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特点范例6篇

法律援助的特点

法律援助的特点范文1

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统计数据,2006到2011年间,政府法律援助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数量都在保持平稳小幅增长。从2010年开始,法律援助经费收入与受援人数大幅增加,2011年老年人受援人与2006年相比增加近一倍,所占比重多年来一直维持在10%左右。

(一)司法行政系统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基本经验

《条例》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并规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条例》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较成熟、财政保障充足的省份,已经认识到仅用经济困难一个标准,无法容纳进所有需要法律援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开始对特殊人群法律援助的探索,根据各地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实际做法,总结了如下几条共同经验:

1.降低门槛,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范围。明确老年人作为法律援助事项的特殊主体,不受经济困难标准约束。如河南省规定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浙江省对低保老人不受援助范围限制、不分案件类型给予法律援助,对高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免除经济困难审查。

2.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络。根据全国老龄委公布的《2009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止2009年底,我国老年人维权,市、区(县)、街(乡)、居(村)四级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基本完成,全国共建立各级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19909个,老年维权协调组织达135704个。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下设老年法律援助工作站,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设立老年维权岗,指派专人从事老年维权工作。

3.简化申请程序,开辟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前来咨询法律问题的老年人予以优先接待解答,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老年人优先受理,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理后优先指派办理。多省对行动不便、高龄、空巢老人以及患病残疾的老年人提供电话预约上门服务。

4.加强宣传,增强老年人的维权意识。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维权志愿者不定期进村(社区)、敬老院等为老年人提供面对面的法律服务。在老年人活动集中的场所设置法律援助宣传栏,介绍法律援助的申请流程,发放法律援助联络卡和法律援助宣传材料。

5.对涉及赡养、婚姻、家庭暴力等家庭内部案件,建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尽力采取劝导、调解等非讼方式解决,促进家庭和睦。

(二)司法行政系统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现存问题

虽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在老年人法律援助方面有很多经验,但由于我国地域差异太大,法律援助地区发展不平衡性明显,总体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经费保障不足。法律援助对象及范围的确定取决于政府法律援助的供给能力,具体来说,就是以资金源为条件,设定法律援助资格条件。《条例》为法律援助对象及范围设定了下限,具体实施还要依据各地(省、区、市)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补充规定来执行。各地规定的主要依据就是地方财政的保障能力。经济发展情况比较好,当地领导对于法律援助事业重视程度高,经费保障充足,对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就比较宽泛,针对特殊群体也有优待政策,反之可能连法规规定的援助范围内的群众都不能做到应援尽援。同时,财政经费的不足也导致办案补贴标准过低,给承办人的补贴甚至不能覆盖办案成本,影响了援助人员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案件办理质量。

2.质量监控机制有待加强。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完成受理、指派之后没有继续跟进案件的办理情况,对于案件办理质量不了解,一些社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自身的收费案件很多,事务繁忙,对于援助案件没有热情,投入的时间精力很有限。

3.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司法救助等机制衔接有待改善。有些法律援助案件同时需要社会救助,比如老年人遭受虐待的案件,需要社会救助机构为其提供临时居留场所;患病、受伤的老人,需要社会救助机构为其提供医疗救治;但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仅凭法律援助机构自身的力量,不能解决受援人的上述困难。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正在有关部门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但现实生活中,诉讼、仲裁、鉴定费用一般是缓交、减交,很少有免交的情况,特别是鉴定费用,相当一部分老年人即使缓交、减交也负担不起。社会救助与司法救助的缺失都会影响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实际效果。

二、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

(一)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老年人法律援助实施状况

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三年援助的老年人案件通过审核14906起,占项目援助通过案件总数的13.2%。其中,2009资金年度通过审核的老年人法律案件为3605起,占总数的13.2%;2010资金年度为3742起,占总数的13.4%;2011资金年度由于公益金法律援助资金总额由5000万增至1亿元,老年人案件数量也随之增长了一倍,为7559起,占总数的13.0%。三年来为老年人案件补贴2396万元,占补贴金额总数的12.7%,为老年人取得利益或挽回经济损失6.89亿元,其中2011年度为老年人案件发放补贴1216万元,占补贴金额总数的12.5%,为受援人挽回损失4.21亿元。从实施单位类型上来看,法律援助机构实施15146件,占总数的96.6%;民办非企业实施202件,占1.3%;律师事务所实施120件,占0.8%;妇联法律帮助机构实施166件,占1.1%;直接资助办案单位实施29件,占0.1%;高校社团实施22件,占0.1%。从承办人类型上看,法援机构工作人员办理的3070件,占总数的19.6%;社会律师办理5138件,占32.8%;基层法律工作者办理6670件,占42.5%;社会组织和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806件,占5.1%。从案件类型上看,民事案件14623件,占总数的93.2%;刑事案件271件,占总数的1.7%;行政案件151件,占0.9%;刑事附带民事案件575件,占3.7%;执行案件67件,占0.5%。从案由类型看,赡养纠纷4123件,占总数的26.3%;交通事故纠纷2786件,占17.8%;土地纠纷793件,占5.1%;劳动争议598件,占3.8%;健康权、身体权纠纷575件,占3.7%;继承纠纷541件,占3.4%;离婚纠纷375件,占2.4%。[3]

(二)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特点

1.明确老年人作为项目资助对象之一,放宽援助事项和援助范围。项目旨在帮助包括老年人在内的五类特殊受援主体而不是一般贫困者,体现了特殊人群视角。《中央专项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资助案件范围从经济困难标准和案件类型上都比《条例》规定得宽松。具体来说,在案件类型上,老年人多发的案件类型中,赡养纠纷方面,项目资助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等都被纳入;项目也资助离婚等多种婚姻财产、婚姻效力纠纷;在人身损害纠纷方面,项目资助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多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条例》对这些都无特别规定。在经济困难标准上,项目资助经济状况高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即经济状况既不属于绝对贫困、又不能够负担法律服务费用的“夹心层”困难老人。同时,项目对中西部的法律援助经费做了一定补充,规定可以资助经济状况和申请事项符合《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但当地法律援助经费确实存在困难的案件,但此类案件不超过本地区使用该项资金办理案件总数的1/3。

2.多元实施主体提供专业化服务。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化程度的增加、利益分化的加剧,政府法律援助在质与量上势必不能完全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需要社会组织的有益补充。虽然《条例》有规定,但多年以来,关于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地位、性质及管理方式一直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多元实施主体为民间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提供了很多经验。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主体包括五大类: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妇联法律帮助机构、全国律师协会、高等院校法学院法律援助社团组织。不同的实施主体有不同的特点,能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优势互补,并形成良性竞争关系,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满足困难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政府法律援助的优点在于经费有保障(但不一定充足),机构稳定,实施法律援助工作能够形成常态化运作,利用原有的网络化、科层官僚体制,执行能力比较强,管理较规范。其缺点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面对全体社会成员,对特殊群体的倾向性不大,且科层体制较为僵硬,立法、政策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不能及时做出回应。部分社会成员,特别是与政府发生纠纷的公民,对于政府机构抱有不信任态度,政府机构的官僚属性与普通民众有距离感。与民间组织相比,政府法律援助的法律成本较高。民间组织提供法律援助的优点在于专业化,民间组织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受资金、人员的限制,不可能面面俱到,往往形成自己的专业特色,专门接受某一类人群、某一类事项的法律援助申请,更了解特定类型人群、案件的特点,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民间组织一般规模比较小,灵活性、创新性较强,可以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随时调整自己的服务方向,提供新型服务。目前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最主要实施主体为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依托政府原有的机构网络和人员配置,资金全部用于给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不另外补助实施单位的办公费用,体现了公益金法律援助“做事不养人”的项目特征,最大程度地节约了项目实施成本,把资金全部都用在个案补贴上,真正惠及受援人。项目培育、扶植的民间组织也起到了强有力的补充作用。由政府提供常规化服务,民间组织面对特殊群体、特殊案件提供专业化服务,多种服务主体提高了弱势群体了解并利用法律援助的机会。

3.严格办案流程,确保案件质量。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对于法律援助流程有一套独特的规定。在案件受理阶段,对承办人和受援人进行书面的权利义务告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项目实施单位、案件承办单位应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在案件办结后,要定期回访,检验受援人满意度。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更加严格、规范的管理流程也促进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管理的规范化。项目的回访制度、补贴发放方式等管理方式也被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常规工作时所采纳,项目制责任具体化、流程规范化的优点带动了法律援助机构日常工作的发展。

(三)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发展方向

1.增强实施主体的专业化。针对农民工、未成年人、妇女,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都有专门的社会组织作为实施单位去承办相应的法律援助案件,但目前全国范围内尚没有专门针对老年人法律援助的民间组织,尚未发挥多元主体的优势。老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主要还是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有些老年人可能具有多重身份(如妇女、残疾人、农民工),这部分案件由相应的民间组织(妇联、残联、劳动法律援助民办非企业)去承办。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若过多依靠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很难体现项目特色,应鼓励、孵化、扶植一批体现人群视角、擅长办理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民间组织,或将老龄委系统纳入项目实施主体,依托已有的老年人维权网络,培养一批善于和老年人交流、在老年人法律事务方面有专长、责任心强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及维权志愿者,开展针对老年人身心特点、满足老年人特殊需要的专业法律援助服务。

2.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化。目前公益金法律援助的资金总额还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在现有条件下,还需不断探索如何使有限的资金资助更多的困难老年人、让资金使用发挥最大效益。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补贴标准和一般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相比相对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承办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但在资金总量一定的情况下,个案补贴标准高就意味着能够援助的案件总量相对少。所以,要将有限的资金用于最需要援助的老年人。首先,应进一步细化《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案件资助类型,明确不予援助的案件类型。其次,进一步细化案件补贴标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对案情简单、工作量小的案件降低补贴标准,笔者在北京郊区农村的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些案情特别简单、争议金额不大的案件,仍按照一般标准发放案件补贴。所以,应不断细化补贴标准,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承办人付出的劳动划定不同档次的补贴标准,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化程度。

三、结论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应分为一般对象和特殊对象

一般对象是指一般经济困难者,即经济条件达到国家设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确无能力按市场价格购买法律服务的公民。特殊对象是指因生理、心理、文化等非经济因素陷入贫困状态的社会弱者,如老年人、妇女、残疾人、未成年人、农民工等,这几类人群的弱势状态是由于自身生理、心理等特点以及社会条件造成的,与一般经济困难者相比体现出了特殊的人群特征。老年人是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老年人法律援助具有必要性和特殊性。老年人由于自身的生理、心理、文化、经济特点造成了其社会弱者的角色,其自身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法律服务的需求很大,而依靠自身购买法律服务的能力极为有限。所以,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发展老年人法律援助事业具有必要性。老年人的自身特点也为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提出了特殊的要求,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保障,老年人法律援助具有特殊性。

(二)司法行政系统的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仍不能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

虽然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发展,各地司法行政系统在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地方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受制于财政、人员,甚至是领导重视程度等多种因素,地区发展存在很大差异性。在相当多地区,仍未认识到老年人法律援助的特殊性,不熟悉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未把老年人作为法律援助特殊对象加以特别优待。

(三)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本身具有很强烈的人群意识

法律援助的特点范文2

一、法律援助与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始于西方,最初是由一些私人律师和宗教团体及慈善机构等民间组织自发地位穷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慈善和道义行为。【2】它源自民间的社会道义,后来发展为一项国家责任,即建立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制度。对于法律援助的内涵,众说纷纭,搜索网页不难发现大家普遍认为“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有的认为“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也有的认为“法律援助,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等等。【3】比较这些观点,其实大同小异,都是强调法律援助是国家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法律服务,是一项现代社会法律保障制度。

二、基层法律援助现状分析

我国幅员辽阔,辖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各地自然地理、经济文化不同,法律援助开展也不仅相同,尤其是县级地方更是差些万千。截至底,我国各地政府已建法律援助机构2774个,地、市法律援助机构381个,县、区法律援助机构2361个,其余32个为省级法律援助管理机构【4】。现以本人所在的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为例,对我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现状和问题进行浅析。

(一)基本概况

红岗区地处大庆油田腹地,东临龙凤区、安达市,南接大同区,北与萨尔图、让胡路两区接壤,面积623平方公里,是典型的资源型城区。全区辖5个街道和1个镇。总人口17.4万人。

全区共有法律援助机构5个。其中,法律援助中心1个,即红岗区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1家,即红岗公证处;律师事务所1家,即红岗律师事务所,为国资所;法律服务所2家,即解放法律服务所和红岗法律服务所;全区共有法律服务从业人员19人。

红岗法律援助中心编制3人,在编1人,加上主管领导共3人(不占法律援助中心的编制),平均年龄约35岁,党员1人;其中硕士1名,本科2名。下辖法律援助工作站10个,其中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6个,即解放街道、红岗街道、八百垧街道、杏南街道、创业街道和杏树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编人员12人,平均年龄约33岁,党员10人。其中,本科学历11人,大专学历1人。延伸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4个,即老龄委、残联、妇联、教育局法律援助工作站。

(二)工作现状

自以来,红岗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结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55件,解答法律咨询2645人次。其中,仅,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中心利用辖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开展“法律进企业”、“法律大集”、“法律服务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援助在你身边”等宣传活动10余次,印发《法律援助条例》等资料1000余份,为群众解答法律疑难130余个;在区政府网站报纸刊发信息报道55期,在市政府、市司法局网站报纸刊发6期。全年接受当事人申请56件,审查批准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6件,受援人数40人;“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为广大市民解答法律咨询394人次,接待来访49人次。

(三)特点分析

通过分析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不难发现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法援案件稳步增长。自以来,法律援助案件申请与办结都呈逐年递增趋势,特别是以后该区法律援助案件增幅较大,法律援助工作有明显提升。见图表一:二是法援案件民多刑少。从红岗区法律援助案件性质分析来看,民事法律援助占据85%以上,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较小,法律援助呈现民事主体化。见图表二:

图表二:—红岗区办结民刑法律援助案件一览表

年份刑事(件)比例(%)民事(件)比例(%)合计(件)

00%13100%13

15%1995%20

312%22(来源:文秘站 )88%25

310.3%2689.7%29

三是法援对象明确稳定。 从-的法律援助对象统计来看,受援人数117人。其中,残疾人8人,占受援人总数的6.84%;老年人40人,占受援人总数的34.19%;农民工25人,占受援人总数的21.37%;未成年人9人,占受援人总数的7.70%;妇女4人,占受援人总数的3.42%;农民等一般贫困者31人,占受援人总数的26.48%,整体较稳定。见图表三:

三、基层法律援助问题剖析

从上不难分析,红岗区作为地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过程中面临很大的难题,也真实反映了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工作开展困难,阻力压力较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援助力量单薄。红岗区法律援助从业人员人数较少,力量薄弱。全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10人,还不足全区人口的0.06%。其中律师3名,大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由为数不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来承担,不堪重负,压力大,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很难得到有效保障。纵观全国,以我国基于立法测算数据来看,社会对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总需求量至少为74万件,而实际办结法律援助案件16.64万件,差口巨大,庞大的法律援助需求与有限的法律援助力量之间矛盾突出。

二是经费保障到位较难。根据我们基于立法需要所做的测算,社会对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总需求量至少74万件,平均每案补贴1000—1500元计算,74万件法律援助案件总计需7亿—11亿元的经费支持。【5】以红岗为例,仅26起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可达3.9万元(注:以上标注为的,考虑消费水平提高、物价上涨因素,实际法援补贴额还要大),加上法律援助经费黑龙江标准4万元以上,地方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负荷较大。红岗区受地方财政紧张等因素制约,法律援助经费较少,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难度较大。特别是法律援助补贴一直不到位,市区两级法律援助补贴缺位,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贴钱”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基层法律服务所办案积极性不高,法律援助还不能完全满足全区的需要。

三是法援受案范围较窄。红岗区法律援助受案范围一直集中于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等少数社会弱势群体,受案范围较窄,门槛较高,特别是基层法律援助受财政资金制约较大,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而《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在‘司法利益有此要求’时,被指控有罪的人有权利获得指定的法律帮助,而且在他没有足够能力时不必支付费用”【6】,我国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的范围过窄,地方扩大适用范围的也难以达到《公约》的最低标准。

四是社会力量关注不够。法律援助工作是社会工作,但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集中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员上,社会关注、社会参与、社会救助还远远不够,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被忽视,难以得到全社会法律帮助。根据相关资料,我国县级地方和西部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人力等明显不足,西部不少地区甚至没有专职法律援助人员,正常开展法律援助活动都困难,也从侧面上反映了社会对法律援助认识不够、重视不足,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远远不够。

五是法援工作站效果不佳。尽管红岗区建立一套区法援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两级体系,但实际工作中,受政府编制、体制等因素制约,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基层司法所、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三块牌子一套人马”,职能过多,人员较少,工作量大,且专门法律人才往往很难配置到基层法援工作站,法援工作站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县级等基层法律援助力量薄弱是个老大难问题,如我国还有超过1/5县级地方没有法律援助机构,不少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行政科室合署办公,人员和经费由司法行政机关调剂等。

四、解决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问题的几点对策

通过分析红岗区法律援助基本情况与问题,我们在问题中找到了解决办法,在发展中看到喜人前景,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剖析问题,对症下药,通过双管齐下,提升基层法律援助质量,尽可能实现应援尽援。

(一)经验总结

客观来看,红岗区存在在人员少、经费少、案件少的问题,但从整体上看,法援工作逐年稳步推进,法律援助案件稳步攀升,分析其中原因,不难得出:

一是责任落实是保障。尽管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较少,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力量严重不足,但法律援助相关人员都能强化法律援助为民责任,切实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自己本职工作,抓好落实,办好案件。

二是思路创新是动力。近年来,红岗区法律援助中心立足区情,不断创新思路,通过对法律援助案件合理分流,提高法律援助受案质量;开辟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大大提高了法律援助办案效率。

三是宣传到位是前提。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拓宽宣传渠道,活化宣传方式,辟建司法局网站,特别是将法律援助宣传纳入我区的“法律广场”、“法律大集”等活动之中,形成了普法宣传与法援宣传相互融合的局面。同时,实践中还将“148”法律热线解答咨询与法律援助自我宣传相结合,提升法律援助宣传覆盖面。

四是奉献自我是源泉。红岗律师事务所为国资所,人员少,承担区、镇两级政府大量案件的,任务重却积极承担大量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特别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面对自身生存与发展保障难题,奉献意识较强,克服行业竞争生存压力,为我区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基本保障。

(二)对策与建议

法律援助直接面向社会弱势群体,可谓“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政府关爱”,是政府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政府维护社会弱者合法权益最基本手段,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起到举重轻重作用。今后,如何抓住问题对症下药,挖掘根源苦下功夫,确保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稳步持续深入开展,我个人建议:

(一)强化职责,实现法援投入制度化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基本职责,由政府财政负担,其投入到位与否直接决定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命运。从目前看,地方法援财政资金投入远远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法律援助工作力不从心情况短期内还很难改变。这就要求各地政府高度重视,从投入入手,重点围绕人、财、物三方面做文章。

一是加大人力投入。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好法律援助人员编制问题,实现人、岗、编制度化,防止人编分离、一人多岗的现象发生。根据实际,增加基层法律援助编制,出台优惠政策重点引进专业强、素质高的法律人才,配齐配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扩大工作人员队伍,解决地方法律援助人员少、力量薄弱、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

二是加大财力投入。要继续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将法律援助资金纳入政府同级财政预算,落实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度化。同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方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募捐等活动,积极开辟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新渠道。

三是加大物力投入。要在充分保障法律援助经费的前提下,在车辆使用、设施建设等方面向法律援助中心倾斜,加强法律援助硬件建设,将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地方司法行政系统“司法为民”窗口,切实使法律援助工作成为一项实实在在的“民心工程”。

(二)多措并举,实现法援体系网络化

法律援助为社会弱势阶层提供法律上应有的基本保障,直接关系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是政府的一项德政工程,更是一项全社会法律资源合理配置的工程。这就需要多元化力量合力推进、多渠道信息资源掌控,建立起一套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体系。

一是拓宽法援宣传渠道。要以宣传为突破,特别是县级地方和西部地区,依托法律宣传活动载体,将普遍宣传与个案宣传、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强化法律援助宣传报道,普及法律援助知识,使经济困难群众懂得用法律援助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国家法律援助制度更加深入人心。今后,重点拓宽法律援助宣传渠道,在加强现有报纸、刊物、网络宣传的同时,积极运用广播、电视、流动宣传车等媒体拓宽法援报道渠道,实现法律援 助宣传手段的立体化,使更多群众掌握法律援助知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投身法律援助实践。

二是健全法援机构网络。要以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重点,梳理疏通基层法律援助人事关系,强化基层法援站点职能,扩大法律援助联络点范围,壮大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组织网络建设。今后,基层尤其是西部地区可以将地方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高等法律学校全部纳入法律援助体系,加强司法系统法律援助信息联络。同时,要与财政、劳动和公检法部门加强联系,特别是将法院的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结合起来,形成一套全区性法律援助网络体系。

三是强化法援服务力量。要依托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等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同时,可出台优惠政策,吸引更多律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工作者、法律专业性人才流向地方,可将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纳入公职律师序列,解决基层律师少的难题。同时,培育、引导、鼓励以志愿者为主体的法律援助社会力量,增加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凝集力量,形成合力,尽快形成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在内的多元化法律援助服务力量。

(三)严格标准,实现法援管理规范化

法律援助要以规范化管理为突破,强化标准,注重细节,加强管理,严格监督,确保基层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全部投入到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与质量,达到应援尽援的目标。

一是加强队伍管理。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考核考评、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培训,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提升法律援助机构人员队伍管理水平。今后,要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管理为重点,加强对法律援助承办案件跟踪监督,杜绝承办人员办案时敷衍了事、走过场等现象发生,坚决禁止法律援助有偿办案。

二是加强资金管理。要把法律援助资金管理放在重中之重,单独设立帐户,实现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不截流、不挪用。今后,要建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制度,实行审计跟踪,完全实现补贴落实到位、发放到位。

三是加强组织管理。基层地方立足法律援助中心机构,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重点,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领导,以管理求效率,全部实现法律援助办案程序化、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今后,尤其县级及西部地区,可根据实际,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联系,互相配合,延伸法律援助工作服务范围。

(四)以民为本,实现法援机构人性化

法律援助为社会弱势阶层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是人道主义在政府法律工作中的重要体现。今后,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民,加大法律援助服务力度,切实将地方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一项全区性民心工程。

一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要在现有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基础上,结合实际,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更多的贫困者纳入法律援助对象之中,享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的特点范文3

2005年第一季度全区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x件(其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x件,各乡镇、街道共办理x件),其中,刑事案件x件,民事案件x件。接待法律咨询x件,有效维护了广大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援助机构状况分析:

我区设有法律援助中心x个,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x个,社会法律援助机构x个(工会、老年人和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了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基础,以社会法律援助机构为补充的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建立了上下贯通,横向联动的一体化法律援助工作格局。组织建设得到了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法律专业素质较高,但具有律师资格人员偏少。

二、法律援助经费状况分析:

全区法律援助机构全年财政拨款x万元,经费与上年持平。办案补贴费用为民事每件x元,刑事x元,非诉讼x元,解决了以往法律服务人员办案无补贴的现象。

在经费使用上,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经费使用效能。

三、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及类型分析:

一季度法律援助案件共受理x件,其中,刑事案件x件,民事案件x件。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x件,聋哑人x件。民事案件中涉及婚姻家庭x件;三养案件x件;劳动纠纷、工伤类x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其主要原因一是经费的落实到位推动了业务工作的开展,二是市局提出的进一步加强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得到了落实,三是乡镇街道追求办案数量已作为援助工作的核心内容。援助案件数量的增加,也使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一)民事援助案件特点分析

民事援助案件的类型,主要突出如下特点:

一是因用工关系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报酬争议案件较多,这类案件将是今后援助工作的重点;二是因人身损害特别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涉及的金额大,动辄数万的赔偿金额,社会影响大,巨额的医疗费用也使受害者生活状况极度困难;三是涉及三养案件,工作比较复杂,并非简单通过诉讼活动就能解决,往往需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二)刑事援助案件特点分析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类型方面,主要反映出以下特点: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多达x件,说明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予加强;二是财产型犯罪多,在刑事援助案件中涉及盗窃、抢劫的财产类犯罪占很高比例;三是外地流动人员作案占很大比例,这类案件的增加反映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社会救助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总体情况看,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已逐步引起领导的重视,社会给予了很大的关注,人员、经费进一步得到了落实,援助业务量也有所上升,法律援助已成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工作日益深入人心。

法律援助的特点范文4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根治欠薪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农民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防范、主动、全覆盖”着眼,创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围绕服务农民工就业创业、劳动权益保障、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任务,为农民工提供精准、便捷、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对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及农民工普遍开展法治教育,预防和减少农民工劳动权益纠纷。法律援助服务覆盖农民工就业各行业及维权各环节,努力实现应援尽援。提高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知晓度,提升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工作满意度,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

二、任务措施

(一)源头防范,减少农民工劳动权益纠纷。

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拓展农民工权益保障法治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在全区构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治氛围。一是突出重点送法上门,重点防范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隐患。在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频发、高发地区和行业、专业领域,定期组织送法下乡、送法进工地、进企业;二是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知晓率,充分利用农民工集中外出打工、节假日返乡等时机,在长途汽车站、集贸市场、工地等农民工聚集地,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推送法律援助机构地址、电话、

XX咨询热线等信息,发放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指南,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指引;三是强化农民工法律风险提示,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区劳动监察大队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公布联系电话、联系人,方便农民工、企业职工随时可以找到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解答法律咨询,提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留存用工证据,告知农民工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二)主动服务,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

加强农民工欠薪案件信息通报与会商沟通,及时了解农民工法律援助需求,发现因农民工欠薪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动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一是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主动提示用工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及违法用工的法律风险,对需要帮助的农民工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指导,避免因未签订或不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农民工维权难、执行难。二是建立农民工讨薪维权组织网络。加强与劳动人事、法院、工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在区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区总工会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公布联系电话,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援助依法维权。三是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绿色通道。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优先指派,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维权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快速处理。

(三)创新方式,推进便捷优质法律援助全覆盖。

一是创新服务方式。依托XX中国法网、如法网,引导农民工通过网上申请、热线电话、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及时获得免费法律咨询、代书、调解、等全天候法律服务。引导农民工通过“百度法律援助地图”就近申请法律援助,打通法律援助服务“最后一公里”;二是提供精准服务。根据农民工群体特点和需求,对建筑、环卫、安保、家政等行业农民工,提供针对性强、有特色的法律援助服务。在农民工离乡外出、进城找工作、打工过程中、返城回乡等时间节点,就签订劳动合同、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保险待遇等多发法律问题,向农民工提供全方位法律援助服务;三是加强案件质量。实行跟踪督导,建立台账资料,全方位监管案件质量,确保农民工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组织领导

(一)明确重点,精心组织。

以“防范、主动、全覆盖”为重点,细化工作任务和措施,建立农民工权益保护常态机制。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农民工新需求,加强服务人员、业务经费、信息化建设、队伍培训等保障工作,推动将农民工

法律援助服务列入政府公共法律服务项目购买清单,引导和培育社会服务组织及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的特点范文5

关键词:法律援助;广州市;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1-0192-03

一、广州市法律援助工作所取得的成就

1.广州市法律援助能力大为提升。广州市法律援助开展以来取得巨大成就,援助能力不断提高。

从图1来看,广州市从2010年以来,法律援助承办案件呈现增长趋势,增长速度较快。全市法律援助承办案件从2010年的5 556件增长到了2013年的11 668件,2013年比2009年增长了6 000多件,增长率达到了110%,实现的翻番。市法律援助处承办案件从2010年的700件增长到了2013年的1 866件,增长了1 166件,增长率达到167%,翻了1.5倍多。

2.市、区、街镇、社区四级法律援助网络基本形成。广州市现有13家法律援助机构,其中市属1家、区属12家。市各区(县级市)司法行政机关成立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各街(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所有村(居)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同时依托社团、军队、高校、企业、人力资源市场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所有工作站、点提供法援咨询、案件初审,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组织网络,打造了“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让群众在身边就能找到法律援助。全市共建法律援助工作站316个,法律援助联络点1 874个,市、区、街镇、社区四级法律援助网络基本形成,机构建设日益完善,打造了“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

3.专项经费不断提高。全市各级法援经费逐年大幅增长,并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特别是2002年后,全市法援专项经费呈逐年大幅度上升趋势;2008年已达547万元;2009年起实行“据实支付”;在广州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市法律援助处的法援经费,2013年达700万元。白云、从化、天河、番禺等区大幅度增加了业务经费;萝岗、白云、荔湾等区的人均法律援助经费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人均0.94元),较好地保障了工作需要。

4.援助政策越来越完善。2011年6月推动出台了《广州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实行城乡统一标准,以广州市2010年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5倍确定,将广州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原来的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农村居民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计算,越秀等9个区1 025元以下,花都区、增城市925元以下,从化市888元以下,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面,让更多的老百姓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覆盖面超过广州市常住人口20%,惠及254万人以上。

5.援助措施更为灵活多样。为确保法援案件质量,广州市法援处在全市律师中“好中选优、优中选精”建立了法援志愿律师库,受援群众可在其中“点名选择”律师为其承办案件。加大对法援志愿律师选拔、培训、警示教育管理力度,定期表彰“爱心法援律师”。探索推行“法律专家门诊”,广州市法援处在法律援助接待大厅开设“法律专家门诊”窗口,聘请24名资深律师组成法律援助专家团,每月安排两个半天,为群众提供刑事、物权、劳动争议等八个方面的免费咨询服务;打造办理涉外法律援助案件“广州模式”。率先聘请“小语种”翻译员陪同律师会见外籍受援人,有效维护了在穗外籍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司法部领导的高度肯定并予总结推广。至今共承办560多件外国人法律援助案件;在全国首创并推行“点援制”,通过招募点援律师,让受援人自己选择办案律师,有效提高了法援案件质量;自主开发了“广州市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系统”,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

二、当前广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需要进一步厘清援助的职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它不仅是司法行政管理一个部门的责任,也是法律援助涉及到的所有部门的共同责任。但是从近年来法律援助实践看,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在一些部门看来,法律援助仍然被认为只是律师的x务,与己无关,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未必就必须得到本部门的救助。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一些疑案、难案动不动就被公安、法院、等部门把当事人劝到了法律援助,而不管这些案件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对律师的调查问卷分析中,有15.6%的律师感觉到在与公安、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沟通时会存在困难,主要是找人签收材料上的困难,特别是侦查阶段的在与公安机关沟通合作时的困难。

2.经费有待进一步增加。广州市现在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自财政经费,市援助经费由市财政支出,区法律援助由区财政负责。现在市、区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普遍不多,表现为律师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不高,与市场化律师办案相差太远,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很大程度上在于其社会责任意识。另一方面的经费不足还表现在政府财政用于法律援助总的经费有限,现在广州市、区两级法律援助覆盖面还有待扩大,现在市能享受法律援助的门槛是人均月收入1 000元多一点,收入点相对较低,覆盖面相对较小。

3.人员需要进一步补充。广州市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主要表现在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不多。目前广州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总编制数64人,其中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编制34人,占了一半多,区法律援助机构编制才30人,平均每个区人数不到3人,甚至有的区仅有0.5个编制人员。这些人员每年应对10 000多件援助案件及50 000多个义务法律咨询,工作压力较大,远远满足不了需求。

4.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明确一个主导思想,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资源,尽可能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程度高低,受制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特别是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关系较大。虽然广州市近些年通过增加投入来降低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科学地制定经济困难标准,尽可能地降低门槛,使更多的公民成榉律援助对象,并做到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但目前由于人员和经费的相对不足,受援助范围还比较小,享受的人群还不太广。目前广州市法律援助的“门槛”是人均月收入1 000多元,一家三口年收入也就4万元左右,年收入4万元的家庭打不了多大的官司,甚至根本打不了官司。

三、广州发挥法律援助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制度环境。建立各部门的协调机制。针对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各部门协调不足的情况,建议建立由市政府牵头,各部门法律援助协作机构。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管,司法行政牵头,各部门协作,社会各界参与的法律援助事业新格局,完善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组成的法律援助工作领导机构,建立政府、法院、检察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司法局、妇联、残联、老龄办、团委等各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特别是建立诉讼活动中公检法司的协作机制,实现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互免审查。

2.完善现有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募集社会捐助。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接受国内外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基金会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投资运作,获得增值,包括将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得的收益,都可用于法律援助的业务开支。加大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借助新闻舆论强大的感召力与社会各界沟通,为法律援助造势,提升法律援助的知名度,激发公众的公益精神,从而呼吁更多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伸出援助之手。比如可以不定期举行义演、义卖等公益活动,充分利用名人效应,引导更多的目光聚焦法律援助,通过各种慈善演出的形式筹得更多的经费。

3.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法律援助。以工会、团委、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会团体维权部门为依托,进一步广泛建立与其职能相对应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引导他们为本团体的工作对象如困难职工、农民工、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法律咨询、代书、非诉讼调解等维权服务,并自行办理或与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合作办理部分援助案件。引导、规范和帮助热心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志愿者如政法系统离退休干部、退休法律工作者、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社会人士组建非营利性的民间法律援助组织,重点开展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咨询等辅工作,并为具有法律需求的部分经济困难人群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4.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一是在重点部门设立值班律师制度。在公安局、法院、检察院设立值班律师制度,让法律援助的申请渠道顺畅。例如,将律师值班室在在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等这些部门中设立起来,可随时帮助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一些问题,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受理,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给与法律援助条件相符的申请者。二是积极推广法律援助制度。对于与法律援助条件相符的当事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律师可直接作为当事人的人,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在得到法律援助机构许可的情况下,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并获得相关法律工作者的同意,指派该法律工作者作为当事人的。通过对这种制度的推广,基层法律工作者或律师可及时引导经济困难的群体获得法律援助。

参考文献:

[1] 黄东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问题、制约及其应对――以C市的调研为基础[J].法商研究,2015,(4).

[2] 左卫民,马静华.刑事法律援助改革试点之实证研究――基于D县试点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1).

[3] 谭志福.高校参与法律援助的价值分析[J].政法论坛,2014,(3).

法律援助的特点范文6

[关键词] :法律援助制度;对策;专门法;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法律援助制度是通过向那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公平地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中共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构筑了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确立,是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文明的重要体现。但是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尽完善,本文通过对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了解决对策。

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

目前有一种认识:法律援助是“花拳绣腿”,造成这种认识的偏颇,宣传力度不够,是原因之一。我国的法律援助中心多设在大中城市,而在城市宣传不足,在农村的宣传就更少。再加上我国农村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求助法律援助部门,这使得我国法律援助现有的资源也没有合理的利用。

(二)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

让无助者有助,法律援助给弱势群众带来了福音,但其自身发展却面临着财政困难。据统计,全国财政用于法律援助的拨款2001年为5541万元,人均不到5分钱。2003年为1.52亿元,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仅一毛多钱, 但已经比2002年增加了一倍。2004年为2.17亿元,增幅达43%。而香港每年的法律援助拨款是8亿港元,英国2001年为17亿英镑。在经费问题困扰的同时,又面临着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的需求。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律援助咨询从1999年71万多人次,2000年83万多人次,增加到2001年113万多人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也逐年增加。据测算,全国每年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和非诉讼的案件约74万件,而每年实际提供法律援助的量只有需求总数的1/4。由此看来,资金缺口很大。在法律援助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只能抬高援助对象的门槛,条件要求高了,使很多符合援助条件的群众依然无法得到应有的援助。

经费短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律援助者办案的积极性,影响了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律师在查找资料、调查取证时,都需要经费支出,由于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导致搜集资料、取证困难,办案服务质量当然要下降。有些律师甚至还要自掏腰包,这自然增加了他们的负担,以至于服务积极性下降,在办案中走过场,潦草应付,最终会影响到法律的公正,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远远不足。

1.数量不够。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普及,人们的法律保护意识日益增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在增多。律师人数极大的供不应求,在人力上受到限制。目前,我国仅有律师12万多人,而美国加州的职业律师就有13万多人,且美国的律师职业人数的增长率比人口的增长速度要快5倍多;我国律师与全国人口的比例是万分之零点九五,低于泰国、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涉外法律事业的增多,全国法律援助队伍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各个方面的需要,特别是那些高层次的法律援助者,更是人才奇缺。

2.质量不高。法律援助人员不仅仅是在量上不够,在质量上也有待提高。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把关,导致部分学历低、非法律专业和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的人在里面浑水摸鱼。他们缺乏过硬的专业基础知识,办案经验不足,社会责任心不强,这就使办案效果大打折扣,降低了办案质量。个别人大脑中还残存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封建思想,不能洁身自好,因为利益的驱使偏移工作方向,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四)法律援助管理机制欠规范。

要想让法律援助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就必须健全规范法律援助的各项管理机制。每个法律援助机构都有相应的制度,但是却各有所异,各有各的标准,各办各的案,存在漏洞,缺乏统一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的制定。有的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共设一室,没有独立的办公地点,法律援助机构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组织,工作程序不固定,任意性大。管理机构不够完善、健全,影响了法律援助作用最优状态发挥。

(五)法律援助立法体系不完善。

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实践了十年,在这期间的我们不断探索,不断努力,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有了进一步拓展和突破。但同时由于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历程较短,难免粗糙概括,缺乏涉及方方面面的详细规定,各级法律援助组织和个人对《条例》的理解不同,运用起来也有差异,反映出单一的制度可操作性较差的缺陷。而且与西方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需要健全完善,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立法体系。

(六)法律援助服务形式单一。

现阶段,求助者一般是找到法律援助部门办公地点,这种情况减弱了法律援助的影响力和亲和力,没有营造求助者与援助者的积极联系。群众是法律援助事业扎根、成长的土壤,失去了群众,就失去了基本的生存环境,到最后变成一项只喊口号不出成绩的“半拉子工程”。只有政府主导、广大社会人员参与,拓宽服务形式,才能使法律援助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才能把法律援助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二、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对策

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被誉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必须以平等、公平为基本准则,不断改进在实践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缺点问题,大胆创新,千方百计采取应对措施紧抓落实,完善中国法律制度。本人认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一)深入基层宣传,争取最大程度支持。

1.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司法人权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的象征,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基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救助对象是一批由自然、经济、文化低下造成经济困难、残疾等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阶层,工作重点就应顺应客观事实,放在基层,特别是县级以下的农村。在宣传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和系统性,创新形式。可以通过在各级单位宣传栏张贴专题报,开设法律援助专题知识讲座等形式,特别是“4.5法制宣传日”,制作宣传板块、印发宣传资料、举办知识竞赛等,使法律援助制度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公民真正了解法律援助,帮助他们树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正当利益的意识。

2.扩大宣传途径。当前的宣传工作主要是依靠媒体,电视广播、杂志 、报纸、网络等,但这些途径仍有局限性,在偏远地区、传媒不发达的地方,仍不能做到宣传到位。政府应鼓励社会各社团组织利用工作便利对群众做书面、口头宣传。大学生志愿者也可参与其中,以发放传单或咨询的方式向人们宣传、解疑、出谋划策,以多种途径扩大法律宣传的影响面。

为了使法律援助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得到广泛运用,就要着眼于将来,建立长效宣传机制。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现在已经在中小学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开设了法律课程,大学各专业也都开设了法律基础课。本人建议在中小学和大学非法学专业公修的法律基础课本中加入有关法律援助的内容,大学法学专业则增设《法律援助制度》专业课,加强对法律援助的理论学习。通过这种途径,实现全体公民共同学法律的目标,对法律援助的认可得到全面普及。

(二)争取政府经费,吸纳社会资金。

1.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没有稳定的法律援助经费浇水,法律援助这棵树就无法茁壮成长,也就是说经费不足使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十分有限。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群太多,而我国法律援助的经费却远远不能满足这种需要。据统计,2002年全国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总数为164908件,受援人数总计286616人。2003年166433件,其中民事法律援助案件95053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64.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67807件,同比增长32.4%;提供咨询193.7万人次,同比增长57.3%;受援人总数为293715人。2004年, 263860件,司法救助总金额10.9亿元,分别比上年上升15.6%和3.1%。所以每年投入的经费也要随着办案数量的增加而增加。政府在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上是要“占大头”的,应把法律援助的经费同社会保障经费一样,纳入财政预算,在现有基础上加大财政支持,特别是对西部一些落后地区的支持。

2.把民间的资金筹备作为政府拨款的辅助手段。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不断发展,既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以要发动社会多方捐赠。例如成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基金会,在设立全国性基金会的基础上,下设省、市、县基金会分会,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吸收社会闲置资金,号召各界人士捐助。其次,利用娱乐影视圈艺人的知名度,举办公益演出,借助媒体的广泛号召力引起社会关注法律援助事业,把筹措的资金捐赠给法律援助基金会。据了解,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已经向东部和中部地区返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1300万元。只有政府拨款,辅之以社会捐赠才能保证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扩充法律援助者队伍,提高队伍素质。

1.扩充壮大队伍。我国法律援助机构主要以广大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为主要提供者。现在越来越多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全国各地建立,法律援助提供者远远满足不了需要,人员严重不足。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被列为2005年法律援助工作要点之一。据悉,以下三类人符合法律援助志愿者条件:一是有法律专业知识志愿者。包括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律师(有律师资格未执业者)、法学院校学生、社会其他部门有法律或相关知识者。这部分人主要从事免费的法律服务项目。二是热衷于法律援助宣传的新闻媒体、文化传播志愿者。包括各新闻单位的记者和文化部门的创作人员。这部分人主要从事宣传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法律援助战线的人和事,传播法律援助知识。三是热衷于法律援助事业的人士。包括一切有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能力或社会活动能力,乐善好施的社会贤达人士。这部分人主要从事资助或帮助筹资资助各法律援助部门。

2.提高队伍素质。为吸引更多的人服务法律援助,要改善法律援助的工作条件,努力造就一支知识储备雄厚、业务精良、素质过硬的法律援助队伍。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编排,加强其工作的专门性,这样有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法律援助的性质决定了部门机构要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道德教育、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心的培养,有利于保持法律援助者队伍的纯洁性。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逐步深入,和世界各国的联系日益增强,法律援助涉及的案件和服务对象的范围也将随之扩大,这就要求法律援助者要及时学习国际法、国际政治经济和外语,提高综合素质,尽快适应新形式的要求。“师夷长技以自强”,条件好的法律援助部门可以给优秀工作人员提供到国外考察的机会,学习外国先进的制度和管理经验。

(四)建立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良好的管理体制关系的法律援助的服务水平,而法律援助的服务效果直接影响到法律援助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1.规范工作制度。要在总结法律援助的基础上,将那些好的工作程序用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以规范和指导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性。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分清部门职责,研究出一套统一、高效、科学的管理办法。制度化的工作程序能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起到约束的作用,有利于形成严谨的工作作风。建议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工作人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落实到个人,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各种违法乱记得行为予以警告和处罚。

向群众公开法律援助制度,落实办公场所的硬件设施建设。广东省司法厅在《认真抓落实创新求发展》的文件中就指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不仅把法律援助范围、受理条件、程序和服务承诺等制度在办公场所公示,设立及公布咨询电话和办案质量监督投诉电话,而且把不同案件所需准备的申请材料分类明示,让来访群众一目了然。”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制定下发了《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此规定了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案件成本补贴标准、开支范围、办案费用支付项目以及经费使用中违法违纪责任的查处等措施。

现在各地职能部门加强管理,规范了运行机制。南京玄武区为使法律援助作有章可循,高效运行,相继制定了接待人员首问负责制、办案质量跟踪制、区领导每月接待制、接待人员守则等八项工作制度,每个援助“窗口”均将法律援助的条件、受案范围、申请援助程序、受援人的权利义务、联系电话等内容公示上墙,坚持做到“四个统一”,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收案标准、统一受理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工作者办理援助案件、统一监督检查援助案件质量。

除了以上方法可以借鉴外,法律援助应该建立起上门服务制度、来访接待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

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今后的发展问题,为构筑一个有效的工作机制,必须建立质量监督体系。

首先,建立当事人反馈机制。办完案并不等于办好案,不能因为是无偿的法律服务就忽视了其质量。要服务群众就要让群众满意和认可,允许当事人反馈办案结果的效果。

其次,领导考察工作人员的业绩。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总结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和成果,加强他们的紧迫感和危机感,从目的上看,还是要加强其责任心。

最后,进行办案质量评估。服务工作面向广大群众,社会公众对办案人员的工作考卷打分,有利于改进工作方式,精益求精。

学习商家提出的口号“顾客是上帝”,法律援助视当事人为上帝,为社会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五)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完善立法体系。

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近几年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同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有数百年历史的西方发达国家比较起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很晚,尚处在一个探索阶段。纵观世界范围内那些法律援助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健全的法律援助体系作保障。我们应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情,开阔视野,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

1.把分散在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部门法、地方法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集合于专门法中,根据实践时发现的当前法律援助制度里欠缺的问题,重新定夺,与时俱进,因地制宜。

2.专门法中应当包括法律援助的性质、任务、类型、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奖惩机制,对经费管理、“经济困难”全国标准等问题加以明文规定。

3.对整个弱势群体适用同一部法律法规不能照顾到每类个体。建议对残疾人、经济困难群体、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量体裁衣”,分别制定有关的法律援助法规。

4.为了适应法律援助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我们在援助国内弱势群体的同时,也应该关注国际弱势人群,在法律中添加用于解决外国人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法规。

(六)构建多元化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针对现在存在的法律援助服务形式单一的情况,我们要有效地调动广泛的服务形式。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纪念法律援助十周年座谈会上指出,截至2004年6月底,全国各地已经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机构2892个,其中县区级地方占2486个。南京玄武区司法局作为法律援助的主管部门在加强区“中心”人员配备、机构建设的同时,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先后在区工会、妇联、残联、人武部、老龄委等部门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权益分部,在后宰门街道设立了军人维权站,在红山街道设立了流动人口维权站;依托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街道司法所,为11个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备了法律援助志愿者,初步构成了条块结合、辐射各方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北京、南京等部分城市还专门安装了“148”法律服务工作平台,做到了临街便民。

本人认为以下几种形式也具有可行性 :

1.向弱势群体发放“法律援助卡”。凡是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可是持有政府发放的“法律援助卡”,此卡成为他们可享有同等法律援助权利的标志。截至去年11月底,浙江省首批10万张“法律援助卡”已全部发放到各市、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卡”中登载了浙江省和11个法律援助中心的地址和咨询电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可持卡直接申请法律援助,无需其他经济证明。

2.办理网上法律援助登记证。这是一种更迅速、便捷的方法。市民在家就可以登陆专门网页直接填写资料,报名申请填写申请,并得到及时回复。这种新的登记方式在我国一些大城市得到了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收效。

3.在法律援助机构设立24小时便民服务热线。每天有专职律师或志愿者解答来电咨询者咨询的法律援助相关问题,也很方便、快捷。

4.鼓励工作人员走出办公室,走访弱势群体。这是一个主动的方法,它大大方便了求助者,使他们能够足不出户便得到帮助,体现了社会对这些贫弱群体的关心和重视。

5.免费为贫弱群体充当法律顾问。上海的军烈属、残疾人,每人都可以获得一张“爱心卡”,一旦需要,免于审查就能得到无偿的法律服务;无论是上海居民还是外来务工人员,只要家庭人均月收入处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通过申请也能获得法律“义诊”。

6.加强与社会各界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来自社会各界的力量能壮大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和覆盖范围。与公检法、工会、妇联、残联及其它社团组织和法学院校的联合,均能协调、高效能地的建立功能齐全的有效机制。

7.高等院校将法律援助和法律诊所教育相结合,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美国20世纪20年代首创了诊所教育这一形式,我国在2000年开始引进诊所法律教育,华东政法学院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这门课后的11个月便提供法律咨询200多起,案件20多起,其中多为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效果比较理想,“获得当事人和有关部门的好评”。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在其较为短暂的发展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得到救助的群众的拥护和普遍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公正化、平等化铺就了一条法治绿色通道。我们要研究解决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制度中不完善的地方,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改进,在摸索中推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相信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援助制度必将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相信有政府的支持,人民的关注,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一定会日益完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肖建章.让没有钱的百姓也打得起官司[S] 2003年月11日

[2]中国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一毛多[S] 2004年8月31日

[3]白皮书说,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健全[S]. 2005年4月13 日

[4]胡捷.政府的责任[N].人民日报2003年10月20日②

[5]法律援助也有待援助[S]..cn 2005年2月1日

[6]李磊.谁来进行法律援助?[S]. 2003年7月30日

[7]中国去年有30万人获得法律援助总体呈三大特点[S].cn 2004年1月17日

[8]王宇.这钱,一定要用在困难群众身上[S]

[9]王宇.法律援助呼唤志愿者三类人符合志愿者条件[S]

[10]曹克俊.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与思考[S] 2004年4月12日

[11]1994——2002法律援助,走过十年[S] 2004年12月

28日

[12]常红.法律援助 构筑法律希望工程[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