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采购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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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代表发达国家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CED)”首先开始讨论制定政府采购的国际公共规则。1973 年,OCED成员国拟定起草一份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希望能以此初步确定政府采购中的非歧视原则、采购金额标准、采购对象的适用范围、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等问题。但这些讨论问题最终都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更没有得到发展中国家的任何响应。随着对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所造成的贸易限制后果的越来越清醒的认识,以及弥补这一缺陷的愿望的不断增强,在1979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上,终于签署了第一个政府采购协议,即《政府采购守则》以下简称《守则》 ,并于1981年生效,但其性质是非强制的,由各缔约国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通过相互谈判确定政府采购开放的程度。在东京回合形成的《守则》中,其适用范围仅为货物采购,还缺乏解决政府采购争端的有效机制。尽管如此,《守则》所具有的重大实践意义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所公认的。因为它首次将政府采购纳入了国际法制规则的轨道,从此为政府采购国际法制发展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以及各个国家的普遍呼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3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1994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世界银行1995年通过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请记住我站域名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与此同时,《政府采购守则》的缔约方为了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开放程度,对1979年的《守则》内容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的《政府采购守则》于1988年2月14日生效。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守则》的缔约方开始谈判新的政府采购协议,并于1993年12月15日结束谈判,乌拉圭回合形成的新协议在适用范围上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将采购标的从货物扩展至货物和服务,其中包括工程服务;将采购实体的范围从中央政府实体扩展至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公用企业。此外,新协议在招投标程序、补偿交易的禁止以及救济程序和争端解决程序等方面也更加完善。1994年4月15日,新协议即《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以下简称《协议》,通常简称GPA)在马拉喀什签字。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协议》取代了《守则》,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协议》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四个附件之一,是各缔约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重要法律文件。《协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阐述了各缔约方缔结《协议》的原由及该协议拟达到的基本目标,《协议》的正文部分由24个条款组成,分别从该协议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非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和决标程序、质疑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第二部分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政府采购信息刊物的清单等5个附属文件。

《协议》不属于WTO成员强制接受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只对《协议》的签字国有约束力,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自愿参加,对于未签字的世贸组织其它成员方没有约束力。我国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时,并未签署该《协议》,故无须受其约束。但是毫无疑问,《协议》的通过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举措,我国徘徊《协议》之外虽然在一定时期对本国的民族产业和薄弱产业有保护的作用,但也使得中国企业被阻碍在外国政府采购市场之外,这将不利于我国融入WTO多边自由化的游戏规则,也限制了我国享受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因此,接受《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将是我国的大势所趋、早晚必须完成的事情。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1995年12月,我国领导人在日本大阪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简称APEC)部长级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曾明确承诺,中国最迟也要在2020年之前向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对等开发政府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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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政府采购协定》中政府采购的主体扩大为地方政府以及受政府控制和影响的公共企业,政府采购范围涉及服务提供、建筑服务以及大型机械设备和交通工具,其制度涉及立法原则、原产地规则、服务贸易等诸多法律问题。

关键词:政府采购 透明度 非歧视原则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产生

基于政府采购制度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的可能,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要求将政府采购纳入多边协议谈判议题中。1973年草拟了《政府采购政策、程序及实现》,在这一草案的基础上,形成了后来GATT的《政府采购协议草案》。1978年,经过东京回合谈判的努力,最终形成了《政府采购守则》的基本文本;1979年,19个GATT成员方成为《政府采购守则》的缔约国。该协议只适用于协议中所列中央政府部门的货物采购,并且采购合同金额需超过SDR150000,排除了大型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1988年《政府采购守则》的修改,将租赁和租购纳入调整范围,并将采购合同金额下调至SDR130000,未从根本上改变《政府采购守则》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1994年4月15日《政府采购协定》在马拉喀什签订,199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根据这一协议,政府采购的主体扩大为包括地方政府以及受政府控制和影响的公共企业。此外,政府采购范围涉及服务提供、建筑服务以及大型机械设备和交通工具。对于大多数成员,中央政府采购的合同金额不得低于SDR130000,政府为SDR400000,其他企业为SDR400000,而建筑合同为SDR500000。根据新的协议政府采购涉及的服务合同,仅限于该协议中列明的范围。

(二)围绕《政府采购协定》开展的主要工作

1.政府采购委员会的工作。政府采购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协定的执行、新成员的加入和第24条7(b)项和(c)项下的就改进协定的谈判。在监督协定的执行过程中,委员会对附件修改、国内立法执行情况、有关政府采购统计数据以及其他程序性问题开展工作。在对附件修改的通知和审议工作中,委员会建立了“附件活页夹制度”。根据《政府采购协定》第24条7(b)项和(c)项的规定,自协定生效起第3年开始,各成员方应就协定的改进进行谈判,委员会负责整个谈判的进程,工作重点主要集中于《政府采购协定》的简化和改进方面,但同时也对该协定第24条第7款项下的谈判目标以及协定成员的扩大等两个问题进行了讨论。

2.政府采购透明化问题。GATS第3条规定了透明度条款,并且作为适用于整个协定的一般纪律和义务,政府采购条款受其规制。但是基于政府采购的复杂性及其本身的特点,应做相应严格的规定。该条款可以根据其特点,仿照《政府采购协定》的规定,制定一套严格的投标招标程序,同时在GATS第3条的基础上加强透明度措施。

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服务贸易政府采购工作组认为,服务性采购以具体承诺的方式作出时已考虑到了各国发展水平的差异,面临发展中国家问题较多的情况,缔约各方应做充分的安排,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相应的优惠条件。

政府采购的立法重点

《政府采购协定》有两个立法目的:一是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使各成员方政府通过双边谈判开放各自的政府采购市场,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二是通过建立一套公开、透明和非歧视的政府采购程序,最大限度地扩大政府采购领域的竞争。《政府采购协定》的立法原则规范各成员方在此问题上的立法工作。

(一)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要求成员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非歧视原则主要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体现出来,对于协定涵盖的有关政府采购的任何法律、法规、程序和做法,每一参加方应当立即无条件地对其他参加方的产品、服务或提品或服务的其他参加方的供应商提供不低于下列水平的待遇:给予国内产品、服务和供应商的待遇;给予任何其他参加方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的待遇。《政府采购协定》的非歧视原则不要求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来贯彻。《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每一成员方应提供一套非歧视、及时、透明而且有效的程序,使各供应商对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违反本协定的情形提出质疑。这种程序应当以书面形式规定并且使其可以普遍获得。

(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原则

《政府采购协定》各参加方在实施和管理该协定过程中,应当适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保障其国际收支平衡,使之有足够的外汇储备来执行经济发展计划,促进国内工业的建立和发展,在向WTO部长级会议提出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鼓励其通过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区域或全球安排来发展经济。发达国家根据《政府采购协定》来制定采购范围单时,应该尽可能列入购买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产品和服务实体;应发展中国家参加方的要求,发达国家应当向其提供其认为合适的一切技术援助,以解决这些国家在政府采购方面的问题;为了保证发展中国家的供应商充分地从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中获得有用的信息,发达国家参加方应当单独或者联合建立“信息中心”,以答复发展中国家需要的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各类信息。

(三)透明度原则

1996年12月于新加坡举行的WTO第一届部长会议同意设立一个工作小组,就政府采购透明化措施进行研究。“政府采购透明化工作小组”于1996年5月举行首次会议,初期的工作主要为听取部分国家在政府采购方面的经验,并搜集其他国际组织相关规范文件,自1999年起改以秘书处所整理的“议题及论点清单”逐项进行讨论,只有缔约成员方可另行提出书面意见供讨论。该清单根据每次会议的讨论情形随时更新,其主要内容包括政府采购的定义与范围、采购方法、国家法规及程序等信息的公布、采购机会、招标及资格等程序信息、期限、资格标决定的透明化、决标透明化、国内申诉程序、与透明化相关的其他事项、通知、WTO争端解决程序、技术合作及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等。

WTO透明度原则要求各参加方应当公布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为了保证政府采购中的透明度,《政府采购协定》对各参加方政府规定了应当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普遍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任何其他程序迅速公布于该协定附录4所列出的有关刊物上,各成员方应当用WTO的一种官方语言公布采购通知及其摘要,各参加方应当随时准备在接到请求时向其他参加方或其供应商解释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各成员方应确保一般不在其采购过程中改变采购规则。一旦该种改变不可避免,应保证有满意的补救手段。

根据新加坡部长会议和多哈会议的授权,透明度工作组在2002年举行了三次正式会议。在这三次会议上,主要就“现有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和国内程序及实践中的透明度相关规则”的议题进行了讨论,在讨论过程中,各参加成员信息提供、WTO争端解决程序和技术合作及发展中国家差别的特殊待遇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对于政府采购透明度问题的定义及范围问题,倾向性意见是应将这一议题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政府采购程序透明化部分。在采购方式的讨论中,一种倾向性意见是:就政府采购透明化而言,实行采购程序透明化原则远比规定采购方式重要,未来制定政府采购透明化协定的重点应着重在各成员采购程序的透明化,而非限定各国采购方式。透明化协定条文解释应具有弹性,容纳各国不同的采购方式。对于公告政府采购相关法定及采购程序问题,存在两种看法:一是应提供形式上所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命令、准则、内部规定等;二是应提供所有实质上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任何信息。开标方面,部分成员认为应确保开标过程合乎规定且公正。关于透明度的争端解决问题,有成员方认为未来将制定的透明度协议,应与WTO协议的透明化条款相一致,应适用WTO争端解决程序,国内审议程序和WTO争端解决程序应当成为未来《政府采购协定》的核心内容。但也有成员提出质疑,认为未来的透明度协议并不涉及规范各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因此无需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处理因本协议下所产生的纠纷。

《政府采购协定》中原产地规则与服务贸易立法问题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国民待遇作为基本原则,考虑到政府采购的特殊性,规定不适用于政府机构购买供政府使用,不以商业转售为目的或不以用以生产供商业销售为目的的产品采购的法律、法规或规定。而且政府机构在进口必需品时也没有义务为产品的外国供应商提供最惠国待遇,而仅给予其公正平等待遇即可。GATT允许政府机构在采购必需品时,凭意愿从本国供应商手中购买,只有在国内价格比进口产品价格高出很多时才购买外国产品。按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规定,已签字成员方必须放弃国内有关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给予“协议“另一签字国的产品与本国产品相同的政府采购机会。对来自于另一协议签字成员方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实行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因而需建立判断一产品是否为来源于协议另一签字国的“第二国货原产地标准”,所谓“第二国货”是相对于国产货而言的,意即将协议另一签字国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当作国产货一样看待。在一国的原产地规则中,和“ 国产货”相对应的同为一国产品的“出口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可以低于“国产货”的原产地标准,因此符合一国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并不一定属于国产货。

《政府采购协定》中服务贸易问题的核心原则是非歧视原则,要求缔约各方在制定和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程序和惯例时,不得对国内产品与服务及供应商(包括供货商和服务提供者)提供保护,亦不得在其他签约方之间造成歧视,要求各签约方政府在适用协议的政府采购领域,给予任何一个签约方的产品与服务及供应商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国内产品与服务及供应商的待遇。《政府采购协定》仅仅规制政府采购原则、规则的发展方向,没有兼顾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现状和相应法律、法规情况。从WTO的整个体系来看,《服务贸易总协定》属于附件1B,《政府采购协定》属于附件4的诸边贸易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在将服务贸易纳入WTO体制的同时,也将服务性采购扩充到了《政府采购协定》中,《政府采购协定》将服务性采购纳入其调整范围反映了立法的发展趋势,将货物性采购和服务性采购纳入一个统一的体系,还有待于世界贸易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

中国已与亚洲、大洋洲、拉美、欧洲和非洲等20几个国家和地区组建了12个自由贸易区。中国自由贸易区协定原产地规则中缺少对服务贸易的管理,对服务贸易原产地的判定也将成为制定各种相关政策的基石,除了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和澳门两地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有较详细的服务贸易原产地判定标准,其他协定均有待完善。中国自由贸易区协定原产地规则中缺少对政府采购的关注。2007年12月28日,中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申请书。加入GPA谈判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包括与谈判方相互开放的中央采购机构、省级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机构清单,以及这些机构开放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中国在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立法工作应加强原产地标记监管,建立和完善原产地证书的网络核查。对服务贸易的原产地判定制定一套不同的标准,确立国产货判定标准,中国在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自由贸易协议可加强政府采购方面合作,相互开放其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双边经贸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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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晓峰,石华.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华东经济管理,2006(1)

3.万秋山.制定政府采购绿色标准 培育循环经济市场[J].环境保护,2005(4)

4.陈思承,王钰.中国电子采购的实现模式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06(4)

贸易采购论文范文3

目前,政府采购制度在中国还处于建立的初期,学习和借鉴国际立法经验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立法目标、法律适用范围和采购方式的选择和适用三个方面对WTO《政府采购协定》、《联合国经济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及国内相关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随着我们对世贸组织的加入,加入GPA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迟早的事情。对此,我们在立法上应该有所准备,在采购的基本制度和运行规则上要注意与国际接轨。在加入GPA之前,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合法贸易壁垒的作用,为国内的相关产业提供必要的保护。在确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的时候,要从采购项目的角度出发,利用项目资金的公共性、项目的竞争性和公益性的标准进行衡量。政府采购的采购方法及其适用是政府采购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性的问题。从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目的上来看,应该将采购的重点放在那些公开程度高,竞争性强,规范性比较突出的采购方法上,对其他的方法的适用要加以严格的限制,从而保证政府采购制度和观念的健康形成和发展;同时,要明确每种采购方法的适用条件,使采购者在采购实践中正确选择采购方法,使法律得以真正地贯彻实施。待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之后,再给予那些限制竞争的采购方式以更多的关注,发挥它们的合法贸易壁垒的作用。

Abstract

Up till now, the regulation system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has just got its life, so studying and learning the international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seems so necessary that we must do it immediately. This article from the view of the aim, the scope and the manner and its use scope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compare and analyze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GPA) and the Model law of procurement on goods projects and services issu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Community on Trade Act. After the joining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it will be the subject of time for china to sign the GPA and ope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rket toward the world. So something must be done in our legislation to prepare for it, the regulation in of basic system and its running rule should fit the common require of international procurement law. But before we sign the GPA, we should use the system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s a good trade vallation which can provide some developing or important industry with legal protection from the foreign competition. To decide the scope in which the procurement law should applicable, we should start our view from the procurement items, and analyze by these standards: whether the fund for the item is public; whether the item is competitive; whether the item is for commonweal. The manners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nd their use is the top subject in the system. To fit the goal of our government procurement, we should put the emphases on the manners which is open competitive and well regulated. Other manners should be limited to ensure the system and concept form healthily. For each manner, it should be clarified when and where the manner can come into use. So each manner can be use exactly. After china open its procurement market, more attention should be taken on those uncompetitive manners because they are legal trade vallation.

序言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事业单位及其授权的组织为了公共利益或自身机构的运转或职能的需要而使用公共资金进行的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是公共消费领域的一种制度性的创新,堪称是一场革命。目前,该制度已经成为多数国家管理公共支出的重要手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政府采购的采购主体主要是各国的中央及地方政府, 所以采购的金额往往十分巨大,一般要占到一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的10%-15%,所以各国的政府采购占据了本国贸易的一大块市场。在过去的一百多年中,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在一些发达国家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和完善。相应地,这些国家都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已经慢慢演变成了国际贸易的一块重要阵地。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和统一政府采购市场,一些国际组织起草了一些国际性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其中较为重要的要数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了。

应该说,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认真研究国际上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对我们的制度建设是很有帮助的。本文拟从对这两个国际法律文件与我们国内的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文件的比较出发,分析当前形势下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面临的问题和应该采取的对策。由于政府采购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等多

个学科的综合性课题,若作全面的分析恐怕一本几百万字的洋洋洒洒之作也难以胜任。本文仅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标、适用范围和采购方法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得出一些建设性的结论。

第一章.国内外立法简介

第一节.WTO《政府采购协定》

《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简称GPA)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四个附件1之一,它是各缔约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2。

《政府采购协定》是在原《关贸总协定》第七回合谈判于1979年达成的《政府采购守则》的基础上经过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谈判而达成的。1994年4月15日,该协定在马拉喀什签字,并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政府采购协定》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表明了各缔约方缔结《政府采购协定》的原由及该协定拟达到的目标;正文部分由24个条款组成,分别从该协定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和决标程序和防止歧视的其他措施等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第二部分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政府采购信息刊物的清单等5个附属文件。

《政府采购协定》并未被纳入加入WTO必须接受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之内,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或《GATT》1947的缔约方自愿参加。该协定只适用于签字方,对世贸组织的其它成员方没有约束力。迄今为止,GPA共有27个成员方3和21个观察员方。目前,中国台北、冰岛等45个地区和国家正在申请加入这一协定。其缔约方约占世界贸易组织的全部成员的五分之一,且绝大多数为发达国家。

GPA是政府采购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化的法律表现,是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结果之一,其目的是进行全球范围的政府采购自由化的制度安排。GPA进行自由化的方法就是消除基于国别的贸易歧视,通过对招标等竞争性采购程序的规定来实现政府采购市场的非歧视原则,从而降低和消除国际贸易壁垒,拓展世界贸易市场的范围。

第二节. 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是在该委员会的《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5。贸易法委员会是联合国大会为促进国际贸易法的协调和统一、消除因贸易法的差异而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而设立的机构。其成员包括所有区域的国家和经济发展处于各种水平的国家。贸易法委员会决定拟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是因为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现行采购立法不够完善或已经过时,以至使国内的公共采购处于一种效率低下的局面。更为严重的是,有的采购机关还存在着腐败孳生、权力滥用的情况。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处于过渡阶段的国家,因为其缺乏可用于公共采购的资金,所以尽可能以最有利的方法进行采购是十分重要的。《示范法》就是要给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国内立法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蓝本,作为各国评价和更新其采购法规和惯例时参照的范本。另外,《示范法》还有助于减弱或消除因各国相关采购法规的差异和缺乏明确性而造成的对国际贸易的障碍。总之,《示范法》的目的就在于对正在改革其政府采购制度以增加经济的市场取向的国家或正在考虑制定采购立法或更新其现有采购立法以进一步消除对国际贸易的障碍的国家起到帮助作用。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由序言和正文两部分组成。序言部分列明了制定政府采购法规的目的。正文部分由57个条款组成,分为总则、采购方法及其适用条件、招标程序、服务采购的主要方法、招标方法以外的采购程序、审查等六大部分,对整个政府采购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三节.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中国的政府采购实践起步很晚。90年代中期,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我们从国外引进了这种用市场的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方法。从96年开始,深圳、上海等地相继开始了政府采购的试点实践。事实证明,这种制度有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节约财政资金、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有三十余个地方政府颁布了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开始了政府采购的实践。 近几年,政府采购在国内的发展较快。1999年以来,我国先后了一些全国性的政府采购规则,构成了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框架。目前在国内的法规中,最具影响力的要数财政部1999年4月17日根据《预算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国内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及操作规范做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并授权各省级地方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同年6月份,财政部还了对该《办法》的配套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分别规定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规则和对招标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方案。2000年9月份,财政部又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前者具体规定了采购过程中的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手段,后者为采购过程中的标准化操作提供了标准。另外,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在2000年也了《总后勤部军用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军用物资采购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范。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用来调整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方式和过程。为了更好地执行《招标投标法》,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7月1日又了《招标公告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这些《办法》和《规定》对招投标过程做出了具体的和细化的规定,为实际操作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为了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规范体系,促进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目前全国人大正在起草制定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划确定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起草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属第一类立法项目,规划要求在九届人大任期内出台。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设立的政府采购法起草组于1999年4月9日成立,正式开始了政府采购法的起草工作6。2000年10月该起草小组提出了政府采购法的初稿,并于12月召开了政府采购立法的国际 研讨会。来自全国一些省级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官员和美国、德国、挪威、澳大利亚和丹麦的学者参加了研讨会。会议对政府采购法的初稿进行了逐条地讨论,提出了中肯的和富有建设性的意见。起草小组目前正在根据国际研讨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初稿进行研究。并将在充分吸收有关意见和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提出修订性的第二稿。根据立法计划,在2001年底前,该法要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7。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框架主要是由《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各地方政府据此做出的地方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搭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后,将由该法勾勒出我国的政府采购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为政府采购制度提供了相应的后勤保障。

第二章.比较分析

第一节.立法目标

如何确定一项法律的立法目标和价值选择,是一项法律制度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因为它关注的不仅仅是“为什么立法和怎样立法”的问题,还将面向未来,对国家的执法、司法活动和社会公众的行为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特别是它们在成文法的解释过程中的重要功能,在大陆法系国家尤其受到重视。所谓“目的决定方法”,不同的立法目的决定了法律具有不同内容。

一.国内外政府采购立法目标的比较

WTO《政府采购协定》所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程度、各国的采购制度及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对其它成员方的供应商给予平等的竞争机会等方面,其目的便是将政府采购市场纳入整个的世界贸易体制之中,降低和消除政府采购造成的贸易壁垒。也就是说,GPA所关注的重心不是政府采购制度,而是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和非歧视待遇。

GPA的上述特点在其序言中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序言中将各成员方缔结GPA的目的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8:

1.通过建立多边的权利义务机制,实现世界贸易的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和扩大化,改善世界贸易的运行框架;

2.消除成员方在其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对国外的供应商的歧视性待遇;

3.增加成员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管理规定、程序和做法的透明度;

4.通过建立有关通知、协商、监督和争端解决的国际程序来保证公正、及时、有效地履行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定,并尽最大可能保持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5.考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和特殊需要,允许其得到一些特殊待遇。

相对而言,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则更多地关注政府采购本身的制度建设,它从扩大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的竞争性范围出发,强调政府采购市场面向国际市场的开放,强调将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引入到采购机制之中,从而实现采购效益的最大化。应该说,《示范法》是各国政府采购立法的理想境界,它的出发点是如何最大程度地促进采购过程中的竞争、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实现政府采购制度的自身的目标。《示范法》也提出了给予所有的供应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这样客观上就开放了政府采购的市场,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示范法》的这些特点在其序言当中同样得到了体现:

《示范法》在其序言中列出的该法的立法目包括以下内容:

1.尽量节省开销和提高效率;

2.促进和鼓励供应商和承包商参与采购过程,从而促进国际贸易;

3.促进供应商和承包商为供应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竞争;

4.规定给予所有的供应商和承包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

5.促使采购过程诚信、公平,提高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

6.使有关采购的程序具有透明度。

由于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是利用它节约财政资金,所以更多的关注政府采购对采购资金利用效率的提高、对采购项目质量的保证以及对腐败的抑制。至于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的问题,作为我国对外开放体系中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还没有被提上议事日程。我们对政府采购制度还处于建立的初期,目前的中心任务是如何保证其正常有效的运行。这些特点从下面的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

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而正在制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草案规定得更为明确:

1.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2.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

3.保证政府采购项目质量;

4.促进公平竞争;

5.抑制腐败。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国际法律文件尤其是GPA对国内政府采购立法的要求主要是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问题。我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在多边贸易谈判中,一直没有承诺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也就是说,我国尚未将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列入议事日程。

二.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所承担的双重任务

从对国内外的政府采购立法目的的分析中我们得出结论: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的核心任务有两个,一是建立起以竞争为特色的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的资金的利用效率,推进国内的廉政建设;二是构建合法的贸易壁垒,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民族产业提供合法的保护,推动和扶植相关民族产业,尤其是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发展。第一个任务是显而易见的,在此不作进一步的论述,对第二个任务,分析如下:

目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变成了简单的时间问题。伴随着中国加入WTO的进程接近尾声,国内的各项产业在相当的程度上即将被纳入统一的国际市场,参与无情的市场竞争。无疑,WTO的加入为我国的产业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和更加巨大的空间,国际市场的风云洗礼也会造就一批批成功的企业。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对一些行业来说,将会遭遇到残酷的、严峻的竞争环境,这些行业主要包括:农业、 电信、汽车、服务贸易领域的金融、保险、航运、旅游、中介机构,还有高科技产业、互联网、电影业等。我国农产品的关税将从现在的45%降到2004年的17%,重点农产品将降至14.5%,这就意味着国内的农产品价格会进一步地下跌,广大农民将遭受到很大的损失;届时,外资进入中国电信服务业已是必然,虽然对老百姓而言是一件好事,但是我们付出的代价很大,对国内电信业的冲击也不小;汽车关税每年降10%,到2006年将降到25%。如果我们取消了关税并取消进口配额,国外汽车在5年后进入我国市场将是看得见的事实;根据协议,我国将在2005年之前,允许外商独资银行经营银行零售业的全方位服务,并允许其开办人民币业务,这对于我国正处于改革之中的金融保险业来说,无疑是面临着一个巨大的挑战;到2005年我国将不再对半导体、电脑及电脑产品、电信设备等产品征收关税,实行国际通行的零关税。这将使国内市场成为真正的国际市场,国内企业面临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届时,中国也将允许外资进入中国的互联网业,在中国建立IPC(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这也许是加入WTO之后所有行业中变化最快的,挑战性最大的一个行业。

应该说,中国加入WTO之后对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科技、文化等领域产生的影响远不止这些。国内的上述产业与国外的同行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如果一下子被推进国际竞争的惊涛骇浪之中,丧失了庇护性政策的保护,其命运是令人担忧的。

WTO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其核心目的便是降低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从而开拓一个跨越国界的统一的国际市场,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促进各国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各国为保护自己的国内产业,往往会设置一些贸易壁垒,用来限制来自国外相关产业的冲击,待国内产业成长起来之后,再逐渐将其推向国际市场。否则,国内产业便有被国际市场冲垮的危险,从而造成本国经济过分依赖外资的局面,形成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所以各国都非常重视相关贸易壁垒的设置。

贸易壁垒大至可以分成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大类。关税壁垒是通过对外国进口的产品征收高额关税的方式来削弱国外产品在国内的竞争力,我国对进口汽车所征收的高额关税便是一例;非关税壁垒是指通过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或进出口检验检疫标准、实行进口配额制度等方法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口数量。WTO对贸易壁垒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尽量将非关税壁垒变成关税壁垒,从而使相关国际贸易发展的可能性得到保障,并使贸易成本具有可预见性;二是尽可能降低关税壁垒,为国际贸易的进行降低和清除障碍。所以,我国加入WTO之后,便面临着这样的情况:一方面,绝大多数的非关税壁垒都已消失,国外的产品和服务可以直接冲击到国内的市场;另一方面,关税已降的很低,对国内不甚发达的相关产业的保护力度大打折扣。对这些产业而言,这无疑是在其前进的道路上设置了一道万丈深渊,要么奋力一搏,跨过去,海阔天空;要么径直跳下去,摔个粉身碎骨。很明显的是,掉下去的可能性要比跳过去大得多。所以,这些产业的命运不能不让人担忧。

正所谓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加入WTO之后,能够保护这些稚嫩产业的新的一村便是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录4中的四个单项贸易协议之一。它属于世界贸易组织的管理对象的范围之内,但对这些协议的接受是选择性的。并非WTO成员国必须接受的一揽子义务,也不是希望加入WTO的国家必须签署的文件。

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和公共事业的职能广泛,公共支出和需求巨大,政府采购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起着巨大的调节作用。按照国际上的常规算法,各国每年的政府采购总额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15%,占财政支出的30%左右。从理论上讲,我国的政府采购不会低于这一比例,政府采购的总值可能相当于1万亿人民币左右。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意味着一块非常巨大的市场,相信世界上没有一个供应商会对这块蛋糕不感兴趣。

由于加入WTO并不一定接受《政府采购协定》(GPA),也就是说并不意味着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要对外开放,中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中也没有承诺要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定》。所以,除了特殊情况外,中国的政府采购机构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购买外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是指类似于因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贷款而不能不向外国供应商公开招标的情况。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这些特殊情况,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或中标人就应该是国内的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这就为保护国内的相关产业提供了可能。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采购制度限制了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外开放的市场范围。这实质上是一种合法的非关税壁垒。

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两个核心任务,第一个是建立起以竞争为特色的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的资金的利用效率,推进国内的廉政建设。这一任务目前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也是大多数人提到政府采购马上就能联想到的;第二是构建合法的贸易壁垒,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民族产业提供合法的保护,推动和扶植相关民族产业,尤其是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发展。对此,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就显得有些不足了。如何合理地构建这一壁垒对国内的相关产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首先,我们要处理好开放与保护的关系,决定两者的恰当比例,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其次,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制度中的各种机制设计合理的壁垒,既要表明我们对外开放的决心和诚意,又要达到实质上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的目的。所以,这一问题应该引起立法机关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足够重视,以便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我国对GPA应持的态度—形式上远离,实质上靠近,适当时加入

从前述的两点任务出发,我们就很容易得到对待国际法律文件的原则立场。对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因为我们现在并不加入,但从长远来考虑,迟早是要加入的,所以应该从包括采购方法、运行规则等在内的基本制度和体制上与其保持一致。

GPA的特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建立了完全而又充分的竞争机制,保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在整个采购过程中得到体现;二是强调对其它成员方的供应商给以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第二点主要体现在对市场开放的规定上,第一点则贯穿于它所建立的整个体系之中。所以我们在客观的体系和制度上对其尽可能地接纳实际上是秉承了它的第一个特点,这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而对第二个特点,我们的一个原则性规定便将其回避掉了:财政部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里的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 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的50%的货物。这样的规定非常直接地将国外的供应商排除在了我们的政府采购市场之外,虽然干净利落直截了当,但是与目前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贸易发展现状的要求不能很好地接洽。如果在法律中这样规定,是很难得到我们的贸易伙伴的赞同的。高明一些的做法是在法律上给国外的供应商进入我们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可能性,然后在程序上进行严格的限制,达到形式上允许而实质上禁止的效果。一旦我们加入了GPA之后,不用修改法律只要改变实际执行中的相关规则和条例就能够达到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目的。从我们的《政府采购法》的草案来看,我们将政府采购市场对与我国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国家的供应商开放,并对其给以国民待遇。这种规定对于我国逐步开放这一市场提供了解决方案。但是从长远发展的观点来看,由于我国政府将继续奉行对外开放的战略,逐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将我国的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市场之中,所以加入政府采购贸易自由化的全球性安排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发展目标,也是政府采购发展的一个必然归宿。中国政府已经承诺最迟于2020年开放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随着中国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这个日程很可能会提前9。

由于政府采购市场占着世界贸易的一大块比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发展中国家在政府采购问题上继续坚持封闭和保护的政策将受到来自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越来越大的客观压力,各国普遍奉行的歧视性购买政策也将受到更多的限制。这是因为政府采购支出的相当一部分是来自国际金融组织的资助,这种资助要求采购必须按照国际上的规范方式向各国的供应商进行平等的开放,允许他们进行公平竞争。这种资金的比重在高收入国家中只占6%,在中等收入国家占到16%,而在低收入国家会占到18%。也就是说,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政府采购的相当一部分将不得不对外开放,采取国际上通行的无歧视的公平竞争的采购方式。

目前,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加入GPA一直都持谨慎态度的原因主要是担心本国的国内产业尤其是一些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基础性产业还不能适应国际竞争的环境,一旦开放了政府采购市场,本国得到的好处将十分有限,然而付出的代价却是巨大的:这些产业很有可能在国际竞争的大潮中被击垮。所以,GPA也被成为“富人的俱乐部”,其成员方往往是发达国家或高收入的国家或地区。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政府采购立法可以完全不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向纵深程度发展,一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只是个时间问题。同时,公正、透明、有效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最终也是离不开国际市场的。国际贸易一般都推行互惠原则,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开放我国的公共采购市场,才能使我国真正有实力的产业进入国际政府采购这个无比广阔的市场。我国加入GPA,虽然会带来一些问题和困难,但是也存在有利和有益的一面,所以延迟的时间不宜太久。这表现在:

贸易采购论文范文4

摘要:石油企业是国家重点扶持企业,企业进口物资规模随着产量的增加与日俱增,进口过程中显现出的弊端越来越多,对石油企业进口过程中出现的弊端及其解决办法加以论述。

关键词:石油;进出口;国际贸易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速度加快,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令全球瞩目,随着国内经济的持续较快增长以及国际石油市场需求旺盛,近年来,我国石油和化工对外贸易继续保持了良好增长的势头。我国石油贸易从无到有,再从不断增长的石油进口依存度可以看出:受国内经济加速增长、汽车、运输等相关行业持续较快发展以及原油储备需求的拉动,全国石油需求仍较旺,进口继续较快增加。如何解决石油的安全供给不仅仅是企业的局部问题。更是涉及国家利益的根本性问题,本文就石油进口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予以分析,并论述其相应的解决办法。

1石油企业进口贸易现状

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对能源的需求量与日俱增。这就要求石油企业产量必须跟上国民经济的发展,而石油企业加大产量的手段就是多打井,其次就是缩减打井的天数,这就要求石油企业必须进行技术更新。目前打井的核心设备主要还是依赖进口,这就使得石油企业这几年的进口物资量急剧增加。进口贸易具体还表现有以下几点特点:

(1)进口物资品种多样化。石油企业开采量的增加,开采区域的扩大,地质复杂程度进一步提高,要求设备的适应能力相应的提高,针对各种地质情况的设备相应的出现。国际钻井技术发展迅速设备更新速度快,钻井技术多样化,使得进口物资可选性增大,进口物资呈多样化趋势发展。

(2)进口渠道多样化。由原来的进口物资集中采购变为大型进口物资集中采购,小型进口物资自主采购。说的是大型物资由集团公司统一集中采购(例如:各大油田需要采购的石油压裂车等),小型物资由集团公司下属的各个单位自主采购(例如:钻头等),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招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

(3)国家政策有利于进口石油企业进出口政策在十一五期间进口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进口范围有所增加,进口的权限有所放宽。大大的调动了石油企业更新设备的积极性。

2石油企业进口贸易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石油生产仍处于上升时期,但受资源条件的制约,产量增长十分有限。从需求方面看,我国人均石油消费量仍然很低,石油消费仍将大幅增长,但是进口贸易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

(1)管理部门多。在进口贸易中设立的管理部门较多,导致相关项目的审批周期较长。例如:进口一套设备的前期工作,各二级单位项目组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预审后,报局规划计划处。局规划计划处汇总计划,综合平衡资金后报局引进领导小组研究计划处,向集团公司申报。集团公司下达限上项目及重要工业品批复文件。限下项目由局规划计划处组织立项审批。局规划计划处下达勘探局下一年度引进计划。仅前期工作已经涉及6个部门,可窥见一斑。

(2)进口手续繁多,周期长。进口设备先要立项,单项设备金额大于10万美金的要招标,不能招标属于独家采购的必须上报申请材料。招标要通过中石油指定的招标公司招标,先写标书然后严格执行一系列招标的程序,周期在一个月左右。采用独家采购、谈判方式采购的要先与供货商进行技术交流,然后再根据技术交流的情况进行商务谈判等程序,一般周期2个星期左右。根据谈判总结或者招标公告再签订合同,签合同时又必须走企业内部的一整套签合同手续,一般周期3天-5天。从采购设备立项到合同的签订完成手续13-15项,经手部门不下10个,周期15天-45天。

(3)相应的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从项目的立项到执行只有操作办法,而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造成各个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容易产生工作脱节、扯皮问题等。

3解决石油企业进口贸易问题的建议

首先,项目经理负责制:进口部门按照公司化管理模式运行,每个项目由一个项目经理具体负责,从立项——采购——交货——售后,实行责任到个人,全权负责。这样做改变了以往项目实施的间接负责及分工负责的做法,实现了从项目跟踪至项目完成的全过程一贯制负责。通过充分授权,确保项目组织协调高效,逐步使项目由传统的分工合作运作模式向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主的规范的公司运作模式转变。

其次,可以施行规范招投标。应该招标的一定要招标,不能规避招标。构建招投标统一平台,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公平公正。要改变以往分散操作招投标的方式,杜绝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行业垄断;坚决制止少数项目单位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严厉查处一些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干预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项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要严格按照招投标业务操作规程执行。这样才能规范操作程序,切实提高招标的公正性。

再次,简化进口审批程序。简化进口审批程序主要指简化企业内部审批程序,减少管理部门的数量,提高审批的速度。

最后,努力跟国际接轨进口贸易市场化运作,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合理配置社会的资源,用市场规律优胜劣汰。这样我们必须和市场接轨成立专业的外贸公司,全权负责进口货物的采购贸易。这样有利于防止企业各个部门的职能越位;有利于从源头上扼制腐败行为,有利于引进竞争机制,降低采购成本。

4结论

贸易采购论文范文5

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指导和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中国—东盟博览会已成功举办九届,共有46位国家领导人、1760多位部长级贵宾出席,参展参会客商36.8万人,贸易成交额135.68亿美元,签约国际合作项目投资额573.76亿美元,签约国内合作项目投资额5561.14亿元,充分发挥了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助推器”的作用,成为中国与东盟、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发展的典范。中国—东盟博览会在中国与东盟良好的政治关系和完善的各层级、多领域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双方经贸合作提供了可靠的政治和机制性保障。

2013年是中国—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中国—东盟博览会10周年,博览会面临了新形势。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深入发展,东盟与中日韩印澳新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议(RCEP,即10+6)谈判已经启动,我国与东盟的合作进入新的阶段。第十届博览会将围绕“展示辉煌、创新发展”,办好10周年系列纪念活动,拓展合作区域、拓展合作领域、拓展开放带动功能,为促进中国—东盟友好合作做出新的贡献。

第十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各项筹备工作进展顺利。本届博览会将继续设置商品贸易、投资合作、服务贸易、先进技术和“魅力之城”五大专题,在保持历届参展内容和特色基础上,继续举办东盟咖啡展、农业展、轻工展,及投资合作圆桌会暨东盟产业园区招商大会等,围绕重点主题“区域合作发展——新机遇、新动力、新阶段”,举办金融、科技、环保、教育、文化等多领域系列交流活动。截至目前,东盟国家和中国知名企业参展参会报名踊跃,数量和质量都超过往年,展位供不应求。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国家已确定包馆,集中展示本国优势产品。

第十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将进一步加大采购商邀请力度,除中国和区域外采购商、重点行业采购商外,还邀请更多参与RCEP谈判国家的采购商参会。同时,继续实施采购商优惠和奖励办法,提高采购商的数量和质量。会期将继续举办贸易对接会、东盟国家专场贸易配对会、东盟大宗商品论坛和配对会等一系列商贸配对活动,并利用中国—东盟中心官方网站、博览会官方网站、中国—东盟商务数据库等平台,为各国企业做好日常贸易投资咨询和配对服务。

贸易采购论文范文6

关键词:税收筹划 贸易 增值税 所得税

一、引言

税收筹划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艺术。税收筹划是和政策立法的意图相符合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原则的基础上,对自己的经济活动进行一定的周密安排,以达到少交缓交税款的目的。纳税筹划强调对经济活动合理科学的规划,是一种符合税法政策和原则的财务活动。

贸易型企业的纳税筹划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个是增值税或营业税,一个是公司的所得税,这两个是重要的税种,也是进行纳税筹划意义较大的税种。结合目前中国贸易型企业的特点,本文主要从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税种进行考虑。同时也要结合作者的实际情况,如从事钢产品的贸易型企业的纳税筹划等。希望能够对相关的行业有所帮助。

二、贸易型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以其增值额进行征税的税种。对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划:

(一)对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

增值税对不同的纳税人是采取了不一样的征税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为3%,而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同时它们的税收政策有不同,例如对一般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征税机关代开,但是税率也是只有3%。这样的政策导致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一般较低,但是由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某些可以进行进项抵扣的单位失去了吸引力。

一般仅从纳税层面而言,两种纳税主体的节税平衡点可以直接算出,即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增值率*17%=小规模纳税人收入*3%,从而得出增值率在17.65%以上的企业应当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身份,反之,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

当然,以上的结论是建立在贸易型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货和销售均为17%的增值税税率的条件下,如果其购销的征税率不一样就需要重新计算。同样的道理,可以得出以下的表格:

因此,如果从纳税人身份的角度来看,单单从节税角度分析,需要考虑贸易企业具体的增值率。当然,对于从事钢产品为主的贸易型企业主要还是适用于17.65%的节税平衡点。

(二)对采购方式和价格进行筹划

对于贸易企业,从事的还是中间环节的税收筹划。因此必须考虑到公司的采购方式和销售方式。下面,我们简要探讨一下采购方式的税收筹划。

对于贸易型企业的采购方式主要是要从运费和采购价格进行考虑。如果结合贸易的特点,代销方式的选择其实也是一种采购方式的选择。

对于有进行废钢采购的贸易型企业还需要考虑到2008年中央的《关于征求调整完善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意见的函》的规定。从2008年的规定发现,从事回收废钢环节的贸易型企业的增值税减免措施被取消,因此这些贸易型企业也需要重新考虑采购价格和运费的税收筹划。例如,在价格上要考虑进行税抵扣因素,在运费上要考虑运费只抵扣7%,而货物价格则可以抵扣17%的差距,因此在公司进行采购合同的设计上可以将采购价调整为加入运费后的采购价,这样就可以合理增加抵扣金额。

对于采购合同中规定的代销方式的选择,主要有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由于结算中收入计入不同的账目会有不一样的税种,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一般需要考虑的是视同买断的价差、手续费收入、可以抵扣进行税额、交易双方的纳税身份等。一般而言,由于手续费收入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这同时增加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因此,一般倾向于采用视同买断方式。

在采购的同时,也可以采用分立和联营企业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可以在税负低的地方分立采购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较低价格的钢产品,同时这个采购公司又能为已有的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抵扣发票,减少贸易企业的税负。另外根据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中,一般需要付讫进项货物款项后才能够抵扣进项税,因此,在商业企业存在周转资金不灵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以满足及时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三)对销售方式进行筹划

增值税是根据增值额进行征税的,其金额等于销项金额减去进项金额乘以增值税税率。销项税额一般是根据收讫价款或者取得价款凭证的日期确定。因此,企业应当在合适的商业条件下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延迟纳税。

销售结算方式主要有直接收款、托收承付、赊销、分期付款等,不同的结算方式对增值税销项是有很大的区别。贸易型企业的销售方式主要需要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必要的筹划:

第一,发票要和收款同时产生。一般尽量避免为收款先开具发票的行为,因为发票开具后,贸易企业即要面临纳税行为。但是这种方式比较难以获得采购方的理解,而且贸易竞争越来越严重,因此这种方式可能较为难以实施。

第二,防止垫付税款。一般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两种方式是比较容易产生税款垫付行为,对公司的资金产生了占用行为。因此,贸易公司要能够尽量少使用这种方式。

第三,在不能及时收回现金的时候,尽量采用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和赊销方式,减少现时税款的支付。特别是对大额的钢产品销售一般都是需要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以延迟纳税。

第四,多采用折扣销售的营销方式,尽量少用销售折扣方式。这样以减少销项税额。

三、新形势下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分析

下面,我们主要分析下贸易型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般而言,对于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可以扣除项目和合理选择会计政策三个角度进行规划。一般对于贸易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再投资、研发支出等可适用条件无法满足,主要是选择扣除项目和会计政策两个方面进行展开。

(一)充分利用可扣除项目进行所得税筹划

对于新税法规定,一般可以利用工资薪金和广告业务开支、业务招待费三个方面进行筹划。对于工资薪金,它是教育培训支出、工会支出、福利费的扣除标准。因此,贸易型企业要合理规划好公司的工资薪金,例如对于公司的个人福利可以在超支部分以工资方式发放,对于可以分红的员工,其分红也可以以工资方式发放,同时也可以在合理的岗位和职责上采用残疾人士等,这样可以增加公司可以扣除的基数。同时对于职工教育培训支出,由于其可以跨年度抵扣,因此,公司在具体的工会支出、福利支出、教育培训上需要进行必要的规划,以达到合理减少税收的目的。

对于公司的广告宣传费用和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由于两个支出的基数均为销售收入,但是具体的可以扣除的比例不一样,对于前者,目前已经达到了15%,对于后者则是千分之五,但是不超过实际支出的60%,因此,企业要能够合理规划好两者的支出比例。首先是要能够提升销售收入,对于一次性的销售收入尽量可以采用租赁方式改成其他业务收入从而归入可作为扣除基数的销售收入。第二,对于可以归类为广告业务支出的项目尽量避免归类为业务招待费用。例如,对于贸易型企业中经常出现的赠送客户礼物的行为,要能够在礼物上印上公司标识从而成为广告业务支出。

(二)合理选择会计政策进行所得税筹划

对于合理利用会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则是需要根据公司需要和经济形势进行选择。而且会计政策的选择是需要保持一致性的,因此公司选择会计政策需要通盘考虑。下面我们主要从纳税筹划角度进行分析,主要从销售收入方式、存货计价方式、折旧和摊销方式等。

第一,销售收入方式的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对所得税的征收也有不同的影响,贸易型企业要根据实际业务特点和可能产生的税收负担合理选择销售方式和会计结算方式。一般直接收款是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日进行结算,而赊销和分期收款则是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结算的,因此,不同的结算方式对纳税也是有影响的。

第二,对存货的计价方式选择。存货计价方式一般每一个会计年度需要保持一致。因此要根据整年的发展判断进行合理的选择。例如,如果预计到钢产品处于下行通道,价格将逐月下降,存货计价方式最好采用先进先出方法,以减少纳税。如果钢产品预计将有较大的波动,而且是上下波动,则贸易企业最好采用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等。这样也才能够减少利润的波动,从而减少公司税收的波动,因为税收的波动容易对公司的税收资金产生较大的波动,不利于公司安排资金。

第三,对于折旧和摊销方式,要本着业务真实、合理选择折旧年限的原则,合理选择折旧的方式。例如,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就需要从年度总和法、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选择其中的一种。当然在选择上,要根据税法的规定和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贸易型企业主要是品牌和商标,一般摊销的年限至少为10年,贸易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选择年限。

四、结语

当然,纳税筹划最主要的原则是不违背交易和发生的真实性,在符合立法的原则下进行筹划,因此,纳税筹划最主要是需要企业在合法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符合业务特色的筹划。本文所提的主要都还是原则性的内容进行稍微的论述。具体的运用中,还需要相关的行业进行必要的调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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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瑞英. 浅议增值税纳税筹划[J]. 中国总会计师.2010(2),175.

[3]张彩云. 基于纳税筹划的商业企业营销方式选择[J]. 中国商界 2010年第8期,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