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例6篇

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

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文化生态;活态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3)02-0046-04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在一些国家兴起,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我国于2004年加入此公约。2006年国务院批准公布了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开始实施。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官员、学者纷纷为非遗保护献言献策,但在这种“非遗热”的背后,非遗传承人却成为讨论的缺席者。而他们却是活态精神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与传递者。最该有话语权的传承人的失语注定我们的各种讨论在一开始就存在致命的弱点,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对他们的社区母体或族群的民众具有现实意义,他们对非遗的生存前景具有相当程度的决定作用,没有他们参与并适时反馈信息,保护措施是否得力就无法及时得到检验。所以,调查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措施的认知,了解传承人的真实意愿和面对的现实问题,对提供行之有效的保护具有基础意义。

河北省拥有不少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4年启动实施“河北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6年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审暂行办法》。各地市县也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河北省同样缺少对非遗传承人的后续调查和跟踪研究。本文以河北省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的认知为视角,对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再思考,希望能对河北省的非遗保护工作有所贡献。

一、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工作的认知与诉求

笔者对河北省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进行了调查,相关内容包括传承人对国家和河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政策法规的认知、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入选名录后的传承情况、最佳保护方式和发展前景以及商业化等问题,综合分析有关调查结果,我们可以初步了解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工作的认知与诉求。

(一)关于“非遗”法律保护效果

传承人对相关保护政策、法规有一定了解,“非遗”法律保护取得一定效果。他们普遍反映,被确定为“非遗”后,所传承的文化遗产知名度得到提升,媒体关注度增加,有媒体或机构、个人对其传承的“非遗”进行记录、拍照或录像,有的得到国际交流的机会,想拜师学习的人有所增加,也得到政府一定的资金支持,生存情况较被确定为“非遗”前有所改善。

“非遗”中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美术、歌舞等属于民间文化表达的部分可以在《著作权法》中获得一定保护,还有一些传承人主动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也有一些传承人选择通过商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尤其是那些已经投入市场竞争的“非遗”。一般来说,市场化程度越高的非遗项目,其传承人商标意识越强,生存能力也较强,反之则较弱。还有少数传承人使用专利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总体来看,传承人的维权意识普遍较弱,能主动为“非遗”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传承人目前还是少数。

(二)“非遗”的演变、传承情况

许多传承人都认为,与传统相比,现在所传承的“非遗”已经有不少变化或内容减少较多;使用的场合也有很大变化,尤其是民间音乐舞蹈类,传统的使用场合多为民间节日、庙会、庆典、拜神祭祖等活动,不少与民间有联系,在形式的背后有丰富的文化意蕴,而现在的使用场合很有限,有的已转为商业演出。即使这样,传承依然很难。相比而言,传统技艺类的生存、传承情况较好,有的还有发扬光大的趋势,比如衡水老白干传统酿造技艺、安新芦苇画、曲阳石雕等。可见传承情况与“非遗”自身性质有很大关系。

(三)“商业化”问题

同样,因“非遗”自身性质的不同,传承人对商业化的看法也不相同。一般而言,与民间、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对商业化的态度比较矛盾,他们了解商业化带来的好处,但也担心商业化会淡化、破坏所传承项目的文化底蕴与精神内涵,影响传承者的学习动机,不利于真正传承。更有一些传承人明确表示所传承项目完全不适合商业化,保护非遗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传承、光大传统文化。而与民间、文化传统等关系不太密切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对商业化持欢迎态度,甚至主动寻找商业化机会,其中不乏成功的例子,尤其是传统技艺类。

(四)影响传承的因素

传承人对影响传承的因素认识较为一致:缺乏有效地传承机制,年轻人不愿意传承;人们已经改变了原有的生活方式,非遗失去了生存环境;非遗缺乏创新,没有市场前景等,甚至传承区域群众对保护的认识问题也被提及。

(五)最好保护方式

鼓励地方政府及民间团体举办文化活动为非遗项目搭建平台,加大宣传;保留传统与创新相结合,希望政府加大投入、鼓励民众积极参与保护等都在传承人的选择之中,而让文化产品商品化也是一些传承人的考虑方向。安新芦苇画传承人杨丙军说,传承非遗文化,一方面要把传统技艺完整地保护下来,延续民族的血脉,另一方面还要紧跟时代步伐进行创新,在坚守传统技艺的基础上进行形式、载体的创新,使传统技艺在新时代焕发新的生命力[1]。杨丙军公司良好的销售业绩就是对他这种做法的一种肯定。而井陉拉花传承人武新全曾经着力创新拉花艺术,但他越来越感觉到拉花必须回归原生态,因为很多创新后的拉花都失去了原有的韵味,已经变成一般舞蹈了。所以,不论在什么时候做什么样的创新,古老的原生态的拉花艺术不能丢[2]。总之,让大家了解非遗,使用非遗,让非遗真正走进群众的生活,非遗才会有活力,才能传承下去。

(六)主要保护责任承担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传承人能用在传承、发展非遗项目上的时间较为有限(当然以此作为职业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传承人除外),事实上,不少传承人只是出于责任才坚守至今。面对现实难题,传承人非常强调传承区域群体的传承责任,同时认为传承人、国家和地方政府、社会力量也应该承担责任,有了政府的支持,传承人对传承前景还是乐观的。

二、关于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工作的思考

河北省的非遗保护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从传承人认知的角度来看,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

(一)保护内容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难保护,问题不仅在于其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性”,更在于其表现形式背后的与民间信仰、文化传统相关的精神内核。因而单纯技艺类的保护起来比较容易,越是有深厚文化内涵的文化遗产保护起来越困难,但这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华所在。所以对于此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连同传承区域群体的文化认同、传承一同考虑,这样才不会得其“形”而遗其“神”。

(二)文化意义与经济利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意义远大于其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许多人看重的实际是其经济效益,如果保护的出发点有问题却希冀得到好的结果无疑是自欺欺人。我们看到的“非遗异化”现象就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结果,我们必须摒弃那种以经济价值大小来衡量“非遗”是否值得保护的思维模式,更不能有把非遗当摇钱树的想法。

(三)原生态与创新问题

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来不是一个凝固的、一成不变的对象,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特别强调“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原生态并不是排斥创新,而是排斥脱离所处环境、脱离传承区域文化认同、破坏非遗精髓的创新。相反,越是与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相适应的创新,越能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这种创新反过来又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四)行政干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我国原本就是一项自上而下推动的工作,行政干预从保护工作一开始就存在。实际上行政干预在某种程度上抢救、保存了那些濒临灭绝的文化遗产,唤起人们保护非遗的意识。但是过度干预,违背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规律的干预不是保护而是破坏。有些学者认为这样做的结果是让“民俗”成了“官俗”。笔者认为,从国际、国内非遗保护的实践来看,完全去除行政干预是不可能的,对非遗保护也是不利的。政府要做的是如何顺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传承规律给予良性干预,实现由濒临灭绝的民俗到政府扶持的民俗再到传承群体认同的活态民俗的转化,最终实现非遗的活态传承。

(五)传承机制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生存问题,还有传承问题,当前的难题是非遗后继乏人。非遗的传承不仅需要传承者,还需要有接受者,现在的年轻人原本对非遗就不感兴趣,再加上非遗的学习并不容易,需要下苦功夫,但学习之后的前景并没有什么吸引力,仅靠项目传承人个人的努力,许多项目难以实现顺利传承。因而有学者提出要在加强对传承人保护力度的同时,加强对被传承人的激励机制的研究,要关注被传承人的切身利益[3]。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提升传承群体的文化自觉,依靠国家、地方政府、社会、教育机构、传承区域群体、传承人多方力量,形成合力来传承。比如梅花拳的保护,广宗县政协协助政府采用民间传统形式向一些资深拳师授予“武术世家”的称号并赠送木刻门匾,还每年组织以梅花拳为主题的民间艺术节,让日渐式微的梅花拳文化重新得到社会关注。广宗县政府在农村小学体育课中专门增设了以了解梅花拳为主的课程。在县政协的积极推动下,广宗县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激发城镇、农村对梅花拳及其团队建设的重视和保护,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梅花拳焕发出新的活力[4]。这种群体认识的提高才是非遗传承的最好土壤。

三、建议

首先,政府必须彻底摒弃功利主义思想,提高认识,从保护文化多样性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角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其次,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传承规律,注重传承区域群体的培育,营造适合非遗传承的文化生态。

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探讨一直强调“要尊重文化持有者自身的意愿”,从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关于对传统文化和民间传统保护的倡议”到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一直贯穿了这一原则,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仅仅为了收集一些歌舞或故事,更重要的是要让它们在母体社区作为一种活体文化传承下去,留住我们多样的文化。“礼失求诸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乡野,其保护也应该回到乡野。我们必须尊重传统知识来源群体或个人的文化习俗与意愿,尊重他们对非遗的一切自然权利,尊重其自然的传承特点和传承方式,尊重他们发展所传承项目的自,政府可以鼓励、引导,但不能代替传承区域群体作决定,当然更不能命令必须如何发展。

现在所看到的“非遗”只是其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状态,至于将来发展成什么样,我们只能引导,无法决定。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政府应注重对传承区域群体的培育,教育民众珍视当地文化传统,提高文化自觉意识和保护意识,营造适合非遗传承的文化生态,这样非遗才不会失去生命力。

再次,把握个性,区别对待。非遗保护应把握个性,区别对待。对于适合商业化的,给予其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其做大做强;对于不适于商业化的,尽力打造展示的平台,加大宣传,在不破坏其自身文化内涵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的民俗文化旅游资源提供展示舞台,结合各地乡土教材建设,推动非遗进课堂,从娃娃抓起,解决后继乏人问题;增强传承人和传承区域群体传承的自豪感和使命感。鼓励、帮助传承人著书立说,对濒危项目作好抢救式记录,多收集其作品,使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再有文献上失传的遗憾。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文化上的根,它的流失是我们难以估量、无法弥补的损失,我们必须立足现实,从文化多样性的大视野上、从中华文化传承角度来理解非遗保护工作,培育文化生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课题组成员:董保莉,温芽清,王岩云)

参考文献:

[1]非遗博览会白洋淀芦苇画抢风头[N/OL].http://,2012-09-08.

[2]武新全.原生态的拉花不能丢[N/OL].http://.cn,2008-03-07.

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2

关键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概念;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 80-054 文章编号:1009-783X(2017)01-0132-05 文献标志码:A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颁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随之正式成为官方术语和操作概念,在人类文化遗产的范畴中开辟了一个崭新的领域[”。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文简称“体育非遗”)生动地呈现了各民族人民的生产习俗、生活风貌和,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人类社会的历史遗存,更是民族文化中丰厚的精神养料,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但长期以来,由于人为和非人为因素,世界各国体育非遗不断遭到损毁,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发展,这一现象愈演愈烈,尤其是在偏远落后的地区,一些体育非遗项目已经消失或濒临灭绝。学界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应时而兴、亟待解决的课题进行了探索,围绕这一领域所取得的成果已非常丰硕。鉴于此,本文从概念与内涵、价值、保护、传承和发展5个方面对体育非遗研究进行梳理,以期为进一步推进相关研究建言献策。

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进展

1.1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与内涵的研究

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与内涵的探讨,学界基本遵循了一致的解释路径,认为体育非遗是“体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2个概念的交织,该类别文化遗产必须同时满足“体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要素;但基于语言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内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体育”概念与内涵的解读不尽相同,至今没有形成共识。体育非遗尚存在概念与内涵不清、类别归属不明的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一些具有体育属性的项目,例如维吾尔族达瓦孜、塔吉克族鹰舞等,其类别归属传统体育、杂技、民俗还是民族舞蹈难以准确定位。

李凤梅认为体育非遗可以理解为被某一区域人口或固定群体主要用于健身、娱乐、祭祀、竞技等目的所遗存的各种身体活动形式和知识,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器具和文化空间。彭金城认为体育非遗是世代传承、体现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的形式及相对应的文化空间,包括传统体育技术、动作要领、表演艺术、文化精神等内容。实际上,体育非遗最核心的内涵不是外在的物质表现形式,而是文化持有者在表演和创作过程中含有的特殊内蕴和技艺。从承载主体“文化持有者”的角度来看,体育非遗是“活”的,因而对体育非遗概念与内涵的认识应该是动态的,它随着时间和实践的绵延不断诞生出新的内涵。

1.2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研究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包括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精神价值、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目前,相关研究集中于文化价值、教育价值和经济价值等方面。孙健等以传统蹴鞠运动为研究对象,研究认为传统蹴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软实力”主要表现为文化的自信力与凝聚力、沟通力与协调力、传播力和感召力。李成银等认为,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在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马磊认为,河南省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族传统体育历史价值独特、文化价值内涵丰富、文化传承的原生态性突出、现实意义重大。

通过整理相关资料可以看出,体育非遗价值研究正处于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中。第一,针对体育非遗价值的研究还处于较为分散的状态,尚未形成系统,研究时应当从多角度、不同层面,根据不同需求进行具体研究。第二,缺乏对体育非遗价值多样性与关联性的研究。在探讨体育非遗价值时,我们应该从主体和客体2方面加以考察,不仅要认真研究体育非遗本身,而且要认真地研究体育非遗背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1.3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项艰巨复杂的文化工程,要求不同领域的学者和保护工作者结合自身专长,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目前,体育非遗保护研究主要集中于保护主体、保护内容、保护方式、保护成效评价等方面。白晋湘针对体育非遗保护的有限性,从分级保护体系、法制保护机制、博物馆、数据库、文化持有者、文化空间等方面提出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路径选择。万义认为体育非遗保护需摒弃“原生态体育”的保守理念,厘清保护对象与保护边界,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观,注重各生态系统间的动态平衡。张春燕从法律保护的视角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体育非遗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袁育霞认为将武术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其保护与发展提供良机,并基于此提出武术的保护策略。

近年来,围绕体育非遗保护的研究非常活跃,部分学者力主“原生态”地保护体育非遗,这种“原汁原味、回归本源”的主张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因为所谓的“原生态”是相对而言的,刻意追求理想中绝对的“原生态”只会是劳而无益,必须以发展变迁的观点考察体育非遗的原生态、本真性。事实上,体育非遗保护的真谛不在于“原生态”“非物质”或是“物质”,而在于“非物质“物质”之间人的生活态度。

1.4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研究

体育非遗传承研究涉及传承项目、分布区域、历史渊源、基本内容、传承谱系、基本特征、濒危状况、主要价值等多个方面,主要集中于体育非遗传承现状、体育非遗传承原则、体育非遗传承制度和体育非遗传承路径。牛芳等以徽州嬉鱼灯活动为个案,对徽州民俗体育非遗传承特性、传承危机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传承策略。张庆武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探讨华佗五禽戏传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应完善华佗五禽戏管理体制、增加经费投入、加强教育传承和传承人保护等。王书彦等从制度角度入手,对体育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存在申报审核制度难以规避地方不当利益、传承人评审标准模糊等问题进行探讨。

从以上对体育非遗传承的研究可以看出,学者们基本采用了“经世致用”为主导的学术研究范式。“经世致用”的宗旨在于密切关注社会问题,敢于面对社会问题,致力于济世安民。近年来,体育非遗的研究表现出尚实务实的特点,有效地促进了体育非遗传承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根据非遗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合理引导;但相关成果以定性研究为主,得出的结论难免带有主观性,对一些重点问题关注度不高,例如体育非遗的群体传承、教育传承等方面研究不够深人。

1.5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研究

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正确理解应是具有良好的造血功能,并具备自身的特色。具体来讲,就是要求文化持有者“向内求深度,向外求广度”,向内求深度是指要保持体育非遗自身的文化特质,寻求文化自觉,向外求发展是指开拓视野,不断学习和吸收先进的内容。目前,体育非遗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体育非遗发展现状、体育非遗发展诉求、体育非遗发展路径、体育非遗发展前景等方面。苏雄针对粤西民族传统体育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大教育投入、发挥媒体作用、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环境等建议。杨建营等介绍了浙东内家拳发展概况,认为要厘清内家拳保护、传承与发展等环节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使该系统工程的工作得到有序开展。郭玉成从传统武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发展等方面,总结相关研究成果,认为传统武术的发展应有别于西方体育,走“文化回归”的特色之路。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人们从不同视角对体育非遗发展进行了探析,为体育非遗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但此类研究多是理论上的应然性内容,与体育非遗运行实践中的实然尚有差距。第一,在体育非遗自身发展方面,研究人员没有充分尊重传承群体在内的大众自我选择,缺乏与他们展开有效的沟通,相关学术成果与传承群体、地方民众的认同度相差甚远,使体育非遗发展研究成为高级理论的低级运用。第二,缺少实证研究。“思考”“构想”和“建议”的思辨式研究偏多,基于田野调查的实证研究不足,尤其是细致入微的成功个案研究十分缺乏。

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综述

2.1国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起步较早且脉络清晰

美国、欧洲、日本等在体育非遗领域的研究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历经多年发展,其理论体系与实践经验都较为成熟。相关体育非遗研究,主要来源于《国际博物馆》(Museum Intemational)、《国际遗产研究期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ritage Studies)、《非物质遗产国际期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anaible Heritage)等。

在体育非遗理论的建构与探讨方面,美国起步较早,研究成果较为显著的机构包括史密森尼民俗和文化遗产中心、美国民俗中心、国家艺术赞助基金等。始于1967年从事传统知识及艺术的研究、展览与保护工作的史密森尼民俗节就是由前者举办,创立之初非常重视学术性研究和地域文化权利的体现。为方便文化持有者以自己的方式宣传独特的文化,史密森尼民俗节所有的体育非遗活动都安排在国家广场的草地上或临时搭建的舞台上,使得文化持有者和包括体育非遗学者在内的参观者在较为轻松的活动气氛中面对面直接交流。与文化持有者之间的平等对话,保证了访谈的高效,提升了研究者对体育非遗的认识深度。史密森尼民俗和文化遗产中心主任K.Richard认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实行中的分离和各自领域的分隔削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有效性。R Nettleford针对体育非遗迁移现象,分析在迁移中造成的遗产流失、衰亡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录制度起源于欧洲,有关体育非遗理论保护与传承的经验性研究在欧洲也较为成熟。波恩大学、乌尔姆大学等高校尝试将体育非遗项目纳入学校体育活动,为体育非遗研究注入了活化剂。值得借鉴的是德国学者在研究体育非遗项目时,往往选择很小的事件和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然后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寻事物的发展规律。例如L Kong教授从个案的实证出发,运用田野调查法从不同角度阐述文化全球化对体育非遗的危害,各民族应从自身实际出发,促使本民族文化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追根溯源,欧洲体育非遗保护与研究工作的成功得益于“文化遗产日”的设立。每年9月的第3个周末,40多个欧洲国家的居民举家出动,朝圣般地参观文化遗产,增强了民众保护体育非遗的意识。

经^数十年探索,日本等在体育非遗传承研究方面,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有日本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在于重视传承人的技能本身,由于传统体育技能等具有“无形”特点而难以把握,因而传承人也被包括在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学者M.Shimada认为,日本Soma-Nomaoi(相马野马追)的成功传承主要得益于控制机制的规范化,在保护传承人、保存项目形式的同时对项目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盘点国外体育非遗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建构与探讨;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宣传与管理研究;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历时性、建议性与反思性研究;4)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保护与传承的经验性研究。

2.2国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逐渐成形但关注不够

随着体育文化的广泛传播和体育产业化进程的加速,体育越来越受到相关学科的广泛关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角审视传统体育随之成为中国体育研究的一个独特领域。目前,国内已有诸多学者从不同研究视角对体育非遗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从研究理论视角出发,例如社会学、人类学、艺术学、法律保护的角度;从研究层次上看,主要有宏观、中观和微观研究;从研究视角的维度,可以分为多维视角和单一视角等。根据具体问题,研究者通常会选择适宜的研究视角。

宏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是从全社会或整个国家的视角出发,以―些宏大的、整体的体育非遗理论问题为研究对象,强调包容性、概括性和整体性,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保护》、《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体育文化的传承》等,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体育文化之间的关系,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启示。也有学者尝试将民族传统体育发展、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置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进行研究,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我国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王晓在其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若干思考》、牛爱军等在其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传统体育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兼与王晓同志商榷》中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民族传统体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类别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激发了广大学者对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关注。

中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一般是以局部区域、某一民族或某一项目群的体育非遗为研究对象,例如《贵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和发展》、《我国朝鲜族传统体育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和《传统武术:我们最大宗最珍贵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后者出自程大力教授之笔,是中国真正意义上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研究传统体育的开山之作,截至2016年3月6日,被引267次,在2 682篇非物质文化遗产类核心期刊论文中被引频次稳居前三。中观研究是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两者之间联系的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宏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只有借助于中观研究,经过中间过渡才能在微观中得到良好体现;微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也必须经过中观验证,才能具有宏观推广的价值。

微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是以对某一项目、单个因素或最小体育非遗单位集合体进行的具体研究。研究者采用微观研究,其目的在于对具体的体育非遗项目进行更为详细的解析和定位,例如《灵的皈依与身的证验――河北永年县故城村梅花拳调查》、《维吾尔族传统体育项目达瓦孜的传承与变迁》等。或是通过个案进行细致翔实的研究,对某一个或多个典型案例进行描述、分析和反思,例如《农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困境及其救赎――以盐城地区义丰龙舞及楼王莲湘为个案》等。由于微观研究的个案研究是针对具体的体育非遗问题,研究的代表性和解释力不足以成为行之有效的推广模式。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体育非遗研究尚存在以下不足:其一,从单一角度思考问题的研究居多,从整体上系统思考体育非遗问题的研究较少(例如,研究过程中将宏观研究、中观研究、微观研究三者融合,相互补益);其二,历时性研究和建议性研究较为常见,反思性研究明显不足;其三,缺乏长期深入的田野调查和个案研究,难以把握相关项目的发展历程、社会结构和影响因素。

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展望

3.1完善田野调查方法,形成研究的时空张力

自英国现代人类学代表人物Haddon首次运用田野调查以来,该研究方法历经完善与规范,逐渐成为社会科学各个领域的重要调查方法。体育非遗研究借鉴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至今已取得一定成果,但对其理解和运用还不够深入。第一,研究人员在使用具体方法时对田野调查的共时性存在误读,把进入实地之前所整理的文献资料当成调查的参照,反复印证前人成果,缺少实地调查的探索发现。第二,部分学者将体育非遗田野调查研究的性质定位为定性研究,研究中使用的资料收集方式拘泥于定性方式,较少考虑到定量的方式(例如样本抽样调查等)。第三,部分研究的田野调查时间不足一个农业周期或牧业周期,难以真正了解一种文化现象。基于此,在资料收集和分析方面,广泛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研究范式;在调查研究的视角上,将宏观、中观与微观研究相结合,以确保调查对象的信度和效度;在田野调查过程中,要形成研究人员与调查对象之间的时空张力,切实保证研究的真实性。

3.2法律保护与教育传承并行,延伸实证研究广度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体育非遗是最为有效的保护方式,但国际上关于非遗保护方面的正规法律并不多见。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颁布,总体来看,体育非遗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须待进一步完善。在法律保护过程中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问题所在,通过实证检验,揭示在体育非遗法律保护中各种内外因素对其产生不同影响的深层次原因和原理。体育非遗教育传承既是一种发展,又是一种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对培养年轻一代集体意识、文化认同、民族自尊等具有特殊优势,能引发人们对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的再认识,被视为现代社会保护体育非遗的一种有效方式。要实现体育非遗教育传承的突围与跨越,就必须打破民间与学校文化主体间“身份有别”的观念,实现体育非遗资源对流,优化课堂的文化空间;因此,强化教育传承实证研究,把践中积累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具体实践,将是体育非遗研究者的一项重要任务。

3.3扩展研究的主位视角,提高文化持有者参与度

体育非遗承载的主体是文化持有者,充分尊重文化持有者对自我文化的认同态度或真实情感是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第―要义”。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政府、经营者和文化持有者之间的博弈关系使得处于弱势的文化持有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话语权遭受剥夺,其主动参与度较低。而缺乏文化持有者的积极参与,所有体育非遗工作都会徒劳无功,因此,要扩展研究的主位视角,促进政府、经营者和文化持有者换位思考,满足体育非遗持有者的利益诉求,提高他们的参与度。首先,必须把体育非遗研究中受到冷落的文化持有者邀请回来,与他们展开有效的沟通,将体育非遗、发生情景和文化持有者构成一个动态系统进行研究;其次,尊重文化持有者的主人地位,逐步引导他们客观地看待自身传统和生活方式,传承体育文化精华;再次,借助政府和媒体的力量,宣传体育非遗的原真性文化内涵,树立文化持有者的民族自信心。

3.4阐释体育非遗本体理论,加强不同学科整合

体育非遗形式多样,内涵丰富,阐释体育非遗本体理论是学界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研究者应发掘已有研究优势,全面分析体育非遗的概念、内涵、特征、价值和分类体系,为构建体育非遗理论体系进行积极的探索。体育非遗研究涉及到体育学、文化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多种学科,需要整合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整合。为保证多学科综合研究卓有成效,需做到以下3点:第一,鉴于不同学科拥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和适用范围,多学科综合的体育非遗研究必须兼顾各学科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对相关学科进行融会贯通。第二,不能生搬硬套相关学科的研究结论,只有在不同学科的共同点上找到可以互补的前提,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多学科的有机整合。第三,跨学科研究中严谨对待每一条资料,充当使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资料得到相关学科的相互印证。

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现状 保护 发展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1-0078-02

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决议。2001年5月1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第一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19项代表作获得通过,中国昆曲入选。至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特定的专业术语逐渐进入国内学术界视野。20世纪后期以来,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日益严重的危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中明显存在盲目性、机械性、片面性等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需进一步对国内诸多学者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现状及保护措施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为其探寻出路。

一、国内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内涵的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Nonphysical cul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非遗”)又被译为“无形文化遗产”,就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它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集体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包括所有形式的传统、大众或民间文化。它们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关于“非遗”的内涵,国内学者白云驹做了广义和狭义的深入研究,他认为广义的“非遗”除特定的口头文化外,还应当包括人的行为文化。而狭义“非遗”则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希望予以保护的文化范畴。张春丽和李星明将“非遗”的内涵界定概括为三个方面,分别是“非物质形态”的“非遗”,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物质形态”的“非遗”,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实物、器具、工艺品等;文化场所(或文化空间)全面总结了“非遗”的研究领域与保护范围。而刘玉清在列举了“非遗”的各个具体实例后,认为“非遗”应该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形态文化;另一类是具有鲜明民族和地域特色的行为文化,以民俗形式出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价值、意义和功能

国内一些学者认为“非遗”这一概念出现的时间较短、概念和内涵不是很清晰,这不利于我们对“非遗”制定相关的具体保护措施,所以对“非遗”的特征、价值及功能性研究有助于我们深层次地理解“非遗”。

王宁对保护“非遗”的难易度方面及其特点进行研究,他总结出:高度的个性化、浓缩的民族性、传承的经验性这三个特点。贺学君沿“生命”本性深入考察,活态性、民间性、生活性、生态性是他归纳出的特征,他强调,“非遗”只要还继续存在,就是生动鲜活的,“有灵魂的”是“非遗”的本质表现。而费安玲从法律性质将“非遗”的特征理解为:特定民族性、活遗产性、以口传身授方式体现的利益性和传承性。

“非遗”的价值、意义及功能方面,同志在全国文联第七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保持和发展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大力弘扬民族精神,积极吸取世界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实现文化的与时俱进,是关系广大发展中国家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报告充分肯定了优良传统与民族文化在中华民族发展中的作用,体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族文化建设方面的价值。

而韩基灿则从历史价值、精神价值、文化价值、和谐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教育价值和经济价值八个方面研究“非遗”的价值,并将其意义总结为四个“有利于”。刘魁立从人类视角出发,认为“非遗”具有群体认同、民族认同等重要功能与价值;而从旅游者角度出发,“非遗”可以承担认知历史、认知世界、认知特色文化的需求。朱祥贵认为,“非遗”的价值不止是工具性价值,应该在保护深层次内在价值的基础上,使人作为传承主体承担对“非遗”相应的生态义务和责任。

三、国内学者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党中央十分重视对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的保护,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国内学者对于“非遗”的发展现状有持乐观态度的,同样也有否定批判的。

刘魁立在以分析的态度对待“非遗”时表示,提高全民珍视和关怀“非遗”是最重要、最根本的任务。张晓雁则对我国“非遗”的保护与利用存消极态度,她认为由于传承、利用措施不落实,以及人们对“非遗”的忽视,我国“非遗”名存实亡。乔晓光也认为,我国“非遗”现状不容乐观,尽管文化遗产比较丰富,但也消失较快。其原因是整个社会对“非遗”的认识不够,缺乏智能资源、法规措施和抢救保护资金,并且传承渠道不畅,民俗流变冲击大。

而李春霞既分析了近年来我国“非遗”保护做出的成绩,又指出了“非遗”的发展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对民间文化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不够;(2)非遗保护人才青黄不接,研究民族文化的人才短缺;(3)过度的建设和“保护”开发行为,对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4)许多地方与企业表面上热衷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以旅游开发之实,而以保护“非遗”为名。

时吉光和喻学才从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保护角度出发,认为在旅游业迅速发展的今天, 如何将“非遗”转化为物质化的东西, 纳入旅游吸引物的行列,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满足游客的文化需求做到实处, 也是国内研究者们面临的挑战。

(二)我国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理解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根植于民族土壤的活态文化,是发展着传统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因而,它不能脱离生产者和享用者而独立存在,它是存在于特定群体生活之中的活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因素。

1.保护主体

保护主体在有效、有序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中占有不可缺的重要作用。王文章对保护主体的界定是指负有保护责任、从事保护工作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相关机构、团体和社会有关部门及个人。他们承担着不同的保护任务,但是工作目标却是一致的,只有各级保护主体明确并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工作才能顺利开展,王文章认为的保护主体主要有以下三个:国际组织、国家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当中则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学界、商界、新闻媒体是保护主体,书中认为保护主体是由政府主导,他们处于传承圈之外,虽与传承无直接关系,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起着重要推动作用的外部力量。

与王文章不同的是,苑、顾二人将商界和新闻媒体也归为保护主体的范围,尤其是对商界的肯定,会牵扯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前景。

2.传承主体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建立“人类活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中提出:实际上,创造行为是没有物质形式的,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间断,“人”是决定性因素。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解决传承主体即传承人的问题。

所谓传承主体,王文章认为,是指民间文化艺术的优秀传承人,即掌握着具有重大价值的民间文化技艺、技术,并且具有最高水准的个人与群体。他同时认为,保护“非遗”就是要保护好传承主体,他分别从传承主体、政府、领导干部三个方面阐述了如何保护好传承主体。

陈映婕、张虎生在《完善之路: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保护》中提出不同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中的传承主体有差异也有共性,并以民间类文学传承人为例阐述了传承问题正是现在“非遗”保护的瓶颈与难题所在。现已出台了相关法规政策认定传承人,并规定了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要将其不断细化深化。

(三)我国学界对于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办法概述

面对我国“非遗”消失和濒危的现状,2003年党中央要求文化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的保护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在对于如何保护的措施上,我国学界的观点难以一致,就以王文章为例,他提出七点,其中,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证是立法保护,只有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保护意识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序进行。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基本物质保障,应不断加大财政收入,加强与其他国家交流合作。此外,还应将采取系统科学的有效方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

与之相对应的是苑利、顾军的观点,他们认为保护方法也有七点:(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名录体系;(2)开展全国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大普查;(3)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登记制度;(4)收藏与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5)建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6)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口述史调查制度;(7)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数据库。同时,林秋朔以昆曲的保护为例,指出要积极推进民间“非遗”的产业化发展,适当鼓励以民间资本进入民间传统文化的形式进行产业开发。

四、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途径理论概述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单纯保护很难实现,单纯保护不但会缺乏资金支持,客观上也很难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充分展现。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一部分学者则认为要引入商业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中明确指出两种发展途径,一是商业化经营,二是产业化开发。二者并不相同,“商业化经营”指的是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成品作为商品而进行的商业化营销;而所谓的“产业化开发”,则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通过现代化技术和企业化管理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规模化生产或整体性开发与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究竟能否进入市场,能否进行商业化经营,作者认为决定于该遗产原有的生存方式。至于产业化开发,作者并不反对商业社会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元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的产业化开发,例如将民间传说改编成电影。作者表明保护与开发必须要“分别实施”和“同时并举”,只有这样,才可为今后的产业化开发创造出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

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4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天生依附于人,并且离开了人就不复存在;而物质文化遗产在形成后则不依附于人,以其有形的状态独立存在。从这一点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具有天然的“以人为本”的属性。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下的定义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照此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五类:(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①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的权威定义中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天生就是依附于人的,这种依附不仅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人创作出来的,而且还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离开了人就不再是其本身,因为大多数时候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产活动,存在于生产者进行的生产劳动中,是以一种无形的、看不见的形态而存在的,这也是“非物质”的含义所在。比如,日常生活中被人们经常称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少数民族手工艺品或民族歌舞表演,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载体,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一种知识、技能或节庆,是无形的、看不见的,它存在于人们眼睛能看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态载体之中。再如,中国书法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们所见到的颜真卿、柳宗元写下的一个个漂亮的毛笔字并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颜真卿和柳宗元高超的书法写作技能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技能隐藏在他们书法作品的中,并经过千百年的传承和发展形成了具有自身独特体系的写作技能———中国书法。在这个案例中还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流传下来的颜真卿和柳宗元书法作品真迹是珍贵文物,是物质文化遗产,而隐藏其中的书法技能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此看来,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但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这样的一体两面性,比如歌舞和乐器演奏技巧、民族医药技能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的确值得探讨。由上述例子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能脱离人而独自存在,它往往是一种生产技能,像知识一般只存在于人的脑海里。正因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要性不亚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活的土壤,传承人数量的多少直接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强弱,而且像颜真卿、柳宗元这样的传承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传承人。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危机

201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一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①可以看出,国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有着明确的定义,并且给出了明确的资金和政策扶植措施,也明确规定了传承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但是,当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依然存在传承人紧缺的问题,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带着这个疑问,笔者于2014年12月初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分别采访了两位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位于黔东南州首府凯里市的黔东南州民族医药研究院附属苗医医院,是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该院拥有两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苗医药•九节茶药制作工艺和侗医药•过路黄药制作工艺。笔者采访了黔东南州民族医药研究院资深研究员袁涛忠医生。在谈到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有何值得改进之处时,袁医生认为,现在的问题不是政策不好,而是少数民族医药传承人的思想还跟不上政策的步伐。苗族和侗族由于身处交通相对落后的山区,与外界交流偏少,长久以来形成了保守顽固的思想。苗族与侗族都属于只有语言而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所以苗医药和侗医药的传承长期以来一直依靠口口相传。而改革开放以后,许多民族医药传承人因为觉得仅靠给乡亲看病而象征性地收取微薄的医药费不能致富,也开始陆续外出打工,这样造成了许多珍贵的药方现在实际上已经失传。吴培焕是黔东南州民族歌舞团资深侗族大歌演员,侗族大歌作为贵州省唯一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在省内外均有较高的知名度。采访中,她谈起了侗族大歌传承人面临的危机。年近五十岁的吴培焕是黔东南州黎平县口江乡人,她的母亲是一名侗族大歌歌师,从小耳濡目染,吴培焕也逐渐喜欢并学唱侗族大歌,并于初中毕业后就进入了黔东南州民族歌舞团,从此当上了一名侗族大歌演员。1986年和1988年,吴培焕作为中国文化访问代表团的一员,曾经到法国、意大利、奥地利、匈牙利、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和马来西亚表演侗族大歌。回忆起在法国巴黎的表演经历,吴培焕激动地说:“当时那些专家真的是喜欢得不得了,演出大厅内全部坐满,连过道上也坐着人。我们一口气唱了36首侗歌,几乎涵盖了所有门类的侗族大歌歌曲,有琵琶歌、牛腿情歌、笛子歌、玩山歌、河边歌等等,表演完所有歌曲后,在场观众还意犹未尽、不愿离开。观众的热情难却,姑娘们又加唱了五首歌,之后观众仍然不肯离去,是在中方带队同志的苦苦劝说之下才依依不舍地离开的。”后来吴培焕问了其中一位外国声乐专家,为什么你们听不懂我们唱的歌词还这么喜欢我们唱的歌?专家回答她是因为侗族大歌的曲调实在是太优美了,而音乐是跨越国界的,因此大家凭着韵律就会爱上侗族大歌。但是谈起传承人的流失,吴培焕流露出一丝忧伤,因为外出打工比在歌舞团唱侗歌赚钱多,近些年已有不少传承人选择了远走他乡。另外,黔东南甚至贵州省内,至今仍然没有一所专门的侗族大歌音乐学校,也没有一家专门经营侗族大歌的演艺公司。像吴培焕这样能够进入州一级歌舞团的侗歌传承人在他们乡乃至全州都只有少数,那些没有国家财政供养的大歌演唱者只能选择外出打工另谋生路。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采访,笔者发现了两个问题:一是传承人因为得不到可观的经济效益,从而选择外出打工的现象很突出;二是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有待挖掘,传承人和许多当地人都没有意识到自己所熟知的苗药、侗药或侗族大歌蕴含的巨大医学价值和艺术价值。欧美医学界对于中医的重视程度不亚于国人,而吴培焕在法国巴黎的表演经历也说明了国外声乐界对中国民族音乐的喜爱。因此,如何使传承人对流传到自己身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满信心,并且可以通过非遗的保护与传承获取可观的经济效益,是当前传承人保护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市场化条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人本化”模式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本化”属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传承人危机,本文结合上述调研,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人本化”模式。所谓“人本化”模式,就是要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调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层面行为主体共同参与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在“人本化”模式中,最重要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传承人的繁荣与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际公平的基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问题上,有学者已经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应归属于来源群体和传承人”。①而在侗族大歌发展演化的历史中,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侗族大歌作为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在其盛行的清乾隆年间曾出现过3个著名的歌师,即陆大用、吴万麻、吴金随。他们一生创作或编唱的许多侗族大歌被后人称为“嘎大用”(陆大用创作的大歌)、“嘎万麻”(吴万麻创作的大歌)和“嘎金随”(吴金随创作的大歌)。在侗族大歌流传的南侗方言地区,他们创作的侗族大歌占侗族大歌流行曲目的80%,至今人们仍在传唱或用其歌调填新词传唱。②由此可见,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六大主体中地位最为重要的主体,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拥有文化权利,又拥有财产权利。所以他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主体,又是市场主体。与此同时,传承人又是其他各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桥梁与纽带,并辅助其他主体产生作用。在传承人的特殊地位之上,“人本化”模式中包含了三大类主体:市场主体、文化主体以及行政和法律主体。

(一)市场主体传承人、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构成了“人本化”模式的市场主体。笔者在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危机时,找出了形成危机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传承人不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中获取足够的经济利益,而市场化则可以解决这一难题。市场是商品交易的场所,在这一场所中,传承人的身份变成了文化商品的生产者,负责向消费者提供可供选择的文化商品。但是,当前的文化市场上,无论侗族大歌还是苗药,都缺乏完善的市场运作,即由专门的经营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包装、宣传和营销,将非遗作为商品投入市场。因此,经营者也是市场主体中的重要一环。市场是商品交易的场所,无论是艺术价值还是医学价值,有价值的东西就可以推向市场进行交易,当然前提是商品要合法。将商品推向市场进行交易,就可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转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艺术或医学价值转化为传承人的收入,为这些价值买单的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需求的消费者,这些消费者或是到侗寨旅游途中观看侗族大歌表演的观众,抑或是购买苗族医药对骨折进行治疗的患者。

(二)文化主体传承人、学者与共生者共同构成了“人本化”模式的文化主体。传承人作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天生就承担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文化价值的传递者和生产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的传承中,学者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会自己“说话”,需要调查者和研究者的定义。他们的主体意识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其生存的田野走向学术的层面,要经过研究者的参与观察和深度描写。③当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的知名学者往往集中在大都市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基层十分缺乏专业性的研究人才。学者的作用是两点,一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味”,二是在此基础上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味”,简而言之就是追溯历史、与时俱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问题是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学者和传承人都肩负着重要的责任,此外学者还要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市场化当中需要注意的经济学问题,在城市化进程中要注意的社会学问题等等。最后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生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生者是指与非遗传承人在一个空间内生活的人,但他们并不掌握非遗技能,可以将共生者简单理解为传承人的乡里乡亲。非遗共生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也有重要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从共生者到传承人的身份转换。古人云: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生者,占尽了天时地利人和,他们对于非遗的理解远远超过外地人,因此将他们吸收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大军是有可能的。

(三)行政和法律主体行政者与司法者共同构成了“人本化”模式的行政和法律主体。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保护问题,法律界已经认识到不仅仅是保护包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知识产权那么简单。一些学者认为,传统文化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它的保护需要依赖综合性措施,知识产权不能成为保护传统文化的主要手段。①有学者进而主张,采取融公法和私法于一体,多种保护手段相配合的综合性法律制度。②还有学者主张实行双重权利保护,即分别立法,采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知识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权利的双重保护。从文化角度来说,两者分别涉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政策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而言,两者各自归属于传统的私法领域和公法领域。③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类学者的观点,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双重权利保护,这样就既需要行政主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属于“集体人权”的文化权利进行保护,又需要法律主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属于“集体产权”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语境 高校 人文素质教育 路径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12C-0109-03

文化遗产与民族历史发展密切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不只是传统的技艺和实物,更是民众的非遗意识和思想的传承,是非遗“主体”实践,保持非遗本质的“生命力”。因此,高校非遗教育实质是优秀的传统文化教育、人的基本素质教育。

一、非遗内涵与非遗传承

关于非遗的内涵,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遗定义来看,它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非遗的无形文化,包括文化思想、观念、精神、技能等,反映着地区性的群众心理、性格特征,在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发展、创造中,能够为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这是非遗本质的部分、最有价值的部分。二是非遗的有形文化,诸如各种社会实践、知识、技能的表现形式及其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是非遗的无形转化为有形的主要载体,体现和展示非遗存在的部分,并构成了非遗的完整性。就非遗本质而言,非遗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凝聚了民族的智慧、品格和美德等宝贵的思想文化,是其独特发展及形态形成的内在动力。非遗的精髓不是物化的技艺,更在于其中所蕴含的特殊的表达方式、情感和创造力。比如壮锦,经典的图案和精湛的技术体现了壮族人民的智慧、审美、特殊情感、表达方式等,承载着壮族的各种风俗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丰富的文化内涵。又如少数民族的歌舞,承载着民族生活生产情景、民族思想文化,是民族普通民众的真实生活,记载着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与民族历史发展密切相关。

非遗是农业文明的产物,大部分植根于农村社会。在农村社会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原有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传统文化受到切割,非遗碎片化现象明显。碎片化不仅体现在非遗构成要素及发展方面,也反映在非遗调查、研究、保护、传承及管理方面的表面化、形式化、简单化。比如壮锦,作为礼品和旅游商品,只看重其造型、图案、色彩等外在的东西,而对其内在的工艺质量、文化内涵不太关注。又如侗族大歌,其逐渐走向“舞台化”,逐渐剥离出侗家日常生活,创作动机、创作热情、创作机制受到制约,发展空间日趋萎缩。各种非遗的调查、研究也基本上局限于表面、肤浅地介绍知识,研究人员缺乏耐心和时间与人们进行情感沟通和深层感受,深入地了解非遗与当地人的情感联系,挖掘非遗所蕴含的深层精神文化。如安徽芜湖铁画,人们更多的只是欣赏其题材、构图、技法、笔意,而对其历史变迁、文化内涵以及艺人们的创作心态、人画互动、审美价值等缺乏关心和了解,无法体悟一种源自生活的艺术表达和文化体验。

在民俗学视阈下,非遗的注意力应该关注民俗的主体“人”,关注负载着“俗”的“民”和他们的最基本的日常生活,而不是异彩纷呈的“俗”。民俗传承不是理论上概括出来的行为特征,而是来自人在实践中的具体行为,理应关注传承人或传承者、民俗传人的主置,不能只见“俗”而不见“民”,见“物”而不见“人”。非遗保护在传授传统技艺、艺术的同时,更要挖掘非z文化背景与历史渊源,促使人们更透彻地理解民族文化,增加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认同感,激发人们文化自觉意识,确立“主体”的地位,只有建立这样动态文化传承系统,非遗才具有鲜活的生命力,才能永续传承、发展、繁荣。简言之,非遗是人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技能、观念等,并在实践中以人的口述、身传、心授等方式表达和传承,非遗研究、保护和传承不应该只是工具、实物或表现形式等内容,而是非遗“主体”实践,保证非遗核心内容的“生命力”。

二、高校非遗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6

关键词:傣族传统音乐;传承人;波叶法;生产性保护

一、前言

2003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界定,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和自然的过程中以及与其历史的互动过程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1]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即非物质性、口头性和展演性等特点,也带来了其更大程度上的变异性、不稳定性和不可再生性,当然,也因之更突显了其唯一性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在现代化和全球化浪潮席卷全球的今天,各地区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更大程度的冲击和挑战,世界各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但是除了整体性的原则和措施,还应针对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点探讨其传承和保护问题。

二、龙潭乡南本村基本概况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龙潭乡龙潭村南本村民小组是一个全部为傣族居民的傣族寨子。南本是一个山灵水秀、民风淳朴的地方,生活在这里的傣族人民勤劳、善良,创造出的灿烂的民族文化,2005年被普洱市命名“市级傣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南本寨始建于元朝,解放前属六顺傣族土司的封地,寨子内现有88户人家、408人,全部为傣族,他们保持了傣族的全部传统习俗,如开门节、关门节、忌、泼水节等传统节日,许多传统技艺也因此得以传承,如傣族的传统器乐演奏、竹编、织锦以及傣族的一些饮食习俗。

傣族是一个人数较少的民族,有着自己独特的风俗习惯,也有自己独特的音乐文化。在这里还依然完整保留着傣族的所有习俗,包括傣族的传统音乐。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活的丰富,越来越少的傣族人会傣族传统音乐的演奏,使得傣族传统音乐随时面临消亡的可能,因此对少数民族传统音乐进行保护和传承势在必行。

三、南本傣族传统音乐的发展现状

在南本寨子,人们所听和演奏的传统音乐主要有弹拨乐、弦乐、打击乐等,使用乐器主要有叮西、叮旦、牛皮双面鼓、象脚鼓等。他们的音乐主要在各种节日和特殊场合演奏,每逢节日有头带领,由寨子的老艺人演奏,人们都会尽情的歌舞。生活型说唱艺术也可称为日常型说唱艺术,指的是在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展演的说唱艺术形式,与各族民众的生活紧密相关 这一类的说唱艺术,可能在各民族的传统节日等场合举行,也可能在各族民众的婚丧嫁娶 甚至是日常生活的常态状态下进行[2]。南本寨子的传统音乐作为人们生活中一部分,属于典型的生活型的说唱艺术,在传承和保护上,采取的办法是依靠传承人传承。

波叶法就是南本寨子老艺人中的一员,所掌握的傣族民间音乐较为全面。波叶法老人今年已84岁高龄,但是精神依然很好。他从小喜欢音乐,在还很年轻的时候跟着六顺①傣族土司府的乐师一尚扁学习傣族传统音乐,他聪明好学,因此吹、拉、弹、唱样样都行,到如今还能演奏近百首傣族传统曲调。

波叶法老人除了能演奏傣族传统音乐,还能自己制作乐器。现在保存在他爱家里的一把叮西和一把叮旦都是他年轻的时候自己制作的,已经伴随他70多年了,拉起叮西,唱起“串姑娘调②”老人反复又回到了年轻的时候,还是那样神采奕奕。随着社会的发展,傣族传统文化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现在的年轻人不愿意学习传统艺术,为了将傣族传统文化保持下去,波叶法老人积极带徒传授技艺。老人的三个儿子,也都很喜欢音乐,现在正跟他学习演奏傣族传统音乐。

老人对音乐的热爱和积极传承的精神受到了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的重视,2005年8月,波叶法老人被确定为思茅区的代表性传承人。之后更是积极参加各种宣传和传播傣族传统音乐的活动,参加乡里组织的演出,对傣族传统音乐在当地的的传播起到了非常大的影响。2008年,波叶法老人又再次被申报市级傣族传统音乐代表性传承人。

三、傣族传统音乐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

南本傣族传统音乐的发展主要靠像波叶法老人一样的老艺人来进行传承和保护。当然,波叶法老人作为傣族传统音乐代表性传承人对傣族传统音乐的传承有着更加巨大的作用。在像波叶法老人这样老一辈的传承人的大力推广下,傣族传统音乐将在在民众中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不再像以前那样仅局限于民族重大庆典、宗教仪式等场合,傣族传统音乐也将成为傣族人民日常生活周期中可不断重复上演的常态活动,人们开始怀着一种艺术欣赏和自我娱乐的眼光来看待傣族传统音乐。但是由于傣族传统音乐所处的环境和面对的各种情况,傣族传统音乐在传承和保护的过程中还是出现了各种问题。

(一)传承人相继离世,传承难以为继

随着老一辈传承人的日渐离去,本来有老一辈艺人传承的很多技艺都面临着失去传承的可能。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多来自民间,一代代的被传承下来。原先,传承人愿意学习技艺是因为可以靠技艺来养家糊口。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可以靠技艺,尤其是说唱技艺生活得很好的艺人已经很难再养家糊口,所以很多传承人不得不放弃传统技艺,转而从事其他行业,慢慢的失去了传承的基本条件。面对这样的状况,年轻人就更不愿意投入到传承队伍中去了,从而导致了很多传统技艺没人传承,出现后继乏力,难以为继的情况。

傣族传统音乐的传承也是一样,像波叶法老人一样的老艺人其实也不少,但是愿意学习传统音乐演奏的人越来越少,尤其是年轻人更是少之又少。因此传统技艺传承面临最主要的的问题就是缺少传承人。

(二)所处地区偏远,得到重视不够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部分都来自民间,有很多并没有被大众所知道,是属于小众所有的,但是确实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也应得到保护和传承。正如,南本的傣族传统音乐,它只在本地和附近有傣族居住的村寨流传,走出傣族这个特定群体,傣族传统音乐根本无法生存。而且由于地处偏远,傣族传统音乐只在当地流行,只能被当地人所认识和接受,要想传播出去很难。

国家出台政策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但是有很多小地方的技艺,地处偏远、知名度不高,也许根本不可能得到国家的重视。由于重视度不够,这些传统技艺会慢慢淡出人们的生活,而当当地的人们觉得不再需要某种技艺已经无法带来效益时,传统技艺只能走向消亡。

(三)缺少生产性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性和活态性表现在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使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生产性方式保护是一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形态和传承特点的保护方式[3]。

从生产和消费的关系来看,有需求,就有消费,有消费就要有生产,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不应该只是僵化的收录保存,而应该在不违背和破坏其核心价值和核心技艺的情况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生产领域,让更多的当代人能够享受到祖先留给我们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同时也可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咋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得到更积极的保护。

傣族传统音乐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部分,虽然具有很高的文化、艺术价值,但是它作为生活型说唱类传统艺术,并没有进行生产性的发展。傣族传统音乐只有在傣族各种活动时才会演奏,在特定的时间才能听得到,这样大大降低了傣族音乐传播的可能性。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

由于地处偏远,当地人们也许并没有把传统技艺看做一种宝贵的遗产,而是把它们看做一种生活的技艺,所以当生活条件变好,不需要在靠技艺养家时,人们对这些传统技艺的保护和传承的意识就会慢慢变淡薄。而且,因为教育水平不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很模糊,就更不用说保护和传承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本身所具有的特性,需要通过传承人代代相传,如果民众意识薄弱,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都会受到巨大阻碍。

四、傣族传统音乐传承和保护对策

傣族传统音乐由于它特殊的生存条件,傣族传统音乐曲调难懂,不宜学成,所以对它进行传承和保护的过程也相对较难。尤其在南本本地,由于条件受到限制,傣族传统音乐不能得到很好的传播和发扬。虽然傣族传统音乐只能被一小部分人听懂,但是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部分,对它的保护和传承还是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

(一)加强立法保护

随着我们目前所面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面临的诸多情况,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立法势在必行。我国现已有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权益的相关规定,在地方上也得到了实施,立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进行保护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只要在进一步明确传承人的的权利和义务,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能得到有效地保护。

(二)提高政府重视度

由于地方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状况也不同,政府应根据地方差异,对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进行差异对待。有很多是大家所熟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可以吸引个人或者企业来参与保护和传承。例如我们的昆曲艺术,由于被大众所熟知因此也一定有昆曲特别爱好者,那我们就推出一些优惠条件,吸引他们共同参与进来。但是像傣族传统音乐这种地处偏远,受众少的传统技艺,要想得到全面和有效地保护的话,政府应该给以更多的关注和重视。让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走向更偏僻的地区,帮助当地一起传承和保护我们祖先留下来的艺术瑰宝。

(三)实行可行的生产性发展和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是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4]。

现在老一辈的艺人们逐渐变老,非常希望把自己所会的技艺传承下去,但是老人们愿意传授,并不意味着就有人愿意学。主要是因为各种现实原因。例如学习过程辛苦,学出来之后没有用等等,所以如果能够实行生产性发展的话,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会有所帮助。只是在选择具体的生产方式时还需要进一步不的探讨。因为不是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生产型的方式进行保护。

(四)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国家现在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对我们的传统技艺进行传承和保护,但是,传承人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的过程中一个推动和发起环节,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在人们生活的环里,要想能够很好地传承下去,还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境地,我们要向人们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大力培养人们的文化自觉,让民众对拥有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感到骄傲、自豪;同时加强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意识,让传承人发挥带头作用,推动当地进行全民保护和传承。

对于目前传统技艺传承和保护所面临的问题,解决传承人问题是首当其冲的问题。其次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加强保护和传承的宣传将对整体的保护和传承起到重要作用,最后就是还需要不断完善关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传承人的扶持,制定优惠条件吸引时下年轻人投身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的事业中去,将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和传承。

总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是一项涉及面非常广的工作。要搞好这项工作,不仅要发挥国家政府、保护机构的作用,还要发挥出社区民众和个人的作用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够得到有效地保护,并且得以传承和发扬。

注释:

①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下辖乡镇,与调查地南本挨近

② 傣族葫芦丝曲谱中,男女青年恋爱时所演奏的一个首曲子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52.

[2]董秀团.说唱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J].民俗研究,2009(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