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验收管理办法范例6篇

综合保税区验收管理办法

综合保税区验收管理办法范文1

为进一步推进综合治税,强化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市政府《关于推进综合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税收征管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综合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区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社会经济得到较快发展,财政税收增长较快,财政实力显著增强。但是,由于社会涉税信息传递不畅,对部分行业、部分税种特别是一些地方零散税收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影响了征管质量和效益的进一步提高,一定程度上造成税收流失。因此,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构建“政府主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共享”的综合治税机制,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征管,努力保持财政经济优质高效科学发展。

二、综合治税工作重点

(一)加强专业市场税收管理。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专业市场已成为我区商贸主体,也是税收增长的重要支撑。如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市场税收征管,已成为财税工作重点。按照培育市场,涵养税源和按章纳税,依法征管并举的原则,一要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活动,注重税法宣传效果。专业市场纳税业户较多,纳税意识程度不一,情况比较复杂。针对当前国家出台一系列免费减税等政策,结合税法宣传月活动和市场纳税业户税法盲点,印制问答式税法宣传资料并发放到户,采取登门讲解税法、召开座谈会学习税法等形式,利用墙报、设立宣传站等宣传手段,大力开展税法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广大纳税业户的依法纳税意识。二要加强配合,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区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注重加强配合,在引商安商、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加强与区政府派驻管理办公室、市场物业公司和各专业协会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税收执法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国税、地税在充分采集信息并充分共享的基础上,按月与工商、市场物业公司进行信息比对,及时掌握纳税业户的开业、注销、经营场所的出租、转让等情况,录入台帐纳入正常管理,并以不定期的检查方式,牢牢把握专业市场税收征管的主动权,使业户纳税始终处在税务部门即时、动态的监控之下,避免漏征漏管户的发生。同时,要加强个体业户新转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的监控,确保其税负不低于原有税负水平。国税、地税部门对纳税业户发票使用情况坚持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发票协查相结合,通过严密控管,杜绝发票“大头小尾、虚开、套开、品名不实”等问题的发生。对纳税业户因种种原因造成的纳税未申报、延期申报一律实行预警制度。通过公告、口头督促等形式,提醒纳税业户及时依法纳税,避免纳税业户因超过纳税期限而受到罚款。三要认真分析依法纳税情况。各专业市场管理办公室要积极组织工商、税务等部门逐市场对全部经营业户进行信息比对,核查工商注册情况,税务登记和依法纳税情况,有针对性地上门核查和清理。凡未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业户,积极引导和帮助办理,告知申报纳税方式,并据实核定税款,依法征缴。四要针对拒办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经营业户,组织工商、税务和公安经侦等部门按照税法规定程序,依法追缴税款并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通过综合治税,促进市场规范经营和依法纳税,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五要建立纳税人情况通报制度。市场物业公司或区政府派驻管理办公室定期向所属税务部门通报经营业户的增减变化情况、流动情况和经营规模变化情况,同时将自己日常掌握的经营业户的经营地段、经营人员数以及进销货物情况及时准确地通报国税、地税部门,为国税、地税部门加强市场日常监控提供详细的信息资料,防止税款流失等问题的发生。

(二)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随着“三产”强区战略的实施,我区现代服务业得到较好的发展,服务业税收将成为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工商、税务、公安、消防、文化和食品安全等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歌舞网吧、洗浴足疗、房屋租赁和旅行社等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未能按规定期限办理工商注册或税务登记的业户,要责今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工商注册,工商部门责今停业;逾期不办税务登记,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消防、文化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综合治税工作。在专项检查中,重点检查餐饮业、房屋租赁税收缴纳情况,地税部门通过对餐饮用电用水、人员工资和日用餐人数,合理确定税额并依法征收;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委会要及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租赁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地税部门通过对旅行社发票专项检查,合理确定低扣项目,依法计税并征缴入库。

(三)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交通运输业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行业,随着交通运输业快速发展,交通运输业税收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区水运、货运、客运等交通运输行业齐全,发展迅速。但由于流动性强,零星分散,税务部门缺乏有效的控管手段,税收征管难度较大,征缴效果低下。主要表现税源不清,存在漏征漏管,税收流失严重;政策法规不尽完善,部门配合不力;虚开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等问题。为确保交通运输业税收依法征缴,区住建委、农委、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共管合力,确保税收缴库。一是建立信息共享系统,摸清税源,加强源头控管。工商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交通运输经营户依法清理登记,凡工商注册与经营地址不符的,要依法变更并规范注册。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工商、住建、公安等部门协调,掌握正常运营车船的真实资料,逐户建立建档,加强重点监控,从源头上防止税款流失。二是坚持报验登记制度,规范“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使用管理。运输车船外出经营时必须凭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凡没有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由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予以处罚。对既没有报验登记,又不能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一律由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并从重予以处罚。税务部门要规范“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开具管理,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意识不强的运输企业在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时,必须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进行预缴,待运输业务结束后,按实际经营收入多退少补。三是建立发票审查制度和管理责任制。税务部门要定期审查领票单位的资格,及时发现经营单位性质的转变,对一些无自有运输工具的单位,应取消其自用票的权利。同时要建立发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运输发票的使用范围,发票填开必须真实、正确,不得转借、代开、转让、虚开,不得拆本使用。四是加大稽查处罚力度,严惩违规违法行为。公安经侦部门全力支持税务部门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并及时予以通报。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同时设立群众举报点,对有价值的举报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管理。区财政、税务、国土等部门要积极协调市房管、土地等部门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互通互联制度,加强土地使用及转让和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若不按规定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协调市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产登记。税务部门要组织人员进一步对近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算,清缴漏征漏缴税款。对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要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要求,及时到所属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费;外来承揽、中标的施工企业,及时到所属税务部门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否则,协调市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凡财政投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提供当期发票和完税证明,财政部门方可办理款项支付,否则,拒绝支付。凡在辖区施工作业企业且未能按项目管理规定申请纳税,除建议市税务部门调库外,专业化分局要指定专管员跟踪服务,规范征管。通过综合治理,加强协税护税,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五)加强应税收费项目管理。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房租收入一律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凡经营性应税收费项目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教育、卫生等部门举办培训机构、营利性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税务管理,统一使用税务发票,定期申报缴纳有关税费,教育、卫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监管,并定期向税务部门反馈信息。

(六)加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管理。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户,区民政、人社、科技、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相应资格,并通知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税务部门依法办理税收征缴。

(七)加强跨区经营税源的税收征管。凡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在辖区开展经营活动,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服务和纳税分析,积极建立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互通互联制度,鼓励调整经营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增加税收总额。加大对区外经营交易、投资建设、承揽工程、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监控力度,依法确保税收不流失。

三、具体措施

(一)组织保障。区、乡街和社区居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综合治税体系。区政府成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区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综合治税工作。各乡街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卓有成效地推进综合治税工作。区政府定期调度综合治税工作,并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年终进行考评和奖惩。

(二)奖励政策。为巩固综合治税成果,区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政策。一是凡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在辖区开展经营活动,通过调整经营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税收贡献,区政府给予奖励支持(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二是落实财税政策,支持再生资源行业科学发展。区政府在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销售再生资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和生产加工企业购进再生资源凭合法的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政策的同时,区政府对地方税收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企业扩大经营,增强对回收行业的投资吸引力。三是各乡街在综合治税工作中,通过综合治税、协税护税和招商引税增加税收,经区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区级所得财力全额奖励。各乡街要相应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和财税增收的奖励机制,调动综合治税、协税护税和招商引税工作的积极性。

综合保税区验收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政府领导、财税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涉税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条涉税信息是协税护税、综合治税工作的核心内容,是税源管理的基础数据,是强化税源管控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依靠信息网络平台,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交流,及时掌握税源动态,防止税款流失,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可持续增长。

第二章涉税信息工作职责

第四条成立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财政局局长、国税局局长和地税局局长任副组长,区财政、国税、地税、发改、住建、民政、招商、质监、国土、工商、商贸、教体、卫生、文化、城中村改造办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区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财政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涉税信息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本行业、本部门涉税信息的采集、传递工作;国、地税部门负责涉税信息的逐项分析、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六条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整个管理办法的制定,确保涉税信息交流有序、顺畅,并采集、传递财政涉税重大项目信息;

国、地税部门负责征集来的涉税信息进行审核、分析和利用;

发改部门负责提供、传递辖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项目备案立项、投资规模等信息;

住建部门负责提供、传递建筑管理工程立项、投资、开工、竣工等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传递辖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认定、批准设立、变更和注销等信息;

招商部门负责提供、传递招商引资规划、项目引进、立项、投资额等信息;

质监部门负责提供、传递辖区组织机构代码等注册、变更、注销等信息;

国土部门负责提供、传递辖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登记过户、变更和土地征用、收储、供应计划等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传递工商企业注册、变更、注销等信息;

商贸部门负责提供、传递煤炭、成品油企业布点、年检、换证等初审信息;

教育、卫生、文化部门负责提供、传递本系统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的审批、变更、注销、年审等信息;

城中村改造办负责提供、传递城中村改造、城市综合体建设规划、项目开发建设等信息。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1-2名财务或管理人员负责涉税信息联络采报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变更。

第三章涉税信息采集

第七条综合治税信息采集要以满足加强税源管控,增加税收收入为前提。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对涉税信息的采集,要细化采集类别,规范采集方式,拓宽采集渠道,提高采集质量。并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初步筛选、分类、汇总,确保信息采集的全面、真实、准确、有效。

第九条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重点做好本单位涉税信息的采集。采集内容:

1、日常涉税信息。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变更、注销、吊销、年检,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民办组织的登记、变更、注销,教育、卫生、文化等系统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的的审批、变更、注销、年审等各类涉税信息。

2、重点涉税信息。包括全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投资额度及进展,各类工程项目规划、开工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登记过户、变更和土地征用、收储、供应计划,招投标信息,工程款结算、工程决算等各类涉税信息。

第四章涉税信息传递

第十条各成员单位应将上月掌握的本单位日常涉税信息,于每月5日前上报;对于重点涉税信息,必须一事一报、即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和隐瞒不报。所有涉税信息要通过书面形式上报,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及时送达税务部门,并报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涉税信息安全管理,书面信息和电子信息由专人负责采报,严防涉税信息泄密。

第十二条涉税信息的报送,由各单位经办人员签字、主要负责人审签,加盖公章后,及时上报,并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查验考核。

第五章涉税信息综合利用

第十三条税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明确信息接收、分析、处理各环节的职责,确保每一条涉税信息的及时、准确处理、反馈,以实现对税源的全方位控管。

第十四条税务部门要建立涉税信息处理跟踪制度,对信息的处理过程进行全程监控,防止有信息不利用、有问题不处理的现象,做到信息分析比对及时、情况处理及时、管理监控及时。

第十五条税务部门要将各成员单位信息提供情况、利用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要按季度对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情况及加强税源管理、增加收入的实际效果写出有价值的分析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整体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税务部门必须妥善保管相关涉税信息,不得用于涉税事项之外的其他事宜,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对外公开纳税人与纳税相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涉税信息安全。

第六章涉税信息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要每季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交流会,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安排部署工作。要加大对综合治税涉税信息采集、传递、利用工作的检查督查力度,定期对各成员单位涉税信息交流情况随机进行抽查,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第十八条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涉税信息及时有效交流。对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报、迟报、漏报、错报信息,导致税收管理不到位或造成税收流失的,区政府将适时采取诫勉谈话、停职、调整工作岗位等措施,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章附则

综合保税区验收管理办法范文3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全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持续、健康、深入开展,强化税收征管,促进财政增收,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县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年以来,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依托综合治税网络,拓宽综合治税领域和渠道,突出信息采集和分析利用两个重点,加强考核和督导,地方税源管控力度明显加大。全县38个部门提供各类涉税信息31887条,新增税务登记1107户,实现税款9214万元,涉税信息采集量位居全市前列。

当前,我县正处在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和完成“三年倍增计划”的攻坚阶段。全县税源结构和税收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税源多样性、流动性、隐蔽性的特点更加明显,地方税源点多面广、零星分散的现状更加突出。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聚财增收的责任感,立足实际,把社会综合治税作为加强财源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明确责任义务,完善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依法履行涉税信息传递、共享和税收、协助控管等职责,切实推动综合治税工作深入开展、提质增效。

二、进一步突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重点

(一)突出对重点行业的控管

1、建筑和房地产业。继续强化对外来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力度,着力做好外来经营单位登记备案制度,对所有外来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办理法人工商登记,并按规定在我县申报缴纳相关税收。住建、房产、国土等部门要从行业准入、施工管理、土地招拍挂等方面与税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制定落实相关管理办法,对非我县注册的法人企业、未在我县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律不得参与建设竞标、不予颁发许可证,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工手续、不供应土地。住建部门、税务部门要密切联系,认真调研,建立健全建筑业基准计税价格制度,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税收征管。在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实行“税收前置审查”措施,对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完税证明的,不予通过验收。交通运输、公路、住建等部门要与税务部门互动信息,及时将涉及我县道路、桥梁等交通工程项目信息传递地税部门,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涉路工程税收控管工作。

发挥镇(街道、开发区)、村居、社区、物业管理等组织的协税护税职能,重点抓好装饰装修、城市建设等建筑业税收管理,建立装饰装修业务登记管理和信息传递单制度,切实规范行业税收管理。

税务部门要加大对专业化市场企业不动产销售环节和土地使用权、房产交易等诸多环节的税收征管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不留死角;要加强与住建、房管、物价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在全县推广应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和涉税房产价格鉴定系统,开展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评估和涉税房产价格认定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房地产业计价税收征管机制,解决纳税人低报交易价格问题,减少税收流失。

税务部门要严格规范房地产初始登记行为,与住建、房管等部门强化联系,参照商品房预售许可、销售合同备案等涉税信息,充分运用评估计价等手段实行综合管控,切实执行“先税后证”制度,住建、房管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凡无“初始登记完税证明”的,一律不予登记。

2、交通运输业。对物流和运输企业,采取多种措施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自开票纳税人的各项规定,通过货物运输管理软件强化信息比对,进一步规范税收控管。对社会零散及挂靠车辆,委托车辆营运管理部门在车辆年审时营业税等各项税收,切实加强税收管理。

3、商贸流通业。对大型商场(超市)、专卖(酒、服装、家电等)、机动车销售、成品油等商贸流通行业加强税收管理。商务、流通、经信等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财政部门对补贴性质的消费项目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互动制度;税务部门要采取推广税控装置、委托等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商贸流通行业税收控管。

4、特色产业(石材、石膏、金银花、手套、罐头)。对独具地域特色的“五大产业集群”,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具体统筹,研究制定综合管控措施,切实提升特色产业税收贡献。

5、采矿业。监察、国土、安监、环保、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落实采矿业各项管理规定,许可证件年审、变更等须严格执行“税收前置”制度,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不予年审或变更。

6、住宿餐饮和娱乐业。公安、文化执法部门要建立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定期传递住宿、网吧、KTV等特殊行业的监控信息,强化行业监管。

7、高收入行业。房管、交警等部门完善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互通,定期传递购置豪华住房、豪华车辆等涉及高收入人群的相关信息,税务部门认真甄别,严格管理,努力提升高收入行业管控质量。

8、教育卫生、行政事业。教育、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传递,非公办教育(培训)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使用税务监制发票;监察部门牵头,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税务部门全程参与“收支两条线”检查活动,防范行政事业单位涉税风险。

9、其他行业。工商、民政、人民银行、银监局、公安等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加强对资金互助组织、投资咨询公司、合作社、担保、拍卖等新型经济形态的税收管理;工商、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吊销、注销、破产企业信息与税务部门的传递,破产清算须有税务部门参与;对拍卖变卖环节的税收,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和拍卖机构的协调配合,制定落实拍卖环节地方税收管理办法,做到应征不漏、应收尽收。

(二)突出对重点领域的控管

1、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商部门要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将产业链中研发、营销、物流、仓储、装卸搬运、售后服务等属于第三产业的环节分离出来,成立独立运营的专业公司,从源头上进行控管。税务部门要对分离企业在税种税款等计算口径上进行严格监督,加大征管力度,防止税收流失。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分离过程中会计核算环节的监督,确保账实相符,严防违规操作。

2、重大建设项目。发改、重点办、住建等部门强化涉税信息向税务部门的传递,及时沟通。税务部门要依托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加强对拆迁、基础配套设施、设备安装、跨境交通建设等施工项目、监理业务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提升征管质效。

3、股权变更。税务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股权变更税收前置工作机制,实行先完税、后变更工商登记制度。工商部门须将《股权变更完税证明》载入相关档案,对未能提供《股权变更完税证明》的,不得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对我县境外上市的企业,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股权转让信息传递制度,及时核对信息,跟踪管理;司法、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对明显有股权转让税收而不申报缴纳、不代扣代缴的,应依法追缴、查办。

4、销售不动产。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制度,房管、住建、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须将完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载入相关档案,对未能提供完税证明的,不予办理证件发放手续。

5、无形资产交易。严格实行税收前置制度,工商、国土、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须将完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载入相关档案,对未能提供完税证明的,不予办理证件发放手续。

6、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严格实行税收前置制度,国土、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须将完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载入相关档案,对未能提供完税证明的,不予办理证件发放手续。

7、财务会计监督。财政部门牵头,联合税务部门加强对财务会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投资者、企事业单位规范财务核算、依法诚信经营,促进会计从业质量不断提升,切实夯实财务类税源基础,壮大地方财源。

8、金融信贷。人民银行牵头,联合税务、金融部门加强对信贷资产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托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立税务户籍信息、财务数据信息交换查询制度,规范税银信息互动机制,维护金融资产安全运行。按照税收法律规定,金融部门在银行账户中登录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金融部门对税务部门依法提出的冻结、扣缴等决定认真执行。

9、电力供应。经信部门牵头,联合供电、税务部门研究加强对涉税工业用电项目的跟踪管理措施,对工业用电项目,确保用电户名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申请新开立用电户头的,必须持我县注册且经税务部门相关系统验证的税务登记证件。要认真贯彻各项“以电控税”措施,按照规定事项向税务等部门传递相关用电数据。

10、发票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对发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按照有关规定领购、使用、索取、填开、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发票及税收、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核算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款。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抵扣税款,不得税前扣除。从起,对取得的税务发票必须先经过查询,确认是正常发票后才能报销入账。经查询鉴别为正常发票的,由财会人员接收发票,应作“已验证”标记,按照正常的财务管理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取得方自行到原开票方换票或索取真票,或请税务部门按规定协助各单位取得真实发票。同时,各单位财会人员有义务对取得的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分别报送县国税局、地税局,也可进行举报。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开展经常性地联合执法检查,规范和整治发票管理秩序,国税部门要向地税部门定期传递发票代开信息。

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财务人员拒绝办理相关业务,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①、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未经税务机关监制;

②、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

③、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

④、伪造、作废发票;

⑤、其他不符合税务政策法规规定的发票(如使用非劳务发生地发票等)。

结算下列款项,必须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微机发票:

①、预付或结算建筑安装、项目工程等款项应索取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②、购买房屋、土地等行为应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11、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将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项目。审计部门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应移送税务部门依法征缴入库。

12、房租租赁。房管、公安、工商、地税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从行业管理、社会治安、市场监管、税收管理等方面认真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抓住租赁备案等关键节点,实施税收综合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

(三)突出对重点税种的控管

1、资源税。财政、国土、电力、公安、水利、住建、地税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炸药(导爆索)控税”、“产量远程监控”、“产能核定”等管理措施,实现对资源税的精细、有效控管。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建筑等行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资源税法定扣缴义务人的管理,规范资源税征管链条,防止税收流失。

2、车船税。公安交警、农机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密切联系,通过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及时提供车辆登记、营运证办理等信息,强化源头信息掌控。保险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施《车船税法》,做好投保车辆代收代缴工作。税务、公安交警要强化协作,研究制定联合审核制度,在车辆办理登记和定期检验时,对没有依法纳税或无纳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即时予以代收代缴。

3、城镇土地使用税。地税部门应加强与国土、房产、拍卖行、镇(街道、管委会)、村居(社区)等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针对不同应税土地,可采取委托等适当的征管措施。国土部门要通过综合治税平台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登记发证等信息(含电子信息),提供专业测绘支持,协助地税部门加强土地使用税征管。

4、耕地占用税、契税。严格落实税收前置制度,国土、房管、地税等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须将完税凭证(复印件)载入国土部门相关当事人档案,对不能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的,不得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5、城建税及附加。国地税部门要建立健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缴信息交换机制,互通信息,国税部门要向地税部门传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生产性出口企业免抵退税审批信息等涉及附加税费控管的数据,地税部门要定期开展附加税费比对核查,实施跟踪问效,切实提升附加税费控管水平。

6、企业所得税。国地税部门要密切协作,统一企业所得税控管口径,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标准要规范统一。

7、其他税种。税务部门根据实际税源情况,依法对零星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和协助控管,对易漏难管的个体类税收,探索“社会化管理”路径,委托相关部门、镇(街道、开发区)等代收代缴,从源头上对“征收难”的小税种进行有效管控。各有关涉税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税收保障责任与协税护税义务,发挥好各自职能优势和工作特点,全力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委托工作,不得擅自扩大税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税率,严格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突出对信息采集的管理

1、完善协作制度。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县政府专网全面、准确、及时提供涉税信息,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源控管工作。建立县级社会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镇(街道、开发区)也要建立部门协调协作会议制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要进一步完善委托制度,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保障体系。

2、建立传递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搭建跨部门联动工作平台,推动综合治税工作深入推进。县政府依托政务审批中心业务工作系统,按照“税收前置”“先税后证(审)”工作思路进行改造升级,将经济事务管理部门的业务自动推送到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建立联防联控的自动运行体系。

3、推进一体化管理。积极推行房地产税费、市场税收、二手房综合税费、出租房屋税收一体化管理模式,通过相关涉税环节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等措施,做好联合审核、督办提示等工作,强化税源监控。

三、进一步强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督导考核

(一)细化考核内容。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考核奖惩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及内容,研究出台对部门、镇(街道、开发区)的考核奖惩办法,更好地促进综合治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综合保税区验收管理办法范文4

一、社会综合治税的目标和内容

在县委县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以源头控管、方便征管为原则,通过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等方式,充分调动起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协税护税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着重解决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单一治税、社会涉税信息不对称、税源控管难以到位的问题,进一步强化税源控管,夯实税收管理基础,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

二、社会综合治税的组织机构

成立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县财政地税局合署办公。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办公室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税收收入情况,进行税源分析,及时协调解决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重大问题,研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举措和办法,以促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序开展;通过联合发文、委托协议等方式对相关单位的协作内容、方式、要求、责任进行明确;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结合实际情况,深入研究,不断完善信息传递的手段和方式。

三、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措施

(一)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通过政府信息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以便税务部门更好地掌控税源信息,加强征管。

1、发改局提供项目立项情况,包括改、扩、续建项目、重大产业储备项目等涉税信息。

2、经贸局提供年度重点骨干企业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总体情况、投资规模、投资进度、技术改造项目预计新增效益报告表等涉税信息。

3、外贸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境外单位或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情况、出口统计表等涉税信息。

4、工商局提供工商登记情况,主要是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以及年检等涉税信息。

5、质监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检验情况,锅炉检测等涉税信息。

6、教育局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举办各种民办学校的登记情况、每年年初提供知名学者和外籍文教专家、教师登记情况等涉税信息。

7、科技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省级以上创业服务中心、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和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登记情况,专利、技术转让情况等涉税信息。

8、公安局提供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以及华侨、港澳台人员暂住手续的在龙就业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居民信息等情况,公安局交警部门提供检查机动车辆未上牌照未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信息,车管所接受各驾培学校为学员报名驾驶的信息,车船使用、车辆注册年审、年检挂牌登记、经营性停车场注册、暂住人口居住、房屋租赁情况、涉税案件信息、税务机关移送案件反馈信息及个体户、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件等涉税信息。

9、民政局提供福利企业的认定情况和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等涉税信息。

10、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底册(主要是指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和年度检验情况)、行政机关名单、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核定单位名单及工效挂钩单位名单等涉税信息;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劳动就业证发放情况、技能培训单位登记信息,各单位社保费基数及申报情况,服务型企业、劳服企业和劳务派遣型企业年检情况,企业工效挂钩清算结果和企业工资总额基数核定情况等涉税信息;提供民福企业为残疾工交纳“五金”情况。

11、国土资源局提供土地征、供及办证、乡镇土地整理项目等涉税信息。

12、规划局提供所有建设建筑项目规划、用途、立项审批等涉税信息。

13、建设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准建证发放情况,市政建设项目情况,商品房(店铺)预售许可证发放、房产交易和产权证发放情况、房产租赁情况、低价位商品房批准建设与销售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资质审批项目审批情况等涉税信息。

14、招投标中心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项目合同备案,国有资金投入的住宅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招标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备案情况,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等涉税信息。

15、环保局提供全县环境保护规划情况信息。

16、交通局提供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国省道的大中修及省交通厅组织的公路及航道工程建设的招投标信息,提供当年度公路建设投资计划及港口建设规划与立项信息、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船舶检验的信息)等涉税信息。

17、水利局提供水利建设项目批文情况及水利项目招投标情况。

18、农业局、林业局、农业开发办提供农林业开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情况。

19、文化局提供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和各种演出及人员情况等涉税信息。提供举办文化艺术活动计划、文化团体演出登记信息。

20、卫生局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年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等涉税信息。

21、体育局提供体育比赛及体育界知名人士来龙有偿活动等涉税信息。

22、统计局提供地区生产总值及构成,工业生产情况,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批发零售贸易业情况,存贷款情况,物价情况,人民生活日常劳动工资情况,相关地区比较情况等涉税信息。

23、物价局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并提供相应收费许可证发放情况等涉税信息。

24、残联提供《残疾人证》发放情况等其他涉税信息。

25、审计局提供涉税审计信息、涉税审计结论、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审计发现的涉税线索等情况。

26、司法局提供律师事务所登记批准信息。

27、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纳税人开设存款帐户资料等情况,每月向税务部门提供民福企业向残疾工支付工资情况。人民银行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相关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况、银监(外汇)部门提供非贸易项目售付汇凭证管理、出口收汇核销信息。

28、粮食局提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名单和其他粮食企业名单以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变更、改制信息。

29、供电局提供有关纳税人的用电信息。

30、招商局提供招商引资项目的有关信息。

31、国、地税双方定期互通有关税收征管信息。

32、法院、检察院会商提供案件涉税信息。

33、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二)健全社会化征收体系

委托、代扣、代收工作是实现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手段,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依照委托规定办理和操作,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委托的税收主要包括:

1、拥有并使用车辆、船舶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公安(车管)、交通(港航)等部门在年检时。

2、从事客货运输和城市公共客运出租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交通、建设、公路稽征运管部门或有关中介机构。

3、国税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临时发票、超定额补税、稽查补税等应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国税部门。

4、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种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商业性比赛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

5、房屋租赁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公安、房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

6、各集贸市场内的零散税收,可委托市场管理部门。

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代扣代缴。

8、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委托的其他税收,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相关机关、单位、个人。

(三)密切部门联合执法

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堵漏增收,依法组织税收收入,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保障地方经济的发展。联合执法主要包括:

1、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有效发票或纳税凭证。否则房屋、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使用权、产权的过户手续。

2、房屋、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在税务机关扣押、查封有关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不得为扣押、查封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办理过户手续。

3、审计部门应将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是否准确完税、行政事业单位接收票据的规范性作为必审项目,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反馈税务部门。

4、公安机关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协作,加大力度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配合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进行阻止出境。

5、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工作。

6、法院在宣布企业破产后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进行债权申报。

7、法院对税务机关依法提请的强制执行申请,应积极实施。

8、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手续时,凭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的完税凭据,国土部门方可办理出(转)让手续。

9、工商部门办理纳税人工商登记注销时,协助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10、交通港航部门进行船舶检验时,应查验相关发票,无合法、有效发票的不予发放船舶检验合格证明。

1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查实,依法处理。

(四)加强绩效评估考核

1、绩效评估方式:绩效评估工作由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评估对象为已明确职责的部门,绩效评估采取平时抽查和年底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

综合保税区验收管理办法范文5

2009年 一、2009年支持海南对外开放的主要成效

(一)主动作为,全力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

(二)加大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南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

在支持洋浦保税港区建设方面,为协助洋浦管理局做好保税港区的招商引资工作,洋浦保税港区海关专门成立了一个招商引资服务小组,由关长亲自挂帅任组长,与管理局招商部门建立联系配合机制,提前介入研究引进项目的可行性,全面宣传保税港区政策,并提前研究海关监管模式。同时,对企业通过函件或来访方式咨询投资方面事宜实行登记备案,确定专人进行政策研究和相关调研,限期提出反馈意见。积极打造“一小时注册、一小时备案、一小时通关、一小时查验”的“一小时办结”品牌,只要企业提供材料有效、齐全,就兑现港区海关“一小时办结,一次性告之”的服务承诺,以热情、周到的服务吸引企业到港区投资。目前,在洋浦保税港区内注册的企业已有14家,注册资金16亿元人民币。开关运作一年来,洋浦保税港区海关共监管进出口货运量193.33万吨,货值4.1亿美元,开征税款4.8亿元人民币,监管的主要商品为原油、无烟煤、矿砂、红酒、机器设备等。

在支持海口综合保税区建设方面,我关全力以赴推进综保区建设各项工作:一是积极推动建立并落实海口市政府、澄迈县政府和海口海关关于综保区建设三方联席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影响综保区建设的有关问题。二是根据海关监管需要研究提出基础和监管设施以及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有关需求,纳入综保区建设统一规划。三是协助海口市政府、海口保税区管委会指导设计单位制定《海口综合保税区整体规划建设方案》。四是编制综保区信息平台、视频监控及周界防范、智能卡口等系统开发需求,推进综保区信息系统招标工作。五是制定《海口综合保税区监管操作规程》,创新综保区监管通关模式,研究建立综保区和港口之间的“区港联动”,实现货物的“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研究运用“海南虚拟统一通关现场”模式,将综保区与省内空港口岸紧密对接;探索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税物流监管手续,努力实现

区域管理一体化。六是推进落实“海口保税区海关”更名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关”。目前,海口综保区已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海口综合保税区整体规划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已完成,信息化系统建设招标工作已经完成,承建单位已进场开始土建施工作业。

同时,我关按照省委省政府“抓项目、扩内需、保增长”的工作部署,针对一些重点市县资源特点、产业基础、发展条件,积极研究出台更有针对性的具体支持措施,全面落实我关与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签署的合作备忘录。

(三)优化“量体裁衣”服务,助力企业应对金融危机

我关根据海南省“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战略和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实行“关企 (四)量质并举推进综合治税,用好用足政策服务经济发展

我关创新征管思路,挖掘新的税收增长点。一是积极支持企业扩大飞机进口业务。年内海航集团共在海南口岸进口(含租赁)飞机36架,海关征收税款约5.45亿元,分别增长2.27倍和2.5倍。二是积极对接先征后返的边贸财税新政策,加强协调沟通,支持海南做大做强边贸产业,帮助政府和企业开拓东盟新兴市场,培育边贸税源,全年边境贸易实征税款1.05亿元,增长58%。

(五)反走私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

二、2012年主要工作思路和措施

(一)举全关之力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国务院批准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后,我关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作为首要任务,坚持解放思想,突出“特”字,开拓创新,主动作为,有效提升海关监管服务效能,全面打造高效便捷的通关环境,举全关之力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重点将从八个方面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一是成立以关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加强统筹推进;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实施意见和海关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具体措施;深入研究《意见》涉及的海关工作,加强与海关总署、海南省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对接落实。二是积极推进海南免税购物体系建设,加快推动旅客购物退免税政策实施,为海南市内免税店做好配套服务,全力支持将海南建设成为国际购物中心。三是主动参与制定《海关对自驾游艇进出境监管办法》等配套监管办法。配合开发“国际旅游岛建设管理信息平台”及相关管理子系统,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四是积极支持海南做大邮轮产业、游艇经济和国际会展业,对入境参展商品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和通关便利,简化出入境旅客通关手续。五是切实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重点研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支持海南基础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六是重点研究、综合运用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的优惠政策,积极完善监管制度,促进洋浦保税港区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大力发展航运、中转等业务,支持海南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七是积极打造农产品进出口“绿色通道”,推动海南加强与台湾的农业合作,帮助实现海南热带特色农业与旅游优势结合。八是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提高干部综合素质,提升海关文明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把关服务的职能作用。

(二)推动两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优惠政策的综合运用。全力争取海口综合保税区早日通过验收、封关运行,重点研究、综合运用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和国际旅游岛建设政策,支持开展保税仓储、展示、零售、加工、包装、分销、配送等业务,推进海南建设成为以旅游免税购物为特色的国际购物天堂,带动加工业、会展业、港航业

及仓储物流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支持开拓东盟等新兴市场。2012年1月1日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全面建成,双方约有7000种产品将享受零关税待遇;我省与越南实现直航,开通中国洋浦至越南海防国际班轮航线。我关将支持海南省利用毗邻东盟的地缘优势,大力发展与东盟双边贸易,把海南建设成为中国-东盟双边贸易的桥头堡。

综合保税区验收管理办法范文6

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个体税和房产综合税的征收管理,已列入*年乃至“*”期间街道经济发展新的抓手之一。为了适应新的形势,确保协税工作在新阶段新起点上实现新的跨越,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现对切实加强协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有利工作,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成立街道协税工作领导小组:

於建明任组长

徐威任副组长

聘请张启亮同志为*街道协税工作顾问。

协税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是加强协调。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协税阶段性工作汇报,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必要时采取联合行动,为协税工作有序、健康、顺利推进提供保证。

二是建立协税工作网络。为了适应工作面逐步扩大的新形势,扎扎实实推进协税工作,由街道协税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协税办具体负责,各居委(村委)社区陆续建立相应的协税工作小组,帮助协税办对所在地的个体税和房产综合税的征管,在全街道从上到下逐渐形成全覆盖的协税工作网络。

二、工作重点

1、抓好“*”期间头年的开局工作,为今后的发展打好基础。要围绕税收征管为中心,结合个体税和房产综合税征收的特点开展工作。房产综合税征管要巩固提升,个体税征管要总体安排,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分批进行,分步实施,在基本稳定街店门面征收的同时,要积极为年内对菜场、市场和居委社区各种个体税进行全面普查及开展征收做好充分准备。做到开展一批,巩固一批,在新的实践中为实现跨越式发展摸索和积累新的经验。

2、抓好协税队伍建设,实行规范管理、科学管理、注重在实践中建立一支素质好、业务强、能吃苦、拉得出、打得响的协税队伍:

3、加强政策宣传,加强外部合作,争取多方支持。使社会各个层面都知晓有关个体税和房产综合税税收的政策法规,全社会关心支持个体税和房产综合税征收,为协税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加强对协税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并帮助解决协税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

村委社区个体税和房产综合税征管何时开始另行研究决定。

三、工作要求

1、全力支持街道协税办的工作。街道协税办是税务机关授权在本街道内协助个体税和房产综合税征收的助征机构,面对的是广大自然人,情况特殊,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为此,一方面要求协税办全体人员严格要求,依法办事,努力工作,不负重托:另一方面要求全街道各级领导和全社会对其工作给予关心、理解和支持。

2、做依法纳税的带头人。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各级领导、机关干部、共产党员中的涉及人员更要身先士卒,模范带头,自觉纳税。并要做好周边相关人员的工作,使依法纳税逐步成为每个纳税人的自觉行动。

3、严格把好各种人情关。对纳税人中通过各种关系打招呼,要求照顾的,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要打破情面,不循私情,不搞照顾,严格把关,以确保协税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