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的必要性范例6篇

科技进步的必要性

科技进步的必要性范文1

《科学技术进步法》自1993年10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科技工作发生了一系列载入史册的大事件,其中有关科技工作的大政方针迫切需要从法律角度予以确认;科技工作的成功经验,亟待上升为法律予以普遍施行。任何法律都有个经过实践检验而完善发展的过程,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几经修改就是明证。科技法律作为一个新的法学体系,尤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律体系方面,更需要不断探索;《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科技法律的“基本法”,对其他科技立法具有指导意义;适时修改完善可起到提纲挈领之功效;况且《科学技术进步法》已施行8年,对其修改的过程,也是个宣传、动员、组织社会各界进一步重视科技工作的过程。本文试图就《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问题谈点看法:

一、对科技认识的深化亟待用法律予以确认

1995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这是中央根据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知识经济初见端倪……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它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带有根本性和长期性的大战略;它不仅仅是指导科技部门的行为 准则,而是指导全国科技工作的行动纲领。科教兴国实施几年来的显著成效也说明,这一决策英明正确。因此,迫切需要把科教兴国的战略以法律形式确认,通过法律保障使其成为调整全社会科技关系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党的15届5中全会在关于“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建议中把“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作为指导方针之一,随后由国务院提出计划纲要草案,经全国人大批准,正式写进“十五”计划。

把科技进步和改革开放并列作为两大动力,摆在和改革开放同等重要的位置,这是党和国家对科技进步认识的深化和发展,科技进步和改革开放一样,都是强国之路,这一重要命题,需要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用以规范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的行为。

二、《科学技术进步》的调整对象亟待修改

一是《科学技术进步法》要把相关的国家行政组织纳入调整范围。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在科学技术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的情况下,经济建设必须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而《宪法》和《组织法》又赋于了各级政府经济管理和科技管理的职责,因此科教兴国是各级政府的最大任务,各级党政第一把手都要亲自抓第一生产力。适应这一要求,《科学技术进步法》必须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承担的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下来。

国家行政组织是我国科技行政主体的主要承担者,但这一特点并不妨碍它们在一定条件下成为相对人。也就是说某一级政府,政府有关科技、财政、税务、工商、人事等部门在科技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时,它便成为行政相对人。现行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仅仅对科技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而没有把其它国家行政组织中涉及科技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明确下来,亦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科学技术进步法》要把国有企业及科技计划的受益人纳入调整范围。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科技法律要考虑公有制为主体这一中国国情。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国有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负有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等)责任的国有企业更需要明确其在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获得科技计划支持的企业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丰富的科技实践为科学技术进步的修改奠定了基础

资金、人才和环境是制约科技进步的突出障碍,而《科学技术进步法》恰恰在这些最紧要的问题上过于笼统原则。例如,对政府科技经费的投入只提到“国家”“国家财政”,而没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财政”提要求;且只讲“逐步提高”投入水平,而没有定量要求;只有科学技术经费增长的相对数要求;而没有经费基数和绝对数增长要求。至于“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就更谈不上了。针对地方科技投入不足问题,各级科技部门从1995年开始,通过创建科技兴市、科教兴市先进城市,采取倡导鼓励的办法,促进了地方科技经费的落实;从1998年开始,各地通过实行党政科技目标考核责任制的形式,督促科技经费的落实,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这些行之有效的办法需要总结完善成为法律条款,加之,政府科技投入不到位的地方仍不少,的确需要以国家法律形式,从定量要求上予以规范,使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特殊的强制力。在解决科技创新的资金方面,政府除加大财政投入作为引导外,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为扶持手段,虽然目前出台了不少这方面的政策,但由于《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没有关于有关部门不执行这些政策的制裁办法,致使这些政策落实的难度大,不少企业只能望梅止渴。

为鼓励高新技术发展,创造科技创新的软硬环境,全国相继成立了53个部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各地纷纷创建科技园区,落实人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捷服务,打造优良的基础设施,某些地区如北京市还出台了有关条例。这些成功经验都需要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予以肯定,通过法律规范予以推行。

近几年来,涌现了一大批重视人才,重视研发投入,加大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优秀企业,为《科学技术进步法》规范企业科技行为提供了大量生动实例。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在引导企业加大投入的同时,必须发挥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对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此外,走出科技立法的误区,加大科技执法检查的力度,也是修改的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执法检查监督,就发挥不了法的作用;而仅有检查,没有制裁处罚,就没有体现出法的权威和震摄力。因此,《科学技术进步法》应当在规范法律后果方面,对科技工作的不作为行为制定惩罚性的法律条款。

四、其他立法不能替代《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

以上笔者从三个方面说明《科学技术进步法》在内容上修改的必要性。而涉及法律的修改,要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才行。能否采取法律解释或行政法规的立法途径来解决呢?

法律解释只涉及“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显然法律解释不能解决笔者所提出的三个问题。

采取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办法也不能代替《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首先,两者立法层次不一样,《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科技法律的基本法,对科技法律体系建设具有指导作用,是其他科技法律的上位法;如果其在有关重大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上不明确,势必影响下位法的制定。其次,科技法律关系涉及方方面面尤其是和其他部门法、经济法的衔接问题;唯有作为科技“基本法”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解决了这些问题之后,科学技术的一系列专门法才能较好地解决可操作性问题。第三,《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滞后已对科技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科技法的前瞻性、预测性要求必须立即着手《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问题。

作者单位 (地址) 邮编 电话

袁国顺 湖北省襄樊市科委 441021 0710-3511223

科技进步的必要性范文2

论文摘要:江泽民同志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科技思想,对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丰富经验,逐步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系统的科学理论。江泽民同志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指出,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是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科技思想的继承,同时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丰富和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解决了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机制问题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是邓小平科技思想的精髓。江泽民同志高度评价邓小平同志的这一论断,认为这一论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学说,揭示了科学技术对当代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一位的作用。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又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且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的新论点,强调了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体现方式及其在先进生产力中的重要地位,将我党对科学技术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

但是,科学技术不会自动地或者自发地转化为生产力,而是需要形成某种机制,才能使其作为一种要素广泛渗透于社会生产力的结构之中,从而形成新的生产力。早在100多年以前,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条件下科学技术怎样转化为生产力的时候就指出了这一点。他说:“十八世纪,数学、力学、化学领域的发现和进步,无论在法国、瑞典、德国,几乎都达到和英国同样的程度。发明也是如此,例如在法国就和在英国差不多。然而,在当时它们的资本主义应用却只发生在英国,因为只有在那里,经济关系才发展到使资本有可能利用科学进步的程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598页)现代国际的新经验也表明了这一点。例如在苏联,科学技术领域的发现和进步在二战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几乎达到和西方发达国家同样的水平,上世纪50年代第一座核电站、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第一次载人宇宙飞船都出现在苏联。苏联的科研开发费用占GNP之比高达3%以上,超过了西方工业化国家,但是其生产力发展水平,特别是科技成果在生产领域的应用却远远落后于西方。原因之一就在于缺乏一个能够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有效机制。

江泽民同志关于创新的论述,极大地丰富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是指导我国科技和经济发展的有力的思想武器,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指导性作用。

二、全面阐释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丰富内涵及战略部署

当今世界,科技与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愈益明显,各国特别是大国都纷纷将加速科技发展、抢占科技和产业的制高点作为其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1994年美国就提出建立“以知识为基础的技术社会”的战略目标,1995年日本也开始推进“科技创新立国”,1997年欧盟宣称要“将知识放在最优先发展的地位”。面对世界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新趋势以及各国发展战略变化的新特点,制定怎样的发展战略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一项崭新而紧迫的时代课题。

面对新的形势、新的课题、新的考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全面分析国内外发展大势,正确驾驭新科技革命的趋势,创造性地作出了必须把科技和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必须把经济建设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等一系列科学论断,提出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1、关于科教兴国战略的论述,首先深刻地回答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系列根本性问题。

(1)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必须坚持全面的兴国观和全面的科学观,正确把握科教兴国的目标指向和依靠力量。

江泽民同志反复强调,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我们所要兴之国,就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包括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两个方面。建设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深刻认识当今世界各种学科日益综合化的趋势,必须牢牢把握自然科学与哲学社会科学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发展态势,必须同时注重发挥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作用,加强自然科学与哲学社会科学的紧密结合。

(2)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必须科学认识科技工作与经济建设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准确把握科技工作的面向问题。

江泽民同志指出,经济建设必须坚定地依靠科技进步,才能蓬勃而持续地发展,才能为科技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科技进步只有面向国家经济建设的主战场,才能获得持续发展的源头活水,才能充分发挥第一生产力的巨大作用。在深刻把握科技工作与经济建设之间辩证关系的基础上,江泽民同志明确强调,科技工作必须更加白觉地面向经济建设,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中心任务和首要目标。

(3)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必须深刻洞察科技进步的动力源泉,科学制定促进我国科技创新的策略和原则。

江泽民同志坚持邓小平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光辉论断,更加强调科技创新是科技进步的动力源泉。他从对科学本质的准确把握出发,强调科学的本质就是创新,有没有创新能力,能不能进行创新,愈益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经济和科技竞争的决定性因素。他从社会主义中国前途和命运的高度出发,强调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难以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从当代世界科技发展的趋势和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江泽民同志特别强调我国科技创新的自主性、原始性、重点性和持续性。指出,自力更生、自主创新,是我们真正在世界高科技领域中占有一席之地的重要基石;原始性创新孕育着科学技术质的变化和发展,是当今世界科技竞争的制高点,等等。江泽民同志的这些论述,奠定了我国科技创新必须坚持的方法论原则。

2、提出了实施科教兴国、推动科技进步的战略部署。

实施科教兴国必须正确处理的五个关系,即实行五个结合:科技与经济的结合,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结合,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结合,市场机制与宏观管理的结合,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结合。江泽民同志根据世界科技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指出:“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与物质资源同等重要的资源,其重要作用正在与日俱增。”“随着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不断推进,物质生产与知识生产相结合,硬件制造与软件制造相结合,传统经济与信息网络技术相结合,将形成推动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的任务尚未完成,又面临实现信息化的艰巨任务。我们的战略是:在完成工业化的过程中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业化的水准,在推进信息化的过程中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后发优势,努力实现技术的跨越式发展。”江泽民同志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与实施,开辟了一条同传统工业化国家不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发展新路,谱写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创新的光辉篇章。

三、实现了知识分子历史定位的飞跃

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关键是人才,加紧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是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指出:“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中掌握科学文化知识较多的一部分,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从“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到“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这一历史定位的飞跃,是江泽民同志对科技思想的发展。知识分子这一历史定位的变化,是知识分子的历史作用从工业经济时代到知识经济时展的必然延伸。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科学大会上的报告中已经讲到,“现代科学为生产技术的进步开辟道路,决定它的发展方向。许多新的生产工具,新的工艺,首先在科学实验室里被创造出来。一系列新兴的工业,……都是建立在新兴科学基础上的。”在这里谁起主要的作用呢?是科技人员。江泽民同志把科技人员和知识分子提到“新生产力的开拓者”的历史地位,和邓小平同志的科技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四、强调要合理配置科技资源

科技进步的必要性范文3

时代在进步,文明在发展,科技在腾飞,社会在前进,科学技术必然也随着发生根本性变革。科学技术,尤其以三次科技革命为首,成为推动社会变革发展的最具革命性的生产力标志,高速发展的科技革命在不断变革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同时,也无限延伸了人类将“自在自然”变为“人化自然”的本质力量。时展的脚步,总是以警醒的方式提示着我们: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实现生态化科技创新。

(一)文明自觉发展呼唤生态化科技创新

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文化成果,是人类进步和发展的旗帜。人类文明的演进从未停止,在经历了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随即产生了新的文明成果,即生态文明。生态文明是对农业文明下人与自然的相对和谐、工业文明下人与自然不断矛盾的文明形态的辩证统一。在农业社会,生产技术低下,原始的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对自然生态的影响较小。工业社会开始于蒸汽机为代表的技术革命,在这一时期科学技术不断变革,机器化生产的工业模式日益扩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步成熟,在永无止境的经济利益驱动下,人类开始了无节制的生产与消耗,催生了严重的全球性资源、环境与生态危机。生态文明社会是在对传统工业的辩证批判中产生,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运用绿色科技、生态科技的手段,寻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协调发展。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再到生态文明的人类文明自觉发展,需要以坚实的科学技术为支撑,同时需要着力消除科学技术成果作用于生态环境所产生的负面作用,使生态化成为科技创新的必然选择。

(二)科技利用缺失呼唤生态化科技创新

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一个国家的强大离不开经济的发展,而经济发展势必依靠强大的科学技术。自工业文明时代开始,科学技术对自然、社会的依赖程度日趋减弱。相对来说,改造力量逐步增强。但是,随着科学技术能力的逐渐提升,科学技术的过度与不合理利用也相继出现,从而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破坏,造成自然资源的缺失、浪费和自然环境的恶化,致使生态平衡被打破。就中国而言,虽然我国的科技发展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呈现出高速发展的科技领域创新态势,但过分地追求技术的发展与经济利益而轻视生态文明的发展,导致了我国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破坏和不断恶化,对生态资源的严重掠夺致使我国矿产资源逐年减少、森林资源破坏严重、淡水资源日益紧缺等一系列生态问题。这些问题都在向我们诉说着科学技术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合作的必要性,科技创新生态化转型是有效解决我国生态问题与科技发展创新的必然选择,是建设生态化经济的应有之义。

(三)社会发展矛盾呼唤生态化科技创新

伴随着人类对自然掠夺的严重程度逐步加深,我国的自然资源和矿产资源不断减少,社会的发展致使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人与人之间乃至人与自然之间存在和发生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关系和冲突,尤其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自然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条件,自然又赋予了人类发展和进步的物质基础,这种物质基础包含着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方面内容。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类变得更加自私与自我,肆意占有和破坏资源环境,引发了一系列生态矛盾。这更加提醒了我们要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当然,生态文明建设的更好倡导与实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撑。在当前人类社会发展状态之下,只有把科学基础的创新与生态文明建设联系起来,共同促进、共同发展,才能保证国家、民族和个人的权利不受到他人的损害,才能保证自然生态的延续和健康发展,才能保证人类自身的延续与发展。

二、生态文明对生态化科技创新的推动

生态文明实现了人类文明的转型,它“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生态理念,既满足人的当前需求,又倡导长远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双赢。当代,生态文明建设为开发生态生产力,发展循环经济技术、新兴科学技术开辟了广阔的前景。所以,科技创新生态化转型必须以生态文明为依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一)生态文明促进生态生产力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贯彻“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的重要论述,阐明了生态环境与生产力之间的关系,那么以生态生产力为核心的科学技术创新,将是必然的选择。2013年5月,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2]生态环境是生产力的组成要素,保护好利用好生态环境,也就意味着能更好地发展生产力。在这一背景下,生态生产力应运而生。“生态生产力是人类物质生产力和自然界生产生命能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和谐统一”[3],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生动组合。生态生产力克服了把保护生态环境与发展生产力对立起来的传统思维,从本质上来说,生态生产力是科技创新生态化转型的重要表现。为此,我们必须以生态文明为支撑,以经济发展为动力,形成生态生产力的新结合点,实现生态的保护、经济的发展、科技的创新有机统一。

(二)生态文明推动绿色、生态科技创新

生态文明建设立足于自然界物质资源的有限性、生态系统的恶化性,致力于促进资源节约和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必将为提升自然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自然生态系统修复与治理等提供动力,这些都为绿色科技、生态科技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技术空间。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人们的资源是有限的,而任何文明社会都必定要与资源发生联系,并在人的无限需求下尽可能地剥削着剩余不多的资源。工业文明时期,自以蒸汽机为代表的技术革命后,科学技术创新体系极大满足人类对于生产高效率的追求,致力于极大地“掠夺地球长期演化过程中形成的全球性物质资源和环境资源,以创造庞大的产值和利润。”[4]而当今社会,在生态文明价值观的指导下,在追求生产高效率的同时也通过节约化、资源化、生态化、协调化的技术手段,注重资源的有效、循环利用与生态系统的均衡发展,推动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性改变,维持生态系统的有序进行,从而逐步改变传统技术对自然资源的过度依赖和对生态系统的巨大破坏。

(三)生态文明发展一次能源、新兴科学技术

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发掘地球自然生命活力、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致力于加强自然能源开发和拓展人类活动空间,必将为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等一次能源技术的利用和为海洋科学技术、空间科学技术等新兴科学技术的发展开辟广阔的应用空间。科技创新以往一直以大规模技术开发、无止境地搜刮自然资源,尤其是以煤炭、石油为主的化石能源,来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是不可取的,甚至会导致人类社会的灭亡。因此,“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5]。新时期新阶段,在生态理念的指导下,实现科技创新生态化转型,一方面要广泛使用无污染能源与新型能源代替煤、石油等污染严重且不可再生的传统能源,缓解能源污染问题的同时,更能进一步开发与利用大自然的能力。另一方面,要立足未来,开阔眼界,在强大的科学技术支持下,向神秘的海洋深部和广阔的宇宙空间探索,以科技创新带动海洋、生物、外层空间等新兴领域的生态转化。

三、构建科技创新生态化转型的新型策略

“科学不是一个独立变量。它是嵌在社会之中的一个开放系统,由非常稠密的反馈环与社会连接起来。”[6]因此,用生态学整体性观点将科技重新置于人类社会有机体中就目前来说,是一项较为艰巨的任务。现在科技创新生态化转型就是一个契机,这就需要我们通过科技创新,制定新型的生态化策略,发扬生态化科技创新事业。

(一)新建生态文明的科技创新价值观

工业文明时代,人类养成了无限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单纯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为核心的科技创新价值观。这种一味追求经济价值而忽视生态保护的价值观,直接导致了自然资源的枯竭和环境的破坏。所以,优化资源使用,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社会,我们必须转变工业文明价值观,新建生态文明价值观,促进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协调并进,永续发展。一方面,从价值取向来说,生态文明的科技创新应该是以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生态保护多位一体的创新价值取向。这就要求人们在使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获取高质量物质生活的同时,也要运用工具-技术系统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确保人类生存的意义与生活的价值。另一方面,从科技创新目标来说,生态文明超越了工业文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历史局限性,其科技创新的主体在于通过全方位的技术升级和创新,开发与使用绿色生态科技解决当前人口、资源、环境的发展问题,建设人口均衡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优化科技创新生态化政策支撑环境

一项政策的实施不仅需要自身的优越性、可行性,更加需要一个稳定、和谐的环境。科技创新生态化政策的贯彻与执行同样如此。优化科技创新生态化政策支撑环境。首先,树立正确的技术观、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生态化科技发展。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要求我们在实现科学技术的创新、经济发展的同时,更要关注人类社会的美丽和谐。其次,构建生态化科技创新的法律支撑体系。国家和政府需要制定一系列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的法律政策。通过制定法律来对这些错误理念和为之产生的经济行为进行规范与制约,从而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例如,《环境保护法》的制定与实施。最后,吸引优秀人才。推进生态化科技创新,人力资源是优势。“一个社会科学上的成功依赖于它能够把更多的自己的天才输送到科学中去”[7]。科技创新生态化的发展,科技人才是动力。在当今社会,我们需要在科研方面加强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的支持,才能吸引一大批最杰出的人才进入科学研究的殿堂。

(三)基于三大产业的生态化科技创新的实施

科技进步的必要性范文4

关键词:技术创新;环境;要素;限度

技术创新问题是近期以来各界所热烈关注的话题之一。所谓技术创新,是指“在原有技术的基础上,人们依据一定的技术原理和社会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应用研究和生产发展的技术开发活动。” 不可否认,无论是就整个世界飞速发展的科技形势还是从我国赶超型的现代化建设事业而言,有关科技创新的问题应该而且必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于,对科技创新的意义以及创新本身需要什么样的条件等诸多问题,学界却认识不一。也许是因为我国技术进步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着很大的悬殊,因而有人非常强调技术创新对社会发展的进步意义,希望通过技术方面的创新缩小与西方世界的差距;也有人从技术创新的具体操作层面上对技术发展问题予以充分的关心,试图在技术创新的结构与功能方面来一次巨大的变革,促使技术实现飞跃式的发展;有人甚至十分天真地认为,只要不断地进行技术方面的创新,那么我们社会就可以获得自由发展的物质基础条件;…… 上述这些观点或言论,从出发点而言是不值得怀疑的,他们都有一个善良的愿望,即通过技术创新实现社会的发展,从而在不久的将来在经济上赶上甚至超过发达的西方国家。但是细究起来,这些观点却存在着一致的缺陷??把技术创新看作是万能的良方,在考察技术创新的意义时注重的是它发展的无限性或理想性的一面,并没有顾及到技术创新的限制性或现实性,因而在不同的程度上都存在着偏颇。笔者认为,技术创新的限度问题不仅不能被忽视,从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技术创新的复杂性和技术发展的根本方向。下面就这一问题作出简要的分析。

一、技术创新的根据:必然性与必要性

技术为什么一定要实现创新?它所涉及的是技术创新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问题。从技术创新的必然性来说,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科学技术是社会进步的基本要素,具体表现为: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基本的决定力量,在生产力中,生产工具是生产力水平的标志,而新的生产工具的出现则有赖于技术的发明和创造,即技术创新。众所周知,生产力的进步与发展是势不可挡的,作为生产力水平与标志的生产工具又是技术创新的结果,因而科学技术的创新同样也就获得了其发展的必然性。通过技术创新,大量新的生产工具被创造出来,社会生产力也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人类社会也就获得了进一步向前发展的物质条件与内驱力。所以马克思看到了“极大生产力是随着科学和技术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的” 这一客观事实,把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革命看作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 这是十分科学的。

从技术创新的必要性而言,可以说,整个世界范围的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特别是进入20 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革命的发生,为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时机与条件,任何一个国家如果不能在这场科技竞争环境中获得有利的地位,那么,社会生产力就得不到发展,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也就得不到改善,国际竞争力就会大大地削弱;就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而言,由于我们是“后发型”现代化的国家,因而我们一直在强调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必需具有“赶超型”的速度,而如果我们不以科技创新作为先导,我国社会的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功将是一句空话,更有甚者,我国将面临“球籍”危机。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认为技术创新有着它的必要性,也有它的合理性和迫切性。

摘要:技术创新问题之所以为人们所重视,不外乎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技术及其物质成果构成了整个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现实基础,其二在于通过技术创新可以使人类的生活方式发生巨大的改变。这本来并不值得人们大惊小怪,但值得注意的倒是,人们在热衷技术方面的创新时,无论是在现实中还是在观念上都存在着过分注重技术创新的无限性(理想性或可能性),而对它有限性(现实性或条件性)的一面却是很少顾及的片面性。有鉴于此,笔者从技术创新的必然性与必要性、技术创新的内外环境以及技术创新的制约要素及其根据作出分析,目的是通过对技术创新条件限制性的探讨,说明对任何一种现象的讨论或实践,以辩证的眼光去审视都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技术创新;环境;要素;限度

技术创新问题是近期以来各界所热烈关注的话题之一。所谓技术创新,是指“在原有技术的基础上,人们依据一定的技术原理和社会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应用研究和生产发展的技术开发活动。” 不可否认,无论是就整个世界飞速发展的科技形势还是从我国赶超型的现代化建设事业而言,有关科技创新的问题应该而且必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于,对科技创新的意义以及创新本身需要什么样的条件等诸多问题,学界却认识不一。也许是因为我国技术进步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着很大的悬殊,因而有人非常强调技术创新对社会发展的进步意义,希望通过技术方面的创新缩小与西方世界的差距;也有人从技术创新的具体操作层面上对技术发展问题予以充分的关心,试图在技术创新的结构与功能方面来一次巨大的变革,促使技术实现飞跃式的发展;有人甚至十分天真地认为,只要不断地进行技术方面的创新,那么我们社会就可以获得自由发展的物质基础条件;…… 上述这些观点或言论,从出发点而言是不值得怀疑的,他们都有一个善良的愿望,即通过技术创新实现社会的发展,从而在不久的将来在经济上赶上甚至超过发达的西方国家。但是细究起来,这些观点却存在着一致的缺陷??把技术创新看作是万能的良方,在考察技术创新的意义时注重的是它发展的无限性或理想性的一面,并没有顾及到技术创新的限制性或现实性,因而在不同的程度上都存在着偏颇。笔者认为,技术创新的限度问题不仅不能被忽视,从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技术创新的复杂性和技术发展的根本方向。下面就这一问题作出简要的分析。

一、技术创新的根据:必然性与必要性

技术为什么一定要实现创新?它所涉及的是技术创新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问题。从技术创新的必然性来说,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科学技术是社会进步的基本要素,具体表现为: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基本的决定力量,在生产力中,生产工具是生产力水平的标志,而新的生产工具的出现则有赖于技术的发明和创造,即技术创新。众所周知,生产力的进步与发展是势不可挡的,作为生产力水平与标志的生产工具又是技术创新的结果,因而科学技术的创新同样也就获得了其发展的必然性。通过技术创新,大量新的生产工具被创造出来,社会生产力也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人类社会也就获得了进一步向前发展的物质条件与内驱力。所以马克思看到了“极大生产力是随着科学和技术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的” 这一客观事实,把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革命看作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 这是十分科学的。

从技术创新的必要性而言,可以说,整个世界范围的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特别是进入20 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革命的发生,为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时机与条件,任何一个国家如果不能在这场科技竞争环境中获得有利的地位,那么,社会生产力就得不到发展,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也就得不到改善,国际竞争力就会大大地削弱;就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而言,由于我们是“后发型”现代化的国家,因而我们一直在强调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必需具有“赶超型”的速度,而如果我们不以科技创新作为先导,我国社会的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功将是一句空话,更有甚者,我国将面临“球籍”危机。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认为技术创新有着它的必要性,也有它的合理性和迫切性。

三、技术创新的限度:要素与根据

从上述对技术创新的环境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仅仅泛泛而谈技术的创新是不合适的。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对影响技术创新的因素作出具体的分析,从而确定技术创新需要哪些特定的条件作为前提。

笔者认为,技术创新首先必须以现有的生产力条件为前提。

这似乎是一个不证自明话题,就一般意义来说,技术创新当然是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既然我们是在谈论它的限度问题,那么就意味着技术创新的运作方式必须而且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条件来进行,从理论上明确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从对技术创新的制约条件而言,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不一样的,技术创新的起始条件当然就有很大的区别,如果超越具体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来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盲目地认为技术创新可以摆脱现有的起始条件来进行,那么我们就不可避免地犯“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主观主义错误。技术创新定义中“原有技术的基础”这一界定就十分清晰地表达了这一基本要求。

其次,技术创新同时必须依靠一定的政治制度条件作保障。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技术的创新与制度的关系是十分密切而又异常复杂的,因而我们在考虑技术创新的同时,也要注重制度环境对技术发展的规范作用。众所周知,在不同的制度条件下,技术发展的性质与方向是迥然不同的。技术的发展就它的自然属性来说是没有价值偏向性的,而在特定的制度下,技术发展就获得了它的社会属性,它势必会带上制度的严重痕迹,从而使技术为特定的社会制度服务。历史上,由于政治制度的性质迥异而改变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方向的例证举不胜举,中世纪时期神学制度对科学文明和技术创新的压抑与迫害即是一个明证;而反过来说,中国作为世界上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到了近代却呈现出一派生产力落后、民不聊生的悲惨景象,不能不归咎于当时反动的封建政治制度。在当代社会现实中,社会政治制度对技术发明和创新的作用更为明显,包括世界上第一颗原子弹的爆炸、信息高速公路的开辟等等在内的任何一项技术发展计划的操作与实现,都始终离不开社会强大的政治力量的支持与协调,现在,任何人都不能否认政治和政府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尽管这种作用的性质、方式与目的在不同性质的制度下有可能是大相径庭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技术的发明与创新必须以现实的政治制度为条件,也只能在特定的制度下才能实现,这是由技术和制度两种不同的种属关系所决定的。技术表述的是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制度表述的是人与人的相互关系,技术创新固然是生产力进步和社会进步的标尺,但却不是唯一的尺度。生产力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始终受到生产关系的制约,而生产关系又受一个社会的上层建筑(政治制度)的保护,因而,技术创新不能不以特定的政治制度的性质为限,否则,就会陷入“技术决定论”的泥潭。

再次,技术创新也要以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前景为基础。

科学技术是人类社会文明成果的体现,它的发生与发展离不开社会经济文化的支撑。一个民族如果经济上不发展,文化上不先进,那么技术的发展与创新就得不到应有的支持,技术创新就不能自主,技术发展的空间就狭小。例如在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阶级关系中,垄断资产阶级把技术同样也看作是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因而在对待科学技术方面采取的是技术保密、信息封锁的手段,目的是为了攫取巨额垄断利润,结果是扼杀了技术社会化的功能,同时也使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窒息;另外,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不同,技术发展的程度也大不一样。随着经济的发展,导致社会产品的大量增加,势必需要开拓新的贸易市场,它反过来会促进技术方面的进一步创新,而在一个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结构框架与文化氛围下,要使社会在技术方面达到应有的高度无疑是痴人说梦。更进一步说,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如何,也会影响到技术发明和创造成果的利用程度,一个简单的事实是,我们很难想象在一种愚昧落后的民族中具有发展高技术的可能性。这就从各种不同的层面说明,技术的创新、成长与发展,绝对要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作为基本条件,离开这种条件来谈论技术创新问题,从它的一开始就注定会失败。

第四,技术创新与发展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科技伦理与道德原则。

无庸讳言,试管羊“多利”的出现与跃跃欲试的“克隆人”的计划无一不是技术创新的符号表达,但随之而来的科技与伦理的争论却给这类实验兜头泼了一盆冷水。这就清楚地说明,技术创新与伦理原则之间存在着不可挣脱的联系。就现代技术创新的结果来看,一项高科技的成果的出现,人类在从中受益的同时必然伴随着伦理的思考和观念的冲突,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人们常说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因而技术的进步与创新,并不一定标志着伦理道德水平的提升。“事实上,技术的巨大作用使人有机会受益和存在着它的威胁这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成为我们时代一个最大的理智和政治挑战。” 诚然,技术是人所创造的,必然为人所用,但人类对技术的运用是否符合科技伦理与道德原则,却不是技术本身内在固有的,它是以人类自己对这些原则的科学准确的认知为前提的。爱因斯坦曾经说过:“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绝不取决于工具。刀子在人类生活上是有用的,但它也能用来杀人。” 由此可见,怎样使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努力与人类社会共同的伦理道德原则相符合,是我们在考虑技术创新时应该着重加以关注的话题,换言之,任何一种技术创新的功夫都必须以这一原则作为底线,舍之,则会使技术创新的目的迷失以人为本的准确方向,这一点应该是毋庸置疑的。

第五,技术创新还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的目的。

就技术创新的社会意义而言,技术对我们人类社会生活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也是不容否定的,但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技术发展与人类价值关怀之间的关系同样也是不容忽视的。诚然,技术是有价值的,如果仅仅从“元技术”(技术的自然属性)的状态下考察技术的效用,那么我们完全可以说,技术带给人类的只是无穷的魅力。问题是,元技术状态很快就在技术与理性、技术与制度的复杂关系中呈现出其价值的偏向性,这样就产生了技术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相分离的二元性矛盾。在技术发展史上(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曾经产生过技术的工具理性主宰价值理性的局面;在高技术发展的现时代,微电子信息技术的产生与发展,进一步促使整个人类社会呈现出高度的技术性依赖,到处充斥着数字化的生存方式,其中最令人的忧虑是人类技术理性思维方式的形成与盲目扩张,社会的任何一种生活方式都可以用技术性的手段来解释和还原,恰恰相反,人在此时却成为这一社会真正的技术性动物,以致海德格尔惊呼:这是一个“着魔”的时代!针对技术理性湮没和扭曲人性的非人状态,马尔库塞十分清醒地指出,这种反人性的社会生活表现为“技术的解放力量??事物的工具化??成为解放的桎梏;这就是人的工具化。”因而他把这一局面斥之为“发达工业文明最令人烦恼的一个方面-:反理性的理性特征。” 可见,技术理性片面化所造就的将是一个非人的社会。正因为如此,如何在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注重对技术工具理性的价值规范,如何使技术创新的同时又能够人类自身的整体价值,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严峻的课题,因而笔者认为,符合人类社会价值理性的社会规范构成了技术创新的必要限度。以人类社会总体的利益、人的全面发展的最终目的作为技术创新的价值理性标准,理应成为我们在进行技术创新工作的同时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和终极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的技术创新所有努力,才既是可能的,同时又是现实的。

综上所述,笔者对技术创新限度问题讨论的本意并不在于否定技术创新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而是指望通过对技术创新问题的深入探讨,从理念上确证技术创新科学认知原则。在这方面,笔者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科学的辩证思维方法的确立,不仅对技术哲学来说是多么的必需,大而言之,它对我们从事任何一项事业也是何等的重要。

参考文献:

刘大椿·《科学技术哲学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3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66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75.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19.

陆江兵·《技术·理性·制度与社会发展》.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20-24.

童天湘·《高科技的社会意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302.

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56.

马尔库塞·《单面人》.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136、7.

科技进步的必要性范文5

关键词: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

一、发达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并对新产品的中间实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在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三大税种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优惠的重点。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中、低技术向我国转移,在部分领域,高端技术也开始向我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从我国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整体技术水平还较为低下,受技术开发力量、技术开发经费等的制约,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还相对弱小,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发达国家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要充分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保持原有的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一个以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向研究型机构的R&D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特别财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模式。3年过渡期满后,政府贷款利率或贴息水平必须控制在WTO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财政的资助必须是非专向性的,并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术开发活动成本的50%。2.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安排的科技经费要集中用于加快发展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使传统产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和课题负责制,确保政府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同时,政府科技经费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基础性研究,政府应实行无偿投入,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坚持有偿使用为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向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资金,这些相应机构必须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3.财政扶持项目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财政扶持和引导技术进步必须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率,而不能遍地开花。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选择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竞争性产业。

4.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支持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政府财政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融资及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从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5.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运用好财政贴息这一手段。高新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这一领域,除国家进行少量的直接投资外,可以借助于财政贴息杠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该领域。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并相应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使整个产业结构能从低级化状态向高级化状态转化。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6.必须改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能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外,应对高科技产业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实行适度倾斜,使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能大幅度降低。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改变目前进出口环节大面积实施税收优惠的做法,应只局限于对高新技术及设备的进口,视不同的情况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尽快统一。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运用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做优惠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低免、投资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运用,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规模将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大,相应地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及国民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为了扶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多采购本国产品,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倾斜。只有在国内不能提供或技术性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购外国生产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刘群,李倩.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经济日报,2002-11-19.

科技进步的必要性范文6

关键词: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

一、发达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并对新产品的中间实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在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三大税种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优惠的重点。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中、低技术向我国转移,在部分领域,高端技术也开始向我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从我国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整体技术水平还较为低下,受技术开发力量、技术开发经费等的制约,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还相对弱小,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发达国家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要充分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保持原有的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一个以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向研究型机构的R&D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特别财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模式。3年过渡期满后,政府贷款利率或贴息水平必须控制在WTO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财政的资助必须是非专向性的,并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术开发活动成本的50%。2.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安排的科技经费要集中用于加快发展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使传统产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和课题负责制,确保政府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同时,政府科技经费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基础性研究,政府应实行无偿投入,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坚持有偿使用为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向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资金,这些相应机构必须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3.财政扶持项目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财政扶持和引导技术进步必须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率,而不能遍地开花。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选择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竞争性产业。

4.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支持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政府财政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融资及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从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5.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运用好财政贴息这一手段。高新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这一领域,除国家进行少量的直接投资外,可以借助于财政贴息杠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该领域。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并相应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使整个产业结构能从低级化状态向高级化状态转化。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6.必须改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能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外,应对高科技产业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实行适度倾斜,使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能大幅度降低。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改变目前进出口环节大面积实施税收优惠的做法,应只局限于对高新技术及设备的进口,视不同的情况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尽快统一。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运用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做优惠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低免、投资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运用,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规模将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大,相应地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及国民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为了扶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多采购本国产品,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倾斜。只有在国内不能提供或技术性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购外国生产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刘群,李倩.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经济日报,2002-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