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的特点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网络交易的特点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网络交易的特点

网络交易的特点范文1

被称为“最严网络新规”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于7月1日正式实施,其优化的个人支付账户分类方式、设定的各类账户的功能和交易限额等措施,对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具有积极作用。与银行相比,由于支付机构自身及其业务特点,在新规下,其网络支付业务中反洗钱工作仍存在诸多困难。

客户身份认证难,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难以有效落实。目前,对客户提交的注册信息和资料,支付机构均在线审核完成,无法核实验证注册客户提交的银行账户资料与客户之间的所属关系,难以对资料真实性进行有效验证。即使部分支付机构采取在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户口认证、视频认证、手机实名认证和学历认证等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但由于无法现场核验客户身份资料,难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容易出现以虚假资料开立假名、匿名账户的情况。

交易的真实性难以确定,可疑交易发现难。一是交易的自主度高,交易资料填写难以规范。网络支付交易过程虚拟化程度高,其交易资料不需要支付机构参与审查,资金用途随意填写,甚至不填写,无法显示交易的真实性。二是交易过程中,核实客户身份和交易背景难。由于网络支付业务资金流转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进行,而支付机构对银行客户的身份识别和账户核对,实际上只是印证了客户对银行账户的控制关系,后续交易中无法保证客户账号所有人与实际交易人一致,会导致一人控制多人账户情况的存在,削弱了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作用。三是支付机构网络支付可疑交易模型未建立,可疑交易监测、发现难。目前还没有针对网络支付业务的特点,建立起成熟的网络支付业务可疑交易模型,使得可疑网络支付交易的发现和甄别困难重重。

洗钱渠道多样,资金流向追踪监控难。一是网络交易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资金能够被瞬间转移,犯罪分子可通过网络频繁转账、频繁更换交易对象、多次存取等手段割裂资金链条,线索很容易被切断。二是通过网上业务,只要在账户余额不透支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客户均能通过网络支付随意自主地汇划资金。同时对于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交易的MAC地址或IP地址也难以有效识别并留存,可疑交易识别的有效性低。

网络交易呈现复杂化趋势,完整信息掌握难。完成一笔网络支付交易,需要发卡机构、支付机构、电信运营商、收单机构、持卡人、商户甚至外包服务机构共同参与。支付流程与参与主体的碎片化导致了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的分割。反洗钱监管部门和各机构难以充分获取客户及交易信息,导致客户身份识别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的效力被削弱。(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

网络交易的特点范文2

    论文关键词 网络交易 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 法律对策

    一、网络交易概念的界定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和提高,网络交易正迅速发展成为当今社会人们所崇尚的一种消费方式。网络交易以其高效、便捷、虚拟化、信息化、数字化、全球化等特点已成为信息网络时代最重要的消费手段。网络交易是一种信息化、虚拟化交易过程,是买卖双方通过网站、网店、网页等网络平台为媒介,以商品或服务为交易对象,卖方通过网络媒体交易信息或要约,买方根据自己的需求对要约作出承诺并支付一定价款的一种交易方式。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实现商品或服务由卖家转移到买家的一种最新的表现形式。买卖双方不需要直接面对面的磋商和交易,而是通过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就可以进行信息交流,并最终实现订货、付款、发货、收货的交易目的。这种交易方式既节约了买卖双方的交易时间,降低了交易成本,更简化了交易环节。

    二、网络交易的现状及其特点

    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互联网技术也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人类社会正步入了一个以信息产业为基础的新经济时代。在超越以往的钱物交易方式后,网络交易已成为21世纪人类社会发展最快的交易方式。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在2011年的检测报告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12月,网络交易规模已经达到8019亿元,同比增长了56%,中国网络交易用户规模达到了2.03亿人,同比增长28.5%.中国消费者网络交易的频率已经超过了欧美等国,在调查中显示70%的中国用户每周至少上网购物一次,而这一比例也远远超过美国、英国、荷兰、法国等国家的网络交易比例。可见,在当今社会,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它的出现不仅仅在给消费者带来方便和快捷,更是一种消费观念的全新体验。网络交易在买卖双方不通过直接接触,采取互联网这一交易平台来完成买卖商品或接受服务。它与传统的交易模式相比较,有着自身的鲜明特点:

    (一)网络交易是一种信息化、虚拟化的交易过程,网络交易安全系数低交易双方是通过网络平台的信息和技术来实现交易的目的。打破了传统交易模式,又被称为“电子商务”,是一种“无纸消费”。交易双方无需面对面的磋商、洽谈就可以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因此在网络上的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在经营者的操作下存在有低价陷阱、虚假宣传、空头承诺、夸大其词及各种风险和诱惑。这种交易方式将造成消费者受欺诈甚至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较之于传统的交易手段来说其安全系数较低。

    (二)网络交易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网络交易效率高、成本低交易人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场所都可以凭借网络作为交易平台,没有地域和国界的限制,交易人就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通过网络媒体的各种信息来完成交易活动。

    网络交易由于利用了互联网技术,借助网络平台、电子信息,商品和服务的信息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公布,交易双方只需点击网络平台就可以查找所需的信息,从而在网上进行磋商、洽谈和交易。大大提高了交易的速度,在成本上也着实减轻了经营者的负担,可以将交易成本降到最低,避免以往的现实交易中的大量库存和积压的现象。

    (三)网络交易开拓了交易对象和交易市场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和增长,我国每年使用网络的人数正在逐步增长,网络交易的对象正在拥有着巨大的客户资源,商家只需要在网络中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信息的查询买到不容易买到的物品。网络交易拥有着大量的潜在客户,消费者一旦在网络中查询到自己想要的商品或服务,便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交易。而且其交易市场广阔,涉及人们生活日常用品、家居建材、电子设备、文化娱乐各式各样的商品和服务可谓是琳琅满目,百花齐放,交易市场可谓是广阔繁杂。

    三、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由于网络交易属于一种虚拟交易,消费者只能通过互联网在虚拟的平台通过经营者在网站、网页、网店上对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图片、文字说明、样品、视频等介绍来了解经营者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由于利益的驱使,经营者常常会作出虚假广告、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效用、性能、价格、承诺,导致消费者很难判别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八条中明确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作出了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但在现实的网络交易中,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往往给消费者在作出经验或是主观判断之后,却又增加了交易的风险。很难保证消费者能了解到经营者的真实信息,从而在消费者受到欺诈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举证,不能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但在现实的网络交易中,交易方式普遍采用的是格式合同,大多交易条款或是服务条款都是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消费者在浏览网页后直接点击网站上的“同意”或“接受”即可订立网络合同。经营者在没有事先和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就拟定了格式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只能选择全盘接受或者全盘拒绝,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这种条款的出现已经严重违反了《消法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规定,显失公平,构成了对契约自由原则的挑战,造成了消费者权益的失衡,而且这些条款的隐蔽性也直接带来了消费者维权中的障碍。

    (二)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安全权、隐私权受到侵害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由于需要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即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甚至还必须拥有个人电子账户如支付宝、网银等才能完成交易过程。这些信息一旦由消费者提供后,可能会遭到黑客的攻击,窃取消费者的电子账号和密码等信息造成财产安全和经济损失问题,甚至交易的数据和信息也会被一些为了谋取经济利益的不法分子窃听、出卖、伪造和篡改。这些情况的出现都会造成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权受到威胁。

    (三)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退货权、损害赔偿权得不到保障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消费者可以亲身体会和接触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能够直观在见到实物鉴别商品的质地、性能及其好坏,如果发现问题即便在购物后也能及时向经营者告知和反馈。但是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无法真实感受、体验商品的质地、质量,甚至无法验货或是试用,导致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如果发现真实的商品与网络中商品的图片和说明不一致时,此时消费者的退货权由于缺乏相关立法规定,给消费者的退换货带来了困难,有的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来为自己规避责任。如经营者在网络销售中也常常以“本店一旦出售货物,概不退货”、“退货邮费自理”等理由来为自己推卸责任。在传统消费模式中,如果由于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请求赔偿。但在网络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是利用互联网这个交易平台,没有实体店铺,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只有经营者最清楚,当消费者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损害赔偿时却会因为没有经营者的实名审查和登记、网络的虚拟性、数字化而导致取证难、无法追查、管辖权属、侵权责任难认定等问题的出现受到阻碍,消费者权益收到侵害时由于缺乏立法依据难以切实得到保护和救济。

    四、完善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及建议

网络交易的特点范文3

【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互联网;挂牌交易

1、前言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土地网上挂牌交易是顺应时展的产物。而且其具有独特的发展优势,比如网上挂牌交易极大程度上降低了成本,减少了暗箱操作行为,还有网络终端无极限等,网上交易还节省了很多中间环节,使复杂的交易变得简捷,对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发展产生了巨大意义。

2、网上挂牌交易的特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方式有三种,一是招标,二是挂牌交易,三是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囊括了拍卖和招标的优点,使交易更加公开化,非常适用于普通土地交易。现在由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成为挂牌交易的有力延伸,通过网络可以简化交易环节,节约交易成本,其优势特点不容忽视,并且广泛的投入到了实际工作中。

3、网上挂牌交易的操作过程

网上挂牌交易的操作过程是首先在网上挂牌公告,然后进行土地竞买,确定竞买人竞得信息,再进行在线支付等,这样就是土地挂牌交易的全过程。竞买人需要持有个人网上交易的工具,如网上银行等,还有要在网络上填写好个人信息,并且注册成为网上交易会员,满足上述要求就可以在网上对有意向的土地进行详情了解,满意后进行在线支付。网上交易竞价过程,在最终确定之前,竞价人都可以再重新出价,系统会进行倒计时,倒计时时间内,可能还会有所改变,系统会在向后延迟5分钟,直到最终结束。

4、网上交易优势

4.1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传统的挂牌交易,相关工作人员挂牌公告,然后等候竞买人来竞买,过程中的变动很多,工作环节很繁琐,这样就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在公司进行竞拍的过程中,需要拍卖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主持,管理等工作,这样又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而网上交易就弥补了传统交易的弊端,网上交易从网络上挂牌公告之日起,这些繁琐的工作都是通过网络系统完成的,这样不但简化了交易的环节,节省了人力物力支出,而且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对网上交易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4.2极大的节省了竞买人的成本支出

网上挂牌交易的整个过程都是通过网络完成的,这就打破了交易的地域限制。各地的投资商可以在网上查看不同地方的挂牌交易信息,了解土地的相关资料。在了解透彻后进行在线竞拍,如果没有这么便捷的网络条件,竞买者会到各地奔波了解地皮,非常浪费精力财力,所以节省了很多消费支出。

4.3有效减少违规行为

在网上进行交易,竞买者是通过网络系统了解土地的报价信息,对其他竞买者的资料无从获得,这样就避免了串标等违规行为,也防止了暗箱操作的发生。而且网上交易即使是工作人员也无法干预系统交易,所以减少了贿赂行为的发生,从各个方面杜绝了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交易的公正性。

4.4网上交易利于竞买者仔细思考

网上挂牌交易给竞买人考虑的时间比较充裕,这样竞买人就可以更理性的思考。网上交易系统在完挂牌公告后,会一直接受竞买人的报价信息,给竞买人充分的时间做考虑,有助于令其做出最正确的决定。

5、网上挂牌交易中的问题及完善方法

5.1维持系统稳定,杜绝安全隐患

土地网上挂牌交易主要涉及网络信息传输,这必须要考虑网络安全问题,常见的网络安全问题如网络阻塞,还有木马病毒等,一旦出现问题常常会导致网络瘫痪,给商家和竞买者造成精神和财产的双重损失。所以网络挂牌交易一定要确保其稳定,应当聘请专业的网络技术人员对系统进行监测,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对系统进行升级操作,还要定期进行杀毒,以免病毒入侵对系统造成伤害,从长期的工作经验来看,对系统进行备份也很有必要。

5.2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网上挂牌简化了交易环节,竞买人不再受地域的限制,而且竞买范围也更加扩大化,网上交易的优势有很多,但其也有一定的弊端,比如交易双方的真实性就是个问题,因为网络给人的感觉总是虚拟的,网络系统也很难判断竞买人的资料的真实性,并且确保竞买人资料的保密性,而且网络黑客始终存在,系统漏洞有时也在所难免,所以我们要确立一套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把要出现的问题遏制在萌芽中。我们现在利用CA电子认证系统来修复系统的漏洞,完善系统的功能,从而放心的利用网上挂牌系统。除了网络上加强管理外,还应该制定一些关于网上挂牌等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对出让者和竞买者的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在网上挂牌中,经常会在公布挂牌信息时,夸大土地信息,不实事求是,这也是网络交易的弊端,它不能真正对对象进行勘察,了解其具体情况,只是通过网络这个渠道获取片面的信息,所以网络系统工作者应仔细监测公布信息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其进行诚信宣传。一个行业的稳固发展离不开规则的约束作用,我们应严格要求自己及他人,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6、结束语

随着信息时代的迅猛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是时展的产物。其优势非常明显,比如它可以跨越地域的限制,让你了解到各地的出让信息,还有其可以节省很多中间环节,使交易变得非常的便捷,并且可以给竞买者足够的时间考虑,以致其作出最理智的决定等,这些优势不容小觑,但其也是有很多弊端的,比如网络经常会出现漏洞,还有一些破坏性极强的病毒等经常会破坏网络环境,甚至导致系统瘫痪,所以我们要聘请专业工作人员对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升级等操作,维持系统稳定。并且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参与人员进行法律规范,只有摒弃弊端才能更好的进行发展,我们在享受高科技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要严格要求自身行为。

参考文献:

[1]李卓. 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之浅见[J].民营科技,2012(5).

[2]陈刚,范琰,何麒麟.长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建设[J].国土资源信息化,2008(4).

网络交易的特点范文4

关键词:虚拟;赢利模式;交易体验

网络虚拟商品市场虽然刚刚兴起,但发展却异常迅猛,尤其是在年轻人中已悄然成为一种消费时尚。由于这是一种新生事物,发展又极其迅猛,所以在经营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很多问题。界定网络虚拟商品的概念与剖析赢利模式的一般理论,塑造网络虚拟商品的赢利模式是确保网络虚拟商品市场良性运作的关键。

一、网络虚拟商品的一般概括

虚拟商品是无实物性质、网上时默认无法选择物流运输的商品,是可由虚拟货币或现实货币交易买卖的虚拟商品或虚拟社会服务等。“网络虚拟商品”一词是虚拟与商品的合成,所谓的“虚拟”本为网络技术范式概念,源自计算机网络支持的活动运作平台,是人类借助计算机技术,在网络空间依靠预先设定的程序语言,对现实事物进行模拟、印制副本,使之如同真实世界的事物。通俗地说,就是对现实世界模拟的数字化的信息资源;“商品”在民法中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最早的网络虚拟商品是网络游戏虚构出来的一种无形产品。游戏的消费者登陆到营运商的服务器,用购买的点卡换成游戏时间和游戏道具、虚拟土地、装饰物等进行游戏,而营运商则以出售点卡的收入作为利润来源。而现在广泛意义上的虚拟商品则是指在网络特定的虚拟环境中,经过设计、通过系统平台的运行而在交易中显示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网络物品,包括我们常用的Q币、在线手机充值、游戏道具/点卡、电子代金卡/优惠券、虚拟货币/礼物等,都属于网络虚拟商品的范畴。另外,也包括由此衍生出的一些平台自主发行的通用虚拟货币,如iCode数字商城的i豆就能够兑换其商城中的任意虚拟商品。虚拟商品主要有如下几类:1. 网络游戏点卡、网游装备、QQ号码、Q币等;2.移动/联通/小灵通充值卡;3.IP卡/网络电话/软件序列号;4.网店装修/图片储存空间等;5.电子书,网络软件(比如安卓手机软件、SKYPE语单软件等);6.辅助论坛功能商品;7.网站类产品(包括域名、虚拟空间、网站、搜索服务等)等。

二、赢利模式的自觉设计

赢利模式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形成的企业特有的赖以盈利的商务结构及其对应的业务结构。任何企业都有自己的商务结构及其相应的业务结构,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盈利,因而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有赢利模式。创造或提供价值是产生赢利的基础,赢利模式分为自发的赢利模式和自觉的赢利模式两种,前者的赢利模式是自发形成的,企业对如何赢利、未来能否赢利缺乏清醒的认识,企业虽然盈利,但赢利模式不明确、不清晰,其赢利模式具有隐蔽性、模糊性、缺乏灵活性的特点;后者的赢利模式,是企业通过对赢利实践的总结,对赢利模式加以自觉调整和设计而成的,它具有清晰性、针对性、相对稳定性、环境适应性和灵活性的特征。在市场竞争的初期和企业成长的不成熟阶段,企业的赢利模式大多是自发的,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企业的不断成熟,企业开始重视对市场竞争和自身赢利模式的研究,既使如此,也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有找到赢利模式的幸运。

好望角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望角公司)是一家与国际跨国公司战略合作的高科技企业,是一家全球领先的虚拟物品电子商务平台开发和运营商。好望角开发运营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专业的虚拟物品交易平台,该交易平台打破了现有手工交易低效、误操作率高的状况,采用了金融事务处理技术和高强度安全措施,保证了交易的完整性和自动化,真正在虚拟物品交易过程中使“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成为现实;快捷方便的交易流程,保证玩家在3分钟内完成整个交易流程;金城汤池的安全系统能保障买卖双方的身份、私有信息及整个交易的安全、可靠。

好望角公司的盈利模式是典型的自觉赢利模式:公司以公正专业的第三方身份承揽游戏中游戏玩家的交易业务,开发商及运营商不需要投入额外资源,仅提供游戏接口及必要的技术资料即可接入,一方面,游戏接入后运营商不仅通过交易平台交易取得一定的收入,也省去了因交易带来的风险和麻烦;另一方面,通过好望角公司的推广宣传也能为游戏带来大量的新用户,对活跃游戏、提高开发商和运营商知名度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好望角交易平台是通过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及银行之间的合作,实现网络游戏虚拟物品到真实货币之间通过互联网完成的转换,它具有杜绝交易欺诈、所见即所得、安全快速方便等特点。

三、网络虚拟商品赢利模式的塑造

概括目前成功的网络虚拟商品经营的赢利模式,借鉴实体财产经营成功的范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力塑造其赢利模式。

首先,网络虚拟商品经营要能提供独特的价值。

这个独特的价值是新的思想、产品和服务独特性的组合。这种组合要么可以向客户提供额外的价值;要么能使客户用更低的价格获得同样的利益,或者用同样的价格获得更多的利益。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很多人无法认同虚拟物品的价值真正具有实物货币的价值。目前网络游戏界人气旺盛的《热血江湖》,其人气之高决定了虚拟物品的需求量必然增多,在一些玩家无法以游戏中的虚拟资产能力购买时,就会想到通过现实手段来进行获取,即花钱买数字,也理解为通过消费而获得娱乐。毕竟《热血江湖》是一款以免费运营为特色的网络游戏,社会大众能够接受为收费游戏掏钱的事实,为什么无法接受为免费游戏掏钱的事实呢?其实从完善的制度上分析,收费游戏的支付金钱触发端为游戏运营官方,官方收费无论在支付系统还是兑换给玩家的点卡商品机制上,都有着强大安全的后台技术支持,给交易双方都带来了安全可靠的保障。以《热血江湖》为例,虽然官方17GAME同样出售各种各样的虚拟装备,但玩家是绝对不会因为与官方之间进行金钱交易而上当受骗的。反之,当玩家拥有同样的商品时,与之交易的玩家或许就会左顾右盼,三思而后行。安全的交易与正规化的商品提供机构,已经成为消费者衡量商品是否具有消费价值的重要核心依据。

其次,塑造网络虚拟商品经营的核心盈利模式。

企业通过确立自己的与众不同,如对客户的悉心照顾、无与伦比的实施能力等,来建立利润屏障,提高行业的进入门槛,从而保证利润来源不受侵犯。例如,直销模式,人人都知道其如何运作,也都知道戴尔(Dell)公司是此中翘楚,而且每个商家只要它愿意,都可以模仿戴尔的做法,但能不能取得与戴尔相同的业绩,完全是另外一回事,这就说明了好的商业模式是很难被人模仿的。网络虚拟商品经营的模式是基于互联网在线营销活动,既包括以企业网站为基础的营销活动,也包括无网站的基于互联网的相关营销活动,目的是建立和维持客户关系,更好地服务于公司与客户。这一点是难以被互联网之外的企业模仿的。

好望角公司因为“用最先进的技术提供安全周密的虚拟财产交易服务”获得了“最佳创新赢利模式”。它是一家新近崛起的很有实力的提供虚拟物品交易服务的公司。它长期致力于成为一家全球领先的虚拟财产电子商务平台开发和运营商,通过与英特尔、Thoughtworks两家世界著名公司合作开发,经过近一年开发、测试,已经推出了虚拟财产交易平台。公司以公立第三方的身份与各运营商展开合作,倡导的合作三赢模式真正实现玩家、运营商、好望角公司三方利益的一致,既能有效帮助运营商解决长期以来由于私下交易给运营商带来的纠纷及客服压力,又为玩家提供安全、快捷、方便的交易服务。

好望角公司所提供的虚拟物品交易服务有着很多与众不同的特点,最重要的有两个:第一是安全性,它的安全性可以达到银行级别,这是同类服务中所没有的;第二是自动化,现在所能看到的虚拟物品交易服务都是通过人员手动确认交易完成的,而好望角所提供的服务却可以完全自动化。

最后,建立“4S”全新交易体验的网络虚拟商品经营赢利模式。

安全(Security)

网络虚拟商品经营模式,必须能为用户带来安全。在传统人工客服交易平台中,骗子们往往化作人工客服或利用人工客服的工作特性把玩家的装备、帐号千方百计地收入囊中。全自动的交易平台有效避免了人工染指,在加之采用媲美银行系统的高强度1024位RSA-SHA金融加密算法。全程记录交易数据的系统功能也为广大玩家架起交易的双保险,平台的任何交易都有据可依,玩家再也无需因帐号安全问题而瞻前顾后、犹豫顾虑。

快捷(Swiftness)

网络虚拟商品经营模式必须能为用户带来快捷。由于全自动交易系统的支撑,不仅交易速度比普通人工平台快,而且可以记忆人性化的操作界面,明晰的栏目、详尽的介绍、道具上架的自动认证功能都将让你在第一时间完成物品选择、上架/购买。游戏中,任何一秒都弥足珍贵,准确选择精良的装备,以最佳的状态给对方致命的一击,速战速决的同时,收获最大的成就感。这一切,都可以通过全自动交易系统和记忆式人性化的操作界面轻松实现。

省钱(Saving)

网络虚拟商品经营模式必须能为用户省钱。一个好的平台能让双方同时受益。好望角的全自动化运营让网站保持了几乎为零的边际成本并以此将更多的实惠回馈于用户,会员积分、消费送礼、活动抽奖、现金抵用券,好望角人乐此不疲地策划一个又一个回馈活动,让您一同乐享其中。

满意(Satisfaction)

网络虚拟商品经营模式必须能使用户感到满意。让用户满意是网络虚拟商品经营链中的关键环节,用户的满意程度的高低是网络经营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整个网络经营企业应整体改善产品,改善服务企业的文化,建立用户至上的服务,使用户百分之百满意。

这个“4S”全新交易体验是网络虚拟商品经营企业一直为之努力并追求的赢利模式,也是好望角公司努力塑造的赢利模式。

四、结语

成功的赢利模式必须能够突出一个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表现在它怎样界定顾客、界定客户需求和偏好、界定竞争者、界定产品和服务、界定业务内容吸引客户以创造利润。优秀的赢利模式是丰富和细致的,各个部分是互相支持和相互促进的。网络虚拟商品依附在网络这一高科技空间里,理论上网络游戏玩家可以无限次地交易网络虚拟商品,有了这样高的网络技术支持,要对网络虚拟商品的概念界定与赢利模式的塑造同样离不开网络技术水平。当今人类的生产生活受互联网的出现和飞速的发展巨大的影响,网络虚拟商品作为一个新兴的财产形式,其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其赢利模式塑造的探讨远没有完成,仍然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

参考文献:

[1]多玩游戏官方.网络虚拟商品的未来[EB].多玩游戏新闻中心, 2011-09-13.

[2]百度百科编者.虚拟财产[EB].百度百科,2013-01-16.

[3]百度百科编者.好望角第三方交易[EB].百度百科,2013-01-16.

网络交易的特点范文5

关键词:网络背景;计算机;电子商务;信息安全

在如今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在网络背景下,计算机电子商务信息的安全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电子商务双方交易过程中,会产生许多不同的信息。比如,个人账户信息、财产信息以及商业机密等,此类信息一旦遭到泄漏,将会给双方带来很大影响。因此,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对于信息安全问题要给予更多关注与重视。

一、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基本概述

(一)电子商务信息概述在电子商务中包含许多内容,比如,商品、为相关人员活动提供服务的行为等方面。由此可以看出,在电子商务信息活动的开展过程中,会产生许多大量不同的信息内容。而且因为电子商务涉及到的环节与领域相对较广,比如,商品购买、广告、银行服务以及信用卡、中介等,因此在整个活动过程中,会涉及到相应的商品信息、竞争信息以及财产信息。此类信息非常重要,许多信息会涉及到机密问题。一旦信息出现泄漏情况,将会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相关人员造成严重影响。

(二)信息安全特点网络背景下,计算机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中:第一,完整性特点。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并被更多人接受,是因为电子商务具备较强的便捷性特点。为更好地完成交易,需要在最大程度上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在交易过程中,如果信息出现问题,或者完整性无法得到保障,那么对交易会产生一定影响;第二,保密性特点。在电子商务交易开展过程中,会涉及到不同相关主体信息,该信息不仅数量较多,而且较为复杂,所以,在各环节工作开展中,要加强信息的保密性。

二、网络背景下计算机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环境自身存在的问题在如今网络背景下,计算机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网络环境自身存在一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系统自身出现漏洞情况。系统自身漏洞情况的出现是正常现象,虽然无法全部避免,但是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漏洞问题产生。造成漏洞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在系统设计研发过程中,对其中的某些问题没有进行全方位考虑。这一情况的出现,会对信息安全产生一定影响[1];第二,网络自身存在缺陷。网络自身缺陷产生的原因,可能是网络协议的限制性问题。这一问题的出现,使得数据信息在传输中容易出现被盗取或者监听的情况。

(二)黑客入侵及病毒感染问题电子商务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的整个过程是在网络中进行的。而网络具备较强的开放性特点,这一特点为许多不法分子提供机会。网络病毒具备侵略性特点,会对电子商务正常交易过程产生影响,并盗取相应的私密信息,比如,个人隐私信息、商业机密等。

(三)安全技术问题安全技术问题也是造成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交易活动的开展中,往往对于安全技术并没有进行科学合理利用。与此同时,安全技术的作用与价值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一情况的产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

三、网络背景下计算机电子商务信息安全有效措施

(一)加强安全技术的应用在网络背景下,为保障计算机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可以加强对安全技术的应用。通过对技术的合理应用,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效。在实际安全技术的应用中,可以从以下几点展开:第一,加强对数据加密技术的应用。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开展中,由于网络协议限制的原因,使得数据流在传输期间没有得到加密。所以,在这一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被监听或者盗取的情况。为避免这一问题的产生,要加强对数据加密技术的应用,对于整个交易过程,以及涉及到的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具体加密流程如图1所示,从中可以看出,在数据加密过程中,需要信息发送与信息接收双方设置并输入相应的密码,才能查看其中的信息内容,以此确保数据信息的安全性,防止被盗取情况的出现[2]。第二,加强对身份识别技术的应用。身份识别技术可以对信息发送者以及信息接收者进行双重识别,使得验证信息的安全性得到保障。比如,在信息传输期间,交易双方可以通过数字证书的方式,验证自身身份,从而接收信息内容,同时获取一定的访问权限。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签发协议的方式,对信息交易范围对象进行限制。如图2所示,在具体身份识别技术的应用过程中,可以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图2身份识别技术流程第三,加强防病毒技术的应用。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开展中,黑客与病毒的入侵,将会对交易过程与信息安全造成影响,而且很难在短时间内进行恢复。基于此,可以将防病毒技术应用其中。比如,在软件开发中,要最大程度上避免漏洞情况的出现,不仅要对各方面问题进行充分考虑,同时,还可以将预防病毒的软件植入到系统当中,对系统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如图3)。一旦有病毒入侵,能够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加强网络安全基础建设工作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电子商务信息的安全。从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相关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不难看出,无论是在元器件还是在技术上,都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计算机芯片以及核心部件,需要进一步完善[3]。这一情况的出现,使得我国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受到很大影响,基于此,要将加强基础设置建设工作作为重点,使信息安全得到保障。在加强基础设置建设中,需要相关部门能够加大投入力度,投入一定的人力资源与财力资源,促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有序进行。与此同时,还可以对其他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内容进行借鉴,并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实际发展情况,对基础设施进行完善,使得基础设施建设能够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将自身的作用与价值充分发挥。

(三)完善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开展中,可以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使得信息安全得到保障,避免出现信息被盗取等情况(见表1)。第一,对有关交易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网络环境的开放性,虽然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了便利,但是同时也增强了教育的不安全性与不稳定性[4]。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这一情况的产生,使得用户信息安全无法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保障。基于此,在保证信息安全中,要将完善交易安全法律法规作为重点与关键,针对在交易中影响交易的工作行为,或者盗取信息等不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使交易中产生的纠纷等问题能够得到更好解决。在这一过程中,有关部门与工作人员要肩负起自身责任,对传统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完善。第二,对有关电子支付方面法律法规的完善。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工作带来很多便利。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就买到相应的商品或者获得服务。但是,交易中存在的不安全性问题,使得电子支付存在一定的隐患。基于此,应对电子支付方面中的金额伪造问题以及赊账问题等,进行有效处理[5]。传统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但也有一定的可取之处。所以,要在传统基础上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这样可以保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促使不同的法律法规都能够在保证信息安全中发挥自身价值。

(四)加强信息安全交易过程防范工作在对计算机电子商务安全的研究中可以了解到,不同的因素都会对信息安全产生一定影响。比如,系统漏洞问题、网络攻击问题等,都会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与信息的安全。因此,为最大程度上确保交易安全与信息安全,要加强信息安全交易过程防范工作。在具体防范工作的开展中,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见表2)。第一,加强信息交流阶段的安全防范。一般情况下,商家为促使消费者能够对自身商品有更加正确的认识,往往会在平台中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内容,将其展示在页面中。在这一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信息安全问题。比如,将产品到网络平台之前,可能会出现版权被盗等情况,盗版商品的出现,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商家的发展以及电子商务行业的进步。基于此,为防止在这一阶段中出现上述情况,可以安排专业工作人员,对相应的信息文档进行及时的加密处理,确保信息在之前,不会出现被盗取的情况。第二,加强商品交易前和合同签订阶段的安全方案。在当今经济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商品在交易之前,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内容,利用合同对交易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促使双方都可以履行自身责任。基于此,在这一过程中,为确保信息安全,可以通过网络传输保密的方式,确保双方合同内容的安全。

网络交易的特点范文6

一、完善网上交易相关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已相继颁布了《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这些也为我国网上交易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但同时,随着我国信息基础建设的规范和完善,实施网上交易的条件已经逐渐成熟且发展潜力巨大,而相关法律支持与其发展规模的差距还很大。我国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也基本呈空白状态,行业间的监管对于网上交易毫无力度且法律上对行规以难以认同,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市场信用体系极不完善,因而,为了规范网上交易,推动网络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确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建立、健全网上交易的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和非常紧迫的。

二、网上交易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网上交易的基础还相当薄弱,在此背景下,这一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暴露了诸多问题,其中有相当多的法律问题是不容回避且又亟需解决的。

1、要约的撤销。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除法律规定不可撤销的情形外,但撤销通知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在网上交易中,因网络数据的传输速度极快,要约的发出与到达几乎是同时的,并且接受方的计算机往往具有自动审单的判断功能,可以及时作出承诺,所以要约方能够撤销要约的机会微乎其微。已有的国际立法如:《电子商务示范法》、新加坡《交易法令》等似乎都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我认为,网络本身的特点就是快捷、短程,不能因为要撤销要约而改变它固有的本色。其次,如果觉得风险大于利益,可以首先选择传统的交易方式,否则,网上交易仍然是抓住商机的最佳选择。另外,发出要约时,网络一般会让使用者再次确认要约内容是否正确,如果加以确认,可以视为放弃要约的撤销权。

2、电子签章。网络交易合同(或称电子合同)是指在专用的或公开的网络环境里通过数据电文达成的非纸质的数字化的合同。电子合同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达成,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电子数据交换来达成。从各国现有的实践来看,传统的合同仍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有法律往往要求有当事人的亲笔手签或机构的盖章。网上业务作为一项电子交易,具有无纸化的特点,这使其有别于传统的合同交易形式,此时,作为合同成立标志的签章问题则遇到了挑战。倘若合同的成立还需签章,则使电子交易的优势无法体现。

3、交易证据。我国法律沿未明确规制数据电文证据的法律地位及其认定的具体要求。电子交易的无纸化使得纠纷发生时,证据的收集甚为困难。目前,学术界针对数据电文到底归入何类证据有两种观点:一为视听资料;一为书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视听资料应与其它证据结合方能确定其证据力。所以,如果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其证明效力就将大打折扣。而《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合同法》已经把数据电文视为书面资料,本人赞成将数据电文归入书证类证据中。

4、事故、故障造成损失时当事者的责任。网上交易业务的正常开展对服务系统的依赖性极强,网络系统的事故和障碍所引发的民法律责任是银行和客户极为关注的问题。我国法律对此问题尚未规范,笔者认为:病毒入侵、“黑客”袭击网络系统等网络犯罪不应纳入不可抗力事件,因为网上交易的安全系统是保障网上服务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技术系统,如果该系统出现故障或被破译,以致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害,该安全系统的提供者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