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学的概念范例6篇

考古学的概念

考古学的概念范文1

【关 键 词】陪审制度;陪审制;参审制;古代陪审制度;现代陪审制度。

【作者简介】刘锡秋,江西省长江律师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江西刘锡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财经大学兼职教授,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

一、陪审制度概念问题的由来

1.陪审制度概念问题的提出。陪审制度的概念问题对于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而言,特别是对英美的学者而言,应该是不会成为一个研究重点的,因为普通法系国家本身就是陪审制度的诞生地或输出国,是被竞相仿效、学习的对象。因此,对陪审制度概念研究的热情和成果,一般是在借鉴型的国家。老牌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目前也不会把陪审制度概念的研究作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因为这些国家已经深入地借鉴、移植和尝试过了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并且根据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创造了适合自身法系特点的陪审制度的新模式,已经淡出了学习和借鉴型国家的行列。

陪审制度的概念问题,在中国大陆时下的实践当中,存在着对陪审制度概念的使用杂乱和不规范的情形。这种表面似有的乱象背后,其实潜藏着国内学者对陪审制度或陪审制度概念理解和认识上的不一致。如果学界在陪审制度的概念问题上长期不能达成广泛的共识,必定会对陪审制度的深入研究产生影响和障碍。只有先解决陪审制度的概念问题,或者只有先预设一个陪审制度的概念,才能够确定在人类社会漫长的法律史上有哪些史料是可以作为研究陪审制度历史的资料而被尽悉放入陪审制度的“历史大筐”之中。

于是,如果欲对陪审制度的历史进行研究,那么,对陪审制度的概念进行重新审视和展开研究,并对这些以前似乎不成问题的问题进行强调,既不是空穴来风也不是一意孤行。无独有偶,随着国内对陪审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入和细致,在陪审制度研究领域中,一些长期惯用或约定俗成的基本名称也开始面临需要重新定义和挑战的问题。如有学者就认为,目前使用的“陪审员”这个称呼是有问题的[1],且邻国日本就已经将“陪审员”改为“裁判员”了。可能是基于同样的疑惑或为了解答疑惑,有的学者开始对将“Jury”在近代中国被翻译成“陪审”或“陪审团”,以及将“juror”翻译成“陪审员”的由来进行了历史考察[2]。还有的学者在对“Jury”在近代中国被翻译成“陪审团”和将“Juror”翻译成“陪审员”进行了一番历史考察之后,认为应当将“Jury”翻译成“决认团”,应将“Juror”翻译成“决认员”,而不应翻译成“陪审团”或“陪审员”[3]。应当认为,此类新情况的出现,以及类似陪审制度概念问题等情况的出现,盖因陪审制度的研究在国内已逐渐步入到了“深水区”。

二、研究陪审制度概念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至少从对陪审制度的历史进行研究的目的出发,对陪审制度的概念进行研究、定义或规范,有如下四个方面的需要。

第一,国内学界似乎已经有了约定俗成的默契,读者一般都要从文字使用的语境来判断笔者使用的“陪审制度”所指为何。

“陪审制度”,经常可以用来指称“陪审制”“陪审团(制度)”“参审制”或“人民陪审员制度”,既可以指称其中一个,也可以指称其中几个甚至全部。此外,“陪审制度”与“陪审制”“陪审团(制度)”“参审制”“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概念之间也经常被互换使用,特别是,“陪审制度”与“陪审制”被作为同一种概念使用的情况比较普遍。当然,“陪审制”“陪审团”“参审制”“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概念之间也经常被混用,且往往没有一定的成规。因此,“陪审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往往也不够确定,在具体使用时,经常是根据笔者的个人喜好,使用比较随意,读者往往需根据概念使用语境进行分析。

如:“不难发现,职业法官与陪审员知识储备上,互有优劣。陪审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参审制,让职业法官与陪审员合组一庭,目的正在于两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以法官知识的优越性排斥人民陪审,实难成立。”“陪审制度因让普通民众参与司法的审判过程,确保人民对于司法的,从而使判决获得更为坚实的合法型基础。”[4]

很显然,笔者这里使用的“陪审制度”既包括的普通法系的“陪审制”,也包括的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并且“陪审制度”和“陪审制”“参审制”之间可以互换使用。这种情况比较常见。

再如:“陪审制和参审制之间的共性和差异究竟如何?这既是比较法学者所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中国重构陪审制所必须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5]

这里的“陪审制”,既是指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又是指“人民陪审员制度”或“陪审制度”,而肯定不是指重构“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众所周知,在对某一社会科学理论研究领域进行研究或写作时,本着科学研究的精神,应尽可能地使用明确、严谨和统一的概念,至少对于一个特定的如陪审制度的历史研究课题而言,使用明确、严谨和统一的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以往陪审制度研究中对陪审制度概念的理解,一般都是从英国陪审团制度演变出来的陪审制度为概念和蓝本来进行认识与理解的;研究陪审制度及其起源问题,一般也是从1066年诺曼征服不列颠之后的阶段为起点展开的。一般不会将此前历史上曾经出现的陪审制度或陪审现象,如古希腊、古罗马等欧洲古代社会曾经出现过的陪审法庭或民众会议集会式审判的方式作为陪审制度的重点来研究;诸如雅典的陪审法庭制度等,一般也只是作为普通法系陪审制度概念或现代陪审制度的陪衬性知识来谈论的,几乎没有认真地将其作为典型的、“正宗”的或有价值的陪审制度来予以对待;在陪审制度的概念中,如果不做特别说明,一般不包含这些古代陪审制度或陪审现象的内涵。如有学者认为:“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6] 并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持此一观点。这种已经成为习惯的对陪审制度概念的理解,主要是因为时下对陪审制度的研究,更多的是要解决陪审制度在引进、设计和运行中的具体问题,即应用问题,自然而然的必须以目前世界上正在实行的、成熟的陪审制度为研究的对象或蓝本,一般不会将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缺乏详尽史料的陪审制度或陪审现象作为研究的对象和蓝本,除非是研究与之有关的专题问题或基本理论问题。而目前世界上正在实行的、成熟的陪审制度,就是从英国普通法时期发展或演变出来的现代陪审制度。但是,陪审制度有一个重要特点或者说有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其与民主政治关系密切,而民主政治的起源和研究至少必须追溯至古希腊、古罗马的历史时期,那里是人类社会民主政治的摇篮和重要发源地。特别是在那个时期,就已经存在我们今天一旦谈到陪审制度就往往会谈论到的古希腊的陪审法庭或民众会议集会式审判的陪审现象,许多学者也认为古希腊是陪审制度的发源地。如果要研究陪审制度的历史,不能不研究其与民主政治的关系,而研究陪审制度与民主政治的关系,就不能无视古代社会曾经存在的陪审制度、陪审现象或被学者们认为的陪审制度源头,必须在对陪审制度的历史考察中对此做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绝不能置之不理或搁置一旁。所以,至少应当将那个时期的陪审制度或陪审现象纳入考察和研究的视野,或是在探求到共同内涵的基础上,在陪审制度的概念的范畴中纳入这些制度和现象,或是在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之后,不得不将这些制度或现象别除在陪审制度概念的范畴之外。否则,对陪审制度的历史研究或对其与民主政治关系的考察和研究,或者可能会出现空白或遗漏,或者可能会存在无法自圆其说的解释和论证。那么,这样的陪审制度的历史研究成果至少可以说是不全面的,是不具有最起码的说服力的。

第三,在1791年法国大革命的时期开启以后,在英国普通法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陪审团制度,就开始了它在全球的传播历程,在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都留下了普通法系陪审团制度的足迹。但是,原产于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在最先引入其的几个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等,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异,最后演变为大陆法系模式的陪审制度即参审制。对此,有许多学者很自然地将参审制纳入陪审制度概念的范畴[7],但也有学者反对将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纳入陪审制度概念的范畴[8]。这就为如何定义陪审制度的概念又提出了问题。

诸如法国、德国等国家的参审制不但是由英国的陪审团制度转化或变异而来的,因此无法予以忽视和回避,而且,这些国家也是经历了由封建专制国家逐渐过渡到了民主体制的国家。基于对待古代陪审制度或陪审现象相同的理由,对陪审制度历史的考察和研究,自然也要对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或参审制进行考察和研究,不但要研究陪审团制度如何变异为参审制,还要对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与民主政治的关系进行必要的考察和研究。因此,如果要全面考察陪审制度的历史,如果要研究陪审制度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也需要将大陆法系迄今为止曾经出现过的英国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纳入考察和研究的范围,并在寻找到英国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共同内涵的基础上,将参审制纳入陪审制度概念的范畴,否则,也同样会出现研究的遗漏或空白。

第四,如果陪审制度的历史及其与民主政治关系的研究包括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陪审制度或陪审现象,那么显而易见的是,远古时期的陪审制度与我们现在理解的陪审制度的经典概念在表面上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同理,大陆法系参审制的概念,与原产于英国的陪审团制度的概念也有明显的差异。因此,如果说将它们统统纳入陪审制度的历史考察和研究的范围是一个不可避免和无法逾越的客观事实或研究任务,那么,在考察和研究陪审制度的历史时,如何使这些相隔上千年而且在司法运作或司法技术层面上不尽相同但又明显存在某种客观联系的制度或现象,在概念层面上产生逻辑上的共同联系,或者在某种定义的程度上达成概念使用上的统一,或者说寻找到各自概念共同的“鼻祖”式概念,则是首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欲研究陪审制度的历史,还要解决一个概念范畴能够涵盖古希腊和古罗马的陪审法庭制度和陪审现象,并且同时能够涵盖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的概念工具问题。这个概念工具要保证我们在考察和研究从古代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各种与陪审有关制度和现象时,我们始终能保持概念论述上的明确、严谨以及使用上的统一和便利,并且能够据此无一遗漏地解释和论证历史上所有与陪审有关的制度或现象。

笔者认为,要对陪审制度的历史或者其他有关陪审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特别是陪审制度与民主政治关系的历史研究,首先就要对既有的陪审制度概念重新进行定义或界定。

二、陪审制度概念的分野

根据笔者所能找到的资料,目前国内学界对陪审制度概念的理解或定义,根据对陪审制度所包括的模式、形态或种类认识的不同,大致可以划分为四种情形。

第一种观点,是将陪审制度的概念仅仅限于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即陪审制。对此,我们可以将其称为陪审制度的“一分法”概念。持这种观点的例证如:

“陪审制与参审制,都是近现代人类社会选择的国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审判组织方式,都起源于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黑暗统治的大革命之际。两者之间,相似之处甚多,联系密切。因而人们在社会实践和理论时,往往将其混淆。例如,我国从清末引进继受西方先进法律文化至今,无论是法学教育、司法实践还是法学研究,人们一直把参审制当作陪审制。不仅在介绍国外审判制度时,把大陆法传统的参审制同英美法传统的陪审制一样称谓,而且司法实践中始终把人民参加审判的制度统称为人民陪审。”事实上,参审制不等于陪审制,陪审制也不是参审制。两者从概念到实际运作,从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到社会效果,区别明显,各成体系。把两者混淆,相提并论,既不利于科学认知,也有碍司法审判实践及其改革”[9]。这里不但将陪审制(度)完全等同于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制度,而且完全排除了将参审制及其人民陪审制度纳入陪审制(度)概念范畴的可能。

此外,普通法系国家对陪审制度概念的定义以及某些学习、移植普通法系陪审制度的国家的学者,对陪审制度概念所下的定义,一般也应当属于一分法概念的范畴。如:“陪审团,英美历史上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有一批非专业人员在很大程度上参与解决诉讼案件。”[10]

再如:“所谓陪审制度,就是随时请来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以参加审判的权利。”[11]

第二种观点,认为陪审制度包括了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我们把这种观点称之为陪审制度的“二分法”概念。持这种观点的例证如:“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分工式陪审制度’,即英美的陪审团模式;一种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无分工式陪审制度’,即大陆法系的参审模式。”[12]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比较普遍,其原因,一是这是世界上目前两种最主要的民众参与司法审判的模式或陪审模式;二是出于时下引进、批判和借鉴的需要,目前对陪审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这两种模式上。当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虽然不会同意陪审制度一分法的观点,但并不等于说这些学者否定陪审制度的概念还可能包含其他的陪审模式或形态。

第三种观点,认为陪审制度除包括了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还应当包括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我们对此权且称之为陪审制度的“三分法”概念。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也不在少数,如:“在现代社会,陪审制度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受到了众多国家的青睐。目前,陪审制度在世界上存在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三种,即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及我国的人民陪审制。”[13]

第四种观点,认为陪审制度的概念除了包括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及我国的人民陪审制,还应当包括古希腊和古罗马曾经出现的陪审制度,我们将其称为陪审制度的“四分法”概念。持这种观点的例证如:“现代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民众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是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这个制度古老的雏形最初是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两千年的生长,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影响下,发生很大变化。现代陪审制在西方国家运作各具特色,从中不但可以发现源于不同法律传统的司法制度的差别,而且还能看到法律移植和本土文化之间产生耐人寻味的结果。今就陪审制度的古典形态、陪审制度的典型形态、陪审制度的变异形态、陪审制度的中国形态做一论述。”[14]

应当说,这种“四分法”概念的观点已经比较接近本文研究需要得到的有关陪审制度的“大一统”概念,它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民众集会式审判制度纳入了陪审制度概念的范畴,虽然它没有直接提出一个能满足本书研究需要的陪审制度的概念,但是它为产生这样的一个“大一统”的概念提供了准备和方向。

应当说,上述四种概念的划分代表着国内大部分学者对陪审制度概念不同的使用、理解和认识。其中,持“一分法”的比较罕见,持“四分法”观点的也不多见,大部分学者或持“二分法”观点或持“三分法”观点。但上述划分方法对一部分学者而言可能不是绝对的,并不是他们对待陪审制度概念根深蒂固的观点或看法,因为,有时会出现在这个场合使用“两分法”,而在另一个场合可能使用“三分法”或“四分法”的现象,对这部分学者而言,究竟是用哪一种分法,经常取决于使用者研究的目的和需要。因此,在这些不同划分的背后不完全是观点的截然不同,也可能存在出于研究目的、需要的不同或学术上不够严谨而进行这样或那样的划分,因此往往也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有关陪审制度的概念。

三、对陪审制度概念问题的基本认识

根据上述对陪审制度概念四种划分方法的分析,笔者认为至少可以得出三个关于陪审制度概念问题的重要认识。

1.陪审制度的概念是历史的、动态的和发展的。且不论古希腊、古罗马的陪审制度或民众会议集会式审判的陪审现象,仅就从普通法系国家发展出来的现代陪审制度而言,在其八百多年的历史演变过程中,陪审制度的形态也是不完全相同的;这期间,在大陆法系国家还从普通法系国家原生的陪审团制度发展出了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即参审制,以及后来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因此,应当认为,任何关于陪审制度的概念都是历史的、相对的、特定的和动态的,都是反映特定时期、特定地域的学者对已经发展和变化了的陪审制度的研究和关注。也就是说,陪审制度应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即不同时期的陪审制度,有着不同的特定模式或含义。本文对陪审制度四种概念的划分,既是我们所处的这个特定时代对陪审制度概念的认识和理解的汇总,客观上也是迄今为止在不同时期、处于不同地域的人们对陪审制度概念的不同认识和看法的总汇。随着陪审制度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还将会出现对陪审制度概念更新的认识和看法。如果将陪审制度的概念固定为某一个特定时期、特定地域对陪审制度的理解上,谬误的情况就会出现。因此,将陪审制度看成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不但有助于正确看待陪审制度的历史,也有助于全面、透彻认识陪审制度与民主政治的关系。

2.对陪审制度四种概念的使用状况,一般可以反映出研究者对待陪审制度的基本观点或学术态度。上述对陪审制度概念的四种认识、理解或四种分法,基本上反映了学界目前对于陪审制度概念问题研究的现状。在学界对陪审制度概念存在至少四种以上的理解和认识的背后,其实往往都蕴含着学者们根据自己对陪审制度概念所形成的或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倾向性观点,并在使用陪审制度的概念时,因本着学术独立的态度而采取自说自话方式,所以才呈现出众学者在使用陪审制度概念时似乎是随意、不规范和没有成规的各种情形。特别是从引进、批判和借鉴的角度对陪审制度进行研究时,即在进行应用研究时,学者们的这个特点就更是明显。

3.陪审制度概念问题的重要启示。有一种观点应当为学界所认同,即对陪审制度概念使用上的随意和似乎表面上的混乱,但也恰好是现阶段学界对陪审制度研究还不够深入和在许多基本问题上仍没有达成基本共识的一种折射或表现。因此,对陪审制度概念的研究、讨论和尝试进行重新定义,十分有助于各种不同观点的亲近、弥合并最终形成广泛的共识,尽管这个必经的弥合过程可能充满了争议。

四、对陪审制度概念的定义方法

通过对这四种陪审制度的概念及其定义方法的比较,可以为我们获得因对陪审制度的历史进行研究而必需的陪审制度的概念,提供一个正确的途径和方法。下面逐一分述和比较如下。

1.“一分法”的概念。除了国内有的学者认为的陪审制度仅仅应当指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之外,普通法系国家对陪审制度概念的定义,以及致力于学习、移植陪审团制度国家的学者对陪审制度概念所下的定义,一般都是陪审团制度的概念,应当属于“一分法”概念的范畴。

如:“陪审团,英美历史上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有一批非专业人员在很大程度上参与解决诉讼案件。”[15]又如:“所谓陪审制度,就是随时请来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以参加审判的权利。”[16]等等。

基于前述对陪审制度概念问题的基本认识,“一分法”对陪审制度的定义显然不包括定义者身后的历史中发展了的陪审制度概念。因此,仅就“一分法”概念而言,其形成本身是一个特定历史的产物。实际上,在“一分法”概念中,理应还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的区别、发展及演变,远非上述引用的定义这么简单。此外,笔者还发现了一个特点,即在对陪审制度概念定义的同时,一般都要辅之以一些对陪审制度运作过程的描述,甚至还会有一些历史背景的介绍,似乎非如此不足以将陪审制度的概念说明白。这个特点似乎也很好地佐证了陪审制度鲜明的历史性特征。但为了突出重点和主题,本文在引用相关概念时做了省略。

但上述引用的简短定义都提出了一个共同的也应当是最核心的内容,即都是由“非专业人员”和“随时请来(的)几位公民”参与解决诉讼案件或参加审判。

2.“二分法”“三分法”的概念。“二分法”的概念是在“一分法”概念的基础上,涵盖了大陆法系国家基于所移植的普通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模式而发展出来的参审制模式,而“三分法”的概念则继而涵盖了我国或前苏联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学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从性质上说,也可以归入“二分法”中的参审制概念,但由于不同学者的学术观点不同,因此是否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划入参审制,完全取决于学者各自的观点。

从“一分法”概念演变至“三分法”概念,期间延绵了近千年的漫长历史,“二分法”和“三分法”概念的陪审制度无例外也仍然都是特定历史的产物,并进一步呈现出陪审制度鲜明的历史特征。“一分法”“二分法”“三分法”的陪审制度概念,也经常被统称为现代陪审制度,以区别于古希腊、古罗马的古代陪审制度。如:“现代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是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17]。

在这个定义中,其实已囊括了“一分法”“二分法”和“三分法”三种陪审制度的概念。这个定义或类似这样的定义,其共同的或核心内容强调的仍然是由“普通公民”和“非专业人员”参加审判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定义几乎与“二分法”“三分法”在历史上出现之前的“一分法”的概念如出一辙,它们之间的区别和差异可能仅仅在于历史背景不同和司法运作技术不同。在接下来的考察中我们会发现,“一分法”与“二分法”“三分法”三者尽管相隔了近千年的历史,三者的区别仅限于参加审判活动“普通公民”或“非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同、人数规模不同、选人方式不同、享有的司法权力不同或参加裁决的范围和事项不同而已,而由“普通公民”或“非专业人员”参加司法审判活动的特征始终未变。

3.“四分法”的概念。所谓“四分法”的概念,就是在现代陪审制度概念的基础上,加入了古希腊、古罗马的古代陪审制度或民众会议集会式审判制度的作为概念的外延。

已有学者认为,古希腊、古罗马的陪审制度或民众会议集会式审判制度是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或“源头”。而古代民众会议集会式审判制度也是由享有公民权的普通民众参加司法审判的制度,其主要特征也是“普通公民”或“非专业人员”参加司法审判活动。如:“公元前六世纪,雅典时期著名政治家梭伦领导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设立了陪审法院。陪审法官从年满三十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法院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这大概是西方国家最早出现的陪审制度。”[18]

可见,古希腊的陪审法院也是有“雅典公民”组成。

根据上述,对于参加司法审判的民众,在现代的陪审制度中,英文通常称之为“Juror”即陪审员,而担任陪审员的人,无论是英文还是中文,则有多种称谓。如“普通公民”“非专业人员或外行人士”(Lay People)、“一群普通人”(A body of persons)等。对于将能够担任陪审员的人称作“普通公民”或“一群普通人”应该不会有大的争议。这里需要加以注意的是“非专业人员”的称谓。

所谓“非专业人员”与“专业人员”的区别或说法,也是历史的和相对的,这种区分,只有在法律规范相对完善、法律职业阶层已经形成的历史背景情况下才具有意义。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和在古代的英国,或在法律不发达的历史时期,几乎所有参加审判的人员均是“非专业人员”或“外行人士”,这也是古代民众会议集会式审判制度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如果需要借用“四分法”的概念作为本文希望获得的陪审制度概念,笔者认为使用“普通公民”“公民”乃至于“平民”或“民众”等来代替“非专业人员”或“外行人士”的说法比较恰当,因为它们能够涵盖更久远和更完整的陪审制度的历史。

显然,对陪审制度的历史研究,必然要包括了陪审制度与民主政治的关系范畴,而人类社会的陪审现象和民主政治,有据可考的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而那个时候也恰巧存在着无法忽视的“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因此,笔者认为采用“四分法”的概念更能够满足陪审制度历史研究课题的需要,更能够反映人类社会历史文明长河中的一部完整的陪审制度历史,应当是比较恰当的概念。所以,从对陪审制度的历史研究的视角和需要看,所应当使用或预设的陪审制度的概念系指:

人类社会自国家诞生以来,由人数不等、审判权力不同的且具备一定法定资格的普通公民或平民作为审判员参加国家司法审判活动,并以多数决或一致决的民主表决方式对所审理案件争议的事实存在与否、如何适用法律做出决定,从而确定案件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成立、犯罪嫌疑人的罪责有无以及如何赔偿、处罚和量刑的司法审判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这些由普通公民或平民组成的审判组织在产生的方法、人数的规模、拥有的审判权限、采取的审判方式、裁决结果的效力等方面,或有所不同。

根据这个概念,我们可以把出现在古希腊、古罗马或其他古代社会的陪审制度、陪审现象或民众会议集会式审判制度称为“古代陪审制度”。把产生于中古社会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和基于该陪审团制度而传播、发展和变异的陪审制度统称为“现代陪审制度”。在现代陪审制度中,我们可以把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分工式陪审制度”,即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或模式称为“陪审制”(Jury,Jury system,Pure(Lay)Jury[19]);把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在移植英国陪审制基础上发展、演变出来的“无分工式陪审制度”,即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或参审模式,称为“参审制”[Mixed bench,Mixed(Lay and Professional)Jury[20]]。

注释:

[1][5]施鹏鹏:《陪审制研究》第1-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段晓彦、余荣根:《“陪审”一词的西来与中译》,载《法学家》2010年第1期。该文认为,由Juror翻译过来的“陪审员”和由Jury翻译过来的“陪审”“陪审团”这一组词汇的中文翻译,差不多纵贯了整个19世纪。如Juror一词就先后历经了“有名望的百姓”“集景”“乡绅”“副审良民”“批判士”“衿耆”“绅董”“绅士”等译名,而且并非是从日本传入中国的。

[3]胡兆云:《晚清以来Jury、Juror汉译考察与辩误》,载《外语与外语教学》2009年第1期。

[4]何 兵:《陪审制度的意义》,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4月25日。

[6]王 琦:《论陪审制的民主性》,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2期。

[7]代表性学者如中国人民大学的何家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何兵教授等。

[8]代表性如西南政法大学的张培田教授等。认为陪审制度的概念等同于英美的陪审制,而参审制不是陪审制,因而不是陪审制度的组成部分。

[9]张培田:《陪审制和参审制的历史考察与比较》,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年第2期。

[10][15][16]中美联合编审委员会:《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420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

[11][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第313页,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12]何家弘:《中国陪审制度向何处去》第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3]宋宗宇:《陪审制度的历史起源比较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14][17]李昌道、董茂云:《陪审制度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1期。

考古学的概念范文2

概念、范畴的演变,是人类思想更革的表征,反映了知识量的扩大和认识过程的迁衍、裂变、深化。抓住“文学”概念的滥觞、迁衍、分裂、整合、深化、发展、往复、成立的运动过程,解析这一概念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场合、不同人群中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特定内涵,并揭示这一概念运动的内在依据、外部条件、运行机制和演进路径,对于认识和理解中国古代文学观念的历史文化意蕴和民族艺术精神,无疑是十分有益的。何况中国古代文学思想、文学理论、文学创作、文学批评和文学发展,无不与传统文学观念息息相关,因此,这样的工作可以为文学研究的发展提供借鉴。

“文”和“学”在殷商时期是各自独立的概念,“文学”的概念并未产生。齐洲教授通过对甲骨文、金文中“文”和“学”的语义研究,结合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物的“二重证据”,论证“文”的符号原义在殷商指“文身”,是一种原始巫术残余,并不作为占卜祭祀等宗教活动的必要内容,也不能反映殷商文化的主流意识形态,故殷商学校里没有“文”教,殷商甲骨文中也没有“文学”概念。不过,“文”的概念在殷商甲骨文中被普遍使用着,并慢慢发展着,逐渐衍生出具有审美的、道德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内涵,它后来与“学”结合成二字词“文学”,既蕴涵了新的社会文化信息,表达了新的社会意识形态,同时也是对传统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教育成果的继承、发展和超越。“文”与“学”后来结合成新概念,经历了西周时期社会文化从“观乎天文”到“观乎人文”的转换,经历了春秋时期价值观念从以“世卿世禄”为不朽到以“立德、立功、立言”为不朽的转换。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对孔门“四科”与“四教”条分缕析和细致比较,可见“文学”实为文治教化之学,具有多方面的文化内涵:从社会学的角度而言,“文学”是对西周以来社会上层建筑的一种概括:从教育学的角度而言,“文学”是培养人才的一种类型:从政治学的角度而言,“文学”是鼓励学生从政的一种方式;从文化学的角度而言,“文学”是对儒家学术的一种指称。“文学”观念的这种普泛性正反映着春秋末期社会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还没有得到分门别类发展的客观事实。而被誉为有“文学”之长的子游、子夏,在孔子逝世后各自传释和强化了孔子思想的某一方面,从而带来儒家“文学”观念的分裂和迁衍。孟子与荀子的“文学”观念正是“游夏文学”分裂后儒家“文学”观念的新发展和新变化。前者强调文学的人化,把“文学”作为展示君子人格的窗口,从而凸显“文学”作为人的精神产品的属性;后者主张人的文学化,认为“文学”是改造人性和社会的一种工具,从而使“文学”成为人文知识。孟子将文学消融于先验的人类善良本性和理想道德人格的提倡之中,夯实了文学是人学的内在价值;荀子则将文学与人的本性(恶)对立起来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社会意识形态,从而完成了“文学”作为人文知识体系概念的建构。“文学”概念的演化过程,在齐洲教授的笔下,既是一段文学史,也是一段文化史。

再如,“修辞立其诚”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观念,齐洲教授详细讨论了“修辞”和“立诚”这两个概念,检讨了宋元明清学者对这两个概念的辨析,申述和补充了唐人孔颖达对这两个概念的解释。他认为,“修辞”和“立诚”这两个概念,都必须放在《易传》所表达的历史语境中去理解,“修辞”反映了从巫史作辞、正辞、用辞到春秋时期政教和外交辞令的发展:“立诚”则主要强调历史传承的官守职业精神和敬慎持中的文化心理。“修辞立其诚”是要求修辞者持中正之心,怀敬畏之情,对自己的言辞切实承担责任,采用最好的方式予以表达,并预期达致成功,由此形成了中国文化中“敬言”、“谨言”、“慎言”的优良传统。这一观念继承和发展了殷商以来卜筮文化传统中强调“中正”职业操守和“思成”文化心理等许多重要思想和情感,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对中国文学、文章学、修辞学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后来文艺思想的发展提供了许多可资借鉴的思想资源。这样的讨论,都是很地道的。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古代文学观念发生史》并非只关注“文学”概念的演进,而是将“文学”概念放在其所发生的整个社会历史中进行动态考察,清理文学观念建构的过程、原因和机制。即是说,是按照“发生学”的要求去探讨中国古代文学观念的发生,构建中国古代文学观念发生史。因此,“历史文化语义学”还不能完全概括这些研究的内容和方法,而历史学、社会学、民俗学、宗教学、艺术学、文化人类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也被很好地运用到这项研究中,使得这些研究具有更加开放、更加新颖、更加全面、更加厚重的特点。

考古学的概念范文3

 

体育究竟是什么?“PE”与“S”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造成“PE”和“S”混用、滥用的根源是什么?如何避免“PE”和“S”的混用?要回答和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应诉诸新的学术概念的建立,对“体育”概念进行重新定义,但更为基本的_个方面,则是要对现有概念进行梳理与反思,而发生学研究无疑是方法学上的捷径。运用发生学研究方法重新研究“体育”概念将有利于我们认识现有概念背后所包含的初始涵义、演变轨迹和时空特征,廓清“体育”概念形成的来龙去脉,还原其源流本质,进而找到“体育”概念产生歧义的根源和悖论之处,并对重新认识和定义“体育”概念产生重要意义,这也是作者作为一个“旁观者”“门外汉”涉足到该研究课题的初衷。发生学作为_种研究方法与范式,是从自然科学“嫁接”到人文社会科学的。本文从发生学视角研究“体育”概念主要是考察“体育”概念的发生根源、发生基础和发展过程。因为概念不会是一成不变的,概念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演变,总会有一些新的元素加入。本文采用发生学方法研究“体育”概念,不仅研究“体育”概念是如何发生的,也研究“体育”概念是为何发生的;不仅研究“体育”概念的原始归纳与综合、推理与演绎过程,也研究不同时期“体育”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不仅研究“体育”概念的演变过程,也研究“体育”概念的演变之原因和建构之细节;不仅研究“体育”直系同源概念的发生和演变,也研究“体育”旁系相关概念的发生和发展。因此,笔者认为从发生学这一视角出发对“体育”概念进行解读,对准确把握“体育”概念的内涵和本质,澄清“体育”概念的长期纷争和混乱,弥补中国“体育”概念生成过程中的先天不足,促使“体育”概念应用上的语义规范,实现与科学共同体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2国外“体育”及其相关概念的出现及其演变

 

2.1“体育”术语的前^—“体操”

 

2.1.1“体操”概念的来源从词源学上分柝“体育”一词的前身为“体操”(gymnastikg,希腊语),大约产生于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5世纪,是由古希腊语Gymn6s(裸体)一词演变而来的M。有“赤膊操练’、“裸体技艺”[21]、“裸体参加身体练习’、“赤着身体运动或操练”27之意。内容涵盖跑、跳、投掷、攀登、摔跤、拳击、舞蹈、骑马、军事操练等运动项目,为当时“一切身体运动及其方法的总称”[1]。直到19世纪末才逐步被“以身体活动为手段的教育”——“体育”(PE)—词所取代。

 

从发生学上看“体操”概念的起源与古希腊特有的文化是分不开的古希腊时期爱琴海诸岛及周围沿海陆地特定的地理环境、气候、生态条件、生产生活方式、民族风俗习惯以及宗教、艺术、哲学等多方面因素决定了古希腊人浓厚的英雄崇拜色彩,以及“以力服人”的强烈的竞争意识,而对肉体美的张扬等特定的文化环境和价值取向,成就了古希腊“体操”的辉煌。借助于古希腊流传下来的一些典籍和研究资料,我们今天基本能够勾勒出古希腊“体操”发生发展的大概轮廓,窥视到古希腊时期的“体操”盛况。古希腊人是一个自由、奔放、勇敢、虔敬的种族。在古希腊文化中,“全身赤裸是希腊人所特有的习惯”超人的力量、惊人的速度、协调的动作、完善的技艺,还有发达的肌肉,都是古希腊人最崇尚的东西,也是奥林匹斯山诸神所喜欢的。人们以强健有力的身躯为美,展示矫健的肉体是一种崇敬神的高尚活动。因此,裸体,尤其在进行各种身体活动时以裸体出现在古希腊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也是他们炫耀健美人体的极好机会。这一点我们完全可以从古代奥运会的“裸体竞技”和古希腊许多雕塑家、美术家的作品中得到佐证。因此,从词源学上说,我们不难理解古希腊时期的体操(Gym-nastike)为什么与裸体(Gymn6s)有着密切的关系。

 

2.1.2“体操”概念在古希腊本土的演变与发展在古希

 

腊城邦时期(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6世纪),随着城邦宗教与文化的融合和哲学与政治的发展,以及在“身体是成功的希望,运动是强壮身体的保障”的观念的影响下,古希腊的“体育”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传统节日祭祀活动初具规模,各种赛会以及竞技活动蓬勃开展,体育运动成为了古希腊公民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到了公元前5世纪,以“体操”为主要内容的各种身体活动进入了高潮。每个城邦都兴建有练身场,青年人大半时间都在练身场上角斗,跳跃,拳击,赛跑,掷铁饼3,试图通过“体操”练就结实、健美的身体,使自己强壮如牛,力大无穷,魅力十足,以博取神的欢心和民众的赞美,同时也希望通过“体操”强化身体能力以便能够在战争中获胜。在归纳演绎、取象比类的思维下,古希腊人把“赤身操练的一切身体活动”抽象成“体操”概念。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体操”运动的发展,大约到公元前5世纪下半叶“体操”的外延被不断扩展,逐步演变成包括体操术(医疗体操)、竞技术(竞技体操)、体操教育、军事操练(军事操)等分支在内的“大体操”了。

 

2.1.3“体操“概念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与发展古希腊

 

的“体操”概念自公元前5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以前的二十多个世纪中得到一定的丰富和发展,但其内涵与外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因为继古希腊之后,是异族统治的所谓“希腊化时期”往后是罗马帝国统治以及中世纪的黑暗统治时期。在这漫长的岁月里、无论是希腊本土,还是欧洲其他国家,其“体操”的繁盛程度均不如古希腊时期,而古希腊的“体操”也同它的文化一样,渐渐被人们忘怀。直到14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由于新兴资产阶级文化的出现,古希腊“体操”才重放异彩,并重新被人们所重视[31],并通过拉丁文逐步渗入到西欧各种语系中,迅速向世界各地传播,一度成为多种语言中“大体育”的代名词。到18世纪末以后,“体操”的概念不断发生变化(见表1),其重要标志:一是随着现代教育的发展“体操”不断向学校涌进,并被“体育”这个术语所取代;二是古希腊“体操”的内容逐步向现代体操演进可以看出“体操”概念经历了由“大一统体操”到“以竞技体操为主的体操”再到“现代体操”的演变过程,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人将跑、跳、投掷、攀登、爬越、舞蹈、军事游戏等身体活动统称为“体操”。18世纪前,体操是跑、跳、投掷、攀登、摔跤、舞蹈、骑马、军事游戏等运动项目的总称[22,与现代“大体育”所包含的内容相似。18世纪初到19世纪末,欧洲的体操专家相继对体操的内容进行了划分,先后形成了德国体操体系、瑞典体操体系、丹麦体操体系和捷克体操体系。19世纪初,随着“PE”(体育)、“Tumen”(体操,德语)术语的出现,使“体操”概念不再囊括多种含义,逐渐与竞技、游戏、武道之类区别开来,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体育词逐步取代了原来的“学校体操”(或称“教育体操”;体操开始在内容、方法上区别于其它的身体运动形式,成为独立的运动项目。其后“体育”和“体操”沿着各自的发展轨迹演变,其任务、目标、表现形式都出现很大的区别。二十世纪中期,体操内容不断更新与拓展,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不断衍生出新的运动形式,如技巧、健美操、蹦床、艺术体操、啦啦操等,这些项目相继成为独立的比赛项目,体操的内容不断丰富,形式更加趋于多样化。

 

2.2“PE”概念的出现及其演变

 

据对现有资料考证“PE”一词最早是由法语“Educationphysique”演变而来的,其初始含义为:“对儿童进行身体的养护、培养和训练”。1762年,法国思想家卢梭在其《爱弥尔》一书中,首先使用了“Xducationphysique(法语)一词来描述对爱弥尔的身体教育过程。书中提出对儿童青少年的身体的成长、发育,应当依其天然本性,因势利导,加以辅助,尽量少加人为拘束。此后“Xducationphysique”一词被翻译成多种语言在世界各国广为流传。例如“PhysicalEducation”(英语)、LichamelijkeOpvoeding(荷兰语)、Tglesn6v!chova(捷克语)、PhysischeErziehung(德语)、〇H3HHecKaHKy乃bTypa(俄语)、Testnevel6s(匈牙利语)、Corpoideachas(爱尔兰语)、IstruzioneFisica(意大利语)、體育(日语)、Educaci6nFisica(西班牙语)。尽管受历史

 

积淀和延续性、社会文化背景和习惯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的学者对PE理解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PE”一词最初是从教育学的角度提出来的,与“教育“有着极深的渊源,其本义是指教育中关于身体方面的内容,或者关于身体方面的教育,是“以身体活动为手段的教育”,是与德育、智育、美育并列的整体教育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发生学方法得到佐证:“PE”的出现和发展与18世纪以来世界各国教育理念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见表3,“目的是以身体活动为媒介去培养在身体、精神、情操等方面与社会相适应的公民”。

考古学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古英语单词 翻译策略

【中图分类号】H3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30-0074-01

一 引言

在现代英语中很少会用到古英语单词,但在商务英语或合同文件等正式文件中会用到古英语的一些单词,以使句子更加简练和精准。在古英语单词的翻译策略中,理解古英语字母的含义和单词的构词规律是非常必要的,要了解古英语单词中的借字现象。

二 古英语字母含义及单词构词规律

在古英语的翻译中,最基本也是最难的部分莫过于理解古英语字母的含义及单词的构词规律。由于这些字母符号与原来的图画没有丝毫相似的地方,所以没有人能确定这些象形字母符号最初代表的含义。一般来讲,我们认为希腊字母是字母语言的始祖,而究其根源,希腊字母又是从腓尼基人传承过来的。正是因为A来自于牛头,所以与A有关的词根自然与牛头的一些特征有关,如首、头部的概念,牛角、尖锐的概念,最终还会引申到针刺、酸痛等抽象含义。与A有关的词根有acid,这些字母的起源在学术界还有各种争论,有的比较确凿,有的还不太确定,有的有多种起源说。如Q,除了表示人头的含义外,还可表示与带尾动物之腹部。和U、Y一样,W亦由V派生而来,其实W系双V连写而成,本应读作double V。W之所以读作double U是因为在19世纪以前的几个世纪U和V一直不分,可以互换。V既是V,又是U的符号,即使发U也常成V,如upon往往拼作vpon。法语的字母就读如double V。在翻译古英语的过程中,译者要注意在译文中适当地体现古英语字母原本的含义,且要恰当地融入到译文整体的含义中,在翻译词组及个别单词时也要充分地考虑古英语构词规律。

三 了解古英语单词中的借字现象

了解古英语单词中的借字现象可以解决翻译中的一些难题,了解了外来单词的出处以及原始含义对翻译大有帮助。借字的现象有以下三种:第一是凯尔特借字。由于凯尔特人对西方历史影响非常小,因此他们所能流传下来的语言也非常少,仅仅存在于一些古英语的地名中,如古英语中的伦敦Lunden(London,伦敦)。另外,比较重要的一类就是宗教类的词汇,如ancor(hermit,隐士),clugge(bell,钟),cursian(curse,诅咒)。第二是拉丁语借字。如,古英语中的cease,即现代英语中的cheese,来源于拉丁语中的caseus(干酪)等。最后一种借字现象就是斯堪的维亚语借字,也存在于地名中,如词尾-by、-thorp、-thwaite、-toft“城镇、村庄、定居区”。译者在翻译古英语的过程中遇到生僻字和外来语,都要充分考虑到借字现象,且要根据这一现象来做出正确的翻译。

四 区分不同的介词后缀在古英语翻译中的含义

与现代英语一样,古英语的很多单词加上不同的后缀就有不同的含义。第三个重要的古英语单词翻译策略就是要区分不同的古英语单词在加上不同后缀后的涵义。从表达的意义来看,绝大部分古英语单词表达的是空间概念,here开头的词,表示距离较近或心理距离较近,there开头的词,表示距离较远或心理距离较远。Thereafter、hereon/upon,thereinbefore表达的是时间概念;hereby、thereby、whereby表达的是方式;hereof、thereof与whereof表达的是所属概念;herewith、therewith表达的是伴随意义。这些词表达的概念和意义,与后面的介词或复合介词意义密切相关,如单词by本身就是表达方式,所以hereby等单词表达的也是方式;介词of本身表达所属概念,因此hereof等单词表达的也是所属概念。

另外,不同的词缀往往也代表了单词词性的转化,在翻译的过程中译者要根据不同的后缀来判断这个单词在语境中到底属于什么词,从而得到更好、更精准的翻译。

五 结束语

古英语的单词翻译策略研究对现代英语的翻译也有着重大的意义,古英语不仅代表了现代英语的起源和历史,更代表了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语文化。对翻译而言,最根源的莫过于追寻这种语言的文化背景,在了解古英语单词的构词规律及借字现象等翻译策略之后,相信研究者能更好地翻译古英语的单词及文字。

参考文献

考古学的概念范文5

一、文献资料缺乏限制黑格尔深入理解中国哲学

在《哲学史讲演录》里我们不难发现黑格尔对东方哲学的论述篇幅不大,只对孔子、易经哲学和道家做出简要论述。稍加总结可以发现以下特点:首先,黑格尔对中国哲学的概括基于西方传教士对中国哲学思想评述和翻译。黑格尔对孔子的概括资料来源于1687年出版的耶稣会神父普罗斯佩利•若内塔、赫尔特利希、卢热孟、古布累等人的拉丁文翻译和注释[5];黑格尔对《易经》起源的论述资料来源于1776年出版的“关于中国人的追述”里阿米欧神父“论中国古代”的文字[6];黑格尔对八卦认定为可以唤起意义的便利和对中国哲学从思想开始、没有概念且流入空虚的判断,来源于温地士曼的观点[7]。从资料的来源看,黑格尔没有接触中国哲学的第一手资料,更没有接触过中国哲学翻译成德文或英文的资料,因此资料的缺乏是黑格尔对中国哲学误解的最重要原因。以孟子和古希腊哲学家为例,黑格尔在论述中国哲学的结尾才匆匆提到孟子哲学思想,而对毕泰戈拉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出现的伪书他却已做出辨别和区分,这一点佐证了在研究资料的占有方面黑格尔用以思考中国哲学资料是不足的。其次,文献资料的缺乏导致黑格尔对中国哲学的认识缺乏历史性思考。黑格尔论述中国哲学的文献仅限于先秦时期,因此他无法思考和理解中国哲学在秦之后与印度佛学融合进程;也无法思考和理解中国本土哲学经佛学的濡养向宋明理学的发展;更无法对中国哲学后来的发展中出现的,与西方哲学发展史中类似的命题进行思考和准确地评述。恩格斯曾概括黑格尔的哲学思考有别于其他的哲学史家,称其以巨大的历史感为基础[8],但是在黑格尔对中国哲学的论述中这种巨大的历史感显然因文献资料的局限而缺失。再次,文献资料缺乏直接影响黑格尔对中国哲学进行概念化地思考。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中明确指出“:……哲学的目的即在于用思维和概念去把握真理”[9]“思维的产物一般地就是思想;但是思想是形式的,思想更进一步加以规定就成为概念”[10]。因为文献资料的缺乏,黑格尔无法将中国哲学准确地转化成他所谓的哲学思维的形式,更无法准确把握中国哲学思想进一步规定成概念。因此,从黑格尔的哲学思考方式看,他无法将中国哲学的内容准确地概念化,成为他自身思想所思考的对象。

二、对中国哲学思考对象的误解导致黑格尔误读中国哲学

首先,中国思想的主要对象与西方思想的主要对象存在差异。司马迁曾对先秦思想进行概括,“易大传:‘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涂。’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之异路,有省不省耳。”[11]牟宗三先生也呼应司马迁的看法“:可是周文发展到春秋时代,渐渐的失效。这套西周三百年的典章制度,这套礼乐,到春秋的时候就出问题了,所以我叫它‘周文疲弊’。诸子的思想出现就是为了对付这个问题。这个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它不是泛泛的所谓社会问题,也不是笼统的民生疾苦问题,它就是这个‘周文疲弊’问题。”[12]从司马迁和牟宗三先生的总结看,先秦诸子百家的思想思考的对象是周朝旧的政治制度与政治现实之间的差距,是如何过上更良善的政治生活。中国思想从肇始之初其对象就是对政治制度与政治现实之间关系的思考,而非西方思想那种从古希腊发端直至近代所围绕的思维与存在而进行的思考。其次,中国哲学的思考对象有别于西方哲学的思考对象。黑格尔认为,“概括讲来,哲学可以定义为对事物的思维着的考察……不过哲学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在这种方式中,思维成为认识,成为把握对象的概念式的认识。”[13]黑格尔的意思是:哲学是对思想形成的概念进行思维着的考察。这种考察的对象是种概念化的思想和概念化思想的对象。从黑格尔对哲学的定义出发,中国哲学是对概念化的中国思想的思维者的考察,这种考察关涉到中国思想和中国思想的对象———政治制度与政治现实的关系。因为政治制度与政治关系更多呈现出对如何过上更良善生活的追问与思考,因此中国哲学所进行的概念化思考主要也呈现出道德哲学的特点;西方思想主要对思维与存在关系进行概念化探究,因此西方哲学的以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形成的思想为思考对象的思考,其主要特点必然与中国哲学的不同。再次,忽视中西哲学思考对象的差异导致黑格尔对中国哲学的片面认识。中国哲学以对政治制度和政治现实关系的概念化思考为对象,思考的主要内容和概念化表述,主要与伦理道德、国家治理、宗教典章等密切相关。在黑格尔看来这些都是伦理学说或道德哲学的主要内容,而不是西方哲学要探讨的思维与存在关系的主要内容,更不是西方哲学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当黑格尔将西方哲学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和思考思路,套用到对中国哲学内容进行理解和评述时,就对中国哲学做出错误的论断,认为中国的伦理道德归于宗教,并认为中国哲学对解决思维与存在问题而言是抽象枯燥的言论,无法对西方哲学主要思考的思维与存在关系问题进行范畴[规定]的探讨。若要求中国哲学在政治制度与政治现实的关系哲学思考中,产生一个在思维与存在关系思想中的范畴[规定]的哲学王国,这显然是个“种豆得瓜”的非分要求。把中国哲学主要思考的对象认为是关于思维与存在的概念性思考的这种误解,在《历史哲学》中显露无疑:“中国很早就已经进展到了它今日的情状;但是因为它客观的存在和主观运动之间仍然缺少一种对峙,所以无从发生任何变化……”[14]黑格尔没有明白,中国哲学对峙的两方面应是政治制度与政治生活的现实,中国哲学的变化发展,一直在围绕政治制度的主观规定性与政治现实的客观现实性之间寻求更好的解决之道。

三、对中国哲学辩证法的片面理解加深黑格尔对中国哲学的误读

首先,黑格尔无法通过文献挖掘来思考中国哲学辩证法的发展史,也就无法以他自己的方式获得对中国哲学辩证法的正确认识。上文已说到黑格尔研究中国哲学的文献仅限于先秦时期,先秦之后资料缺乏制约黑格尔深入思考和发掘中国哲学的辩证法内容。其次,黑格尔没有发现中国哲学应有的辩证法的内在线索,从辩证法角度思考对中国哲学就显得非常片面。如上所述,黑格尔对中国哲学思考对象错误地认为与西方哲学思考对象一样的,所以黑格尔只从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中辩证地考察中国哲学中蕴藏的辩证法,没有考察中国哲学中对政治制度与政治现实之间关系的思考,实际上也蕴藏的辩证法,被黑格尔归纳入西方哲学的道德哲学的范畴内。中国哲学的辩证法观点除了对政治制度与政治生活关系的思考之外,也融入中国的科学技术发展之中。以黑格尔探究的周易之阴阳爻驳为例,黑格尔就没有看到用作占卜的先天八卦经过变化后形成的后天八卦,成为中国古代思想中标志方位变化的内容,而这种方位变化的描述通过固定的语言形成一整套概念体系,在中国古代的堪舆和建筑中就体现出这种概念体系的思维方式,这套概念体系在中国发明的许多仪器中也有异常重要的作用。所以黑格尔认为中国哲学无法在概念化的思考后作用于科学技术是种误解,这种误解源于对中国哲学蕴藏的辩证法的失察。再次,黑格尔从辩证法角度编纂中国哲学,产生了对中国哲学评论的误读。贺麟先生在评论黑格尔的《哲学史讲演录》时特别指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黑格尔在他的哲学史别阐述了辩证法的发展史。任何一个或一派的哲学家只要其中有丝毫辩证法的因素,都被黑格尔挖掘出来加以着重阐明。”

考古学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古典概型;教学设计

■教材分析

本节课是人教A版高中数学3(必修)第三章概率的第二节古典概型的第一课时,是在随机事件的概率之后,几何概型之前,尚未学习排列组合的情况下教学的. 古典概型是一种特殊的数学模型,也是一种最基本的概率模型,在概率论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教学目标

1. 知识与技能

(1)理解基本事件的特点;

(2)通过实例,理解古典概型及其概率计算公式;

(3)会用列举法计算一些简单随机事件发生的概率.

2. 过程与方法

根据本节课的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水平,通过两个试验的观察让学生理解古典概型的特征:试验结果的有限性和每一个试验结果出现的等可能性,观察类比骰子试验,归纳总结出古典概型的概率计算公式,体现了化归的重要思想,掌握列举法,学会运用数形结合、分类讨论的思想解决概率的计算问题.

3.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概率教学的核心问题是让学生了解随机现象与概率的意义,加强与实际生活的联系,以科学的态度评价身边的一些随机现象.

■重点、难点

重点:理解古典概型的概念及其概率计算公式.

难点:如何判断一个试验是否是古典概型:有限性和等可能性.

■教学内容

一、温故知新

1. 什么是互斥事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什么是对立事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概率的加法公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师生互动:

教师:提出问题.

学生:各组派代表抢答.

设计意图:

引导学生回忆前面所学知识,为学习本节课的新知识奠定基础.

二、创设情境

思考一:

看下面两个试验,分析事件的构成,回答下列问题

1. 试验一:“抛掷一枚质地均匀的硬币”.

(1)试验的结果有几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试验二:“掷一枚质地均匀的骰子”,看书P119页探究.

(1)试验的结果有几个??摇?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摇

(2)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事件D2、D3、G,H与C1、C2、C3、C4、C5、C6之间的关系是什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师生互动:

教师创设情境,为导入新知做准备.

设计意图:

随着问题的提出,激发了学生的求知欲望,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习数学的兴趣.

基本事件的概念:一次试验可能出现的每一个结果称为一个基本事件.如:试验1中的“正面朝上”、“正面朝下”;试验2中的出现“1点”、“2点”、“3点”、“4点”、“5点”、“6点”.

思考二:

(1)在一次试验中,会同时出现“1点”和“2点”这两个基本事件吗?

(2)事件“出现偶数点”包含了哪几个基本事件?

基本事件的两个特点:(1)任何两个基本事件是互斥的;(2)任何事件(除不可能事件)都可以表示成基本事件的和.

师生互动:

学生回答两个问题,教师适时引出基本事件的两个特点,并加以说明,加深新概念的理解.

设计意图:

问题的引导可以使学生更好地把握问题的关键;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实践认知

例1 从字母a,b,c,d中任意取出两个不同字母的试验中,有哪些基本事件?

分析:为了解基本事件,我们可以用列举法把所有可能的结果都列出来.画树状图是列举法的基本方法,一般分布完成的结果(两步或两步以上)可以用树状图进行列举.

解:所求的基本事件共有6个:A={a,b},B={a,c},C={a,d},D={b,c},E={b,d},F={c,d}.

师生互动:

初步感知,熟悉构成任何事件的基本事件;先让学生尝试着列出所有的基本事件,教师再讲解用树状图列举问题的优点.

设计意图:

将数形结合和分类讨论的思想渗透到具体问题中来.

思考三:

以下每个基本事件出现的概率是多少?

试验1:P(“正面朝上”)=P(“反面朝上”)=■;

试验2:P(“1点”)=P(“2点”)=P(“3点”)=P(“4点”)=P(“5点”)=P(“6点”)=■.

思考四:

观察对比,找出试验1和试验2的共同特点:

经观察,概括总结后得到:

(1)试验中所有可能出现的基本事件只有有限个(有限性);

(2)每个基本事件出现的可能性相等(等可能性).

我们将具有这两个特点的概率模型称为古典概率概型,简称古典概型.

师生互动:

让学生先观察对比,找出两个试验的共同特点,再概括总结得到的结论,教师最后补充说明.

设计意图:

培养学生运用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归纳推理能力.

思考五:你能举出几个生活中的古典概型的例子吗?

师生互动:

关注学生对生活中古典概型的认识和了解,教师根据学生回答适当点评.

设计意图:

通过教师的介绍,学生能够体会到生活中处处有古典概型,感受到数学的实际应用.

四、观察比较,推导公式

思考六:

古典概型下,基本事件出现的概率是多少?随机事件出现的概率又该如何计算?

试验2:掷一颗均匀的骰子,事件A为“出现偶数点”,请问事件A的概率是多少?

探讨:基本事件的总数为6,事件A包含3个基本事件:“2点”、“4点”、“6点”,则P(A)=P(“2点”)+P(“4点”)+P(“6点”)=■+■+■=■=■,

即P(“出现偶数点”)=■=■.

由上可以概括总结出,古典概型计算任何事件的概率计算公式为:

P(A)=■.

提醒:

在使用古典概型的概率公式时,应该注意:要判断所用概率模型是不是古典概型(前提).

师生互动:

教师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分析试验2中“出现偶数点”这一事件的概率,先通过用概率加法公式求出随机事件的概率,再对比概率结果,发现其中的联系.

设计意图:

鼓励学生运用观察类比和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方法来分析问题,突出了古典概型的概率计算公式这一重点.

五、反馈矫正

例2 同时掷两个骰子,计算:

(1)一共有多少种不同的结果?

(2)其中向上的点数之和是9的结果有多少种?

(3)向上的点数之和是9的概率是多少?

解:(1)掷一个骰子的结果有6种,我们把两个骰子标上记号1、2,以便区分.由于1号骰子的结果都可以与2号骰子的任意一个结果配对,我们用一个“有序实数对”来表示组成同时掷两个骰子的一个结果(如表),其中第一个数表示1号骰子的结果,第二个数表示2号骰子的结果. (可由列表法得到)

由表中可知同时掷两个骰子的结果共有36种.

(2)在上面的结果中,向上的点数之和为9的结果有4种,分别为:

(3,6),(4,5),(5,4),(6,3).

(3)由于所有36种结果是等可能的,其中向上点数之和为9的结果(记为事件A)有4种,因此,由古典概型的概率计算公式可得:

P(A)=■=■=■.

师生互动:

教师对学生没有注意到的关键点加以说明.

设计意图:

加深对古典概型的理解(尤其是等可能性),巩固学生对已学知识的掌握.

思考与探究:为什么要把两个骰子标上记号?如果不标记号会出现什么情况?你能解释其中的原因吗?

如果不标上记号,类似于(3,6)和(6,3)的结果将没有区别. 这时,所有可能的结果将是:

P(A)=■=■.

观察下面两对骰子:

上面左右两组骰子所呈现的情况,可以让我们很容易地感受到,这是两个不同的基本事件.

设计意图:建立有效的模型,能缩短解决问题的时间,锻炼学生的数学思维.

■巩固提高

练习:1. 单选题是标准化考试中常用的题型,一般是从A、B、C、D四个选项中选择一个正确答案.假设某考生不会做,他随机地选择一个答案,则他答对的概率是多少?

解:这是一个古典概型,因为试验的可能结果只有4个:选择A、选择B、选择C、选择D,即基本事件共有4个,考生随机地选择一个答案的可能性是相等的.从而由古典概型的概率计算公式得:P(“答对”)=■=■.

探究:如果该题是不定项选择题,假如某考生也不会做,那么他能够答对的概率为多少?此时比单选题容易了,还是更难了?

2. 从1,2,3,4,5,6,7,8,9这九个自然数中任选一个,所选中的数是3的倍数的概率是_______________.

3. 从装有3个红球、2个白球的袋中任取3个球,求所取的3个球中至少有1个白球的概率.

4. 从{1,2,3,4,5}中随机选取一个数为a,从{1,2,3}中随机选取一个数b,求b>a的概率.

师生互动:引导学生用列表的方式来列举试验中的基本事件的总数.

设计意图:随堂练习,及时巩固新知.

■课后作业

(必做)课本130页练习第1,2题课本134页习题3.2A组第4题、6题

(选做)课本134页习题B组第1题

设计意图:

学生通过作业,及时反馈,巩固所学知识;教师通过分层次布置作业,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同时能在作业中发现教学的不足.

■教法、学法及评价分析

(一)教法分析

根据本节课的特点,采用引导发现和归纳概括相结合的教学方法,通过提出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等教学过程,观察对比、概括归纳古典概型的概念及其概率公式,再通过具体问题的提出和解决,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主体能动性,让每一个学生充分地参与到学习活动中来. 最后在例题中加入模型的展示,帮助学生突破教学难点.

(二)学法分析

学生在教师创设的问题情景中,通过观察、类比、思考、探究、概括、归纳和动手尝试相结合,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培养了学生由具体到抽象、由特殊到一般的数学思维能力,形成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增强了锲而不舍的求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