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6 17:23:38
论文关键词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模式
2013年6月7日,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的修正稿是经历了近五年的不断完善才最终形成本次修正案版本。此次的修订内容有限,主要从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其他部门和机构对征税信息的报告义务以及增大对征税管理的内容。对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和模式,修正案并没有做出具体更改。本文将总结主要境外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制度模式,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对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提出相关意见,以及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体系建设和完善。
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基本内涵可以从其名字上得出,是规定和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总称。对于具体何为税收征收管理,则是一种相应达到税收管理目的和税收征收目标的一种手段。 从法律制度的性质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属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过程中的行政执行法律制度,其内容的依据是我国税收相关法律制度和行政法律制度。法律性质而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能够在一定范围之内确定纳税主体或者执行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使用了正常的征总方式。另一方面,税收管理制度更多是对纳税主体的约束,能够对正常纳总主体的纳税行为进行管理,对违规的行为进行定性。这样作的目的,是为了税收和税收法律规范发挥作用,同时也能够节约征税的成本。
从内容上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在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有学者提出应当将税收行政执法和具体的税收内部管理都纳入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来,前者会包括登记、税收执行程序、税收案例处理程序以及稽查管理等。而后者的税收的内部管理,则会涉及到税收整体规划、减免和各税务机关关系等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税收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税收目标的不确定风险理论以及税收遵从理论。这些基本理论从不同税收主体为出发点,得出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价值,在有效的、降低税收成本的基础上来完成税收目标,提高各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效率和自身价值。
二、境外主要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研究
(一)美国
美国是全球税收管理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有着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基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各方主体:纳税人、征税主体和中介机构,其行为准则和法律地位都由法律进行明确,任何一方在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都是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在健全法制的基础上,美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税收征收服务的理念深入人心
税收征收过程中,无论对于征税主体还是中介机构而言,都将服务理论贯彻始终。例如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对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功能,对于低收入人群,美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保障他们的税收减免权利,同时有中介机构保证这些减免能够最终由相应的人群所享受。
2.个人纳税主体和信息互通
个人纳税主体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有完善的信息跟踪制度,完全由其社会安全号来确定每个人的税收信息。利用现代化的征税工具,与银行、工商等部门建立了机构之间互享信息的平台,能够有效监管个人纳税主体的各项日常消费、收入情况,并建立了全国能够共享的数据中心,确保税收的公平和效率。
3.税收征收管理的监管力度非常强
监管力度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方面,美国有强有力的税务审计能力,采用严格的审计方式对纳税人进行监管。一般纳税人在这种严格监管之下,漏税行为变得很难逃过处罚,形成了良性的、有效的约束机制。
(二)加拿大
从基本社会背景而言,加拿大具有经济发展较为稳健、人口密度小和社会福利制度完善的特点,由于历史的原因,加拿大的税收征收管理经历过三次较大的税收管理改革。目前所形成的是一种具有混合特征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并且充分发挥纳税主体的税收申报,税务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税收管理体制。
1.税收征收管理主体具有多层次性
税收征收管理主体的多层次性是由联邦的制的国家制度所决定的,加拿大同时存在全国级别的税收征收管理主体、州级别主体和市级别管理主体。三者之间相互独立,并将这种独立性延伸到包括税种、征收方式或者纳税人的分类等方面。例如,市级别的就会负责市级别范围内的财产税的征收和管理,而部级别则是整体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2.多样的纳税申报和评审体系
多样的纳税申报制度是一种赋予了纳税人更多自由的制度,其中纳税人对税收可以自由进行纳税申报,其中包括比例,只是这种申报最终要由相关征收管理机关进行审核。随着电子信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上申报的比重逐年提高,并且税收缴纳的方式也以电子交易为主,例如通过银行电子银行进行扣缴,或者直接通过网络账单进行单向的支付。
评审体系为了实现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对不同情况的纳税主体分别采取不同的评审体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四种评估方式:一般、快速、再审和文书评审四种。对于海外税收征收管理,主要通过与其也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议进行约定。
3.完善的纳税服务措施
加拿大在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方面一直致力于能够使纳税人能够在不受其他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干预下能够主动、自由和准确地进行纳税的申报,使其不再成为纳税人的一种负担。因为纳税本身就已经使纳税人具有强制性的国家义务,而税收征收不能够再变相地增加纳税人的时间和精力等成本。
为了达到这种目标,加拿大在税收宣传和咨询服务方面进行了长期、稳定地努力,使民众能够在纳税理念上更进一步,使后续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变得简单执行,不需要再执行过程中对民众进行教育和培训。与此同时,还注重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进行高标准、严要求,增加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的志愿者参与度,减轻执行层面纳税主体的负担和民众的基本服务需求。
(三)日本
日本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具有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具有较为完善的成文法基础,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进行了概括。以此为基础,伴随着经济的高度发达,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也形成了较为完备和特征显明的体系。
1.针对不同纳税人类别制定不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在这种区别和差异主要源于日本基本的税收征收是由纳税人自由申报的,只是在自由申报过程中,依纳税主体的各项信息分成不同类别。最为特色的是同的纳税主体所使用的纳税申报表格颜色具有差异,蓝色是对于具有较高认知水平的纳税人,目前大多数人使用蓝色申报表。在此背景之下,如果使用白色申报表,则变相成为一种对纳税人的处罚。
2.严格的税收调查制度
调查制度是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成本较高的措施,因而为了能够提高效率,日本将调查制度分为三大类:日常调查、书面调查和特别调查。最后一种特别调查,只有出现金额较大和影响较为恶劣的案件进行外,一般不会启动。调查制度本身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和限制,在信息互享方面,调查过程中能够经过法院授权获得调查相关信息和数据的权利。日本这种调查制度一方面避免了法律理论中上的不足,另一方面又能够有效提高调查的效率。
3.严格的税收征收管理中介机构制度
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中介机构或者服务机构,在日本称之为税理士,如同各国的律师法、税务师法一样,有着严格的考试准入制度和自律体系。
(四)荷兰
荷兰在西欧的人口密度最大,经济发展水平却不落后于其他国家,所仰仗的就是其先进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1.税收征收管理机构依不同纳税主体设立
荷兰将纳税主体依据不同的规模进行分类:个人、大公司、小公司以及进出口纳税主体。针对不同的纳税主体,荷兰专门设立了四类别的税收征收管理机构。这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能够有效的提高管理的便捷性,无论是对纳税主体还是征税主体,能够有效节约征税的成本。
2.有效处理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
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的核心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只有两者之间的关系融洽和达到共赢时才能够实现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价值。荷兰当局通过对两个主体进行不同的教育和约束,形成了一种双方合作的良好关系。对于纳税人而言,主要是进行有效纳税理念教育,注重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征税实施主体,则是通过提高服务理念,同时接受纳税人的意见等方面实现。
3.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收集体系
荷兰在很早就建立了有效的信息系统对个人投资者和其他纳税主体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形成完备的数据系统。在搜集相关信息时,对税收相关的信息进行广泛搜集,能够对未来纳税人的纳税预期进行有效判断。
三、境外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2013年6月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中对于原法并没有做太多修改,对于税收征收的理念也没有将理论界所讨论的结果纳入进来。在此,以境外主要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为基础,得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未来发展的主向和路径。目前的修正案仅是对个别条文的修订,未触及基本原则和理念。笔者认为应当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念、制度的基本模式和具体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三个层面进行完善。
(一)转变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念
将服务理念贯彻于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完成基本的税收目标。本次修正案中建议将本法的名称中加入“服务”二字,使着重于管理的法向服务法转变。
(二)转变基本的税收征收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模式在制度层面已经形成以申报和服务为基础的模式,但实际操作和执行方面由于地区差异和原先粗放型业务模式的影响,并未实际发挥作用。在此,建议能够针对不同的地区和税种,设立操作细则,使征收管理模式的执行上不偏移。
1.兴税抑费,巩固和维护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主导地位。当前种类繁多的收费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具备下述特征:一是有专门的征管机关,收费具有较大的强制性、不直接受益性,或者说,具备了“准税收”特征;二是征收范围广泛,收费规模较大,具有较多的缴纳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其征收基础宽泛;三是收费项目的收入来源具有较好的稳定性,或者说收入来源可靠。
对这一类收费和基金可实行“费改税”,适时开征新的税种取而代之,实现收费改革与完善税制同步推进,从而达到兴税抑费、规范分配的目的。首批改税工作应选择那些收入规模大、来源稳定的项目,而且只改革征收管理方式,不宜改变最终用途,以减少改革的阻力。
改革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开征新税种,以税收形式取得相应的发展资金。目前,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三大事业在取得政府财政拨款的同时,其收费种类最多,规模较大,管理较乱,是企业和公民税外负担的主体,且都明显具有税收的特征。第二,税费归并,尽可能避免税费并举的筹资形式。当前,无论是在同一征收对象还是在筹资内容上,都存在税费同征现象。如,一方面对农业征收农业税,另一方面又征收“三提五统”费,这种税费并存的现象不仅加大了税费征管量,还容易加重农民负担。因此,对这类收费可实行税费归并,统一征管。
以下三类收费可首先归并:一是将养路费、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船舶养护费、船舶监理费、客运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通行费等并入营业税和车船使用税,增加相应税目,并将交通运输营业税税率提高到5%。同时,提高车船使用税税额,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二是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建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费、挖掘费、供水供电方面的收费、机动车增容费和港口建设费等为筹集城市市政建设资金而开征的各类收费并入城镇建设税。城建税计税依据由现行的按流转税额附加征收改为以销售收入计征,税率设计为市区3%、县城2%、其他1%。三是将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育林基金、更新改造基金、林政保护费等收费和基金并入资源税,实行定额定率征收。
1.改革上述三类收费理由有四:(1)这些收费原来就已构成广大纳税人的负担,具有“准税收”性质,费改税后不会出现加重负担的问题,而且费改税后随着征管的规范,特别是不合理收费的废止,纳税人负担会有所减轻,因而容易被接受。(2)这几类收费规模较大,改税后可使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规模明显扩大。(3)费改税后由税务部门征收,不仅可以降低征收成本,而且便于资金进入财政预算进行管理和使用,减少资金流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这方面的改革和相关税种的出台已进行了长期研究,形成了较为广泛的共识,时机已经成熟。
2.规范管理,适当保留部分规费项目,作为税收分配和财政调节的必要补充。对尚不宜以税代费、并费入税的收费和基金进行认真清理,严格批准程序,加强管理。对部分有特殊用途和意义的收费项目予以保留,予以保留的收费项目必须同时具备如下特点:一是由国家政府部门直接征收;二是以提供特定服务和特别设施或筹集特殊资金等为前提;三是明显具有特定对象和范围,并非公共需要、联合受益。
依照上述特征,可保留的规费类别主要以事业性收费为主,大致如下:一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政府行政许可权收费。二是对自然人和法人特定行为的惩罚性收费。三是审判机关收取的诉讼费。四是按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注册时收取的具有价格补偿特征的登记、注册、证照费。五是具有直接利益交换关系的非义务教育、医疗、殡葬等公益收费和评估、鉴定、、公证、律师等中介服务收费,但是这些收费要退出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序列,按市场原则定价,并对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收费不得超出范围和标准。
3.正本清源,废止不合理收费项目。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对现行收费进行清理甄别,对以下四类收费应予以取消:一是国家机关依照职能进行正常公共管理和提供普遍性公共服务时,为弥补机关经费不足而收取的管理费和服务费,如治安管理费、市场产品质量检验费、企业管理费等。二是地方政府为筹集建设资金越权出台的各种建设费、附加费、基金等。三是附加在价格上的各种收费、基金,如电话初装费、邮电附加费、电网建设基金等。四是政府部门将职能商业化,借机收取的各类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提供服务的项目。五是各种搭车收费、乱收费、乱集资等。
规范政府收入分配机制,一致的认识就是要进行费税改革、清费立税,进而确立税收在政府收入中的主体地位。有关部门认为,推行费税改革主要途径有三:一是以税代费,适时开征新税种;二是规范管理,适度保留部分收费项目;三是正本清源,坚决废止不合理收费项目。
1.兴税抑费,巩固和维护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主导地位。当前种类繁多的收费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具备下述特征:一是有专门的征管机关,收费具有较大的强制性、不直接受益性,或者说,具备了“准税收”特征;二是征收范围广泛,收费规模较大,具有较多的缴纳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其征收基础宽泛;三是收费项目的收入来源具有较好的稳定性,或者说收入来源可靠。
对这一类收费和基金可实行“费改税”,适时开征新的税种取而代之,实现收费改革与完善税制同步推进,从而达到兴税抑费、规范分配的目的。首批改税工作应选择那些收入规模大、来源稳定的项目,而且只改革征收管理方式,不宜改变最终用途,以减少改革的阻力。
改革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开征新税种,以税收形式取得相应
的发展资金。目前,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三大事业在取得政府财政拨款的同时,其收费种类最多,规模较大,管理较乱,是企业和公民税外负担的主体,且都明显具有税收的特征。第二,税费归并,尽可能避免税费并举的筹资形式。当前,无论是在同一征收对象还是在筹资内容上,都存在税费同征现象。如,一方面对农业征收农业税,另一方面又征收“三提五统”费,这种税费并存的现象不仅加大了税费征管量,还容易加重农民负担。因此,对这类收费可实行税费归并,统一征管。
以下三类收费可首先归并:一是将养路费、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船舶养护费、船舶监理费、客运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通行费等并入营业税和车船使用税,增加相应税目,并将交通运输营业税税率提高到5%。同时,提高车船使用税税额,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二是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建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费、挖掘费、供水供电方面的收费、机动车增容费和港口建设费等为筹集城市市政建设资金而开征的各类收费并入城镇建设税。城建税计税依据由现行的按流转税额附加征收改为以销售收入计征,税率设计为市区3%、县城2%、其他1%。三是将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育林基金、更新改造基金、林政保护费等收费和基金并入资源税,实行定额定率征收。
1.改革上述三类收费理由有四:(1)这些收费原来就已构成广大纳税人的负担,具有“准税收”性质,费改税后不会出现加重负担的问题,而且费改税后随着征管的规范,特别是不合理收费的废止,纳税人负担会有所减轻,因而容易被接受。(2)这几类收费规模较大,改税后可使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规模明显扩大。(3)费改税后由税务部门征收,不仅可以降低征收成本,而且便于资金进入财政预算进行管理和使用,减少资金流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这方面的改革和相关税种的出台已进行了长期研究,形成了较为广泛的共识,时机已经成熟。
2.规范管理,适当保留部分规费项目,作为税收分配和财政调节的必要补充。对尚不宜以税代费、并费入税的收费和基金进行认真清理,严格批准程序,加强管理。对部分有特殊用途和意义的收费项目予以保留,予以保留的收费项目必须同时具备如下特点:一是由国家政府部门直接征收;二是以提供特定服务和特别设施或筹集特殊资金等为前提;三是明显具有特定对象和范围,并非公共需要、联合受益。
征收(征用)和补偿基本理论
征收、征用是政府因特定公用目的或公共利益需要的产品通过市场机制无法实现,舍强制而无他途必须采取的一种权力,是政府拥有的超越市场自由财产交易的特别权力。
土地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性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且给予合理补偿,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因此而灭失的制度。而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按照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强制性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给予合理的补偿,待使用完毕后,仍将土地归还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制度。
补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致使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或者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社会公益、协助公务而使自身权益受到特别损失的,依公平和保护人权原则,对遭此损失的相对人给予填补、回复的一种行政救济行为。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包括了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征收房屋补偿,征收地面附着物补偿,征收设施设备补偿。国务院以第471号令颁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作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法律依据。
尽管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均是法治国家普遍拥有的超越市场自由财产交易的特别权力,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体,征收征用及补偿有自身的特点。
一是确定补偿标准用公权,补偿标准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规定。将补偿标准通过公权确定,是我国征收(征用)和补偿的一个鲜明特点。
二是征收的最终决定权或者裁决权在政府。政府既是征收的发动主体,也是决定征收的最终决策主体。
三是对“公共利益”认定宽泛,“公共利益”难以成为“征收”的前置条件。
四是征地补偿标准依据马克思主义理论,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补偿。
征地移民的主要特点
水力发电是运用水的势能和动能转换成电能来发电的方式。为了形成水的势能,一般在河流上修筑挡水建筑物,也就是大坝。抬高坝上游的水位,在上游形成水库,使大坝上下游形成水位差,即水头,利用水头发电。一般来讲,大坝越高、淹没面积越大,库容越大。因此,水库淹没带来的征地、移民,也是水利水电工程的重要内容。
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淹没集中连片,面积大。以三峡工程为例,三峡水电站正常蓄水位175米时水库面积为1084平方公里,淹没2座城市、11座县城、27个建制镇、89个场镇。
二是淹没耕地面积大,迁移人口多。三峡水电站水库淹没耕地42万亩,移民125万人;四川瀑布沟水电站水库淹没耕地5万亩,移民10万人;浙江滩坑水电站水库淹没耕地2万亩,移民5万人。
三是淹没对象多,涉及城市、集镇及其他大型基础设施。以瀑布沟水电站为例,该水库淹没汉源县城1座,集镇12个,淹没二级公路80公里、四级公路40公里;35千伏电力线路85公里、10千伏电力线路365公里和122个工矿企业。浙江滩坑水电站淹没集镇7座,淹没公路150公里、电信线路600公里等。
四是影响深远。由于水库淹没面积大、移民人口多,就近后靠环境容量不足,移民需要外迁、远迁,移民原有的社区被解散,社会结构解体,社会关系打破,生产生活习惯也需要调整。移民面临诸多新的挑战,部分移民产生次生贫困。而且,由于水库淹没破坏了原有经过长期发展形成的城市集镇体系以及基础设施,这些体系必须重新规划、建立和逐渐相互适应,这需要一定的时间。
五是一次征收,分年用地,用地时间跨度长。水利水电工程从筹建,到建成发电,少则三五年,多则十余年甚至更长。金沙江下游的向家坝、溪洛渡两电站,于2004年前后筹建,2012年、2013年分别蓄水,建设时间将超过10年。
现行水电征地移民政策体系
针对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的复杂性、艰巨性和独特性,为做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并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就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家水利电力部门会同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法律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1991年,国务院以第74号令公布了第一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进一步修订并以第471号令重新公布了移民条例。
在土地管理法基础上,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政策经历了探索、建立、修改和完善,到现在逐步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实际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政策体系。这些与移民安置有关的政策体系,既有移民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也有技术标准和规范,移民政策涵盖了前期工作、实施管理和后期扶持等各个方面。
征地补偿政策的特点
水电和水利工程的征地补偿安置基本思路是将移民安置分为三部分来研究,一是生产安置,二是搬迁安置,三是城市集镇、专业项目等基础设施、企业等迁复改建。生产安置的方式主要是农业生产安置,二、三产业安置,自谋职业安置(一次性货币安置),养老保障安置(养老保险,集中供养),逐年货币补偿安置,逐年货币补偿加少量土地安置等。
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在我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构成与建设工程项目的费用构成有区别,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由补偿补助费用、工程建设费用、独立费用、预备费等4部分构成。一般来说,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征地补偿费有以下几个新特点。
(1)征收土地的补偿补助费用标准是按规定计算的,由国家统一定价。
(2)线上财产的补偿。移民远迁后,其在建设征地红线范围之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之内的房屋、附属建筑物、零星树木等私人财产应当给予补偿。
(3)困难户建房补助。贫困移民获得的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给予适当补助,补足缺额。
(4)移民建房期补助费,是对移民建房期间需要发生的临时性补助。
(5)农村移民居民点、迁建城市集镇的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新址迁建规划设计的基础设施费用计列。
(6)被征收、征用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7)不需要或者难以复建的对象,可予合理计算补偿费;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适当补偿后依法关闭。报废的对象,不予补偿。
(8)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标准并不是越高,移民就可以得到更好的安置。
(9)遗留问题处理。对于电站征地移民遗留问题,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一般由地方政府会同项目法人申请遗留问题处理,并拿出资金专项规划处理。
移民生产安置政策分析
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人口指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需恢复生产或居住条件的农村人口,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两类。生产安置人口,一般指土地(耕地)被征收而完全丧失了生产资料的人口,大多按人均耕地除以被征收耕地面积计算。
对于生产安置人口,需要拟定移民安置区,并进行移民环境容量调查研究、论证分析。移民环境容量分析是制定农村移民安置方案的依据,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由近及远的方法进行分析。
移民生产安置具有以下特点:
(1)移民生产安置,只针对农村移民中土地被征收的移民。地方政府根据移民区社会经济特点筛选出供移民选择的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作为主体设计单位开展移民生产安置规划设计的基本依据。
(2)必须由主体设计单位进行环境容量调查和分析。
(3)采用有土从农的农业生产安置方式的,一个项目按一个标准(人均耕地)配置土地,或者规定一个低限值,按安置区人均耕地水平配置。
(4)移民生产安置规划由主体设计单位在移民自主选择生产安置方式基础上编制。
(5)移民生产安置规划涉及建设项目的,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6)生产安置人口也可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7)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通过生产安置规划,一般情况下可以得到相应的资源予以恢复生产,使其生活有着落,基本上可以做到“征地不失地”。
移民搬迁安置政策分析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农村、城市集镇需要进行迁建,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规划时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要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
总体来说,移民搬迁安置具有以下特点:
(1)对于移民安置点或者城市集镇迁建规划,在迁建规模、标准、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房屋等方面都有非常具体的技术规定要求。
(2)进行城市集镇迁建规划,以城市集镇现状为基础,遵循国家的城镇规划强制性政策规定,本着节约用地,少占耕地,合理布局,结合地区经济的综合发展规划和城市化发展方向,合理确定迁建城市集镇的性质和规模。
(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后新建或重建的居民点、城市集镇,不仅仅是移民的搬迁和安置,而且还包括了社会功能的恢复,基础设施、水电路等网络的建设、改善等。
(4)迁建城市集镇的补偿投资,就是按原标准、原规模、恢复原有功能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的概算。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筹资模式;费改税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支撑,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保障要求的稳定、可靠、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不但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弊端
(一)筹资渠道单一、资金缺口大
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应实现多样化,而目前我国的筹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当前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较低比例的收缴制度,医疗保险只在个别城市实行试点个人收缴制度,生育保险尚在酝酿之中。各项保障费用基本来源于职工就职的单位,而个人对于基金的支出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受阻,资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支付危机,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帐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二)刚性不足、缺乏立法保护
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会,缺乏严格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有力的硬性约束,对于未能按照规定上缴的企业或者个人缺乏法律惩治措施,这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进一步增大。此外以“费”的形式征缴资金不像以“税”的形式那样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
(三)参保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仅限于城镇、工矿区的企事业单位,即使在这些已参保的企业中,实际缴费人数与应缴费人数也存有巨大的差距。而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才刚刚展开,农民还未能充分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加上农民负担过重,造成城乡差距的进一步加大,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改变势在必行。
(四)部门职能不清、管理机制混乱
我国目前参与到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部门众多,这些部门囊括了地税、人事、劳动、民政、保险、卫生等单位,它们都在经办和社会保障基金。然而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各自为政,各行其道,这造成了管理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的恶劣状况,严重阻碍了社保基金的征缴和统筹。
二、各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比较分析
(一)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
目前,全世界已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征收社会保障税,即政府通过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金,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并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第二,征缴社会保险费,即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由政府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和运营。第三,强制储蓄制,即将雇主为雇员缴纳的保障基金及雇员按规定缴纳的保障基金,都统一存入个人专门的社会保障账户,其本金及相应利息收入均归个人所有,政府通常只保留少部门的税收调节权。
(二)各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对我国的启示
三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曾起到良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征收社会保障税这一形式越来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保障税的实施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有了严密的法律依据,并且,“以纳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无疑更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力度和统筹层级,有利于不同地区间企业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对于社会保障统筹缴款方式而言,它所依据的是部门性、地方性的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管理分散,不便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而采取储蓄制形式,虽然考虑了收入与支出的对应关系,但是这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对于账户管理要求较高,只适用于人口少,且地区发展水平差距不大的国家,特别是在经济发展不景气或企业经营亏损时难以保证社保基金的筹措时期。
通过以上三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的现状,建议我国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充分利用税收三性的特征,依法征收社保基金,利用人们不断增强的纳税意识,提高我国社保基金征缴的到位率。
三、我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必然选择——费改税
(一)社保费改税的优越性
1.广开税源,保障基金充沛。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广开税源,彻底改变现存由于自愿参保或者动员参保带来的导致社保基金征收不足的弊端。依据税法强制全部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个人等依法上缴社保税,保证社保基金筹集渠道的畅通,保障社保基金的充足率、到位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2.加强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社保税的实施,显示了税收的“刚性”原则,能够减少征管过程中的不缴、少缴、欠缴现象的发生,充分实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改税后,形成了“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发放,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新模式。将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发放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协调了部门的职能分工,社保基金实现“收支两条线”的运作,有效遏制了现存社保基金筹资和发放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3.利于社会统筹安排与调度。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以工资薪金所得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特定的税目,其既有一般税收的强制性,但又缺乏税收的无偿性。在全社会范围为以“税”的形式征收社保基金,克服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避免因缴费率不同造成的企业负担不均,有利于社保基金在整个社会范围为统筹安排。社保税的开展在宏观和微观上保证了基金的征缴,推进了社会的公平进程;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解决了原来劳动力因流动造成社保基金不能进行相应转移的问题,社保基金不会因为人员工作地变更而中断。
(二)社保费改税的可行性
我国目前基本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切实可行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当前对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征收模式已基本达成了社会共识,近些年社会各界对于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呼声不断高涨,学术界对于开征社会保障税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甚至提出了具体方案,这些研究和探索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
2.从国际比较结果看,缴税制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首要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选择,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最佳选择。
3.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组织基础与经济基础。从组织基础看: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税收征管实践,拥有一只强大且素质较高的征收队伍、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作风过硬、业务精熟;具备功能齐全的征收设施和健全的报税网络,可以为缴费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有较严密的税源监控制度,熟悉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工资水平、人员变化、财务收支等情况。从经济基础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我国已经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济基础,我国的企业单位与职工个人也具有相应的承受能力。
(三)实施社会保障税的政策建议
1.加快《社会保障税》立法进程。原有的社会保障费主要是以行政政策为主要管理手段,给社保基金的筹集带来了大量问题,随着社保费改税的实施,配套的法律必需加快制定,为社会保障税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依据法律条款明确社会保障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合法、有序运行。
2.加强农村社保筹集渠道建设。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筹集中面临较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便是社保基金覆盖面窄,特别是广大农民还主要依靠自我保障,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村劳动人民的安居乐业,必须借助于社会保障税的特性,开拓农村社保基金的筹资渠道,扩大农村参保面。
3.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与低水平的原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层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而人员基数过大,因此,我国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且低水平保障应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原则。
4.明确社会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社会保障一直强调社会公平的原则,一百余年来,税和税收规则作为福利国家的工具,被大多数福利国家用来影响收入分配,试图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而导致的贫富悬殊,但实际的情况是,几乎每一个政策评价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国家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而言,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强调并明确社会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个真正需要引起我们普遍关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5.实现社会保障税收收入统筹调剂。由于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障收入能力和社会保障支出需要在不同时间段进行,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保基金余缺统一调剂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协调地区平衡。
6.新旧筹资模式的衔接与转换。社保费改税是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重大变革,因此,以税务部门为主导的征收管理体系与现行征收办法存在着诸多矛盾,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实行必须做好两种新旧筹资模式的平稳过渡。这可以通过部门间职能的再分工来实现,对于原有社会统筹基金的处理,在社会保障税开征后要逐步由原来劳动部门统筹与管理的社保基金交由财政部门管理,列入国家预算,由现社会机构代为保管,按照国家财政保障预算项目规定予以使用,审计部门监督社保基金的使用和发放。
【参考文献】
[1]郑猛.空帐不断增加,如何“做实”养老金个人账户?[N].中国税务报,2005-11-16.
[2]刘永禄,刘永新.社会保障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理想方式[J].中国财政,2005,(6).
[3]于秀丽.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理论述评[J].社会保障制度,2005,(6).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筹资模式;费改税
abstract: the current social security financing channels for fund-raising mode there is a single, rigid, lack of legislative protection, low degree of social problems, in order to fundamentally solve the above problem, we must vigorously promote social insurance be changed to the process of social security tax . for this reason,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articles of china's social security fund-raising model of the social security reform, tax reform and the need and feasibility of the introduction of china's social security tax policy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 social security taxes; pattern of financing; tax reform
前言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支撑,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保障要求的稳定、可靠、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不但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弊端
(一)筹资渠道单一、资金缺口大
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应实现多样化,而目前我国的筹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当前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较低比例的收缴制度,医疗保险只在个别城市实行试点个人收缴制度,生育保险尚在酝酿之中。各项保障费用基本来源于职工就职的单位,而个人对于基金的支出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受阻,资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支付危机,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帐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二)刚性不足、缺乏立法保护
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会,缺乏严格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有力的硬性约束,对于未能按照规定上缴的企业或者个人缺乏法律惩治措施,这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进一步增大。此外以“费”的形式征缴资金不像以“税”的形式那样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
(三)参保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仅限于城镇、工矿区的企事业单位,即使在这些已参保的企业中,实际缴费人数与应缴费人数也存有巨大的差距。而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才刚刚展开,农民还未能充分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加上农民负担过重,造成城乡差距的进一步加大,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改变势在必行。
(四)部门职能不清、管理机制混乱
我国目前参与到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部门众多,这些部门囊括了地税、人事、劳动、民政、保险、卫生等单位,它们都在经办和社会保障基金。然而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各自为政,各行其道,这造成了管理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的恶劣状况,严重阻碍了社保基金的征缴和统筹。
二、各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比较分析
(一)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
目前,全世界已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征收社会保障税,即政府通过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金,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并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第二,征缴社会保险费,即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由政府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和运营。第三,强制储蓄制,即将雇主为雇员缴纳的保障基金及雇员按规定缴纳的保障基金,都统一存入个人专门的社会保障账户,其本金及相应利息收入均归个人所有,政府通常只保留少部门的税收调节权。
(二)各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对我国的启示
三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曾起到良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征收社会保障税这一形式越来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保障税的实施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有了严密的法律依据,并且,“以纳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无疑更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力度和统筹层级,有利于不同地区间企业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对于社会保障统筹缴款方式而言,它所依据的是部门性、地方性的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管理分散,不便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而采取储蓄制形式,虽然考虑了收入与支出的对应关系,但是这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对于账户管理要求较高,只适用于人口少,且地区发展水平差距不大的国家,特别是在经济发展不景气或企业经营亏损时难以保证社保基金的筹措时期。
通过以上三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的现状,建议我国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充分利用税收三性的特征,依法征收社保基金,利用人们不断增强的纳税意识,提高我国社保基金征缴的到位率。
三、我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必然选择——费改税
(一)社保费改税的优越性
1. 广开税源,保障基金充沛。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广开税源,彻底改变现存由于自愿参保或者动员参保带来的导致社保基金征收不足的弊端。依据税法强制全部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个人等依法上缴社保税,保证社保基金筹集渠道的畅通,保障社保基金的充足率、到位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2. 加强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社保税的实施,显示了税收的“刚性”原则,能够减少征管过程中的不缴、少缴、欠缴现象的发生,充分实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改税后,形成了“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发放,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新模式。将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发放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协调了部门的职能分工,社保基金实现“收支两条线”的运作,有效遏制了现存社保基金筹资和发放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3. 利于社会统筹安排与调度。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以工资薪金所得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特定的税目,其既有一般税收的强制性,但又缺乏税收的无偿性。在全社会范围为以“税”的形式征收社保基金,克服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避免因缴费率不同造成的企业负担不均,有利于社保基金在整个社会范围为统筹安排。社保税的开展在宏观和微观上保证了基金的征缴,推进了社会的公平进程;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解决了原来劳动力因流动造成社保基金不能进行相应转移的问题,社保基金不会因为人员工作地变更而中断。
(二) 社保费改税的可行性
我国目前基本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切实可行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当前对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征收模式已基本达成了社会共识,近些年社会各界对于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呼声不断高涨,学术界对于开征社会保障税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甚至提出了具体方案,这些研究和探索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
2. 从国际比较结果看,缴税制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首要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选择,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最佳选择。
3. 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组织基础与经济基础。从组织基础看: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税收征管实践,拥有一只强大且素质较高的征收队伍、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作风过硬、业务精熟;具备功能齐全的征收设施和健全的报税网络,可以为缴费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有较严密的税源监控制度,熟悉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工资水平、人员变化、财务收支等情况。从经济基础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我国已经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济基础,我国的企业单位与职工个人也具有相应的承受能力。
(三)实施社会保障税的政策建议
1. 加快《社会保障税》立法进程。原有的社会保障费主要是以行政政策为主要管理手段,给社保基金的筹集带来了大量问题,随着社保费改税的实施,配套的法律必需加快制定,为社会保障税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依据法律条款明确社会保障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合法、有序运行。
2. 加强农村社保筹集渠道建设。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筹集中面临较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便是社保基金覆盖面窄,特别是广大农民还主要依靠自我保障,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村劳动人民的安居乐业,必须借助于社会保障税的特性,开拓农村社保基金的筹资渠道,扩大农村参保面。
3. 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与低水平的原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层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而人员基数过大,因此,我国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且低水平保障应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原则。
4. 明确社会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社会保障一直强调社会公平的原则,一百余年来,税和税收规则作为福利国家的工具,被大多数福利国家用来影响收入分配,试图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而导致的贫富悬殊,但实际的情况是,几乎每一个政策评价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国家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而言,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强调并明确社会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个真正需要引起我们普遍关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5. 实现社会保障税收收入统筹调剂。由于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障收入能力和社会保障支出需要在不同时间段进行,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保基金余缺统一调剂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协调地区平衡。
6. 新旧筹资模式的衔接与转换。社保费改税是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重大变革,因此,以税务部门为主导的征收管理体系与现行征收办法存在着诸多矛盾,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实行必须做好两种新旧筹资模式的平稳过渡。这可以通过部门间职能的再分工来实现,对于原有社会统筹基金的处理,在社会保障税开征后要逐步由原来劳动部门统筹与管理的社保基金交由财政部门管理,列入国家预算,由现社会机构代为保管,按照国家财政保障预算项目规定予以使用,审计部门监督社保基金的使用和发放。
【参考文献】
[1]郑猛.空帐不断增加,如何“做实”养老金个人账户?[n].中国税务报,2005-11-16.
[2]刘永禄,刘永新.社会保障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理想方式[j].中国财政,2005,(6).
[3]于秀丽.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理论述评[j].社会保障制度,2005,(6).
关键词:基金经理 基金特征 激励机制 投资行为 绩效
作为资本市场上最具活力和创新能力的金融工具之一,证券投资基金从其诞生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尤其是近二十年来,其发展迅速,对世界金融体系乃至整个人类经济正产生着日益深远的影响。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从其产生至今尽管只经历了八年的时间,但无论是从资产规模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上都呈现出超常规发展的态势。
而就目前来看,大部分基金公司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运作的核心人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基金业绩。此外,我国基金经理的更换频率远远超过国外成熟市场(平均任期只有18个月)。尤其是在当前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基金经理对资产的配置方式和投资策略会对上市公司乃至整个资本市场产生直接影响,并吸引了投资者的密切关注。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哪些因素会影响基金经理投资行为,如何影响?基金经理投资行为是如何影响基金绩效的?如何规范基金经理投资行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殊性、基金行业在我国的新兴发展和基金经理职业特性的共同作用,导致了研究、评价、规范基金经理投资行为和提高基金绩效成为当前国内基金领域关注的理论前沿和重点。
对基金经理投资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
(一)激励因素对基金经理投资行为的影响
1.显性激励因素—基金管理费。ouyang- hui(2003)认为就投资基金制度而言,显性激励包括合约中明确的对人的报酬,即基金管理费和业绩补偿费;而隐性激励产生于市场合约,由当事人自己做出理性选择和控制,从而产生有效的激励。
一部分学者认为基金绩效与管理费正相关:cohen和starks(1988)的模型研究发现,按照基金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提取再加业绩报酬的基金管理费激励方式会使基金经理付出比投资者所期望的更大的努力水平,但他们会选择一个比投资者所期望的更大的风险水平。golec(1996)采用三阶段最小二乘法对样本基金在1988~1990年月收益数据的回归分析发现,收取高额管理费的基金经理有更高超的投资技巧,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了高额管理费,会给投资者带来更高的收益。coval和moskowitz(2001)发现基金管理费中的业绩报酬与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正相关,与投资组合的非系统风险和系统风险也呈正相关关系。elton、gruber和blake(2003)分析了业绩报酬对基金经理投资组合选择的影响,他们发现有业绩报酬的基金的经理表现出更出色的择股能力。
也有学者认为管理费与绩效负相关。比如,prather,bertin和henker(2004)在研究中发现基金经理们没有把收取的管理费全部用在对基金的管理上,忽视了对市场的研究。因此,他们认为投资者支付了“过多”的管理费。
王明好、陈忠、蔡晓钰(2004)指出,在我国,随着基金管理费率不对称程度的增加,基金经理所选择的投资组合偏离基准组合的程度将增加。特别地,当因基金的收益小于市场组合的收益而对基金经理的处罚为零时(基金管理费率不对称程度最大),基金组合将完全偏离市场组合。曾德明、刘颖、龚红(2005)对封闭式基金的研究发现,基金管理费与投资组合的收益不相关,而与投资组合的系统风险及总风险正相关。
2.隐性激励因素—职业声誉。较早从理论上研究经理人的职业声誉或职业前途影响其行为方式的文献是fama(1980),lazear和rosen(1981),他们主要关注经理人的职业竞争如何解决问题。holmstrom和milgrom(1991)的研究认为,尽管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不能直接观察到经理人的努力程度,市场中也存在不能反映经理人能力的噪音,但是经理人市场仍然会逐渐了解经理人的能力,所以经理人对职业前途的考虑可部分克服问题。但还是存在很多扭曲行为,例如经理人在年轻的时候付出过多的努力,而到年老的时候又显得过度懈怠。肖条军、盛昭瀚(2003)研究发现,当进行多阶段博弈时,声誉起很大作用,上一阶段的声誉往往影响下一阶段及以后阶段的效用,现阶段良好声誉往往意味着未来阶段有较高的效用。
scharfstein和stein(1990)指出,基金经理对职业前途的忧虑导致了基金经理的“羊群行为”。chevalier和ellison(1999)利用晨星公司(morningstar lncorporate)的数据库分析了美国453位成长型基金或成长—收入型基金的经理职业更迭规律。他们将基金经理的职业前途分为两类:一类续任原职或升职,一类是降职或者离职。chevalier和ellison着重考察了基金经理的离职行为,发现与年长的基金经理相比,年轻的基金经理的离职与基金业绩的关系更加密切,使得年轻的基金经理更加有动力去降低非系统风险,而且更加可能产生“羊群行为”。李建国(2003)认为,基金经理为了获得长期利益,将会注重并追求声誉等隐性激励因素,为了塑造良好的职业声誉而努力工作。罗真和张宗成(2004)的研究发现,基金经理面临消极职业结果(降职或离职)的可能性与基金当期业绩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当业绩较差时,基金经理有消极职业结果的可能性在大规模基金中更小,而在大基金家族中更大;年轻的基金经理采用非常规的投资策略失败后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因此他们在投资组合行业选择上更容易产生“羊群效应”。
(二)基金特征、基金经理特征对基金经理投资行为的影响
对于基金特征(包括原始特征和衍生特征)是否会对经理投资行为产生影响,国内外学者通过各种方法进行实证分析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结论。carhart认为基金投资组合的总风险、资产市值、年净收益以及基金的投资风格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没有影响,但是会影响基金短期绩效。但是绝大多数学者在他们的研究中都发现基金特征中的某个或某些变量会影响基金经理投资行为。
比如,chevalier和ellison(1997)抽取了1988 年到1994年期间美国492个基金经理(限成长和收入型基金)的样本数据,实证分析表明:拥有mba 学位或者学生期间sat(scholastic assessment test)成绩优秀的基金经理,倾向于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其管理的基金业绩显著优于没有mba学位和sat成绩平常的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业绩。随后,zheng(1997)将基金按照收益排名,分为“赢家”基金和“输家”基金,并且发现投资者对“赢家”基金的投资期(2~4年)一般长于基金经理惯性策略的持续期(1年)。因此,这些“赢家”基金会一直有好的绩效表现。然而,持续的现金流入可能会给“赢家”基金的净收益带来负面影响。因为过多的现金流入会使“赢家”经理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从而有可能放弃那些绩效一直有良好惯性表现的股票。
就基金经理风险偏好程度而言,风险规避型的基金经理更加倾向于采取反转策略。施东晖(2001)研究发现,股票市场的高换手率和频繁的波动导致了基金经理短期投资理念。基金的理性投资理念遭到“适者生存”法则的严重挑战,越来越多的基金经理放弃原来奉行的成长型或价值型投资理念。
综上所述,已有的文献只是从某个或某些角度对基金特征与基金经理投资行为的关系进行阐述,而对基金衍生特征的关注不够;此外,国内学者对于基金经理的研究仍然停留在“羊群行为”这一表面行为特征的分析上,忽略了对其投资策略选择深层原因的探讨。
基金经理投资行为与基金绩效的关系
sirri和tufano(1998)的研究发现,基金中的赢家大都采取惯性策略。赢家将很大一部分(总资产的20%~30%)资金用于对已持有股票进行增仓。而输家因为不愿意抛售手中低收益股票也表现出惯性投资行为。对此,sirri和tufano认为基金中的“输家”采取惯性策略是错误的,这样只会让输家继续成为输家。grinblatt和han(2002)的研究也认为基金的惯性策略与他们不愿意抛售低收益股票有关,并且基金经理在这里起到了决定作用。wermers(2001)的研究表明基金中的“赢家”在增仓时表现出明显的惯性行为,但在减仓时就没有明显的惯性行为。而且,wermers还发现所有的基金(包括赢家和输家)在选择新股票时都采用惯性策略。
国内的相关研究大多集中于对股市惯性策略和反转策略的研究:王永宏、赵学军(2001)对1993年以前上市的a股进行惯性和反转策略研究,他们发现在中国股市存在过度反应现象,而不存在反应不足的现象。刘俊(2002)认为优秀的基金经理不仅应具有良好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处理能力,还应当了解投资者的心理偏差和决策失误对市场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例如,市场中的投资主体可能会对市场中的信息反应迟缓,在利好消息造成某种证券价格上涨后,这种上涨的趋势就有可能持续一定的时间。买入价格开始上涨的证券和卖出价格开始下跌的证券的惯性策略就成为投资基金可以选择的投资策略。吴世农和吴育辉(2003)以基金重仓股的累积超额收益构造赢家组合和输家组合,发现赢家组合发生了收益反转现象,而输家组合发生了收益惯性现象。并且,他们认为导致未来12个月“赢家变输”和“输家更输”的原因是由于基金的“短期套利行为”和“止损行为”。李豫湘、程剑、彭聪(2006)通过对我国开放式基金的研究发现,我国基金业还处于发展初期,不成熟,基金经理个人特性中的某些因素对基金业绩有重要影响。
结论
本文从基金经理投资行为的影响因素—基金经理激励机制(显性激励和隐性激励)、基金特征(原始特征和衍生特征)入手,分析了这些因素对基金经理投资行为及基金绩效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基金经理投资行为与基金绩效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国外关于基金经理投资行为及其与绩效关系的研究已经在成熟理论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实证检验;国内学者大多集中于对基金经理激励问题和基金绩效评价方法进行研究,而对基金经理投资行为的探讨则着重于其结果—股票市场的“惯性行为”和“反转行为”,忽视其本质—到底采取了什么投资策略以及原因分析。在考虑到国外研究理论基础与我国具体实际的差异后,需要借助若干影响因素研究基金经理投资行为及其与绩效的关系,并深入探讨目前基金经理策略选择的深层原因。
参考文献:
1.刘俊.“行为金融学理论与投资基金经理的选择”.财经研究,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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