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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原因范文1
一、 农村家庭暴力的特点
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在农村,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反复性。
1.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它涉及夫妻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婆媳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中的妇女、老人、儿童较其他家庭成员更容易成为施暴对象。据中国妇女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农村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
2.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在农村还有很多人对家庭暴力存在误解,认为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不属于家庭暴力。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无形中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层保护网,致使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3.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农村家庭暴力有纯暴力的以殴打、伤害、体罚的形式致受害人伤、残甚至死亡的;也有以威胁、遗弃、拒绝赡养和抚养等无形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的;还有多种形式共同出现的。正是由于农村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农村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4.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在农村由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家庭中通常地位较低,因此除非到了万不得已的地步,一般是忍气吞声,不愿告诉他人,寻求帮助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而且,受暴力侵害的人往往不是受到一次两次的伤害,而是经常性地受侵害,并呈现循环特点,即既有暴力阶段,也有缓和甚至亲密阶段。受害者对施暴者一时表现的愧疚、悔恨常满怀希望,但绝大多数情况是,暴力仍将再次降临。
二、农村家庭暴力的危害
农村家庭暴力的消极影响从个人、家庭、社会角度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其次,农村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逐渐就会丧失自信心和安全感,从人群中渐渐地孤立并开始自我封闭,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第三,农村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就会影响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长期生活,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他们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胆小、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社会来说,犯罪率上升,增加法律、医疗等社会成本。强化了暴力循环,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不利于促进男女两性平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生产力发展和经济繁荣,阻碍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先进文化的弘扬。
三、农村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在农村,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1.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较多的农村落后地区,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视子女和妻子为自己的附属,认为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尤其是在偏远贫困的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现象还很普遍,甚至卖妻、、换亲、借腹生子之类的摧残妇女的非常落后的与时代脉搏极不相称的行为也经常发生。还有一些人婚育观念落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丈夫、公婆打骂虐待生女孩的妇女,甚至赶出家门、逼迫离婚以达到再娶妻生子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2.落后的经济使得女性对男性的经济从属关系仍然存在。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自然条件差,生活极其艰苦,很多家庭男子仍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作为社会生产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广大妇女尚未真正地、完全地从落后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中解放出来,因此,在经济上对男子依附关系还很严重,使其不得不经常成为男子暴力侵害的对象。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有一部分短期内由贫穷走向富裕的农村人,由于仍然受着落后文化的支配,凭借殷实的经济条件,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在家庭生活中恣意专横,稍不如意就施以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
3.家庭暴力与施暴者文化教育水平有着直接的关系。《中国妇女报》对于农村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施暴者中初小文化约占70―80%,文盲约占10―20%,高中文化以上者占10%左右。由个人的一些不良习惯和生活情趣也会导致家庭中的一些暴力事件,如:施暴者有酗酒、吸毒等恶习或有精神疾病;施暴者来自受虐家庭,受家庭环境影响“习惯”暴力;施暴者无法应付外在挫折与生活的压力,往往处于一种焦虑、无助、郁闷的状态,殴打妻子也就成为一种泄愤方式;妻子的忍耐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施暴者暴力升级,出现再施暴的暴力循环局面。
4.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农村通常由妇联、村委会出面解决家庭纠纷,而妇联、村委会又得不到其他部门的有力支持,因此,农村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得不到方便的、专业的法律支持,缺乏来自社会的及时救助,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5.妇女自身的原因。据调查,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农村妇女中,超过70%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意声张。农村妇女思想观念陈旧,“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同时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以及基本的自我保护观念,遭受家庭暴力后总抱怨自己命运不好,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四、预防、制止和惩治农村家庭暴力的对策
第一,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反对家庭暴力,一是预防暴力的发生;二是发生后制裁施暴者;三是救助被害妇女。如何“预防”、“制裁”、“救助”,全国各地有各种各样的措施和模式。但最根本的预防、制裁、救助是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保障条款是从宏观上立论,是泛指一般。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以及“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的条文,但可以说它还不是指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发生暴力的是自己的亲属,这使它具有难以预防性、隐秘性的特点,由于隐秘性又决定了它的残暴性特点。加上传统观念把两口子吵架视为私事性和难断性(清官难断家务事),给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以很大的防空洞。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裁和救助必须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法规。
第二,构建维护妇女权益的网络。农村家庭暴力是家庭不稳定、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将家庭暴力纳入农村社会综合治理范畴。乡镇、村委会对家庭暴力不能坐视不管。要充分发挥基层村委会组织的调解作用,要关心辖区内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包括邻里间的和家庭内的事端。执法机关要克服“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私事”的旧观念,树立“是清官就能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法律的事”的新观念。及时介入,要把管家庭暴力视为自己的份内事,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设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让受难的妇女暂时躲避一下,对于重伤应提醒受害者被打后24小时内去医院验伤、取证和协助治疗伤痛以及提供律师帮助;对于轻伤提供心理帮助,协调、恢复家庭的和睦,使家庭暴力和危害下降到最低程度。这样,一方面起到及时减轻受害者受伤害的程度,另一方面起到震慑施暴者的作用。
第三,女性要树立“四自”精神,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从根本上讲,妇女只有通过自己勇敢地斗争和争取,才能真正有效地反对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首先,要积极参与社会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宪法所赋予的各种权利。积极主动地接受现代文明的教育和熏陶,自觉破除旧的、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和劳动来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摆脱对男子的人身依附关系。其次,要树立抗暴意识和法律意识。一旦在家庭中受到暴力的威胁和侵害,要敢于通过有效的和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
第四,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各级妇联组织应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反家庭暴力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曝光,点评家庭暴力的案例,谴责家庭暴力行为,加强舆论监督。积极发动群众参与内容广泛的反家庭暴力宣传,组织宣传队、宣传车、文艺演出、发放宣传资料,举办专栏橱窗,张贴横幅、标语等,在农村开展一系列的学习活动,让老百姓知法、懂法、守法。加强法制队伍的建设,让法官、法律专业人员、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学习反家庭暴力知识,且上述活动一定要持续开展。在家庭暴力高发地、危害严重地还应特别关注。加强各级政府中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督促职能,各级妇联要做好广大妇女的娘家,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与和睦。
第五,消除家庭暴力标本兼治。惩治家庭暴力罪犯,救助被害妇女是家庭暴力发生后社会应该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虽然很重要,但只能说是在治标,还不是治本。家庭暴力行为实质上是男女不平等意识在行动上的反映。实现男女平等才是治本。男女要平等首先要提高妇女经济地位。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是反家庭暴力的最好物质基础。其次,要在全社会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要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让男女平等国策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国策一样深入人心,这也必须加强立法。
家庭暴力的原因范文2
【关键词】家庭暴力;女性;犯罪原因;防治
近年来,家庭暴力的频发使得这个社会现象逐渐成为了全球性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按照传统观念,女性多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然而,如今却有越来越多的女性,不断从家庭暴力犯罪中的被害人,转化为家庭暴力犯罪中的犯罪人。弄清女性在家庭暴力犯罪中的犯罪原因,有利于预防家庭中此类悲剧的发生。同时,家庭暴力犯罪往往成为女性犯罪的诱因,因此,有必要对家庭暴力犯罪现象和家庭暴力犯罪中女性成为犯罪人的原因进行探讨。
一、女性家庭暴力犯罪
女性家庭暴力犯罪,并不是指刑法中的犯罪行为,这里是指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本文所称的女性家庭暴力犯罪,是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由被害人转变为加害人的犯罪。
(一)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特点
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由于主体的特定性而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点。
首先,从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产生来看,这类犯罪通常经历了一个由受害人转化为加害人的过程,这种转化被称为女性犯罪的“恶逆变”。消极的不良情绪的长期积累,急于摆脱当前不幸处境(即遭受家庭暴力),对人生的绝望等原因直接造成了女性在家庭暴力犯罪中由被害人变成加害人。
其次,从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具体行为和造成的后果来看,此类犯罪行为类型较为集中,主要是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为代表的犯罪行为。通常是因为女性在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犯罪之后达到愤怒的顶点,或是一时激愤或是精心筹划地意图永久地消灭制造家庭暴力的根源。因此,此类犯罪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如特定家庭成员的伤亡等。
最后,从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行为特点来看,女性由于其生理特点,容易选择一些易于实施的,具有隐蔽性的犯罪行为,如投毒等,且选择的时间多为夜晚等不为人知的时刻。
(二)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类型
女性家庭暴力犯罪,从广义上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因为长期遭受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忍无可忍,“以暴抗暴”,最终以犯罪进行反击;另一种是基于其他的诱因,而由女性自主实施的,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狭义上的女性家庭暴力犯罪,也就是女性实施的反家庭暴力的犯罪,仅指第一种情形。本文论及的女性家庭暴力犯罪,指狭义的女性家庭暴力犯罪。
二、女性家庭暴力犯罪原因分析
犯罪作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和平与个人安全的现象,是由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女性家庭暴力犯罪也不例外。家庭暴力只是女性实施反家庭暴力犯罪的直接动因,是导火索,女性实施此类犯罪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存在。目前,学界对犯罪原因仍存在多种学派,主要有精神分析学派理论、生物学派理论和社会学派理论等诸多争议。本文将从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自然原因、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三个方面对此类犯罪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自然原因
犯罪的自然原因是对犯罪有影响的各种自然因素,女性之所以实施反家庭暴力的犯罪,自然方面的原因也是动因之一。
这种自然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其所处的场所,家庭。家庭是掩护女性实施反家庭暴力犯罪的屏障。由于女性犯罪人在生理上的弱势,使得其无法选择远离自己熟悉场所的地点。而处于半封闭状态的家庭,为女性熟悉的场所,更是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所处的地方,因此,家庭的这种隐蔽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女性实施反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之一。
(二)社会原因
首先,尽管现代社会倡导男女平等,却仍然存在大量歧视女性的现象。这种歧视延伸至家庭中,就为家庭成员忽视,甚至歧视女性的行为提供了依据。施虐的家庭成员通常把女性当做发泄情绪的工具,而其他家庭成员、亲友、邻居等人可能将其视为正常现象,而无视受虐女性所遭受的痛苦。而这种痛苦正是逼迫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之一。
其次,社会救助机构的失职是女性实施反家庭暴力犯罪的重要原因。目前,保护女性权益的机构主要有妇联、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居委会等机构,工作单位一定程度上也能影响实施家庭暴力成员的行为,严重时甚至可以到派出所寻求帮助。然而,这些看起来如此可靠的社会救助机构,在女性遭遇家庭暴力时存在失职。据统计,在被求助者中,15.61%不答理或答理但劝其不要声张;答理但不处理占11.39%。由于这些救助机构的放纵,家庭暴力愈演愈烈,最终让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走上了犯罪的绝境。
最后,法律的无力也成为女性实施反家庭暴力犯罪的帮凶之一。我国的传统思想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因此,家庭内部的矛盾不能由外界尤其是国家强制力过多的干涉。然而正是家庭暴力具有的司法容忍性,让女性失去了遭遇家庭暴力后寻求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只能以极端的方式自救。
(三)个人原因
首先,女性性格上的特点使其容易“以暴制暴”。较男性而言,女性通常更敏感、重感情,在遇到问题时更容易走极端。如果其遭受来自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行为,一般女性会选择先用逆来顺受的方法暂且忍耐下来,时间一长就会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这种痛苦的折磨,使得女性长期处于压抑、焦躁的情绪当中,一旦出现“导火索”,这种情绪就找到了宣泄的出口,产生反家庭暴力犯罪。
其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通常经济上不独立,依附于家庭成员生存。而以丈夫为代表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经常一次作为凌虐女性的理由。女性只能默默忍受家庭暴力,最终导致精神崩溃,实施犯罪报复。
最后,很多研究都表明,女性在特定时期的情绪波动较大,焦虑不安、烦躁易怒,容易实施攻击行为。这时如果承受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刺激,容易促使女性狠下心来实施犯罪行为。
三、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防治
防治女性家庭暴力犯罪应当以犯罪原因为基础,且首先需要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泛滥。鉴于此,本文认为,应当从一下几个方面展开对此类犯罪的防治。
(一)针对自然原因的防治方法
女性家庭暴力犯罪主要发生在家庭之中,因此需要建立起和睦的家庭关系,加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并将半封闭状态下的家庭与邻里、开放的社会联系起来,防止女性在压抑的家庭之中产生孤独无助的感觉,使家庭回归为给人们带来温馨快乐的港湾,而不是一个利于实施犯罪的场所。
(二)针对社会原因的防治方法
首先,应当完善我国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国家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预。目前我国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多为原则性的禁止性规定,法官的实际操作性不强;而刑法中虽然有包括家庭暴力犯罪等各类犯罪的详细规定,但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犯罪的情况则无一不要求“致人死亡”“致人重伤”“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对于那些经常实施的,一定时期内又无法表现出危害后果的家庭暴力几乎没有适用机会,但受虐女性却时时刻刻在忍受这样的伤害,随时都有可能因为崩溃而以犯罪反抗。因此要减少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就要降低家庭暴力发生的可能性。这就需要强有力的国家立法进行保障,给受虐女性提供最后的保护平台。
其次,应当完善社会救助机构对女性受虐后的救助。社会救助机构较法律相比具有天然的亲和力,能够在不造成家庭破裂的情况下,以最小的代价帮助因受虐而可能实施反家庭暴力犯罪的女性走出困境。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社会救助机构能够及时介入,对施暴的家庭成员进行教育、劝导,甚至定期到访,减少家庭暴力的可能性,也就为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减少作出了贡献。
最后,还应当进行普法教育,反复强调犯罪的危害性。这样不仅能够给施暴的家庭成员造成心理威慑,对潜在的女性犯罪人也有较好的教育和预防作用。
(三)针对女性个人的防治方法
对于女性情感和性格上存在的缺陷,应当努力提升自身素质,培养宽容理性的处世态度,减少不良情绪对自身的干扰。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女性的心理辅导,关注女性的情感宣泄问题。帮助和引导处于困惑和逆境之中的女性找到自我放松、自我开导及摆脱不良情绪的途,以便通过自身的积极调整,尽快走出困境,以此避免长时间压抑的家庭生活成为激化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导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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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原因范文3
关键词: 家庭暴力 特点 原因 对策
一、家庭暴力问题的定义及现状
(一)概念的界定。
“家庭暴力”概念产生于近代,它是与家庭平等、家庭民主相对立的。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家庭暴力问题逐渐成为国际人权领域后来居上的关注事项。家庭暴力英文为Domestic Violence。由于各国国情、社会意识形态不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有所差异。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为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实施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①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给出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人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折磨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侵害也是最大的。家庭暴力会造成轻伤、重伤、身体疼痛及精神痛苦,甚至死亡。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
根据全国妇联调查,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有30%存在家庭暴力。目前我国的离婚率为1.54%,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在我们身边,每三个已婚女子中就有一个曾经或正在忍受婚姻中的身体暴力:也许一记耳光,也许一场鞭打,从偶尔一次到每周数次。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已近乎麻木。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②而且家庭暴力手段越来越残忍,令人发指,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逐年增多,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南昌市妇联2009年3月5日的最新数据显示:2008年的总量324件,其中反映家庭暴力的有90件,占总件的27.8%;配偶外遇、同居的56件,占总件的17.28%。由此看出,家庭暴力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仍然是婚姻家庭的主要问题。从第一次发生家庭暴力的时间看,超过一半的个案是在婚后三年内发生的,婚前就有暴力发生的也有相当比例。从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类型上看主要发生在核心家庭。不可否认,婚姻中,首先施暴的一方绝大多数是丈夫。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相当数量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
二、家庭暴力问题的主要特征
(一)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又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待和婚内。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冷暴力。
第一,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包括殴打、打耳光等。
第二,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
第三,性暴力。是指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接触。
第四,冷暴力。这是一种新的形式,也是未来家庭暴力家庭成员对待双方的一种必然趋势。通常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它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这种精神上的折磨甚至比肉体伤害更可怕。很多人离婚的前奏便是家庭冷暴力。
(二)受暴者的特殊性。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是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主体,家庭暴力所带来的痛苦和伤害正在肆虐着全球每一个地方。而在中国,妇女这一弱势群体也遭受了家庭暴力的侵害。
(三)方式的隐蔽性。
由于家庭暴力主要是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的场所,一些受害人误认为这是家务事,当事人碍于情面,而“家丑不可外扬”,使得这种恶性现象越来越猖獗,形成“恶性循环”。
(四)行为的连续性和延伸性。
家庭暴力伴随着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施暴者往往出于“习惯”,因为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以致“习惯成自然”。另外,家庭暴力也呈延伸性,一些行为人往往把对方亲属作为泄愤对象,将家庭纠纷矛头指向他人,家庭暴力的范围逐渐延伸、扩大。
(五)解决办法的非理性。
从目前家庭暴力发展的趋势和情况看,发生家庭暴力后,绝大多数家庭成员选择非理性的手段解决,施暴者越施越暴。受暴者要么忍气吞声,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想想下次就好了,要么试图以暴力报复。而且一些受害者不知道求助有关部门,使得这一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助长了不良风气,甚至造成恶性的刑事案件。
三、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面对形式如此多样、危害如此严重的家庭暴力,只有了解它形成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关于家庭暴力的成因,很多调查显示,大部分都与婚外恋、婆媳关系不和和经济纠纷有直接关系,究其深层原因,主要如下:
(一) 家庭暴力形成的主观原因。
主要指施暴者和受暴者的主观思想,以及自身的原因。
1.施暴者的主观原因
(1)受传统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
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封建社会意识根深蒂固,父权、夫权等“男尊女卑”的统治观念一直贯穿于某些人的脑海中,某些男性认为娶来的女人就是自己的附属品,女人也不反对,“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与此同时,封建家长制被部分人所推崇,一些父母往往信奉“不打不成才”,抱着“棍棒出孝子”的信念体罚和“教育”未成年人,施暴者往往通过暴力体现自己在家中的地位。
(2)经济收入的差异和由于社会压力较大造成的心理疾患。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施暴者一般都是家里的支柱,在经济上处于支配和主导地位,而受害人则作为弱势成员在经济上依赖着他们。一旦发生了家庭暴力,则施暴者常常把他们作为发泄的对象,愈发不可收拾。那些双双都失去经济来源的家庭,慢慢地由“穷吵”变为“穷打”。施暴方由于社会压力较大,心理健康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问题,常见的主要有缺少自尊和自信、疑心病重妄想、自控能力差,弱势的一方成了另一方的发泄工具。③那些在社会中不得志的施暴者往往有性格缺陷和精神疾患,偏离正常思维,经常大打出手。
(3)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是施暴者进行家庭暴力的催化剂。
如今社会开放了,但在开放的同时有些人过于追求所谓的“思想开放”,受到负面因素的影响而丧失伦理道德,贪图享乐,对家庭、对婚姻没有责任感。这些不良的生活恶习易使施暴者产生心理畸变,进而成了加剧家庭暴力的催化剂。
2.受暴者的主观原因
(1)现实的依赖让受暴者选择退缩不前。
由于离婚妇女在社会上仍遭受一定的歧视,特别是带着孩子的单身母亲,既当爹又当妈的角色冲突使得她们心力交瘁。当男人成为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柱时,离婚就让女人望而却步。除此之外,那些忍受父母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不得不由于现实的依赖而选择逆来顺受和委曲求全。
(2)对施暴者的庇护和纵容。
在处理家庭暴力一类的事件时,往往都会出现这样的尴尬局面,许多受害者由于受到施暴者的求情或怕事情闹大给自己也带来一些损失而拒绝与司法合作,甚至不希望施暴者受到惩罚,家庭暴力的撤案率一直比较高。在受害者的庇护和纵容下,施暴者会再次对受害者施暴,而且愈演愈烈。施暴者并不会因为受害者的宽恕而有所悔意。
(二) 家庭暴力形成的客观原因。
1.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
尽管 2001年 4月新修改的《婚姻法》和 2005年 8月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受传统的“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等观念的影响,不仅一部分执法人员不能依法惩处家庭暴力行为,甚至有些公安机关的报警电话也通常不接受家庭中的暴力事件。④毋庸置疑,如此执法肯定对施暴者起不到惩戒和威慑作用。
2.道德建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经济发展决定道德建设,目前整个社会道德在某些方面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的增多与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滞后与滑坡不无关系。市场化对传统道德观念的冲击是导致家庭暴力增多和婚姻家庭破裂的一个主要原因。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使家庭人员的行为倾向于金钱和物质利益,而忽视了对感情、亲情的培养和巩固。⑤另一方面开放的社会促进了人的个性张扬和人格独立,交往空间的相对扩大使人对家庭的依恋感和责任感相对减弱,一些家庭由此变成了一个松散的联合体。
3.人的成长环境深化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一些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中的人由于受到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和熏陶,“近墨者黑”,道德观发生了扭曲,进一步增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比率。
总之,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由于家庭暴力、家庭恶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预防,减少和消除家庭暴力,才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人,尤其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从道德规范、舆论宣传、完善立法和提高司法救助等方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一)加强道德教育和舆论导向,全面提高妇女素质。
通过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对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家庭暴力是非常必要的。在提高妇女文化素质的同时加强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活动,完善和倡导正确的舆论导向,用舆论监督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形成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意识,强化妇女的维权意识,不要使自身弱点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伤害时,受害者要勇敢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安人,更重要的是要提高自身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并懂得珍惜做人的权利。
(二)加强宣传活动,促使人们树立法制观念及思想意识。
提高全社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感。当今社会,还有一些人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认识和宽容态度,这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家庭暴力,而且会成为制裁家庭暴力的障碍。因此,必须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社区等组织可以通过张贴海报和定期法律常识培训等方式进行宣传和教育,使公众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本质。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和与家庭暴力作斗争自觉性的提高,会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完善立法,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我国政府开始重视防治家庭暴力,并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反对家庭暴力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家庭暴力仍然在较大范围存在。我们还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把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纳入到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中,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该始终贯彻这样的立法概念:(1)对家庭暴力“零忍耐”,即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这是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发点。(2)国家责任,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侵犯家庭成员人权的社会公害。保障公民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是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3)人权观念,反家庭暴力法是人权保障法,人权观念要求我们必须在尊重和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断创制新的法律规范,扩充和确认家庭成员应有的权益。⑥必须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上日程,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能够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四)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建立完备的社会支持系统。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重要。为了加大司法干预的力度,司法机关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实践证明,在司法系统设立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机构,可以大大提高现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公、检、法和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⑦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具体可实行以下措施:第一,建立社会求助系统;第二,设立妇女避难所;第三,建立妇女技能培训基地;第四,重视家庭暴力案件的伤情鉴定;第五,对于“冷暴力”等问题,更应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⑧
关注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英国内政部已于2009年3月开始了一项公共咨询活动,英国的女性可以通过警方的数据库查询男友或丈夫是否有家庭暴力前科,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而在我国,2008年8月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就已经根据受害者的要求签发了我国第一道“人身保护令”,湖南也出台了全国首个反家暴案审理指导意见,在全国得到了广泛推广。
家庭暴力会破坏夫妻间的感情,致使家庭生活不和谐,影响当事人正常的生活、工作,会给子女造成终生难愈的心灵创伤。家庭暴力还会破坏家长与子女的感情,让孩子易形成叛逆孤僻的性格,不利于孩子成长。家庭暴力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尚,给社会道德带来了负面影响。所以说根除家庭暴力不但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需要,而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
综上,本文就家庭暴力的现状、特点和原因作了初步客观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对策。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要解决家庭暴力这一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措施,需要全社会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全社会都应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法律、道德、行政、教育等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共同为消除家庭暴力而不懈努力。
注释:
①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J].法制与社会,2008(11):32-34.
②刘淑媛.关于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M].宁夏社会科学,2000:17.
③李娜,刘星.论心理因素对家庭暴力的影响[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75(3):109-111.
④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J].政法论丛,2004(1):25-27.
⑤逄爱卿.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J].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2008(2):42-44.
⑥陈明侠,夏吟兰等.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275.
⑦荣维毅,宋美娅.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126-133.
⑧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231-235.
参考文献:
[1]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J].法制与社会,2008(11).
[2]刘淑媛.关于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M].宁夏社会科学,2000.
[3]张李玺,刘梦.中国家庭暴力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4]王引.对家庭暴力特点、表现、对策的探讨[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
[5]逄爱卿.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J].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2008(2).
[6]陈明侠,夏吟兰等.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家庭暴力的原因范文4
盘点中国家庭“最”暴力
小时候,大人常常嘱咐我们“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陌生人”是危险的信号,但是长大后,生活经验告诉我们,有时候伤害我们的其实并非是陌生人,而是身边最为亲近的人。
2002年3月13日,一部热播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讲述的就是这样一个故事,一直被视作极为私人化的“家庭暴力”问题也第一次以艺术作品的形式曝光于众人面前。
2011年9月4日,“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外籍妻子Kim实施家庭暴力的消息在微博及多家论坛疯传,引起众多网友围观。一时间,“家庭暴力”再一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李阳妻子Kim在微博中称,在长期的夫妻生活中,李阳经常对她进行家暴。为了佐证自己的言论,Kim还在微博中将其额头、膝盖、耳朵受伤的照片贴了上去。
面对媒体,李阳也公开承认自己确实对妻子存在暴力倾向,同时对自己的婚姻生活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透露,解释自己为什么会出现家暴的原因,称自己是“为了教育实验才结婚”。
2011年10月,Kim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2013年2月3日,备受关注的李阳离婚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宣判。法院认定李阳家庭暴力行为成立。因为家庭暴力,李阳和妻子的12年婚姻生活覆水难收了。
在李阳家庭暴力事件被公开不久后,2011年11月,另一起同样因为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吸引了公众的目光。
靠投资起家、被称为“中国巴菲特”的赵丙贤和妻子陆娟的婚姻之所以会在同甘共苦之后分崩离析,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赵丙贤在发达之后,脾气大变,不时对妻子拳脚相加。最终,陆娟因难以忍受赵丙贤家庭暴力提出了离婚诉求,并欲分割双方名下据称高达20亿元的巨额财产,这或成为目前中国“最贵离婚”。
而最悲惨的家暴,莫过于刚发生不久的事件。2013年6月28日上午,海南省三亚市街头一女子头颅被人砍掉当场身亡。警方查明,今年36岁的犯罪嫌疑人董某不是别人,正是死者苏某的丈夫。据董某家属称,董某与死者苏某夫妻二人经常吵架,死者苏某一年前携两人所生的3名子女和家中钱财离家出走。董某因此怀恨在心,一直寻找机会报复苏某。6月28日10时许,董某在一家超市左边广告栏巷子内看到苏某,遂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将其砍死。
多少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而走上瓦解,多少人因为遭受家庭暴力而痛不欲生……家庭暴力成为社会华美长袍上刺眼的虱子,令人痛恨而无奈。
那么,是什么促使家庭暴力“盛行”,家庭暴力又会给一个家庭带来哪些危害和影响呢?
家庭暴力频发原因多多
历史原因 受几千年封建文化传统的影响,“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等意识在部分家庭还很强。一些男性将妻子当成自己的附属品和私有财产,稍不如意,就将妻子作为攻击对象,有的女性因为没有生男孩而遭到丈夫的殴打。也有一些女性不愿参与社会活动,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这也给家庭暴力提供了繁殖的土壤。
法律不健全 现行法律不能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重要原因。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且多属于宣示性条款,没有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作为判案的依据。
社会环境 面对激烈的社会竞争,人们的生存压力愈来愈大,夫妻双方或一方失业、下岗,家庭经济来源短缺,家庭矛盾突出,容易引发家庭暴力。
援助缺失 社会心理援助缺失也是家暴不止的因素之一。社会没有为受害人,尤其是妇女、老人和孩子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和救助体系。因此有人这样形容遭受家暴妇女的境遇——“以沉默隐忍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
受虐者的懦弱 有心理学者指出,女性的懦弱使施暴者有恃无恐。有些妇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思想观念陈旧,深受嫁鸡随鸡、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束缚,从未想到反抗,也不愿对外人说。因此,女性懦弱的心理素质也是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
家庭暴力带来的三重危害
家庭暴力有众多的危害,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在家庭中,女性因身体条件的弱小,以及对家庭的维护心理,成为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心灵造成的伤害和影响是难以估量的。
危害一:受暴者出现“受虐妇女综合征”。一些女性在遭受家暴后,表现出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被动,顺从,无助,甚至处于心理瘫痪的状态;一些受虐者身心受到折磨后,出现了语言障碍、人际交往障碍,甚至自杀;另有一些受虐者由于不堪忍受,情绪失控。
危害二:影响儿童正常成长。家暴对儿童心灵的伤害与人格的影响也非常大,会对其人格的塑造、心灵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长期被家暴影响的儿童,敏感多疑,恐惧,抑郁。有的变得胆小、畏缩、说谎;有的则变得倔犟、蛮横、霸道。
危害三:导致施暴者人格分裂。家庭暴力对部分施暴者来说,也是极其痛苦的。他们心理冲突极大,常常是忏悔过后又失控,失控过后又懊恼,循环往复,不能自拔。在威风的外表下,往往藏着一颗脆弱的心。
让家庭暴力远离生活
“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再一轮“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如此循环反复,暴力行为一次比一次严重。因此,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长期反复的暴力侵犯。家庭暴力的侵害形式多种多样,除了通常的肉体损伤外,性攻击、冷战、冷漠及其精神折磨等也成为主要的实施方式。
专家表示,家庭暴力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对社会稳定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致使婚姻破裂,对子女教育、生活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同时还可能引发一定数量的各类恶性刑事案件。
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者该如何自保?又该怎样做才能有效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以最大的反抗回应第一次
很多例子告诉我们,制止家庭暴力的关键往往在于第一次。假如当我们首次遭遇家庭暴力的时候,只是蜻蜓点水般地回应一下,让它息事宁人过去的话,其十之八九还会有更加严重的第二次和第三次的。
只要遇到家庭暴力,我们就要以最大的反抗进行回应,特别是第一次。务必要让对方彻底从这第一次的所谓“不小心”和“莽撞”中醒悟过来,接受严厉的惩罚,进行深刻地自我反省。
自立和自强,是女人应对家庭暴力的最大法宝
遭受家庭暴力的女人很多都是不能自立和自强的女人,她们性格软弱,在行动上缺乏魄力,在精神上缺少自立,从而使自己长期处于弱势。男人看穿了她,心里吃了定心丸,从而有恃无恐,大男子主义思想变得膨胀和病态。
具备一定的识别“气象云图”能力
家庭暴力的原因范文5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制度构建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竞争及生活压力的不断加大,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婚姻家庭领域呈现出不断蔓延的趋势,这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家庭和睦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家庭暴力问题势必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和关注,系统化的立法管理势在必行。
一、我国家庭暴力概况与危害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对社会治安造成潜在的危害亦不容忽视。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主体受害者因长期遭受肉体的折磨和精神的摧残却又寻不到合理的宣泄途径,因此容易产生过激行为,在走投无路、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走上极端的道路,激愤伤人或者杀人,从受害者变成犯罪者,最终演变成了悲剧的结局。
二、家庭暴力认定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
(一)家庭暴力认定在法律上标准不统一
我国最高法院对家庭暴力给出的司法解释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来量化哪些情况下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很多情况下家庭暴力行为案件难以得到受理,除非是严重的家暴刑事案件。我国《宪法》、《刑法》等也没有具体规定,对家庭暴力方面只是做了原则性的定义形式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不统一,这就使得施暴者的暴力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遏制。
(二)家庭暴力的管理机构难以确定
目前,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没有明确、正规的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地方政府、妇联等等部门都有部分管辖权,具体到处理实际行为时,推诿、敷衍的现象极为严重。其根本原因在于整体的社会预防体系不健全,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机构不确定,因而导致打击力度不够,难以遏制施暴者的暴力行为。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以取证
家庭暴力的取证是家庭暴力认定中的难点,受害方因收集不到确凿的证据,从而导致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得到以证据说话的法律上的认定,胜诉概率不高。
三、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构建
从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形成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元复杂的。中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力度不够、法律规定存在一系列的盲区与漏洞、对家庭暴力惩处乏力是中国家庭暴力案件居高不下的一个主要原因。
从目前看来,以专门立法对家庭暴力进行法律规制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大势所趋。借鉴国外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是十分可行的方法,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使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法可依,对施暴者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救济手段。还要设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协同媒体舆论导向,共同协助执行反家庭暴力法。
在家庭暴力刑罚的执行上,要严格贯彻、重视执行力,提高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标准,对于达到轻伤、重伤、致死程度的家庭暴力犯罪依法量刑,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虐待罪与家庭暴力罪进行严格的区分,这样就可以家庭暴力罪进行定罪量刑,从而可以防止一些施暴人变本加厉地报复、虐待受害人,使施暴者得到法律的严惩,避免使一些隐蔽的家庭暴力犯罪得到放纵,从而得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受害者权益。
总之,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群策群力,运用多种形式加以管理,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家庭的幸福安定,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共同努力的方向,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繁荣发展的基础。
参考文献:
家庭暴力的原因范文6
【关键词】 家庭暴力;妇女受害者;危害;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68-02
一、家庭暴力概念及特征
从2011年李阳家暴事件曝光以来,家庭暴力再次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其中以妇女为被害对象的家暴案件占绝大多数。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即对家庭暴力做了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的突出特点主要有:1、身份关系特殊,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具有亲属、同居等亲密关系,互动双方通常是生活在一起;2、隐蔽性,家庭暴力行为多发生在家中等密闭空间,目击者只有家中人,外人常常不得而知;同时,一些女性袒护丈夫,或者秉持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受到伤害也从不对外人讲,使得家暴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3、周期性,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往往呈周期性模式。每个周期通常包括积聚期、爆发期、平静期。加害人往往在实施一次暴力行为后,通过道歉、讨好、保证等方式取得被害人原谅后,经过一定周期再次实行暴力行为。在此过程中,加害人往往屡悔屡犯、始终不改,并呈现出"成瘾"的心理倾向。暴力周期的不断重复,使受害人感到无助和无望,因而受制于加害人。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因素,家庭的和睦美好是衡量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准。
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以及“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很多女性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后不对外人言明,也不会寻求帮助。但即便如此,李明蓉代表在今年两会上呼吁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指出,以福建省妇联受理的家庭暴力数据为例,2007年共受理1993件,占总量的15.6%;2008年受理2002件,占18.8%;2009年受理1832件,占19.5%;2010年受理1659件,占19.7%,2011年1至9月受理1244件,占23.7%。这表明,家庭暴力居各类问题前列。其中夫妻间实施家庭暴力占了绝大部分,达到90%以上。同时,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是统计出,在近两年中,其受理的离婚案件,有50%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
上述情形表明,家暴现象在生活中是十分普遍的,家庭暴力已严重影响家庭和睦、动摇婚姻根基,同时它也给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威胁。
三、家庭暴力的妇女被害原因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丑恶现象,其发生原因也是具有普遍性的,纵观家庭暴力的各种特点,其产生原因也是有多方面的。
(一)妇女自身原因
从生理因素上考虑,妇女在体力、体能等身体特性方面,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施暴者的拳打脚踢等暴力,妇女通常无法进行实质上的反抗或者实施反暴力行为。另外,从性格原因上分析,很多女性性格柔弱,习惯逆来顺受。
(二)家庭原因
在家庭里,很多女性满足于做家庭全职太太,或者受到一些社会因素的影响难以找到满意工作在社会立足。妇女经济上难以独立逐渐依附男人,从而使得在家中更不独立,如此陷入恶性循环怪圈,这种情况下妇女即使被粗暴对待,也会选择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并且,若是夫妻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姻状况不好,口角频发,这也会酿成家暴的悲剧;当然,男方的不良生活习惯或者人格缺陷,也是导致妇女在家暴中被害的一个重要直接原因。
(三)社会原因
在思想风气上,施暴者甚至妇女被害人受到封建传统思想遗毒影响,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的思想根深蒂固,很多人甚至把丈夫打老婆看做天经地义的事,并且女性受到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的束缚,即使被暴力对待也只是憋在心里,不会去寻求社会甚至法律的帮助。
如今社会组织不尽力保护也会间接导致妇女的悲剧发生。公安局警察常对家暴案置之不理,认为仅是家事。妇联等机构只是单纯上门呵斥、教育施暴者等现象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下,外界的保护措施根本不能有效制止家暴事件的发生。2010年8月,26岁的董珊珊因受丈夫王光宇的家庭暴力被殴打致死。让人难以相信的是,她在遭受家暴的四个月时间里,曾经8次报警,都被派出所拒绝介入解决。
(四)法律原因
家庭暴力在我国如此普遍且引人关注的另一大原因就是法律、法制层面的缺失,没有严厉缜密的法律网络惩治此类犯罪,以致犯罪人更加肆无忌惮,任意妄为。
1、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虐待罪、遗弃罪、重婚罪等罪名,但其多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构成条件,并且其客观行为一般是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因此,一般家暴案件司法机关都认为是一般家庭私事而置之不理,只要不出人命,司法就两眼紧闭;同时,此类犯罪,我国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多以自诉为前提,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很少,很多妇女根本无法在真正的司法实践中得到明显保护。
2、刑事诉讼程序中缺少对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诉讼程序以及证据规则。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暴力事件发生时往往没有目击证人,并且案件一般发生在施暴者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家中,犯罪证据很容易销毁。如果施暴者对被害妇女没有实行特别粗野的暴力行为,没有在妇女身上发现明显被害痕迹或者施暴者直接否认伤痕由自己制造,则案件认定比较困难。并且,司法机关与社联等社会保护机构没有形成良好的合作体制,往往使得取证困难。
四、家暴对妇女的重大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