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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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范文1

我国食品产业链发展不平衡随着食品产业的工业化、市场化,食品市场呈快速集中趋势,而作为食品原料来源的农业仍处于分散经营状态,造成分散的小农经济与现代食品工业对接失衡。换言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下游环节集中度和规模化程度较高,管理水平和可控性也较高,而农资、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产品流通领域等上游环节则处于无序竞争状态,可控性较差。可见,上游小农经济与下游食品工业化发展不平衡,食品产业链缺乏稳定性、协调性,上、下游产业链有效衔接不足,原料提供、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服务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是造成食品产业链安全源头失控的潜在风险。此外,产业链源头落后的分散经营方式,难以形成完整可追溯的产业链,食品质量从源头上得不到有效保障。

食品信息不对称食品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消费者选择食品取决于消费者所能获得的食品质量信息充分与否。充分、准确的食品质量信息可以使消费者作出正确的消费决策,消费信息的不足与错误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决策质量。随着食品科技的发展,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于食品产业,消费者难以掌握食品质量和安全方面的全部信息,难以通过传统方法来评估食品质量和风险。消费者无论在消费前还是消费后短期内都很难辨识和感知食品的质量是否安全,消费者购买某类食品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食品属于信用品。[16]食品产业链中,原料供应、生产加工、流通储存、分销零售各环节不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这将导致食品市场决策与交易主体的防御成本增加、食品市场的效率下降、劣币驱逐良币等不利后果。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食品产业链变得越来越长,控制产业链安全的难度也随之加大,许多生产企业不清楚自己最终产品中所有成分的来龙去脉,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经营者对问题来源一无所知,这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潜在风险。

食品产业流通环节过多、经营成本高,由于物流和销售等中间环节成本的增加与高额的进场费,再加上食品流通环节税收政策调控不足,流通中的成本有时甚至高于食品本身的生产成本。食品制造企业的利润被流通环节的经营者挤压,食品制造企业又对初级农产品生产者的利润挤压。利润分配格局扭曲使成本一再转嫁,引发食品安全恶性事件,最终由社会来买单。如在“三聚氰胺”事件中,一方面,奶站、奶农与奶业之间仅是买卖关系而非利益共同体,奶企、奶站和奶农之间没有做到价值共享。奶企没有将利润与奶站和奶农分享,奶站和奶农缺乏保证原料奶质量的动力;另一方面,奶企为了应对业内的激烈竞争,不断压缩成本,为维持利润将成本转嫁给奶站和奶农,根本不考虑奶站的收购成本和奶农的养牛成本,结果导致了一些收奶站和奶农的不法添加,使产品质量追溯无法进行。可见,只关注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竞争,而忽视其合作和价值共享,最终将导致产业链及其个体的价值都无法实现。因此,产业链要持续健康发展,上下游必须具有合作的意愿,共享价值链带来的利润,否则,一些从事低附加值环节的经营者就没有动力为其下游经营者提供高质量的产品,进而导致下游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无法保障,最终价值难以实现。可见,忽视上下游经营者之间的合作和价值共享,最终将导致产业链利益分配失衡,影响食品安全和产业链持续健康发展。

农民和消费者是食品产业链中的弱者产业链上游的种植、养殖和下游的市场终端消费是食品安全控制的薄弱环节。产业链上游的农民和终端的消费者,是食品产业链中的弱者。一方面,在食品工业化的生产方式下,从农田到餐桌,经过种养、初级加工、生产制造、仓储运输、分销零售等环节的漫长过程。食品生产经营的多环节和多要素,徒增了消费者的信息劣势。在农民和消费者之间有无数看不见的手在操作,农资商、农副产品的收购商、食品加工商、储藏运输商、批发零售商、专家失职、监管失职等,都使得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历程充满了不安全感。另一方面,在市场化的食品供应体系中,食品产业的利润被中间商盘剥,农民的耕作收入不断被挤压,农民从中获利甚微。如即便在美国,农民从消费者的食物消费中所获得的收入还不到食物消费价值的5%。这将造成难以维护产业链上游种养者的权益和难以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并存的双重困境。食品产业规模化程度不高,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食品工业总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是衡量一个国家食品工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2010年我国食品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的比值为0.88:1,这一标准远低于发达国家3:1左右的水平。食品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兼并重组力度不够,大中型企业偏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低,“小、散、低”的格局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小、微型企业和小作坊仍然占全行业的93%。[17]可见,缺乏科学的产业结构和经营模式同样是我国食品产业链安全面临的深层次问题。

作者:王辉霞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系

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范文2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立法

近些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案件频发,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作案手段隐蔽,查处难度大、犯罪行为在生产阶段,隐蔽性强、犯罪主体多元化 ,单位犯罪现象增多、与其他犯罪案件相交织以及案件危害严重、影响恶劣,涉及范围广泛等特点。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也是我国政府当下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主要从法律层面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控制进行研究。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原因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方面的原因。

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虽然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并且又进一步出台了《解释》,对食品安全犯罪做了全新的规定,也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但是其规定还是有一定的缺陷,还会给一些不法的食品生产、销售商以可乘之机。我国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犯罪分类模糊不清。主要表现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中的罪名,其所侵犯的客体中主要客体很难区分,因为主要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也就是犯罪的分类。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于侵犯的主要客体不明确导致犯罪分类不清。

2.刑罚设置不能符合当前惩罚犯罪的需要。刑法是由犯罪和刑罚两部分组成的,为了完成和实现刑法的任务,既要规定犯罪,也要规定相应的刑罚。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方面的规定不足表现为罚金的设置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罚金的计算以“销售金额”为依据使那些没有销售金额或者销售金额较少的犯罪分子得不到强有力的罚金刑处罚。而对食品安全犯罪罚金刑限额幅度的设置过低以及对单位罚金刑的规定过于笼统都使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另一方面,

3.有些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刑法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具体危险犯,只有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本罪。“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规定很难鉴定,即便两高作出司法解释,但是该解释仍然不明确,缺乏现实的操作性。

4.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我国在未颁布《食品安全法》之前的法律体系,包括《食品卫生法》、《质量安全法》等并不是以保障食品安全为目的而构建的。风险分析原则、预防性原则 、可追溯制度、召回制度等为各国一致认可的、确保食品安全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也未确立,这些都有可能造成监管过程中的职能缺失,导致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执法方面的原因。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有药品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等,这些部门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监管,但是各自所依据的标准却不相同。这些职能部门的职责交叉,在监督管理体制上存在多部门间的模糊地带。多头管理和职能模糊、交叉使得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明确,权力责任不统一,造成遇到问题无人管理的混乱局面。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控制

(一)从立法层面着手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犯罪。要正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制度的不足,避免立法冲突现象,规避法律语言的表述过于模糊,缺乏明确性的现象,调整犯罪的处罚力度,做到罪刑相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

1.明确和完善犯罪分类。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精神在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才是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客体。因而,把食品安全犯罪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更为妥当。

2.完善刑法中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规定。形成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层级性、严密性和强力性,确保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无缝衔接,全方位构筑食品安全法律屏障是我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任务。首先,要将《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生产、销售”行为也修订为“生产经营”,包括食品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整个过程1。其次,根据《食品安全法》的内容,增设涉及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等众多领域和环节的相关罪名。再次,设置不作为的犯罪,并将所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的起刑标准均设置为行为犯。最后,用“经营金额”取代“销售金额”,“经营金额”涵盖了生产经营者一切用于与不安全食品有关的投入和产出的资金,既包括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成本,也包括通过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利润。2同时要加大罚金的处罚力度,有效惩治食品安全犯罪。

(二)从执法层面着手,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犯罪。

1.在食品安全的执法方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纵横体系”:横向规制体系是以各种法律法规健全、组织执行机构配套、政府和企业逐步建立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的预防性控制体系为特征;而纵向实施则是“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规制。政府管理部门作为食品监管的主体,应建立一套预警、监督、管理和惩戒机制。具体而言,我国应建立以县(市)为监管中心,以乡(镇)为监管前沿,向村辐射延伸的县(市)、乡(镇)、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对于农村地域广阔和居住分散的特点,根据食品监管的需要还应建立行政村村长责任制,增强农村干部的责任意识、建立以村为单位的信息平台,做到县(市)、乡(镇)、村三级联网,以保证发现问题后及时汇报并处理。

2.要完善检验检测制度。整合农林,质监,工商等部门现有的检验检测资源,推进企业自检体系的建设,完善委托检验制度,加强社会中介检测机构主职能。进一步完善食品检测制度,严把卫生质量安全关,未经检测机构抽测或检测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流通。

3.要建立系统化的处罚体系。首先,建立双罚制制度,个人和企业均为处罚对象。其次,赋予行政执法人员多项职能,具体包括责令停业或部分停业、取消营业许可等。再次,构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法律体系,加强制定相关规章、标准,对于各考核评判指标进行量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守法和诚信情况,实施企业分类监督,依法调整执法检查和监管重点。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要依法采取限期召回产品及其它行政处罚措施,并向社会公布;行业协会要利用诚信提示、警示等方式实行诚信惩戒。

参考文献:

[1]彭玉伟:《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的缺陷与完善》,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作者简介:

史亚杰,女,蒙古族,(1981.11--),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宪法学。

注:

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范文3

关键词:风险治理;社会治理;责任治理;效能治理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9-0265-02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我国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需求的不断提升和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持续加大,《食品安全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尽快予以修订完善。多年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践启示我们,必须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以科学的理念为指导来修订《食品安全法》。

一、将风险治理理念贯彻到底

在食品安全治理理念中,风险治理理念为核心理念、第一理念,其他理念大都由风险治理理念所派生或所延伸。风险治理理念的提出对全球食品安全工作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方向性的重大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在应对这些重大事件中,国际社会逐步探索出了以科学为依据的食品安全管理方式,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模式应运而生。

风险分析模式主要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与风险交流。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这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正逐步从结果治理向过程治理、从经验治理向科学治理、从传统治理向现代治理的转变。

风险是众多管理科学面临的主要问题。食品安全领域是充满风险的领域。安全与风险对立统一、此消彼长。多年的监管实践表明,只有从安全与风险的对立统一中把握食品安全,才能准确地把握食品安全的真谛。当前,贯彻科学发展观,应当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将风险治理理念贯彻到底,以其统领食品安全工作的全局。

首先,应当将风险治理原则确定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原则。所谓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食品安全治理全过程和各方面的原则。风险遍布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有必要强化从农田到餐桌食品生产经营全程治理,尤其要强化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风险来源于社会的许多方面,有必要强化食品安全的社会治理;破解食品安全难题需要专业机构、队伍和人员,有必要强化食品安全专业治理;食品安全风险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只有积极主动,才能及时有效发现问题,从而强化食品安全的能动治理。

其次,应当将分类治理制度确定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制度。长期以来,在食品安全领域,往往基于业态、规模、产权等要素对食品企业进行分类。严格说来,这一分类并没有抓住食品安全治理的本质和精髓。食品安全与食品风险是相对应的概念。从绝对的意义上看,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而从相对的意义上看,风险有轻有重、有缓有急。治理的基本策略是分类治理、分步实施。有必要从风险的角度对食品企业进行科学的分类、分级,政府可以根据风险程度确定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这样,不仅可以节约监管资源,也可以提高监管效能。

再次,应当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具体制度。为实现全程治理,在新体制下,有必要明确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关系;为实现社会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鼓励和支持监管部门、评估机构、食品企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消费者等,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为实现能动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自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解决风险;为实现专业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企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

二、将社会治理理念发扬光大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理念。例如,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自律,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些制度有着丰富的发展内涵和广阔的拓展空间。

必须深刻地看到,将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仅仅停留在治理理念的层次上既不充分、也不深刻。艰巨的任务是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使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得到真正落实。因此,必须坚持大社会安全观,通过科学的制度机制安排协调好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公众、媒体等多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纵横交错、密切协作、职责清晰的食品安全治理网络,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首先,应当把社会治理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原则。作为治理原则和治理策略,社会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治理的视野和胸怀。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敏感、复杂、艰巨,公众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可谓关注度高、满意度低,参与度高、容忍度低,期望值高、信赖值低。在此特殊历史时期,加强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有利于形成食品安全治理的命运共同体,群策群力破解食品安全难题。

其次,应当加快建立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基本格局。食品安全社会治理涉及众多主体。在这些主体中,有的是权力持有者,有的是义务承担者;有的是私利益追逐者,有的是公益维护者。应当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积极引导、有序推进,加快构建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大格局。

再次,应当加快建立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有效机制。例如,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险,以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管理体系社会专业评价制度,鼓励社会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价。

三、将责任治理理念落实到位

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食品安全权利义务关系。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企业、监管部门、地方政府、检验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和治理力度的加大,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应当强化食品安全权利义务关系的科学配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义务的核心内容是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标准,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在于满足消费,食品消费的基本前提是食品必须安全。生产经营安全的食品是食品企业对社会的基本义务,是食品企业得以存续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诚信自律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原则。诚信自律可以弥补成文法律的缺陷。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责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最大限度地发现风险,最大限度地保证安全。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责任的核心是依法依约开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安全认证、安全评价等。

其次,应当保障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履行义务所需要的基本条件。从食品企业来看,企业应当拥有专职管理人员从事风险防控。有必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从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来看,有必要保障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标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从社会专业机构来看,检验机构、鉴定机构、监测机构、评估机构、评价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不断提升技术支撑的能力和水平。

再次,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主体不履行食品安全义务的法律责任,尤其要加大对故意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在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的同时,更要充分利用民事手段,强化对检验机构、鉴定机构、监测机构、评估机构、评价机构出具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给企业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制裁措施。

四、将效能治理理念摆上日程

食品安全治理的首要目标、根本目标是安全。但研究食品安全问题,不仅需要从政治的角度来驾驭,也需要从经济的角度来把握。除了安全的目标外,还必须考虑效能的目标,这是食品安全治理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食品安全治理应当注重治理投入与治理产出的关系,努力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

影响食品安全治理效能的因素很多,有宏观层面的问题、中观层面的问题,也有微观层面的问题。科学的监管理念、监管体制、监管法制、监管方式、监管行为等,往往会产生积极的监管效能,从而促进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的提高。反之,则有可能阻碍食品安全治理水平。

首先,应当将食品安全效能治理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原则。实行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食品安全治理效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风险情况确定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等,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国家应当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依法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安全检验资源、信息资源等,实现食品安全资源共享,实现内涵式集约化发展。

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范文4

关键词: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

一、农村市场中食品安全现状

(一)食品加工生产环节不安全

由于农村原料成本、房租、人力成本都较低,所以很多食品生产加工的厂家都会逐渐将厂址选在了农村地区,与此同时一些自制食品的小作坊也都选择在农村生产加工,例如:豆腐制品、榨油等。实践中存在许多不安全的要素:一是加工生产的环境条件、卫生条件较差,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二是随意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三是食品加工生产过程并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与规程进行,所加工生产出的食品存在隐含风险。四是农村食品加工生产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状况与个人专业素质都相对不高,也间接影响了食品安全生产。因此,农村食品加工生产环节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还是非常多的。

(二)食品市场流通环节不规范

在农村市场中,食品流通相对较为繁荣,但是繁荣的背后也隐藏着诸多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村市场中食品交易通常情况下商家都不会提供票据,消费者也没有索要票据的习惯,这就为“三无”食品的存在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二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非常普遍。在农村市场中,仿冒、假冒、模仿名牌产品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类似于“康帅傅”、“可日可乐”、“雷碧”、“八个核桃”、“老干爹”等“傍名牌”商品数不胜数。三是自制食品非常普遍。在农村的市场中,自制的年糕、炒货、熟肉等食品非常普遍,为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四是农村学校周边成为食品流通的重灾区。在农村学校周边开设的各类小商店内,是假冒伪劣食品的“集散中心”,一到放学时间,这里通常会“热闹非凡”,学生的健康安全令人堪忧。

(三)食品消费安全观念不够强

市场行为是双方行为,不仅要有销售主体,同时还要有消费主体,而在农村中,农村人口食品安全观念并不强,也是导致农村市场中假冒伪劣食品泛滥的一个原因,这些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对食品安全的常识了解较少,很多情况下甚至是不了解。二是传统思想影响了食品消费行为,其中蕴含着很多安全风险,例如用土方法制作的食品,就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而一直以来传统风俗、习惯就是这样做的,所以在农村理所当然会认为这是正确的。三是认为自己的身体足够好,不娇气,所以吃东西并不讲究。四是受经济条件所限,认为自己应当是吃这些食品的阶层。凡此种种,不胜枚举,这些想法都极大地促进了假冒伪劣食品在农村市场中流行。

(四)食品安全行政管理不规范

农村的食品安全管理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一是农村食品安全管理存在不严格的现象,通常大家都相互熟识,只要不出现问题,管理者并不会真正与商家“撕破脸”。二是以罚代管现象较为严重,通常情况下管理部门在街道上级通知之后,对农村市场开始例行检查,发现了问题就罚款,并没有其他更好的管理方法,在商家缴纳完罚款之后,依然在从事经营活动,食品安全隐患并没有完全消除。三是大量存在管理者与经营者相互通气的情况,在农村的熟人社会中,此类现象并不少见。当情势紧张时,管理者往往会提前告知食品经营者,而此时食品经营者也会隐忍一时,事后又会重新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这为农村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

二、农村市场中食品安全问题堪忧的原因

(一)食品安全防控法律体系不健全

当前我国防控食品安全的法律规范中最高层级的是《食品安全法》,而除此之外,各个省还有一些针对本省食品安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总的来说,当前专门针对农村市场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规范还是比较匮乏的。因为农村市场与城市的市场有很大的差异性,在管理方面也需要用不同的管理手段来加以管理,但是现实中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是相对不完整的,尤其是针对农村市场的管理措施规定得更加有限,所以农村市场的食品安全问题解决起来较为困难。

(二)农村地区消费观念整体性陈旧

农村市场中,食品安全隐患较大的一个原因还在于农村消费者的观念较为陈旧,因为农村地区村民普遍的文化水平比较低,接触食品安全常识的途径也有限,很多上了年纪的人都不会使用智能手机上网查信息,对食品安全的理解仅限于生活经验的交流,因而对食品安全的判断也较为粗浅。与此同时,受农村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村市场中一味追求价格便宜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这种现象达到了一定程度,就会出现商家克扣食品品质的情况,从而也就导致了大量假冒伪劣食品在农村市场中流通的现象。

(三)市场管理力量深入农村有难度

食品和市场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一般只到县城一级,而在对农村中,食品和市场管理部门并没有机构设置,相关职能制放在了乡镇政府中,食品安全员通常情况下都是由其他人员兼任的,通常无暇全面管理农村市场中的食品流通问题,即使是管理,多数也是“运动式”、“政策式”、“专项式”管理,常态化的执法管理活动较少。食品安全行政管理方面的力量不足,难以深入农村市场的每一个环节,加之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也就导致了农村地方食品安全环境较差的结果,于是农村市场就成了假冒伪劣、垃圾食品的天堂。

(四)农村地区食品安全宣传不到位

在农村市场中,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管理等环节都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从而使食品安全隐患丛生,其中农村地区食品安全宣传不到位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虽然在农村地区也会有12331等法制宣传活动,但是“例行公事”的成分较多,过了宣传期,基本上就不会再有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因此对于村民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往往是比较欠缺的,尤其是对老人和小孩在食品安全常识方面的教育,相对更加匮乏,老人和小孩的食品安全知识也比较匮乏,所以会引发一些不健康的消费行为。

三、农村市场中食品安全防控法制体系建设的完善

(一)完善食品加工生产规范

针对农村市场中食品加工生产活动比较多的特点,法律法规应当完善食品加工生产的规范,除了要细化食品加工生产的技术操作规范之外,不容忽视的是卫生环境、卫生条件、从业人员的限制等规范。即:一是要明确食品加工生产的硬件环境条件标准,主要是加工生产场所的大小以及卫生标准,不达标的,不允许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二是要明确食品安全加工生产所用器具的卫生标准。繁琐达不到卫生条件的,不得作为加工生产食品的工具。三是要明确食品加工生产从业人员的标准,最基本的标准是要有健康证,从业者应当持有健康证才可以从事食品加工生产活动,而且健康证要每年复检一次,对于复检不通过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生产活动。这样就可以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加工生产活动的安全性。

(二)完善农村市场准入体系

农村市场中,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现象是非常多的,农村市场已经成为假冒伪劣食品的集散地,很大原因就是市场准入关口没有把好,假冒伪劣食品很轻易的就会进入到农村市场并开始流通,这就使得农村市场中的食品安全隐患大大增加。因此,要规范农村市场中食品销售活动,就应当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具体做法,一是要建立进货台账。对于食品销售者,必须提供进货台账,如果没有发票,没有台账的食品,不得在本地农村销售。二是对于仿冒、山寨、“傍名牌”的食品,要坚决阻挡于农村市场之外,并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一旦发现销售者销售类似食品的,要给与处罚。所以,只有卡住了入口关,才可以使农村市场的食品安全风险降到最低的程度。

(三)完善宣传举报互动机制

在农村市场中,对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不大是导致流通环节假冒伪劣食品大量出现的一个原因,因此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知识在农村的宣传,具体而言,一是要完善宣传机制。要由规范性文件规定,要在农村中每月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并且要由乡镇政府在农村集贸市场等重要位置张贴食品安全的宣传材料。二是要完善举报机制。建立和完善举报通道,使农村能够对假冒伪劣食品进行无障碍的举报。并且要完善激励机制,对于村民举报农村市场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给与一定的奖励。同时还要建立保密机制,要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给与保密,如果因泄密而导致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完善了宣传与举报的互动机制,就可以使农村市场销售食品的行为得到净化。三是聘用农村专职食品安全员,在农村市场中适时收集各类食品安全信息,发挥“千里眼”的作用。

(四)完善执法机关配合机制

食品安全执法涉及的部门众多,尤其是对农村市场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开展的执法,会涉及的部门有可能比城市更为复杂,政府食安办、食品监管、市场管理、畜牧水产、农业管理、公安食安大队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往往都具有管理权,由于执法权力是分散的,这就会出现有了利益“一哄而上”而由了责任“一哄而散”的现象,因而对于农村市场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实际上是比较弱的。要解决此类问题,最有效的措施就是依靠联合执法的方式来加以解决。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召开定期或者不定期联席会议的方式来将具有食品安全管理执法权的机关聚集在一起,沟通研究执法方案和执法对策,必要时可以采取共同出击、联合执法的方式来解决具体实际问题,这样就可以使农村的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的防控。

(五)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在实践中,对于在农村市场中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是采用罚款的方式来解决,罚款之后,经营者又会“重操旧业”,而管理者碍于农村熟人社会的关系网,也不便再行处理,这样对于默认了假冒伪劣食品的蔓延。针对管理上的难点,可以通过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来解决实际问题,即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将销售食品的企业或者个人的身份信息都纳入到信用体系之中,凡是食品生产销售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要在信用积分中予以扣除,在一年内被扣除的分数累积到一定程度的,要将其列入黑名单,永久不得从事食品相关行业,这样就可以使农村食品市场环境得到净化。

(六)完善农村监管问责体系

农村市场的食品监管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困扰着管理者的问题,除了有执法人员相对匮乏的客观原因外,在主观方面受农村熟人社会影响,执法中出现故意放松甚至是通风报信的情况也是非常普遍的。因此,要强化对农村市场中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还要从监管者自身入手,加强农村监管问责机制的建设,一是要规定问责的情形,即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者存在哪些情况会被问责。二是要规定问责的后果,即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者出现什么行为要承担什么责任,也要由规范文件给予规定。三是要将问责与职务晋升相挂钩,增强问责程序的可执行力。这样就可以使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者能够尽心尽力地从事管理活动。

四、结论

农村市场受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程度、管理条件的限制,一直以来都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因而农村的食品安全问题近年来逐渐凸显出来,假冒伪劣、“傍名牌”的侵权食品、垃圾食品充斥着农村市场。为了加强对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的管理,必须要通过完善制度的方式来加以解决。具体而言,要在食品加工生产规范、农村市场准入、宣传举报、执法机关相互配合、信用体系、问责机制等方面来完善农村食品安全防控的法律体系,这样才能够将农村市场中的风险降至最低的程度。

参考文献:

[1]何菊秀,肖静.农村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困境和解决思路[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8(4)

[2]李蛟.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及解决对策[J].农业经济,2018(4)

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范文5

关键词:食品安全保障 监管

Abstract: Food is the paramount necessity of the people. Food safety is an important problem what matters directly not only for the health and safety of the people, but also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On April 16, 2003,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arked the new stage of our country’s food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which combined comprehensive and concrete supervision together. This also reflected the government’s great determination to substantially take control of the food safety work in order to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However, in recent years, there still frequently comes negative news relating to food safety, such as the cases of Fuyang fake milk powder, Chongqing paraffin hotpot condiment, Taicang inferior crushed dried pork, Longkou fertilizer-adulterated bean vermicelli, the Sudan 1 case, etc. Yet what startled people most is the recent Sanlu poisonous milk powder case. Besides the producer and distributor’s moral decline in profit seeking, the imperfectness in food safety guarantee mechanism is a more important cause of the rises of such cases. In order to guarantee our country’s food safety, it becomes an urgent task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food safety guarantee system.

Key words:food safety; guarantee;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一、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

据国家有关部门对水果、大米、婴幼儿配方乳粉、水产品、饮料、蔬菜、鲜肉、发酵性豆制品、膨化食品、葡萄酒等10种关乎百姓日常生活的食品进行检测中发现,不合格率接近10%。导致食品不合格的因素很多,有些因素直接威胁到我国的食品安全。

1.食品添加剂不符合标准规定。发酵性食品违规添加防腐剂苯甲酸的情况较多,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防止产品变质,延长产品的变质期,不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导致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也有的企业由于采购的原料中含有防腐剂,造成产品防腐剂含量不符合标准。

2.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少数奶粉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掺入大量的代用品,经过极为简单的加工、调味、膨化等工艺过程配制而成,有些甚至根本没有牛奶成分,蛋白质含量严重不足,低于3%,实质上已不是奶粉,危害极大,以致出现“大头娃娃”怪相。更有甚者,为了提高牛奶中蛋白质含量值,大量添加能致人死亡的三聚氰安等化工原料。

3.卫生指标不合格。在有些食品中,绝大多数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合格,严重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食品制作工艺不严谨,原料处理不规范,外包装不严密均有可能造成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超标。

4.包装类食品标签不规范。一些食品标志不清、不齐,包装外观比较粗糙,食品标志上配料表标注不全,食品没有标注食品名称、厂名、厂址,没有生产日期或保质期。食品添加了防腐剂,但在标志中没有注明。这些情况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5.水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比较严重。水产品的问题集中在重金属超标。这是因为水产品需经过保藏、运输、保鲜,如果控制不严,会造成新鲜度指标不合格,为保证水产品的新鲜度,经营者往往使用重金属超标的营养液。另外,由于近年来海水污染日益严重,亦反映到海产品中,重金属“镉”超标是环境污染带来的结果。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既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又有政府监管中的问题,也有消费监督中的问题。

二、导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高发的主要原因

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范文6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列入议事日程,组织各部门抓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市级媒体要开设宣传专栏,定期刊登或播出食品安全法有关知识、市创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活动开展情况、各级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和食品安全常识等方面的内容。市政府在月份将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月活动,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和创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活动的宣传。(宣传部门负责,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

二、认真抓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工作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抓紧制订培训方案,分期分批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执法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力争在月底前对所有人员培训一次。培训方式要灵活多样,可采取集中学习、外出培训、人员轮岗等多种形式。要加强对学习培训的组织领导,真正做到人员、内容、效果”三落实。要特别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三、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各级政府要对本地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四、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

各职能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立即组织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修订或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并于年月日前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政府法制机构、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