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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的专业要求范文1
我国企业尤其是我国的大中型企业,在组织结构方面往往采用总分模式或集团化管理模式。即最上边由总公司管理或控制资源,总公司下面设有子公司,子公司下面还有分公司这样的多级管理体制。就这样的企业发展模式而言,我们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设立,应该考虑到机构体系、管理层次和机构内部的组织以及各个组织之间的协调。而在当前,我国一些大中型企业,在法务管理方面,往往只在上级层面设置法务机构,基层并没有进行相应设置。这样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基层遇到法务问题时,需要总部法务机构给予解决,而总部法务机构却可能对于具体情况不够了解,或人手有限亦不能给予即时支援,导致企业相关工作进展缓慢。
我国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设立方式的整体思路
1.综合考虑是否逐级设置法务部门。结合当前企业实际及存在的问题,我国企业应根据规模考虑是否设立常设的法务事务部门,在企业集团的各个层级如何设置法务部门。在我国的大部分企业中,总公司一般是投资机构或者是控股公司,是整个企业的投资与融资中心,一般不从事具体的生产工作。从企业的管理层次上来分析和考虑,在总公司应设立法律事务部这个专门的管理机构,同时设立企业总的法律顾问,从总体上负责总公司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分支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具体实施企业法律法规的职能部门,企业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直接向总的法律顾问报告工作。此外,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还可以在企业各部门、车间等委任相应的法务管理专员。
2.总分机构法务部门的职责分工。从企业的内部组织形式上来考虑,企业各层次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总体工作和负责的不同事务的性质,以及所要管辖事情的现实情况,在本机构里面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一起提高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工作,提高本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总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门是整个企业法律事务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他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具体工作的制定、组织、决策和执行管理,而且直接对企业的法人负责,直接向企业的法人汇报工作。与此同时,还应该及时指导和监督下属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子公司一般都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和地位,也是整个企业的利润盈利中心,所以,根据这种情况,在子公司要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处,它的工作职责就是全面、具体的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工作,及时解决和处理下面分公司疑难的法律事务工作。
就我国的分公司而言,一般都是独立的经营实体,但是一般都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经济活动相当频繁,也是整个企业成本控制的中心,因此,在分公司应该设立具体的企业法律事务科,以全面负责整个分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的工作,处理分公司日常的、具体的法律事务工作,如果遇到重大的、疑难的法律事务上的问题,应该及时上报到上一级子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处进行开展工作。分公司的企业法律事务科,受上一级子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处和总公司的企业法律事务部的双重领导。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思路
1.企业法务工作要立足于业务与基层。企业法务工作不同于专业的法律事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其根本职能还是对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专业的法务意见。因此,企业法务工作要立足业务与基层,如合同的复核审批工作,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争议案件包括诉讼案件的处理,对于公司投资和发展的法律支持,公司融资以及证券的法律支持,公司的会计以及审计工作的法律支持,重大业务事项的法律意见,员工劳资纠纷,相关的法律事务培训、宣传和业务学习交流,以及及时监控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并且及时对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相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等。只有充分立足实际做好了基于业务的法务管理,才完成了法务部门最本职的任务。
2.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必须朝着全方位、高层次、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当前,虽然我国企业法务工作的水平还参差不齐,但提高企业法治意识,依法经营是当前各大企业的共识。因此,企业法务部门全方位、高层次、专业性的工作要求是非常必要的。首先,要依法开展工作,紧密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目标。企业所有的一切活动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服务的。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主要是为了帮助企业的上层领导进行决策,并且给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的法律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其次,强调法务工作的指导性。法务工作是指导企业长期平稳发展的保障性工作。譬如,在公司的投资发展业务中,法务部并不仅仅局限于设立合同、章程等规范文本的制作上,而是要在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就应对项目的管理情况、重大法律事务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风险等进行实地了解并做出判断,作为可行性论证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法规的出台与修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分析、在对项目公司的改制进行方案设计时,法务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最后,强调法务工作的专业性。法务工作是一项来不得半点虚假的工作,一旦有所闪失,必将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因此,这要求企业的法务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事宜,提出重大意见时,必须高度审慎,本着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的出发点,客观、公正地向公司提出专业的法务处理意见,以使企业的各项工作维系在轨道内运行,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3.必须不断提高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法律事务工作做的好坏,完全要依靠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人员。应该鼓励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参加考试取得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对现在已经上岗的法律事务从业人员,企业应该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进一步鼓励企业法律事务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电大、函授、自考等形式的继续教育,增强自身的综合实力。与此同时,还应该从专门的政法学校、专门的管理干部培训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政法专业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企业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队伍。同时,引进高层次法律专业的研究生加入到企业的法律顾问团队中去,建设一批懂经济、懂法律、懂外语的高素质的法律事务管理人员。
4.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方式和方法。首先,在工作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与其他部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通过倾听他们的思想和意见,再想办法采取各种措施从法律上将这些思想和意见进行完善。其次,要有充分的耐心把业务在法律上的解释判断清楚,从而可以让业务人员感受到确实是真真切切为他们考虑,因而可以得到他们真心的认同和归属感。只有业务人员真心感到法律人员的介入可以让他们产生真实的安全感时,才是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人真正融入到企业的管理队伍中的时候。再次,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应该充分认识到提高企业效率的必要性。在保证各项规范制度的前提的同时,最大限度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以确保各项中心工作的及时完成。
结语
法律事务的专业要求范文2
第二条县政府设立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县政府及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县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受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委托,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受县政府指派,对本县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参与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五)为政府行政工作提供专项法律论证及法律咨询。
(六)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律事务作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县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四条县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涉及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相关法律事项,所需法律文件需要县长签发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法律顾问室受县政府的委托处理法律事务,使用“县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第五条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重大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承担。县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并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配合。
前款所称金额巨大的法律事务,是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
第六条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以及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应当报送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七条县政府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室从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从事的律师、审判、仲裁、法律教学、法律研究等领域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专业人士中聘请。
县政府法律顾问任期1-3年,可连聘连任。法律顾问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续聘或者解聘。
第八条法律顾问室根据需要可以聘用法律助理。
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用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咨询、调查取证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第九条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从事审判、规划、国土资源、科技、金融、卫生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各方面意见。
第十条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按下列规定出庭:
(一)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
(二)一般性行政应诉案件,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出庭,但每年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数量不得少于2件(总数少于2件的为案件总数);
(三)争议金额巨大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案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县政府法律事务所需法律顾问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法律事务所需法律顾问费用按一定基数支付,由财政代扣代缴;办案经费由办案单位承担。法律顾问费用由政府法律顾问室统一管理,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权益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参加清算、破产程序的;
(二)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
(三)不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权利、保存原始证据的;
(四)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未经法定程序或者不经法律论证而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
法律事务的专业要求范文3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提升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2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骨干,必须把提升管理水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扎实抓好,常抓不懈,通过强化管理促进转型升级,真正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其中,法律事务管理更因其基础性和不可逆性,成为管理环节中的重中之重。 随着国有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海外市场的开拓,法律事务的管理提升也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能否对法律事务进行有效管理,既能提升法律事务的管理效率,又能切实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提升的实施背景
(一)提高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水平、提升核心能力的要求
随着国有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国际市场的逐渐拓展,以及国内国际法律背景的变化,过去旧的一事一管的法律事务管理模式已经很难适应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加强基础管理的同时,如何建立一个涵盖全过程,覆盖全方位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真正做到既能有效的控制法律风险,又能提升法律事务管理的效率,实现跨地域、多层次、快节奏的法律事务管理,这已成为众多国有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
(二)国际市场开拓的要求
随着世界经济的大融合不断加剧,以及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加,“走出去”已经成为众多国有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在进行涉外活动的过程中,企业不可避免的面临经营风险、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诸多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更是以其高发性、综合性,从而成为众多风险中最难防范的一环。涉外事务一般可预见性低,风险高,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对涉外法律事务实施有效管理,控制企业涉外法律风险,是企业实现“走出去”战略的重中之重。
(三)企业规模扩张及建设技术主导企业的要求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科技兴企理念的提出,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也在发生着不断的变化。在大跨步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纠纷日益增多,企业专利或技术秘密被侵害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作为技术主导企业,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用法律的武器来充分保障企业的知识产权,已成为大型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重要课题。
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提升的运作模式
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应该运用系统方法、过程方法和风险管控等现代化的管理方法,以全过程管控为核心,以风险管控为手段,通过风险的全过程管控、内容的差异化实施和流程的标准化再造,实现法律事务管理从事后向事前,从后台向前台的转变,有效地控制风险,优化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持续改进机制,强化法律事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因地制宜,确立符合自身模式的管理理念
企业首先应以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为手段,通过体系和制度建设,建立标准化的管理流程,最终确立基于效率和安全为核心的全过程风险管控的理念,即“全过程管控”的理念。
(二)量身订做,建立标准一体的管控体系
在确立管控理念之后,企业应将以“全过程管控”为核心的法律事务管理提升作为一项系统工作,从体系化建设入手,建立完善的制度结构。
企业应确立制度建设体系化的方针,根据分权制衡的原则,制订框架型的法律管理制度,在此框架内,对横向的管理内容,以及纵向的管理流程都做详细的规定,明确各业务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在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管理职能,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根据自己的权责再分别制订各自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最后将职能与权责细化到每个岗位,确保每个管理人员都既有权又有责,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真正做到法律事务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过程规范、透明。
(三)立足风险,形成全过程管控的管理格局
1.建立法律风险预评估模式,实行源头控制
企业通过内部调查与外部调查相结合,全面调查与专项调查相结合,收集项目所涉及的资产、信誉、能力、财务、人力、自然环境、政策环境等所有状况以及所涉及的法规政策,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建立法律事务风险档案,从而进行有效地源头控制,把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2.突出重要风险点,实施全过程监控
在法律事务的管理过程中,企业应通过对项目立项、决策、运营等流程的全程参与,从而有效控制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在进行全面流程管控的同时,企业还要突出重点,对重大风险点重点关注,在全面管控的同时兼顾效率,真正将过程管控的思维融入到法律事务的管理之中。
3.规范事后管理,建立项目评价及相应的应急机制
企业在法律事务管理过程中,一方面根据上述做法在事前和事中进行充分的风险评析和预估,通过合理的流程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充分的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一旦发生风险事件,能够第一时间做到准确的风险定性,并根据该风险内容作出合理的应急措施。
4.规范诉讼管理,形成风险防控的最后保障
法律纠纷一般随机性较强,而且内容差别较大,一直是法律事务管理的一个难题。笔者所在的公司通过多年实践,建立了一套科学化的法律纠纷处理机制,从事前入手,重视资信审查;从证据入手,加强收集和管理;从矛盾入手,消灭潜在隐患;从关键点入手,选择有效手段。这些行之有效的法律纠纷处理机制,使企业在法律纠纷中一直掌握着主动权,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资信考察和评估程序化
企业各相关部门和子系统应该依据一定时期内的接触和合作情况,定期对自己业务的相对方的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等进行评估并得出评估报告,报告及时报送法律部门,作为以后如合同的签订、共同项目的合作等涉及相关决策或者法律行为做出的参考,以及风险防范的预警资料来源。
(2)证据留存和管理规范化
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文本、协议,相关各类流转单据,相关的会议纪要和记录,招标和投标过程中的相关调研报告、相对方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主管单位和领导签署的各类许可性、授权性文件和文本,以及有可能引起任何法律风险的可视证明材料等都是企业制度应该明确规定的证据不同的证据类型有不同的程序要求。所有证据在相关事宜处理完毕或者履行完结之后都做好相关记录,分类造册并妥善保存,以备查询和提取之需。
(3)潜在法律纠纷处理提前化
潜在法律纠纷,是法律纠纷处理机制中的重要一环。企业应该通过比对前期的资信考察结果和证据留存情况,迅速评估出潜在法律纠纷显性化的可能性及对企业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选择对外磋商或者对内整改的不同方式,把握时机,提前介入问题实质,化解纠纷,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和扩大,把对公司的影响降为最低。这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最好时机。
(4)诉讼、非诉讼案件解决及时化
对已经发生的法律诉讼、非诉讼案件,企业应该以事实为依据、证据为核心,结合案件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的主要事项,迅速找好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并及时准确的判断和预测在不同的情形和对策下该案件对企业造成的法律后果,通过对结果的评估来为解决案件手段的选择做出参考和比较。
在选择合理有效的救济手段后,通过证据的不同组合,一方面合法规避不利的证据点,另一方面形成雄辩的证据链,合理压倒对方,为案件及时解决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区分内涵,实施差异化的管控方式
1.依据不同的风险等级,制订不同的管控措施
对全流程进行管控的同时,对不同风险级别的法律事务实行不同的管控方式。
企业可以根据多年来法律事务管理的实践,总结归纳形成法律事务风险清单,再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损失度两项内容,对风险清单中的风险点逐一进行定性分析。根据企业对该风险的容忍程度,并结合定性分析的结果,设定基准风险,可以依次将风险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即重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小风险,并施以不同的管控方式。
2.针对不同的管控内容,实施不同的管理方法
企业应因地制宜,结合企业市场、客户的实际情况,量体裁衣,制订适合于企业自身的管理方法。
(1)区分客户,制订相应的大客户管理方法
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应结合日常的法律事务流程,制定针对大客户的法律事务管理方法。通过与其签订战略协议的方式,对双方某些权利义务进行确定,这样在实际履行项目或合同的过程中,就能避免重复性的工作浪费,同时也保证了企业的优先供货权和产品质量优先保障,大大提高对大客户的法律事务管理效率。
(2)区分方法,制订合理的个性化措施
大型国有企业在具体法律事务的管理中,可以根据管控内容差异化的特点,分别实施个性化的措施,从而对法律事务实行有效管控。
(五)强化基础,确定标准化的管理流程
1.体系标准化
大型国有企业应建立一套以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为核心的标准化的制度体系,各子系统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此标准体系内,依照其权责,制订相应制度,推行协同一体的标准化管理模式。
2.流程实施标准化
企业可以针对不同的风险等级分别制订标准的管理流程。例如,在合同审核签订的过程中,可以制订标准化的流程管理图,从合同起草到合同审核再到合同签订,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按照合同承办人员、部门领导、公司法律部门、公司领导的顺序,逐级设定批准权限,制定标准化的管理流程,合同承办人员可根据相应流程对自己的合同实施源头管理。这不仅能有效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而且使管理思维、风险意识在基层扎根,真正降低合同风险。
3.合同及项目资料管理标准化
企业应该对合同及项目所涉及的全部资料,包括谈判资料、资信证明、合同资料、往来信函等都规定了标准的归档管理程序。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建立电子化法律事务资料库,按照标准化的模式,对企业所有项目和合同资料进行了归档,实现全范围内法律事务资料的快速共享,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法律事务反应的速度,还为法律事务管理的持续提升提供了有效快捷的途径。
(六)强化人员培养、建立长效机制
强化人员培养,提升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大型国有企业要力争打造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加大专业法律人员培养力度,在实战中锻炼,在业务中学习,以更好的适应新型法律事务管理方式的需要,使法律事务管理真正能融入企业,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
三、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提升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法律事务管理效率
通过对法律事务体系的建设,企业能够实现法律事务管理的快速及时、协同建设,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有效地提高法律事务管理整体效率。
(二)切实控制企业整体的法律风险
建立标准化的管理流程,使企业在管理上形成闭环,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更加及时、准确地识别存在的法律风险,实现了对法律风险的切实管控,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法律事务管理持续改进机制能够使法律风险规则意识、风险意识、管理意识深入人心,切实地控制公司整体的法律风险,为企业经营发展保驾护航。
法律事务的专业要求范文4
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宣传教育功能
法律事务的专业要求范文5
1.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以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越来越强,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确定后,作为直接掌握国民经济大动脉的铁道部,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治路、依法行政,推进铁路跨越式发展,加快铁路现代化建设,促进铁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工作方针。伴随着依法治路和铁路的跨越式发展,作为主管铁路建设的相关政府部门涉及到越来越多铁路专业方面的法律服务,若我们协会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可以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建言献策,处理相关法律事宜,全面推进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进程。
2.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以更好地发挥铁道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特色,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及法院的立法和司法改革。首先,对政府部门而言,随着铁道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制度的陆续制定和出台,对于参与起草这些法律文件的专家学者来说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如果能在协会中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则可以通过协会了解会员单位的工作实际,广听大家的建议,再形成统一的立法建议或意见,呈报相关部门,以推动立法工作的开展。如此可以在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充分体现会员单位的利益和需求,促进政府部门的立法工作更加科学和合理;其次,对法院而言,若协会成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则可以利用行业协会的性质和作用,结合法律规定,形成合理的司法建言,使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更符合铁道工程建设实际,促进法院的公正、公平执法,进而提升法院办理铁道工程建设方面的案件水平。
3.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以更加有效地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法律事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的职能应是中立的裁判员,但铁道工程建设领域却存在很大的特殊性。任何一个铁道工程建设项目均投资巨大,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例如青藏铁路建设。铁路建设项目的资金大多来源于国家直接投资,因此政府部门在铁道工程建设领域的参与程度明显大于其它行业,监控与管理在整个项目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作为协会会员单位的各施工企业与铁道建设主管部门的各种法律事务已明显增多,因此,协会应双向服务,协调关系,充分利用自身的法律及专业知识,办理好政府部门与会员单位涉及的法律事宜,从而共同推动建设任务的完成。
4.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以更好地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首先,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以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贯彻,使大家能及时了解和学习;其次,协会可结合实际,发挥其职能部门作用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再次,可以通过协会对会员单位进行专门的培训工作,使大家深入理解和掌握政府部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从而促使法律法规更有效地贯彻执行。
二、从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的服务职能来讲,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以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1.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以依法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目前,协会中大多数会员单位都已完成公司制改革,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主体,独立行使管理企业的职能,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所面临的法律事务成倍增加,企业的招投标、合同管理、企业改制等等,无不与法律相连,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有时仅凭自身的能力很难得到解决。若协会成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则可以借助协会集中的法律人才优势,拓宽法律知识范围,通过咨询服务,为大家答疑解惑,顺利化解大家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难题。
2.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以有效地协调各会员单位之间的法律事宜。现在,我们大多数会员单位已脱离铁道部。但是,由于历史和行业的特殊原因,使我们各会员单位经常在业务上出现交叉和交流。在交往中难免出现利益的冲突,甚至产生法律纠纷而对簿公堂。若我们在协会中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则可以协调解决所发生的经济纠纷,使我们协会会员单位化干戈为玉帛,同时也可以为会员单位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支出。
3.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以统一组织会员单位进行法律、法规培训。随着我国法治环境的日趋完善,各行业的法律规范也越来越健全,作为我们铁道建设领域来讲,更是如此。时代的发展,对我们法律知识的更新、提高和补充要求越来越迫切,特别是企业中的专职法律顾问,在法律和专业知识方面缺一不可。然而,放眼我们的整个行业领域,关于此方面的法律培训少之又少,很多人面临求学无门的境地。因此,作为协会有必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为大家提供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从而全面提高我们会员单位依法管理的水平。
法律事务的专业要求范文6
法律顾问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聘请的,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核、修正法律事务文书,非诉讼法律事务和诉讼、调节、仲裁等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下面小编和大家分享关于单位法律顾问制度,提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制度一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水利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顾问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聘请的,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核、修正法律事务文书,非诉讼法律事务和诉讼、调节、仲裁等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
二、推进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是为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水利决策机制,实现水利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法律顾问聘请条件
(一)具有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专业律师;
(三)熟悉水利行业法律法规制度。
四、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草拟、修改、审核指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三)受我局委托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签署有关法律文书;
(四)协助草拟、修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五)协助做好干部职工的法律宣传培训工作;
(六)承办我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法律顾问的权利:
(一)对我局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列席机关全体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
(四)参与我局行政决策、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我局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六、法律顾问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水利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二)及时准确的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履行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三)积极宣传水利法律法规。
七、法律顾问工作的原则
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顾问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法律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制度二
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所签定聘用合同。凡以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决定、重要文件,事先要经法律顾问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单位分管领导才予以审阅签发;凡涉及单位重大的项目、机构改革政策等,单位领导班子都应专门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我国律师法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律师提供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通常内容为协助聘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答复事业单位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问题,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2、根据事业单位要求,出席单位的内部会议并讨论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论证,为事业单位内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依据;
3、根据事业单位要求,代表贵单位出席贵单位与第三方的与贵单位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谈、谈判;
4、根据事业单位要求,参与起草或审阅贵单位内部制度文件;
5、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贵单位与第三方签署的与贵单位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书;
6、受事业单位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与贵单位有关的法律文件;
7、应事业单位要求,就贵单位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8、应事业单位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对单位内部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培训;
9、根据事业单位要求,协调处理贵单位内部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