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文化策划活动方案范例6篇

非遗文化策划活动方案

非遗文化策划活动方案范文1

“档案式保护”是非遗保护的基础手段之一。在传统的非遗保护观点里,它指相关保护单位对非遗项目、传承人以及与之相关的具有价值的信息进行直接收集、整理、立档、保存、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工作的总称。早在1950年,日本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就提出了为无形文化财建档的要求,在该法律第三章第二部分中明确规定了“重要无形文化财及重要无形文化财之外的无形文化财的指定及其保持者或保持团体的认定、保存展示、记录档案的制作及经费等内容”。在此之后,各国也开始积极探索非遗“档案式保护”。

在我国,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是非遗“档案式保护”工作的主体。它们对非遗虽然起到了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的重要作用,但是在新时代下,这类传统的主体保护方式对非遗的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的作用并不太突出。正如有的学者指出,非遗作为一种“活态”遗产,不仅仅是为了简单保存而归档,而是为了保护和传承才归档,并且保护和传承绝不是固守的。[1]因此,它们必须要走进广大民众的视野,从民众中来到民众中去,这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一、“互联网+”时代下非遗“档案式保护”的新特点

1.保护内容的变化:由显性到隐性

在传统的观点里,“档案式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非遗活动中产生的一系列实物、道具、资料、非遗项目档案、传承人档案等。随着我国非遗项目的增加,“申遗”档案、学术论文、会议报告文件、课程资料、图书出版物等开始进入档案工作者和相关学者专家的视野。非遗主要体现在口头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传统手工艺等方面,是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隐性知识”。例如张小泉锻制技艺、郫县豆瓣传统制作技艺、中医正骨疗法等等,在过去,它们主要是依靠家族代代相传,因此,对于家族而言这些技艺是他们的隐性知识。[2]在现代化的今天,这些技艺仍然发挥着造福人类的作用。因此,档案工作者们有意识地收集、整理这些隐性知识,通过档案化处理,将其变成显性化知识,从而可以达到为人类广泛享用的目的。

早在2007年,著名学者冯骥才先生就指出,“非遗档案不仅包括纸质的、数据库多媒体的东西,活的东西也是档案,甚至活的空间也是档案”[3]。今天的资料也许就是明天的档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档案的价值认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要重视新环境下出现的新问题。非遗衍生品作为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成果表现,在“互联网+”时代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了。以“夏布制作技艺”为例,重庆壹秋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独特的创意设计来激活夏布的美,以此传播传统的非遗,目前已经开发出包括围巾、布包、桌旗、团扇、笔记本、钱夹等500多种夏布衍生品。从这个角度来看,非遗衍生品的设计、制作、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有价值的资料都可以成为档案;因为它们发挥了档案的教育、保存、研究等功能。

2.保护载体的变化:由物质到虚拟

过去,我们对非遗的档案主要采用纸质记载、录音、影像记录等方式保存。在互联网时代,随着技术的进步,许多非遗档案开始实现数字化,通过扫描技术、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3D虚拟交互技术、VR、AR、MR等高新技术,将非遗档案资源转化为数字化的档案信息。例如韩国文化遗产管理局建立了非遗在线百科全书,通过信息技术、多媒体平台记录非遗资源,各非遗团体、个人可以及时提供非遗动态并且更有效地把信息传播给公众。[4]此外,美国、加拿大、英国、匈牙利、印度等国家都在开始积极探索非遗数字化建档工作。

早在2006年,文化部就联合中国艺术研究院建立了“中国非遗数字博物馆”网站,从国家层面对非遗进行数字化保护。随后,江苏省、河北省、太原市、凉山彝族自治州等省市地区也开始积极探索非遗档案资料数据库建设。此外,很多保护单位开始尝试建立非遗“大数据”中心,统计非遗及传承人在全国的分布情况。基于数据,我们可以快速地了解同类非遗在不同地区、不同传承人手中的传承状态,从而挖掘其传播价值,建立良性的传播生态圈。非遗共享性保护原则要求我们在对其实现数字化保护的同时,可以通过网络利用非遗档案资源。

3.保护主体的变化:由单一到多元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定义,非遗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基于这一概念,我们可以认为非遗的传承主体可以是群体、团体或个人,而从非遗保护的实践来看,单纯地依靠政府部门或非遗传承主体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利用集体的力量和“公众参与”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对非遗档案的保护工作亦然。

近年来,随着“申遗”的进行,非遗“档案式保护”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公益性档案保护主体开始向商业性保护主体过渡,形成了包括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各种研究团体、政府文化机构、公司、民间个人等在内的保护管理体系。[5]因此,对非遗的档案式保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记忆”工程、日本“亚太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以及台湾“兰屿媒体与文化数字典藏”计划的经验,开展跨地区跨国界的合作模式,争取最大范围地收集档案资源。[6]此外,高校也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资源开展非遗档案保护,如加拿大纽芬兰纪念大学成立数字档案馆,利用高科技手段,积极参与非遗档案建设工作,通过互联网平台分享保护成果,传承本国文化。

我国幅员辽阔,还有很多非遗档案资料分散在民间。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加快,档案工作人员应该抓住机会,借助网络力量多方互动,展开对它的收集整理工作。非遗传承人分布在全国的各个角落,需要政府从顶层设计着手,制定相关的政策,规范传承人的网络传承行为。

档案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立非遗专门网站,并设置一个网络接口,非遗传承人、研究者等可以通过注册形式上传相关资料,从而可以不分时间、空间收集档案资料,不断完善内容,保持档案内容的持续更新。这种方式可以收集到丰富的资料;当然资料内容会有鱼龙混杂的现象。这就需要对档案进行仔细甄别查验,保证档案资源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3.加强对档案的宣传推广工作

非遗的保护工作机制应当是“决策机制、协调机制、咨询机制与执行机制、督查机制等的有机结合”。[11]其中,“决策机制”是保护工作的基础,档案资料不仅依靠大量的人力物力,更需要政府部门对收集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编研,并在此基础上策划一系列档案宣传活动,让档案真正实现普及,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由贵州省档案局和上海市档案局联合主办的“黔姿百态?D贵州省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展”,充分运用了500多件档案文献、照片和实物,形象生动地展现了贵州省最具代表性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2]

尽管“文件生命周期”①理论告诉我们,处于非现行期的非线性文件需要进入档案馆永久保存,可是非遗是靠传承者“身体”传承的,所形成的档案需要回归传承生态环境。因此,档案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开展线上线下主题展览活动、学术研讨会、专题讲座,通过策划这些活动来扩大受众对象,广泛吸收各方意见,强化档案保护意识。此外,开展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新观点可以集结成书并公开出版,从而扩大档案的传播范围。

有学者提出“固态活化”理论,即“对非遗档案进行研究、开发和利用,开发出蕴藏在非遗档案中的精髓和灵魂,将固态的非遗还原为活态非遗并以活态的形式传承发展”。[13]按此理论并结合非遗保护的实际情况,档案相关部门还可以开发非遗相关辅助教材、学习课程,与大中小学建立合作关系,通过网络学习的方式进一步发挥档案的教育文化功能。

4.建立非遗专题档案数据库

20世纪60年代中期,产生了数据库技术。它主要是指对数据进行存储、处理、管理和维护的一种现代信息技术。非遗档案数据库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非遗档案资源进行分类、记录、保存,建立科学有效的存储空间的一种技术保护手段。非遗档案数据库是实现非遗资源共享的重要平台,同时也是宣传推广非遗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已建成中国荣昌陶艺文献专题数据库、楚雄彝族文献专题数据库、伏羲文化文献专题数据库、山西戏剧文物文献数据库等。[14]这些地方特色数据库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和学习。

然而,我国还有很多的非遗档案资源分布零散,并且官方和民间资料都比较少,没有形成统一的档案分类标准。尤其是一些濒危非遗项目更需要及时采用数据库进行保护,如羌年、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麦西热甫、中国活字印刷术、中国水密隔舱福船制造技艺、赫哲族伊玛堪说唱等等。因此,档案保护单位可以参照《中国档案分类法》,统一制定分类标准,分级进行编码保存,并根据地域特色,建立专题档案数据库。

5.加强档案的立法保护

“档案式保护”是国际法确立的保护模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多次以国际文件或立法形式强调档案式保护的重要性。从1972年的《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到1989年的《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再到2003年的《公约》,[15]这些文件法规拓宽了非遗档案保护的立法空间。

以非遗档案的所有权为例,群体、团体或个人是非遗的传承者、创造者、享用者,他们在非遗的保护、传承、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他们在行使非遗传承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充分享受非遗带来的经济收益。然而在我国,很多集体创造的非遗资源,由于所有权关系尚未明确,传承者本身得不到应有的利益。因此,需要加快制定法律,还原传承者的主体地位和权利。

此外,非遗档案中涉及的内容可能包含个人的商业秘密,如传统手工技艺或饮食医药配方。系统的档案材料一旦通过网络泄露了,不仅对传承人造成损失,很有可能对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造成伤害。因此,通过对商标的预防式注册和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措施可以有效防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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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化保护

2004年4月,苏州市被文化部、财政部确定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综合性试点地区,这标志着苏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受到了国家和省市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普遍关注,也为苏州科学地进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难得的机遇。作为部级综合性试点城市,苏州制定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指导方针,以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以致力于建立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的制度。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机制苏州市被列入部级历史文化保护工程试点后,《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苏州市综合性试点总体实施方案》在苏州开始实施。2004年10月正式成立了苏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管理办公室,由市文广局、财政局共同制定了《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了保护专项资金。建立了由市领导领衔、多部门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协调机制,通过定期召开例会,实现了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统一协调和全面指导。并下发《“文化苏州”行动计划》《苏州市“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等重要文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同时也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建立了相应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2007年全市基层文化工作会议,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新农村文化建设和城区基层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政府考核内容。同年出台“十一五”文化传承规划,在抓改革、创作的同时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从而形成了职能部门重视,社会广泛参与,有计划、有法规、有措施、有专门机构、有专项资金,上下联动、点面结合、循序渐进、依法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了更加翔实的法律依据,也为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营造了良好环境。2.建立四级代表作保护名录体系和传承人制度苏州已建立了国家、省、市和县区四级保护名录和三级传承人制度。保护名录体系的建立为科学保护、全面保护、分级保护、重点保护提供了基础性框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是人及文化技艺的保护,尤其是对传承人的保护,因此在申报和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同时,还建立了科学的项目传承人认定制度,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和保障。截至2015年8月,苏州有部级名录32项、省级名录79项、市级名录159项、县级名录205项、部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9人、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95人、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34人。通过对名录体系的建立以及传承人制度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图1—3)。3.建立地方性保护法规经过多年努力,苏州市制定了20余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04年以来先后制定了《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颁布了备受关注的国内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苏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规文件,从而比较完备地构建起了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层面的支撑和依据。4.创建非物质文化品牌活动和保护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关于非物质文化的所有相关记录的保存。苏州市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内容的各类节庆和民间文化活动丰富,中国昆剧艺术节、中国苏州评弹艺术节、常熟尚湖国际文化艺术节、中国古琴艺术节、白茆山歌会、太仓郑和航海节、江南丝竹节、张家港长江文化艺术展示周等,对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了丰富的样本和素材。同时,周庄、锦溪、千灯、同里、木渎、甪直、光福、东山、西山等江南水乡古镇也结合自身特有的物质风貌,举办各类旅游文化节等活动,吸引广大市民及游客,打响特色文化品牌,为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保护提供了平台。在大力弘扬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苏州市还建立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基地。先后建成中国昆曲博物馆、中国苏州评弹博物馆、苏州工艺美术博物馆、吴门中医博物馆、桃花坞木刻年画博物馆和昆山昆曲博物馆、顾坚昆曲纪念馆,常熟古琴艺术馆、评弹艺术馆和白茆山歌馆,张家港河阳山歌馆,太仓江南丝竹馆,吴江丝绸馆、芦墟山歌馆等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吴中区的香山古建工坊、甪直水乡妇女服饰、碧螺春茶加工,相城区的御窑金砖、淡水珍珠加工等一批特色馆和保护基地也在筹备和建设中。常熟蒋巷村因地制宜建成的被誉为江南农耕文化缩影的“蒋巷民俗馆”,在新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走在前列,起到了表率作用。这些通过评估、认定和考核验收,并向社会开放的保护基地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护的公益性场所及重要的物质空间(图4、图5)。

二、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的困境

1.行政职能与权责管理尚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化保护仍处于探索阶段,尽管政府机构努力建立了很多保护机制,但由于职能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错综复杂,管理组织存在不足,标准也不统一,造成了档案化保护工作在执行上的混乱。如苏州桃花坞木刻年画的保护中,2001年政府将木刻年画社整体搬入苏州工艺美术学院,又在2006年成立了桃花坞年画博物馆,造成了管理机构的重叠和交叉。统一执行系统的失效,使得很多保护政策得不到有效的落实,造成分工不清、责权不明、专项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在政策的执行和贯彻中,也常因为执行部门和人员执行力的原因,而导致了非遗的档案化保护最终流于形式[4]。

2.未形成市场化的产业机制

文化产业被誉为“21世纪的最后一桶金”,文化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越来越大,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深。然而作为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粹,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尚未形成市场化运作的成熟产业链,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工业化大生产的发展极大丰富了人们的日常物质生活。在现代工业化浪潮的冲击下,手工技术被大机器生产体系所代替是必然趋势。工业化生产使许多传统手工艺品在消费市场中逐渐失去了生存的空间和土壤。相关的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通过“短平快”、投资少、周期短、效益高的“工业化手工艺品”代替传统手工制品,对非物质文化的技艺传承缺乏远见和耐心,因此造成了产品设计和生产营销与市场的真实需求脱节,也注定其产品停留在缺乏内涵的低端商品层次。此外,缺乏市场化的意识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以苏州舞龙灯为例,百花洲龙灯队自注册至今,虽然具备了一些市场经济的要素,但依然保留旧时代手工艺者的“匠人”气息,家族产业观念比较浓厚,距市场化的运作要求还有相当距离。传承人谨小慎微、小富即安的思想与龙灯队产业化发展需求严重脱节。因此百花洲龙灯队虽拥有80名左右的队员,但专职队员只有20余名,其余均为“打工者”,是一个比较松散的民间团队,缺乏懂得市场化运作的专业管理人才,团队规模偏小,与产业化发展差距较大[5]。由于缺乏足够的市场运作条件,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传承的困境,而档案化保护就更加困难。

3.人才缺失与技艺断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化保护,首先需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靠“口传心授”,学习周期长,工序繁复枯燥,技艺的提高非常缓慢,工作环境也都较为艰苦。要达到比较高的水平、获得一定的收益,需要长达数年甚至更为漫长的时间。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消费观念的变化进一步加剧了非物质文化传承的尴尬处境。传统文化需要代代相传,但是因为在经济快节奏的现代社会,人们已经习惯了快餐式的文化给养,现代年轻人对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知之甚少,也缺乏足够的兴趣与热情,由于缺乏了解、缺乏恒心而不愿意从事与非物质文化保护相关的工作,因此苏州的很多非遗项目现在都面临着后继乏人、人亡艺绝的尴尬境地。目前苏州市市级以上的非遗代表性传人的平均年龄已经达到65岁,部级项目代表性的传人更是高达71岁。人员老龄化的现状严重困扰着非遗的传承与发展。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的一个载体,没有传承人就没有非物质文化。之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记录,更多的是从结果、实物上来保护和传承,并未关注后传承人时期的现实境遇。尽管有关机构建立了非遗传承人的名录制度,但如何让传承人真正后继有人,如何弥补人才的断层与缺失,依然是当前面临的一个紧迫任务。在缺乏传承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也更加需要档案化保护[6]。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的措施及策略

1.利用现有保护基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化保护不仅需要制度和传承人,还需要物质空间场所,苏州已经建立了若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地场所,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奠定了良好基础。从场所档案化的角度出发,我们需要对现有的物质空间场所进行进一步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档案场所的建立与使用措施和机制。以昆曲博物馆为例,可将昆曲表演、艺术家工作室,以及相关视频音频、服装台饰等各类物质化的档案信息有机融入到场所内部,不是将其完全保存在档案馆,而是将各类文化要素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的场所,打造成档案存放的活态物质空间。

2.将文化展示与档案化保护相结合

档案化保护并不是根本目的,而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手段之一。要通过场所的档案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展示给世人,将文化展示与档案化保护结合起来,通过积极呈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有效带动档案化的保护。同时良好的文化展示反过来也能促进档案化保护,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可以在文化的保护、展示和传承之间建立起桥梁,在活态的展示中提升民众对档案化保护的意识,从而更好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方法[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

[2]储蕾.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理论探析[J].山西档案.2011(2):46-48.

[3]李会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国家和民间社会的关系探究——以苏州昆曲保护为例[D].苏州:苏州大学,2011.

[4]金虹.苏州传统手工艺传承与发展的难点与策略研究——以桃花坞木刻年画为例[D].苏州:苏州大学,2012.

[5]王靓.苏州市民间组织现状及其发展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09.

非遗文化策划活动方案范文3

1概述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始于1925年,其主体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生效与修正是分阶段进行的,且时间相隔甚远,因此立法通常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脱节。有鉴于此,马耳他政府正在审视其城市保护立法,并开始建立起新的立法机制和法律实行框架。2000年马耳他各岛都已向内阁提交各自新的遗产保护法提案。

20世纪的前30年是马耳他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起步阶段。当时,在几年内发掘了一些重要的考古学遗址。其中有史前的hal saflieni hypogeum.tarxien temples,和两个之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遗址。这些发现增强了公众保护古迹的意识,政府部门进而也感受到了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压力。1903年,lord grenfell总督下令设立了博物馆部。最初这一部门负责收集各种将成为公共财产的器物。同时该部也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负责对马耳他的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现在的博物馆部仍负有对马耳他的古迹进行监管与展览的职能。

在博物馆部成立后的将近七年中,马耳他政府并未制定任何形式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来明确它的职能。1910年,马耳他的第一部古迹保护法生效。该法案为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了框架。这部法主要借鉴意大利1909年的历史文化遗产法案。经过1922年和1923年的修正案,古迹保护法最终于1925年生效。同年马耳他政府依法设立了古迹委员会,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并为政府的遗产保护措施提供意见。该委员会于1992年解散。直至今天,马耳他的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仍起着重要的作用。

上个世纪90年代马耳他通过了两部新的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法案。第一部是1991年的环境保护法。该法案主要应用于环境保护,但也设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在历史文化遗产方面没有提供一个能够拓展现有遗产管理结构的综合框架,而且也未能对1925年古迹保护法中一系列的重要条款提供更深入的规定。因此古迹保护法仍在延用。

一年之后,即1992年,马耳他的开发规划法得到了生效。该法案建立了现代的全国性的城市规划体系。通过该法案设立了马耳他的中央规划机构作为调控全国缄市开发的半官方机构。该法案还规定了对历史建筑的规划与评级的重要原则,并引入了城市保护区域及保护区的概念。与古迹保护法受意大利的影响不同,该法案所确定的多数规划原则与程序受到英国规划立法与实践的影响。

2保护体制

2.1法律框架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是建立在现有法规基础上的一个综合性的框架。与保护制度相关的三项主要法案是古迹保护法(1925年)、环境保护法(1991年)和开发规划法(1992年)。古迹保护法与环境保护法主要针对遗产保护,而开发规划法主要针对开发的促进与调控。这些法案设定了遗产的定义以及政府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同层次的控制及干预权。

古迹保护法规定了政府在艺术品或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出售或出口、历史建筑的改造、以及历史遗迹的发掘等问题时所负担的责任和权利。该法案还规定成立了国家古迹委员会(由国家博物馆馆长担任其主席)。古迹委员会经立法授权对历史文化遗产问题提供建议。其建议提交至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长。虽然古迹保护法与格兰纳达协定或马耳他协定没有冲突,但事实上该法案未能满足这两个协定中的一些条款,也没有全面涵盖国际通用的以及欧盟委员会相关文件中所包含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的原则。

相比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覆盖了更广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这部法案体现了欧盟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定的综合框架,包括格兰纳达协定与马耳他协定,以及还未生效的欧洲景观协定(这部协议主要关于景观的保护与管理)。环境保护法把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古迹保护法中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融合进了一个新的框架。针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该法案将发掘、出口与保护的法规结合在了一起。该法案对国家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公布作了规定,并且第一次引入了历史中心保护的法律概念。该法案中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在许多方面可看作是对古迹保护法的补充。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城市开发控制的规划程序以及管理机制。读法案的重要性体现在它设定了中央规划机构及中央的开发控制机构与机制,还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规划架构及规划程序。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开发项目的申请、决策程序。开发规划法在开发控制的范围内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并规定了对设立遗产保护地区进行评定的重要条款。

2.2行政体制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所规定的政府职能分别由教育部、环境部及内务部负责。这些部又设有专职的部门和机构来具体负责。教育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博物馆部,内务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规划机构。博物馆部是一个政府机构,规划机构则为半官方机构。环境部下属则设有重建部(政府部门)及三个半官方的重建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只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这三座城市行使职能)。重建委员会具有设计和执行政策的职能。还有一些其他的政府部门及机构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主要有土地部(负责国家财产的国家机构)和房产机构(通常对古镇中心具有决策和执行职能的国家机构)。

博物馆部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有两个主要作用:监督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对遗产资源如博物馆和遗址的经营管理。根据法律,该部有权对涉及遗迹的违法开发行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一是向规划机构的咨询要求做出回应:二是设定包括遗产保护在内的必要的法律程序。

规划机构的设立及职能由开发规划法规定。该法案还设立了开发控制委员会、规划委员会、规划顾问委员会和规划申请委员会,并保证规划框架的各组成机构的独立性。根据该法案,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或对其有影响的开发项目的申请,通过特定的开发控制程序进行。规划委员会必须确保遗产保护事务由环境管理部门与遗产咨询委员会内部处理。这些机构是规划委员会的内部组成部分。

环境部的修复部门全权负责处理与古建筑及古迹的保护和修复相关的特殊项目。但是修复部门没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权力。环境部下属的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三个城市的三个重建委员会的职能限于特别行动、管理计划及其他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与保护相关的动议。与修复部门一样,重建委员会只有咨询及营运功能,没有监督职能。

尽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门众多,但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法规政策框架把这些部门联系起来。实际上对于影响到历史文化遗产的城市开发项目,规划机构具有主要的决策和管理权力。它有权力向国家机构及非官方机构组织进行有选择的咨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开发控制。

2.3国际协定

马耳他是众多国际性和地区性的遗产保护协定的成员之一。特别是马耳他已通过了欧盟委员会的建筑遗产保护协定(1985年的格兰纳达协定)及欧洲古迹保护协定(修正案)(1992年签署于valetta的马耳他协定)。马耳他列岛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世界遗产保护协定(1972年)的成员。马耳他有三个世界文化遗产:代表了文化现象的五个独立的巨石遗址

(tarxlen,hagar qim,mnajdra,ta hagrat与ggantija)、hal saflieni hypogeum和valletta的城墙。

3历史文化遗产的鉴定

3.1遗产定义

马耳他的法规体系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直接与间接的定义。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是历史遗迹及其他具有50年以上历史的在地质学、古生物学,考古学上具有重要性的物件。古董和艺术品。所有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法案公布历史文化遗产清单,把登录的历史文化遗产明确化。

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与古迹保护法的不同之处在于把历史文化遗产扩展作为人类环境的一部分。该法案中的遗产定义为:地球上自然或人造的整体要素,尤其是……(e)乡村或城镇的景观;(f)文化历史要素。环境保护法是马耳他第一部与格兰纳达协定密切相联的法案。和古迹保护法一样,环境保护法规定遗产识别以政府公布的清单为准。

开发规划法对遗产的定义综合了古迹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定义。该法案对需要保护的遗产的定义不只在单独的遗迹,而是包括地区、建筑、结构、地质、古生物、考古、建筑、历史、古文物或艺术品遗产,及自然风貌、具生态学或科学价值的地区。和环境保护法一样,开发规划法与格兰纳达协定和后来的马耳他协定具有一致的法律框架。就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而言,单体建筑、遗址、遗迹。联体建筑或综合遗址都可作为遗产。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了保护区的设立。保护区多数适用于城市中心,但原则上还包括有综合遗址的乡村地区和公园。如世界遗产遗址中的hagar qim,mnajdra和ggantija。gozo的cittadella内城作为该城所在的整座山一起列入保护区。保护区的设立使单体建筑和遗迹之外的城市历史风貌和特色地区得到规划机构的法规政策性保护,丰富了城市保护的层次。

规划立法使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虽然原则上被登录的建筑要受到全面的保护,但有些建筑的正立面允许进行适当的改造。规划机构的遗产咨询委员会对历史建筑进行检查并给予建议。这类检查通常也包括建筑附属的开放空间,如场地或花园。大的花园可设为城市保护区。在古镇中心,城市保护区中的开发项目受到限制但并不被完全排除。这意味着在这类地区的开发项目受到更加严格的规划控制和管理。

3.2登录历史建筑与遗址的分级

根据开发规划法,被登录的保护建筑分为三级。分级的标准取决于一系列的因素,主要基于建筑的重要性(如古教堂、大教堂)、历史、建筑特色、审美价值等。虽然建筑的年代也对分级产生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一些20世纪早期的建筑事实上也被登录为保护建筑。被登录的历史建筑的分级标准如下:

第一级;应整体保护的著名建筑或历史名胜。对建筑外部或内部面貌,包括庭园中的任何构筑物的毁坏或改造都是不允许的。可进行的改造必须是科学的修复或重建。内部改造只能在为了使建筑能继续使用的特定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二级:对城市保护区的整体面貌做出贡献的建筑。通常这类建筑不允许被拆除。只有对建筑的特征产生最少损坏的内部改变建议才会被予以考虑。

第三级:不具历史意义的建筑及相对不重要的建筑。若代替的建筑与周围环境一致,则可进行改建。

被登录的历史遗址的分级标准如下:

a级.最优先保护的。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

b级:非常重要的,要不惜代价保护的。采取足够的措施以排除因直接开发带来的任何破坏。

c级:尽一切努力保护的,但可能在适当的调查研究、录入文档及目录后重新掩盖。应为其提供充足的供应。

d级:属于通过无数其他例子而知名的。在重新掩盖或摧毁之前进行记载及登录。

3.3保护区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虽然城市保护区重点在于保护历史建筑,但它也为建筑组群提供了“地毯式覆盖”的保护措施。

城市以外的被保护区域可以被指定为乡村保护区而受到保护。在这些地方往往有无数的考古学遗址。乡村保护区具有其他保护区同样的法律效力。它与其他保护区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每个乡村保护区有各自独立的保护建议。

3.4历史文化遗产的识别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受到保护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需要创建名录。在20世纪30年代,博物馆部出版了受保护遗迹的清单。该清单个分有限,且从未修正或增补过。根据开发规划法第46条的要求,被登录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由官方的government gazette出版。

未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可通过紧急保护令受到保护,其法律有效期为6个月。受威胁的历史建筑和遗址除了具有和名录中的历史建筑和遗址相同的地位外,紧急保护令还允许其具有足够的时间接受评估以被登录。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在government gazette出版后生效。

至今,规划机构对所选的城镇及乡村进行系统评估后,已登录了约10000座历史建筑和约300个遗址。而保护区则遍布在马耳他列岛及其各自的城镇。

4保护政策和措施

4.1保护法规

古迹保护法第6(1)条规定涉及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开发需经遗产部长的同意。该法案规定改建需要得到部长的批准。同时该法案规定政府负责出版受保护的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名录。未被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古迹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具有重要性或重要性不被认可。依照古迹法第7条,教堂不列入该法案。宗教财产的开发是根据教堂指定的委员会继部长同意后决定的。该法案第10条授权政府采取措施以保护私有建筑、遗址或遗迹。

环境保护法在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方面不如古迹保护法严格。该法案并未规定对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开发规划法规定规划机构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给予特别关注。尤其是第46(3)条和46(4)条禁止或限制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的开发,破坏、改建、或类似的行为。第46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包括保护令或第52条规定的阻止令。保护令可包括政府强制执行的补救及保护措施。这些措施由规划机构提出。该法案第47条还规定了对未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可颁布紧急保护令。紧急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这为被其保护的建筑和遗迹被登录或强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准备了充足的时间。与古迹保护法中的遗产保护条款不同,开发规划法并未针对历史遗产、考古学遗址、遗迹及其他遗址的开发申请规定不同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4.2保护的方针政策

开发规划法及马耳他政府的城市保护政策并不反对对已登录的或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历史建筑的名录和登录建筑的分级制度对历史建筑的改建有着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自设立城市保护区后,规划机构明确提出了对保护区开发控制的设计方针和对城市中心保护的改进措施等政策。如明确了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及用途的调整对保持城镇的活力是有益的,而且有时是必须的。只要这种改变能够保持历史的连贯性,就是可行的。

拆建、加建、正立面及内部的改变、加层、非传统材料的使用等都会对房屋产生负面影。向。再者,传统社会空间如城镇及乡村的广场和花园的消失、破坏、街道拓宽及类似的开发,对城镇传统风貌特色的改变和破坏是明显的。这些问题导致了街道及城镇物质环境和景观质量的严重下降。

正因为这些因素,对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以及保护区的改造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现有法规和政策严禁对第一级的登录建筑任何形式的破坏和改建。如果对第二级的登录建筑内部改建不破坏其原有的特色及建筑的统一性,可予以考虑。但对建筑物的特色部分如楼梯、线脚、桶形穹窿、石刻等的改变则是不允许的。只有对第三级的登录建筑的改建才相对较容易被批准,只要改建与其周围环境相和谐。总之,现行政策和法规反对破坏,力图使城市发展的历史延续性更为稳定。

相比对被登录建筑和遗址的改造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保护区的开发控制则强调评估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开发项目对保护区整体景观的影响。评估有一系列的标准。改建申请应说明诸如建筑修复状态、结构恶化、卫生情况、照明、外部内部特征及其他重要因素。若批准改建,规划机构有权限制建筑高度、定线、建筑特色等,因为应当优先考虑街道与城镇景观。

此外,与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改变历史建筑原先的使用性质,如改为商业、住宅、文化与旅游等用途。一些城市中心是政府行政管理、商业及旅游的重点,valletta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某些历史建筑在改变使用性质之后造成了本地区的原有社区和社会结构的失衡或消失,并导致这些地方失去了生气。因此现行政策不鼓励历史建筑改为商业及行政用途,而较倾向于保留或改为居住和文化用途。但是这类措施的施行受限于保护区的资源及基础设施的发展。

4.3保护策略

马耳他政府对于城市保护的策略是采用适合本国国情的适当的保护政策。而全面推行城市保护,特别是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保护架构并将保护与城市规划管理相结合,则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为标志。在1992年之前,由规划许可委员会(planning areas permit board)、审美控制委员会(aesthetics board)、古迹委员会(antiquities committee)及其他委员会的专家学者提供决策建议。事实上,马耳他的保护措施长久以来与城市开发的管理分离,而且也没有明确的策略。

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之后,马耳他政府针对城市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目的在于使城市保护能够得到长期有效的实行。规划规定了可进行实施的历史建筑、古迹和保护区重建策略。策略的核心,如历史中心的复兴、有价值结构的保护及资助的引入、公众投资及其他财政措施都具有综合保护政策的特点。

马耳他的城市和自然环境在20世纪的最后个几年间经历了巨大的变迁。这一时期马耳他惟一的大学得到了重建。而马耳他国内的科学和学术领域的专业研究水准也因此有了迅速的提高。专业人员的看法和建议对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和保护政策时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与保护相关的国际协定、及标准的使用变得普遍。政府更意识到建立新的法律机制以进行城市保护的必要性。1991年与1992年的几个月中,马耳他政府生效了新的环境法案,并以开发规划法为蓝图,出版了全国范围的结构规划,这标志着有关遗产保护的马耳他协定的诞生。同时,立法、规划程序及其他几项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操作在综合保护、修复及管理方面与国际接轨。

4.4制裁及强制措施

马耳他立法针对城市保护规定了一系列的制裁及强制措施。国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可追溯至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该法案规定可以对破坏遗产行为处以罚款并判刑。但该法案的权力并不仅限于处以惩罚。依照其条款,侵犯者有义务恢复历史文化遗产受损、被改变或破坏的部分。同时,该法案进一步赋予国家出于保护目的而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强制购买,或对被破坏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强制没收。

政府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中也得到了体现。如该法案规定了政府针对违法行为所能采取的立即行动。此外,该法案还为政府的保护行为设定了更广的时间范围。长期的保护行为如政府在公布登录建筑和遗迹名录之外还要提供针对这些建筑和遗迹的长期开发考虑的框架。短期保护行为包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这些命令包括必要的预防和补救行为。该法案还提供了“强制停止”法令来责令停止未经政府许可的开发项目。

凡是涉及历史保护区及登录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必须附有详细的“方法说明”,即要求提供相关建筑或遗迹的历史、现在的特定状况、调查报告及将进行的工作和详细的实行计划。因此这类申请必须概述涉及技术、结构与材料清理、代替材料的范围、化学处理及服务设施等情况。这些要求必须与开发申请的方法说明一并考虑。这些对被保护建筑和遗迹的详细的控制、保护标准的设置及监控十分重要。

4.5综合保护

1992年开发规划法提出了城市开发过程中的综合保护政策。该政策涉及不同层次的保护的多项政策。虽然该法案包含综合政策的原则,但其主要焦点停留在正确的调控及开发而非综合保护。实际上,在城市保护区内的规划管理并未以整体综合保护政策为基础,而是以单体历史建筑和遗迹的状况为基础。

虽然综合保护政策的统一概念并未在全国采用,但是各地城市规划的发展及城市保护区的管理促使政府进行全盘考虑。而这促进了政府制定对重建城市历史中心所需的方针政策。20世纪90年代把历史建筑改建成民居的趋势日益增强。这多数由房地产开发商支持,出售特色房屋,并引发了公众对城镇中心历史意义的新的体验。这些转变中的社会趋势获得了更多的政治关注,地方当局更注重城市环境整治项目及其他改善城市环境的措施。

规划政策指导方针3是马耳他第一项针对城市保护区内规划控制的政府指导性文件。该项政策寻求对历史建筑和街区改建的规划控制以及积极促进对历史建筑和遗迹进行保护性的规划管理。在文件中概述了历史建筑的正立面、阳台及其他要素的改建限制,且强调阻止城市不和谐景观、设计标准的下降及不适当材料的使用。文件中还概述了城市历史中心开发项目的申请前提的“方法说明”原则:用来说明内部改建及作为记载这类变化以最终归入国家档案。文件中还概述了涉及商店正立面、街道设施、信号标志、传统街道路面的改善、城市结构的保护、土地使用限制及交通管理的方针。该文件中所阐述的政策支持的是以改善城市中心的面貌特色及建筑修建与保护为目标的决策过程。

4.6资金来源

至今为止马耳他的城市保护工作最大的经济来源是国家政府的拨款和补助。但是补助的资金仍十分有限而且补助计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些主要用于传统木质阳台的修复工作。历史建筑的所有者也可通过银行贷款获得间接资助,尤其是通过低利率贷款来支持历史建筑的改建和重建。虽然这些贷款不是为保护工作度身定造,但银行贷款可用于历史建筑的修缮。

国家资助主要用于具有历史特色的公众建筑的保护与维护。这类资助主要是拨到使用公共建筑的政府部门。受到资助的保护举措通常要做特别决定。地方当局越来越关注位于各自行政辖区内的历史建筑及城市景观。街道铺路工程、交通治理计划及公共场所改进等正变得日益重要,并进入地方当局的议事日程。这些显示出政策对城市保护区有利的一面。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私人投资对城市保护项目的支持。

马耳他政府还设立了一些集中在valletta,cottonera地区及mdina的重建项目。这些项目由长期设立的委员会负责,通常采取特殊行动。且这些项目完全由国家资助,主要集中在公共古建筑、公共空间、花园及遗迹。

4.7专业机构和组织

专业机构的在城市保护方面的作用在某些程度上具有局限性,这主要是因为这类机构数量很少。而且这还与其目标有关。机构及专家组织主要分为三类:国家部门、专业机构及ngo(非政府组织)。

与保护有直接关系的主要国家机构是规划机构、博物馆部及工程部的修复组。规划机构是开发的调控机构,修复组主要是在公共历史建筑保护的执行机构。博物馆则具有双重职能。

与保护直接关联的专业机构是建筑师院。该院的主要作用是对建筑及民事工程标准的调控,并与规划机构、其他专业机构及教育机构相协调。

ngo主要包括两大主要的委托机构。它们负责承担保护工作并进行资助,但这通常针对城市保护区以外的建筑。这类ngo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军事设施、古塔及小型遗迹。同时它们的注意力还放在提升公众的城市保护意识、与规划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交流政策情况。

4.8教育和培训

马耳他国内的城市规划和城市保护的专业人员较少,同时也缺乏对专业人员的培养以及对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这种情况直到1987年才有所改变。当时马耳他惟一的一所大学扩充了城市保护和规划领域的专业课程和招生规模。马耳他大学现在开设有结构保护、城市规划及建筑修复专业的课程。此外还有其他重要领域如考古学、人类学和艺术史的课程。这些专业的毕业生有些进入国外学校继续专业方面的深造。这种情况持续了10多年,对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了正面影响。这一影响体现在各个方面,即出现了更多的拥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也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而且后者更为重要,其他的重大发展体现在历史建筑和古迹修缮技巧的提高和发展。一些机构,如建筑修复部门和环境工程部的修复组得到了复兴。教育部内设立了修复研究中心,主要旨在进行更高学位的修复研究学习。这两大举措无疑对提高专业人员的专业技巧做出了贡献。

5立法和政策的改革

在1992年开发规划法生效后的10多年内,马耳他的规划政策和城市保护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体制化以及遗产的状况正日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

另一方面,国际及法律被多数国家政府的普遍接受使国际标准正日渐形成。由于马耳他加入了国际和欧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议,这为马耳他带来了新的法律义务。同时,向公众及咨询机构提交群岛的保护计划作为修订马耳他的保护程序的一部分。

对马耳他来说,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为其国家的文化特色做出了贡献,这一意识正越来越受公众的关注。国家有责任确保其文化价值仍具社会意义。尽管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在现有的遗产保护体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保护领域的实践及政策的应进一步改善,必须成立独立的遗产保护机构来支持地方发展规划。正是基于这一点,2000年马耳他规划机构和博物馆部进行了重要的改组。这些变化将进一步巩固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城市保护方面的努力和成就。尤其是规划机构在首次结构规划实施的八年后,已开始对列岛的结构规划进行调整。为了更好地评估在城市保护领域的实践,规划机构在调整过程中咨询了与遗产保护相关的各机构和组织。结构规划的修正将包括综合保护政策的新政策及如何实施。

博物馆部和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也将再行评估。已起草的新的遗产法草案设立了决策机构、独立运行机构及保障委员会以负责和调控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运行机构将被授权进行博物馆、遗址及其他遗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委员会将制定基本规则。

非遗文化策划活动方案范文4

关键词:语言文学;非物质文化遗产;河南;归档原则;档案管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想象力和创造力的结晶。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正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界定,并成为推进我国繁荣社会主义民族文化的核心内容。[1]河南作为文化大省,在语言文学类非遗资源归属与保护上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特别是以方言为主体的濒危语言、以口头传说、故事、谚语、歌谣、民歌等为载体的民间文学,以及以特色语言、习俗为主体的传统曲艺、戏剧,都是亟需保护和传承的重点内容。立足河南语言文学类非遗的特点及价值,就其归档及开发利用展开对策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1 河南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的特点及价值

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具有独特性、流变性、传承性、综合性、民族性、地域性特征。河南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丰富,尤其是其地域性和特色原生态的口头性,表现在地方戏曲、民间文学、曲艺、民歌、语言文字习俗以及各地方言中,如河南坠子、豫剧、各地方言中的谚语、歌谣、神话故事等。在地域文化上,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具有深刻的“广泛性”。如河南的豫剧,其独特的旋律与河南方言具有良好的融合性,尤其是各类方言语音、词汇的广泛运用,唱词、念白等多具有口头表达性,使其在文艺表现上更具地方特色。

从河南省第一批非遗文化名录来看,涉及语言文学类的就有18项。如虞城县花木兰传说、汝南县梁祝传说、泌阳县神话、武陟县、西平县、汝南县、平舆县等关于董永与七仙女的传说,还有辉县市的张生与崔莺莺的故事、卫辉市关于柳毅的传说,济源市关于邵原创世的神话等,都具有独特的文化历史价值。除此之外,南阳市的牛郎与织女的传说、灵宝市关于皇帝的传说、长葛市关于葛天氏的传说、濮阳县关于帝舜的传说等等,这些民间文化不仅对现代人民的思想意识产生影响,也蕴涵了中华民族道德文化价值,尤其是在历史学、语言学、文学、艺术审美等领域,体现了民族精神。在语言文化类非遗文化中,方言占据重要地位。如豫剧、河南坠子都建立在方言基础上。

2 河南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档案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河南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的收集、整理、鉴定、确认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丰富的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仍有待进一步挖掘,尤其是从以方言为特征的语音、词汇、语法等方面,对口头文学、民间文学类文化形式进行多方面记录和归类管理,以便于继承和创新。总的来看,其问题主要表现在:

2.1 归档概念不清晰,范围不明确。在实际传承与保护中,有些工作人员缺乏对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档案的正确理解,未能从非遗文化资源的内涵及外延上,厘清概念,明确归档范围。[2]

2.2 在档案管理制度建设上不健全。尤其在非遗文化档案的收集、归类、整理、鉴定、保管等方面,缺乏专门人员管理,在制度上缺乏规范,工作机制被动,与文化部门、档案部门协同机制欠缺。

2.3 缺乏规范的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评定标准。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是纳入规范化档案管理的前提。尽管当前相关部门也出台了非遗文化档案保护政策,但对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管理还未全面执行,特别是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上,缺乏操作性,使得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2.4 对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重视不足。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保护与档案管理,未受到社会公众普遍关注,也未能受到相关部门重视,使得归档保护工作停滞不前。

2.5 硬件设施条件不足、安全性较低。河南省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档案保持条件较差,以铁皮柜为主,缺乏防火、防盗、防霉、防水、防虫等,有些地方的非遗文化资源仅存储在电脑硬盘中,有的缺乏备份,电子档案一旦丢失,其损失难以估量。

2.6 管理工作滞后,缺乏专业性。在信息化技术条件下,其档案管理数字化工作相对滞后。如何对非遗文化资源档案多样化管理,如何推进非遗文化

资源数字化宣传,迫切需要信息技术支撑,提升非遗文化工作人员专业水平。

3 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管理原则

针对学术界对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管理的讨论来看,王云庆提出“做好非遗文化档案管理,应从建档上坚持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原则,以分级保护、优化利用为基本原则”;[3]孙展红提出“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管理应‘依项建档、分级建档和抢救性建档’”。[4]根据我国档案管理工作提出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从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管理实际,应该坚持以下原则。

3.1 统一领导。在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管理中,政府要发挥自身协调作用,加强对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管理的统筹规划。如针对当前重复建档、档案工作评定标准不一致,缺乏统一领导机制等问题进行专门协同解决。

3.2 分级管理。对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档案采用全部移交给档案机构进行保管并不现实,一方面与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的特殊性有关,另一方面与现有档案机构人力、物力条件有关。因此,从非遗文化资源保护与归档上,对于濒危资源要归口于档案机构,对于衍生类非遗文化资源档案,应根据分级制度进行归档管理。

3.3 依项建档。对于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在保护与档案管理上,应该根据“项目”划分,进行归口管理。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提出两类划分,一类是民间传统文化,如语言、音乐、文学、游戏、礼仪、神话、建筑艺术等民间文化形式;二类是基于“文化空间”的各类举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或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等。[5]要根据各项目独立设置,明确档号,科学编制。

3.4 真实完整。坚持档案管理的真实性、完整性是保证非遗文化资源档案价值的重要原则。在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收集、整理、归类管理中,确保非遗文化档案信息、资源的真实性与完整。

4 河南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管理流程

4.1 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的收集。从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形式的多样性来看,在档案收集上应该拓宽途径。一是开展档案征集。由于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来源广泛,对于不同形式、不同地域的非遗文化要从征集公告、田野调查中主动收集;二是做好档案接收。特别是协调好文化机构、研究机构与非遗文化档案馆的对接,完善非遗文化档案保护与保存体系;三是注重史料挖掘。特别是对于散落于史料典籍中的传统民间文化资源,要从考证、挖掘、整合中发现,加强保护;四是接受捐赠。从非遗文化资源的归属关系上,尊重个人意愿专藏妥善保管,并对捐赠者奖励;五是有偿购买。通过平等协商,从非遗文化所有者手中计价收购并存档保护,对于重要的非遗文化档案,要科学鉴定,保障档案的价值。

4.2 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的整理。在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管理中,要从档案学理论与方法中,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组合、排列、编目,提升档案材料的系统性、条理性,为科学保管和有效利用创造条件。如在语言文学类非遗档案管理中,注重档案形成时间、档案形式、档案内容的有机联系,结合不同民间文学、传说、故事、谚语等形式进行归档整理。

4.3 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的鉴定。根据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特点,从鉴定方法、标准、原则等方面,确定其价值及保存方式、保存期限等。由于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种类繁多,对其存在形式及管理情况,要进行科学化、专业化鉴定,为做好档案管理把好关。针对不同载体档案的特点,从保管环境如温度、湿度等条件进行科学管理。

4.4 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的开发与利用。从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管理目标来看,一方面促进非遗文化的保护,另一方面实现对非遗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提高非遗文化资源的现实价值。如对某些戏剧文化进行汇编和展示,供相关院校及科研机构查证研究。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归档管理后,从对文学艺术档案原件等档案史料中,为社会及文艺工作提供参考,还可以从传统非遗文化遗产档案的加工编写中,撰写语言文学艺术著作,创新非遗文化表现形式,促进非遗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本文系2016年平顶山学院校级重点学科《中国现当代文学》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王立阳.“传统”之合法性的构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话语分析[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3):42~45.

[2]詹娜.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生存困境[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4):74~77.

[3]王云庆,王宁.近十年来大学生诚信档案研究评述及展望[J].北京档案.2016(02):67~69.

[4]孙展红.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修复技术集成的相关问题及实现途径[J]. 黑龙江档案. 2011(01):27~31.

[5]韩宇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事理、学理、哲理思考[J].中州学刊.2012(02):31~33.

(作者单位:平顶山学院文学院 来稿日期:2016-08-16)

[1]刘志国.我国图书馆隐性知识研究述评[J].山东图书馆学刊,2013(1).

[2]周晓东,席倩莹.隐性知识重用性探讨[J].南华大学学报,2014(6).

[3]钱秀萍.高校图书馆隐性知识的开发与利用[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1(15).

非遗文化策划活动方案范文5

Summary of the 2010 National Art Institute Construction Conference

TIAN Jun-ting

全国艺术研究院所建设工作会议暨2010年度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工作培训会议于2010年1月14-15日在桂林召开。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司长、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于平教授,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党组书记、厅长余益中,桂林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长、桂林市政府副市长陈丽华等出席了会议。余益中厅长、陈丽华部长分别代表广西自治区文化厅、桂林市委市政府介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及桂林市的经济、社会特别是文化建设与发展情况;中国艺术研究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张庆善,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主任李松以及广西、重庆、河南、上海、新疆、天津、福建等省、区、市艺术研究院所负责人分别就本单位建设发展情况作了大会发言;来自全国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艺术研究院所的60位代表听取了大会发言并围绕艺术研究院所建设发展的定位与途径、艺术科研建设与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分组讨论。于平司长作了大会总结讲话,他强调围绕文化行政部门中心工作,做大拓宽艺术学研究项目,抓准夯实文化科技提升计划,充分发挥科研课题立项在艺术研究机构职能拓展中的支撑与引领作用。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副司长王丰,副巡视员陈迎宪,中国艺术研究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张庆善分别主持了会议。

一、大会发言:彰显艺术研究院所开拓进取之路,具特色,成效显著

1.中国艺术研究院倾力打造“三位一体”、“三个中心”。

中国艺术研究院从我国新阶段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要求出发,明确了新的发展思路和建院目标:建设集科研、教育、创作为一体、全国一流、世界知名的艺术科研中心、艺术教育中心与国际艺术交流中心;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与廉政建设,加强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全员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施无漏洞管理和效益管理;坚持以科研为中心,鼓励学术创新,拓展研究领域,完成了《中国戏曲通史》、《中国戏曲通论》等一系列代表国家水准的奠基性史论著作,并拓展了文化艺术发展中带全局性、前瞻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对策研究领域,承担了《中国艺术科学总论》、《中国文化发展战略研究》等国家重点研究项目,先后成功申报昆曲、古琴艺术、中国书法、中国篆刻、中国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等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发挥学术、人才资源优势发展艺术教育,成为全国唯一拥有全部艺术学8个二级学科的单位,设有艺术学、音乐学等8个博士点、9个硕士点及艺术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现有博士、硕士研究生近500人,并已具备招收外国留学生资格;从单一史论研究拓展为科研、教育、创作三位一体的发展格局,增设创作机构,聘任著名艺术家加盟,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方针,显著提高了综合实力与社会影响;加强对外文化与学术交流,努力成为国际艺术交流中心,积极搭建与重要国家和区域性学术机构的制度流平台,重视文化价值观层面交流,重视交流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与欧盟文化中心合作组织共同建立了“中欧文化对话机制”,与法兰西艺术院联合举办“中法保护世界文化多样性高层论坛――中国艺术研究院与法兰西艺术院文化对话”,承办了与美国国家人文基金会联合举办的“中美文化对话”,适时将与韩国韩中文化艺术协会共同举办的“中韩文化艺术界高层学术论坛”扩展为“亚洲文化艺术界高层学术论坛”的多边国际学术会议等;该院还将结合新的实践与时代要求,坚持知识创新、理论创新与艺术创新,重视对文化艺术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课题研究,重视政策性与对策性研究,重视现实文化艺术现象研究,更好地发挥艺术科研国家队的作用。

2.广西民族文化艺术研究院努力推进“11321”建设发展战略。

为适应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特别是进一步加强民族文化艺术保护工作的新的形势要求,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艺术研究所于2001年7月更名为广西民族文化艺术研究院,并从广西的地理环境、人文景观、经济建设及民族文化资源与科研实力等实际出发,明确了本院工作职能是:围绕文化行政部门的中心工作,开展民族文化艺术科学基础理论研究,积极参与民族文化艺术实践,研究民族文化艺术生产与管理规律、建设发展战略,收集、整理、保护、研究及开发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开展对外文化艺术交流与传播,归纳概括为“11321”:围绕一个中心――以配合广西文化工作开展为中心,夯实一个基础――以民族文化艺术考察研究为基础(民族文化、民族艺术与舞台艺术研究),突出三个重点――以舞台艺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与文化产业研究为重点,坚持两个结合――传统研究与当代研究相结合、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树立一个目标――为广西文化艺术发展提供学术支撑与智力支持;内联外引,开门办院,坚持科研立院,积极推进以科研管理机制为核心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行聘任制,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健全科研业务评价与管理制度;采取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培养学术带头人,选送年轻学者到高校深造,通过学术讲座、学术沙龙等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引进急需人才,优化科研队伍结构;完成或承担了《珠江流域少数民族铜鼓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17个部级、省部级研究项目;通过办刊打造品牌,搭建交流平台,团结、联络国内外学者,院办《民族艺术》杂志因学术个性鲜明、学术视野开阔、学术品味较高获得国内外学术界高度评价,被评为中文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CSSCI)等;以项目为载体,整合资源,强强联合,与墨尔本大学、越南民间文化研究院、台北新竹清华大学、香港科技大学等海外学术界合作《中越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研究》等5个科研项目,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国艺术研究院戏曲研究所等区外学术机构合作《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文化发展研究》等3个研究项目,与广西文化厅、社科院、文联等区内单位合作《岭南地区苗族瑶族“乡规民约”与和谐社会构建研究》等10个研究项目,与百色、宜州等区内市县合作《百色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等5个研究项目;配合中心工作,服务大局,组织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3个政府文件,成功组织申报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首批试点项目《广西红水河流域铜鼓艺术保护》,承办“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高级研修班”、“文化生态保护与民族文化保护高级研修班”,创办南宁艺术职业学院,策划与实施《广西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广西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专题片》等,参与壮族歌剧《壮锦》、自治区50周年大庆文艺晚会《山歌好比春江水》等相关创作工作,参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文化产业发展对策研究》等4项重点课题,出版《壮族自然崇拜文化》等学术著作35部,发表《广西社会经济发展蓝皮书•文化事业部分》、《多维视野下民族文化建设的六对关系》等300余篇学术论文。

3.重庆市文化艺术研究院积极探索多学科、多功能、开放型的综合发展道路。

重庆市文化艺术研究院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全国艺术研究院所建设的意见》要求,坚持“科学发展为统领,设施建设为基础,机构改革为动力,人才培养为关键,艺术科研为中心,课题项目为支撑,成果应用为拓展”的发展思路,把文化艺术研究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有机结合,为彰显重庆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打造长江上游文化中心、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文化强市提供精神动力与智力支持。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着力推进文化艺术科研的思维创新与组织机构、制度机制建设,进一步强化服务“中心工作”的大局意识,既注重对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性研究,更强调自觉围绕文化行政部门的中心工作组织科研课题,编制申报部级“非遗”名录文本,被文化部采用并作为范本在网上公布,完成《关于重庆地方特色文化建设》调研报告,其中许多建议内容被写入中共重庆市第三届五次全会通过的《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具体承担重庆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全市课题的组织评审、立项、实施、管理等日常工作职能,制定了《重庆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不断完善、细化职工年度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建立科研成果激励制度、科研项目分工负责制度等,将工作实绩与职工津贴挂钩,把考核结果与干部职工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准确把握文化艺术科研发展的内在规律,积极推进文化艺术科研工作改革创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作为科研的核心内容,在全面完成“非遗”资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策划编制建设重庆“非遗”博物园和建立渝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等项目,并已纳入重庆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决定,与高校联合成立重庆文化遗产学院并举办了中国高校首届文化遗产学学科建设研讨会,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为艺术科研平台,精选一批部级“非遗”项目进行深入研究,先后完成了《重庆民间舞蹈》等3个艺术资源调研课题;坚持以课题项目为支撑,成果应用为拓展,搞好自身建设,促进艺术科研事业持续发展,将新进院的年轻研究人员安排到重点科研课题小组,在田野调查中提高业务综合能力;采取“广收信息,先接任务,保证质量,后争资金”的策略,注意平时多收集课题项目的来源,进行前瞻性思考,凭借以往20余部专著、100多个川剧、曲艺等传统剧节目抢救资料的成果积累,多项政府社科优秀成果奖与全国、市级先进集体等称号所形成的较高信誉度,扭转了借钱搞研究的尴尬,形成了有钱搞科研的局面;把对外文化交流和宣传活动作为科研成果展示的重要方式,在重庆电视台开办《重庆记忆》栏目已播出20期,与重庆音像出版社联合出版了重庆市部级“非遗”名录系列项目16张DVD专集,与高校联合筹建重庆市“非遗”虚拟博物馆,组织“非遗”项目赴德国柏林参加“中德文化交流活动”;启动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拓展业务成果的应用领域,充分发挥科研力量优势,获国家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文化部授权,负责开展重庆市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管理工作,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坚持不懈地搞好自身建设,不断夯实开展文化艺术科研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抓住本市文化系统调整业务办公地址的机遇,争取到占地10亩、建筑面积14315平方米的原市图书馆特藏书库馆舍大院作为该院办公地点,重新策划并提出设置“非遗”项目现场展示厅方案,获得市财政1100万元支持,该院还投入80万元更换和新添置业务办公设备;结合机构改革,壮大科研队伍,多渠道建立科研工作体系,该院向市编办争取到15个全额事业编制,编制达45人,并采取公开招考、特约聘请等形式,引进一批专兼职研究人员,充实和加强科研力量。

4.河南省艺术研究院围绕三大职能努力践行科研立项与艺术实践、河南文化发展需求两结合。

河南省艺术研究院以艺术科研为中心,坚持艺术科研项目的立项与艺术实践紧密结合、与河南文化发展需求紧密结合的发展之路,承担并完成了《河南曲艺史》、《河南戏曲•民间舞蹈•民间音乐现状调查》等多项部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其中,《中国戏曲观众学》作为首部系统研究戏曲观众的理论著作,在国内产生了较大影响,被誉为“新世纪中国戏曲学的开场锣鼓”;在重视基础性研究的同时,还针对本省文化建设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开展有针对性与时效性的应用性研究,如《〈梨园春〉现象调查报告》等受到有关部门、领导和广大艺术工作者的好评,《河南曲剧音乐的调性扩展》的研究成果不仅填补了本省戏曲音乐研究领域的一项空白,而且在艺术实践中被广泛运用,推动了本省地方戏音乐创作的学科建设;坚持艺术科研为主,创作与科研相互促进、并行发展的建院思路,直接参与《香魂女》、《村官李天成》、《程婴救孤》、《常香玉》、《惊蛰》等多个获奖剧目的创作与研讨;紧密结合本省艺术实践开展基础资料建设工作,保存了一个多世纪以来本省民间艺术的珍贵文献资料,包括2000余册清代及民国时期的线装书,数千册明清以来的手抄戏曲剧本,中国古籍善本,1000余盘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曲艺、戏曲原始录像录音带等,为全省艺术研究、创作提供了资料支持,在本省艺术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5.上海市艺术研究所关注现实,走理论与应用并重、文献与调查结合的科研之路。

上海市艺术研究所在进行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在研究方向与课题立项方面进行大幅度调整,研究方向从单一的理论研究调整到理论与应用研究并重,研究方法从单一的文献研究调整到文献与调查结合;强化智囊团意识,主动设计应用类课题,就政府决策与文化政策、城市发展、公益性事业建设等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服务型政府职能转换提供高层次、多角度的调研成果,完成《上海文化贸易服务中心研究》、《上海城市文化综合实力研究》、《公益性文化设施的效能研究》等一系列为政府管理文化、发展文化献计献策的调研报告,受到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等领导的肯定与鼓励;对上海文化产业发展进行调查研究,推出《构筑“交流”魔方――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建设的关键》、《促进上海文化出口研究――动漫产业出口研究》等多项成果,与上海市文广局共同编撰的《上海文化产业投资项目指导手册》为企业投资提供了来自政府的权威性指导;撰写上海世博会博物馆策划方案,进行《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主题论坛•城市更新与文化传承》议题议程策划;成功组织申报“海派旗袍制作技艺”为首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把市委、市政府推动的上海民族、民间、民俗文化建设落到实处。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艺术研究所用“四个跟上”抓住“申遗”机遇,促进艺术科研持续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艺术研究所在实践中明确了研究、保护新疆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使之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服务于社会与大众生活等职责定位,用在意识、行动、事业、项目上的“四个跟上”,确立“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作为科研主题”的思想,将工作机制逐渐转移到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事业上来,成功申报《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心与支持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成立并与该所合署办公,新增7人编制,总编制数达39人,成为全国第一家既挂牌又增编的单位,使“非遗”保护研究的工作职能在本所得以明确及落实,研究所集中科研骨干,侧重“非遗”项目的挖掘、整理、研究、申报,中心则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侧重“非遗”项目的普及宣传、展演展示和传承人保护;承担全疆第一个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重点项目《维吾尔歌舞艺术研究》,展开全疆南北33个县、行程3万余公里田野调查,访传承人469位,摄录视频素材249盘,音频光盘136张,拍摄照片5000张,编撰出版《刀郎木卡姆的生态与形态研究》、《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集锦》等一批研究成果;初步建立起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非遗”代表名录体系,已有部级第一、二批“非遗”名录项目共52项,自治区第一、二批“非遗”名录项目共185项,地(州、市)级“非遗”名录项目共535项,县(市)级“非遗”名录项目共2480项;多次参加首届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2008首届中国新疆国际民族舞蹈节”等展演活动,派出专家为“上合组织”高研班、乌市文化讲坛等开办讲座,应邀担任新疆师范大学等高校客座教授,参与培养维吾尔木卡姆攻读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举办“第六届国际木卡姆学术研讨会”等活动,建立专题博物馆、展示中心、传习所、传承中心、民间艺术学校、“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网站”等。

7.天津市艺术研究所以艺术科学研究规划管理为抓手,整合全市科研资源,促进本所建设与艺术科研发展。

天津市艺术研究所承担了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的科研管理职能,负责本市艺术科学研究项目的规划管理、申报评审等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署,紧密围绕本市文化艺术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促进理论创新,指导文艺实践,坚持导向性、学术性、实践的指导性及地域性文化特点,为本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与决策依据。已评审立项两批共177项研究项目。

8.福建省艺术研究院坚持自身科研优势,开拓创新求发展。

福建省艺术研究院以地方艺术研究为本,采取剧种史研究、戏曲理论研究、剧目生产“三结合”方法,打通艺术研究与艺术生产通道,努力在两方面取得“双赢”,出版《莆仙戏史论》、《福建地方戏曲音乐》等22部专著,完成《福建地方剧种状况调查》、《闽粤地方戏曲团体经营模式及演出市场研究》、《闽台戏剧交流史》等部级项目及文化部重点项目,不仅把握了本省地方剧种的历史、传统剧目、表演特色、音乐唱腔特色、演出习俗、生存状况等,还将这些研究成果转化为戏曲理论批评、福建地方剧目生产方面的成果;承担省文化厅剧目工作室职能,负责全省的戏剧剧目生产与创作,形成三级剧目生产网络及三年一届戏剧会演,深入剧团,对剧本与舞台呈现结合进行讨论修改,组织青年编剧及表导演培训班,共有《江上行》等40个剧目57次获文华奖、“五个一工程奖”等,《惠安女人》等6台戏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剧目;承担省艺术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全省的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的申报、年度检查、鉴定结项、经费管理等工作;承担文化发展战略研究中心职能,参与省政府办公厅、省文化厅等4个厅局委托的《福建省“十一五”文化专项发展规划》、《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及《总体规划》、《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研究》、《福建省文化艺术家调查报告》、《福建省第四届艺术节设计方案》等的制定及撰写。

9.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坚持服务大局,持之以恒,开拓进取,求真务实。

从国家文化建设与学科发展的大局出发,从国家文化建设与学科发展所急需的项目的设计、资料的掌握与深入的研究开始;每个项目都坚持前期研究及案例的积累,《中国节日志》在正式申报与被批准立项前就已连续开展了3年调查、资料及前期研究的积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农村就是深入田野,在城市就是深入社区;强化信息技术的应用,数字化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必然趋势,必须充分认识数字化能力的决定性影响,通过搭建“中国记忆”平台,实施若干数字化抢救计划项目;拓宽统筹兼顾的视野,建立与各大学的广泛合作。

二、分组讨论:理清艺术研究院所建设思路,凝聚共识,明确方向

分别由全国各省(区、市)文化厅局代表组成的第1、2组与由各省(区、市)艺术研究院所代表组成的第3、4组通过积极热烈的讨论,进一步理清了思路,形成愈益明确的共识,代表们普遍认为:

1.会议及时,主题明确,内容充实,体现了创新务实、服务大局的精神。

作为2010年全国文化厅局长会后第一次工作会议,在一个关键的时刻召开了一个重要的会议,从战略高度探讨艺术研究院所建设及艺术科研管理工作,找到了差距,理清了思路,明确了方向,增加了在艺术研究院所建设发展与艺术科研管理上的紧迫感。

2.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落实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有关艺术科研建设的要求,支持艺术研究院所建设与发展。

重庆、吉林、贵州等省(区、市)文化厅(局)组建了省级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并将办公室的日常管理职能划归本省(区、市)艺术研究院所承担;上海市在每次会议结束后都召集本市有关单位传达落实会议精神;吉林省重视科研人才培养,通过培训充实艺术研究院;山西省文化厅与本省科委合作立项三个数据库项目,并由本省艺术研究院所承担;云南省文化厅计划将本省艺术研究所升格为院等等;但部分省(区、市)对艺术研究院所建设及艺术科研规划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职能机构、人员及相关经费配备不落实或不足。

3.各省(区、市)艺术研究院所坚持自身特色与个性,充分发挥艺术资源优势,积极开拓创新,开门办院办所,围绕并服务于文化行政部门中心工作,扩大研究领域与业务职能范围,开展文化产业、表演团体改革、发展大文化培育大市场等方面的深入调查研究,提供表演艺术作品,努力发挥文化建设的参谋与智库作用。

湖北省艺术研究所抓创作成绩突出,创作作品占全省创作作品总数三分之一;贵州、湖南等省艺术研究所提出扩大职能,将研究与创作实践有机结合,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剧目及作品的创作、制作;民族艺术研究所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但部分艺术研究院所的科研工作与本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的中心工作仍存在一定距离。

4.从艺术研究院所建设与艺术科研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建言献策。

会议建议:今后应明确分管厅领导参加每年全国艺术研究院所建设工作会议及艺术科学规划管理工作会议,并可采用现场工作会的形式,以提高重视程度;进一步加强对艺术科研规划管理工作及艺术研究院所建设的指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加强中国艺术研究院与各地艺术研究院所联系,发挥该院在科研骨干培训、项目策划设计等方面的基地作用与龙头作用;文化部文化科技司、中国艺术研究院向各省(区、市)艺术研究院所推荐优秀毕业生,充实科研队伍;推动建立省级艺术学项目单列等等。

三、总结讲话:把握艺术研究院所建设发展趋势,拓展职能,提升效能

于平司长在题为《拓展职能,提升效能,开创艺术研究院所建设新局面》的总结讲话中,通过一系列调研分析,将艺术研究院所现状归纳为三种情况:一、办公条件尚可但研究经费严重不足;二、研究刊物水准较高但研究队伍青黄不接;三、基础性研究成果尚可但对策性研究明显缺席。于平司长将艺术研究院所一个时期以来所进行的探索与开拓概括为“开门办院,研究转型,科技自觉,形成特色”等特点,提出开创艺术研究院所工作新局面所必需的三方面“合力”:第一是我们的艺术研究院所自身一定要有求生存、谋发展的动力。第二,全国各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帮助整合资源、引导服务方面发挥作用。第三,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要从当前国家文化发展的大局着眼,发挥好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的课题设计、支持、提升作用,引导艺术研究院所再启新程,重焕生机。同时,于平司长着重阐述了开创艺术研究院所建设新局面必须解决的三个主要问题:

1.当前艺术研究院所建设的关键在于职能定位

我们艺术研究院所当下的生存与发展的确有个重新审视与思考职能定位的问题。早在2002年,文化部就发出了《关于加强全国艺术研究院所建设的意见》这样一个文件。其中对艺术研究院所的职能表述为:“围绕文化行政部门的中心工作,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艺术科学学科体系,开展艺术科学基础理论研究;积极参与文化艺术实践,研究文化艺术生产与管理规律、建设发展战略;收集、整理、保护、研究以及开发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建立并完善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及信息咨询服务系统;开展对外文化艺术交流与传播,研究、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艺术成果”。文件还特别强调:“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政策规章及制度上明确并落实上述内容,指导、推动艺术研究院所努力适应上述任务与职能的要求”。

当然,这一方面要看文化行政部门是否对所属艺术研究院所提出了这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看我们的艺术研究院所是否能提供有价值的研究。至于职能表述的其他方面,在不同地区不同艺术研究院所中有多少不等、程度不同的存在,目前文化系统艺术研究院所较为普遍的职能是“收集、整理、保护、研究以及开发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

2.艺术研究院所“后集成”时期的职能拓展

无论是上级主管部门的“赋予”还是自身的“拓展”,文化系统艺术研究院所可以胜任并且应当胜任的职能有以下方面:

其一,艺术研究院所应完成文化行政部门交办的文化规划、文化政策制定、文化热点现象分析等带有研究性的文化行政工作,这应是艺术研究院所一项基本的职能,似可称为“文化行政工作的预研究”职能。事实上,有不少省、市的艺术研究院所承担了本省、市《“十一五”文化发展专项规划》的调研、论证、起草工作,在即将开展的“十二五”文化发展专项规划的制定中也应发挥作用。

其二,艺术研究院所应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摸底、申报、抢救、传承和保护性开发的职能。我们注意到,不少省、市将“非遗”保护中心的职能交于艺术研究院所(如新疆、重庆等),“非遗”保护中心和艺术研究院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既避免了设置新机构又延续了艺术研究院所既往“长项、硬性”的课题,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其三,艺术研究院所应负责艺术档案收集、建档、管理及咨询服务工作。艺术档案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许多省市在这方面的工作却做得远远不够,机构的职能化、人员的专业化、档案的系统化工作都存在明显的不足。在这方面,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研究所和艺术档案馆合二为一的做法体现出档案建设和艺术科研的双重效益,也体现出两项工作的互相促进、相得益彰。

其四,艺术研究院所可以合并一定时期专为进行艺术创作而设置的剧目工作室、创作室等机构(有的艺术研究院所本身就是自上述机构转型而来),使艺术实践与理论研究紧密结合,共同提高。在当下的拓展中也应充分重视现状的研究,也应更多地关注艺术创作的未来指向。湖南、湖北、福建、河南等省的艺术研究院所都在本省优秀剧目的创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五,条件具备的艺术研究院所,还可以与普通大学就艺术学研究生教育进行联合办学。这样做一可以将研究成果进行文化传习,二可以为社会也为自身培养专门人才。这样做还可以通过“教学相长”促进研究深化。事实上,有不少教学单位已经用我们研究院所的退休研究人员在“发挥余热”。省级艺术研究院所也希望中国艺术研究院发挥“龙头老大”的作用,对各地学有所长并研有所优的同志聘为硕士及博士生导师。

其六,艺术研究院所还可以承担一些艺术学研究课题申报的组织工作,这不仅有助于增强研究院所的管理意识,而且有助于促进研究课题贴近当前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前沿意识。目前,有半数以上的省市未能成立艺术科学研究规划管理机构,其实让艺术研究院所师其职担其责,就能轻而易举地解决这一问题。

3.艺术学课题立项要引导并支撑职能拓展

为使艺术科研有效地服务和促进文化建设,艺术学课题立项工作至少应当在两个方面创新思路:

一是就研究理念而言,要在基础性研究中加强对策性研究,要在反思性研究中加强前瞻性研究,要在学理性研究中加强技艺性研究,要在业态性研究中加强区域性研究。

二是就研究对象而言,要把既往专注于以艺术之史、论、法的研究拓展到艺术技艺传承、艺术产业链接、艺术市场营销以及艺术生产新要素、艺术服务新手段和艺术传播新媒介的研究。

非遗文化策划活动方案范文6

关键词: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机制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是紧密相连的,正因为如此,目前我国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较多的地方,多为农村或是偏远地区,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的不断创作、积累与延伸发展,是人类社会极为珍贵的资产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重要的文化遗产形态。它以传承人为核心和载体,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与时俱进的传承变异,实现延续民族文化基因,丰富民族文化内容的功能。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民进城务工引发的人口大流动、公共文化服务的缺失、承载着丰富的民间口头文字和掌握民间艺术技艺的艺人日益减少乃至死亡,使民众特别是青少年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机会越来越少,使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面积地面临着被遗忘、遭损坏以及消失的严重威胁,特别是千百年来流传在民间的口头传说故事、典故等,如果不加一挖掘保护,将会随着时代的变迁逐渐消失。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策

(一)提高村民保护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虽然农村是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源和来源地,可我国在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宣传力度不够大,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不高。当地村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相当薄弱,很多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传统的手工艺技能正逐渐被遗忘。因此,要以政府为主导,加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让广大民众和村民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将民众与当地文化紧密联系起来。因为广大农民是农村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者。新农村建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大的和最终的力量来自广大的农民,只有动员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才能真正取得成效,只有农民的觉醒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最有力保障。因此,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更要提高村民保护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使村民真正成为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力量。在政府方面,要明确地方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并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

(二)加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氛围

当前要以政府为主导,加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让广大民众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民众与当地文化紧密联系起来。政府要明确地方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各级政府可以利用举办各类民俗、民族节日庆典及民间艺术表演团体活动带动宣传。依托节日活动,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泛性的开展活动,来继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进行舞龙舞狮比赛、元宵节会展、书法比赛、歌唱比赛、民间舞蹈比赛等;举办各种类型的文化研讨会、推广会及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展示活动。通过一系列的展演活动,弘扬优秀的民间艺术,鼓励民间艺术家的创作热情。此外,为了普及民间艺术,我们可以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平台传播多彩的民族文化。以发掘、收集、整理、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重点推出一批富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专题节目、音像资料带、音乐、广播戏、电视文艺晚会以及电影故事片、传说故事汇编书籍、音像文艺带等。做到关注大文化热点的同时,兼顾社会大事,把传统文化不断地弘扬。

(三)加强机制建设,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建立前,要首先建立经费管理机制及相关的激励机制。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经费有限,应根据历史、文化价值,认定其中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或濒临消亡的“非遗”作为重点传承对象,根据具体开发项目进行投资。通过财政拨款、海外华侨及个人多方筹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持以“非遗”为创作对象的艺术团体,鼓励它们进行以本地区民俗特色、地方历史故事等为内容的创作、演出;给予民间艺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技艺;鼓励民间艺术爱好者们成立自己的协会、研究机构、网络等;鼓励对“非遗”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对于国家认为需要保密的民间绝技的传承方式、范围均予以限制。

在保护工作中,对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生态保护较完整的区域,除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外,对确属濒危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生态区,应尽快建立保护名录,出台保护政策,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要进一步完善名录体系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各级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在制定科学保护计划的同时,要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在认真摸清家底和分类制定保护规划的基础上,不断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凡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前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依法保护后再行实施。在保护工作中,切实做好调查研究,改进完善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要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努力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同时,新农村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不断开拓新的思路与方法,将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象进行深入研究,提炼其精华,传承其有价值的文化因子,使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满生机和活力。

(四)开拓市场,将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以加快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族文化作为一种活的资源,我们应充分地继承和发展并加以有效利用。为使文化与经济能相互带动发展,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组织民俗及民间艺术表演队到国内外演出及大型民间工艺及民俗展览;制作出版民俗光碟片在海内外发行;建立各种层次的民俗博物馆和以村寨为单位的民俗及民间工艺传习点;出版推出有关“非遗”保护和利用等丛书,作为“非遗”研究的成果积累。在与经济的共同发展中,要注意以追求精神文化的内涵为主,让民俗专家参与策划指导,提高文化品位,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三、结语

在农村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活动,提高农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唤醒农民的文化自觉和自豪感;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新农村文化建设,通过新农村文化建设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和发展;加强经费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不断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开拓市场,将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以加快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