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和科学发明的关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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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和科学发明的关系

动物和科学发明的关系范文1

科学情感是形成科学意识的动力源泉,又是科学意识的一种基本体现。因此科学情感是科学意识的重要核心。新中科学领域目标的表述使我们强烈地感到:科学教育的价值取向不再是注重静态知识的传递,而是注重儿童的情感态度和儿童探究解决问题的能力、与他人及环境的积极交流与和谐相处。由此可见,对幼儿进行科学情感的培养尤为重要。

幼儿的科学情感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培养。

一、 通过各种手段引导幼儿注意科学,对科学产生兴趣

大家都知道爱迪生曾做过孵小鸡,给小伙伴吃发气散,想象小伙伴能飞起来的实验,就是因为爱迪生看到母鸡孵蛋,鸟在空中飞这样的事实而产生了要研究它的兴趣。从中可以看出好的科学教育活动能够引起幼儿对科学的注意和兴趣。比如在“可爱的小动物”生成教育活动后,孩子们就表现出了主动发现“变化”的很大热情。在对于动物之间的横向观察、比较中,发现了动物的外形特征和生活习性之间的联系之后,孩子们就特别喜欢去观察自家的、电视中的、动物园中的那些动物。有的幼儿观察地特别细:动物身体的各个部位、行走、吃食等情况,津津乐道地讲述他们的发现,或提出疑问。

另外在其他领域中,也要注意引导幼儿掌握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引起幼儿对科学的注意和兴趣。在游戏和日常生活中,幼儿无处不在和科学打交道,只是孩子小,把这些包含科学的现象看作很自然的事情,习以为常了,所以一般不去追问为什么?只有当我们提出适当、适度的问题进行启发时,才会引起他们的注意,去想问题并产生兴趣。

如在生活中,我们吃馒头时一用力,就会把馒头捏扁了,像这类现象就可以引导幼儿说说发现了什么?引起他们对这些熟视无睹的现象注意并产生兴趣,然后让他们试着解释,最后教师再给以形象、浅显、简要的回答,“这是因为馒头空隙里面有空气,一用力空气就被挤压出来了。空气少了,馒头自然就扁了。”这样孩子就会感到:啊!原来这其中还有这么多道理呢?于是他们就会留心观察周围事物,看还能发现什么,弄弄明白,这就是兴趣。

像这些现象,不是让幼儿完全弄明白其中的原理,只要是他们能有兴趣去发现,能引起他们思考、提问题,并能从中得到一些表象认识和启迪。为以后继续学习这方面的知识奠定基础就可以了。教师这种做法就是在培养幼儿对科学的注意和兴趣,而这首先,教师就必须对身边的科学事物、科学现象保持敏感,表现出喜欢探索的实际行动。如果教师对周围这些科学现象视而不见,怎么能引发幼儿注意并感兴趣?假如孩子提问题时,教师表现出不耐烦,或总将“长大后你们就知道了”这样几次之后,孩子还会有兴趣去注意发现、去动脑筋想问题妈?

在培养幼儿科学兴趣的过程,不能忽略这样一个观点,即人们常说,兴趣是成功的先导,习惯认为兴趣必然促成成功。人们在总结回顾中外科学家成长的规律时,常常强调他们幼年或小学时期对某个学科的浓厚兴趣,其实,这是一种推测和事后的模糊归因。事实上,不完全是兴趣带来了成功,有时恰恰是在幼年或少年时因为偶然的成功带来了欢乐情感体验。这偶然的成功会使他们看到自身的能力,从而激发起对某一学科的兴趣。

因此,培养幼儿的科学兴趣,既要引导他参加到科学活动中来,又要能帮助他们特别是那些需要帮助的幼儿,使他们获得在探索中有所发现的愉悦体验。这种体验会促成幼儿学科学的兴趣。

二、 尊敬热爱科学家,理解科学精神。

科学家是科学知识和科学发明的生产者和创造者,是从事科学活动的基本力量。没有他们就没有科学的发展和进步,不尊重热爱科学家、不理解他们在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中表现出的科学精神,就谈不上什么对科学的认识和觉悟程度。

要教育幼儿热爱科学家,理解他们的科学精神,主要是通过教师或家长将科学家的故事,看科学家的录像和画册等形式,使幼儿了解科学家,了解他们的发明创造对推动社会发展,改善和美化人们生活作出的重大贡献,以及他们在科学研究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求实与探索精神,诚实与献身精神,刻苦与坚毅精神等等。这样,在幼儿心中渐渐会生发出热爱、尊敬科学家的情感,而对尊敬、热爱的人,就会产生学习、效仿的愿望。

三、 认识科学成果,肯定创造价值。

科学的价值是由成果体现的,幼儿很难对科学设想和科学方案产生兴趣,也很难认识这些精神产品,只有物化的科学成果,才是幼儿感知的。因此,要让幼儿通过对科技产品的认识,达到对科学价值的肯定,从而感到科学的重要。而一些日常生活用品与幼儿关系最直接、最密切,所以可以通过他们熟悉的科研成果来使幼儿明确科技所创造的价值,进一步加深对科学的情感。

如人们为了能够天天在家中看电视,科学家就发明了电视。开始是黑白的,很快又有了彩色电视,可是换频道、调声音还要走到电视机前不方便,后来科学技术人员又发明了调盘遥控的电视。人们为了能把食品存放的时间长一些,科学家们又发明了电冰箱,可以提高食品的存放期和保鲜期,让人们随时吃上新鲜食品,等等。

动物和科学发明的关系范文2

【关键词】仿生理念;桥梁设计;应用

一、引言

桥梁工程是市政设施建设的基础组成部分,桥梁工程发展至今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就国外而言,欧美桥梁工程事业已经经历了几次较大变革,包括跨度、材料、结构等方面的改良。如何利用最少的人力物力建设出高质量、高安全度的桥梁是每个国家的工程师都在追求的终极目标。经过工程领域内反反复复的尝试,桥梁设计仍然无法达到这种理想状态。于是,相关专业人员开始借鉴自然界的资源来进行对桥梁的改善。工程人员观察到自然界的动植物、矿物等虽然没有思想,却具有相对完美的构成形式,这些形式可以普遍应用到工程设计中,因此十分值得我们工程人员去研究和借鉴。目前,仿生学已较普遍地应用于桥梁设计领域,成为了一门正式的学科,这门交叉学科也为桥梁设计师提供了宝贵的设计灵感。

二、仿生理念的涵义

仿生学是人类对自然界生物自身形式或其运动状态进行模仿,利用其相似性来发明创造的一种学科。就目前而言,仿生学已经被应用到很多学科中,包括生物学、化学、工程学等,并在各自领域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自然界是一切生物的起源地,可以发现,自然界蕴含着宇宙的智慧,也正因如此,自然界中生物的组成结构往往比科学发明更先进。仿生理念将自然界的智慧与各个学科相结合,更好的推动了科学的发展。在桥梁设计领域,桥梁设计师把感性层次的的自然智慧转化为可以度量的理性数据,经过总结分析形成一门系统的桥梁学科,以指导桥梁设计人员的桥梁设计工作。

桥梁设计是工程质量的前期保证,一是关系到后期的施工,二是关系到人们的安全使用问题。桥梁设计师作为桥梁设计的主体,对桥梁设计的质量以及安全都起到关键作用,而设计师的设计理念更是对桥梁的外观和结构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仿生学作为一门先进的学科,已经被应用到各行各业,并得到了很好的反响,因此,一个具有仿生学理念的桥梁设计师必然会更好地实现桥梁功能与造型的不断创新,这对于推动我国桥梁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仿生理念在桥梁设计中的应用研究

人源于自然,因此从潜意识里对自然有一种难以言说的亲近感和归属感,因此在桥梁设计工作中,很多思路和理念都来自于自然界,如果仔细观察目前的桥梁,可以发现,有些桥梁造型与自然界的某些事物具有惊人的相似性,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仿生学在桥梁设计中已经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仿生学可以分为宏观仿生和微观仿生两大类,同样的,在桥梁设计中亦包含以上两类。然而,不管是宏观仿生还是微观仿生,按照应用来分,均大致可分为三个层面,即功能机理仿生、形态仿生以及结构仿生。

(一)仿生理念在桥梁功能机理中的应用

仿生学中研究的生物,主要指的就是自然界中的动植物,而对动植物的机理研究又是仿生学的重要内容之一。机理研究主要研究与动植物相关的力学、动植物的运动形式以及植物的能量转换等。事实上,这类仿生人们很早以前就已经参与研究,例如参照鸟类的翅膀来对飞机两翼进行设计。值得注意的是,科学发明与自然生物之间虽然有很多通性,但是毕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仿生学的发展并不只是一个纯粹模仿的短期过程,而必须经历一个不断纠偏和调整的长期阶段才能达到较为理想的效果。

显而易见,桥梁在使用阶段,桥梁的可靠性和耐久性对桥梁自身的正常使用起着决定性作用,为了确保桥梁使用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在桥梁设计阶段就必须全面考虑到这些影响因素,并寻找出解决方案。研究表明,参照动植物的机理来进行桥梁设计可以有效地解决桥梁设计问题,一个成功案例是德国一所大学的生物研究,研究人员对某种巨型植物的刚度进行试验,发现这种巨型植物能够调整自身的结构和形态来适应外界的压力,于是研究人员得到灵感,将此原理应用于大跨度桥梁的桥墩和桥塔,使得设计出来的桥梁能够很好地协调各个方面的压力,从而发明出有生命特征的大跨度桥梁,对当代桥梁设计的创新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二)仿生理念在桥梁形态上的应用

最早的仿生学桥梁设计师对仿生桥梁的设计是一种纯粹的模仿,设计出来的桥梁形象怪异,甚至有些脱离实际,造成施工难度很大,有的根本无法与施工技术相匹配。随着设计人员设计理念的成熟,桥梁设计师渐渐意识到,仿生学在桥梁建筑中的应用,需要立足于实际状况进行设计,脱离实际的形态仿生是完全没有应用价值的,也是完全没有意义的。例如,尽管自然界中很多的生物形态具有很好的仿效价值,然而在实际的桥梁施工中,则很容易面临负荷超重,结构复杂,没有可靠的施工技术等问题,因此在桥梁设计中,必须根据现实需求科学合理地运用仿生学理论,严格分析其可行性,确定其实际可行了之后才能进行桥梁的设计工作。

(三)仿生理念在桥梁结构中的应用

如果注意观察,可以发现在生物界中,有许多动物的骨骼结构、植物的外形结构均对桥梁的结构设计有很好的参考作用。另外,随着生物学科的迅速发展,生物知识不断在日常生活中普及,人们也逐渐认识到了自然界中更多的生物结构形态,而这些结构形态无疑为桥梁的结构设计提供了更多的设计思路,如果可以将这些生物结构应用于桥梁结构,则桥梁设计必定会有愈加广阔的发展空间。自然界的生物充满了宇宙的智慧,许多结构均有完美的对称性和实用性,一旦将这些原则恰当地运用到桥梁设计中,那么必定可以设计出低耗能、高质量并拥有美好外观的新型桥梁。

四、结语

大自然是一位充满智慧的导师,拥有无穷无尽的知识让人类去挖掘和学习。可以发现,日常生活中各种产品的设计灵感均或多或少受到大自然的启示。同样,桥梁设计中仿生理念的应用对于我国桥梁设计的发展将起到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这种新型的设计理念为桥梁设计师们提供了和谐、新颖的设计思路,也是我国“科技强国、创新强国”战略在桥梁事业中的具体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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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和科学发明的关系范文3

其一,“创新”并不专指科学发明创造,如果把指导学生搞小制作、小发明当作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惟一途径,显然是从狭义上理解了创新教育的含义。这种模糊认识的存在,导致部分音乐教师把自己当作局外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事实上,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各学科密切协调,需要教师全员参与。要使学生具有创新的意识、胆识,具有良好的创新意志品质,要帮助学生掌握创新的思维方式和创新的基本方法,绝非单靠某几门学科的教师所能完成。相反地,音乐学科具有其他学科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它可为学生提供更为自由、广阔的想象与创造的空间,故而音乐课堂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了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阵地。

其二,对“创新”的含义不可定位过高,新与旧是相比较而言的,以什么作为比较的参照系,决定了音乐教师对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所持有的态度。那种把“创新”的含义定位为“前所未有”、“世界首创”的认识显然是以人类历史作为参照系的。在中小学生中有多少人能搞出这种意义上的“创新”呢?对“创新”的含义定位过高,直接地引发了教师们的畏难情绪:就凭我们这样的水平,能指导学生创出什么新玩意儿来吗?其实在创新教育中,“新”的比较参照系是被界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的。班级或团队中别人没有说过、没有做过的可以看作是新的,甚至在学生个人历史上没有说过和做过的也可以看作是新的。当然,判断某行为是否属于“创新”,还牵涉到价值取向问题。在学校创新教育中,如果过于看重创新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则很容易滑入“功利主义”的泥沼。学校创新教育应该着重于评判“创新”的发展价值,假如学生能从与众不同的角度思考某一问题,能用别出心裁的方法完成某道习题,都应视为有较高的价值的“创新”,因为用发展的眼光看,这样的学生将来很可能会成为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创新并不神秘,创新教育并不是无从下手。

澄清了以上两点模糊认识,也就解决了在音乐教学中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可行性问题。有了这个大前提,我们才有可能探讨在音乐教学中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方法与途径问题。

如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呢?我认为首先要解决的是教师的观念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的教师习惯于夸大自己在课堂上的“主导”作用,习惯于把学生当作教学的对象,当作知识的承载体。为了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向学生传输尽可能多的知识信息,增大课堂容量,于是“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几乎成了课堂教学普遍采用的方法。反映在音乐教学上,教师为了确保“基本技能”和“基础知识”教学目标得到落实,一味地强求学生进行枯燥的技能训练,不厌其烦地、长时间地讲解乐理知识,要求学生背诵大量音乐家的生辰年月、代表作品等等。这种把学生当作教学活动的客体的做法,极大地损伤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积极性,影响了学生个性的发展。古代中国尚有四大发明,而当代中国虽然拥有的科技人员的绝对数在世界名列前茅,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科学发明却聊聊无几。中国人突然变笨了吗?当然不是。说到底,还是教育出了问题。在中国的学校里,教师是学生的管教者,是“上帝”。而在美国的学校里,学生是教师的“上帝”,是教师服务的对象。前不久新闻媒体曾报道:美国有两名女教师赤身给学生上生理课,此事引起舆论哗然。我们姑且不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去评说此举的是非功过,但我们可以从一个侧面去观察美国的教师是如何把学生当做教学的主体的。此时的教师既是学生探索人体奥秘的引导者,又是学生观察、了解的对象,这种煞费苦心为学生服务的意识不正是我们的教师所缺乏的吗?当然,国内也有不少教师正在尝试角色的转换,比如有的音乐教师一改过去站在讲台上,居高临下,俯视众生的做法,走到学生中间去;与学生围坐在一起,甚至也像小孩一样戴着头饰与学生一起唱唱、跳跳,把个音乐课上得生动活泼、轻轻松松。从表面上看,这只是上课形式的变化。其实,营造和谐、民主的教学氛围,以学生为教学活动的主体,为学生创设高度自由的想象与创造的环境,才是这种变化的实质。归根到底,教师观念的变化才是这种变化的实质。

教师的观念转变了,接着就应该考虑从哪些方面去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我认为,应该着眼于非智力因素与智力因素两个方面。

学生创新的意识、胆识以及意志品质均属于非智力因素。在传统教育思想的束缚下,学生循规蹈矩,不敢越雷池,不想标新立异,即使偶有另辟蹊径的“非分”举动往往也会在初尝失败的苦涩后就心灰意冷,这就反映了学生在创新能力的非智力因素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要弥补学生这方面的缺陷,首先要打破学生对老师的迷信,不要把老师的话当“圣旨”,要让他们用质疑的态度去听取老师的讲解,用批判的眼光去看待周围的事物,因为没有怀疑就没有科学的发明,就没有人类社会的进步。

许多成功的教学实例给我们一个启迪,教师在课堂上故意作错误的讲解和示范,可以打破学生对老师“盲从”,培养学生的求异思维。现在我们习惯于把学生当作一群羊,驱赶着他们在一条狭长的巷道里“一直向前走,不要朝两边看”,这样的学生怎么可能有创新的精神呢?如果我们的音乐教师能作一些尝试,我想一定受益匪浅。如在上音乐课之前告诉学生,老师在讲解音乐作品、音乐知识时,在示范演唱和演奏时都故意安排了一些错误,谁发现的错误多,老师就会奖励谁。可以想象,只要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学生的学习态度定会由“被动接受”型转变为“主动探究”型。长此以往,学生的求异思维将会逐渐养成,创新的意识亦将由此而生。

有了创新的意识不等于就能进行创新。我们的学生普遍地还缺乏创新的胆识。其实这胆识孩子们本来是有的,只不过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胆识就在家长和老师的“紧箍咒”中逐渐消失了。比如说:幼儿总有一个共同的特点,看见新奇的玩具一定会拆开来看个究竟,然后再随意地东拼西凑,哪怕那是家长花几百大元新买的遥控电动玩具也照拆不误。碰到这种情况,恐怕很少有家长为之拍手叫好,而让孩子尝点皮肉之苦的做法,倒是司空见惯。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学校里。孩子们进了音乐室就喜欢摆弄陈列在教室里的乐器,他们从自己胡乱“制造”出的嘈杂音响中获得无限乐趣。在国外,老师会用赞赏的眼神鼓励学生们的“胡作非为”。而在中国,这种“不轨”之举一旦被老师发现,照例会遭到一通臭骂。可想而知,学生的探索热情和创造冲动也就随着老师的臭骂声飞到了九霄云外。由此而造成的对学生的伤害还只是浅层的。有极少数教师以粗暴的态度嘲讽、训斥那些敢于发表不同见解的学生,从而彻底、干净地摘了学生的“胆”,无情地扼杀了学生的创新精神。下面的例子,充分说明了这种情况的严重性。

在一节音乐课上,教师引导学生们欣赏琵琶曲《大浪淘沙》,讲到兴头上,教师像是在提问,又像是在自语:“那起伏的旋律描绘了什么样的自然景色呢?”一学生抢嘴道:“像空中乱云翻滚。”教师听罢,脸色一沉,讥讽道:“就数你神气!也不想想这首曲子的曲名是什么。是大—浪—淘—沙!难道乱云是可以淘沙的吗?信口开河。”

在另一节音乐课上,老师问学生们:附图的节奏型模仿了什么动物奔跑的声音?同学们异口同声地回答:“马──。”然而混杂其中的一个不和谐的声音引起了老师的警觉:“刚才是谁在说‘牛’?”老师大有兴师问罪之意。这时,一个毛头小子怯生生地站了起来:“是我。”老师一见,气不打一处来:“我看你倒是像头牛,不动脑子1学生一片哄笑。在这哄笑声中,坐在后排听课的我,隐约听到那学生在低声嘟哝:“笑什么?牛急了也是会奔跑的嘛。”我不知道上课的老师是否听到了这句话,也不知道这位教师是否熟悉名曲《西班牙斗牛士》的旋律。

音乐确实是一种语言,但不是一般意义的语言。它所描述的形象通常带有模糊性,正是这种模糊性,给人们提供了展开想象的巨大空间。如果我们的教师一定要以自己的理解去统一学生对某音乐形象的认识,这无疑是给学生的思维罩上了一具大铁笼,对学生与众不同的言行作不适当的评价,更摧毁了学生的自信心。我想,上述事例中的两个学生,恐怕这辈子也不敢“乱说乱动”了。

现在我们应该明白,学生的“胆”其实是教师给的。当你要求学生就某个问题进行讨论,而学生依然正襟危坐,默不作声时,不要埋怨学生;当学生在探索与创造的过程中因碰到困难而退缩时,不要埋怨学生。教师有责任为学生营造一个“敢想、敢说、敢干”的氛围。当学生碰到困难时,教师应该积极地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应该鼓励他们不要惧怕挫折和失败。有意识地去培养他们坚毅的创新意志品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新世纪的中国培养出一群“虎”,而不是一群“羔羊”。

学生仅仅“敢创新”还不够,还要“会创新”。要使学生会创新,就必须帮助他们储备丰富的基础知识,掌握必要的基本技能,养成多向可变的思维习惯,学会基本的创新方法。一言以蔽之,要注重从智力因素方面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转贴于

世界上的一切发明创造都与已知元素密切联系,都建立在旧的知识基础之上。实行传承性教育向创新性教育的转变,不等于就可以降低对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的要求。那种把“传承”与“创新”对立起来的做法是错误的。没有“传承”何以“创新”?如果让一个既不认识也唱不准乐谱的学生创作一段短小的旋律,他能做到吗?可见,从某种意义上说,进行创新性教育对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的要求将会更高。问题是:那种“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应该废止,那些并非经常使用的知识信息不要强塞给学生。重要的是:要让学生掌握获取知识信息的途径,有条件的地区要让学生学会使用电脑,学会通过互联网络检索、调阅所需的资料。谁都不会怀疑这一点:电脑在记忆的容量与准确程度方面远远胜过人脑。而人脑与电脑相比,其优势在于,人能够利用已知信息进行创造性思维。如果我提出让小学生完成一份“维也纳古典乐派在西方音乐发展史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报告,你一定会说:“这种研究生做的题目,小学生怎么做得出来?”然而,这题目如果让美国的小学生去做,他们一定会让你吃惊!奥秘就在于他们会迅速敲击键盘,把世界各大图书馆中有关的资料统统调过来,经筛选后连拷贝加摘录,最后成为自己的文章。这一事实告诉我们,一个人能否成功地进行创新,创新成果是优是劣,其知识储备是否丰富是重要的,但不是决定性的。起决定作用的是,他如何利用已有的知识信息,如何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独到的见解。这就存在一个创新思维的质量问题,也就是创新性思维是否具有逻辑性、多向性的问题。有一例子能清楚地说明这一点。

在一节音乐课上,老师教唱歌曲《小熊请客》。这首歌有三段歌词,第一段歌词是:“喵喵喵,真呀真快乐,今天过节小熊请客。我们到它家里去,又吃又玩又唱歌。喵喵喵,喵喵喵,真呀真快乐。”另两段歌词除了动物的叫声换成小狗、小鸡的叫声外,其余部分均不变。学生会唱后老师说:“小熊不仅请了小猫、小狗、小鸡来作客,还请了其他许多动物。同学们能不能自己创作一段歌词,唱出别的动物快乐的心情呢?”这个创作要求并不高,学生们很快地就把小羊、小鸭、青蛙的叫声填进去创作了新的歌词。但有一个同学在创作时碰到了困难,他起先想创作小白兔的歌,觉得不行;接着想创作小刺猥的歌,还是不行;第三个他想到了大象,又不行。老师问他:“为什么不能给这些动物创作歌呢?”学生回答:不知道这些动物怎么叫。这时另一个同学急切地向老师表示:他能够创作大象的歌。原来,这位学生用大象的脚步声“噔、噔、噔”替代动物的叫声,创作了大象的歌。这个事例告诉我们,前一位学生思维的逻辑性没有问题,因为他明白:不知道某种动物怎么叫,就不能创作该动物唱的歌词。从逻辑学的角度讲,这是一种因果关系。然而,他在思维的多向性方面出了问题,“模仿动物的叫声”这种思维定势,限制了他的思维方向,使他的创新进程受到了阻碍。在学生进行创新的过程中,教师一定要了解学生思维的轨迹,并加以引导,提高他们思维的质量。

能否掌握基本的创新方法,这也是学生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世界上每天都有数不清的创新成果问世,然而细细分析这些成果的作者们所采用的创新方法,也不过就那么几种!比如“加减法”、“重组法”、“模仿法”、“迁移法”等等。把铅笔加上橡皮,就有了橡皮头铅笔;坦克加上船,就有了两栖坦克;雨伞去掉柄,就有了降落伞;火车去掉轮子,就有了悬浮式列车。以上就是“加减法”。把原先手术室中无序排列的灯重新组合,就有了无影灯;把传统式店铺的柜台、货架重新排列,就有了超市。这就是“重组法”。模仿鸟的飞行,就有了飞机;模仿蝙蝠捕虫的方法,就有了雷达。这就是“模仿法”。由利用电话线路开发电脑网络,想到利用有线电视线路开发电脑网络;由利用电视台开办远程教育,想到利用电脑网络开办网上学校。不用说,这就是“迁移法”。

以上这些创新方法,教师必须让学生在音乐实践中逐步“发现”,加以总结并学会运用。其实,不少音乐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已经这么做了。比如,有一位教师在指导学生进行节奏创作时准备了四张卡片,卡片上分别写有如下节奏:附图。把四张卡片按一定顺序排列起来,就形成了含有四个小节的节奏谱。老师提示学生用重新排列这些卡片的方式创作新的节奏谱。这实际上就让学生了解了创新的方法之一:“重组法”。再如,有一位教师在指导学生进行旋律创作时,要求学生在附图后面续写两小节,有的学生感到困难。这时老师提示学生:“能不能从老师给的两小节曲谱中‘抹’去一些音,把剩下的音调整时值后,用来作为后两小节呢?”经过讨论,学生们终于完成了这个创作任务。下面的曲谱中,后两节是学生们的得意之作(箭头所指的音在后两小节中被‘抹’去):

附图

在这次创作实践中,老师让学生掌握了“加减法”这种创新的基本方法。这样的例子很多,在此恕不一一列举。

我们切不可以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只能通过作曲训练来实现。其实,在音乐教学的各项活动中均可达成这个目标。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在音乐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其途径是广泛的。

在唱歌教学中,我们可以让学生为歌曲重新填词;可以让学生根据自己的想象,用不同的方法来处理歌曲;可以由学生自己决定采用不同的演唱形式;甚至可以指导学生把某些歌曲加上少量对白,改编成有情节的音乐小品。

在欣赏教学中,我们可以让学生边听边用体态及简单的动作表现自己的感受;可以让他们把自己对某段音乐的感受尝试用文字或语言表达出来,甚至可以要求学生画一幅画来表现音乐的意境。

在律动和歌表演中,可以让学生自己设计动作;可以让学生自由结合,自由分组,并设计本组的队形变化等。

在器乐教学中看来很难有机会渗透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但有的老师在进行打击乐训练时要求学生自己设计制作简易的打击乐器,这不也培养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吗?还有的老师在训练学生吹奏竖笛时,自己吹出一个“问句”,要求学生吹出“答句”,虽然这“问句”与“答句”都是极短的旋律,但对一个相同的“问句”,被“问”的学生要作出与其他若干同学不同的“回答”却是要费一番脑筋的。

有人说,在乐理知识教学中很难体现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有一个例子可以证明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某教师在讲解渐强、渐弱的力度记号时,不是先写出这两种记号,而是先让学生听老师敲鼓声的力度变化,再要求学生用动作或图形来表示自己的感受。有的同学听完后用渐渐蹲下又渐渐站起来表示渐弱、渐强的变化;有的同学用吹气球时气球大小变化的动作来表示这种感受;更多的同学用五花八门的图形表示了自己的感受。下面列举几种表示渐强的图形:

附图

老师根据这些图形的共性,抽象概括出了音乐常用力度记号“∠”,从而既讲解了乐理知识又培养了学生的创新能力。

动物和科学发明的关系范文4

一、注重右脑潜力的开发,从生理基础入手,为学生的创造力发展奠定基础

创造力的形成除了必需的知识基础以外,生理基础也是其支撑之一。科学研究表明:人的创造力和右脑功能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大脑左右脑的功能得到平衡发展,两半脑的活动相互密切配合,人的创造力才能得到高度发展。而目前的教学中,还普遍存在着学生学习左脑化现象较为严重的现象,无论是在教育的内容还是教育的方法上,都重言语思维而轻非言语思维;重抽象思维而轻形象思维。这些被轻视或忽视了的思维形式,恰是创新力得以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正是靠右脑的功能来实现的。因此,体育教学中,应在继续发展左脑功能的同时,充分利用体育教学的优势,注重右脑潜能的开发。如在各类体育活动中,我设计了一些以左侧肢体练习为主的方法--相对于其他学科,左侧肢体训练是体育教学的优势。同时多采用直观教学,使学生大脑两半并用,从而促使他们健康和谐地发展。这种从生理基础着手的游戏教学方法,为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奠定了基础。

二、注重培养学生的观察力

学生在认识和了解世界的过程中,有着天生的、强烈的探究事物本源的本能和需要。而这种本能和需要是体育教学中学生创造性思维培养的重要基础之一。只有在观察的基础上,学生才会有新的发现;只有培养了发现问题的能力,才会有解决问题的需要并进而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注重保护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

好奇心和求知欲是科学发明的巨大动力,若没有好奇心和求知欲,就不可能产生对社会和人类具有巨大价值的发明和创造。初中生由于知识面有限,很容易对事物表现出强烈的好奇心,并会以自己的方式去探索、发现事物。体育教学的课堂犹如学生的小社会、小天地,能较为充分地满足学生的求奇、求新、求动的欲望。故在体育教学中,教师要充分保护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将学生的好奇心转化为求知欲,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这是创造力发展的基础。

四、注重发展学生的想象力

一切创新的活动都是从创新性的想象开始的。学生时期是学生想象力表现最活跃的时期,学生的想象力是学生探索活动和创新活动的基础。创造性思维有创造想象的参与,创造想象是一切创造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也是创造者必须具备的心理素质,因而想象正是“创造之母”。体育教学能为学生提供储备丰富的表象,而表象丰富的学生思维灵活、敏捷。如何抓住这一特点,引导学生比较表象之间的不同点,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形象思维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如在初中一年级“沿地上画的直线跑”教学中,通过教师的引导,有的学生将直线比作轨道,自己是快速前进的车轮;有的将直线比作河流,自己是河中欢快奔腾的水珠。想象之丰富令人叹为观止。

五、加强求异思维的训练

求异思维亦即发散思维。体育教学中进行发散性思维的训练往往看似不经意之间,但又必须进行精心设计。体育游戏是培养学生求异思维的有效手段,我较多地在体育游戏教学中采用以下几种教学方法:

(一)内容不完全教学法

此方法比较适合于高年级学生的游戏教学。我用此方法教授游戏时,故意将所讲授的内容制造一定的空白地带,让学生自己去推测可能出现的结果。如在游戏“抗洪救灾”中,我与学生共同创设了洪水泛滥的情境,并为各组学生提供了相应的“抗洪”物资:沙包(海绵垫、球等);救灾物资:粮食(羽毛球、空盒等)。至于先“抗洪”还是先“救灾”;如何“抗洪”如何如何“救灾”则由学生自由讨论,发挥想象,各抒己见,提出合理建议。

(二)内容发展教学法

此法可据游戏难易程度适用于初中各年级的游戏教学。我在学生了解了某一游戏的方法以后,要求学生针对游戏名称对游戏的方法、规则适当加以变化和发展,然后再根据改编后的游戏进行活动。同样是“抓尾巴”游戏,在低年级作为主教材,主要是采用抓不同行进方式的动物的尾巴,如:奔跑中马的尾巴、跳跃中兔的尾巴等方法来对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进行培养。而在高年级作为准备活动的教学,则注重能让学生的全身都得到充分的舒展,我提出怎样利用身体的各部位接触对方的“尾巴”。在积极的思维和活动中,学生不仅身体得到了锻炼,同时也使头脑得到了一次很好的锻炼机会。

(三)多角度教学法

此方法是前两种教学法的综合使用,但更多的是引导学生在游戏中尽量从不同角度来认识同一游戏的方法和规则。如在游戏“攻防堡垒”中,我提出,此游戏是”攻”与”防”的对抗,在“攻”成功时要考虑当你“防”时该怎样抵抗对方这样的“攻”。当你“防”成功时又要考虑你作为“攻”方时如何寻找“防”方的漏洞。就在这样的启发、引导下,此游戏不断充实和完善的过程成为学生发散思维训练的过程。

加强求异思维训练是破除学生对事物认识上思想惰性的重要手段,使学生从种种聚合思维的束缚下挣脱出来,去大胆地追求发散思维给人带来的种种创新意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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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年特勤人员心理特征

1.1心理发展日趋成熟一般说来,人到中年已成家立业,不再像青年时期那样充满憧憬,而是满怀信心、脚踏实地创立事业,认识问题也有了相当的广度、深度,不再为表面所迷惑,遇事冷静,其心理日趋成熟,是成就事业的黄金时期。有人统计科学发明者的最佳年龄是25~45岁,最佳峰值为38岁。因此,长期部队生活实践的磨炼,使中年特勤人员处于性格成熟而又稳定的阶段,故不论在思想、情感及处理各种问题时,都用自己的性格特征适应部队建设和社会环境的需要。

1.2智力的持续增长和体力的逐渐衰减中年特勤人员虽然具备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情绪稳定,思维敏捷,能适应和把握环境等,但在心理能力的发展和成熟过程中,同时也伴有生理功能的逐渐衰减,如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及各种内分泌腺的功能减退,免疫系统能力的下降,给健康带来了潜在威胁。另外智力的继续增长和体力的逐渐衰减,会带来一系列矛盾。如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与身心能力不足的矛盾,希望健康与忽视疾病的矛盾等。

1.3面临着社会义务与角色的转换中年特勤人员情绪与社会生活的变化包括:身体功能的减退;健康与疾病方面的困扰;安排子女的问题;社会地位的演变、角色的转换,要比因年龄增长、躯体变化而要求作出的适应与调整似乎更困难。由于在家庭和社会两方面都承担着较大责任,心理冲突和心理困扰的发生也较频、较重。从对子女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的担心到同事间的人际关系处理、工作调动等,若处理不当,便会导致焦虑、失望,使心身疾病增多,引起诸多心理问题。

2中年特勤人员的心理问题

面对家庭、部队的巨大压力,身体机能的逐渐减退,大部分中年特勤人员易出现如下心理危机。

2.1心理疲劳心理疲劳的大部分症候是通过身体疲劳表现出来的,所以往往易被人忽视。而中年特勤人员正处于家庭、工作、生活的多重压力中,因此心理疲劳问题尤为突出,如不及时消除,最易导致心理疾患。

2.2职业适应问题中年特勤人员的职业适应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工作枯燥,缺乏情趣使他们对工作的兴趣减弱,阻碍了个人的进取心;二是对工作、职位的心理上的不适应;三是工作中经常碰到的复杂的人际关系,均可使他们心理稳定性受损;四是在工作中所感受到的压力和挫折,有些源于自身的性格弱点,有些是客观工作环境造成,常表现出沮丧与焦虑;五是常出现身体生理状态的失调,易产生焦虑、抑郁和早期衰老等疾病。

3中年特勤人员的心理保健

中年特勤人员作为部队的中流砥柱,任务重,责任大,因此应关心他们的心身健康。

3.1应具有坚强的意志与豁达开朗的性格对于生活中的事情,不论是失败或挫折,都要以乐观、冷静的态度去面对。在不幸的遭遇面前,既不悲观沮丧,也不杞人忧天。应有坚强的意志、豁达的胸怀。在逆境中,应坚定意志,把握机遇,要有坚定必胜的信心。

3.2保持和谐的人际关系中年特勤人员在与人交往中形成了战友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应戒除“同行相忌”的不良习气,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一时难以解决的矛盾可放一放,予以冷处理;其次,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也极为重要。家庭是中年特勤人员情感支持的主要源泉,温暖和谐的家庭可让人感到无限的慰藉;亲人的理解、关怀与支持,可以把烦恼和痛苦减低到最低限度。反之会导致许多疾病。

3.3学习适当的放松技巧工作中不免要出现紧张情绪,应及时放松自己,不可影响到休息和睡眠。首先,良好品行有助于保持心理平衡。要克己奉公、遵纪守法。其次要注意不能光靠强制来压抑情绪,而应从解决引起不良情绪的事件入手,调整认识,从根源上来调节。第三,要采取一些心理防御手段,以避免和减轻有害情绪。自我心理防御可采取以下一些方式:如找好朋友倾诉,将自己的委屈、烦恼、焦虑等不愉快情绪宣泄出来,听取好友的宽慰,或者参加体育活动,转移自己的注意力等等。一个善于宣泄不良情绪的人,一般身心都能保持在比较健康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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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理的观点逐步在我国确立,但是也应当看到,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思维模式的固化,两千年封建文化思想造成的自由主义缺失以及经济上垄断主义造成的不平等现象,使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存在着否定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基本原理的主张,即使是我国民法通说观点,对于民事法律事实中事实行为的论述,也认为是脱离意思自治原则的。笔者认为这些认识是错误的。

 

尽管在民法的各个部分(身份法和财产法、物权法和债权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强度不同,但是不能否认意思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的观点,同时,意思自治原则的意思,其表示方式有明示与暗示两种,不能因为未明示而否定主体意思的存在,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的划分,要遵循同一律原则。笔者尝试从民事法律事实的角度进行分析,论证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体系中的基本原理。

 

一、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历史上,意思自治原则的出现和私有制社会商品经济的勃兴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或者说,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集中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哲学理论和经济学理论上的自由主义思想。从哲学上讲,意思自治首先是建立于人“生而自由”的信念基础之上。从经济学上讲,意思自治原则直接反映了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客观要求。与此同时,根据自由经济理论,独立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自发性地保护了私人所有权和社会经济之间的平衡。建立在自由竞争基础上的经济上的供求关系的规律,不仅使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相适应,而且使生产与需求相适应。此外,自由主义者们还认为,整体利益表现为个别利益的总和。

 

植根于个体主义的文化观念,近代民法充分肯定社会中每个个体有决定自己生活和前途的自由和权利,个人的一切由个人自己负责;在个体的所有权利中,自由、平等是最基本的权利,因而国家和社会的最高使命就是要保护个人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作为近代民法这种理想和追求的集中体现,近代民法在方法论维度确立了以个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民法思维方式[2]。

 

这种个体本位、权利本位的观念是民法“意思自治”原理的重要内涵。近代民法建立在私法自治基础上,其伦理基础即“人的相互尊重”,旨在保障每个人的存在及尊严。近代民法鼓励、激发个人的权利意识,强化个人的权利意志,崇尚个人自由与尊严,在民法理论上实际将人、权利主体、权利能力三者等而视之。[3]以个体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是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的根本性指导原则和基本方法,是民法制度理想所在和最终价值所向。总而言之,贯穿于整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意思自治一直是某种哲学及经济学理论的直接表现。

 

正因如此,当我国民法学者言及民法的本质,一致认为民法是“权利法”、是“自由之法”、是“个人本位的法”,这些都是对民法意思自治理想的重申;也正因如此,无论有关“法社会化”、“私法社会化”的论腔何等激烈,学界仍然认为“私的本位”乃是“民法在制度转变中不变的信念”[4],意思自治仍然是“民法的基本原理”,而意思自治基本功能即在于“保障个人具有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法律行为构筑其法律关系的可能性”[5],进而保障个人的自主生活。

 

将意思自治确认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从法律制度上最大限度地保障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享有的意志独立和意志自由,有助于清除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权力本位”、“官本位”的法律观念,弘扬尊重民事主体合法权利之风,促进我国具有充分的开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

 

二、从民事法律事实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一)民事法律事实及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概念

 

在社会生活中,个人不是孤立的人,而是社会的人,“人非遗世而孤立,而是具有社会性,共营社会及经济生活”[6],人与人之间必然发生各种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形成正常的交往关系,需要由法律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为了使社会关系的确立和发展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需要运用各种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从而使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拥有了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不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各种社会关系中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表明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但是,法律可以根据统治阶级利益的需要,规定一些事实条件,在发生这些事实以后,就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这些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通常情况下,一个法律事实足以构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但在某些情况下,须具备几个法律事实作为原因,才能使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7]。

 

(二)我国民法通说关于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及其瑕疵

 

法律事实根据人的意志为标准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事实根据人的意志为标准,划分为事件和行为。其不科学之处在于疏忽了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的划分。只有在客观事实层面,根据人的意志为标准,分出事件与行为,才是符合逻辑的,因为它不会产生任何歧义。但在已将客观事实分为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的情况下,在法律事实下,根据人的意志为标准,再不加定语的划分为事件与行为,就会产生歧义。即它究竟指法律事实下的事件和行为,还是非法律事实下的事件和行为。非法律事实指法律未将某一个事实的发生与某一后果相联系,此时,该事实的性质为非法律事实,或称普通事实,非法律事实并非没有后果,而是该后果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中的一部分,它和非法律事实的结合,构成现实生活中客观事实的全部。

 

我国通说认为:民事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规定的人的行为。

 

1.法律事件

 

民法上所称的事件,是指人的行为之外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法律事件的发生有两种情形:一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出现的客观过程,如人的出生、成长、患病、丧失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自然死亡,以及物的自然变化、自然灾害、天然孳息、时间的经过等;二是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活动造成的事件,如战争、社会大动荡等。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的继续占有、权利的继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亦属于事件的范畴。在法律世界中,引起法律后果的自然事实是有限的,仅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8]。

 

2.法律规定的人的行为

 

我国通说的理论认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事实主要表现为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又可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因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所以又被称之为表示行为。准法律行为虽有意思表示的外观,但不同于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依据,而准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只是一种事实构成要素,其法律效果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只不过在某些方面可以准用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

 

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属于无关乎心理状态的行为,所以又叫非表示行为。[9]由此可见,我国通说认为民事事实行为应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我国民法通说概念表明,首先,民事事实行为是人的行为,是人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与自然事实有别;其次,民事事实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即能够在人与人之间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再次,民事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即行为人是否表达了某种心理状态,法律不予考虑,只要有某种事实行为存在,法律便直接赋予其法律效果。

 

我国民法通说关于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存在瑕疵的。德国民法典创设法律行为概念,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是意思表示,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能够设定、变更、消灭权利与义务。原因就在于法律承认意思自治的效力,赋予法律行为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设定变更、消灭权利与义务,并以可涵盖生产和交换两个领域的法律行为的概念,使民法更加体系化。法律行为被分为单方和双方,我们以这一分类来看,意思自治如何渗透在民法的各个领域。从单方行为来看:虽然目前主流观点只承认单方法律行为必须涉及第三人,如免除、追认、解除。但在主流认可的单方法律行为中,其遵循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单方法律行为是否可以不涉及第三人呢?从法律行为的内涵出发,它是应该包括的。法律事实的内涵是:法律将某一事实与法律后果相联系,该事实为法律事实。凡法律将人的行为与某一法律后果相联系,该行为即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又根据单方意思,还是双方意思,分为单方法律行为。主流观点的前提是认为所有的法律行为都是意思表示(向相对人),否则就不是法律行为,然后其区分表示的意思需相对方同意,为双方法律行为,不需相对方同意,为单方法律行为。在这一认识框架中,无法容纳所有权、知识产权原始取得的行为,于是,便称它们为事实行为。这样的做法就违反了逻辑的同一律原则,相同的质,却做不同的对待。

 

(三)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内容是意思表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核心地位已经得到主流通说的认同和采纳。美国学者梅利曼指出:法律行为作为由法学家创造和发展的法律秩序系统化中一个基本概念,与主观权利概念一起共同构成主张和维护私法自治的媒介物。[10]这一概述实际上高度评价了法律行为所包含的私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主观权利是任凭主体支配的一种法律手段取得实现的那种权利。主观权利所表现的特征便是主体对一种利益的意志能力。[11]虽然说,在民法上并非所有的权利都是意志力的结果,但按照“意志论”的观点,只有经过主体同意的权利义务才最具合理性,因此,意思自治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成为当然。主观权利在私法中被奉为最具说明意义也是最符合私法本质的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使一个旨在产生法律作用的正当意思发生作用,使这一正当参与在法律世界中对法律秩序发生作用。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中心,追求私法效果的行为。私法是关于私人利益之间的法律,私人利益主要是通过当事人自己来实现的,也即是说权利、义务的规定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得以现实化与具体化,并且这个约定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的效力,同时,法律也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是意思自治的手段,也是私法自治的载体。既然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功能发挥也正是通过私法主体的意思表示来实现的,那么,法律对意思表示的调控也需要借助法律行为这个载体来实现。民事私法设计了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来实现法律对当事人利益的调整。民事主体要实现其追求的利益需要满足法律为其设置的一系列条件,如果满足了这些条件,意思自治就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条件,该意思就为法所否定。换言之,私法主体追求利益的意思表示能否实现需要满足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四)民事事实行为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民法通说认为民事事实行为中并没有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其缺陷在于忽视了意思可以明示的方式发出,也可以默示的方式表示,农民在自己土地上的生产劳动,一定会有其想获得劳动物的所有权的意思。作家的写作活动,一定会有他想获得著作权的意思。技术人员的科学发明创作活动,一定会有获得专利的意思。他们只是以一种行为推定的方式表示出来而已。另一个可用来佐证主流通说缺陷的事例是“抛弃”。我国法律通说将抛弃视为单方法律行为,既然可以承认抛弃是单方法律行为,那么,同样方式原始取得行为也不应当排除在单方法律行为之外。

 

涉及特定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的外延有:无权的追认、免除债务、解除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不涉及特定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的外延有:生产劳动、作品创作、技术发明、所有权抛弃、专利、商标权的抛弃(拒绝交纳注册费)。对这类分类,包括前类中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绝大多数学者称它们为事实行为,之所以会这样,原因可能是:①按葫芦画瓢,前人怎么说,就怎么说;②将德国法的法律行为简单地等同罗马法的契约,继续沿用罗马法事实行为的概念。 将这些行为称为事实行为不妥的理由是:①违反逻辑的同一律,既然法律行为的定义是法律将某个行为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那么凡符合这一定义的都应归入这一分类,并冠于相同的名称。②对这类行为中某些具有特殊性的,只能在这类行为下再行分类,比如将法律行为,根据意思表示是否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分为双方和单方;在单方法律行为下,根据是否涉及特定相对人,分出涉及特定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和不涉及相对特定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还可根据是否符合法律,分出合法的单方法律行为和违法的单方法律行为。违法的单方法律行为有侵权行为、缔约过失行为,单方法律行为还可分出单一之主体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也可是多数主体联合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

 

在多数人联盟这个问题上,大多数学者将其归类于双方法律行为。其实不然,双方法律行为的本质是,如意思不一致,双方法律行为便不能成立,而多数人联盟或合伙则是,意思表示不一致,发生的后果是某人不入盟,但不会影响联盟的成立。它有别于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的本质是不需对方同意,便可产生效力的行为。单方行为可以由单一主体实施,也可由联合体实施。联合是一种加盟行为,是否加入并不影响主体实施行为的决定,加入只代表今后实施行为的力度。多数主体的形成,通常是一人或若干人倡议,加入者附议而形成,他与双方法律行为要求意思表示一致,本质上是不同的,双方法律行为只要相对方不同意,合同就不能成立,而多数人主体的形成则不具有这一特征,某人不同意,不会影响多数人主体的成立。

 

假定上述分析成立,则在这些行为中,贯彻的是意思自治原则。生产劳动领域实行意思自治,带来的是物产丰富。科学发明创造领域实行意思自治,带来的是科学发展的日新月异。意思自治是创新的基石。文学创作领域实行意思自治,带来的百花满园。

 

三、意思自治原则之为民法基本原理

 

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权利为本位,意思自治为基本原理,以具体制度为手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维护和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通过从民事法律事实的民事事件和人的行为的分析,我们看到当事人意思自治贯穿了整个民法体系,成为民法普遍遵循的原理,成为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因此,笔者认为,民法的基本原理应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