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范例6篇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范文1

中国保税物流的发展起源可追溯到1880年,早在那时中国就陆续建立了各种类型的保税仓库。随着我国国际贸易增长速度的加快,有国际贸易“助推器”之称的保税物流也迎来了发展的机遇,我国的保税物流体系已勾勒出了初步的轮廓。

监管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是我国具有保税物流功能的几种形态,他们的陆续出现铺开了中国保税物流的发展之路。

出口监管仓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按功能可划分为出口配送型监管仓和国内结转型监管仓。

2005年,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办法对出口监管仓的定义、设立的条件、仓库以及库内货物的管理办法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办法明确规定出口监管仓可存入的货物包括: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其实早在1981年,海关就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监管暂行办法》,出口监管仓库一般结合保税仓库来用,统称为“两仓”,应用于加工贸易企业的保税模式有五种:一是通常所说的“两头在外模式”,即原料和成品都在国外,加工在国内;二是“两头在内模式”,即原料和成品都在国内,加工也在国内,只是来源都是加工贸易公司;三是保税内销;四是非保外销;五是委托加工。

2005年,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联合了《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国内货物进入出口监管仓库,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不过,能享受这一政策优惠的仓库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要求:上一年度如仓货物实际出仓离境率不低于99%;对入仓货物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等。海关的有关规定严格限制了开展入仓退税出口监管仓的准入门槛。

目前,深圳海关辖区内共有出口监管仓库企业25家,主要分布在盐田港、蛇口港后方仓储物流区域和笋岗仓储区等物流集中地带。随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在2007年、2008年又先后公布了两批享受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这些仓储企业分布在南京、大连、山西、广州、昆明等地。

保税区

1990年,中国诞生了第一个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保税区是中国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外国商品存入区内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可自由出口,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保税区具有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主要功能,在海关监管范围内,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存储、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等。

保税区内实行“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即境外与保税区之间除被动配额外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保税区内生产性项目所需机器设备、物资和保税区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及零配件、办公用品等免征关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企业加工贸易所需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实行备案管理,不设银行保证金台帐,不领取加工手册。

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之后,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一批保税区,如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等。另外,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享受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目前,我国的保税区主要分布在广州、大连等东部发达地区,天津保税区是我国华北、西北地区唯一的,也是北方规模最大的保税区,东北及内陆地区在这方面的建设仍显空白。

出口加工区

中国自2000年设立出口加工区,是继保税区之后又一个部级特殊对外开放区域,是国家划定或开辟的专门制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的特殊工业区。在出口加工区内,鼓励外商投资产品具有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加工企业,因而,园区内的企业以外资为主。

在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可免税或减税进口加工制造所需的设备、原料辅料、元件、半制品和零配件;生产的产品可免税或减税全部出口;对企业可以较低的国内捐税,并规定投产后在一定年限内完全免征或减征;所获利润可自由汇出国外;向企业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收费低廉的水、电及仓库设施等。

2007年4月,海关总署了《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江苏昆山、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北京天竺、山东烟台、陕西西安和重庆出口加工区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工作。根据该工作的有关管理办法,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以服务区内生产型企业为主,同时辐射区外相关联的企业。能享受这一政策优惠的仓库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要求。海关的有关规定严格限制了开展入仓退税出口监管仓的准入门槛。

截止2009年,我国共批准设立出口加工区55个,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发达地区,西北五省(区)只设立了西安、乌鲁木齐两个出口加工区。

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内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按照服务范围,保税物流中心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A型)属于自用型,而保税物流中心(B型)则属于公用型。

保税物流园区与保税物流中心的区别主要在于,保税物流中心内主要是货代、仓储、运输等物流企业,而保税物流园区内除了这些物流企业,还可以有加工贸易工厂、保税商店等,经营的范围比保税物流中心大。

根据海关的相关规定,园区内企业可以开展下列业务: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维修;商品展示以及其他经海关批准的国际物流业务。

目前,国家批准成立的保税物流园区包括上海、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深圳、天津、福州、广州等。保税物流中心则有上海西北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广州空港保税物流中心等17个,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城市。

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我国,保税港区是保税物流发展的最高形态之一,享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具体为:国外货物进入港区保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保税港区除保税物流外,还可以经营保税加工,但与国际上通称的“自由区”、“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相比,在保税功能以外的其他功能方面还有一定的差别,因而不可随便套用。

2005年,我国第一个保税港区――洋山保税港区封关运行。目前,我国共有获批设立的保税港区13个,除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外,天津东疆、大连大窖湾保税港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以及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等均已封关运作。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在功能概念上划分为口岸作业区和保税作业区,但可以不再实施严格的“区中区”式的物理隔离和卡口管理。保税作业区的货物在进出境环节仍试用现行的备案清单,但在信息化管理上将对H2000系统作适当修改,实行系统自动审核确认模式。通过口岸作业区直接进出口的货物,仍采用现行的通关模式,不实行备案管理。海关接受这部分出口货物的申报并放行结关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综合保税区

国务院新推出的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保税区是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目前我国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包括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海南海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以及江苏昆山综合保税区八家。其中,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2008年1月封关运作,是全国首个综合保税区,是目前中国内陆地区开放程度最高、功能政策最优惠、运作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另外,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也已封关运行。

综合保税区享受的优惠政策与保税港区相差无几,享受国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自由贸易区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一国在其本土内划定的置于海关辖区之外、以贸易为主要内容的特殊区域,即国内自由贸易区;二是指由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组成的贸易区,是不同关税之间的经济联盟或经济合作关系,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美墨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业内人士认为,保税区其实是自由贸易区的一种。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同时,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保税物流体系也已经逐步成型。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 金融服务 经济发展 措施 建议

一、基本情况

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是2009年4月21日经国务院公函批准设立的我国第六个综合性保税区,也是东北地区唯一的沿边陆路综合保税区。2010年8月,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圆满完成了一期1.2平方公里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了国家十部委的联合验收;同年12月22日首批货物顺利通关。二期工程完成0.6平方公里,尚未验收使用。截止2012年6月中旬,综合保税区共建成标准化厂房33万平方米;综合保税区共建成标准化厂房26万平方米;保税区固定资产投资投资3.6亿元;入区注册企业共计120家,其中物流企业15家,贸工一体企业20家,对外贸易企业78家,咨询服务企业7家。据保税区管委会负责人介绍,预计2012年底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将达到5.6亿元,财政收入2.5亿元,实现引进各类资金1.4亿元,入区企业将达到250家,过货量50万吨,实现贸易额2.5亿美元,将对黑龙江省对外开放及沿边经济发展及辐射东北亚地区发挥重要窗口作用。

二、保税区金融服务情况

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一期已于2010年8月31日通过国家验收,目前已正式通关运营。为了保证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的顺利运行,绥芬河市人民银行提供了良好的金融服务。

一是特为保税区设立了绥芬河综合保税区金库,为了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对绥芬河市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绥芬河市支行国库以快捷、高效、优质服务为目标,加大金融服务力度。特别为保税区企业三项特色服务,即专人解答、现场指导、实时咨询,保证企业在顺利完成基本账户审批、各征收部门协调、缴纳税款等环节。此外,还协助保税区财政部门做好库款支拨、退库、更正等工作,充分发挥了了国库服务职能。自建库以来,累计为财税部门提供收纳清缴收入2055笔,金额6.21亿元;办理拨款退库209笔,金额7.98亿元。

二是设立外汇服务窗口,为区内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根据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前景,依据外汇业务的工作需求,外汇局在保税区设立了外汇管理二部,为区内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方便、快捷地为区内企业提供高效管理和服务。2011年,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实现进出口货物总额26万美元,其中,出口7万美元;进口到货19万美元。2012年上半年,进出口货物总额25万美元,同比增长1155%。其中,出口13万美元,没有进口到货;2011年,保税区外汇收支总额606万美元,其中,出口收汇29万美元;进口付汇577万美元;2012年上半年,收支总额180万美元,同比增长15%,其中,出口收汇34万美元;进口付汇150万美元。截至2012年上半年,已有32家综合保税区企业办理了特殊经济区域外汇登记证,11家综合保税区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三、金融助推保税区健康发展应需要给力

(一)深入推进综合保税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作为全省边境贸易的集散地,具备推行本币结算的条件。一是通过探索建立双向流通机制,将人民币与周边国家货币资金联系起来,实现与周边国家本币结算银行的通汇,增加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占有份额。二是通过探索建立人民币与卢布之间的直接清算渠道。三是完善相关保税区法律法规。尽快建立人民币结算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逐步实现银行直接清算,务求实效的推动本币结算和人民币区域化进程。

(二)多措并举为综合保税区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

一是做好综合保税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建立工作。做好保税区内外汇业务、本外币清算、现钞调运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业务拓展和风险管理,确保综合保税区运营后金融服务配套设施的合理。

二是做好综合保税区扩展和延伸金融工作。提前做好综合保税区金融服务规划工作,积极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平台,为入区企业经营生产提供资金保证。

三是协调政府做好金融机构引进工作。重点引进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提供便捷的储蓄、汇兑、贷款、结算、融资、理财、人身和财产保险等全方位金融服务,吸引更多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旅游者进入综合保税区。

(三)提升综合保税区外汇服务支持综合能力

一是深入开展实地调研,为区内企业排忧解难。外汇管理局采取实地走访企业、召开企业联席会等多种形式,对外汇管理政策及业务办理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积极的推动了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的快速发展。

二是简化程序,区内企业对现行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反响良好。区内企业无需办理进出口货物核销,即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的,只需在海关办理保税货物出境备案即可,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区内企业享受外汇管理政策优势突显。

(四)优化国库金融服务,力助保税区经济稳健增长

自成立绥芬河保税区金库以来,积极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始终将金融服务作为工作的重点,强化效率管理、提升人民银行的整体形象。以服务社会为出发点,以快捷、高效、优质服务为工作目标,细化服务环节和流程,推行服务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在出口产品退库及库款支拨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实施一站式服务,提供宽松的服务环境。同时,加大与财税部门合作力度,为地方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范文3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意义

积极支持、协助和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是税收征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各级各部门和所有公民的法定义务,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的迫切需要。我县现行税收涉及税种多,税源零星分散,隐蔽性强,易漏难管,动员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协税护税,从源头上搞好监控,可以从根本上做到堵漏增收,确保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切实加强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县人民政府成立有县地税、国税、财政、工商、建设、国土、安监、房产、质监、劳保、电力、保险、编办、公安、农业、煤炭、统计、人行、银监、科技、民政、交通、水利、卫生、发改、审计、监察、商务、文体、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参加的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抽调专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全县涉税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协税护税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对乡镇和各部门综合治税的督查督办及考核工作。

(二)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集成员单位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报各单位协税护税进展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综合治税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税收收入应收尽收。

三、明确开展社会综合治税的责任义务

(一)加强涉税信息交流,实现税收信息共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向县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相关涉税信息,以便及时全面掌握全县税收底细,加强税收管理。全县涉税信息主要分布在以下一些部门和单位,其主要职责范围是:地税部门有关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情况,再就业户认定情况;国税部门有关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情况,再就业户认定情况以及已纳增值税、消费税、车购税的分户情况;工商部门有关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建设部门有关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及城市拆迁等情况以及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及资金拨付等情况;国土部门有关土地出让审批项目登记和土地权属变更及土地使用证发放信息,探矿、采矿许可证发放、变更、注销等情况;安监部门有关煤炭和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以及煤矿企业“一站式”管理情况,煤炭和非煤矿山的井口、矿山转让等相关信息资料;房产部门有关商品房开发审批、预售、产权证发放、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质监部门有关企业代码证办理、变更等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新办劳服企业、社会力量办学、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电力部门有关电力行业户籍信息、电力生产经营情况;各车辆险保险公司关于车辆交强险的办理信息;财政部门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收费情况,政府集中采购招标的中标项目情况,项目资金的拨付情况;编制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登记、变更信息;公安部门对网吧、废品收购、美容美发、打字复印、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的登记发证情况;交警、农机监理部门对应税车辆的信息登记情况;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煤炭企业、井口转让相关信息资料;统计部门有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户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全县社会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有关金融机构的变化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付汇情况;科技部门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复审情况,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等的情况;民政部门有关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情况,福利业登记、销售等的情况;交通、公路、水利部门有关公路、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及其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和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情况;卫生部门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实际从业情况;发展和改革部门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招标信息资料,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审计部门审计出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涉税问题信息;商务部门有关技术改造项目登记情况,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企业信息、招商引资信息,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外贸出口信息;文体部门有关举办各类经营性演出、竞技活动登记的信息,体育业登记、销售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辖区内煤炭及矿产品开采和产品生产量的统计情况以及其他综合涉税信息。

(二)建立部门信息联络员制度,搞好协税护税。

各相关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综合治税工作,要挑选一名熟悉税收政策、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作为兼职协税员,分管领导和协税员的基本情况要报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备案。分管领导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办理本单位和部门的综合治税事项,协税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和部门有关涉税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报送及县综合治税办公室交办的具体工作。协税人员要严格按照《部门涉税信息传递表》的内容要求,准确及时地将部门涉税信息报送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协税人员出现工作变动,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整人员,保证工作衔接有序。

(三)社区、村(组)搞好配合,依法税款。

税务机关可以将部分税收实行委托社区、村(组)。各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委托工作;各乡镇要在社区和村(组)建立完善的综合治税网络,并将设立情况报送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备案;社区、村(组)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协助税务部门搞好税收管理;协管员要认真掌握本辖区内各种固定税源和流动性税收的控管情况,按月向乡镇报送信息采集表,各乡镇将上月信息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送县综合治税办公室;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定期沟通交流,保证涉税信息最大限度转化为税收。

四、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

(一)建立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业绩评价制度。县人民政府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各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思想重视、工作得力、协税护税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评先表模中优先考虑,给予通报表彰。对综合治税工作不力,报送涉税信息资料不及时或不真实,造成税收流失的,取消评先表模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建立社会综合治税奖励补助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县财政每年拨付50万元资金,作为综合治税奖励补助资金,奖励办法另定。

(三)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综合治税管理制度,加大考核奖惩力度。

五、建立社会综合治税约束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综合治税的职责,对不依法履行义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未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对代扣单位未按规定代扣税款或截留税款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县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的依据从其预算经费中扣缴。对未按“先交税后办理有关权利证照”规定执行的,由发证单位和个人补交税款。对应扣未扣税款的,经县综合治税办公室通知后仍未如数扣缴的,由税务部门对扣缴义务单位或个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截留税款的,经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催缴后仍未上交截留款项的,由税务部门申请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并处未缴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违规操作、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范文4

切实组织好网络发票推广应用工作,为确保发票综合改革的顺利推行。根据《市地方税收发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网络发票种类和开具方式

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发票44mm127mm出租汽车专用发票除外)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属于网络发票。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种类简并方案》规定。

其中平推式发票241mm177.8mm210mm139.7mm241mm93.13mm3种规格,采用PC机(电脑)通过登陆“地税”网站的网上办税服务厅”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包括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适用于有一定办公条件、网络条件,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卷式发票为76mm177.1mm规格,采用网络开票机开具,适用于无网络条件、经营场所开具,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之后“市综合统一发票”停止使用,纳税人在本次发票综合改革前已采用PC机网络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市综合统一发票”可继续通过原网站界面和方式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止。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继续使用,原有操作界面统一切换到新的网络发票系统客户端界面开具。

二、网络发票推广应用范围

申请领购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发票、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全部纳税人。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原则上采用“市地方局通用定额发票”本次网络发票推广应用范围为我市所有在地税系统办理税务登记。

三、网络发票推行原则

采取税务主导、财政支持的工作思路,市地税系统网络发票的推广应用。推广过程中坚持“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集中覆盖”原则实施。统一标准”指网络开票机应当按照市地方税务局的统一标准进行开发、生产;生产许可”指产品供应商必须通过资质审查、获取生产许可证,才能获得市场准入资格;政府推广”指网络开票机并非一般的商品普及,而是带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必须要由政府组织统一招标,以防无序竞争,确保推行的力度和效果;集中覆盖”指在网络发票统一的推行期间,推广到所有使用对象的纳税人,尽快建立起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四、推行时间、步骤

网络发票整个推行应用工作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与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通信营运商、CA认证服务商确定网络开票机技术业务规范、研制产品,一)准备阶段(年5月底)市地税局对地税系统使用网络开票机用户的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改造或升级相关业务软件系统,开展产品功能测试和系统联调,组织开展网络开票机招标工作。

市地税局确定江北区地税局、大渡口区地税局作为试点单位先行试点。通过试点查找问题,二)试点阶段(年6-8月)发票综合改革全面推广前。总结推行应用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系统功能、修订业务规则、建立服务体系,为全市全面推行创造条件。

各区县局应根据市局统一制定的推广计划(详见附件1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区县局在网络发票推广应用过程中,三)推广阶段(年10月-2011年6月底)鉴于推广应用网络开票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用户的特点,注意策略和方法,采取先易后难、先经济发达地区后经济欠发达地区稳步推行,通过分阶段实施,力争在2011年6月底前将网络发票普及到所有应该推行的对象,实现新旧发票管理体系的过渡。推行期结束后,纳税人原有结存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9月30日止,期仍未使用完的按作废发票处理。

五、抓住推行关键环节

涉及范围广、具体业务多,一)制定方案。全市开展地方税收发票综合改革是市范围最大、影响最深的一次普通发票改革措施。各区县局一定要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网络发票推广的范围、时间和步骤,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重点是开具方式发生变化。为尽快使纳税人领会发票管理要求,二)宣传培训。发票综合改革不仅涉及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发生变化。让社会各界了解发票知识,各区县局应及时将市局统一制作的宣传资料发放到纳税人,利用办税服务厅、报刊、电视、网站等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为本区县推广应用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区县局应将培训纳税人发票开具作为发票综合改革的第一要务,尽快使每一个纳税人均能熟练掌握操作应用。区县局对纳税人按照必须参加培训才能使用网络发票的原则,未参加培训的不允许领购和使用网络发票。制定培训计划中,区县局应主动与承担培训推广任务的供应商、服务商搞好工作衔接,保证时间安排合理、参训人员到位。

市对推行的网络开票机进行了公开招投标并最终确定4家生产企业作为供应商。为加快网络发票推行进度,三)机具配(购)置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降低推行费用,提高服务质量,纳税人配(购)置网络开票机采用相对集中、分区域管理的模式,纳税人原则上选择购买所对应区域生产厂商的网络开票机。有特殊原因需购买其他生产厂商产品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中标企业网络开票机供应服务区域分配表见附件2

如需购置指定品牌PC机,采用PC机开具网络发票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情况,填制《惠普电脑购买优惠卡》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交纳税人。纳税人凭卡到指定经销商购买电脑,享受购买优惠。

市局统一搭建售后服务平台和网络开票机售后专业队伍,为确保网络发票顺利推广和持久运行。负责集中提供培训、安装、调试、维修等各项服务任务,售后服务费用统一由市局集中支付。各级地税机应严格按照《市地方税务局网络开票机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切实措施、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网络开票机具管理到位,同时应加强对售后服务队伍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其服务质量和维修记录,督促其完善服务。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范文5

一、某国保税区的建立及类型

(一)基本类型

某国保税区分为指定保税区和许可保税区两种基本类型。指定保税区通常由某国各级政府设立,属于城市公共设施。目前某国全境共有85处,主要是在临港地区划分一块区域,在此区域内进行外国货物的装卸、搬运,以及海关报关所需的简单改装与分类,但不能进行改变货物性质的复杂加工和制造,货物存放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许可保税区通常是由私人企业向某国海关申请,得到批准后设立的,运营均为私有性质。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保税仓库。保税仓库与指定保税区功能基本相同,但区位不一定临近港口,货物存放时间可长达两年。保税仓库数量众多,目前某国共有5206家。二是保税工厂。保税工厂内可以对外国原材料进行保税加工或制造,并出口国外。保税工厂运营期限为两年,但可依据情况申请延长,目前某国有326家。三是保税展示场。保税展示场内可进行外国货物的保税展览及交易。目前,某国常年存在的保税展示场仅有国立文化财机构九州国立博物馆和长崎孔子庙中国历代博物馆两家,根据需要,某国海关通常会每年不定期批准约20家。四是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功能较为齐全,包括以上所有保税区的功能,可以进行外国货物的藏置、加工、制造及展览。目前某国仅有横滨港国际流通中心、川崎物流中心、中部国际空港及爱媛国际物流枢纽四家。

(二)申请与监管

某国保税区申请比较简单,处理审核时间相对较短,如果条件符合,一般在一个月内即可获得批复。指定保税区由于属于公共设施,申请需得到某国财务大臣的批准。许可保税区则只需向所在地所属的某国海关税关申请,得到税关长的批准即可。某国将全境分为九大税关,每一税关都具有批准保税区申请的权力。

某国保税区的监管实行收费制。申请保税区的公司每月按面积大小向各税关交纳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1000坪每月2.03万日元(1坪=3.30579平方米)。由于某国保税区数量众多,且分布相对分散,税关监管人员无法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因此,保税区的日常监管以各保税区自行监管为主,税关监管人员每年进行一两次不定期抽查。如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会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严重的甚至将被撤销保税区资格。

(三)法律保障

某国保税区遵循先立法、后设区的原则,保税区的法律经过了多年的演变与改进。1954年,某国制定《关税法》,对之前针对保税区实行的法律《借库规则》、《保税仓库法》、《海关仓库法》、《仓库法》及《保税工厂法》予以统一、修正。《关税法》对某国海关管辖的各方面事宜均做出详细的法律规定。其中,第37条、第42条、第56条、第62条第2款、第62条第8款分别对指定保税区、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展示场及综合保税区等不同类型的保税区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二、某国保税区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

某国的保税区基本集中在某国港口比较发达的东京湾及京阪神地区,其中横滨税关所辖区域是某国保税区最集中的地方,在区域数量及面积两方面均位列九大税关之首,某国仅有的四个综合保税区,其中三个落户于横滨和神户两大税关。这种集中客观上更有利于保税区发挥其自身功能。

(一)指定保税区稳步增长

20世纪90年代,由于某国贸易立国战略的大力实施,进出口贸易并未受到某国经济低迷的影响,规模扩张迅速。加之某国《关税法》明确规定,进出口货物不论加工与否,在申请报关前都必须停留在保税区内,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对临近港口、可I临时存放货物的保税区产生不断增长的需求。顺应市场要求,1996年以来,某国指定保税区的数目及面积总体均呈现增长态势。

(二)许可保税区发展迥异

具体而言,保税仓库数量持续下降,面积浮动增长。某国保税仓库数量由1998年顶峰时的5585家减少到2009年的5206家,十一年间减少了379家。尽管数量持续下降,但保税仓库的面积则在2003年到达最低点后出现反弹,呈现上升势头,说明存留下来的保税仓库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保税工厂数量呈现不断萎缩的局面。1996年以来,某国保税工厂的数量几乎呈直线下降的趋势,由1996年的701家直降到2009年的326家,数量削减了一半有余。尽管保税工厂的面积缩减程度慢于数量,但也呈现持续下降的态势。综合保税区发展相对特殊。设立十多年来,由于海关管理费用较高,批发商作用逐渐缩小,保税作用日渐减弱,某国综合保税区数量增长缓慢,2007年以来一直保持在四家的水平。但从面积来看,综合保税区的面积始终保持不断增长的态势,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三)整体呈现持续下降趋势

总体来看,尽管指定保税区的数量及面积近几年持续增长,但由于许可保税区中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数量及面积均下降较快,整体上导致某国保税区近十年来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保税区的总数量已由1998年高峰时的6287家下降到2009年的5621家,十一年间下降10.6%,保税区的面积也由147.2平方公里下降到134.3平方公里,同期下降8.7%。

20世纪90年代,某国对外贸易由简单加工出口阶段转型升级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阶段,“两头在外”的简单来料加工业在某国逐步缩小,加工产业基本转移到亚洲其他劳动力相对低廉、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对进行外国原材料贮藏和加工的保税区的需求不断降低,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的数量及面积随之减少。而关税的不断降低也成为某国保税区功能削弱的原因之一。因此,某国保税区近年来出现的数量、面积大幅缩减,以及功能逐渐减弱的一系列明显变化,在宏观上与某国经济及外贸的发展趋势基本趋同,也符合某国目前经贸发展的阶段性特点。随着某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关税水平的持续降低,某国保税区的功能将会继续减弱,保税区的数量和面积也将持续下降,但保税功能不会完全消失。保税区的数量和面积会逐步与某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更有可能会在达到一定水平后维持均衡发展。

三、中日保税区对比分析

1990年,从我国第一个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设立开始,保税体系在中国已走过了近二十年的时间。从定位模糊、功能单一的保税区,经历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演进到目前定位相对明确、功能相对完善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我国保税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不断攀上新台阶。截至2009年9月,我国已有保税区15家,出口加工区60家,保税物流园区9家,保税港区13家及综合保税区7家。其中,保税港区及综合保税区是2005年以来出现的新型保税区,叠加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具有外国货物贮藏、加工、制造、贸易、展示、中转等多项功能,是目前国内功能最齐全,开放程度最高的保税区,已成为各级地方政府争先申请的热门招牌。中日保税区域发展有先有后,种类互有不同,两者相异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从立法规范方面看,某国保税区先立法、后设区。1954年,某国制定《关税法》,对不同种类的保税区做出明确规定后,某国保税区方才设立实施。中国则与之相反,尽管目前我国已设立多家不同种类的保税区域,各保税区域也相继出台了各自的管理办法及暂行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或针对保税区不同功能的管理办法,如《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但仍未出台一部具体指导保税区域全局发展的法律,在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缺失。

其次,从申请手续方面看,某国除指定保税区需由财务大臣批准外,其余私有的许可保税区只需向海关申请,得到关税长的批准即可。满足条件的,获批时间上只需一个月左右。中国各类保税区域均为国家所有,是各级地方政府的政务行为,通常由希望设立保税区域的地方政府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进行评估,合格后报国务院批准设立,前后往往需要一年左右甚至更长时间方可获批。

第三,从监管方面看,由于某国每一保税区面积很小,数量众多,点状分布,因此某国对保税区的监管采取按面积收取管理费、自主管理与不定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违反规定的保税区根据《关税法》予以处罚及撤销。相对某国而言,中国保税区域数量不多,多为较大的整体区域,海关总署、检疫检验等机构通常分别在保税区域设立派出机构,集中进行监管。由于监管部门众多,一方面存在监管效率低下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保税区出现的实际问题没有统一的处理标准,存在监管盲区。

第四,从优惠政策方面看,某国保税区均无优惠政策,运营资金也多以某国自有资金为主。中国的保税区域在税收、融资等多方面都设有诸多优惠政策,并且鼓励外资投入,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入驻保税区域。

综上可见,我国今后应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深入推进我国保税区域的发展。

一是加快相关立法。现阶段,我国保税区缺乏整体发展规划,现有的针对各种类型保税区出台的行政规章,存在缺乏衔接、难以操作等问题,解决突发问题的标准不一、依据不足,特别是很多东部沿海城市保税区的设立存在功能重叠严重、内部竞争激烈等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加以明确、规范发展。加快立法已是重中之重。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综合保税区国内流转货物监管模式

An Exploration on the Supervision Mode of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domestic flow goods in Suzhou Comprehensive Free Trade Zone

Niannian Zhu

(Su zhou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Suzhou215000)

Abstract:This article talks about the operation mode of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domestic flow goods according to the working experiences in Suzhou Comprehensive Free Trade Zone. It also analysis on the benefits and problems underneath this present mode, and what’s more, it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 and advises, which provides a basi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is mode in theory.

Key Words:Comprehensive Free Trade Zone domestic flow goods supervision mode

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2006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目前国内开放程度最高、功能最全、政策最优的特殊监管区。目前共有注册生产企业89家,物流企业30家,贸易公司31家。区内已形成汽车零部件、航空器件制造为主的保税加工体系;区内的UPS、KWE(日

本近铁)、中外运、大田等知名物流企业为全国25个省、直辖市近

2000家生产企业提供保税物流服务。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苏州综合保区业务量不断增加,以及长三角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推进,上海“四个中心”建设辐射集聚效应的明显增强,长三角地区物流业竞争更趋激烈。苏州综合保税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化挑战为机遇,通过创新改革,不断优化苏州综合保区的国内流转货物的物流通关模式。

一、国内流转货物的概念及类型

对于国内流转货物这个概念大家可能还很陌生,苏州综合保税区综合多种物流形式认为,国内流转货物是指从国内非特殊监管区企业输入特殊监管区后,未经任何加工或者进行一些简单的增值加工服务后又输往国内非特殊监管区的货物。苏州综合保区采用多种新的检验监管模式解决国内物流货物内部复杂多变的情况。

从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的物流形式上,可以将国内流转货物分为:一是区内“一日游”型,此类货物不进入综合保税区仓库,货物不下车,货物进出综合保税区整批不拆分,不做任何改变。二是整进整出型,此类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仓库存储或进行简单加工后,再整批出综保区。三是整进分出型,即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仓库,经存储或简单加工后,分批或分拔出综合保税区。四是分进整出型,即货物由不同或同一企业生产,分批分拔进入综合保税区仓库,经存储或简单加工后,并批出综合保税区。五是混合型,即货物整批进入综合保税区仓库后,经存储或简单加工后分批,部分货物返回国内,部分出境或转至其他特殊监管区,返回国内的货物属于国内流转货物。

二、综保区国内流转货物的特点

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内国内流转货物的主要特点可以总结为批量大、风险小,流转快,成本低。

一是由于我国近年加工贸易业的发展,国内流转货物的批量大增。目前综合保税区国内流转货物的日均达170批次。

二是国内流转货物以从中国境内采购的原材料、零部件、初级形态制成品及半成品为主,安全、卫生、环保方面涉及的风险比较小;并且国内流转货物货物只在国内流转,无实质的出入境行为,无疫情风险。

三是企业选择在综合保税区国内流转的货物,大大降低了物流成本,缩短退税时间和物流时间等。

三、苏州综保区国内流转货物的新监管模式

根据国内流转货物的特点,做产地检验、口岸出境通关和口岸入境通关三次报检,报检环节多,所需时间周期长,远不能满足提速减负的需求。经多次深入生产、物流和公司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2008年江苏检验检疫局制定的《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苏州综合保税区国内流转货物的监管方式进行了改革探索。改革后的监管模式取消了产地检验,在由企业提供货物流向证明资料的前提下,采用资料验证及抽批实物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有效监管(如图所示)。

对于后四种国内物流货物的类型,由于物流方式比较复杂,结合以上的监管模式,增加企业备案,填写国内流转货物出入区核销单环节,来控制货物的最终流向。

四、国内流转货物新模式的优势及存在问题

这种新的监管模式取消了产地检验,在由企业提供货物流向证明资料的前提下,采用资料验证及抽批实物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有效监管。

一是由原来的产地、口岸三次申报减少为一次申报,实现进出区“一次申报(报检)、一次验证、一次放行”。

二是无需实施产地检验,将原来的批批检验转为验证和抽批查验相结合的监管手段。

三是企业无需在产地办理检验检疫业务,节省了相关货代费用。模式改革后,每批货物平均为企业节省物流费用约200-300元/批次,时间也可由原来的2-3天缩短为2小时。

由于新的监管模式优势明显,并且目前全国的特殊监管区仅综合保税区试行了这些模式,因此引起了周边地区的很多国内流转货物上游出口企业的关注。

苏州综合保税区在试行新的国内物流货物模式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检验检疫机构无法实时监管仓库实际的库存情况;对于免于产地检验的国内物流货物,为控制其最终不会流向境外,需对其进行出入区登记核销,大大增加了人员工作量;由于每批货物出入区核销都是由人工完成,很容易出现操作失误而导致货物无法正常核销。

五、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是监管机制还不完善。由于目前出口至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再出境时无需再次报检,进入综合保税区的仓储货物在入区时企业无法提供有效的流向证明,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入综合保税区仓库内的货物再出境也缺少便捷有效的监管手段,因此到目前为止国内流转货物监管模式的改革,仅适用于进出综合保税区的第一种类型的货物,而对后四种物流类型的货物还无法全面施行。

二是缺少信息化技术手段的支持,这也是后四种国内流转货物监管模式不能全面施行的主因。当前还没有与海关、一站式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平台,没有联网监管、电子核销为主要手段的检验检疫电子围网把关系统,无法通过共享平台直接获得所需的数据,不能进行电子的自动核销功能,因此,对应的入库与出库的数量需要人工的核销单对比核扣,增加了工作量,也增加了人工误操作隐患。

六、对国内流转货物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的对策建议

结合目前苏州检验检疫部门对综合保税区国内流转货物货物监管模式的探索情况,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场站、仓库等多方共享的数据平台,对综保区的国内物流货物进行实时监控,全面掌握货物的流向、状态等。

二是加强对国内流转货物的检验检疫监管,依托对区内物流企业的诚信评价和区内货物的信息化联网监管,建立电子核销功能,并以验证、抽批查验和库存货物核对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