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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服务管理范文1
关键词:交通运输;服务质量;措施
一、交通运输服务现状
1.基础设备设施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扩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设备规模,提高交通运输运速运量。铁路运营总里程已经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电气化铁路的运营路里程也达到了世界第二的水平,高速铁路投人运营里程达到了7735公里,位居世界首位。全国高速公路网路也在改善之中,我国高速公路里程达到了9.6万公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设备水平和技术水平都有显著提高。航空、海洋和管道运输也都在不同程度的增长之中。
2.法律法规方面。在过去几十年的实践过程中,我国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现行法律法规包括:道路运政方面、水路运政方面、港政方面、航政方面、地方海事方面和公路路政方面等六个领域的法律法规一共56件。
3.服务管理方面。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客、货主交通需求频次不断增加,出行范围不断扩大,对运输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向着便捷化、多样化和品质化转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服务企业也随之做着相对的调整,在加强内部管理以应对市场需求,搜寻行业发展信息、了解国家政策方针和形势的前提下,把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等信息技术使用运输服务管理当中,创新转变了传统的以提供基础服务为主的发展理念,使交通运输服务逐步朝着专业化、重载化、节能环保化发展。
4.人才结构方面。近年来,交通运输服务行业的人才结构得到了明显改善,人才断层、断档和失衡现象有一定好转。许多年青人才在这个过程中脱颖而出,已经成为交通运输服务事业中的中坚骨干,承担起了交通运输服务事业的教学、科研和生产事业。交通运输管理系统和交通运输企业中的高学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所占比例得到了明显提高,人员平均年龄明显降低,极大地改变了交通运输服务行业人才总量严重不足的现象,初步解决了人才青黄不接的问题。
二、交通运输服务存在的问题
1.交通运输科技水平不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大多数交通运输企业都分别通过科研开发和技术引进,不同程度的更新了技术和设施,初步建立了检验、检测、售票联网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等较先进的技术设备设施,发展了生产力,提高了交通运输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升了交通运输服务质量,发展了社会经济效益。然而,这种靠科学技术进步来提高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的方式在我国还未得到普及。在发达国家,先进科学技术对交通运输发展的贡献能达到80%,而在我国仅有30%左右。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信息不畅以及自动化程度偏低等问题都还有待解决。
2.交通运输法制建设滞后。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探究,我国已经逐建建立了一些符合自身国情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为规范交通运输市场起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交通运输市场情况比较复杂,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依然相对滞后,法率法规不配套、不健全、缺规少章,甚至很多领域还是无法可依的状态,不仅降低了交通运输市场规范化的进程,还容易引起交通运输市场混乱,滋生腐败,甚至引发货损事故、安全质量事故和交通安全事故。
3.交通运输企业管理水平不高。在一些交通运输企业中,管理制度仍不够健全,部分已有管理措施无法落实,管理方式落后,管理水平不高,有部分交通运输企业未能普遍使用以计算机网络管理技术为代表的先进管理技术,一些中小企业还停留在人工管理的阶段,在利用高新生产管理技术提高运输效率、减少运输成本以及提高管理水平方面仍需继续努力。另外,传统的运输生产关系和组织形式制约了交通运输服务的效率的提高。运输企业的组织化、规模化、网络化程度不高,运输企业经营分散,信息交流不畅。以及未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造成了交通运输服务质量不高的现象。
4.人员文化素质水平偏低。因为用工制度和培训体制的不健全,交通运输政府管理部门以及企业中的部分员工思想觉悟、文化水平和业务技能都相对较低。又由于思想觉悟不高,就衍生出了政府管理部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现象,甚至做出、贪污受贿的事情。交通运输企业中违法经营、欺行霸市、作业野蛮等现象还时有出现;由于技术水平低,服务水平档次低,现有的部分设备难以发挥最大的效用,造成了设备浪费。
三、提高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的措施
1.提高交通运输服务基础设施和科技水平。
1.1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面对新技术革命,要扩大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建立专业的交通信运输息化产业和交交通运输通信息服务网络,使交通运输信息变得畅通,开发高速公路自动监控、通信、自动收费技术和智能交通管理技术。
1.2提高基础设施设备水平及管理。加快开发、研制,提高基础设施水平,如研制高速铁路列车、客船,提高公路、铁路以及航道等级,使用货物自动分拣技术、保鲜防潮技术,改进分拣、包装、起重和装载技术设备,提高检验、检测设备性能。强化交通运输设备管理,使设施设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完善交通运输设施设备的功能,减少设备闲置率,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2.健全交通运输法律法规。
2.1健全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政府立法部门要加大立法力度,成立专门的交通运输立法班子,进行交通运输市场研究,组织攻关,加快立法工作。改变某些方面无法可依的现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国、依法治交通。
2.2强化交通运输法制宣传。还要强化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宣传,使工作管理人员和货主、旅客都能够树立自觉学法守法的理念,自觉维护法纪,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维法。
3.革新企业管理方法。
3.1管理思想创新。在交通运输企业管理中应运用并行工程思想。运输企业管理创新应从管理理念和管理思想上入手。并行工程,是一种集成的、并行的设计产品和相关过程的系统化方法,这种方法要求从产品开发开始就要考虑到产品寿命周期从概念的产生到产品报废的回收处理的所有因素。这种方法不仅可以应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制造中,还可以运用来管理组织系统,从而缩短反应时间,提高运行效率。
3.2管理方法与管理技术的创新。企业管理者要能把有效的自然与社会科学成果结合到一起,本着适用先进的原则,逐步推行新型管理技术。这样,我们就可以创造有序的工作流程,实现生产、经营、服务等多方面的管理方法创新,以信息翻译片技术、电脑网络技术改等改进管理技术。
4.加强员工队伍建设。
4.1严把从业人员招聘关。要严把招聘关,提高招聘门槛,对新转型的劳务工要首选高校毕业生或是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从源头上解决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不高的问题。
4.2严把从业人员培训关。完善企业的三级培训功能,实现员工的岗前、岗中、岗后培训。达到客、货运输服务人员任职培训100%、管理者和特殊工种工作者持证上岗率100%,对未达标和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进行重新培训直至合格,打造出一支政治修养高、文化素质高、服务技能高的职工队伍。
4.3严把从业人员道德关。把文化素质道德培训纳入企业员工培训里面,创建高素质的良好道德行业氛围,引导员工牢记“全心全意为旅客、货主服务”的宗旨。严禁粗暴对待旅客、货主,严禁“生、硬、冷、顶”态度,牢固树立“以满足旅客、货主需求为荣,以损害旅客、货主利益为耻”的观念。
交通运输服务管理范文2
对于出租车监管体制,2015年注定是不凡的一年。
年初,《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正式生效,有人说,我国的出租车管理体制基本完善。谁曾想到了下半年,出租车行业迎来史上最强烈的冲击。
为回应大潮汹涌的互联网专车,2015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同时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出租车行业改革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专车征求意见稿),其沿用原有的出租车管理制度去规制专车时,遭到了行业和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对,专车治理陷入困局。
征求意见稿引发的强烈争议还在发酵之中,梳理对出租车的监管流变,不难发现,出租车管理是长期困扰监管者的难题之一。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政府行政的法治化程度和公共治理的现代化程度都面临极大挑战,互联网迅猛发展,又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专车治理暴露出来的种种困局,如何破? 出租车制度管理流变
我国最早颁布的出租车管理规章,应是1988年6月由原建设部、公安部和国家旅游局联合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公共交通的部门统一管理。
1997年底,原建设部、公安部出台了《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提出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该办法1998年2月开始实施,一般称为1998年出租车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各种出租车监管模式在全国遍地开花。
大部制改革后,交通运输部陆续出台《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以2014年9月26日通过、2015年1月开始实施的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为标志,我国出租汽车管理制度基本完善。有评论认为,已形成管理闭环,我国的出租汽车管理体制进入新阶段。
而正在所谓我国出租车管理体制基本完善的同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专车衔枚疾进,迅猛发展。
2012年8月,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推出“快的打车”; 2012年9月,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推出了“嘀嘀打车”(后改为“滴滴打车”)。
2013年4月,快的获得阿里巴巴、经纬创投1000万美元A轮融资;2013年4月,腾讯注资滴滴1500万美元。
就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台前夕的 2014年7月8日,快的宣布推出一号专车,2014年8月19日,滴滴推出滴滴专车。
当然,交通运输部并非没有关注到打车软件和专车的发展,2014年7月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通知》称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对转变出租汽车运营模式、方便乘客出行、提升服务质量、缓解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
等到2015年《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正式生效,所谓出租车管理体制基本完善之时,也正是专车四处攻城略地之日,如何监管专车,又成为摆在监管者面前的问题。
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专车经济在全世界获得了广泛的关注,我国的监管部门,如何出台意见,一直是坊间热议的问题。但相关部门一直冷淡处理,没有任何权威的公共治理信息披露。
2015年10月10日,在上海发出第一张专车牌照次日,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专车征求意见稿)出台,令人错愕。常常被忽略的是,同一天还出台《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出租车行业改革征求意见稿),对年初生效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修正,其内容正是针对专车。 专车治理的法治困境
交通部门管理出租车的依据,来源于2004年7月生效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12项设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许可事项,依法实施“三证”许可管理。依照专车改革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沿用了上述“三证”管理。
那么争议来了,将专车界定为网络预约出租车合适吗,专车属于出租车范畴吗,沿用对出租车的“三证”管理专车,合法吗?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把出租车分为一般出租车(可巡游)和预约出租车(不可巡游)两种。其中,“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
这两种出租车都可以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出租汽车电召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信、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也就是说,可能存在电话电召巡游出租车、网络电召巡游出租车、电话电召预约出租车、网络电召预约出租车四种电召出租汽车服务。
从逻辑上讲,上述四分法也很难说错。但只要用普通人的常识想想就知道,这种逻辑是纸面上的,现在大部分巡游出租车不都使用打车软件在接受预约订单吗?所谓巡游和预约的分法本身就是想象的,并不符合市场现实。
所以出租车行业征求意见稿的表述稍显混乱,一方面提出禁止预约出租车巡游,“预约出租汽车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形式,具有预约出租汽车专用标识,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另一方面,又鼓励巡游出租车提供预约服务。“引导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减少车辆空驶,方便公众乘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按规定开展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巡游汽车可以预约,这符合出租车的现实情况,但预约出租车不可以巡游,则不符合现实,也缺乏合理性,是具有歧视性的安排。
专车征求意见稿提出将专车界定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认为专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该界定与专车主要以提供信息服务的现实不符,属于削足适履的安排,用出租车规制的框套专车,是对现有监管模式的扩张适用,类推适用,属于越权。
除了强行将专车纳入出租车进行牌照化管理,被大部分人忽略的问题还有交通运输部制定上述规范的依据问题。
《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二条明确,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条规定明确将出租汽车的管理保留于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方式出台,现在交通运输部以部委规章方式出台,有越权规范之嫌。
这大概也是专车改革征求意见稿在谈到权力来源时仅提到了关于出租车三证的国务院412号令,没有其他上位法规范的原因。 公共治理困局与破局
专车治理涉及广泛公共利益、直接关涉民生的公共治理,其公共决策应该遵循必要的程序,将决策的利益相关者以必要形式引进决策过程,畅通公众参与途径,通过听证、专家咨询和群体协商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对专车治理的意见,确保关于专车的决策公开公正,是现代治理的要求。
但梳理专车政策出台过程,不难看出,决策程序不够公开透明,政策出台极为突然,决策过程没有看到企业方、司机、普通消费者的参与和讨论,接近黑箱操作,决策过程较为封闭,出台后也遭到了广泛反对,其政策一旦落地,打车难、打车贵的难题将卷土重来。
征求意见稿把出租车强制性地区分为巡游和预约两种,人为地制造市场进入限制,并制定歧视性的政策安排,其结果无非是扭曲市场,导致治理失灵,不仅共享经济发展受挫,事实上也不会被真正遵守。
常常有媒体提问,如何创新监管来管理专车,笔者觉得这是似是而非的提法。专车作为新生事物,是创新的产物,但却不能认为需要创新监管制度来管理。对市场主体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可为,但对监管者而言,当法无明文授权时,监管机关无权作为。在没有清晰的立法授权之前,不宜针对新生事物,扩张性适用原有监管。监管追求稳定可预期,而不是不断创新和扩张。
为什么要沿用旧有方式监管专车?一个很重要的价值目标是稳定,害怕出租车司机闹事?可多年来出租车司机处于现有的企业经营框架下,负担极重,何不借机帮助出租车司机松绑,变换轨道,成为新模式下的专车司机呢?
其实,很多出租车司机也愿意成为专车司机,但恰恰是因为出租车经营企业通过各种名目收取的高额押金或保证金,将司机捆绑在出租车企业中,导致出租车司机无法自由选择。
专车政策引发的强烈争议,显示出当前的公共治理和公共决策过程还缺乏明确的价值指引,缺乏对新经济的理解和包容,也缺乏科学的决策方法。我们应该在法治价值基础上,面对创新命题,通过科学的政策程序,使广受关注的专车治理问题纳入现代决策的轨道之中。专车治理的困局,也可以成为治理优化的破局机会。
交通运输服务管理范文3
一、对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的分析
(一)交通运输稳发展的基本面没有变,但发展条件和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我国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随着国内有效需求逐步释放和改革开放深化推进,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稳步发展,交通运输需求持续旺盛的趋势不会改变。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到202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将比2010年翻一番,预计全社会客货运输量将是2010年的1.5至2倍。为有力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便捷出行更高的要求,国家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向和力度不会变。2014年进入到“十二五”规划的第四年,中央明确要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保持宏观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交通运输稳发展依然具有良好的条件和基础。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长期以来支撑我国交通运输快速发展的要素条件和外部环境发生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在发展思路上要“换脑”,在增速上要“换挡”:一是中央强调,要努力实现经济发展质量效益得到提高又不会带来后遗症的速度,落实到交通运输改革发展中,长期以来片面依赖基础设施投资拉动发展的观念必须加以扭转,把投资和力量尽快转到优化运输网络结构、提升网络整体效能、改进提升运输服务上。二是关系交通运输发展的土地、劳动力等要素低成本的优势相对减弱,环境、资源等因素的刚性制约明显增强,交通运输粗放型增长将难以持续。三是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规模已难以保持前些年的发展速度,而且随着交通基础设施向中西部地区深入推进,建设成本和施工难度也将进一步加大。
(二)交通运输转方式调结构的任务十分紧迫,推进转型升级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总体上看,当前交通运输发展质量不高,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长期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尚未根本改变。突出表现在:城乡和区域交通发展不平衡,农村和贫困地区交通基础还比较薄弱,推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任务艰巨;客货运需求日趋旺盛、多样性明显增强,但运输结构不合理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公路承担长距离、大运量物资运输的比重过大,铁路、水运仍然是短板,运输服务集约化规模化水平较低;重建设、轻养护、轻管理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场站管理、信息服务等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改进和提升服务品质还需要下更大功夫;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交通运输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仍然过大;生产要素价格持续上升,债务风险不断积累,交通运输发展环境客观上倒逼我们要加快转方式调结构。
(三)交通运输深化改革的难度前所未有,面临体制机制障碍等突出问题。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当前,交通运输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什么、怎么改还需要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方向、突出重点、善做善成。中央强调,做好2014年工作,最核心的要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以改革促发展、促转方式调结构、促民生改善。全面深化改革要把握大局、扎实推进,坚持胆子要大、步子要稳,要准确推进改革,要注重实效,取信于民,这些是我们谋划和推进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未来几年,是基本建成现代交通运输网络的关键时期,也是构建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要在深化大部门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体制改革、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强顶层设计和突破创新,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增强改革的内生动力。同时,随着改革创新的推进和深化,长期积累的矛盾和潜在的风险会显现暴露,我们要清醒认识改革的复杂性、敏感性、艰巨性。
(四)交通运输惠民生的要求日益提高,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是一项重要而长期的任务。交通运输是着力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之一,以改革促民生改善,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提质增效升级,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民生的水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改革的重点任务。尤其是,当前交通运输领域腐败案件时有发生,部分执法人员吃拿卡要、执法不公,少数窗口单位服务态度简单粗暴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社会和群众对此意见不小。如何通过深化改革,兜住底线、补齐短板,为公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切实改进政风行风,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群众满意交通,将是深化改革成败得失的重要检验。
二、集中力量加快推进“四个交通”
综合分析形势任务,立足于交通运输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更好地实现交通运输科学发展,服务好“两个百年目标”,部党组研究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全面深化改革,集中力量加快推进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的发展。
第一,加快发展综合交通。经过多年的建设,我国交通运输已经进入了各种运输方式融合交汇、统筹发展的新阶段。加快发展综合交通,是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快发展综合交通,要义是坚持适度超前、改革创新,做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与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要求相适应,合理布局不同区域、不同层次、不同方式的运输网络,合理配置和优化整合交通运输资源,发挥各种运输方式技术经济优势和交通网络整体效能;核心是从基本国情和国家战略出发,顺应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新需求,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以及邮政行业发展,建立完善与综合交通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提升服务水平、物流效率和整体效益;关键是通过综合交通战略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促进各种运输方式深度融合,优化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主要枢纽节点布局,统筹各种运输方式在区域间、城市间、城乡间、城市内的协调发展,发挥组合效率和整体优势,实现各种运输方式从分散、独立发展转向一体化、集约化发展,加快构建网络设施配套衔接、技术装备先进适用、运输服务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系统。
第二,加快发展智慧交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是衡量交通运输现代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智慧交通,是推进交通运输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是提升交通运输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发展的重要支撑。加快发展智慧交通,要义是坚持面向发展、开放协同,重点突破、全面提升,以信息化、智能化为牵引,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交通运输管理和服务全面融合,实现交通运输设施装备、运输组织的智能化和运营效率、服务水平的提升;核心是以重大科技突破牵引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围绕支撑重大工程建设、提高存量资产使用效能和提升运输服务品质,抓好重大科技研发,协调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基础性、前瞻性和共性关键技术突破和工程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设市场导向、企业主体、产学研结合的行业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交通运输生产力;关键是完善全行业开放协同创新机制,注重以信息化智能化引领提升交通运输管理效能,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行业监管、运行管理和服务领域的深度应用,全面提升交通运输供给能力、运行效率、安全性能和服务水平,实现交通运输持续创新发展。
第三,加快发展绿色交通。交通运输是国家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之一。加快发展绿色交通,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是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交通运输与资源环境和谐发展的应有之义。加快发展绿色交通,要义是坚持政府主导、法规约束,示范引领、制度创新,把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贯穿落实到交通运输发展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运输行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核心是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节约资源、提高能效、控制排放、保护环境为目标,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节能环保运输装备应用、集约高效运输组织体系建设,推动交通运输转入集约内涵式的发展轨道;关键是在规划、建设、运营、养护等各个环节集约节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更加注重优化交通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运输组织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更加注重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企业组织管理水平,充分挖掘结构性和管理性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潜力,提高交通运输设施装备节能环保水平,提高土地、岸线等资源利用效率,建成以低消耗、低排放、低污染、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为主要特征的绿色交通系统。
第四,加快发展平安交通。防止目前阶段安全事故“不可避免论”,牢固树立加快发展平安交通,是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是服务民生的最大前提,也是实现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基础条件。加快发展平安交通,要义是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于各领域、全过程,特别是基层和一线,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思维并不断拧紧螺丝扣,把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放在首位,坚决守住安全是底线、安全是红线的思想防线和责任防线,强化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高交通运输安全发展的防、管、控能力;核心是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重心下移、工作下沉,健全完善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焊牢企业主体和行业安全监管的责任链,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对有章不循、有章不依的问题不放过、严查处,切实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一线、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关键是坚持常、长二字,夯实基础、补强短板,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强化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打折扣、不走过场,确保安全监管全覆盖,安全隐患零容忍,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交通运输持续安全发展。
总之,综合交通是核心,智慧交通是关键,绿色交通是引领,平安交通是基础,“四个交通”相互关联,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推进交通运输现代化发展的有机体系。通过“四个交通”的协调发展,交通运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更加突出,公众出行将更加安全便捷、更加舒适满意,为实现交通运输强国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三、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加快推进“四个交通”发展,根本还是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实现。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抓紧研究制定分类推进改革的实施方案,不断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重点改革为牵引,带动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破除思想障碍和打破利益格局,进一步简政放权,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加快推动政府职能向加强市场监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到2015年前,部层面拟减少行政审批项目37项,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也要抓紧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切实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要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职责调整的规定要求,围绕加快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在完善发展战略、政策、规划、法律法规、制度体制机制等方面加大改革创新,力争有新作为、有新突破。稳步推进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二是深化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围绕理顺中央与地方事权,深化交通运输行业财税体制配套改革,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港建费征管、公路水路可持续发展的资金筹措、债务风险防控等。着力加快普通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构建支撑普通公路建管养的投融资体制。研究建立交通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利用BOT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深化公路水路管理体制改革。要深化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事权与财力相匹配、建管养相协调的公路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推进以普通公路为主的非收费公路体系和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体系建设。强化公路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完善安全管理和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要深化水运管理、海事管理、救助打捞、交通公安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关系,为水上运输市场与安全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机制环境。要深化水上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理清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职责。要深化航道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建管养相协调的管理体制。要研究完善引航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引航公共服务水平。
交通运输服务管理范文4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交通安全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和市安委会第八次例会精神,结合公安部正在开展的“牵手平安行”活动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的要求,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平安和谐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迎接党的十胜利召开。市政府决定抽调专人组成4个督导检查组,从即日起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1、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相关单位对国务院、省政府“”交通安全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和市安委会第八次例会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2、对当前正在开展的“牵手平安行”和“百日安全生产”活动以及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情况。
3、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事故多发路段整治工作情况。
4、各运输企业,特别是长途客运、卧铺客运和危险物品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专门安全机构、人员设置情况;企业交通安全机制建立和制度落实情况。
5、公安交警部门对酒后驾车、涉牌涉证、“三超一疲劳”等严重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情况。交通部门对“两防”专项整治情况。
6、全市旅游客运车辆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是清理企业车辆及驾驶人资质、包车牌证发放、车载GPS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情况;运输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运营和旅游公司雇佣外省、市客运车辆问题。
7、运输企业10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车辆运行路线、班次审批情况;发车时间调整、中短途接驳运输、驾驶人配置和落地休息等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凌晨2时至5时客运车辆运行问题。
8、各乡(镇、办事处)对辖区新、改、扩建道路安全评审和验收工作落实情况;安监、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路、住建部门对交通安全隐患和事故多发路段排查整治工作情况。
9、公安、安全监管、交通运输、教育部门对学生接送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学生接送车及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对农村地区学生接送车辆调研和经费保障情况。
10、交通安全服务站工作情况,重点是市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旅游包车、校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登记检查情况。
11、安监、监察、公安、交通运输、工会等部门对辖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逐案倒查情况。
12、各乡(镇、办事处)深入推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情况,加大对禁止“三超一疲劳”交通违法行为和曝光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案例等宣传工作情况。
13、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与运输企业牵手,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进企业活动。
14、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与运输企业牵手,对辖区大中型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清理情况;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违法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分达12分以上的驾驶人培训和抄告情况。
15、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平台建立和相关制度完善落实情况。
16、公安交警部门对客、货运驾驶人进行属地管理情况;对在本地从事客货运的异地驾驶人登记、教育服务管理情况。
17、各乡(镇)恶劣天气预警制度建立完善和工作落实情况,加强汛期除险加固、防范自然灾害情况。
18、文明办、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农机等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牵手平安行”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情况。
二、督查方式
各督导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查阅资料、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对所负责的乡(镇、办事处)或相关部门以及基层单位每半月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三、工作要求
1、各乡(镇、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督导检查工作,要切实强化领导,细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坚决杜绝三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十”期间交通安全形势平稳。
2、各督导检查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严格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要责成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并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时,督导检查组有权督办、催办或在一定范围内对被督导检查的单位进行通报。
交通运输服务管理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文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六)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第十条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
申请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该机构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上应当载明船员服务机构编号、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服务范围、有效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到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服务范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期核查应当自《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2周年至第3周年之间进行。
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期核查,船员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期核查申请文书;
(二)船员服务机构的资质符合情况说明材料;
(三)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情况说明;
(四)其他证明材料。
中期核查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届满之日30日以前申请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申请注销;
(二)法人依法终止;
(三)《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
第三章船员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依法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为船员用人单位。使用未与船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船员的单位,为船员用工单位。
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员用工单位提供船员服务,应当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或者劳务派遣协议。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明确船员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遣返方式和费用、意外伤亡保险和社会保险、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并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内容告知有关船员。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被派遣船员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意外伤亡保险和社会保险费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并将船员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船员。
船员服务机构为已经与航运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应当事先经过船员用人单位同意。
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
第十八条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提供船员服务业务,应当与船员签订船员服务协议。
船员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
船员服务机构不得克扣船员用人单位、船员用工单位按照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支付给船员的劳动报酬。
为与船员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履行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船员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履行诚实守信义务。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时,应当向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员用工单位以及有关船员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服务的船员取得法定和约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提供相应的支持。
船员发生失踪、死亡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船员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三)超出《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服务范围提供船员服务;
(四)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
(五)为未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而从事船员服务的机构代办各类船员服务业务;
(六)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二条境外船员用人单位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招用中国籍船员,应当通过符合本规定资质条件的船员服务机构办理。
第二十三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服务信息档案,记载服务船员在船员服务期间发生的下列事宜,并保持船员服务信息记载的真实、连续和完整:
(一)船上任职资历;
(二)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情况;
(三)适任状况、安全记录和违章记录;
(四)劳动合同、船员服务协议、船舶配员服务协议。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名册,记载服务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等情况,并定期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档案,记载船员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业务开展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服务机构名单公布制度,对不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和承担法律义务、侵害船员合法权益或者不诚实守信的船员服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船员服务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船员服务机构许可决定,并依法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本规定所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是指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
(二)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
(三)超出《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服务范围提供船员服务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所属国家等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处罚。
本规定所称“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是指船员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
(一)未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二)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或者在公布的收费项目之外收取费用;
(三)未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有关船员的;
(四)克扣按照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支付给船员的劳动报酬的:
(五)有其他欺诈船员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或者未经船员用人单位同意,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三)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
(四)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服务机构许可;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为航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船舶提供船员服务的,按照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船员服务管理,应当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交通运输服务管理范文6
1、网约车驾驶证在当地的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注册、登录和信息提交;
2、搜当地运管局的网站,找到交通运输考试中心,根据提示的流程报名,预约现场报名的时间、地点;
3、预约成功后,准备所需材料到现场报名;
4、按照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本人相关证件前往考试。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