的协调性,做好各项改革的方案,并进行排列组合,以确保改革顺利完成。

4.加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

当前,最大的危险是腐败,的措施就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解决人民的怨气,要努力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确保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缩小贫富差距。同时还要解决教育、医疗等资源分配不公的现象,要想实现这一切,必须加强两者改革的协调性。改革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体制,因此,需要相应的体制改革。统筹好经济体制改革及政治体制的各项工作,统筹兼顾改革中涉及的各项内容,形成推进改革的整体合力。通过经济体制改革,为经济发展提供极大的动力,增强我国经济实力。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为社会经济管理提供保障,促进经济、政治的稳定发展。

三、结语

本文对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两者相辅相成、互相影响,是不能分割的有机整体,接着探讨了协调好两者关系的原因,最后简单阐述了协调好政治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的建议,以促进两者改革的协调发展,只有这样,党和国家才会充满生机和活力。

参考文献:

[1]连文,刘成霞.舒适护理在骨折术后患者中的应用效果观察[J].吉林医学,2010(06).

[2]杨苏磊.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下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关系研究[J].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11(05).

经济体制和经济体系范文2

[关键词]民族;民族经济体制;国家经济体制。

[作者]马淮,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北京,100081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0)04-0047-004

在当今民族经济学的研究中,往往存在着直接将民族经济体制等同于国家经济体制的现象。这一方面使得民族经济学与主要研究国家经济问题的政治经济学出现重合,民族经济学不得不对这一研究领域“退避三舍”,不利于民族经济学的学科建设;另一方面,则使得学界对于民族国家的经济体制之间的差异性及产生这些差异的民族性原因缺乏深入认识,形成民族国家的制度和体制建设的掣肘。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廓清认识,合理看待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的关系。

一、民族经济体制是阶段性的民族经济矛盾的集中体现

民族经济体制是民族经济制度的具体存在,是民族经济制度的展开与阶段性形式。民族经济制度是对一种社会形态中民族经济关系总体性质的规定,民族经济体制则是阶段性的民族经济矛盾的集中体现,是对一种社会形态中不同阶段上的特殊民族经济关系性质的规定。

一种民族经济制度存在的时间往往是很长的,在其存续期间,虽然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变,从而总体的民族生产关系未发生变动,但是随着劳动者素质技能的变化及其生产力水平与经济关系的调整,在民族经济制度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民族经济体制会随之发生转变,从而形成民族经济制度延续过程中的民族经济体制的质变。民族经济体制的质变是民族经济制度量变的重要表现,是民族经济制度阶段性矛盾变化的结果。当民族经济体制转变时,并不意味着民族经济制度被否定,民族经济制度的一般性本质和原则作为民族经济体制转化的大前提存在着,同时在民族经济体制的转化中得以坚持并提升。

民族经济体制所涉及的经济权利,与民族经济制度在层次上是有区别的。民族经济制度层次的权利,主要是所有权,包括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两个基本权利,这是一个民族经济生活的基石,只要所有权关系不发生改变,民族经济制度就能保持。民族经济体制则是在既定的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所有权的前提下,以占有权、监督权、管理权等权利构成的对民族经济关系和民族经济活动的界定与导引,它涉及所有权对占有权的控制方式、占有权的地位和作用、监督权和管理权的构造和运行方式等,具体表现于民族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具体形式、民族经济的决策权力结构、民族经济利益和动力结构、民族经济管理和调控体系等方面,是由民族经济的运行模式、管理制度、管理方式等等组成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多层次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的有机整体。

民族经济体制作为民族经济关系在一个阶段矛盾各方面对立统一的集中体现,是以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济活动的制衡。民族经济体制的基本内容,由各方势力相互矛盾、斗争决定,其框架也是由各经济权利的关系和相互作用构成的。如果说,在民族经济制度层面,更多体现出来的是在主要经济矛盾中占主要方面的阶级或群体的性质,那么,在民族经济体制层面,各个利益群体――不论是已经占据社会主体地位的,还是正在争取主导地位的,或社会的弱势群体,都会积极地展开活动,试图通过对民族经济体制的影响形成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利益分配格局,同时,民族内部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矛盾,包括旧的部落、部落联盟的差异与矛盾、区域间的关系与矛盾、不同人种与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造成的矛盾、阶级关系与矛盾、阶层与集团关系与矛盾、新旧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关系与矛盾等等,都会在这个层面展现出来。各种矛盾综合运动的结果,形成对既有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和修正,并最终促成民族经济体制内容和方向的演变。

民族经济体制不同于国家经济体制。通常我们简称“经济体制”时,往往指代的是国家经济体制。需要注意的是,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

二、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的有机联系

从联系上来说,民族经济体制是国家经济体制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在民族国家,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在外延上往往重合。

民族经济体制的出现要远远晚于国家经济体制的出现。国家和民族虽然都是历史范畴,但是民族相较国家而言,对于经济内合性、政治集中性和文化同质性的要求要高很多。在人类历史上,国家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形成而形成,即使这个国家的内部成员依然是离散的、缺乏密切的内在联系的,成员共同体仅仅处于氏族或氏族联合体的阶段,但只要形成政治公权力的统一,就可以称作国家的形成,这在古希腊、古罗马的城邦政治和封建领主政治中都可以观察到。也正因此,对于国家,韦伯定义说,国家是一种制度性的权力运作机构;列宁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当一个社会组织中出现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以暴力或合法性为基础的、带有相当抽象性的权力机构时,我们就可以说国家出现了。但这时,源于政治、经济、文化、语言、心理等等多方面因素的、具有高度的群体自身认同感的民族,还远未形成。民族是通过国家形式而产生的。在国家的发展阶段上,城邦式国家仅仅是国家发展的初级阶段,在之后,西方的国家又经过马其顿、奥斯曼土耳其、罗马或阿拉伯式的军事帝国,最后才从13世纪的英国、法国开始,逐渐孕育出民族,并进而形成以民族为基本内核的现代民族国家。西方民族国家形成的典型特征就表现在王权在与教权、封建力的斗争中地位逐渐上升,而伴随着教权地位的下降,原本被教皇或者上帝赋予世俗主宰地位的国王的神圣性也在丧失,国民开始把对国王的忠诚转化为对具有相同特征、内在联系的生存共同体的忠诚,而伴随着这样的转变,也就形成了更为稳定的、内在聚合性更强的社会形式――民族。黑格尔曾讲:“民族不是为了产生国家而存在的,民族是由国家创造”的。民族与国家的关系在美利坚民族的形成中可以得到更加清晰地说明,华盛顿就在他的告别演讲中曾说:“政府的统一使你们(指美国公民)组成了一个民族,美国人这个名字就属于你们,你们都是国民”。无论是从欧洲、美洲,还是民族形成最早的中国来看,民族都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只有当国家孕育出民族后,民族经济体制才能相伴而生。

民族经济体制是民族这个生存共同体经济系统、有机作用的结果。在民族内部,为互通有无,满足整体的需求,各地域之间、支系之间的个体必然会不同程度地形成相互依存的关系,从而形成一个整体的经济联系。正是通过这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经济联系体,民族经济体制得以存在和发展。

对于民族国家而言,一旦民族经济体制形成并得到良性发展,国家的稳定性、内合性会得到极大地提升。而且,通常来说,国家的发展程度越高,民族的国族化程度往往越深;国家发展程度越低,情况则正好相反,这几乎是一种规律。究其原因,就在于国家发育程度越高,政府行政能力和责任感

越强,国家的建设规模和开发力度就越大,国家经济的整合力和社会信息的穿透力就越犀利,国民教育体系和大众文化传播网络就越发达,基于广泛的社会参与和理性思维的国民文化就越繁荣,越具影响力。而所有这些对于国内民族而言都意味着深入、有利的促进、冲击和改造。“在一些发达国家不管族群和移民集团原来处于一种怎样发展状态,面对结构稳定、职责分明的政府机构,严密完整、无可躲避的法律体系,数额庞大、精心规划的国家投资,无处不在、高速运转的市场经济,开放发达、规模宏大的教育培训网络,铺天盖地、无所不包的传媒信息等等,他们现在只能以国家的发展状况为参照点来确定自己的存在和发展方式,而且这种适应还必定是尽可能地快,因为在浩大的社会潮流的冲刷、裹挟下,想慢都慢不下来。”近代以来,国家往往会利用民族的整合性、凝聚力来加强自身的稳定性建设,通过塑造国族来促进民族国家自身的发展。“民族一国家”的国家结构,已经成为近现代国家发展的潮流。在20世纪之前,英吉利民族、法兰西民族、美利坚民族、德意志民族等等典型的民族国家已经形成,20世纪之后,又先后出现了三次民族国家形成的浪潮:第一次浪潮发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奥斯曼帝国和奥匈帝国的解体,在东欧和南欧出现了一批新的“民族一国家”;第二次浪潮发生在20世纪中叶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世界殖民主义体系的削弱和瓦解,在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原殖民地再度兴起了民族主义浪潮,从而兴起了一大批“解放型”的“民族一国家”;第三次浪潮是20世纪90年代苏联的解体以及苏联解体后在其各个地区,尤其是一些东欧国家(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等)中出现的民族主义运动,这一次浪潮使欧洲和中亚在原有3个国家的基础上出现了23个新的独立国家。

当今,世界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属于民族国家,民族与国家在民众外延上具有同一性,“对于现代国家来说,无论行使哪种职能,都需要使自己具有民族这一普遍的形式。虽然各国的统治阶级在其阶级属性上各不相同,国家的阶级内容有本质上的差异,但无不以民族的外观出现,以民族的代表者的资格活跃于世界舞台,而每个民族也都依附于一定的国家形态,因此,每个民族的生存、发展都与他所依附的国家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是民族和国家的这种相依相扶的关系,使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在外延上经常出现重合,这也是当代很多学者对民族经济体制和国家经济体制不予区分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的区别

即使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我们依然要在认识并重视这种关系的同时,对二者的区别予以强调,不能将二者混同。

首先,虽然大多数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在外延上重合,仍然不能忽视存在着一些民族经济体制,其在外延上差别于国家经济体制。实际上,“任何民族都有自己的政治生活,也都各自具备实现它们的政治生活的民族政治体系。这种体系既可能采取国家的形态……也可能采取非国家的形态,或者是若干具有过渡意义中间环节或中介形式”。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在外延上分离的例子在历史和现实中不胜枚举。例如历史上的元帝国。元帝国曾经以其剽悍的骑兵征占了横跨欧亚大陆的大片土地,版图曾到达里海,外高加索,南包西亚,北括俄罗斯和东欧诸国。元帝国虽然进行了领土的扩张,但未能形成民族融合,德国、法国、东罗马帝国等等的人民依然保持着部落或部落联盟的存在形态,这使元帝国的国家经济体制外延要远大于民族经济体制外延。再比如前苏联。前苏联实行的是民族联邦制,一个民族建立一个共和国,各共和国通过加盟形成苏联。到1953年斯大林去世时,前苏联已经拥有16个加盟共和国、17个自治共和国、6个自治州和10个民族专区。由于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自己是多民族国家,前苏联始终没有依靠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形成囊括全苏联人民在内的国族,这使得前苏联的国家经济体制在外延上要明显大于民族经济体制,或者说,前苏联的国家经济体制就是由若干个民族经济体制构成的综合体。在前苏联的示范效应下,捷克斯洛伐克等一批东欧国家也形成了国家经济体制大于民族经济体制的体制结构。当然,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外延上的差别,也可以表现为国家经济体制范围小于民族经济体制。比如前东德和西德,很明显,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主体民族都是德意志民族,由于历史的原因,德意志民族的族民在国家形态上一分为二,其结果就导致了德意志民族的民族经济体制要大于国家经济体制;现代民族经济体制大于国家经济体制的另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共享“朝鲜族”民族族称的北朝鲜(朝鲜)和南朝鲜(韩国)。两个国家共同存在于朝鲜半岛,共同的民族属性使其虽然在社会性质、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差异较大,但同一民族的内聚力依然不断地使两个国家在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呈现出联系、融合的倾向。

其次,从内涵上说,由于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的主体不同,民族经济体制和国家经济体制的作用对象也不相同。民族而非国家、族民而非国民,是民族经济体制的主要涉及主体。现代国家,其最根本的两个要素是领土和公民,国家的全部制度机制都是围绕这两个要素和原则设计建构的,国家干预和控制经济与社会的能力是在领土范围内实施的,对外部行为者的控制也是通过对领土和边界的管理与控制实现的。而民族则不同。民族是人们在同一政治组织和相应制度框架内,在共同地域内由同一文化形态主导从事经济活动的具有共同语言的长期稳定的社会存在方式。民族不仅强调它的族民的地理生存区域,更加强调其在政治、文化、经济、语言等方面的同一性、类似性。民族与国家的重要区别,导致民族经济体制和国家经济体制的作用对象存在较大差异。概括来说,国家经济体制干预和控制经济以领土边界和国民为限,其国民是否由同一民族构成,并不是国家经济体制研究所关注的,国内外各民族之间的经济差异与联系,也并非国家经济体制的分析要点;而民族经济体制的研究对象则是受政治、文化、经济、语言等等各种因素综合影响的民族成员及民族成员所在区域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由不同的民族性决定的民族经济体制的差异是民族经济体制研究的重点问题,民族间的经济差别、联系和相互影响对于民族经济体制变迁的作用方式和结果也是民族经济体制所要密切关注的。正是由于以上区别,使我们在谈论前苏联的国家经济体制时,主要分析以苏联的联邦中央为核心的联邦总体经济体制;而在探讨前苏联的民族经济体制时,则不仅要对联邦总体经济体制进行说明,还要对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等等的经济体制及其相互关系进行说明,而且,前者提供的是背景,后者才是民族经济体制研究的主体内容。

经济体制和经济体系范文3

关键词:企业;经济管理体系;创新;信息技术

1 概述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面临着极大的机遇和挑战。企业如何顺应时展的潮流,对自身的经济管理体系进行科学构建,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是当前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企业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都离不开健康经济管理体系的构建,这是我国企业发展的首要目标。

2 我国企业经济管理体系建构中面临的问题

2.1 企业经济管理体系落后 我国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在经济管理体系建设方面取得巨大发展,但由于企业间发展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企业经济管理体系的整体发展水平仍处于相对落后的阶段。现有的经济管理体系无法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其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可执行性不强;管理内容不全面,仍处于简单粗放型的管理模式;管理目标不清,随意性较大,以上问题的存在,都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因素。

2.2 企业经济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我国企业经济管理制度主要侧重于企业内部有形资产的管理和利用,没有对企业经济进行全面管理;另一方面,企业当前的发展阶段和经济运行环境,无法达到先进管理制度的需求,造成了管理制度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制约了企业的发展速度。企业当前的经济管理模式,不能发挥经济管理的流动性和管理人员的流动性,企业在现有经济管理制度下发展速度极其有限。

2.3 经济管理理念需要更新 我国企业领导和管理阶层的经济管理理念落后,没有对管理者和基层员工的技术知识培训产生足够的重视。随着知识在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企业经济管理体系应以知识和实践为基础,对整个体系进行重新构建。我国企业在构建经济管理体系过程中,没有对知识和知识型人才进行整合,致使以知识为主的无形资产大量流失。

3 企业经济管理体系的建构

3.1 企业经济管理体系建构原则 ①依法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特征是自由竞争,但其自由竞争的范围应该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界限。企业建构经济管理体系同样需要依法制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制定一系列的经济管理制度和经济活动。法律是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开展自由竞争的基础。②实际出发。企业在建构经济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应对管理体系的运行和实践进行全程的监控和测评,以保障管理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对企业经济管理体系的评价,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实际的运行效果进行客观评价,若发现不符合企业发展的管理制度,应对其进行改进和升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检验企业经济管理体系是否有效的唯一标准,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从根本上解决了管理体系与企业发展情况不符的矛盾。③与时俱进。企业经济管理体系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同样也随着企业的发展而完善和改进。一成不变的管理体系势必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只有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适时改进企业经济管理体系,才能形成一套适合企业发展,且能推动企业发展的管理制度。与时俱进的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方面经济管理体系应顺应企业的发展,做出相应的改进;另一方面应该根据社会的发展,经济水平的发展,制定具有超前意识,能代表先进管理理念的制度,带动企业的发展。总之,企业经济管理体系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的管理过程。

3.2 建构企业经济管理体系的对策 ①完善企业经济管理体系。传统的管理模式,无法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在经济、知识全球化发展的今天,创新发展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企业经济管理体系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优化企业内部有形资产的管理和加强与外界沟通的力度。企业应在原有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对经济管理体系进行改进和完善,利用创新手段和实践方法提高我国企业的经济管理水平。为提高我国在国际经济市场中的优势,应改变传统粗放型管理模式,利用精细化管理方式,对企业经济管理体系进行精简分类,避免管理阶层的重复设置和遗漏,提高管理资源的利用率;企业应加大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管理人员的理财意识和经济意识,进而规范整个企业的经济管理体系。②建立企业经济管理体系的监督机制。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企业经济管理模式的转变,我国企业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利用风险资金,规范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制定有效的用人制度,对企业经济管理体系进行科学控制和有效监督。企业应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对企业内部的经济运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制度的执行、对考核标准和奖惩制度进行监督和管理,以此建立企业部门、阶层之间的相互独立和互相关联的关系,进而促进企业向健康的方向发展。③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信息化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企业管理范畴。传统的企业管理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和混乱性,没有对无形资产进行有效管理,造成了知识资本的巨大浪费。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效率,知识资本的重要性越发突出,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配置;同时,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手段也在发生改变,企业由单一的股东形式转变为多元化构成的模式。网络经济成为企业发展中的重要经济活动之一,利用网络技术管理企业经济活动,不仅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效率,还加快了企业资金的周转和调配,资源利用率得到进一步提升。

4 总结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建构科学的经济管理体系,利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借助监督机制的作用,不断对企业的经济管理体系进行改进和完善,以建立适合企业发展,顺应时代潮流的先进的经济管理体系。在建构企业经济管理体系时,应依法建立,从实际出发,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以保障企业经济管理体系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先进性。

参考文献:

[1]白颖.中国企业经济管理体系建构面临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商贸,2012,06:100-101.

[2]张月明.浅谈企业经济管理体系的构建[J].时代金融,2012,09:73.

[3]路蕾.试论如何全面构建企业经济管理体系[J].现代商业,2014,14:156-157.

经济体制和经济体系范文4

长久以来,关于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一直在人们的讨论之中,直到2001年其独立的地位才最终确定。但是经济法的理论体系还没有成熟,一直处于发展之中。为了巩固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成果,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经济运行,建立一套完备科学的经济法体系是研究经济法的当务之急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在此,笔者针对我国当下的经济法体系研究作出如下分析:

一、我国现有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

(一)传统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

1.北京大学杨紫烜教授所提出来的国家协调论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本文由收集整理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①杨紫烜教授提出来的国家协调论主要是立足于“管理”这个角度来构建经济法体系。按照他的观点,经济法体系主要由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以及社会保障法构成。在这里,除本身就带有公法“管理性”色彩的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在市场管理法这一部分它涵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和特别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由此可见,杨教授在关注“市场规制”这一部分时也有“宏观调控”的倾向,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将他的观点总结为“国家协调论”了。

2.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麟教授提出的需要国家干预论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客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②李昌麟教授的经济法体系主要有五个组成部分。首先是经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在这里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市场主体的准入机制还包括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其次是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以及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制度。最后一部分是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各种劳动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除此之外还将财政法、预算法、税法囊括其中。

3.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提出来的管理协调论或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论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部门法。③史际春教授所提出来的经济法体系主要由四部分构成。首先同样是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主体。其次就分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他的观点是典型的二分法,即严格区分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以此为基石构建经济法体系。

4.中南大学漆多俊教授提出的国家调节论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④漆多俊教授所提出来的经济法体系的构建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除总论部分外,将经济法规则分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其中国家投资经营法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改革法。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将具有国有属性的企业规制法从市场规制和国家宏观调控中单列出来,是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

(二)全新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

相对于上述经济法体系,湖北大学邹爱华教授抛弃了传统的将经济法体系一分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观点,以“国家调控市场的具体规则”为分析框架提出了如下全新的经济法体系:

第一编:总论,包括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体系;经济法的本质、价值和地位;第二编:国家调控市场主体法,包括市场主体设立法;市场主体消灭法;第三编:国家调控市场主体准入法,包括金融市场准入法;专卖专营市场准入法;外贸准入法。第四编:国家调控市场行为法,包括市场主体的积极义务和市场主体的消极义务,简单地说就是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第五编,国家调控市场结构法,包括国家调整市场主体结构、地区结构、产业结构的规则。第六编:国家调控市场主体经营成果分配法包括国家形成收入的规则国家收入支出的规则、国家收入储备的规则。

二、传统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评析

从整体上来看,上述四种传统理论都把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看成是构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但是,当把他们的观点摆在一起时就很容易发现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各个学者根据不同的认识不同的角度,对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领域划分全然不一样。比如,价格法在国家协调论、需要国家干预论和国家调节论中属于宏观调控法,而在管理协调论中属于市场规制法;对外贸易法在国家协调论和管理协调论中属于宏观调控法,而在需要国家干预论中属于市场规制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在国家协调论、需要国家干预论和管理协调论中属于宏观调控法,而在国家调节论中不属于宏观调控法。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整个经济法体系逻辑存在很强的可变动性和主观性。因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需要越来越多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不断增加的新的类型的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这个时候难免就会产生很多关于这些新出现的法律规范是归属宏观调控还是市场规制的争论,当这些争论最终无法得出统一的结论时,就会影响法律到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从社会实际层面来看,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宏观调控法可以起到市场规制的作用市场规制法可以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比如我们熟知的税法,按传统经济法体系的观点,它属于宏观调控法。但是它可以通过改变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和行为方式起到市场规制的作用。而产品质量法本属于市场规制法,但它里面存在的国家标准又很明显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再比如市场规制中的反垄断法,它就可以利用其中的合并审查标准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

由以上分析,上述四种理论虽然从外部结构上看是逻辑清晰合理全面的,但是从内部结构上看则是体系庞杂.其内容虽包罗万象但是却缺乏有机联系甚至于彼此矛盾,无法自圆其说令人难以信服。

三、全新的研究成果评析

相对于传统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笔者更加倾向于新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建立经济法体系有其必要性

1.它可以有效克服以上四种传统理论的不妥之处

从外部结构上看,邹爱华教授的上述理论涵盖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开始和结束全过程,使得经济法所调整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与此有联系的各类经济关系形成全方位多环节多层次的有机整体。从内部结构上看,整个总论分论部分协调一致、前后呼应,且各个部分之间不存在相互叠加重复的矛盾构,成了完整严密的学科分析框架。从稳定性和变通性来看,由于邹教授建立经济法体系的理论是贯穿整个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因而,无论是将来的经济社会发生什么样的变革,这套理论也足以开放发展,吐故纳新。从现行性和超前性来看,这套经济法体系由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构成,并且结合了国内国外诸多经济因素,既衔接了当今中国经济发展的国情又借鉴了国际先进经济法法治经验制度,兼具先行性和超前性。

2.它可以更好地区分经济法与民商法

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构建经济法体系使得国家作为经济法永恒的一个主体处于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超然地位。它发挥着指导、监督、调控的作用。这样,无论是赋予或收回市场主体资格,使其取得或丧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还是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国家都充当着裁判者的角色,显然这就使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分更加容易。

(二)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建立经济法体系具有可行性

1.从现有基础理论来看

1992年以来,中国的经济法理论上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主要提出了以下五种经济法理论:(1)国家协调论;(2)国家干预论;(3)国家调节论;(4)经济管理经济法论;(5)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分析以上五个论点,我们可以看出其实无论哪种经济法基础理论,其核心都离不开国家干预或者说是国家宏观调控。因而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来建立经济法体系有其广泛稳定的理论基础。

2.从经济法调整对象来看

就目前而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学界众说纷纭,杨紫烜等学者认为主要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几种。而刘大洪、吕忠梅等学者则将其概括为市场规制关系和国家宏观调控关系。但是,无论它们怎么划分,都无可避免地陷入界限混乱的状态。可是,我们注意到,在讨论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之前,学者们却有这样一个共同的认识:这个特定经济关系发生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因而,从经济法调整对象或者说调整的经济关系来看,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建立经济法体系有其可行性。

3.从经济法的基本属性来看

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核心问题就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组织和管理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繁荣经济,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那么,从这个角度上讲,国家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中的地位,就像是行政法中行政主体一样,是个核心常量。所以,我们将国家这一主体从经济法中独立出来,依照它对市场主体的存在、进入、退出、行为、成果分配等过程的规制为线索建立经济法体系具有极强的可行性。

经济体制和经济体系范文5

关键词:市场经济性质;专业生产;广义联合产权;制度转型

中图分类号:F0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2)02-0068-05

一、引言

依靠市场调节维持经济运行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特征。市场经济的性质是什么?这一问题是经济学有待回答的基础问题。现代经济理论中,市场定义比长期遭受质疑的企业定义处于更虚无的地位,经济学分析市场价格的决定,对市场本身的讨论已荡然无存。平狄克和鲁宾费尔德经典的微观经济学教科书中,把市场(Market)讲解为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形成价格的地方。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认识更进一步,认为市场是一种形成价格的机制。上述主流的认识有两个问题:一是概念性的问题。这一问题包含有两个值得区分的定义:市场(Market)和市场经济(Market Economy)。市场可以随时随地产生,市场经济则是整个经济体系以价格调节为基础的经济系统。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而不是全部。二是对价格的过分强调。张五常认为价格是一种竞争的胜负标准,还需要有竞争规则。对价格的过分强调使经济学成为一种研究选择分析的学科。这一方面使经济学成为强大的分析工具或分析方法,使经济学走向了“帝国主义”的道路。另一方面使经济学的研究缺乏实质内容,成为黑板经济学。与其说经济学是一门社会科学,还不如说经济学是一门工具学科。很多经济学家认识到了这一问题。以科斯、阿尔钦、威廉姆森和张五常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提出要让经济学走向现实。因此,市场经济的定义不能被价格机制所代替,市场经济是一个具有更加广泛内涵的概念。新古典经济学简单地认为,明晰的私有产权就是比赛规则,适者生存就是奖惩规则。但是产权的界定需要成本,清晰的产权很难出现;人类的有限理性无法预知何为“适者”。走向研究对象——实际经济,是经济学发展的需要。在科斯揭开企业的盖头后,威廉姆森在《资本主义经济性质》中掀开了关于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面纱。市场经济在这一经典著作中得到新的解释,即市场经济为各类交易提供了可选择的治理机制。但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不是就是为各种交易寻找治理机制?这和那种为各种交易寻找价格的观点又有什么区别呢?两者从本质上看是一致的。从单个交易并不能看到市场经济的本质。在经济学走向现实中,这种静态的、个体的分析已经限制了对市场经济的进一步认识。对市场经济本质的认识需要一个动态的、整体的分析。从动态性上来看,市场经济是人类发展的一个阶段;从整体来看,市场经济具有生产性和制度性。我们在此要回答的是:市场经济是一种什么样的生产方式?是一项什么样的制度?市场经济如何演进?

二、对经济系统进行分析的框架

经济系统是一个生产和制度系统。从马克思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理论出发,经济系统首先是一个为人类生产产品的系统,其生产方式决定了产品的丰裕程度,是经济系统的基本特征所在;同时,经济系统是一个将各种要素按照一定规则组织在一起的制度系统。从整体来看,经济系统是生产系统和制度系统的结合。从动态角度来看,经济系统的演进是生产方式和制度的互动。因此,对经济系统的分析要从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两方面来进行。

生产方式是经济系统的基本属性。产品的生产是经济系统首先要完成的经济使命。高效的生产方式是经济系统运作良好的必要条件。生产方式是一个比生产技术更广泛的概念。生产方式不只是产品通过何种技术生产的,更多的是生产要素是如何组合的。如经济系统的生产是社会化的,还是分散化的?是全能型的,还是专业化的?这是要素的组合方式,而不仅仅是技术。生产技术和要素组合是相互影响,互相决定的。生产技术的发展演变很大程度上是科学技术的积累,经济学的分析应该更注重要素的组合,而不是生产技术的发展。

经济系统的性质更多地体现在制度性质上。一种经济系统本身是生产性的,具有自身特有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这种经济系统区别于其他生产系统的特点也体现在所具有的制度特性上。制度相对于单纯生产来说,具有更丰富的内涵,更能突出某一经济系统的特点。因此,研究经济系统要对制度特性进行更充分的研究。

现有制度研究视角的个体性。主流经济学的研究中,微观经济重视基于价格机制的生产和消费均衡研究,宏观经济重视基于生产函数的经济增长研究,而把一些制度归为简单的前提条件。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了市场经济内部的制度规则。但这些研究者都是从个体财产权利入手进行研究的。这一范式带有明显的个体性,在分析某项具体制度或规则时具有优势,但在把握一类经济系统的制度特性上可能存在欠缺。比如,从个体看奴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产权制度并没有明显不同,都是依附财产权利获得收入的经济规则。因此,转变现有的研究角度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整体制度研究的三个维度。当把经济系统看成一个整体时,关于这一整体的制度问题就转变为:对这一整体的权利是如何配置的。经济系统是一个生产和分配系统。相对应的制度维度也应该围绕生产制度和分配制度展开。那么,第一个维度就可以抽象为:参与生产的权利如何配置?我们在此把这一权利抽象为参与权,即:人类社会参与经济系统的权利是如何配置的。第二维度可以抽象为:经济系统的产出如何分配?在第二个维度中又可以引申为两个层次:对参与经济系统生产的群体进行的分配和非参与群体的分配,这是两类不同的分配。为了研究的细化,我们把这一维度的制度细分为两个维度。我们把对参与生产者的分配定位为第二维度的权利,称为收入权;把对非生产者的分配定位为第三维度的权利,称为保障权。这样我们把经济系统整体制度细分为三个维度的权利:参与权,人类参与经济系统的权利配置;收入权,生产者从经济系统获得收入的权利配置;保障权,非生产者从经济系统获得收入的权利配置。在下文中我们将从这三个维度对市场经济系统的制度性质进行分析。

三、市场经济是一个相对高级的专业化生产系统(Advanced system of Specialized Production)

市场经济代表了一种更先进的生产系统。市场经济的先进性体现在大多数的经济活动都纳入专业生产中。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再是自己需要的而是他人需要的。专业化生产提高了生产效率,使人类经济进入前所未有的繁荣阶段。正是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人类开始了工业革命,开创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在工业革命开始之前,西欧已经进入了市场社会。为人类社会带来大范围专业生产的首先是市场化革命。市场经济一经出现就体现出了相比以往生产方式的巨大优越性,使人类的产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市场经济代表了一种程度不断加深的专业化生产。市场经济在生产上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专业化生产方面。市场经济不仅开创了一种新的专业化生产方式,而且使这种专业化不断加深。首先,市场经济使专业化范围不断加大。现代市场经济基本囊括了所有的产业。很少产业能离开市场经济而独立存在。其次,市场经济使国家经济呈现出专业化特点。各个国家通过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并按比较优势进行专业化分工。不融入市场经济的国家已经很难进行发展。再次,市场经济不断深化了专业化生产。现代经济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化,不断形成新的细分产业。随着专业化的不断加深,个体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整个市场经济体现出集体劳动协作的特点。

市场经济是人类经济活动的一个发展阶段。伴随人类产生的是原始社会的生产,以部族、群落为单位进行生产,部族内部进行简单分工,部族间很少有联系;在奴隶社会,生产单位是奴隶主庄园,生产的主要目的是自我消费;封建社会出现了更多样的土地耕种方式,更多的行业,但其目的是维持一个国王或封建属地的产品供给;在封建社会后期,专业化生产不断扩大,带来了生产的大变革,新的生产方式出现了:市场经济,人类社会也随之进入了资本主义社会。因此,从历史的进程来看,市场经济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生产发展的一个阶段。

四、市场经济的制度性质是联合产权性(United Property Right)

市场经济系统具有相对平等的参与权。我们在此再一次强调我们的视角,把市场经济看成一个整体,或一个有机的生产系统。谁可以利用这个生产系统?或者说谁对这个生产系统享有参与的权利。在原始社会中,生产系统是为某个部落使用和服务的;在封建社会是属于某个国王或封建地主的,为国王和地主使用。在市场经济下,这个制度发生了异质性改变。市场经济的生产系统不再属于某个人或某个阶级。个体可以相对平等地参与到这个生产系统中来,并且这种权利受到了法律的保障。市场经济赋予了每个人充分的参与权。充分参与权带来了充分的竞争,成为个体从生产系统获得收入的前提。正如斯密所言,市场经济是以利他为基础的,不具备利他能力的个体很难拥有参与权,这注定了市场经济的参与权不是绝对平等的。

市场经济系统具有共享性的收入权。随着专业化的加深,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天然具有集体性,任何个人的目标都是在社会集体协作基础上完成的。这就带来市场经济生产成果分配的共享性。市场经济系统中个体主要凭借个人具有的要素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做出具有市场价值的行为获得收入。这种收入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抽象为边际贡献的价格。但现实中边际贡献无法低成本获得。要素价格只是收入的数值,更多是为了实现激励目标,而不是为了精确描述贡献。从这个角度看,市场经济并不具备精确的贡献测度机制,而是具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只要生产要素具有市场专业生产需要的特性,就可以从市场经济中获得收入。整个经济系统的收入被不同的要素所有者:资本家、普通劳动者、技术人员、职业经理人等共同享有。

市场经济系统具有普遍的保障权。除了通过市场直接获得收入外,市场经济系统还具有间接的收入方式。在市场经济中有些个体并不具备参与专业生产的条件,如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病人等。这类人可以通过要求转移支付、更好的教育等方法来获得收入。这种收入方式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零星存在,但在市场经济中,特别是成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普遍存在。因此,不具有充分生产要素的个体,对于市场经济也具有获得收入的权利。通过充分的保障权,市场经济满足了人类整体的需求。

市场经济的制度性质是联合产权性。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市场经济系统赋予了人类相对充分的参与权、收入权和保障权。个体可以自由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可以从市场经济中要求收入,可以要求基本的生活保障。从市场经济的整体来看,对市场经济的权利安排具有公共性。市场经济制度是共同参与和共同收益的制度。我们把市场具有的三个维度的权利:参与权、收人权和保障权,定义为人类对市场经济的联合产权。市场经济最的制度首先是联合产权制度。在联合产权制度基础上,为了竞争的合理进行,发展出了相对完善的财产权利制度。新古典经济学家忽略了制度的作用,新制度经济学家只重视了财产权利制度,更具整体性的、基础性的联合产权制度被忽略了。因此,确认市场经济的联合产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五、组织、私有产权、联合产权和制度演进

组织、私有产权、联合产权是制度演进的表现。组织是市场经济重要的组成。组织的出现先于市场经济。如果我们把原始部落看成一个组织,那么世界经济的起源就是一个组织。正是组织内和组织间的制度演进促成了人类经济制度的不断演变。组织内首先出现的是公共产权。当组织间的联系变多时,一种新的权利安排出现了:组织间的权利安排。这种权利安排打破了原先组织共享的理念,导致了私有财产权利的出现。私有财产权利制度是基于私人对财产的占有为基础的。私有产权一经出现就成为一个牢固的制度框架:经济系统是个别私人占有的。在这个制度框架内,微观组织制度的演变导致了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随着生产的发展,微观组织间的联系进一步紧密,触动了私有产权对经济系统的权威,出现了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改变了经济系统是私人占有的整体框架,形成了联合产权性质的整体经济框架。人类经济制度演进的过程可用图1来简单描述。

原始社会是一个简单的部落组合。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以私人(国王)占有(参与权和收入权的个别占有)经济系统为特征的社会制度。封建社会比奴隶社会具有更多种类的组织,组织间的关系也更密切。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是以社会整体对经济系统的联合产权为前提的社会制度。在联合产权基础上是私有财产权利,私有产权是个体和组织间竞争的规则。刘长庚指出了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具有的联合产权的性质。在此为了区分两种联合产权制度,我们把市场经济系统所具有的联合产权制度性质定义为广义联合产权制度,而把企业内部具有联合产权性质称为狭义联合产权制度。类似于前苏联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以国家对整个经济系统的占有为基础的社会制度,一定程度上体现的是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统也是以广义联合产权为前提的社会制度。但在广义联合产权基础上不再只有私有财产权利,还包括国家财产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比单纯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拥有种类更多的市场主体,体现出了一定的优势。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市场经济联合制的矛盾。在资本主义下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竞争规则,带来财产的过度集中。一是这种财产的集中限制了个体对市场经济系统的参与权。二是依靠物质资本的私人占有获得收入,引起收入和贡献的持续分离,个体的收人权受到限制。三是对私人产权的过分强调,限制了社会保障的发展,无法体现充分的保障权。基于这三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很可能带有需求不足、阶级分化、收入差距较大等问题。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了保持活力必须反垄断、创新收入分配形式和加大社保支出。更为关键的是市场经济内组织制度的自觉变化。组织内部收入分配形式自发自觉的创新,最终会导致社会整体组织制度的变革,引起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变革。

六、总结及进一步思考

经济的性质具有专业化的生产性和广义联合产权的制度性。市场经济从整体和动态的角度来看,是人类社会满足自身需求的一个生产系统,具有生产性,主要特征是专业化的生产方式;市场经济同时体现出一种特殊的制度性质。市场经济下社会个体通过广义联合产权对市场经济系统拥有产权。广义联合产权包含参与权、收入权和保障权三个维度。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广义联合产权的基础上,把私有产权制度作为竞争规则的一类特殊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和经济体系范文6

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直接决定着其研究方向,确立正确的研究目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性问题。从总体上说,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在于揭示和探索经济法产生、变化、发展的规律,促使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而更好地指导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此,可把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具体分解为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较新的分支学科之一,首先应把如何建立和完善其自身特有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由于“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的标志”[1],因此,经济法学研究的目的首先就应立足于如何完善其自身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之上,这是构筑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但是,我国目前经济法学界对此方面的研究不够重视,致使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十分薄弱,而在与相关学科的争论、与其他学科划分研究对象及其范围上却投入较多精力。如果说在经济法学产生初期基于为了充分论证经济法存在的独立性,反驳否认经济法地位观点的需要而对有关问题进行争论、并极力确认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有必要的话,那么,经过十多年来广大学者的辛勤努力而逐步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引向深入,经过立法机关的勤奋工作而制定的大量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所发挥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已足以表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价值性。在此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学科之间的论战、争抢研究对象及其范围,否则,不仅不利于经济法学自身的发展和成熟,相反还会阻碍其发展。“任何具体科学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是否形成由概念和范畴所构成的理论体系,是这门科学能否独立的重要标志[2]”。实事求是地说,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学自身究竟应包括哪些基本范畴、每个基本范畴应包含的科学涵义是什么、如何构建经济法学的范畴体系这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尚没有给予深入、系统的研究,这固然存在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时间短、研究幼稚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也不能否认,存在于人们主观上对经济法学研究目的的认识偏差和对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研究重要性的忽视同样对经济法学的研究产生了消极影响,致使经济法学界迄今也未能向理论界提供具有充分说明力的、令人信服的、确能体现经济法学自身独立存在和成熟标志的基本范畴及其范畴体系的框架结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经济法学处于并列地位的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已经建立起来了法学界公认的、并为各学科所特有的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3].所以,经济法学在建立其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方面可谓任重道远,经济法学界的确应将研究的重点转移到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构成上来。

(二)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内容最为丰富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如何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如果说对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研究构成了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和框架,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总论的内容的话,那么,对部门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则是经济法学内容的具体展开和体现,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分论的具体内容。研究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一方面,应对已制定出的单行经济法的内容和理论予以研究。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制定了大量适用于不同部门、领域、不同种类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单行法和配套法即部门经济法,它们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主干,如何制定、修改、补充、完善、理解、实施、适用各种部门经济法,正是经济法学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的研究又不能仅局限于现行立法的既定范围内,对尚未制定单行法和配套法的部门经济法的理论也应予以研究。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经济法立法带有明显滞后性的特点,许多本应属于经济法学内容的单行法和配套法尚未制定出来,比如,作为经济法核心的计划法、反垄断法等都没有出台,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不能忽略或遗漏该部分内容,加强对它们深入、系统地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工作,同样是经济法学面临的课题。

(三)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实践性最强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加强最能体现其实践应用性的经济法立法[4]问题的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动力、目的,也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标准”[5],为了使经济法学的研究更能适应实践需要,其研究丝毫不能脱离国家经济生活的重大实践,时刻关注着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法律现象的研究,对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将它们归结到一点,就是要通过加强对经济问题的法律研究,并以此指导经济法立法活动,从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全面调整,达到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目的。“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立法的发展和对立法的研究为前提的,没有立法学的发展,不可能有法学体系的真正的完善”[6],同样,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学的发展,也不可能有经济法学体系的真正完善。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应该立足于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并把它作为其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尽管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立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立法上也有严重缺憾,立法技术水平和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与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不够重视以及由此导致研究薄弱有着直接的关系。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立法问题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至今几乎还没有关于经济法立法方面的专著,涉及该方面的论文数量也较少,并且大多是对立法概况的泛泛介绍,而对经济法立法的原理、制度和技术等问题的系统研究却非常薄弱,理论界尚未对经济法立法的专业性、技术性、特殊性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简单把经济法立法与其他部门法立法混同,这种作法很难使经济法立法适应实践的需要。因此,对我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深刻反思,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总结我国立法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更好地指导对现行经济法的修改和今后的经济法立法工作,从而建 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的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迫切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加强经济法立法正是其关键之一。而加强经济法立法和完善经济法制,又离不开经济法立法理论的指导,故随着适应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经济法立法问题应该、也必将会成为经济法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

每门学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它决定着该学科研究的内涵和外延,故学科研究应以确立其精确、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为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应恰当地确立其研究对象和范围,把研究的视野置于适当的限度内,准确地把握其研究对象、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如果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定得过宽或过窄,都不利于研究的深入和深化。

我国经济法学产生时间较短,学科建设比较薄弱,加之受其他原因的影响,经济法学的研究至今也未能恰如其分地解决其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它自产生之时起即处于与相关学科、尤其是与民法学、行政法学的争论之中,学术争论虽然对经济法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作用,导致目前经济法学的研究过于看重其研究的对象及其范围问题,且将对象、范围界定的过宽,甚至存在无节制地扩大经济法学研究领域和范围的倾向,这在以经济法学专著和教材所体现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上显得尤为突出。我国现行的很多经济法学教材或专著,包括颇具影响的几部统编教材或专著,在确立经济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上存在一定缺陷:即把本不应属于经济法学而应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内容硬性划入其中,如在现行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有的把应属民法学内容、应属商法学内容、应属劳动法学内容、应属环境法学内容[7]列入其中,有的甚至把应属行政法学内容[8]、社会保障法学内容[9]、刑法学内容[10]都划入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此外,几乎所有的教材和专著中都包括应属诉讼法学的经济司法、经济仲裁[11]的内容,还有的把应属法制史的经济立法史[12]的内容也列入其中,导致现实法与历史法不分、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都将它们混为一体,使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几乎涉及了法学内容的方方面面,其研究范围近乎于“诸法合体”状态,大大超出了其应该研究的领域和范围,致使经济法学成为了一个“覆盖面最广”的学科,严重阻碍了经济法学理论自身的发展和成熟:一是致使人们难免产生“经济法究竟是什么?”、“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的疑问,进而引发了人们对经济法能否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体系是否存在、能否建立起来等一系列问题的怀疑,对人们科学地认识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了严重障碍;二是导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过宽、过大,难于集中精力认真仔细地研究其自身内容,致使经济法学成为最为幼稚的学科之一;三是由于其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混杂着不同性质的其他学科内容,混淆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界限,导致了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不必要混乱,致使经济法学难于形成其科学体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制的日趋完善,为我国经济法学界深入研究经济法学自身的内容和基本范畴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条件。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应该首先恰当地界定其研究对象和范围,而“并不是占领别的学科的研究领域。相反,它是开垦同它相邻的学科没有开垦也不能开垦而又必须开垦的领域”[13].“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14].据此,确立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并划分它与其他部门法学内容界限的标准就是经济法律现象领域内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质的规定性。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商品经济管理关系或市场经济管理关系,这是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也是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简言之,就是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性质(即经济法调整的特定性质的社会关系)来划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界限,即凡具有商品经济管理或市场经济管理性质内容的,应属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反之,则不属于其栐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应以此为前提条件,下功夫重点研究的确属于经济法学的内容,对于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独立性、独有性的内容,也应予以尊重和肯定,使它们各自归位,回到各自所属的部门法学体系中去,经济法学的研究不再涉及。具体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框架。

“任何一门比较发达的科学,尤其是基础科学,都是由一系列反映其研究对象的相互关系、相互配合的概念(范畴)所组成”[15],所以,确立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仅仅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既不能把其研究对象和范围确定得过宽、过大,也不能确定得过细、过小,“过宽过细或过大过小,都有背划分部门法的原意”[16],故应确立其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但又不能只停留在确立和划分其对象和范围的表面上、形式上,而应以确立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为基础,进一步把研究深入化、具体化,即通过对经济法学自身内容认识、分析、比较的深化,总结、归纳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以严格可靠的概念、范畴为依据;形成或引进新概念、新范畴;明确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确定范畴序列和联系链条等等”[17],并以此作为构筑经济法学体系的基石。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法律手段,对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内容方面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都存在着明显区别。因此,应通过深入、系统的研究,对构成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经济法性质和特征、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法权利和义务、经济法行为、经济法责任等予以细致地探讨,深刻挖掘其内涵,探求它们相互之间的逻辑联系。只要加强研究,善于归纳分析,就能总结、概括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并以之为基础,形成其科学体系。而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科学建立和完善,正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成熟的标志。

(二)部门经济法学内容。

在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确立为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的同时,可把以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而形成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以经济行为法的体系框架体现出来。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它以经济法权利、经济法义务为核心。而权利、义务设定的目的在于通过为经济法主体提供行为模式,实现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调控和规范,从而实现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我们把这种经济法基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而确认、调控、规范经济法主体行为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称为经济行为法。经济法就是通过确认、调控、规范主体行为为中介而展开和形成的行为规范体系。该体系所表现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框架可作如下表述:

1.行为主体法。即规定经济法行为主体资格、种类及 其法律地位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在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经济法主体,主要可分为经济法管理主体(经济管理机关)和管理受体(市场主体)两大类,经济法对该两类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应予以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经济组织法、私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行为管理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管理、调控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关于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管理方面的内容有:计划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投资法、价格法、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法、对外经济管理法;关于行为运行管理方面的内容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行为客体(对象)法。即规定经济法管理主体实施管理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对象)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自然资源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市场秩序管理法、产品质量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期货管理法等。

4.行为形式和程序法。即规定主体行为形式和程序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登记管理法等。

5.行为监督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等。

(三)经济法立法问题研究。

一切经济法都来源于经济法立法,所有经济法制度和理论都应以经济法立法为契机。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就没有经济法,离开经济法立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深化经济法立法理论和技术的研究,才能以成熟的立法理论更好地指导经济法立法实践,指导立法者不断地制定出更科学、更严密、更合理、更符合实际需要的经济法规范,更好地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也才能促使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此意义上说,经济法立法是把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市场经济的实践需要结合起来的最好媒介,它既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因此,经济法立法应是经济法学研究的不可缺少的环节,主要应对以下问题展开研究:

1.经济法立法基本原理问题研究。即运用马克思主义立法学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经济法立法实践的特点,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立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立法的观念、经济法立法的历史[18]考察、经济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立法的制约因素等,揭示经济法立法的一般规律和原理。

2.我国与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比较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比我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要早得多,而且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积累,已具有比较丰富的立法经验。我国经济法立法不仅时间比较短,并且现行立法大多是为了适应原有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制定的,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差距,故更有必要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通过把我国经济法立法与外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比较,能够发现我国经济法立法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便在立法中把立足我国国情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和精华结合起来,使我国的经济法立法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

3.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研究。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帅、协调所有经济法律、法规的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是形成了由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主干的分散立法体例。这种体例致使各个经济法律、法规之间在内容、级别、层次、效力等方面难于协调一致,既可能导致立法的矛盾和重叠,也可能导致立法空白。为了建立科学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体系,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的研究,主要研究我国经济法立法体制、经济法立法权、经济法立法主体、经济法授权立法、经济法立法程序等,以合理划分不同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权限,完善经济法授权立法制度,制定有效、科学的经济法立法程序。

4.经济法立法技术问题研究。经济法立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又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故应研究经济法立法的体例结构、逻辑结构、立法语言和专有名词、术语的规范使用,确保经济法立法结构更加合理化、科学化。

5.我国经济法立法的改进和完善问题研究。即通过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系统研究,总结经济法立法的一般规律、特点和经济法立法的技术规则,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现行经济法立法做出客观评析,发现其欠缺和不足,进而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经济法立法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不同,其研究方法当然有别。方法论上的差别,往往会导致理论观点和理论体系的重大分歧,甚至是根本分歧。经济法学的研究不仅要确立其正确的目的、对象和范围,而且要确立其正确的方法论。选择和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往往会使研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经济法学研究中,除了要坚持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外,还应结合经济法学的自身特点,运用以下方法论:

首先,应采用统一、科学标准的方法论。如前所述,经济法学理论是否成熟与完善,并不取决于其体系内容的杂而全,而取决于构筑体系基础和标准的统一性、科学性,恰恰相反,杂而全的体系内容只能说明理论及其体系的幼稚与欠缺。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体系内容繁杂、体系混乱的原因就在于,没有确立建立经济法学体系的统一、科学的基础和标准、并始终如一地予以贯彻和实施,学者们往往出于各自不同的研究、教学目的和需要,出于各自不同的兴趣和爱好,确立自己的体系基础和标准,并据此建立各自的体系,致使体系杂乱,随意性大。为了促使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成熟,应该克服那种随意确立体系标准的作法,在研究中坚持统一、科学的标准,把用以划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界限最重要根据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法律性质作为准确界定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的标准,作为确立其体系的基础,净化体系的内容,把已经由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并应属该部门法学的内容均排除在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之外。“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这势必会有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19].

其次,应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论。既注重经济法的实用价值,又注重其理论研究深度。一方面,为了注重其应用价值,经济法学的研究首先不能脱离现行经济法立法内容,应以现行立法为基础,对主要立法进行较全面地概括和论述,避免纯理论的空泛议论;另一方 面,又要重视研究的理论深度,不能把研究内容只局限于现行立法内,也不能只是对立法内容予以简单介绍,而应在立足于对现行立法内容予以概括的同时,进一步根据经济法的性质和特点,对立法规定中的不足或欠缺、立法未能全面规定的内容进行评析、反思,进行超前性的理论概括和研究,避免只对立法予以简单、肤浅解释的作法,摆脱纯注释法学方法在研究中的影响。同时,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实践,提高立法质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经济法调整的要求。

再次,应采用比较借鉴的方法论。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在研究中要借鉴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尤其要运用和借鉴经济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知识和理论。但是,运用和借鉴仅仅是研究问题的方法和手段,其研究的目的在于科学地建立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进而完善经济法学体系,促使理论研究的成熟,指导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因此,在研究中应避免对相关学科基本范畴的简单、机械地照搬照抄,或者进行一些形式上的“创造”,诸如把民法学中的法人改造成为“经济法人”[20],并作为经济法学的范畴的作法是值得商榷的。此外,有些学者还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21]、“经济行为”[22]、“经济立法”[23]等这些含糊不清的概念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作法同样不可取,因为它将使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很不科学、很不规范,不利于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理论的成熟,故应予克服。同时,对外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成功经验和精华,应予大胆借鉴和吸收,不能盲目排斥,但也应注意鉴别和选择,不能盲目照搬照抄。

最后,应重视系统论、控制论在研究中的运用。一方面,经济法是各种经济法律、法规的统称,是由一切经济法律、法规有机结合构成的统一体。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经济法是由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经济法律、法规和经济法律制度(要素)所构成的系统或整体,但又不是各要素的简单相加,所以,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不能单纯地研究某一个经济法律或法规,更不能仅仅研究经济法的某一个具体制度,而应把由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集合体、把所有经济法律制度构成的集合体作为一个整体来系统加以研究,揭示不同经济法律、法规或某一具体经济法制度在整个经济法系统中的不同作用,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进而充分认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所发挥的整体调整作用,防止和避免在研究中产生孤立、片面的的认识。因此,应该重视运用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科学的经济法学体系。另一方面,为了有效地实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目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效、有序运行,经济法学的研究应注重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有效控制的研究。控制论中突出了其最基本的概念-控制[24],并且认为“控制概念中最基本的属性就在于它必须具有目的,没有目的,无所谓控制”[25],“一切有目的的行为都可以看作需要反馈的行为”[26],揭示出控制、行为和目的之间的关系。这对经济法学的研究颇具启迪意义。经济法通过规定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法权利和义务,为经济法主体设定行为模式,借以实现对主体行为的法律调控和控制,进而达到对社会经济生活予以干预、管理的目的。因此,研究经济法学,不能只停留在静态的社会关系之上,而应该重视对主体行为的调控,通过研究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出能够有效控制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实现经济法的目的。

注:

[1]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绪论篇。

[2][17]刘瑞复著:《新经济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5页。

[3]比如,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刑事责任、刑罚等;民法学中的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诉讼时效、民事责任等;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指导、行政责任等都属法学界公认的、并为以上三学科各自所特有的、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

[4][12][18]本文中的“经济法立法”与“经济立法”不同:前者特指立法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管理的目的而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以不同经济法律、法规形式表现的、并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活动的总称;后者指立法机关所进行的用以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立法活动的总称。前者只是后者的一部分(参见拙文:《经济法立法概念的重新界定》,载于《当代法学》1997年第4期)。相应地,本文中的“经济立法史”与“经济法立法的历史”也分属两个不同的概念,应该区别开来。

[5]高清海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下),人民出版社1987年6月版,第336页。

[6]周旺生著:《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9月版,第4页。

[7]关于此点,在很多专著、教材中都有所体现,由于受篇幅所限,本文仅列举有代表性的、影响较大的几例。例如: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第五版)(群众出版社1995年6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专利法、商标法的内容,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的内容,应属劳动法学的劳动调控法律制度等内容列入其中;高等教育法学教材《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9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经济合同法律制度、技术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应属商法学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等内容列入其中;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经济法学》(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工业产权法内容,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 保险法等内容列入其中,并把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内容也列入其中;《中国经济法概论》(全国政法成人院校研究会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2年2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商标法律制度、专利法律制度、经济合同法的内容,把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保险法内容,应属环境法学的内容,应属劳动法学的内容等列入其中;《中国经济法教程》(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1995年12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法律规定、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工业产权法的内容,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内容,应属环境法学的内容列入其中;《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8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财产法(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采矿权、承包经营权)、经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内容,应属商法学的保险法内容列入其中,并把应属劳动法学、环境法学的内容等都列入其中,等等。

[8]如《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务实》(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教材编写组,法律出版社1992年9月版)把应属行政法学的“城市规划法”内容也列入其中。

[9]如成人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经济法教程》(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法律出版社1996年5月版)把应属社会保障法学的“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列入其中;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经济法学》(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版)把社会保障法列入其中。

[10]如《新编中国经济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把应属刑法学的“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经济犯罪”的内容列入其中;《实用经济法》(中国审计出版社1990年11月版)把应属刑法学的“经济犯罪及处罚”的内容列入其中。

[11]如注[7]所列的专著、教材中几乎都把经济仲裁、经济检查、经济审判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列入其中。

[13]王保树、崔勤之编著:《经济法学研究综述》,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7月版,第28页。

[14]《选集》合订本,第284页。

[15]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1页。

[16]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329页。

[19]《佟柔文集》编辑委员会编:《佟柔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153页。

[20]如《新经济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6月版)中即认为“经济法人是民法法人制度的扬弃”(详见该书第345~347页)。

[21]如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第五版)(群众出版社1995年6月版)使用了“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的概念(详见该书第80~92页);《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8月版)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详见该书第67~80页)。

[22]如《经济法基础理论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6月版)中使用了“经济行为”的概念(详见该书第112页~1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