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发掘计划范例6篇

考古发掘计划

考古发掘计划范文1

让人惊诧的是,这条“铁律”正在被中国三大古都之一――南京市的政府部门主动打破。截止4月底,南京市考古队已经在栖霞区狮子冲永宁陵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一块墓地上忙碌了半年,两座连体的南朝大墓被挖开了2米多深、接近墓底。

5月6日,在被国内多家媒体“轰炸式”报道质疑后,南京市文广新局通过官方网站“情况通报”,承认确实对南京栖霞区“狮子冲南朝墓地”进行了“考古发掘”; 5月11日,南京市博物馆考古部《关于狮子冲墓地考古发掘情况通报》,承认“考古发掘”,“在狮子冲规划一个南京南朝石刻陵墓遗址公园及博物馆”,而此处正是南朝大墓的所在地。

但截止记者发稿为止,南京市文广新局和博物馆皆一口咬定:此墓“不能确定为帝陵”。

有趣的是,恰恰在今年1月30日 ,南京市文广新局曾主动召开媒体座谈会,时任局长陈光亚介绍:发现两座长11米以上、宽约7米的大型南朝墓葬,确认为帝陵,并认为极可能为陈文帝陵,计划年后进行“保护性发掘”。 正是因为其“帝陵”的尊贵身份,这两座大墓在今年春节前被南京市文广新局当作“年度重大考古发现”通报给各大媒体。

这两座大墓,正是后来被南京两个政府部门轻描淡写地称为“狮子冲南朝墓地”的疑似帝陵。

截止记者发稿,南京市政府部门已经暂停了发掘行为。近年来,针对各地主动发掘文物之风,国家文物局表示: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文物部门的考古工作应主要是配合基本建设,现行的文物工作基本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不主动发掘帝王陵寝至今仍是考古工作的基本方针。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构成发掘帝王陵墓的借口,考古界要去除浮躁,不要为“帝王陵墓经济学”推波助澜。

南京!南京!

4月30日,著名文化学者、《中国文物黑皮书》(三部曲)作者吴树发出一条附有多张图片的微博,引起中国文物界人士高度关注。标题触目惊心:《南京!南京!请停止发掘六朝帝陵!》,文中写到:“如此巨大精美的麒麟,如此规模的神道,除开帝陵何人可为?南京,你有什么道理故作不明、非法发掘?难道一己之私可凌驾国家文物安全之上?国家文物局,你为什么装聋作哑、违法审批?中国文物当局,你们将自己的《文物法》置于何处……”

和吴树一起见证如此痛心的挖掘现场的,还有多家媒体的记者。吴树提到的六朝帝陵,正是位于南京狮子冲、被民间称为“永宁陵”的六朝的最后一个朝代――南朝陈文帝陈的陵墓。

向媒体和吴树“爆料”的人,是南京的三位热心市民。就在4月底,新华日报记者王宏伟、江苏省作协专业作家薛冰和南京大学学者姚远已经联名向南京市政府、国家文物局等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在《听证申请》中,他们写到:“不主动发掘帝陵、避开国保、尽量不进行主动性发掘,这是文物保护的三条基本原则,然而在南京,这三条底线均被击穿”。但遗憾的是,举报后挖掘却一直没有停止。

记者现场:

发掘进行时!探洞直插墓室

4月27日,记者找到了位于狮子冲的永宁陵发掘现场。

永宁陵石刻和陵墓位于一家农家乐休闲钓鱼场的范围内。两座宏伟的麒麟石刻伫立在池塘草地间,高3米有余,左右对峙,张牙舞爪,威猛难挡,但表面已经严重风化,脖子上还有水泥修补的痕迹,亟待进一步保护。一旁立着尊“国保”石碑,刻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永宁陵石刻 年月1988年1月13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的字样。石兽周边已经开挖了十余个考古发掘探方,足足有好几百平方米,最深处超过2米,但记者在现场却没有发现任何发掘工具,似乎工程已经暂停。南京市文物局在接受记者的采访中解释:工程暂停的原因,是此处发掘尚未得到国家批准。

“根据六朝陵墓特征,两座石兽的连线正中向前延伸,便是神道(帝王陵墓道)所在,直指帝王陵。”一位知情人介绍。记者沿着神道方向远眺,果然看见远处几百米外的小山腰上,有一道临时围墙,里面围着已经被发掘开的黄土坡,形状规整对称,不少地方还被细心地覆盖上塑料布、遮雨板。“那里便是去年底、今年初被发掘的永宁陵。”知情人介绍。

穿过水塘、翻过山路,记者来到发掘工地。预制板围墙上贴着一张“考古重地 请勿靠近”的纸条,但因为时至中午,工人们已经放工吃饭,工地现场空无一人,在坑道一侧错落摆放着几顶红色的安全帽和多把铁锹。

记者小心地在周边巡视一圈,可以明显看到,工地正中是两处“连体”陵墓,陵墓的上半部分已经被清理出来,但都还没有清理到墓底。

在面朝石兽的左侧墓室正中地上,一个直径不足10厘米的探洞直插墓室深处,是典型的考古试探痕迹。这个墓室看起来比右侧墓室更为尊贵:形状偏椭圆形、前连长条墓道,紧靠山体的墓砖按照“三横一竖”的方式垒砌,墓砖上的花纹除了典型的六朝大莲花瓣、小莲花瓣外,还有行云流水般的水草花瓣纹。有文字的墓砖隔三差五地排列,上面镌刻着“西”“急”“大”等文字。墓室的正前方“收口”连接着墓道处,前后分别有两块分别从正中断裂的巨型石块,被留在被发掘出来的原位,正挡着墓道中间。事后,记者向一位文物专家转述了现场所见,他明确表态,“花砖是六朝贵族陵墓的典型特征,两大石块则是两道墓门,是六朝帝陵的规制!”

右侧墓室偏长方形、前连长条墓道,与左侧墓室大小差异不大,也有花砖装饰,但相对简单。

在发掘现场周边,六朝花砖整齐地码列在一侧,环境整洁而有秩序,一些尚未能够马上发掘的重要位置,还被塑料布遮住,避免雨水侵蚀。工地门外,一个简易大棚的龙骨正焊接到一半,看来不日之内,工地将被大棚覆盖。据悉,这也是中国考古工作的通行做法,可以避免雨水直接冲刷文物现场,但无法避免空气氧化文物等侵害。

5月12日,在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播出的报道中,记者看到,虽然挖掘已经暂停,但由于雨季已经到来而保护力度不足,墓坑已经出现渗水,被雨水冲刷出深深的裂沟。文物和古墓形态是否将因此受到损害,尚不得而知。

举报缘由:

禁挖帝陵是中国文物保护“底线”

姚远告诉记者,“我今年初看到相关报道时很吃惊,怎么能够主动去挖帝陵呢?1987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早就规定,大型帝王陵寝暂不进行主动发掘。201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又强调,‘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任何文化项目都不是发掘帝陵的理由。”

据《党史博览》记载,1950年代后期,北京曾发掘定陵(笔者注:明十三陵之一,明代万历皇帝朱翊钧和他两位皇后的陵墓,也是建国后第一座有计划发掘的帝王陵墓),由于出土文物在保存和复原方面还未过关,大量文物尤其是丝织品未能保存下来。定陵发掘后,有些省份纷纷效仿,要挖掘汉陵、唐陵、清陵等帝王陵。在总理的干预下,国务院迅速下发了“停止对一切帝王陵墓发掘”的文件,坚决制止了这种极不正常的发掘之风,使行将遭灭顶之灾的中国文化遗产免于劫难。

正是因为这些出发点,三人毅然举报南京市有关部门“挖帝陵”。

文物专家:

显具帝陵特征,严禁主动发掘

极可能是帝陵的永宁陵墓地,究竟能不能被发掘?记者采访了谢辰生(中国文物界元老、曾主持起草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次明确提出文物的定义)。

“帝陵绝对不能发掘,疑似也不能挖,我是坚决反对的。发现文物为什么要挖呢?你是什么理由要非挖不可?你说理由是要建设遗址博物馆,那根本是胡闹,我是坚决反对的。考古发掘一般都是配合工程的抢救性发掘,不能主动发掘,即使不是帝王墓,也不应该挖,它好好的你挖它干嘛?它又没有挡碍!”谢老的态度非常鲜明。

回想起上世纪发掘定陵,谢辰生依然非常惋惜:“ 教训很大!定陵的真东西全毁了!(当年)定陵刚刚发掘出来,龙袍简直跟新的一样!结果就是因为解决不了保护技术,很快都碳化了。丝绸之类的文物,都是能看到的都是复制的。挖出来就等于破坏了。”

张忠培(国家文物局考古专家组成员)回忆,过去国家制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只有石刻,没有陵墓。但最近这些年来,国家开始强调不仅对陵墓的某一部分的保护,而且要对整个陵园进行保护,这是中国保护方面的理念的大进步。现在一部分人想通过发掘帝陵来开发旅游、开发景点、搞文化产业,是错误的。从国家文物局的专家们来看,(今后发掘帝陵)是没有任何希望的。挖不挖帝王陵寝不仅是一个文物保护的问题,而且涉及到我们有没有政治伦理道德的问题。”

罗宗真(江苏省原考古学会理事长、著名六朝、隋唐考古专家)告诉记者,考古发掘主要是配合基本建设做抢救性发掘,一般不主动发掘。

罗宗真介绍,在南朝时代,只有帝陵才有资格使用麒麟当石兽并使用神道,而永宁陵石刻正是一对麒麟,因此能被证明是帝陵。按照六朝的丧葬形制,麒麟正中的延长线为神道,神道末端正中为帝王墓,有些帝王墓的两侧还会有陪葬墓,但陪葬墓不可能放在神道正中,因此被发掘出来的连体大墓,基本可以推断为帝陵“真身”。

为什么永宁陵看起来并不大?罗宗真也做出了解释:“六朝陵墓在整个墓葬发展史当中,仅仅处于一个刚刚开始的一个阶段。帝王陵墓是在战国末期才开始有;到了汉朝,初步具有一定的规模;到了六朝,开始形成制度,但是还没有到完善的阶段;唐代以后,整个陵墓的制度得以完善”。

在1996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的《江苏省全国重点、升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相关文件(苏政办发【1996】82号),记者也找到了官方认可永宁陵的标志。永宁陵石刻的建设控制地带被划定为“北沿神道延伸约1公里处小山南麓”,这不仅标明了神道的方向,而且直指、涵盖了目前正在发掘的大墓。

采访南京市文物局:

不同处室说法打架

政府是否在发掘帝陵?4月30日,记者采访了南京市文物局(笔者注:已被并入文广新局),荒唐的是,不同处室的负责人说法都在“打架”,无法自圆其说。

针对古墓葬工地,有的说是“考古”,有的说是“发掘”,有的说是“抢救性发掘”;而发掘的理由,竟然是“通过建设博物馆进行保护”;至于帝陵的可能性,各处室则都巧妙地混淆概念,把话题从“是否帝陵”引导到“不确定是否陈文帝陵”,并强调“挖开来才能搞清楚”!

(1)文保办:考古勘探,不能证明是帝陵

主管考古的文物事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张主任介绍,永宁陵墓葬“既不是保护性发掘,也不是主动发掘,而是建设前的考古勘探”。考古勘探目前暂停,在加盖遮雨大棚后,将继续进行。

张主任介绍,“我们向国家文物局申请到了发掘证照。永宁陵考古是在为这一带的保护规划提供依据,墓地考古不算是发掘,只是勘探和试掘。墓葬也不属于石刻(国保单位)的一部分,我们只是做考古调查,为了以后在那里建设遗址博物馆。”张主任承认,像乾陵、秦始皇墓那些有定论的帝陵,肯定是不能动(主动发掘)的,因为现在还没有技术来保护文物,除非是抢救性发掘,或者是在盗墓贼盗墓了后不得不发掘。但对于永宁陵来说,即使有麒麟石刻,也不能证明它就是帝陵,“可能是石刻挪过位置呢?”

(2)文保考古处:正在发掘,不能证明是陈文帝陵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的曹处长告诉记者,墓葬发掘已经开始。“现在遗址公园还没有立项,但是墓葬已经开始发掘了,因为有《考古发掘证照》。”曹处长强调,这处墓葬尚不能确定是陈文帝帝陵,“毕竟发掘还没有做完,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大概最早要到今年6月才有结果,现在考古发掘还在进行中……我们想在这里做一个8万平方米的的遗址公园,但是还没有最后确定……很多地方的南朝陵墓已经不在了,狮子冲还不错,能找到墓葬,南京的南朝石刻一般都留不下墓葬的。”

在接受中央电视台的采访中,曹处长表示,如果专家能证明它是帝陵,才启动一系列保护规划。也就是说,在证明之前,发掘都是可以的。至于发掘之后保护规划还有多少意义?曹处长没有给出答案。

(3)宣传处:正在进行抢救性发掘,说帝陵只是初步意向

文广新局宣教处金处长表示,永宁陵已经向国家文物局申报过,目前正在进行抢救性发掘。

永宁陵的发掘证照为什么既不提“永宁陵石刻”、也不提“陈文帝墓”,而只是用“狮子冲墓地”这一看起来平淡无奇的名字,是否是为了“蒙混过关”?金处长解释,“虽然这一带叫‘永宁陵石刻’,但只是早年间通过石刻的形制,初步意向性分析可能是陈文帝陵墓,只是一个猜想,并没有说这里就有帝王陵,也没有进行考古发掘,现在是不是都不知道,你以为它是,可能就不是;你以为它是,可能又不是!这种可能是帝王陵的说法,你就可以不理,民间传说太多了!现在就是想进一步探索确认是什么,才进行(发掘)。”但金处长又承认,“根据形制、墓道来看,古墓葬应该疑似陈文帝陵墓,因为经过初步勘探,周边还没有找到其他古墓……如果确定是皇陵,那最好还是不要动。”

金处长认为,之所以把发掘定义为“抢救性发掘”,理由有二:“一是现在古墓葬周边都是现代公墓,古墓被蚕食得很厉害,我们要把那里一大块(通过发掘)保护起来;二是要配合遗址公园的建设。”

经过向承担考古工作的南京市博物馆核实后,金处长告诉记者:“考古发掘的程序是按规定来的。整个狮子冲墓地的考古被分成两期,其中第一期是墓葬的考古,国家文物局已经批复,目前正在进行中;第二期是永宁陵石刻周边的考古,由于之前报的手续不齐备,现在已经补报材料。马上就能开工。”

记者询问:“如果这两个墓葬疑似帝陵,是不是也不能发掘?”金处长回复:“怎么不能挖?报批了就能挖。”

虽然文物局各个处室一直强调“不一定是帝陵”,记者却在公开报道中找到了南京市文广新局局长对永宁陵的亲口“认可”――据2013年1月31日新华社电,“‘经过进一步考证,此处是帝陵已是无疑义的,墓主人极有可能是陈文帝。’南京市文广新局局长陈光亚透露。”

国家文物局:

南京申请发掘没提“帝陵”二字

一个涉及帝陵的发掘项目,对国家文物局的申报材料、国家文物局的批复文件居然只写着“狮子冲墓地”,申报材料里是否说明了此处有可能是帝陵并处于国保单位的建控地带?

王宏伟、姚远和薛冰认为:如果没有说明,南京市文物部门涉嫌瞒报;如果写明了,国家文物局则涉嫌违法审批。4月初,王宏伟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了关于《发掘执照》的信息公开申请,得到了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的及时回复。

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4月22日在答复信息公开申请时明确表示,他们在申报材料中没有发现与文保单位、帝陵相关的信息。

回复中写明:“2012年12月,南京市博物馆填报《南京栖霞区狮子冲六朝墓葬发掘申请书》,申请为配合‘南朝石刻博物馆’建设,对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新合村狮子冲北象山南侧的两座墓葬进行考古发掘……我局……2012年12月31日批准实施该项目,并颁发考古发掘证照。”

在国家文物局出示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附件中,记者看到,发掘内容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狮子冲墓地”,发掘面积150平方米,发掘时间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找不到任何跟“陈文帝”有关的信息,更没有提到“帝陵”二字。

提交发掘申请的祁海宁(南京市文物局考古队队长)表示,正是因为不确认是否帝陵,所以他只填写了“六朝墓葬”,而没有主动提及“永宁陵”,在“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一栏,写着“未定级”。

三位人士认为:众多证据均表明这两座墓葬是帝陵,这是南京市文物部门应该知道的基本信息,理应在报批文件中写明。三人随之向国家文物局、南京市文物局、南京市规划局分别提交了《听证申请》。提出“墓葬考古发掘不应被视作抢救性发掘。南朝石刻遗址公园和博物馆项目尚处于规划论证阶段,文物部门在发现了两座极有可能为南朝帝陵的大墓后,应该标识范围,要求修改建设规划和设计方案,而这完全有时间、有条件。然而文物部门却像‘挖地雷’一样进行了考古发掘,这违背了整体性、原真性保护的原则,应被视作主动性而非抢救性发掘。”听证申请迄今没有获得任何一个部门的进一步回复。

回应媒体:

两个“通报”各耍“太极”

市民质疑针锋相对

在多家媒体突出曝光南京挖“疑似帝陵”事件之后,南京市政府部门先后发出两个“通报”,却各耍“太极”,三位南京市民就此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质疑,截至记者发稿,都没有得到政府部门的明确答复。

5月6日,南京市文广新局通过官方网站情况通报,表态暂停发掘。通报中,官方承认了“考古发掘”的事实,并再次强调“不能确认此次进行考古的两处墓葬是陈文帝陈的永宁陵”。

遗憾的是,在5月6日相关情况通报中“真诚地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的南京市文广新局,却在5月8日单方面取消了原本承诺召开的社会热心人士座谈会。对此,率先质疑挖帝陵的南京市三位市民王宏伟、姚远、薛冰表示遗憾,“我们想和文物部门面对面地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并不是逼他们现场做什么承诺,现在座谈会搁浅,失去了现场表达的机会。”

通报内容:

2012年初,为更好地保护南京南朝陵墓石刻,我市要求有关部门着手编制南京南朝陵墓石刻总体保护规划。根据多次专家论证,提出在栖霞区新合村狮子冲编制南朝陵墓石刻遗址公园规划……为此,2012年11月上旬,南京市博物馆考古队对该区域范围进行了考古勘探,在离石刻西北350米处北象山高地发现两座砖室墓葬。经考古调查,两处墓葬保存较差,曾多次被盗。而且,因边上的现代墓园北扩等因素对两处墓葬的保护已造成影响。为此,考古部门于2012年11月底向上级专业部门申报对两处南朝墓葬进行考据发掘并获批准……当时发现两处墓葬时,南京市博物馆考古队并不知道墓葬的具体年代。近日,有媒体推测,栖霞区狮子冲两处南朝墓葬属于帝陵级别。

依据目前的考古发现,南京市博物馆考古队还不能确认此次进行考古的两处墓葬是陈文帝陈的永宁陵。针对媒体和部分文化学者对栖霞区狮子冲南朝墓发掘提出意见和建议,南京市文广新局十分重视。本着严格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以敬畏之心保护南京历史文脉,南京市文广新局近日通知南京市博物馆考古队暂停对栖霞区狮子冲南朝墓考古发掘,并将有关考古情况上报专业部门,请求上级专业部门组织一流考古专家对本次考古工作进行专项论证,并严格按照专业部门要求决定此项考古工作的后续事宜。

市民质疑:

首先,《通报》回避了南朝大墓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紫线内的事实;其次,《通报》提到“考古队并不知道墓葬的具体年代”,但实际上文物局在多次对外的新闻中,都公开强调此为南朝时期的高等级大墓;再次,《通报》提出发掘的理由之一是“(墓葬)边上的现代墓园北扩等因素对两处墓葬的保护已造成影响”,据了解,该墓园属于没有规划手续的违法建筑,理应依法妥善处理,国保单位遭违建蚕食,是南京市政府监管不力,有渎职之嫌,理应依法清除违建,而不是本末倒置、主动发掘尚未遭到直接侵害的古墓葬。

三人对《通报》的一些“遗漏”也作出了提醒:

首先,《通报》没有解释当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时有没有瞒报?是否在发掘申请中明确了两处南朝大墓位于国保单位永宁陵石刻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极有可能是帝陵的事实?其次,《通报》没有解释为什么南京市文物局在2013年1月30日前已发现疑似帝陵后、却一直没有及时上报。

5月11日,南京市博物馆考古部《关于狮子冲墓地考古发掘情况通报》,承认“在狮子冲规划一个南京南朝石刻陵墓遗址公园及博物馆”。 但依然对三人之前的质疑和“遗漏提醒”没有任何答复。

通报内容:

此次考古是为编制保护规划及南朝石刻遗址公园方案提供直接依据。鉴于狮子冲地形地貌的实际情况,结合文物和考古专家意见,在狮子冲规划一个南京南朝石刻陵墓遗址公园及博物馆,可以对南朝陵墓文化进行完整的展示。这个项目是纯公益的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墓葬所在地既不是商业区,也不是居民区,周边更没有房地产开发等商业项目。规划建设南朝陵墓石刻遗址博物馆,目的是为了改善南朝石刻周边环境,保护好南朝陵墓石刻。

市民质疑:

无论有没有扣上“考古”、“商业”的帽子,用发掘的方式来保护古迹,都是有悖情理的。

通报内容:

鉴于狮子冲地形地貌的实际……规划建设南朝陵墓石刻遗址博物馆,目的是为了改善南朝石刻周边环境,保护好南朝陵墓石刻。

市民质疑:

这种说法本末倒置:据了解,该墓园属于没有规划手续的违法建筑,理应依法妥善处理,国保单位遭违建蚕食,是南京市政府监管不力,有渎职之嫌,理应依法清除违建,而不是本末倒置、主动发掘尚未遭到直接侵害的古墓葬。

猜测:

为了政绩工程,市长拍板建馆

为什么南京置文物保护“铁律”于罔顾,“毅然”开挖基本上已经被确认是帝陵的永宁陵,与其他地方的房地产开发、商业规划等“目的”不同,记者多方采访,都没有见到明显的商业利益的证据。唯一的公开理由,就是南京规划要在此处建设一个南京市重点文化工程――南朝石刻博物馆,而且得到市长“拍板”。

2012年12月26日,《南京晨报》报道,“(2012)年初,市长季建业在现场办公会上提出,在栖霞区建设一个南朝石刻博物馆,把六朝帝陵整合在一起展示。”

2013年1月31日新华社电,“记者从南京市文广新局获悉,此前在栖霞山狮子冲考古发现的两座南朝大墓确认为南朝帝陵,据初步分析这位‘帝’极有可能是陈文帝陈。待考古工作全部结束后,南京将在此地建南朝石刻博物馆和帝陵公园,预计2013年动工……”

记者查阅到,计划以永宁陵为建设场所的南朝石刻博物馆,早在2012年,便列入南京市委【宁委发(2012)24号】文件中,被作为“南京市重点文化工程项目计划(2011-2105年)”中的第18个项目,属于“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项目注明“以新合村【笔者注:即永宁陵所在地】六朝石刻群为中心,集中展示南京六朝石刻艺术,2012年完成设计方案,力争2013年建成。”

按照“8万平方米”的占地规模,南朝石刻博物馆相当于大半个南京博物院【笔者注:占地13万平方米】的体量,算得上“南京市重点文化工程”中下的一枚重量级“棋子”。

记者了解到,对于开挖帝陵和建设博物馆,同为古迹大省的陕西却有截然不同的态度。2012年两会期间,时任陕西省省长的赵正永表示,陕西埋着73个皇帝,72座陵墓,每一个陵墓挖出来都有可能是一个巨大的博物馆,也是一个朝代或一个时代的缩影。但是陕西从来没有研究过要开挖某一个陵墓,因为目前的保护条件、技术条件都不具备。而即使是有了保护或技术条件,是不是要开挖也要尊重民俗、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

【链接】六朝永宁陵及墓葬

全称“陈文帝陈永陵石刻”,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新合村狮子冲,建于南朝(566年)时代。陈(公元522至566年)是南北朝时期,陈朝开国皇帝(高祖武皇帝)陈霸先长兄陈道谈的长子,即陈朝的第二位皇帝,在位7年后亡,葬于永宁陵,现陵前200米处有石兽二,一为天禄,一为麒麟,两兽长宽均为3米以上,目瞪口张,状极凶猛,极为精美,被认为是南朝陵墓神道石刻艺术的集大成者。1988年,永宁陵石刻被列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简称“国保”)。

2012年底,南京市博物馆考古队开始在栖霞区狮子冲北象山南麓进行考古,发现两座长16米、宽约7米的大型南朝墓葬。2013年1月31日,新华社南京专电报道中提及:“经过进一步考证,此处是帝陵已是无疑义的,墓主人极有可能是陈文帝。”南京市文广新局局长陈光亚透露。

【链接】近年来南京损毁文物事件

1)2007年1月,南京迈皋桥一处工地,10座六朝墓被野蛮施工破坏。

2) 2008年8月,高铁南京南站施工时,因考古经费谈不拢,施工方因工期倒逼仓促施工,铁心桥郭家山坑商周遗址被破坏。

3)2009年,29位专家学者,批评南京大拆大建老城南,时任国务院总理的第二次作出批示,要求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早在2006年,因为16位专家学者上书,曾作出批示,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4)2010年3月,南京秦淮区未履行报批手续,即实施西水关内外秦淮河沟通建设工程,造成南京明城墙水西门的瓮城和西水关遭破坏。

考古发掘计划范文2

主题词:文物保护;文物法规;基础建设;房地产开发

中图分类号:[TU981-019] 文献标识码:A

房地产开发及基础建设和文物保护联系密切,无论是地上文物还是地下文物,无论是可移动文物还是不可移动文物都受基础建设的影响。

然而由于所处领域、主管单位、管理机制、预算模式的不同,造成文保法律体系不完善。基础建设和文物保护之间产生种种矛盾,不利于二者共同发展。根据笔者研究,从法律层面而言,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与房产开发流程及基本建设程序之间存在严重矛盾

现行流程中,考古发掘被安排在正式开工建设之前。《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及《实施条例》中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单从文物系统便于管理而言,是对的。但是这种安排却与房产开发流程及基本建设程序相悖。

房产开发流程及基本建设主要流程是:1调研及立项----2规划设计----3取得土地所有权----4拆迁安置----5开工建设----6交工或销售。《文物法》中考古勘探发掘被安排在流程的第4与第5步之间。

一般而言,项目开发和基本建设预算上,取得土地所有权和拆迁安置所占成本比例最高,前4步所耗费时间最长。也就是说,按照《文物法》安排,开发建设流程已经完成80%,项目资金已投入大部分之后,才开始考古勘探发掘。

但考古勘探发掘有较大不确定性,如果考古勘探时间较长,开发商停工损失就会较高;如果有重要遗址发现,项目下马,那前期投入就会白费。损失巨大。

由此可见,考古勘探发掘的步骤安排在实际操作时,稍显靠后。

二、缺乏基础建设的源头监管

虽然《文物法》、《实施条例》中对于基础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有一些规定,比如《文物法》第29、30、31条。《实施条例》中第12、19、21、22、23条。但这些条款都主要是集中在建设过程中,而对于城乡开发、规划等方面则涉及不多。虽然《文物法》第18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对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和规划进行了约束。但是总体而言,局限性很大。

另外调研、规划、拆迁等前期各步骤,还没有文保法规对其制约,缺乏文物保护源头的监管。

三、考古勘探经费来源单一,且无补偿机制

《文物法》第20条规定:“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31条则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文物保护经费主要来源于建设单位。对建设方而言,在被迫停工损失的同时还要他们承担文保费用,当“冤大头”,这并不合乎情理,也必会使建设方视考古为洪水猛兽,视勘探为“踩地雷”,对文物保护有抵触和反感情绪,不利于文物保护。万一考古发现大量墓葬群,建设方停工同时还要支付巨额考古发掘费用。比如西安某住宅工地考古勘探出3000座古墓,建设方停工数月同时还应负担近千万元考古费用。

如果遇上自己的工地内发现重要文化遗址需要原址保护,那么建设方就踩了一个“大地雷”,不但自己建设用地减少,前期的投入无法收回之外还需承担原址保护费用,甚至工程有下马可能。

同时,国内对于建设方缺乏补偿机制,遇到考古发现文物,损失小时建设方只好自认倒霉,而损失大时建设方则有可能采取瞒报、故意破坏或撤资,一走了之,既给国家造成损失又不利于文物保护。

四、基本建设中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除了《文物法》之外,基本建设常用的国家法律,几无涉及文物保护内容。《城乡规划法》、《土地法》完全没有提到文物保护内容,《建筑法》仅对古建筑修复有一条规定,而对于基本建设则无任何规定。

五、惩处力度不足

基本建设造成文物损坏时,建设类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处罚规定。《文物法》中有处罚规定但力度明显过低。其66条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0万元,相比文物保护成本而言,实在过低。因此出现有些建设单位不怕违法,故意破坏文物的现象。如某开发商擅自将梁思成、林徽因旧居拆除,最终也只被处罚50万。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现行文保法规体系在基本建设中存在很大缺点和不足,笔者建议,可做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

1:健全法律体系,在《土地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中写入文物保护相关内容。并从立项、规划设计阶段开始进行法律约束,从源头上管理。

2:将考古勘探提前到拆迁之前,甚至是土地转让之前。或将考古勘探分为初步勘探和详细勘探两部分。在土地转让前进行初探。初步认定没有大量墓葬或需原址保护的文物后,再开始规划设计。

3:设立文保基金,在每次开发建设中都提取固定比例的文保经费(如1%),然后统一进行基金管理。考古勘探及文物保护费用从基金中出,而非建设方承担。

这样一来,建设方就不再视考古勘探为“踩地雷”。古墓过多、原址保护等开发商原本害怕和反感的问题也都迎刃而解。

4:增大惩罚力度

提升《文物法》中原有处罚金额和力度,以达到震慑目的。

以上即是笔者一些认识和思考,希望能进一步从法规层面促进文物保护。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基础建设及文物保护的发展,相应法律法规也将愈加成熟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考古发掘计划范文3

发展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文物保护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文物保护体制

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遵循文物工作自身规律、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应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财政预算中安排的文物保护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引导并广泛吸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参与文物保护事业。

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国文物工作的宏观管理,搞好全国文物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工作需要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加以补充完善,逐步健全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所辖地区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力量。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共同搞好文物保护工作。

要发动、组织人民群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明确责任和权利,尽快改变许多文物实际处于无人保护的状况。

二、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切实做好文物的抢救与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本着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原则,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些局部性矛盾,把古文化遗址特别是大型遗址的保护纳入当地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遗址所在地群众的切身利益,采取调整产业结构、改变土地用途等措施,努力扶持既有利于遗址保护又能提高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产业,从根本上改变古文化遗址保护的被动局面;尽量减轻由于保护遗址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负担,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考古发掘坚持以配合基本建设为主,特别要配合做好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考古勘探、调查、发掘工作。为科学研究而进行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保护工作的需要,加强统一管理,严格审批制度。目前,由于文物保护方面的科学技术、手段等条件尚不具备,对大型帝王陵寝暂不进行主动发掘。今后,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已普查登记的文物古迹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要事前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等有关文物保护设计方案的审批;文物保护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要列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开发进行的地下文物的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投资者承担,其区域内遗存的文物归国家所有。对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

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古石窟寺、古建筑群、近现代纪念建筑等,可根据需要分别制定保护管理的专项法规或规章。

必须加强对濒临毁灭的重要文物古迹和馆藏珍贵文物的抢救维修与保护。要统筹规划、集中资金、保证重点、讲究效益,切实抓好“九五”计划期间的文物维修工作。应把控制和减轻自然力对文物的损害作为重要课题,确定一批重点项目,组织联合攻关,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挖掘传统技术保护文物。

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是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文物、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建设中,特别是在城市的更新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城建规划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抢救和保护一批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同时加强对文物古迹特别是名城标志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

关于历史上曾经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重新恢复宗教活动问题,必须按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现由文化、文物及其他非宗教部门管理的寺观教堂等古建筑,不得设置功德箱、收取布施及从事宗教活动,更不得从事迷信活动。

三、充分发挥文物作用,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要在有效保护、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文物的利用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要为公益性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创造有利于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环境和条件,在资金上给予必要保证,在文化经济政策上给予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文物比较集中地方的人民政府、在把文物作为地方优势加以利用的同时,要防止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害文物的做法。重大的文物利用项目要事前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避免对文物的破坏性利用。

各级各类文物、博物馆单位组织和陈列展览和导游讲解活动,要坚持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发挥自身优势,有计划、有重点地推出优秀文物陈列展览及文物图书和文物影视音像制品。要进一步加强近现代文物特别是革命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努力做好革命文物的普查、征集、保护、研究和展示工作。要确定一批有重大影响的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地),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逐步建成基础设施完备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确定并建设好一批重点博物馆。对文物系统之外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兴办的博物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文物收藏单位要加强文物特别是珍贵文物的征集,进一步充实馆藏,搞好收藏单位之间的藏品调剂和交换。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收藏单位所收藏的珍贵文物,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将其调运到指定单位保管。考古发掘单位的发掘项目结束后,要在3年内完成资料整理和考古发掘报告编写工作。发掘出土的文物,除少量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作为标本留存外,要及时移交指定的博物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编制所辖地区国有馆藏文物目录。在此基础上,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编制全国国有馆藏文物总目录。

要充分利用我国的文物优势,开展同境外有关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广泛争取国际组织、友好国家政府及团体、海外华人、港澳台同胞对我文物保护事业的资助和支持。开展对外文物合作与交流活动,必须维护国家权益、保证文物安全、严格审批程序,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所得资金要用于发展我国文物事业。

四、加强和改善文物市场的管理

进入市场流通的文物是一种特殊商品,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市场管理,加强调控和监督,保障文物市场的健康发展。从事文物收购、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文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文物、公安部门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活动。对经批准的旧货市场、工商、文物和内贸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实行监管。各地海关要加强对文物出入境的监管工作,防止珍贵文物流失。

要依法规范文物拍卖市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文物鉴定机构,要加强对文物拍卖标的的鉴定和许可审批工作,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文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进入拍卖市场。流传在社会的具有特别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包括文物的特殊品种),应在一定范围内定向拍卖。国家对公民出售个人所有的传世珍贵文物有优先购买权。

五、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要在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强化执法力度,着力抓好对法人违法案件的处理,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公安、内贸、工商、海关、文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和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应在重点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犯罪多发地区加强防范,必要时可设立专门的公安派出机构。文物部门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制,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文物犯罪活动,支持和鼓励文物管理人员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文物管理工作的水平

做好文物工作,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文物工作队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队伍的思想建设,教育和要求广大干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遵纪守法。同时,要组织广大干部努力学习和掌握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要进一步加强有关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采取“馆校结合”、师承制等方式,切实解决文物保护技术、文物鉴定、文物修复、古建筑维修等人才短缺的问题。加强对文物保护传统技艺的整理、挖掘,注重发挥文物和博物馆界老专家、老技工的作用。应有计划地增加对外技术交流,选派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到国外学习先进的文物保护科学技术。同时,注重培养兼通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现代科技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逐步提高文物部门专业人员的比例。

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现有文物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考古发掘计划范文4

[关键词]博物馆;藏品;搜集工作

[中图分类号]G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09)24-0090-03

博物馆是国家文物、标本的主要收藏机构,它之所以成立所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即为藏品。藏品是博物馆为了社会教育和科学研究的目的,根据自己的性质,搜集保藏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见证物,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产,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基础。它通过长期的、不断的各种渠道的搜集、积累、充实,实现博物馆主要社会功能。博物馆搜集文物的数量和质量,都将影响博物馆工作的业务水平和社会效益,有计划、有目的地广泛开展文物的搜集工作,精心鉴选,是保证博物馆陈列和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宣传教育作用有效发挥的重要途径。

一、文物搜集工作在博物馆中的作用

文物搜集是建立博物馆的基础,不论是历史博物馆、自然博物馆,还是民族博物馆,它的陈列和研究,都是在搜集到足够数量和较高质量的文物和标本的基础上开展的。文物搜集工作是博物馆其他工作的基础,是博物馆开展其他业务的前提,没有搜集,就不会有藏品,不会有保管,也不会有陈列,更谈不上科学研究。一个博物馆自身的发展,如陈列内容的更新、宣传教育的扩大和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都离不开文物藏品。衡量一个博物馆工作成绩的主要标准,就是博物馆通过搜集工作积累了多少藏品,以及这些藏品的质量如何。如果一个博物馆藏品数量很多,而且还拥有相当数量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珍品,就必然会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从而享有较高的声誉。

搜集工作也是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动力之源。改革开放以来,博物馆事业和其他事业一样,获得了史无前例的发展机遇,博物馆也迎来了发展的高峰。据统计,全国现拥有博物馆2200多座 。面对建设和谐社会的13亿人民,面对当前社会精神文化的全面需求,博物馆要重视并切实做好文物的搜集工作,配合社会需要,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举办多种展览,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对青少年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使这些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学习和欣赏需求。

二、文物搜集工作的主要途径

搜集文物的方式,主要有社会搜集和考古发掘两种途径。社会搜集包括专题搜集、馆际交流、接受捐赠,有关单位拨交和收购等。

专题搜集是博物馆为了收集陈列、科学研究所缺少的某些方面的材料,或有计划地补充所缺藏品,派专业人员主动、深入地的搜集各种信息和文物标本的一种文物搜集方式。这是博物馆搜集工作中经常性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也是博物馆积累藏品的主要手段之一,有利于补充陈列展览所需的文物资料、建立相对完整的藏品体系。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地理因素复杂,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风俗习惯迥然有别,因此,每个地区的古代文化遗存各具特色,表现出不同的文化内涵。博物馆之间常进行馆际文物交流,在双方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交换本馆复份较多,或与本馆类型、任务不相适应,又为对方博物馆所需要的那些藏品,来换取适合本馆需要的藏品,很好地解决了博物馆藏品中的某些缺环,可更好地发挥文物标本的作用。

接受捐赠文物是博物馆增加藏品的一个重要途径之一。对于捐赠物品,要进行认真、确切的鉴定,只有符合博物馆藏品标准的捐赠品,才应当接受。每个博物馆的领导和专业人员都有责任去积极了解和掌握私人文物收藏的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搜集工作的宣传,扩大搜集工作的影响。

收购是博物馆利用经济手段搜集藏品的一种方式,是国家保护文物标本、积累博物馆藏品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它包括坐馆收购和下乡收购。由于近些年来文物走私和盗窃猖獗,国家拨款的文物事业经费有限,坐馆收购的文物质和量都难以保证。下乡收购的文物科学性较强,并有可能到文物出土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收购价格也会相对于坐馆收购的价格便宜,而且在下乡的过程中,能更好地宣传国家的文物法规和政策,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保护文物的积极性。因此,有条件的博物馆都应走出馆门,保持和恢复下乡收购文物的优良传统。

博物馆在搜集文物时,经常会有相关单位,如科学考察队、文物考古队、文物商店、海关、银行、废品公司、冶炼厂、公安部门及建筑单位等移交、赠送的文物,为了妥善保护这些文物标本,博物馆应该尽量设法接收这些文物,对于不适合本馆或这类藏品过多,可支援其他博物馆或有关单位,如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等。

考古发掘是博物馆藏品的主要来源之一,考古发掘的目的是为博物馆的陈列、科学研究和文物收藏提供科学根据和所需要的材料,是主动的有计划的科学发掘。许多人类活动遗迹,如城址、房基、墓葬、窖穴等的发掘,一般都有明确的出土地或反映不同时代的准确地层,在揭示其历史文化、科技内涵和古代人类社会状况上所起的作用,是其他任何搜集手段所达不到的。

三、搜集工作与博物馆其他业务工作的关系

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产,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基础,所有社会教育和服务、陈列、研究、编辑出版物等,都离不开藏品。没有搜集工作,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就得不到新的文物补充,就不可能迅速发展和提高;只有不断补充和丰富藏品,才能保证博物馆业务和社会效益的开展和提高。藏品搜集工作始终贯穿于博物馆的保管、陈列、宣传和科学研究等一切业务工作之中。

搜集工作和保管工作的关系最为密切。博物馆的保管只能是保管文物藏品,藏品不能是无中生有,只能通过搜集去获得;搜集回来的文物必须放到安全合适的地方予以保管,以防丢失和损坏。实际还不止如此,搜集回来的文物要经过保管中心的整理修复、化学保养、登录编目、分类入库、建档排架等一系列工作,才能正式成为博物馆的藏品,才能够充分地利用和显示文物固有的特征和重要性。

博物馆发展到今天,其职能范围不仅仅是储存记忆和见证历史,而有了更加丰富、多样的内容,成为展示历史、文化、经济和科技的重要窗口。博物馆搜集文物,收藏的文物标本一方面发挥其最大的功用,举办陈列展览,体现博物馆宣传教育的功能,传播文化和科学,促进大众对自己文化的认同和对其他文化的了解;另一方面,通过举办文物陈列,可以了解本馆哪一方面的藏品较多,哪一方面的藏品不具有代表性,哪一方面的藏品比较匮乏,给以后的搜集工作提出任务、确定方向。

搜集工作还担负着为社会各有关部门科学研究提供资料的任务。博物馆收藏的各种文物、标本,是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第一手资料,是最可靠的实物例证。它以其特有的真实性、直接性、形象性而有别于其他形式的资料,成为科学研究的重要材料

搜集工作与博物馆其他业务工作之间的关系也很密切,尤其是新形势下的博物馆建设,必须建立搜集、保管、陈列、宣传等一条龙业务工作体系,从馆藏文物标本的实际出发,形成自己的藏品特色和陈列特色,使博物馆的各项业务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提高。

四、博物馆搜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博物馆搜集工作力量薄弱

建国后,我国的许多博物馆都有自己的考古部室或考古队,可以进行单独的发掘和文物现场清理工作,配合基本建设工程和田野发掘,获得了大批的珍贵文物。这些文物大多都能第一时间被收藏到博物馆,并极好地发挥着应有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开始,许多博物馆的考古发掘权和考古部门都划归专门的考古机构,博物馆基本没有了考古发掘部门。而考古机构的发掘有的时间很长,发掘文物不能及时整理展现。另外,有些考古机构把发掘的文物也不再移交给博物馆,自己进行整理、研究和保管,这使博物馆的藏品出现了很大的来源危机。以甘肃省博物馆为例,自从博物馆考古部分离出去以后,考古发掘的文物不能移交博物馆,发掘成果在博物馆的陈列中很少展示;加之博物馆收购文物经费有限,搜集工作人手太少,多数都是等待送货上门,这样博物馆的文物数量由以前的每年增加2000多件到现在的每年只增加200多件,且质量还难以保证。

(二)文物搜集方法落后

目前,博物馆搜集文物的方法大多还是沿用传统的,对文物的出土地点不注意考察,更不注意同类出土器物的搜集,仅仅看中文物的经济价值,对科学价值重视不够,忽视了文物搜集的宣传工作和各方面的协作关系。科学的发展使我们越来越认识到,传统的搜集方法已远远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我们应该走传统方法和现代科技、观念相结合的路,吸取经验,提高鉴定水平,扎实勤奋地工作。同时,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宣传搜集的意义、目的、范围、对象,宣传文物的政策法令,普及文物知识,动员群众提供线索,协助搜集。另外,可以与某些部门联合开展搜集工作,如会同有关科学研究部门、高等院校等,进行各种科学考察、史料调查、标本采集和考古发掘,共同开展搜集工作;还可与有关单位和兄弟博物馆、其他文物收藏机构相互协作、互相支援,开展搜集工作,使博物馆的搜集工作更加灵活多样、卓有成效。

(三)忽视近现代文物的搜集

考古发掘计划范文5

水污染对文物的影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被污染后,水体中含有很多污染物质,如酸、碱、有机污染物等,污水在排放过程中渗入地下,对文物遗迹的可能危害主要表现在对地下文物如陶制品、墓葬、化石等的危害,降低了文物的开发和贮藏质量。文物遗址周围水体的恶化及富营养化等影响整体文物环境感官。

辐射线对文物的影响辐射线可使文物表面老化,降低文物品质,缩短文物保存寿命,其中紫外线对文物的破坏尤为严重。光辐射污染在文物保护中不容忽视,光环境影响织物的颜色,降低织物强度.光辐射对文物损害还表现在光化学污染,或称“光化学烟雾”,即在有阳光直射时,光线中较强的紫外光、紫光、蓝光诱导汽车尾气排放的一氧化氮、碳氢化合物发生光化学反应,产生少量有机醛类等腐蚀性强的污染物,日积月累将毁坏文物的质地[6]。

地下水对文物的影响地下水对文物的影响不仅表现在地下水水质污染造成对文物的影响,还表现在地下水水位的变化的影响,地下水水位的升高,对文物的侵蚀作用加大,水位降低,地表塌陷影响对文物破坏加剧.这方面例子很多,古城西安超采地下水至地面沉降危及多处文物景观[7],埃及首都开罗附近著名的狮身人面像正受到地下水位上升的威胁,近年来发现,地下水位上升正在侵蚀和削弱狮身人面像的基座和主体[8]。

田野考古对环境的影响

田野考古学是为了研究人类历史而进行实地考察、获取实物资料与信息资料的学科,考古学研究是一个整体,田野调查发掘和室内整理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田野调查发掘作为直接获取资料的环节,是考古的重要方法,但同时,田野考古过程如不注意采取对环境的保护措施,考古过程中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表现在水土流失、局部生态的影响。

水土流失的影响在野外考古的过程中,对文物及遗址的挖掘必然会产生大量的土体和岩石等固体的废弃物,由于土方开采,会对原有的地表结构造成破坏,同时面在外力的作用下,极有可能出现滑坡甚至坍塌等危害的出现,从而产生新的水土流失;野外考古搭建的临时居所用及临时性的施工便道,如果没有的必要的保护措施,在遇到大雨或者大风的情况下,也会出现水土流失。

局部生态影响:土地利用、文物景现和生态系统的影响野外考古对土地的占用,改变了原有土地的用途,改变了原环境景观,由于挖掘等方面的原因,对原有的植被产生了严重的破坏,改变了动物的栖息环境,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

其他影响考古作业人员生活废水如随意排放,会使地面水甚至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在河道中的考古会使河流的含泥沙量有所增加;考古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噪音,对周围居民及生物有一定的影响。考古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悬浮物及生活垃圾对环境产生影响。

文物考古及保护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

环境污染造成文物的损坏,考古过程对环境又有一定的影响,无论是文物考古过程,还是文物的保存保护,既要保证环境质量保护文物,又要在考古过程中保护环境不受影响。

田野考古的环境保护措施田野考古从田野调查开始到发掘完毕对遗址进行保护的整个过程,既要考虑文物的保护,又要考虑到发掘区及其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9]。

调查阶段要充分了解环境考古调查是发掘和保护的基础。考古调查不但要对当地遗址文物情况有着初步的了解,还要了解清楚自然和生态环境状况。野外调查对该地发掘前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维持有着相当大的作用[9]。

发掘阶段采取生态保护措施发掘时要根据生态环境状况和遗物分布状况合理布设探方,发掘出的土层要分层堆放,对于地表土尤其是生态脆弱地区,地表土连同地表植被需要单独码垛,回填探方后,尽量恢复发掘前状态。

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常用的保护方式有回填保护、建博物馆保护和露天展览。保护方式要根据文物的性质决定。

文物及遗址的保护要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文物保护方式要分类保护,对于分散的文物,建议采用建博物馆保护的方式,而对于大遗址的保护,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在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同时实现生态环境的改善。中国的大遗址具有年代悠久,分布广泛,数量众多,类型复杂等特点,是中国千年文明的重要载体,也是中国文化遗产资源的精髓部分[10]。中国《“十一五”期间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提出:大遗址不仅具有深厚的科学与文化底蕴,同时也是极具特色的环境景观和旅游资源,并明确要求设立专门的对公众开放的遗址展示区。2008年10月21日在西安召开的全国“大遗址保护高峰论坛”提出:应将大遗址保护同旅游业发展结合起来,让大遗址保护的成果惠及社会,实现保护与开发的互动发展[11]。中国对大遗址实施大规模的抢救保护工作,整治环境,也是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推向21世纪的战略部署。考古遗址公园是大遗址保护工作的创新。考古遗址公园是在许多国家经实践检验证明切实有效,并已日趋成熟的一种考古遗址保护和利用模式[10]。中国汉阳陵等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取得显著成效。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的过程,不仅是保护遗址的过程,更是形成优美生态环境的过程。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每座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中,均按一定比例设置公园和城市绿地,而位于城市中心和城郊结合部的大遗址可以作为城市绿地的首选。中国的一些古都,建城年代早,经历朝代多,持续时间长,在城市规划区域遗存了众多大型古代城市遗址。如通过城市规划的设计,将这些遗址的整体保护与城市规划总体布局调整相结合,从而在城,近郊区形成了蔚为壮观,特色鲜明的考古遗址公园带,将大遗址保护与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这样既有利于通过土地利用性质的置换合理安排城市用地,又有利于大遗址的整体保护,还有利于提升城市公园绿地的文化品位[10]。

加强污染防治、提高环境质量保护文物文物及遗址所在地要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要满足环境质量标准和要求。大气质量标准要达到一类区一级标准,水质标准要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噪声标准按达到城市O类标准。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要全部收集,集中处理,保障文物所在地空气清新、水质优良、环境整治,为文物保护和利用提供可持续发展空间[12]。

加强规划、全面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协调一致。在制定各级文物保护规划时,要重点考虑环境保护因素,根据目前社会经济状况,充分开展区域内文物调查,制定博物场馆建设规划和遗址建设规划,对文物分类保护。各级各类环境保护规划要充分考虑区域内文物保护问题,保护目标要首先考虑文物保护的环境需要,环保措施要有针对性考虑文物保护。

加强环保部门和文物部门的合作两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一直在各级开展,如工程建设选址要充分考虑文物遗址因素,文物部门文物证明是环保部门环评审批依据之一。实践证明,环保部门与文物部门的合作,对于提高文物保护与环境保护法的执法力度,提高文物保护和环境保护效率,将起到重要作用。

结论

考古发掘计划范文6

关键词:中原地区 城垣 龙山时代

城址规划是指在城址建设中全面、长远的计划,偏重于宏观布局方面,是对城市各项设施的初步考虑,对于确定城址形制、规模以及发展方向有指导性作用。史前城址的规划应该包括城垣的形状和环壕、基础设施设立、城市与河流的关系等。

现有的考古资料表明,中原地区史前城址已发现14座,分别是郑州西山[1]、淅川龙山岗[2]、安阳后岗[3]、登封王城岗[4]、淮阳平粮台[5]、郾城郝家台[6]、辉县孟庄[7]、新密新砦、新密古城寨[8]、平顶山蒲城店[9]、濮阳戚城[10]、濮阳高城、温县徐堡[11]、博爱西金城[12]。现据已表资料将这些城址从城垣形状入手进而对城址的规划进行初步的分析,不当之处请方家指正。

一、圆形城垣

目前仅发现郑州西山城址一座。城址平面近圆形,总面积3.45万平方米。残存城角处呈45°与两边相连,与原始环壕聚落相近。城墙外绕以环壕。城门发现北、西门各一处,均偏离中心位置。正对北门内侧发现南北向道路一条。西门内东侧有一处夯土建筑基址,呈扇面形状,周围有数座房基环绕,其北是一个面积达数百平方米的广场。大量储物窖穴分布于城内西北地势高处,城内北部和城外西部各有一处氏族公共墓地,说明此时的城市已有了一定的功能分区。西山城址属仰韶文化晚期,始建和使用的年代约在BC3300一2800年间。

二、 不规则形城址

目前也只发现安阳后岗一座。在遗址西、南两面发现长约70米、宽约2-4米的夯土墙,全貌不明。经已发现城墙弧度推测,城垣应为不规则椭圆形。后岗龙山遗存延续时间长,经14C 测定,城墙的建造和使用年代应属于该遗址中晚期,约BC2500-2100年。

三、矩形城址

进入到龙山时代,中原地区绝大多数城址都为矩形。目前已确定的有登封王城岗、淮阳平粮台、郾城郝家台、辉县孟庄、新密新砦、新密古城寨、平顶山蒲城店、濮阳戚城、焦作徐堡、博爱西金城等。

登封王城岗,1975-1981年间,河南省博物馆文物工作队和中国历史博物馆考古部发现了东西并列的两座龙山文化小城,2002-2005年,由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文博学院对王城岗遗址扩大发掘,在小城的西南发现面积为34.8万平方米的龙山文化大城。两座小城的地势是西城高于东城,两城隔一墙而连属,东城的西墙即西城的东墙。东城墙体不部分被五渡河冲毁,该城角的建筑形制为内角凹弧状,外角呈凸圆状,向外突出2米左右,疑为“马面”设施。西城城墙大部分都有保留,其西南城角建筑形制与东城西南城角相同,似为马面设施。

淮阳平粮台城址,平面呈正方形,长宽各185米,城内面积约为3.4万平方米,如加上城墙及外侧附属部分,总面积达5万平方米。城墙系用小版筑堆筑法建造而成,其南门有两个土坯垒筑的门卫房,南门路土之下埋设有公共排水管道,均是目前所发现最早的同类建筑。城址始建年代为BC2500年。

辉县孟庄龙山文化城址,平面近梯形,城内面积约12.7万平方米.东墙保存较好,长约375米,北墙残余260米,西墙残长180米,南墙被毁。城墙的筑法为铲高垫低,先将地基整平然后在内外两边取土分段堆筑而成。城外有护城河,宽约20米,其始建年代约为BC2700年。

新密新砦发现有龙山文化城址和新砦期城址。其中龙山城址平面为方形,现存东、北、西三面城墙及护城河,城内面积约70万平方米。东墙和北墙是利用自然冲沟的内壁修整、填土夯筑而成,东墙南半部大部分被双洎河冲毁。发现护城河、城壕和内壕三重城壕防御体系。

博爱西金城城址坐落在沙土堆积的土丘之上,平面大致呈圆角长方形,其中西南角向内斜收,城内面积约25.8万平方米。四面城墙均保存较好,北城墙长560米,西城墙长520米,南城墙长400米,东城墙长440米,在南城墙和西城墙上各有一个缺口,似为城门遗存。在北城墙、东城墙和南城墙外侧发现有排水沟围城的壕沟。该城址的始建年代为龙山文化中期,至龙山晚期已经废弃。

四、 小结

通过对中原地区史前城址的分析,将其分为圆形城垣、不规则形城垣和矩形城垣三种,暂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 城垣形状具有阶段性特征。仰韶晚期和龙山早期城垣为圆形,龙山时代城垣多为矩形。圆形城垣是早期城市的初始阶段,其产生与仰韶文化晚期大量出现的圆形环壕聚落不无关系,中原早期城垣经历了由圆形到矩形的发展过程。

2、除龙山岗城址的形制尚不明以外,史前城址均有壕沟,新密新砦城址还出现了护城河、城壕、内壕的三重环防御模式。

3、城垣布局临近河流的规划思想。因生产力限制,凿井技术尚未出现,早期城市用水主要来源于自然河流,故中原地区史前城市均建于位置较高的临近河流的台地上。

4、城垣多为一重。除王城岗可能存在大城、小城两重城垣外,余皆一重城垣。

5、城门数量多为1~2个,不超过4个,一个城门者多建于东墙,如王城岗郝家台、孟庄目前均似发现一个城门,位于东城墙;古城寨、平粮台,南北各有一个城门;戚城、徐堡似东、西城门各一个。另外,王城岗小城中的西城似有南门;新砦城北外壕有三处缺口,西内壕中部有缺口,城垣相对应地可能建有城门。

6、大型夯土建筑基址多见于城址内中北部。王城岗几处大面积夯土基址,新砦城的浅穴式大型建筑均位于城内的中部偏北处;古城寨大型夯土建筑基址位于城址中部略偏东北;徐堡城中部发现一处堆筑台地,可能为城址中的重要部位之一。(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历史学院)

参考文献

[1]a.张玉石、杨肇清:《新石器时代考古获重大发现―郑州西山仰韶时期晚期遗址面世》,《中国文物报》,1995年9月10日。b.国家文物局考古领队培训班:《郑州西山仰韶时代城址的发掘》,《文物》,1997年第7期。

[2]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河南淅川龙山岗仰韶时代晚期城址发掘收获》,《中国文物报》,2013年3月29日。

[3]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1979年安阳后岗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85年第1期。

[4]a.河南省文物研究所、中国历史博物馆考古部:《登封王城岗与阳城》,文物出版社,1992年。b.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呢:《登封王城岗考古发现与研究》,大象出版社,2007年。

[5]河南省文物研究所、周口地区文化局文物科:《河南淮阳平粮台龙山文化城址试掘简报》,《文物》,1983年第3期。

[6]河南省文物研究所、郾城县许慎纪念馆:《郾城郝家台遗址的发掘》,《华夏考古》,1992年第3期。

[7]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辉县孟庄》,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

[8]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新密市炎黄历史文化研究会,《河南新密市古城寨龙山文化城址发掘简报》,《华夏考古》,2002年第2期。

[9]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平顶山市文物局:《河南平顶山蒲城店遗址发掘简报》,《文物》,2008年第5期。

[10]赵新平、李一丕:《濮阳县戚城新石器时代和东周城址》,《中国考古学年鉴2009》,文物出版社,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