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人的要求范例6篇

非遗传承人的要求

非遗传承人的要求范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主体;协调机制

一、导论

(一)相关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名词的前身是“无形文化遗产”,日本在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产保护法》中首先提到,也是最先意识到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国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

旅游:世界旅游组织对旅游的定义“旅游是指人们为了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离开他们的惯常环境,去往他处并在那里逗留连续不超过一年的活动”同时强调“访问的目的不应该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2]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中的利益相关者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中(包括保护活动、开发活动、游览活动)基于相同的经济要求或利益诉求而形成的个人或团体。

(二)研究背景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一直存在着两种态度。一种观点认为,要保持文化的完整性就要在静态环境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要在其特定的环境中进行传承,要避免非物质文化与外界环境接触,避免改变非物质文化的原始形态。另一种观点认为,非物质文化具有动态性特征,他是在一代一代的传承人与环境适应的结果,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适应环境的变化,在动态中传承非物质文化,保持文化“活态性”。

这两种观点都存在一定弊端,坚持静态的传承方式就需要大量的资金对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予以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公共遗产,一般都有各级政府承担保护、传承费用。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性特征不明显,政府一般都不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结果造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坚持动态的保护过程中,往往因为过度的吸收外来因素,对传统文化造成冲击。因为落后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面对先进的文明对生活带来的方便时必然会摒弃传统的生活习惯、方式同样也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探索

由于以上两种保护方式都存在着弊端,因此要找出一条既能保护非物质文化,又能提供资金支持的道路。与此同时,我国旅游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内游游客增多,入境游客增多,旅游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旅游开发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当地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资金支撑,促进非物质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激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重要的旅游资源,文化是旅游的核心,游客到某一地旅游更愿意亲身体验一种文化,更注重参与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是无形的只有参与进去才能体会到,更能满足游客的好奇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旅游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巨大的文化价值,可以满足旅游者寻求差异的、体验文化的心理需求,是旅游开发中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3]

国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中的利益相关者的研究不多,中国知网(CNKI)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的利益相关者的研究不足30篇,且都是近五年来发表的论文,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利益相关者的研究是一个新的领域,利益是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各个主体的行为基础,只有准确把握各方利益矛盾,建立利益协调机制,才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和旅游业的共同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中的利益相关者界定

利益相关者就是宣城在某一企业里享有一种或多种利益关系的个体或群体。正像利益相关者会受到一家企业的行动、决策、政策或工商业活动的影响一样,这些利益相关者也会影响该企业的行动、决策或实践,对于一个组织机构而言,一个利益相关者可以被认为是任何影响或受到影响的个体或群体。[4]

本文所讨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的利益相关者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利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个循环的过程中,影响和被影响的个人和群体。围绕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持有、维护和购买的行为而形成的政府、旅游企业、传承人、社区居民、旅游者等利益相关群体。

(一)政府

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管理机构、政府职能部门都是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主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人力、财力、物力上的保障。我国已建立部级、省级、市级、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系统。我国现已确立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1517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90项,中国占有4项是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多的国家。此外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固定的形态,中国有着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可想而知今后会有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待界定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是政府,政府面临着巨大的财政、人才压力。有些地方政府热心于“申遗”其目的并不是单纯的要保护非物质文化更看重的是其背后的利益。一旦申遗成功会带来名利上的收获,进而通过开发获得经济利益,这种以利益为主的保护心理往往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开发,失去文化的“真实性”。

(二)旅游企业

旅游企业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过程中,根据游客的喜好开发出适合市场需求的旅游产品,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会截取某一文化碎片,并是不完整的呈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形态。比如白族的婚俗习惯是持续三天的时间,但旅游开发商将这一文化体验缩短到7分钟,游客并没有理解真实的白族婚俗习惯,游客在体验之后会形成自己的观念,这也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传承,而他们的观念并没有反映真实的文化内涵。因此这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会获得短期的经济收益但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期保护。

(三)传承人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年纪普遍偏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遗产的继承者是最核心的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文化遗产,主要是以口传心授的方式来传承,传承人越是年轻越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将人口年龄划分为五个阶段:44岁以下为青年人、45岁至59岁为中年人、60岁至74岁为年轻的老人、75岁至89岁为老年人、90岁以上为长寿老人。[5]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38.6%为年轻老人,32.4%为老年人,6%为长寿老人,老人在传承人中所占比重为77%,传承人由于年龄偏大生产能力低,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此外,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健全,遗产继承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文化遗产的继承者没有专利权,技术会被大机器所代替。如,大理古城所出售的扎染品,打着传统工艺的名号其实都是工厂机器生产的。在大理古城几乎找不到传统工艺的扎染品。机器生产的扎染产量大价格低廉,传统手工艺无法与之较量,在市场竞争中慢慢的被淘汰。传统技艺的继承者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经济效益低下,他们便会放弃自己继承的工艺,选择别的工作来维持生计,造成传统手工艺技术的流失。

(四)社区居民

社区居民是旅游社区的主人,是社区旅游发展的最终受益人,社区参与旅游发展主体的社区居民,有三种身份,即目的地主人、旅游资源或旅游产品的一部分、人力资源的提供者。[6]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中社区居民也有着文化传承人的身份,但这种身份是模糊的,社区居民自身意识不到自己的这种身份。一种文化是特定地域内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是在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形成的,社区居民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生活方式其实就是文化的组成部分,保护意识薄弱。在受到外来便利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冲击下,社区居民会选择先进的生产生活方式,摒弃传统、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受到工业化的冲击,中国传统的手工织布技术面临着消失的绝境。司马迁祠景区有一个展馆叫“守望家园”里面展示着中国北方人民传统的生活景象,陈列有织布机以及织布用的各种器物、花馍、热炕、手工缝制的布鞋、衣物等能够体现中国古代劳动人民优秀技艺的物件。这些物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化代表。而民间现存人口中能够做出这些物品的手工劳动者越来越少,只有在节日客流量大的时候才能看到旅游景区请来的三位传统老艺人在现场织布、纳鞋底、做花馍,他们的年龄都在70岁以上。而这些技艺曾经是所有妇女必备的一项生存技能。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取代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年轻一代都不愿学习复杂的传统技艺,不少非物质文化失去了生存环境,不断遭到淘汰甚至灭绝。

(五)旅游者

体验性旅游是旅游活动的必要构成部分,无论旅游者抱着什么样目的前来旅游最终都会参与体验到旅游目的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旅游者希望在旅游体验中获得尽可能多的东西,希望他们的体验质量能够保持高水平,他们希望体验到原汁原味的目的地文化,从这个角度来说旅游者对目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抱有保护的心态。但是如果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交通不便、食宿服务落后影响着游览活动,旅游者将会产生强烈的开发意愿。旅游者由于知识水平各不相同,各自固有的生活习惯不同,旅游者希望体验到他们印象中的而不一定是真实性的遗产,在体验过程中不能完全理解文化的真实价值和意义,实际上旅游者并不能起到传播文化的作用。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相关主体的利益协调机制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相关利益主体的协调机制,是为了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中各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能够健康、和谐、持续有效地开展下去。处理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最主要的是实现各自的利益,要兼顾各方利益的实现就要建立相关的利益协调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主体的利益协调机制包括:利益分配机制、利益约束机制、利益表达机制。

(一)建立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分配机制是利益协调机制的核心,也是各利益主体最为关心的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过程中要兼顾各方利益诉求的实现。政府希望旅游活动能够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的同时提高目的地人民生活水平。社区居民和文化传承人的最大诉求是通过旅游开发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同时要求在开展旅游活动过程中社区的生态环境能够得以持续发展,旅游企业的利益诉求是实现利益最大化,游客的主要利益诉求是体验到目的地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这一些列的诉求都是通过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来完成,旅游企业在进行旅游开发的过程中既要满足游客的需要,又要满足社区居民和传承者的需要,以此来实现可持续的旅游发展这样才能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

(二)建立利益约束机制

利益约束机制是指对于不合理的利益要求的约束和管控,只有对不合理的利益要求进行管控才能保证整个系统的合理运行,才能保证集体利益的实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旅游活动中,各主体的利益是紧密联系的,传承者和社区居民要想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就要借助旅游企业的开发来实现,旅游企业和游客要想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就要借助于目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政府的诉求只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能够得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然而各主体基于自身的利益诉求,都要求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忽略了其他主体的利益要求,这就要求建立利益约束机制来控制各方的不合理利益诉求。这些利益约束机制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传承者和社区居民应该处于合法的监督地位,对于旅游企业的过度开发能够进行有效的约束和制止,对于游客的破坏进行及时纠正和制止。利益约束机制是相互的,对于传承人和社区居民的行为也要进行监督和约束,由于传承人和社区居民的数量庞大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予以监督,主要通过立法和舆论监督来约束他们的行为。

(三)建立利益表达机制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利益需求的多元化,建立科学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各主体利益能够及时有效的表达,减少利益矛盾。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各自的利益诉求有所不同,只有建立合理的利益表达机制,各利益主体才能合法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进而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减少非物质文化旅游旅游活动中的矛盾和冲突,促进旅游活动持续、健康的发展。

四、总结

旅游开发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过度的旅游开发会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影响旅游开发与社区之间的关系,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遭到破坏,最终造成旅游核心资源的丧失。文章通过对于各方利益的分析,提出建立利益协调机制来实现各主体的利益要求,同时对于不合理的利益要求进行约束,以此来促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活动的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大理学院政法与经管学院)

参考文献: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2003年11月3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试一次会议批准.

[2] 李玉华.旅游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5

[3] 谭宏,历史考古视域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乡村旅游开发的促进意义探究[J].农业考古,2010(4):345-348.

[4] 万建华.利益相关者管理[M].深圳:海天出版社,1998:30

非遗传承人的要求范文2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使得“非遗”申报等活动如火如荼展开。 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十三五”规划中提出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振兴传统工艺,将“非遗”保护与传统工艺[2]的振兴首次结合,传统工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6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鼓励企业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其中所提到的“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既对提升我国工业产品的质量有指导意义,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也直接关系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命运。

一、根基――工匠精神是非遗之传统

中国历来崇尚工匠精神,匠是中国传统的字眼,《说文解字》中云:“匠,木工也”,而后具有专门技术的人都被称之为“匠”,工匠则是指有特殊技艺的人,是中国老百姓日常生活不可离的木匠、铜匠、铁匠、石匠、篾匠等职业,明朝皇帝朱元璋亲自起草的《工匠顶替》昭告中就对工匠的安排和使用进行了规范。工匠精神实际上就是中国古代工匠“切磋琢磨”精神,德艺兼修、本真、匠心,一直都是传统工匠的思想核心。

工匠精神存在于“非遗”的每一个项目中。中国“非遗”申报与梳理事业如火如荼,目前,已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总数超过一万项的非遗名录,其中 38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项目, 1372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 11042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部级代表传承人 1986名。各级“非遗”代表项目涵盖了大多数的民间工艺,绚丽多彩的民间工艺,既是工匠们谋生的手段,又是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名录中无论曲艺戏剧,还是工艺美术项目,其之维系传承,都归功于工匠精神的坚守。

“非遗”背景下,民间的画工、绣工、舞者等大工匠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甘于寂寞、默默奉献的民间手工艺人,秉承工匠精神的传统,自觉而严格地恪守传统文化的规范、程式,秉承精益求精的精神,以近乎完美的标准来对待自己的文化对象,成为技艺高超者,成为某一地区特有文化的代表传承人。如闽南传统民居营造技艺的大工匠王世猛,就是闽南民居营造技艺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另外一位闽南著名的大木匠师叶本营则成立公司,将传统的建筑技艺与电脑技术相结合。

“非遗”传承人的工匠坚守使“非遗”项目得以薪火相传。如《百鸟朝凤》中的唢呐艺人焦三爷,用自己的一生捍卫自己的唢呐事业,面对外物的冲击和身体的病痛,坚持而不放弃,完美呈现了工匠精神。又如刺绣,一针一线,都是匠人手绣而成,把绣品当作艺术品而非商品来研究与提升。山东高密扑灰年画、高密剪纸、胶东纸扎、扑灰年画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代表项目,虽然艺术形式各异,但体现的民俗精神和艺术之美是一致的,工匠对艺术至臻的追求也是相同的。高密市河南村范祚信是国家遴选认定的部级“非遗”代表项目剪纸艺术的传承人,出生于 1944年的范祚信,老少四代剪纸,母亲刘氏是剪纸顾问,妻子刘财花,孙女亦是剪纸能手。范祚信自 7岁学习剪纸伊始,剪刀就未曾离手,如今双手布满老茧。在被遴选为“非遗”传承人之前,他就是一个普通的剪纸工匠,夫妻赶集卖剪纸,补贴家用; 80年代,参加县文化馆,成为专业剪纸能手,如今变成了剪纸传承人,自创剪纸纹样,传承剪纸手艺,这么多年持之以恒的坚持,依靠的就是他几十年如一日的对剪纸的爱好,剪纸已成为他生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纸扎是传统丧葬仪式的祭祀明器,在山东潍坊和高密非常流行。笔者曾经采访过山东潍坊诸城市桃林乡瓦屋村一户已传承了四代的纸扎艺人,他们既不是非遗传承人,也不是出名的大工匠,纸扎只是他们世代相传下来的农闲时的副业。虽然如此,与机械化构图和打印图、流水线的丧葬明器制作不同,他们还是坚持一切手工,用自家庄稼的桅杆和玉米秸秆做架,手工裁剪彩纸,裱糊制作而成。因为纯手工制作,并且追求精致的外观,夫妻二人至少需要两天的时间才能完成一件成品,虽然没有系统学习过构图和色彩搭配,他们却可以持续地从客人的口中收集意见,并努力加以改进。对他们而言,纸扎不再仅仅是生产可供买卖的产品,更是承载了情感与文化的艺术作品,这是最质朴的工匠精神的体现。

可以说,目前“非遗”代表项目中的每一位民间艺人,对工匠精神的坚守是此类项目能够保存至今,成为“非遗”代表项目的必要条件。

二、重塑工匠精神――“非遗”保护之核心

与“非遗”如火如荼申报的局面相比,如何开展“非遗”保护成为一个难题,从过去重申报轻保护,而后重保护轻传承,到如今走入博物馆化保护的死胡同,即便是致力于生产性保护的“非遗”项目,也是问题重重。政府与学者多次提及“非遗”保护,关注的是非遗项目本身之艺术形式、内容,保护措施也多是经济上的补贴和政策支持,却忽略了“非遗”代表项目共有的留存之根基―工匠精神。未来,重塑工匠精神将成为“非遗”保护的核心所在。

“非遗”生产性保护是近几年非遗保护的新举措,针对的是技艺类文化遗产。“非遗”有多种分类方式, 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和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等五大类。[3]中国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中则细分为十大类别: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 2015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中罗列了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传统技艺 241项,传统美术 122项,约占 1372项的三分之一,省级代表性项目的比例与此同。针对“非遗”类别不同,其保护亦有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三种方式。抢救性保护以记录保存为主,整体性保护则是与文化生态环境为整体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保护,生产性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方式,“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 ‘生产性’是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共有属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文化内涵和技艺价值要靠人的手工创造来体现,只有在生产实践中,其传统工艺流程、核心技艺等才能实现保护、传承和弘扬”[4]。王文章主张要根据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性质和类型而采用不同的保护方式:“有一些属于传统手工技艺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比如说年画、剪纸,就要按照积极保护的原则,进行生产性的保护,要把它作为我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加以延续,通过这种项目的传承、生产和开发,使它产生经济效益,维持这些传承人的生活和再传承的经济基础,调动其积极性,而对一些民间信仰的项目及其他濒危的传统音乐和传统表演艺术,目前要把抢救放在第一位。 ”[5]

生产性保护既能传承技艺,又能够卖出产品。为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委托社会科学院就在 2010年和 2011年对非物质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开展专项调研, 2010年11月,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下发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并起草了《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6]。截止到2016年,文化部已命名了两批共一百个部级“非遗”生产性示范基地[7]。生产性保护和示范基地取得了一些成效,如陕西凤翔县城关镇六营村的凤翔彩绘泥塑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陕西西秦刺绣采用全国展销等模式展开销售[8]。

诚然,生产性保护应该成为“非遗”传统技艺的生存保障。经济背景下,传统手工艺的经济困境导致艺人温饱不足以自保,利益驱使下不得不转行,所以满足工匠的温饱需求,或者说初始阶段保障“非遗”商品获取市场认可,是其生存传承的基础保障。但目前来看,“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实际生产中存在着过度商业化开发。在追求“短平快”和“赚快钱”社会风尚下,打着“非遗”名号的“非遗”手工品热卖,随之而来的价格上涨,实际上多是大批量制作和流水线上的机械生产的产品,直接影响到了“非遗产品 ”的品质,过去辉煌而今天品质日益粗劣的中国陶瓷,虽然产量大,但是收益低,国际知名度和认可度不高,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非遗”之所以得到传承,一在工艺,二在精神。以所列的山东高密地区为例,部级“非遗”项目聂家庄泥塑的材料成本不高,但生产周期较长,从选泥、形塑到上色要一年时间,扑灰年画、剪纸亦是如此,材料便宜而手艺非朝夕之功。国家传承人的原创作品是创作者艺术经验、智慧的体现,过度商业化和机械生产则降低了“非遗”产品的艺术质量和口碑。高密剪纸传承人范祚信耗时三年设计的原创剪纸作品《水浒 108将》纹样,每年仅可手工制作五套,而电脑印花和模切机的复制品则可大批量出现。这种大批量的机械产品冲击了民间工艺的手工价值,打击了手工艺人的生产积极性,甚而影响到了非遗的传承,山东高密地区扑灰年画目前只有三家传承世家,剪纸亦只有八人左右,聂家庄泥塑情况较好,约有四五十户。另有原因则是某些非遗传承人在市场和经济的诱惑下,没有坚守工匠精神,脱离生产制作一线,成为生意人;年轻一代选择机械加工的快速学习,未能领会非遗之真谛。

同一地区“非遗”生产性保护境况较好的聂家庄泥塑,可给予我们更多的启发。起源于明朝万历年间兴盛于清康熙年间的高密聂家庄泥塑,本是儿童玩具,原只有泥塑老三样:叫虎、鸡、摇猴。现在却成为高密地区旅游送礼之佳品,品种多样。此地泥塑价格虽然比一般工艺品价格高昂,但民众却对此尤其喜爱,归其原因,在于泥塑作品的精致独特,这离不开泥塑艺人们对自己产品的完美追求。聂希蔚是高密聂家庄泥塑的国家传承人,其自小学习泥塑, 80年代接受过专门雕塑的学习,成为具有高超泥塑技艺的专业艺人。聂希蔚的精益求精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他改变世人对泥塑的印象,泥塑不仅仅只是儿童的玩具,儿童玩具数量重要,而聂希蔚更重视泥塑的质量和品质,对他而言,每一件泥塑都是所谓的细活。二是注重创新,他注重泥塑题材、工艺和材料的创新。即便到了晚年,成为国家传承人的聂希蔚,也不贪图经济利益大肆制作泥塑,致力于开发创作新泥塑品种,对其进行色彩、工艺的提升,为泥塑的发展贡献力量。对他而言,追求产品的创新与艺术高度的过程,其实是一个自我愉悦和满足的过程,是一种精神层次的追求。

“非遗”的创新亦离不开工匠精神。工匠精神除了精益求精之外,应还有一层更深的含义,即竞争与创新。中国传统手工技艺的精进离不开行业内的竞争,而竞争促使了技艺的创新。如今,根据“非遗”传承人制度,某一人员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其他人员很难再次被认定,如此一来,传承人仿佛被打上了手艺所有者的印记,易引发垄断。垄断亦不利于其传承与创新。只有随时有竞争、创新意识的手艺,才是未来更有希望的,“非遗”保护应百家争鸣,保持竞争。

可见,即便是“非遗”生产性保护政策之下,工匠精神的坚守亦尤为重要。故“非遗”保护和创新,需重塑工匠精神,这关系到“非遗”的传承和命运。

结语

“非遗”项目之所以能够流传千百年,根基在于工匠精神的坚守,非遗能够留存至今,传承人的工匠精神功不可没,而非遗的保护和命运走向,最终亦取决于工匠精神的重塑,工匠精神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和保护的必然条件,由此来看,未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另外一条途径,除了将其博物馆、市场化、经济化之外,可通过弘扬工匠精神的方式,使其更好地保存并发扬光大,保持其长久的生命力和优良的品质。

注释:

[1]中国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王晨阳(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副司长)指出,传统工艺是指具有历史传承、与民众生活联系紧密,富有民族或地域特色的手工技艺机器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的产品。[3][7]宋俊华主编.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 2015[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9,11.

[4]赵辰昕主编.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访谈录[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2: 79.

[5]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3:413.

非遗传承人的要求范文3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财富,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纽带。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对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增强国家的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与我们的精神家园、民族记忆保护有关,还与我们延续至今的生产生活实践密切相关。因此,本文拟结合《公约》,对《非遗法》的相关内容进行简要介评,以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所助益。

一、法律性质与立法目的

《非遗法》首次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政府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一保护人的角色和职责,为政府、社会和遗产持有者积极、稳妥、科学有效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提高全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其根本目的在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国实践中的保护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机构和非遗保护单位。根据《非遗法》第七条规定,政府机构主要包括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二、《公约》概念的本土化

《公约》第二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Cultural Heritage)定义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表演艺术;③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手工艺。

由于《公约》所界定的非遗概念是西方语境下的产物,而且面对各成员国不同的文化背景,因此,《公约》在成员国的适用势必有一个本土化过程。我国《非遗法》对非遗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规定,就是结合我国国情和汉语语境进行的本土化界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①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②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③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④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⑤传统体育和游艺;⑥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比《公约》的规定,我国《非遗法》定义的内涵更概括,外延结合我国国情更为具体明确。

三、非遗的分类保护

《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保护”使用英文“Safeguarding”而非"protection”,并将其界定为“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preservation)、保护(proteefion)、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这表明,“Safeguarding”实质上是指包括上述九项内容的一套相互关联的整体系统的卫护工作,其目的在于确保非遗生命力。其中"protee,tion”,仅是整个非遗护卫工作的一项内容或一个环节。

为充分利用非遗中的积极因素,避免消极影响,适应我国非遗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国对非遗采取了分类保护的措施。根据《非遗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对所有的非遗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护;对其他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可见,我国对不同非遗分类采取保存或保护措施。对比《公约》的规定,我国《非遗法》将“保护”进行了狭义界定,即“传承、传播”等行为。

四、三大制度的建立

三大制度,即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和传承、传播制度,是根据我国非遗保护实践而建立的。调查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摸清家底。了解我国现存的非遗种类、数量、分布、留存传承、生存环境等,以便有效保存和保护。早在2005年文化部就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普查结果显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近87万项。此外,调查中也发现我国大量文化资源流往国外,不少境外人士常深入大山深处的民族村寨收购民族服饰、工艺品甚至火镰等生活用具。流往国外的文化资源不仅仅是实物,有的外国人收录歌曲、舞蹈等民间艺术,制成光盘出版,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为此,我国在立法中对境外组织或个人来华的调查进行了规范,要求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调查非遗,要报批并提交有关调查报告及资料复印件。

《公约》要求成员国应拟定国家一级的非遗清单,而我国非遗数量庞大,保护必须有所取舍。为此,《非遗法》建立了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旨在对进入名录的项目实施重点保护,以科学利用我国有限的行政、财力资源,推动我国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抢救、传承和传播。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国务院先后于2006年、2008年公布了两批共1028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根据《非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该规定表明进入部级代表性名录的项目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二是具有重大的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根据官方解释,前者要求该项目属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是符合时展方向、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感的先进文化,而不是那些落后的、不合时宜的文化现象。后者要求该项目对历史、文学、艺术、科学方面的研究、创作、欣赏等活动具有积极的作用,确有保护的必要。二者作为非遗项目列入部级代表性名录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但两个要件中

都存在价值判断的问题,如第一个要件中对优秀和落后的价值判断,第二个要件中对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方面的价值判断。而每个时代的价值判断标准都有所不同。因此,有学者认为判断非遗的价值时,采取何种价值观是至关重要的,而采用何种价值观又最终取决于以何种历史观作指导。根据《非遗法》第十九条,推荐列人部级非遗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物的区别在于其是一种“活态”文化,非遗保护是为了确保其生命力。为此,《非遗法》建立了传承、传播制度,旨在通过对列入代表性名录的项目进行传承和传播,以确保其可持续发展,保持旺盛的生命力。而非遗“保护”应更多体现在对那些作为传承载体的传承人的活态保护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只有通过自然人的传承才得以不断延续和发展。因此,《非遗法》规定了传承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即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根据《非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认定程序上则参照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2007年至今,文化部先后认定并命名了三批共1488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在文化部公布的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中,传统医药界共有29人人选,其中最高年龄91岁,最低年龄45岁,平均年龄约为70岁。这种高龄化现象在非遗其他领域也同样存在,这足以说明保护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紧迫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核心和根本目的就是要对今天依然掌握、表现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或形态的自然人进行有效保护,惟有传承人的传承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够延续和保持其鲜活和持久的生命力。

五、生产性保护

我国学界率先提出了“生产性方式保护”并在我国政府的非遗保护中予以认可与实践。作为一种保护措施,它由最初的传统技艺类延伸适用到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由一般的学理概念上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政策理念,并在《非遗法》中得到认可。《非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所谓“生产性方式保护”,是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要素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其宗旨是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能够在长期的历史变迁中流传下来,是因为其融入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并不断得到了改进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文化,只有通过生产性方式保护,产生经济效益,改善传承人的生存状况和传习条件,促进当地文化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持久的、有深厚基础的保护与传承。因此,生产性保护是当今传承发展非遗的重要方式。

实践中,开发利用非遗项目的多为老字号,为此,2007年商务部和文化部联合了《关于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45号),要求从发展民族商业、弘扬民族品牌、振兴民族经济、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的战略着眼,提高对老字号保护、传承和发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针对老字号对传承人和传统技艺保护重视不够,珍贵的传统技艺和经营理念得不到有效传承等问题,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国老字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通知要求对掌握主要传统手工技艺的老字号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资助代表性传承人授徒传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以及开展展示、研讨和宣传活动的条件。对于老字号所蕴含的传统技艺和经营理念,根据其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分别纳入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切实加以保护。这其中必然会涉及有关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此外,对于部级名录的生产性保护,可能涉及多个相关政府部门,其保护措施需要进一步研究协调。如实践中,有些传统工艺产品涉及的商业秘密、商标保护即可以适用现有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就商标保护而言,商标保护的对象是基于非遗制造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不是非遗本身。

六、非遗保护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尽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存在分歧意见,但鉴于实践中出现的如赫哲族民族乡政府诉歌曲《乌苏里船歌》创作者郭颂,中央电视台,安顺市文化局诉《千里走单骑》剧组等案例,《非遗法》对此作出了衔接性规定。《非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基于非遗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尚无定论,而且本法目的只是对非遗提供行政保护,因而不宜对知识产权这种民事权利作出具体规定。因此,该条规定实际上只是针对使用非遗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一个规定,并不涉及非遗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部级非遗项目“内联升千层底布鞋制作技艺”本身的商标权难以成立,但使用这种技艺生产出来的布鞋产品则可以申请商标注册获得保护。又如,生产中药产品过程中的中药炮制技艺可以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由此可见,前述非遗的生产性保护通常会涉及非遗使用而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需要在非遗保护中予以注意。

参考文献:

(1)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非遗传承人的要求范文4

[关键词]丝绸之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中图分类号]J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04-0066-02

一、西北丝绸之路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陕、甘、宁、青、新西北区,地域辽阔,长期生活着汉、回、维吾尔、藏、蒙古、撒拉、东乡、保安、裕固、哈萨克等20多个民族。这里历史悠久,文化多元,尤其是各少数民族的口头传承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绚丽多姿。流传于甘、青、宁、新各地涉及8个民族的花儿体民歌,陕北、陇东的民间歌谣,以及民族民间器乐(古埙、口弦)、鼓乐;有关西王母、伏羲、黄帝、周祖等的神话文化;各民族婀娜多姿的民间舞蹈(筵席曲、踏脚舞、秧歌、太平鼓)、巧夺天工的工艺手工艺(热贡艺术、编织、雕塑、剪刻、刺绣)、民间游艺等,都曾记忆、传承着西北区各民族历代先民的聪明才智,呈现出中华民族色彩斑斓的多元文化格局。

当前,西北丝绸之路区进行的区域旅游合作还不成熟,各省区为了自己的利益基本上都是独立开发经营,盲目追求短期效益,人为地加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程度。笔者认为,各省区应该站在对民族、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二、西北丝绸之路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面临的问题

由于自然条件、、历史变迁等因素的影响,勤劳智慧的西北各族人民创造的具有鲜明地域色彩和民族特色的民间艺术正在迅速流失、濒临绝迹,不少民间技艺正在消亡、大量民间器物已经流失,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及人才的培养体系,传承渠道不畅;无形的风俗习惯、社交礼仪、曲艺服饰、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没有认识到它的深层价值;西北丝绸之路沿线口传文学自然流失,掌握一定传统艺术技能的民间艺人已为数不多,后继乏人;传统戏剧表演艺术正在逐渐消失,如甘肃陇东皮影、宁夏回族民间器乐,解放初期可以演100多个剧目,现在最好的艺人只能演20几个剧目;再现唐代长安音乐的《唐和曲》,随着传人的离世而难以听其“环佩之声”;如民间剪纸消失的速度,有专家形象地称之为“一夜春风遍地犁花落”;甘肃特有的民族语言:东乡语、保安语、裕固语这些小民族语言正面临日益同化、消失的危险。信息传媒和外来文化的冲击,加上民族文化遗产由于自身传播方式的脆弱和法律、政策、群众意识的保护不足,西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与外来文化趋同或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令人堪优。

三、西北丝绸之路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应遵循的原则

通过合理利用,提高西北丝绸之路区原住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推动传统文明的健康发展,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取向,要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可持续发展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于促进人与自然的永续和谐,推动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不断地培养和造就新的传承人,使非物质文化可持续发展。

以人为本原则:充分尊重原住民对传统文化的自主传习和自动演进,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始终处于核心的位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要求我们在实施保护时要以人为本。

整体性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一个包括生态环境、传承谱系等在内的有机文化整体,在具体保护时应当注意全方位、多层次的整体性保护,而不能人为地割裂文化遗产与其生态环境以及与文化整体的关系。

原真性原则:原真性即保护原生的、本来的、真实的遗产原物、原貌,也涉及遗产的完整性。在开发中,必须注意对西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即深层次结构的原真性保护。

四、西北丝绸之路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措施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体系

传承人是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沿袭的个人或群体(团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活态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活态保护,关键是对传承人的保护,如果没有了传承人,活态的文化便立即中断,因此要建立、健全传承人培养机制。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根本的措施是要保护传承人和培养新的传承者,设法使这种活的遗产得以继承和延传。一方面,要建立适合西北区的传承人保护制度,明确传承人的地位,在技能传授、生活补贴、设备更新等方面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必要的资助,保护传承人立位仪式和成年礼仪,解决老传承人的福利待遇,鼓励他们对后世人的传、帮、带,努力培养和造就新一代的传承人,做好传承人的认定和培训,在社会地位、经济保障、专业技术资格等方面给予传承人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另一方面,要建立合理可行的传承机制,帮助建立培训基地和师徒关系,通过授课、带徒授业等方式培养接班人,提高他们的知识技能和文化素养,使其技艺能够得到完好地传承。只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继承人都得到重视,才能建构起全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体系;要以“保护好传承人为本”,建立起国家的各级文化传承人名录,作好档案。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二)构建西北丝绸之路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体系

通过产业化开发,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和可持续性发展,将原本零散在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有机的整合,从而取得一定规模化效益,节约社会和经济成本。

西北丝绸之路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应植根于产业化的拉动作用,借助于产业化载体,特别是现代旅游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双重拉动,加大市场运作力度,减少传统旅游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消耗,充分挖掘和利用西北丝绸之路区非物质文化资源,实现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之间的良性互动,进而实现产业链的延伸。在产业化的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保护与发展,市场化是最好的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涵的文化、艺术价值,发掘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并将其与市场相结合,借市场化的机会扩大规模与集聚资金,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化后的评估、监测、规范等管理机制与收入分配体系,避免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开发,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要求相关部门制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进行合理布局,以避免分散经营,延长文化产品的产业链;通过产业化的手段寻求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的环境下传承与传播的市场空间,真正提高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和认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产业运作的二元互动和良性循环,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三)科学、适度地开发西北丝绸之路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是指将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旅游资源,并开发为具有旅游吸引力的产品或项目的一种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以增加旅游资源吸引力和文化内涵,丰富旅游开发项目、提高旅游开发层次、促进旅游经济发展、提升旅游目的地形象。利用得天独厚的原生态旅游资源,努力挖掘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旅游内涵。增加各景区人文内涵,充分运用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传统表演艺术形式开拓旅游项目,形成吸引注意力的民间艺术旅游经典景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采取抢救式保存、博物馆保存、传习机构传承、学校教育传承、民间活态保护五种方式。这五种保护方式都可与旅游相结合,通过旅游使人们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髓,按照尊重该遗产的文化空间“原人、原地、原时、原味”地进行。让静态保护和以民间产业开发为载体的动态保护相得益彰,适度的旅游开发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途径,开发必须是良性的、合理的和可持续发展的。政府大力引导、公众特别是传承人参与和监督、专家指导、企业化运营、旅游者积极参与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的基本模式。

(四)引进高科技技术,对西北丝绸之路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物化载体保护

非遗传承人的要求范文5

关键词:旅游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瑰宝,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体现,它是无形的遗产,与有形的物质文化相比,它的保护更加的难,也更容易受到毁坏,甚至被遗忘,流失。这也就使得在近几年来,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问题,引起了很多学者的注意,且各自有各自的主张。由此可见,关于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保护的这个问题,是一个很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一、保护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开发的前提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无论是从文化的传承方面,还是有关旅游开发的方面来看,都应该本着以保护为前提的原则,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和真实并且原生态。尤其是有关于即将濒临灭绝和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时,应该注重发掘它的文化价值、生态文化价值和审美价值等,来进行传播和弘扬;而不是为了旅游开发,而大肆的进行改造和创建,由此而破坏了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为了能够达到旅游开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双赢的结果,我们应该合理利用资源,保护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促进旅游的开发。

能够正确的处理好“时代”和“传统”之间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积累下来的瑰宝,是历史的财富,它具有传统性的色彩,体现了浓厚的民族性和文化积淀,甚至于还有部分的消极因素的传承,它是受历史环境所影响的,受制于传统。对于当今社会来说,会有很多不适应现在社会要求的因素,需要我们去改变的地方,所以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候,应根据现代社会的文化,去改革创新和传承,使它富有时代的气息,符合人类全面发展的文化需求。

能够正确的处理好“保护”和“开发”的关系。在进行旅游开发的时候,经常会出现关于如何更好地开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必须实行的,当然这里的保护,指的不光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也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处的生态文化环境的保护。在进行旅游开发的时候,多多少少会对当地的环境进行改造,但是应该本着保护的原则,来适度地开发。保护和开发这两者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是进行有效保护的前提和策略;而且只有在有效地保护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更好地开发和利用。

二、旅游开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的有效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积淀,需要得到有效的传承,而旅游开发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起着促进的作用。能够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传承,而不被流失或破坏;也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大众所熟知。旅游的开发都是根据当代社会的需求进行的开发,是被广大群众所接受的,通过旅游开发的形式,有利于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从而使其得到更好地弘扬和继承,使得更多的人愿意去了解这些文化,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促进的作用。旅游的开发其实也是一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方法,在使得被广泛大众所熟知的基础下,也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会自生自灭,同样还得到了很好的弘扬和传承。

三、以生态旅游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的模式

生态旅游,顾名思义就是指让人们充分的去的自然中,感受自然,享受自然,了解当地的文化和风俗习惯,并且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旅游开发对自然环境和社会文化的影响,贯彻落实现在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也让人们能体会到自然风光和文化氛围。这对于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既能在保证其的完整性,也能得到更好地传承。

非遗传承人的要求范文6

1.保护与开发之间的矛盾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的烙印,是民族的瑰宝,承载着国家的文化,人民的智慧,时代变迁的痕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过程中,始终强调保护与传承是第一位的。那么,非遗进入旅游文化产业,就会与市场对接,市场杠杆作用下的非遗与旅游,将会彼此选择。旅游文化产业中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甄别和筛选,选择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部分,再针对其特别进行保护性开发,这是矛盾之一。我们在进行旅游资源判断时通常会以“三大标准”为准绳,是否有开发价值,能够对游客产生吸引;是否能为旅游企业提供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是否能够产生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了文化、精神、艺术、娱乐、经济、社会等多元价值,这些价值能够满足旅游者在异时空,异文化群中找到文化体验和需求,尤其是精神内核,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所在,其艺术性、娱乐性、观赏性以及实用性拥有无限的潜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其活态化也体现了时间、空间的不同内容发生迁移,移民文化、民族文化、区域文化价值增强了社会群体的认同,是扩大旅游文化产业的重要链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集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于一体,具有开发的价值。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开发只是其存活和保护的手段之一,最终目的还是要传承。适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其精神内涵和文化价值有机统一,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基础上满足旅游者的文化需求,不能以经济为目的,以牺牲本真为代价,迎合旅游者毁灭性地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旅游文化产业可以在不动摇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基础上,丰富其形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与旅游者的多元体验需求相结合,开发特色产品,以便解决保护与开发的矛盾。

2.旅游文化产业对于非物质文化开发中主体之间的矛盾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元的特点,多样性正是其魅力所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过程中,多学科、跨领域的学术研究都赋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特点和属性。面对自身系统的庞杂,各领域专家要形成一股合力,但却都受到各自知识背景的限定,无法立体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鉴定和深入。另外,文化壁垒成为协同发展的又一重要阻碍。“各安各的心,各打各的牌”局面的形成,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入挖掘难以整合,市场为主导的学者难免走进“重利益、轻保护”或者“只开发不保护”的圈子中,矛盾不断。以政府为内核,打破行业背景和知识壁垒,通过研究实践,加强各领域专家的合作,才能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度挖掘。

3.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形式多样。在保护、传承、开发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平衡政府、开发商、传承人、旅游者等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错综复杂,难度重重。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过程中直接利益者,他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的沿袭,以个体或者承担团体的角色担当着传承的核心位置。其他利益相关者均是以传承人为核心进行的各种社会关系。政府处于操控位置,操控着经济利益的发展方向、政策的制定、环境及氛围的构建等。开发商注重经济利益,以获取价值为根本目的,与传承人之间呈现的是经济关联。旅游者则是买方市场,对于旅游产品的需求直接影响着开发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筛选及开发的投入和力度,是旅游产品的命脉所在。旅游者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的受众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传送带,也是驱动力,他们可以呼唤更多的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者当地村民也会因为旅游者的需求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认知变更,逐渐实现从文化“自发”到“自觉”的觉醒。社区、媒体、社团及专家等利益群体则因其社会责任感而对文化发展进行监督,他们将对开发商的行为进行制约,对于过度开发或者庸俗文化进行遏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是一个多元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资源分配、利益分割的过程实际上是彼此责任和利益承担的博弈过程,在开发过程中尤为重要。不同的利益诉求直接导致了各利益相关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而非遗自身价值与利益相关者又共同影响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本文借用多Agent旅游仿真系统,人工介入,与计算机进行交互,完成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诉求关系,建立数据模型对各利益相关者进行激励,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保护为根本的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

二、旅游文化产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精湛的艺术价值和民族创造,是文化流传的承载模式,它独一无二的艺术价值凝结着历代人民的智慧。在时代背景下,要本着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开发方针,否则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于今天,就势必会带来传承中的再生产。因此,要保护就要“合理”,要“适度”,要“本真”,以“保护”为招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摧残,无疑是一种二次伤害。在选择保护路径中,要让“安心”成为主导,让历史的传统能够“安详”的传承,对其内容进行甄别,分类筛选,既保护传承,又开放发展,各得其所,各显其能。旅游文化产业作为媒介,挖掘和整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潜在价值,最大限度地进行资源整合,搭建自然与人文,人文与历史的对话,重塑“经济搭台,文化唱戏”的局面。

1.旅游文化产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生存的基本条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记忆,是民族文化基因所在,这种文化是我们美好文化的精神财富,也是民族的未来,是民族维系的原动力所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区域里,尤其是以民间文化为主要依托的少数民族地区,环境的发展,条件的变迁,传承人的意识等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尽管构建生态文化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功不可没,但我们更倡导开放式的保护。通过旅游的形式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无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活和发展提供了土壤。三峡民间文化是通过旅游———文化这一开发模式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试点基地,将土家族的民族特色、民族文化与农耕文明相融合,以展示的方式进行传承,以原生态活化的保存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张艺谋导演的大型《印象》系列,对湘西、桂林、丽江、西湖、海南岛、大红袍、普陀、武隆等地的民族、风情、民俗、山水传说等形式进行描述和展演,成为旅游产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也为旅游者展示了异地的民俗风情,传承经典,以“土著人”演绎本民族的原生态文化,唤醒民族自豪感、归属感,达到“以人为本”,实现文化“自觉”。

2.旅游文化产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培育了新的受众群体

文化吸引物是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始民族象征使游客进行参观、欣赏和游览。旅游者对于旅游的目的非常明确,希望对异地文化资源进行深入介入和了解,参与文化现象。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文化吸引物的一部分,与旅游投资商之间有着共同的文化愿景,期望通过文化共享而实现旅游多元价值,以原始的自然表现与人文的紧密关联来传世文化精神。可持续发展的新的核心力量倾斜于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分享,一方面增加了旅游景区的核心竞争力,一方面吸引了更多的旅游者前来观赏体验,在实践中得以传承。旅游者不自觉地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者,成为弘扬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习与旅游演艺的结合,刺激了旅游者的兴趣点,吸引各地专家游客慕名而来,扩大了研究队伍,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保护。

3.旅游文化产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创新了保护路径

限制开发和简单开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两种极端倾向。这种做法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可能导致文化成果的自生自灭,也有可能因短视行为而造成原生态文化环境的破坏甚至衰竭。抢救式保存、博物馆保存、传习所传承、学校教育传承、民间活态化传承都与旅游文化产业有着契合点,以挖掘、吸引、传承、习作、赛事、生态保护区等方式融合旅游,扩充文化旅游的内涵和形式。与此同时,民俗旅游的开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文化产业结合的又一途径。

4.旅游文化产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拓宽了融资渠道

这项复杂的工程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耗费。国家和地方在文化保护财政预算中,所占比例微小,出现投入不足、资金周转不灵的现象,融资方式的多元化直接影响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效率与效力。旅游文化产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拓宽了融资渠道。二者对立的关系不成立。单纯地把旅游文化产业与破坏划等,是对旅游文化产业的偏见。经济驱动下的产业发展,旅游文化产业也最大限度地希望创造经济利益和价值,这并不是旅游文化产业自身的错误所在。以生态为前提,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文化产业必须具有社会责任感,承担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保护为目的的开发和可持续发展。旅游文化产业充分发挥市场优势,促进文化和产业的双赢发展。以云南西双版纳和丽江的收入80%以上来自旅游业,也使纳西文化、丽江文化从山寨走出来,走向中国,走向世界。

5.旅游文化产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唤醒了“自觉”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