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理解范例6篇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理解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理解范文1

一、战后国际贸易格局的新变化

战后特别是六十年代以来,国际贸易格局出现了一系列新变化:技术密集型产品贸易比重迅速上升;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成为世界贸易的主要部分;产业内贸易迅速发展,工业国传统的“出口制成品,进口初级产品”的贸易形势逐渐变化,出现了大量的同一产业内既有出口又有进口的产业内贸易;跨国公司空前发展,跨国公司内部贸易成为工业国总贸易量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针对国际贸易格局的新变化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反思

传统国际贸易理论主要指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和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论,是以比较优势理论为核心内容,以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为基础,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以比较优势为基础进行自由贸易,可以实现贸易双方的利益双赢。因此其主要在于解释产业间贸易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垂直分工与贸易。所以不能或不完全能解释国际贸易中的新变化,必然会引起对传统贸易理论局限性的重新思考:

首先,传统贸易理论是以国家之间的差异和要素禀赋的差异来解释贸易,强调国家间的相似性与贸易量之间的反向关系,即国家间差异越大,产生贸易的可能性越大,即贸易更多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显然不能解释二战后要素禀赋相似的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成为世界贸易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一事实。其次,传统贸易理论认为各国应当按要素禀赋所决定的比较优势来进行生产与贸易,即所交换的应当是要素密集度不同的产品,应当是产业间的贸易。然而,实际的贸易构成中却包括大量的要素密集度相似的同一产业内的双向贸易,即产业内贸易。此外,当人们将注意力转向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及由此引起的公司内贸易时,就会进一步发现传统理论的不适应性,期望有一种考虑了公司行为的贸易理论。

因此,为了能对国际贸易的新变化做出科学的解释,需要对传统贸易理论进行补充与发展,促成了新贸易理论的产生。

三、新贸易理论的产生与假设前提

新贸易理论主要是指二战结束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解释新的贸易现象而产生的一系列国际贸易理论学说。其主要代表人物包括迪可西特、克鲁格曼、赫尔普曼、斯宾塞和布兰德等。其中最主要代表人物是克鲁格曼。以下对其假设前提进行介绍。

传统贸易理论是古典经济学的产物,是以一些严密的理论假设为基础的,主要包括: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规模报酬不变或递减、各国的需求偏好相似且不变、模型分析的是两个国家、两种商品、两种要素,即2×2×2模型。但新贸易理论认为正是这些前提不符合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使传统贸易理论无法解释现实。应当放宽并建立更符合现实的前提假设:

1、引入产业组织理论,市场结构假设转变为更符现实的不完全竞争。

2、规模报酬不再是不变的,而是递增的。

3、传统的2×2×2贸易模型过于简单化,新贸易理论改为J×N×M模型。

4、放弃赫克歇尔-俄林关于贸易国在获得生产技术方面具有相同可能性的假定,研究不同国家获得技术的可能性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在建立了更符合实际的前提假设后,打破传统贸易理论中“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这两个关键假设后,为解释贸易动因与贸易基础开辟了新的源泉,新贸易理论得以发展壮大。

四、新贸易理论的主要内容与特征

1、新贸易理论对贸易动因与贸易基础的解释

产业内贸易、发达国家之间的水平分工与贸易的迅速增长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的主要现象,新贸易理论认为这是因为产生国际贸易的动因与基础发生了变化,不再仅仅是因为技术和要素禀赋的差异带来了贸易。新贸易理论从供给、需求、技术差距论等不同角度分析了国际贸易的动因与基础。

(1)从供给角度:揭示了规模经济性和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的企业的垄断竞争行为成为贸易产生的重要动因与基础。1977年,迪克希特和斯蒂格利茨建立的D-S模型,阐述了在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消费者需求多样化和企业生产规模经济的两难冲突问题。在具有规模经济的条件下,企业倾向于扩大生产规模,对生产者来说,产品差别越少越好;而消费者则要求产品要具有多样性,即产品差异。国际贸易可以解决这一矛盾:各国专业化大规模生产具有某一方面差异的同种产品并进行贸易,既利用了规模经济性获得比较优势,又满足了消费者对差异产品的需求。

克鲁格曼看到了D-S模型解释贸易问题的潜力,首先将它应用到国际贸易分析中,建立了规模经济理论,即一个由规模经济引致贸易的模型。通过采用张伯伦垄断竞争分析方法,得出结论为:贸易并不需要是技术或要素禀赋差异的结果,而可能仅仅是扩大市场和获取规模经济的一种途径。国际贸易的意义就在于能够形成一个一体化的世界市场,厂商可以打破单一狭小的国内市场限制,在世界范围内扩大产品销售市场,并从别国进口其它差异性产品,以满足消费者需求。

综上所述,关于贸易发生的原因,新贸易理论从供给角度分析,认为在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规模经济就成了引起专业化与国际贸易的重要原因。即使各国的偏好、技术和要素禀赋都一致的情况下,也会产生差异产品之间的产业内贸易,并且国家间的差异越大,产业间的贸易量就越大,而国家间越相似,产业内的贸易量就越大。

(2)新贸易理论还强调需求因素对贸易产生和贸易结构的影响。从需求角度进行探索,填补了贸易动因研究视角上的一大空白。瑞典经济学家林德提出的代表性需求理论,将需求与产品差异结合起来解释了产业内贸易产生的原因。他指出,一国平均的收入水平或者大多数人的收入水平就是一国的代表性需求。生产者只有专门生产代表此水平的商品才有可能达到规模经济,因此,一国应集中生产本国代表性需求的产品,出口该产品,并从与本国收入水平相似的其他国家进口相似产品,以满足本国其他收入水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该贸易理论表明,规模经济容易在各国代表性需求的产品上产生,因此收入水平越相似,国家之间的产业内贸易越多。

(3)技术差距论以不同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为分析前提,认为技术差距和模仿时滞决定了现实的贸易格局。1959年,美国经济学家波斯纳运用技术创新理论修正了赫克歇尔-俄林模型,提出了技术差距理论。该理论在解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贸易时,即是著名的生命周期理论。同时也可解释发达国家之间贸易:即使两个发达国家在技术开发方面具有相同的能力,所开发出的技术与产品仍会有差异,从而促成国际贸易的产生。因此技术水平接近的国家会因为追求产品的差异性而产生贸易。从而解释了发达国家之间的产业内贸易。

2、在贸易政策方面,两个论点――利润转移论和外部经济的提出

传统的贸易理论是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框架下,完全竞争市场是最具效率的市场,任何干预只会带来效率损失。因此传统贸易理论强调自由贸易的重要性。

新贸易理论则认为现实中市场的有效性就值得怀疑。因此提出了两个干预贸易的论点-利润转移论和外部经济论,在此基础上提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

外部经济论认为,一些具有技术创新的高新技术产业,可以通过知识外溢为其他部门带来收益,即产生了有益的外部经济性。政府则应该对这些产业进行扶持,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以上述两种理论为基础,新贸易理论提出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即应当对对本国经济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战略性产业进行扶持补贴。如日本80年代中期从美国手中夺得半导体产业的控制权,就是战略性政策使用的结果。战略性政策对美国20世纪90年代的贸易政策有重大影响力,同时,也影响了欧洲联盟条约的内容。

3、新贸易理论提出了参加贸易并不总能得到利益的论点

传统贸易理论并未对国际贸易的福利效应作专门分析,因为其理论的结论是按比较优势进行分工对各国都有利益,贸易利益来源于专业化生产效率的提高。新贸易理论认为贸易利益不仅来自比较优势,还来自于:规模经济性、增加了不完全竞争产业的竞争程度、增加了产品的差异性等。同时,新贸易理论指出,尽管存在着潜在贸易得益,但不完全竞争市场同时也产生了风险,使一国经济有可能不仅无法利用潜在的贸易得益而且实际上遭受损失。当贸易使得本国以递增规模生产的行业和高度垄断的行业收缩,而带来的其他利益不足以弥补这种收缩带来的损失时,贸易使本国受损,这说明,参加贸易并不是总能得到利益。

4、新贸易理论开始注重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融合

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将贸易与投资问题孤立地进行研究。经济全球化使人们认识到贸易与投资实际上是厂商国际化经营中的不同选择方式,出口或到东道国建立基地所需考虑的因素实际上是相似的,国际贸易可以看作是以商品为载体的要素的国际流动。二战后跨国公司成为国际经济生活的主要载体,对国际贸易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故一些学者开始将贸易与投资置于统一框架中进行研究,注重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融合也是新贸易理论的重要特征之一。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理解范文2

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经济学是在传统的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作为一门系统的和独立的理论,它的出现大约在本世纪四十年代,即以凯恩斯为代表的新古典主义学派兴起后不久,几十年来,国际经济学研究吸引了西方许多经济学者的注意力并不断得以发展,新的方法和学说层出不穷。国际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包括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国际金融理论和国家货币政等。最近几十年来,在以克鲁格曼、弗里德曼等经济学家的推动下,国际经济学一般理论各个方面方面均获得了持续和富有成效的发展。

一、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

(一)国际贸易理论的新发展

1、新李嘉图主义的国际贸易理论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H-O-S理论一直占据中心地位,但是“里昂惕夫之迷“的存在使之陷入了困境。新李嘉图主义的国际贸易理论经坚持并继承了李嘉图的比较利益论,认为贸易的真正来源在于各国的比较优势的差异,而并非资源禀赋的差距。新李嘉图主义以一种比较动态的、长期均衡的分析来解释国际贸易。新李嘉图主义贸易理论把收入分配置于整个的突出位置,并贯穿分析的始终。

新李嘉图主义的国际贸易理论与李嘉图理论不同主要在于:李嘉图是从各国生产的角度即从各国的生产特点不同和劳动效率的高低不同上来解释比较优势的差异;新李嘉图主义不仅从各国生产的角度来分析和比较各国的比较优势的差异,而且,同时强调要从各国分配领域、从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的动态角度来分析和比较各国比较优势的不同。

新李嘉图主义的代表斯蒂德曼认为他的贸易理论是把分析的重点放在贸易与被生产的生产资料、利润、工资和经济增长的联系上,特别地,斯蒂德曼强调了收入分配在其理论中的突出作用。按照新李嘉图主义的价格决定方式,影响价格的因素主要是生产资料投入系数,劳动投入系数,分配率。由于一国生产某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是由生产技术、分配关系(表现为利润率、利息率和工资率)、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程度等三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因此不同国家生产某种产品的比较优势的差异不仅表现在生产技术、生产条件、劳动效率等差异上,而且不同国家由于分配关系的不同也会导致产品的比较优势不同。而影响分配关系变动的一个重要影响是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程度。这样,处于不同经济增长阶段、处于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国家生产某种产品的比较优势就自然不同。

2、克鲁格曼的贸易理论思想

传统国际贸易理论以李嘉图以要素禀赋差异为基础的“比较优势”原理为代表,但是实际国际贸易中大量贸易是发生在同类产品内部,70年代末以来,保罗·克鲁格曼提出“规模经济作为国际贸易产生原因”的解释,他在产业内贸易理论有关基本假设和结论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各种模型深入阐述了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成功的解释了战后国际贸易的新格局。保罗·克鲁格曼的新贸易理论以成熟的垄断竞争模型(张伯伦垄断竞争)来分析规模经济以及产业内贸易。

克鲁格曼认为在“张伯伦垄断竞争”模式下的市场体系中,产业部门的扩张是通过厂商数目的增加(更大的规模经济)相结合而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之下,每个国家都以其生产的产品供应世界需求,因而我们就得到了双向的产业内贸易,若各国拥有相同的要素禀赋,就不存在产业间贸易(各国生产等于本国消费量的竞争产品),而存在大量的产业内贸易。

张伯伦垄断竞争部门的更低单位成本的更多商品种类对每个工资收入者而言都是有利的,产业内贸易带来的社会净福利将抵消收入分配(要素价格)上的矛盾,从而使贸易自由化获得普遍支持。[2]

根据斯蒂格里兹的规模经济与多样化消费之间两难选择的模型,克鲁格曼建立了一个由规模经济而不是由要素禀赋或技术的模型,模型中假定规模经济内在于厂商,分析方法去分析规模报酬递增条件下的国际贸易,最终得出结论或要素禀赋差异的结果,相反,由于与劳动力增长和区域聚集类似的贸易效应,贸易可能仅仅是扩大市场和严密、有说服力的收益递增条件下的贸易模型是可以建立奠定了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在贸易理论中的地位。

克鲁格曼又考察了规模经济、产品差异与贸易型式的关系。竞争的经济被允许贸易时,即使它们有着相同的偏好并从贸易中得益。克鲁格曼又发表了《产业内专业化分工与得自贸易的利益》该理论模型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理论中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不变这两个基本假定,使新贸易理论向规范化方向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二) 新贸易政策理论的发展

贸易政策理论是较早发展起来的国际经济学理论之一。早在本世纪20年代末,作为“新重商主义”的凯恩斯在《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一书中就指出:“政府的机能不能不扩大,这从19世纪政治家来看,或从当代美国的理财家来看,恐怕要认为是对于个人主义之极大侵犯,然而我为之辩护,认为这是一切现实的办法,可以避免现行经济形态的全部毁灭。”[3]在国际贸易方面凯恩斯主张政府干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利用贸易顺差保持国内充分就业。

本世纪70年代之后,新自由主义占据了经济理论的中心位置,主张政府应该对国际贸易进行适度的干预。作为其中的代表弗雷德曼认为:“自由市场的存在当然并不排除政府的需要,相反的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已经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时常所做的是大大减少必须通过政治手段来决定的问题范围,从而缩小政府直接参与竞赛的程度。”[4]

1、 贸易保护理论的新发展

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大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在贸易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在这种形势下,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纷纷出现。DominickSalvatore在的《国际经济学》一书中列出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包括:自动出口限制,技术、行政与其他法规限制、国际卡塔尔、倾销、进出口补贴等。[5]目前较为代表性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包括:地区经济主义新贸易保护论、国际劳动力价格均等化保护论以及环境有限新贸易保护论。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理解范文3

关键词 全球治理;贸易摩擦;协调合作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7)01-0052-06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经济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贸易伴随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发展壮大。经济全球化浪潮高涨,世界各国联系紧密、交织渗透,形成了既相互合作又激烈竞争的格局,而贸易摩擦成为国际分工和利益分配格局变化中的必然。近年来,全球贸易摩擦数量持续上升,涉及领域不断拓宽,影响范围日益广阔,对世界经济增长造成了严重阻碍。

全球化极大地促进了资源要素在世界范围内的快速自由流动,也助推了经济、生态、安全等全球性问题的显现,国际社会对全球治理的诉求日趋强烈,协调合作成为解决全球性问题的重要共识。将贸易摩擦放在全球治理的时代背景中考察,有助于缔造公平自由的贸易环境,准确把握国际贸易发展新态势,深入推进全球贸易可持续发展;应用全球治理机制处理国际贸易摩擦问题,将合理解决贸易争端与贸易纠纷,有效遏制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有利于重塑更加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一、全球治理面临变革转型

全球化纵深发展,国家之间协作应对紧迫性公共问题的需要日益增长,全球治理成为国际重要议题。全球治理是顺应世界多极化趋势而提出的旨在对全球事务进行协同管理的理论,事关各国长远利益,为了顺应历史发展的内在要求,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推动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的方向更替演进。

(一)全球治理新形势

1992年创建的全球治理委员会在联合国成立50周年之际的《天涯成比邻》(Our Global Neighborhood)报告中[1],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全球治理的概念、价值以及全球治理同国际安全、经济全球化、改革联合国和加强世界法治的关系,报告强调形成具有约束力和道德规范力的、能够解决全球问题的“全球机制”。实践中,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全球安全体系、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为支撑的全球经济货币体系,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保障的全球贸易体系,及以世界卫生组织、劳工组织等为基础的全球社会体系,为世界和平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虽然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全球治理体系使世界发生巨大变革,但也导致发展失衡加剧,全球可持续发展紧迫性显著增强。可持续发展侧重基础设施、治理标准、气候变化等基本发展目标,实现难度加大,发达国家望而却步,但新兴大国迅速崛起成为全球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近期,中国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构想,还牵头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使世界格局和力量对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了紧跟历史前进的步伐,顺应世界发展格局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全球治理体系和机制亟需变革。

(二)全球治理新架构

全球治理属于动态复杂系统工程,处于不断调整完善过程中。在全球治理架构中,治理主体属于关键性要素。现时期,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全球治理的议程和目标表现出更多关注,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非国家行为体也在更大的范围内参与全球治理的各项议程,全球治理开始迈入多层次、宽领域、跨国性的全面合作时代。联合国作为多边舞台始终是国际体系中心,不容置疑地成为全球治理重要主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与世界贸易组织则是全球经济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实体;以G20为代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全球治理基点,建立了处理国际问题的新秩序,形成保障全球治理成效的多边或双边规则和制度安排[2]。在新的治理框架下,虽然国家是全球治理不可替代的主导力量,但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作为有益补充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3]。众多治理主体趋于平衡的协同关系是国际社会面临庞杂全球问题进行的改革创新,治理主体间逐步形成了相互依存、交叉合作的非等级结构,共同努力应对来自于不同领域的全球威胁,将全球治理议题从包括金融、贸易在内的经济治理,向日益突出的能源、环境、人权等非传统安全治理转变,以促进国际社会共同发展、增进人类共同福祉。

(三)全球治理新机制

随着全球治理理论和实践的推进,全球治理内容不断丰富,范围逐渐扩展,其中最为关键的治理机制也在应对纷繁复杂的全球问题中悄然转变,显现出独特的发展态势。全球治理机制的合法性取决于代表性、决策效率和实施效果[4]。联合国处于国际体系中心代表性高,但由于立场各异决策效率较低;作为历史国际核心机构,G8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了高效率作用,但仅由发达国家构成的G8代表性较低,没有充分反映当今世界格局变化,仅凭借其在金融、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等领域占据的绝对优势,力图强化由其主导的现存国际体系阻碍了全球治理的真正实现。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G20集团地位发生了急速转变,G20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半,旨在促进全球平衡和国际合作,为全球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机制保障。自G20成立以来,其组织运行机制不断完善,议题内容逐渐调整扩大,影响作用明显提高,已从全球治理的边缘走向中心,成为全球治理的有效机构和主要平台,特别是新兴大国在G20为标志的全球治理新机制中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实现了从全球治理参与者向推动者的升迁[5]。在全球治理重要转型时期,G20与联合国将并存互补各自发挥作用,弥补治理效果的有限性问题,使全球性紧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二、全球治理中的贸易摩擦内涵

在国际贸易领域,“贸易摩擦”一词长期处于笼统指代状态,与贸易争端、贸易救济、贸易壁垒等概念之间的界限较为模糊,时常出现混同使用的现象,为此,有必要对全球治理视角下的贸易摩擦理论内涵进行分解与剖析。

(一)贸易争端

经典贸易理论认为,基于比较优势的贸易自由化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全世界与出口国家自身福利,然而全球化浪潮缩小了各国间的比较优势,促使国际市场竞争加剧。相比较而言,“贸易争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术语,主要用于描述成员国之间出现的贸易纠纷,通常是指贸易双方中的一方在另一方采取关税、非关税壁垒措施来阻止其产品出口时,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对方予以纠正,终止其贸易措施甚至予以补偿的行为及其过程。WTO贸易争端解决结构(DSU)负责监督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顺利运行,是多边贸易机制的主要支柱。自1995年WTO正式运行以来,截止2015年,DSU接受贸易争端案件共计503起(见图1)。从总体来看,贸易争端案件大致呈下降趋势,但这并不说明国际贸易摩擦在减少,这是因为WTO规则中,仅当对进口国制裁措施不予接受时,出口国才会诉诸WTO争端解决结构,因此大量贸易摩擦通过双边途径予以解决,WTO处理的贸易争端只是国际贸易摩擦的一部分。

(二)贸易救济

传统关税保护力度日益减弱,“贸易救济”措施开始成为重要贸易政策工具。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情况下,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以维护国内产业安全。中国加入WTO以后,其他成员方在特定过渡期内针对中国产品进口,则可以单方面采取特别保障措施以维护国内产业利益。自1995年至2015年,WTO成员方共计发起反倾销调查4 990起,反补贴调查413起,保障措施调查312起(见图2)。虽然贸易救济措施立案调查数呈不稳定波动状态,但在周期性经济危机后有较为明显的增加。经济危机导致国际贸易环境恶化,各国家及地区积极采取各种手段维护自身产业安全。从贸易救济实践可知,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主要针对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则针对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在实际操作执行中,由于各国家和地区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贸易救济措施的自由决策行为常令被调查方处于不利地位,从而使贸易救济措施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合法利器。

(三)贸易壁垒

贸易壁垒是国际经济、社会、科技不断发展的产物,日益滋生的新贸易壁垒现已成为部分国家及地区实行贸易保护的高级形式。“贸易壁垒”也被称为贸易障碍,主要指一国对国外商品或劳务进口所设置执行的各种限制措施。实施贸易壁垒的目的在于各国政府为保护该国经济不受外来产品或劳务的侵犯,为此具有一定倾向性,凡是正常贸易受到阻碍,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受到干扰的各种人为措施均归属贸易壁垒范畴。从表现形式来看,贸易壁垒包含违反承诺的关税措施,缺乏规则依据的进口管理限制,缺乏科学依据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合格评定程序(TBT)、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SPS),不合理的贸易救济措施,服务贸易准入经营限制,不合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以及其它贸易壁垒等。以目前备受关注的TBT与SPS为例,自1995年至2015年,WTO共计发出TBT通报24 831件,SPS通报14 502件,与贸易争端和贸易救济总体趋势不同,TBT和SPS通报数持续性上升,见图3。多数贸易壁垒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隐蔽、涉及内容广泛且操作简便,成为各国家及地区越来越频繁使用的贸易保护工具。

(四)贸易摩擦

贸易摩擦是世界经济运行中的常态,全球视野下对贸易摩擦的概念界定相对更为包容与宽泛,借鉴前期研究成果[6],在现有世界分工格局下,“贸易摩擦”是指存在国际经贸关系的两个或多个国家及地区中,为维护、提升本国及地区相关利益、排除对自身利益的威胁或以占据国际市场为目的,采取或意图采取某些贸易保护或限制措施,导致他国及地区利益受损,从而引发相互间的冲突或纠纷。

从以上定义得知,贸易壁垒是贸易摩擦的直接诱发因素,两者具有相似表现形式;贸易救济是贸易摩擦的间接产生原因,两者具有部分交叉,而贸易争端则是贸易摩擦最强烈的表达方式。对于贸易摩擦的界定包括以下含义:从涉及对象来看,贸易摩擦逐渐打破了单边或双边界限,致使摩擦主体及其影响作用辐射至区域或多边更广阔范围;从行为过程来看,贸易摩擦防御性与攻击性兼容,其既可以维护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多元利益,也可以为拓展广阔的国际市场空间而预先采取或应对实施各种形式的争议性贸易保护或限制措施;从产生结果来看,贸易摩擦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并存,由此导致的国家利益损害将使摩擦方在经济、生态、社会等国际关注重点领域发生冲突或纠纷,最终造成对国际自由贸易的障碍。

三、全球治理中的贸易摩擦特性

国际贸易摩擦是国家及地区间利益冲突与碰撞的独特表现形式,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为贸易措施的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和特殊手段,使国际贸易摩擦呈现出新的特点。在贸易实践中,应以倡导自由贸易为宗旨,避免隐蔽性贸易保护和贸易限制对世界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一)自由性与过度性

多边贸易制度是全球治理框架建立的基础,偏离制度约束的过度性与自由性则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显著特性。随着国际贸易的长久发展,贸易制度呈现出系统内多层次化的趋势:WTO是处理国家间贸易规则的重要国际性组织,全球大多数国家,包括世界上几乎所有主要贸易国都是WTO多边体制成员,WTO开创了全球贸易治理的全新时代[7],形成了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农业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为主的正式、多边的国际规则和制度安排;而旨在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等区域贸易协定是对WTO多边贸易制度的进一步充实完善,涉及内容更加具有针对性;国际层面的制度政策可以扩散影响国内决策,各国家在WTO框架下纷纷建立了国家贸易制度规则,对于贸易救济措施而言,WTO虽已明确了执行要素,但调查操作存在充分自由裁量空间,导致各国家衡量视角相异裁定易出现冲突结果;对于技术性贸易措施、知识产权等相关内容而言,WTO制度仅仅提供了实施方向但缺乏指导细则,致使部分国家积极制定大量具有偏见性的国内贸易法律规则,在具有合法意义的制度支持下,对国家经济、贸易利益造成过度保护,加剧了世界贸易不平衡结果。

(二)交融性与复杂性

依据贸易摩擦内涵,国际贸易摩擦多以微观企业为触发焦点,但逐层延伸会对国家宏观发展造成阻碍和影响。金融危机爆发期间,发达国家经济下滑,财政赤字恶化,失业率显著升高,迫于国内利益团体政治压力,不得不频繁使用贸易保护措施作为解决危机的重要手段,却为未来国家体制层面和战略层面的贸易摩擦埋下了隐患。贸易摩擦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国家间竞争力的较量,使得其实施形式错综复杂交融变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联动实施、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等轮番出击、技术性贸易壁垒与知识产权保护交替并用等逐渐成为贸易摩擦的常态化表现。联合措施大大提高了贸易保护的有效性,保障了案件裁决结果向着有利于进口国国内利益的方向发展。在国际贸易制度保障下,贸易措施从最初的工业产品层面逐渐延伸到农林牧渔产业,并迅速扩展至劳动服务贸易领域,呈现出无所不包且仍有增加的态势。近年,全球对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贸易政策渐渐进入公众视野,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在大力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将发展重点放在新兴能源产业、节能减排技术等领域。WTO规则已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开辟了有限额外空间,这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均有所体现,各国家在制定节能减排政策时同样可以参考使用贸易措施,新型贸易保护形式“碳壁垒”隐约可见。

(三)倾向性与争议性

在国际贸易制度和WTO贸易规则约束下,当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时适当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具有一定的合理和合法性。随着传统关税、进口配额、许可证等贸易措施逐渐被取消或受到限制,诸如技术性贸易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非关税类贸易工具影响力日渐扩大。部分发达国家及地区对资源密集型产业实施具有倾向性的贸易限制措施,其目的在于否认出口国资源禀赋优势,同出口国展开世界资源争夺,并将资源密集产业生产由国外转移到本国,从而够保障国内产业产能的提升和国内剩余劳动力的充分就业;此外,发达国家及地区凭借自身占据的比较优势,规避歧视性争议,在科技型产业频繁采取不公平的救济方式和保护措施,严重阻碍了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发展,是包括发展中国家需要坚决予以抵制的。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为取得经济快速发展所制定的产业转型政策也较易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制度规则发生冲突,由于调查机关处理方式不同,国家间发生贸易摩擦时争议焦点较多且相互难以协调,如果分歧继续升级将诉诸WTO贸易争端解决,根据WTO贸易争端统计数据,自1995年至2014年上半年DSU接受的482起案件中,双方同意已解决的案件共计94起,仅占案件提起总数的19.5%,仍在磋商中的案件149起,其他案件则以各种形式待以解决,争端双方所需时间更长、耗费资源更多,对于各自利益皆有影响。

四、全球贸易摩擦协调治理思路

贸易属于全球治理的重要范畴,全球贸易治理基本目标在于构建公平自由的贸易环境,提供缓解贸易摩擦的有效平台,形成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国际贸易摩擦最直接体现在国家间实施倾向性贸易保护措施,新贸易保护主义蔓延对全球贸易体系造成了强烈冲击,也由此成为全球贸易重点治理的领域。全球治理不仅要促进发展也要兼顾公平,进一步加强区域间、国际组织机构间的合作成为深化全球贸易治理改革的重要保障,依赖于良好、高效的经济体系和国际贸易制度,才能够有效化解国家间频发的贸易摩擦。世界范围内各国家只有立足于全球视野,主动承担起全球贸易治理责任,深化地区合作[8],沿着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管理的思路,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样化的内外兼治型治理模式(见表1),才能有效维持多边贸易体制平衡,推动全球治理向着正确方向发展。

(一)完善贸易摩擦监测预警机制

目前,WTO与独立贸易监督服务机构“全球贸易预警组织”(GTA)不定期向全球贸易保护措施数据和研究报告,各个国家也纷纷建立了国内产业安全预警系统,以便在早期阶段对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事件做出应变预案。建立健全贸易摩擦监测预警机制是化解贸易摩擦的重要环节,在全球治理视野下,各国家应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数据交流与信息共享,保障传输渠道畅通;在贸易摩擦即将发生以前,应与贸易摩擦直接或间接所涉及国家进行沟通和协调,针对重大分歧积极磋商,努力变对抗为合作谋求共赢;国家应逐步建立全产业体系贸易数据监测,随时观察、及时发现贸易安全隐患,从而预防、减少甚至化解贸易摩擦。

(二)提升贸易摩擦妥善应对效率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多边贸易体系中具有权威性约束力,能够有效减少肆意而为的大国单边行动,当出口国家面临侵害国家利益的非法行为和不公正的贸易裁决时,可以寻求主动提请WTO争端解决机制,运用正当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贸易摩擦产生本因是国家间的利益损害,为此开展协商和谈判并达成一致共识是涉事双方解决贸易摩擦最直接的渠道,掌握一定谈判策略和方法能为化解贸易摩擦带来良好效果;当贸易摩擦无可避免时,出口国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以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为核心,以行业商会、律师团队、涉案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主线,迅速开展贸易摩擦多元协同应对工作,维护国家经贸安全。

(三)促进全球贸易可持续性发展

WTO既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也是全球贸易治理的主要平台。在全球治理变革时期,WTO亟需重塑自身结构,平衡各方利益诉求,进一步规范国际贸易规则,遏制贸易保护主义,协调各成员共同推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完善;在新的世界分工格局下,贸易摩擦双方应善于借助地缘性或经济性区域贸易组织搭建双边会晤平台,保障双边、区域和多边贸易协定互有联系、互为补充;同时,出口国遭遇贸易摩擦后也应反躬自省,一方面积极推进产业结构升级,改善出口产品技术质量,提升对外贸易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成功实践经验,利用对外直接投资缓解贸易不平衡状态,从而化解贸易摩擦。

在全球治理体系中,G20集团涵盖面广,代表性更强,是促进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开展富有建设性和开放性对话的有效机制,能够为有关世界性紧迫问题的讨论和协商奠定广泛基础。以我国为代表的新兴大国借助G20机制逐渐走向全球贸易治理前台,而政治、经济和贸易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与WTO成员国间存在诸多利益重叠,这在客观上赋予了我国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充当起协调者与建设者的角色,促使我国有责任在国际规则的制订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在自身身份认同与国际压力之间实现一种巧妙的平衡,控制好平衡的程度和节奏,以平等互利、认真负责的态度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区域合作及全球贸易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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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Ngaire W..The G20 Leaders and Global Governance[M].Seoul: Toward the Consolidation of G20 Summits: From Crisis Committee to Global Steering Committee,2010.

[3] 蔡拓.全球治理的反思与展望[J].天津社会科学,2015(1):108-113.

[4] Colin I.B., Johannes F.L..Reform of Global Governance: Priorities for Action[J].Brookings Policy Brief Series,2007,19(10): 163-186.

[5] 薛澜,俞晗之.新兴经济体发展与全球治理[J].经济体制改革,2015(1):21-23.

[6] 马跃.大国崛起过程中的国际贸易摩擦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3.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理解范文4

关键词:wto法;法律交融;行政诉讼;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引言:法律交融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显现

当代中国是一个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后发型大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动,以及在该进程影响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堪称中国转型期内社会领域的主流律动。在此社会现实力量的作用下,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以及这种环境下的法制体系出现了时代性的变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就是这种变化的主要方面。受这两个方面的影响,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形成并将继续发展。①

首先,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是促进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外部因素。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经济一体化日益加剧,各国对其涉外经济的调整有意无意地存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影子,国内法的规制时有失灵,因此需要国际法的规制,国际法也有这方面的要求。这两个方面相互作用,提供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现实动力。在其推动下,该交融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在缔结国际法时,受西方法治成熟国家政治经济实力的影响,它们国内法———特别是英美国内法———的理念、原则与制度,会转化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其二是,后发国家为了融入世界政治秩序,与世界发展接轨,需要加入并受到已有国际法的影响,而且要承担通过制定国内法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责任。这样,国际法的内容就成为后发国家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即国际法的国内化[1][2]。wto法的缔结及其实施就是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典型之一。为了履行wto法定的义务,我国不仅要在立法方面创

①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及其所指的有关内容,学者们有不同认知(夏金莱,叶必丰·对wto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思考[j]·法学评论, 2003(3): 68-72·朱淑娣,李晓宇·多重视角下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论[j]·政治与法律, 2006(2): 100-108·)。制、修改和废止相关法律[3],而且根据wto法的要求(如《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的要求),还应当维持或建立相应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①

其次,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优化过程中,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是推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内因素。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两种对立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与市场交织在一起,贯穿数百年的历史。“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现象,使得它们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日益增强。曾经一度在市场管理上只是充当“守夜人”的政府,随着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缺陷的显现,不得不加强对某些市场领域的规制[4]。政府对市场的规制体现了公权力对私领域的介入。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后果一方面表现为私法的公法化,如公法限制契约自由、公法限制绝对私有财产;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律定政府以私法手段,如合同方式,实现公共行政管理,即表明了公法的私法化。调整市场经济的私法与规范政府规制的公法之间相互介入、交融[5]。由于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政府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活动。因此,政府在运用公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时,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事,即依法行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现代社会的国际贸易行政管理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管理,亦即行政公权力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国际贸易行政活动进行管理。其中,那些涉及国际贸易管理的法律规范就形成了国际贸易行政法。基于“有权利就应有救济”、“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的法理,与国际贸易行政法相随的是国际贸易救济法。这类法律规范集中表现于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救济法律文本之中。结合上述,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所导致的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活动和制度的出现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制度上,都已经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显现。对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相关研究,早在我国加入wto前后形成了一股研究的热潮,论著的数量可以千计。②但是经过初步统计分析发现,这些研究虽然提供了丰富的观点与材料,但是在结合现有行政救济制度加以系统、全面、深入地研究方面,在面对实务复杂、多样的理论需求等方面,还有不少工作要

做。因此,除了论述以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生成基础,本文的重点是在现有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内,描述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整体概况,以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本体。为了在有限的篇幅内达到这一目的,本文重在界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涵义、认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重属性,描述组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以及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种功能。

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阐释

面对同一社会现实,即法律交融对我国法律救济制度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以及观察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变化等,有人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加以认识;有人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角度加以认识;有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加以认识,等等。这些视角的不同,源于对有关制度、基础理论的不同理解,比如对“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的理解等等。笔者认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并突出该类行政诉讼的特殊性的认识角度,即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角度较为合理。第一,如果认为“行政诉讼”是“司法审查”的组成部分[6],那么并不妨碍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与国内外相关“司法审查”领域的沟通;第二,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内,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无疑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组成部分;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提法,立足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可以与整个行政诉讼体系保持协调,也可以与其他行政诉讼相结论得自于在中国期刊网、超星图书馆两大电子数据库内的专题检索,涉及通过其他网络搜索工具的检索。关联,因而可以避免理论与实务方面的不必要转换,所以应当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反映有关社会现实。至此,在我国法制语境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在wto制度的框架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案件并做出裁决,保障和补救受损方国际贸易权益的活动与制度。①鉴于wto规则对成员方政府的刚性约束,wto/dsb(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权;鉴于中国对加入wto承诺的切实履行,国家法治的不断完善;鉴于中国国家利益及相关经济主体利益的积极维护和国际经贸争端的合理、合法解决,国际行政法领域内争议解决机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地位日渐显现。在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类,具有独特的涵义。首先,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理的是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有4类,即:国际货物贸易行政案件、国际服务贸易行政案件、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②其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不仅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出现的,而且作为wto体制下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自始都要受到wto体制的影响,是wto制度框架下的法律救济制度。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查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是行政主体依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等的规定,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实施的行政案件。第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保护的是国际贸易自由权益。这类自由权益主要由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受到wto法等国际法的影响。此外,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法律适用、裁决所受影响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内层面的规范依据,又由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两大类构成。前者包括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关于适用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等等。国际层面的间接规范依据主要由wto法构成。除了成文法以外,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由于其对国内裁决的间接影响力,也应认定为属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制度渊源。

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重属性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法律交融的产物,不仅其产生的背景、原因具有与其他行政诉讼不同之处;而且其受案范围、诉讼当事人、保护对象、法律适用等也具有独特之处。在不同的视角下,这些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多重属性。准确认识这些属性,对于审判实践和制度的完善理应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专项性 现代政府是行政政府,大部分现代生活可视为诸多行政机关活动的产物[4] 1。规制各专门机关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原则构成了部门行政法,以此为对象的行政法学理论构成了行政法学的分论,因而,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由总论和分论构成。前者(总论)以行政法的一般制度为研究对象,后者(分论)诸如教育行政法学、民政行政法学、海关行政法学等等,也被称为关于各部门的行政法学,对应的是关于某领域的专门事项行政法。在民事诉讼法中,也存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那么行政诉讼法呢?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足可以自成一体,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别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专项性决定的。在国内现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制度框架内,经过比较可以看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这重属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虽然强调在wto体制框架下,但并不宜完全否定它以外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或者区际贸易行政案件。有学者结合当前司法实践的状况对该规定作了详细分解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三类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这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与审理对象方面,与其他行政诉讼相区别。在受案范围与审理对象的决定性影响下,法院在审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所依据的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保障和监督的是国际贸易领域的行政职权;保护的是国际贸易领域相对人的自由权益。这些从具体到抽象的层面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专项性,即法院在wto规则的约束下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专门行政诉讼。

(二)涉外性 在一般意义上,“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实质上是指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引起法律关系的事实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影响,或者说上述要素之所以被定为“涉外”是指它们是在某国际法主体内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肯定的具有其法律意义的要素,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而具有其法律意义,如受该国法律管辖。我国的行政机关应尊重该国的和法律[3] 70-72。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涉外性,就是指我国法院审理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引起该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等,是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规定,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而具有其法律意义的要素。这些要素决定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根本特性。首先,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具有涉外性。①不妨先分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体结构。国际贸易包括进口与出口两个方面。结合现实,国际贸易市场主体在逻辑上可分为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进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国外进口竞争商、国外进口受益商。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以我国为中心,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商有可能成为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其中具有明显涉外性的是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诉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情境下的国外出口商、对外贸易主管机关的国外出口商,以及其他需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具体确定的复杂情况。其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具有涉外性。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背景、原因、目的、内容、功能等,都与中国履行加入wto法定的义务有着密切关系。虽然我国法院,同绝大多数wto的成员方一样,并不能直接依据wto法审理国际贸易案件,而是适用经过国内立法转化的有关规定。但是wto法的正当程序理念、非歧视原则,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判例应当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影响,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特别是在国内法制不健全、国内法规定模糊等情况下有力地左右国际贸易诉讼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②虽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直接援引wto法来主张自身的自由权益,但是如果考虑到wto法的影响,整个国际贸易市场主体都处于wto法的保护之下,因而都具有弱的涉外性。③

(三)国际性 国际性是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所处的法制环境、主体关系及其功能的影响范围,不再仅限于国内,而是具有了我国与他国之间、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性。在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层面,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调整的是我国市场主体与他国市场主体之间的国际贸易关系。在主体地位的法律认定、法律适用、案件执行等方面都要考虑外方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中,各国经济之间、各市场领域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我国在国内对国际贸易经济关系的调整会波及其他国家的经济活动。正是因为这样,相关国家可能会为了本国的经济利益而针对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结果而采取相这里主要指原告和第三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被告为我国相应的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无法律意义上的涉外性可言。《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2条(a)项、《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66段、第67段、第78段就郑重承诺:中国应一视同仁、公平合理、有效统一全面地履行《wto协定》规定的国际义务,即使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法令在时限内没有出台,中国政仍将履行其在《wto协定》与《议定书》中的义务。种弱的涉外性,源于wto体制内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wto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我国即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及其相关贸易制度的审查、监督作用。应的贸易保护措施。这是其他涉外行政诉讼所不具备的国际性。在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层面,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中国为了加入wto而承诺的制度,当然也是wto这一国际组织体制强制要求我国建立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所以从一开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就受到了国际层面的决定性影响。此外,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运行过程中,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并不完全构成“二审”式的监督,但是对于一国理性和成熟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实践而言,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是不能被忽视的。这种重视同样体现了wto这一国际组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影响,使其具有了独特的国际性。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是在法律交融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并反映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属性的结构。这一结构可在多个视角下被认识,其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结构、主体结构与利益结构各有侧重,可以基本架构国际贸易行诉讼这一本体的概貌。

(一)制度结构 制度结构是指规定国际贸易

行政诉讼制度的所有规定构成的整体结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国内层面与国际层面的制度、直接的与间接的制度等组成。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内层面的、直接制度,又由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两大类组成。前者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等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间接的制度主要由wto法构成①,以及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等。以上这些制度中有关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具有行政法的分散性、多样性的特点,这既反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涵盖的广阔领域,又反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类型的复杂多样,尚需进一步系统、深入地研究。

(二)主体结构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特别类型。其主体结构可以参考行政诉讼主体的一般理论。行政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法院、原告、被告、第三人。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理机关,为中级及其以上的人民法院。这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的涉外性、专业性等特点所决定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为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中央层面的主要是国家商务部等,地方层面为各海关、地方人民政府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往往具有多样性、产业性,乃至集团性。这是由倾销、补贴,以及贸易保障措施的影响方式、对象、范围等所决定的。这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有着很大的影响。根据国际贸易的主体类型,提起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通常是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等。②

(三)利益结构 从利益的角度来看,法律是利益调整器,法院则是具体运用它的机关。无论是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还是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都是为了在“规则导向”下调整、分配经济此处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4个附件为主干所构建成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等。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程序courtofinternationaltradeproceduce)的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相当于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提起人,即原告可以是: 1·外国制造商、生产者、出口商、美国进口商或工商业同业公会,其中大部分会员是被调查产品口商;2·生产或制造该产品所在国家的政府; 3·美国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4·合法成立的工会或工体,其在产销同类产品的美国产业中具有代表性;5·工商业同业公会而其多数会员是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一般来说,凡具有上述合法资格的当事人都可以加入他人提起的诉讼,提讼的当事人,应通有的利害关系人。参见,28 uscs prec§2631。这类详细地规定具有诉讼提起资格的个人或组织的规定,在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并无同样的规定。比较而言,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范围,也比较狭窄,并不利于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利益。因此,在法律运作之下流动的利益,是推动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最有力的动力。从最基层的国际贸易市场主体到国际贸易行政管理主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理机关,再到成员方政府的交涉,到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构,等。在国际贸易利益的推动下,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动相互作用,共同营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益结构。该结构由两层逐级递升的利益层面组成。一是国际贸易市场主体的利益层面。我国进口竞争性生产商与外国出口商、我国进口受益商之存在一定的利益互补与冲突,它们之间存在着多样的利益关系。①各利益主体如果在市场领域解决或者协调不了它们的利益冲突,它们会在经济活动规律的导引下,寻求利益国际贸易法律规定的利益空间,进而寻求国际贸易管理机关给予保护。二是国内贸易公共利益的层面。一方面,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实现法律规定的维护正常

的涉外贸易秩序,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在国际贸易市场主动的请求下,或者主动依职权,它们就会介入,通过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调整第一层面的利益格局。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国际贸易管理机关因各种原因违法行使职权,作为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之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为不服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提供了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法院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通过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再次调整第一层的利益格局,使其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障国内贸易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

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种功能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类型,在国际贸易关系、国际贸易行政关系、国际贸易诉讼关系的视角下表现出多重属性,从而造就了体现这些特性的多维利益结构。该利益结构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变化多样的,它与相关制度、领域相互作用和影响。这些影响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

(一)国际法定义务履行功能 从国际法国内的层面来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就是我国履行加入wto承诺,承担国际义务的产物。②在其建立后,虽然法院不能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过程中直接适用wto法,但是,由于其专项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法律主要是转化为国内法或者符合wto法规定的国内法。③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的作用,正是我国切实履行wto法定义务的主要方式。以此观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疑具有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功能。该功能不但表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重要的国际政治意义,而且也向其他国家表明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要求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对中国而言,这不仅仅是履行加入wto相关义务的应时之需,更是顺应现代法治发展的要求,在以规则为导向的wto多边贸易体系中实现与各成员国和区经贸关系良性互动的前提和保障。”

(二)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 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活动过程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同一般行政诉讼一样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在这种利益冲突中,受到影响的还包括消费者、进口竞争性生产商的工人等。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的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而且该条第5款明确要求“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作为成员方,我国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全面的履行国际条约下的义务。我国政府也做出了郑重承诺,如《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第67条规定:“中国代表指出,中国始终都是以善意方式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根据宪法和条约缔结程序法,wto协定属于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重要协定’。中国将确保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中国的承诺相一致,以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为此,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情况下,通过修订其现行国内法和制订新法律,以有效的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这意味着我国是通过转化的方式履行wto法定义务。参照各规定及其他wto成员方的做法,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法,而只能适用“转化”过的国内法。加下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但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标的决定了它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的诉讼活动。该活动的显著功能就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3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分布在国际货物贸易行政领域、国际服务贸易行政领域、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行政领域,以及其他国际贸易行政领域。

图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图在“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的多种可能中,我国选择加强和完善通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这并不是完全排除其他解决方式。面对国际贸易争端,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利害关系人可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法律救济路径,但就该行政争端的最终解决来说,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相对于行政争端的解决具有终局性。同时,行政事务大都具有专门性,行政机构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只注意其职务本身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会忽视其他方面的法律。但国家法律是一个有机整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则是从法律整体考虑某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起到了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为协调一国法律的一致所必需。司法机关对司法公正性的价值追求,以及司法机关的超越的地位,使得法院具有更强的中立性、公正性。因此,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比行政程序救济更具权威性,更具公正优势,更能体现和满足各方当事人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所在国际贸易行政领域,应当加强国际贸易诉讼对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

(三)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救济功能 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是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赋予国际贸易经济主体在公法上的权利和利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之所以提讼,就是为了其公法权益得到救济。这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目的。这种功能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原因、制度背景、运行机制等共同决定的。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理解范文5

[关键词] 课程体系 更新 贸易政策

纵观世界经济可以发现,任何一个谋求自身发展和增进本国国民财富的政府,都希望能趋利避害地利用对外贸易来发展本国经济。世界各国中也不乏将国内发展战略与政策延伸至国际贸易领域,相机抉择地利用对外贸易战略与政策作为增强经济实力与巩固竞争力之重要手段的国家[1]。具体来讲,对外贸易政策是世界各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国进出口贸易所实行的政策。它大体包括:对外贸易总政策;对不同国家或不同国家或不同类别国家所实行的对外贸易国别政策;对不同商品或不同类别商品所实行的进出口商品政策。

一国对外贸易政策是以增强国家国际综合竞争力为宏观目标,以提高本国居民收入及社会福利为具体目标,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历史时期分别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同时,由于各国所处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性,又使得其贸易政策具有非静态变化的基本特点。例如,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宗旨是服务于其全球霸权地位的巩固与发展;俄罗斯对外贸易政策的宗旨是利用能源出口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日本则是通过对外贸易奠定其科技优势地位。上述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随偶有变动,但其宗旨却保持着一定的延续性。因此,《贸易政策比较》课程的重点,理应放在对不同国家、不同阶段的政策动态比较,通过比较分析法的广泛应用,使学生了解贸易政策的延续性与波动性。但现行课程体系设置中,存在着知识点重复、政策比较实例较少、各国政策特点分析不足等一系列有待改进之处。

一、《贸易政策比较》课程中概念的教学创新

目前,我国高等院校本科阶段所采用的《贸易政策比较》课程,在开篇第一部分“国际贸易的产生与发展”中往往包含以下几点内容:国际贸易中的专业词汇及其概念;国际贸易产生的发展的过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发展变化的特点;国际贸易对国家经济发展的作用。其用意是使学生对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有一个直观性的了解,同时学习国际贸易产生、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掌握不同阶段国际贸易的特点与变化。但是,对于本科阶段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来说,这部分内容与其前面所学的《国际贸易》、《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两门课程多有重复,而且,不同教材其专业用语也不尽相同,极易造成学生对国际贸易基本概念记忆混淆,或概念模糊。

因此,笔者建议在《贸易政策比较》课程体系中对本部分可做出如下更新:

第一,以教师课堂带领学生简单回顾相关概念为主要方式,强调概念的理解,而不再要求学生对具体概念强制性记忆。例如,在“国际贸易地理方向”的概念回顾中,可主要阐述其分布特点,以及世界各洲、各国或各个区域集团在国际贸易中所占地位的指标。同时,引用中国、美国及其他各国近10年的进出口数据,对比分析其在世界进出口市场中所处位次。再如,在“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的概念中,除讲述进出口商品结构外,还应着重分析一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所反映的该国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科技发展水平等贸易与国内经济联系的具体情况,使学生认知到国际贸易的最终目的是为发展本国经济所服务,其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

第二,强调Excel等统计软件工具的运用。基于多数学生对统计表格阅读、分析知识的欠缺,在本部分教师可针对各班学生的具体情况,差异化实施实训课程的相关训练。例如,使用Excel表格时可分为如下步骤:1.填写我国1978-2009年度进出口商品结构数据,区别不同统计指标的经济含义;2.令学生找出所占比重较大的商品种类,并结合《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中所学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 SITC中的分类标准,总结我国进出口商品的具体类型;3.通过对进出口商品结构增减比例(%)的计算,观察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进出口商品结构上的变化,对照与变化折点时间相符的我国对外贸易政策调整细节,找出其中所蕴含的国家对贸易政策宏观调控的具体思路与趋势。

通过上述两个方面的学习,一方面,使学生加深国际贸易相关理论性概念的理解,熟练掌握各种常用国际贸易专业词汇;另一方面,强调概念的灵活运用,特别是注重培养学生对相关统计软件、统计表格、统计图表的认知程度,加强其自我动手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贸易政策比较》中“政策和措施”解释的教学创新

在现行《贸易政策比较》课程体系中,通常将“政策和措施”部分作为重点内容,其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政策概述、国际贸易政策演变、进口关税及非关税措施、出口管理方法等。笔者认为,在这一部分可适当减少对概念性问题的阐述,转而增加对与现实世界相耦合的国际时政及其与贸易关联性的内容讲解。例如:

国际贸易政策概述部分,在帮助学生分析、掌握国际贸易政策的含义与构成、类型与区别的基础上,着重讲述各国政府制定的对外贸易政策的实质是,代表本国统治阶级,为本国统治阶级利益及本国的经济发展服务。其出发点主要是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保护本国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的竞争,有利于本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积累资金并维护本国对外的政治关系。各国政府制定的对外贸易政策,往往要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各国的经济发发展水平,不同的经济思想和外贸理论而随时调整和改变。但不论如何变化,总不外乎是两种基本类型: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

国际贸易政策演变部分,重点讲述:自资本主义初期重商主义的产生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超保护贸易政策的进化过程,以及现阶段国际贸易所呈现出的保护与自由结合的混合贸易政策。这里,可引用如下的中美两国贸易政策演变为实例。(1)中国实例:1978年之前,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特点是以世界社会主义国家阵营为主要贸易对象,强调“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力争打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与制裁;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对外贸易政策转向积极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更加强调国际间的沟通与合作,将对外贸易转变成为引领中国经济保持快速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并通过鼓励出口等措施的实施,扩大外汇储备、增强综合国力。(2)美国实例:在2007年金融危机波及国内实体经济之前,美国一直是自由贸易的积极倡导者,但是应当看到其贸易政策的利己性和攻击性,特别是美国“301条款”表明美国贸易政策的实质是美国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其威力不在于条款本身,而在于它所带来的报复性后果和制裁的可能;2007年以后,随着金融危机不断向实体经济扩散,基于向外扩散危机以及提高国内就业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美国主动放弃了对自由贸易的捍卫,转而公然违背WTO准侧,持续加大贸易保护,这一切均是美国贸易利己主义的集中体现。

进出口关税措施部分,则重点应放在进口方面。主要包括进口关税的税率标准、分类标准、普惠税的给惠方案等,在细节上,应关注学生对非关税壁垒的理解程度。例如,在进口配额方面,以中国为例详细阐述绝对配额、关税配额的定义与区别;在自愿出口限额方面,使学生分清自愿出口限制的原因、配额的协商机制;在进口许可证制度方面,重点讲述进口许可证发放规则、发放手续、管理程序以及进口许可证的种类等;在外汇管制方面,帮助学生理清数量性外汇管制、成本性外汇管制、混合性外汇管制在管制方法上的不同点,并分析中国自1994年实行外汇体制改革以来,取消原人民币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行的双轨制度的原因及其影响等。

出口管理措施部分,重点在于分析不同国家对出口的鼓励措施和实际应用效果评价。例如,我国出口信贷政策对中小型外贸企业的优惠措施及具体实施细则;短期信贷、中长期信贷的政策提供与企业选择之间的耦合关系;出口补贴,特别是中美两国农产品出口补贴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详细向学生讲解WTO《农业协定》第10条之规定(即不得通过出口信贷和食品援助来规避出口补贴减让承诺,并要求按一定的纪律来管理出口信贷和食品援助);偶然性倾销、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的原因与影响。

综上所述,在第二部分“政策和措施”的课堂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必须从全球现阶段经济与贸易发展变化的特点出发,通过对比分析、引用实际案例等多元化教学手段,使学生对贸易政策及其执行措施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并能够正确解读国际贸易热点问题的起因与后续可能发生的影响。

三、《贸易政策比较》中“国际贸易的基本准则”的教学创新

传统的《贸易政策比较》课程中,“国际贸易的基本准侧”部分将解读WTO原则作为重点部分,主要阐述WTO中的非歧视性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在传统教学课程中,对本部分往往单一注重基本准则的文件性解释,针对具体操作以及如何在WTO框架下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实际案例较少。

因此,笔者建议在这一部分的课堂教学中,应将美国等发达国家如何利用WTO准则干预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以及新世纪以来我国如何应对历次WTO诉讼等案例作为重点,通过实例分析,使学生理解并能够掌握如何合理运用WTO准则。例如,在本部分中,添加“发展中国家与WTO案例”,讲述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运用WTO准则的具体措施,具体案例,如美国向WTO提起的关于对中国用于生产钢、铝和化学产品的多用工业原料实施出口限制的投诉,本案的诉讼方都以WTO准则和中国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即《入世议定书》)的承诺为重要的诉讼理由,美方的诉讼理由主要包括中国以出口配额、征收出口税以及建立招标体制分配矾土,氟石和碳化硅配额,向企业收取费用等,违反了中国在 《入世议定书》和《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中关于取消出口产品税费和出口限制的承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入世议定书》中附件6仅列明84个税号的商品不承诺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许多在近年引起关注的资源性产品(如稀土、锰等)并未被列入,这为今后的争端埋下了伏笔:由于中国对稀土等战略性资源的出口配额及关税制度和此案中涉及的9项原材料适用的WTO条款差别不大,因而,若WTO做出不利于中方的裁决,可能会引发中国更多的贸易政策在WTO的争端仲裁台上成为被告[2]。

除此以外,在本部分中还可在课堂实践教学过程中,根据各班学生的兴趣度及接受新知识的能力,适当讲述美日贸易冲突、欧美钢铁保卫战等著名案例,提高学生对WTO准则的认知度,并使其能够根据现实案例分析WTO准则如何适用于不同国家间的贸易往来,如何利用准则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等。

四、《贸易政策比较》中“国际贸易发展现状与趋势”的教学创新

在本部分中,笔者认为,讲述的重点应放在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利弊分析以及国际贸易新变化所带来的政策取向问题上。

首先,在课堂教学中着重分析经济一体化的含义与成因。在含义方面,应明确阐述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际分工的基础上,由政府间通过协商缔结条约,建立多国的经济联盟,并分析广义经济一体化与侠义经济一体化在概念上的区别;在成因方面,以“三环外交”、北美自由贸易区、美洲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等实际案例为基础,帮助学生理解经济一体化的历史成因与必然趋势。

其次,以欧盟为例,讲述从欧共体到欧盟的演变过程,以及经济一体化给欧洲各国带来的影响。例如,欧元区的成立,实际上加速了整个欧洲经济一体化,而非仅仅局限于欧盟成员国,其后续影响应结合当前欧盟国家,如希腊、葡萄牙、爱尔兰等国出现的财政危机,着重分析欧洲经济一体化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并列举其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使学生深刻认识到经济一体化并尽善尽美,而是挑战与机遇并存。

第三,结合我国及东亚周边地区形势,分析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联系与区别。在这一部分,也可对未来APEC的发展趋势,以及亚元区形成的可能性进行展望,加强学生自主分析问题能力,促进其多元化经济思维模式的形成。

五、总结

国际贸易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各国贸易政策的适时调整则凸显了当前国际贸易形势变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因而,正如前文所述,《贸易政策比较》课程是本科阶段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其教学重点应有别于《国际贸易》和《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两门课程:(1)《贸易政策比较》应更注重对各国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所采取的贸易政策的比较分析,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定义与概念的讲述;(2)《贸易政策比较》应更注重对现实案例的解读,其案例的特点应具有鲜明的时效性,即结合当年发生的各国贸易摩擦、贸易政策调整等;(3)《贸易政策比较》在教学过程中,应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国际贸易政策能力放在第一位,力争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提高学生具备自主分析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理解范文6

 

西方经济学是一门市场经济学,对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运行的经验概括和理论总结,被认为是主流的、发端于西方的现代经济学。学习西方经济学,主要是学习基本方法,通过行为假设、模型分析市场经济行为主体及经济现象。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将西方经济学设为经管类各专业的必修基础课之一,一般在低年级开设。这门课对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认识市场运行机制,及进一步学习专业知识都具有重大意义。

 

贸易经济专业是我国的新兴专业,自设立专业以来,受到广大学子的青睐,短短十几年,发展成为各高等院校招收学生人数较多的大型专业。贸易经济专业与其他经管专业一样,将西方经济学设为基础必修课程之一,在学习完西方经济学后再接受贸易专业理论的培养。因此,西方经济学对贸易经济专业有重要的影响。那么关于贸易经济专业中西方经济课程教学要注意这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贸易经济专业为什么要开设西方经济学?

 

西方经济学是基础和启蒙课程,通过学习经济学的基本方法,培养贸易经济专业学生的经济学素养,提高他们的经济分析能力。贸易经济专业开设西方经济学主要是为了奠定学生的经济基础,巩固专业基础。西方经济学基本方法对贸易经济专业的重要意义。

 

西方经济学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设定行为假设,市场经济行为主体是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生产者追求利润最大化,政府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对于贸易经济专业学生学习贸易专业理论有着重要的意义,与国际贸易理论中的绝对优势理论相似,按照绝对优势理论,每个国家都出口本国占有绝对优势的产品,进口本国的绝对劣势的产品,以满足本国居民的消费需求,获得利润的最大化。西方经济学里的供求模型分析,利用消费者偏好曲线、预算曲线、生产者生产函数,生产可能性曲线等分析市场的供求关系,在国际市场也适用,有助于贸易经济专业的学生对国际市场进行相关分析。

 

西方经济学当中的现代经济学分析框架为贸易经济专业学生分析当今国际市场的贸易状况和发展趋势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视角,同时也是贸易经济专业学生学习贸易理论,掌握贸易专业知识一个强有力的工具。西方经济学采用模型化的方法研究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对影响经济主体市场行为的因素抽象化,例如,微观经济学里消费者的市场行为受到很多因素影响,但通过消费者偏好和预算约束来进行研究,生产者的市场行为则由生产可能性曲线及生产函数来进行研究,等等。

 

第二个问题是,对于贸易经济专业教师怎样进行西方经济课程的教学?

 

首先,作为贸易经济专业教师要明确西方经济学课程的教学目标,在讲授西方经济学内容的同时与贸易专业相关知识联系,注重对学生的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教授好这门课程,让学生对西方经济理论中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及其在国际经济发展中的运用有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使课堂教学内容与国际贸易实际业务部门实践相联系。综合利用各种教学思想和教学方法,如“启发式”教学法、“探究式”教学法,讲授法、案例法和讨论法等,达到西方经济课程的教学目标。

 

其次,西方经济学课堂设计根据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不断翻新的原则,把课程分为理论讲解和实践分析,不断地把学科理论的最新发展、国际市场上的热点问题传授给学生,资料不断更新。经济理论必须来自现实经济,在国际市场特定的前提假设下,借鉴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研究国际贸易的实际问题,并提炼出与国际贸易理论相符合的前提假设,对经济学相关理论进行改进,归纳出符合国际贸易的理论内容,进而形成有贸易经济专业的理论体系。

 

最后,课堂教育与国际贸易理论紧密相连,教学不仅要偏重于各个知识点以及经济原理的讲解,而且要进行国际贸易相匹配的案例的分析,一方面采用经典的贸易经济学案例,加深学生对经济学理论的理解,另一方面加强案例的国际化和前沿化。即教会学生运用所学的经济学理论来认识国际市场上的经济现象,解决国际市场现实中遇到的经济问题。此外,教师在课程教学上应有重点地补充当前世界经济学理论发展的前沿和动态。

 

第三个问题是,贸易经济专业学生能从西方经济学课程学到什么?

 

贸易经济专业中西方经济学的教学目的不在于让学生记住一些具体的经济学理论结论,而是在于学习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方法,教会学生像经济学家一样思考问题。因此,贸易经济专业的学生能从西方经济课程中学会像经济学家一样思考国际贸易问题。教师在讲解西方经济学时不仅要讲解有关经济学理论的结论,教学生如何求解经济学模型化的计算题,还要让学生切实理解经济学模型的具体假设与条件界定,同时联系国际贸易市场的经济现实对模型的假设、条件界定进行比较分析。作为一名在高校从事贸易经济学教学的教师,有责任、有义务用正确的方式来讲解西方经济学,教会本专业学生像经济学家一样思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