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根源范例6篇

网络暴力的根源

网络暴力的根源范文1

关键词:弱传播;网络暴力;舆论现象;女性群体;女性公众人物

2022年1月,“王冰冰塌房”相关内容在网络上大肆传播。网暴事件起于王冰冰某疯狂粉丝在社交媒体上的发言,该粉丝将王冰冰早年的私人信息到网络上,王冰冰四级成绩截图也被疯狂传播。有网友声称王冰冰曾经结过婚,表示现在王冰冰已经离异。针对这一披露,网络舆论总体分为两个派别,即塌房爆料派和反对网暴派,同时主流媒体对网暴事件进行发声引导,但在社交媒体上,网友的负面情绪呈持续上涨趋势。同一事件,网络受众呈现出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塌房爆料派在本次网暴事件中占据上风,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无法抑制事态爆发的走向,文章试从弱传播视角对此进行探析。

一、弱传播:舆论世界的哲学

弱传播作为一种公理系统假说,由邹振东教授首次提出。它指的是舆论世界弱者优势传播现象,有时也指运用弱传播理论进行传播的策略。舆论的弱原理认为,人类生活在现实世界与舆论世界这两个世界,前者是强世界,后者是弱世界。弱传播理论体系,是关于舆论世界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的一种理论体系,弱传播理论体系包含四大规律——舆论的弱定理、舆论的情感律、舆论的轻规则、舆论的次理论。概括来说就是弱者优势、情感强势、轻者为重、次者为主[1]。

二、网络暴力概述

(一)网络暴力的概念

心理学上认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对他人造成身体或语言上的伤害的行为被称为暴力。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人们对他人的暴力不再局限于现实世界,社交媒体上的暴力行为层出不穷,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虚拟网络世界对暴力的反映被称为网络暴力,与传统暴力相比,网络暴力表现为参与者对当事人使用言语暴力进行攻击和诽谤。网络暴力是另一种形式的社会暴力,网络空间暴力的存在也会产生相应的恶性结果,网络暴力同样会对当事人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二)针对女性公众人物的网络暴力

女性遭遇网络暴力的影响因素来自多方面,主要受社会环境、网络环境、网民心理等因素的影响[2]。当社会环境发生负面变动时,社会道德将会产生一定程度的下降。网络环境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成为产生网络暴力的温床,网络环境高度自由化的特点,致使传播者的责任感和犯罪感被削弱,网络言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同时,当网民存在道德审判动机和宣泄式恶意攻击的心理基础时,其将发起网络暴力。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女性公众人物的工作与生活无法完全分割,这种掺杂性的职业特点,使得女性公众人物时刻生活在媒体的关注当中。当女性公众人物出现在大众视野时,人们认为任何人都有对女性公众人物进行评判的权利,在公共空间中,这种带有自由性和随意性的批判行为,被社会默认其属于公众人物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要素。然而,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普及,网络受众开始滥用批判权,在社交媒体中对女性公众人物进行网络暴力的行为,呈现出泛化的趋势。网络受众常常将关注点聚焦在女性公众人物的私德问题上,由于缺乏固定明确的评判标准,对女性公众人物私德的监督手段往往会走向极端。

三、王冰冰双重身份下的弱传播现象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依据人们占据社会资源的不同,出现了主观阶层分化的现象[3]。一方面,女性公众人物在社会资源占有方面,在阶层分化中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庞大的网络受众在社交媒体中的信息传播范围占据上风,同一信息的快速传播极易导致网络受众产生群体情绪感染。弱传播理论认为,人类生活在两个世界,一个世界是原本的现实世界,另一个世界是传播的舆论世界,两个世界互为逆世界,现实世界中的强者,在舆论世界中居于弱势。在网络舆论中,人口优势是最大的优势,争夺多数人的话语权才能够在舆论风暴中夺取成功。舆论具有轻规则的特点,“爆料”“人肉”不符合伦理纲常,但在网络舆论中,受众却乐此不疲。

(一)弱传播的弱者:央视女记者

王冰冰央视女记者的身份,是此次网络暴力产生的直接原因。在审美话语权转移的背景下,一直以来以严肃著称的央视,试图重新建立起与年轻人的联系,王冰冰凭借治愈的笑容引起了众多年轻人的关注。弱传播理论认为,现实世界的弱势群体,一旦通过弱传播在舆论世界中成为强者,就能改变自己的命运,最终成为现实世界的强势群体。在新的循环中,其会沦为舆论世界的弱势群体。王冰冰以邻家女孩的形象“出圈”,在获得巨大关注的同时,也在网络舆论中进入了新一轮的循环。作为央视记者的王冰冰,相较普通人,享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和更高的社会地位。这种身份赋予了王冰冰现实世界强者的地位,王冰冰因早年隐私曝光遭到网络暴力,相同事件发生在普通人身上难以引起社会舆论,这种远高于社会标准的评判体系,作为现实世界强者的女性公众人物,显然在网络舆论中处于弱势。弱传播的情感律认为,舆论世界是情胜于理的传播世界,现实世界与舆论世界在情与理的坐标体系上互为逆世界。舆论的本质是不讲道理,这就是舆论的情感律。狂热粉丝以“人肉搜索”的形式将王冰冰的个人隐私到网络的行为,已经形成网络暴力的既定事实。然而,在此次舆论风暴中,对实行“人肉搜索”的侵害者的讨伐并未引起大众广泛关注,站在侵害者阵营的网暴塌房派的成员越来越多,对王冰冰的网暴愈演愈烈。舆论的爆发是情感的爆发,舆论风暴也是情绪的风暴,而不是道理的风暴,极端情绪是舆论世界的标配。在网络匿名性的基础上,当网友认为王冰冰的形象不再符合社会期望时,将会以情绪宣泄的形式对王冰冰进行道德审判,导致网络暴力事件发酵。舆论的弱定理与舆论的情感律、轻规则相伴而生,这种浮于表面的网络暴力符合弱的原理,弱传播中的情感律与轻规则,使网络暴力行为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二)弱传播的强者:女性身份

舆论总是围绕着事件出现,在网络空间中,事件议题所产生的场所多为由热点新闻引发的舆论议题,涉及女性的舆论议题更容易吸引公众讨论。在此次“王冰冰网暴事件”中,网络受众分为爆料塌房派和抨击网暴派,两个派别的对立使得舆论事件给人一种割裂感与混乱感。实际上,要一分为二地去看待派别问题,对立派别的形成是受众从王冰冰的两个身份出发,形成截然相反的发声态势。舆论的弱定理告诉我们,舆论场是女性的主场,舆论世界是强弱倒置的传播世界,现实中的弱势群体就是舆论中的强势群体。此外,网络空间中涉及女性公众人物的舆论事件,往往会从事件中的女性角色出发,从而引发出以女性为名的“引爆点”,当社会对女性公众人物的性别的关注超过对事件本身的关注后,则会对事件中的女性进行道德审判和情绪宣泄,产生污名化女性当事人的网络暴力。当前,女性在社会舆论中仍然处于弱势。从男性赋权角度看,女性常常是被凝视的角色,男性群体将女性幻想为所有物,认为女性的权利来源不是因为其自然人的身份,而是源于男权社会赋予女性的关注。当得到关注的女性不符合社会群体的意志时,社会将收回赋予女性的权利,并对女性进行严厉的道德审判。所以,王冰冰的女性身份,在网络舆论中占据强势地位。不过,当受众将此次爆料事件定性为针对女性的网络暴力行为时,这种针对女性的情感宣泄和盲目攻击会引起网友的众怒,从而促使部分网友以觉醒的态度为王冰冰声讨正义。

四、舆论热点中的弱传播现象

(一)舆论的次理论:主流媒体发声

扬子晚报针对王冰冰网暴事件率先发声,在微博上指出“病态追星不可取,人肉与曝光他人个人隐私,已经触及了底线”。主流媒体#病态追星触及法律底线#话题对王冰冰事件进行评论。但主流媒体的介入并未抑制住网络暴力持续发酵的形势,网友对王冰冰事件的情感负面指数依旧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舆情持续爆发。弱传播认为舆论的次理论是舆论的规律之一,在舆论形态的谱系中,主流舆论是最不活跃的舆论,次主流舆论是最活跃的舆论。破窗理论认为,如果某一间房子的窗户破了一扇没有及时修理,那么不久之后,将会有更多的窗户被打破。在网络舆论中,破窗效应中的破窗就代表着网络暴力的攻击行为。根据破窗理论,对他人进行网络暴力的行为如果不加以矫正,当网暴行得到纵容,会使更多人产生模仿现象,最终会加强对网络秩序的破坏。破窗理论揭示了网络暴力呈现出持续扩散趋势的原因。然而,在“王冰冰网暴事件”中,主流媒体的发声矫正并未起到明显的传播效果。主流舆论往往是常识性言论,“禁止曝光他人隐私”“人肉搜索触及底线”“整治网红饭圈行为”等话题在过去的网络暴力事件中被反复提及,这种在社会中已经形成了共识性特点的伦理,在舆论中难以得到更加广泛的传播。舆论的次理论认为,主流舆论属于共识,共识不容易引发受众关注,舆论的本质是竞争性的传播,这种竞争性传播最大的特性就是争取关注,已经形成共识的主流舆论,相较非主流舆论,缺乏争取受众关注的新鲜要素,难以在舆论中成为主角。主流媒体针对“王冰冰网暴事件”的多次发声,并未减少大部分网友对此次事件的负面情绪,即便这样的发声符合社会期望,但在舆论的世界中并未取得良好的传播效果。在主流舆论共识已经形成的前提下,主流舆论的异常活跃,预示着其出现了新的情况。“王冰冰网暴事件”的发酵,使得“禁止在网络中攻击他人”这一共识面临挑战,在网暴事件持续产生负面影响的背景下,主流媒体的发声呼吁,实际上是一种被动的活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强化认同,巩固主流舆论的地位。

(二)舆论的主体:网络用户

舆论的主体就是能够向多数人传播的人,由于舆论集合性的特征,舆论既可以来源于多数人的传播,也可以来源于向多数人传播或在多数人中的传播。通常认为,主流媒体拥有更大的话语权,主流媒体在网络舆论中的拨乱反正行为树立了其舆论主体的地位,而王冰冰是舆论中心的当事人,因此主流舆论或王冰冰为此次舆论的主体。然而在“王冰冰网暴事件”中,舆论主体显然是广大网络用户。网暴事件的源头,源于狂热粉丝对王冰冰过往信息的挖掘,受到情绪裹挟的粉丝将自身认定的真相盲目到网络论坛中,引爆舆论的首轮传播。首轮的爆发性传播,使狂热粉丝在“王冰冰网暴事件”中形成“意见领袖”。众多网友对王冰冰的私人信息产生关注,认同狂热粉丝的盲目宣泄式攻击,受到其负面情绪的感染,产生了强烈的传播效应,导致对王冰冰攻击进入了更深层次的“人肉搜索”阶段。此时,参与网络暴力行为的网友成了此次舆论事件的主体。由于舆论主体的多元性,舆论脱离正义,舆论并非具有普遍的正当性,只有在特定条件下,舆论才能成为民意的代名词。公众人物是舆论的发源地,王冰冰以“网红记者”身份出圈,与未走红前相比,“网红记者”的身份使受众对王冰冰的关注不再局限于记者的业务能力上。王冰冰走红后,大众将王冰冰定位为艺人,而艺人在舆论场中属于特殊存在,艺人以形象为业,艺人的身体是其工作的对象、工具,是生产资料的来源,也是工作的最终产品。在舆论场中,王冰冰的“网红记者”身份,更容易遭受误解。当前网络空间娱乐泛化,网络舆论场匿名性和自由化的特点,使其成为网络暴力滋生的温床。当舆论的主体缺少有效监管,便难以抑制此类以发泄谩骂公众人物为导向的网络暴力行为的爆发。

五、结语

“王冰冰网暴事件”的持续发酵,表明女性公众人物在舆论场中处于弱势地位,拥有强者身份的人,在舆论场中更容易受到网络暴力攻击。大众传播时代,针对女性公众人物的网暴行为时常出现,然而,在情胜于理的舆论场中,女性公众人物作为网暴受害者很难全身而退。过去我们常常将公众人物遭到网暴的原因归结为媒介造神,当被关注的对象从神坛跌落凡间,便是网络暴力的开始。不可否认“饭圈文化”是网络暴力生成的因素之一,但究其根本,实际上是由于公众人物在舆论场中的弱势地位。常理认为公众人物在网络空间中的发声具有更大的影响力,但这种影响力只限定于特定类别的正向宣传,当其陷入舆论中心的漩涡时,在弱传播中居于弱者地位的公众人物则很难规避遭到网络暴力的风险。

参考文献:

[1]邹振东.弱传播:舆论世界的哲学[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8:103-106.

[2]侯玉波,王婷.社会阶层与公正世界信念对中国人网络暴力行为的影响[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5(2):96-104,197.

网络暴力的根源范文2

[关键词] 网络暴力;暴力危害;暴力形式;形成因素;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 D917.3 [文献标识码] A

一、网络暴力对青少年的危害

网络本身被人们赋予了神秘的色彩,很多不切实际的事情在网络世界里为人们所认同,网络暴力,其实是暴力借助特殊媒体的表现形式,大多是通过谩骂、侮辱的方式来发泄情绪。它的主要人群是14岁到23岁之间的青少年。对于价值观尚未成型的青少年来说,过多接触此类信息,必定会影响其对事物的价值判断,久而久之,“崇尚暴力解决问题”就会被“定格”在其价值判断中。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暴力角色体验”,往往不会造成现实中的疼痛或负罪感,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一旦青少年在虚拟世界中体验到过多的“虚拟暴力”,自然会对其产生“脱敏”。第一次被吓得心惊胆颤,慢慢地就不再害怕,变得麻木了。

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暴力密集区”。如今市场上流行的游戏多是暴力游戏,那么,偏好网络暴力游戏的青少年所受的“涵化”影响也比较深。从目前市场上流行和青少年喜爱的游戏内容上看,多是一些极度暴力的内容。网络游戏不同于电视、电影之处就在于使用它的受众不再是简单的观看,而是参与其中,其暴力表达是通过与使用它的受众一起来完成的。网络游戏只是设计了游戏的程序,而真正的暴力表现是通过玩家的作用显现出来的。从心理机制上来说,电子游戏对暴力内容的表现与电影、电视的表现有共同之处,即都根植于人内心的欲望,那就是人类天性中的一对矛盾但是紧密相伴随的心理情结:对死亡的恐惧和攻击的本能。但是电影和电视并不激发观众的主动性,即观众的审美参与的主动性是有限的,而人们玩游戏的过程有反馈和动作,更能体现出一种主动的心理状态。所以,其血腥的暴力内容表现因为加入了人的主动性而更加逼近真实性。

网络游戏里的暴力还为人们制造了一个充满幻想、美好的世界。“实现自己的梦想”、“谱写属于自己的故事”,给了人们一个实践现实生活中永远也无法实现梦想的场地。无论你是想做一个正义的大侠还是邪恶的魔鬼,支撑你梦想实现的武器是你必须拥有制服对手的暴力,只有在屠杀和攻击中,梦想才能得以实现。在这个暴力世界里,人们已经不仅仅限于遐想,而是去实现。而且,网络游戏的虚拟性使人卸下一切心理上的包袱,当人们施暴的时候,不必找一个正义的理由,魔鬼、警察、……尽可以充当其中任何一个角色。按照发展心理学的观点,青少年正处于自我同一性的形成和同一性与角色混淆的矛盾阶段,在网络游戏里,他们可以扮演自己喜爱的角色,不怕别人批评其外表、容貌和个人怪癖,也可以避免歧视。对青少年来说,网络的使用是他们适应和应对其所面临的巨大的发展性应激的方法。这对于处于青春期沉于幻想的青少年来说,很容易导致他们虚拟人格的产生。

媒介中的暴力内容对青少年行为影响的最严重的负面效果就是青少年模仿媒介的情形实施犯罪,而行为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受到认知的影响,这种“潜移默化”的涵化效果极有可能遭遇外部环境的刺激而引发行为的发生。

二、网络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网络世界最大的负面效应是网络暴力泛滥。网络暴力容易颠倒是非,使大众看不清事情的本质与发展方向,影响思考的客观、公正与深刻。网络暴力按其功能划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暴力信息――传播暴力亚文化角度的网络暴力;一类是暴力行为――直接针对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的网络暴力。

(一)暴力信息

网络是人类科技巨大进步的成果,它在促成整个社会巨大变迁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副产品,其中之一就是暴力亚文化的泛滥。网络中包含暴力文学、暴力图片、暴力影视、暴力游戏等各种形式的文化载体,传递着以侮辱、挑衅、殴斗、凶杀、屠戮为内容的暴力信息。

信息是媒体传播的内容,其功能在于通过心理作用,使接触者对信息内容产生知晓、认同、学习和仿效。有资料表明目前青少年是当今我国暴力犯罪的主力军,他们正处在从幼稚到成熟、从依赖到独立的成长转变阶段,阅历浅,好奇心重。按照心理学的原理,网络媒体较其他传播媒体所传播的信息对接触者的剌激相对更为强烈。因为网络媒体能够通过全面运用声、色、光、像、文字、语言等这些外部剌激元素对受体予以同步剌激,如角色扮演和引导式的游戏、聊天、能够对网络媒体信息自由发表评论的博客平台、BBS等等。再有网络信息具有可重复性,就是说,由于同类信息能够在网络中保存一定的期限,网络接触者可以根据需要对这些信息随时查阅,或通过各种搜索引擎对其进行快速搜索。基于以上原因,网络中的暴力信息有以下三大类:

1. 网络暴力游戏。在网络暴力游戏的影响下,此类言语充斥着孩子们的日常生活。有研究表明,13-15 岁的游戏“玩家”所表现出来的暴力倾向和无礼行为相对于不玩游戏的同龄人来说非常明显,而且在一款暴力游戏中呆上十分钟就足以使孩子们变得更好斗,同时,研究还表明,游戏中四分之三的暴力行为都没有得到任何惩罚,这很可能就会使孩子们相信这些行为是可以接受的。[1]

2. 网络中的暴力语言、暴力动漫作品和暴力影视作品。在网络世界里,人们可以“随意”按照自己的兴趣、阅历取向畅所欲言,言论,选择网络信息。这是网络受到青睐的重要因素。正因如此,网络中也形成了许多未加屏蔽或过滤的暴力信息。如网站论坛和网络聊天室中的暴力语言。在“ 铜须门”事件中, 一些网民就曾“以键盘为武器砍下他(‘铜须’) 的头,献给受害者做‘祭品’”的言论。

3. 暴力网站。尽管政府已采取多种措施屏蔽或截杀,但暴力网站花样繁多,层出不穷,此类网站专门传播有关的暴力、恐怖信息,传授相关的暴力方法,或者通过心理诱导使接触者产生暴力倾向,典型的如网上传播的“自杀完全手册”和“自杀网站”。

(二)暴力行为

与现实社会中的人相比,网站更容易受到攻击。由于人们日常行为方式的网络化,网络不再为犯罪人视为一种犯罪工具,而是成为了一种特有的犯罪空间环境。但网络中的暴力行为与现实中的暴力行为是有区别的,具体形式可归结为:

1.信息暴力。在与传统媒体的接触中,人们可以根据兴趣、需要选择有关信息,但在网络媒体传播的信息方面,人们有时候是被强制的。如我们所知道的“流氓软件”、“攻击性电子邮件”。

2.网络骚扰。网络媒体具有互动性,但这种互动源于双方或多方的自愿。对于网络骚扰,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行为人通过言语、图片、视频等在网络中干扰他人的网络行为,甚至对他人迸行诽谤与侮辱。还有一类则是通过恶意程序干扰破坏他人的电脑系统。 如“僵尸网络”,[2]它可以使系统在其所有者不知情的状况下受到控制。

3.网络抢劫。此类抢劫专指行为人利用“黑客”技术、未经授权强行侵入他人的电脑系统获取数据资料或具有经济价值的各种网络“物品”,如Q币、游戏资产、游戏帐号,甚至强行劫取网站据为己用。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和侵财犯罪,如诈骗、敲诈、盗窃,这些犯罪的行为人或是通过病毒程序获取有关信息,或是假冒官方网站骗取他人信任,或是直接在网络商场贩卖虚假商品。据《联合早报》报道,美国洛杉机县当地的政府电脑网络就曾被一些黑客利用成为后者发送色情邮件或是垃圾邮件以及扫瞄其他网络系统来发动恶责攻击的平台。[3]

4.网络敲诈。对于网络运营商而言,网站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至于电脑中的数据资料,对于一些用户来讲,其本身的价值往往是经济指标不能衡量的。也正是由于此,一些“黑客”或通过以“摧毁”网站威胁索要钱财,或通过木马病毒进入个人电脑、将电脑中的重要数据加密后自动弹出解决信息的方式敲诈用户。

三、网络暴力的主要形成因素

(一)个体因素

根据第1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在网民的性别分布方面,男性占 58.7%,女性占41.3%,l8岁以下的占16.6%,18――24 岁的占35.1%;网民中未婚的占57.9%,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4.6%。综合上述当前网民统计调查可以得出结论:多数网民有文化、精力充沛,有一定的网络行为时间,容易接受新鲜事物,而且,在行为方式上更具有攻击性和主动性,特别是青少年在心理发育上处在不稳定、自我控制力差的阶段。这些特点是网络暴力出现的主体因素。

(二)环境因素

环境塑造了人,人的行为方式、心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就当前而言,网络暴力出现的社会环境因素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二是文化导向多元化、伦理道德模糊、暴力崇拜这些社会亚文化圈对青少年的心理形成了不良剌激,进而影响着其人格机制的健康塑造;三是网络世界中规范模式发育不足,为青少年在网络中释放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消极成分提供了可能。

(三)网络行为的情境因素

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同时也具备相应的时间、空间、人员、行为规范准则等情境要素。如果与现实社会进行对比则不难发现,网络特有的情境更利于青少年实施暴力这些带有消极色彩的行为。当前,由于网络监控与防御相对软弱,使网络空间漏洞成为一大隐患。因而,在网络中,只要技术高超,行为人便可以“自主”决定凌驾于他人之上,任意对他人的网络生活进行侵犯且不会被发觉。

四、网络暴力的预防措施

(一)由政府专门机构运用科技手段,推行上网实名的网络身份证制度

网络实名制是规范网络空间活动秩序、保护人权、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网络社会正常发展的法律保障和要求。隐蔽、不易被发觉是增强网络暴力实施者侥幸心理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实行上网实名的网络身份证制度,是为了规范网络空间活动秩序,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利,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暴力实施者的侥幸心理,还可以便于对暴力实施者进行技术跟踪和责任追究。

(二)树立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网络规范意识,推进网络社会现实化

在网络社会中,其规范轨迹是以权利的介入为先、以法律的介入为先。网络环境的技术特点、网络伦理道德建设缺乏现实性、网络传媒立法滞后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使我国传统的社会规范意识被打破,从而导致人们在网络中容易形成规范虚无主义,实施网络暴力等极端行为。所以,提倡网络社会现实化,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规范意识贯穿到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同步建设之中将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网络主体意识和自我规范能力。

(三)完善网络社会相适应的立法、司法体系

在人们的传统习惯中经常有一种意识,即将网络行为人责任追究与现实社会相比照。笔者认为这本身是网络传媒立法和相关司法的一个误区。如果按照惯常思维,在实际生活中抢劫一个商店很好被定罪,但在网络中如果通过技术暴力强行劫取、占有网站能否以抢劫罪处罚呢?犯罪之所以为法所规定,就在于它本身的社会危害性。那么,网站也是一种资源,网络社会也需要安全。因此,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应该按照等阶原则,针对网络社会的特点形成与之相应立法和司法体系,这是网络行为得以保障的根本。

(四)加大力度普及社会性的网络防范意识与防范技术

在网络暴力现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公民的网络防范意识薄弱及防范技术能力低造成的,可以说暴力被害的发生与被害人的防范意识、防范技术有一定直接关系,甚至可以说有些被害是被害人自己招致的,如下载免费软件,在网站中攻击他人,不安装防御系统等等。对此,防止网络暴力应该是一项全民性的社会工程,而不能单一地视为政府的责任。

(五)加强网络跟踪和监控,实行网络行为的警级预告制度

相比较其他媒体而言,网络对于暴力等负面信息的监管就要薄弱得多。有数据显示,近四成的青少年网民热衷于网络游戏,而这其中超过七成以上的网络游戏属于“格斗”、“射杀”类。除媒体以外,家长也应尽力为孩子“屏蔽”暴力。

(六)加快确立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追究制度

绝大部分网络暴力的实施都是以网站为载体的,从权利义务合理分配的角度讲,这些运营商对暴力现象负有一定责任。所以,有必要确立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追究制度,以此增强网络运营商的责任感,从而间接地减少网络暴力的平台。

(七)加强对社会上网吧的管理,减少青少年接触网络暴力文化的机会

在学校和家庭中上网,青少年面临教师和家长的监督,一般不会浏览不良信息。然而社会上的网吧由于以营利为目的,网吧经营者一般不会对青少年的上网行为予以关注,因此对网吧要出台专门的管理规定,网吧经营者必须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青少年上网负有管理和引导的义务,保证青少年在上网时免受暴力文化浸染。

[参考文献]

[1] 齐贤.因特网给社会带来的负效应值得关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之我见[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0(1).

网络暴力的根源范文3

2018年2月央视新闻频道重点报道了网络暴力游戏盛行对青少年的危害,“绝地求生”“公主生小孩”“地下城勇士”等游戏被称为网络暴力游戏,“以互联网技术为平台,借助各种媒介形式,以打斗、凶杀等为主要内容,众多参与者同时参加的互动游戏”。有调查显示七成左右青少年乃至大学生的网络娱乐,主要是网络游戏,而网络游戏中80%都与暴力攻击和血腥有关[1]。长时间沉溺于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可导致“精神麻醉”。2018年2月,湖南15岁少年沉迷网络暴力游戏而杀死22岁女邻居的事件,已是血淋淋的事实。2017年11月,世界卫生组织披露,将把游戏障碍(主要是游戏成瘾)与合成毒品等一起,列入物质使用及成瘾行为障碍。网络游戏成瘾,特别是青少年和大学生,沉迷网络游戏、暴力游戏,因此荒废学业、网络成瘾、手机依赖、人际暴力、脱离社会,对学业发展、人际关系、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其中网络暴力游戏成瘾容易引起网络依赖、道德失范和攻击性行为。国家要求部分视频网站全面下线涉及青少年网络暴力的游戏产品等,以减少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身心造成的负面影响。

1、网络暴力游戏成瘾的心理机制探析

①角色内化与身份认同:网络暴力游戏通过角色扮演完成,游戏者在游戏过程中自觉内化角色功能,使用攻击伤害技能,特别是生活化的角色,更容易让游戏者产生角色认同,以至于将游戏与现实相混淆,也容易将游戏中的功能在生活中进行试验。在游戏中给予惩罚措施的游戏者,在现实中也更倾向于给予严厉惩罚,存在内隐和外显攻击。有研究发现,对于媒体中的暴力角色产生认同的观众随后暴力倾向的增加要显著高于没有对暴力角色发生认同的观众;②动作模仿与行为强化:青少年缺乏更全面的辨识能力,网络暴力游戏攻击后给予奖励,是在游戏中刺激和鼓励游戏者进行伤害行为,重复的伤害操作本身是一种强化,动作的重复,血液的喷射,团队的胜利都是行为模仿的心理强化。根据部分网络上伤人事件的报道可知,青少年实施犯罪的重要原因来源于网络模仿,模仿网络角色行为,进行偷盗、伤人、强奸等行为,使游戏情景进入生活。不合理的奖励设置更是强化了攻击行为,攻击可以得到奖赏,与法律和现实中的攻击会得到惩罚,形成了背道而驰的理念,作用也将相反;③情感宣泄与体验增强:网络暴力游戏容易造成攻击性行为增加,暴力情绪和态度激惹,这是游戏符合常规的身心反映。也有研究表明自知力较强,性格完善的游戏者,暴力射击游戏等并不会让他们成瘾,也并不会在现实中增加攻击性行为,反而只是他们休闲娱乐的放松方式之一,在游戏的过程中可以实现不良情绪的宣泄,游戏群体友谊的升华,操作技能的提升,甚至达到自我满足的愉悦。心理咨询过程中情绪宣泄的“假人”游戏,其实也是一个道理,通过攻击假人,实现情绪宣泄,“假人”模型本身也是角色扮演;④死亡本能与自我实现:有研究显示,暴力游戏成瘾并不一定就引起攻击性行为,引起攻击性行为的可能是人们的死亡本能,人人都有攻击的欲望,都有伤害别人的冲动,只是平时受到社会规则和道德法律约束,人们将行为进行升华为可以被社会接受和认可的活动。游戏者在游戏的过程中也能达到自我实现,通过角色扮演,完成了既定游戏,取得胜利,也是通过游戏实现自我的方式。特别是生活中没有目标,缺乏动力的个体,更容易在网络上找到归宿,进而实现虚无的自我实现。自我实现是一个人保持动力的源泉,也是成瘾的因素,是保持行为持续的方式。

2、网络暴力游戏成瘾的心理学行动指南

①降低强化和实现脱敏:网络暴力游戏的不断模仿,增加了攻击性的可能,减少强化可以降低角色内化和身份认同,长期接触暴力电子游戏会导致个体产生一定的道德歪曲,表现出对暴力的脱敏,从而导致个体产生相对强烈的攻击性。一是从源头上减少网络暴力游戏,特别是针对青少年的网络暴力游戏,需要政、企、校合力,约束暴力游戏进校园、进手机、进市场。二是家长加强监管,减少游戏接触时间和情景卷入程度,实现成瘾的系统脱敏。减少青少年使用电子设备的时间,消除含有暴力网络游戏的教育APP,掌握戒断网络暴力游戏的脱敏方法,能及时减少网络游戏伤害;②增强法制和理想教育:法制教育是游戏者的知识内化,有强烈法制意识的游戏者,能够分清游戏与生活的边界,不会轻易尝试游戏场景和增加暴力攻击行为。理想信念教育是防止网络暴力游戏成瘾的“开关”,有崇高理想和时间观念的人不会将精力过多地投入到游戏之中,帮助游戏者树立崇高的理想和人生目标,是帮助他们有效管理时间的方式。法制教育是底线,理想教育是上线,守住底线,提高上线,促进网民形成积极向上的网络价值观;③健全人格和生活方式:人格对游戏者有着深远影响,不同的人格特质对游戏的卷入程度有差异,不健全的人格更容易沉溺于游戏和产生攻击性行为。健康的生活方式也是远离网络暴力游戏成瘾和攻击行为的需要。国家正在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以培养新时代网络新青年、好网民和网络新人为己任,网民也应积极向好网民的标准靠近,减少网络暴力游戏对自身的伤害。

网络暴力的根源范文4

人们在网络上自由地表达观点、尽情地发泄情绪,而与此联系在一起的是“网络通缉令”、“网络追杀令”等词,网民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个人隐私,同时,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其“魔鬼”般无孔不入的威力导致现实生活中的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2006年4月“铜须门”事件之后,《纽约时报》、《国际先驱论坛报》和《南德意志报》等欧美报刊相继刊发报道,质疑中国网民的做法是对个人隐私、情感和生活方式选择权等的严重侵犯,《国际先驱论坛报》更是以《以键盘为武器的中国暴民》(原文为Mob rule on China"s Internet:The keyboard as weapon)为题目,激烈地抨击中国网民的“暴民化”现象,①“网络暴民”这个概念由此产生。

“网络暴民”现象与网络虚拟人格

国外媒体将中国网民称作“网络暴民”是片面化、污名化网民的行径,对此质疑的声音不仅仅让我们以正常、平静的心态去认识“网络暴民”,更是让我们以谨慎、客观的态度去对待“网络暴民”。“网络暴民”的行为是一种虚拟空间的“群体极化”现象,对于“网络暴民”群体,通常是运用一定的语言符号、声响符号和视觉符号为载体,对事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在网络上进行漫骂、诽谤等人身攻击,非理性的行为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侵扰和伤害。网络空间中的成员何以借着网络联络感情、沟通意见以及分享价值?作为虚拟空间的一种内在力量,“网络暴民”现象与网民在网络虚拟环境中形成的独特的网络虚拟人格有直接的关系。

虚拟人格是人内传播的一种特殊形式

莫里尔·莫里斯和克里斯汀·奥根曾指出:“网络传播是多层面的。过去,人类传播中的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四大类型相互独立,互不联系,而在网络传播中的传播方式可分为四种:1.个人对个人的异步传播,如电子邮件;2.多人对多人的异步传播,如新闻讨论组、电子公告牌和电子论坛等;3.个人对个人、个人对少数人、个人对多数人的同步传播,如多人用户游戏、在线聊天等;4.多人对个人和个人对多人的异步传播,主要指信息接收者在网络上寻求信息的活动,如网页和远程通信等。”②可以看出,网络作为一种“泛媒介”,已经融合了人内传播、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等传播形式,使得这几种传播形式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网络作为一种传播工具,给人们的传播交往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工作方式、思维方式、生活理念等方面正发生着全新的转变,它对人们心理世界的认知、交往方式也带来变化,网络这样一个特殊的虚拟的世界,促使着网络虚拟人格的产生。

“人格”是指个体在先天生物遗传素质的基础上,通过与后天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和独特的心理行为模式。③虚拟人格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心理现象,目前对虚拟人格的概念界定莫衷一是,鉴于其特殊性,不妨先为其下一个定义:“虚拟人格”指个体在先天生物遗传的基础上,在网络传播中,通过与网络虚拟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独特的心理行为模式,它是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显露和表现出的人格。比如有的人在现实生活中很沉默,在网上却很健谈;有的人平日性格很温和,在互联网上却很暴躁;有的人现实中彬彬有礼,网上却出言不逊等。作为客体的外部世界会在主体的人的思想感情上得到反映,主体自己会产生心理和生理的反馈信息,这种自我信息交流常常表现为自我思考、内心冲突、联想与回忆,这种自我传播的互动过程,仅限于自己,不要求与人共享。针对网络上的话题事件,一部分网民的回帖和反馈正是这种自我表露、自我宣泄的表现。网络虚拟人格与现实中的人格不相符合,因此网络媒体人内传播活动显现出独有的特点。

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论与网络虚拟人格

人格理论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的重要基础,弗洛伊德把人的心理结构分为了“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提出了“三部人格结构论”,即人格由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构成。“本我”是人的整个精神活动的基础和源泉,它包含了所有原始的遗传的本能和欲望,宛如“一口充满着沸腾的激动的大锅”;“自我”所代表的是理性和判断,它既要满足“本我”的要求,又要使之符合“现实”,调节二者之间的冲突;“超我”则代表一种对本我的道德限制,与“本我”处于对立地位,它不仅使“本我”推迟得到满足,而且使之不能得到满足,它指导“自我”去限制“本我”的冲动。④本我追求的是快乐,自我追求的是现实,超我追求的是理想,三者是存在矛盾的,但在一般情况下,本我、自我、超我三者是处于平衡状态的,三者平衡才能保证健康的人格发展,而平衡一旦被打破,自我无法满足内部和外部的需要就会产生焦虑甚至人格失衡和分裂。

在现实生活中,现代人的学习、工作、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人们所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而本我、自我、超我三者之间的关系失衡成为部分网民行为失衡的根源,在失衡的状态下,人的内心呈现出一种紧张状态,而人具有解除紧张状态的先天倾向,因为如果紧张持续时间太长、程度太深,那么人是无法忍受的,严重的话甚至会导致人格的分裂和精神病,于是,大多数人都会通过形成心理防御机制来宣泄压力,调节心态平衡,弗洛伊德称之为自我防御机制,这种自我防御机制往往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它们是无意识的,即人总是不知不觉地、无意识地采用它们;二是人们往往否定、歪曲或虚构实际情况,从而与现实相脱离。⑤

2009年7月,在“孙丹勇”事件中,富士康员工孙丹勇跳楼自杀,同学高歌随后发帖,认为孙在跳楼前遭到富士康领导顾钦明的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于是,当事人顾钦明被“人肉搜索”,富士康也被指“血汗工厂”。事件为何引起众多网友的愤怒?其中势必有触动网民心弦的共鸣之处。现代社会,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压力常常导致人们非常态的心理失衡和压抑,于是孙丹勇得到网友友人般的关怀,网民进而为其“打抱不平”。这是现实生活中个体本我的快乐受到压制,导致人格结构失衡的结果,本我是人格的基础,是非理性的,常常违反社会行为规范,这种本能受到约束,很少能自由表现,在现实中其受到压制,势必在网络中成为虚拟人格形成的温床。还有一个方面,是个体超我的理想化人格,现实中,自我往往落后于超我,因此,个体常常希望成为超我所要求的“理想化的自我”,在网络中,保留自身的闪光处,完善现实生活中不如意的地方,在典型的“网络暴民”事件中,网友常常以自己在现实生活中没能做到和达到的标准要求事件当事人,即所谓的己所不欲,却施于人,2008年四川地震中的“范跑跑”成为千夫所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近几年的“网络暴民”事件中,众多网民往往对事件不加以证实,在未知真实性的情况之下,无意识地采用了一家之言,同时,人们常常根据自己的意愿对事件内容进行改造和变形,随着事情的发展,表现出与现实的严重脱离,给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鉴于互联网自身的特点,直接促成众多心理防御机制中“虚拟人格”的实现。

网络虚拟人格与“群体极化”现象的关系

当前现实社会中,人们都各自承载着各方面的压力需要发泄,种种行为常是迷失了方向的表现,很多人处在紧张、压抑、困惑、烦躁甚至不满的群体环境中,而此时还没有形成更多畅通的交流及宣泄渠道来缓解人们内心的苦闷,在网络世界中,某些突发性事件或突然的信息刺激,引起网民足够的关注,而现实社会相关机构、部门或当事人并未给予现实问题的解决,在种种的压力和一定的情绪状态下,人们希望在网络中找到“志同道合”之人,而聊天室、贴吧、社区、博客等的出现给了人们广阔而自由的倾诉空间,网民也会因为相同的心境而获得在现实社会中找不到的力量感,肆意发泄情绪以得到满足。这符合受众“使用与满足”的行为动机,一部分网民的网络媒介接触活动是基于特定的需求动机来使用互联网,从而使这些需求得到满足的过程。换言之,在网络空间里,被社会道德规范压制下隐藏的“本我”层面展现出来,在互联网上参与肆意攻击、谩骂、侮辱等群体行为的人,绝大部分都不敢暴露自己的真实姓名,这些“无名氏”在网络虚拟空间内不受约束,网络虚拟人格因“无个性”群体的出现而形成,尽管是暂时的,却仍不负责地发泄了自己的情绪。

网络虚拟人格在匿名的网络空间中形成,这又成为滋生“群体极化”现象产生的诱因,群体中的成员开始即有一定观点偏向,在突然的网络事件信息刺激下,人们在与网络中的“志同道合”者经过讨论之后,结果是一开始的倾向又往前跨了一步,之前的想法和观点更加牢固,并且走向极端。⑥

在2009年8月的“巧克力女孩”事件中,上海女孩娄婧参加选秀节目引发了一场网友关于其肤色的争论,开始的讨论只是围绕娄婧的肤色,她不被认为是真正的中国人,而后,网友对这位“巧克力女孩”的兴趣致使其被“人肉搜索”,对黑女孩娄婧的关注话题转向对她及中国妈妈的攻击,娄婧的身世被“挖”出来,称娄婧的母亲在结婚后,与一名黑人发生关系,黑人回了美国,留下娄婧的母亲和腹中胎儿,这段“与美国黑人的婚外性行为”迅速传播开来,引起网民对其母女的反感情绪,网上对娄婧母女的辱骂声不断,娄婧母女的单位、住址、电话等被贴出,此刻,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在匿名的虚拟环境中相遇并极力强调团体认同,极端化的程度加深,娄婧事件因此引起一场轩然大波。结语

“网络暴民”现象出现于中国互联网的发展进程中,它对现实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而“虚拟人格”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社会心理现象,这种由人际竞争和社会压力引起的心理矛盾,同时由科技发展引导的网络文化交流等造成的压抑型和理想型“虚拟人格”,虽然不等于人格分裂,但对个体人格除了正面的积极宣泄等作用外,也有负面的消极影响。“网络暴民”所体现出来的网络虚拟人格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的网络文明建设提供了一个思路,对于树立网络新风、建设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必然起到一定的作用,同时,能够促使广大网民增强自身的责任感,提高其文明上网的自觉性。同时,对于解决互联网发展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也提供了参考意见和解决思路,这对正确引导网络舆论也有建设性的作用。(作者为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硕士生,包头师范学院文学院讲师)

注释:

①HowardW.French:Mob rule on China"s Internet:The keyboard as weapon: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

②Merrill Morris & Chritine Ogan, The Internet as Mass Media.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46(1),winter.0021-9916/96

③⑤郑雪编著:《人格心理学》,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第83页。

④弗洛伊德[奥]著,杨韶刚译:《弗洛伊德心理哲学》,北京:九州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⑥凯斯·桑斯坦[美]著,黄维明译:《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2003年版,第49页。

参考文献:

1.曼纽尔·卡斯特[美]著,夏铸九等译:《网络社会的崛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2.理查德·斯皮内洛[美]著,李伦等译:《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古斯塔夫·勒庞[法]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

网络暴力的根源范文5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中与网络相关的案件有上升之势,网络不仅影响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甚至成为青少年实施犯罪的主要对象和工具。特别是那些充斥色情、暴力、恐怖、欺诈等内容的不良信息,好像电子海洛因,成为诱发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温床。

一、青少年犯罪现状

青少年年龄小、认知能力和成熟人格尚未形成,在网络不良因素的刺激影响下,很容易走向违法犯罪。目前,青少年犯罪主要包括:

第一,青少年财产犯罪数量持续增长。青少年的自制力较差,在没有外界干预的情况下,一旦接触网络难以自拔,很多青少年都是从一开始的业余时间上网逐渐发展到逃课上网,从偶尔上网变成24小时在网上流浪。而青少年往往没有收入来源,其零花钱由父母提供,但是父母提供的零花钱是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他们长时间上网的需求。那么他们的上网费从哪里来?一般情况下,开始时用各种谎言欺骗父母获得更多的钱,但是这种方法很快就会被父母识破,经济来源就被切断了。在此之后他们最容易想到的、最直接获得财物的方式就是抢劫、抢夺和盗窃,以山东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8年至今受理的未成年人盗窃、抢劫、抢夺案件就有近70起,涉案青少年近200人。

第二,青少年性犯罪偶有发生。网络的开放性和信息的丰富性,决定了网络信息的多样性,大量的淫秽、色情信息泛滥导致一些青年人受到影响。有资料显示,目前互联网上大约有100万个黄色电脑软件,全球每天新增2万多个黄色网站。青少年富有好奇心而缺乏自制力和抵抗力,容易受到这种不良信息的影响而难以控制自己,从而走向犯罪。这种犯罪往往以网络为中介,犯罪对象从女青年到花季少女,甚至还有自己的亲友。其手段一般是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男方以交朋友、谈恋爱、出外游玩等方式骗的女方会面,在会面时对女方实施奸污甚至几人进行轮奸。

第三,青少年暴力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网络游戏是诱发暴力犯罪的最重要因素。我国有5000万左右的青少年网络游戏玩家,网络游戏产品有78个产品大类,共计175个游戏产品,每一款网络游戏中都不同程度的引入了暴力,甚至有的游戏宣扬武力解决问题。在游戏世界里充斥着大量刺激、暴力、打斗的内容,青少年长时间玩这种游戏,十分不利于身心健康,并易患上网瘾综合症,分不清游戏与现实,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挫折和委屈,容易将游戏中的砍杀打斗的暴力倾向表现出来,产生暴力犯罪心理。而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在现实生活中,青少年一旦受到打击,就会把网络中暴力思想转移到现实生活中,从网络战争打到现实中,甚至发展成群殴、伤人性命的事件,还是以山东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8年至今受到刑事处罚的暴力犯罪未成年人就有93人,占暴力犯罪总人数的6%,在向他们及家人了解犯罪原因时发现,绝大多数犯罪的青少年都有长期玩暴力游戏的情况,在游戏的影响下,他们很容易产生暴力犯罪心理。

除了上述这些传统犯罪形式,近年来,青少年开始参与其他类型的犯罪,如贩卖毒品、协助组织**、诈骗等,并且逐步在这些犯罪行为中满足自己的生理及心理需求,通过审讯发现,青少年参与这些犯罪行为,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网络的影响。

二、犯罪原因

网络暴力的根源范文6

关键词:网络传播;民主政治;积极影响;消极影响

中图分类号:G206.3;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6-0044-02

跟随着网络传播的发展,公众对于自身话语权的掌握能力逐步提高,网络公共领域逐步形成并完善,受众网络权利的实现,以及社会大众通过网络形成的巨大力量对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小视的推动作用。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由于网络技术自身存在的难以避免的弊端使得网络传播在民主化进程中遇到了许多阻碍,比如网络暴力,还有层出不穷的网络侵权事件。

一、从网络传播看我国话语权的再分配

1.网络媒介产生前的话语权状况

话语权是指“公民有就社会公共事务和国家事务发表意见的权利,是一种表达权和参与权的体现。 ”话语权是一个国家公民言论自由权、选举权和参政权等权利实现的大前提。话语与权力密不可分,必须要通过“话语”来实现真正的权力。而话语权作为一种潜在的现实权力,更大程度上体现的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在我国封闭保守的传统社会,受到传播媒介和传播渠道的限制,一个社会的话语权几乎被统治阶级所完全把持,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广大民众始终扮演着发不出声响的“沉默者”角色,他们的“意愿”始终被所谓的社会精英人物所利用、所代表。因此在过去的中国,民众几乎是没有话语权可言的,话语权只是统治者奴役人民的一个工具而已。

1.网络传播的产生与发展对我国话语权分配的影响

进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20世纪以来,传播媒介摆脱历史随之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互联网传播时代。网络传播虽然只是人类传播技术革命进程中的又一新篇章,但无论是在社会政治、经济还是文化方面,它所带来的的影响是巨大的,是全方位的,是翻天覆地的。

尤其是在社会话语权分配上,它堪称是一个瓦解权威、解构精英、打破话语权力垄断的分水岭 。沉默了几千年的中国普通百姓被网络的力量唤醒,互联网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社会生活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任何一个有互联网使用基础的人,都可以通过发帖、博客、评论及留言等方式来体现自己的话语权,互联网给一直沉默失语的草根阶层一个畅所欲言的平台。当然,网络传播对我国话语权再分配的影响并不是单方面的,但凡是与“影响”挂钩的东西必然有其两面性。

二、网络传播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积极作用

1.网络公共领域对政治活动的监督

传统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它向全体公众开放,是指在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公民的意见得以形成。按照这种定义,网络公共领域是指网民将网络的论坛、博客、播客等网络空间形式作为公众表达意见的平台,讨论发生在我们社会生活中重要的公众话题,进而形成公共意见,对社会进行监督,从而促进社会朝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

自从1994年实现与互联网的全功能接入以来,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已走过了将近20个年头,它极大地影响了现实政治和社会生活。而网络公共领域,以其水平、多方向的信息传播,开放的、公开的参与氛围构成网络公共领域的情境等多个明显特点,对我国的民主化进程产生了巨大的监督作用,成为了“公共舆论的发动机和公共讨论的平台。”日本人珠海案、孙志刚案、刘涌案、苏秀文案等等,有大规模网民以不同方式在互联网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网络公共领域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民间舆论表达最活跃的监督平台之一。

网络公共领域讨论已被公认为是收集民情、反映民意的重要途径之一,在聚焦社会问题上所表现出的舆论威力,推动了政府对网络公共该领域的重视和应用,也使公众意识到可以通过舆论力量改变公共决策,监督政府行为。

2.网络民意调查对政府决策的推动

民意调查被公认为是考查社会大众意见最直接以及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他与社会民主政治相伴相生。民意研究专家曼德森(Harold Mendelsohn)认为,所谓的“新政治”就是民意调查、电脑和电视三者交互运作之下的产物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民意调查已然成为民意调查的发展趋势。网络民意调查以其便捷性、公众高参与性以及超越从前的互动性等优点对我国民主化进程的发展及进步作用日益凸显。

在我国,网络民意调查起步不久但却发展迅速。以2008年4月广州市《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的出台为例,广州市人大立法部门委托网易在其门户网站开展民意调查来收集市民对该条例的看法和意见。不久之后,广州公交线路调整同样通过网络调查征集民意。2008年5月,广州市委书记在召开全市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转入决策部署阶段的动员会上强调,“要通过各种形式尤其是善于利用网络公开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确保各项决策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广州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 。由此可见,政府对网络民意调查的需求正不断加强。

网络民意调查延续并强化了传统民意调查的基本功能,加强了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和沟通,充分保障了公众的话语权;让公民更好地参与公共事务、监督政府的能力,对政府行为的影响越来越大;网络民意调查使得群众期待和政府行为的差距清晰地显现出来,由此可能引发群众上访行为或者是网络舆论的群起反抗。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网络民意调查在政治实践中的问题,以更好地发挥其对民主政治活动的促进作用。

三、网络传播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消极影响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网络传播在提高公众参与度以及政府与公众互动性的同时,也滋生了一系列的问题。网络的开放性以及匿名性为“网络暴力”的形成并发展提供了空间;网络媒体的“把关”不严使得网络谣言侵蚀着政府的公信力;而网络传播的多元性以及多向性更是使得公众的部分隐私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以上种种,都会难以避免的对我国的民主化进程产生消极影响。

1.“网络暴力”对社会和谐的阻碍

“网络暴力”的形成与发展从根本来说与网络有着莫大的关系,不可否认政府管理松懈的网络是“网络暴力”形成的土壤,并且阻碍着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因此正视“网络暴力”并且认识到什么是“网络暴力”这一点对于我国民主政治进程发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2006、2007两个年份对于我国网络传播发展来说是有不同寻常的意义的,“虐猫”、“陈易”、“最毒后妈”等一时间成为“网络暴力”的代表性词汇。网络,本来可以成为一个民意表达的空间和社会建设性意见传达的窗口,现在却成为暴虐滋生的温床和一部分人发泄的通道。《纽约时报》等诸多海外媒体针对这种现象,将在网络上发泄暴力情绪的部分中国网民冠以“网络暴民”称号,《中国新闻周刊》、《三联生活周刊》等国内媒体也纷纷认同了这个说法。

我国的网络媒体正处于发展时期,网络暴力是在这个转型时期必然会出现的现象之一,但令人担忧的是网络暴力大有蔓延的趋势。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激增,网络暴力的规模上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壮大。与此同时,传统媒体在这个转型期也扮演了推波助澜的角色。传统媒体的不恰当参与,将网络暴力由最初的雏形一步一步推向发展的高潮。网络暴力已经超出了网络的范围,而发展成为全媒体行业的暴力,严重时会对社会秩序甚至于人身安全造成伤害。如果说,网络暴力是从网络开始的,那么,这种暴力却已渗透到人们日常与外界接触的各个媒体渠道中。网络传播与传统媒体难舍难分地纠缠在一起,如今网络成为传统媒体的消息源,许多传统媒体将网络言论进行加以“修饰”之后,反过来又为网络传播提供“温床”。传统媒体这样未经调查单纯听信网络言论的片面之词的转载报道方式,无疑损害了新闻的真实性,扩大了新闻事件的传播范围,为“网络暴力”的无限滋生提供了无尽可能,从长远来看,它必然会对社会造成很多危害,特别是在我国大力弘扬构建和谐社会的特殊时期,随着网络暴民越来越多的侵权行为的出现,加之政府的监管滞后,甚至是不作为,激烈的网络言论很可能演化现实的社会威胁,甚至发生以暴制暴的事件,触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网络暴力就像一把无形的匕首,在一个无形的网络世界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施以伤害。

2.网络传播对公民隐私的侵犯

网络是一个完全虚拟的世界,它为现实生活中的人们提供了一个公开的话语平台,同时也将参与其中的公民隐私示之于众。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近年来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侵害的最大网络利器当属“人肉搜索”。

尽管人肉搜索的发起,是源于公民对于社会公共道德的捍卫,以及对知情权的满足,但层出不穷的侵权事件证明:“人肉搜索”已违背当初设立的本意,逐渐呈现扭曲变态之势被滥用,出现了许多违规甚至是违法的现象。利用“人肉搜索”公布公众隐私的事件笔笔皆是。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开创了人肉搜索的先河,2006年4月的“高跟鞋虐猫事件”中,被搜索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车辆号、地址乃至照片都被公布在网上,后警方介入,被搜索者被所在单位停职。2007年4月“钱军打人”事件将“人肉搜索”推上了一个高潮。从以上“人肉搜索”案件可以看出,每一次“人肉搜索”引擎的启动,都会使被搜索者的详细个人信息甚至是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公布于网络,只要被“人肉”了,就没有任何隐私可言,姓名、住址、电话、家庭状况自不必说,甚至三围、照片、恋爱史等亦无所遁形。网络谩骂甚至会走向现实世界,变成现实世界的暴力攻击,令被搜索者遭受身心的巨大压力。

网络的复杂性、虚拟性及多技术性和匿名性这些因素使得公民的隐私权非常容易受到侵犯,而且在“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中往往涉及的人数众多,非常难于认定侵犯隐私权的主体,不同类型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也比较难以把握,使得侵权后果更加严重和难以判定,这无疑是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挑战。

四、趋利避害,让网络传播更好地为民主政治发展服务

网络传播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积极影响不可否定,但随之其逐渐的发展壮大,我们对其消极作用也不可小觑。因此,要想趋利避害,使网络传播更好地为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服务,目前需要做的还有很多。

1.不断拓宽网络民意表达渠道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网络民意的多项优势将得以充分发挥,网络民意表达的渠道也应适时拓宽,促使实现网络民意表达的机制越来越完善。对于我国政府而言,应该积极鼓励和规范普通民众的网络参政议政行为,不断丰富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尤其是要不断拓宽公民诉求民意的表达渠道,努力做到上传下达、上下联动,让网络传播扎扎实实为老百姓办实事。这样会有效化解社会诸多矛盾,维持和谐的社会秩序。政府也应加快立法进程,健全网络民意表达权法律保障体系。

2.不断加强网络政治互动沟通

网络政治,其实质是一种民主政治,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新方式、新途径。在未来的政治生活中,领导人上网了解民情,政府上网公开政务,公民上网表达意见的现象应该得到大力提倡,让互联网上的“政治互动”改变古板的政治信息传播方式,进一步改变政治生态环境。加强网络传播时代的政治互动沟通,让我国民众更多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也让高层领导人更多地倾听来自底层的“呼喊”,这也无疑会让我国的民主社会建设向前迈进一大步。

3.不断完善网络法律法规体制

目前的网络民主还只是一种不健全的有限民主,我国的网络法律法规体制建设也尚不完善。伴随着“网络政治”的演进和电子政府的全面推进,“网络民主”在未来会朝着厚实的方向发展,其作用的性质和范围也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势必对民主政治发展发挥越来越大的实质性影响,因此完善网络法律法规体制建设势在必行。相关部门应将网络法律完善机制提上日程,通过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体制,来尽可能地规避网络暴力,保护网络传播中的受众隐私。让网络传播也在网络的监管下健康向上地发展。

总之,网络传播在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的作用日益明显。目前我国的网络媒介发展机制还并不健全,存在着一些问题,遇到了一些困难。但新技术支持以及民主政治的不断推动之下,网络传播定会集结各种优势资源,在希望与挑战中顽强生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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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涛.人肉搜索的侵权法规制――从隐私权角度分析[D].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