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方案设计范例6篇

城镇污水处理方案设计

城镇污水处理方案设计范文1

关键词:污水量计算、污水(站)厂规模计算及用地规划、污水管网系统规划

城市排水是现代化城市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设施,对城市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产业,是城市水污染防治和城市排渍的骨干工程。城市污水规划即是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及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又是城市污水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城市新区污水系统规划和设计的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和制约新区的发展。本文结合广东省江门市滨江新区污水工程规划设计实例,从污水量计算、污水(站)厂规模计算及用地规划、污水管网系统规划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1工程概况

广东省江门市滨江新区位于市区北部,范围是东至西江、西至江沙公路、南至北环路、北至九江大桥,总面积138.4km2,规划总人口45.05万人。其中滨江新区启动区位于滨江新区范围内,南至北环路、西至西江、东至江沙路、北至丰盛大道,总面积17.7km2,规划总人口17.7万人。

2 污水量预测

城市污水规划中,计算其污水量是首要内容,计算规模是否符合发展趋势和实际需要,将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工程总体布局、实施步骤和工程费用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合理确定水量规模十分重要。城市新区污水规模和新区的开发强度、功能定位、产业结构等直接关系,用水指标的选取要结合新区的实际确定。江门市滨江新区及其启动区污水量按以下方法及步骤计算。

2.1 用水量指标确定

(1)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以下简称给水规范)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一区大城市700-1100L/人・d(江门市属于一区特大城市);《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市区2020年指标800L/人・d;《江门市主城区污水工程专项规划》确定指标为500 L/人•d;主城区供水现状指标为569 L/人・d。

人均综合用水量高低与工业所占比例有直接关系,滨江新区工业用地约占总用地的6.45%,相对主城区现状工业比例(25.86%)不高。结合规范、相关规划及现状用水指标,确定滨江新区的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略低于给水规范下限值,高于现状值,即为650 L/人•d。

(2)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给水规范指标一区特大城市300-540L/人・d;主城区供水现状指标为329L/人・d。结合江门市实际用水发展规律,规划确定滨江新区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符合规范值,高于现状值,即为400L/人・d。

(3)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指标:滨江新区人口低密度区域,规划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按给水规范下限取值。

2.2 用水量预测

根据分区规划的人口规模及用地规模,预测出的用水量为最高日用水量,取日变化系数为1.2,计算平均日用水量。预测平均日用水量如表1。

从上述预测结果来看,滨江新区三种方法预测的用水量结果相差较大,主要原因是滨江新区为人口低密度区域,用地规模较大,人口规模相对小。结合实际情况,滨江新区用水量(包含启动区)采用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法的预测结果,即平均日用水量为34.68万m3/d。滨江新区启动区用水量预测结果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法与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法基本相同,结合实际情况,启动区用水量采用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法的预测结果,即平均日用水量为9.15万m3/d。

2.3 污水量预测

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用水量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污水排放系数为0.80,地下水渗入量按收集纯污水量的10%考虑。滨江新区平均日用水量为34.68万m3/d,其中启动区平均日用水量为9.15万m3/d。则滨江新区污水量:34.68×0.80×1.1=30.52万m3/d;其中启动区污水量:9.15×0.80×1.1=8.05万m3/d。

3污水厂处理规模及用地规划

城市污水处理厂是城市排水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恰当的选择污水厂的位置及控制用地规模对于规划的总体布局、环境保护、污水利用、污水管网系统布局等都有重要的影响。新区污水厂用地规模应综合考虑区域排水规划、区域地形地貌特征、污水厂污水总量、污水处理工艺、规划用地情况等相关因素确定。江门市滨江新区污水处理厂用地规模按以下方法及步骤确定。

3.1污水纳污范围

依据上一层次规划,位于滨江新区污水厂纳范围为滨江新区和区西侧棠下镇镇区范围。

3.2 污水处理率的确定

要求将规划范围内的污水收集率达到100%是不可能的,也是无法实现的。根据环境保护发展规划目标,确定滨江新区远期的污水处理率为95%。

3.3 棠下镇污水量确定

由于棠下镇镇区部分域属于滨江新区范围,这部分区域产生的污水量在滨江新区污水量已经统计。结合面积的比例,棠下镇其他区域产生的污水量约占镇区污水量70%(上一层次规划棠下镇预测污水量为4.50万m3/d),即棠下镇产生的污水量为:4.50×70%=3.15万m3/d。

3.4污水厂总污水量预测

棠下污水厂的污水量总量为滨江新区污水量和棠下镇污水量的总和,即:30.52+3.15=33.67万m3/d

3.5 污水厂设计处理规模规划

棠下污水厂的预测平均日污水量为33.67万m3/d,远期污水处理率为95%,确定棠下污水厂处理污水规模30万m3/d。根据新区征地情况和近期开发建设计划,计算近期污水处理规模4万m3/d。

3.6 污水厂用地规划

棠下污水厂处理规模为30万m3/d,依据《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修订),二级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面积指标取0.55 m2/m3•d,污水厂规划控制用地面积应为16.5ha。《江门市滨江新区规划》中污水厂控制用地面积11.17ha,面积明显偏小。针对污水厂规划用地面积不够问题,规划提出两种方案:

方案一:维持《江门市滨江新区规划》中污水厂控制用地面积11.17ha不变,调整棠下污水厂的纳污范围,在滨江新区北部另建一座污水处理厂。分别为滨江新区启动区污水厂和滨江新区北部污水厂。根据污水厂规划控制用地面积,推算滨江新区启动区污水厂处理规模为16万m3/d。

方案二:调整《江门市滨江新区规划》,将污水厂周边工业用地调整为污水厂建设用地,用地面积为17.42ha,可以满足整个滨江新区和棠下镇的污水处理规模要求。

根据环境容量和水源保护区的情况,结合污水处理厂的选址要求,推荐方案一。在规划编制方案阶段,通过专家论证和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的形式,最终以方案一为实施方案。

4污水收集系统规划方案

污水管道系统规划设计根据规划区水文特点及工程要求,结合污水工程中的一些原则性、涉及面较广的问题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然后对各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方针政策、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作出综合评价,以确定最佳方案。新区污水收集系统是在分区规划确定路网的基础上进行,排水系统几乎为空白,污水主干管布局不受现状污水系统限制,规划区内污水管系统宜充分结合竖向规划、城市规划道路、区内控制点等合理布置。江门市滨江新区启动区污水收集系统规划方案通过以下步骤确定。

4.1 排水体制

由于启动区内分布了5个自然村,若将启动区内城中村合流制排水系统全部改造为分流制,则难度很大,,因为这些自然村巷道狭窄,改造时涉及到千家万户,需要大面积破路、拆迁,施工很复杂,工程投资大,不现实。规划排水体制为:现状的自然村旧村仍维持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不变,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未来可以结合城中村改造改为分流制;其它区域采取雨、污分流排水体制。

4.2 污水管网系统规划方案

棠下镇与滨江新区为一个纳污区域,共用一座污水处理厂。笔者就启动区污水管道布局问题多次与规划、市政有关部门进行探讨,提出4个方案。各方案平面布置见图1。

(1) 方案一

沿新南路布置一条污水总干管,分别沿西环路北延线、天沙河路、规划四路和丰乐路北延线布置四条污水主干管,主干管污水通过总干管跨天沙河及桐井河后排至污水处理厂,中途不设污水提升泵站。

(2) 方案二

在方案一的基础上,为减小天沙河以西新南路污水总干管的埋深,在新南路与天沙河交叉的西北角设置一污水提升泵站。

图1污水收集系统方案图

(3) 方案三

在方案一的基础上,天沙河路的污水管沿地块内部布置,即体育东路布置,近期实施的天沙河路布置管径较小的污水管,仅收集天沙河路沿线的污水(污水量较小)。

(4) 方案四

由于篁边村至周郡一带现状为山体,近期实施丰乐路延伸段困难较大,为了改善环境,尽早将自然村及现状建成区污水送至污水厂处理。本方案沿新南路布置一条污水总干管,沿北环路至篁边村、北环路、天沙河路、新南路布置污水主干管,新南路的污水主干管跨天沙河及桐井河,并在合适的位置设置一污水提升泵站,将污水送至污水厂。

以上4种污水管网的布置方案中,污水管道的建设规模相当,主要不同之处是污水泵站的设置和新南路(天沙河~污水厂段)段污水主干管的埋深。具体方案比较见表2。

从以上对比来看,四个方案的造价相差不多。虽然方案一中新南路(天沙河~污水厂段)段污水总干管埋深达7.0~9.3m,但启动区绝大部分地段为填土区,新南路(天沙河~污水厂)段填土高度约4.0m,如果采取有效措施使管道埋设能够与填土同时进行,可减小污水管道的埋深和施工难度,同时相应降低管道的建设费用;方案四理论上较好的解决的西江水厂附近的污水,但是北环路与天沙河路连接的沿河路如果近期无法实施,污水排至天沙河,污染天沙河较好的水质环境;如果丰乐路延伸段较早实施,污水可安方案一污水干管流至污水厂。经综合比选,推荐方案一为实施方案。

5 结语

城市新区(开发区)的蓬勃发展需有坚实的市政基础设施的支持,排水规划是新区规划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结合广东省江门市滨江新区污水规划设计的实例,提出了新区污水规划要科学合理地选用污水指标计算污水量、因地制宜地选择排水体制、按照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确定污水厂用地规模、结合城市道路建设计划有针对性地设计污水管网系统。广东省江门市滨江新区于2008年正式进入全面建设阶段,新区的污水工程建设基本按照规划实施,达到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GB50282-9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2] GB50318-2000,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3] 戴慎志等,城市工程系统规划.同济大学: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城镇污水处理方案设计范文2

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内涝灾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矿区、各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公安交警、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市、县(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排水(雨水)防涝专项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标径流雨水排放途径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防汛应急工程和无出路管道的建设,完善城市排水系统。

第六条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计划,一并列入政府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商场等建筑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地下车库等用水部位设置污水管道,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使用后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

第七条 市、县(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传,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保护城市水环境的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排水设施保护。

支持环保社会团体、志愿者开展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活动。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县(市、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优先安排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新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设施技术标准、规范及其建设标准。已建成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尚未覆盖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设、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不得排水。

第九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委托、指定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关资质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维护运营单位的义务如下:

(一)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排放未达标污水。

(三)安全处理处置污泥,跟踪记录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报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运营成本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送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检修等原因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六)汛期加强对城市广场、立交桥、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的巡查,及时排除隐患;发现险情时,及时向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报告,并按照预案采取排涝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排水及其再生水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五米以内,排水支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

(二)排水沟护坡两侧各一米以内,排水渠护坡两侧各三米以内。

第十一条 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时,或者铺设其他管线与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重叠、交叉时,施工单位应当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的意见,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重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

第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油脂、污泥、施工泥浆、泔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易燃易爆腐蚀性液体;

(二)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植树、埋杆或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

(三)损毁、盗窃、拆除、迁改、占压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排水管网内穿管或者穿线;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五)封堵、填埋城市排水管道及其检查井和收水口;

(六)擅自打开雨污水井盖、使用明火或者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道路红线(绿线)范围内,不得建设用户排水设施。在建筑物与建筑控制线之间敞开式区域必需建设用户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移交城市排水管理单位代管,所需维护管理费用由排水户承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依法设计、施工、监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量超过城市排水管网接纳能力需要重建、改建或者迁改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意见后制定改动方案,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迁改或者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的,排水设施及其与城市排水管网的连接工程应当在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指导和监督下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 排水户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沉砂池、隔油池、化粪池或者水泵井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保证外排水质达标。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从事建筑、钢铁、纺织印染、电镀、电力、餐饮、食品加工、屠宰、加油和加气等排放污水浓度相对较高、含杂物和易燃易爆液体较多的重点排水户,除采取前款措施外还应当定期对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水质、水量进行检查和检测。

医疗卫生机构除采取前两款措施外还应当建设医疗废水预处理消毒设施,对产生的医疗废水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十六条 排水设施的日常养护与

维修及其相关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由其产权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的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内的排水设施,由其产权管理单位负责;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维护单位。

(四)城市道路改造工程,自开工之日起道路红线范围内已有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保护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城市排水设施验收合格移交后,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禁止无证排水或者不按许可规定排水。

第十八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按月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使用公共供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由公共供水企业污水处理费。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应当在发票上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数额,与水费收入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的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收集、处理及其配套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管,财政、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污水处理费征收与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免、缓征、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污水处理费。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排水、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排)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排)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二十四小时计算。

第二十条 直接向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应当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实行数据联网,并按规定时限,如实填报取水量数据。

污水处理费的部门或者单

位应当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实行数据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并按规定时限,如实填报用水量和收费数据。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发展城市再生水利用产业,新建城区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厂(站)、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

再生水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再生水与自来水管道连接。

第二十二条 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下列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和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

(二)钢铁、电力、化工等高耗水企业生产用水;

(三)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其他生产生活非饮用水。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雨水管网、泵站、河渠水系、新开河道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确保排放出路畅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采取透水铺装、建设下凹式绿地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措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滞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

住宅小区可以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进行建设和改造,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管、水利、气象、公安交警、建设、电力等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内涝防治、会商、联动机制。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内涝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制度,在城市广场、立交桥、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置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出现内涝,立即强制排水。

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内涝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排水户应当服从防涝指挥机构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水。

第二十五条 承担城市排水防涝排放通道功能的河、湖、渠,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路面和雨水管入河口的高程与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日常、汛期、主汛期不同的水位高程方案,确保城市景观和汛期排沥需要。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进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从事抢修和巡查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为工程救险车的,应当喷涂统一颜色,安装警示标志,并在明显位置设

置排水抢修标志。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情节较轻的,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城市排水规划的,或者不按城市排水规划及其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排水户拖延、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

(三)减免、缓征、隐瞒、滞留、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用水量数据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有其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排水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有关技术标准维护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置污水、污泥的;

(三)不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

(五)对城市内涝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六)不及时修补破损、被盗雨污水井盖的;

(七)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或者污水处理费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催缴;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按照年欠缴污水处理费数额确定处罚倍数并进行相应罚款:

欠缴数额不足十五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一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五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一点五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二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不足六十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二点五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处应缴数额三倍罚款。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城镇污水处理方案设计范文3

一、 成功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10月11日至13日,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组对我市创模技术评估整改工作进行了技术调研,专家组对我市创模整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指出了下步工作方向。市创模办根据专家组调研反馈意见已拟定下步整改方案,正报市政府审定。10月24日,市环保局召集各县(区)环保局通报了专家组意见,强调了下步创模整改工作重点。

二、 创建省级生态乡镇10个

已通过省级生态乡镇技术核查13个。包括:船山区保升乡,射洪县东岳乡、天仙镇、广兴镇、明星镇、仁和镇,蓬溪县常乐镇、板桥乡、文井镇、明月镇、回水乡、群力乡、新会镇。

三、加快推进治污减排工程,建设农村乡(集)镇污水处理场

(站)9座

完成了10个畜禽养殖项目,正在建设8个,设备安装即将完成7个。9个乡(镇)污水处理场(站)土建8个,设备安装1个。

四、市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2%,县(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54%

全市已进入市、县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垃圾有1070吨/日,其中市城区320吨/日、县城和乡镇750吨/日。全市城镇(不含农村)垃圾产量约1330吨/日,其中市城区约340吨/,县城和乡镇(不含农村)990吨/日。据此测算,市城区的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已达94%,县(区)为76%。

城镇污水处理方案设计范文4

一、强化领导,层层压实责任

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工作, 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级各部门(站所)负责人、各村支书、主任为成员的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镇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镇“人居环境提升”行动的统筹协调工作。

镇党委、政府通过召开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专题研讨会,印发了《小湾镇规划建设管理三年行动计划》、《小湾镇环境卫生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小湾镇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小湾镇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及17个子方案》、《小湾镇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两违”建筑专项整治方案》、《关于成立小湾镇提升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执法队伍的通知》、《小湾镇提升人居环境“六增”实施方案》《小湾镇“茶王森林公园”一期建设实施方案》《小湾镇路长街长园长湖长山长“五长制”实施方案》《小湾镇河长制工作方案》《小湾镇公路沿线综合整治方案》等等文件,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计划,层层压实主体责任。

二、广泛宣传,大力营造氛围

在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中,小湾镇认真贯彻落实县委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小湾实际,层层压实主体责任,通过镇村组联动,聚全民之力,采取一项活动“促”、三个结合“推”、五个机制“引”的“提升城乡人居环境135模式”,扎实推进“四治三改一拆六增”和“七改三清”行动,得到了县委主要领导的肯定,并在全县印发学习。同时结合小湾实际,编制了印发《狠抓七改三清提升人居环境之致广大居民的一封信》、《小湾提升人居环境七字歌》等1000余份宣传单,制作宣传横幅20条,永久性标语20条,大型中型宣传栏1块,小型标识牌若干。全镇上下比学赶超的氛围初步形成,环境建设对群众素质的正向激励效果明显。

三、全面统筹,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一)“七改三清”工作情况

我镇以锦秀茶王自然村作为“七改三清”示范点,由示范点带动全镇铺开“七改三清”工作。

1.改造农村道路。加快推进村组公路建设,逐步实施全镇124条181公里村组公路硬化工程,争取新建3条53公里村组连接路面。争取提质改造7条48.2公里的沙石路面,争取祥临铁路隧道口站点与全镇公路网互联互通,服务好澜沧江沿江公路建设。目前为止全镇建成通畅工程硬板路134公里。村组公路开挖183条258公里。进村入户水泥路面45公里,产业通道80公里,全镇主干道公路硬化达100%。

2.改造农村民房。围绕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三年行动工作,加快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任务为919户,截至目前全镇已经全部启动。

3.改造农村饮水。截至目前,已完成梅竹、三水、华峰、春光、小湾5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饮水工程建设,投资138万元;完成3个贫困村人饮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解决了2500人的人饮困难问题,投资90万元。为满足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供水需求,我镇计划对自来水厂进行扩建,目前,正准备进行项目的踏勘、测量、设计等工作,并将在近期引进一家有资质的机构来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撰工作。

4.改造农村用电。截至目前,我镇11个村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已基本完成,争取启动漩涡塘电站项目建设,加快开发光伏发电、风能发电等能源项目,大力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

5.改造农村牲畜养殖圈舍。按照“人畜合理分离”的要求,改进畜禽饲养方式。今年我镇改造旧圈舍40多户,新建危房改造户全部实现人畜分离。

6.改造农村厕所。逐步取消普通旱厕,建设卫生厕所,全镇范围内水冲式卫生厕所覆盖率达到70%以上,新建房农户水冲式卫生厕所覆盖率达到100%。

7.改造农村炉灶。加大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积极推进“以电代柴”、“以气代柴”。

8.清洁水源。我镇累计建成人饮工程20件;完成农田水利冬春修工程40多件,治理水土流失4平方公里,完成库塘蓄水2000多万立方米,改善灌溉面积6000亩。

9.清洁田园。我镇以清除田间地头农业生产废弃物为重点,对农业生产全过程进行清洁化控制,减轻农业面源污染,实现农膜综合利用、粪污无害化处理、不可降解农地膜等安全回收处置。

10.清洁家园。我镇大力宣传,组织群众开展清洁家园工作,在清洁家园的同时,实行群众“门前五包”责任制,涌现出了一批以三水村干海自然村为代表的“清洁家园、美丽家园”自然村。我镇12个行政村都建立了保洁机制,组建环保志愿服务队伍12支。

(二)四治三改工作情况

1.治污。依法取缔集镇区过境河流非法采沙、采石、取土、矿采选活动,清理河岸垃圾,清除河道障碍物,严禁直排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以及倾倒废弃物,恢复生态环境,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到各村宣传达6次,整治乱排乱放现象共20次。

2.治脏。12个行政村已全部建立环卫保洁机制,分别自发组织辖区内街道卫生整治36次,使我镇集镇建成区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卫设施安装率达100%,完好率达100%,垃圾综合处理率达60%以上;村庄建成垃圾池配置率达60%以上,垃圾综合处理率达50%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70%以上。

3.治乱。以“万里公路绿化长廊建设”和“通畅工程”为抓手,实现公路路域环境整洁、美观、舒适。深入开展公路路域环境整治,治理公路两侧乱堆、乱倒、乱摆行为,加强管养保洁。我镇在工程建设领域严格执行清洁施工“六个百分百和六不准”要求,加大对施工单位监管和日常管理,规范施工现场排污和垃圾清运,重点工程建设区采取封闭施工,切实治理工程车辆带泥上路、拉土拉沙车辆未加盖篷布、不按规范地点堆放建筑垃圾和弃土等问题,做到境内清洁施工。集中整治新镇农贸市场、三水平掌街街场乱搭乱建、占道经营、摊点乱摆、违法违规广告、消防安全隐患等,保持市场整洁有序。2018年来,共治理违章占道经营行为20次,治理线网乱接行为15次,治理粪土乱堆行为50次,治理垃圾乱倒行为30次,治理棚舍乱搭行为15次,治理农具乱摆行为30次,污水乱排行为20次,治理畜禽乱跑行为35次。其中3月份,我镇用时15天,对镇内大干线、桂花线近50 公里路域周边进行综合整治。清理路肩常年堆放的垃圾和弃土5000多立方米,清理侧沟20多公里,清理公路沿线小广告300余处,平整路肩3.1万平方米。

4.治堵。我镇制定印发了《小湾镇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整治实施方案》,着力整治我镇道路交通拥堵,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加强车辆分流和交通疏导,综合治理交通违法行为,规范对电动摩托车、老年代步车等无证照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加强停车场设施规划建设,科学制定车位配建标准,盘活单位、小区、道路、公共区域等可利用的停车资源。

(三)两违拆除情况

我镇“两违”拆除工作主要对集镇、村庄规划区内县乡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道路沿线可视范围内,风景名胜区、及景点周边区域内的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整治,我镇共调查出16处违法违规建筑。计划于2016年至2020年全面整改完成。其中2016年计划拆除镇域规划区0.0192万平方米;2017年计划拆除镇域规划区0.0185万平方米,拆除建成区0.003万平方米;2018年计划拆除镇域规划区0.018万平方米;2019年计划拆除镇域建成区计划拆除0.022万平方米;2020年计划拆除镇域建成区0.019万平方米。截至目前,共拆除“两违”建筑 11处 0.1019 万平方米,完成总量的63.3%。

(四)增花增绿情况

1.增花。根据《凤庆县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组织实施鲜花盛开的村庄(街道)建设的通知》(凤人居组办发〔2018〕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镇“鲜花盛开的村庄(街道)”建设,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制定了《小湾镇鲜花盛开的村庄(街道)规划方案》。结合我镇植被资源丰富、花卉植物种类繁多的优越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对主干道进行特色化改造,充分发挥花卉植物的特点,以三角梅为主打造“鲜花盛开的村庄和街道”。

投资10万元,在锦秀村打造“鲜花盛开的村庄”,道路两侧裸露的边坡上铺设草坪330平方米,播撒草籽110平方米,沿路种植樱花15株,三角梅20株,野花组合210平方米,新建围栏90米,移栽黄冠菊、月季花、美人蕉等240平方米,新增木栏杆50米。工程计划总投资10万元。投资22万元,华峰村周围种植草坪475平方米,野花组合2300平方米,新建围栏155米,种植樱花55株,种植三角梅127株,红枫60株,花班65株,种植爬山虎85株。

投资13.5万元,在三水村打造“鲜花盛开的村庄”,在建筑周围和路边铺设草坪180平方米,播撒草籽410平方米,沿路种植樱花175株,三角梅180株,野花组合160平方米,新建围栏25米。

投资40万元打造“鲜花盛开的街道”,在小湾加油站至镇区路段从加油站岔口上来,道路两侧主要以蓝花楹、三角梅、黄金叶为主题,打造整体性和视觉层次感。在岔口上左侧:种植三角梅36株,桂花17株,槟榔树4株,樱花6株,黄金叶86株,黄金榕球13株,香蕉5株,播撒草籽3327平方米,新建绿色铁丝围栏479米,以达到入口形象引导。

在岔口上右侧:种植35株,黄金叶42株,灯台树6株,樱花5株,黄金榕球2株,白塔树1株,桂花8株,蓝花楹42株,播撒草籽1664平方米,新建绿色铁丝围栏291米。

信用社上方至回头弯:砖砌花台94米,种植土回填224立方米,播撒草籽558平方米,种植三角梅14株,黄金叶20株,蓝花楹2株,桂花3株,冬青树球26株,红花油茶4株。 

(五)“一水两污”、建制村公厕及自然村垃圾池建设情况

根据《凤庆县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领导小组办室关于加速推进乡镇“一水两污”公厕及村庄垃圾治理建设近期工作的通知》(凤人居组办发〔2017〕26号)文件安排部署,凤庆县小湾镇“一水两污”公厕及村庄垃圾治理建设内容及规模:集镇污水管网1km,污水处理设施1台,集镇垃圾中转站场平1个,新建集镇公厕2座,建制村公厕7座(其中新建4座,改造3座),自然村垃圾池24个,项目计划总投资194万元,现已完成134万元,占计划任务的69%,其中:集镇污水管网项目已完成900米,污水处理设施正在安装。集镇垃圾中转站场平工程已完工。集镇公厕项目2座、建制村公厕7座已完工,自然村垃圾池项目24个已完工。

(六)自然村垃圾池、污水、公厕“三个一百”项目建设情况

我镇“三个一百”项目中的8个自然村公厕项目全部已完成建设;14个自然村垃圾池已全部完工;污水处理设施中,小湾村江边自然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在建设,蕨菜村蕨菜自然村、阿莫山自然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入招标阶段。

四、下步打算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镇将继续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为行动指南,继续狠抓提升人居环境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的同时,不断完善提升我镇提升人居环境工作。

 

城镇污水处理方案设计范文5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纤维束气水反冲洗滤池;技术改造

Abstract: With China's increasing emphasis 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be imperative to upgrade existing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many sewage treatment plants are faced with upgrading problem. A sewage treatment plant mentioned standard renovation project based on making full use of existing facilities, after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nd calculation of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analysis and comprehensive technical and economic, to determine a reasonable reconstruction scheme of the upgrading of sewage treatment plant, the effluent to achieve China's GB18918 2002 standard in an A standard, at the same time and enterprise cooperation, realize the resource utilization of the sludge, and to all the deodorant,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environment surrounding the sewage treatment plant. This project is accumulated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experience can be upgraded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similar projects of urban sewage treatment plant.

Keywords: sewage treatment plant; fiber bundle of air-water backwashing; technological transformation

中图分类号:[TU992.3]

0引言

目前,通过必要的升级与改造,使已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脱氮除磷要求,已成为我国新一轮污水治理工作的重点。鉴于此,本文针对某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扩建工作,围绕工艺选择、深度处理方案、污泥利用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与技术方法,以期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提供参考。

1工程概况

某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处理规模为1.5×105m3/d,服务面积为51.0km2,服务人口达51.4万人,现采用的污水处理工艺为A2/O,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B标准,处理后的尾水排入南湖,南湖为IV类水体。

随着排水管网的不断完善,某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量逐年增加,至2012年1月,进水量达到1.8×105m3/d,已超出原有一期的设计规模,同时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等级已不能满足排入南湖的环保要求,此外随着城市的发展,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已经成为城市中心地带,周边不断建有高档住宅小区,厂区环境状况已不能满足城市发展对环境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某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扩建工程。

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扩建工程的目标是:①改造工程建成投产后,出水水质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B标准提高为一级A标准;②对一、二期工程污泥实现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③改造工程除臭执行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污水处理构筑物及生产设施全部加盖封闭,并新建除臭系统,消除污水处理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工程设计与成本核算

2.1污水处理主要构筑物设计

2.1.1倒置 A2/O生物反应池

生物反应池按扩建平均流量(7500m3/h)进行设 计,共2座。 污 泥 负 荷 为0.077 kgBOD5/(kgMLSS•d),污泥龄为13.22d,混合液污泥浓度为3.8g/L,剩余污泥干重为11561kg/d(单组),单组生物反应池需氧量为31941kgO2/h(标准状态下,20℃),采用管式曝气器。

2.1.2二次沉淀池

选用幅流式周进周出二次沉淀池,设计4座,单池设计流量为2437.5m3/h,设计平均表面负荷为0.96m3/(m2•h),池径为50m,停留时间为3.6h,有效水深为4.5m。

2.1.3鼓风机房及变配电间

合建1座鼓风机房与变配电间,配多级离心鼓风机,共5台,4用1备。

2.1.4纤维束气水反冲洗滤池

纤维束气水反冲洗滤池为深度处理工艺中的核心构筑物,它采用纤维滤料截留水中的悬浮杂质,从而使污水得到澄清,同时通过加药以保证出水的TP≤0.5mg/L。纤维束气水反冲洗滤池按峰值流量(16250m3/h)进行设计,共设置1座(28格),其主要工艺参数是:设计过滤速度为15.86m/h;强制过滤速度为17.08m/h;单池过滤面积为36.6m2;采用小阻力配水布气系统。反冲洗过程是:第一阶段,单独气冲,冲洗历时3~5min,气洗强度为32L/(m2•s);第二阶段,气水同时反冲洗,冲洗历时8~10min,气洗强度为32L/(m2•s),水冲洗强度为6L/

(m2•s);第三阶段,清水漂洗,冲洗历时3~5min,冲洗强度为6L/(m2•s)。反冲洗全过程中伴有表面扫洗,表面扫洗强度为2.8L/(m2•s);冲洗时间共计15~20min,冲洗周期为24h。

2.1.5废水调节池

废水调节池主要用来调节纤维束气水反冲洗滤池冲洗废水,并对反洗废水进行沉淀,沉淀后的污泥排至新建污泥浓缩池进行浓缩。废水调节池按峰值流量(16250m3/h)进行设计,共设置1座(2组),废水排至生物反应池进行处理。

2.1.6接触消毒池

接触消毒池主要对污水处理厂的出水进行消毒,杀灭水中的大肠杆菌、致病菌及病毒,达到消毒的目的。接触消毒池停留时间为23.2~30.2min。

2.1.7加药间改造

污水处理厂已建有一座加药间,包括加氯及除磷加药两部分,可满足现状1.5×105m3/d污水处理厂运行的药剂制备和投加的要求,为了满足本工程改扩建后总的规模达到3.0×105m3/d的药剂制备和投加的要求,需要对现状加药间进行改造与扩

建,以配制污水深度处理所需的药剂,同时为污水处理厂出水提供足够的氯。

本工程污水除磷加药药剂采用液体聚合氯化铝,投 加 量 为10~30 mg/L,平 均 投 加 量 为20mg/L;尾水 消 毒 药 剂 采 用 液 氯,投 加 量 为5~8mg

/L;碳源药剂采用液体乙酸钠(含量为20%),投加量为22mg/L(按去除4mg

/L硝态氮计)

2.2污泥处理主要构筑物设计

2.2.1污泥浓缩池

污泥浓缩池设计流量为7500m3/h,设计2座,设计泥量为30050kg/d(含深度处理构筑物产生的污泥),污泥固体负荷为59kg/(m2•d),池径为18m,有效水深为4.2m,停留时间12.8h。

2.2.2现状污泥脱水机房

现状污泥脱水设备为带式压滤机,共3台,带宽2m,保留现状设施,可供改扩建过渡期使用,后期作为污泥处理备用设施。待改扩建完成后,污水厂污泥经浓缩池浓缩后,由华新水泥公司加以资源化利用。

2.3除臭生物滤池设计

对全厂粗格栅间及进水泵房、细格栅间及涡流沉砂池、A2/O生物反应池厌氧及缺氧区、污泥泵房、污泥浓缩池、污泥调节池进行密封加盖除臭,并根据处理臭气量,选用一体化生物滤池装置两套,设计流量分别为66000m3/h和70000m3/h。

2.4工程成本核算

某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总投资为39510.74万元(包括一期改造、二期扩建及二期与一期合建部分,不包括华新公司污泥板框机房),其中建筑工程费用为11569.87万元,安装工程费用为4808.2万元,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为9137.36万元,改造后单位污水处理经营成本约为0.52元/m3。

3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以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扩建工程为例,在分析该污水处理厂提标改扩建工程特点和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该工程提标改扩建方案,并进行了工程设计。该工程经扩建改造后,出水水质达到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同时实现了污泥的资源化利用,并有效改善了污水处理厂周边的环境,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类似工程的升级改造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参考文献:

[1]张辰,谭学军.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的有关问题[J].中国给水排水,2008,(12):23-27.

[2]王阿华. 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的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给水排水.2010(01)

城镇污水处理方案设计范文6

关键词:生态环境 ;污水处理; 防洪

Abstract: Urban zoology to change development road is the inevitable trend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towns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creative planning and design. According to the " Huadian city Hongshilizi town overall planning " as an example, the urba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and protection plan into the overall urban planning, in the design and the depth of scientific planning, special planning.

Key words: ecological environment; sewage treatment; flood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一城镇生态环境现状

红石砬子镇是吉林省经济“十强镇” ,2009年被国家住建部、国家旅游局命名为首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 。全镇人口6.79万人,辖区面积1296.94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高达87.10%,水域面积289平方公里。域内资源丰富,地理位置优越。白山湖、红石湖、松花湖坐落其境内,有“三湖连珠”之美,更有“森林水乡”之誉。“三湖”中的水资源是吉林省、黑龙江省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的主要来源。

近年来由于地区工业的快速发展、森林的过度采伐,使这里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三湖”水质下降,所以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就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据此吉林省政府于2011年下拨专项资金,用来制定《红石砬子镇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中指出了“三湖”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总体规划”设计不但要以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经济建设为着力点,而且要以创建生态家园为导向,突出生态安全对城乡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有效指导红石砬子镇经济健康发展。

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思想

《桦甸市红石砬子镇总体规划》在遵循《吉林省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基础上,以松花江水系为纽带,坚决实施环境保护,确保生态安全,推动“三湖”水资源的科学保护。“总体规划”设计是以污水处理、生态环境恢复、居民点防洪为设计重点,着力突出“三湖”水源保护的重要性和森林资源保护的科学性,以达到优化生态环境、创建文明社会、建设美好家园的目的,使红石砬子镇在规划期内形成沿江、沿铁路、沿主要公路的绿色经济走廊,使生态环境成为助推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

《桦甸市红石砬子镇总体规划》将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家园,打造特色景观旅游名镇作为经济建设的总纲领,强调保护历史遗迹,挖掘地域文化,突显生态环境的对经济的引领作用,并将创建生态环境、优化“三湖”水源作为规划方案的主要切入点。“总体规划”不但要遵照城市美学、生态美学、环境美学以及旅游美学的要求,突显“森林水乡” 的自然特点,符合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且更要符合生态安全、确保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需求。“总体规划”注重城市形象与风格的塑造,保护 “森林水乡”的自然风貌和景观特色,延续和传承松花江上的黑土地文化。

三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

由于红石砬子镇自然环境复杂脆弱,区域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生态安全仍面临严峻挑战,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总体规划”提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目标要分三个阶段:近期(2011-2015年)的主要目标是着力解决重点地区生态退化和环境污染问题,使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明显好转。中期(2016-2020年)的主要目标是巩固已有治理成果,生态治理范围稳步扩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加大,使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区域生态环境总体改善,达到全面建成建康社会的环境要求。远期(2021-2030年)目标是自然生态系统趋于良性循环,城乡环境清洁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由于红石砬子镇位于松花江 “三湖”两岸的台地之上,极容易受到洪水和泥石流的威胁。1995年、2010年松花江流域的特大洪水两次冲毁了防洪大堤,淹没了城乡低洼地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所以《桦甸市红石砬子镇总体规划》要紧紧围绕区域生态安全建设而进行设计:

1、生态环境恢复规划

“生态环境恢复规划” 详细制定了生态环境恢复方案,生态环境恢复是以“三湖”区域内退耕还林、退耕还水、治理水土流失为主,依据“总体规划”分以下三个时期:

近期规划(2011-2015年):“三湖”区域内退耕还林1500公顷,退耕还水15公顷,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约200公顷。中期规划(2016-2020年):“三湖”区域内退耕还林增加1000公顷,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约100公顷。远期规划(2021-2030年):“三湖”区域内退耕还林增加500公顷,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约50公顷。

2、污水处理规划

“污水处理规划”详细制定了污水处理方案,近期2011年至2013年完成临江污水处理厂、红石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工程,两个工程现已进入工程施工阶段,2014年完成白山污水处理建设工程。工程项目采用国内先进工艺,要求出水水质从国家一级B标准提高到国家一级A标准。

污水处理工程的投入使用,将对提高“三湖”饮用水源质量,保护“三湖”生态平衡,减轻环境污染、拓展区域经济发展空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3、防洪规划

“规划”详细制定了防洪方案,研究比较各种合理可行的防洪措施,并对规划修建的各类防洪工程的条件与作用进行估算分析,组成若干有代表性的防洪方案,包括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并对其中的主要防洪工程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提出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并根据设计流量拟定河道宽度、堤坝标高与纵断面形式等。“防洪规划”是按稳定水势利于行洪、防凌的要求,拟定防洪路线,确定护岸、堵汊、分水、疏浚、河道展宽、河道裁弯的工程地点。“分洪与泄洪工程”要对超过防护河段安全泄量的洪水,因地制宜确定分洪区域和行洪区域,根据国家防洪标准,科学控制洪水来源与泄洪量,拟定水库防洪限制水位、防洪蓄水位、防洪库容及其防洪调度方案等,并建立洪水预报警报系统。在防洪调度中,既要考虑发挥各部门的综合职能,又要考虑防洪人员的安全,建全防洪安全措施,以达到洪灾损失最小和社会效益最大的目的。

结束语:

红石砬子镇是长白山下松花江流域的“重点旅游名镇” ,美丽的松花江从镇域中部穿过,辖“三湖”和部级——红石国家森林公园,其战略位置十分重要。《桦甸市红石砬子镇总体规划》主动与国家产业发展战略相对接,在“长吉图发展规划”的指导下研究城镇的发展和建设,形成了总体架构科学严谨、论述严谨合理、依据连贯通透,规划内容丰富深入、条理清晰通畅的设计风格。《桦甸市红石砬子镇总体规划》正在付诸实施,红石砬子镇的经济必将得到良性循环发展。

参考文献:

[1]屠凤娜.生态文明视野中的生态城市规划建设 [J].未来与发展,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