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建设规划范例6篇

道路建设规划

道路建设规划范文1

关键词:城市道路;建设规划

1 目前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迅猛增长,这对城市道路要求越来越高。而道路规划则成为目前城市重点考虑的问题。

1.1等级匹配设计需完善

在道路建设过程中,往往仅重视城市道路主干道的建设,而忽略了城市道路中次要干道的规划和建设,这就会造成城市道路的等级匹配不够合理,需要完善。从很多实践的经验能够看出,一个城市道路的设计是否是合理的,就应该有一个形状的,应该是一个等边三角形,若一个城市的道路不是等边三角形,那么基本就能够断定,此道路规划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城市道路的设计过程中,道路结构的配置不合理是也有一部分的原因就是道路的空间资源的配置是比较低的,这也会严重的影响到道路的规划出现一定的问题。城市道路主要的规划都集中在几条主要的干道之中,这样无论是在交通上,还是在规划上,都存在问题,都有一定的影响,并且影响的效果是很明显的。

1.2 城市道路网的密度低

根据多年的时间经验,能够看出,无论是主干道还是次干道,他们之间的距离是不能够超过400米,这也是在道路设计中所规定的。相对于仅仅的追求干道的宽度,车辆的密度等等问题,莫不如去追求规划和建立一个足够的道路网的密度。在道路规划的过程中,很多建设部门都仅仅重视道路的面积所占有的比例,往往忽略了更重要的道路的密度,和道路本身应该拥有的面积。道路规划的道路的长度不够长,但是设计者就是盲目的给道路加大和加宽。这样对于本身的道路规划都不能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根据相关的数据调查表明。我国大部分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的密度都是2―3千米,而基本应保证的密度大约15千米,由此可见,我国城市道路的建设正常的规定相差很大。

1.3 道路规划中设计的岔口中也存在一定问题

在过去的的道路规划的过程中,很多都是缺乏一个合理的设计理念,在道路的交叉口中,宽度和车道不是一样,当交通量达到一定的数量的时候,那个道路的运输能力在逐渐的下降,加上机动车和非机动等等因素都是相互干扰,那么道路的运输能力更加的差。在对道路进行规划的过程,就应该对城市道路的网的主次干道进行首先处理,这样就能够有效的提高交通量这样就会有效的避免行人与机动车和非机动的拥堵,这样基本能够缓解道路的运输问题。

1.4 城市道路在规划的过程中横断面设计不合理

在对道路的设计过程中,道路的横断面就会直接的影响到道路的通行的能力,在过去多道路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所考虑到的就是道路交通的所能够实现的基本功能,但是忽略的其他的一些重要的影响。其中横断面不合理的基本表现形式:首先就是对道路的功能没有一个很好的分析;其次就是对道路的交通量和路段位置等等一些基本的情况没有一个很好的了解;再次就是对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布置缺乏全面的考虑;最后,对该城市的车道数,车辆数没有进行详细的调查,仅仅就是根据感觉来进行设计,这就会导致感觉出了错。

2 城市道路规划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2.1城市道路的等级划分进行合理的理解

影响到道路系统规划的因素出来道路本身的基础因素之外,另外就是道路道路系统的等级问题,还有就是机动车的发展问题,社会中私家车的应用等等因素,这问题不都是通过修建道路等等问题就能够解决的哦,这并不能满足机动车的增长需要,也并不是只要把城市道路修建的足够宽就可以了,这是永远无法满足的,这需要对其城市的道路的等级划分有一个名曲的了解,然后制定一个合理的城市道路规划计划。

2.2 合理的城市道路计划

2.2.1道路的分级

城市在不断的进步,由此可见,城市道路的分级也需要更要进一步明确。一般的规定就是朱干道和次干道这就是两级,然后主干道和次干道在应用的过程中可以应用在新城区而后旧城区中。而各个街道的支路就应该是交通性的支路、或是自行车优先的支路等等等级。能够明确将道路分为各个等级是很重要的。

2.2.2 道路分级的功能

设计之前,必须要确定对象和相应的优先级、道路的设计的指标和横断面等等形式等等各个方面的要求。道路所服务的对象,主要就是分为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多年的实践表明,机动车的优先级是伴随着道路的等级的升高而升高的,非机动与行人的优先级是道路的等级越低则其等级就会越高。

2.3 对城市道路的叉口的设计

2.3.1 明确叉口的类型

城市道路的交叉口主要就是根据道路的等级,叉口的流通量来制定的。一般来讲,城市道路的交叉口就可以分为立体的叉口、环形的叉口、信号交叉口、无控制交叉口等等类型。

2.3.2 城市道路的交叉口的设计原则

首先就是要有一个针对性的原则,必须要道路运输的实际的情况;其次就是要具有综合性的原则,要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交通流动的方向,等等一些综合因素的考虑;再次就是具有协调性的原则,主次干道必须要进行合理化的趋化设计,使其通行的能力具有更大的空间;最后就是要具有系统性的原则,在对城市道路交通叉口改造的过程中是需要进行系统的改变。

2.4 对城市道路的宽度和横截面的设计

城市道路的宽度和横截面的设计也是很重要的,主要的标准就是按照城市道路的设计规范来完成的。城市道路的横断面与宽度的设计是城市道路建设的关键环节,城市道路的横断面设计是多方面、多理念。城市道路的车行道的宽度是由交通量所决定的,是城市道路的横断面的基本因素。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首先就是需要有一手基本的资料,对道路设计的规划和设想。对土地资源的节约也是应该被考虑的,根据它来确定道路的宽度,还要保证行车和行人的安全性。

3 建议

城市道路规划最大的目的就是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最终的目标就是在最短的时间里通过最多的人,这是设计人员需要考虑的问题,所以在对道路进行规划的过程中,需要对街道的环境进行全面的保护,为人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尽最大的能力去满足群众的要求。城市道路的发展与规划等等问题,有一部分也是历史遗留的问题和规划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都是建设中所遗漏的问题。在最近几年,我国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有比较大的转变,但是仍然有一些制约着城市道路建设的因素,这就需要所有的工程工作人员,要对更好的对城市的道路进行了解,对城市的道路的建设有一个全面的规划。综合全面的考虑道路交通的关系,道路的功能各个方面的隐私,大力实现城市道路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徐吉谦.关于城市道路规划设计的几点思考[C].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市政工程分会200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11,(12).

道路建设规划范文2

【关键词】 城市化 规划 建设 交通拥堵 道路系统

1.前言

城市道路是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居民的日常活动息息相关。理想的道路在满通运输和出行需要的同时,还会带给人们美的感受。既然在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城市道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趋增大,人们对这一产品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市政道路设计的作用就显得举足轻重,它在规划和道路施工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为了保证城市交通合理、有序的可持续性发展,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如何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已经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必须从城市交通系统的内在机制及其与外部环境条件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出发来进行合理的交通管理规划。

2.城市道路规划的合理性分析

从城市经济社会效率来看,城市路网合理还是混乱,道路运行情况是良好还是恶劣,道路使用效率是高还是低,客货流通速度是快还是慢,这些都会影响整个城市的运行效率。作为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人员,综合考虑了构成城市路网的主要要素,如,路网结构形式、路网的等级结构、道路节点及连接点等,从规划角度评定了路网的主要指标,道路占有率、路网密度、道路网平均车速、干道交通量等等,待多年后规划成为现实,道路依然拥堵,是什么原因呢?

①城市新区规划的产生源于城市的扩张,当城市新区规划成为现实必将受到老城区交通体系不可预知的影响。

②城市规划中的功能分区思想及土地利用情况等。

我国北京人均道路面积率低于美国纽约、日本东京,但平均每辆车所占道路面积却大于美国、日本,这一现象说明造成城市拥堵不应仅仅归咎于道路用地少、道路利用率低,而与土地利用的不合理息息相关,因为城市道路的服务端是城市道路交通的产生源和吸引点,因此,城市用地的性质对道路交通拥堵亦有直接影响。以北京为例,功能分区的思想,住宅区和工作区区域分离,上下班高峰期,在北京的二环路上南北向交通潮汐现象十分明显。当然,功能分区亦有其优点,如,工业集中,其市政基础设施可统一规划并建设,对城市环境亦是有益的。

③规划成果的实际实施程度。

④规划成果的实际建设的可行性。作为城市“骨架”的道路网规划应突出交通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同步性。道路网规划与用地规划应结合开展,双方在规划时相互反馈,土地利用性质要与道路功能相一致,保证两者在实践中的一致性。城市发展多元化使得城市用地布局和交通功能发生很大变化,两者之间要进行良好衔接,保证规划的一致性、合理性和可实施性。

3.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分析

3.1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选取

道路建设项目的选取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着眼于城市整体,注意区域与整体的协调。对于较大型的道路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规划里面一般都有列述,而对于比较重要的次干路和支路、街坊路等建设项目则要由管理人员来选取。这就要熟悉城市的规划、城市的定位、社会经济情况、城市道路网现状、城市建设项目和道路建设项目的投资和进度等等。道路建设项目选取合理,则能达到项目建设的最大作用,实现最大的效益。

综合上述因素,道路项目的选取可结合下列道路眭质考虑:

① 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中的控制性道路。指连接各组团、经济中心、大型交通源的道路。

② 快速路、主干路等骨架性道路。为满足城市快速交通和远距离交通,同时也是城市与高速公路的联系通道。

③城市过境道路。此性质道路多由交通局建设,城市道路建设者可结合其建设情况完善城市路网。

④大型设施、站场、交通枢纽点的配套道路。

3.2城市道路建设的交通影响

城市道路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和项目建设的特点,施工过程中对区域路网交通影响巨大。

新建道路对道路交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相交道路即交叉口的交通割阻、施工运输车辆造成的交通拥挤及污染等。

改建道路往往是交通量较大的区域,改建道路项目的实施,不但影响自身路段的交通,还将自身的部分或全部交通负荷转移到了周边的路网上,使已经饱和的路网交通压力徒然增大,往往造成整个区域路网的交通拥挤。除包含新建道路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外,亦阻挡项目两侧建筑的出行。

对于新建道路项目的选取要考虑为已建道路维修改建时分担交通量。

4.调整我国城市交通系统的主要对策

4.1 科学规划与决策管理城市交通

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要从国情出发,要适应现代化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城市交通建设规划首先要解决城市交通的需求,并达到建设耗资低、运营效率高、见效快的目的。还要从城市布局方面来解决城市交通的可持续问题,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思路从注重发展速度,用地规模和人均用地指标转向注重合理的空间结构和用地形态E- 。以南京为例,在2010年南京总体规划中,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的完成率远高于次干道和支路,如果在用地和节点规划上没有做好控制,进一步增加支路密度就会困难重重,反之,就会大大增加城市交通体系的合理性。

4.2 完善基础设施,提高科技含量

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滞后是制约城市交通发展的重要因素。针对我国人均道路面积过小的状况,一是要加快旧城道路

的拓宽和改造力度,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建设有关规定,通过新增或改造城市道路,改变城市人多路少的局面,切实提高道路交通通行能力。二是要加大科技投入,实现道路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如广州城市信息化建设的重要项目之一―― 智能交通系统。它主是通过网络技术,动态地、直观地反映城市道路交通的状况;北京市交警在纠正机动车违章停车等违章行为时,开始用数码相机摄录违章行为;上海市外环线浦西段设置交通监控诱导系统等运用高新技术手段改造传统城市管理方式正在逐步推广,这也大大提高了城市交通管理的效率。

4.3 大力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科学管理水平

实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通畅、有序,关键在于教育和管理。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改革交通管理方法和勤务模式,加强对重点复杂路段交通的疏导、控制和整治,严格纠正和处罚各类违章行为。尤其要加强交通高峰期重点路口的控制,强化日常的交通指挥调度系统,充分、合理地使用现有道路,科学均衡城区交通流量,确保交通安全通畅有序。

4.4 坚持优先发展公交战略

进一步明确公共交通属公益事业的观念,制定优惠政策,对公共交通给予重点扶持;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以利于广大市民出行,同时,采取其他一些必要措施,以使公共交通达到“方便、快捷”的要求。只有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才能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解决城市交通拥挤问题。将公共交通发展成为市民最理想的交通工具,同时协调发展私人小汽车及合理计划轨道交通及磁悬浮交通等措施。

4.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交通安全教育从广义上讲是向全社会所有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使人人关心交通安全,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只有全社会所有人员交通安全素质的提高了,城市交通体系才能正常运转。可以采取利用各种宣传媒体的优势,包括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图书出版以及电子网络等;也可以采取设置专栏、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形式,也可以举办种类培训班、事故图片展、案例讲座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只有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的共同参与,才能逐步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共同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道路建设规划范文3

关键词:市政工程;道路设计;交通规划设计

中图分类号:TU9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前言

城市的道路建设是市政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在城市交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是道路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它是通过某种手段来达到城市与道路交通完美相结合起来,使其落实到地面上成为具体化。道路过于拥挤和堵塞、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等都是现代城市普遍存在的问题。严峻的城市交通形势,不仅制约了社会的经济发展,同时也对人民群众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2 市政道路功能分类

一般分为交通性道路、生活性道路、商业性道路和景观性道路。

交通性道路主要是满通要求,道路上车流量较高,机动车道路面宽度较大,一般适用于城市区域之间的较长距离的交通转移:自行车的地位相对较低,行驶受一些限制,流量也不会太大;另外,对人行道要求相对较低。此类道路一般采用两幅路的布置形式,若设置非机动车道则与人行道同高设置。

市政生活性道路的交通特点是:目的性、相关性的出行和到达的交通量占主体,道路上行人较多,一般以上下班交通为主,也包含一定规模的购物娱乐等生活出行,它更多考虑人的需要,故必须考虑公交优先,有条件的道路应规划公交专用道,而且自行车流量相对较大,生活性道路的总体特征是人车同样优先,需要较宽裕的人行道及相对较好的步行环境。考虑交通安全需要人车分离,干道级的道路可同时考虑机非分离,支路则可以机非混行并视交通状况路边停车,行人可采用平面过街(人行横道),此类道路可采用一幅路或两幅路的布置形式。

商业性道路,道路两侧商业发达,或间隔拥有多处大型的购物和娱乐场所,对道路的通达能力有一定的要求。商业性道路应给行人提供充足的步行空间,考虑人群的安全、购物环境及交通目的,机动车道不应太多,一般为双向四车道,需设置公交及港湾式车站,并与车站结合开辟行人过街横道,同时人车之间应有较宽隔离,自行车也应与人群隔离,减少干扰,此类道路可采用一幅路或两幅路的布置形式:

景观性道路,又称园林景观路,它是在城市重点路段,强调沿线绿化景观,体现城市风貌的道路。通常绿化率不小于4O%,总宽度应较宽,部分主干道或次干道才具有此特性。景观性道路以行人的休闲、休憩和布置绿化为主,人行道要求较宽,可设计成开放式绿地与人行区域结合布置,两侧应结合自然条件对称或非对称布置;车行道应与行人之间有较宽隔离,可设置公交及港湾式车站,保留自行车同时对其行驶区域给予一定限制。此类道路一般采用两幅路布置形式。

3 市政道路特色设计的内涵

3.1 反映功能特色

市政道路设计要反映交通性、生活性及游览性等各种功能。这要求市政道路的设计既要有利于人民群众日常的出行,同时也要贴近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3.2 反映城市特色

城市特色危机是伴随经济全球化而来的全球性文化问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

的不断提高,市民对于文化生活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元化,其中也包含了城市形象

的个性化需求。因此在街道规划设计中要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并突出特色,注重

城市整体形象的塑造,塑造城市形象应利用好城市的自然条件,尊重城市自然形成的地形条件,这样既经济又可创造地方特色。

4 市政道路交通工程设计

4.1 交通性道路

交通功能性设施要以为车行交通服务为主,路灯、护栏、候车廊及人行天桥

等设施的设计要简洁明快,突出使用功能。交通标志、标线的选位应有一定的提前量,以便驾驶员在快速行驶中能够提前了解前面的路况条件及管理要求。

4.2 生活性街道

由于此类街道人车混杂,交通情况非常复杂,所以设施规划设计要细致入微。

标志标线方面做到充分利用现有路面,更有效地组织交通。街道的停车需求较多,

合理布置各类型的停车位和组织交通尤为重要。引导和限制性的设施是设计的主

要手段。其主要措施是通过在路边、路中设置各种设施来控制车流、限制车速,以换取居民更多的活动空间。

(1)将道路的平面线形设计成蛇形或锯齿形,迫使进入的车辆降车速,也

使外来车辆因线路曲折不愿进入而达到控制车流的目的,同时曲线形道路对居民而言,其趣味性更强,景观更丰富。

(2)在道路的边缘或中间左右交错种植树木,产生不易进入的氛围,以减

少不必要车辆的驶入。同时,道路上种植的树木改善了道路景色,美化了居住区

的环境。

(3) 在道路交叉口处将道路设计成凹凸状,将路面部分地抬高或降低,使车辆驶过时产生振动感,给驾驶者以警示。

(4)在确保车辆可以通过的前提下,间断性地缩小车行道的宽度,造成不易通过的视觉效果。

(5)在道路铺设上采用不同颜色和材质的材料,在视觉上形成印驼峰、印

象槽化岛,既为了引起驾驶者的注意减速行驶,也使生活性的道路更富趣味。

(6)通过在交叉口设置斜路障,路端上设置通行路障来限制车辆转弯和前行。

(7)在居住区入口或道路交叉口设置形象的交通标志传达限速和禁转等交通信息。住宅地区的支路系统,行人对道路安全、舒适的需求置于首位。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创造出了灵活的道路网络,活泼、多样的断面形式,创造了宜人、友好的交通空间。更重要的是居住区内的路被赋予了更高的意义,成为人们交流的场

所。

5 城市市政道路景观的设计

城市道路景观一方面展示城市风貌,另一方面是人们认识城市的重要视觉和感觉的场所,是城市综合实力的直接体现者,也是城市发展历程的忠实记录者,它总是及时、直观的反映着城市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总体水平以及城市的特色,代表了城市的形象。

城市道路景观的构成要素是多种多样的,它包括道路本体、道路的植栽(行道树、灌木、树池) 、道路交通设施,沿街的建筑物(商业、办公楼、住宅等) 、结点(广场、公园、小品等) ,远景中的自然要素(山岳、海、湖泊、森林等) 和人工要素(塔、城墙、高楼等) 以及人的活动(步行者、自行车、汽车等) ,地下部分的交通设施、商业设施、能源、通信设施、排水设施,还有变动因素:季节、气候、时间,将这些因素都融入和考虑在设计中,可增加道路景观的个性化和城市特色。

城市道路景观的设计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以人为本的原则。道路上的人流、车流都是在动态过程中观赏街景,出于不同的交通目的和采用不同的交通手段,产生不同的行为规律和视觉特征, 所以应在设计中考虑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第二,坚持可持续发展。表现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三方面统一。在道路景观设计中,要尽量加强自然要素的运用,恢复和创造城市中的生态环境,让城市道路中的硬质景观融入自然并与自然共存;第三,考虑综合效应和整体性原则。注重观赏与功能并重,将城市自然景色、人文景观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道路景观设计的对象,主要分为道路部分和沿街部分两大类。首先,在第一阶段中的景观主题确定和整体印象确立过程中,应将道路用地部分和沿街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其次,是设计道路基本类型和骨架的阶段。再次,对交叉点、桥头等道路重要节点处进行探讨。最后,植栽设计、路面设计、道路景观的修饰都是属于细部设计。但细部设计却对道路的整体印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6 结束语

一个城市道路规划设计的好与坏,彰显着这座城市的现代化建设水平,可见它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地位。由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们都对市政道路设计工作者提出了应更新、更高的要求。对现有的城市道路设计状况做出思考和研究,使市政道路的设计工作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已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 CJJ 37—90,城市道路设计规范[S].

道路建设规划范文4

关键词:道路规划;拥挤;战略管理

中图分类号: U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邳州市的目标是确保东陇海第三大城市的地位,要想实现这个目标,道路建设将在城市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道路建设既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也是城市经济的先导性产业,只有加快交通道路的建设,才能带动整个邳州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邳州市交通道路现状

1、市区交通拥挤

在上下班时间及周末的高峰时段,市区拥堵状况十分严重。集中于人民商场到宏大华联路段以致西段延伸到运河小学,东段延伸到李口小学,其中包括一些狭窄街道、超市及菜市场。私车、公车经常出现堵死情况,车辆20分钟前进100米的情况频繁出现,对市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困扰。

2、道路基础设施落后

由于历史原因,老城区的道路基础设施相对落后,没有铺设新的道路网。许多十字路口没有红绿灯和人行道,以致行人过马路混乱,这对于行人来说是很危险的。同时,我市交通护栏在一定程度上的毁坏以及高低不一,未能起到很好的隔车隔人的作用,而且各式各样的护栏对我市的市容也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3、车辆停放难

邳州老城区停车场的建设跟不上城市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老城区停车点非常少,无法满足市民停车的需要。车辆停放难已经日益成为影响交通的主要问题之一。为了彻底解决我市车辆停放难的问题,相关部门仍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到这项严峻的工作中来。

4、交通不易管理

我市交警大队交警数量明显不足,部分交警人员职业能力不足,加上部分市民不予以配合,在出现高峰时段,即使全警出动,也难以应付交通混乱的状况。

二、交通拥挤原因

1、缺乏整体的交通发展战略

老城区建设于几十年前,无论从规模上还是在功能上都没能得到很好的规划。在市中心,道路过于狭窄是造成拥堵最主要的原因。其次,各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超市、菜市场和各种休闲娱乐设施分布过于集中。以宏大华联到人民商场这段路为例,在这条主干道上,分布着运河小学、人民商场、时代广场、百货大楼、宏大华联、人民医院、康乐大世界、运河中学、李口小学等等。一到高峰时段从运河小学就开始出现拥堵情况,直到学生解散完毕,这种拥堵情况才得以缓解。

2、路口的红绿灯设置不合理

红绿灯的设置一定要结合当地的人文地理环境,不能盲目的进行设置。在市中心的主干道上应该给车辆留出更多的通行时间,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给人行道分配合理的时间。

3、人口过多,车辆增长速度过快

根据江苏统计局官方网站公布,邳州市户籍人口184万人。面积2088平方千米,人口分布过于密集是造成交通拥挤的主要原因之一。

再者,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如此同时,人们对于汽车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据统计,邳州私家车每月以600-1000台的速度增长。如此庞大的数字是造成交通拥挤的又一重要原因。

4、行人及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三轮车非法运营严重

行人及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市民法律及遵守交通规则意识相对淡薄。在人行道上经常出现闯红灯的现象,机动车辆的避让导致了正常交通的混乱。三轮车非法运营严重,在繁忙街道,三轮车非法停靠载人,比如人民商场的门口,经常停靠大量的三轮车载人,使原本就不宽阔的道路变的更加拥挤不堪。

5、摊贩占道经营严重影响道路通行

在老城区街道治理做的并不完善,在一些商场超市及娱乐场所门口摆布着大量的摊贩,由此不仅影响了城市的容貌,对交通的运行更是极大的困扰。

三、道路规划的目标及解决交通拥挤的措施

道路交通的规划能力是衡量一个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提高道路规划水平,是我市交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道路的规划过程中要严格坚持“以民为本”的原则,要树立一定的权威性,以科学的方法来提高我市交通道路的规划,争取赶上并超过现代化城市道路的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加强并改善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对实际情况的调查,科学合理的规划和改善道路建设情况。可以请一些权威人士及专家来实地考察,然后提出规划和改善意见。同时还可以引进一些先进工具和技术加快主干道的改建,最重要的就是将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的行人区分开来。要将红绿信号、车标、车线等明显的标志出来。

第二,重视交通管理队伍的建设。在原交通管理队伍的基础上,要适当的增加管理队伍的人员数量,与此同时,要更加重视高端管理人才的吸纳,提高道路建设队伍整体的素质水平,提高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与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和非机动车。我们很容易发现,在河北的一些城市,为了给机动车辆留出更多的地方,已经将非机动车辆道路划分的窄的不能再窄了。我市的道路规划决不能这样做。非机动车辆车道和机动车辆道路一样重要,在此原则上来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和非机动车才是科学合理的。

第四,加强全市道路管路人员和全体市民的素质教育。一方面,加强道路管理人员的职业和素质教育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只有道路管理人员具备了较高的素养能力,在出现了道路拥挤情况下才能及时做出反应的措施。另一方面,加强全体公民的素质教育也同样不容小视。全民的素质提高了,就会极大的减少闯红灯等不遵守交通规则的现象,道路交通便会更好的发展。

除了以上四个措施之外,还应该重视战略管理和系统工程在我市道路规划中的重大作用。对于一个正在发展中的城市来说,只要对城市的道路规划有了一个很好的战略思想,那么这个城市的道路发展就可以说是已经成功了一半。除了这些措施,还有很多相关的方法可以有力的加快我市的道路规划建设,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四、结论

在“以人为本”原则的基础上以正确的理念和科学的方法,通过吸收高端道路管理人才和道路规划建设人才,运用先进的工具和交通设施来对我市的道路交通规划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由此才能更好的加快我市的经济建设发展,更好的提高我市全体市民的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张 旭.城市详细规划设计实训[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5.

[2]张乐飞.城市道路工程[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2008, 7.

道路建设规划范文5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 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 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管线单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落实投资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线单位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对相关的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应当兼顾管线工程施工,并考虑管线工程的合理工期。

管线单位在制定管线施工方案时,应当配合道路施工,确保与道路工程同时竣工。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所需建设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管线共同沟。

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已建成的共同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有偿出租或转让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第十二条 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施工方法条件的,在车行道段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

第十三条 主城九区内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110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规划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35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的主要功能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电力架空线。

本条第一款范围内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范围内35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力架空线路的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重庆电网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现有应当下地的架空线,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逐步下地计划,并按计划或配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扩建、大修逐步下地。

第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在道路规划尚未实施时可设置临时架空线;道路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快速干道竣工后,管线单位在禁止开挖的期间申请开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制定管线工程施工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和专家论证或听证;

(二)持论证或听证结论,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

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开挖时间距竣工时间由远至近逐年提高标准的原则,依法调整禁止开挖期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项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标准。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管。

第十九条 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除外。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结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种主干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重庆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合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各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供管线单位选择。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线工程。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承担管线放线和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建设档案。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建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相关管理部门可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六条 道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义务,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未兼顾管线工程施工,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按照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费。但道路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管线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线单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测绘的;管线施工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施工的,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造成管线损坏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阅管线测绘资料,或未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管线测绘资料组织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致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管线测绘资料,造成工程施工损坏管线的,损失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

(三)因测绘单位的管线测绘成果质量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问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管线工程的类型(1)给水管道:包括工业给水、生活给水、消防给水等管道。

(2)排水沟管:包括工业污水(废水)、生活污水、雨水、降低地下水等管道和明沟。

(3)电力线路:包括高压输电、高低压配电、生产用电、电车用电等线路。

(4)电信线路:包括市内电话、长途电话、电报、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线路。

(5)热力管道:包括蒸汽、热水等管道。

(6)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包括煤气、乙炔、氧气等管道。

(7)空气管道:包括新鲜空气、压缩空气等管道。

(8)灰渣管道:包括排泥、排灰、排渣、排尾矿等管道。

道路建设规划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管线单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落实投资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线单位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对相关的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应当兼顾管线工程施工,并考虑管线工程的合理工期。

管线单位在制定管线施工方案时,应当配合道路施工,确保与道路工程同时竣工。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所需建设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管线共同沟。

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已建成的共同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有偿出租或转让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第十二条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施工方法条件的,在车行道段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

第十三条主城九区内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110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规划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35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的主要功能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电力架空线。

本条第一款范围内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范围内35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力架空线路的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电网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现有应当下地的架空线,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逐步下地计划,并按计划或配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扩建、大修逐步下地。

第十五条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在道路规划尚未实施时可设置临时架空线;道路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快速干道竣工后,管线单位在禁止开挖的期间申请开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制定管线工程施工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和专家论证或听证;

(二)持论证或听证结论,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

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除外。

第十八条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开挖时间距竣工时间由远至近逐年提高标准的原则,依法调整禁止开挖期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项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标准。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管。

第十九条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除外。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结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种主干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合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各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供管线单位选择。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线工程。

第二十三条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承担管线放线和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建设档案。

第二十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建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相关管理部门可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六条道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义务,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未兼顾管线工程施工,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按照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费。但道路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管线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线单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测绘的;管线施工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施工的,依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各类建设工程造成管线损坏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阅管线测绘资料,或未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管线测绘资料组织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致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管线测绘资料,造成工程施工损坏管线的,损失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

(三)因测绘单位的管线测绘成果质量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