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经济学概述范例6篇

产业经济学概述

产业经济学概述范文1

对人类生存至关重要的生物可再生资源,日益被公司和个人过度开发。这些公司和个人往往为了短期利益,牺牲长远的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数学生物经济学是用来分析潜在的可能破坏生物可再生资源的经济活动,以及讨论经济有效的资源管理方法的科学。数学生物经济学展示了如何用严格的数学模型来解决生物经济学中的复杂问题。

本书可使读者理解严格的生物经济学数学模型如何直观地展示资源保护和可持续性发展中存在的争论问题;用经济、生物、数学方法解析生物经济学数学模型对于完全理解复杂资源系统的重要性。本书共有9章,1.通用生物经济学,主要介绍了一些基本概念,阐述了生物经济学的数学模型,指出了生物经济学中的不确定性;2.动态优化,主要讲述生物经济学模型的动态优化数学方法;3.基本的经济学概念,主要阐述一些与生物经济学相关的经济学概念;4.产能投资,主要阐述最优产能、竞争环境下的投资决策以及避免过剩产能,并讲述了最优投资;5.可再生资源开发管制措施,主要讲述了调节可再生资源开发的各种方法,如价格、税收和可交易的配额等;6.生长与老化,主要从林业和渔业两个方面讲述资源生长时间、形体结构对于开发计划的影响;7.不确定性下的资源管理,主要讲述在各种不确定性影响下的决策分析,讨论了生物经济学模型中经济因素的不确定性;8.分列资源模型,主要讲述综合考虑空间分布、季节性特性、基因变异等因素的生物经济学数学模型;9.生物经济学概要,主要总括指出生物经济学中的主题。

本书第三版继续对数学生物经济学基本原理进行完整和现代的论述,是应用数学、资源管理、环境研究专业将要毕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优秀教材。它也可作为资源管理者、生态学家、生物学家以及致力于提高可再生资源的管理和进行环境科学可持续发展实践的专业人士的参考书。

colin w,clark博士是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名誉教授。在他的整个职业生涯中,他与生物学家和经济学家合作进行模型建立和应用。他还是加拿大皇家学会和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已经发表了大量的著作,研究领域广泛,其中包括行为生态学和自然资源经济学,重点集中在渔业。

杜利东,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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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设问类型;成因;评价;突破方法

结合近年来简答题的设问,一般有以下四种类型:特征描述、成因分析、规律概括与总结、评价与判断,使一些学生感到难以理解和掌握,我根据设问类型不同,寻求不同的突破方法。

一、特征描述和突破方法

1.区域地理特征的描述,要从地理位置(经纬度位置、海陆位置、相对位置)、自然环境特征(地形、气候、植被、水文、土壤)、社会经济特征(农业、工业、贸易、旅游、交通、城市、人口)等方面筛选描述。例如解答2011年全国卷1的36题,黄麻产区的气候特征、地形特征、水文条件。

2.地形(地貌)特征,要从从地形种类(高原、山地、丘陵、平原、盆地、山谷或河谷、冲积扇、三角洲),地面起伏状况(坡度陡缓、相对高差),海拔高度、地势四个方面概括。

3.气候特征的描述:首先要明确气候类型,再从气温、降水入手,分冬夏两季进行概括。从气温(高低的季节变化、年较差),降水(年降水量的多少、季节变化),四季的变化(冬夏季节的长短)等方面概括。

4.对河流特征的描述:河流特征可分为水文特征和水系特征。水文特征包括:水位、流量、汛期、含沙量、结冰期、有无凌汛、水能。水系特征包括:河流长短、流向、流域面积、支流数量及其形态;河网密度;落差或峡谷分布及流速大小。如以松花江为例,描述水文特征,并分析原因。

5.工农业生产特征,要从农业地域类型、农作物种类和单位面积产量、农业各部门结构(所占比重)、农业机械化水平、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专门化水平等方面概括。

从工业的发达程度、工业部门结构、工业技术水平、工业产品的销售和工业原料能源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等方面概括。

二、成因分析和突破方法

1.自然地理事象成因的分析,要分析气候的影响因素,位置,洋流,河流,自然灾害的原因。

2.人文地理事象(区位因素)成因的分析,要从自然和社会经济和技术三方面来答。其中经济因素包括原料、燃料、市场、交通、劳动力、技术等;社会因素包括国防、政策、个人偏好、工业惯性等;环境因素包括与风向、水源等;自然因素包括土地、水源,再者影响工业的区位的主要因素是社会经济因素,技术因素包括技术的进步对人文事象的区位变化有重大影响。 转贴于

三、规律的概括总结和突破方法

要从地理分布规律,地理演变规律,地理结构规律,人地关系规律等分析。例如地图地球知识、大气、人口知识,这是高中地理主干知识,在此不用多说。

四、评价类分析和突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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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念认为,出版企业作为企业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追求经济效益本无可厚非,但是除去经济效益这一重要目标,以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精神产品为主业的出版企业也就天然的肩负起了意识形态、舆论导向、建设精神文明等社会效益。同时,随着管理学原理中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不断发展革新,也有人认为出版企业不仅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兼顾,还应该承担起企业应当肩负的社会责任。自然就出现了出版企业社会效益和出版企业社会责任两个概念的比较,经过研究发现,当前大部分论述中将出版企业的社会效益与社会责任混淆,甚至直接等同使用。但实际上二者的概念并不相同,所以对两者的区分比较研究就显得很有必要。

根据词典解释:社会效益,是指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满足社会上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那么出版企业社会效益也就可以定义为出版企业最大限度的利用有限资源满足社会大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出版企业社会效益这一概念是相对于经济效益这一概念提出的,社会效益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大众。在出版产业化的今天,广东新闻出版局长陈俊年对于经常说的"两个效益"赋予了新的内涵:社会效益要重在确保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经济效益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目前国外学者对最具代表性的描述是:

企业是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随着企业力量的不断增强,人们要求企业对社会负责任,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是符合价值和社会期望的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责任的总和。国内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最具代表性的描述是: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还要考虑利益相关者---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对自然环境和子孙后代负责,追求可持续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包括企业权力理论、企业社会契约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等内容。企业权力理论认为,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占用并使用社会资源发展壮大,并对社会产生影响,因此享有社会权力,且权力和责任是两个相互对应的概念,所以企业在享有社会权力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由股东、雇员、社会、上下游供应商、消费者等缔结的繁杂的契约所组成的,基于这种契约,企业就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应当对可以影响到组织目标实现或者受其实现影响的群体或个人担负社会责任,企业作为整个社会大环境的成员之一,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一起相互依存,所以也必须共担社会责任。

对比以上两者的概念可以发现,出版企业社会效益与出版企业社会责任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涵不同。出版企业社会效益是相对于经济效益而言的,是指出版企业要满足社会大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出版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了可持续发展,对利益相关方负责,从而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且综合价值最大化的行为。

2.指向对象不同。出版企业社会效益所指向的对象是社会大众,是面向全社会的人民群众的;而根据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的理论,出版企业社会责任指向的对象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具体包括政府、企业投资者、雇员、供货商、消费者、社区等等,与企业社会效益相比,企业社会责任指向对象更加明确具体3.满足需求不同。出版企业社会效益满足的是社会大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出版企业社会责任是要负担起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也就是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4.概念侧重点不同。出版企业社会效益侧重于强调出版企业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思想保证和舆论环境。出版企业社会责任则更为强调最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对利益相关各方负责,最终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取得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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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家;角色;角色的纯化

[作者简介]毕志民,河北工程大学,助教,江南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江苏无锡214122;崔晨秋,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助教,河北唐山063020

[中图分类号]F272.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5―0060―03

企业家是现代社会中的强势力量,在他们身上闪耀着灿烂的光环。研究企业家对于我们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要真正理解企业家这一历史存在就要从它产生的历史环境中去分析。而最早使用企业家概念的是经济学家,因此从经济学家的具体语境中分析企业家概念的含义和演化能帮助我们更清楚地理解这一社会角色。使用过企业家这一概念的经济学者很多,不过对企业家进行详细论述的则屈指可数。这也为本文能够采用历史方法和哲学分析方法提供了可能。因此,本文将采用哲学的分析方法从源流上对这一概念的演化特点进行系统的分析。

从企业家概念产生的历史源流来看,在使用这个概念的众多学者中,虽然存在着地域不同、时代不同、文化不同等多种具体情况,不过这个概念在经济学理论中表现出一个连续的倾向,那就是角色的纯化。在概念产生之初,企业家包含许多角色,而后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企业家概念被赋予了多种不同内涵。不过非常明显的一点是企业家这一概念的指定内容越来越清晰,它所包含的角色也逐渐减少,直至发展到后来只代表一种或两种。对这个特点的明确也将有助于人们更为清晰地理解现代企业家的职责,下面本文将从几个阶段对这一特点进行具体分析。

一、角色纯化之初

在英文语境中,“Entrepreneur”一词的含义是:Person who organizes and manages a commercial un―dertaking,即从事组织和管理商业性事业或企业的人。而《新帕尔革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将该词语解释作“某项事业的实施者”。从上述词典中的解释来看,企业家这个词语的指称范围相当宽泛,几乎大多数人都可以称得上是企业家,而且企业家产生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甚至在远古时期就有了企业家的端倪。相对于具有稀缺性的企业家来说,这种意义上的企业家似乎又不好为人接受。所以我们要了解企业家这一概念的真正含义,就需要把它放入具体的语境中去分析。

从既有的资料中来看,坎蒂隆是最早使用企业家这个概念的学者。他把许多角色都归于企业家这一概念之下。在他看来,企业家既可以是零售商也可是店主;既可以是租地农场主也可以是制造商;既可以是面包师也可以是屠户。“通过所有这些归纳,以及在一个有关一国全部居民的讨论中所能做出的其他许多归纳,可以得出这样一条原理,即除君主和土地所有者以外,一国中的所有居民都不是独立的;他们可以被分成两个阶级:业主和受雇者。”而且“一国中的所有交换与流通都是以这些业主为中介而进行的”(此文中的业主就是企业家,译者翻译为业主)。坎蒂隆用一个全新的概念来概括多种社会角色时可能是为了论述的简化,也可能是为了逻辑的严谨。他对这些角色的概括有自己的逻辑,而且这些社会角色本身也存在着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在经济生活中他们的收入都处在不确定性中。根据这个概念的决定性因素也就是工资的不确定,甚至连乞丐和强盗也属于企业家之列。虽然这时的企业家是许多角色的集合,但是坎蒂隆在一开始使用时就可以说已经具有角色纯化的倾向了.因为以“不确定性”为标准对一些角色进行归纳就是对其他角色的排除。不过他对企业家这一角色的指定的范围太宽泛,以致给人一种企业家并没有什么具体的指定内容的印象。

亚当・斯密属于企图把这个角色纯化之人。当时斯密并没有清晰地把企业家这个社会角色同其他的社会角色严格区分开来,而且企业家在他的文章中出现的次数很少并与许多其他角色混用。“第一种是国内商人和企业家像上面所说,有时因要仿效外国某种制造业,而勇往直前地,把资本投下来经营的。”“身兼企业家的地主,希望从改善耕作增加其收入,这种增加的收入,便是他们的利润。”但斯密已经注意到了企业家这一角色职能的特殊性,比如他曾经用“身兼企业家的地主”等来表述。这表明他已经意识到了企业家的独特之处,不过企业家在斯密的经济学中的地位还远不如其他经济主体。斯密的企业家观点影响很大,以致英国的经济学家马歇尔把最早使用企业家这个概念的荣誉送给了他。

二、角色纯化之中

随着历史的发展,企业家这一角色在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关键,他的角色定位也越来越明确。在这个阶段,最具代表性的经济学者就是萨伊和马歇尔。萨伊对企业家做了明确的定义:“一般情况是:一个人研究规律和自然趋势,这个人就是哲学家或科学家;另一个人把前者的知识应用于创造有用的产品,这个人就是农场主,或是工厂主或是商人;又一个人在前两人的指挥下提供执行的力量,这个人就是工人。”据此,萨伊对企业家作了这样的定义:“企业家是应用既得的知识去创造供人类消费的产品的人。”使企业家这个角色与其他社会角色之间的界限变得较为分明,这使得角色纯化的力度更为明显。这在企业家概念的发展史上可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不过还不能说是角色纯化的完成时期,因为侧重点不同,萨伊的企业家概念还属于多种角色的集合体,因为这时的企业家既可以是农场主也可以是工厂主,还可以是厂商或商人。萨伊的思路和坎蒂隆还存在某些相似之处,不过这时萨伊眼中的企业家所包含之角色较之坎蒂隆来说已经少很多了。

从角色纯化这个角度上来看,马歇尔的企业家概念也处于这个阶段之中。马歇尔在正文中对企业家这个概念的运用不免会给人以困惑。在《经济学原理》的附录中,马歇尔给了一个近乎定义的论述,这也可以说是马歇尔对企业家的最明确的解释了:“这一名词来自亚当・斯密,而惯用于欧洲大陆,用它来指那些把企业的风险和管理看作自己在组织工业工作中应尽本分的人,似乎最适当不过了。”附录中的表述,基本上可以说是对以上论述的总结。这个结论基本上可以从三个方面去理解:首先是环境设定,这有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商业交往,二是在企业中(按照马歇尔的说法是在工业中)。企业家只有在企业中才能被称为企业家。也可以这样来理解就是把企业家这个概念的指定范围限制在市场经济领域。其次是职能设定,企业家的职能在这个论述中也很明确,就是承担风险和负责企业的管理。最后是资格设定,前两个设

定是企业家的必要条件,但只具备了前两个条件还不是企业家,企业家应有一定的资格。也就是说,企业家应该是在活动中,能尽本分的人,而这个本分却又是有许多素质要求的。

马歇尔在使用概念之时,也意识到了企业家概念的特殊性,他将企业家定位为“角色”,且不是单一的纯角色,是多种角色的集合体。所以不同阶层的人、不同职业的人,都有可能是企业家。企业家这个概念还有一种独特之处,即它是一种历史的集结,不同历史时段的职能可能在同一历史阶段存在,一个人也有可能从一无所有变成成功的企业家。很难把某个人限定于一种角色,因为有可能他是一个商人,或者一个雇员,甚至一个小业主等。

马歇尔明确地提到了企业家的具体指定内容,并且以否定的形式对企业家所代表的角色进行了提纯。这时企业家的主要角色就是担当风险和管理企业,即企业家所扮演的角色是企业中风险的承担者和管理者。只要是行使这种职能或扮演这种角色的人就可以称为“企业家”。企业家不是劳动的直接雇主,也就是说,企业家和劳动的雇主所担当的是不同的职能,但是作为劳动的雇主的人不一定就不是企业家,因为作为一个实体的人可以担当多种角色,企业家只不过是其中的一种。由此看来,马歇尔意义上的企业家和其他许多同时使用的概念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以实体“人”为同一基础的。

三、角色纯化之末

角色纯化之末也即角色纯化的完成,这个成就应归属于经济学家熊彼特。他继续对企业家所包含的角色进行纯化,直至只剩一种角色――实现新组合。熊彼特对企业家的要求极为严格:“不管是哪一种类型,每一个人只有当他实际上‘实现新组合’时才是一个企业家;一旦当他建立起他的企业以后,也就是当他安定下来经营这个企业,就像其他的经营他们的企业一样的时候,他就失去了这种资格。这自然是一条规则,因此,任何一个人在他的几十年的活动生涯中很少能总是一个企业家,就像一个工商业者很少能从来没有一个时刻是一个企业家一样,不管其程度是多么微小。”熊彼特对企业家概念界定的这样明确,内涵又是如此的狭窄,只有当人实际上真正实现新组合时才是一个企业家,而在一个人一生中,创新又是极为难得的。企业家由此就获得了不同于常人的特殊性。但是从事工商事业的人由于巨大的竞争压力,会不遗余力地去发现新的利润生长点,去实现新的组合。在这种意义上,企业家就成了利润的“狡诈”的工具。

熊彼特从概念层面对企业家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从归纳层面对创新种类进行了枚举,这样便把企业家这一概念收拾得极其干净。企业家就是一种从事创新职能的单一角色,从这个角度上讲,企业家的角色纯化过程已经完成。人的职能化变为职能的人格化,企业家也就成了创新的执行者,成了创新的代名词。熊彼特对企业家的规定影响了许多人,把企业家定位为创新者也对我们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现在创新已成为世界的共识,只有快速和高频率的创新尤其是原发性的创新才能将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

角色纯化的过程也是人们对企业家认识的过程,它本身是一种历时性存在。正如熊彼特所说:“小穆勒时代以前的大多数经济学家未能把资本家和企业家分开,因为一百年以前的制造商是一身二任的;自是以后,事态的进程肯定了两者的区分……早期的企业家不仅照例是资本家,他还常常是――在小企业,他今天仍然是――他自己的技术专家,只要是即使在特殊的场合也并不邀请职业性的专家的话。同样,他过去和现在都常常是他自己的买办人,他的办公室的头目,他自己的人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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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国法上与经济法相关的几个概念辨析

在当代法国法上,与经济法(droit économique)有密切联系、有时甚至被混同的法学术语有:传统的商法(droit commercial)、新兴的商贸法(droit des affaire!s)(注:法文affaires在这里的含义为“与从事工业、贸易或金融相关的各种活动的总称”(op érationsde toute nature liées àl‘ exercice d’ une activit éindustrielle, commerciale ou financiére )。见g. comu 主编的vocabulaire juridique association henri capitant, puf, 1996,paris, p. 32 affaires词条之lb(com)。droit des affaires的英文对应词汇是business law,参见alexis jacouemin et guy schrans,le droit economioue, que sais-je? puf, 1982, p.71 之“…cellede droit des affaires(business law)”。为了与传统的商法droitcommercial相区别,此处将其译为商贸法。

在本文写作过程中,宇泉先生对“a. jacquemin et g. schrans,le droit economique (que sais-je ?, puf, 1982) ”一书的中译《经济法》(“我知道什么?”丛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惠我良多。然而有关droit des affaires的汉译,但愿能够与先生商榷。宇泉先生的汉译“企业法规”,是在研究了原著作者对droit des affaires的阐释之后的意译。然而,已如本文引用的法国学者的不同观点显示,并非所有学者都持该书作者雅克曼和施朗斯的“企业中心”观点,例如巴黎一大著名法学者伊夫·桂永教授及巴黎二大g.考尔钕教授,详本文“一、(三)”所述。 此外法国法上还有一个“企业法”( droit de l‘ entreprise)概念。因此,将droit des affaires 译作“企业法规”看来不妥:其一,这样翻译在语义上失之精确;其二,在法学术语概念体系中极易与droit de l’ entreprise相混淆。),有时还有企业法(droit de l‘ entreprise)。商法、商贸法和经济法这三个并行于法国学术界的术语之先后产生,反映了处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商品—市场经济关系之法律调整模式的演变。

(一)商法(droit commercial)

肇始于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商法(droit commercial),在三者当中是最古老的。它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同民法一样本质上是“自由的财产流转法”,(注:史际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 载《中国法学》,1995.3,北京。)与民法一道调整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关系。1673年由一个巴黎批发商萨瓦里起草的《陆上贸易法令》(ordonnance sur lecommerce de terre),又称《萨瓦里法典》(gode savary),奠定了商法的基本模样。开创民商法分立模式的1807年《法国商法典》,是在一次因为军需物品供应商财政舞弊事件而导致的军事失利后,拿破仑于震怒中下令制定的。(注:参见claude champaud, le droit desaffaires, que saisje? , puf, 1994, paris. p. 12.)商法典的内容和体例沿袭1673年的《陆上贸易法令》,由于疏于因应已变化了的时代现实,加之编撰仓促、体例混乱、行文粗糙,该法典从生效那一天起就已是内容陈旧、构造不全。法典缺乏预见和灵感:在商人作为一个阶层的特性已日趋淡化的19世纪,它长篇大论构造的独立于民法之外的“特别法”之“商行为理论”、“商人的资格”一开始就受到质疑;以及把商事活动纳入一种孤立的司法“隔离区”的商事法庭审判体系的设计,在在都导致商法典不可逆转的没落。从1817年开始,在商法典之外,经由一系列特别法规对其不断修改。时至今日,商法典中依然有效的原始条文仅剩30余条,它几乎已被新法规架空。一位法国学者遂称之为:“当代商法的非法典化”(注:参见 oppetit, mélanges rodiére, p.157; cit é dans franc oise dekeuwer- d éfossez,droit commercial, editions montchrestien, 1995, paris. p. 8.)现象。

历经190余年,在一些仍然偏爱商法这一术语的当代学者那里, 重新构建商法概念自是一条顺理成章的出路。法国里尔第二大学的民法学教授弗朗索瓦兹·德柯沃—戴福塞在她多次再版的《商法》(注:参见 franc oise dekeuwer-défossez, droit commercial, editionsmontchrestien, 1995, paris. p. 1. )教科书中写道:“什么是商法?对这个简单的问题,并不存在一个简单的回答”。与民法、

刑法甚至劳动法、税法等的内容确定、自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不同,商法一直为自身的定位问题所困扰。这位女教授引用另外一位学者阿提亚的论断,点中商法的窘境:“商法的突出特点是其存在的困境”。接着德柯沃—戴福塞教授给商法下了一个“操作”性的定义,用国内学界的通行术语表达即:商法是调整经济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注:“ledroit commercial est celui qui régit le monde des échangeséconomiques.”见前书p.1.)

于其先天不足之外,商法的缺陷更明显地表现在它划定的工业与商业、大型企业与小商贩之间的鸿沟。商法概念再也无法涵盖整个商业贸易领域了:工业、大企业适应其各自的发展所需制定了新的规范、新的法律技术和方法。于是,在传统上被视为商法的领域内,一个崭新的名词-商贸法出现了。

(二)商贸法(droit des affaires)

根据巴黎二大g. 考尔钕教授主编的《法学辞典》1996年第6次修订版:“商贸法。通常被当作商法(droit commercial)的现代同义词来使用,但其内涵比商法大;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它超越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包括调整经济生活的各种不同组成部分的法规:它们的法律框架(例如信用规则、竞争规则等),构成其客体的经济主体、财产和服务,经济活动(生产、销售、消费)。”(注:sous la direction dem. g érard cornu, vocabulaire juridique association henricapitant, puf, 1996, paris, p.32. )

巴黎一大的伊夫·桂永教授给了如下一个定义:“商贸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通过对民法的例外规定,它以特有的方式调整大多的生产、销售和服务活动。商贸法有着比商法更广泛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商贸法包含着那些本属于公法(国家在经济领域内的干预)、税法、劳动法领域内的问题。”他认为,采用商贸法这个概念是为了弥补商法概念之不足。(注:参见 yves guyon, droit des affaires, tome l, ed.economica, 1996, paris. p. 2.)

从经济界到日常语汇,以至于法律界、法学教育领域,商贸法的概念逐渐取代了“商法”。商贸法带来了新的方法、新的法律思想。不可否认的是,构成商法的实体内容被囊括在其体系之中,商法的技术要点被其吸纳。有关商贸法的语源,“可能是一些刑法学家首先使用的,用以指称有关‘白领犯罪’的特别刑法。”“商贸法”一词最早见于出版物,是在1948 年的法国《商法季刊杂志》上刊载的一则由卜扎( p .bouzat )撰写的“商贸刑法大事记”(une chronique de droitpénal des affaires)。(注:参见 claude champaud, le droitdes affaires, que saisje?, puf, 1994, p.21.)

那么,商贸法藉以取代商法的理由何在呢?二者有何本质差别?克劳德·香堡在《商贸法》(注:参见 claude champaud, le droit desaffaires, que saisje?, puf, 1994, p.22-23. )一书中写道:商贸法区别于商法的地方,首先在于它能包含后者所无法容纳的问题及解决途径。商贸法不仅包含刑事的、社会的、税务的及其他规范,不仅引起公法与私法调整方法的综合并用;而且,它使得法律技术与商业管理技术相结合,这些技术贯穿了对商贸活动中产生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面临的内外部组织管理问题的解决。与传统各法律部门中法律规则的规范性特征占优势地位不同,商贸法彻底转向了其组织管理的功能。其次在于,它不是根据特定的职业身份,而是根据交易行为的性质及经济意义确定其调整的范围。商贸法适用于具有商业性质的行为,这些行为之定性与行为人的资格及其是否受特定司法组织的管辖相分离。

(三)经济法(droit économique)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和交易的技术条件的改变、各种民间利益团体的兴起、30年代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及对市场失灵和竞争不完善的认识,使人们放弃了完全自由的“放任经济”。由此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国家干预的形式主要有二:国家通过经济计划化实行“统制经济”;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商人国家”。另外,欧洲共同体内部的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是基于一个庞大的共同体经济法律框架之上的,是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范例。 (注:参见 alexis jacquemin et guy schrans, ledroit economique, que saisje?, puf, 1982, p. 41 et s.)

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律概念,经济法的产生是在前述现实经济条件和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在法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被提出来的时间并不久远,主要是在德国同行的影响下,从五、六十年代开始在一批法律学者的积极推进下,逐渐形成了法国自己的经济法学说。

根据g. 考尔钕教授主编的《法学辞典》:“经济法, 是用来指称调整隶属于国家的、私人的或者同时隶属于国家和私人的工业经济的组织与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学术术语。”

值得指出的是经济法概念与商贸法的关系问题。

a. 雅克曼与g. 施朗斯认为,由于商贸法涉及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领域即企业,使得这个概念与经济法相似。然而,它同时又象是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与规制整个经济的宏观经济法相对应的以企业为中心的微观经济法。即使将商贸法限定为企业的微观经济法,也免不了要研究宏观经济法问题,因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在宏观的经济法律环境下开展的。他们随之得出结论,这会使人把商贸法不仅仅看作是经济法的一个部分,而且视为是传统的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一个过渡阶段。(注:参见 alexis jacquemin et guy schrans, le droit economique ,que saisje?, puf, 1982, p. 58-60.)

c. 香堡在《商贸法》中写道:经济法地位的上升是促使商贸法面临解体的一个重要的根源。恰似商贸法,经济法也试图囊括居于一个工业化、都市化的科技社会中的经济的法律组织的各种表现。这是一个更加危险的竞争

者:两者同样主张以企业为中心和主体。归根结底,当代法的这两个门类的分野既非其所调整的对象,亦非其所调整的行为的性质……商贸法是以自由和平等著称的由个体决定、完成的经济交换世界的法律。经济法属于另外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里私人之间的关系被统制、规范、监管、核准或禁止,甚至为公共权力所领导、统筹安排或组织。……尽管两者存在着竞争和互不相容之处,商贸法和经济法却是可以和平共处的。在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甚至在以最为自由著称的国家,如美国或者日本,它们都是可以共存的。然而在法国,后者吞并前者或至少可以说征服前者的危险却并非臆造。(注:参见 claude champaud, le droit des affaires, que saisje?, puf, 1994, p. 45-46.)

二、法国经济法诸论

这里借鉴巴黎二大的p. 德沃维教授的研究方法和成果, (注:参见 pierre delvolvé, droit public de l‘ economie, dalloz, 1998, p. 1-9.)对法国法学界有关经济法的不同论点作一浏览。p.德沃维教授认为:首先, 根据人们是否把它与“经济的法”(droit de l’économie)相等同,经济法的定义能够以两个不同的方法来构思; 其次,紧接其后的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经济法是否应该被视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一)对经济法的定义

根据是否把经济法与“经济的法”相等同,构思出两种不同的经济法定义。这就是构思成“经济的法”的经济法和把经济法构思成与“经济的法”相区别的概念。

其一,构思成“经济的法”的经济法。什么是“经济的法”?它把经济法视为适用于经济这个概念所能够囊括的一切领域,如此一来经济法便把涉及到经济的私法和公法的所有部分集中到一起。这便是“经济的法”。持这一观点的有b. 奥白迪、h. p. 史万托斯基、p. 沃劳朗·梵·代马。(注:参见 pierre delvolvé, droit public de l‘economie, dalloz, 1998, p. 6. 之注释1.)

其二,构思成与“经济的法”相区别的经济法概念。如今人们通常认为,经济法并非“经济的法”的同义语。经济法不仅仅是一个十字交叉路口,一个融汇聚合而成的法律;也不限于将公法、私法中与经济相关的内容加以罗列;经济法的特征不在于它所涉及的客体,而在于它的内容,即它的新颖性、规范的独特性。那么,在“经济的法”中哪些方面具有上述的独特性烙印,从而可以用来构筑经济法的框架呢?对此学界主要有下列观点:

1.一些学者特别注意到在经济法中商法的扩展,并倾向于原则上以私法为重点来确定研究领域。该观点尤以“商贸法”为典型代表。

2.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经济法更多地转向公法,因为他们基本上把它当作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

3.还有一些学者在寻找一个明确的概念,在他们看来,在这个概念周围有序地汇聚了经济法的全部规范,既涉及公法又涉及私法的规范,这个概念提供了经济法的准则和汇聚的要素。在这方面,好几位学者都被企业的概念所吸引,他们把经济法看作是以企业为基本对象的法(企业的内部结构和运作,企业间的关系,企业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

但是仍然有人对这个中心概念表示不满意,觉得它太狭窄,太具体或者说法律味不足。于是人们又提出作为准则的、更为宽泛的概念,如“经济的组织”或者“一般经济利益”。

4.特鲁歇的尝试颇有兴味,他给经济法下了如下的定义:经济法是适用于作为经济单位的法人之间关系的规则的总体。他认为对法律的定义不能够脱离法律的主体,所以提及了法人的概念。

(二)经济法:是否构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否应该被视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它是不是也具有自己的分支法律部门(经济行政法、国际经济法、经济刑法、商贸法等)呢?对上述问题的不同回答,成为我们分析法国学者有关经济法的不同观点的基本坐标。

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其中又可分为狭义经济法论和广义经济法论。另一些人认为,经济法首要的特征在于它构成一种适用技术、对涉及经济的法律规范进行全新阐释的技术,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这里笔者将前者称为“肯定说”(即肯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后者则为“否定说”。

a、“肯定说”

1.狭义经济法论

狭义经济法论者主张,经济法归根结蒂是国家对经济领域的强行干预,应该包括对经济组织的治理手段及统制经济的法律手段。(注:参见 f.jeanet: aspect du droie economique, etudes offertes àj. hamel, dalloz, 1961, p. 33. paris. cit é dans georgesvlachos: droit public economique francais et communautaire,armand colin, 1996, paris. p. 8.)经济法是指允许国家直接在经济领域采取行动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与公法相关联、与实行国家干预主义相联系,甚至与强制、独裁相关。由此可见经济法属于公法。狭义概念仅限于宏观经济关系,排除了调整私有经济主体相互之间关系(微观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1)“经济公法”说

g. 乌拉肖提出“经济公法”(注:参见 georges vlachos: droitpublic economique francais et communautaire, armand colin,1996, paris. p. 9-11.)说,主张以经济公法的概念代替引起争议的经济法概念,认为:“如果说经济法的轮廓或多或少是模糊不清的,或曰其缺乏严密的结构,经济公法则与之大不相同”。“后者实际上建立在一个牢固的法律基石上:公法法人(或译为公共机构 personnespubliques)凭借其特有的公权力施行的经济干预。 ”该学者给经济公法定义如下:

“我们面对一个经济公法规范,当

-存在公共权力的干预;

-该干预发生在经济领域(生产,交换);

-涉及经济行政机构和公共企业的组织及运转,这里的经济行政机构和公共企业受公法规制;公法在公法法人与个人之间建立特定的关系以调节市场力量正常运作,以允许公共权力的运用。

作者认为公法的所有分支均介入了经济公法:

a)国际法和共同体法

b)宪法

c)公共金融和税法

d)行政法“。

(2)“经济的公法”说

前述p. 德沃维教授(注:参见 pierre delvolvé, droit publicde l‘ economie, dalloz, 1998, p. 16-21.)则使用了“经济的公法”的概念。他认为,经济的公法是适用于公法法人在经济领域的干预,以及进行上述干预的机构的法律。或者干脆简而言之,是在经济领域实行公共干预的法律。这位教授对干预的形式分类如下:

甲、根据干预适用的范围大小,可以分为全局性干预(对经济的总体产生影响)、部门性干预(对某些经济部门)、个别性干预(仅涉及个别情况,比如某一个企业)。对这种分类的掌握和描述皆非难事:诸如冻结价格、一般性的鼓励投资便属于全局性干预。而由国家采取的有关葡萄栽培业甚至更大到整个

农业,或者冶金工业、电力工业的措施就属于部门性干预。一个乡镇与一个企业就该企业的设立而签订的协议就属于个别性干预。

乙、根据干预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通常对干预的描述仅限于直接的手段,例如:对经济主体行动自由施加限制的规定,对其提供援助等。而间接干预是指通过采取有时本身便有经济对象之手段(有时可能没有),旨在达到特定的经济效果。最典型的间接干预是税收制度对投资等行为的调节,另外一个例子是国家的某些用以刺激消费、以及吸收流动资金的借贷。

丙、单方决定式的干预和协议式的干预。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干预是最为典型的方式,也是最经典的方式:国家规范、统制、禁止。当前公法法人倾向于采取协商、协议和合同的途径。

丁、指导式干预和管理(经营)式干预。狭义的干预原本是指公法法人采取的针对私有经济主体特别是私有企业的措施即指导式干预。广义上的干预还包括由公法法人自己经营管理公共工商业部门(主要是公共企业)即管理(经营)式干预。

上述把公共干预分为针对私营部门的干预和对公共部门的管理,是对干预的最为重要的分类。作者还列举了经济的公法的分支:经济的宪法、经济的行政法、公共金融法(特别是预算法和税法)以及国际经济法。

2.广义经济法论(注:主要资料来源见 alexis jacquemin et guyschrans, le droit economique, que sais-je?, puf, 1982. p. 85-86; 并参考宇泉译本《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北京,p. 75-76.)

与前引观点相反,广义经济法论者主张,经济法调整的范围覆盖到经济生活的一切方面,既涉及公法规范又涉及私法规范。由于广义经济法概念之采纳,随之而来的是一个涉及面极广的调整范围:商法理所当然地成为其事实上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有民法以及行政法、金融法、税法等的一部分。经济法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既涉及宏观经济关系又牵涉微观经济关系。这一派中又可以细分为三种倾向:

(1)商法延续说

认为经济法是对传统商法的扩展,经济法的任务在于管理经济生活,特别是管理生产活动和财产的流通,就是要扩大商法的适用范围。商法的名称无法阻却对它的无止尽的诘难,因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了销售活动(即在惯常语义上的“商”),又包括大部分工业生产活动。于是,人们更多的使用“经济法”概念来代替传统的商法。

(2)企业核心说

认为不是商法、商人或商业,而是企业的概念构成了经济立法的出发点。认为经济法是适用于企业的全部规则,既包括公法的规则又包括私法的规则。

(3)两分说

即认为要区别一般经济法和特别经济法。所谓的一般经济法是指有关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特别经济法指政府当局用以积极干预经济生活的各种措施。

此外,本文第一部分中提到的商贸法的概念也可以划到广义经济法论当中。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在“肯定说”中,广义经济法论显示出了日益扩大其影响范围的强劲势头。

b、“否定说”

1.企业对象论

雷恩大学法学院的c. 香堡教授提出(注:参见 contribution àla définition du droit économique, dalloz, 1967, chron. p.215sq.):经济法是组织和发展经济的法律,不论是由国家负责、 私人负责还是由两者共同负责。它不是新的法律部门,而是表现为一种适用于一系列不同规则的特定的法律精神,其中汇聚了商法、民法、公法、税收法、刑法等,只要它们符合这种新的法律精神。汇编是根据新旧规范要调整的对象把它们汇集起来。在香堡教授这里,确定经济法的标准就是企业这个对象,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这位教授从三个方面展开他的观点:

(1)企业的结构和内部机制, 一方面包括为企业做贡献的劳动者、经理人员、出资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包括资产分配结构(个人企业和公司、资产代表规则和会计法、资产管理和支配)。

(2)与其它企业的关系,分为联合性活动(企业集中的结构, 比如合并和公司集团;一体化合同及实践,如特许、分包等)和竞争性活动(包括特殊的工商业关系合同,例如购销合同、特别安排销售、工程承包、许可证协议等)。

(3)与公共权力的关系。 这里香堡教授区分了作为秩序维护者的公共权力介入公共经济秩序的规范(竞争、垄断和经济权利的滥用规则、由于企业的原因而制定的规则)和有关统制经济的规范(价格规则、信用规则、刺激经济的规范、开业和投资规则、收入政策)。

2.学科经济法论

r. 萨瓦第埃认为,各个主要法律部门与客观经济基础联系密切,在教学实践中需要把它们汇集到一起使之系统化,从而形成了一个实用的经济法学科。行政法、财政法和税法、国际公法的各一部分,以及公司法、 货币法和会计法构成了经济法的主要部分。 通过这样的汇集,可以对财政、银行和会计等行业的专业人员及政府经济部门的公务人员进行培训。需要(经济法)的……,就是经济领域中通过整个现代法律获得重要地位的新的现实经济:即企业。 (注:参见前引 alexisjacquemin et guy schrans, le droit economique, que saisje?, p.58.)

3.作为“跨部门的方法”的经济法

a. 雅克曼与g. 施朗斯提出:经济法不是一个新部门,而是源于一种对传统部门的新观点的方法,是适合一整套规则的特殊法律精神。两位学者认为,狭义的经济法日益被人们所抛弃,“经济法不仅仅是规定国家干预经济之条例形式的部门”。但是广义的经济法概念使得其范围的确定产生了困境。“实际可以比抽象概念提供更好的说明。应该开办企业,这是经济生活中的大事。”而开办企业要求同时实施(最好是协调实施)性质迥异、相互之间在理论上毫无关联的法律规则。“经济法通过它的方法并在用这些方法处理与经济学的关系的过程中,利用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则,并将它们统一起来。”“这样说来,经济法便不是法学的一个分支,而是法学和经济学相互联系所形成的一个学科。”

两位作者随后举出

了他们所认为的经济法的重大主题:

之一,国家和企业

(1)企业内部关系。a)企业成员间关系规则(劳动者、经理、股东和匿名股东);b)资产分配管理规则(会计、管理、监督)。

(2)企业间关系。a、合同关系规则:职业规则;工业商业关系特定合同(市场、特定销售、特定租赁、工程承包、许可证、融通、融资租赁……);集中协议(合并、分立、增股、公司集团、控股公司、由几家公司或共有的子公司组成的公司);一体化合同(特许经营、分包、共同服务、合作)。b、竞争关系规则:不正当竞争, 工业产权,限制(协议、统制价格、歧视、倾销);垄断和滥用经济权力。

(3)企业和公共权力的关系。补贴,援助和产业调整; 按企业目的对企业进行规制(禁止、监督或管制生产),卫生检查或反舞弊,关键产业;混合经济企业;公共企业:国有化。

之二,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

(1)价格和交换制度;

(2)金融货币政策;

(3)税收政策;

(4)收入政策;

(5)国际贸易管制(外汇、关税、配额);

(6)社会团体和公共权力协商一致;

(7)国家和地区计划(消费、储蓄和投资);

(8)经济行政部门(各个经济部门、计划行政部门)。 (注:参见前引 alexis jacquemin et guy schrans, le droit economique,que saisje?, p. 94-95.)

在结束语中,作者写道:“在我们看来,不论是根据法律和经济在理论上的关系、促使经济法发展的因素、许多国家学术界赞同的概念或研究方法的特点,经济法都导致一种跨部门的前景。”“经济学科与法律学科分离,是与两者的内容不相协调的。”(注:参见前引 alexisjacquemin et guy schrans, le droit economique, que saisje?, p.125.)前引《经济法》一书的两位作者的专业背景本身便是一个跨部门结合的实例:a. 雅克曼先生是一位经济学家,g. 施朗斯先生则是一位法学家。

在法国学界,从事经济学与法学结合研究的先驱者们就跨越两大学科的前景的描述,也引起了相当一部分经济学者的兴趣。与法学界相对应,经济学界从另一个角度探寻经济法的本质。法国经济理论与经济分析组织的梯也瑞·基拉先生就是这样一位辛勤地耕耘在“经济与法律”领域的实践者。

在他的名为《经济和法-从经济学分析法学到二者新的联合?》(注:参见 thierry kirat, economie et droit-de l‘ analyseeconomique du droit a de nouvelles alliances? revueéconomique, vol. 49, no. 4. juillet 1998, p.1057-1087.)的论文中,基拉先生根据学者们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阐释,把法国经济法诸学说概略的分为两大流派-狭窄的经济法概念和宽泛的经济法概念。“狭窄概念”相当于本文第二部分法国经济法诸论之(二)所论述的肯定说中的“狭义经济法论”之经济法概念:“宽泛概念”则主要引用了a. 雅克曼与g. 施朗斯的“作为’跨部门的方法‘的经济法”之概念。基拉认为:

“就我们的观点而言,这两种概念并非是势不两立的:前者支持的是一种方法论的论点,该观点的目的在于:将对一个分权的、发展中的经济的法律规定的分析汇聚起来;后者确定了与经济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本质和(经济)意义。上述两种情况的共同点是:审视法律和经济规则的紧密联系,对两者关系的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展开:

-制定法中法律规范的创制和它们的经济基础或它们的经济目的;

-法院或执法机构(例如受盎格鲁·萨克逊传统影响的各种委员会,以及法国的独立行政机构)的经济理由说明;

-制定法或司法判例的经济后果,或者它们对某种经济和社会调控的贡献;

-对规范和司法实践的经济分析,这导致经济学家对法律材料的研究(法律、学说、法院判决)。这是当前存在的而且流行于经济学家们当中的一种实践,他们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竞争法或者致力于产业经济领域的研究。“

关于“经济法与经济体系的结构”,基拉先生接着论述道:

“经济法学的起源带有明显的德国因素。该学科的许多先驱都是在外莱茵河地区接受的教育,成长于一种亲日尔曼的文化环境氛围中。长期以来,德国学理使用wirtschaftsrecht概念,法国学者们将其译为‘经济的法’不究其祥,我们可以看出这个概念诞生在不利于经济自由主义的历史背景下。‘经济的法’学说把经济法构思成‘组织经济的法’,国家干预,公共计划,私营企业的卡特尔化。g. farjat[1992 ]诘问道:经济法是-或不是-一个‘反自由的概念’。在他看来,经济法是一种组织经济的法律,也就是说它调整的是私法主体和公共权力以及构造一个公法法人和私法法人协同合作的交叉领域。总而言之,经济法是产业组织形式以及各种机构、经济主体、市场之间发生的交互关系在法律上的对称物。g. farjat同样指出, 竞争法构成了经济法的坚实内核。”

三、结束语

在法国,也有法学者研究“经济行政法”,但是他们并非必然以否定新兴的经济法之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作为理论的出发点。根据格勒诺布尔市的皮埃尔·芒代·法兰西大学(universit é pierre mend èsfrance)法学院的经济公法讲师f. 塞乌安的观点:经济的行政法或者经济行政法,是与经济法的产生和一般发展相联系的。与后者一样,经济行政法得益于意志主义的公共政策(即“经济干预主义”)的推行。从内容上来看,正如从其方法上来看,经济行政法只不过是一般行政法的一个部分;是一般行政法在经济这个特定领域内的运用。因此,塞乌安所研究的经济行政法实际上属于经济公法的范畴。而他笔下的经济法是:经济法不单单是一个探讨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的学科,它在总体上渗透到了经济关系的方方面面。 (注:参见francois servoin,droit administratif de l‘ economie. presses universitairesde grenoble, 1996, gr

enoble, p7.)

产业经济学概述范文6

在品牌制胜的时代,社会责任已经逐渐作为一种展现企业风貌的软实力,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这个企业或者公司的品牌资产。有一种提升企业品牌资产的方法就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公司或者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正确认识企业社会责任对品牌资产的影响作用将有利于企业强势品牌的建立。

二、理论研究现状综述

1.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研究

(1)企业社会责任内涵

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由英国人Oliver Sheldon在1924年提出。直到1970之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中才涉及到了“利益相关者”的相关理论。企业社会责任被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具体定义,指出其中的三个方面为:①实现经济职能有效运行而产生的基本责任,包括产品的安全、就业和社会经济增长等问题;②企业以国家期望的方式执行经济职能的责任,如环境保护、雇佣关系等;③尚未明确但已经出现的责任,如贫困、社会环境改善等问题。

国内许多学者也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综合来看,学者们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理解因地域文化、定义重点等的不同而不同,但是随着时间变化,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越来越具体清楚,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外延也逐步扩大。在广义的社会责任概念下,企业社会响应、企业社会表现、企业公民等概念相继出现。

(2)企业社会责任构成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构成维度,学者们也展开了大量研究。Carrll在企业社会表现模型中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企业慈善责任四类,对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研究意义深远。在他的模型里涉及6个CSR维度:①用户;②环境;③种族/性别歧视;④产品安全;⑤职业安全;⑥股东。

2.品牌资产相关研究

(1)品牌资产内涵

品牌资产的概念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按照研究对象和测量方式的不同,可以从企业市场层面和顾客层面两类视角对品牌资产的内涵进行描述。

基于企业市场层面的品牌资产研究主要集中在了品牌为企业带来的附加市场或财务价值,例如现金流、市场所占的比重、收入等。Brasco提出,预测未来盈利折现值与现阶段盈利之和就是品牌资产,在企业财务报表上被列为无形资产。基于顾客视角的品牌资产研究主要聚焦于基于品牌名称顾客所产生的心智模式。于春玲和赵平提出什么是顾客对公司营销活动在认知、情感、行为等方面的差别化反应?答案就是品牌资产。

目前,对于品牌资产内涵的界定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基于企业市场层面的品牌资产研究旨在量化品牌资产,为企业内部品牌管理提供依据。基于顾客视角的品牌资产研究旨在为企业营销策略活动提供有利工具。

(2)品牌资产构成

Haker认为品牌资产由品牌忠诚、品牌意识、可见质量、品牌联想和其他品牌资产等五个维度组成;并于1996年细化了五个维度,提出品牌资产五维度十要素模型,即:品牌忠诚度、品牌认知度、品牌联想度、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状况。

学者们基于不同角度对品牌资产构成维度进行了描述分析,由于对品牌资产的概念研究存在分歧,关于品牌资产的构成维度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3.社会职责、品牌资本与资产关系、消费者的研究

(1)消费者与公司社会职责

公司最重要的利益关系者就是消费者,常常利用观点态度和购买行为影响企业绩效。Bhattacharya(2004)构建了一个以消费者为中心的企业社会责任权变架构,其中大量文字阐述了消费者的态度对于企业的发展影响尤为重要。周延风(2007)从成立慈善基金会、友善的对待职工和保护环境入手,对公司责任行为和消费者反应两者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通过其结果可知,这几个区域的行为全部对消费者在选择购买产品方面有着很大的影响。

综上所述,通过许多的实证研究等都表明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具有溢出效益或者光环效应,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与绩效对消费者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消费者与品牌资产

基于消费者的品牌资产模式聚焦在了从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与质量关系评价视角论证品牌资产,是现阶段品牌资产研究的主要方向。Blackston(1992)认为,在品牌关系研究范式下,消费者与品牌之间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品牌所代表的产品、服务等要素表现体现品牌对消费者的态度和行为,并为消费者主观感知。

基于消费者与品牌资产关系视角的研究对企业品牌管理决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部分学者已经对关系视角的品牌资产进行了初步探究,但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3)企业社会责任与品牌资产

根据学者品牌研究成果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与品牌建设之间存在着积极的联系。Brown & Dacin以Creyer & Ross的研究结论为基础,更一步探究了企业社会责任和品牌评估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企业社会责任与品牌评估存在正相关关系。辛杰(2013)通过实证研究证实了企业社会责任对品牌资产的正向影响效应。

三、文献总结

通过以上论述发现:第一,企业社会责任这个多学科交叉并且具有多样性的新兴概念,由于有大量的文献和多学科交叉观点,对其概念和维度构成的阐释,众多学者歧义颇多。第二,因对品牌资产研究视角的差异,有关品牌资产的概念仍存在分歧,品牌资产的构成维度划分体现多样性。第三,通过许多的研究可以表明,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对消费者响应具有溢出效益或者光环效应,部分学者也已经对消费者与品牌资产的依存关系进行了比较多的研究和细致的论证,一些涉及的企业社会责任对品牌资产的影响研究还是不太成熟。并且企业社会责任在品牌知名度、品牌忠诚度、品牌信誉度等方面的结论或者实证研究特别少。第四,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公司社会责任与品牌资产之间的实证研究比较缺乏。从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与绩效,到消费者响应,再到品牌资产提升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必要深入探究消费者、企业社会责任与产品的品牌资产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关系,使得能够明明白白的确定消费者的公司责任期望和公司的责任战略重点。(作者单位:咸阳师范学院商学院)

参考文献

[1] Bowen H R.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 man[M].Harper Press,1953.

[2] 于春玲,赵平.品牌资产及其测量中的概念解析[J].南开管理评论,2003,6(1):10-13.

[3] 许正良,古安伟.基于关系视角的品牌资产驱动模型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11(10):109-118

[4] 周延风.基于消费者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述评[J].消费经济,2007,(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