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公积金优惠政策范例6篇

大学生公积金优惠政策

大学生公积金优惠政策范文1

关键词:公益捐赠 税收优惠 抵扣结转 实物捐赠

我国公司公益捐赠现行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涉及公司公益捐赠税收优惠的政策分散在《合同法》、《公司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部门法中,构成了公司公益捐赠行为税收优惠及激励制度的法律基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机关也就该问题下发过通知、规定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例如《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等。《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捐赠合同不可撤销,以此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公证制度的严肃性。该法第195条综合考虑捐赠人财力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将“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作为解除赠合同的事由,打消了捐赠人对未来经济情况的担忧,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慈善捐赠的积极性。《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将公司社会责任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为我国公司公益捐赠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公司公益捐赠行为有法可依。《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4条规定,公司和其它企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有权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为了鼓励公司积极参与公益捐赠,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范围。《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53条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进一步细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不可否认,我国对于包括公司公益捐赠在内的社会捐赠越来越重视,相关的各项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政策激励措施和制度也在不断的出台和完善中,但是与美国等在慈善领域比较成熟的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主要在于国家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对公司进行公益捐赠的的激励程度有限。

我国公司公益捐赠现行优惠政策的不足

(一)合法接受的组织有限

根据《税法》,我国现在只有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有资格接受公益捐赠。而国务院民政部门现在批准的此类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包括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仅20余个,并且规定,公司公益捐赠只有向我国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中国境内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捐赠,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从事公益性、救济性事业的社会机构高达数十万家,相对于此,有资格接受公司公益捐赠的目标机构太少,由此引发的后果是对于一些大公司企业的大笔公益捐赠,在处理上也许能够做到及时、准确,减免税凭证也能够及时办理。但对于中小微型企业的大批量、小数额的公益捐赠又难免做不到这点。此外,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捐赠目标主要是公司企业所在地,或者所在社区,而社区内几乎是没有可以接受捐赠税收减免的公益机构,所以绝大多数公司企业的捐赠减免税途径受到限制,积极性大大下降。

(二)退税程序繁杂

在公司进行公益捐赠时,接受该捐赠的政府机构或者组织应当为进行捐赠的公司出具捐赠证明,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进行公益捐赠的公司相应的税收优惠。但现实中,公司在进行公益捐赠后申请免税的退税程序繁琐、手续复杂,很多中小微型甚至大型企业缺乏对于我国现行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在进行捐赠之后并没有按照流程进行免税申报。

(三)税前扣除不允许结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我国扣除率不但略高于一些发达国家,而且没有规定准予结转,这十分不利于保护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四)缺乏实物捐赠价值评估机制

我国目前公司公益捐赠中很大一部分捐赠属于实物捐赠,即将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直接用于捐赠,或者用本公司的资金购买受捐者所需的物资、材料进行捐赠。但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可享受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仅限于现金,对于大量的物资捐赠和劳务捐赠不在规定范围之内――实物捐赠和劳务捐赠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其主要原因是难以评估实物捐赠的价值。但是从我国近几年来几次大的自然灾害来看,灾区往往第一时间需要的,并不是现金,而是诸如帐篷、饮用水、食品、药品等物资。如果实物捐赠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将导致有捐赠意愿的公司更愿意选择用现金进行捐赠,无疑不利于抢险救灾。

(五)相应税收法制建设不足

我国目前对于公司公益捐赠的税收立法工作一直相对滞后,针对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并没有能很好的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并且只有为数不多的几条涉及到对于公司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的相关规定出现在财政部、税务总局,或者地方各级政府下发的规定、办法、通知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这就使得税收优惠政策内容繁杂,缺乏统一的体系,并且导致了不同的省份有不同的政策,或者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政策,利于引导公司公益捐赠的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域外考察

美国在该领域的立法也是经历了数十年的不断探索,才形成了今天这样合理的体系。1921年颁布美国《税法》中,仅规定了对于进行公益捐赠的个人纳税者可以享受优惠税收的待遇,但是对于公司及其它组织的公益捐赠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直到1936年,美国国会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明确规定公司慈善、科学、教育等方面的公益捐赠可予以免税,其中第170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其扣除额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10%,但是对于超过该减税捐赠额的捐赠部分可以累计到下一年度结转予以扣除,但结转期限不得超过5年。此外,对于公司公益捐赠的形式也有灵活的规定:现金、带有长期资本增益或者长期资本利得性质的财物和带有普通所得性质的财物。

日本法律早在二战期间就明确规定:在公司进行公益捐赠之前可将其捐赠额作为成本全部列支。当时日本政府需要更多的资金以维持其战争支出,所以对于公司公益捐赠的扣除上限做出了明确限制,不过该规定并没有明显影响到各公司公益捐赠的积极性。目前,日本的公司捐赠依然是该国公益捐赠收入的主要来源,很多日本公司在公司内部建立了私人基金会服务于公共利益。日本《税法》规定了公司捐赠税前扣除标准,并且其所得税捐赠政策比较倾向于法人,这也是为什么日本公司捐赠所占比重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荷兰《税法》规定公司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的扣除上限为公司利润的10%,对于捐赠额度也有相应的规定。除了一些常见的税收优惠模式,在其它一些国家还存在几种特别的税收激励制度:如新加坡《税法》规定了对于公益捐赠的双倍扣除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对公益组织所进行的的公益捐赠,可以在第2年予以捐赠额的双倍扣除。加拿大实行二级税收减免政策,给予高边际税率纳税人的抵免额相当于扣除额,而给予低档次纳税人的抵免额高于扣除额。一些中欧国家则通过《个人税款制定制度》提供额外收益,即纳税人在向政府足额缴纳税款之时,同时呈上一张表格,要求政府将所缴税款的1%或2%支付给指定的公益组织。

总体看来,域外《税法》中大都规定公司公益捐赠中的超额捐赠部分可以结转,并且对于税前扣除比例做出了规定,扣除比例也都比较高。此外,对于实物捐赠,大部分国家都规定可以与现金捐赠一样,享受税收优惠。

完善我国公司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我国目前对于公司公益捐赠的政策激励措施,尤其是在税收的优惠政策方面,虽有规定,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相比,仍然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在执行上也不尽完善。所以我们可以在考察域外发达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司公益捐赠的税收激励政策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相关制度的整理和系统化

在立法层面上,应当对《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并且将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民政部等部委下发的大量的有关公司公益捐赠税收优惠的各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梳理,改变目前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杂乱并且缺乏体系的现状。减少在大灾大难后临时出台各种临时性、短期性税收优惠政策。

(二)增加享有捐赠人优惠的公益组织数量

发展能够享有捐赠人优惠的各类公益组织是推动我国公司公益捐赠事业发展的关键。我国目前可以享有捐赠人税收优惠全额扣除待遇的公益组织仅不到30家,即使算上部分扣除的公益组织也不到100家,对于社会各慈善领域的覆盖面也不广,很多公益慈善事业方面甚至还处于空白阶段。所以,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了捐赠的扣除标准的同时,为了更好的鼓励公司进行公益捐赠,并且能够良好的保证公司的相关利益,应当大力培育并且扶植可享有捐赠人税收优惠的公益组织。

(三)完善非现金捐赠价值评估制度

我国目前应当将公司以实物或者劳务进行的公益捐赠纳入税收优惠范围之内,同时建立具有权威性的非现金捐赠价值评估机构。之前之所以相关立法未明确规定有关实物和劳务捐赠的税收减免问题,主要在于对于实物和劳务捐赠的价值难以确定。近年来,媒体也报导了不少企业以实物捐赠时使用了即将过期、已经过期的产品,或者以次充好,虚报捐赠物品价值等丑闻,但是不能因为有这些问题的存在就忽视此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并且参照我国的实际情况,先将有价证券、不动产、汽车、食品等便于计价的实物捐赠纳入税收优惠范围,以后再慢慢扩大范围。具体实施时,应当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予以保障的同时,建立起规范的捐赠物资、劳务等的价值评估制度,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承担估值任务,在政府税务、物价、民政等部门的严格监督下对公司捐赠的物资、劳务等进行评估并开具凭证,以推进我国公司公益捐赠事业的多样性发展。

(四) 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性规定

现代社会强调高效率、快节奏,当前复杂和低效的税收减免程序会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公司公益捐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积极地对税收激励制度的程序性规定进行改进,提高我国税务机关的征收水平,简化捐赠后减免税的各项手续,让公司在捐赠后真正获得优惠,才能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作用。在这方面,对税收征管中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具体征管程序、申报、征收、代扣代缴、税务、违法处理、复议、仲裁、免税等进行细化,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非常必要。同时,大量现代化的手段也应不断应用到税收征管过程之中,例如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使用便可以有效地提高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效率,同时也极大地方便纳税人,使慈善捐赠退税手续更简单,方便。

参考文献:

1.吴俊彦.探讨我国公司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财会研究,2010(2)

2.史正保.我国捐赠税收制度研究.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3.杜鹃.公司慈善捐赠的税收问题研究.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

大学生公积金优惠政策范文2

【关键词】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开发建设;财税政策

2006年4月国家正式批准成立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简称玉林海试区),作为广西唯一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将要打造成桂台经贸合作和招商引资的重要载体、广西重点发展现代化农业产业的密集区。在促进玉林海试区开发建设的过程中,虽然国家和自治区已实施了不少的财税优惠政策,并对开发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然而由于受到历史原因和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现行财税优惠政策在推动海试区的发展尚存一定局限性。

一、当前试区开发建设的基本现状

玉林试验区是玉台经贸合作的重要载体,也是目前广西规格最高、规模最大的桂台合作试验区,总面积为1.28万平方公里,范围涵盖玉林全市7个县(市、区)。目前核心区已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分为热带水果、生态水产、林木资源示范区、展销交易区等九大功能区。积极引进台湾高新农业技术及产业,逐步打造出独具特色的现代化农业种植、养殖基地和农产品加工基地。为推进试验区的深入开发和发展,一个配套的支撑服务体系也在逐渐建立和完善,已成立了玉林两岸农业合作研究院、试验区有机生物研究所、两岸特种水产技术研发中心等,创建了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投融资提供平台。截至目前,玉林境内的台资企业共有51家,投资额达42亿元,位居广西前列。

二、现行促进玉林海试区开发建设的财税政策简析

1.增强玉林海试区竞争力的财政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2010~2012年内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台湾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供水、供电、道路、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优先扶持台企开展自主创新、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等。北部湾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2010~2014年内提供30亿元人民币专项贷款,比重每年增长,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专项贷款,对重大项目争取通过总行直贷、银团贷款等方式向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资金。对科技含量高、带动辐射面广的企业、项目所需流动资金申请贷款,在规定优惠利率基础上,在市农业发展资金中给予适当贴息补助。兴建的大型综合批发、商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商用、房地产土地抵顶的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办法供地,土地出让金按实际拍卖价格如数上缴国库后,不低于成本价条件下可按出让金缴纳数给予20%~40%的比例计算返还。

2.稳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投资优惠办法》规定,优惠方式主要如下:一是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日起,5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外企业、个人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鼓励类企业及自治区确定食品、医药、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的企业、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企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个人所得税,台商个人从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营业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四是进口环节,农业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当前制约试区开发建设的财税问题分析

从现行财税政策看,玉林海试区虽然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少数民族、沿海沿边等各项优惠政策,但与福建、山东、上海等试验区相比并无实质上的政策优势,另外现行财税体制不合理、政府财政实力不强等也是制约试区发展的因素。

1.财政方面存在的问题。(1)玉林海试区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自治区及玉林市政府本身的财政资金规模难以满足投资需求。从目前财政收支情况看,自有财力基本上只能保证政权机构正常运转,难以安排大量资金对试区进行开发建设。一是经济总量少,财政收入不多。二是区政府在维持政府正常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础上还要承担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等一系列职能,不可能把大量资金投入支持试区开发建设。三是自身融资、积累能力不强,不能充分吸收民间闲散资金,资金不足,市场占有率偏低,制约了自身发展。(2)财政监督不到位,绩效评价制度待完善。目前玉林海试区开发建设中存在财政支出监督乏力、支出结构安排未合理、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分散、混乱,时有发生擅自调整项目和改变资金用途的事实,存在不顾成本盲目投资、侵占和挪用资金等现象,致使无法集中财力解决关键问题。而且缺乏完整科学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无法对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是否达到预期目的的测算展开科学评价,缺乏财税政策执行体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项政策难以落实,未起到相应的政策效果。(3)财政扶持涉及面窄。财政政策扶持方面主要涉及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专项贷款提供、给予贴息补助等,没有考虑到农业保险方面,政府没有构建农业保险体系为园区招商引资设立扶持政策。再者,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农业在产前、产中、产后关系链上的合作,需要现代化的农业物流,使运输、加工、装卸、包装、流通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现有机结合,包括农业供应物流、农业生产物流、农业销售物流,而现行的财政扶持政策没有涉及到农业物流服务体系。

2.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1)税收政策引导力不强,优惠手段单一,范围过窄。税收优惠政策在税种上主要集中在所得税,对农产品流转方面的优惠不够,优惠对象主要针对大型加工企业及农业科研方面,缺少扶持台湾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也缺少支持农业物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覆盖面比较狭窄,税率上以降低税率、减免税、退税等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如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投资抵免等相对较少,优惠手段单一。优惠政策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负担,但不利于农业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也不利于农业生产基地的扩大,这对于台商投资规模大、技术水平高等重大项目的引导作用不显著。再者,优惠政策涉及面过窄,不利于台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影响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2)税制结构尚待完善。税种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大大制约了海试区农业产业发展,影响产业升级。一是增值税,占台企固定资产比重较大的厂房等建筑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加重企业前期投资负担,影响台资投资的积极性;再有,中央与地方比例不合理,中央占75%,地方只占25%,不利于增强地方财政经济。二是营业税,对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取得的收入缺乏相应的优惠支持,不利于台企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三是个人所得税,没有考虑科技人才教育投资、医疗、保险等成本,没有税前足额扣除,不利于人才引进。(3)优惠时限短,幅度较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不多,10年的优惠时限已经走到尽头,在招商引资方面处于劣势,是否需要新一轮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尚需国家出台文件,自治区、市政府制定的投资优惠办法有时限制约,一段时间后企业所得税不再给予减免,优惠幅度明显降低。

四、促进玉林海试区开发建设的财税政策建议

1.加大财政支持。一是继续加大中央、区、市政府财力支持。申请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增加对西部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实现经济发展;加大财政资金对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产业升级,不断提高产业科技含量,把投资重心转移到以提高和增强优势产业的市场竞争上;设立发展专项资金,将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及技术改造、建设、农林水利向试区倾斜,金融机构加大贷款规模,完善融资平台建设,引导社会闲散资本投入,刺激资金、技术、项目和人才向试区迁移。二是建立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对财政支出项目运用因素分析法、综合指数法等进行综合考评,提高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对评价工作结果运用目的、范围、程序、权限作出具体规定,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奖惩体系,将财政预算拨款与政府部门目标和绩效完成紧密联系。同时增强财税政策的针对性,与其他相关政策配合,把政策落实到位,为农业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在农业保险体系方面,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农业种、养保险业务,保险与补贴结合,所需资本从保险公司中退出一小部分,大部分资金从农业扶持资金转入,还可办理再保险、联分保业务。适当扶持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物流企业,给予与玉林海试区农业企业同等待遇。

2.优化税收制度,加大税收扶持力度。一是建立灵活多样的优惠手段,增强扶持作用。对促进试区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优惠与其他地区有所区别,使试区依托优势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形成重点产业与优势产业并存发展体系。实行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的政策,增加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投资抵免、延迟纳税等手段。对于具备法人资格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和农业服务物流企业,可享受所得税、营业税优惠措施,鼓励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提高科技水平,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业,促进市场流通,鼓励农业服务物流企业入驻。二是在中央、区、市政府支持下,合理调整税收制度。增值税方面:将台企厂房等建筑物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激励台企增加投资进行技术改造、调整产品产业结构,扩大生产规模。调整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将留给地方部分的比例适当提高。营业税方面:对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收入、技术转让给予优惠。个人所得税方面:争取国家在试区内实行引进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对科技人员的专项补贴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技术成果和服务方面的取得可比照稿酬所得实行应纳所得税额减征。三是适当延长部分优惠政策实行时限,保持试区优惠政策比较优势。

参考文献

[1]广西立法为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提供扶持保障[EB/OL].2010(10):7

省略/chinanews/2010-10/07/content_21063844.htm

[2]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蓝皮书――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开放报告(2006~2010).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M].2010年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EB/OL].2009(8):26

省略/zsyz/yhzc.htm

大学生公积金优惠政策范文3

摘要: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但现行的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财税政策在政策层次、政策结构、政策落实等方面都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缺失。因此,应该从明确各级政府职责、优化财税优惠政策结构、进一步落实现行优惠政策等方面着手,切实缓解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就业;财税政策

0引言

2009年大学毕业生总量将达610万,约占城镇新成长劳动力总量的一半以上,加之历年累积,今年要求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将达到700万人以上。与此同时。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用人需求总量减少,可供给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将进一步减少,这“一增一减”导致我国大学生就业形势极为严峻.大学生就业难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财税政策。但从目前来看,很多政策并没有落到实处,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说,现行的财税政策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缺失。笔者认为,客观认识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正确分析大学生就业障碍,理性出台财税优惠政策,是应对大学生就业难的根本方法。

一、现行的优惠政策

就现行的优惠政策而言,中央政府并没有制定太多全国统一的政策,主要是由中央出台纲领性的文件,起政策引导作用,同时,安排一定金额的就业补助资金。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政策措施,并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各地方政府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

由政府拿出一定数额的创业扶持资金,虽然国务院下发的通知允许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大学毕业生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两人及以上团队创业的可适当放宽,但很多地方都突破了这个限度。比如,西安规定,毕业生可根据创业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毕业生新办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可免征一定年限的企业所得税。还有些地方取消个人经营出资限制,规定出资1元即可注册公司。对于大学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有些地方还将给予2000~4000元一次性岗位补贴。

(二)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大学毕业生就业

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大学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大学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和引导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就业的大学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薪酬补贴以及生活补贴。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大学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四)提升大学毕业生就业能力

逐步建立和完善离校未就业大学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对接纳大学毕业生见习的单位,由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支持,对毕业生按照一定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按照一定标准发放创业培训补贴。比如,湖北省按每人400~8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中央高度重视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并将其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各地方政府也以税收减免、财政贴息、财政担保、财政补贴等形式出台了许多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的确起到了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作用。但不论是从整个政策体系.还是某些单一政策的细节上看,这些优惠政策仍然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现行的财税优惠政策层次比较低

各级政府出现了越位、缺位现象,各个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大学生就业,都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有些政策的确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但很多政策却干扰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济活动,出现了越位现象。与此同时,国家层面的优惠措施却很少。中央政府只是在政策方向上给予了引导,却没有在具体措施上给予较多的照顾,比如,个人所得税,出现了缺位现象。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不清晰。

(二)现行财税优惠政策结构不合理

主要表现在现行财税优惠政策体系中,财政优惠政策多,税收优惠政策少。财政贴息、财政担保、财政补贴、建立毕业生实习基地、工商证照费用减免等主要优惠政策都集中在财政领域,而税收领域却只是对大学生新创办的企业免征一定年限的企业所得税。且这些优惠力度并不大,对创业大学生没有实质性的帮助。因而继续完善财政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应更多的出台税收领域的优惠政策,降低大学生的创业风险。

(三)现行的财税优惠政策落实状况不佳

主要因为政府出台政策后相关职能单位并没有认真贯彻和宣传。使得很多毕业生并不知道有这些优惠政策。享受某些政策的条件比较苛刻,申请手续繁琐。缺少项目也是一些贷款者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比如,广州市出台了多项鼓励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至今只有极少数人申请成功,而且调查显示,目前应届毕业生中自主创业的比例仅为0.3%。又比如.对于创业贷款,其用途仅限于企业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以及流动资金需求,而且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延期也不能超过一年,对刚起步的企业而言这些政策显得过于苛刻。

三、对策与建议

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财税政策体系,切实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既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目标,也是广大就业者的迫切要求。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明确各级政府职责

首先,应该明确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中央政府在起指导作用时,更应该出台一些具体的措施,增加国家层面的优惠措施。加大优惠力度或者给一个大致的范围,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同时,中央政府还应该对一些全国统一的政策或补助安排更多的专项资金,以保证相关政策能落到实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中央的精神依据自身条件出台配套措施,安排足够的配套资金。具体来讲,全国统一的财政优惠政策.中央与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分摊,但各地方的财政优惠政策主要应由地方政府承担。至于税收领域优惠政策.由于中央与地方就各税种已有明确的划分,所以,这部分的税式支出可按规定比例直接分担。

(二)优化财税优惠政策结构

财政优惠政策的特点在于一次性,很多情况下都缺乏时间上的连续性,不论是财政担保、财政贴息,或者是工商证照费用减免都具有这样的特点.这些政策对刚刚创业,需要连续性扶持的大学毕业生而言,缺乏应有的支持力度。相比之下,税收优惠政策就具有连续性的特点.不论是对个人所得税,还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都可以起到连续扶持的作用。总的说来,两类政策各有优缺点,在开办企业时财政优惠政策更有利,在维持企业正常运转时税收优惠政策更有利。因而在继续完善财政优惠政策同时,还应更多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大学生创业起初阶段多是开办小商小店,建议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后对新创业的大学生在费用上加计50%进行扣除,降低大学生的创业风险。适度放宽对大学毕业生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行业限定,并适度增加优惠年限。从而优化财税优惠政策结构,降低大学生创业风险。

(三)落实现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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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毕业生;就业;财税政策

引言

2009年大学毕业生总量将达610万,约占城镇新成长劳动力总量的一半以上,加之历年累积,今年要求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将达到700万人以上。与此同时。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用人需求总量减少,可供给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将进一步减少,这“一增一减”导致我国大学生就业形势极为严峻.大学生就业难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财税政策。但从目前来看,很多政策并没有落到实处,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说,现行的财税政策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缺失。笔者认为,客观认识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正确分析大学生就业障碍,理性出台财税优惠政策,是应对大学生就业难的根本方法。

一、现行的优惠政策

就现行的优惠政策而言,中央政府并没有制定太多全国统一的政策,主要是由中央出台纲领性的文件,起政策引导作用,同时,安排一定金额的就业补助资金。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政策措施,并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各地方政府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

由政府拿出一定数额的创业扶持资金,虽然国务院下发的通知允许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大学毕业生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两人及以上团队创业的可适当放宽,但很多地方都突破了这个限度。比如,西安规定,毕业生可根据创业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毕业生新办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可免征一定年限的企业所得税。还有些地方取消个人经营出资限制,规定出资1元即可注册公司。对于大学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有些地方还将给予2000~4000元一次性岗位补贴。

(二)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大学毕业生就业

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大学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大学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和引导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就业的大学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薪酬补贴以及生活补贴。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大学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四)提升大学毕业生就业能力

逐步建立和完善离校未就业大学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对接纳大学毕业生见习的单位,由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支持,对毕业生按照一定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按照一定标准发放创业培训补贴。比如,湖北省按每人400~8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中央高度重视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并将其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各地方政府也以税收减免、财政贴息、财政担保、财政补贴等形式出台了许多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的确起到了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作用。但不论是从整个政策体系.还是某些单一政策的细节上看,这些优惠政策仍然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现行的财税优惠政策层次比较低

各级政府出现了越位、缺位现象,各个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大学生就业,都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有些政策的确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但很多政策却干扰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济活动,出现了越位现象。与此同时,国家层面的优惠措施却很少。中央政府只是在政策方向上给予了引导,却没有在具体措施上给予较多的照顾,比如,个人所得税,出现了缺位现象。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不清晰。

(二)现行财税优惠政策结构不合理

主要表现在现行财税优惠政策体系中,财政优惠政策多,税收优惠政策少。财政贴息、财政担保、财政补贴、建立毕业生实习基地、工商证照费用减免等主要优惠政策都集中在财政领域,而税收领域却只是对大学生新创办的企业免征一定年限的企业所得税。且这些优惠力度并不大,对创业大学生没有实质性的帮助。因而继续完善财政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应更多的出台税收领域的优惠政策,降低大学生的创业风险。

(三)现行的财税优惠政策落实状况不佳

主要因为政府出台政策后相关职能单位并没有认真贯彻和宣传。使得很多毕业生并不知道有这些优惠政策。享受某些政策的条件比较苛刻,申请手续繁琐。缺少项目也是一些贷款者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比如,广州市出台了多项鼓励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至今只有极少数人申请成功,而且调查显示,目前应届毕业生中自主创业的比例仅为0.3%。又比如.对于创业贷款,其用途仅限于企业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以及流动资金需求,而且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延期也不能超过一年,对刚起步的企业而言这些政策显得过于苛刻。

三、对策与建议

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财税政策体系,切实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既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目标,也是广大就业者的迫切要求。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明确各级政府职责

首先,应该明确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中央政府在起指导作用时,更应该出台一些具体的措施,增加国家层面的优惠措施。加大优惠力度或者给一个大致的范围,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同时,中央政府还应该对一些全国统一的政策或补助安排更多的专项资金,以保证相关政策能落到实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中央的精神依据自身条件出台配套措施,安排足够的配套资金。具体来讲,全国统一的财政优惠政策.中央与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分摊,但各地方的财政优惠政策主要应由地方政府承担。至于税收领域优惠政策.由于中央与地方就各税种已有明确的划分,所以,这部分的税式支出可按规定比例直接分担。

(二)优化财税优惠政策结构

财政优惠政策的特点在于一次性,很多情况下都缺乏时间上的连续性,不论是财政担保、财政贴息,或者是工商证照费用减免都具有这样的特点.这些政策对刚刚创业,需要连续性扶持的大学毕业生而言,缺乏应有的支持力度。相比之下,税收优惠政策就具有连续性的特点.不论是对个人所得税,还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都可以起到连续扶持的作用。总的说来,两类政策各有优缺点,在开办企业时财政优惠政策更有利,在维持企业正常运转时税收优惠政策更有利。因而在继续完善财政优惠政策同时,还应更多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大学生创业起初阶段多是开办小商小店,建议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后对新创业的大学生在费用上加计50%进行扣除,降低大学生的创业风险。适度放宽对大学毕业生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行业限定,并适度增加优惠年限。从而优化财税优惠政策结构,降低大学生创业风险。

(三)落实现行优惠政策

大学生公积金优惠政策范文5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就业;财税政策

引言

2009年大学毕业生总量将达610万,约占城镇新成长劳动力总量的一半以上,加之历年累积,今年要求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将达到700万人以上。与此同时。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用人需求总量减少,可供给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将进一步减少,这“一增一减”导致我国大学生就业形势极为严峻.大学生就业难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财税政策。但从目前来看,很多政策并没有落到实处,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说,现行的财税政策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缺失。笔者认为,客观认识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正确分析大学生就业障碍,理性出台财税优惠政策,是应对大学生就业难的根本方法。

一、现行的优惠政策

就现行的优惠政策而言,中央政府并没有制定太多全国统一的政策,主要是由中央出台纲领性的文件,起政策引导作用,同时,安排一定金额的就业补助资金。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政策措施,并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各地方政府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

由政府拿出一定数额的创业扶持资金,虽然国务院下发的通知允许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大学毕业生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两人及以上团队创业的可适当放宽,但很多地方都突破了这个限度。比如,西安规定,毕业生可根据创业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毕业生新办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可免征一定年限的企业所得税。还有些地方取消个人经营出资限制,规定出资1元即可注册公司。对于大学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有些地方还将给予2000~4000元一次性岗位补贴。

(二)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大学毕业生就业

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大学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大学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和引导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就业的大学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薪酬补贴以及生活补贴。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大学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四)提升大学毕业生就业能力

逐步建立和完善离校未就业大学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对接纳大学毕业生见习的单位,由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支持,对毕业生按照一定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按照一定标准发放创业培训补贴。比如,湖北省按每人400~8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中央高度重视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并将其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各地方政府也以税收减免、财政贴息、财政担保、财政补贴等形式出台了许多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的确起到了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作用。但不论是从整个政策体系.还是某些单一政策的细节上看,这些优惠政策仍然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现行的财税优惠政策层次比较低

各级政府出现了越位、缺位现象,各个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大学生就业,都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有些政策的确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但很多政策却干扰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济活动,出现了越位现象。与此同时,国家层面的优惠措施却很少。中央政府只是在政策方向上给予了引导,却没有在具体措施上给予较多的照顾,比如,个人所得税,出现了缺位现象。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不清晰。

(二)现行财税优惠政策结构不合理

主要表现在现行财税优惠政策体系中,财政优惠政策多,税收优惠政策少。财政贴息、财政担保、财政补贴、建立毕业生实习基地、工商证照费用减免等主要优惠政策都集中在财政领域,而税收领域却只是对大学生新创办的企业免征一定年限的企业所得税。且这些优惠力度并不大,对创业大学生没有实质性的帮助。因而继续完善财政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应更多的出台税收领域的优惠政策,降低大学生的创业风险。

(三)现行的财税优惠政策落实状况不佳

主要因为政府出台政策后相关职能单位并没有认真贯彻和宣传。使得很多毕业生并不知道有这些优惠政策。享受某些政策的条件比较苛刻,申请手续繁琐。缺少项目也是一些贷款者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比如,广州市出台了多项鼓励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至今只有极少数人申请成功,而且调查显示,目前应届毕业生中自主创业的比例仅为0.3%。又比如.对于创业贷款,其用途仅限于企业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以及流动资金需求,而且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延期也不能超过一年,对刚起步的企业而言这些政策显得过于苛刻。

三、对策与建议

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财税政策体系,切实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既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目标,也是广大就业者的迫切要求。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明确各级政府职责

首先,应该明确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中央政府在起指导作用时,更应该出台一些具体的措施,增加国家层面的优惠措施。加大优惠力度或者给一个大致的范围,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同时,中央政府还应该对一些全国统一的政策或补助安排更多的专项资金,以保证相关政策能落到实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中央的精神依据自身条件出台配套措施,安排足够的配套资金。具体来讲,全国统一的财政优惠政策.中央与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分摊,但各地方的财政优惠政策主要应由地方政府承担。至于税收领域优惠政策.由于中央与地方就各税种已有明确的划分,所以,这部分的税式支出可按规定比例直接分担。

(二)优化财税优惠政策结构

财政优惠政策的特点在于一次性,很多情况下都缺乏时间上的连续性,不论是财政担保、财政贴息,或者是工商证照费用减免都具有这样的特点.这些政策对刚刚创业,需要连续性扶持的大学毕业生而言,缺乏应有的支持力度。相比之下,税收优惠政策就具有连续性的特点.不论是对个人所得税,还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都可以起到连续扶持的作用。总的说来,两类政策各有优缺点,在开办企业时财政优惠政策更有利,在维持企业正常运转时税收优惠政策更有利。因而在继续完善财政优惠政策同时,还应更多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大学生创业起初阶段多是开办小商小店,建议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后对新创业的大学生在费用上加计50%进行扣除,降低大学生的创业风险。适度放宽对大学毕业生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行业限定,并适度增加优惠年限。从而优化财税优惠政策结构,降低大学生创业风险。

(三)落实现行优惠政策

大学生公积金优惠政策范文6

____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各级财税部门以党的十、十八届____、____全会精神和自治区“____”发展思路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改善,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绩。初步统计,____年全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719.5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0.3%,比上年增加166.8亿元,增长10.7%。加上上划中央税收,全区地方财政总收入2658.4亿元,增加161.1亿元,增长6.5%。全区公共财政支出3682.1亿元,比上年增加256.2亿元,增长7.5%。自治区收入加上中央补助,预计全区及自治区本级能够实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____年,我们重点抓了以下工作:

根据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综合分析经济财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____年我区财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十八届____、____全会和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____”发展思路,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继续落实好积极财政政策;以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为重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相关领域改革,发挥财税改革在整体改革中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盘活财政存量,用好财政增量,从严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继续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改善民生,支持社会事业发展,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按照上述工作任务,并结合自治区宏观经济发展预期和资金需求,在抓好收支预算执行工作的基础上,____年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着力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一是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加快我区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绿色有机产品种植,加快牲畜良种化步伐,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二是积极扩大区内投资消费进出口等有效需求。优化投资结构。调整预算内基建投资结构,压减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经营项目,增加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支出。落实惠民富民政策,增强城乡居民消费能力。完善促进信息网络、文化旅游、养老健康等服务消费发展的财税政策,拓展新的消费空间。三是支持产业结构调整。整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五大基地”建设。清理对产能过剩行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支持压缩过剩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四是提升非公经济发展水平。落实好结构性减税政策,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减免、取消部分涉企收费项目,支持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五是推进城镇化进程。把新型城镇化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领域,逐步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发挥好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拓宽融资渠道。

(二)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一是继续打好扶贫开发攻坚战。认真贯彻开发式扶贫方针,着力实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七大贫困片区扶贫规划,围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加快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保护生态环境等重点任务。加大扶贫攻坚资金整合力度,确保完成全年减贫40万人、贫困人口人均增收15%以上的目标。加大对农村牧区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力度,积极推行教育扶贫。二是健全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投入机制。完善针对不同教育类型的财政支持政策,着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建立和完善以绩效为导向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三是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住房保障政策。落实土地、财税等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力补助,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投入和管理力度,支持包头北梁等重点地区棚户区改造,完善住房公积金计提、缴存、提取和使用管理。四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惠农惠牧补贴,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增加农牧民生产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政策,实现同城同待遇。

(三)着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一是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和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

财务报告制度。二是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明确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支出范围和重点,并加强与公共财政预算的统筹力度。三是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 选择11个旗县进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四是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模式。清理规范整合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创新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五是推进我区地方税体系建设。全面清理规范财税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各类发展规划都不得另行规定财税优惠政策。六是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结合事业单位分类等相关改革,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试点。选择部分需求量大、专业性强、差异明显的行业(单位)先行试点,力争用2-3年时间初步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策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体系,逐步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 (四)着力提高预算执行的质量和效果。一是支持各级财税部门依法依规加强收入管理。积极推进综合治税工作,及时清理各类税费优惠政策,全面完成全年收入预算目标。严禁采取虚收、空转、预征等方式违规增加收入。二是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加大资金统筹使用的力度。每年年初,对上年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中央专项转移支付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项目进行清理,并收回自治区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三是继续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将中央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连同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数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盟市、旗县,编入同级财政年初预算。四是加强财政绩效管理。继续推进专项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探索制定分类指标体系。开展对盟市的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转移支付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五是继续抓好财政节支工作。严格控制预算追加,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减少支出预算追加事项。继续压缩“三公”经费、会议费等一般性支出。

(五)着力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一是妥善处理存量债务。解决好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防止因资金链断裂引发财政金融风险。二是严格控制增量债务。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并区别一般性债务和专项债务实行分类管理和限额控制。三是强化政府性债务源头管理。年内出台《____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条例》,严格政府举债权限、程序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