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专业分析范例6篇

法律事务专业分析

法律事务专业分析范文1

法务会计的职能

要求提高素质

法务会计的职能是舞弊审计和法律支持。在具体的法务会计实务中,法务会计对业务的调查分析提出自己的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在法庭上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因此,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来解决经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或法律案件中涉及的会计事项问题,就构成了法务会计的主要内涵。现代经济的渗透性使得对经济案件的处理需要运用大量交叉性、边缘性、混合性的会计和法律知识,单纯依靠一门知识或一种技术来分析和解决经济案件已显得力不从心。单纯会计知识的局限性使得现代会计控制力不足、会计量化标准的不严格和证明程度的乏力、会计理论或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异增多,单凭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都不能完整地解决这些问题。单类知识的局限性和片面性推动了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而法律实践如世界海损事故损失理算和保险理赔、税收理算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的产生,更进一步将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业务推到了会计实务的主要地位。法务会计成为解决复杂的会计语言与法律语言之间的沟通关系的有利工具。

法务会计不再是单纯的财务会计,它是会计学理论与法律学理论的“混血儿”,这一点导致了它与传统意义上的会计有明显的不同:法务会计主体扩大,不仅包括企、事业和行政机关的会计人员,还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如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一类的专业人员,包括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专业法律、审计人员;法务会计的服务领域涉及到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法务会计工作所解决的经济纠纷中法律问题具体可分为会计中涉及法律的会计事项和法律事务中涉及会计资料、会计知识的业务领域。对于这两方面问题,单纯依靠会计人员或律师是不能够很好地解决的,必须由具有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的法务会计人员来解决问题。因此,法务会计对今天的会计人员提出了新的知识和能力要求,会计人员需进一步强化个人业务素质。

而法务会计的对象即法务会计的客体也对会计人员提出要求。法务会计审查、检查、鉴定的具体内容,是经济案件涉及的会计资料和通过法务会计查明的经济案件的会计事实。法务会计的对象是经济案件涉及的会计事实,是会计上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即会计事项的真相。这一对象具有以下特征:与经济案件有关;是一种案件事实;以会计资料为载体,并导致会计记录失实。法务会计的对象包括这些基本要素,通过对这些要素的揭示,查明经济活动的真相。需要具有会计、审计专门的人才解释问题,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来解决经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或法律案件中涉及的会计事项问题。

法务会计的边缘性特点

要求掌握新的知识

我国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大都聘请了法律顾问,但很少有企事业单位专门配备法务会计人员。虽然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许多注册会计师都从事过法务会计业务,但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部门,没有设置法务会计岗位。我国的司法机关一直就有司法会计,但就其内涵来讲,司法会计本身并不属于会计范畴,是司法机关在经济案件的侦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会计问题进行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由于司法会计的工作对象和内容都与会计有密切的联系,其使用的手段也大都与会计方法有关,属于法务会计的组成部分。

法务会计属于边缘性会计学科。它以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为工作重点。针对经济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人员要能够运用会计、审计、法律知识进行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传统的财务会计领域,会计所进行的工作是对经济事实的货币性记录和计量;但是在法务会计领域,则是对案件线索的调查、收集证据以供司法部门使用。和司法调查不同,法务会计所有能掌握的线索都来自财务报表的数据。从专业人才的角度看,法务会计必须既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又精通会计业务,属于复合型、通用型的跨专业、跨领域人才。由于法务会计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因此,在鉴定过程中法务会计鉴定人员必须能够运用法务会计知识和技能,鉴定结论必须具有科学根据,能够作为认定案件性质、法庭判决的依据。我国法务会计的多种法律适应性也是法务会计的特点。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会计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都属于法务会计范畴,呈多样性特点,对法务会计工作者提出了具体要求。

法务会计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供司法部门作为法律鉴定、法庭作证的依据。法务会计的最后结果是鉴证报告,报告对需要鉴证的经济事实进行描述、说明、调查分析,并根据调查分析的结果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法庭判决的依据。而鉴证报告本身就体现了对法务会计的复合型、通用型要求。

在这种背景和要求下,法务会计作为新型的复合型边缘学科,对法务会计工作者的职业素质必然存在不同于传统财务会计的要求。法务会计的专业人才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1)必须具有相关技能,以有效地进行财务调查。相关技能不仅包括会计知识,还包括经营知识和法律意识,以便能够熟练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并对舞弊及犯罪调查的财务方面进行作证。

(2)必须精通会计和审计理论及业务,其中审计经验、审计技巧是法务会计的重要基础。会计和审计知识的培训不仅提供了会计和审计知识本身,同时可使法务会计人员对企业经营的一般情况有所了解。精通会计语言是法务会计人员最基本的必备知识之一。

(3)必须熟悉相关法律,具备独立的调查分析能力。要了解刑法和民法,因为这些法律对法务会计所涉及的案件具有直接的影响。同时也有必要理解证据规则,以保证所有的报告都能上交法庭。

(4)必须辨别不同舞弊交易的类型及其知识,具备针对舞弊的计算和进行舞弊分析的能力。能够运用经验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技术确认会计中的舞弊问题,并对调查的关键进行适当的定义,对其是如何损害企业经营进行评价。

(5)对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掌握至关重要。

法律事务专业分析范文2

一、客户关系管理

事务所经久不衰的秘诀在于能够拥有一大批建立有长久关系的客户群。上海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吴伯庆在一次考察了外国事务所后发出这样的感叹:“记得有次在美国某著名律师事务所访问,其高级合伙人自豪地说,某某银行,是本行120年的客户。”而其所说的某某银行,是国际著名的投资银行。这让人耳目一新。著名的律师事务所不仅要有著名的客户,而且要成为这些客户十年、五十年、一百年的律师。虽然这些律师行的律师换了一代一代, 虽然客户的老板走了一个又一个,但律师事务所与其客户的关系都始终未变。 客户关系管理(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CRM)的起源是美国在1980年代初提出的“接触管理”(Contact Management)。最初是指专门收集和整理客户与公司的联系信息, 到了1990年代初期则演变成为包括电话服务中心与客户数据分析在内的客户服务(Customer Care)。经过近二十年的不断发展,客户关系管理不断演变发展并趋向成熟,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理论体系。CRM告诉我们,律师事务所必须淘汰在传统经济时代形成的企业以“赢得最大利润”为目标的旧观念,代之以与客户建立长期关系为企业的经营目标。 客户关系方法论由Jay Curry创立。Jay Curry是客户营销机构Customer Marketing Institute主席,该商业机构主要通过顾问咨询和CRM软件帮助企业运用客户营销方法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利润水平。他在欧洲共同体160万美元赞助基金的协助下,创立了“客户营销”方法论,为包括IBM、微软在内的众多跨国公司提供过客户关系管理实施服务。1989年,他根据客户关系方法论提出了著名的“客户金字塔”模型, 即:按照不同的分层基准分为顶端客户、高端客户、中端客户、低端客户、不活跃客户、潜在客户、观望客户等七个层次。作为一种外化和分析客户行为的工具,在国外数百家公司进行了成功案例实践,成为目前世界上最流行和行之有效的客户关系分析方法。

二、事务所营销对象

律师事务所不能把所有需要法律服务的人当作营销对象。这样作的结果是导致大量“万金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存在,律师的业务要往前发展,律师楼要实现其规模化,就必须根据自身的能力和条件寻找自己的目标市场,确定自己的营销对象。在寻找到合适的目标市场定位后,便应打造自己的服务品牌,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并进行价格定位,为最后的建立客户关系和推广奠定坚实的基础。 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是客户营销成功的前提和开始。律师事务所应当追求的是伙伴型客户关系,就是“坚持与客户一起工作的理念, 通过与客户的良好沟通, 在充分理解客户商业需要的基础上, 坚持务实但又富有建设性的法律问题处理方法, 以帮助实现客户的商业追求。”真正做到了以客户利益为中心,致力于帮助客户降低法律纠纷和风险,而并非希望从中获得更多的官司和案源,因此最终能够获得客户的信任,建立长期伙伴关系。 客户是律师的价值体现。为了律师事业的成功,我们必须善待每一位客户,与客户建立伙伴型的长期合作关系。作为服务提供者,律师有义务提倡对客户的尊重和理解,为成功沟通创造和谐、轻松的气氛,鼓励客户自由和充分地表达愿望并以言语和行动表示充分的重视。如果律师态度不佳或者是不耐烦,让客户的自尊受到忽视甚至感情受到伤害,客户就会随时选择离开。 许多律师认为,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已经使他们成为一个成功的律师,所以他们自然是一个成功的沟通者。实际上,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却往往成为沟通的障碍。 因为客户不懂法律,律师处于代表客户的位置上, 这使得有些律师会在不自觉当中用自己的价值观念取代了客户的,主动代表客户去决定需要什么和如何满足需求。忽略了必须时刻与客户保持双向沟通,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并将最后决定权留给客户。事实上,建立一个律师和客户之间的有效沟通模式(发送人 发送内容 沟通方式 沟通时机 接收内容 接收人)将有助于帮助律师与客户建立良好的互动沟通关系。

三、建立和发展客户 (一)老客户营销实践经验证明:留住老客户对于事务所无比重要,因为事务所利润的90%来自于老客户,而争取老客户的成本远比新客户要低。保持与老客户的经常性联系至关重要。对于某些事务所而言, 事务办理完毕就意味着客户关系的结束。这种思维导致了律师在收费和行为上的功利化,以高额律师费掠夺性地开采客户资源。然而,对于一个希望与客户建立客户关系的事务所而言,法律事务的完结时刻恰恰意味着长期客户关系的开始。此时,才是事务所客户营销策略真正运用的起点,例如:定期向客户寄发法律通讯,邀请客户参加专业讲座,与客户共同研究制定内部的法律预防计划,邀请客户参加专业研讨会等等。最重要的一点,是要保持事务所与客户的经常性信息联系,在了解客户各种动态的同时,让客户充分了解事务所的进步和提高。这种做法的意义不仅在于保持商业机会,为鼓励客户再度购买事务所服务奠定基础。更重要的是,维护老客户的忠诚度,保持事务所与客户的长期关系,这才是事务所稳定的根本所在。

(二)新客户的营销 律师事务所在重点维持老客户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开发新客户。首先,要对新客户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分析。其次,根据客户关注因素和客户表现因素对客户进行层次分析,区分出20%的顶端客户群体,据此制定不同的营销费用投放计划和策略组合,为下一步的客户营销奠定基础。其三,对客户(营销对象)和竞争对手要进行深入分析。其四,要有足够的耐心和信心。 要发展新客户所须把握的营销战略: 首先,展示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包括了展示事务所的专业评价、著名客户名单、过往业绩、办公环境、信息技术应用层次、专业领域成就和人力资源等事务所具体情况。此外,向客户展示分支机构的分布地域、团队工作模式、服务质量控制制度和专业研究和咨询体系等,均有助于客户对事务所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信心。 其次,展示个人的专业特长和服务特色。与上述讲述的内容相似,对于个人特长,一方面是讲述个人的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另一方面,在讲述专业经验和案例的同时,适当加入对于个人性格和服务特色的介绍。 第三,具体介绍与客户法律需求类似的成功案例,借此建立客户的信心。但是,不能为了达到宣传自己的专业成绩而肆无忌惮地将涉及客户商业秘密的委托事务到处吹嘘,这样做很可能会引起客户的怀疑和信心动摇。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为当事人度身订造一套特别的法律解决方案。事实胜于雄辩。要真正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委托,一份特别的法律解决方案是最重要的武器。法律解决方案的完美标准,在与它能够更好地同时满足当事人在法律、和情感上的需要。第五,适当地提供一些增值服务,有助于客户了解自己,建立信心。此时,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增值服务项目,目的是争取向客户展示自己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机会。赢得客户的关键是,客户了解你多少,成功的机会就会有多少。 最后,要进行分析和和保持将来的机会。分析总结主要是对争取客户整个过程当中,自身、客户、竞争对手以及策略、环境的分析总结,找出失败的原因,避免下次再犯类似的错误。

法律事务专业分析范文3

国外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已有100多年历史,在传统业务方面已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一些新领域的业务发展迅猛,其中法律服务业务占有很大比重,如普华水道国际会计公司在西班牙成立了律师事务所,并与当地两家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合并,正在筹划建设全球法律服务网络,计划5年内建立拥有10亿美元、3000名律师的全球第五大律师事务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只有20年历史,截止1998年全国共604家会计师事务所,很多事务所规模小,其他专业人才缺乏,普遍没有系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我国不久将加入世贸组织,正在起动中西部大开发,改革开放将进一步深化,我国必将成为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是很有前景的。

一、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性质及特点

1、专业性和综合性。受国家对跨行业经营的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大程度上被局限于自身专业范围内。综合性与专业性并不矛盾,专业性指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针对自身专业方面的问题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到每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又要求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法律及方法。

专业性表现为:一是结合传统业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二是开展自己专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或培训。三是结合专业理论和实践,通过深入了解企业的实际,为企业设计合法的内部管理制度。综合性表现为:一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综合应用相关的法律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方案。二是按整改方案并结合客户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整改。

2、技术性和可操作性。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和具备一定时间的专业实践工作经验,这就是因为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法律业务也如此。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技术性表现为: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工作人员掌握注册会计师传统业务的技术。二是要求其精通相关法律,并能熟练运用。可操作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服务,其工作人员容易操作。二是客户采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后,能很自如地进行整改和执行。

3、咨询性和服务性。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多是咨询服务业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专门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业务。(2)客户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常常向会计师事务所咨询。(3)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经办业务时,常常出于为客户服务的目的而指出其违法行为。(4)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还能发展到为公共事业服务。如日本注册会计师担任各省、厅的审计委员会、地方公共团体的审计委员会等。我国政府应借鉴日本的经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立的社会组织,为国家的立法提出建议,在执法和司法中提供法律服务;政府可大胆利用注册会计师参与某些政府审计,如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及其他专项审计,或接受法律方面的咨询。

4、强制性和自愿性。强制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如审计、评估等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并在报告中对其合法性发表意见。自愿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是社会专业组织,出于职业道德以及为与客户保持长期业务关系等原因,自愿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服务。二是客户在某些专项法律咨询业务中具有委托的自愿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接受委托的自愿性。

5、效益性和社会性。效益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专项法律服务委托时,要衡量其风险、业务量和效益。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一般业务时,额外进行的法律服务,要考虑时间性和效益性。社会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为树立良好形象,常参与社会的一些法律援助活动,这表现出一定的社会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的界定和发展方向的定位

从广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分为综合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从狭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就是专项法律服务。要界定清楚其法律服务业务的范围和发展方向定位,应处理好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并要认清与其他方面的关系。

1、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其咨询服务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随着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而发展的。从五大国际会计公司看,其法律服务业务迅速增长是由其咨询服务业务带动的。如德勤会计公司1998财政年度业务收入90亿美元,其中,咨询收入达32.4亿美元。随着咨询业的发展,德勤也开始大举进军律师业。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服务业务包括:管理咨询服务、税务咨询服务、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法律业务咨询服务等。会计师事务所要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必须发展全面的咨询服务业务,这样才能培养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知识的人才,并能获得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践信息。另一方面,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也促使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

2、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结合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定位。几乎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开展何种类型的法律服务业务应分析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才结构、资产规模等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小所只能开展一些日常小型法律服务业务或结合其他业务开展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大所聚集了各种类型人才,既可以开展小所进行的业务,也能开展诸如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法律咨询服务,上市公司经营战略、改造战略等法律咨询服务,接受政府委托的一些大型法律服务活动等。当然,这种划分只是相对的,有时小所也有知识全面的人才或聘请社会专业人士参与。

3、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分阶段进行。从全国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其法律服务业务仅处于起步阶段,但我们应以高起点发展,并规划好各阶段的发展蓝图,实现高起点、分阶段发展。从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执业水平不高,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认真分析自己的如资产、客户、内部管理、经验积累、市场前景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后,定位自己近期、中期、远期的法律服务范围和方向。

4、正确处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从以上论述看到,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能够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并最终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市场状况和前景。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业务时,应关注委托方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并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积累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若对一个单位既提供法律服务,又开展其他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相互参照各种业务的信息,并相互映证。

5、正确认识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业务的关系。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看,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是有差别的。在多数国家都有行业竞争禁止的规定。国际律师协会已号召各国立法机构阻止会计公司向其所审计的公司提供其他服务;二者传统主业也是不同的。尽管很多国际会计公司已经与律师合作开展业务,但各自的业务还是径渭分明的。一些国际会计公司也通过其法律服务公司直接提供一些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内的法律业务,这些法律服务公司已具备了律师事务所的很多特征,或者就是独资或合资的律师事务所,其提供的这些法律服务已不是完全意义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

当前二者法律服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律师事务所开展的一些主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还不予获准经办,如律师事务所能直接参与法律诉讼程序,经办刑事、行政、民事等各领域的业务;而注册会计师只能提供其业务范围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尽管当前二者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还不能统一,但笔者认为:二者的法律服务是相互联系的,从长远看,二者在法律服务的很多领域将出现统一的趋势与更多的合作。合作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会计师为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律师派出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律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相互获取对方占有的客户资料;相互聘请对方工作人员参与自己的工作;签订协议,进行某些业务领域的长期合作;合资创办法律服务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笔者认为,二者均是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尽管二者所坚持的执业原则不尽相同,但只要两个行业的自律性管理、执业水平和国家法制高度发达时,可以选择执业水平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相互出资持股,但相互出资组建的事务所必须有一方绝对控股,并按控股方业务性质进行注册,只能按所注册业务性质和范围开展业务和纳入一个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律师协会)管理,否则将出现两个行业之间的混乱。从长期发展来看二者甚至可以共享客户资源和利润分成。

三、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对策

1、转换机制,改变观念。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这对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提出挑战,要求有更大的发展,要不断开拓市场。从国际形势和我国实际情况看,法律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潜力巨大的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应以此为契机,勇于转换自身机制,抢占这方面更大的市场。在很多人的观念中,注册会计师就是审计,我们应放眼世界与未来,转变传统观念,站在更高的高度去开拓业务。

2、引进和培养法律人才。注册会计师不可能精通所有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引进或利用一些精通业务和知识全面的人才,同时将自己的注册会计师培养成既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又精通法律知识的人才,以便更好地开展法律服务业务。

法律事务专业分析范文4

我国法务会计建设的必要性

由于现代会计只注重如何用特有的专业术语来表达复杂的经济行为,而现代审计又只注重财务报表是否按公认会计准则编制,并也用相同的专业名词来解释他们的审计工作,这就使普通公众难以理解这些用复杂会计、审计语言表达的经济行为,从而为进一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经益增加了障碍。因此,如何在复杂的会计、审计语言与法律之间架设一座沟通的桥梁,便成为当务之急。法务会计的应运而生,解决了复杂的会计语言与法律之间的沟通问题,为妥善处理与会计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极为有利的工具。法务会计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

(一)企业、事业单位。该领域中的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是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在遵守或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寻求本单位的最大财务利益,并能运用法律的武器进行交涉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二)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是法务会计应用的重要部门。在这些机构中,活跃着一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试、考核并具有资产评估、税务、证券评估等资格的法务会计人员,他们依据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规范,通过检查、分析、认定之后所出具的报告自然具有法律效应。

(三)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部门。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也是法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在侦查、审理

交易纠纷、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时,都要涉及被审查单位的会计资料及会计人员。这就要求司法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有会计、审计知识,才能胜任。国家审计机关和企业内部的审计人员,也应该是既熟知国家、企业内部有关审计法律,又懂会计、审计的法务会(审计)人才。

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

从事法务会计的人员必须具有一系列的知识与技能,才能有效地进行财务调查。这不仅包括会计知识,而且包括经营知识和法律意识。具有这些技术,法务会计人员才能够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并对舞弊以及白领犯罪调查的财务方面进行作证。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会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对刑事案件中的舞弊或者民事案件中的财务损失进行量化。因此,法务会计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至少应包含以下七类:会计、审计、知识;辨别舞弊的技能;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人的心理和动机的理解力;调查的精神状态和职业批判的怀疑精神;沟通技术;对计算机的信息技术的掌握等。

从事法务会计的人员还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独立敬业精神。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在行使其职能时保持客观、公允、真实、合理、合法。这就要求其必须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敏锐的洞察力。除此以外,自律、保密、定期接受后续教育、合理收费、公平竞争等方面也是从业人员不可或缺的素质。独立与保密是密切相关的,也是从业者综合素质的体现。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需要,尽快培养出一大批既精通会计又熟悉相关法律,既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又有独立敬业精神的法务会计人才。

(一)设置法务会计专业

目前,在国家教委会公布的本科专业目录中有经济法、会计学、审计学等相关专业,但尚未有法务会计专业。国家教委应尽快组织法务会计本科专业的申报,鼓励那

些已开设了会计学、审计学、经济法专业的高校积极申报法务会计专业。

1.课程结构与课程设置。课程设置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个部分,理论教学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法务会计专业实现本专业培养目标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有如英语、高等数学、计算机应用技术、管理学、基础会计、财务会计、高级会计学、成本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审计学、财务审计、法理学、法律伦理、司法会计、经济法、税务会计或税法、国际税收(法)、民法、刑法、犯罪学、逻辑学、心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证据调查学等。

法务会计专业选修课也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专业需要设置的选修课,如:应用文写作、公共关系学、证券投资、税务会计、审计实务、保险法、劳动法、仲裁法、金融法、破产法、刑事诉讼实务、民事诉讼法实务、经济法案件侦查等;另一类是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其适应能力和提高其文化修养而设立的校内选修课或公共选修课。这类课程涉及领域较为广泛,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自主选择。

2.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实践安排。实践性环节是培养高质量法务会计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实践性环节可分为不定期实践性环节和定期实践性环节两个部分。不定期实践性环节,主要是配合理论课程进行的案例调查 、案例讨论、模拟法庭辩论、专题研究报告等;定期实践性环节,是在学生学完了基本理论课程的基础上,在本科第三学年安排专业实习、第四学年安排毕业实习和做毕业论文。

毕业实习过程中,将学生分别安排到法院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际工作锻炼。其间,学生应在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参与一到两个经济案件的调查、取证、审理和撰写报告工作,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中去。毕业论文阶段学生应在老师的指导下,就法务会计的某个研究领域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最后撰写一份1.2万字以上的毕业论文.

3.教学改革与创新。本专业除了传授知识技能外,应强调对学生分析能力、合作与研究精神的培养。课程侧重财务法律管理技能、财务决策、金融调查创新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授课方式采用理论讲解、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相结合。案例式的教学创新立足于财务金融与法律会计交叉领域,使学生通过系统的学习以及与业界专家的研讨和案例模拟分析,达到理论扎实、业务熟练的实战目的。

在课程之外,本专业还应设计大量应用性课题的讲座,内容紧扣法律和会计领域的前沿动态,使学生了解国内外最新投融资犯罪领域和会计审查领域内的发展状况。如刑事诉讼实务、仲裁法、金融法和金融犯罪调查、税

法和税法犯罪调查、破产法和破产管理人制度、电子商务欺诈和计算机犯罪、刑事诉讼实务、民事诉讼法实务、公司财务报表的阅读和分析、法律与公证实务、经济法案件侦查等。

法务会计是一个复合型学科,同时涉及会计、审计、法律、管理、金融等多个领域。法务会计师的知识结构就像一个二层的大蛋糕;最大的底层是坚实的会计专业背景;中层部分是包括审计、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和欺诈调查在内的完整的知识体系;最小的上层部分是对法律环境的基本了解;蛋糕最上面的糖果则代表较强的沟通技巧,包括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面向21世纪的大学本科会计教育目标应该是培养熟练掌握会计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又具较多相关知识的应用型、通用型专业人才。

(二)加快研究型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

目前在研究生培养中,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还几乎是空白,应尽快设置法务会计专业硕士点,或在现有会计学专业、法学专业硕士点以及会计学专业博士点上设置法务会计研究方向。对于报考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的学生要有资格限制要求具备会计学专业或法学专业学士学位,在职报考的学生要求具备律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这些研究生在读期间除了学习有关法务会计专业研究型的理论课程外,主要从事法务会计的理论与实务研究,通过一年到一年半左右的硕士学位论文研究或通过两年左右的博士学位论文研究,使学生对法务会计的某个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初步具备专门从事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的能力、这部分学生毕业后可作为业务骨干尽快地充实到法务会计教学、研究和实务工作第一线,以推动我国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

法律事务专业分析范文5

在与经济犯罪相关的诉讼案件中,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证据。如会计资料的查证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演绎、推理,才能得出正确结果。在涉及经济行为的案件中,由于法律工作者缺乏相关的会计、审计方面的知识,不能对涉案的凭证、账簿、报表等进行合理的调查,通常不能直接还原某个经济事实,常导致审判不公等现象的产生。所以,在特殊的会计证据和缺乏专业认知能力的当事人与法律工作者之间,必须引入一种媒介,这就是法务会计。法务会计在司法实践中的目的是通过分析经济案件中的资金运动,从与其相关会计资料中收集证据,以便查明经济案件的事实真相。同时肩负着对经济损失客观量度的重任,为司法机关追问损失和解决经济纠纷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

(一)法务会计在司法实践中的特点

1.法务会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法务会计人员不是一般的会计人员或一般的法律人员,而是具有特定的专业服务领域和能够熟练的将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理论知识融会贯通的专业人员,能够通过涉案的会计证据还原相关的经济事实。

2.法务会计所关注的焦点是经济纠纷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务会计是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经济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确定相关责任人,发现异常及经济问题发生的原因,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法务会计的最终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用于法庭作证。法务会计人员应依据调查结果向法庭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作出判决的有利证据。

(二)法务会计在司法实践中的优势分析

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原告和被告都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为自己提供有利于自己的经济方面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进行控辩。由于存在着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这些从事类似于专家证人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并不能保证完全独立于雇佣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法律证据。所以,就需要引入法务会计这一媒介,以便于判断、分析控辩双方所出示证据的有用性和真实性。作为直接服务于法庭的法务会计工作者,必须以独立公正的视角对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如果原被告双方出示的证据是法务会计工作者没有发现的且较为重要,法务会计工作者可以在休庭期间继续展开调查取证。同时,如果法务会计工作者提出的证据受到原被告双方质疑的话,双方的注册会计师也可以由此展开调查。这就使经济纠纷案件中的证据和信息尽可能避免了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并且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公开。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在司法实践应用中的对比分析

法务会计是会计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其产生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进行诉讼过程中,为了调查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中有关的财务会计问题,依照法定程序,指派或聘请具有会计知识的人员,进行审核、检查和验证,并对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分析判断并且为法庭的审判提供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总的来说,司法会计属于法务会计的基本内容之一,两者在司法实践中之间既存在相同点,又有差异。

(一)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在司法实践上的相同点

1.两者都服务于法庭的诉讼活动

法务会计人员和司法会计人员的最终目的都是以自己提供的报告书为诉讼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审判或裁决服务,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两者都与财务舞弊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财务舞弊行为已经成为破坏和削弱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阻碍。因此,与财务舞弊行为作斗争是法务会计人员和司法会计人员义不容辞的职责,而法务会计人员和司法会计人员所从事的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工作正是行使其职责的主要途径。

(二)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在司法实践上的区别

1.两者主体不同

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工作的主体都可以是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审计和纪检部门内部的法务会计或司法会计人员,法务会计主体还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部门的具有法务会计职业资格的自然人。两者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司法会计人员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而法务会计人员一般只作为普通证人。

2.两者立场不同

司法会计服务于司法机关,司法会计人员所进行的司法会计活动主要是提供司法鉴定活动所需要的鉴定证据,应在对法律负责的立场上,独立提出鉴定结论。法务会计从业人员接受法律事项当事人的委托,对与法律事项相关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进行调查分析,最终提出专家性意见,为当事人提供会计学证据,以利于自己当事人进行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辩护。法务会计的专家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询问,如果当事双方都提供了专家证言,法官可以通过双方对对方证言的询问,判断双方的证言。法务会计的服务对象呈现多样化,可以是特定机构,也可以是特定当事人。

3.两者性质不同

司法会计是会计在司法诉讼领域的应用,是为了弥补法官对会计与财务等方面知识的不足,通常由法庭委托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司法会计作为一种会计活动,主要是为诉讼活动提供专业性支持,利用从经济案件相关的会计资料中获得的会计信息,为法庭查明经济案件的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因此,司法会计活动是司法诉讼实践的一部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提出,对案件的判决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法务会计人员通常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席法庭作证,就与案件相关的财务问题发表专家意见。经济案件的当事双方均可以聘请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专家证言。法务会计的专家证言和普通证人的证言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上,只有被法官认可后才能作为证据采用。

法务会计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对舞弊与欺诈的甄别

近些年来,涉及到财务舞弊的经济案件日益增多,虽然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一定的查错防弊功能,然而会计资料鉴证的复杂性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不全面性。因此,法务会计的出现,不仅可以弥补审计人员在查找和防范舞弊方面的服务功能不足,帮助会计人员增强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减少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还可以帮助法庭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原案件的始终。

1.法务会计人员确定舞弊与欺诈的敏感点

法务会计人员在司法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证据调查,特别要警惕任何损害诉讼证据客观性和阻挠证据搜集工作的企图。法务会计人员进行舞弊与欺诈甄别的首要步骤就是关注舞弊与欺诈的敏感点。首先,评价关联交易。如果企业关联交易对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法务会计人员就应该重点关注。由于关联交易双方之间的默契以及全部信息的不完全公开性,法务会计人员在甄别企业舞弊时,需将关联交易作为重点调查分析。其次,分析应收账款以及收入的确认。企业有可能将代销商品收入确认为正常销售收入,对退回的商品不入账等方式来虚增收入。法务会计人员应该特别注意这些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或记录虚假交易的方式来虚报企业收入的行为。最后,企业的持续经营问题也是辨别企业舞弊的敏感点。通常,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往往隐瞒实情来避免外界为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怀疑。法务会计人员在进行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必须分析和评价该企业在披露持续经营能力方面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2.法务会计人员对舞弊与欺诈辨别的方法

舞弊行为审查中方法的确立是法务会计人员在分析舞弊行为构成原因及规律的基础上,来确立侦查舞弊行为的方法策略。当法务会计人员在舞弊审查中发现舞弊的迹象,法务会计人员应当利用其专业判断能力,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重新评估。此外,法务会计人员应考虑舞弊对结论报告的影响,将舞弊的影响和专业性判断结果反映在法务会计的结论报告中,并表述结论意见的类型。

(二)法务会计在诉讼支持中的作用

1.案件调查

法务会计工作人员首先应该以独立的视角参与案件调查。案件调查对诉讼支持的作用是重大的,因为只有预先进行独立的案件调查,才能正确、公正的判断控辩双方出示的有关财务证据材料。目前,案件调查的方法主要是五步调查法:确认主要问题;调查问题和取证;财务分析和综合;列报发现;呈报财务证据。

2.对涉案人员的责任分析和认定

法务会计人员除了参与案件的调查外还应该对涉案人员的相关责任进行分析和认定。在企业财务舞弊案件中,企业的董事、监事以及审计财务报告的事务所等都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这种责任不是绝对的,是需要通过法务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而定。

3.损失计量法务会计还可以帮助律师量化经济损失,从而参与民事赔偿金额的计算。

(三)法务会计在诉讼支持环节中的具体应用

法务会计在我国诉讼中的具体应用可以分为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和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的应用这两大方面。

1.法务会计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在刑事诉讼中,法务会计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相关的经济类犯罪案件的侦察、审查和审判三个阶段中。其目的是解决案件所涉及财务方面的专业性问题,为司法机关作出判决提供证据材料。(1)刑事侦察阶段。在一些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需要通查阅大量的会计资料来查清财务会计事实。而这些事实所涉及的内容往往超出了司法机关侦查人员的知识范围,此时就可以通过法务会计人员运用其专业能力帮助发现被犯罪行为所掩盖的证据。(2)审查阶段。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就专业知识方面提供证据支持并发表专家意见,同时帮助检察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提出。(3)审判阶段。当经济犯罪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检察机关可以聘请法务会计人员通过其专业判断来分析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和充分等。

2.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应用

(1)法务会计在前的应用。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协助委托方审查会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同时评估诉讼风险,预计诉讼成本与收益,以判定提讼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在整个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帮助委托方进行初期的评估以确定该案件是否应该继续下去。(2)法务会计在庭审前准备阶段的应用。法庭审理前准备阶段包括当事人之间答辩的诉讼阶段和证据交换的诉讼阶段。在答辩的诉讼阶段中,法务会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各种法律文书的形成过程中,如在状中计算原告可获得的赔偿金额.在答辩状中帮助被告对原告所列事实和损害赔偿进行否定和抗辩。在证据交换的诉讼阶段,法务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选择所要出示的证据。同时还可以协助律师或当事人出具质询书等多种文书。(3)开庭审理阶段的应用。开庭审理阶段是整个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该阶段也最能体现法务会计的重要作用。法务会计人员通常要作为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使法庭审判人员取信该意见,进而协助委托方赢得诉讼。(4)诉讼后阶段的应用。当案件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如果认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错误,可以通过申请重新审理或提出上诉的方式进一步寻求司法帮助。此时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帮助当事人和律师对裁决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判断,并对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建议。

法律事务专业分析范文6

一、法务会计的定义与本质属性

法务会计最早产生于二十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美国,它是适应当时政府查处时有发生的内部股票舞弊案及储蓄信贷行业丑闻的需要而产生的。对于法务务会计的定义与本质特征,国内外学者是众说纷纭,根据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普遍认为法务会计是将会计、审计知识与调查技术相结合,对经济案件或纠纷中的财会事实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将证据规则与之相结合并给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其主要内容是诉讼支持与调查会计。其主要代表有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我国学者盖地、喻景忠等。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盖地教授从实务角度认为: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与受托业务。

笔者认为,从学科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指吸收会计学与法学原理、运用审计和调查技术,并结合证据规则,研究法务会计活动及其规律的边缘性会计学科;从实务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法务会计工作者在社会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支持,是会计专业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律事项或问题提供的专业服务,这种服务按照所要处理的法律事项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可将其区分为诉讼服务与非诉讼服务两类。因此,法务会计的目的在于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法律服务性是法务会计的本质属性。

二、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的联系

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意见。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关系十分密切,如都是在财务会计资料基础上开展业务,都是对相关会计事实的再次处理,从业人员都需要会计学、审计学等专业基础知识,在业务过程中都需要调查取证,并作出分析性结论。实务中,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等有时则直接作为法务会计的审查对象或证据,并且目前许多法务会计服务就是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具体来说,

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对象方面。法务会计是处理法律中的会计问题,独立审计是对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二者都是在财务会计资料基础上开展业务,主要工作对象是相似的。

2、工作程序与方法方面。法务会计和独立审计工件程序和方法上也极为相似。在程序上,在接受委托前,二者都要先会见委托方,初步了解被委托事项进行,弄清委托目的,并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先要制定计划,然后展开调查取证活动,获取所需的各类证据;最后都要形成结论,撰写报告。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二者都要对各种会计信息和资料进行检验分析,并运用审阅、查询、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常用的审计方法等,以获取相应的证据。

3、行为主体方面。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业务都需要高素质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才能胜任,虽说在人才专业素质的要求上不尽相同,但在目前,二者在行为主体上也有很大的联系。比如,在涉及上市公司的报表舞弊案件中,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根据需要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也可成为法务会计的行为主体。事实上,由于激烈的竞争,法务会计正日益成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方兴未艾的业务拓展新领域。据报导,美国前100家最大会计师事务所已有近60%拓展了法务会计服务,许多注册会计师除了加入美国公共注册会计师协会,还会加入美国注册舞弊审查师协会,以便使自己能够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随时掌握法务会计最新技术信息。我国也有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这正是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之一。

4、工作成果方面。法务会计和独立审计由于工作对象上的相似性,许多工作成果往往也可以互相利用,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资源浪费。如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报表审计时可利用律师等专家的工作成果;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结论、审计报告也可能直接成为法务会计的审查对象或证据。另外,法务会计和独立审计都要将工作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向委托者报告,并因为工作过程中一定经验判断的风险性,在出具的报告书上都要签名,以示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的区别

虽然法务会计和独立审计在工作对象、工作程序与方法、行为主体、工作成果等方面有很多相似或有关联的地方,但二者之间的差异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虽都属于服务活动,但其性质不同。法务会计是专为法律事项的处理提供会计服务,其本质属性为法律服务性;而独立审计主要为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鉴证会计报表,表现为社会服务性。

2、目的不同。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用以法庭作证。它通过相关财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并客观分析,对财务调查结果、财务损失计量结果、财务纠纷的金额提出建议或进行司法鉴定,出具法务会计报告,为将经济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为当事人洗脱嫌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会计学证据。而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

3、业务内容和范围不同。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和范围,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因此,各国以及一国的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范围会有所不同。我国当前的法务会计应包括企业税务理算会计、司法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物价利得会计、社会福利保障会计等方面。概括起来讲,法务会计的业务主要体现在诉讼支持与调查会计两大方面。独立审计业务属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具体而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4、执业所依据的标准不同。在执业标准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颁布《法务会计准则》,在执业过程中主要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细则》等,这些法律规定主要是对法务会计活动合法权限和程序的原则性规定,具体技术上没有系统的规范。实务中,法务会计活动一般是依据“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及合理性的原则进行,更多是参考一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及基本审计原理;而独立审计一般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开展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在开展审计业务时,必须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因此,从广义上讲,独立审计的审计标准更集中于专业角度和职业立场,而法务会计的审计标准更依附于诉讼法律规范。

5、专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型的复合型边缘学科,需要更高层次的人才。一名高素质的法务会计人才必须精通会计和审计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掌握调查和取证技术、具有良好的沟通、表达技巧和职业判断力、掌握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更重要的是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独立敬业的精神。独立审计中的注册会计师主要在会计和审计方面提供专长服务,在经济鉴证服务领域是公认的行业专家,当然,对注册会计师也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要求。

6、工作报告不同。通常,法务会计的最后结果是一份工作报告,但与审计报告在格式或内容上都差异甚大。法务会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调查任务的性质、调查的范围、采用的方法、范围的限制、调查的结果和法务会计师的观点。由于法务会计工作报告并非法律裁决书,因此报告中不能使用诸如贪污、挪用、偷税等法律上的定性词语,而只能使用转移、占用、损失、短少等会计术语,以确保报告的客观性。而审计报告中应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并说明被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7、风险控制上的不同。法务会计师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都需要一定的职业判断,也就都存在着职业风险。法务会计是针对涉及法律事项的会计问题展开工作,以还原或查明相关会计事项所反映的客观事实,其风险主要体现为一种法律证明责任,鉴定结论一旦进入法庭审判阶段,法务会计师要面临法庭质证的考验,对风险的衡量和控制主要依赖法务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判断。为了控制风险,则需要实施详细的检查程序收集充分的证据,以排除各种合理可能性怀疑的干扰。在独立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进行适当评估,并通常借助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来反映和控制所愿意接受的审计风险程度,并以不影响报表使用者对特定会计报表可靠性的合理理解为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