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条例范例6篇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条例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体现城市整体实力和综合水平的重要特征,是关系全市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的大事;是高度关注民生、造福于民的好事;是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要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整顿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强化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决定成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设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少军同志兼任;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整顿办公室设在疾控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王笑同志兼任;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三、责任分工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辖8个整顿工作组,分别为督查工作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组、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组、食品流通整顿工作组、餐饮服务整顿工作

组、生猪牛羊家禽定点屠宰整顿工作组、流动食品摊点整顿工作组和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及传染病防治整顿工作组,各工作组要分别制定详细具体的实施方案。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一)督查工作组

实施部门:委、政府督查室配合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

负责对其它7个工作组及我的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整顿工作进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组

实施部门:农牧业局、畜牧兽医局配合部门:工商分局

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农产品农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的专项整顿,农药、兽药的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三)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组

实施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分局配合部门:工商分局

负责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和“前店后厂”食品店的专项整顿,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

(四)食品流通整顿工作组

实施部门:工商分局配合部门:市容局

负责组织开展对食品流通业、集贸市场的专项整顿,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并负责取缔无证、无照各类食品企业。依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整治商住混合楼下的餐饮服务业,要求其从事其它行业。

(五)餐饮服务整顿工作组

实施部门:卫生局配合部门:工商分局、教育局、建设局

负责餐饮服务业、学校(幼儿园)食堂、“小饭桌"、集体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要达到95%以上。

(六)生猪牛羊家禽定点屠宰整顿工作组

实施部门:发展和改革经贸局配合部门:畜牧兽医局、工商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生猪、牛羊、家禽定点屠宰的专项整顿,严禁注水肉、病害肉的上市。

(七)流动食品摊点整顿工作组

实施部门:市容局配合部门:工商分局

负责取缔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流动食品摊点,取消“马路”食品市场。依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对拒不从事其它行业的,责令停业,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八)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及传染病防治整顿工作组

实施部门:卫生局配合部门:发改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文体广电局

负责公共场所、自来水厂、二次供水卫生及医疗机构传

染病防治的专项整顿,重点整治“五小"行业(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

四、整顿时限(4月14日一8月13曰)

(一)宣传培训阶段(4月14日一4月28日)

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整顿工作。对具体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全面培训。

(二)综合整顿阶段(4月30日一6月28日)

各工作组全面开展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整顿,针对城乡结合部及小作坊、“前店后厂"食品店、小超市(商店)、小餐饮、小吃店及“五小"行业进行重点整治,规范各类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三)整改提高阶段(6月30日一7月30日)

在综合整顿基础上,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保障水平,确保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整顿工作顺利通过考核验收。

(四)考核验收阶段(7月30日一8月13日)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模拟考核验收,根据模拟考核验收掌握的总体情况,再制定下一步的

工作思路和对策。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条例范文2

一、任务目标

加大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管力度,加强行政监管和督查,完善企业自检、行业监测、行政监督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二、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监管范围。

城市供水水源地、承担公共供水企业(单位)、二次供水设施、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农村人畜引水工程(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等)。

1.城市供水水源地:地表水有乌拉泊水库、头屯河水库、幸福三号水库;地下水有**水务集团一水厂(三甬碑、燕尔窝水源地)、柴窝堡水源地(六水厂、七水厂),八一闸、甘河子、西山、水磨河、米泉自来水水源地,铁路、八钢、石化、新化等水源地,分布于**行政区域内用做生活用水的自备水源井等。

2.承担公共供水企业(单位):**水务集团、新疆天山源水管理经营有限公司、城建股份供水公司、水磨河管理处、米东区自来水公司、达坂城区水厂、八钢供水公司、石化供水公司、铁路供水公司等。

3.二次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供水设施。

4.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全市所有使用自备井水为生活用水的单位(市区和城郊)。

5.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等):**县及各区所属乡(镇)、村的集中式供水点,包括以国家投资(包括县级投资)为主的供水工程,以国家补助资金为主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以国家补助资金、乡镇财政、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股份合作制集中供水工程,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程。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源水、制水、供水、用水全过程水质监管,确保水质安全,满足社会经济持续全面发展对水的需求。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水质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以市领导为组长,各区(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市水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加强对水质监管的领导。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08年8月底完成对各供水企业制水工艺、供水设施条件、供水管网输配系统、企业内检机构等进行摸底调查,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

(二)编制工作计划,制定目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供水水质监管的通知》;对加强**市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工作编制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和要求。

(三)完善机构。一是按照国家城乡及住房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要求,成立**市水质检测监管中心,隶属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保证有效实施水质监管。二是有内检机构的供水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委、国家城乡及住房建设部和卫生部要求完善检测体系。

五、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国家卫生部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以及《**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等规定,职责分工如下:

(一)相关部门职责。

1.市水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对城市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监测和检查,定期将水质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2.市卫生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对城市供水全过程及对从事饮用水生产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供水卫生相关报告。

3.市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水质及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检查、监测,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及时向社会公布水源水质状况。

4.区(县)及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水质供水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处置本辖区内供水水质安全公共事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安全监管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对城市饮用水供水水质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技术部门职责。

监测机构根据水务部门要求,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对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跟踪监测,并将检验结果及时上报。

(三)供水企业(自备水源单位)职责。

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不断完善自检机构;严格对水厂进出水口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检查,及时掌握供水水质状况,保障水质安全;定期向水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投入,建立水质检测监管中心。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省会城市应设立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地方网中心站,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指导。加大财政投入,将水质检测、监管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饮用水的安全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的机制与制度。

1.建立供水水质报告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市供水水质报告制度》,对水厂上报数据内容、报送时间及方式,水质检测的范围、内容、方式、执行标准及水质公布做出具体规定,实行出厂水质和管网水质公示制度。各供水企业定期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质检测数据。相关部门通过媒体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

2.完善水质督察制度。由市水务局、水务监察支队及检测机构定期监测水质状况,以督促提高供水质量,确保用水安全。水质督察主要是检查供水企业执行与水质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对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水质公告。水质督察的范围是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单位二次供水的进水和出水,自建设施供水。

3.完善公众参与水质管理的途径和机制。逐步设立水质管理监督的工作平台,通过专线电话、新闻媒体、互联网、信件等多种形式扩大信息公开的渠道,建立水质公报、服务投诉等监督机制,发挥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4.督促供水企业完善水质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以提高水质为核心,建立健全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完善检测数据的分析和报告制度。加大化验、检测人员的培训,确保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化验、检测水质,提高化验、检测质量。

5.完善依法分工协作制度。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水质监测手段,建立相应的水质监督监测制度,坚持定期公示。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加强供水设施的改造,提高水处理工艺和技术水平。

供水企业根据水源水质状况,掌握现有水处理工艺和设施水平,对达不到国家新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尽快对现有工艺和设施进行改造。加大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力度,不断扩大城市公共供水范围。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条例范文3

规范医疗机构对伤寒病例的诊断、隔离和治疗,通过实施本方案。控制污染源,强化对饮用水、饮食卫生和粪便的管理,维护易感人群,积极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教,不时提高社会公众卫生知识水平和自我防病能力,加强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的协调合作,齐抓共管,共同预防控制伤寒和其他污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确保我市经济的快速、协调和健康发展。

二、防治措施

㈠规范伤寒病人和健康带菌者的管理。

1严格隔离治疗病人。医疗机构收治的伤寒病人或疑似病例要严格依照污染病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住院隔离治疗。没有污染病科的医院要及时转诊,不能收治已确诊的伤寒病人,对发热待查的疑似病例要单独设置病房进行相对隔离,不得与其他病人同住一个病房。没有条件诊断伤寒病的医疗机构,对疑似病例要及时转诊,个体诊所一律不得收治伤寒病人或疑似病例。住院伤寒病人必需经正规治疗至临床症状完全消失后2周或临床症状消失、停药一周后,粪检2次阴性(2次之间隔23天)方可出院。

2严格执行诊断规范。医疗机构要严格依照国家《伤寒、副伤寒诊断规范及处理原则》要求诊断伤寒病例。伤寒病人住院期间。其发病的第12周内采集血样标本,采血量不少于5ml对已用过抗生素的早期患者,可采集病人的骨髓进行培养;若在发病后24周内,则应采集病人新鲜粪便或肛拭样本进行细菌培养,第3周后进行肥达氏反应检测,以进一步明确伤寒的诊断和分型。目前不能开展细菌培养和肥达氏反应检测的医疗机构,应由专业人员采集标本送至当地防疫站检测,当地防疫站对不能确定的可疑标本应送市防疫站检测确认。

不能作为伤寒病例的确诊规范。伤寒的快速诊断结果只能作为诊断伤寒病人或疑似病例的参考依据。

3及时演讲疫情。各级医疗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病防治法》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污染病疫情监测演讲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必需及时、完整、准确地填写和报送污染病报告卡;已经进行网络演讲的医疗机构,一律通过医院网络直报系统及时输卡上报。

4认真开展消毒处置。医疗机构对伤寒病人和疑似病例的排泄物、分泌物和使用过的废弃物要进行严格消毒处置。病人出院后医院要进行终末消毒。各地防疫站和其他卫生机构在做好当地伤寒病人或疑似病例及疫点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的同时,对家庭医学观察的病人,卫生专业人员要指导家属对病人的房间和使用过的厕所、食(饮)具、衣物、用品进行随时消毒,病人确诊住院后,卫生专业人员要具体负责疫点现场终末消毒。

5加强有关行业从业人员伤寒带菌者的管理。饮食行业、集中式供水行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托幼机构保育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伤寒疑似病例和健康带菌者,要责令有关单位或业主及时将其暂时调离工作岗位,进行家庭医学观察,并预防服药2周,由健康检查机构连续两次粪便检测阴性后方可解除家庭观察,恢复工作。

6加强在校学生伤寒病例的管理。校学生确诊为伤寒后需住院进行隔离治疗。并预防服药2周,由当地防疫站负责进行连续两次粪便检测阴性后方可解除观察,恢复正常上课。

㈡抓好重点行业的管理。

1加强饮食行业食品卫生的管理。饮食行业和单位集体食堂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方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规定。健全制度,把好食品原料推销和成品销售的供应关,严格依照要求对餐(饮)具实施消毒,严禁销售过期、蜕变食品,过夜食物必需经加热煮透后方可出售。从业人员必需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加强饮用水卫生的管理。学校应有学生饮用水供应设备。确保学生饮水卫生和安全。城镇饮用水供水单位和自备供水单位要加强水源维护和饮用水消毒工作,保证出厂水及末梢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规范。市、县城区内,自来水供应正常的地段,由政府有关部门对敞口水井一律进行填封;目前尚无自来水供应或供应不正常的地段,一时难以填封的由当地财政解决专项经费,当地防疫站具体负责对敞口水井的消毒和水质检测。农村凡是发生了肠道污染病的村庄,都必须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下,每天对敞口水井进行严格消毒。

3加强医院污水消毒处置的管理。市、县城区设有病床的医疗单位要建设污水处置系统。加强污水的消毒处置和监测,保证医院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市、县城区外设有病床而没有污水处置系统的医疗单位,要制定建设计划,积极发明条件建设污水处置系统,目前对伤寒病人或疑似伤寒病例的分泌物、排泄物等应严格消毒。

㈢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

1对伤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进行预防性服药。每天两次,或用氧氟沙星每日两次,连服57天。

2对疫情迸发地区及重点人群。

3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通过黑板报、宣传栏、宣传单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开展卫生防病科普知识的健康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开展群众性卖国卫生运动,消除苍蝇孳生场所,搞好环境卫生,建设美好家园。同时,教育群众和学生不喝生水,不吃生冷食物和不洁食物,做到饭前便后洗手,养成健康、文明、卫生的良好生活习性。

三、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㈠卫生部门

制定伤寒防治工作计划,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污染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管行业的监督检查,使各项综合性有效防治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大污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执法力度,对违反《污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并根据污染病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各级防疫站要主动指导协助医疗机构、学校、餐饮、供水等行业开展宣教、培训、消毒和其他卫生防疫工作。积极开展对伤寒病人和疑似伤寒病例及疫点的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和现场终末消毒,加强对污染病疫情的监测分析,密切注视伤寒疫情的动态变化,并根据疫情流行水平、发展趋势等综合情况,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防控对策或建议启动紧急防治预案。

㈡教育部门

将学校卫生和学生污染病防治工作列为学校目标管理的重要考核内容,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制定污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责任制和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落实措施和责任。要加大对学校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学生饮水、学校食堂、宿舍、厕所等设施的卫生条件,确保符合卫生规范和要求。

㈢工商部门

对不符合经营餐饮业的房屋,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房屋的出租管理。房屋所有权者不准租赁给他人经营餐饮业;要加大学校周边无证饮食摊点、流动食品摊贩的整治力度,对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含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营业执照。

㈣建设部门

对学校周边有碍市容的简易建筑物予以坚决撤除,建设部门要严格依照乡村规划要求。并积极配合工商、卫生部门,依法取缔占道经营的非法无证饮食摊点、流动食品摊贩。

㈤财政部门

用于疫情监测、疫源检索、购置预防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设备,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伤寒和其他重大污染病的防治专项经费。为我市预防控制伤寒及其他重大污染病发生和流行提供经费保证。

㈥宣传部门

免费宣传污染病防治知识,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全力支持和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伤寒和其他污染病的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时扩大宣传阵地,努力提高市民卫生科普知识水平和自我防病保健能力。

㈦其他部门

主动开展各项工作,公安、发展计划委、环保、交通、医药等部门要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伤寒和其他重大污染病的防治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条例范文4

【摘要】 “卫生安全、保障健康”是学校所有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学校饮用水是校内教职工和学生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故保障其卫生安全十分必要。下面,本文就对当前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进行分析,明确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从而进一步规范校方用水,保障学校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关键词】 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分析

学校卫生中,供水卫生是其内容的重要组成,同校内食品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息息相关。当前,我国高中以上学校集中住宿的现象十分普遍,寄宿学生的数量得到了迅速的增长,并呈现出逐步向中、小学延伸的态势。而纵观我国学校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其亦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这就构成了师生身体健康的潜在威胁。因此,对学校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进行分析,明确其存在的问题十分必要,从而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来进一步规范学校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一 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中存在的问题

(一)校方卫生法律意识欠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表示:凡自备水井供水或配备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都应当办理卫生许可证,且相关从业人员应具备健康证,并在醒目处佩挂,进行亮证经营。对于饮用水的水质卫生状况,应每年进行定期的检验检测。但就当前状况来看,多数学校存在着证件丢失、过期,或无证上岗的现象,对于水质的检验并不合理。此外,一些校方领导,找各种理由、借口,以免受水质卫生监管人员的检查监督,对于安全责任彼此推诿,从而触及到行政法律。

(二)饮用水的维护措施不到位:正如一位教育家所言:“生命不保,何谈教育”。而就当前学校饮用水的维护措施来看,虽然已经较为完备,特别是一些一线城市院校,已经对水质卫生的维护措施有了足够的重视,且同近些年相比,进步十分迅速。但纵观其整体,在一些中小城市或农村地区的学校仍存在不足,表现为学校水箱(池)周围环境不容乐观,杂物、垃圾多,且清扫频率远达不到卫生标准。极少数甚至存在人畜粪便和死鼠。一些学校表现为不同程度的水箱(池)封闭不严,设施简陋,盖子不上锁,生锈不更换,未加防护罩,蛛网缠绕等问题,这使得鼠类、昆虫、蚊蝇可以直接进入,严重威胁到校方饮用水的卫生和安全。

(三)饮用水的卫生状况并不乐观:就当前我国学校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来看,许多学校的水箱(池)并未进行清洗,或无清洗记录。在一些水箱(池)中多存在漂浮物或小虫等肉眼可见物。就一些以深井水为水源的学校来看,其饮用水硬度高,铁、锰含量超标,且未作特殊处理。即便存在细菌超标现象,也不做消毒处理,而直接供校内人员引用。此外,一些学校未安装饮水设备,学生饮水时只能从水龙头上接生水喝,这一情况在中小学校十分普遍,从而极易导致饮水人员消化道疾病的传播和交叉感染。

二 保障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一些建议

(一)切实提升学校卫生法律法规意识: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为依据,严格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供水人员健康证,做到安全第一、经营合法。

(二)强化校内领导对饮用水卫生的重视:强化领导的重视程度十分必要,其中一个典型案例就是:某校前任领导对学校饮用水卫生不够重视,不清洗水池,加上管理不善,造成极差的水质卫生状况,这一情况下使得校内师生意见十分强烈,同时卫生监管部门也给予了警告处分。后实施了领导调整,强化卫生管理,修建了高质量的水池,从而使校内师生喝上了放心、安全、卫生的饮用水。这一案例值得借鉴,应借助于卫生监管部门的外力支持,来进一步强化校内领导对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视程度。

(三)加强经济投入:对于一些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水箱(池)应按照要求、标准实施加固、维修、密封处理,强化对校内水质的维护,防止因进入鼠类、昆虫、蚊蚁等,而对水质卫生产生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应保证深水坑不得出现在地下水池两米范围内,且严禁十米之内存在污水沟。

(四)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保障水箱(池)周边环境的卫生洁净,并对其防护措施是否存在损坏情况进行经常检查,一旦发现损坏,及时加以维修或更换。出于对水质卫生安全性的考虑,应对水箱(池)至少半年清洗一次,后作消毒处理。学校应当保证饮用水卫生,尤其是针对中小学校,应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各类消化疾病的交叉感染,建议一次性投入,来安装一些现代化的智能饮水设施,从而给校内人员提供方便、安全、卫生的饮水。

做好现有农村学校饮用水设施卫生管理是预防介水传染病传播的重要内容和措施。因此,建议加强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与宣传教育工作:(1)学校要建立健全供水安全卫生制度;(2)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管水人员的健康检查以及饮用水水源的卫生防护与水质监测;(3)卫生部门应与教育部门联手,加强对学生的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师生的卫生意识,防止肠道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目前,除了资金投入较少之外,管理体制不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学校饮水安全,乃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步伐。鉴于农村学校饮水卫生、防病知识欠缺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较弱的现实,建议在全省范围内举办由学校有关人员参加的农村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培训班,培养基层卫生技术骨干,以推动我省农村学校饮水安全、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同时,整合教育、水利、扶贫等部门资金,加快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假如开展调查的结果表明学校的饮用水均未进行过水质监测,未经过处理或消毒。建议加强农村学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结语

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除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外,还要同学校实际情况相结合,始终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强调预防为先、综合治理、标本兼顾的原则,切实抓好法制建设与设施维护,努力提升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从而切实保障学校饮用水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 张戈.做好学校卫生工作的思考[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0(10)

[2] 黄继明,徐晋.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调查分析[J].中国校医.2008(2)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条例范文5

第一条为保护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和**石化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防止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建设、卫生、交通、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生产企业开展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实用的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技术,实行清洁生产,改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市人民政府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环境保护区的划定

第七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环境保护区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自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米的长江水域,及其沿江北岸一侧纵深**米的陆域(有防洪墙、堤的至防洪墙、堤)。

(二)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长江水域,及其沿江北岸一侧纵深**的陆域(有防洪墙、堤的至防洪墙、堤)。

(三)准保护区:自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长江水域,及其沿江北岸一侧纵深**的陆域(有防洪墙、堤的至防洪墙、堤)。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卫生、公安、林业、市容等有关部门对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确定地理界线,设立警示牌,并在一级保护区设置醒目的隔离标志。

第三章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环境保护

第九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Ⅱ类标准,并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Ⅲ类标准。

第十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

(二)不得毁林开垦或者采石、采砂、取土;

(三)不得排放、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四)不得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

(五)不得新建、扩建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化肥和其他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企业;

(六)装载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和车辆通过保护区必须有防渗、防溢设施。其中进入一、二级保护区的,船舶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批准,车辆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由批准单位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本市限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

(三)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仓库、堆栈;

(四)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二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的第十一条的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从事旅游、游泳、水上训练、人工养殖、捕捞、放牧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三)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停靠机动船舶。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公民进行水源环境保护的教育,鼓励和引导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者发展无污染的产业,合理调整产业结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目标。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目标,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加强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第十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制定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规划,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水资源。

第十六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十七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农药、化肥施用和禽畜粪便处理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政府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港口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一级保护区内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参与保护区的划定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在一级保护区水域设立水质监控点,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状况至少每月公布一次监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遵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源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保证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有关卫生规范。发现水质污染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卫生、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目标,制定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超标排污单位限期治理,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四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立项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是否污染环境、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当地有无环境容量等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否决的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立项、征地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污染严重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

第二十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因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立即报告市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水上训练、人工养殖的,责令停止,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靠机动船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驶离,并可处**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责令停止或者关闭。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盗伐、滥伐、毁坏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条例范文6

为确保师生集体用餐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我市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今年4月份对全市各学校、幼托机构食堂的餐饮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1 基本情况

此次共调查各类学校和幼托机构113所共128个食堂,其中中学37个,小学43个,幼儿园29个,中专及职技校4个。除新建1所,其他学校都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其中A级49个、B级52个、C级26个,新建1个(未分级),ABC级食堂比例约为2:2:1,明显高于全市餐饮业总体水平,其中学校食堂A级数占全市餐饮业A级数的64%。

同时,对39所学校和幼托机构开展餐饮具消毒效果监督抽检,每家抽样10件,共390件,经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合格率为89。7%;对26所学校和幼托机构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共计87件,其中紫外线辐射照度36件、餐饮具洁净度检测51件,检测结果合格率92%。

各学校在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方面措施落实到位,未发现明显问题,个别单位晨检记录不全。

2 现场调查情况

2.1 餐饮食品安全 一是各学校负责人非常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并落实校长负责制。建立了食品原料进货验证和台账登记、餐饮具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强化日常管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卫生知识水平比往年有所提高。二是多方面筹集资金,加大硬件设施投入。学校负责人积极争取资金,尽力完善食堂设施。多个学校重建了宽敞、整洁的新食堂,设置了洗消专间和独立库房,增设了热力消毒、不锈钢保洁保温设备,定期更换紫外线消毒灯等。三是落实岗位职责,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多数学校制定并落实食堂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定岗定责,强化责任心,从原料采购到食品上桌层层把关,避免因加工环节问题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四是强化培训和考核。各学校积极邀请卫生监督员上门开展讲座,定期组织内部考核和培训工作,进一步充实了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2.2 饮用水卫生 我市所有学校生活饮用水均采用集中式供水,从源头上杜绝了二次污染事故。大多数学校提供开水,均做到加盖加锁并定期消毒茶桶,并有台账记录。部分学校提供桶装纯净水,索证资料齐全并做到定期清洗消毒和台账登记工作。

2.3 传染病管理工作 针对春季传染病高发季节,此次重点调查学校落实晨检工作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春季呼吸道、肠道传染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预防接种登记情况等。综合调查情况,传染病防控工作在幼托机构和小学开展情况较好,严格落实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信息系统上报疫情工作。幼托机构定期开展教师、午睡室的紫外线消毒和厕所的化学消毒工作,并做好消毒台账登记。

2.4 健康教育工作 各学校都能开设健康教育课或健康教育讲座,大部分学校能利用宣传阵地进行卫生知识的宣传,内容记录完整,部分学校积极开展健康促进学校的创建工作。

3 工作亮点及存在问题

在本次调查中,发现不少学校创建A级食堂的氛围比较浓厚,有些学校力争尝试先进的“五常法”“六T法”管理模式。部分学校利用假期改造食堂条件,完善基本设施和布局流程。

但是,在调查中也发现在餐饮管理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个别实行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的学校,对承包经营者没有建立切实有效的资格审查和监管机制,学校没有严格准入要求,食堂食品安全疏于管理。二是还有少数学校食堂硬件设施和卫生条件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卫生设施陈旧或缺乏,有的存在超负荷接待学生用餐的情况。三是目前我市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B、C级所占比例较高,虽然A级食堂和社会餐饮相比比例较高,但同行业相比,A级食堂的比例还是较低,仅为38.3%。四是少数学校现有的卫生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特别是个别学校的备餐间不正常使用,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五是部分学校晨检工作流于形式,登记不及时传染病防控制度没有很好落实。

4 下阶段工作措施

针对本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将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采取“回头看”的方式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再次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到位的或不及时整改的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