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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建设报告范文1
【关键词】城市道路 养护 管理
城市道路事关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市民生活。作为一种通车流量大、设施完善、清洁舒适的现代化交通载体,城市道路快捷、安全和舒适的特点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作用方面日益凸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拓展,各城市道路建设发展加快,道路交通事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和效益,日益为社会各方面所认识和接受,城市道路养护是城市道路管理的重要环节。道路养护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交通安全、行车顺畅和运输效率,还涉及到道路的使用年限以及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城市道路的养护与管理一直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方面,城市道路养护尤为重要。
一,城市道路管理养护在城市环境管理中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政道路建设的高速发展,市政道路养护管理水平的高低对道路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市政道路管理中展示出巨大的作用。城市道路养护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经常性保证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从而保证道路安全快速通行和服务等功能的实现。城市道路的养护管理,有助于城市环境的维护。
提高市政道路养护管理水平,在城市环境建设方面具有其必要性。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递发展,市政道路设施和新建道路的增加,环境对市政道路的安全使用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提高市政道路养护管理水平要达到经济、高速、优质的要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的实用性要求很强。
城市道路的养护管理在城市环境建设中可以体现如下作用:
(一)及时了解和正确评价道路状况和服务水平。根据道路状况和服务水平,及时安排维修保养、中修、大修等工程,合理安排维修养护资金,保证道路完好。通过养护调查建立相应的技术状况数据库,为城市道路的运行管理提供完整、科学的技术数据,并将数据分析处理后为决策服务。
(二)减少或杜绝意外损害和伤害。对道路设施进行科学、到位的养护管理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杜绝由于设施病害、维护不当等原因给道路使用者带来的意外损害和伤害,避免由此发生的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二,当前我国的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养护管理体制落后。当前,许多城市存在着多个养护管理部门,这样就人为把统一的设施划分不同区域管理,不利于道路设施养护管理的统筹考虑、整体安排。同时,管养不分,责任不清。现行管理体制下,养护管理部门既是城市道路养护的管理单位,又是养护的生产者。由于各部门职责交叉,经常会出现面对问题、责任,互相推诿扯皮的情况。另外,现行管理体制下,缺少市场压力与变革的动力,容易导致资产流失、非生产人员膨胀、队伍素质下降、行业管理职能削弱等问题。许多养护管理部门成立的施工企业既具有企业身份,又要负担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要服从以社会效益为主的行政指令,这就束缚了企业活力,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也无法调动企业积极性。
(二)养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城市道路养护资金是保证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道路设施完好满足功能需求的重要基础条件。由于城市道路的公益属性,其养护资金完全靠政府财政投入。但是,在大多数地区,城市道路养护资金每年的支出额只占所需资金的 一半左右,每年城市道路增长的幅度远远高于养护维修资金的提高幅度,可以说养护资金处于严重不足的状态。
三,城市道路养护管理的策略
(一)树立城市道路养护管理的计划观念
对城市道路养护、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实行计划管理,对不列入计划内的项目不得施工,同时,对非开挖不可的,也要经联审、公告后按程序实施。建立健全城市道路车行道占用挖掘管理计划机制,有效整治道路“乱开挖”、“拉链路”等现象。
对城市道路和交通设施进行经常性的“体检”,预判“健康状况”,研究预防道路坑洼、破损、沉陷等病害,交通设施变形、腐蚀、褪色、剥落等缺陷的措施。道路养护部门还要通过创新技术、工艺和不断改进观念、制度、做法,实现养护的可持续发展,将现代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融入到管理当中。另外,道路养护部门将加强快速维修、规范维修、抢险维修的能力建设,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减少长距离、多作业面、双向施工、占道面积过大的封闭作业,把施工对交通的影响降到最低。道路养护部门还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并保证设备齐全、装备精良,发挥好应急保障的突击队作用。
(二) 大力推行精细化管理
道路养护部门要遵循“养护按‘标准’、巡查‘零报告’、监管须‘考核’”的原则,大力推行精细化管理。要明确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管理、养护、巡查等职责,并签订责任书。城市道路养护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按照“三要”(面要平、坡要顺、沿要齐)、“三无”(无坑洼、无破损、无沉陷)的要求养护;在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养护管理上,严格按照现行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按照“三要”(标识要准确、内容要完整、表面要整洁)、“六无”(标牌无变形、无腐蚀、无剥落;标线无污秽、无脱落、无缺损)的要求养护。此外,要明确城市道路主干道、重点路段、桥梁区域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一般路段、区域每两天不少于一次巡查,并实行“零报告”制度。此外,强化路产路权保护责任,加强路政巡查,巡查时要做到“三到”(到边、到角、到场),处理时要做到“三及时”(及时防护、及时报告、及时监督),达到“三无”(无路面障碍、无设施缺失、无施工违章)的效果。
(三)坚持“养护也是发展”的理念
在城市道路管理养护中,要坚持“建设是发展,养护也是发展”的新发展观,既关注建设,又强调养护管理,体现建养并重的发展思路。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养护方针,要加强日常养护,一要进行路基路面的日常养护,二加强技术管理方面的投入,由工程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养护工程管理;三要着手进行日常养护技术方面研究,对全路段进行路面检测和调查,制定养护技术方案及大中修方案,建立路面管理系统。
(四) 开展科学及时的养护
科学及时的养护是加强城市道路日常养护的本质。加强日常养护工作必须在养护技术上走创新开发之路,引进新工艺,研发新科技,加大科技检测力度。一是要设立单独的养护管理机构,以加强公路养护的专业性和科研能力,二是要加强跟科研单位的联系,三是要加强与专业队伍的联系,多学习、多探讨,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将科技成果转化为能实际运用的技术。
(五)提高养护管理人员素质
人是道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的决定因素,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养护管理人员队伍,要做好养护管理工作就成了句空话。随着城市道路结构体系日趋复杂,道路养护管理采用信息化、数字化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养护管理人员的素质也需不断提高。所以,要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养护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要加强对各级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技术培训提高对城市道路养护管理的认识水平,掌握城市道路检测维修及病害处理的一些基本方法。还要经常组织人才培训,对专职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参考文献:
[1] 程 琦.浅谈城市道路的养护管理.湖南农机.2010.07
城市道路建设报告范文2
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浅谈
谢林潼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1203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的速度不断加快,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建年来,为了满足人们出行的方便,中国的道路建设里程成倍增加。可以说,城市的交通问题不仅关系到城市中居民的出行,更决定着城市未来发展的方向。基于此,对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 中图分类号:U4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810(2015)27-0192-02
导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道路的建设作为城市的脉络和骨架,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交通功能,还要推陈出新以不断满足时代的需求,但其最终的出发点还是以人文本,为人们的生活工作提供方便、快捷、舒适、安全、经济有效的服务。城市道路作为市民正常工作胜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纽带,其建设的质量性和安全性能够切实反映出一个城市建设水平的好坏。
1 城市交通组织设计存在的问题 1.1 忽视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的规划
城市的发展需要便捷有利的交通,世界上比较著名的大城市都具有发达的交通。但是,城市道路交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它与城市各个方面均具有紧密的联系,但一些中小城市在快速进行城市交通道路建设时,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前期大都没有进行充分规划,交通发展战略规划不明确导致了目前的道路交通混乱状况。
从交通发展的角度考虑,很多城市的交通需求增长很快,同时,由于车流、人流的过分增加,都会影响交通安全,这就为道路规划设计部门关于可能出现的交通运输能力压力的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要将此因素予以充分考虑。
1.2 忽视道路人性化规划
城市交通道路是为居住在城市中的人们设计规划的,人应该是主要的考虑因素,但是正好相反,很多城市的交通道路“重车不重人”。道路的设计中,主要关注车辆的通行,忽略行人的交通权利。比如较长的禁行时间、较短的通行时间;斑马线、天桥等过街设施间隔的距离很远,又没有进行合理选择,等等,这些经常被忽略的问题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是城市交通当中的一个潜在危害信号。例如,在一些交通繁忙的路段不设置隧道、天桥等,行人经常冒险穿马路,这样不仅给自身带来了危险,也阻碍了交通的正常运行。又如,有些城市为了缓解机动车同行压力,一味地扩宽机动车的车道,占据人行道或者挤占绿化带,导致行人进入机动车道,增加危险性。
图 1 人行道被挤占
如上图1所示,规划人行道只有2m 宽,如果再去掉绿化带的距离,则实际的人行道宽度只有1~1.5m 左右。另外,还有些城市在行车道和人行道之间没有相应的隔离设施,或者是道路交通规划时为了确保车辆的机动性,不切实际追求道路宽度,只为了追求车辆运行时候的快速通过,很容易造成城市原有商业区衰落,导致城市中心片区及副中心片区郊区化,人气散了,城市也就毫无感觉。以上案例均是道路规划缺乏人性化的体现。 192 2015年27期
2 城市道路交通设计技术关键点 2.1 交通分析的问题
对城市交通进行系统的分析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有效的反映出城市道路实际交通问题,为城市道路设计提供了主要依据。在道路设计的前期阶段,就应该提前进行交通分析工作,了解交通分析所得出的结论,给城市道路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城市道路设计单位应该高度重视交通分析的工作,道路管理及相关建设部门应该予以支持,为城市道路设计方案提供有效的分析报告,结合交通分析的各个细节进行科学合理的道路设计。
2.2 城市道路的平面设计
城市道路的平面设计在设计工作中容易被忽视,在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如设计非直线且道路中心线是弯曲的城市道路时,在制定道路的转弯半径时,通常情况下会依据道路周边建筑物的红线限制或道路原有线形确定的,这种确定半径的线形在具体设计规范过程中存在很多的具体要求的,所以,城市道路平面设计要严格遵照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化的理念进行设计,要综合考虑到城市道路的现状和周边建筑的实际情况。
2.3 城市道路的绿化工作
城市化的发展进程越来越快,城市居民对城市生活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加强城市道路绿化工作就是实现生态化城市目标的有效保障。在实际使用道路的过程中,要充分将道路使用功能与美化性相结合,还要研究城市道路绿化对使用者的观赏特点同时选取不同的绿化方式。道路的绿化是提高城市整体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起到遮荫、降低噪音、装饰、防尘以及对司机视觉诱导的功能。所以在绿化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城市的自然环境特点和城市道路的功能等方面合理规划设计、确保城市道路与街道景观有机结合。
2.4 道路交叉口
交叉口是道路交通的咽喉,是道路上各类交通汇集、转换、通过的地点,是管理、组织道路各类交通的控制点。相对于一般路段而言,平面交叉口由于车辆行驶方向的不同而引起车辆之间的冲突、合流、分流等车辆交错行为,由此产生多方位的交通冲突,进而诱发交通事故。据我国城市交通事故抽样统计表明,发生在交叉路口的交通事故数约为45%,有些地区甚至更高。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地进行交叉通组织设计,以确保交叉口车辆行驶安全、畅通,从而达到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目的。
2.5 城市交叉通组织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是城市道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交叉口形式。交叉口的交通组织方式有四种:①无交通管制:适用于交通量很小的次要道路交叉口。②采用渠化交通:在交通量很大的交叉口配合信号灯组织渠化交通,有利于交叉口的交通秩序,增大交叉口的通行能力。③实施交通指挥(信号灯控制或交警指挥):常用于一般平面十字交叉口。④设置立体交叉:适用于快速,有连续交通要求的大交通量交叉口。
城市道路建设报告范文3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条 城市应当建成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应当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城市道路有功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国内外贷款;
(四)社会资助;
(五)其他。
第十条 使用贷款或者集资新建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
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道路技术标准、规范,投资建设大型桥梁、隧道。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其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及铁路的技术标准;需要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的,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建设位置,并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投资,由市政、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商量确定。
跨越江河的城市桥梁和隧道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涉及公路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因城市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公路转为城市道路的,其改建工程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规划、公安等部门负责改建工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改建工程的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预留绿化用地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名称以及各类标志,应当统一、规范。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报送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对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或者赔偿。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质量保修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其设计功能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车行道、人行道使用功能的,应当征得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城市道路安全、正常、合理的使用。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因城市道路破损,影响车辆、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责成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养护、维修。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成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产权人限期改正,保障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由于养护、维修不及时,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产权人以及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产权单位无偿移交产权,符合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接管条件并办妥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客运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的客运班车的站点设置或者移位,应当征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设置站点的部位进行加固,加固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类工程建设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养护技术的研究,提高养护技术水平。根据实际的养护技术水平,确定合理的养护周期,加强日常保养工作,及时处理破损,保持道路良好的使用状况,提高道路设施的完好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依法行使对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
(二)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
(三)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四)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列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
(二)施工建设的临时辅助场地;
(三)临时经营性设施;
(四)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有计划地清退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停车场(点),恢复城市道路设施功能。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六)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七)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边线两侧30米范围内进行打桩、取土、爆破、基坑开挖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施工作业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xx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xx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制止,当事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可以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机具及物品。暂扣机具及物品的,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暂扣凭证;无合法有效的暂扣凭证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九条 罚没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市道路的要求现代的城市道路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整个城市的有机活动。为了适应城市的人流、车流顺利运行,城市道路要具有如下内容:
1.适当的路幅以容纳繁重的交通。
2.坚固耐久,平整抗滑的路面以利车辆安全、舒适、迅捷的行驶。
3.少扬尘、少噪声以利于环境卫生。
4.便利的排水设施以便将雨雪水及时排除。
5.充分的照明设施以利居民晚间活动和车辆运行。
城市道路建设报告范文4
关键词: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抗倾覆设计;策略分析
DOI:10.16640/ki.37-1222/t.2017.13.078
随着社会发展以及城市化建设脚步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公路与城市道路桥梁等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其中的抗倾覆设计更是保证公路与城市道路桥梁安全的重要因素,不断强化公路与城市城市道路桥梁抗倾覆设计以及施工,延长道路的使用寿命,为公路以及城市道路的建设提供参照,促进道路桥梁的安全运行以及发展。
1 公路与城市道路桥梁抗倾覆性设计施工安全评价
在进行公路与城市道路桥梁抗倾覆性设计期间,具有严格的标准进行管理以及安全检查,在实际城市道路建设中,占有比例非常多的包含独柱式桥梁,这种桥梁因为在设计上以及城市道路建设中属于非常实用的一种形式,所以在应用上也比较多,因此需要针对这种方式进行详细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首先需要积极检查桥梁设计的各种因素,根据设计需要对建筑数据等进行统计,对照相关的抗倾覆性参数进行分析,分析抗倾覆性的安全因素[1]。其中对比参数内容包含桥梁的整体设计结构、桥梁的基本设计年代、平直或是曲线半径设计以及各种承重标准等。详细掌握相关信息,能够提高对公路或是城市道路桥梁等安全性进行全面了解,同时对于其中的抗倾覆性也能够了解,保证公路的基本安全。
结合以往道路桥梁建筑经验能够总结出,在道路建设中,桥梁的中墩应用时间以及承重方面都会多于两侧的桥墩,所以中墩的抗倾覆性会强于两边的桥墩,主要的承重力也在中间,与此同时,公路建设或是城镇桥梁建设中,桥面的宽度以及建筑距离等都会受到抗倾覆性因素的影响,在应用对比上分析,桥梁自身的抗倾覆性要低于桥梁之间的道路,在这方面要十分注意,在安全性上一定要及时进行检查,同时根据对比进行完善。
桥梁抗倾覆性安全系数研究分析。道路桥梁的抗倾覆性在进行检查期间,需要根据安全系数等作为标准才能保证道路桥梁的安全。在确定抗倾覆研究对象期间,一定要选择比较适合的方式,例如力学方式或是抗倾覆研究分析等为手段,对桥梁的抗倾覆性进行研究以及评价。其中安全系数研究过程中,包含中墩支撑以及连接等的研究,若是桥梁的中墩承受能力超出预定系数之上,将会导致整座桥梁出现架空状态,这样以来桥梁质量将会受到影响。公路设计以及施工期间,需要注意中墩桥梁抗倾覆性建设,在第一阶段中需要在距离上进行确定,这样才能保证第二阶段中桥墩的安全,同时保证桥墩处于独立支撑状态中,这样对抗倾覆性测量数据准确性是一个重要保证。
2 公路桥梁抗倾覆稳定性解析
公路桥梁在倾覆倒塌过程中,公路桥梁的支承结构一直在发生改变。在公路桥梁还拥有弹的同时,公路桥梁整体的移动与会各种力之间的联系是以非放射性的方式展现出来的。在此情况下,工程施工人在对公路桥梁施工过程中应该考虑这一问题。公路桥梁的梁支座在发生脱空问题时,对公路桥梁的整体结构产生影响使结构发生改变[2]。以此同时,影响线只能在特定的结构体制中才能形成。在公路桥梁发生倾覆问题时,施工人员通常不能利用影响线计算方法进行计算。此时施工人员通常采用受冻布载的方法满足布载的相关条件,再利用各种受压力的支承条件利用非线性最优计算方法得出相应的结果。根据我国专家在对公路桥梁发生倾覆问题时的调差报告显示,在实际环境中的车辆荷载数值与与实际情况是符合的。
3 公路与城市道路桥梁抗倾覆性设计的优化措施
3.1 严格控制桥梁宽度以及边支座之间的间距
桥梁设计施工期间,宽度以及边支座之间的间距非常重要,在进行施工过程中,需要有效对桥梁的间距以及宽度等进行控制,这样才能保证桥梁抗倾覆性的提升,保证桥梁的安全。桥梁建设期间宽度与边支座之间的距离不能超出两米五的距离,若是超出这个距离的桥梁在抗倾覆性上比较差,并且还会产生很大的风险性,这种情况下安全性得不到很好的控制,造成桥梁质量等受到严重影响。不断缩短桥梁建设中的箱梁悬臂,在长度上进行改进,同时施工期间还需要对桥梁的箱底进行拓宽,保证相互之间能够在科学范围之内,与此同时还需要对横梁进行延伸,降低两者之间的间距,保证桥梁质量。
3.2 桥墩的墩梁固结以及边支座的数量控制
在蛄航ㄉ韫程中,对于桥墩的数量以及边支座的数量等都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保证数量基础上,还需要对桥墩的墩柱质量以及承载力等进行测量,保证承载力基础上,才能更好的提升桥梁的抗倾覆性。注意桥梁建筑施工期间的施工分配,一般边支座都会控制两个或是三个之内,这样能够保证边支座具有更大的承受力,同时还能为桥梁的抗倾覆性进行保证。
3.3 强化桥梁施工建设期间的防落设施
在进行桥梁建设抗倾覆性施工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对桥梁施工中的防落设施等进行优化,防止其出现滑落等现象的发生。积极应用更加有利的防滑落设施提高安全性的保证,在出现施工重大事故期间,能够保证桥梁施工建设的正常施工,积极提高桥梁施工期间的抗倾覆性,保证建筑施工质量。
4 结束语
城市化建设脚步正在不断加快,所以公路以及城市道路桥梁等质量越来越受到重视,根据公路以及城市道路桥梁抗倾覆性设计以及施工等研究,不断促进道路桥梁的抗倾覆性,同时在质量上给予一定的保障,为城市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保证公路以及城市道路桥梁设计以及施工质量,促进其不断创新以及进步。
参考文献:
城市道路建设报告范文5
【关健词】城市道路;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存在问题;建设水平思考
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发展不仅起步晚,而且还受到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无障碍设施的信息化和技术化程度、社会各阶层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及公众意识等方面因素的制约。笔者在日常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都存在一些问题,甚至还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出现。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探讨。
1 监督依据
1998 年4 月,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的无障碍规划、设计审查和批后管理、监督。1998 年6 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关于贯彻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建标[1998]177 号),要求切实有效地加强工程审批管理,严格把好工程验收关。2001 年8月1 日,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实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其中有24 条内容列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对不执行这些标准的,可按照国务院第279 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81 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罚。自此,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监督范畴。实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质量监督,执法依据十分重要。为此,各级机构正不断地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相关标准。
2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是针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上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和设施的配备。根据建设类型的不同,主要分为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经过多年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在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上,基本上能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但在日常的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在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2.1 建设单位
鉴于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基本上都是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属下的公有资产公司,所以建设单位对无障碍设施等建设都非常重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多个建设单位之间协调不够,如:新建好的城市道路,其人行道和人行横道中的缘石坡道、盲道及相应的无障碍标志都已建设和配备好,但由于市政管道、电信设施及新建建筑物出入口等均在其后期建设,往往使无障碍设施增添了很多“障碍”,有的行进盲道被其他构筑物或堆放物中断、改道,有的将合格的盲道砖更换成了不合格的砖等。类似现象十分常见。解决这些问题,只通过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过程和验收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还应通过市政设施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相应配套设施建设单位的协调和工作统筹,通过密切联系沟通和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解决。另外,采取由单项验收过渡到综合验收的办法,能有效地约束多方建设单位更好地履行其责任。
2.2 设计单位
2.2.1 设计人员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范理解不够,认识不深。其主要表现为:对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的无障碍设施和标志的设置,设计文件标识不清,造成施工单位难以施工,结果是无障碍设施和标志随意设置,不符合要求;忽略盲道的连续性布置问题,对盲道宜避开井盖铺设、颜色宜为中黄色等规定没有很好地执行;街坊路口尤其是单位门口两边的缘石坡道最容易被忽视,由于这是没有人行横道线的路口,缘石坡道是顺人行道路面方向布置,因此应采用全宽式单面缘石坡道。
2.2.2 施工图审查机构把关不严,对设计文件中涉及无障碍设计部分的设计深度要求不统一。
2.2.3 设计人员对无障碍设备要求了解不够。在城市道路改造过程中,要求交通信号灯加装音响信号装置,但设计人员往往对相关技术指标要求不清楚。
2.3 施工单位
2.3.1 对设计文件表达不清楚的部分与对其他建设内容的处理态度不同,在很多时候不是主动询问,而是忽略不管,只有当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疑问时,才与设计单位联系。
2.3.2 一些单位受利益的驱使,有偷工减料行为。
2.3.3 在工程某些部位的处理上,采用的施工工艺不合理。如对行进盲道的铺设,遇到盲道交叉点时应采用提示盲道,且铺装面积要大于直行盲道的宽道,又要考虑对称,而施工单位往往将此处铺装成与直行盲道一样的宽度;遇到道路平曲线和路口加宽路段的人行道时,用方砖砌缝走向会偏斜道路走向,而施工单位往往按此砌缝铺设盲道,使得盲道反复弯折,无法使用。正确的施工方法是采用曲线铺装,即用三角形砌缝将盲道铺成曲线,或将盲道转动角度后,顺着曲线方向继续成直线向前行走。
3 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
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主要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规范对不同功能的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有所不同。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主要以线为主,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则侧重于点和面的结合。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的主要部位为建筑入口、水平通道、垂直交通、洗手间、浴室、服务台、电话、客房、观众席、停车车位、室外通路和轮椅标志等,其中,建筑入口到室内保持相应的连贯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然而,在日常的监督过程中发现,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与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有关。
3.1 建设单位
现阶段,建设单位是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属下的公有资产公司的,基本上能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而对于建设单位是社会投资主体的(如房地产企业等),情况就不同了。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3.1.1 出于对投资成本的考虑,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投入能少则少、能免则免,特别是无障碍的特种设施,如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厕位的相关设置等;只考虑现阶段市场需求,不严格执行标准规定,如《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第5.2.1 条强制性条文规定:“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50 套住房宜设两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型”,现阶段很多新建的居住区都达不到这一要求。
3.1.2 选用不符合要求的无障碍特种设施,如在无障碍电梯的设置中,常忽略候梯厅电梯口提示盲道的设置以及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层数位置与电梯抵达的音响;电梯轿厢忽略侧面0.9~1.10m 高、带盲文的选层按钮,轿厢正面高0.9m 处至顶部未安装镜子及缺少相关显示与音响的功能。值得注意的是,在高层住宅建筑设置电梯的规格中,还应有一座能使急救担架进入的电梯,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起到快速运送病人的作用。
3.2 设计单位
现阶段设计单位对无障碍设计的考虑程度主要取决于建设单位的重视程度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图质量。设计单位在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中同样存在。为有效解决类似的问题,要明确设计单位在建筑物施工图设计中,应按专篇详细说明工程的无障碍设计内容,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专篇也可适当参考。与此同时,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中,增加无障碍设计审查专栏,并出具审查意见。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使设计文件中无障碍设计容易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就加以解决,从而为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监督过程中提供了很好的监督依据。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基本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一样,这里就不再赘述。
4 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的几点思考
为了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水平,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4.1 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残障群体的重视程度
从思想认识上的重视,延伸到日常行为的重视和对相关问题的考虑。这有赖于政府相关部门的广泛宣传和教育,如正在进行的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城市活动等。
4.2 提倡通用设计,严把审图关
“通用设计”即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各群体的需要或潜在的需要。因为现行设计规范都是根据正常人体所需的空间为计算依据,往往忽视了残障群体的需求。通过提倡通用设计,使设计单位更好地保证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把好审图关,从而有效地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水平。
4.3 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质量监督水平
在国内诚信体系尚未完善的建设行业中,提高质量监督水平是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的有力保证。为此,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4.3.1 组织专项学习,提高广大质量监督人员的思想认识。掌握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相关知识,总结日常质量监督过程中容易忽略的问题。
4.3.2 按照无障碍设计的相关规范,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和条文说明的解析,统一监督执法依据和执法标准。记录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日常质量监督和验收情况。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内容。
4.3.3 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相应责任,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其改正。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并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无障碍工程验收记录表》。各责任主体应严格检查、验收,并如实出具验收结论意见,切实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S].
城市道路建设报告范文6
【关键词】城市道路,工程测绘,质量检查
中图分类号:P2文献标识码: A
在城市道路规划中,道路工程的测绘工作是整个城市道路施工过中的重要环节,工程测绘的质量将直接关系到道路施工的科学化和合理化,关系到整个道路工程的成本和道路的质量。因此,作为城市道路工程测绘工作人员或者是组织机构,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熟悉各种科学的测绘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并用科学合理的手段对整个测绘工程实施质量检查,提升工程测绘的质量,保证整个道路工程测绘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确保测绘结果的精确性为整个城市道路工程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一、城市道路工程测绘要明确测绘职责和严格测绘标准
城市道路工程测绘涉及到地质的勘察,管道的设计,给排水构件的布置,路线的规划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要想保证整个工程的测绘质量,更好的为后续的施工奠定基础,就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道路工程测绘规范,严格执行测绘标准,并明确分工,权责分明。笔者将结合多年的城市道路测绘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简述。
1、要严格遵守城市道路工程测绘标准。在城市道路工程测绘中,必须严格遵守各种相关的测绘标准和规范,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中,主要是要严格遵守《公路勘测规范》;《城市测绘规范》;《城市公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地形图图式》;《城市环城道路工程管理制度》等相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在城市道路工程测绘过程中,测绘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整个测绘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将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测绘的准确度和精密程度,因此,在进行设计时候,要严格执行各种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在所负责的城市道路工程测绘范围内,建立严格科学的控制网络,并对测绘过程中,图像结构,测绘精确度的判定等方面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对于一些十分重要的点或者是线,在进行修正或者是审核时候,要在客观了解施工情况的基础上,和现场的代表建立起通畅高效的沟通交流渠道,加强分析讨论。同时,对一些已经具备检测考核情况的路段或者是工程点,线,要在遵守各种法律条文和规范的基础上,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严格的审核,加强质量检查和控制。在对各种各土石方的复查审核时候,要充分保证提高土石方工程量的准确度,测绘人员保持严格认真的工作态度,公正严谨的测绘精神,杜绝出现操作失误。最后,还要依据国家标准,在所有测绘人员和测绘部门的配合下,共同做好国土规划的报建。
2、要明确城市道路工程测绘承包单位的主要职责,做到权责分明。在城市道路工程测绘开始之前,负责施工的单位或者是承包单位要在综合考虑到整个施工过程中,测绘能力,测绘的内容等相关的因素基础上,编订报告,并让城市道路工程的监理单位进行严格的审核。一般而言,这份报告需要有承包测绘的各段项目测绘描述,道路工程的项目测绘方法,进行工程测绘的方案,和相关的测绘标准或者是测绘的规范。同时,要在这份报告送到监理单位之时,要附上质量检查方案和质量控制的保证,以及各种工程项目检测设备的规格,参数,是否具有合格证书等相关的说明。最后,要对整个工程测绘的组织人员作出简单说明。如有有监理部门特殊要求,则需要附上相关要求的资料。
3、监理单位在测绘工作的作用。在城市道路工程测绘中,监理单位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对测绘质量的控制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监理单位需要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编制反应监测能力,证明监测水平的文件,并在文件中,对监理单位所使用的监理测绘方法,和开展监理工作的步骤做出简单说明,并要提出保证测绘结果达到国家相关的标准的具体措施及方案。同时,也要保证监理过程中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符合测绘标准,监理人员的素质能够保证监理质量。
二、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测绘质量检查
1、施工测绘准备阶段.对设计图纸进行熟悉,参加设计单位的技术交底,领会设计意图,熟悉设计文件。确定质量标准,明确质量要求。审查承包人的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承包人的测绘人员资质、数量,测绘仪器的精度级别、数量,检测证书,施测方案等进行审查。做好点之记,必要时要做好各控制桩的引桩。并应注意有条件时施工区内所设控制点与其他道路或国家控制点的连测复核。
2、施工测绘控制桩复测。应提高其测绘精度,以免发生配套管线碰头和现象。高程控制点复测:城市道路工程高程控制一般按线路布设成复合水准路线。在路线起终点和需长期观测的重点工程附近,宜设置永久性水准点,应标志明显、牢固、使用方便。高程测绘的精度要求应不低于三等,捕按有关规范规定的观测计算方法进行复测。
三、城市道路工程施工阶段测绘的质量检查
1、路基路面工程。在地下管网施工网填结束后,应注意检查施工单位对路线中线桩的陵复。桩位间隔直线每20米设一点,曲线每10米设点,空点原则上采取坐标法放样,如有挡上墙的地方同叫要求放出挡土墙的位置。道路交叉口应加密桩位,各红线交点也应依次放出。对上进桩位应做好详细记录。在施工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各测绘标志是否完好。枉后面的珞面结构层施工中重点是控制好各结构层的标高横坡、厚度,准点精度的检测。
2、地下管网工程。首先要求施工单位按设计给定的平面位置,在现场测设出中线的起止点、平面折点厦控制中心桩的引桩。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淘底、垫层、平基等标高进行检查,每20米抽查一点。偏差应控制在规范要求范同之内。两竖井间平面位置位移应小于l5毫米。盐样检测过程中应注意与相邻道路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的标高顺接。
3、桥涵上程、桥梁的施工需有可靠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作保证。在施工过程中测绘工作主要是时桥梁构造物现场定位、放样安装等设计位置服务。现场的放样工作是按构造物的施工详图进行的,故监理人员应要求施工单位桥粱测绘工作遵守从整体到局部的原则,即先根据测绘控制点对构造物的主要轴线进行放样,然后对构造物的轮廓特征点进行细部披样。桥粱施测是一项细致的工作,需要有足罅的精度和至少有一种以上检查复核方案,否则就会给整个工程带来隐患。
结束语
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也变得日渐频繁,不断变化的施工条件,日趋严格的工程施工标准,都会需要更加精确的工程测绘,因此,加强工程测绘的质量检查,已经是城市道路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 陈中华 城市道路工程测绘质量检查探讨 [J] 《科技经济市场》 2006年12期
[2] 高莉 城市道路工程测绘 [J] 《科技创新导报》 -2009年2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