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事故处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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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事故处办法

医疗纠纷事故处办法范文1

关键词:医疗纠纷;鉴定体制;医疗责任保险

一、医疗纠纷的概述

医疗纠纷的界定是本文研究问题的起点,只有在明确医疗纠纷概念的基础上,才能合理的构筑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关于医疗纠纷的定义理论界说法不一,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亦有所不同。本文对医疗纠纷所定义:是指以患者及其利益相关人与医务人员、医疗服务机构在特定的诊疗护理活动等医疗过程中发生的,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各种争议,从而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对于医患纠纷的界定,本文认为应该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其应包括由医源性引发的医疗纠纷和由非医源性引发的医患纠纷。医疗事故的定义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可见,医疗事故只是医疗纠纷中的一特殊的表现形式,并非所有的医疗纠纷都属于医疗事故。医疗过失的定义主要被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其涵义与上文介绍的由医源性引发的医疗纠纷基本一致。

二、我国医疗纠纷解决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医疗纠纷解决现状

1.法律法规的适用。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我国目前审理医疗纠纷主要的依据。此外医疗侵权行为还适用《民法通则》、刚刚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条例》规定对构成医疗事故的进行赔偿,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不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只占很小的比例。因此,立法者解释对那些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对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赔偿的范围和赔偿的标准。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来进行索赔。

2.医疗鉴定制度。我国医疗鉴定制度包括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当发生医疗事故时,医患双方都可以提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司法鉴定。《条例》颁布后,改变了原来的医疗事故鉴定主体,由医学会来主持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医学会的鉴定体制是集体临鉴定制,鉴定专家不在鉴定结论上签字。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证明医疗机构及医疗人员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重要证据。但鉴定结论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大小没有明确的说明。因此,法官要弄清楚这些问题还要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司法鉴定。

3.医疗纠纷解决的程序。《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医患双方既可以协商解决或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二)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适用冲突。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只对构成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其它的类型的医疗过错不给予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及少数的医疗纠纷被鉴定为是医疗事故,如果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不给予患者赔偿必定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出现。为此,立法者表示,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对患者进行赔偿。这一解释看似很合理,但确出现一个问题,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额却比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额少,但我们都知道,医疗事故是最严重的医疗过失行为,怎么会赔得更少了。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常出现适用法律难的情况,因此,不能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难点,紧紧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势必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出现,也不利于对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2.医疗鉴定体制存在缺陷。由于医疗知识的复杂性、高难度性和专业性,法官在审理医疗纠纷时不能独自对争议的问题作出准确的裁断,因此医学鉴定对法官审理案件至关重要。但是我们国家的医疗鉴定制度却存在问题:第一,医疗事故鉴定主体的公正性受到置疑。我国现行医学会的工作人员都是从各家医院抽调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为鉴定委员会专家颁发资格证书。因此,这就决定了医学会的鉴定人员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存在的千丝万缕的关系,导致其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受到置疑。第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缺乏质证程序。只有在法庭上经过质证的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唯一证据,应该经当事人质证,并由法官判定其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条例》并没有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并且鉴定人并不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且不对错误的鉴定结论负责,以致于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形同虚设。

三、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建全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立法机构应当尽快地制定一部完整的《医疗纠纷处理法》,这部法律既是一部实体法,也应是一部程序法。法律条文应该明确规定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统一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并且对医疗鉴定制度作出合理的规定。应该修改《条例》中医疗事故的概念。扩大其外延,涵盖所有的医疗过错行为,并且法律应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对保险的范围,保险率的计算作出详细的规定。

(二)建立非诉讼解决程序优先和诉讼程序相结合的模式

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并不成熟,没有建立像国外那样成熟的非诉讼解决机制。鉴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复杂性,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花费的时间长,诉讼费用高,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因此,通过成本低,效率高的非诉讼解决方式来处理医疗纠纷是一条正确的道路。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但由于我们国家与国外相关的法律体制、法律文化和背景存大着差异,我们并不能完全照搬他们的经验。目前,我们国家的司法资源还不太丰富,单独的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和医疗仲裁委员会存在着许多障碍,因此我们应该另觅新路,通过简单便捷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我们可以在法院内设立纠纷的调解处,并聘用医学专家来参与调解,形成由法官和医学专家组成的调解委员会,为医患双方的沟通提供一个双互沟通的“平台”,避免双方对簿公堂,加剧紧张的关系。调解委员会通过介入医疗纠纷案件,确定医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并对赔偿数额进行初步的估定。调解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只是建议性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双方不同意调解意见,还可以向法院。

(三)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自《条例》颁布后,医疗机构意识到自身的风险加大,因此,纷纷将目光转向了医疗责任风险机制上来,欲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来分担风险。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好的选择。然而,目前我们国家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的状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

1.在立法上应当确立强制保险原则。即将制定的《医疗纠纷处理法》中应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强制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只有确立大范围的参保主体,才能确保共同分担风险,维持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顺利有效的运行下去。

2.明确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只限于医疗事故,对其它类型的医疗过失行为不予赔偿。这大大缩减了保险的范围。因此,医疗责任保险的范围应包括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一切医疗过失行为,只要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过错,就应该赔偿。

3.取消赔偿额度的限制。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定保险公司最多只赔十万元。这一限度,完全打消了医疗机构的投保积极性。因此应取缔这一限制额度。既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参加了责任保险,那么就应该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患者的损失。

4建立责任保险金的多渠道来源。医疗责任保险金的来源是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确立的关键所在,是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最主要的物质来源。因此,要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由于,目前大部分医院的性质都是公立的,受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资金的来源大部分都是由国家财政拔款。因此,医疗机构可以从这一部分的拔款中拿出一小部分作为责任保险金。医务人员也应该适当缴纳一部分保险金从其工薪中划扣小额的比例作为保险金。

参考文献:

[1]郑雪倩,童云洪.仲裁是否适用于解决医疗纠纷的探讨.医院管理论坛.2005(6).

[2]刘涓.美国医疗损伤责任纠纷相关法律介绍.中国卫生法制.2001(6).

[3]周秀芹,赵立新.日本的医疗事故纠纷与处理办法.国外医学·社会医学分册.2002.3(1).

[4]孙华志.医事鉴定制度建立之探讨.法律与医学.2004.11(2).

[5]蒲川.医疗侵权行为法研究.成都:电子科大出版社.2006.

[6]何颂跃.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释解(第1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7]胡发明.日本的医疗差错赔偿与法律解决系统.国外医学·医院管理分册.2002.19(2).

医疗纠纷事故处办法范文2

律师同志:

我与医院之间发生了医疗纠纷,医院有严重过错。但是,由于当时的医疗费用都是由医生代为交付,事后我也没有向医生系要收据。我该如何讨回医疗收据?如果要不回来,是否意味着这部分的医疗费用就要不回来了?徐某

徐某同志: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医疗费的赔偿是凭据支付的,你没有收据是不会得到这部分赔偿的。

医疗事故可否进行“私了”

律师同志:

我乡下有一个小侄子,一次发烧,去村里一家医疗站治疗,医生打完针,孩子就出现走不动路的现象。后来去医院检查认为是由于打针时打中神经线,造成肌肉收缩,神经发炎,一直到现在孩子都无法正常走路(事发已有1个月)。我们在不断地治疗中,医生说治好的话可能要半年时间。我们把他告上了卫生局,但是我们没什么证据证明针是他打的。现在医疗站提出“私了”,我们应该怎么办呢?张某

张某同志:

不要进行“私了”,因为如果你的小侄子由于此事造成了残疾,由卫生局处理会比较公正,而你们“私了”,一旦你的小侄子的伤害发展严重,就可能得不到赔偿。

拆线不完全算是医疗事故吗

律师同志:

我刚做完手术,有三个小伤口,拆线医生只拆了两处,说另一处因为伤口过小没有缝,近日,我无意中竟然在该伤口处拉出两个线头,也就是说这伤口缝过,但没有拆线。请问,这算医疗事故吗?单某

单某同志:

医疗纠纷事故处办法范文3

关键词:病历档案;管理;和谐医患

病历档案是医院经营的重要信息,是医院与患者之间的一种原始记录凭证。它既是病人在诊疗全过程的真实记录,也是区分医疗责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医、教、研和司法、保险、社保、劳动鉴定等取证的有效凭据。尤其是在涉及到医疗纠纷问题时,它更是医患双方维护各自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证据。因此,加强对病历档案的管理,客观公正地反映病人诊疗的全过程,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

一、依法行医,按章办事,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

医院和其它行业一样,有其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在日常工作中尽职尽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一)、牢记医护宗旨,明确医护人员责任

《执业医师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在日常工作中,广大医务人员在救治病人时,想方设法,争分夺秒。不分节假日,一遇重大中毒事故或急诊手术时,随叫随到,有的手术一做就是几个小时甚至十几个小时,救治了无数的生命,他们的工作和付出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肯定。如2003年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某些地区造成恐慌,在医务人员的努力下得到救治;最近又出现“甲流”,随着人员的流动而传染到我国部分地区,广大医务工作者,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坚守职业道德,临危不惧,在没有硝烟的战场,无私奉献,以忘我牺牲的精神,与病魔进行战斗。救治了无数的“非典”和“甲流”患者,谱写了可歌可泣的动人事迹。医务工作者为了抢救患者而受到感染,有的还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他们不愧是白衣天使、人民的功臣,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尊敬。但也有个别患者,对医务人员工作不理解,有时造成误会;也有个别医务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或者过失,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纠纷时有发生,给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带来不利影响。要妥善处理这个问题,就要分清责任。

二、病历档案是区分医疗事故责任的原始凭证

医院是特殊的行业,医务工作者长期为患者服务,诊断、治疗各种各样的病人,出现个别差错或造成医疗事故是在所难免的。如何区分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差错责任?这是医患双方都特别关注的问题。

(一)、医疗事故与技术事故表现形式的认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如一伤者与医院之间的纠纷案。事故发生后,医院组织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专家进行分析,结论是:不属医疗事故。并向伤者家属说明原因,但不服,硬说是医疗责任事故,并要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253万元。院方依理据争,无法协商解决,于是分别向湛江市、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结论是:不属医疗事故。病历档案记载的经过是这样的,伤者陈某,男,22岁,湛江某校学生。2005年9月4日晚10时40分左右因“被歹徒刺伤头面部及左大腿10分钟”送到广东学医院附属医院急诊科抢救,体格检查:t37c,p114次∕分,r20次/分,bp8/5kpa,神志清,面色苍白,左太阳穴下方及右额分别有一长6cm及7cm的皮肤裂口,深达骨膜,有活动性出血,左大腿中下段侧有一长5cm的伤口,深达6cm,有活动性出血,前群肌肉部分断裂,左足血运好,初步诊断:①、多处刀刺伤;②、失血性休克;③、左大腿股动静脉损伤?接诊医生即在急诊清创室予包扎伤口、输液、输血等抢救,并向上级医生报告、请骨科会诊。数位上级医生及骨科会诊医生均先后到场检查病人。其时伤者血压已回升正常。术后放置负压引流管。上午7:40时医生查房发现左大腿肿胀明显,左足背动脉搏动微弱,左足血运欠佳,请骨科会诊。11:10时送手术室,下午4:45时完成手术,术后伤肢血运恢复,足背动脉搏动恢复。嗣后因左下肢肌肉坏死,毒素吸收,患者高热和肝肾功能受损,于9月9日下午行左大腿上1/3截肢术。二、鉴定结论。在广东医附院对伤者陈某的诊治中,因医务人员经验不足,延误了股动静脉断裂的诊断,最后出现截股的后果,认定为二级医疗技术事故,先后接诊的各级医生均负有责任。患者仍然不服,遂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最后的判决是这样的,本院认为:原告因被歹徒刺伤后到被告处求治,因被告的医务人员临床经验不足,延误了对原告伤情中股动静脉断裂的诊断,导致原告伤肢缺血时间过长坏死,最后被迫截股保命。对此,湛江市和广东省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确认这一事件构成二级医疗技术事故是正确的。从医疗的角度来看,这些措施是符合医疗常规的,至于后来原告被迫截肢的主要原因是先后接诊的医生医疗技术水平及临床经验不足。对造成这一后果,医生不存在失职的行为。且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的规定,应采信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书为本案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的鉴定依据。对事故造成原告在经济上和精神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各种费用71万元。这起历时三年的医疗纠纷案,在2008年8月28日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而告终结。那么,不属医疗事故也不属技术事故,患者要求赔偿也时有发生。

(二)、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表现形式的认定

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属医疗事故患者要求赔偿怎么办?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赔偿是有区别的,医疗事故的赔偿是全面的,而医疗差错是一般性的补助。如一患者黄某,女,34岁,与医院索赔的纠纷案。事情发生后,院方组织专家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分析、鉴定。结论是:医疗差错。并愿意给予3万元的补助和减免医疗费用等补偿。但患者不服,提出索赔各种费用27万元,双方无法协商,于是患者向湛江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结论是: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不服,遂向湛江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因生育两名子女自觉阴道松驰,遂于2006年2月12日到广东医附院整形外科门诊就诊,诊断为“阴道松驰症”。被告于2006年2月15日下午在门诊手术室为原告行阴道紧缩术,术后住院。术后一周,原告发现有粪便从阴道流出,经诊断为阴道直肠瘘。同年3月4日为原告行直肠瘘修补术,术后第3天,原告又发现有粪便从阴道流出。附院妇产科教授会诊后,建议三个月后再行阴道直肠瘘修补术。7月2日经术前准备,由被告妇产、外科和整形科专家为原告施行了阴道直肠瘘修补术。术后伤口愈合好。大便正常,阴道弹性好,可容二指,达到了阴道紧缩术的目的,未造成患者功能性损害,根据《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1、4条第1款“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27万元不予采纳。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原告主张的医疗、误工费应按此规定处理,原告主张的护理、交通、伙食费,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2.6万元。阴道紧缩手术费用应由原告支付。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好途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虽然医务人员都是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程积极为患者治疗和抢救危重病人。但一遇到医疗纠纷的处理就很棘手。如一患者,经湛江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定为“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一、事故经过:死者陈某,男,46岁,农民,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铺仔村人。2007年10月29日因车祸致“左股骨干骨折、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入住广东医附院骨外科,并于当天下午行“左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加压钢板内固定术,左桡骨远端小夹板外固定术”。术后经过一个月治疗,患者一般情况良好,骨折端基本稳定。于2007年11月27日下午转入该院康复治疗。11月28日19时30分左右,服骨折康复治疗中药一剂,于19时45分至20时之间,病人突然出现胸部不适,倒在床上,不能言语,痛苦病容,面色灰暗,大汗淋漓,口吐白沫,血压120/83mmhg,呼吸30/分,律整。约5分钟,心血管内科总住院医师赶到会诊病人,体查:血压90/60mmhg,呼吸40次/分,口唇发绀,颈静脉无充盈,双肺可闻及小水泡音,心率150次/分,心电图示窦性心动过速,完全性右束支导阻滞,超急性前间壁心梗塞、右室心肌梗塞。约20时10分心内科李润基教授、梁伟钧副主任医师会诊,考虑急性心肌梗塞并急性肺水肿,经床边心电图监护,半坐卧位,高流量酒精吸氧、利尿、氨茶碱、地塞米松、吗啡、硝酸甘油等治疗,症状未见改善,约20时30分患者心跳呼吸停止,麻醉科医师给予气管插管、气囊人工呼吸、胸外按压,并用肾上腺素、阿托品、补碱等治疗无效,于21时05分临床死亡。二、鉴定结论:陈某因车祸伤入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术后一个月转该院康复治疗,突发死亡。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病情发生后,医院诊断及抢救治疗是正确的。根据《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医务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与治疗仍发生意外变化的不属医疗事故”的规定。与会专家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裁定: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医务人员也没有过失的责任。但是,医院又考虑到死者家住农村,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给予补贴处理后事的费用,从而解决了这场纠纷。

三、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克服市场经济思想,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给医院经营注入生机,也使医院面临一些新课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医德医风建设,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热点问题。因此,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是医院必须重视的一项重要工程。

(一)、医德医风在市场经济下的基本原则

遵循“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现行的医德应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体现出社会主义先进思想。我国是文明古国,自古有良好的医德风范,“医者父母心”、“悬壶济世”就是对医德的赞誉。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已总结出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执业医师法)。这是社会主义道德在医疗领域的具体要求,是医务人员行动指南。“人道主义”反映了医德的基础,“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强调了医疗卫生工作的职责和义务,“保护人民健康”突出了医院工作的综旨。这一原则继承了传统医德的精华,体现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医德的基本原则。

(二)、医德医风对医院工作的影响

医德医风是社会道德的组成部分,受社会政治、经济关系及文化教育的影响,因此,抓好医德医风教育,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人才、质量、技术、设备和医德医风。曾有人比喻:设备是医院的骨髓,人才是医院的血液,质量是医院的生命,医德医风是医院的灵魂。一批思想境界高、视病人为亲人、忠于职守,技术精湛的医务人员,会得到社会的认可、病人的爱戴,医疗纠纷就会减少,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就有希望。反之,服务态度差、无视他人的健康权利,不顾职业道德,通过医患关系实现医术与金钱交易,从而陷入了“拜会主义”的泥坑,导致医德的贬值。这样的医疗队伍,就会遭到病人的反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就会不断地发生。

医院工作联系着社会,牵涉到无数的患者,既有它的独特性,又有它的普遍性。依法行医,按章办事,加强病历档案管理,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要加强法制、医德医风的教育,规范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发扬救死扶伤的精神,提高服务质量,医患之间的纠纷就会减少,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医患关系就大有希望。

参考文献: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

医疗纠纷事故处办法范文4

关键词:医疗事故;法律责任;医疗机构

医疗事故是当今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医疗事故比比皆是。医生因其医术、医德的缺失,将病人治伤、治残甚至致死的事故是频频发生,给患者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损害,而那些“杀手”医生们却照样行医,大发横财,令人痛恨。医疗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就极易引发社会矛盾。所以,如何依法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的纠纷,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突出的问题。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认定医疗事故中医生的法律责任呢?对于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应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系列医患矛盾的重难点问题又应如何解决,这些均值得我们去深入地思考和探讨。

一、医疗事故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一)医疗事故的含义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以下几种情况应明确规定为医疗事故:1.误诊。2.不负责任,违反规程。3.对病史的采集、病员的检查处理漫不经心,草率马虎。4.擅离职守,延误诊治或抢救。5.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无请示,也未请人帮助,一味地蛮干。6.擅自做无指征、有禁忌的手术和检查。7.配错药等。

(二)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共同构成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医疗事故的处理直接关系着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切身利益,但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无论在法律的依据和制度价值、责任确定的方式,还是在承担责任大小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例如:因造成医疗事故承担民事责任,要依据《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司法解释来确定。落实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所以民事责任的实现,法律关心的重点是对患者所受损失的“填平”,侵权人须以赔偿的方式承担责任的履行。对于民事责任的履行,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赔偿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即可。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对于医疗事故责任人追究的行政责任,依据的则是行政法律法规及其部门规章,根据侵权行为人所犯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行医执照等处理。惩戒事故责任人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防范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对于行政责任的确定,须由有关部门作出,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如何,都不影响有关部门对行政责任的确定。

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

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医疗事故犯罪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

二、患者维权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分析

(一)取证责任

1.证据。证据在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从而做出正确判决的依据,更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1)门诊及住院病历;(2)化验单等各项检查结果;(3)处方、药品;(4)手术中切除的组织;(5)输血、输液的剩余液;(6)病人的尸体等。患者只有掌握了医生误诊等过失行为的证据,才能够在医疗诉讼中处于不败之地,最终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倘若缺乏证据,那么要让医院承担责任就并非一件容易之事了。

2.双方的举证责任

(1)患者的举证责任.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事故侵权诉讼中,患者应当就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2)医疗机构应就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注意:双方签订的免责条款无效),由此可知医疗事故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

(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意义

谈到医疗事故,自然要谈到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的专家利用专门的知识,以事实为根据,以医学科学为指导,对医患双方所争议的医疗纠纷作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重要依据,人民法院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直接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来判案的。因此,医疗事故鉴定能否公平、公开、公正的进行直接影响到医患双方的利益,也是导致众多患者缺乏信任的问题。所以,要制定一套科学、严谨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对于保证公正的技术鉴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存在问题及对策

虽然从表面上看,医学会的专家不再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制约,而是独立地作出医疗事故的鉴定。但是,各医院的专家之间互相熟悉,有的关系还非常好,医院相互之间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医疗鉴定中互相包庇、互相开脱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人员结构明显的违背了“纠纷应由中立的第三方裁判”的法理,医疗人员与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鉴定过程中会有意、无意的偏袒医院一方。老百姓形象的称之为“老子给儿子鉴定”。患方对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由此会产生不同程度的不信任。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原因在于:医学会的专家均是兼职从事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的,在鉴定中即使鉴定有误,故意歪曲事实,偏袒一方,作出错误的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也无需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因此,医学会的专家仅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这是司法实务中医疗事故鉴定失去公正性的重要原因之一。相比司法鉴定则实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司法鉴定人员如果鉴定错误,将被追究责任。这样,就从法律上对司法鉴定人员起到了约束作用,从而保证了司法鉴定人员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二者相比较,司法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比医学会专家的法律责任要大的多。所以,司法鉴定的结论更为可信,这就是为什么老百姓大都相信司法鉴定而不相信医学会鉴定的主要原因。为此,我国应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对专家故意或过失作出错误的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的行为进行严厉地追究,从而在法律上杜绝专家的,发生造假偏袒行为,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权威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1.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为了有效地保障医患双方的利益,找到缓解医患双方矛盾的办法,使医疗纠纷最终能够真正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机构可以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支付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金。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分散医院或医生的赔偿风险,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维护患者利益等具有重要的作用。这样,即可以赔偿了患者的损失,又免除了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我国医疗事业的长久发展。所谓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一种保险制度,确立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强制投保义务,以分散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并使受害人的损失及时得以补偿。强制投保符合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它有利于弥补以自愿为基础的责任保险在保护受害人利益方面的缺陷。充分体现了责任保险越来越倾向于对受害人利益保护的政策目标。从这个角度出发,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首要目标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其次才是分散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

2.保险费率的确定

保险费率的确定既要考虑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也要考虑被保险人的承受能力,尤其是当前我国医疗机构规模普遍偏小,不少医疗机构经营困难、效益不高,强制投保不应明显加重其负担和经营成本。同时,在保险费率厘定方面,为发挥医疗责任保险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作用,应实行弹性费率,将保险费与事故记录相联系,依投保前的事故率来确定保险费率。即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医院或医生的事故发生率来确定其投保费率,以促使被保险人提高注意义务减少事故的发生。

通过以上对医疗事故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希望能够明确医患双方的法律责任,增强处理医疗事故案件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使医疗纠纷能够真正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此外,作为医疗机构,也应当提高自身医疗专业的技术水平,为患者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从而尽可能地杜绝医疗事故的频频发生,促进医疗事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凯,应魏.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侵 权责任法》视野下的分析[J].南方论刊,2010,(9).

[2]解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J]. 中国卫生人才,2013,(7).

[3]李萍映.医疗事故罪疑难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 法大学,2011.

医疗纠纷事故处办法范文5

【关键词】妇产科;护理纠纷;法律问题;对策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4.358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4-2093-01随着时代的进步,人类文化水平也越来越高,自我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在就医过程中,患者对于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越来越重视,因此造就了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率逐年增长的结果[1]。为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有效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医护人员职业素养与思想品德的强化不可或缺。本文围绕妇产科护理纠纷进行分析,找出诱发纠纷的原因,提出解决与预防的对策。1护患纠纷的原因

1.1侵犯患者的隐私权总所周知,人们对于个人隐私问题十分敏感。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名誉权,病人和普通公民一样,均有权享受这一权益。而由于妇产科的病患疾病部位比较特殊,同时病因又和病患家庭、婚姻、性生活情况密不可分。在医护人员对病患进行沟通时,病患常常会觉得难以启齿而拒绝回答。而当医护人员采集到患者隐情后[2]。并未遵守《护士条例》,对病患隐私内容进行泄露、宣扬,病患深感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于是与护理人员产生纠纷。

1.2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病患身为特殊消费者,在治疗过程中,有权利了解自己的病情,同时治疗、护理方案的选定权也并非只掌握在医护人员手中。病患对治疗措施、治疗方式、治疗益处与弊端都有知情权。同时,当医护人员在对病人进行治疗或护理的过程中,在未得到病人许可权,擅自做主随意碰触病人身体,未经同意决定手术或护理方案,均会导致病患对医护人员产生不满与抵触心理,最终导致纠纷案件的爆发。

1.3专业知识与技能不过硬护理是份带有服务性质的工作,由于涉及到病患生命安全,因此责任重大。护理人员除了拥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还应该掌握丰富的专业知识,工作需要的操作技能也务必纯熟,心理素质要提高,能够灵活应对突发状况。由于妇产科的病患常常在治疗或护理过程中,容易出现突发状况,此时护理人员如果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并进行有效的救治,常常会由于错过黄金治疗时间,造成无法挽救的惨剧。2对策

2.1加强法制观念为预防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医护人员应增强法律观念,掌握相应的法律意识,在治疗护理过程中,为维护自身与病患双方的合法权利奠定基石。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护士条例》,严格按照条例内容管理好自己,做好日常工作。在进行护理工作前,需思考再三,不仅要考虑到医疗专业的层面,还要对法律层面进行充分考量。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妥善得体地开展护理工作,培养医患和谐关系,提高病患对服务的满意度,这是能够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办法之一[3]。

2.2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医疗护理工作的服务性非常强,因此医护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需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改善自己的服务态度。在孕产妇入院治疗期间,与孕产妇友好相处,尊重病患隐私,了解孕产妇需求。对孕产妇进行妇产科知识的宣教工作,帮助消除孕产妇的紧张心理。由于孕产妇即将分娩,因此心理、精神以及生活会产生巨大的变化,医护人员应常常与之进行沟通,帮助排解孕产妇的压力。有必要时,向其家属进行沟通,双方合作给孕产妇最全面的护理。尽量减少矛盾的发生,冲突发生时,医护人员应当耐心进行调解,化解医患之间的矛盾,防范护理纠纷的发生。

2.3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对于医院而言,医疗水平与服务质量是重点。因此,加强医护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同时对培训情况进行考察。加强实际操作训练,将理论与实践进行充分结合。强化医护人员医疗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训练医护人员心理素质与精神抗压能力。护理人员应注重每一个护理环节,面对任何突发状况都应该临危不乱,镇定自若的拿出专业心理素质与职业素质,妥善处理问题。此外,在妇产科中,护理人员对于三个产程的相关知识一定要进行全面的了解,充分掌握各项指标的情况,才能在医疗过错中,察觉到异常情况并及时进行处理,将损失降低到最少[4]。3讨论

为了降低医护纠纷的发生率,因此预防工作务必要做好。本文以妇产科护理纠纷为例,对诱发护患纠纷的原因以及预防与解决纠纷的对策进行了探讨。最终你通过研究与调查发现,通过加强护理人员法律意识、提高护理人员综合素养、提升工作质量,定期开展专业化培训,加强业务水平、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能有效降低护理纠纷的发生率,提高病患对医疗护理的满意度。参考文献

[1]缪爱华.从和谐社会构建角度看妇产科护理纠纷的防范[J].吉林医学,2013(26):5515-5516.

[2]许亚莉.论妇产科护理的纠纷及其防范对策[J].求医问药:下半月刊,2011(7):52.

医疗纠纷事故处办法范文6

关键词:护理文件;文书质量;问题;对策

护理文件是医疗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护理人员记录患者住院期间生命体征、病情变化、医嘱执行以及护理措施的客观资料[1]。护理文件在患者疾病处置、解决重大疑难杂症以及正确处理医疗纠纷问题上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正确书写护理文件无论对于医疗、护理人员自身,还是对于患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为探索提高护理记录质量,对我院2012年1月~12月每月质量控制中各科随机抽查的5份病历,共计1440份进行归纳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对策。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对我院2012年1月~12月每月质量控制中各科随机抽查的5份病历,共计1440份护理病历进行检查。

1.2检查方法 由专职质控人员及科护士长进行质量检查,质量标准按照《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和据此规范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的护理文件书写质量标准进行。

2护理文书缺陷原因

2.1护理人员编制不足 大多数非护理工作由护士承担,忙于患者的治疗及常规工作,没有足够的时间认真仔细地进行护理文件书写,同时,新护士、低年资及轮转护士,观察患者的能力以及书写描述水平较差,表达不清。

2.2资料收集不准确 资料收集要求客观、准确、及时、真实、完整。主要原因为护士未真实查体及准确记录患者反映的情况,护士参杂自己的主观见解和评估。如一外伤患者入院时背部有擦伤,护士在入院评估时未及时发现记录,过后再告知患者及家属引起争执,又如患者既往有药物或食物过敏,护理记录中未详细记录入院时的情况,上述情况均为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埋下隐患。

2.3护理告知内容记录不全 护理告知内容不全主要体现在告知治疗的目的、用药后反应、特殊护理操作的注意事项、安全防范措施等。主要是因为护士的法律意识淡薄,已告知注意事项但未记录,如应用头孢类药物是应禁酒,患者输液后私自外出饮酒出现过敏反应,又如应用热水袋不当引起皮肤烫伤,而安全防范措施只注重口头宣教而无详细的护理记录,一旦患者发生意外,引起医疗纠纷,空口无凭缺乏法律效应,无法为自身保护提供依据。

2.4护理记录缺少连续性和动态性 主要原因是护士只注重完成具体护理操作,未及时对效果进行评价。主要表现在上一班患者出现的病情变化或用药后需要进一步观察的,在下一班记录中未体现。对患者进行的健康宣教、护理告知、注意事项等患者的掌握情况无反馈。如患者高热应用退热药物或物理降温后,体温情况无记录;又如头痛、便秘等症状的进展和缓解程度、时间等没有详细记录。

2.5护理记录不及时、不准确且欠全面详细 如:①抢救记录不及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因抢救患者而未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h之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2]";检查中发现漏记、错记的现象,不但不能证明护士在抢救中的积极作用,反而有延误抢救与治疗的嫌疑;②患者请假外出或拒绝某些检查治疗和护理时,报告医生及签字不及时时,导致证据缺失;③如:一院外带入压疮患者,护士对其压疮进行了详细观察,但记录为"臀部、骶尾部两处压疮,已给予处理",而对其压疮分期、面积大小、深浅度未作记录,相应的护理措施及动态效果评价也未作详细记录,几天后患者压疮面积及深度增大;④检查中还发现,许多已实施的正常医疗护理行为,因护士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而漏记。如:皮试结果与测量血压结果未记录,即使与患者出现的不良后果没有任何关系,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说明不了已经实施的正常医疗护理行为。⑤护理宣教内容过于笼统,特别体现在特殊饮食、术后功能锻炼等。

2.6医疗记录与护理记录不一致 临床护理记录不仅是检查衡量护理质量的重要资料,也是医生观察诊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不认真记录或漏记、错记等均可能导致误诊、误治,引起医疗纠纷。原因是护士专业水平有限,经验不足,以及医护双方在收集患者资料过程中信息来源的误差,医护之间缺乏沟通所致。医护人员记录不一致使患者及家属对病情记录的真实性表示怀疑,是易引起医疗纠纷的重要隐患。

3对策

3.1加强在职教育,提高护士的法律意识 ①利用业务讲课、专题讲座、个案讨论等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对护理文书中潜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学习和讨论。②有计划、有组织的对护士进行"三基"培训,结合医院的实际需要,选派护士外出进修学习。培养护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补充完善护理文书书写质量标准,体现专科特点,避免因护理记录缺陷引起医疗纠纷,使护士认识到医疗纠纷重在防范。

3.2加强护理质量管理,进行持续质量改进 ①完善奖惩机制,实行护理部-科护士长-护士长三级管理负责制:护士长自查1次/w,科护士长每两月一次,护理部质控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护理病历进行抽查、考核,并将评分与月质量考核挂钩。②将检点放在记录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是否代签名、签名是否规范,特殊患者体温与病情是否相符;医嘱执行签名是否及时;级别护理更改是否记录;交班内容记录是否全面详细;记录频次是否符合病情;专科描述是否有体现;相关文书书写规定是否执行等。 ③要求护士长每天检查护理病历的书写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利用早交班时间学习护理病历的书写规范,通报存在的问题,每月有分析、总结、评价。科护士长对抽查出存在问题的护理病历进行追踪,落实整改措施,以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④规范专科护理记录,如脑出血患者肢体肌力、心衰患者心功能分级描述等。

3.3加强护士专业能力的培养 在护理记录中,不仅能客观地反映出患者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能反映出护士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因此要有计划的对各能级护士不断加强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临床工作中通过开展护理查房、组织疑难病例讨论、随同医生查房等形式加强业务学习,使护士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能操作,不断更新知识,更新观念,提高护士的综合素质。在医疗护理行为中,加强护士的责任心,多于医生沟通交流,保持护理病历与医疗病历的一致性,减少医疗纠纷。

3.4学习书写的标准 组织学习《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和我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护理文件书写管理标准,一定要遵循"谁执行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自觉地"真实、客观、准确、及时"坐好各项护理记录。

4结论

建立健全护理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护理质量管理,持续质量改进是提高护理文书质量的关键,通过对护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培训,护理记录缺陷明显降低,且增强了护士对法律的意识。虽然仍存在护理记录缺陷,但与之前相比明显降低,说明加强管理、加强有关法律及业务学习,对提高管理护理文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